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商管理处罚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两个重要职能,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权益的明确界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执法艺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实现执法与监管“双赢”,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新情况,深入研究新问题,积极提出新对策。当前,在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尤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版权所有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工商监管执法这种特殊的行政手段来为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监管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不是简单的“白脸”、“红脸”、“笑脸”,它们两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监管执法就会缺少优质高效服务的贴近度,因为优质高效服务是监管执法本质的体现,而没有优质高效服务,就会出现监管执法的盲目性,因为监管执法是优质高效服务内容的延伸。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监管与优质高效服务才能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才能为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讲优质高效服务,但绝不能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对当地的经济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对地方保护主义熟视无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严格监管执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力推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同步,监管与规范并举,树立大服务理念和大服务意识,确立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工商”新理念,真正把监管执法过程变成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企业排忧解难的过程,寓监管执法于高效服务之中。当前在监管执法上,要尽快实现“五个转变”: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管执法理念向现代监管执法理念转变;由监管集贸市场向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由监管单一经济主体向监管多元主体转变;由着重微观管理向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转变,由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向遵循国际通用法则转变。该管严的一定不能放松,不该放的要坚决堵住,始终以忠于职守的职业风范、清正廉洁的高大形象、勇于负责的可贵精神、执法如山的坚强威力,为企业公平竞争托举一枚红色盾牌;以责无旁贷的无私奉献精神,为经济振兴保驾护航;以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感,为经济繁荣竭尽全力;以丹心昭明的博襟,为服务经济发展撑起一片万里晴空。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从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制股,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及时结案的,按有关规定批延。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从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制股,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及时结案的,按有关规定批延。
【关键词】供应商 产品质量管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 O21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现代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企业与供应商是处于一种合作互赢的关系,加强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管理,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供应商管理也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只有企业和供应商共同努力,才能在共同创造更大的利润的同时,保证产品质量。
二、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的意义
1、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能够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随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发展,生产企业和供应商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形成了供应商一制造商一分销商一零售商一最终用户之间的完整链状模式。因此,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还要考虑供应商的管理。企业只有与供应商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生产质量和效率的目标。
2、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使消费者受益,促进良性循环。供应商内部组织混乱,会直接影响其供应产品的质量。随着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可以说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在生产中,我们更需要对供应链管理的加强,推行供应链全面质量管理,从而提高产品质量。
3、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也给供应商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更有利于其提高经营水平,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生产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是一种合作双赢的利益伙伴关系,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需要的是稳定、诚信、高效、质优的供应商,只要供应商能长时间的确保提供优质产品,建立起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与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是生产企业的初衷和愿望。由此,供应商建立起更完备的制度,更规范的操作是有利于其生存、发展和壮大的良好途径。
三、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
1、供应商开发质量管理
(一)供应商选择通常是由公司采购部门进行寻找和初步选择,初步确认配合意愿。再有采购部门,工程开发部门和质量部门一起进行体系审查、资质审查、认证审查和实地评审。
(二)供应商的开发时机一般为有两个时机
①新品开发时。随物料新开而开发的的供应商,此阶段供应商主要属于新技术原因开发,主要以技术来确定开发评审结果,批量生产能力由开发后供应商进行扩充。
②补充量产资源的供应商开发。实行批量通用等零件而扩充的供应商,此阶段供应商已具备批量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主要评审结果以生产保证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为主。
(三)供应商关系定位,分为买卖关系和互利共赢关系。虽然现代工业企业努力将双方关系由传统的竞争关系转化为互利共赢关系,但由于实际价格因素导致许多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处于中间状态。但是目前很多企业会对于质量成本与采购成本进行综合成本计算,所以在关键元器件或是检验检测受控程度低的物料供应商关系上一般采用互利共赢关系,但是在对于整机影响小容易受控通用件、零部件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供应商资源相对充足的供应商关系则采用中间状态。
2、供应商试制试用阶段质量管理
试制试用阶段已完成对于供应商的初步资格审定和样品检验确认,主要为供应商小批量生产一致性的验证,在此阶段会体现供应商的工艺水平和过程控制生产能力。双方对于产品的质量一致性进行充分验证,以解决其中的产品的量产质量问题,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
(一)质量管理特点:
①对于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数据进行统计
②对于缺陷产品供应商及时确认和进行专项质量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和效果
③供应商及时调整工艺参数、增加防错措施及自动化等优化量产条件
④建立双方认可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要求
(二)产品试制试用阶段新增加供应商的质量管控注意事项:
一般在产品试制阶段为补充后续产能新增开发供应商,虽然一般新供应商会选择有技术能力和生产水平的供应商,但是往往还是会出现供应商产品问题多的情况,此种情况一般是整机企业跳过新品开发的双方沟通过程,直接将已成熟的供应商生产技术要求和技术问题直接进行切入新增供应商,而实际由于各供应商生产硬件不同导致未有效消耗问题点,所以特别注意在产品试制阶段对于新增供应商仍要进行新品新供应商的技术质量沟通,不能随意跳过。
3、供应商质量整改循环
通过供应商开发、产品试制试用、批量生产质量管理,但是随着整机的质量不断提升要求即客户的要求不断提升,仍然需要花大部分时间进行产品质量整改。需要建立产品质量整改循环如下:
(一)、对于质量缺陷进行识别,与整机客户进行充分沟通整机的质量要求
(二)、对于产品进行工艺技术改进提出方案并进行单体零件充分验证
(三)、提交方案、试验结果与客户进行初评论证确认改进方案
(四)、进行整机试验、小批验证、批量验证整改效果和有无衍生其它问题
(五)、确认整改效果固化技术工艺方案和新增质量控制点固化
4、供应商质量管理与质量检验控制的关系
随着检验由质量检验向统计质量控制和面质量管理转型,检验也原来的全数检验到抽检检验,从单纯依靠检验到延伸至介入供应商成品检验,在供应商质量管理上外协件检验部门的角色在其中越来越重要,一般开发阶段、大批量生产阶段及后续的定期评审整改循环中都鼓励双方的质量检验控制单位进行充分近距离实地沟通,以保证供应商质量的持续保持。
5、供应商的业绩评定
对于供应商要定期进行业绩评定,以从总体上实现质量监控,对于同类型的供应商,评定级别低的供应商及时淘汰,对于供应商资源进行适度调整和开发以保证整体供应商质量。
(一)、业绩评定方法一般采用不合格评分法较多,部分公司会结合采购供货系统的综合评分法。一般根据各企业的体制进行决定。
(二)、业绩评定周期对于供应商业绩评定一般分为月度、季度、年度,其中季度、年度业绩评定结果会影响对于供应商供货比例的调整。
(三)、业绩评定内容评定中要涉及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指标、售后服务情况、质量改善情况、供货情况等方面。
(四)、业绩评定分级业绩评定后会将供应商评为A、B、C、D 四个等级,根据级别进行资源分配调整开发和资格重新审定。
6、供应商质量体系完善提升
在实际的供应商管理中会遇到各行业的质量体系水平不一的问题,即不同类型零配件厂家体系水平不同,或是整机企业对于零件供应商需要提升以达到其质量水平,就需要对于部分零配件供应商进行体系完善提升。具体步骤有如下几个:
(一)共同分析产品的工艺流程控制制定符合双方质量要求的质量控制计划
(二)对于双方对于物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延伸至供应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于质量数据、缺陷等双方进行跟踪和分析,找到问题点进行改进
(四)不断更新双方的技术标准、工艺设计和质量控制计划
(五)建立质量互信保证体系
(六)进行互动,定期召开质量体系完善总结交流会
四、结束语
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就是为了建立起互相合作的关系,稳定长期合作关系,共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共同努力,培养合法、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整个行业发展和壮大的同时,使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也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建,供应商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两个重要职能,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权益的明确界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执法艺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实现执法与监管“双赢”,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新情况,深入研究新问题,积极提出新对策。当前,在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尤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版权所有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工商监管执法这种特殊的行政手段来为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监管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不是简单的“白脸”、“红脸”、“笑脸”,它们两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监管执法就会缺少优质高效服务的贴近度,因为优质高效服务是监管执法本质的体现,而没有优质高效服务,就会出现监管执法的盲目性,因为监管执法是优质高效服务内容的延伸。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监管与优质高效服务才能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才能为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讲优质高效服务,但绝不能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对当地的经济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对地方保护主义熟视无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严格监管执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力推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同步,监管与规范并举,树立大服务理念和大服务意识,确立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工商”新理念,真正把监管执法过程变成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企业排忧解难的过程,寓监管执法于高效服务之中。当前在监管执法上,要尽快实现“五个转变”: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管执法理念向现代监管执法理念转变;由监管集贸市场向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由监管单一经济主体向监管多元主体转变;由着重微观管理向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转变,由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向遵循国际通用法则转变。该管严的一定不能放松,不该放的要坚决堵住,始终以忠于职守的职业风范、清正廉洁的高大形象、勇于负责的可贵精神、执法如山的坚强威力,为企业公平竞争托举一枚红色盾牌;以责无旁贷的无私奉献精神,为经济振兴保驾护航;以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感,为经济繁荣竭尽全力;以丹心昭明的博襟,为服务经济发展撑起一片万里晴空。
关键词:网上采购;供应商;绩效管理
一、引言
网上采购目前已成为国内先进发电企业的一种主流采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供应商管理较之以前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说,供应商关系管理的成败可决定网上采购能否顺利实施。合格的供应商是保证物资高质、高效供应的基本保证。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准入评价体系、供应商绩效评价机制、供应商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提高供应商管理工作的质量,深入挖掘由供应商管理工作带来的成本潜力。
二、网上采购模式下供应商管理现状分析
网上采购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改变了传统采购模式供应商数量的局限性,实现了对供应商的全方位选择的同时,也带来传统采购模式下不曾遇到的新问题。
首先,供应商数量急剧增长,是传统模式下供应商总量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这些供应商地域分布遍布全国主要省份,企业性质多种多样,企业规模相差悬殊,供应商核心能力参差不齐,这种状况给发电企业供应商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次,网上采购决定供货商的原则一般为低价中选,网上采购信息透明、竞价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部分供应商为了获得供货资格,尽量压低报价,中选后以降低供货质量来保持利润,甚至极个别供应商不顾自身信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还有的供应商钻采购信息公开的空子,不顾自身实力,盲目参与所有物资的报价,中选后出现问题。
再次,一些新入网供应商不熟悉发电业务,不清楚发电企业对物资品质的需求,不理解特殊情况下发电企业对供货周期紧迫性的要求,这些无疑会对发电企业正常生产的物资供应工作产生产品质量、正常交付、技术服务等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影响电力生产。
这些新问题就要求发电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切实认识到新形势下供应商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保证物资供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
做好供应商关系管理首先要明确指导思想。网上采购的核心是逐步完善,直到建立一个具有高效市场反应的供应链,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基于这个认识,供应商关系管理就要以公平公正为目标,努力创造良好的网上交易环境;以业绩为导向实现供应商的优胜劣汰;以业务奖励为手段逐步培育核心供应商,实现供需双方的共赢。
做好供应商关系管理还要有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作保障。无规矩无以成方圆,专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是执行供应商管理的依据,是供需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必须信守的准则,是交易双方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保障。与此同时,设置独立于采购业务之外实施对供应商管理的专职供应商管理机构也是做好供应商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专职供应商管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管理标准的建立、供应商认证、供应商资质管理、供应商绩效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供应商考核与激励,以及供应商开发的实施。这样的组织设计可以有效避免供应商管理过程中的人情因素,保证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做好供应商关系管理要有技术保证体系作支撑。网上采购的信息必须明确、准确,否则会带来供应商报价标准的不统一和对供应商的排斥;另外,到货物资验收标准的模糊也会造成验收过程中的供需双方各执一辞,导致验收纠纷。这些会造成对供应商实际的不公平,甚至还会带来采购方内部人员的违规等一系列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依据国标、行标制订和执行本企业通用性物资和专业物资的验收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四、供应商管理的具体做法
具体到供应商管理,其主要管理内容包括供应商准入评估、分级分类管理、绩效评价、奖励和处罚、申诉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一)供应商准入评估
潜在供应商填写《入围申请表》,由发电企业物资管理部门严格调查和审核。对于企业资质不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坚决不予通过。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上年度年检合格;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所生产或经销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现金流量情况财务评价良好,无经营风险;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技术支持队伍。通过预审的供应商提供《业务承办人授权委托书》并与其签署《诚信交易承诺书》后,准许其进行试交易,三次合格后方可成为合格供应商。
(二)对供应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物资性质及相关物资与电力生产的关系,实施物资分类管理,分为A、B、C物资。相应对供应商实施分级管理。A级供应商:供应A类物资(主机、主要辅机等);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科技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综合实力排名在前20名以内,单个合同能提供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产品,具有全部自主研发能力和ISO9001质保认证,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技术支持队伍,在电力系统具备3年及以上生产同类成熟产品的运行业绩,且无重大质量问题。B级供应商:供应B类物资(主辅机备品配件、电缆、高中压阀门、大口径阀门、通用电机、各类电气开关控制柜、大宗材料等);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生产/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综合实力排名可以在前50名以内,单个合同能提供价值超过200万元的产品,生产/产品的厂家具有部分自主研发能力和ISO9001质保认证,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技术支持队伍,在电力系统具备3年及以上同类成熟产品的经营业绩,且无重大质量问题的。C级供应商:供应C类物资(除A和B类物资外的物资)。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单个合同能提供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产品。A、B类物资按专业分类,通用的C类物资按物资编码类别细分小类。供应商级别严格执行分级标准确定,供应商类别采取自主申报后发电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方法确定。对供应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有利于培育核心供应商,也有利于发挥供应商的自身优势。
(三)供应商绩效评价
以某发电企业为例,供应商绩效由供货质量、按期交货、供货成本、服务水平、交易金额、奖励加分六个指标构成并合理设置指标权重。供应商日常交易中违法违规事件管理设置绩效系数,初始值为1,依据违法违规事件的严重程度,分别扣减绩效系数1、0.3、0.1。以上六项指标得分之和乘以绩效系数即为供应商绩效总分。六项绩效指标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供货质量权重占30%,供货质量分值=30×(供货总批次-K1×K2×…KN×不合格批次)/供货总批次其中K为修正系数,批次货物总价0.5万以下K=1;批次货物总价0.5万(含0.5万)-1万K=1.1;批次货物总价1万(含1万)-3万K=1.2;批次货物总价3万及以上K=1.3。
按期交货权重占30%,供货交付分值=30×(按时交货批次/交货总批次)。
供货成本权重占25%,供货成本分值=25×[0.8+2×(计划价―成交价)/计划价];其中供应商中标价格等于企业物资计划价格的,得供货成本分值的80%;每高于计划价格1%,在80%分值基础上减2%分值;每低于计划价格1%,在80%分值基础上加2%分值。
服务水平权重占10%,供货服务分值=10×(2A+B)/2(A+B+C)其中A为服务优良次数、B为服务合格次数、C为服务不合格次数;由物资管理部门采购及验收人员根据供应商物资质量问题纠正速度、工作配合及沟通程度、服务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标准对每次交易进行评价。
交易金额权重占5%,记分方法:本年度交易金额在100万以上,得5分;本年度交易金额在50万至100万之间,得4分;本年度交易金额在50万以下,得3分。
奖励加分对于企业急需采购积极响应,并保质保量及时供货的供应商给予奖励加分1分-5分/次。
每年度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把供应商评级为优秀供应商(综合得分90分-100分)、良好供应商(综合得分75分-90分)、合格供应商(综合得分60分-75分)、不合格供应商(综合得分60分以下)四个等级,优秀供应商在下一年度评标时,报价比合格供应商报价高1%以内的,可优先选择中标。连续两次优秀供应商在下一年度评标时,报价比合格供应商报价高2%以内,可优先选择中标,不合格供应商予以淘汰。
在每个评价周期内供应商发生一次绩效系数扣减1的事件时,直接取消该供应商交易资格1年或永久取消其交易资格;在每个评价周期内供应商绩效系数扣减0.1时取消其交易资格一个月,累计扣减0.2时取消其交易资格两个月,累计扣减0.3时取消其交易资格六个月。供应商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减绩效系数(诚信系数)1:被国家机关、工商、税务部门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采购中,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向采购管理部门人员或其他部门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如实向物资管理处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的。因供货质量及交付不及时,对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假冒产品,经企业物资管理处认定情节恶劣的。供应商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减绩效系数(诚信系数)0.3:与其他供应商违规串标、抬高报价的。对于同一招标,在只有两家报价的情况下,相同两家供应商同时报价累计出现7次的,视为涉嫌违规串标、抬高报价。供应商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减绩效系数(诚信系数)0.1:因供应商原因发生退货的;此处退货指物资验收合格出库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因供应商原因退标的;国产一般物资交货超过一个月、一般进口物资交货超过三个月、特殊进口物资交货超过六个月不能交货的。
(四)建立供应商申诉机制,受理供应商的投诉
在电子采购平台设立供应商申诉邮箱,公布受理申诉电话。建立相应的申诉核查流程,对申诉进行核查。定期编制《供应商月交易情况评价报告》、《采购异常情况分析报告》《季度采购监察工作报告》,并定期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参考文献:
一、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当前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者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者的问题。(1)企业管理者的缺失。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增多也说明我国经济发展中和市场需要对人才的渴望与日俱增,要求也有所提高。而其中工商企业管理方面的人才尤为短缺,这也直接造成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效益,这是企业的一大软肋,直接造成一些中小型企业为节约成本会出现一人多岗的现象,工作比较饱和,而这些人中普遍水平不高,不能有效的处理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大量培养和引进专业性人才是企业目前刻不容缓的一大问题。(2)企业管理者良莠不齊。有一句话这样说:“商场如战场”。专业的管理者可以及时发现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并快速、高效的解决问题,从而帮助企业走向更加光明充满希望的道路。可见,管理者在企业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当前企业管理者水平较低,专业性不强,经验不足,导致企业陷入混沌,造成企业停滞不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节约时间成本。当然,企业管理者负担较多,在管理新问题、面对新局面上不能做到得心应手,这也就更加要求企业管理者的专业性和全面性。现今,各大高校在培养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上也多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当前应试教育的背景下,学校自然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放在首位,而学生满目追求高分数,这些都导致学校更注重理论知识的教育,而轻视甚至忽视了实践操作更能带给学生不一样甚至更高效的体验。缺少实践经验,这也从根本上导致学生不够专业性,学生进入企业后不能尽快上手,不能快速的发现问题,不能更好的针对问题想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在浪费时间的同时也消耗了企业成本。学校应当更加注重于学生的全面性和专业性,为企业发展节约时间也节约成本。企业在引进专业人才时,应该考虑市场的需求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德为先、专业与否、爱岗敬业都是选择人才的重要因素。
2.管理传统。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企业管理者的方法却依然比较保守陈旧。规模的传统,管理方法的陈旧,都让企业停滞不前,企业的核心就在于管理。管理方法重复,管理形式日复一日,不接受更高效的管理方法,不随着时代去更新,不去了解目前市面上新型、有效的管理方法,使得企业暗淡失色。企业管理者们需要的是经验,需要的是阅历,不能死搬教条,不论是企业还是管理层,都应与时俱进,吸取好的一面,摒弃陈旧的、没有效果的一面。好的管理方法可以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只有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技能和思想觉悟提高了,才能带领企业做到更大、更强。
3.思想落后。每个公司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剥削员工的问题,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在如今的商场竞争中,也并非很有必要,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如果可以为员工多着想一点,仁慈一点,就可以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和充满归宿感的工作环境,员工是企业的一份子,而企业更像是一个大家庭,企业领导更像是这个大家庭的大家长,让员工具有归属感,真正具有“企业是我家”的意识。这也是挽留人才的一大方法。严重的上下级之分,让员工在工作中产生抵触心理,不能真正的为企业着想,也让员工发现的一些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4.制度不健全。许许多多的企业领导只注重于企业的业绩,从而忽视了企业中管理的重要性,好的企业管理者、有效的管理方法更能让企业的业绩得到提升,这也从根本上导致了企业的不发展、不进步。企业内部混乱,缺少基本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度的不完善、定位不明、责任的不清晰、管理意识的淡薄、管理的不到位、这都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整体管理水平低下、考核不严,具体问题不具体分析,想当然、乱指挥,是目前企业管理制度的一大特点,说到底,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中的每一个人员。
(二)企业管理方法解析
1.培养人才。培养和引进专业性人才也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多的成本和费用,好的管理者能带领企业走向更光明的未来,企业的快速发展更离不开管理者优秀的管理方法,由此可见,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地位可见一斑。企业管理者是一门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推行、督促、鼓励,一些很有必要的奖励也是决定管理者是否用心的关键。员工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企业也应当为员工服务,在奖罚的过程中,也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承旧创新。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更注重于企业的管理方法,学习产生竞争力,没有学习何谈竞争,在愈来愈激烈的企业竞爭中,学习才能使你不被抛弃,才能使企业进步。注重科学的管理方法,当然,学习这一观念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需要极强的责任心和敏锐力,在接受一些好的管理方法时,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针对性、特定性的管理方法。只有在高效的管理方法之下,才能充分调动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不应只是针对员工,自上到下,都应严格遵守。企业领导与员工应当多进行交流,听取基层员工的心声,了解目前基层员工出现的问题,并努力解决,也可让员工发现自身的闪光点和缺失点,从而能更好的做到学习和改正。真正让员工有种“企业是我家”的感觉,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当然,如若员工对于企业制度哪一点觉得不合理,也可以提出宝贵的意见。
3.实现双赢。部分企业对于员工的认知还存在一些疏漏,将员工和企业系统的分开来,也让企业领导层和员工产生一道看不见的鸿沟,不要严格的把企业分为上级和下级之分,也不要急于说服员工。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你的经验可能要比员工丰富一些,看得也更远一些。但你的经验和眼光并不能限制员工的思维。当员工在某件事上和管理者产生分歧的时候,如果马上是以上下级之分来压制他,这样会导致言路闭塞。站在员工的角度看问题,重视员工并分析他们的一些看法和想法,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同时,他们也会帮助管理者来解决企业的问题,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双赢。
4.完善制度。(1)从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寻找适合企业,适合员工的更好的、更高效的管理方法。其它优秀企业的管理方法可能并不适合本企业,所以,从根本出发,从实情出发很有必要。多多倾听基层员工的声音,对于企业,他们的语言更具可靠性,他们能更客观的知道企业从根本上正在面临的困难。科学管理时代已经到来,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已经带着公司走向瓶颈,试着接受科学、新型、有效的管理方法,上到企业领导,下到基层员工,每一个人都应该强化科学的管理模式,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定期完善和修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奖励、惩罚分明,实行责任制。(2)形成良好的晋升机制。公平、完善的晋升机制是员工为企业付出的一大动力,企业管理者如果能真正的掌握好这一心理,得到的效果就会事半功倍[4]。人才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根本,没有良好的晋升机制是人才流失的主要问题,给予员工足够的激励和成长空间,都能有效的留住人才。良好的晋升机制即能很好的组织管理又能激励员工的奋发向上,企业员工相较于外聘更了解企业内部,也更加保险,有能力的企业员工当然也应该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一来也能大大缩短新岗位的适应时间,用最少的时间办更高的效率,这一项是每个企业的一大宗旨。企业应当采取公平、透明的晋升机制,拿个人能力说话,奖罚分明,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二、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新问题、新思想、新局面的到来,企业能否得到好的发展,从根本上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企业的发展又离不开专业性、全面性的管理人才。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紧张[4],帮助企业脱颖而出是企业每一位员工的责任,也是义务。在企业的逐步发展中遇到问题,分析问题并且解决问题,逐步形成适合企业有效的管理方法,注重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推崇优秀、有效的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 廖振明.工商企业管理的新型管理方法[J].安顺学院学报,2014(03):118-119.
关键词:系统化 工商管理模式 构筑方法 健康发展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都没有形成对工商管理的正确认识,甚至不清楚工商管理的性质与工作内容,对工商管理的忽视导致管理部门形同虚设,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工商管理的重视程度,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
一、构筑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1.为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创造前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下持续经营,必须把握好存在上的合法性与永续性,同时还要积极扩展外部市场,而要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条件,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年检或企业变更等工商事项的办理。这样,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并强化工商管理方面的登记等工作,就能减少在组建企业或者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够为扩展外部市场创造必要的前提准备。
2.是企业加强管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必要条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工商登记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环节,也是对企业以及企业的分公司等在设立、变更以及注销方面或者年检等工商管理活动进行合法的管制。在企业中,工商管理执照与企业所涉及的各种合格证照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同时,工商登记管理也与企业进行的各项活动的管理如投资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股权管理等都息息相关,是保证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二、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
1.强化管理意识。要构筑企业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必须强化企业对工商管理的意识,并加强企业对工商管理相关工作部门的重视程度,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使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做好各项登记管理活动,为企业各项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观念要与时俱进,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需求。管理观念适应时代就能创造符合时代要求的管理模式,从而对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而落后的观念必然导致落后的管理。为了保证管理观念能够与时俱进,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并满足工作人员的正常需求,在用人方面任人唯贤,不论资排辈。
其次,要不断拓展管理视野,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管理视野也要不断改进,工作人员必须突破原有视野所具有的局限性,不再被动的等待商机,而是要积极的投入市场,了解市场动向,并寻求商机,从而形成全新的管理理念。
再次,观念要与时俱进,能够对时代的发展走向进行适时分析,从而创新经营理念,随着企业管理领域不断的产生新趋势,工作人员也必须针对这些新趋势做出积极的管理调整,使经营理念能够不断满足时代的需要,市场的需要。
最后,要树立远大的目标。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应该将自己的前途与企业的前途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树立远大的目标,在企业的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壮大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样不但能使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自身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得到加强。
2.健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1)在企业中要强调法律事务部的职责:为企业自身办理登记相关事项,在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的参与并进行审查与论证,为企业内部制定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对企业分公司的各项工商登记事务所产生的表格式的资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等。将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纳入法律事务部的职责范围内,从而为企业把好关,使企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等问题。
(2)完善制度体系。要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不断完善企业的制度体系。例如,为了加强企业对分公司的管理,可以采取清理整合的方式。
(3)强化队伍素质。在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时,必须把握好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企业可以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可以专门聘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来为工作人员传授相关的知识及经验,使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业务工作。通过这几项措施,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法律意识,长此以往,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
3.规范执照注销程序。在企业及企业的分公司中,要严格的规范各种执照的注销程序。必须针对注销程序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在注销执照时要严格的依法进行操作,而且在执照被吊销前,必须保证相关的管理人员已经被安置稳妥,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任务,并对原有的资金、设备等进行妥善安排,不断规范执照的注销环节,使其合法、合理,使企业更加规范。
4.协调与其它业务的关系。在企业中,工商登记业务并不是孤立的一个环节,它与很多业务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些相关业务又涉及企业的很多部门,例如人力资源部、资本运营部、审计部以及法律事务部等。牵一发而动全身,缺少任何一个业务部门都无法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构筑企业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时,必须协调好工商管理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使各个业务部门都能积极的配合新的管理机制的建立,从而保证各项事务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行。
5.杜绝违法行为。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合法经营,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各项业务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运行。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注销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活动。没有经过工商机关进行执照办理的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都不能向外界进行经营活动,当然,成功办理好营业执照的也不能再向他人进行出租或转让。
三、构筑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意义
1.利于转变工作模式。工商登记内部的管理工作是法律事务部所承担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在防范企业发生违法犯法等现象的过程中,工商登记管理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为企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提供基本保证。因此,企业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使工商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改变了只参与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的模式,而是积极的参与到整个工作的过程,采取事前进行良好控制,发展过程要重点把握的工作原则,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有效的增强企业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
2.利于创建初步的管理机制。在企业中构筑企业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能够使企业对工商登记管理的实质得以充分了解,加强对工商管理的重视,明白工商登记管理能够促使企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还能对企业的改革发展过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样就能使工商管理的工作成为一个综合兼独立并存的过程,并成为法律事务部所负责的职责内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工商管理机制得以初步创立。
3.利于提升企业控制力。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的构筑是在企业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下进行的,能够为企业进行各项工作的发展与改善提供必要的前提准备,并能够对企业在进行营业执照的注销等活动时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并对企业其他各项事务进行登记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控制能力及管理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企业中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能够在企业进行各项工作的发展与改革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不但能够转变企业的工作模式,还有助于企业建立初步的工商管理机制,从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结构,提升企业对各项事务工作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能够屹立不倒提供基本的保障。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意识,并规范营业执照的注销程序,协调好管理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严格杜绝违纪违法等行为,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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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实务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1-0282-01
《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是工商管理专业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基础课。为了提高教学的实效性,专业教师必须根据职业院校学生的认知水平和专业培养目标,积极探究既切合学生实际,又切合专业发展趋势的教学方法。认真分析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总结了《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八种教学方法,现简析如下:
1 实物展示法
即借助凭证如发货票(或挂图)等实物形态的展示,向学生讲授教学内容,以加深学生对事物的认识,强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例如在讲析“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时,老师可在课堂上利用挂图或投影仪,向学生展示一张某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然后根据其上、下、左、右结构和栏目的内容,逐项推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这种教学方法,与笼统地表述其基本要素的方法相比,既可强化教学效果,加深学生对原始凭证的感性认识,又可在课堂上发散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
2 示范操作法
即通过教学人员或学生对某一会计核算方法或方式的示范操作,向学生讲授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如在介绍“银行汇票结算业务办理”这一内容时,可以运用模拟银行的形式进行示范操作教学:将一部分学生分为“汇款人”、“签发行”、“兑付行”三组,其余学生旁听,由教师指导各小组学生办理“汇款人”、“签发行”、“兑付行”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最后由教师对整个核算手续进行系统的讲述。采用这种方法,既可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又可沟通师生感情,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学习兴趣。
3 相关对比法
即对相关教学内容,采取对比或对照的形式进行讲授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中,针对教材的内容及企业核算特点可采用以下两种对比方式:
3.1购进、销售对比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购买行为和销售行为,购方和供方各自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各自进行着商品购进或商品销售的核算。如果是作为供货方,则按销售方法进行核算;如果是购进方,则按购进方法进行核算。为了让学生掌握购销两个方面的核算方法,可根据这一相关内容,在讲授时,把这两方面的核算方法进行对比,使学生在对比的动态分析中,系统地掌握购进、销售核算方法。
3.2批发、零售对比
商业企业的商品流转分为批发商品流转和零售商品流转两个基本环节。由于这两个环节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特点是不同的,因而对商品管理的要求也就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对库存商品分别使用不同的核算法,即前者采取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后者采取售价金额核算法。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可用相关对比法,在对比教学中使学生掌握这两种核算的前提条件、方法,账务处理的区别及要求。采取相关对比法,既可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又可强化学生综合分析能力。
4 比喻、举例法
即通过比喻、列举实例,来达到教学目的或强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列举经济业务实例,来讲授会计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教学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比喻,是用某些相似的、人们熟知的事物来比拟想要阐释的另一事物,使学生实现认知上的转移。如在讲授“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关系”时,在进行基本原理讲述的基础上,可用“一只手的手心与手背的关系”来比喻,并借助手势、语言的表达,来形象、生动地说明“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是企业同一资金的两个侧面,二者的数额相等”的原理,以此来强化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
5 绘制图表法
即利用绘制的图表或直接在课堂板书的图表,来讲授教学内容,强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直观性强,比文字表达更为清晰。如在讲授“会计核算形式”时,可通过绘制会计核算程序图表,来讲解各种会计核算形式的记账程序,并把各种会计核算的记账程序图加以比较,可知道它们各自的特点即登记总账的依据。这样,既可使学生从清晰的图表中掌握各种会计核算形式的记账程序,同时又可使学生在图表的比较中掌握各种记账程序的特点。
6 丁字账户法
即以“丁”字形结构,来代替账户结构讲授教学内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讲授账务处理时,采用这种方法既利于学生掌握会计分录所列对应账户的结构和账户对应关系,又利于教师对具体账户结构的板书。如讲授“材料发出的总分类核算“时,在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以外,还可以用丁字形账户图示(核算程序图)来强化学生对所述账务处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7 作业讲评法
即在课堂上,针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解的一种教学方法。《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这门课程技术性、操作性强,作业练习量较大,而中专班学生入校前是初中毕业生,文化基础较差,对会计业务的感性认识肤浅,这样在作业中就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或问题。教师一要筛选学生作业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利用电教手段在班级进行展示,组织全体学生分析错误类型、原因及纠错方法;其次,可以把财务管理中和会计实务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渗透到教学中,师生一道进行剖析、讲评,加深学生对其错误原因的认识,以达到使学生正确理解原理,掌握核算及账务处理方法的目的。
8 课堂总结法
即在下课前利用几分钟时间,对学生所学的内容进行系统的、概括性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既要突出重点和难点,还要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参考文献:
原告:周兴高,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秀山路4弄6号203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卢秀晨,支队长。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长宁交警支队)于1997年8月11日对周兴高作出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认定周兴高在1996年10月24日11时许,驾驶车牌为沪A-X2283号的小型客车,在长宁路江苏路口遇有红灯停驶,当绿灯亮时,交通警察发出长宁路东西向直行的手势信号,周兴高则从长宁路由西向北转弯行驶,交通警察当即向周指出违章行为,并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通知其在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周兴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处理。1997年8月,由于周兴高没有接受处理,该违章记录在电脑里没有消除,在下半年的驾驶员验证时被发现而暂缓验证。周兴高遂于1997年8月11日去长宁交警支队处接受处理,长宁交警支队对周兴高作出了闯手势信号违章罚款人民币5元及逾期未接受处理增加罚款人民币450元的当场处罚决定。
周兴高在收到长宁交警支队开具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于1996年10月28日用挂号信邮寄形式向其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勤交通警察没有作出直行手势,要求予以复议。该复议申请用挂号信形式邮寄给长宁交警支队,由唐有富签收,唐有富系退休后接受长宁交警支队支付报酬,负责在长宁交警支队指定地点进行琐碎事务处理的人员。长宁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周兴高遂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于1996年10月24日驾驶车辆从长宁路向江苏路左转弯行驶,交通警察以其有违反直行手势信号的违章行为为由,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其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对被告下属交通警察指控其违章行为提出异议,被告未予答复,直至1997年8月11日才对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事实清楚,原告在收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未提出异议,期间其也未收到原告申请复议的书面申请书,原告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故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要求维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 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交通道路管理的执法主体,有权进行管理。被告于1996年10月24日在认定原告违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在原告确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收集有关证据,于1997年8月11日直接对原告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原告要求撤销,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挂号信由无关人员唐有富代收后,未转交给被告,不知原告提出异议,对此,原告根据《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第七条,以适当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告因内部管理问题而未获知,应承担由此造成处罚程序错误的后果。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7日对此案作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1997年8月11日对原告周兴高作出的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 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复议问题
(1)被告认为原告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申请复议,而不应是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申请复议。而事实上,根据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的《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根据该暂行规定,在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并用挂号信形式邮寄被告,是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至于第七条规定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不是指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不服,这是立法上的问题,原告根据公开公布的且要求驾驶员遵守执行的暂行规定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2)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原告复议申请问题,按理被告应有专人负责收发信件,因被告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由其聘用的退休人员代收后未转交被告,致被告不知道原告提出复议申请,不能认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由此造成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3)被告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属复议前置。未经复议法院不应受理。这其实是被告为法院不该立案寻找借口,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法律,应复议前置。而事实上,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的法律依据没有适用该法律,而仅笼统地写上根据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没有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因此不能因为在庭上陈述引用条款,就认定被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应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关于被告的执法程序问题(1)1988年7月9日公安部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决定》第三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对于不接受当场处罚程序,应当将其传唤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1989年8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超出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权限或被传唤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开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交给被传唤人,并应当告知其在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1991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上海市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执勤民警当场处罚。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交通警察指出原告违章行为后,原告无异议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原告对交通警察的指控有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本案原告在交通警察指出其违章行为时就提出异议,事后又提出复议申请,说明案件事实有待查清,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上述规章的规定按一般程序处理,而不应按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2)本案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24日,而当场处罚决定却是在1997年8月11日作出的,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条件
第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已购公有住房;
(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交税费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四)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足装修费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处于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工作区分割不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
第三章 出售程序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为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
(五)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超标,超标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差,有无违规购占住房,是否已作纠正的证明。已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可不再提交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售房条件进行审核;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在该申请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对该房屋面积进行复核。
自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位和个人可对该房屋上市出售提出异议;该房屋原产权单位可提出同等条件下保留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核和公告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该房屋上市出售的书面答复。准予出售的,应通知保留优先购买权的原产权单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卖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缴交有关税费。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自交易过户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买方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买方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手续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实际复核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面积不符的,以实际复核面积为准。实际复核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面积的,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购房当年市场价,向原产权单位补足购房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四章 交易税费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国家现行规定缴交下列税费:
(一)出售居住超过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缴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缴;
(二)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减半缴纳契税;
(三)买卖双方分别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四)普通住宅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买方按所购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没有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含房屋产权登记费等),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七)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按10元交纳。
国家税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按房屋产权交换缴交税费。
第十八条 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以市场价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依法缴交税费后,其收入归职工所有。
第五章 房屋售后维修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已购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原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责令退还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并可处相当于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采取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承租人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收取的罚款、补交房价款、补交租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一并上交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 腹腔镜;全子宫;输尿管损伤
[中图分类号] R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6)10(b)-0075-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summarize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laparoscopic total hysterectomy complicated with ureteral injury. Methods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the clinical data of 5 patients with ureteral injury in our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14 to January 2016.The time of vaginal discharge, the number of cases and the reasons of the occurrence of the vaginal discharge were included. Results 5 cases in laparoscopic total hysterectomy after the emergence of different degrees of vaginal discharge (leakage), 2 cases in the three day after the operation, 2 cases in the postoperative week, 1 cases in ten days after surgery. The uterus lifting cup under the guidance of monopolar hook ring incision vaginal fornix heat damage caused by ureteral. Conclusion Laparoscopic total hysterectomy complicated with ureteral injury is mainly related to the proficiency of operator, equipment condition and operation difficulty. The prevention measures: attentions be paid to the ureteral anatomic location; fully separate the bladder outside the cervical mouth; choose energy equipment such as ultrasonic knife to minimalizing electronic damage; checking the ureteral contorts and peristalsis;when meet pelvic adhesion, preoperative placement of ureteral catheter is necessary.
[Key words] Laparoscopic; Total hysterectomy; Ureteral injury
腹腔镜手术因其创伤小、干扰少、恢复快、痛苦轻等特点,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妇科疾病的诊治。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器械更新及操作技巧提升,适应症及范围不断更新,腹腔镜手术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已与开腹手术不相上下,并已成为妇科盆腔良恶性肿瘤治疗的首选术式。由于腹腔镜手术是集光、电、力等于一体,且双手不能直接接着操作部位[1],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是难度最大、操作技术最强的一种术式,如不掌握操作规程和娴熟操作技巧或不熟悉能源的原理,就有可能造成并发症。现对该院2014年1月―2016年1月5年间5例腹腔镜全子宫切除并发输尿管损伤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5例患者因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病子宫体增大如孕40 d~12周左右大小,月经过多膀胱压迫症状、痛经,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Ⅰ~ Ⅲ)等是适应症,志愿行全子宫切除术。年龄40~60岁,平均(50±2.0)岁,术前评估:依据患者B超、妇检了解子宫大小、活动度、宫颈液基薄层细胞学(TCT)、HPV检查。CINⅢ行宫颈锥切排除早期宫颈侵润。术前各项检查无手术禁忌症。
1.2 方法
1.2.1 手术器械 常规腹腔镜设备,举宫器、举宫杯及分离钳。单极电钩、双极电凝钳、PK刀,子宫粉碎器等。
1.2.2 手术方法 采用全身麻醉,改良膀胱截石位,术中行心电及血氧监护;常规穿刺进腹,腹压设定为13 mmHg;3或4个穿刺孔。术中切割用单极电钩,断子宫韧带用PK刀,止血用双极电凝。消毒铺巾后放置适当杯状举宫器,距宫角2 cm处双极电凝1 cm切断双侧输卵管峡部、卵巢固有韧带及园韧带,附件切除者直接电凝切断双侧骨盆漏斗韧带,PK刀打开膀胱腹膜反折,下推膀胱后游离宫旁疏松组织,暴露双侧子宫血管,双极电凝加PK刀切断子宫血管,随之处理子宫骶韧带、主韧带,在举宫杯的指引下单极电钩环形电切开阴道穹窿,经阴道取出子宫,腹腔镜下用可吸收线连续缝合阴道残端,关闭后腹膜腔使盆腔腹膜化。
2 结果
这5例在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后才出现不同程度阴道排液(漏尿),2例在术后3 d,2例在术后1周,1例在术后10 d。高度怀疑泌尿道损伤,与泌尿科医生协助下,均予以膀胱注入美兰液,阴道填塞干燥白色纱布,观察有无变色,最后5例阴道纱布均无被美兰染色。改用膀胱镜检查及输尿管镜检查发现系右侧输尿管膀胱壁内段苍白,坏死,有一漏孔0.3~0.8 cm,在膀胱镜下放置输尿管导管(双J导管)。术后10 d出现漏尿的,2周后通过膀胱镜拔出双J导管后能自行排尿,术后1周出现漏尿的,3周通过膀胱镜拔出双J导管后能自行排尿,术后3 d出现漏尿的,1例1月通过膀胱镜拔出双J导管后能自行排尿,另1例拔出双J导管后仍然漏尿,继续放置双J导管2周通过膀胱镜拔出双J导管后能自行排尿,5例随诊均未再漏尿,同时无肾积水、无输尿管扩张。
3 讨论
3.1 腹腔镜全子宫切除并发输尿管损伤的原因
与手术者的熟练程度、设备条件及手术难度,女性输尿管解剖特点等等有关。①手术者的熟练程度。腹腔镜手术属于三维空间操作,是在封闭的盆腹腔内进行的手术操作,与开腹手术不同,手术者双手接触不到,这更多地依靠手术者的空间思维能力和操作技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步和积累。因此,腹腔镜手术开展初期,手术者虽然经过腹腔镜操作技术的正规培训,但其实践操作例数少,不甚娴熟,空间位置判断不到位,以及操作不当均易致输尿管损伤。②设备条件。腹腔镜手术开展初期,设备条件落后,使用的是单极电凝、电切器械,由于经验不足,不了解单极电凝周围1~2 cm之内的组织都会有热辐射损伤的可能并且这些热损伤在短时间内都不能及时发现,多在术后数天损伤处组织坏死才出现相关症状[2]。该院这5例病例均是在举宫杯的指引下均用单极电钩环形切开阴道穹窿,故造成热损伤输尿管膀胱壁内段。所幸随着腹腔镜技术的提高和娴熟、设备更新,应用超声刀代替单极电凝、电切,发生输尿管损伤逐年减少,近年来已不再发生。因为超声刀是采用超声切割凝固原理,没有电流通过机体,不会发生传导性组织损伤,工作时对周围组织损伤不超过1 mm,温度
3.2 腹腔镜全子宫切除并发输尿管损伤的防治
输尿管损伤是妇产科手术的一种严重并发症,重在预防。妇科手术,尤其是子宫切除术所致的泌尿道损伤比其它手术多,Ulmsterm联合应用IVP和同位素肾显像检查,证实输尿管损伤的发生率为46%。据报道75%的尿瘘是因女性生殖道手术所致,其中30%发生在子宫全切除术。最常见的损伤部位是膀胱,最严重的是输尿管[10]。膀胱和输尿管在解剖上与女性生殖道紧紧相邻,关系密切。因此盆腔手术,特别是困难而复杂的手术,客观上就存在膀胱或输尿管损伤的可能性。从这个观点出发,妇产科的有关教科书及参考书均认定这种泌尿道损伤是手术的严重并发症。以往开腹手术多发生在困难、复杂的盆腔手术,而如今日益开展腹腔镜手术代替了开腹手术,其输尿管损伤率明显高于传统开腹手术,故如何预防腹腔镜手术并发输尿管损伤是掌握腹腔镜技术手术者应面临的重要问题,要深刻认识到腹腔镜手术并发症是重在预防,既要努力减少其发生,又要及时发现并有效治疗。①重视内镜手术技能的培训;②掌握内镜技术技巧,尽量缩短手术时间;③熟悉输尿管解剖位置,仔细又仔细辨认输尿管结构,靠近输尿管分离组织时必须十分小心,术毕检查输尿管走形及蠕动。对于手术野中有较多渗液或输尿管增粗,蠕动明显增强应考虑输尿管损伤的可能,可注射5 mL靛胭脂,如手术野着色则可确诊输尿管手术损伤,据损伤的类型及时处理。术后注意询问病人有无双侧肾区酸胀,有无叩击痛,留置导尿袋的尿色,阴道是否排液、漏尿,只要仔细再仔细询问病情和观察,就能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的迹象,及时请泌尿科医生会诊共同及时处理,有漏尿者膀胱镜检查放置双J导管。遵循“因伤而异,完全通畅”的输尿管损伤治疗原则。尤其遇到盆腔粘连严重,更要解剖输尿管让其在直视下操作从根本上杜绝损伤输尿管等并发症的发生。对于2次以上手术或高度怀疑盆腔严重粘连的复杂手术充分估计手术难度,术前行IVP检查以了解输尿管的走向,术前预置双J导管可有效地预防输尿管损伤。
总之腹腔镜全子宫切除具有微创、术后恢复快,是妇科良性肿瘤的最佳选择,对其并发输尿管损伤的要有足够的认识并加以警惕,尤其是掌握能量器械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提高腹腔镜手术技巧,加强基本操作技能训练以达到娴熟的程度,行腹腔镜手术时,熟悉输尿管的解剖位置,时刻谨慎操作,尤其处理宫旁及下推膀胱要足够充分,将膀胱向下推移至宫颈外口以下,确保输尿管远离子宫血管后再进行子宫血管阻断、分离,以免子宫血管阻断不全离断后血管回缩出血,盲目钳夹,止血,增加输尿管损伤的风险,尽量不要用单极电刀,采用对组织的热损伤小,安全性高的能源器械――超声刀充分游离宫旁组织,切割阴道穹窿,避免电热损伤输尿管,具备娴熟的腹腔镜缝合技巧,解剖出子宫血管予以缝合结扎阻断血管相对牢固,可以避免电热损伤,估计盆腔粘连手术难度大,术前预置双J管有效预防输尿管损伤。建立建全出院病人的随诊制度,包括泌尿系统,了解肾有无积水,输尿管有无扩张,漏尿与否。及时判断和处理输尿管损伤。提高病人满意度,杜绝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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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复核验收为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采取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堵疏结合、以疏为主,集中监管、建管并举、标本兼治的办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手段,集中整治,规范管理,依法对不规范露天烧烤、大排档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为居民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大执法力度,压缩辖区内露天烧烤、大排档经营空间;改造升级君泰烧烤城,筹建东方新世纪乐园烧烤城;引导不具备经营条件经营业户,进入场地集中经营,确保辖区主次干道、学校、商场、居民小区周边及休闲娱乐广场附近整洁有序。
三、职责分工
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和各街区参与,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工商分局
1、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烧烤经营业户,依法进行查处。
2、对虽有证照,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业户,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制定场地进行集中经营,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整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证照到期且未进入指定场地经营的,不予年审。
4、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派驻人员参与烧烤城日常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对烧烤经营业户所进的原料、肉制品、调味品、餐具等进行检验监督,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2、负责对露天烧烤、大排档等经营业户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查处。
3、加强烧烤、大排档从业人员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相关证件齐全,对未办理相关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4、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派驻人员参与烧烤城日常管理。
(三)环保分局
1、负责对烧烤业户环保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使用清洁能源而产生浓烟污染环境的业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负责对经营业户烟尘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3、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
(四)区城管执法分局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占道经营或店外经营的经营业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2、与街道协调,做好烧烤城的筹建工作,负责周边烧烤经营业户的迁入工作。
3、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派驻人员参与烧烤城日常管理。
(五)公安分局
负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暴力抗法或阻碍履行职务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
(六)相关街办
组织力量参与本辖区内露天烧烤整治行动。
(七)新世纪东方乐园烧烤城、君泰烧烤城
1、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烧烤城日常管理工作。
2、为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合开展工商行政、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1日至4月15日)。区宣传部门协调市级有关媒体对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曝光,阐明占道经营的危害性,区城管执法、公安、药监、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辖区居民和经营业户表明对这次清理整顿的态度和坚决做好这项工作的决心;区城管执法、药监、工商管理分别组织一部宣传车,按规定路线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宣传,并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向广大经营业户和市民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讲清取缔露天烧烤、大排档占道经营行为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限期整改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组织区城管执法、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佩戴统一袖标,统一行动,对市区内露天烧烤进行清理,引导无固定经营场所业户进入指定场地集中经营。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继续从事露天烧烤的业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经营露天烧烤业户店内经营工具予以收缴,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及随意摆放的材料、物品、经营工具等全部予以收缴。所收缴物品一律不予返还,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四)巩固提高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采取专人盯防,包片到人;对其他路段、区域,实行专人定时巡查。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管辖路段或区域内仍出现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现象,严肃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严管严纠。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露天烧烤、大排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陈国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此次集中整治活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人员由城管执法、工商、公安、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由80名执法人员(不含驾驶员)组成。其中,城管执法分局30人,工商分局20人,公安分局10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人,环保分局10人。成员要统一行动,集中对辖区内违章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占道经营展开拉网式清理整顿。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区新闻部门要派员进行现场跟踪报道,对拒不整改、阻挠执法的违法业户进行公开曝光。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依法查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涉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得法律规定的矿产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商管理等各种行政审批手续;立即停止资源利用率低、掠夺性开采、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不达标,破坏耕地、损坏植被、破坏水土保持、阻塞河道等各类违法行为,接受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机制砂石加工活动。未经批准目前已经存在的机制砂石加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加工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景观石开采、经营活动。目前囤积在公路两边的景观石可以自行处理,但不得出县,恢复囤积、开采地点的土地原状。在年月日前不自行处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砂石资源开采必须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河道采砂专项规划》等规定,确保桥梁、堤坝、河道、行洪等安全。
六、县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砂石等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矿区资源量、矿界、开拓道路、宕面、固体废弃物的堆放进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通报、及时立案查处。
七、所有涉矿企业和个人必须主动、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奇祥,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祝云富,局长。
1989年3月初,泸州市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泸化公司)联系到计划外工业尿素500吨、工业硝铵1000吨,按照泸州市物资局关于用此物资协作串换市里生产所需要的烧碱、纯碱、锌等紧缺物资的要求,于3月3日同贵州省毕节地区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毕化公司)签订了物资串换合同两份。合同约定:泸化公司用1000吨工业硝铵、300吨-500吨工业尿素串换毕化公司相应的烧碱、聚氯乙烯、锌块等物资;工业硝铵和工业尿素的价格,供方按出厂价加7.2%的综合费,串换的物资双方按市场价作价,即工业尿素按市场价1160元/吨,工业硝铵按市场价755元/吨,其他化工产品按当时市场价。4月29日、5月17日,毕化公司按泸化公司的要求,先后两次派人带银行汇票合计269000元给泸化公司,提取了200吨工业硝铵和100吨工业尿素。5月20日和6月9日,泸化司按出厂价加综合费及资金利息给毕化公司开具了发票,共计金额165577.40元,余款103422.60元记在往来帐上。毕化公司按串换合同组织烧碱、锌锭无着,于9月2日出具委托书,称:“因我省烧碱、纯碱等资源较紧,按调剂串换合同,我公司难于组织货源,希将我公司购100吨尿素和200吨硝铵的差价款,委托你公司联系购买烧碱、纯碱,购进物资归你公司所有,补平差价款103422.60元,将票据给我公司,以便结算。”泸化公司组织到烧碱后,于9月16日,将记在往来帐上的毕化公司余款103422.60元和泸化公司购烧碱所需的平价款42519元合计145941.60元,开出银行汇票给毕化公司,请毕化公司与广安县物资局前锋物资站直接结算烧碱款后,再按串换合同规定的平价卖给泸化公司。而毕化公司则再次要求泸化公司按委托书办理。泸化公司接受委托,将汇票带回。于9月23日,用上述145941.60元购进烧碱49.98吨。11月25日,泸化公司书面报告泸州市计经委,请计经委将这批低价烧碱安排给市里的困难企业。12月5日,泸化公司开出103422.60元的购烧碱发票一张给毕化公司冲帐,并注明“代购烧碱按合同补偿串换物资差价款冲毕节地区化工公公司往来帐”。
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5月23日,在毕化公司提取已付款的最后一批工业尿素时,扣押了其未运走的7.5吨工业尿素,并于6月7日立案调查。1990年8月10日。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泸化公司销售这批工业尿素和工业硝铵,未按实际销售价格和金额出具发票,而是先以工业尿素697.854元/吨,工业硝铵478.96元/吨价格开出两张发票,计款165577.40元,后又出具空头销售烧碱发票计款103422.60元,三张发票合计269.000元,冲平毕化公司所付货款。泸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投机倒把行为,决定没收泸化公司非法所得114032.05元。泸化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11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泸化公司不服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我公司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泸州市物资局的指示进行的物资串换,与毕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两种价格,平价价格是物资串换结算价格,市场价格是作为双方商定协作比例的依据,不是实际结算价格。我公司接受以往串换亏损的教训,担心对方收到平价物资后,不按串换合同供给我方需要的平价物资,因而要求对方按市场价汇款后方可发货,这并不为过。12月5日,我公司给毕化公司出具的发票,虽有不妥之处,但该票注明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并非为牟取非法利润而弄虚作假,故请求撤销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泸州市市中区工商局辩称:泸化公司的行为明显表现为纯粹的单方销售行为,串换事实并未发生,泸化公司和毕化公司作为“串换”的主体,双方都不具备串换条件。泸化公司以市场价收取货款,但不如实出具发票,仅开出平价发票,属于弄虚作假。毕化公司委托泸化公司购买烧碱不能成立,而实质上是泸化公司用自己的销货款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物资,根本不是串换行为,为填平毕化公司的帐目,开出空头发票非法牟利,属于投机倒把无疑。故工商局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泸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泸化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购进计划外的工业尿素、工业硝铵加价出售,从中非法牟利。为占有这一非法所得,原告泸化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不如实出具收款发票,还违反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上述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的行为,确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被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原告提出的不是非法所得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3月16日作出判决,维持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
泸化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原告的行为系投机倒把,定性不准,判决维持泸州市市中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系错判等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市中区工商局仍以原审答辩理由答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泸化公司作为物资部门的下属企业,其营业执照上有对化工原料的经营权。该公司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组织协作购进当地生产所需的紧缺物资,与毕化公司签订计划外物资串换合同,并将协作购进的物资交计经委安排使用,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双方具备串换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约定,串换物资按出厂价加7.2%的综合费的价格结算,是明确的,市场价只是双方商定协作比例的依据,不是实际结算价格。在泸化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五分之一的物资,对方尚未开始履行合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认定其不是串换而是销售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毕化公司按合同约定为泸化公司组织烧碱、锌锭未果,委托泸化公司用其差价款购买烧碱,是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委托。泸化公司12月5日开具的烧碱发票,虽然违反《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但其本意并非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牟取非法利润,且国家对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工业尿素、工业硝铵没有限价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定价,随行就市。因此,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22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行政判决;二。撤销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泸化公司非法所得114032.05元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