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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城市化率极高的国家,在城市行政管理领域大致可分为3个系统:地方自治政府系统、企业系统、社会组织系统。3个系统的组织很多直接使用“城市管理”这一名称,如地方自治政府设有城市管理课;企业方面如“××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组织主要以自治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出现开展活动。
(一)地方自治政府城市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地方自治政府城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所不同。比如,东京都的城市管理工作主要由都市整备局负责,其所管理的职责有有关城市整备的基本事项;关于城市规划;关于住宅与环境整备;关于城市中心区街道的整备;关于建筑方面的事项等等。此外,东京都的建设局也承担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所管理的职责主要是道路、河流、公园、绿地以及相P的土木工程等。而中小城市自治政府则一般设有“城市管理课”。比如,岛根县安来市城市管理课的主要工作是:关于市道及法定外公共物品占用许可以及工程施工认可;市道的确认、变更及确认;关于市道及桥梁等的登记整备;有关道路、桥梁及河道的维护管理;有关城市公园及绿地的管理事项;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岐阜县瑞穗市城市管理课的主要工作是:住宅的建设管理及驻海地开发事业的事前协议等;道路、河道、公园、公营住宅、境界确认、地籍调查及室外广告等;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以及废弃自行车、违章停车等的对策制订。具体而言,设定禁止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收走的自行车存放点;管理室外广告;受理自费修建道路的施工;在城市公园举办活动;物件的摆放(变更)、占用;普通河流中设置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私有土地界限划定;设置室外广告物(申请室外广告要向市长提出申请,在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装);自行车停放等的申请;管理城市公园、市营住宅的物业;确认所建房屋等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由企业承担
日本有一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也因此不少公司的名称就取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比如新城市管理股份公司、中央城市管理股份公司、西宫城市管理股份公司等等。这些企业虽然以城市管理为名,但主要业务大多为大楼、商铺、停车场等的物业管理;也有部分企业同时经营住宅和土地买卖,参与规划和管理,比如西宫城市管理股份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店铺的租赁管理、市场调查,以及西宫医疗联盟委托的管理工作、保险业务等。而城市管理服务股份公司的业务除大楼管理外还承担空气环境测定、水质测定、病虫害处理、区域保安等职能。
(三)社会组织的功能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据日本斡裣2006年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调查表明,在斡裣1300多个民间团体中,从事“城市社区建设管理活动”、“城市社会安全活动”等的组织将近三分之一。其他区域也是一样。比如为了城市居民的安全,从2004年开始,山形县天童市市民自发组织,在天童车站前设置24小时值班的青色灯民间岗亭,配有专用的蓝色顶灯巡逻车。这些民间团体关注城市交通、社会安全,并与地方政府联合建立了定期联络协议会议制度,及时反映区域道路的交通等问题。此外,有些城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也由民间团体承担。比如2006年京都市成立了“京町家街道重建基金会”,由财团法人“京都市景观・街道重建中心”运营管理,除京都市自治体政府出资一部分外,大部分资金来自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运作所得利润用于老房子的修缮保护。这些组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老城区的城市社会管理,但是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监督和拆除违章搭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日本的城市管理主要依据有关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规条例等进行,如《建筑基准法》、《道路交通法》、《福冈市屋台指导要纲》、《轻犯罪法》等等。以下,本文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一)《建筑基准法》
《建筑基准法》是1950年5月颁布的法律,到2008年为止,50多年来先后修改了43次。
在第一章的“总则”中,《建筑基准法》对建筑设计工程的监理、建筑物的建造等相关的申请与确认、违章建筑物的对应措施等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该法的第5条第4款规定,在选择建筑设计师时必须要有一级建筑师的资格,而且工程监督也必须是有建筑师资格的。第6条规定,建筑物在建造前,建筑用地、建筑物的规划或者是改建扩建的规划等文书必须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以此控制违章建筑物的出现。
(二)违章搭建
关于违章搭建,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城市管理课中设有违法建筑问题的专管部门,市民发现问题后可以向该部门报告(除非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一般地方政府机构对违章建筑立案是要有告发人的,立案后自治政府应当就此进行调停或由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进行仲裁)。针对违章搭建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岛市颁布了《关于广岛市中高层建筑物的建筑纷争预防及调整的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时必须与周边邻居进行沟通,以免造成建筑纠纷。一般容易产生纷争的问题有:日光权、私密性、噪音振动、电波影响、妨碍景观、大楼风害、压迫感及邻里的认可与确认等。《条例》的核心主导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
(三)路边设摊
在日本,法律及行政管理中关系到3个方面,一个是《道路交通法》,一个是地方性行政制度,再有一个是食品卫生法方面的问题。这里主要介绍交通与地方行政制度。
在《道路交通法》第77条中指出,只要在不妨碍道路交通、遵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对于不移动位置的、道路摊贩和排档或类似的小商贩的活动申请,道路所属警署是要予以许可的(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在交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附加一定要求),如此既为摊贩解决了生计问题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
九州福市从行政角度考虑,专门颁布了《福冈市屋台指导要纲》(屋台即排挡),对路边及公共场所等设摊作了详细规定。出台《指导要纲》的目的是:关于在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排挡,本市通过行政指导及其他相关政策及必要事项的制定,在确保安全快捷的步行空间及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的同时,促使其成为能给排档利用者以快乐,并与市民生活相协调。《指导要纲》明确,市长要在相关法律和《指导要纲》的基础上,在致力于对排挡经营者进行指导与监督的同时,为使排挡营业合法化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并进行综合实施。排挡经营者申请营业许可时要填写遵守道路占用条件承诺书,提交已接受讲座培训的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地方行政长官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只要在不影响交通和道路构造的情况下,市长应该予以批准。
(四)《轻犯罪法》
《轻犯罪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乱扔东西伤及他人、不严格看管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大声喧哗、不听公务员劝阻播放音乐、吹奏乐器等行为,即一般认定为城市不文明行为,违反者将被拘留罚款。
从《道路交通法》、《轻犯罪法》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日本在对待摊贩的做法上以疏导结合为主,即允许其在一个地方经营,但是明令要求遵纪守法以达到社会和谐共生的目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
《建筑基准法》对违章建筑物的执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在第9条规定,建筑物所在地的行政长官要命令违章建筑的建筑物主、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员或该土地的所有者、管理员等停止施工或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转移、改建、扩建、维修、改变设计、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地方行政长官在发出这类命令时必须要给予接受者提出意见书等进行申述的机会,被停止或被要求整改者可以要求公开听取意见,对此相关部门要确定公开听取意见的时间和场所,并提前两天通知被停止或整改者。
在公开听取意见的会议中,被停止或整改者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邀请对自己有利的人员到场作证。当然,在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下达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命令,同样需要通过公开听取意见的程序,决定命令的正确与否,即如果是正确的就可以当成执行的命令,如果是不正确的则可当场撤销命令。对于一些十分明显地违反法律或其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以不通过上述程序,直接对建筑物主下达停止施工的命令。如果建筑物主不在场,可以直接交给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命令义务执行人拒不执行命令或者怠慢命令,不进行整改的要予以警告,如果仍不执行则通过《行政代执行法》进行执行,由相关部门或邀请第三部门进行执行。在执行前有关部门必须告知对方,并依法设置执行标示,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义务执行人承担,征收的费用归国库或地方自治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委派地方政府的职员作为监视员,负责监督执行过程。
对于违章搭建如上所述,邻里之间产生纠纷后要有一方向市政府提出调停要求,对已产生的纠纷可由市政府出面进行调停,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停或裁判。比如,广岛市设有建筑纠纷调停委员会,调停依据是上述《条例》。委员会由律师、建筑师以及经市长认可或委托者等10人组成,调停时可由3位委员组成小调停委员会。委员会调停及裁判所调停均无效时可以申请法院裁决,但是由此必然会产生裁决和损害赔偿等费用。
在城市道路设摊出现违法行为或问题时,市长要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经营者口头告知、书面提示及书面警告,一年内有过3次警告的要停止其继续经营。在停止或取消其占用许可时要听取所属警察署的意见。而对没有许可证、不听从移动位置安排,不遵守市长命令的摊贩要予以取缔。这一过程必须按照《行政手续法》,给予对方申辩的机会。为了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排档经营者的权益,市长每年要举办一次对经营者的培训活动并颁发培训证书。
四、日本城市管理行政机制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启示
综上所述,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比较注重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并将刚性的法律法规与柔性的人本主义相结合。本文认为,这种城市管理方法对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有以下几方面借鉴意义。
第一,城市要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没有完善、详尽的法律体系很难将城市管理好,尤其是与民众个体利益相关的城市问题非常难以掌控。当然,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这样才能较好地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城市管理要人性化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管理执法要以人为本,强调民主程序,不搞“突击式”执法活动。对于违法者,应以口头告知、书面提醒、书面警告为主,这样才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彰显执法的刚性,才能形成和谐的城市社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区执法局派驻街道、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容、规划、园林、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条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乱倒污水、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粪便、乱掏粪便,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狗因管理不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弃置垃圾、渣土或者未按照指定地点弃置的,每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七)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的,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除或者搬迁、占用、损毁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拆除后应当重建的公厕,未按期建成使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五处以罚款。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晾晒衣物、在屋顶搭置建筑物或者在主干道两侧的阳台外侧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辆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
(四)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五)未经核准运输渣土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充气拱门、气球、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垃圾、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沿途撒漏的,或者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十)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查证属实的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电话、寻呼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执法局应当强制清除。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执法局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三章城市规划和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三)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
(五)擅自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六)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八)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章市政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四)擅自在桥梁上设置挂浮物的;
(五)向路面排放污水或在路面上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六)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游艺、演技等活动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孔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影响交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执法局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六章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在作出对非经营性活动中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执法局应当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而不通知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执法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市执法局发现区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发现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过错责任。
市执法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执法局管辖的案件;可以指挥和调动区执法局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本文先对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职权、工作性质作了粗浅的介绍,以使从未接触过这一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的同志对这一工作有所了解。通过围绕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海事的合法性、有效性、便捷性,分析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和海事法院解决海事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利弊,阐述了这一行政职能存在的必要性。同时还指出了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目前开展这项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其自我完善的紧迫性,并就改进和完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海事调查处理现状,提出一些不成熟之个人愚见。
关键词:海事机关调查处理
Abstract: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aritimesafetyadministration(original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aritimeharboradministration)isthesupervisororganizationofourcountryseatransportationsafetydirectandseaenvironmentprotection,thisworkingtalentisgivenbythelaw.theNovember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eatransportationsafetylaw>givesthepoweroftheinvestigateandhandleofmaritimeaffairstomaritimeaffairsupervisororganization.1984yearlater,theSupremePeoples’sCourtsetsupmaritimeaffairscourtinshanghaiandGuangzhou...ect.Maritimeaffairscourtspecializlyacceptsseabusinesscase.Thecasethatdefystheverdictofthemaritimeaffairscourtshoudberuledoverbylocatedhighclasspeoplescourt.Fromhereproducetomaritimeaffairsadministrationsupervisororganizationinvestigationandhandlepowerdispute,2000July1latertheproduceeffec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aritimeaffairslitigationspecialprocedurelaw>turnworsethedispute.Usuallyseesomearticlethatillustratetheirregularitythatproducefrommaritimeaffairssupervisororganizationhandlecivildisputecase,theybringupthatmaritimeaffairssupervisororganizationinvestigation,intermediation,handlethemaritimeaffairspowershouldbereplacedbyjudicialprocessofmaritimeaffairscourt.Idon’tapprovethisstandpoint,buttheobjectivesummaryandthefurthermakesomestudyofmaritimeaffairsinvestigation,intermediation,handlepresentconditioncanpushforwardourwork,anditshouldbeawisemeasure,bealso“rulingforthepeop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