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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区治理的类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区治理的类型

第1篇

【关键词】地质;塔式起重机;设计;承载

塔式起重机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普遍应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但是在建筑施工中如何对于塔式起重机进行基础设计和施工管理确实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塔式起重机的特点和分类为依据,针对广东地区不同的地质条件分析了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管理。

1、塔式起重机概述

塔式起重机是一种旋转起重机,他的动臂装在高耸塔身上部。塔式起重机的作业空间大,它一般应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物料的垂直和水平输送及建筑工程中一些高层建筑部件的的安装工作。塔式起重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工作机构、金属结构和电气系统。工作机构的组成是起升、变幅、回转和行走四部分的组件。金属结构包括起重机的底座、塔身和动臂等。电气系统的组成是电动机、配电柜、控制器、连接线路、照明和信号装置等。

2、不同地质条件下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主要有三种形式。天然地基上设浅基础设计、桩基础设计、塔吊支撑在工程结构主体上的基础设计。根据广东省的不同的地质条件。笔者选择了天然地基上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以及桩基础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其中,桩基础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就是应用在特殊的地质条件下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方式。这是因为在软土地质、粘土地质等特殊地质条件下,必须要额外设置附加措施才能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桩基础。若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地质的特殊性,采用了深基坑桩支护的措施,就更加应该选择桩基础的方式来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基础设计和施工,一般可取其中的2~4根支护桩代替其中2根塔吊桩,降低工程成本。下面,笔者就根据广东地区不同类型的地质条件来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基础设计和施工的分析和管理。

2.1天然地基塔式起重机基础设计和施工

2.1.1基础设计

天然地基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适应于地质条件较好的情况。在这种地质条件下,可以为建筑工程设置较浅的基坑。天然地基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的关键是计算塔基的承受自重、倾覆扭矩、力矩和水平力的作用,而只设置塔基之后可以认为塔基仅仅承受着自身的自重作用。设计时应将塔式起重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天然地基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塔基承载力验算时,由于水平力和扭矩的影响很小,所以可以将其忽略。下面我们来对天然地基情况下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步骤进行分析。

(1)对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埋置深度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的埋置深度为2~3m。

(2)对塔式起重机的地基的承载力进行计算。

(3)要确定塔式起重机的地板的最小重量和最下厚度。然后对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的说明书进行查阅,获得塔式起重机的基脚对基础的最大压力和拔力值,然后利用抗冲切等方式进行验算就可以计算出塔基应该设置的最小厚度。进行抗冲切等方式的验算时,可以不考虑地基的反力对底板抗冲切承载力的有利影响。

(4)对施工现场设置塔式起重机的地基承载能力进行计算。这个承载力的计算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塔基设置时候,塔式起重机架设之前,第二个阶段是塔式起重机架设之后。此外,如果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是不同的,需要对不同的地基的承载力进行相关的验算。

(5)计算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对基坑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如果塔式起重机是架设在基坑的侧上方时,就必须对塔式起重机产生的附加土压力进行考虑,要额外对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支护加固的设置,具体的土压力的数值是可以通过实现设计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6)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底板配筋设计。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底板可以设计为独立的基础底板,可就是说不和塔式起重机为一体的。

2.1.2施工管理和注意事项

天然地基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完成后,就要对塔式起重机开始架设施工,施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一些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如下几点。

(1)在进行施工时要注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底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要达到一定的强度要求,其强度不能低于C20。最小的基础配筋率不能小于0.2%。

(2)在塔式起重机的施工过程中要对地基的验槽工作进行严格地控制,保证地基的承载力完全符合事先的设计要求。如果地基的承载力小于130kPa,这种地基的变形是较大的,一般不能将这样承载力的地基作为基础的持力层使用。

(3)塔式起重机安装后要对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进行测量,要将塔式起重机的倾斜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4)对塔式起重机和其附着设备或者加固设备的连接工程已尽早进行。

(5)要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地下部分附近的防排水的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塔式起重机的地下部分生锈,延长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

(6)塔式起重机的基坑施工阶段,就可以使用起重机了,但是这时的起吊重量最好要少于设计起重量50%以上,且操作要符合规范,不能让吊物高速迅速 下坠。

2.2桩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

2.2.1基础设计

桩基础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适应于地质条件较差的情况。例如软土地质、粘土地质等。在这种地质条件下,必须为建筑工程设置较深的基坑。天然地基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显然不适合这种情况。桩基础塔式起重机的设计是将将塔式起重机基础设置在桩基之上,则如同桩承台,设计步骤如下:

(1)首先要确定桩承台的最小面积。面积的计算是根据塔式起重机自身的情况和地质情况来联合计算的。

(2)计算出桩的承载力,然后确定桩的长度。长度的计算需要依据桩所承受的压力和塔式起重机的全高来计算的。

(3)基础稳定性的计算。桩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一般都设置在较深的基坑的旁边,所以该基础除了要承受倾覆力,还要承受来自基坑的土压力。所以基础稳定性的计算是非常必要的。

(4)桩身承载力的计算。桩身的承载力可以分为水平方向的剪力、塔身的压力及桩身本身的混凝土的配筋等。但是桩身承受的水平方向的力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2.2.2施工管理和注意事项

桩基础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完成后,就要对塔式起重机开始架设施工,施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一些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如下几点。

(1)桩基施工。塔式起重机的桩基的施工一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事先设计的内容进行,对桩基进行精确定位,其施工要和工程桩一同完成。

(2)塔式起重机基础土方的开挖施工。土方开挖需要依据塔式起重机的位置和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进行,要按照要求分层开挖,每层土方开挖的深度不能超过1500mm。如果塔基土方开挖的坡面较长,不能只采用1台挖土机就将土直接倒运到土方运输车上,就需要安排多台挖土机进行接力挖土、倒土的方法。

(3)各种施工材料的参数设置。桩主筋锚入承台的长度应该大于40倍的钢筋直径。桩基和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要大于一定的强度,一般的强度设置为C25以上。桩身承台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15%,纵筋不宜小于0.2%。桩身伸入承台内的长度不能小于5倍的钢筋直径。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边缘挑出部分不应小于150mm。

3、小结

广东省内的地质情况非常复杂,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地质条件,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和施工管理应采取不同的设计和施工方式。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第2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困境;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81-04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对策研究”(114572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杜胜利(1970-),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村社会发展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区日益分化,这给村庄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村庄治理机制,探索村庄治理新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科学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

一、农村社区分化及其特点

1.农村社区的界定。社区是相对独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地域性社会,是由一定数量、具有共同意识、相同习俗和规范的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有着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服务设施。在我国,对农村社区的定位较为复杂,理论界还存在分歧,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村庄、乡、集镇或乡镇、县城等。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实践操作,不论是江西、青岛,还是湖北秭归,都将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看来不论如何争论,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是最有实践操作性的。因为,中国农村的自然村落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是村民聚居的一个基本单元,是村民在以共同拥有土地的基础上一起生产、生活而形成的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群体。这种形成过程具有自然和历史的特征,并非是一个人为地、机械地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的团体,它的这种特征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考验和熏陶。所以,农村社区,是“村落——以大的自然村为单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带周围零星的小村庄”。[1]

2.农村社区分化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由于受资源、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来同构性的农村社区逐渐分化,这种分化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农村社区类型日益多样化。从同构性农村社区分离出的多种类型的村庄,形成了水平和模式不同的多类村庄并存和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格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刘慧根据5大类31个指标,采用多层次空间聚类对全国农村地区进行地域类型划分,将全国农村社区分为6大类型:现代化农村、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农村、中等发达农村、欠发达农村、不发达农村。[2]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根据各地乡村工业化水平及社区集体化程度把农村社区分为4种类型,即高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低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和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江丽根据劳动力就业结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把农村社区分为经济发达的工业村、商业村、稳速前进的外出务工村和经济落后的资源依赖村4种类型。[3]卢福营以非农化的方式和水平为标准进行分类,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庄主要有城村、镇村、工业村和农业村。[4]二是农村社区差距逐步拉大。南京大学师生2006年5月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的农村已经不是一个同质化极高的整体,而是出现了明显的村庄分化,其程度并不亚于城乡分化。按人均年收入,调查组将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即“第一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为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即“第二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被划为“第三世界”。在这项调查中,2005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陕西省的南泥湾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5]由此可见,农村社区差距正在逐步拉大。

二、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村庄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具有双重影响。判断社区分化是否有利于村庄治理,进而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其关键在于社区分化过程中,村庄治理模式是否越来越制度化、科学

化,落后社区的比重是否越来越小。应当说,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相互竞争的压力,从而弥补了在工业主义发展相对不足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治理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分化的状况来看,分化速度越来越快,分化程度越来越大,已使村庄治理面临巨大困境。

1.村庄差距的扩大造成社会流动失序,加大了治理难度。村庄分化使人口流动呈现单向性特征,即主要是由不发达村庄流向发达村庄。这种单向的人口流动是一种失序的社会流动,容易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村庄治理带来困难。一方面,对落后村庄而言,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持续流出,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造成了村庄治理的困难。农村迁出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村庄中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不但造成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老人赡养、儿童教育等问题。二是单向的人口流动造成落后村庄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原本人才就很短缺的落后村庄人才更加匮乏。这种情况不利于落后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拉大了落后村庄与发达村庄的差距。三是单向流动造成了村庄自治弱化。由于大量党员外出务工,村党员对村党支部的监督更加弱化,支部的运作及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主要取决于少数几个支部委员;村民外流对村委会的产生和运作也产生了类似的消极影响。此外,由于外出村民多为年轻力壮、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既要处理琐碎家务,又要负责农活,无暇关注、参与和监督村庄公共事务,致使村庄自治名存实亡。四是人地分离导致村治权力的运作难以达致治理对象。由于户口在家乡,流动的农民仍然属于家乡的村治对象。而农民流动使得家乡村治权力难以发挥作用,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困难。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由于缺人、缺钱、协调不易等原因实施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对富裕村庄而言,大量的人口流入,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如流入人口的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人口流动的非理性化、盲目性、随意性,很多流动人口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的不适应。又由于一些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法纪观念淡薄,当通过正当途径难以谋生时,他们中的一部分思想道德低下者易铤而走险,走上危害社会治安乃至犯罪的道路,从而成为社会秩序的一大隐患,加大了治理难度。化会影响村庄稳定,增大社会风险。其一,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会导致落后村庄不稳定。农村社区过度分化会使落后村庄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社会心理学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人们没有获得他们认为应得之物的心理状态。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因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有时,即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在现实中,贫富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是引起低收入村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原因。一些村庄在改革开放中脱贫致富,而一些村庄发展却相当迟缓,落后的经济、文化生活与富裕村庄相比差距明显,这必然会导致落后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土地无人耕种,矿产无人开采,治安无人管理,人心不稳,并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加大村庄治理难度。其二,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导致村庄之间隔阂。村庄间的非均衡发展虽可以成为村庄发展的动力,但当村庄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邻村之间的差距过于明显时,先进村庄就会产生优越感,落后村庄则极端消极低沉,从而直接加深富裕村庄与贫穷村庄的隔阂。特别是富裕村庄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落后村庄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当落后村庄面对巨大的地区差距而感到无能为力时,发展动力就会异化为对富裕村庄的嫉恨。不管是富裕村庄对贫穷村庄的鄙视,还是贫穷村庄由于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对富裕村庄的仇视,都会加剧人们对贫富分化现实的不满,进而会影响社区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挑战。一是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的村庄治理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为政府农村治理制度创新设置了难度。农村社区分化表明村庄自主意识增强,民主觉悟不断提高,其对国家制度的选择更加积极和挑剔,要求有更完善的农村治理制度设计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对国家的村庄治理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农村社区的过度分化导致村庄之间相互适应性越来越小,新生治理制度难以适合如此之“地情”,使得新生治理制度整体性特征缺失而难以推广。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对政府的农村政治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区分化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益分化,而利益分化又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国家政治发展来说,农村社区分化就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所以,国家在如何既能使各分化主体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保证,又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2012年5月8日,河南濮阳庆祖镇西辛庄村要建“村级市”,[6]希望能够得到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权力。因此,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政治整合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二是农村社区分化使乡镇政府的村庄治理面临新的矛盾。随着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模式也在由权力集中逐步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的基层代表,对村庄治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力。但是,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失去了对人、财、物的统一调控权,进而使其统一指挥失效,导致乡镇行政能力不足,并逐渐失去了对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使村庄独立自主能力逐渐增强,民主意识不断强化,村庄自治越来越深入人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镇政府对村庄治理的控制力,对乡镇政府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了冲击。而乡镇政府也会在农村社区急剧分化的时候,出于对自身行动合法性基础的考虑,对村庄治理的控制逐渐减弱。鉴此,乡镇政府既要退出领导权,站在法律规定的位置上,又要在动员力和影响力弱化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村庄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的有序性,这就构成了乡镇政府村庄治理的矛盾。

三是农村社区分化成为乡村自治的障碍。尽管村庄自治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从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来看,各农村社区分化现象明显,政治体制环境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等特征决定了自治模式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自治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的情形,更多的则是地方或者社区本身的客观现实,比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观念习俗等。而我国的乡村社会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当国家试图以统一标准规划治理结构或者是落后地区不顾本身的客观现实而将自己的治理选择建立在“理想国”上时,原本理想的治理模式反而起不到预期效果。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例,一个村庄实施自治,其本身必须能够提供自治所需要的物质与文化条件,而中国绝大多数的乡村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村庄自治受到了前提条件的制约。

三、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社区分化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村庄治理路径的选择也必须符合这样的现实,既要强调国家宏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又要重视农村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只有加强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农村社区的合理分化与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1.国家要从宏观上引导农村社区合理分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原因形成了较大的村庄差距。因此,我国既不能像当今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发展后的公平型战略,也不能像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那样实行效率型战略,国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要遵循有限平衡原则,既强调公平,又不能忽略效率。为此,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和控制农村社区分化问题,引导农村社区充分、有序、合理分化。一是注重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区发展差异问题。加大区域经济支持力度,对外出务工村、商品性农业村等发展较慢的村庄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缩小村庄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对贫困农村的帮扶力度,通过技术培训、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贫困村庄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缩小村庄之间的贫富差距。二是正确协调流动人口,改善村治水平。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公平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促进流动农民的政治参与,重视流动人口的

社会资本,鼓励农民精英参与村庄的治理。还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防止土地荒芜,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庄内部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村庄治理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必须考虑宪法选择原则、村庄操作规则与村庄集体选择规则的综合运用,促进村庄治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组织和村庄自治组织要以科学的治理理念,形成普遍认同的治理目标,通过协商与合作,实施对村庄的共同治理。要保障村庄治理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参与、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等权力的实施,并使村庄治理者之间的治理权力适当分离,互相约束,互相制衡。各村庄治理者都应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是平等、自愿与合作的关系。要保障每一个村庄治理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它们之间的正常沟通与协调,形成科学、合理、和谐、发展的村庄治理理念与治理制度体系。一是培育多元村庄治理主体。积极培育村庄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与村庄自治组织、村民的合作。二是构建多元互动的网络型政府权力运作方式。改革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立政府、村庄正式组织、民间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多元互动运作模式。以村庄共识和认同为基础,形成充分调动村庄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治理机制。三是为村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健全村庄管理制度与组织体制,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提供制度途径。四是在治理结构上,改变传统的治理结构,使村庄内的公共治理和主要资源向村庄集中,突出村庄的主体作用。五是在治理主体上,村委会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治理,村庄中的其他自治组织和普通村民也将参与治理。各治理主体要不断更新治理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强化村庄管理转变为以服务村庄为主,更加注重通过契约和法律手段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实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各村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六是在治理内容上,划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庄治理中的权责关系,明确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村庄治理功能。[7]

3.不断探索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新模式。村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整个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因此,村民治理模式的选择要结合各个村庄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地区差异性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不应强求同一。

一是先进村庄采取自治型治理模式。先进村庄从整体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内部利益结构分化和组织分化越来越充分,农民自治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这都为农村自治提供了先决条件。村庄自治组织要真正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真正成为承担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政府与村庄自治组织共同为村庄提供资源,共同提高村庄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随着村庄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村庄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逐渐成为在法律保障下的民主选举、民主治理以及民主决策。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整个村庄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组织体系,在该体系内各种组织组成的资源不断进行互补同时信息互通。政府通过法律、制度为村庄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是中间村庄采取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由于中间村庄自治能力相对较强,村庄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和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村庄的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能力,所以,中间村庄可以实行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是国家政权力量与村庄自我治理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共同治理村庄的一种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村庄进行宏观和间接的干预,由政府、地方、村庄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村庄治理机构,村庄以自治为主。政府从宏观上负责对村庄事务和治理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确保村庄治理方向的正确及治理理念和制度的先进性。政府通过授权把权力移转给村庄自治组织,由其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对于村庄治理资源的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村庄各自治组织投入为辅,同时鼓励村民不断增加对村庄治理资源的自我投入。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的实施是符合中间村庄实际情况的,“这种模式的治理主体由二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转变为多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

区组织、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辖区单位、农村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治理体系由垂直结构转变为横向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逐步转变为信任与互惠关系。”[7]

三是落后村庄采取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基层政权组织是村庄治理的主体,承担治理的主要责任;行政手段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基层政权充分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并通过有效控制村庄治理资源达到村庄合理治理与村庄和谐发展的目的。同时国家主导还可使科学、有效、合理的村庄治理模式迅速推广,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校正与创新。落后村庄的经济发展相对迟缓,自主能力相对不足,民主政治发展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地区,如果没有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力量的介入,要想获得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并缩小与发达村庄的差距,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此类村庄治理过程中,要强调行政的主动性发挥与村庄自身的能动性创造。另外,落后村庄由于社会结构简单,人口同质性强,其治理还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如乡规民约等。

参考文献: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商务印书馆,2004.

[2]刘慧.我国农村发展地域差异及类型划分[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2,(4).

[3]江丽.现代村庄治理模式探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6).

[4]卢福营.非农化与中国农村社会分化[db/ol].国公网,2008-07-21.

[5]李松涛,南京大学新农村调查组.乡土中国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相差12倍[n].中国青年报,2006-07-31.

第3篇

关键词 社区治理 社区建设 社区治理模式 社会管理体制

一、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演进

“转型”是指事物的结构转变,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我们平时所说的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根据2012年8月17日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在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1]可以想见,作为中国社会的两种基本组成部分的城乡社区必然发生了巨变,它们的治理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一)治理模式的转型

(1)城市社区的治理――“社区制”的导入。现代化转型首先冲击的就是城市社区,城市社区的建设问题比农村来得突出和迫切,一方面是因为城市人口的高度异质性,这是快速城市化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导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单位管理体制变革和由此带来的城市社区管理失序。国内学者借助美国学者安德鲁・G・华尔德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社会管理是通过单位制、街居制来实现的,单位制是城市管理的主要手段,街居制是补充,补单位制管理之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方式也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

(2)农村社区的治理――共同体的失去。相对城市社区的面目全非,农村社区似乎仍保持着“原貌”。由于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之前的生活工作共同体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改变而遭到破坏,原来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不复存在,农村里的“家”反而不如城市里的“工作场所”更令人亲切,乡村中原有的差序格局被现代社会的契约型的交换关系瓦解。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建基于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利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以及社会声望、民间权威、民间组织等把全部成员关联到一起,形成联动,最终实现对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提供。但是,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使我们农村的共同体成分一再缩减,中国传统村落中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建立起来的生活共同体已经淹没或正在淹没于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中。失去了共同体这一基础,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也就难以为继,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村社区治安、环境问题严峻,搭便车现象无法解决,社区陷入混乱状态,学界称之为“共同体的失去”。失去了共同体成分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情况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一步步向城市社区靠拢。

(二)治理模式演进

从理论上可以将现代社区治理的完善看成是三种模式的演进。宏观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上是政府还权于民的一个过程,政府从包揽一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向承担必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政府转变。

而以时间进程划分,社区治理理论的研究在中国兴起至今,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各个阶段表现了不同的特点[2]:

第一个阶段是从理论的兴起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个时期对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中原有社区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转变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找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方式。对西方社区治理理论的引进并不断中国化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社区治理置于城市化进程这一大的背景之下研究,首先便表现在理论上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学者们不再囿于自身学科领域,而是试图通过学科间的综合来寻找新的解决良方;另一方面,中国的特殊国情加上社会转型带来的发展速度,导致西方国家的现有理论无法完全与中国的实际吻合。

二、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

(一)社区治理的研究方向

(1)作为主体的人。任何制度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发展才是一切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因此,人的价值理应终于制度本身,即便一个良好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我们研究的视野不应局限于政府与社区组织,居民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研究逻辑应该是包括居民在内的政府与社区组织三者的互动。在社区治理的有关研究中,政府、社区组织和政府与社区组织两者关系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社区治理中居民的地位,不同构成的居民情况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和居民与其他两者如何互动的研究却不多见。有关居民的研究应该成为未来社区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理论整合。前述分类的研究方法在社区治理理论研究的肇始阶段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但是当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进行内部整合时就比较困难,特别是现实的情况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社区的情况差别较大,统一到一个理论框架内难度很大,但我们也应看到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弥合,却缺少社区治理理论上的指导,今后理论研究的冲破口或许就在这里。

(3)虚拟社区。虚拟社区根据是否有真实社区为依托分为“互联网虚拟社区”和“网络化社区”,前者是指人们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总和,[3]后者是指现实社区中的虚拟社区是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社区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群体,在这些群体中,人们经常就现实社区的共同话题展开讨论,进行社区事务交流,从事网上或网下活动,共同参与现实社区治理。[4]互联网虚拟社区为社区治理开辟了新的空间――互联网,而网络化社区也给社区治理送来福音。

(二)实践中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1)法治化的社区治理模式。现代社区治理要走向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做好社区立法工作,明确划分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职能、责任、权力,明确执法程序,完善组织建设,加快制定适应各个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的具体条例;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与情的兼容,体现执法的艺术。

(2)多元与开放的社区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传入中国已有10年,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实现社区的多元化发展或许是一条实现多中心治理的路径选择。由居民自主选择符合本社区条件的发展方向,把本社区成为某方面的专业社区,如民族特色社区、军民共建社区、文化型社区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公权力机关在这些特色方面的知识、经验缺乏弱化公权力机关的权威,从而为建设“多中心”治理铺路。

(作者单位为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晓林.“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研究述评(2000-2010年)――以CSSCI检索论文为主要 研究对象”[J] .公共管理学报,2012(01).

[2] 郑杭生,黄家亮.“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趋势”[J].甘肃社会科学,2012(06).

第4篇

中国的冲突管理与官员问责

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犯罪的风险与管控

应急供应链中的“双盲—倍增—叠加”效应

基于危机管理视角心理援助的国内研究述评

2014年度中国社会典型分析报告

邻避型社会稳定风险的政府决策模式构建——基于公众行为的解析

重大项目:从“社会影响评价”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妇女组织在治理中的作用与局限

移动互联时代的网络动员演化机制及对策

大学生的演化过程及治理

区隔式的融合:上海第二代农村外来人口社会融合研究

网络公共危机管理:政府与数字服务业者之间的合作机制

依法治理宗教与去宗教极端化问题刍议——基于新疆地区的考察

“创收式监管”: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一个分析逻辑

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的经验借鉴

公共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社交媒体及其利用

2013年度中国社会典型分析报告

基于全面风险治理视角的我国事件处置分析

环境类的政策网络探析

医患纠纷暴力事件:问题形成与对策思考

风险型环境的生发机制及其治理策略

环境为何暴力化抗争——对三起环境的分析

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综合式风险评估与管理:伦理学的视角

我国反恐政策体系优化研究——以恐怖活动决策过程为视角

社会排斥下的社会整合难局——对2011年伦敦骚乱的个案剖析

中国PX项目的出路——基于广东茂名PX事件的启示

公共危机的协同治理机制——基于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

抗争控制的中国式图景关于中国政府“维稳”策略的一个初步分析框架

“检验检疫”与口岸公共安全新挑战——基于非传统安全的分析

“微政务”发展的轨迹、挑战与趋势

与官民矛盾:死结还是活结——基于百度文库32个讲座课件的分析

公共安全视角下的社会组织类型及其风险防范

中国生态移民风险:关于类型、特征与治理的思考

中心工作与边缘性治理:中国城市摊贩监管的政策变迁研究

与模式化抗争——基于政治过程视角的分析

“以稳要挟”下的“人民币维稳”:基于F矿区的个案研究

大规模人口流动与高密度集聚下的开放式城市治理结构

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纠纷解决体系研究:基于四川省的调研

城市化中的自行车黑市的现状、困境与治理——以上海市为例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多维度视角:问题、理论以及趋势

政策类的危机应对与风险治理——基于重庆医改事件的案例分析

我国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现状、成因与对策

城市环境风险动员机制探析及政府治理启示

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个案研究——以湖州吴兴区为例

多元治理视角下邻避冲突的应对研究——以上海松江国轩电池厂争议事件为例

从“社会中心范式”到“国家中心范式”——评《治理基层中国》的理论创新

第5篇

【论文摘要】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点和缺点,根据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的特珠性,构建一套专门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并对三类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古村落旅游公司,是经营以古村落旅游资源为吸引物的古村落文化体验型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它具有般的旅游企业的特征,即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与生产、消费的同时性。此外,它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旅游企业。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是一般公司治理评价在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应用,同时还要考虑到古村落旅游公司作为旅游企业治理的特殊胜。自然型旅游景区可以脱离于社区,景区公司的治理可以较少考虑讨社区的影响。而古村落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关系到某一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资源开发和保护等问题。其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营产品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古村落旅游公司经营的是文化体验型旅游产品,其经营目标为收益性与保护性并存。这意味誓占村落旅游公司既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又要保证对.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最终实现社区经济、社会、环境利益的三者最大化。第二月拼t区的高度依赖性。由于古村落旅游景区与村民生活的社区高度叠合,它既要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要,又要满足游客对古村落文化旅游的体验需要。古村落村民实际上扮演着三重角色,一是古村落村民因为拥有古民居产权而成为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股东,二是由于旅游业较快发展而影响当地村民正常生活秩序等,使村民成为古村落旅游发展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三是古村落旅游紧密依托村民生活的社区而成为旅游产品的生产者。这三重身份决定一个当地村民在公司重大问题上应该拥有参与决策权、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相关权力。因此,经营者应该建立起与居民代表对话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权益和意见。第三,委托一关系的复杂性。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信息不刘称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委托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的主要治理对象是经营者与董事会,目的是消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委托关系除了面临着内部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外,还表现在外部治理中的社区与旅游公司之间、政府与旅游公司之间,因此古村落旅游公司还需解决社区、政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是除了社区以外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竞争性企业中,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很密切,对竞争性企业只做宏观上的经济指导。而在古村落旅游公司中,政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在其既是旅游景区的管理者,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又是当地旅游对外宣传的推广者、促销者等。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这几方面的特殊胜使得公司在治理中,必须关注社区、政府、旅游者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二、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与数据处理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DECD公司治理原则》,并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点和缺点,本文提出了一套专门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这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暂时没有考虑公司治理的国家环境评价,因为这一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应用目标主要是国内景区公司,不包括国外的公司。刘于所有的国内景区公司,都是在同一国家环境条件下,主要在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差别。

古村落旅游公司与一般公司类似,它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且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公司是否具有一套完善的决策与监督制衡机制。因此,公司治理绩效的评价要素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状况。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社区、游客。

(一)指标体系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一个完善的评价系统是完善的评价体系与科学的评价方法的完美结合。通过借鉴现有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成果,结合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环境的特点,笔者试图构圣全一个能评价各种不同类型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模式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指标体系采用递阶层次结构模型(见表1)。

第一层:即目标层,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用A表示。

第二层:即准则层,将从股东(B1),董事会(B2)、监事会(B3)、经理层(B4)债权人(B5)、员工(B6)、社区(B7)、政府}B8)与游客(B9)九个方面综合评价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

第三层:即指标层,包括股东收益权(C1)等3S个具体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构成设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债权人、员工、社区、政府、游客九个方面的评价内容,每.评价内容由一系列的评价指标组成。

三、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评价

1、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常用的有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出各层次指标的权重值。

2、指标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为了便于比较、减少主观性,指标体系尽星选取定量指标,经过计算处理且都为正指标,也即数值越大越好。为了消除各定量指标不同量纲对训算值的影响,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

采取直线型标准化方法中的Z-Score法对数据进朽韦示准化处理。

3、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综合评价

由于指标层中的绝大部分指标值都难以从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收集到,因此,本文采用德尔菲法,首先选择从事古村落旅游经营、管理、研究的10名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根据每个指标优劣程度赋予0——10分,即非常差1分、很差2分、差3分、较差4分、一般5分、稍好6分、较好7分、好8分、很好9分、非常好10分,分数越高说明指标值越优。把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背景资料、各指标评分标准、要求等资料发放给10位专家,请各位专家分别对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的35个指标进行评分;第一轮评分后,经过统计处理汇总的专家评分以及评分要求再寄给各位专家,请专家再进行评分;第二轮评分后,经过统计处理汇总的专家评分以及评分要求再寄给各位专家,请专家进行第三次评分;通过三轮的评分,绝大多数指标的评分结果基本趋于一致。然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35项指标的最后得分(见表2)。

四、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的比较分析

现拟对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效的进行综合评价,各古村落旅游公司对应的治理评价指标见表。

从评价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综合得分均不高,分别为6.435,6.162和5.335,说明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在考虑主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的时候,还不够充分,NX公司重点考虑了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员工、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ZG公司重点考虑了社区、经理层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董事会、监事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LM公司则重点考虑的是政府、经理层及游客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

第6篇

【关健词】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模式;治理绩效评价

一、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古村落旅游公司,是经营以古村落旅游资源为吸引物的古村落文化体验型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它具有般的旅游企业的特征,即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与生产、消费的同时性。此外,它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旅游企业。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是一般公司治理评价在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应用,同时还要考虑到古村落旅游公司作为旅游企业治理的特殊胜。自然型旅游景区可以脱离于社区,景区公司的治理可以较少考虑讨社区的影响。而古村落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关系到某一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资源开发和保护等问题。其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营产品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古村落旅游公司经营的是文化体验型旅游产品,其经营目标为收益性与保护性并存。这意味誓占村落旅游公司既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又要保证对.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最终实现社区经济、社会、环境利益的三者最大化。第二月拼t区的高度依赖性。由于古村落旅游景区与村民生活的社区高度叠合,它既要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要,又要满足游客对古村落文化旅游的体验需要。古村落村民实际上扮演着三重角色,一是古村落村民因为拥有古民居产权而成为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股东,二是由于旅游业较快发展而影响当地村民正常生活秩序等,使村民成为古村落旅游发展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三是古村落旅游紧密依托村民生活的社区而成为旅游产品的生产者。这三重身份决定一个当地村民在公司重大问题上应该拥有参与决策权、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相关权力。因此,经营者应该建立起与居民代表对话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权益和意见。第三,委托一关系的复杂性。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信息不刘称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的主要治理对象是经营者与董事会,目的是消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委托关系除了面临着内部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外,还表现在外部治理中的社区与旅游公司之间、政府与旅游公司之间,因此古村落旅游公司还需解决社区、政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是除了社区以外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竞争性企业中,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很密切,对竞争性企业只做宏观上的经济指导。而在古村落旅游公司中,政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在其既是旅游景区的管理者,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又是当地旅游对外宣传的推广者、促销者等。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这几方面的特殊胜使得公司在治理中,必须关注社区、政府、旅游者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二、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与数据处理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DECD公司治理原则》,并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点和缺点,本文提出了一套专门针对.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这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暂时没有考虑公司治理的国家环境评价,因为这一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应用目标主要是国内景区公司,不包括国外的公司。刘于所有的国内景区公司,都是在同一国家环境条件下,主要在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差别。

古村落旅游公司与一般公司类似,它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且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公司是否具有一套完善的决策与监督制衡机制。因此,公司治理绩效的评价要素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状况。古村落旅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社区、游客。

(一)指标体系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一个完善的评价系统是完善的评价体系与科学的评价方法的完美结合。通过借鉴现有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成果,结合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环境的特点,笔者试图构圣全一个能评价各种不同类型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模式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指标体系采用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第一层:即目标层,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用A表示。

第二层:即准则层,将从股东(B1),董事会(B2)、监事会(B3)、经理层(B4)债权人(B5)、员工(B6)、社区(B7)、政府}B8)与游客(B9)九个方面综合评价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

第三层:即指标层,包括股东收益权(C1)等3S个具体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构成设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债权人、员工、社区、政府、游客九个方面的评价内容,每.评价内容由一系列的评价指标组成。

三、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评价

1、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常用的有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出各层次指标的权重值。

2、指标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为了便于比较、减少主观性(),指标体系尽星选取定量指标,经过计算处理且都为正指标,也即数值越大越好。为了消除各定量指标不同量纲对训算值的影响,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采取直线型标准化方法中的Z-Score法对数据进朽韦示准化处理。

3、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综合评价

由于指标层中的绝大部分指标值都难以从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收集到,因此,本文采用德尔菲法,首先选择从事古村落旅游经营、管理、研究的10名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根据每个指标优劣程度赋予0——10分,即非常差1分、很差2分、差3分、较差4分、一般5分、稍好6分、较好7分、好8分、很好9分、非常好10分,分数越高说明指标值越优。把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的背景资料、各指标评分标准、要求等资料发放给10位专家,请各位专家分别对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的35个指标进行评分;第一轮评分后,经过统计处理汇总的专家评分以及评分要求再寄给各位专家,请专家再进行评分;第二轮评分后,经过统计处理汇总的专家评分以及评分要求再寄给各位专家,请专家进行第三次评分;通过三轮的评分,绝大多数指标的评分结果基本趋于一致。然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35项指标的最后得分。

四、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绩效的比较分析

现拟对ZG,LM,NX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效的进行综合评价,各古村落旅游公司对应的治理评价指标见表。

从评价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治理综合得分均不高,分别为6.435,6.162和5.335,说明三个古村落旅游公司在考虑主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的时候,还不够充分,NX公司重点考虑了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员工、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ZG公司重点考虑了社区、经理层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董事会、监事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LM公司则重点考虑的是政府、经理层及游客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而忽视了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要求。

第7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 城市社区 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11-0068-05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社会在中国逐渐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由于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试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和空间性与社区治理模式选择的互动关系来考察中国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

一、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

之所以基于公民社会发展研究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发展与社区治理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治理理论以公民社会的日益发展壮大为基础,公民社会是治理理论实施的前提。

(一)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关系

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等。它们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1] (P12) 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治理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2] 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上的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公民社会发展紧密相联,“治理”概念与“公民社会”常常同时出现,治理理论以公民社会发展为基础。首先,从治理的主体来看,政府不是唯一主体,治理需要政府、民间组织、公民共同协商参与。公民社会的民间组织和公民是治理的重要主体,没有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参与的管理是统治而非治理。其次,从治理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存在“市场”的失灵,也存在政府的失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公民社会组成要素是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其突出特点是非官方性、独立性和自愿性。公民社会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领域发挥着独特的无以替代的作用。第三,从治理的最高境界来看,须注重善治,而善治的基础是成熟的公民社会。同时,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种合作的最佳的状态。“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合作。[3] 从这个角度讲,善治是“公民价值”的体现。

(二)公民社会发展目标取向与社区治理

公民社会和治理理论为社区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治理理念的运用和公民社会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的治理上,体现在地方政府主动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实现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公民社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弥补地方政府角色的失灵,还表现在以积极的姿态改变社区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并与政府共同承担社区治理责任。公民社会发展目标与社区治理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的沟通最终目的是化解社区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社会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区稳定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处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中介力量,它既有利于公民利益要求和建议向政府表达,又有利于传达政府反馈信息和政府政策,起到双向沟通协调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互信和良好合作,社区治理强调社区内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治理主体之间协商、谈判、沟通、合作、参与,也是为了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二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巨大工程,单靠哪一方的力量都不够。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力量有限,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益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和发挥公民社会作用,社区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可以弥补地方政府在维护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不足,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三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公民社会的出现以及发展起来的有独立自我管理能力的公民社会组织,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放权于社会提供了承接载体和支撑。通过大力发展公民社会和深入开展社区治理,使公民社会不断完善和成熟,社区内各治理主体负担公共事务的能力不断提升,公民社会和社区治理能够不依赖政府,在很多涉及准公共用品的领域开展自我服务与社会服务,通过广泛与政府合作,促进社区公共事务的妥善解决,推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四是促进社区民主政治发展。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会条件,通过发展公民社会和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可以监督控制政府部门运作,培育民主参与的文化和技能,推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鼓励公民参与政治。

(三)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治理本质上是通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实现还政于民的过程。公民社会是社区治理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真正的社区治理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公民参与除了受政策环境、发展空间和制度平台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外,还深受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及公民意识等微观因素影响。

1. 人的自然性与社区治理。社区居民是社区发展的基本参与主体,社区治理的模式选择必须围绕社区居民作为人的自然性展开,这在本质上体现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与治理环境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人的自然性集中体现在年龄阶段上,这是人的最根本的自然性,年龄与人的生活能力和人与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密切相关。年龄阶段与居民对社区发展的依赖之间的关系曲线呈倒U型,也就是说,人的少年时期和老年时期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最高,中年时期对社区发展的依赖程度最低。但是,从参与和推动社区发展的能力来分析,中年时期的能力最强,老年、青年和少年时期依次减弱。所以,成功的社区发展需要为最依赖社区发展的人群提供社区服务,同时又要能够吸取最有能力参与社区发展的人群的社区发展资源。

2. 人的社会性与社区治理。公民是生活在社区中的重要主体,根据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除了低层次的物质利益需要满足外,还有被尊重、认可、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社会需求,社区居民是利己与利他统一的人,是个性化与自我约束统一的人,是植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但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是兼顾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不仅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还有寻求共同体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因此,在倡导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同时,必须考虑人的社会性,通过居民广泛参与和合作改善社区交往结构,增强社区发展和公民社会发展动力。公民参与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规范,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意识,这是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发展的本意所在。

3. 公民意识与社区治理。对社区居民来说,其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讲,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因素,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也是对自己社会主体身份的认同。有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居民才能成为公民。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主体,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4] 社区发展是一个基于法治和契约的治理领域,社区治理需要众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公民的自愿参与。如果公民没有公民意识,就没意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导致社区治理重要主体缺失。没有公民意识就不可能有合格的公民,就不可能建立成熟的公民社会,更不可能实现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

二、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空间性与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由少到多,由不真实到真实的发展过程。有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还有一个从形式到内容、从动员到自愿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也有一个从兴起、发展、形成到成熟的过程。从公民社会发展过程来看,它既有历时性,也有空间性。由于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视角来考察公民社会与社区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一)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

根据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公民通过交往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愿团体的行为能力与行为空间的发展及企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和社会责任状态等标准,公民社会的发展从历时性角度可划分为萌芽兴起阶段、形成发展阶段、成熟完善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具有不同的特征,社区治理模式选择也应与此相适应。

1. 公民社会的萌芽兴起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基本上没有过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城市居民也没有经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生活。中国公民社会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逐步兴起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兴起阶段。在这个阶段公民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逐渐改善,但还存在很多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从外部环境来看,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很不规范,公民社会的文化意识基础没有形成,诚信严重缺失,法制基础不健全。从内部结构看,构成公民社会主体的公民仍有浓厚的臣民意识;中产阶层还没有形成,规模很小,发展很慢;民间组织刚刚出现,且自主性和自治性差。萌芽阶段的公民社会显著特征是整个社会不存在社会自治领域,公民社会的行为能力非常低下,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还处于酝酿起步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城市社区治理也处于起步阶段,表现为政府对社会进行管制,政府是社区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政府管理的客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能力和活动空间十分有限,社会缺乏与政府自下而上的沟通,缺乏表达意愿和要求的有效机制和途径,政府与社会缺乏互动合作,社会处于被动接受和服从政府的从属地位。管理主体单一化,行政权力单极化和政府管理范围的全域性,决定了公民社会这个阶段社区治理应该选择政府管制型或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2. 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经过30年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正逐步进入公民社会形成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民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社会中产阶层正形成并逐渐壮大;民间组织获得飞速发展且独立性、合法性日益增强;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强;价值观念开始多元化、世俗化等。处于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虽已形成,但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传统的家族意识和臣民意识存在并严重影响着公民意识发展,社会中产阶层不够强大,贫富差距大。作为公民社会核心要素的民间组织官办色彩浓,民间色彩淡,自主性、自治性弱。在这个阶段,中国公民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公民社会的独立性与依赖性并存。中国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在市场、社区与民间组织还不成熟的转型时期,政府仍是城市社区最大最强的治理主体,社区的各项事务基本上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外的社会力量如社区法定组织与民间组织等都还很弱小,有的依赖性强,有的发育不全,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社区无自治事务可言。在这个阶段,社区治理模式应该选择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或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因为采取政府主导型或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模式可以通过政府的主导或引导推动作用,促进社会公民组织的发展壮大,培育社区公民意识,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中产阶级队伍壮大,不断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引导公民社会逐步走向成熟。

3. 公民社会的成熟完善阶段与社区治理模式。成熟公民社会的特征是政府开始与社会分离,社会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并与政府处于一种互动的良性关系中。构成公民社会的四大结构性要素完整呈现:即在私人领域,个人能自主地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志愿者社团这种非政府、非盈利性的组织发展壮大,成员可自愿加入或退出;社会运动有序进行,公民组织可以在宪法或法律允许下自由地开展多项社会活动。公民社会的六大价值取向和原则,即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健全的法治及社会自治得到广泛认同和践行。这个阶段公民社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完全拥有自己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5] (P190) 公民社会组织能独自承担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与政府合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与参与意识强。在公民社会的成熟阶段,社区治理理想的模式是社会主导型或社会主导与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应是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是指在不同类型的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存在差异性和不均衡性。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打破了政府对资源的垄断,社会资源向不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分散,资源流动、人员流动和社会结构的多样性构成现代城市社会的基本特征。城市社区往往是由若干不同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异质性共同体,利益群体可以根据收入、职业、年龄、居住条件、社会地位等差异性进行分类,利益群体的多样性带来社区类型及其需求的多样性。不同类型的社区,由于社区内企业、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及居民等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进而导致社区治理模式选择不同。

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性还体现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发展不均衡上,同一个城市不同区域公民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一般来说,处在公民社会发育兴起阶段的社区、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弱,社区公民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差,在这类社区,社区治理宜选择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作为社区治理的主要主体,承担社区治理责任和风险。治理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经费以政府财政划拨为主,政府在主导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注重培育社区公民组织和公民意识,引导和推动公民社会由不成熟向成熟阶段发展。公民社会已形成的社区,根据公民社会形成的程度可选择两种模式:一是可选择政府与社区自治结合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是社区的治理主体,社区自治组织权利有法律保证,资源投入以政府为主,社会组织为辅。二是可选择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主体,政府和社区组织共同承担社区治理资源提供的责任,经费支出以社会组织为主,政府支持为辅,或者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区工作。在公民社会发育相对成熟的社区,社区内一般居民的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高,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意愿强,社区内多种志愿者组织、社团组织,非政府、非盈利组织健全,社区内物质基础、公共设施好。这样的社区治理模式适宜选择社会主导型治理模式,社会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社区治理以社区居民为核心,由社区居民联合社区内各种组织机构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实现民主自治式管理方式。这种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取向与公民社会发展的目标价值取向能够很好地契合,它强调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民主协调选择的过程,是社区内各治理主体:政府、社区企业、非盈利组织、居民等之间的民主协商合作互动的过程,它将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为信任与互惠关系。社会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成熟公民社会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选择。

三、对公民社会发展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

公民社会发展对社区治理模式选择有着重大影响,通过分析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选择社区治理模式应该以公民社会发展状况为依据。公民社会是治理产生的土壤和先决前提,没有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就不可能有治理的出现,治理模式的确定,要根据公民社会发展状况和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因素各自所起的作用主次、承担责任的大小而定。而且,在社区治理活动中,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发挥作用的主次、作用大小、地位高低,不是由他们自身主观意志而定的,而是由公民社会发展程度而定的。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以公民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和空间性为转移的。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正处在成长阶段,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参与性不强,与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现阶段公民社会发展的特征决定了中国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还必须起主导作用,选择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

二是政府在公民社会发展和社区治理中应该准确定位。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应该是有限的、适度的、规范的,作为公共组织在公民社会发展和社区治理活动中应该有其独特地位和作用,并且在公民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和社区治理不同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应有所不同。政府职能定位准确,能促进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政府定位不准确,就有可能出现失位、缺位、越位、借位现象,影响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和社区治理有效开展。在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要改变过多参与和干预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现象,把政府的职能主要转向对社会公共领域的管理,提供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社区治理中,政府的职能是对社区工作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搭建平台,保证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目标得到有效实现。政府的义务和职责不是直接提供服务,而是保证服务提供的实现。[6] (P1) 政府应该根据各类社区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在社区治理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建立与社会沟通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是中国目前应该大力推进公民社会发展。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要努力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标志着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公民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协商、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意味着存在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存在着众多充满活力的民间团体,存在着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完善、善于对话、善于合作、积极参与精神与责任的普通公民。[7] 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与国家权力之间,不同经济成分和利益集团之间构筑一个相互交流、协调、参与合作的公共平台和空间,有利于社会与国家、政府关系的重构,有利于社会自治,加快民主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发展。健康有序的公民社会可以为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治理的意义[J]. 中国社会科学,1999,(1).

[2]罗伯特・罗茨. 新的治理[A]. 俞可平. 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喻可平. 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孙笑侠. 法治国家及其政府构造[J]. 法学研究,1998,(1).

[5]喻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第8篇

〔关键词〕 社区公共服务;社区治理;供给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44-04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与绩效评估研究”(SC09B023);四川大学2009年度校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作者简介〕夏志强,王建军,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社会格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单位体制”逐渐解体,“社区体制”逐渐形成,传统社会逐渐向现代社会转型。在今天,社区不仅是人们生活的中心,且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在改革的过程中,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承接了许多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中剥离出来的任务,逐步发展成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平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对于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治理

在我国,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城市社区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所谓社区治理就是指由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公、私行为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人们共同遵从的规范约定,通过协商谈判、资源交换和协调互动,共同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增进社区成员福利,促进社区和谐的过程。社区治理的行为主要指向社区中的公共事务,而社区公共事务是一个关系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范围广阔的领域,包括着社区服务、社区安全、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社区物业管理等纷繁复杂的内容。社区治理其核心是满足社区成员的公共需求,本质上就是社区公共服务。

一般来说,社区公共服务是指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一定组织和形式,向社区成员提供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福利性的物品和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和工作的各种需求。从供给的角度看,社区公共服务主要是一种依托公共部门、公共资源或社会公共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体现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的职责。从消费的角度看,主要是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需求,体现的是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社区公共服务的本质就是在社区范围之内的公共事务如何管理、公共利益如何维护的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在利益结构重新分化整合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都在社区集中反映出来,社区成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平台。而发展社区公共服务,保障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在社区治理与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有利于社区治理结构的创新。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社区人口异质性不断增加,社区居民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单独依靠政府已无法有效回应和满足这些需求。实践证明,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市场、社区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发展社区公共服务,特别是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的有效途径。这也必然改变我国传统的单一主体的社区治理结构,形成政府、市场、社区组织等多元化的社区治理模式。例如,武汉百步亭社区对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形式的有效探索,开辟了“自治型”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成功经验,就是对社区治理结构的一次创新〔1〕。可以说,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是社区治理结构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的一种合理方式。

第二,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能够促进社区自治功能归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的进一步实施,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由“划桨者”逐步转变为“掌舵者”,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任必然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分担。社区公共服务正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形式。而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必须要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为前提。因此,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能够不断强化社区的自治功能,促进社区自治功能归位,从而真正发挥社区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三,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能够增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意识。社区公共服务是以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为目的,服务的对象是社区居民,如果没有居民的充分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功能及其存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有利于激活居民自主的参与意识,培育居民“自己的”社会社团,构建社区参与网络,提高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区信任和合作,增加居民对社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共识,从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社区公共服务是一个内容复杂,工作量巨大,必须由众多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要构建好一个有效的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首先要厘清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区分各类社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才能依据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性质,构建起高效的生产供给机制。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主体上看,可以把社区公共服务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是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它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所确立的社区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这类公共服务责任主体是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区公共服务站(中心)。此类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主要是政府的行政执法过程,是政府直接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体现,其主旨在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容管理、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和社会管理等等。

二是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它是在政府指导下按社区居民意愿所确立的社区公共服务。此类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就是社区自治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福利水平和强化社区居民间的社会交往。这类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社区自治性组织,目前主要由城市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民主、民间调解、培育居民慈善组织与组织居民的慈善活动、社区救济、组织社区公益文体活动、市民精神培养、社区管理等等。

三是社区互公共服务。这类服务的责任主体是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由社区民间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自愿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此类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就是社区居民互助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帮助社区特定的居民解困增能。按照服务性质和主体不同,又可将社区互公共服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民间互助组织提供的养老助老、失足人员矫正、助残康复、困难家庭救助、邻里互助等公共服务项目;另一类是由居民慈善组织承担的慈善活动、邻里交往等服务项目。

四是社区市场性公共服务和准市场性公共服务。由于社区中的一些物品和服务(如水电气供给和物业管理),是通过共同消费的形式存在的,这类服务一般是由公营事业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等非营利部门或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机制采取用者付费的方式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服务,必须对其提供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监管,否则将影响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这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由公营事业部门负责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邮政投递、通讯网络、公共交通、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与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绿化和卫生清洁,小区文体活动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小区安全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三、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

在传统中,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来安排的,政府既是提供者,也是生产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需求不断膨胀,公共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导致政府规模越来越庞大,财政开支也与日俱增。而另一方面,由于官僚体制的影响,政府对公共事务缺乏敏感性,对社会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缺乏回应性的痼疾却未根本改观。在当今的社区治理中,面对多元化的社区公共需求,必须根据社区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和特征,安排多元化的供给制度,构建更为高效灵活的供给机制,才能确保社区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

(一)需要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

现阶段,我国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政府组织。政府组织由于其代表利益的公共性且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性,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具有先天的优势,所以政府必然是社区中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者〔2〕。特别是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政府责无旁贷。在传统的认识中,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应该直接供给公共服务,且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供给是有效的。但是,这一切都基于一系列完美的假设。正如奥斯特罗姆教授指出,如果有人把城市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实际上是假定城市政府拥有完全信息,知道每个城市群体所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而且城市政府还是明智的、有生态学头脑的利他主义者〔3〕。但公共选择理论已经证明了这种设想仅仅是“假设”,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表明了“政府失灵”的存在。在现实中,相对于日益增长的社区公共服务需求而言,政府组织自身的能力和拥有的资源十分有限,客观上也表明政府已无法独揽社区公共事务的全部事务,市场的介入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二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组织以及公营事业部门等准市场组织。与政府相比,市场在促使公民显示真实偏好,兼顾需求多样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且市场主体具有适应竞争的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能够在竞争中高效率利用资源。对于社区市场性和准市场性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和私人替代,由市场主体来供给。市场主体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还有利于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绩效,降低成本,增强回应性。然而,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往往会导致公共利益被忽视和公共责任缺失的威胁。因此,加强对市场主体公共服务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社区自治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极大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我国,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是社区居委会,它既是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又是培育社区志愿文化、形成社区信念共同体的基石。社区自治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社区自治的过程,对加强社区居民间的交往,提高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福利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民间慈善组织、互助团体等社会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和互帮互助也不可缺少。

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公共事务领域逐渐从“封闭、单一”向“开放、多元”演进,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领域既不应是排斥异己的垄断者,也不应是事不关己的局外人,而应该是真诚的合作者。因此,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需要通过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合作互动,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才能实现〔4〕。

(二)需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机制

由于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类型多样,且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类型公共服务供给中各具比较优势。要实现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满足广大居民的公共需求,就需要按照社区公共服务的不同类型,把不同的公共服务职责赋予不同的供给主体来承担,并构建起相应的投入与融资渠道,建立不同的运作机制,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供给运行模式。

首先,要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管理。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就是政府行政执法的过程,是政府直接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体现。要实现行政性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必然要求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大力提高自身的公共服务能力。其中,依法确定基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社区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和责任,建立政府间不同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是前提;通过“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等方式优化和规范办事流程,构建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基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是关键,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是保障。

其次,要大力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力量,促进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发展。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是依据社区居民意愿确立的社区公共服务,对于这类服务项目,政府不宜直接组织实施。通过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力量,可以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这类公共需求。在制度安排上,这类公共服务应由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来决定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类服务的供给过程就是社区自治的过程,是实现社会治理的良好途径,还可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因此,政府应为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方式支持社区自治组织开展服务。社区自治组织也可以自主融资,以弥补资金不足,增强服务能力。

其三,要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区互公共服务。社区互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内的老人、儿童、优抚对象、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民间的社会机构主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其公益性宗旨尤其体现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上。实践证明,它们在社区互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的活动空间,且比政府和市场更有效。基于此,需要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在社区互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社区互公共服务,帮助社区特定的居民解困增能,促进社区和谐。同时建立环保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城市生态社区建设。〔5〕而培育和扶持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一是要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要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依法登记的基础上简化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创新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二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区服务实体、慈善公益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等,鼓励它们依法按照公共服务宗旨和范围开展各类互活动;三是要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社区内有技术特长的志愿者积极投身社区互助服务活动;四是要正确引导和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公益性事业中逐步成长壮大。

其四,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社区市场性公共服务效率。在社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保障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作为主导者并不意味着它要直接生产供给公共服务,而是要充当安排者,决定公共服务由谁去做、为谁而做、做到什么程度和水平、怎样付费等问题。至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承包、补助、凭单、特许经营等形式由私营部门或社会组织来完成〔5〕。也就是说,政府要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市场主体建立互信互惠的合作关系,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并利用市场机制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效率,满足公共需求,并减轻政府负担。

就社区公共服务而言,政府要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公营事业部门、私营部门等市场主体参与社区公共投资项目,在竞争中完成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核心是要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适用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监督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合同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机制,将具备购买服务条件的项目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实施。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切实降低成本,确保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即使是对物业管理类等完全市场化的服务项目,因涉及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政府也需对服务的价格和质量加以监管。

〔参考文献〕

〔1〕于燕燕.社区公共服务模式的思考――百步亭社区公共服务的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7,(7).

〔2〕〔4〕 夏志强,毕蓉.论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协调机制〔J〕.四川大学学报,2009,(4).

〔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2000.23 .

第9篇

【关键词】淮北;矿城关系;棚户区;塌陷区

1 矿城关系的背景

淮北因煤而生,在过去的50年,淮北累计生产原煤8亿吨,在为国家贡献大量煤炭资源和电力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作为中国12大煤矿基地之一的淮北市,在2009年被列入全国第二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目前矿城矛盾关系已在淮北经济转轨期凸显, 这既是个突出的经济问题, 又是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 矿城关系存在的问题:影响城市品质的提升

2.1 城市布局分散

由于起初煤田区域采矿点分散,职工居住点随矿区呈现多点分散性布局,空间上的分散造成矿业城市集聚效益差、建设费用高、占地面积大、工农业用地矛盾尖锐的特点,同时还对商业网点的布置、劳动就业、居民文化生活等方面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2.2 企业办社会

矿业城市因矿产资源的开采而兴,在发展上大都是“先企业后城市”,在管理上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淮北煤矿企业创办了大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部门等城市的基础设施,多数矿区为独立的生产和生活系统。这种发展模式在初期可以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但是随着发展环境的改变,这一模式日益暴露出对社会发展的限制作用,造成经营粗放、效率低、效益差、竞争能力弱、负担大等企业内部问题,同时工人村长期以小社会的形式存在,企业主导使得社区发展缓慢。

2.3 环境问题严重

由于矿业开采产生了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尤其是采矿引发的大面积采煤沉陷对矿区土地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采煤沉陷引发的人为加速土壤侵蚀与土地利用变化成为我国矿业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快建设,各个工矿城市在矿区附近建造大量住房,形成了大量的棚户区,面临着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排水排污系统缺乏、环境脏乱的问题,致使棚户区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3 淮北市城矿关系调研分析

淮北市矿城关系中最突出、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工矿棚户区、采煤塌陷区,本次调研采用现场踏勘、访谈、问卷等形式,重点关注棚户区改造、塌陷区治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构建新型城镇化下的矿城关系。

3.1 矿城关系―棚户区

淮北市棚户区分布广,面积大;现状建筑密度大,建设管理混乱;道路狭窄,不符合使用及安全要求;居住人口构成复杂,治安隐患多;公共服务设施缺乏,居住环境质量差。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通过对棚户区的问卷调研我们发现,淮北市目前棚户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居民生活普遍不高,棚户区一半以上居民的收入水平达不到城镇居民平均水平,有的甚至不足平均水平的一半。居民有强烈的改造意向,80%以上居民希望就近安置,通过购买普通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申请廉租房来改善居住条件,并寄希望于政府、大企业及相关政策,希望改造中能够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希望能坚持政府引导、单位实施、市场运作,促进棚户区尽快改造。

3.2 矿城关系―采煤塌陷区

截至2008年末,淮北市共40个矿山发生采空塌陷,采空塌陷面积达166.81平方公里(计25.02万亩),其中部分塌陷区已积水成湖,衔接成片,面积约40平方公里。据不完全统计,因采空塌陷先后搬迁的村庄近300个,涉及16个乡镇,135个行政村50多万人,造成22万人人均占有耕地在0.2亩以下,25万多农民无地可种;塌陷公路约40.8公里(不含乡村公路);损坏公路桥梁15座;造成龙闸河、岱河、雷河、王引河、沱河、河等部分河段堤坝毁坏,经济损失达十几亿元。

3.2.1 采煤塌陷区治理情况

根据实际经验,轻、中度塌陷土地塌陷深度在2.5米以内,基本无积水或有季节性积水,在复垦治理的情况下,能保持耕作能力。重度塌陷区塌陷深度在2.5m以上,因常年积水而失去耕作能力。

据相关资料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市复垦治理利用采煤沉陷区10.54万亩, 通过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治理,共新增耕地6.44万亩,新增高效养殖水面2万亩,新增各类城市、工业建设用地2.1万亩,建成了龙湖工业项目区、温哥华城、仁和小区、翡翠岛、时代广场、口子国际大酒店、中心公园及部分新村安置点。淮北市城区中部的塌陷区治理已取得初步成效,2005年,南湖获得“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称号。

3.2.2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方式

根据《安徽省淮北市采煤塌陷区调查与预测》报告,预计2015年、2020年采煤塌陷地面积分别为9427.32公顷、15186.52公顷。新增塌陷地主要分布在市域南部濉溪县境内。

淮北市采煤塌陷区土地的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应该按照“立足科学、有效治本”的原则开展土地复垦治理工作,并总结出了三大类型、六种复垦模式的治理经验。三大类型即:塌陷地复垦种植类型、塌陷地复垦基建类型和塌陷区深水面养殖类型;六大模式:多层煤回采深层塌陷区水产养殖模式、浅层塌陷区复垦造地种植模式、煤矸石充填塌陷坑造地用于基建迁村复垦模式、粉煤灰充填塌陷区覆土营造人工林复垦模式、深浅交错尚未稳定塌陷区鱼鸭混养、果蔬间作复垦模式、利用大水面塌陷区发展网箱养鱼和兴建水上公园重建矿区生态环境的复垦模式。六大复垦模式已在淮北市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形成了较为典型的区域模式,如杜集段园水果农业模式、相山任圩林业模式、烈山洪庄多元高效生态农业模式、矿山集、石台池藕鱼鸭模式、杜集岱河基建模式、烈山南湖湿地生态公园模式等。

未来淮淮北市主城区主要向东和南向发展,市域南部依然是农业集中区,未来市域内塌陷区治理建议:中心城区以煤矸石等填充沉陷坑造地用作城镇建设治理模式为主;南部以浅层沉陷区挖塘造地发展种植和水产养殖模式 。

4 新型城镇化下新型矿城关系构建的路径

4.1 棚户区改造、塌陷区整治与城市建设同步

将棚户区改造、塌陷区整治纳入城市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城市发展转型,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增长、空间拓展、产业发展等方面。把棚户区改革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合理安排不同收入群体住房的空间布局。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结合起来。依据人居环境理论,棚户区改造将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根本,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4.2 市域范围内塌陷区治理与村庄搬迁同步

把塌陷区治理与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探索先行规划搬迁、塌陷后整理复垦的新模式,保障全市煤炭资源的全面有序开采及矿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缓解矿区发展中不断产生的工农矛盾,促进淮北市煤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4.3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与社区建设配套同步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社区机构和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同时改造提升社区,建设相应的中小型文化娱乐设施(包括文化站、图书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完善市政配套设施,优化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5 结语

在资源城市转型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的治理,以此促进城镇化的良性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实现生态文明与城镇化建设的融合创新,真正实现矿业城市城镇化的“绿色”转型。

参考文献:

[1]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 2020)[R].2009.

第10篇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研究旅游度假区的管理,首先要明确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即解决“管什么”的问题。为此,文章从旅游度假区的产品出发,借用Stephen L.J.Smith的“旅游产品要素理论”,将旅游度假区的产品划分为有形产品、好客服务、多样化选择和游客参与四种类型,并通过对旅游度假区内旅游者与这四类产品生产者之间关系的剖析,指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重点。

关键词:旅游度假区 管理 产品

随着我国旅游业从观光旅游到休闲度假的转型,旅游度假区管理愈益受到重视。魏小安、王国新、王莹、隋永强、刘俊等学者对旅游度假区的管理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如王莹(2002)等通过对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的调研,指出度假区管理机构的常见模式包括度假区管委会与旅游局合署办公、独立的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度假区管委会与区域开发区管委会合并三种;刘俊在《我国度假区治理结构及其变迁》(2007)一文中,系统分析了中国度假区治理结构及其类型,指出目前我国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存在两大类管理结构,一类是企业开发,一类是政府主导,具体而言包括地方政府直接治理、管委会治理、政企合一型治理、过渡型治理、企业化公司治理等。

上述有关旅游度假区管理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度假区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的问题上,然而,研究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并不仅仅是解决“谁来管”的问题,如果不能明确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即“管什么”的问题,对管理主体(“谁来管”)及管理方式(“怎么管”)等的探讨可能都略显苍白。

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对象及内容

对旅游度假区管理对象的探讨不得不回到一个基本问题,即旅游度假区是什么?在这一问题上,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美国、中国等的专家学者都提出过不同的见解。譬如,一家日本咨询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省杜阿道度假区详尽规划草案(1973)中提出,“旅游度假区是一个综合性的、高质量的海湾综合体,拥有完备的娱乐和商业设施,其服务对象是那些高消费游客,他们希望可以找到提供多种设施和广泛服务的高质量的饭店和度假环境”。美国规划专家Inskeep(1991)将度假区分为城镇型和综合型,认为前者是在原有城镇社区功能和用地类型的基础上,依托海滨、滑雪、历史遗迹、宗教朝圣等资源衍生出旅游度假功能,从而成为游客和原住民、城镇和度假功能合一的度假区,后者则是经过严格统一规划的、完全为游客服务的旅游服务设施聚集体。我国学者邢铭(1995)指出“旅游度假区即旅游度假开发区,是我国现存几种城市开发区的一种,它是在旅游资源非常丰富的城市(地区)划出一定范围,以旅游、娱乐、度假、休养为主要目的的开发区”。吴人韦(1999)指出“旅游度假区是指旅游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旅游功能相对完整独立,为游憩、休闲、修学、健身、康体等目的而设计、经营的,能够提供旅游度假设施和服务的旅游目的地整体”。廖慧娟(2008)认为“旅游度假区是度假旅游活动的场所……是为度假者提供娱乐、休闲、疗养及短期居住的综合体”。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一致,但仍可从中看到旅游度假区至少要具备以下基本特征:首先,综合性,即旅游度假区是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场所;其次,自然环境依托性,即旅游度假区往往以优美的景色、清新的空气、充足的阳光等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为基础;第三,高质量性,即旅游度假区向游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该是高质量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旅游度假区所提供的必然是依托于自然环境的、丰富多样的、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这些产品的提供者,正是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对象。

为了进一步明晰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对象及管理内容,参照Stephen L.J.Smith对旅游产品五大要素“有形产品、服务、好客、多样化选择和游客参与”的划分,本文结合旅游度假区的实际情况,对其产品及相应的生产者进行了如下梳理,并明确了对各类生产者的管理内容(见表1)。

由表1可见,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根据产品生产者的差别,可大致划分为六种类型:自然资源及环境管理、设施(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管理、员工管理、周边景区(点)管理、当地居民管理和游客管理。对旅游度假区的管理主体及管理方式的进一步研究,将建立在这六种类型之上。

旅游度假区管理重点

为了进一步明确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核心和重点,图1表示了旅游度假区的产品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图中箭头粗细表示对旅游产品影响的大小,箭头越粗,影响越大。

由图1可以看到,旅游者是旅游度假区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旅游度假区产品的生产者,他们在和旅游度假区内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各类员工及旅游度假区外部的当地居民和周边旅游景区(点)的直接互动过程中,共同生产出旅游度假区的产品,该产品能否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取决于这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纰漏都可能导致整体产品的失败。

首先,自然资源和环境是旅游度假区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旅游度假区的基本产品,因此,如何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是旅游度假区的第一个管理重点。

其次,旅游度假区的员工是和旅游者接触最密切的人,是度假区“好客服务”的重要生产者,他们同时也负责管理和控制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种组织,包括管理组织(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企业)和营利性设施运营组织(酒店、商店、餐厅、娱乐场所等),因此,如何实现度假区员工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旅游度假区又一个管理重点。

最后,旅游度假区所在地社区、周边旅游景区(点)等,表面上看似不在旅游度假区的管理范围内,但实际上他们都有可能与旅游者在其逗留度假区期间发生关联,从而对旅游度假区的产品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因此,如何实现与度假区所在地社区以及周边旅游景区(点)的协调有序,也是旅游度假区的管理重点,即便不能或不便于直接管理,旅游度假区也应在管理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譬如政府、行业组织等来推动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谢彦君,吴凯.期望与感受:旅游体验质量的交互模型[J].旅游科学,2000(2)

2.曹霞,吴承照.国外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研究进展[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1)

第11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30

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变革和政府职能转移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以一个“积极的姿态”广泛的进入到社区来,期望秉承着自身专业优势为居民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同时承接居委会职能转移的行政性工作。居委会作为社区的实际管理主体,掌握着社会组织需要的信息、组织动员、场地、人力等资源。因此两者应该能够形成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已有大量研究发现居委会会出于种种原因对社会组织采取抵制、排斥、不合作态度。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究竟如何?什么是影响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主要因素?本文试图通过对已有文献中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1 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

已有研究关于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大量探讨,基本上围绕两者关系密切程度将其概括为不同类型。朱健刚、陈安娜(2013)按照嵌入程度将社会组织嵌入街区治理的方式分为三种类型:隔离型,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空降到社区,基本不与居委会发生关系,在工作上与居委会区隔开来,缺少相互配合;冲突型,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中与当地政府或者权势集团的主张或利益相冲突,引发街区治理主体怀疑、排异、消极对待甚至驱逐;互惠型,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找到了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合作点,与原有街区治理主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合作。王义(2013)根据社会组织与居委会的合作范围、程度,将两者的合作关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松散型合作,这种关系中双方合作的范围和层次有限,关系维持依赖人际关系等非制度化方式,合作的项目化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紧密型合作,这种关系下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周期较长且具有可持续性的专业化服务;全面型合作,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成为社区营造的主力军参与到社区决策、治理个方面。

也有些研究通过个案描述从静态上探讨两者关系所处状态。赵秀梅(2008)通过对一个专门为打工者服务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事例进行考察,发现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资源交换的互惠关系,但这其实是一种基于双方掌握资源的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不同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朱健刚、陈安娜(2013)揭示了专业社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嵌入原有的行政社会工作之后,由于复杂的街区权力关系限制,在社区治理中逐渐被边缘化,影响式微。

还有大量研究将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看作是一个由不合作到合作的动态过程。尹阿雳(2014)通过考察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模式”历史发展和演变进程,发现社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从无自主性无合作一一依附性合作一一强自主性合作的演变过程。第一阶段在行政全能主义的社区管理体制下,居委会主导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切事务,社会组织未能介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第二阶段,准政府组织的居委会不再是社区服务的唯一提供主体,开始寻求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同时社会组织则为了实现自身发展,?取“依附”策略。第三阶段,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双方高度信任下的深度合作。宗丽(2013)还原和解释了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与居委会及社区工作站所构成的社区行政力量之间合作关系的建构过程。社区服务中心在进驻社区初期,居委会在对社区权力和资源牢牢把握的情况下,对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抵制、排斥、不合作态度,社区服务中心为了得到居委会的配合与支持,?取了“自我矮化”的行动策略,但这种方式是社会组织把自己放在一个下属、伙计帮忙干活的地位和角色上实现的“脆弱合作”。

2 影响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原因

已有研究中关于居委会与社会组织缺乏合作或存在冲突的原因,存在多种解释。王义(2013)从制度层面出发,认为由于国家政策层面缺乏常态化合作机制导向,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完善,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在如何构建双方互动关系方面还没有经验、动力不足,因此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汪华(2015)认为社会组织秉承上级政府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抱负进驻社区开展各项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对社区实际管理者在社区事务的传统支配权、话语权以及对资源掌控的能力等方面形成了挑战,是一个潜在的竞争者,这就导致了基层社区行政主体对社会组织的不合作甚至排斥,其背后隐含的是社区行政性力量在面对支配性格局遭受潜在挑战时作出的本能反应。王景晓(2010)认为由于社会组织管理经验较少,社工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经费不足,扎根社区有心无力,同时居委会出于“怕麻烦”、“怕出事担责任”、“怕利益受损”顾虑也不愿与社会组织合作。韩蕴智(2014)认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过程中,双方会因自身定位、服务理念、服务手段、活动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还有许多研究对于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合作较好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一些研究发现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的社会中,人际关系在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公共购买服务领域中正式制度不起作用或正式制度还存在着缺位的情况下,关系甚至会成为与正式制度同样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吕纳,2013)。凭借社会组织负责人与居委会书记较好的个人?P系,居委会书记对其专业能力、水平和实力的信赖,居委会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服务场所及配套设施,同时积极配合支持其筹备、开展活动,甚至主动为其向上级部门申请活动经费和硬件投资;而社会组织也通过主动定期汇报工作、活动成果共享、经常为居民开展专业服务等方式与居委会建立了良好合作。王玮(2015)通过对12家草根组织深度访谈和对30家草根组织的问卷调查发现,草根组织负责人与政府官员私人关系的密切程度与双方的合作关系成正比,私人关系越密切,越有利于与政府合作。他认为由于草根组织大多成立时间较短,发展还不成熟,政府官员在不了解草根组织的具体情况时,只能通过组织负责人来评判或选择与哪个社会组织合作。也有一些研究认为创新的服务与良好的服务品质是社会组织在环境间的生存优势,专业服务能力是该社会组织受地方政府委托多数方案的主因。胡文南(2014)认为正是凭借高校社工老师的专业优势、一线社工的专业表现、提供服务的专业显示度等专业性,社工机构才能最终进入到星火工业园区,并与园区建立了良好合作,获得了长久发展。

第12篇

因为工作关系,我和沈校长认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谋面不多,但是,为了一个共同的事业和目标,大家走到一起来了,经常以文会友,加深了彼此的了解与情感,所以虽远犹近,关系甚笃。有些时候为了讨论或研究一个问题,深入一层,更是犹如故友至交。这次认真研读沈著,掩卷三思,觉得有几点感受,说来和作者、和读者朋友,一起交流分享。

就本书的定位,诚如作者自己所说:“本书对现代社区教育转型发展进行研究,不仅是为了解决社区教育管理与运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而且希望通过理性的思考与分析,从中寻找出社区教育发展的趋势与规律,籍以促进我国现代社区教育的改革、发展与创新。”总的看来,这是着眼于基本理论研究,以应用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一项研究成果。

一、着意社区教育基本理论

研究,寻求理论破题

本书中涉及基本理论研究的,大致有社区教育的相关概念辨析、本质属性、功能定位、外部关系规律、内部关系规律等一些内容,作者都力求作出自己的理论诠释。

关于社区教育的本质属性,作者把它定位于“社区发展为本”和“居民终身发展为本”两个属性的有机统一体。“如果否定了社区教育以社区发展为本的属性,也就否定了社区教育中‘社’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了社区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区别。”“如果否定了社区教育以社区居民终身发展为本的属性,也就否定了社区教育中‘教’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了社区教育与其他社区活动的区别。”最后得出结论:“社区发展本位与人的发展本位作为社区教育的本质属性,两者缺一不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区居民的终身发展寓于社区发展之中;社区发展离不开并依赖于社区居民的终身发展。一句话,社区教育的社会(社区)属性与教育属性的辩证统一和有机融合,即为现代社区教育的本质内涵。”“从社区教育发展趋势看,强化教育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融合,进而实现社区教育从教育主体本位向社会主体本位的转变,是未来社区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这些妙语实属精彩之笔。

在论及社区教育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时,引入了社会(社区)治理的新理念,对两者的内涵也进行了最新的阐释,并且引用了台湾学者提出的社区营造和社区教育联系融合的做法,指出台湾社区营造的重心走过了一条从造景、造产到造人的转变之路,最终把社区营造的重心放在造人上,而造人的关键就在于社区教育,给人们以启示。

关于社区教育功能定位,在论及非功利和功利的争论时,并没有就事论事,简单地评判是非,而是把这个问题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分析,正确地指出:“目前社区教育的发展阶段,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社区教育的功能定位必须符合现实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功利性也是无法避免的,它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动因之一,也是社区教育不断发展的现实基础”。“只有将这两种价值观结合在一起,才能有助于社区教育的发展”,最终达到非功利性价值的目的。

关于社区教育的规律初探,作者借鉴潘懋元先生关于高等教育学基本规律的研究框架,分别从社区教育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其规律进行研究。

作者指出社区教育不能不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制约,如果“就教育谈教育”,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作者以上海市的典型案例,说明经济发展水平支撑、推动社区教育的发展;以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说明经济发展制约社区教育的发展。同时,作者指出不能简单地以经济规律或社会规律来代替社区教育的自身规律,甚至也不能简单地以一般的教育规律来照套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是以满足民众需求为目标的新型教育形式,其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民众教育,一种平民化教育,直接为社区民众服务;二是民生教育,以关注民生为目标,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三是民权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民主。社区教育的核心价值是“平民进步的阶梯、教育公平的砝码”。这些论述朴实中肯,可谓一语中的。

在论及社区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时,作者指出需求导向是社区教育的内生动力,要以了解学习需求、掌握需求动态为前提;跟踪调研、适应不断变化的学习需求;主动引导需求,促进科学发展;最后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

综上所论,只要是熟悉社区教育的业内同行,就可发现,在社区教育还没有摆上主流教育的位置,在理论还处于很不成熟、众多研究还限于经验总结或泛泛而论的情况下,作者专心致力于社区教育理论研究,论说了不少有见地、有价值的内容,给我们带了一个潜心研究、深入研究的好头。也启示我们,社区教育需要社区教育工作者戮力同心,进一步以加强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有机结合为路径,推动新时期我国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发展。

二、着重社区教育实践问题

研究,寻求认识飞跃

在《实践论》里指出,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提升,这是认识的第一次飞跃:“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实践工作者要向理论工作者学习,就要学会理性思考,掌握飞跃的本领。而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通过研究,对实践问题做出理论诠释。我们看一项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等)有没有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有没有生命力和影响力,关键在于能否紧跟形势,紧跟时代,倾听实践的呼声,总结实践的经验,重视理论提升。沈著的一个特点,就是适应了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新要求,围绕社区教育发展的新阶段、转型期遇到的新问题,力求把静态和动态、历史和现状、宏观和微观、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对社区教育实践加以理论概括,以期形成新的理性认识,指导社区教育实践。

作者指出:“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后,我国社区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是本书一个基本判断及其立足点。然后紧紧围绕这个新阶段,以社区教育转型发展为主线,以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为主题,分别从社区教育的发展形态、地位作用、体制机制、途径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社区教育发生的变化,强调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之后,我国社区教育开始从以往的政府单一主体管理,转向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随着学习型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社区学习共同体、数字化学习、移动学习等新形式、新载体不断涌现,社区教育朝着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方向转型升级;社区教育正在从边缘状态向中心地带位移,成为我国学习型社会与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载体与途径,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形式。

本书的研究,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坚持以问题研究为导向。这里的关键是能不能发现真问题,精准地抓住真问题,敢于直面、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开展深入的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总结梳理实践经验。只有基于实践,反思实践,经过理性思考,概括提炼实践,才能达到向理性认识的飞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高于实践,指导实践。在这方面,作者长期在一个省级开放教育部门担任领导工作,兼具管理者、实践者、研究者的角色于一身,而且勤于学习,勤于调研,勤于思考,思想敏锐,思路开阔,善于捕捉区域的和全国的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新进展和实践创新成果。可见,具备了主客观方面的基本条件,从而成就了这项研究。

从本书结构内容分析就可发现,作者把文献研究和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梳理出了关于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政策、评估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关于社区教育资源整合、课程开发和管理、数字化学习和社区远程教育、社区老年教育、社区职业教育培训,以及学习型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社区教育等社区教育改革发展中碰到的主要问题,都是一些真问题、大问题、难问题,对社区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者勇于直面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做出必要的理论诠释和概括,体现了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担当。

不仅如此,作者致力于把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结合起来,以理论研究为先导,以理论应用、解决问题为目的,在研究过程中始终注意研究的现实性、针对性、操作性,重视阐明理论应用的路径、策略、方式、载体,很接地气,指导性很强。

在国外的教育理论研究中,有所谓大理论、中理论、小理论之分,这主要以对事物本质的概括抽象程度高低深浅而定,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发生作用影响和指导辐射的范围大小、领域宽窄之分。大、中、小理论之间,也没有一条鸿沟,小理论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可以上升为中理论,再依次上升为大理论。在教育研究的实践中,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企图一步到位,搞出一个高大上的大理论,除了极少个案,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通观本书,作者显然不满足或停留于一般性实践经验总结的层面,而是力求理论概括抽象的程度高一些,力求逼近对社区教育规律性的认识,以期更好发挥对社区教育实践科学指导的作用。现在看来,书中涉及基本理论层面的有关研究,有许多真知灼见,而大部分的理论抽象及阐述,则达到了中理论的深度和高度。

就以社区教育的政策研究为例,作者分别从社区教育的政策界定和功能、社区教育政策的演进历程、社区教育政策的文本分析、社区教育的政策制定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系统的分析,进而就社区教育的政策目标、政策主体、政策措施、决策程序、决策思路等,进一步作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和解读。例如,在论及社区教育政策的制定思路时,指出确立合理的社区教育政策价值向度,保障社区居民自主学习权,追求教育公平正义,服务社会民生和个体全面发展;在论及制定社区教育政策的关键要素时,指出提高社区教育政策的决策水平,构建民主、公开与透明的决策机制,突出教育资源整合的协调机制,明确社区教育政策的分类试点与分步推广。

对于所有这些具有一定深度而又专业的论述,试想作者如果不是兼管理者和研究者的角色于一身,没有勤奋学习、深入思考的严谨作风,没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开阔的理论视野,就不可能具备这样的专长和优势,就不可能把研究做到如此深入的程度。正如作者所言:“本章从社区教育的政策文本出发,探析政策的目的、主体,措施的变化规律和政策制定的一般程序,以期确立合理的社区教育政策的价值向度和逐步形成清晰易行的社区教育政策的体系,为进一步提高社区教育政策的决策水平,构建民主、公开与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完善教育资源整合的协调机制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作者的研究成果,在社区教育同类研究中是属于比较专业的那一种,在深化社区教育研究的征途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三、着力管理决策理论研

究,寻求科学应对之策

书中涉及社区教育管理决策理论,主要有社区教育治理、政策、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站在现代治理理论的高度,对我国社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实践作了阶段划分,分析了特点及内在联系,指出了管理体制经由改革创新从管理向治理演化的向度。作者把开展社区教育初期由教育部门直接主导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垂直型治理模式称为“I”模型,把新世纪以来形成政府统筹、以社区教育委员会为基本形式、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区教育的模式称为“Y”模型,并预测今后的社区教育治理,将会注重在政府指导之下形成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教育治理的“X”模型。指出对于社区教育多元治理模型的构建,应体现以下几点内容: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达成多方协同的目标共识;形成利益分享的资源网络;促进社区教育的专业化建设。社区教育治理的发展方向,必将更加关注通过多中心的公共治理格局来提供质量更高、数量更多的公共服务,政府主要在理念引导、规范制度、目标设置、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

在论及社区教育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构建策略时,作者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搭建信息化平台、探索市场化机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比较周全的思考,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新理念融入分析与破解现实问题的研究之中。

笔者还注意到,作者将社区学习共同体作为社区教育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加以论述。书中将社区教育共同体与社区学习共同体,分为两个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层级的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教育治理的一种创新形式与举措纳入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范畴,而且吸取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对其内涵与意义、推进策略等作了新的概括。

作者敏锐地指出,近几年来,在一些社区教育示范区的示范和引领下,社区教育不断向社区居民的自主学习、互动学习转型发展,学习社团(学习共同体、学习圈)陆续产生成长,成为社区教育自主学习的主体力量。居民主体、社区自治在社区教育中发挥着广泛的基础性作用,成为社区教育协同治理的目标共识和愿景追求。进而指出:实现真正的多元参与下的协同治理,需要建立社区教育治理的协商决策机制、政策保障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监督评价机制,以推进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承办社区教育活动的职能向民间组织适当地转移,通过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办法促进其自治功能的发挥。作者阐明的这些观点,都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维品格。

四、期待继续深入研究,期盼

这项研究日臻完善

关于社区教育本质规律的研究,是一个深层次、高难度的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包括实践、纠错、提升、完善这样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同时,由于社区教育规律的基本矛盾和关系是多维的,故可以从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来把握它们的不同关系。因此,书中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例如把社区教育的领导体制、机构队伍、学习资源等方面的要素归入内部关系规律研究,着重研究社区教育发展与社区居民接受教育服务的关系,这是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探讨社区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研究的是条件性问题,尚未上升到从本体性问题来探讨社区教育的内部关系规律,似觉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社区教育内部关系规律研究,本质上主要解决社区教育和人的发展、特别是与社区居民的发展相互关系的本质联系。可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教育和人的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终身发展、自由发展),社区教育与人的生活(谋生型、发展型、乐生型、享受型),社区教育与人的价值(追求物质生活的利益型人生、追求生活质量提高的发展型人生、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型人生、追求回馈奉献社会的服务型人生),从成人与成才的关系等方面深入加以研究。二是社区教育和底层民众、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关系,以揭示社区教育最具人本性、人文性、全纳性、包容性、普惠性的本质特征,它迥然不同于精英教育,社区教育不是以筛选与淘汰为前提的拔尖教育,而是补短板、促公平的平民教育、草根教育、兜底教育,是不让一个人变差、不让一个人掉队的教育,是让每一个普通人、底层民众成人的教育。三是研究教育者与学习者、管理者与学习者、学习者与学习者,以及社区教育学习的生态圈里面,各种角色之间错综复杂、相互作用影响的关系,最后作用于社区居民素质的结果、成效。这样处置是否更为符合所谓内部关系规律的研究逻辑。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人的发展不仅和社区教育有关,也和一般教育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有关。所以,从本研究主题出发,应该更加重视社区教育对人、特别是对社区居民的发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与影响,这些作用与影响所能达到的范围与程度,而不能把一般教育或其他类型教育的作用和功能误读为社区教育的效果。

在学术研究的语境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理论创新、理论繁荣的根本之策。相互之间的讨论、争论、切磋,都是正常的、必经的过程和路径。这种讨论不一定有对错之分,但可以帮助和促使人们的研究和思考更为缜密,有利于理论走向成熟与完善。

总的看,《转型发展中的社区教育问题研究》,堪称沈教授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转型期,深入思考和研究社区教育实践和理论的一部力作,可喜可贺,希望再接再厉,期待更新佳作问世。

以上所言号称书评,可能作为一种互动讨论的感言更为合适,欢迎作者、读者批评指正。

陈乃林

第13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 自治机制 制约因素 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84-02

一、社区概念及其类型

所谓社区主要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由一定的人群、一定的地域、一定的生产或生活设施、一定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以及居民的社区意识等等要素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是以聚落作为自己的依托或物质载体的。根据地域型社区划分法,可以将社区划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集镇社区。

二、社区自治的基本内涵

社区自治的含义可以概括为: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和实现自主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建社区体制,优化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即人事自治、财产自治、财务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务自治、协管自治。

三、城市社区自治机制形成的制约因素

中国城市社区机制在实际形成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共同的制约因素:

1.政府社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社区管理体制是国家对社区普遍性治理的体制,是社区内部事务治理形成的基础,它包括政府治理社区的组织构成、职能与权力配置。中国政府社区管理机构主要是条、块设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层面的社区管理委员会为块,各级政府中与社区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为条,其中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机构是社区建设的负责单位。这一机构设置基本上能适应城市社区治理的需要,但是,在政府块的层面,如何协调各个同时受上级职能部门指导的本级职能部门的社区管理工作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社区治理制度、资源和价值建设滞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机制的形成需要制度、资源和价值的有效保障。由于城市社会结构变迁、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治理的发展,目前的城市社区治理制度都处于探索、建立、调整的过程中,相对社区治理的需要来讲还不是很完善。社区治理需要相应的物质资源支持,可是,中国社会建设总体投入长期不够,社区建设无法获得大量财政拨款,社区缺乏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力,社区内部公共物质资源有限,社区面向社会的资源动员能力较低,所以,社区治理尤其是自治所需的物质资源十分短缺,制约了社区合作治理的开展。社区价值是社区的灵魂,它决定方向、控制制度、制约行动、凝聚资源、创造成就。以人为本、和谐互助、全面发展、自由自主等价值的实现是社区合作治理的深层目标,社区决策要服务这些价值,社区制度建设要贯穿这些价值,社区居民要实践这些价值,社区发展要实现这些价值。

3.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不仅限于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合作,社会力量也是重要的合作者,并且,它参与合作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政府和社区的角色、功能定位。在三方合作中,政府主要负责对社区的普遍性治理和地方性治理的宏观规划、指导与规制;社区组织和居民落实国家的普遍性治理、具体组织社区的地方性治理;而社会力量主要直接参与社区专业化服务和公共资源的提供。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为社区提供市场化服务,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或非营利;提供资源或捐赠。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非营利组织数量、种类和资源条件有限,社会捐赠文化和机制处于建构之中,社区内部组织募捐能力较低,社会为社区提供专业化公益服务不足,国家和社区不得不成为力不从心的社区服务生产者,影响到国家和社区治理角色的到位以及三方的正常合作。

四、创新城市社区自治机制

1.合理划分社区及其规模。创新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依据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的实践看来,社区的划分方法和规模调整因地而异。过去居委会的运作状态已经明确地显示,如果将社区所辖区域定位于现有居民委员会,将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重新整合,各类生活要素在狭小的空间内也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损耗,也不利于新形势下城市的整体规划。如果将社区所辖区域定位于街道办事处,则又有可能续展居委会的行政化,与街道办事处融为一体,成为街道办事处的附庸,社区自治的最终目标会有遭受夭折的危险。

2.明确社区政府职能。在社区自治机构体系构建的同时,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的职能,明确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责任,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政府力量的有所为包括:(1)政府力量回归本位,转变力量行使的方向和明确行使的范围。政府力量应主动调整自身与社区自治机构之间的关系,将现实中两者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调整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2)政府力量授权给社区自治机构。包含有政府责任和权力的让渡,伴随着这种授权的是实质性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所授之权即让社区居民真正能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权力。(3)政府应履行好护航角色。护航一方面体现为对社区自治机构的护航,政府应通过必要的制度约束其他社区组织对社区自治机构的侵权行为,为社区自治机构与社区居民的社区管理实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另一方面护航更体现为对社区居民利益的护航,对社区自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依法监督,防止社区管理事业的偏向,更要防止社区自治机构可能存在的对社区居民利益的侵害,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权利。

政府力量的有所不为包括:(1)社区自治机构的权力除自治权、监督权外,还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因此,要防止政府将协管变成“单管”,即变相地把行政事务全盘转嫁给社区自治机构。即使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社区自治机构办理,也需要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赋予社区自治机构必须的权力和提供必要的资金。(2)除对社区自治机构必要的依法监督外,杜绝政府对社区自治机构的各种行政性摊派事务和名目繁多的考核,严禁干预社区自治机构开展各项自治活动等。确保社区自治机构的工作更多地服务于社区居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以培养和加强社区居民群众对自治机构的认同。(3)严禁政府力量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社区自治机构的经费和财务,或强行上收、分成社区自治机构通过社区服务所得用于社区公共事物投入的经费等等。

3.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架构。(1)权力机构――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内每户居民家庭最多派一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代表参加的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唯一权力机构。在实践中,也可采取居民小组或门栋推选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的形式,但推选出来的人数和代表性应和户代表参加的形式相差无几。居民代表会议的基本权力包括:讨论决议社区发展计划;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社区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对社区资产实行监管;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和居民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对居民委员会、社区内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举居民议事会、居民委员会成员。(2)议事机构――居民议事会。居民议事会是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机构,其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居民议事会受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闭会期间和授权范围负责居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商议社区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接受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的监督。(3)执行机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居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决议,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负责,接受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的监督。

4.建立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水平。由各级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相关部门要制定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实行以事定费、以质定酬的公共服务经费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鼓励民间资金投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各级政府根据服务的质量,可视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对社区公共服务投入的最低经费标准并形成正常的增长机制。

5.完善居民参与机制,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完善社区自治机构体系和社区中介组织,给居民参与提供一个组织化的舞台;同时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给居民参与提供一个制度化的保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转变社区居民的观念,树立“服务邻里,服务社区”的理念,倡导创建学习型社区,以学习型社区作为公民参与的立足点,由此培养社区居民的团队精神。

6.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在政府项目资金、社区工作经费和居民公益设施中统筹解决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和场地,保证社区社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收稿日期:2011-06-18

作者简介:张梅燕(1978-),女,江苏丰县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美]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2]王思斌.社区建设中的中介组织培育[J].中国民政:理论版,2001,(1).

[3]夏国忠.社区简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

第14篇

1.1注重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世界上一些国家环境管理主体已由政府单一行政管理模式转向政府、企业、公众多元管理模式。人们从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中明白一个道理,环境问题并非可以依靠技术措施或经济手段就能彻底解决,单纯依靠政府也解决不了问题。人们习惯于政府制定的各种环境政策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和治理,但是政府的环境管理很多情况下是从政府自身角度出发,对公众意愿往往缺乏全面考虑,而且长期以来环境管理是将公众排除在外的。没有公众参与的环境政策,不可能做到充分尊重公众的环境权利,因此必须扩大环境管理的主体范围,使公众有权参与环境政策的决策。多方参与就是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是除了政府以外,发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作用。公众参与必须赋予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必须公开信息。同时政府职能角色需要转变,从单纯管理者转变为管理兼服务者,从面对问题转变为面向对象。除了赋予公众参与权,还应当鼓励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发挥其监督立场中立、公益作用。

1.2发挥社区自治管理功能

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以其权威性和宏观性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管理成本高,政府从上至下多层次的组织架构治理成本高,尤其广大农村地区,污染类型为面源分布,政府治理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针对性差,由于决策层距离基层社区很远,无法体验基层的切身利益,同时来自基层的信息通过逐级上达往往不全面和欠准确,因此制定的政策容易脱离实际,相关决策缺乏科学性。三是腐败行为难以完全避免,环境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往往可以归咎于失职,惩罚成本较低。四是弱势群体利益难保障。社区自治模式就是依靠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的关系,自行组织和管理社区资源,与政府治理模式相比,具有治理成本低、针对性强和弱势群体利益容易得到保护的优势。城镇环境管理要发挥社区自治的管理作用,应该利用广泛的群众基础实现地方自治管理。环境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所以应通过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调动群众,让群众有机会参与环境治理。社区自治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政府权力的分配,因此应通过立法途径明确社区自治管理的权力范围。

1.3借鉴国外成功管理模式

日本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曾经非常严重,但经过治理环境状况大为改观,除了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很值得借鉴的是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自主行为。政府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之间通过谈判签订环境管理协议,由于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自愿和需求,该协议一旦签订,遵守率可以100%实现。而且协议遵照循序渐进原则,消除了不确定性,有利于投资者长期投资。

2结语

第15篇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民主社会

一、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是我国城市治理的最小单元,也是公民参与这一民主形式最基础最直接的发生地。社区治理运作存在两种推行方式,一种是以命令行事、自上而下的直接推行方式;另一种是由下而上的启发,通过居民共同讨论、共同思考而解决社区问题,从而促进社区发展的间接推行方式[1]。准确的说,前一种推行方式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社区管理,而“社区治理”的主体和手段应该是多元的,而且治理本身是一个动态且持续的过程[2]。因此社区治理是指通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手段对社区内事务进行持续改进和动态协调的过程。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这一概念达成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对于社区治理及公众参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不断深入,我国社区治理的情况也逐渐从最开始较单一的部门管理、由上而下的推进模式逐步走向公民参与治理的新局面。

对于公民参与的定义从行政管理学和社会学都有侧重点不同的定义,本文论述的社区治理层面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在社区事务范围内为谋取社区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切行为。公民参与可分为政治性参与和非政治性参与。前者是指公民参与国际政治事务或与本社区政治权利归属相关的事务,例如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等。非政治性参与则是指社区公民参与非政治性事务的管理活动,涉及事务的范围较广,占了社区公民参与活动的绝大部分,笔者将其按照参与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五个层级:执行居委会强制决议(如遵守社区规章、执行社区安全条例等),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如帮扶困难户、参与治安巡逻队、参与社区绿化行动等),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如向居委会提出工作意见、给社区活动提出建议)、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如参与楼长或居委会职务的选举、参与居民会议、参与社区规章的讨论制定等)。

然而在社区治理中推行公民参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目城市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推广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的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客观的分析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遇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改进建议,对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实现还权于民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就目前北京市某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66份,其中有效问卷417份,主要涉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广度、效度等几个方面。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目前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民参与积极性呈现梭型布,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根据调查问卷所反映的数据分析,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呈现出梭型的分布――完全没有积极性的人群、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和积极性很高的人群分别占据了接受调查样本的17%、57%和26%,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占了受调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时,在问卷进一步的参与社区治理动机问题中,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普遍选择“作为社区的一份子自愿加入”(占78%)。而对于完全没有积极性的样本群体,未参与的动机不一而足,占比重最大的是“不知如何参与社区的活动”、“日常没有参与时间”两个选项。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的大部分公民都有通过宣传、动员和优化活动形式等措施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而其参与社区活动的障碍主要是宣传力度的欠缺和客观的时间问题。

第二,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年龄划分明显,缺乏年轻群体的参与。在调查中,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主要为55岁以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为小学及以下。45岁~55岁年龄段中有少部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而25岁~45岁年龄群中,仅有7%的居民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由此,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还是以临退休或已退休的老人为主要群体,年轻人及上班族对于社区治理活动参与非常少,这就造成了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和可参与活动的有限性。采取何种方式调动年轻群体参与社区治理,如何协调社区治理活动与公民日常生活工作的时间,应该是后续社区治理活动开展时关注的重点。

第三,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有限,普遍停留在浅层面。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普遍停留在执行社区决策、参与社区组织的普及宣传活动、加入社区志愿者活动等较浅层面的内容。而对于社区管理制度的制定、社区治理行为的监督等深层次活动涉及的很少。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来自社区服务中心活动开展比较少,动员困难;另一方面也由于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集中在高领退休人群,此类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乏相应的深层治理意识。不论是社区服务中心,还是社区居民,目前只有将公民作为社区治理“志愿者”的意识,而非作为社区治理“主人翁”的意识。

三、加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建议

第一,社区加强宣传动员、改进参与形式。目前社区的软硬件资源主要集中在健身、养生和娱乐等方面,社区管理部门应该结合现有资源,通过视频展示、印刷宣传册、张贴海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有效调动积极性处于中间层级的居民参与治理。社区在推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除了增加针对中间人群的动员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已有治理活动的参与方式宣传,减少居民因为缺少信息而无法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年轻居民缺乏参与社区治理时间的问题,社区服务中心需要优化和简化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动形式,丰富拓宽参与渠道。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等在线参与的方式,将参与时间和参与地点灵活化,为年轻居民提供参与的可行性。

第二,增强社区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反馈。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进过程,随着近年来政府除了初期的调动参与积极性,在公民参与后,社区针对公民参与的内容进行及时的正面的反馈和回应也是很重要的刺激。及时、透明、正面的反馈,可以有效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积极性,拓宽公民参与面。后期的及时反馈与回应与前期的动员宣传可以形成一个社区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这样有利于公民与社区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合作、互助关系,并且有助于帮助参与公民在心理上从“志愿者”的角色转变为“主人翁”的角色。

第三,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等渠道对于公民意识进行深化。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除了参与的广度不足外,参与程度较浅的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关注。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参与活动的类型由浅至深划分,可以分为执行社区决议、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活动、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定等五个层面,而就目前调查数据显示,公民参与的内容普遍停留在第一和第二层面,后续三个层面基本没有涉及。这种现象与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素质有关,由于参与治理的公民普遍为临退休老人且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对于参与社区治理的认知也基本停留在响应组织号召这个层面,缺乏对于民主原理和过程的了解。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媒体针对广大的受众进行广泛层面的价值观宣传,逐步推动公民参与内容的深化,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我们应该重视高等教育的作用,通过政治、哲学等课程的开设,给将来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树立相应民主意识,使其既要服从自己的国家,又要有理性的民主素养。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