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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造价管理;可视化管理;造价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87-03
1前言
如何让房地产造价管理更加直观,实现可视化管理,如何让决策层更方便管理造价,造价管理人员该如何做,造价工程师该如何做?这些问题常困扰房地产业决策层及管理人员,而这些正是笔者要在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本文阐述的可视化管理主要是关于成本预测及进度款(现金流)管理。
房地产造价管理及造价工程师职能管理等方面已有许多文章进行过讨论,但大多数文章都没有关于具体操作的描述,本文内容更侧重对房地产造价可视化管理及工程师职能管理做一个系统的可操作性论述。
2房地产造价管理及造价工程师的现状
纳帕地产是一家主要从事精装别墅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公司,项目涉及北京、昆山、武汉等地。现以纳帕地产昆山项目为例简要描述一下房地产造价工程师的现状:纳帕地产昆山项目设一合同预算部,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下设土建造价员3名,安装造价员2名。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的成本预测、招标、合同、进度款支付、材料认价、签证核实、工程结算等。造价工程师的职能主要为编制工程概算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细化,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近期使用材料配合物资部进行询价及编制价格确认单、按工程部签认的月形象进度编制工程进度预算书提供月进度款支付依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变更进行签认,编制工程结算书。
3存在的问题
经过半年多的参与,由于进度款的支付、材料认价、工程签证贯穿了整个工程。这三方面历时长,涉及人员广,工作复杂繁琐不易管理,所以,本文从这三方面进行叙述,分析常见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进而实现房地产造价可视化管理及造价工程师职能管理。
3.1进度款,计算繁琐,疲于应付,无暇其他
月进度款公司流程为:施工单位提出形象月进度表,工程部按照实际发生的内容审核,然后交与相关人员进行相关预算书的编制,完成月进度款审批表。但由于施工方的完成节点不是完整的段,预算人员无法利用以前编制的预算书,只能重新进行工程量计算,房地产涉及的施工单位很多,施工内容也非常多,这部分工作占用了预算员的大量工作时间与精力。另外,由于每月发生的工作量,财务部也不能事先有个预判,对资金的准备不能做到合理到位,不利于公司总部对现金流进行合理分配。
3.2 签证,归档简单,总量失控,无法预判
一般来讲,房地产项目的变更签证会比较多,原因多种多样。设计图纸不完善、市场的变更、客户群意见的反馈、现场施工情况的改变等等,其流程一般为施工单位提出签证表单,工程部与预算部现场认可,各部门签字归档,结算时计算汇总。这样的流程往往会造成施工现场不合理签证非常多,公司高层只有在结算时才知道签证到底花去了多少钱,常会出现严重超预算的情况,总部更无法对工程造价有个提前的预判,往往也就无法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控制了。
3.3 材料认价,重复认价,工作繁杂,效果甚微
材料认价流程一般为施工单位提出材料认价单,工程部确认品牌规格型号、物资部进行市场询价,预算部确认价格,相关部门审核签认。看上去很完善的流程为什么有麻烦?房地产项目一般有多家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相似项目施工,为尽可能少地承担了价格波动风险,施工单位并不是将合同中所有可能用到的材料价格一次性进行认价,而是随着施工过程逐步提出。当进行到该项工序,才对将要发生的材料提出材料认价单。而每家施工单位进场的时间不同,使用材料的时间也不同,市场价格又不断变化,所以每家提出材料单的单价不同,认价也不同。这对物资部的询价,预算部的核价都带来了大量重复劳动。2008年钢材等材料价格变动很大,房地产商更多地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
4解决方法浅探
造价管理的最根本目的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所以造价管理人员应将最主要精力放在成本预测、成本控制上而不应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下功夫。
4.1 成本预测
成本预测应包括项目成本测算及现金流预测,重点在现金流预测,所以不应简单地按图纸算出工程预算就算是成本预测了,那样的预测只能给决策人员提供一个项目投资比采用指标概算更准确的决策支持,不能让管理人员对成本控制有实际指导意义。现金流预测结果准确与否,决定企业决策层能否制定出更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可如何做出准确的现金流计划?我个人认为还得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做好施工图预算,即项目成本测算,翔实的预测成本数据能对现金流计划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是制度的变革,当然还需要各部门配合。制度变革体现在进度款支付方式的改变,传统的进度款支付方式一般是如上文所描述的按月形象进度进行支付,现要改成按工程节点进行进度款支付。按节点支付工程款,我们要求预算人员的成本测算按节点进行计算,只要施工单位完成到该节点,由工程部验收签认后,真接按节点的工程预算额约定比例支付,工程完工后再结算。
这样做及设置节点有几个好处,既不必担心施工单位故意拖延工程进度,他只有完成节点才能拿到工程款,他比我们更关心进度;同时造价工程师也不必再做这些繁琐而无意义的劳动,可以节省更多精力做造价管理工作;而对公司管理层而言,对工程款支付也会心中有数。设定节点原则,一是时间要求:原则是不能太长,施工单位太久拿不到工程款,会影响实施效果;也不能太短,这样工程款支付过于频繁,对房地产公司也不利,一般应设置成接近于月进度款支付时间点,这样开发商及施工方都能接受;二是内容要求:节点设置要求应清晰明了,便于确认。节点犹如里程碑,如采用基础结构完工,结构封顶等等,无论是谁,都能很直观地知道进度款将要支付的大致时间及进度款数量,很方便领导层进行现金流分配。
在设置好工程节点,并按节点完善施工图预算,改变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这些工作做好后,还不能开形成可视化的图表。对管理层而言也不能对现金流进行很好的预测,因为不知道每个节点大概什么时候完成,以及在某一时间点上有多少工程完成节点,这需要配合。主要是要求工程部提供按节点制作的时标网络计划图,这样就可以很好地与预算部做的节点施工图预算衔接上。只有将资金支付计划置于时标网络图上,决策层一目了然就能看到现金流的使用情况,这样才能算是可视化的造价管理。
4.2成本控制
这里讲的成本控制主要是关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因为这一部分的持续时间比较长,管理也比较复杂,管理不善对工程的影响也很大,如何对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进行控制?还应从两方面进行描述:一方面是讲对变更签证的管理,一方面是对材料认价的管理。
在上文中提到在纳帕地产预算部没能很完善地处理好这些问题,显得有些被动。谈到对变更签证的管理,好多公司的预算部门都是对现场发生的情况只是做一个记录,因为变更不变更,需不需要签证都是工程部的事情,好像与预算部没太大关系,只要确认其确实存在并将发生的金额在竣工结算时汇总到结算书中就行了。预算部如想最终控制好施工成本,必须做好变更签证这一块。因此,当每份签证单发生后,由相关预算员做好签证金额计算并对同一项目进行累计。如累计额超过一数额,则预算部上报公司管理层,由管理层招集工程部,设计部、预算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看是否是设计上出了问题,是否要重新设计,还是工程部管理上出了问题,或是现场情况特殊。通过更改设计或改善现场管理使得签证费用可控,而不是让签证管理流于形式。
另一部分是关于材料认价的管理,事前控制要比事中及事后控制容易得多,所以对材料认价的管理应放到招投标环节中去。如何在招投标环节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管理,涉及到多部门配合及合同文本的重新设计,如它要求设计部门在图纸出来后同时列出工程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技术要求,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品牌,并将之附入招标文件中让施工单位在同一技术要求及品牌下对各材料分别认价。同时,材料部进行询价,其结果用于与最终中标单位各种主要材料价格签认,这样主动权在业主方,如在施工过程中认价,价格如对施工单位不太有利他就会拖延或不签认,这样会造成认价难度有时还会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主动权在施工单位。
5造价工程师职能管理
从造价管理的角度来看,造价工程师最重要职能是配合管理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还是从进度款、材料认价、工程变更签证三方面进行描述。
5.1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如要达到造价控制的目的,这就要造价人员能按与工程部协调的各个施工节点并做好节点概算,不必要求精确。因在施工前的时间会很短,既要确定施工节点,又要将各结点的工程造价计算出来,工作量不小。为给造价人员合理的时间分配,不必将整个工程的施工节点预算造价计算出来。此间,工作重点是在节点的合理设定,并完成时标网络图,匹配好节点概算后,决策人员对现金流就有了感性的认识。随着招投标进行,在每项目合同签定后,造价人员只须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确认的进度计划重新规划节点时间点,并将合同中商定的每个节点的合同金额标注在时标网络图上,替换掉以前的节点概算内容,这样工程款的实际支付就显得更加明晰。如果施工单位的进度提前或推后,这时要求工程部在施工单位每完成一节点时就调整一次时标网络计划,使得后续的节点进度相对准确,决策层就能一目了然下一期的现金流计划。造价人员结合合同,按工程部节点核定单,直接填写进度款报审表就完成进度款审核的内容了,简单、易操作。
5.2签证
为保证与签证管理步调一致,这就要求造价人员做好基础工作,不单单是现场确认签字就完事了。要求每一份变更签证下来后,即刻完成工程变理费用单,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累计,达到一限额时(由造价管理人员定,如假定为5 000元),做好分析表,上报上层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召开各相关部门碰头会,决定修改设计或重新组织现场管理等。
5.3材料认价
如要达到上文中描述的材料管理要求的话,造价人员要多做部门间联系纽带作用。材料认价的工作涉及多部门,如公司管理层将材料核价权交给造价部门,由造价人员敦促设计部门在图纸出来时,相应提出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由工程部根据现场及公司相关要求提出材料的品质要求、品牌并放入到招标文件中,同时由物资部进行市场询价。造价人员要在这三部门间多穿插沟通,取得物资部门询价资料后,交由招投标负责人与投标单位进行主要材料价格谈判核定。
6结论与总结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新发展战略,其核心贯穿了“以人为本”极赋有人文主义精神的治国、执政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地方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首先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其次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地方政府还应在三个方面进行理念更新。一是调整政府职能的“价值观”。如何更好的为社会、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因此,地方政府应注重提供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将地方财政投入的重心转向公共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二是树立利民便民的“服务观”。地方政府部门要改变以往“朝南坐”的工作作风和方式,主动“朝北坐”,“朝老百姓坐”。要消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坚持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建立注重社会效果和公众满意程度的地方政府政绩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不仅要看GDP的增长,而且还要看经济社会是否得到协调发展,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是否得到提高;要将为民服务,为民执政作为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把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努力建设一个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是政府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反映着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政府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和转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关键是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是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转到为企业服务和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进一步放开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真正变管理为服务,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等微观经济活动,要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
二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机制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政府的影响要越少越好,政府应远离直接配置资源,不要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要从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变为监管者。同时,应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氛围。
三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地方政府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应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危机管理意识,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同时,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政策支持的重点、财政保障的重点要进一步向社会事业、公共事业发展倾斜,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倾斜,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倾斜,向扩大社会就业、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倾斜,切实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四是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关系上。地方政府要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将政府所承担的某些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担。同时加大规范和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养人”和收费两个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健康发展。通过处理好上述“四大关系”。加快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上来,特别是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社会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
转贴于 三、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
政府管理方式,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为贯彻管理思想、执行管理功能,提高管理功效和实现管理目标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方法、手段、技巧等的总称。政府管理方式是实现公共管理理念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保障。在政府管理方式上,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这种“指挥式”、“控制式”的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地方政府面临的不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国内市场,而是一个强调法律规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开放的世界市场。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尤其是管理方式必须从“管”字当头的控制型政府管理方式向立足于服务和监督的服务型政府管理方式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不仅要参照WTO规则和精神,而且也需要顺应国际公共管理改革的潮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外国有益做法。当前发达国家城市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通过这一途径来改变长期以来政府管理的方式,以提高政府治理的整体水平。无论是公共服务社会化,还是建立“服务型政府”,都应从以下十个方面入手,使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方式能够体现国际潮流和改革的前瞻性:(1)增强服务意识。加入世贸组织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如何适应WTO规则,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从过去“直接管理经济”逐步转变为“服务于经济”尤为重要。只有“服务式”管理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开放性的世界市场。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尤其要为企业应对WTO 的挑战提供良好的外部服务,比如,给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使企业充分了解和利用好WTO过渡期条款。同时,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国内外市场动态等信息,为企业判断市场走向,开发新产品提供服务,帮助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为企业尽快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外部环境。此外,政府还要为国民以及外商服务好,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经商办企业。(2)积极发挥政府导航者作用。政府不应是无所不在的划浆型政府,而是能够制订合乎公平合理游戏规则的掌舵型政府;政府的主要功能不仅是服务的提供,更重要是确保服务的持续。(3)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政府应提供有效的意见管道,鼓励民众关心并参与公共事务,将民间力量导入社会发展的网络之中,形成共同治理结构。(4)形成公共服务的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意味着活力,竞争有助于公共服务品质的提高。地方政府应抛弃公共服务的独占心态,鼓励民间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以此刺激政府改善管理,提高质量。在公共服务主体上,不搞一刀切,而是从实际出发,能够由私人和非盈利机构承担的就交给它们去承担,反之,则由政府来承担,发挥政府(公共域)、企业(私人域)和社会(第三域)三方的积极性。政府在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时候,可以把某些事项转让给私人部门,也可以转让给非赢利机构,三类组织承担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实现彼此的优势互补。(5)政府运作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政府固然要依法行政,但并非事事受制于法令规章,地方政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依据,在合法范围内,行政人员以达成目标为指引,发挥创意,以弹性、有效、便捷的方法完成任务。(6)以顾客为导向。政府以创造民众利益、服务民众为目的。用市场的观点来说,就是针对顾客的需求来提供服务。因此,地方政府应以顾客为导向,检讨并改变传统服务生产和提供的方法,建立顾客回应系统,倾听顾客的意见,满足顾客的要求。(7)政府财政应强调如何开源,而非一味重视节流。传统财政理论强调节约开支,未来的地方政府要强调如何增加利润的观点,政府部门应发挥企业经营的精神,进行有效的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解决财政困境。(8)前瞻性政府。事先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要重视战略思考和长期规划,能够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出妥善的对策。(9)分权化的政府。地方政府要讲求分权的管理理念,授权下级政府或派出机关发挥因地制宜的功能,对内讲求参与管理,授权于下级,通过集体努力提高行政效率。(10)市场取向。未来的地方政府是积极、主动、非官僚化的,它运用市场的力量,鼓励民间扮演过去政府承担的部分角色,使民间机构共同分担营运的风险,协助政府处理公共事务,促进政府机关提高行政效率。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公共政策、法规和行政过程的透明度
政务公开是指公共部门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抄录、收听、观看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公共部门所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依法对公共部门权力运作进行监督。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我国地方政府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行政效能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当前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对策和措施:在信息公开方面,刚刚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还应当及时、便民。这项规定在全国省级政府中首开其例。上海市认为,在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法治政府是基础,而信息公开、透明又是法治政府的基础,建立一个信息透明的政府刻不容缓。
1.在思想层面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关联度大,影响面广的行政改革,它涉及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由于传统思想观念和权力作用的影响,政务公开会受到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能与非本能的抵制和阻碍。因此,需要地方各级公共部门领导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抛开应付式的政策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意识,为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思想认识氛围和工作环境。
2.在技术层面上,继续推进政府上网,整合政务公开各种技术形式的功效。要加强政务公开部门对地方政府上网工程的领导权,尤其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内容规范和管理;要不断提高和深化政府信息网络建设,不仅要静态地公布政务信息,而且要加强动态政府的上网,实现政府职能上网,建立真正的电子政府、智能化政府;要加强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反病毒、反黑客技术,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进行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保障政务信息网络的规范安全运行。
关键词:功能性消化不良;六味地黄丸;多潘立酮 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是消化科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国内统计为19.8%[1],是指没有明显器质性基础的具有上腹痛、上腹饱胀不适、嗳气、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症状,临床上被视为难治性病例[2]。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自2013年3月~2014年2月门诊65例功能性消化不良的患者为研究对象。符合罗马Ⅱ诊断标准[3]与《内科学》(第6版)FD诊断标准:①上腹痛胀、餐后饱胀、早饱、嗳气、恶心呕吐、反胃等不适症状中至少1项呈反复发作≥2个月;②1月内经胃镜、B超、X线检查排除食管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或糜烂、胃新生物和肝、胆、胰等脏器器质性疾病;③排除糖尿病、结缔组织病等全身性疾病及精神病;④无腹部手术史。
65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其中研究组33例(男13例,女20例),年龄28~55岁,平均(31.05±11.13)岁,病程6~73月,平均(24.09±12.33)月;对照组32例(男14例,女18例),年龄25~59岁,平均(32.31±12.05)岁,病程6~66月,平均(26.56±11.28)月。两组在年龄、性别、病程上的差异无显著性,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研究组使用六味地黄丸(水蜜丸,北京同仁堂)30粒,2次/d,同时联合使用多潘立酮(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10mg,3次/d;对照组单用多潘立酮(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10mg,3次/d治疗。两组疗程均为4w。治疗期间均停用其它药物,戒烟酒及辛辣食品。
1.3 疗效评价标准按照上腹不适、上腹胀、早饱、嗳气、恶心或呕吐、失眠等6个主要症状,各症状采用1~3级评分,并计算患者总评分进行病情评定。其中1分为无症状或偶有症状表现,2分为常有症状,3分为每日均有症状并影响社会功能。
治疗结束后按照评分减分率评定疗效,减分率=(治疗前总评分-治疗后总评分)/治疗前总评分*100%。减分率≥75%为“痊愈”,50%~75%为“显效”,25%~50%为“有效”,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两组疗效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在连续治疗4w结束后,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0.91%(30/33),与对照组(81.25%)相比,两者具有显著性差异(P
2.2两组副反应比较两组均未见明显的药品不良反应。两组在治疗前后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均未见异常。
3讨论
FD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尚不明确。早年国内外学者指出生物-心理-社会的发病模式,三因子既独立存在又相互促进[4-5],现在多数学者认为是胃肠运动障碍、神经系统与胃肠激素以及精神心理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6]。本文从祖国医学的角度结合现代医学的胃动力观点,对FD进行了临床观察。观察结果表明,六味地黄丸联合多潘立酮治疗FD的总有效率为90.91%,比对照组单纯应用多潘立酮治疗(总有效率81.25%)相比,具有显著性差异(P
FD患者伴有胃肠运动障碍的理论,已经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可,并在临床使用胃动力促进剂(如多潘立酮)治疗,取得了一定的疗效。按照祖国医学的观点,FD是因为脾胃虚弱导致的脾气不升、胃气上逆的结果,治则以补中益气汤加减。
当然,FD的病因复杂而未确定,六味地黄丸的使用,是否具有人群中对传统医学认知的“安慰剂效应”,还未可知。这需要更大样本的临床疗效观察给予支持。
参考文献:
[1]平丽,李瑜元,聂玉强,等.体检人群中功能性胃肠病的患病调查[J].中华消化杂志,2002,3:190-191.
[2]Drossman DA. Diagnosing and treating patients with refractory 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s[J].Ann Intein Med,1995,123(5):688.
[3]王吉耀.内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457.
[4]李渝元 功能性胃肠病的精神心理因素及治疗[J].国外医学?内科学分册,1998,25:105
内容提要: 一方面,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侵权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界定标准,而应以归责原则为界定标准,即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配套设施”。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民法学者对这一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不法行为能力说”和“侵权行为能力说”。前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既包括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也包括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能力。[1]后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仅包括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不涉及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2]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争议,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学者们对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见解;另一方面,学者们对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缺乏准确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将对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予以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并探讨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完善。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以其他民事责任为考察中心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首先需要探讨如下问题:民事责任能力是否适用于侵权责任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责任能力解决的是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精神病人、痴呆症人及其他心智能力有障碍的人)是否需要对其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之问题,因此上述问题也可以表述为如下两个更为具体的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二是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情形中,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缔约能力本身就包含了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当事人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不能生效,从而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缔约能力解决的问题,既然民法已经对缔约能力作了明确规定,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缔约能力并不能完全覆盖违约责任能力。不具备缔约能力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就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由法定人代其订立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若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债务,就需要确定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被认定为不具备足够的识别能力从而不构成过错,那么他不会因为自身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违约责任,[4]不过,他却需要对其法定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的通说。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第1句的规定,债务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需要对其作为履行辅助人的法定人的过错负责。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224条亦有类似规定。[5]《瑞士债法》第101条虽然仅规定债务人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负责,但很多学者主张将该条类推适用于法定人之过错。[6]《日本民法典》对此虽然未作明文规定,但日本民法通说亦认为债务人须对其法定人的过错负责。[7]在此种情形中,法定人的识别能力弥补了被监护人识别能力的不足,使其能够成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其二,如果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责任的成立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此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识别能力的欠缺不妨碍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如果由法定人代为订立合同,无论采何种归责原则,不具备缔约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无缔约能力人成为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限于上述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人同意即可缔结超出其行为能力限度的合同(法律行为),从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债务人。该债务原则上应由法定人代为履行,此时法定人如有可归责的违反债务之行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如果事实上是由债务人自己履行,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债务人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违反义务,法定人要么因其懈怠、要么因其轻率而具有过错,依据债法上的履行辅助人和法定人过错之归属规则,该过错也应该归属于债务人。除此之外,还存在“事后无缔约能力”之情形,即某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生效后因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此时,也不能说该当事人必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仍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需要对作为法定人的监护人的过错负责。当然,如果事发突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不知道债务人已丧失行为能力从而自己已经成为监护人或者虽然知道自己成为监护人但根本不知道被监护人曾与某人订立合同从而未及时履行债务,则监护人就没有过错,被监护人无需依过错责任原则对其履行迟延负责。
总之,缔约能力并不能解决所有涉及违约责任能力的问题,无缔约能力人并非一律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以外的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缔约能力更是鞭长莫及。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承担以及依据什么来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之问题仍然需要一个有别于缔约能力的理论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可能承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责任。[8]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也值得商榷。其理由如下:
(1)所谓“不当得利责任”是一个不太精确的表述,它实际上包含了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和该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当得利债务在性质上并非民事责任。因为不当得利并不涉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仅涉及对客观利益关系的考量。它关注的是“结果不法”而不是“行为不法”。只要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客观不法状况,即本应属于甲的利益无正当原因地处于乙的支配之下,就构成不当得利,[9]受益人就有义务将所得利益返还于对方,此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而非责任,在法律上也不需要考察受益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唯一涉及受益人主观状态的情形是:受益人如果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正当原因,则应将其受领时所得之全部利益或知悉无正当原因时现存之利益及附加利益一并返还;反之,如果不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正当原因且所得利益已不存在者,不负返还义务。在理论上,上述两种情形往往分别被表述为“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与“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10]或者把前者称为“加重责任”。[11]那么,此处所谓的“责任”究竟是否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责任?在学理层面上,上述对于善意受益人与恶意受益人区别对待的规则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其一,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自受益人知道其无正当原因受益时成立。据此,恶意受益人要么自取得利益时起成为债务人,要么自事后知道其取得利益欠缺正当原因时起成为债务人。无论如何,在恶意受益人成为债务人后,债务的标的物即为所得利益,若所得利益在此后丧失以至于最终不能返还给受损人时,则构成债务不履行,其需要向受损人支付与所失利益相当的价额,此即所谓“加重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不履行之责任。[12]善意受益人直到受损人向其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才知其无正当原因受益,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也自此时成立,其范围自然仅及于现存之利益,因为债务的效力不能溯及地发生,此即所谓“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而不是民事责任。其二,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自受益人获得利益时成立。据此,如果受益人知其无正当原因受益而未妥善保管该利益致其丧失,则受益人须负债务不履行责任,此即所谓“加重责任”。如果受益人直至受损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才知其无正当原因受益,此前一直以为自己是该利益的所有人,可对之为任意处分,即便因保管或使用不慎而致该利益丧失,相对于受损人也不构成过错,因为受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害。既然善意受益人对于利益的丧失无过错,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其对于“得而复失”的利益自然不必负债务不履行责任,此即所谓“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它涉及的是善意受益人是否就已丧失的利益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之问题。显然,无论对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的成立采用主观(知情)主义还是客观(受益)主义,学者们所谓的“不当得利责任”都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或者该债务的不履行责任。就前者而言,并不涉及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因为此债务并非责任,即便该债务的成立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观状态,该状态也不是责任能力;就后者而言,涉及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但它并非“不当得利责任能力”,而是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的一种。在民法理论上,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应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加重责任”,颇有争议。[13]笔者认为,如果将该责任视为一种债务不履行责任,就比较好解释:若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则其应承担“加重责任”;若其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则不应承担“加重责任”。但是,如果是法定人代其从事交易并发生给付不当得利,而且法定人明知无正当原因受益,则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仍然应承担“加重责任”,因为法定人的知情以及过错归属于被人。
(2)无因管理中的责任也需要作具体分析。在民法学上,关于无因管理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有两种学说。根据传统民法学上的通说,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准契约或准法律行为,因此应该准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之规定,即要求管理人具备行为能力。此为第一种学说。根据当代民法学上的通说,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备行为能力。此为第二种学说。[14]若依第一种学说,则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人,不需要承担无因管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无因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15]财物返还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若依第二种学说,则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可以成为无因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费用并补偿所受损失的权利。不过,为了保护欠缺行为能力的无因管理人,《德国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此类管理人仅依照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负其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大都认为应借鉴此种立法例。[16]也就是说,民法上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欠缺责任能力的规定也适用于欠缺行为能力之无因管理人的民事责任,[17]包括正当无因管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不当无因管理关系中的责任。其中,前者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后者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18]可见,关于无因管理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无论采何种学说,其所涉及的责任都是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并非一种独立的“无因管理责任”。
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考察可以小结如下:其一,若对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一律需要自己承担责任,此时,民事责任能力无用武之地,民事责任能力之欠缺不能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如果采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不具备相应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不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因为他们尚不具备构成过错违约行为之能力,但他们通常需要为法定人的过错负责,除非事发突然,法定人没有过错,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无须对此负责。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亦同。其二,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关系中,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可能涉及的责任在性质上要么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要么属于侵权责任,究竟是否承担这些责任需要考察其责任能力。总之,对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有适用之余地。究竟是否适用,取决于该民事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
二、民事责任能力适用范围限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与例外
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承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取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立法理由。现代各国侵权法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普遍规定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铁路事故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产品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等。这些侵权责任被视为危险责任,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包括原因责任主义、衡平责任主义、报偿责任主义、违法归责主义、危险归责主义、多元主义等。[19]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是报偿责任主义、危险归责主义和多元主义。[20]
《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也规定了若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危险责任,除去明显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无关的外,高度危险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致害责任、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21]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部分无过错责任(10%限度内)[22]等是否关涉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具体分析。
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主体都是经营者,既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者,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者,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有可能因继承或精神无障碍时的投资行为而成为企业主、店主或有限合伙人,若企业致害,其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占有人和使用人,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遗撒行为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机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盗抢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有可能成为所有权人,那么是否可能成为占有人、使用人、饲养人、管理人、遗撒行为人、盗抢人?现代民法一般不要求占有人具备占有意思,只要占有人对标的物具备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可,顶多只要求占有人具备一项无特别品质要求的自然的意思,因此占有人不需要具备行为能力。一个6岁的儿童在大街上捡了一个钱包也可以成为占有人。[23]若以此占有概念为准,则用硫酸伤人的精神病人即成为危险物的占有人。除了盗抢、管理之外,饲养、使用、遗撒也可以作类似解释。
那么,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作为经营者、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饲养人、遗撒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无过错之危险责任?从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来看,若采用报偿责任主义,则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作为危险设施或危险事业的经营者、所有权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他们作为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动物的饲养人、遗撒行为人,若无行为能力则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作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是否需要承担危险责任则有疑问,若着眼于损失的转嫁或分散,由于其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似乎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同理,其作为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动物的饲养人、遗撒行为人,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多元主义,将报偿责任主义与所谓的危险归责主义相结合,则结论与采用报偿责任主义时相同。
从比较法上看,在德国民法学说和判例中,对于危险责任的成立是否以当事人具备责任能力为前提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危险责任不以责任能力为要件,但机动车保有人、动物饲养人身份的认定与行为能力有关,欠缺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保有人或饲养人,除非经过法定人同意。[24]有学者认为,机动车致害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即欠缺责任能力的人对其致害不需要承担责任。[25]在瑞士,按照其民法学通说,无责任能力(判断能力)人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如建筑物致害责任。[26]在荷兰,按照《荷兰民法典》第6编第18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雇主责任、建筑物致害责任、经营危险物致害责任、经营矿业和垃圾场致害责任、占有危险动产致害责任、占有动物致害责任。例外的是,如果占有危险动产或动物的是未满14岁的儿童且该动产或动物并非被用于从事营业的,则由行使家长权的父母或由监护人代替该儿童承担责任。[27]在英格兰和苏格兰,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拥有或占有动物,其父母被认定为动物保有人,从而承担责任。[28]总之,从比较法上看,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不以民事责任能力为法律前提,而危险物品占有人和动物饲养人身份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其识别或判断能力。
笔者认为,比较法上的这种观点值得借鉴。关于危险责任,如果适用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导致作为危险源利益享有者的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逃脱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显然背离了构建危险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为了使占有、使用并非用于从事营业的危险物品或动物的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免于民事责任,与其在危险责任人的资格(责任能力)这个要素上设置门槛,不如在危险行为人这个要素上设置门槛,即占有、使用、遗撒危险物及饲养动物等行为需要以当事人具备必要的识别或判断能力为前提。虽然按照现代民法原理,占有、使用、饲养等事实行为本不要求行为人具备行为能力,但若标的物是危险物可能给行为人带来责任负担,则另当别论。因为这些潜藏着较大风险的事实行为仍然以行为人具备必要的识别或判断能力为法律前提,无行为能力人必定不具备此种能力,不能理性地选择是否从事这种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此类危险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事实上“占有”危险物品或动物并致人损害,应该将其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制度,即监护人因失职而负责。不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作为危险设施或危险事业的所有权人还是作为经营者,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果存在不同。因为他们并非在识别能力欠缺的状态下自己选择成为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的,而是要么通过继承要么通过先前的、精神健全状态下的行为而成为危险设施或危险事业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对于后一种情况,监护人作为其人或代管人补足了其能力上的不足,而该设施或事业的利益是由自己而非监护人享有的,因此可成为危险责任主体,而非由监护人承担危险责任。在某些情形中,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是以经营为目的占有危险物品,因此应该将其认定为危险事业的经营者,使其承担不以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的危险责任。事实上,危险责任以外的无过错侵权责任也存在类似现象。例如,甲是个体户,雇了几个工人,后来甲患了精神病,但并未停止营业,在此期间有个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甲对此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不得以自己欠缺民事责任能力为由不负赔偿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但是,他们由于欠缺足够的识别能力,因此通常不能成为非用于营业的危险物品占有人和动物饲养人,也不必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能力本质之重述:以过错能力为中心
综上所述,一方面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侵权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该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标准予以界定,而应该以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标准予以界定,即民事责任能力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前述关于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侵权行为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说”不能成立。如果把民事责任能力理解为侵权行为能力或侵权责任能力,显然是不适当的,在理论上无法解决违约责任及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如果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话)的承担问题,这就如同给一个成年人戴上一顶儿童帽。况且,如果简单地将民事责任能力理解为侵权责任能力,那么无行为能力人就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从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这显然与上述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考察结论相矛盾。所谓的“不法行为能力说”也不精确。该学说试图以“不法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涵盖民事主体对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欠缺“不法行为能力”的人仍然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无论是“不法行为能力说”,还是“侵权责任能力说”,都停留在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的表面,没有揭示其本质。笔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只有具备过错能力的致害人的行为才构成过错侵权行为或过错违约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欠缺过错能力的致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过错侵权行为或过错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因为这些责任不以“过错行为”为要件。
“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过错能力”这一命题可以从法律史中得到印证。对法律史的考察表明,民事责任能力与过错责任原则密切相关。凡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如后期罗马法以及近现代民法。在后期罗马法中,7岁以下的未适婚人[29]可以免于私犯(侵权)责任,7岁以上的未适婚人有些也可以免于私犯责任。[30]这个时期,罗马法对于私犯责任已经明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31]近代民法也是如此。最具代表性的是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以及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这两部法典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都要求致害人具备归责能力。[32]
与此不同,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都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如早期罗马法。在古罗马早期的《十二表法》中,未适婚人不能免于私犯(侵权)责任,其心智能力之欠缺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尚未明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这方面,中世纪日耳曼法的立场更为鲜明,其对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责任)。[33]与此相应,日耳曼法普遍承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对其致害行为负赔偿责任。同样,凡是主张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也都对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持否定态度,如古典自然法学家托玛修斯。按照托玛修斯的看法,《阿奎利亚法》上的诉权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是因为它具有惩罚性。[34]这也决定了该诉权不能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为这两种人毫无疑问是不应该受惩罚的。然而,依据万民法和自然理性,侵权诉权是纯粹赔偿性的,不具有惩罚性,既可以针对无过错的行为人也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能力,但却有致害的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对其致害行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民事责任能力和过错责任原则是相生相伴的,前者是后者的“配套设施”。只要民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就需要判定致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构成过错则要求致害人对其行为具有相当的识别和理解能力,否则其致害行为就是无过错的。这种能力就是过错能力,我国民法学者一般称之为“民事责任能力”。遗憾的是,恰恰因为使用了这个不够精确的术语,导致我们长期以来未能准确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进而导致我们在其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诸多偏差。
在德国的民法文献中,与我们所谓的民事责任能力相当的术语主要有三个:Verschuldensfahigkeit(“过错能力”)、Zurechnungsfahigkeit(“归责能力”)和Deliktsfahigkeit(“侵权行为能力”)。[35]目前更常用的术语是“过错能力”和“归责能力”。 [36]而“归责能力”也容易陷入与“民事责任能力”类似的逻辑困境。相较之下,“过错能力”这个术语最为精当。所谓过错能力,即致害人的主观状态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过错所需具备的心智能力。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之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不具备过错能力,其致人损害时的主观状态不能被认定为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当然不能成立。
四、《侵权责任法》第32条评析:缺陷及其完善
基于以上关于民事责任能力适用范围及其本质的考察结论,可以对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予以检讨和重塑。在这个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范模式。鉴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只应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力作为其承担公平责任的基础
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来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支出赔偿费用,实际上等于说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监护人只承担补充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财产,不论其是否具有行为的识别能力。哪怕是6岁的儿童,如果有财产,也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相反,一个17岁的青年,如果没有财产,不需要对其致害行为负责。识别能力强的青年反而比识别能力差的儿童更受法律的优待,这种做法在伦理上难以正当化。
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立法者实际上在过错能力意义上的责任能力之外又确立了另一个责任前提,即财产能力。只要致害人具备过错能力和财产能力这两个责任前提中的一个,他就需要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这种规范模式称为“双轨式的侵权责任法律前提”。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充分救济受害人,防止在监护人财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得不到赔偿;[37]减轻监护人的负担,避免出现没有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状况。[38]这种做法尽管确实有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规范模式也存在明显弊端:(1)在法价值层面上缺乏充分的正当性。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伦理根基在于自由意志论。与过错责任原则相配套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也是以该理论为伦理根基的,只有具备自由选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古典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认为,人的任何自愿行为的原动力都在于其理智,如果某人不具备清楚地辨别是非的能力,那么他所实施的错误行为就不能作为一种过错而归责于他,否则就是严重的不公正;不过,任何一个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都具备足够的理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自然法的准则,所以其行为都是可归责的。[39]《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单纯以财产状况这种外在因素决定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导致侵权责任完全丧失了伦理性,背离了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本质。(2)容易导致监护人玩忽职守。既然可以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出赔偿费用,那么监护人也就不必那么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了,尤其是在监护人并非被监护人父母的情况下这种弊端更加明显。(3)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让一个年幼无知或精神错乱缺乏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以其财产赔偿他人损失而监护人即使严重失职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然有失公平而且还可能导致被监护人丧失生活或未来发展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比较法上都缺乏正当依据,应该依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原理对该款予以修改。如前所述,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因此被监护人是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过错能力,而不是外在的财产能力。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力充其量只能作为其承担公平责任的基础。从比较法上看,在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同时,很多国家的民法均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的补充性公平责任,即在受害人不能从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如监护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可以在不剥夺无侵权责任能力人的生计且不影响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判令其承担赔偿义务,如《德国民法典》第829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310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6条第3款、《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2款、《葡萄牙民法典》第489条、《希腊民法典》第918条。而且,《侵权责任法》第24条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了普适性的公平责任,其适用范围也应该包括被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总之,《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是多余的。在立法论层面上,该款规定应当删除。在解释论层面上,应当对该款予以目的性限缩,将其解释为只有在受害人无法从监护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只承担公平责任。
(二)应该对民事责任能力予以更细致的划分
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其致害行为由监护人负责,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显然高于法律行为能力,也高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与民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对行为人的不利影响更大。易言之,民事责任较轻,刑事责任较重。与此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本应低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但《侵权责任法》却反其道而行之。这种立法例在全世界恐怕都是独一无二的。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的立法者忽略了民事责任能力的伦理价值,没有充分意识到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只有在理论上强调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过错能力,才可能以年龄和识别能力为标准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进行细分,因为一定的年龄和识别能力是过错的基础。至于监护人是否也应该对此承担责任,那是另一个问题,在此不再展开了。
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存在四种规范模式。一是出生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当代法国民法中,任何人自其出生之后都具有侵权责任能力。[40]二是抽象标准主义,具有代表性的是《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是以14岁这一抽象的年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三是具体认定主义。责任能力的有无取决于识别能力之有无,而后者只能具体判断,没有事先确定的统一标准,如年龄。《日本民法典》第712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87条第1款均采用该规范模式。四是抽象标准和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能力兼采抽象的年龄标准和具体的识别能力标准。前者适用于7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及交通事故中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不具备责任能力;后者适用于其他未成年人,需要考察其在行为时是否具备对于认知责任所必需的理解力。
笔者认为,作为过错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以致害人的心智能力作为基础的。因为过错归根结底是一种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即致害人本应选择对他人无害的行为但却做了相反的选择。这种选择要求致害人具备识别、理解能力。既然如此,那么判定致害人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以其心智能力的状况为准。对此,最理想的做法是具体认定主义,即在个案中对致害人是否具备识别、理解其行为所需要的心智能力进行具体认定,据此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不过,这种做法成本太高,而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不够高的情况下,采用具体认定主义风险太大。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未成年人采用抽象标准和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即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对该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在个案中具体认定是否具备与致害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这样可以兼顾法的安定性和个案的妥当性。对精神障碍者只能采用具体认定主义,在个案中确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至于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认定标准上应该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行为人对其致害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比对其法律行为效果的认识通常要容易一些。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通常都知道打伤别人是不对的,但却未必知道出租一套房屋的法律意义和风险。不过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不是那么明显以至于需要对其认定标准予以严格区分。至少在抽象标准上对民事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不必区分。也就是说,无法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否则将导致民法上对人的年龄划分过于繁杂,有损民法的简明性。在立法论层面上,应该比照《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将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认定,法官在标准的掌握上可稍低于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换言之,对过错致害行为的成立,不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那种程度的识别和理解能力。
(三)应该限定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未明确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容易使人误以为其不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但这显然不是正确的理解。作为过错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在侵权法领域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不具备过错能力的被监护人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例外的是,对《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以及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欠缺足够的识别能力,不能成为占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些危险物或动物系用于营业的除外。笔者认为,在立法论层面上,应该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关于民事责任能力(过错能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同时在第72条和第78条再作特殊规定。在解释论层面上,可以考虑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作目的性限缩,将其中的“财产”解释为用于营业的财产,将“损害”解释为因营业性活动而导致的损害。这样,该款的含义就被限缩为:(1)就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而言,在受害人无法从监护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2)就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因营业性活动而发生的侵权责任而言,被监护人应该以其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释:
[1]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33页;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2][3]参见余延满、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4]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中,未成年人作为合同主体在履行中如有过错和瑕疵则直接据此认定未成年人成立违约责任。参见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由法定人代为订立合同时,未成年人通常不会自己履行债务,即便自己履行了,因其欠缺识别能力也不构成过错。
[5]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6]Vgl.BSK ORI-Wiegand/in,Art.101N8.
[7]参见[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8]参见李庆海:《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9]Vgl.Fikentscher/Heinemann,Schuldrecht,10.Aufl.,De Gruyter Rechtswissenschaften Verlags-GmbH,Berlin,2006,S.691-693.
[10]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2):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29页。
[1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7-128页;[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页。
[12]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7—558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7-129页。
[14][15]Vgl.Günter Christian Schwarz/Manfred Wandt,Gesetzliche Schuldverhaltnisse,3.Aufl.,Verlag Franz Vahlen,München,2009,S.74,S.64.
[16]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4页。
[17]Vgl.Brox/Walker,Besonderes Schuldrecht,33.Aufl.,Verlag C.H.Beck,München,2008,S.426.
[18]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对此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在不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中,管理人的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而是债务不履行责任。参见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19][20]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266页,第263-266页。
[21]从语义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都属于有过错的行为,而“遗撒”则可能是有过错行为,也可能是无过错的行为,如某人运输之物品意外遗落于公路上,造成事故致他人损害。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3]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24]Vgl.Deutsch/Ahrens,Delikts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Kaln,2009,S.162;Esser/Weyers,Schuldrecht,Bd.II,BesondererTeil,C.F.Müller JuristischerVerlag,Heidelberg,1984,S.544.
[25]Vgl.PWW/Schaub,§827Rn.2.
[26]Vgl.BSK ZGB I-Bigler-Eggenberger/in,Art.18N20;BSK OR I-Schnyder/in,Art.58N3.
[27]See The Civil Code of the Netherlands,translated by Hans Warendorf,Richard Thomas &Ian Curry-Sumner,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9,p.685.
[28][40]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第97-100页。
[29][30]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4页,第44页。
[31]参见D.4,3,13,1;D.47,2,23,2;D.44,4,4,26;D.50,17,111pr.;[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32]Vgl.C.F.Koch,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Thl.1,Bd.1,4.Aufl.,Verlag von J.Guttentag,1862,S.374.;Moriz von Stubenrauch,Das allgemeines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vom 1.Juni 1811,Bd.3,Verlag von Friedrich Manz,Wien,1858,S.525-527.
[33]Vgl.Hepp,Die Zurechnung auf dem Gebiete des Civilrechts,C.F.Osiander,Tübingen,1838,S.123.
[34]See Christian Thomasius,Larva legis Aquiliae detracta actioni de damno dato receptae in foris germanorum,translated by MargaretHewett,Hart Publishing,Oxfoerd and Portland,2000,pp.5-46.
[35]Vgl.MünchKomm/Wagner,§827Rn.1.
[36]Vgl.Esser/Schmidt,Schuldrecht,Bd.I,Allgemeiner Teil,6.Aufl.,C.F.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Heidelberg,1984,S.370;Brox/Walker,Besonderes Schuldrecht,33.Aufl.,Verlag C.H.Beck,München,2008,S.492.
[37]参见王利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法学家》2011年第2期。
[摘要] 目的 针对IFG者(空腹血糖受损患者)游离脂肪酸变化的特点,及与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的关系进行讨论,为日后的临床诊治工作提供参考与指导。 方法 选择该院于2013年5月―2015年8月门诊及体检中心检查发现的IFG患者120例为研究对象,设定为观察组;选择同期健康体检的NGT者(正常糖耐量人员)120例为对照组,针对两组人员进行详细的临床诊断,并搜集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结果 经过临床统计,观察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在2 hPG(mmol/L)、TC(mmol/L)、TG(mmol/L)、HDL-c(mmol/L)、LDL-c(mmol/L)等指标对比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者的GLU为(6.765±0.452)mmol,NEFA为(0.766±0.288)mmol/L,INS为73.5 pmol/L;对照组患者的GLU为(4.100±0.140)mmol/L,NEFA为(0.333±0.024)mmol/L,INS为46.3 pmol/L。观察组高于对照组明显,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IFG;游离脂肪酸;胰岛素
[中图分类号] R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062(2016)09(b)-0041-02
在临床治疗中,IFG者是临床上比较常见的患者,由于自身的情况特殊,所以在治疗过程中,绝对不能应用单一的方法完成,既要良好的控制血糖变化,又要积极的对身体机能进行平衡,在各个方面减少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1-2]。在近几年的研究分析中,发现IFG者游离脂肪酸的变化,在临床上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该指标有可能会对患者的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关系等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针对IFG者游离脂肪酸变化的特点及其与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的关系进行讨论,现分析2013年5月―2015年8月间门诊体检中心检查发现的IFG患者120例的临床资料,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该院于门诊及体检中心检查发现的IFG患者120例为研究对象,设定为观察组;选择同期健康体检的NGT者(正常糖耐量人员)120例为对照组。观察组:男性患者65例,女性患者55例;患者年龄范围在41~74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2.3±1.4)岁;患者病程在2~12年之间,平均病程为(6.52±1.41)年。对照组:男60例,女60例;年龄范围在40~7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2.0±1.9)岁。两组研究对象均经过临床准确诊断,无误诊、漏诊;患者及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经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两组人员在年龄、性别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针对两组人员进行详细的临床诊断,并搜集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首先,对两组研究对象的总体脂含量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应用“体重指数=体重/身高”的方式来进行计算分析[3-4]。其次,在血清葡萄糖的测定当中,主要是通过葡萄糖氧化酶法进行分析,试剂来源于上海科华;血清FFA的测定应用氧化酶法进行检测,试剂来源于北京九强;在INS的测定当中,选择化学发光法来完成,试剂来源于西门子。血糖和游离脂肪酸以及一般指标的测定仪器为ADVIA2400,胰岛素的测定仪器为Centaur XP化学发光仪。所有测定均按说明书严格执行。第三,所有患者在空腹状态下,采集不抗凝的静脉血3 mL作为研究标本,将其放置在分离胶的真空试管当中,由此来对患者的各项指标进行测定。同时,按照临床实验的要求,对相应的样本进行取出,留取血清,放置在零下20 ℃的环境下进行冰冻保存,择期统一测定NEFA和胰岛素。
1.3 观察指标
在该次研究中,主要对两组患者的众多指标进行对比,包括FPG(mmol/L)、HMIR、2 hPG(mmol/L)、TC(mmol/L)、TG(mmol/L)、HDL-c(mmol/L)、LDL-c(mmol/L)。
1.4 统计方法
在该次研究中,应用SPSS 13.0 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在计量资料方面,通过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均数比较应用t进行检验。
2 结果
观察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在2 hPG(mmol/L)、TC(mmol/L)、TG(mmol/L)、HDL-c(mmol/L)、LDL-c(mmol/L)等指标对比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者的GLU为(6.765±0.452)mmol,NEFA为(0.766±0.288)mmol/L INS为73.5 pmol/L,;对照组患者的GLU为(4.100±0.140)mmol/L,NEFA为(0.333±0.024)mmol/L,INS为46.3 pmol/L,观察组高于对照组明显,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IFG者是临床上的一类特殊患者,其主要指的是患者空腹血糖高于正常标准,但是又低于糖尿病的诊断标准[5],位于一种“中间”的状态。该类患者出现以后,游离脂肪酸的变化特点非常明显,分析其与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具有密切的关系。从该次研究结果来看,IFG者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在生活上也有不规律的情况,则会导致自身的情况进一步的恶化。首先,IFG者的胰岛素分泌功能出现缺陷的情况后,则患者的问题将会逐步的加重,导致游离脂肪酸的变化特点突出,会在很大程度上引起较多的并发症,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其次,IFG者的胰岛素抵抗越强时,则患者的游离脂肪酸变化愈加明显,有时会表现为突然发病的特点,最终给患者的身体、家庭造成严重的负担。
现代医疗技术不断的进步,针对IFG者的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进行积极的控制后,可以帮助患者长期稳定病情,延长寿命的同时,还会不断的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建议在日后的临床干预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患者在进食膳食纤维的同时,必须高度注意维生素的摄入,两种营养都是IFG者的必要内容,如果表现出失调的现象,不仅无法达到康复预期的效果,还容易对患者的身体构成另外的威胁。第二,IFG者在日常的生活中,必须将总热量的摄入进行有效控制,根据个人情况来决定,避免出现过多、过少的情况。第三,IFG者一定要充分的预防血糖进一步增高,密切关注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的整体变化,按照医嘱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针对IFG者,其游离脂肪酸变化的特点以及与胰岛素分泌功能、胰岛素抵抗的关系,可以作为IFG者的临床辅助诊治标准,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患者的康复、休养提供支持。建议在日后的临床工作中,针对IFG者开展深入的分析,了解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从而为患者提供最需要的帮助,健全医疗体系。
[参考文献]
[1] 阳琰,邓华聪,龙健,等.空腹血糖受损与糖耐量减低者血浆载脂蛋白A5、胰岛素抵抗及胰岛β细胞功能的比较[J]. 医学杂志,2011,7(8):725-728.
[2] 侯绍辉. 2型糖尿病早期胰岛素强化治疗与β细胞的修复[J]. 吉林医学,2011,32(12):6877-6880.
[3] 赵雪春,黄海波. 妊娠糖尿病与胰岛素抵抗相关性的研究进展[J]. 山西医药杂志,2013,9(10):1015-1017.
[4] 霍娟,傅汉菁. 血清游离脂肪酸与胰岛β细胞功能及胰岛素抵抗[J]. 华西医学,2010,7(6):1255-1258.
关键词:建筑中楼宇 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智能化楼宇的基本要求
1、舒适性:让人们在智能化楼宇中生活和工作,不管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能够有舒适感,所以空调、噪音、绿化、照明、自然光及其他环境条件都应实现较佳状态或者最佳状态。
2、高效性:使办公业务、通信、决策方面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节省大量的人力、时间、资源、能耗、费用,并且建筑物所属设备系统使用管理的效率。
3、方便性:不仅仅要实现集中管理,易于维护的效果,还需要具备高效的信息服务功能。
4、适应性:对办公组织机构、办公方法和程序的变更及其设备有较强的更新适应性,如果网络功能出现变化或更新的时候,对原有系统的使用不造成影响。
5、安全性:不仅要确保生命、财产、建筑物的安全,还要对信息的安全性进行考虑,以免信息网中出现信息泄露或者扰,尤其是避免信息数据遭受破坏、被篡改,避免黑客入侵。
6、可靠性:所使用的设备硬件和软件技术要足够成熟,运行良好,方便维护,如果出现故障可以及时修复。
二、智能化楼宇的功能
从楼宇智能化的功能角度看,楼宇智能化提供的功能应包括:具有信息处理功能,而且信息范围不只局限于建筑物内,应该能在城市、地区或国家间进行。 能对建筑物内照明、电力、暖通、空调、给排水、防灾、防盗、运输设备进行综合自动控制。 能实现各种设备运行状态监视和统计记录的设备管理自动化,并实现以安全状态监视为中心的防灾自动化。 建筑物内应具有充分的适应性和可扩展性。 它的所有功能应能随技术进步和社会需要而发展。
三、智能化楼宇的优越性
和普通建筑相比,智能化楼宇的优越性体系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良好的信息接收和反应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提高建筑物的安全、舒适和高效便捷性。 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对空调、照明等设备的有效控制,不但提供了舒适的环境,还有显著的节能效果(一般节能达15~20%)。
节省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一方面系统能正常运行,发挥其作用可降低机电系统的维护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系统的高度集成,操作和管理也高度集中,人员安排更合理,从而使人工成本降到最底。 满足用户对不同环境功能的需求。 高新技术的运用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四、楼宇智能化系统应用
1、综合布线系统(PDS)
楼宇采用超5类双绞线(现在有些工程已经开始运用六类双绞线)和光纤系统(MOLEX),其中(通常情况下)数据信息点、语音信息点各占一半。垂直主干采用大对数5类线和光纤。另外,有特殊需要的地点要放光纤点到桌面,以满足今后信息、图象高速传输的要求。
2、楼宇自动化系统(BAS)
现代建筑内部有大量的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多而分散,为了合理利用设备,节约能源,节省人力,保证设备能够安全运行,自然地提出了怎样加强设备管理。当前已是二十一世纪,伴随高新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对建筑物的结构、系统、服务及管理的最优化组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系统控制的方式从之前的中央集中监控转为了从高处理能力的现场控制器所取代的集-散控制系统,中央计算机以提供报表和应变处理为主,现场控制器以相关参数自动控制相关设备,来实现控制目的。
楼宇自动化系统的管理软件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控制网络WEB化,可把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信息转变为统一的格式,供具有统一界面的客户机浏览器浏览,从而更好地适应信息化社会的使用需求;第二,建立了SQL SERVER7.0相关数据库管理系统,使信息的管理功能有效提高;第三,采用开放式设计的网络结构,便于与其他系统(如安保系统、消防系统)进行集成。
楼宇自动化系统对大楼的中央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进行监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冷源系统:实现对冷水主机,包括配套冷却泵、冷冻泵、冷却塔的群控。
2)空调通风系统:实现对楼层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排风机的监测及控制。
3)给排水系统:实现对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井的高、低位监测,及潜水排污泵的控制。
4)照明系统:实现对楼层公共照明回路的开关控制与状态监测,及大楼外轮廓照明的控制与状态监测。
5)变配电系统:实现对低压进线回路、备用柴油发电机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功率因数、频率的检测,以及变压器的超温报警监测。
6)电梯系统:实现对电梯运行状态、故障状态的监测,及上行、 下行状态监测。
3、安全防范系统(SAS)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和大楼的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了如下系统:
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系统由多支不同类型的摄像机对公共过道、机房和重点地段等地进行监控,在中控室设多台监视器,采用计算机控制,并在重要的房间设分控键盘,可以看到现场图像和听到现场声音。系统对重要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录象,其他则具有报警联动录象功能。
2)出入口控制系统
设置联网式门禁,使用先进的非接触式感应IC卡,需持有效卡方可通行,该卡可设不同级别的开门权限。该卡还提供人员考勤、进入停车场、饭堂消费等功能。另外,个别地方还根据实际需要设独立式门禁,指纹识别、人脸识别、或密码键盘式门禁。
3)巡更系统
在大楼内设置无线巡更系统,确保夜间安全。
4)防盗报警系统
在关键部位设置报警按钮、门磁开关、红外微波探测器、红外对射探测器等探测器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进行报警,通知监控中心。
4、大屏幕投影系统
在大楼内根据需要设置投影系统,可以接驳任何的视频信号、计算机信号,并可连接实物展示台。上述设备提供了现代化的辅助手段,组成先进的证据显示系统。其中大楼指挥中心更是配备了当前最先进的高亮度投影系统和演示系统。
5、背景音响/紧急广播系统
背景音响系统与消防广播系统合二为一。系统平时可以播放音乐,或者通过话筒公共消息,可以满足对全部楼层同时进行广播的需要。在遇火警信号时,则可以自动转为消防广播。
6、停车场管理系统
通过使用非接触式IC卡,对进入本大楼的进出车辆进行自动管理,按一入口一出口进行配置。
7、有线电视系统
大楼设置了有线电视点,可自办节目,可播放录象、DVD节目、还可由电脑编辑各类信息在电视中播放,将对自办新闻、培训教育和丰富文娱节目发挥积极作用,并可在本大楼召开电视会议。
五、楼宇智能化施工技术
1、综合布线施工
因为楼宇智能化信息管理集成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是十分庞大的,整个系统要想稳定可靠的运行,布线系统的优劣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我们通常采用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内容主要有:①敷设桥架管线:桥架管线的敷设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是结构化综合布线施工的基础。必须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桥架管线的敷设时严格进行安装。②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楼宇智能化信息管理集成系统线缆的型号、种类繁多,用线量大,在布线操作的时候,应按先水平后垂直的原则进行分层布线。③对于已布线缆在布线完后要校对,校对过程要做好详细的记录。校对正确后,固定绑扎对线缆,并明确在线缆两端作出标志。
2、机房设备的安装
在各自的机房内安装各子系统的控制机柜,并排安装多个机柜时应整齐排列,应牢靠平稳的安装机柜。所有系统的线缆最后都汇集到机房内,应分类整理,按不同支路绑扎成束,并做好标记,不然会杂乱无章。应按规定对所有线缆接头进行标记和编号,并相应的做好记录;根据设计要求引出、引入机柜的线缆应有一定的冗余度。《楼宇智能化信息管理集成系统、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备大多数采用UPS 不间断电源或稳压电源集中供电。在其输出端应配有多路输出配电箱,在前端应配有电源供电的交流电源互投柜。这些配电柜(箱)的所用线缆及内部配置应满足设备取用功率的要求,应符合电气设备规范。
机房内的机柜、金属线槽及其他设备均接地线。接地导线截面应高于4 平方毫米,并可靠与接地网连接,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安装完成机房设备后,及时组织向工程监理报验,等到监理检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项施工。
开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机房设备的有关资料,在安装完毕后要收集好,并应做好安装记录,以备检查或复核。
六、智能化楼宇的发展方向
1、完成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的完美过渡
未来的智能化楼宇将全面采用数字化的技术,而摒弃传统的模拟技术。
2、完成传统系统专有网络向IP局域网的转变
IP局域网比传统网络更加灵活、扩容性更好,响应的速率更加快捷。
3、系统集成更高效
第一代的楼宇智能化产品采用模拟原件,功能比较单一,集成度低,线缆多而杂,速度与可靠性都不高。未来的集成化程度将只需要一条光缆进行传输,更大地节约成本与材料,增强可靠性。
4、建筑外形将更加美观
未来的智能建筑将会更加精致美观,更容易与装修效果融为一体,满足现代人的审美。
5、操作更加便捷
结语:从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看,一个完整的建筑电气安装施工建筑电气照明安装,室外线缆施工,接地、防雷装置施工以及电气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等多个部分。室内配线工程施工只是建筑工程电气安装施工的一部分。但就其对整个工程作用而论,楼宇智能化工程是关键,也可以说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给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赖建忠. 浅谈楼宇智能化系统的监督控制[J]. 机电信息,2011,33:187-188.
[2]高志权. 楼宇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及施工重点[J]. 技术与市场,2012,08:130
[3]杜明芳.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6.
作者简介:
关键词:项目管理;云平台;智能化;信息化
引言
本文以广州某一期工程为例。该项目是广州市第一个全信息化施工的智慧工地项目,目前智慧工地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而监理人员对智慧云平台的使用也逐渐熟练并掌握。本子课题研究的目的是如何更好地利用智慧云平台提升监理工作成效。
1工程概况
某项目一期工程用地面积为33.15万m2,总建筑面积50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0.33万m2,地下建筑面积约9.67万m2。本工程有地上1~18层(建筑高度78.2m),地下均为1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后勤及辅助用房、科研研究用房、市政配套设施(水泵房)以及道路广场、绿化、综合管廊、公用工程等配套设施。该项目运用多种高精尖技术手段,打造成为智慧工地,监理部将应用这些技术手段、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效率、为提高监理管控质量进行研究。
2智慧云平台系统
本项目利用智慧云平台系统,实现人、材、机、法、环五大工程管理要素,真正达到智能化管理要求。
2.1全景监控系统
通过智慧云平台进行全方位布点,对建筑工地各出入口、加工场、在施建筑、办公生活区、通道、仓库、停车场、围墙等建设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进行全景监控,通过对现场的多方位实时监控、历史回放、远程访问,足不出户,轻松解决施工场地人多不易管理的问题,施工现场的安全与进度得到了保障。
2.2质量、安全管理系统
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包括现场巡查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处理以及复核确认等。通过统计分析,对各类质量问题按项目、工序、分包单位以及问题类别进行跟踪分析。现场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后可直接通过智慧云平台手机端操作,发起问题整改通知,再由施工单位责任人进行整改,最后由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闭合该问题,形成一个闭合的流程。任何人员可以在网页端查看该问题并可打印整改通知单。云平台还可以通过连接可移动式摄像头,安装至现场需监理旁站的部位。监理人员可通过观看云平台监控系统进行多部位、全方面的旁站管理。有效地减轻监理人员旁站压力,降低旁站工作量,更可以减少项目公司对旁站人员投入成本。
2.3进度管理系统
通过监控实时记录每天施工进度,与实际模型进度进行虚拟对比,并自动形成进度周报。对施工关键节点预警,并对施工即将进行和即将完成的节点进行提醒。将工期与工程实物、资源配置等统一起来,为安排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实现高效工程活动。
2.4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通过将图档资料电子化并预先录入,实现资料共享,监理人员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轻松查看图纸、BIM模型、传阅文件等,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无纸化办公。
2.5物料管理系统
追踪物料进场、堆放、送检、使用状态,实时汇总主要材料当月的收料情况和发料情况。通过材料进场称重系统和后期将会加入软件的材料计数系统,避免因误报、虚报导致材料成本虚高的现象。
2.6绿色施工管理系统
通过感应器对工地现场的温度、湿度、PM2.5、PM10、风力、风向、噪音、污水等环境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同步上云平台。按照各环境要素超标要进行报警。统计空气质量、噪音、污水排放月度、年度达标情况。对工地总用水量、用电量进行实时监测,统计每月用水、用电量。根据监测数据超限值预警。
3智慧云平台监理应用
3.1利用智慧云平台实现公司的四控三管一协调工作
3.1.1质量控制应用云平台进行可视化质量管理、销项清单管理,使工程质量信息能够快速传达至各级工程管理人员。记录各个工序验收情况,能高效的反馈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过程可追溯管理。通过质量问题归类统计,使得现场质量管理有明确的方向性。
3.1.2进度控制通过工作计划及进度输入、多方共享,随时随地查看,便于统一工作目标和协同工作,减少层层汇报、提升工作效率,并且直观反映各工区进度滞后情况,以便现场有争对性的开展进度管理工作,提高进度管理工作成效,避免了繁琐的进度分析工作。
3.1.3投资控制通过云平台辅助造价管理,变更事项及证明材料及时整理记录,便于工程结算推进。
3.1.4变更控制通过云平台登记变更事项,与图纸电子化进行核对,方便监理人员实时掌握图纸变更事宜,加强现场联动。
3.1.5合同管理通过云平台登记各参建单位合同台账,协助业主掌控总包、分包、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3.1.6安全管理通过将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信息、起重设备检测维护信息录入云平台,加强人员和设备管理,证件到期或者检测失效前提前预警,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避免遗漏或者繁琐的对比工作。
3.1.7文档管理通过云平台资源存储,进一步落实无纸化办公,并且在现场随时可以查阅规范、图纸、方案,支持现场高标准管理工作。
3.1.8组织协调通过云平台各参数核对出现的预警项,及时组织总承包单位进行销项管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的事项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并协同解决。真正地提高监理组织协调管理效率。
3.2利用智慧云平台实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
本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主要以标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知识化管理、成效化管理四个方面为主。本项目在该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被公司评为“工程管理窗口项目”。
4智慧云平台项目管理应用改进方向
4.1现场信号微弱,数据传输影响云平台使用效率
现国家大力发展5G,相信将来云平台与5G物联网相结合,必然会大大提高工地云平台使用效率,加强智能化工地管理成效。
4.2现场动态较大,需要较多技术人才进行云平台实时更新,增加日常工作量
各参建单位应投入人员组建一个云平台管理小组,专门进行日常运维工作。同时公司应招聘相关技术人才对云平台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4.3人员管理思想守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有通过增强培训效果,反复使用并归纳,才能将全新的管理模式贯彻下去,从而达到预期成效。
关键词:自动化控制;信息技术;有效结合;工业技术;技术应用
自动化控制技术对于现代工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工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而自动化控制则是借助于自动化设备或者装置来实现操作的,包括机器、仪器以及仪表等装置,从而代替人工操作[1]。信息技术则是现代化的信息传输方式,借助于计算机以及通信设备等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在现代化工业生产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自动化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使其成为促进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该论文主要是从研究自动化控制和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其技术发展探索,从而找出其未来发展趋势,为技术的进步提供参考性意见。
1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分析
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对工业发展,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推动力。分析整个工业发展进程可知,我国的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水平较低,对于技术的应用和融合不足,在现代化工业进程中发展较为缓慢;在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之下,我国工业也开始运用自动化控制技术,逐步实现了自动化进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尤其是信号制式改进技术,促进了现代化控制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运用。有统计数据表明,工业自动化技术主要应用于现代化的工业设备预测诊断,设备资产管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自动化技术的深广应用。自动化仪表的阐释,将自动化技术的应用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的发展应用水平还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应用[3]。PLC技术是较为常用的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之一,通过编订程序的方式实现对于电子系统的控制和操作,让整个工业生产的过程都能够处于自动化控制当中。这一技术的运作流程是,在编程存储器内进行逻辑运算,以此实现对用户进行计数,定时或者计算等方面的操作指令,而操作指令采用的是数字模拟来进行输入和输出的,进而实现现代工业控制操作。另外,还运用到了DCS技术,也可以称之为集散控制系统,采用网络通信技术进行过程全面管控,促进现代化控制技术的升级运用。还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技术的运用还需要其他现代化高新技术的配合运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够确保自动化控制技术的有效运用,确保工业自动化控制能够高效、开放运行,实现工业生产的分散控制,集中操作和分级管理以及灵活配置的功能。例如:工业PC,这是一种分布式的系统基础技术,比原有的PLC,DCS系统更加先进,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具体来说,工业PC能够实现私人定制,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器模式,兼容客户机,服务器机,以通信网络为基础从而实现管控融合的自动化控制操作。这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了现代化工业水平的提升,实现了工业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使得信息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4]。信息技术对于工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现代化社会当中,更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但是,传统工业也具有自身的优势,在某些方面是自动化技术所不能取代的。国家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代表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信息化时代,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的手段来促进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传统工业与现代化技术的融合运用。
2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应用研究
2.1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在工程机械应用分析
(1)高精度GPS系统的应用。这一系统的技术优势在于高精度,可以精细化到厘米级别,其技术应用基础是GPS差分技术,并与其他多种技术相结合使用,包括全站仪,多传感技术,激光以及超声波等技术,同时,系统中的虚拟仪表又可以帮助实现对于施工工地的信息模拟功能,能够在施工前提供工地的三维图形,机器三维坐标等内容。因此,施工工地应用这一系统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和精准度,在大型施工现场中的多种机器同时作业过程中成效显著。这也就带来了施工管理方面的提升,促进了施工效率的有效提高[5]。(2)闭路监视系统以及超声波后障碍探测系统应用。这主要应用于大型工程机械中的系统,主要功能是:保证司机的安全高效作业,其工作原理是:随时为司机提供音频和视频信号,与此同时,微机监控和自动报警集中系统这两大系统,对于机器的故障处理方面具有明显效果,主要表现在:缩短维修程序,提高效率。(3)自动化控制的应用。中央微处理机是进行自动化控制的枢纽,其重要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接收司机室中的所有操纵装置的相关指令信息,这些信息的传递是通过电位计以电流的形式来传送给中央微处理机的;另一方面,微处理机将所接收到的信号又进行了转发,转给各自对应的阀,从而利用这些信号来开启阀。微处理机的功能实现依赖的是既定程序的芯片,通过芯片程序的启动可以保证泵能够具有足够的功率。
2.2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在电气工程应用
(1)地球数字化技术。地球数字化技术是一种综合运用的技术类型,表现为电气自动化工程和信息技术两大技术的结合,其功能实现途径是:基于电气自动化技术,可以实现将地球所有的数据信息都能够以坐标的形式来呈现,这些信息的精准度非常高,这是基于信息技术来实现海量精准信息的动态多维呈现,最终使得地球通过技术形式转化为电气自动化数字的形式。这些信息在集中之后存储进计算机网络当中,那么,通过信息的调取和系统运行就可以获取任何人的精准地理坐标,从而获取详细的数据信息内容。(2)现场总线技术。这一技术的产生背景是,现场总线和以太网主导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气自动化工程控制系统基础应用,在不断地应用处理过程中,促进了电气设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产生了现场总线技术。因此,这一系统属于经验积累性的应用,相当于连接了企业基层设施的通信互联,促进了上下沟通实现。
2.3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在工业生产控制应用
(1)信息化技术呈现出过程检测仪表和执行器往数字化,智能化和柔性智能化以及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该技术的发展依托于人工智能理论和方法,通过拟人智能功能向固态传感器以及智能传送器发出信号,促进其精准化操作。智能阀门定位器由于是由微控制器所控制的,而这种控制器的精准度极高,可以实现的功能有:组态控制参数,线性分程控制和等百分比等特性修正,表现出极强的智能化操作特性。(2)有很多控制软件和控制系统都在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之中,主要包括:生产执行系统(MEC),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CAD、CAM、CAP等,这些系统和技术的升级都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系统相连同步升级的。
3结语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对于工业技术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未来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需要进一步智能化水平,借助大数据和云网络,提升信息控制能力,从而让工业自动化获得新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杨,丁宝峰,杜翠女,等.浅谈电气自动化技术在火力发电中的创新与应用[J].硅谷,2011(3):93-94.
[2]唐华国.工业自动化控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J].才智,2011(23):69.
[3]王晓光,王厉,厉励.石油化学工业信息化和自动化控制技术的现状及发展[J].河南化工,2004(3):1-4.
[4]杨成睿.浅谈自动化控制技术在智能建筑中的应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27):7711-7712.
关键词:自动化控制 信息技术 有效结合 工业技术 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1(c)-0070-02
自动化控制技术对于现代工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工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而自动化控制则是借助于自动化设备或者装置来实现操作的,包括机器、仪器以及仪表等装置,从而代替人工操作[1]。信息技术则是现代化的信息传输方式,借助于计算机以及通信设备等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在现代化工业生产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自动化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使其成为促进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该论文主要是从研究自动化控制和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其技术发展探索,从而找出其未来发展趋势,为技术的进步提供参考性意见。
1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分析
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对工业发展,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推动力。分析整个工业发展进程可知,我国的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水平较低,对于技术的应用和融合不足,在现代化工业进程中发展较为缓慢;在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之下,我国工业也开始运用自动化控制技术,逐步实现了自动化进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尤其是信号制式改进技术,促进了现代化控制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运用。有统计数据表明,工业自动化技术主要应用于现代化的工业设备预测诊断,设备资产管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自动化技术的深广应用。自动化仪表的阐释,将自动化技术的应用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的发展应用水平还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应用[3]。
PLC技术是较为常用的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之一,通过编订程序的方式实现对于电子系统的控制和操作,让整个工业生产的过程都能够处于自动化控制当中。这一技术的运作流程是,在编程存储器内进行逻辑运算,以此实现对用户进行计数,定时或者计算等方面的操作指令,而操作指令采用的是数字模拟来进行输入和输出的,进而实现现代工业控制操作。
另外,还运用到了DCS技g,也可以称之为集散控制系统,采用网络通信技术进行过程全面管控,促进现代化控制技术的升级运用。还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技术的运用还需要其他现代化高新技术的配合运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够确保自动化控制技术的有效运用,确保工业自动化控制能够高效、开放运行,实现工业生产的分散控制,集中操作和分级管理以及灵活配置的功能。例如:工业PC,这是一种分布式的系统基础技术,比原有的PLC,DCS系统更加先进,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具体来说,工业PC能够实现私人定制,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器模式,兼容客户机,服务器机,以通信网络为基础从而实现管控融合的自动化控制操作。这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了现代化工业水平的提升,实现了工业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使得信息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4]。
信息技术对于工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现代化社会当中,更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但是,传统工业也具有自身的优势,在某些方面是自动化技术所不能取代的。国家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代表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信息化时代,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的手段来促进工业发展,提升工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传统工业与现代化技术的融合运用。
2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应用研究
2.1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在工程机械应用分析
(1)高精度GPS系统的应用。这一系统的技术优势在于高精度,可以精细化到厘米级别,其技术应用基础是GPS差分技术,并与其他多种技术相结合使用,包括全站仪,多传感技术,激光以及超声波等技术,同时,系统中的虚拟仪表又可以帮助实现对于施工工地的信息模拟功能,能够在施工前提供工地的三维图形,机器三维坐标等内容。因此,施工工地应用这一系统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和精准度,在大型施工现场中的多种机器同时作业过程中成效显著。这也就带来了施工管理方面的提升,促进了施工效率的有效提高[5]。
(2)闭路监视系统以及超声波后障碍探测系统应用。这主要应用于大型工程机械中的系统,主要功能是:保证司机的安全高效作业,其工作原理是:随时为司机提供音频和视频信号,与此同时,微机监控和自动报警集中系统这两大系统,对于机器的故障处理方面具有明显效果,主要表现在:缩短维修程序,提高效率。
(3)自动化控制的应用。中央微处理机是进行自动化控制的枢纽,其重要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接收司机室中的所有操纵装置的相关指令信息,这些信息的传递是通过电位计以电流的形式来传送给中央微处理机的;另一方面,微处理机将所接收到的信号又进行了转发,转给各自对应的阀,从而利用这些信号来开启阀。微处理机的功能实现依赖的是既定程序的芯片,通过芯片程序的启动可以保证泵能够具有足够的功率。
2.2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在电气工程应用
(1)地球数字化技术。地球数字化技术是一种综合运用的技术类型,表现为电气自动化工程和信息技术两大技术的结合,其功能实现途径是:基于电气自动化技术,可以实现将地球所有的数据信息都能够以坐标的形式来呈现,这些信息的精准度非常高,这是基于信息技术来实现海量精准信息的动态多维呈现,最终使得地球通过技术形式转化为电气自动化数字的形式。这些信息在集中之后存储进计算机网络当中,那么,通过信息的调取和系统运行就可以获取任何人的精准地理坐标,从而获取详细的数据信息内容。
(2)现场总线技术。这一技术的产生背景是,现场总线和以太网主导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气自动化工程控制系统基础应用,在不断地应用处理过程中,促进了电气设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产生了现场总线技术。因此,这一系统属于经验积累性的应用,相当于连接了企业基层设施的通信互联,促进了上下沟通实现。
2.3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在工业生产控制应用
(1)信息化技术呈现出过程检测仪表和执行器往数字化,智能化和柔性智能化以及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该技术的发展依托于人工智能理论和方法,通过拟人智能功能向固态传感器以及智能传送器发出信号,促进其精准化操作。智能阀门定位器由于是由微控制器所控制的,而这种控制器的精准度极高,可以实现的功能有:组态控制参数,线性分程控制和等百分比等特性修正,表现出极强的智能化操作特性。
(2)有很多控制软件和控制系统都在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之中,主要包括:生产执行系统(MEC),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CAD、CAM、CAP等,这些系统和技术的升级都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系统相连同步升级的。
3 结语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对于工业技术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未来自动化控制与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需要进一步智能化水平,借助大数据和云网络,提升信息控制能力,从而让工业自动化获得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杨,丁宝峰,杜翠女,等.浅谈电气自动化技术在火力发电中的创新与应用[J].硅谷,2011(3):93-94.
[2] 唐华国.工业自动化控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J].才智,2011(23):69.
[3] 王晓光,王厉,厉励.石油化学工业信息化和自动化控制技术的现状及发展[J].河南化工,2004(3):1-4.
关键词:建筑智能化,施工质量,设备,安装工程
1 智能化施工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 线管敷设问题
线管敷设是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的基础工程,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自然也比较大。在施工中发现由于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规范不熟悉,对线管敷设技术要点不牢记,施工中存在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对工序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格,监督力度不够,使得线管敷设存在问题较多。
1) 对于工程中需要过路的或者特殊要求需要敷设钢管的场合,所使用水煤气管壁厚达不到规范要求,没有按施工图的要求选择管材,经常出现使用薄壁钢管或者随意使用其他管道相互替代;
2) 在施工中还有一个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钢管不接地或钢管与钢管之间、金属管盒之间,不考虑管径大小一律采用A6圆钢做跨接线,导致无法达到接地效果。
1. 2 金属线槽安装问题
线槽同线管所承担的功能一样,作为智能化系统线缆的走线渠道,在施工中也要注意其施工质量。尤其是在系统复杂,线缆较多的时候,线槽安装质量对施工进度和整体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在线槽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 金属线槽质量有好有坏,主要表现在进入现场使用的线槽厚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完成后刚度达不到要求,产生扭曲变形现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2) 金属线槽接地保护线线径在选择上比较随意,基本上是在施工过程中将使用剩下的线头作为保护线使用,线槽之间的跨接线没有跨接在专用接地端子上,施工时较随意。这将导致线槽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静电保护接地效果,影响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
1. 3 分配箱、接线盒安装/预埋问题
在建筑智能化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要使用分配箱、接线盒,这些箱体有的是室外安装、有的是室内安装,有的是明装、有的需要暗装,需要根据规范要求的不同、使用场合的不同、业主要求不同而灵活安排。
1) 室外分配箱的安装常常出现的问题有: 箱体选择不符合要求,室外安装的箱体往往需要有防雨水功能加强型箱体,而在施工时发现有些箱体并不符合要求,尽管如此施工人员并不关心这个问题,只要有货就安装,安装完成就算完成任务的心理比较突出; 安装时不考虑与周围建筑、绿化的协调性问题,一味追求按图施工,有些室外箱体在能够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是可以考虑安装位置与周围环境协调性问题的,这样的施工效果会大大提高; 箱体基座稳定度不够及进线空间预留不满足施工使用要求,有些位置的分配箱进出线较多,进出箱体的预埋管和基座底部预留足够的施工空间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为后续施工带来极大方便;
2) 室内分配箱安装问题: 室内分配箱安装多以暗装或壁挂为主,安装时水平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意较多; 同时与其他专业的配合较差,谁先安装谁就占据有利位置,而不考虑其他专业安装问题; 与室内分配箱息息相关的进线线槽布置没有规律性,安装杂乱,出现各专业间互相影响的混乱现象; 分配箱还出现不接地的不规范现象,给设备运行及人身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1. 4 设备安装问题
设备安装环节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中关键一环,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有过多不规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出现,然而在很多施工现场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装前运输、现场搬运环节将设备随意丢、没有做到轻拿轻放,存储仓库湿度、粉尘高。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都属于精密设备,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震动,防止内部部件脱落,螺丝松动等造成的设备不正常工作;
2) 设备安装过程中时有粗暴现象,如某些接口不易连接,就用蛮力、外力,有些设备装不进去就用各种办法强行安装等等。这些情况都会使设备受到不应有的外力,导致设备本身受力不平衡等,内部产生变形,产生应力疲劳损坏;
3) 设备安装完成后不注意成品保护,尤其是室外设备安装后在没有防雨、防风措施时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1. 5 调试及验收问题
当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工作,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这个过程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系统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在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系统调试过程中不能全局考虑,对出现的系统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主要是技术人员对系统的掌握较差,技术不全面,大部分技术人员只掌握其中的一两个系统,然而智能化系统是一个系统的集成,只有在全面掌握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做系统调试工作; 试运行方面,主要是为了尽早交工,虚填试运行时间,缩短系统试运行周期,使系统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试运行时间,有些系统问题无法表现出来; 竣工验收环节很多是虚设,参加验收人员走过场、看表象现象比较严重,给系统交工后的运行工作埋下安全隐患。
2 应对措施
在解决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上应该从材料进场、施工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管理、现场巡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环节齐抓共管,做到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施工现场材料员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材料的进场与领用管理,严把质量关,不符合项目质量要求的管材不准进场、不准进入施工环节,不办理材料进场交接手续; 各工序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交底,交底要有记录、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应做好与土建、装饰装修、水电、风景园林等专业互相配合工作,使设备安装更好的为建筑服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检员应对现场施工质量负起全面管理责任,做到天天下工地,时时管质量,出现问题立刻整改,绝不能将不合格的工序带入下道工序中; 系统调试过程中应全员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商定解决策略,不能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应深挖问题本质,防止只解决表面问题而不深究其因现象; 严格按照设备试运行时间要求进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时要做好记录,对出现的试运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解决效果; 竣工验收不能走过场,参加验收人员不能都是领导,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3 结语
做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环节的问题。只有全员动员,从施工的各个环节入手,齐抓共管才能做出更好的工程。
参考文献:
[1] 韩冷. 刍议水电安装工程质量控制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3( 34) : 78-79.
[2] 罗伟铭. 电气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及对策[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3( 11) : 116-117.
关键词:建筑智能化,施工质量,设备,安装工程
1 智能化施工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 线管敷设问题
线管敷设是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的基础工程,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自然也比较大。在施工中发现由于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规范不熟悉,对线管敷设技术要点不牢记,施工中存在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对工序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格,监督力度不够,使得线管敷设存在问题较多。
1) 对于工程中需要过路的或者特殊要求需要敷设钢管的场合,所使用水煤气管壁厚达不到规范要求,没有按施工图的要求选择管材,经常出现使用薄壁钢管或者随意使用其他管道相互替代;
2) 在施工中还有一个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钢管不接地或钢管与钢管之间、金属管盒之间,不考虑管径大小一律采用A6圆钢做跨接线,导致无法达到接地效果。
1. 2 金属线槽安装问题
线槽同线管所承担的功能一样,作为智能化系统线缆的走线渠道,在施工中也要注意其施工质量。尤其是在系统复杂,线缆较多的时候,线槽安装质量对施工进度和整体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在线槽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 金属线槽质量有好有坏,主要表现在进入现场使用的线槽厚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完成后刚度达不到要求,产生扭曲变形现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2) 金属线槽接地保护线线径在选择上比较随意,基本上是在施工过程中将使用剩下的线头作为保护线使用,线槽之间的跨接线没有跨接在专用接地端子上,施工时较随意。这将导致线槽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静电保护接地效果,影响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
3) 在电缆竖井内安装的金属线槽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有线槽内电缆不做标志牌或标签。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固定,或两个固定点之间间距过大。电井竖向区域内线槽的起止端没有按规范要求做好保护接地,在穿越楼板处没有采用防火胶泥封堵做防火封堵,用水泥灌浆代替或者干脆就不做封堵。
1. 3 分配箱、接线盒安装/预埋问题
在建筑智能化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要使用分配箱、接线盒,这些箱体有的是室外安装、有的是室内安装,有的是明装、有的需要暗装,需要根据规范要求的不同、使用场合的不同、业主要求不同而灵活安排。
1) 室外分配箱的安装常常出现的问题有: 箱体选择不符合要求,室外安装的箱体往往需要有防雨水功能加强型箱体,而在施工时发现有些箱体并不符合要求,尽管如此施工人员并不关心这个问题,只要有货就安装,安装完成就算完成任务的心理比较突出; 安装时不考虑与周围建筑、绿化的协调性问题,一味追求按图施工,有些室外箱体在能够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是可以考虑安装位置与周围环境协调性问题的,这样的施工效果会大大提高; 箱体基座稳定度不够及进线空间预留不满足施工使用要求,有些位置的分配箱进出线较多,进出箱体的预埋管和基座底部预留足够的施工空间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为后续施工带来极大方便。
2) 室内分配箱安装问题: 室内分配箱安装多以暗装或壁挂为主,安装时水平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意较多; 同时与其他专业的配合较差,谁先安装谁就占据有利位置,而不考虑其他专业安装问题; 与室内分配箱息息相关的进线线槽布置没有规律性,安装杂乱,出现各专业间互相影响的混乱现象; 分配箱还出现不接地的不规范现象,给设备运行及人身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1. 4 设备安装问题
设备安装环节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中关键一环,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有过多不规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出现,然而在很多施工现场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装前运输、现场搬运环节将设备随意丢、没有做到轻拿轻放,存储仓库湿度、粉尘高。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都属于精密设备,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震动,防止内部部件脱落,螺丝松动等造成的设备不正常工作;
2) 设备安装过程中时有粗暴现象,如某些接口不易连接,就用蛮力、外力,有些设备装不进去就用各种办法强行安装等等。这些情况都会使设备受到不应有的外力,导致设备本身受力不平衡等,内部产生变形,产生应力疲劳损坏。
1. 5 调试及验收问题
当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工作,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这个过程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系统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在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系统调试过程中不能全局考虑,对出现的系统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主要是技术人员对系统的掌握较差,技术不全面,大部分技术人员只掌握其中的一两个系统,然而智能化系统是一个系统的集成,只有在全面掌握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做系统调试工作; 试运行方面,主要是为了尽早交工,虚填试运行时间,缩短系统试运行周期,使系统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试运行时间,有些系统问题无法表现出来; 竣工验收环节很多是虚设,参加验收人员走过场、看表象现象比较严重,给系统交工后的运行工作埋下安全隐患。
2 应对措施
在解决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上应该从材料进场、施工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管理、现场巡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环节齐抓共管,做到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施工现场材料员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材料的进场与领用管理,严把质量关,不符合项目质量要求的管材不准进场、不准进入施工环节,不办理材料进场交接手续; 各工序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交底,交底要有记录、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应做好与土建、装饰装修、水电、风景园林等专业互相配合工作,使设备安装更好的为建筑服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检员应对现场施工质量负起全面管理责任,做到天天下工地,时时管质量,出现问题立刻整改,绝不能将不合格的工序带入下道工序中; 系统调试过程中应全员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商定解决策略,不能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应深挖问题本质,防止只解决表面问题而不深究其因现象; 严格按照设备试运行时间要求进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时要做好记录,对出现的试运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解决效果; 竣工验收不能走过场,参加验收人员不能都是领导,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3 结语
做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环节的问题。只有全员动员,从施工的各个环节入手,齐抓共管才能做出更好的工程。
参考文献:
[1] 韩冷.刍议水电安装工程质量控制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3( 34) : 78-79.
[2] 罗伟铭.电气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3( 11) : 116-117.
【关键词】建筑智能化,施工质量,设备,安装工程
1、智能化施工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线管敷设问题
线管敷设是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的基础工程,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自然也比较大。在施工中发现由于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规范不熟悉,对线管敷设技术要点不牢记,施工中存在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对工序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格,监督力度不够,使得线管敷设存在问题较多。
1) 对于工程中需要过路的或者特殊要求需要敷设钢管的场合,所使用水煤气管壁厚达不到规范要求,没有按施工图的要求选择管材,经常出现使用薄壁钢管或者随意使用其他管道相互替代;
2) 在施工中还有一个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钢管不接地或钢管与钢管之间、金属管盒之间,不考虑管径大小一律采用A6圆钢做跨接线,导致无法达到接地效果;
3) 对于施工中使用的需要暗敷的PVC 管大量存在埋墙、埋地深度不够,灰层厚度不达标,更有些地方有管。批灰前不对管子加以固定,无法保证预埋强度,在穿线时容易造成墙面破损。
1.2 金属线槽安装问题
线槽同线管所承担的功能一样,作为智能化系统线缆的走线渠道,在施工中也要注意其施工质量。尤其是在系统复杂,线缆较多的时候,线槽安装质量对施工进度和整体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在线槽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 金属线槽质量有好有坏,主要表现在进入现场使用的线槽厚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完成后刚度达不到要求,产生扭曲变形现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2) 金属线槽接地保护线线径在选择上比较随意,基本上是在施工过程中将使用剩下的线头作为保护线使用,线槽之间的跨接线没有跨接在专用接地端子上,施工时较随意。这将导致线槽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静电保护接地效果,影响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
3) 在电缆竖井内安装的金属线槽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有线槽内电缆不做标志牌或标签。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固定,或两个固定点之间间距过大。电井竖向区域内线槽的起止端没有按规范要求做好保护接地,在穿越楼板处没有采用防火胶泥封堵做防火封堵,用水泥灌浆代替或者干脆就不做封堵。
1.3 分配箱、接线盒安装/预埋问题
在建筑智能化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要使用分配箱、接线盒,这些箱体有的是室外安装、有的是室内安装,有的是明装、有的需要暗装,需要根据规范要求的不同、使用场合的不同、业主要求不同而灵活安排。
1) 室外分配箱的安装常常出现的问题有: 箱体选择不符合要求,室外安装的箱体往往需要有防雨水功能加强型箱体,而在施工时发现有些箱体并不符合要求,尽管如此施工人员并不关心这个问题,只要有货就安装,安装完成就算完成任务的心理比较突出; 安装时不考虑与周围建筑、绿化的协调性问题,一味追求按图施工,有些室外箱体在能够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是可以考虑安装位置与周围环境协调性问题的,这样的施工效果会大大提高; 箱体基座稳定度不够及进线空间预留不满足施工使用要求,有些位置的分配箱进出线较多,进出箱体的预埋管和基座底部预留足够的施工空间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为后续施工带来极大方便;
2) 室内分配箱安装问题: 室内分配箱安装多以暗装或壁挂为主,安装时水平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意较多; 同时与其他专业的配合较差,谁先安装谁就占据有利位置,而不考虑其他专业安装问题; 与室内分配箱息息相关的进线线槽布置没有规律性,安装杂乱,出现各专业间互相影响的混乱现象; 分配箱还出现不接地的不规范现象,给设备运行及人身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1.4 设备安装问题
设备安装环节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中关键一环,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有过多不规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出现,然而在很多施工现场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装前运输、现场搬运环节将设备随意丢、没有做到轻拿轻放,存储仓库湿度、粉尘高。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都属于精密设备,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震动,防止内部部件脱落,螺丝松动等造成的设备不正常工作;
2) 设备安装过程中时有粗暴现象,如某些接口不易连接,就用蛮力、外力,有些设备装不进去就用各种办法强行安装等等。这些情况都会使设备受到不应有的外力,导致设备本身受力不平衡等,内部产生变形,产生应力疲劳损坏;
3) 设备安装完成后不注意成品保护,尤其是室外设备安装后在没有防雨、防风措施时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1.5 调试及验收问题
当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工作,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这个过程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系统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在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系统调试过程中不能全局考虑,对出现的系统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主要是技术人员对系统的掌握较差,技术不全面,大部分技术人员只掌握其中的一两个系统,然而智能化系统是一个系统的集成,只有在全面掌握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做系统调试工作; 试运行方面,主要是为了尽早交工,虚填试运行时间,缩短系统试运行周期,使系统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试运行时间,有些系统问题无法表现出来; 竣工验收环节很多是虚设,参加验收人员走过场、看表象现象比较严重,给系统交工后的运行工作埋下安全隐患。
2、应对措施
在解决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上应该从材料进场、施工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管理、现场巡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环节齐抓共管,做到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施工现场材料员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材料的进场与领用管理,严把质量关,不符合项目质量要求的管材不准进场、不准进入施工环节,不办理材料进场交接手续; 各工序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交底,交底要有记录、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应做好与土建、装饰装修、水电、风景园林等专业互相配合工作,使设备安装更好的为建筑服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检员应对现场施工质量负起全面管理责任,做到天天下工地,时时管质量,出现问题立刻整改,绝不能将不合格的工序带入下道工序中; 系统调试过程中应全员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商定解决策略,不能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应深挖问题本质,防止只解决表面问题而不深究其因现象; 严格按照设备试运行时间要求进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时要做好记录,对出现的试运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解决效果; 竣工验收不能走过场,参加验收人员不能都是领导,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结 语
做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环节的问题。只有全员动员,从施工的各个环节入手,齐抓共管才能做出更好的工程。
参考文献
[1] 韩冷. 刍议水电安装工程质量控制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3( 34) : 78-79.
[2] 罗伟铭. 电气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及对策[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3( 11) : 116-117.
无线电管理工作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一直是洛阳无管局工作者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按照“三管理、三服务、一重点”的总体要求,将传统产业节能减排作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强新一代无线电技术与工业企业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013年,洛阳无管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洛阳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创新工作思路,拓展服务平台,在引导和应用无线电技术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同时为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成立了洛阳无线电管理专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工作要求细则。
一、创新工作思路,制定目标任务,找准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切入点
未来企业的管理运营模式,将朝着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很多传统的管理手段都将大量融入信息技术因素,或者被先进的信息技术所取代。而无线电技术具有消耗低、更新快、潜力大等有利因素,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中必将大有可为;充分利用无线电技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其主要任务是:发挥无线电技术及管理优势,根据传统产业升级的实际需求,在工业自动化监控、路灯照明系统、电网调度、用电抄表、水厂供水等领域实现远程遥控遥测、无人值守的目的,促进企业节能减排,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服务工业和信息化要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企业有需求,企业迫切需要运用新的管理模式改变现状。二是工作基础好,无线智能化系统虽然技术先进,但也存在前期投入大、技术依赖强等限制因素。三是示范带动强,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型企业做试点,这将对无线智能化系统的推广应用产生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细化工作举措,确定方法步骤,把握服务企业转型的着力点
在服务企业转型工作中,根据企业需求,依托自身职责,大致分两个工作阶段进行。一是调研考察阶段,由市工信局提供10家左右工业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的需求,研究无线电技术在传统产业节能减排应用的可能性。学习考察宿迁市利用无线电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先进经验。二是实施阶段,确定若干家企业进行试点,给予无线电技术指导,开通频率指配绿色通道,同时争取上级管理部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三、严格工作要求,明确服务领域拓展的突破点
无线电技术在传统产业节能减排应用,是提升洛阳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2012年9月,国家无线电管理局谢飞波同志在讲话中提到,“江苏洋河酒厂,一次性成功在老厂区率先引进应用了一套水、电、汽RTS—2010智能化无线遥测遥控系统,实现了远程无线遥测、遥控、报警等功能,使能源供给更及时、更可靠。提升了工艺、提高了效率,增加了企业效益”。谢局长的讲话说明了无线电技术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的作用。这既是对无线电工作者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无线电工作的鞭策。无线电技术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应用是一项复杂、创新的系统工程,要加强与信息化服务企业合作,学习无线电智能化系统在洋河酒厂的应用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扩大影响、深化服务、拓展领域;同时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分工合作,树立大局意识,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应用无线电技术服务经济发展虽然已经“破题”,但我们的工作仍然处于摸索阶段,依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与企业的需求、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宣传。目前,无线电技术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是一种传统的、甚至是过时的技术,加大宣传迫在眉睫。首先是向领导宣传。宣传洋河酒厂经验,详细分析无线电技术与有线技术的应用对比,形成调研报告上报领导,以期得到领导的重视,推动工作开展。其次是公众宣传。通过拉置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巡回宣传、专题讲座、上街设摊宣传、咨询活动等,来增强公众对无线电管理的认知度和影响力,着力宣传无线电管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期取得社会的认同,促进工作。再次是开展执法活动。洛阳无线电管理局近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此次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在洛阳市辖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执法检查对讲机(包括公众使用409MHz频段)、非法广播电台、私设干扰器。执法检查的主要场所是: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小区物业、建筑工地等。执法检查的内容有7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未经国家型号核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擅自变更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项目和技术参数的;不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少报多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非法活动的。
展望未来,无线电管理又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无所不在的无线电波将引领信息时代的发展。维护有序、安全的电波秩序,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不仅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努力,更需要无线电频率、台站用户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充分理解与支持配合。面对“十二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继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突出无线电安全保障重点工作”的要求,为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无线电技术的作用,为服务于经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洛阳无线电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够紧密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使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摘要:介绍洛阳无线电管理工作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按照“三管理、三服务、一重点”的总体要求,将传统产业节能减排作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强新一代无线电技术与工业企业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工作思路,拓展服务平台,在引导和应用无线电技术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同时为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成立了专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工作要求细则。
智能化建筑弱电工程的实施与进度管理是目前国内智能化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随着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智能化系统已逐步成为建筑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配套的弱电项目越来越多。弱电项目系统所包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家居智能化系统等专业属于不同承包商实施,技术牵涉面广。在项目管理中,弱电工程往往又在最后进行,因此给进度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1智能建筑弱电安装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存在的问题
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是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产物,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成品保护、系统测试、调试验收等多个阶段,主要特点是系统技术含量高、管理的对象复杂、综合协调要求高。针对此类工程进行项目管理需要系统的考虑与统筹安排,在时间上、空间上、对各种资源进行科学的合理的综合利用,以保证项目的成功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即通过全面分析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持续时间和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编制进度计划,要科学合理,力求使拟定的计划实际可行、经济合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活动,项目进度管理总目标是使工程建设工期得到有利的控制。在项目进度管理过程中,因弱电安装工程通常都是最后进行,在土建、机电、装修之后,所以项目关门时间的进度压力非常大,如何控制进度、如何保证进度、如何调配资源成为进度计划的关键。面对部分工作赶工、部分工作延后,局部验收、局部甩项等等这些常见情况,如何安排人力物力控制进度是弱电安装工程进度控制的重点。本文将进度管理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对实践中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做出分析。
2加强智能建筑弱电安装工程项目进度管理
2.1进度计划编制智能化系统项目相对主体工程来说是分项工程,需要配合主体工程的进度。因此,进度管理人员必须获得与弱电工程相关的主体工程和配合工程进度计划数据,根据弱电工程进度经验以及人力、物力资源情况估计各工作的持续时间,通过网络计划计算方法,获得关键路径、总工期、各项活动最早开始时间、最迟开始时间、最早完成时间、最迟完成时间、工作总时差、自由时差等数据。受主体工程工期限制,在弱电安装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中,倒排工期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从竣工验收、系统试运行、系统联调、单系统调试、设备安装到穿线布管乃至深化设计工作,各阶段需列
出最短工作时间,排出可并行的工作进程,缩短可简化或不重要的工序所占用的工时,预留出不确定因素可能带来的工期延误,最终提出总控计划,用以科学监控工程进度。2.2进度控制
2.2.1进度控制的原则弱电安装项目进度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但要配合土建主体施工,还要配合装饰装修施工,同时还要确保自身弱电安装施工进度。因此,弱电安装工程的进度控制必须建立完善的计划保证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掌握施工管理主动权、控制施工生产局面,保证工程进度。一般来讲,智能建筑弱电安装项目进度计划保证体系以施工总进度为宏观调控计划,并作为总体实施计划,以月、周、日计划为具体执行计划,并由此派生出各专业进度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技术保证计划、商务保证计划、物资供应保证计划及后勤保障等一系列计划,使进度保证计划形成层次分明、深入全面、贯彻始终的特色。
2.2.2进度控制措施
①编制月(周)作业计划和施工任务书。项目经理每周工作计划表:项目副经理每周星期五向项目经理提交下一周工作计划表。项目经理结合项目总体进度进行安排,确保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计划中确认的各项任务。施工队每日工作进度表:施工队长必须掌握施工队每日的工作进度,每日提交上一个工作日的工作进度汇报,供项目副经理现场督导与跟踪。特殊情况下的工作计划表:特殊情况指甲方现场工地不能具备施工条件而影响计划中的工作,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及时追踪了解甲方现场的条件变化,及时做出反应,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可针对情况每周或某一阶段对工程进度详细的汇报。②做好进度检查记录、掌握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在施工中,如实记载每项工作的开始日期、工作进程和结束日期,为计划实施的检查、分析、调整、总结提供原始资料。要求跟踪记录人如实记录,并借助图表形成记录。施工进度的检查与进度计划的执行是融汇在一起的。计划检查是计划执行信息的主要来源,是施工进度调整和分析的依据,是进度控制的关键步骤。进度计划的检查方法主要采用对比法,即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偏差,以便调整或修改计划,甚至在图上对比。③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更改控制。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变数比较多,所有这些变化和更改,大都会影响到项目实施的进程和进度,所以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更改加以控制,以确保项目按时、按合同要求高品质地完成。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更改控制必须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操作,具体如图1。④调度工作。调度工作主要对进度控制起协调作用。协调配合关系,排除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克服薄弱环节,实现动态平衡。调度工作的内容包括:检查作业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督促供应单位按进度要求供应资源;控制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使用;计划进行作业条件准备;传达决策人员的决策意图;调度令等。要求调度工作做得及时、灵活、准确、果断。⑤尽量避免“直进度”现象。“直进度”现象在弱电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不管因为什么原因,都会对项目的质量、工程各专业间的配合造成影响。在“直进度”过程中,施工会出现偷工减料,安全会被忽视,质量检验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这对系统将来的运行和维护带来许多麻烦。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直进度”现象的发生。⑥合理的奖惩制度。实行奖罚制度,施工班组开展劳动竞赛,采用双班、加班或轮班制,保证连续施工,提高劳动生产率。
3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进度保障措施
除施工中要求人员、工具、设备材料的资源供应应满足要求外,还可从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弱电工程满足总工期的要求。第一,工程部、物资部、财务部等全力配合弱电安装工程项目部的工作,按总承包要求进度安排工程施工工作,安排设备、物资、人员到场,确保施工计划按期完成。对分包的进度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确保分包进度满足自身和相关专业的总体要求。第二,按土建、装修、机电等专业施工进度相应安排弱电系统施工工作。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施工例会,作好月、周阶段的施工计划安排,安排好设备、物资、人员到场,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第三,解决现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作业交叉施工方面,积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按照工程总体施工计划,配合土建及其它专业进行穿插交叉施工,作好工序配合,真正做到有计划合理安排工序,为其他工种创造有利条件;布线、设备安装施工阶段,要求各系统的施工尽可能及早进行,避免发生因其他专业影响而错过最佳施工机会,造成影响总体进度或其他专业下道工序的不良后果;严格把好质量关,避免因过程质量不合格引起返工并拖延施工总体进度的局面。事实证明,返工的时间和资源耗费比一次完工平均多出15%;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作好完成项目的成品保护,避免因损坏而引起的返工和浪费拖延工时的问题发生。加强管理和教育,定量限时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高效的工作意识和作风。第四,调试或测试阶段,做好相应的前期物资和技术准备,在系统软硬件要求满足的前提下,敦促其他专业满足调试条件要求。并且根据现场情况,在具备调试条件的分步进行,确保调试的进度时间。
关键词:计算机应用;技术;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TP37 文献标识码:A
一、计算机应用技术概念
1.计算机应用体系是一门比较复杂的系统,其内部实现了各种计算机理论、技术方法等的结合。计算机应用技术实现了计算机学科与其他学科的有效串联。整体来看,计算机应用体系分为数值计算领域及非数值应用领域,这两种类别模式分别具备自己的特点,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结合,可以推动社会科学技术的稳定性进步。
2.随着全球分化水平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应用体系日益健全,逐渐实现了教育领域、服务领域、农业领域等的渗透,计算机应用技术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带给人们巨大的生活便利,并且这种便利也随着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逐步融入各个领悟专业技术中。随着现代化网络技术机制的日益深化,计算机应用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联系日益密切,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计算机应用技术的革新,满足了现阶段数字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二、发展现状
1.目前来看,计算机实现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计算机应用技术是数据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客观上来看,计算机具备良好的管理优势、信息储存优势、加工优势等,能够实现对各类数据资料的快速化处理,进行一系列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实现了我国全社会范围内的普及,政府机构通过对计算机体系的应用,实现对信息的有效性管理,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管理及公布,社会企业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共享及互换。生产制造类企业通过对计算机应用体系的应用,实现对产品资源的优化利用。数值计算模式是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具备良好的运算速度,其逻辑能力比较强,具备很好的运算精确性,能够满足各种新型学科的实际需求。在物理学科、化学力学学科中经常可以看到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缩影,通过对计算机应用方案的优化,可以促进这些学科体系的健全。
通过对计算机应用体系健全,可以实现控制环节及检测环节的协调,比如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对计算机的使用,可以提升生产信号的检测效益,实现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录入,做好相关生产数据信息的分析及处理,这些模块都是计算机检测管理系统的常见工作模式。通过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仪表仪器系统日益智能化、自动化,推动了工业自动化体系的健全。
2.人工智能是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重要表现形式,计算机系统具备模仿人类思考的能力,通过对计算机人工智能功能的优化,可以提升计算机在社会领域中的适应能力,增强其事物分析逻辑能力。
在计算机技术尚未普及之前,人们只能通过比较原始的手段进行交流,比如通过书信进行双方的联系,这种通信方式存在空间上及时间上的局限性,导致信息不流通的状况,不利于提升人们日常生活的便利性。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普及,解决了人们通信难的问题,突破了空间及时间上的局限性。人们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在短短几秒钟内就可以实现信息的互递,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生活及工作的便利性。随着网络会议模式的不断普及,企业实现了时间成本及资源成本的有效节约,电脑远程教学模式的开展,使人们摆脱了传统的时间及距离限制。
相比于国外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我国计算机应用体系尚不健全,并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作用。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及使用率的不断提升,计算机系统功能更为完善,促进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现人们日常生活及工作领域的普及,解决了人们生活及工作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整体来看,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体系尚不健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计算机发展成果,但与国外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依旧存在很多自主研发技术上的差异。目前来看,我国的一些家庭及企业并没有实现对计算机网络的充分性使用,有些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有待提升。我国缺乏对自主性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研发力度,缺乏对计算机应用设备、技术方面的投入力度,从而不能实行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模块、硬件模块的有效性协调,我国计算机应用核心技术的很多关键模块都掌握在国外发达国家手中,国外某些发达国家具备健全的计算机技术研发及应用系统,其对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较大,进行了更为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的研发。为了适应现阶段计算机工作的要求,我国必须建立健全计算机应用的相关政策及法规,实现计算机自主科研水平的提示,优化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研发投入模块,实现计算机软件应用模块及硬件应用模块的协调,满足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应用工作的要求。
三、发展趋势
1.微型化是计算机体系现阶段及未来发展的主流,目前来看,家用智能电器、仪表仪器设备等都朝着微型化的趋势发展,计算机是这些智能化设备的核心构成部分,计算机是智能化工作体系的关键性环节,通过对计算机微型化模式的应用,可以为智能化设备体系提供更多的效益,满足智能数据体系数据检测及过程控制的需求。随着微型化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类掌上微型电脑、微型笔记本等不断得到研发,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
计算机智能化应用体系是计算机整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智能化是计算机系统现阶段及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计算机智能化体系比较复杂,通过对人类逻辑判断能力、学习能力、推理能力等模仿及利用,为人类的生活及工作提供更为有效的、人性化的智能服务,客观来说,计算机智能化模块的发展,增强了人的计算机整体使用体验。
2.随着网络信息体系的不断健全,计算机应用技术对人们的生活及工作的影响日益扩大,在未来计算机浪潮的发展过程中,生物计算机、量子计算机、光子计算机、纳米计算机等将不断得到应用。生物计算机具备很强的信息储存能力,功率强,体积小。量子计算机具备很强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多元化数据管理及计算工作的要求。光子计算机不会受到电磁场的干扰,其信息存储容量大,具备低能量消耗率、低发热性,在很低的能量下就能正常工作。纳米计算机体积约是人头发直径的千分之一,性能强劲。
电力企业在发展中不断壮大离不开新科技的应用,计算机的介入和大量用,注入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也将在未来的发展中焕发出更大的活力。
结语
该文就计算机应用概念、发展问题、发展局势等展开分析,旨在突破现阶段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局限性,实现计算新型应用方案的优化,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提升人们生活、工作的便利性,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亚峰.我国计算机应用的发展现状与趋势预测[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3(5):228-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