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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模式的变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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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模式的变化

第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模式;征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3-0010-05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和“”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组织体系,税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2231596274

[1] 杨抚生,李树林税务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4

[2] 钱冠林,王力中国税收30年(1978—2008)[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6

[3] 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4]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

[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3,(2):63-66

[6] 徐立新,牛其林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涉外税务,2013,(1):73-76

[7] 陈金艳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制度的协调[J]税务研究,2012,(9):70-72

[8] 李林军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之旅——税源专业化管理与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2,(7)

[9] 王雯婷完善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量[J]中国税务,2012,(4):36

[10] 孙开,金哲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J]财经问题研究,2013,(1):66-72

第2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征管模式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现行征管模式存在的管理职能配置不够合理、不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先进性等问题,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税源数量增加,税源结构深刻变化的新情况。因此需进一步创新、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以实现征管现代化。

关键词:创新;现代税收征管;模式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回顾其演变历史,这其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很深的含义。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形势的日益复杂,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如果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就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造成各地执行标准的不一致和征管水平的倒退。

2.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税收成本较高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程序上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税务人员,在全国税收征管系统推广应用后,纳税人申报纳税业务既需要在整个系统中进行电子文书上报,同时还需要纸质文书的上报。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不能实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同步流转,这样纳税人为同一报税事项就会多次往返于不同的岗位,有时候税务机关内部衔接不畅税收执法无法做到应有的规范、及时和准确,纳税人办税成本被人为的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无形中也在增加。

2.2税收基础管理上还需加强

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也不够紧密。涉税业务往往会涉及到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税务执行、税收法制等几个系列,各系列人员存在着工作分工不同和各自职权范围不同,主动相互交流的很少,主动为纳税人化解问题的更少,个人自扫门前雪,怕担责任。另外,对纳税人的税源控管上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这些都表明税收基础管理上还需加强。①

2.3税管员制度缺失

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对以前专管员制度的的改进,确实有其合理之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税源管理、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是集“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的税务人员。具体操作上,税收管理员对管辖区内的业户进行税收宣传,需要解答纳税人的日常税务问题,小到网络申报故障,大到税收政策解读;其次,日常案头审批工作、系统产生的任务及临时工作亦需要及时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来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对企业的税源管理,似乎太过于牵强。其次,税收管理员无绩效评价体系、无有效的考核制度。②

2.4不能合理发挥计算机技术的作用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以及税务信息系统的不断推陈出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样化的申报方式和便利获取信息的渠道。但由于各个税务信息系统不能合理地优化、整合、共享,往往造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税收成本提高。

2.5税源监控流于形式

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能的淡化,过分依赖或者受控于各个税源监控系统和指标,在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上,税管员更易于停留在有限的税务资料分析上,机械式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采取电话咨询、报表分析的形式进行监控。

3.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的途径

3.1 推动征管机构调整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目前多采取高度集中征收的模式,美国是世界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只有4个;菲律宾作为发展中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只有5个;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在基层办税网点,跨区域设置办税服务厅,以更好地实现集中征收服务,跨区域设置信息中心将会使资源共享的范围更广,如果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跨区域设置的话,资源整合的效率会更加明显,国地税共用一个网点,大大方便纳税人,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都大大缩减。可以考虑按照经济区划设置税务管理机构,这样既能够降低税收成本,同时也有能减少地方政府对国家征税的行政干预。同时,对老少边穷等一些税源较少的地区,应该撤并税收机构,这既适应按经济区域设置机构的需要,又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③

3.2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探讨可以走得更远。因为基层税管员直接面对纳税人,他们是税务机关内部与纳税人联系的关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个重要的群体,其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就很值得探讨。④

要求基层税管员既“管事”又“管户”的模式是否可取,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管,维护税务机关形象。两者在同一基层工作者身上很难达到一个平衡点。

3.3健全征管信息系统

积极开展电子办税综合平台建设,健全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办税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切实提高征税效率。围绕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国家的政策面上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好的做法要积极推广,不适合的地方及时摒弃。积极参考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的工作重点和难点,科学地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韦冬民. 对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思考[J]. 国际商务财会. 2011(05)

[2]朱利荣. 试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改进[J]. 科技创新导报. 2011(31)

[3]李建军,赵桂芹,单年宏. 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实证分析——基于修正的三阶段DEA方法[J]. 税务与经济. 2012(01)

[4]鹿克臣.基层税收征管之困惑——当文明执法遭遇软抗税[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1)

注解

①鹿克臣.基层税收征管之困惑——当文明执法遭遇软抗税[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1)

②韦冬民. 对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思考[J]. 国际商务财会. 2011(05)

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源专业化;分类分级管理

税源管理是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的重要基础,是衡量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起点。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对税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顺应这一新的形势发展变化,构建信息化背景下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更好地提升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就成为了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课题。

一、中国的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国际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税收征管的主客观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如何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对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优化,如何在方式、手段中加强与完善税收征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源发展变化要求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对中国的纳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纳税人资产规模大,税源结构复杂。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的规模效益,现在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实行集团式的经营管理模式,财务核算实行一级核算,资金统一调配,生产经营规范,市场覆盖面广。税源包括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跨区甚至跨国企业,税源的复杂性决定税收征管的困难度。其次,纳税人税收专业化,维权意识较强。对很多大企业,尤其是重点税源企业而言,非常重视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一般都聘请了具有税务、会计和法律方面的高级人才,形成专家级的团队。这些企业财务制度相对规范,税收筹划水平很高,同时又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对现行税收征管提出挑战。

(二)现行税收管理模式要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我国税收管理模式与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源的变化之间存在诸多的不适应。首先,税制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中间接税比重过大,间接税方便于征管,但是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职能。其次,税制设计有待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目前国地税开征的税种有19个,在税制设计中存在对同一征税对象的重复征税,也存在对某一征税对象的漏征漏管。另外,税率级次太多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不方便税收的征管。例如,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推行之后,增值税现有税率、征收率以及试点“1+7”行业税率一共有9种。最后,税务干部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全国税务干部的平均年龄在47岁左右,税务干部队伍严重老化,不能适应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需要。尤其在信息管税模式之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等专业化的税收管理由于税务干部的素质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二、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由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现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规模数量、组织架构、经营特点、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等发展变化,积极探索进一步有效加强税收征管的新途径――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以适应纳税人需求和时展的需要。

(一)实施分类管理

税收是由税收的征纳双方构成,征收方是税务机关,纳税方是企业。分类管理不仅是针对于纳税人,而且涉及到税务机关。因此,应当对征纳双方进行科学化分类,并在科学化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管理。

1.科学化分类是实施分类管理的前提。

对纳税方而言,按照行业和集约化管理的思路,税务机关根据规模和行业对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中小税源和零散税源;对征收方而言,按照工作流程和事项,对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职责划分为日常管理与服务、税源监控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大块,同时在分清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税务干部工作按照能力与经验进行合理的分类,分配到相应的职责岗位上。

2.专业化管理是实施分类管理的举措。

(1)对纳税方而言,建立分类基础上的立体税源管理模式。

重点税源企业经营规模较大,财务管理相对健全,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要求做内部控制,其中包括与税收相关的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因此纳税遵从度较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税务机关推行个性化的服务,积极解决企业的合理涉税诉求,同时对企业的税收风险内部防控机制提出建议,指出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税风险点,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管理,以防范重大税收风险。

中小税源企业相当于税源管理中的“潜力股”,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中小税源企业可能变为重点税源企业,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杠作用,引导中小税源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中小税源企业推行行业化管理,行业是所有企业共有的特征,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对企业进行横向比较,尤其对购进货物、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等流程相类似的企业参考性更强。另外,税务机关可以运用行业指标分析工具,设置行业风险预警指标,制定动态的行业管理指南,深化对中小税源企业管理。

零散税源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在整个税源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近90%税务干部管理零散税源,而零散税源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微乎其微。全国对零散税源管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对零散税源放弃不管。因为大部分的税务干部投入管理,为的是较少的税收收入,投入产出不配比。同时,从税收征管角度,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不一,财务不健全,征管难度大。另一种观点是对零散税源必须要管。因为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如果对零散税源放弃不管,中小税源企业很可能将收入肢解,以避免纳税义务。如何对零散税源的管理,同样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社会化管理,发挥市场街道的作用,实行委托代征;另一种是自我管理,对零散税源实行自我管理。对零散税源要管,但由于其实现的税收收入规模小,税收征管难度大等特点,建议对零散税源实行自我管理。个体工商户采取自我申报纳税,自我监督的方式,而税务机关从“保姆式”管理转变为“流程式”管理,通过日常管理与服务职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促进零散税源自我申报纳税。同时,税务机关采用评估与稽查的方式检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对逃税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水平。

(2)对征收方而言,管理主要体现在职责的分工和税务干部的培养。

按照工作流程和事项,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职责划分为日常管理与服务、税源监控与评估和税务稽查。日常管理与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采集、涉税审批、税款缴纳等;税源监控与评估主要体现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主要体现在重大违法案件的检查与审理。

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税收工作流程发生变化,税务干部工作分工也同时发生变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具备专业化的人才。我国目前税务干部全国平均年龄在47岁左右,税务干部面临老龄化现象,并且税务干部老中青梯次不合理,很容易出现“断层”现象,不利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因此要加强对现有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建立专业化的税源管理团队,培养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以及行业税源管理的专业化人才,提高税务干部专业化的岗位技能水平。同时,要建立评价激励机制,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创造各方面积极的条件。

(二)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意味着各个层级实体化的问题。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层级为: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和分局(所)。目前,总局、省局、市局做政策的制定与指导工作,业务主要集中在县区局和分局(所),但是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之下,各层级将分级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按照规模+行业划分不同层级,建议分别由总局、省局、市局管理。这种集中的管理模式提出主要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的情况决定的。从纳税方来看,重点税源企业即大企业一般是集团性质,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关联交易较多,财务核算复杂,涉税事项多样化,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比例占90%以上,原有的属地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严重不适应大企业的诉求。从征收方来看,由于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重点税源企业大部分是总部决策,属地基层税务机关无法对大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而在税收信息化尤其是“金税三期”情况下,数据将实现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大量信息的高度集中将方便做出有效的决策,规划税收风险管理战略,积极应对税收风险,指导和推动基层的工作实践。另外,对大企业的管理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联动作用,合理划分专业管理局和属地基层局之间责、权、利的划分。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国税、地税大企业共管机制,共同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实施风险监控。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可以提升对大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水平,促进大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县区局和分局(所)作为基层局,主要负责中小税源的管理和零散税源的监控,同时承担重点税源企业的属地性日常管理职责。

调整内设部门税源管理职责,将税收风险规划、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下达应对任务等职责整合到相应部门,归口履行上述职能。在坚持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现有按照划片管户设立的税源管理机构,调整为按照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等分类的税源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纳税评估。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改变目前税收管理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设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岗位,实施专业化管理。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必然举措,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体现税源管理的专业化,纳税服务的专业化以及税务干部培养的专业化,是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正确处理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现状着手,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吴艳芳,农春燕. 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J]. 中国税务,2011,(01).

[2] 马克和,侯伟,汪俊秀. 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前提与基本模式[J]. 税务研究,2010,(10).

第4篇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第5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

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第6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7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8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9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10篇

一、对当前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管窥

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曾经是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过程。目前,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的定位中,突出的就是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一个时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做了很多努力,形成了许多好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比如在纳税户户籍和税源管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划片管理;按行业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按税源大小管理;管户平均分配管理等等。实事求是地讲,基层税务机关的上述管理方式在目前条件下虽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往往还没有摆脱“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得征管岗责不明,内外监督不到位,业务流程不严密,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监控,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上顾此失彼的问题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没有完全体现,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

二、对完善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核心,搭建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模式,切实推进税源监控精细化,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客观需要。本着从经济到税收和行业管理寓于区域管理之中,以行业管理推动区域管理的理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实施行业税收精细化管理,整合区域与行业管理的优势资源,不断探索和创新和谐的税源管理新模式,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命题。

思考之一:完善区域税源管理整体运行机制。

区域税源管理的内涵,主要是指基层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运用社会经济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及其应纳税额,通过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手段进行规范、采集、监控和估算,以防止税收流失,并对存量税源、潜在税源的变化进行分析、预测与监督,使某一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内纳税人真正缴纳的税收尽可能地趋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所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就当前的基层税收管理实践看,区域税源管理包括税源日常检查、税收管理和税源调查、税收计划分析及预测,以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为主要对象的税源监控。同时,区域税源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一方面是保证进行纳税申报主体即纳税人数量的准确性,其中关键的是龙头企业和行业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是保证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即通过纳税评估等手段,将既定行政区域内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的税收征收上来,实行纳税遵从度的过程管理。以行业管理拉动区域管理,以区域管理作为量的积累与先导,推动行业与区域管理的相互对接,驶上现代税收管理的“新干线”,需要系统的关注日常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几个焦点。

一是实施分类管理。税源分类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找出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税源分类管理有多种形式,如按行

业、按规模、按税种、按性质、按存序年限、按纳税人社会信誉等级、注册类型、类别以及特殊对象等,这些方法也不是单纯的使用其一,往往是几个标准结合使用来划分。

二是实行区域控制性税源管理机制。对中小和零散税源每年要分类型、分经济性质、分税种编制控制性税[文秘站:]源管理规划,对区域税源进行总体分析和税收计划作出统筹安排。以管事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觉遵从为先导,以严管重罚为辅助, 确保区域税收负担率均衡合理

三是突出分行业税收征管,发挥管理的疏导、扶持、监督和保障的最大效益。抓行业,保重点;全力打造行业税收征管和重点税源“航母”。

四是开展纳税评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及在其他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结合自身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采用税收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是加强重点税种与环节的审核及管理。实施有重点地突破,逐步解决区域税源管理的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以点带面,形成相对较为完善的区域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尤其是加强所得税管理和审核,主要措施包括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完善关联企业基础档案资料、建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数据库、实施预约定价管理;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

思考之二:完善区域税源管理内部工作机制。

税收征管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区域税源管理的过程。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税收征管机制存在高效与低效之别,因此对区域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果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在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既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机制效率的高低决定了区域税源管理状况与相对公平合理的区域税负。

一是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是根据区域税源分布情况和区域税源管理的需要,依据不同划分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类型,安排相应的税收管理员进行专人管理,主要措施包括:合理配备力量与设定岗责,为区域税源管理提供了保障;建章立 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强化日常区域税源监控;分层次多渠道开展管理员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

二是推行区域税源管理绩效考核。各项区域税源管理措施依靠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来完成,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是确保各项区域税源管理措施到位的基本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区域税源管理绩效考核尤为重要,主要措施包括:积极推行税收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实行了税收信息讲评制度;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

三是建立征收分析、管理评估、以查促管“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征收部门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供征收信息,管理部门根据税源监控情况,及时向征收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向稽查等部门提供涉嫌偷逃税的线索,稽查部门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发挥查管互动作用。

四是完善预警分析摸板。主要包括:完善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制定数据处理分析工作管理办法等。

五是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执法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将计算机考核与手工考核相结合,强化对执法行为的过程考核。制定《税收管理员执法考核评价办法》,解决管理员执法考核难、监督难、评价难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六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以财务会计、税收政策法规、计算机操作应用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岗位练兵等形式,强化“六员”和业务骨干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思考之三:妥善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除了税收管理机制本身的因素外,在影响区域税源管理的征管因素中,以下几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完善控管模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从根本上讲,税源监控精细化是为税收征管改革服务的,目的是促进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程度,努力缩小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的差距。就税制结构总体而言,目前我国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所占比重大。意味着我国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因此必须把精细化管理的重点放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采用抓主要矛盾管理到户的办法也正是顺应税收征管内在要求的体现。同时,复合税制结构的特点是税种多,纳税程序繁杂,政策法规变化性强。在这种税制结构下,税源监控既要重视源头监控,又要重视过程监控。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税源结构的特点,有目标,有侧重的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完善控管模式要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相结合。建立动态、有效的税源监控方式离不开现代化科技手段的有力支撑,这已经为多年的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所证明了的。要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特别是要积极推行数据电文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广泛推行税款数控机。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及防伪系统,改革银行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的范围和数量,使税源监控的方式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变迁,归纳分析了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缝隙”,进而运用“无缝隙组织”理论,提出以数据应用为支撑,填补征管缝隙、优化征管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及其变迁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框架,它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在税收征管行为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要素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规范关系。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制与征管相互协调统一的内在要求,是税制目标能否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评价征管模式是否合理、有效,关键看其内在的运行机制能否形成良性循环,模式中各构成要素和各环节是否协调,是否有利于促进征收率提高,实现税制设计目标。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主要包括专户管理模式与“征、管、查”分离模式。

1.专户管理模式。专户管理模式是我国在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一员进厂、统管各税”,由专管员包揽从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到违章处理的全部征管事项。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成分单一,纳税户数量较少,税制简单,专管员对所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熟悉,管理任务易于落实到人,所以责任明确,征收得力。而对于专户管理模式下征管权力过分集中可能导致的专管员“寻租”问题,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不多见的,也不会影响整个模式的运作。所以,专户管理模式是当时条件下的合理选择。

2.“征、管、查”分离模式。我国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成分日趋复杂,税制也由简单向复合转变,纳税户数和经济总量不断攀升。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从传统的全能型专户管理向现代的专业化分工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新型征管模式。按照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将以往由专管员承担的征收、检查职能予以剥离,实行恰当水平的征管职能专业化分工,可使税务机关履行各项征管业务的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更加符合现代管理的潮流趋势。但是专业化分工也使管理缝隙加大,协调成本与成本上升。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缝隙

“无缝隙组织”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拉塞尔·M·林登在通用电气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所提出的“无界限组织”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进一步加工提炼得出的。所谓“无缝隙组织”,就是以市场为导向,行动快速并且能够提供品种繁多和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市场满意的组织。无缝隙组织有几个突出特点:以通才取代专才;加强内外部沟通,推倒部门间“柏林墙”,填补组织缝隙;从专注规范各个管理环节内部行为向注重外部整体效应转变。正因如此,“无缝隙组织”能向市场提供更加全面、周到、快捷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界的这种变革对政府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一些国外政府接受了这种理念,逐步把政府机构建成“无缝隙组织”。

反观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尽管“征、管、查”分离与专户管理相比更适应新税制及外部经济条件的要求,但是由于这种模式在实施中委托层级增多,组织结构复杂,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导致各工作部门、人员之间出现一定的推诿扯皮、相互脱节、管理缺位的现象。如同一个存在裂缝的容器总是难以装满水一样,这种广泛存在于征、管、查内部及之间的缝隙,不利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持续提高,难以达到应收尽收的理想状态。

主要表现如下:

1.在征收与管理,管理与稽查之间,缺乏有效手段填补前一环节的“后续管理真空”。部分税务机关将大量资源配置在征收环节,耗资建立征收大厅,只顾接受申报,成了“坐等上门”税务机关,而对如何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的方法缺乏研究,难以切实解决纳税人准确申报的问题;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衔接不协调,税务稽查准确性不高,“无功而返”与“漏征漏管”现象并存;征收、管理、稽查部门间还存在着资源不共享、信息传递滞后、部门间壁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产生大量的管理缝隙。

2.“征、管、查”3个环节与相关的外部部门存在管理缝隙。由于税务部门与金融、财政、工商、技监、海关、外汇管理、公安和司法等部门之间缺乏现代的涉税信息交换系统,导致各环节在开展各自工作时信息不足,力不从心,出现大量管理缝隙。例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脱节,无法实现税务登记环节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管理环节与金融、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信息交流不畅,使税务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纳税人交易信息而无法获知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等等,不胜枚举。

3.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激励机制均不能适应“无缝隙组织”的需求。目前税务人员的知识、技能比较单一,长期局限于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无法胜任综合性工作。税务机构各部门间或各工作人员之间缺少互相提供支持的激励机制,而在只有约束而没有激励的条件下,人们往往不主动采取行动,跨越分工界限解决实际征管问题,只是被动地等待行政指令开展某项工作,这使组织资源难以得到迅速有效整合,也就无法全面高效地对纳税人实施监管。

三、开展数据应用,构建无缝隙“征、管、查”模式

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能,但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大量的缝隙,致使征收率达不到理想水平,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影响财政收入,有违纳税公平。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优化,建立无缝隙的征、管、查管理模式。从国外经验看,“无缝隙组织”的建设同该组织的信息化水平有着密切联系。这是由于计算机网络将原先联系松散的、信息互补相通的机构、人员连接起来,使这些机构和人员可以即时沟通,在短时间内收集或者传递有价值信息、进行远程处理,在辅以相关激励约束制度的条件下,各个管理环节之间达到长久的协调统一,管理缝隙逐步得到弥合,整体管理绩效由此提高。具体到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管理缝隙,过去税务机关普遍采取临时性的征管措施加以弥补,难以使实际征收率持久达到合理水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突破现有税务信息化建设重系统而轻数据应用的局限,将宝贵的数据资源利用起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数据应用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无缝隙组织”,将临时性措施固化为永久性工作,使征收率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具体思路如下:

1.整合内外部信息资源,为建设无缝隙税收征管提供信息基础。要弥补各个环节的缝隙,首先必须获取有效信息资源。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纷纷开展了省级“数据大集中”工作,将以前零散存在于地市局或区县局的税收信息整合起来,集中到省局内部信息库,通过网络平台构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通道,有助于填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管缝隙。

除了内部信息整合以外,应尽可能地拓展网络触角,有计划、分步骤实现与金融、财政、国库、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获取有价值的涉税数据信息,以便为各项征管职能提供有效资源。

2.加强研究,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的构建,可以廓清征、管、查职能的界限和范围,明确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就当前而言,应重点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收数据统计、计量经济分析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税制和经济结构特点,形成基于我国数据信息资源的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的综合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广泛培训,使各级各地区税务机关都能掌握指标含义,以科学的指标评议为工作突破口,全面提高征管水平。

3.应用税收数据,实施税源监控。在完成征收职能的基础上,应利用好相关信息资源,在后续的管理环节着重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从理论上讲,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是否选择依法纳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核算的真实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的监控能力。因此,税源监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保证税收征管机制良性循环的重要基础。在税源监控的基础上依托数据开展纳税评估,即通过对纳税人多种涉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运用科学手段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对其申报真实性做出的判断和估价,发现异常申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同时,通过纳税评估,建立和完善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促使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4.依靠数据支撑,通过科学选案,实施重点稽查。由于目前税务稽查软件的实用性比较差,加之纳税人历史资料不完整,依托计算机选案目前还难以实现。因此应尽快利用已整合的海量数据资源,完善税务稽查软件,结合税源监控、群众举报,形成人机结合的稽查选案机制,弥补管理和稽查间的缝隙,尽可能地堵塞偷税漏洞。

5.应用税收数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数据的处理分析,构建上级机关对一线管理人员工作成绩的显示机制,将部分征管环节中的工作情况变为可观测的,并以此形成对税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弥补缝隙,促使基层税务机关将以前的突击性、临时性征管措施(例如,欠税清理、税负调查、“征管六率”考核)转化为制度化、日常化的管理工作,持久提高征收率。

主要参考文献

[1]拉塞尔·M·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M].汪大海,吴群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第12篇

关键词:纳税遵从;税收征管模式;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6-0073-04

研究纳税遵从问题不仅要从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展开研究,同时也不能忽视征税人的行为对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包括税务人员本身的素质水平、税务机关征管模式与征管手段、税务机关的征管与处罚力度、税制简便程度等等。所以,税务机关征管与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包括稽查概率、处罚率、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纳税服务、税制简便程度、征管模式与手段等。

一、税收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按照税收立法要求,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在一定税制条件下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对税收征管中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力资源、征管手段、征管方式等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一定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定位。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息息相关,因为好的征管制度能提高征管质效,促进纳税人遵从度上升,反之则带来征管质量下降,税收流失严重,纳税人遵从度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征管模式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1]:

1. 1978-1987年,我国实行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能型、保姆式的管理模式,即由税务专管员固定到户,“征、管、查”三权高度集中,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这种征管模式是与当时经济成分单一、税制相对简单、征管资源不足相适应的。由于实行的是“保姆式”的征管模式,税务人员上门收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不强,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也很低。

2. 1988-1996年,我国实行的是“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伴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税制逐步由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转变,原来“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逐步暴露出权力约束缺位、执法不严等问题,迫使税收征管模式做出调整,开始探索分权制约的税收征管模式。1988年我国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税收征管模式,1991年向全国推开,初步实现税收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的分离与制衡,传统全能型管理制度逐步向按税收征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制度转变。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同样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但由于“征、管、查”逐步分离,税务机关执法逐步规范化,纳税人的遵从度也逐步上升。

3. 1997-2002年,我国实行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以下简称“30字”征管模式)的现代税收征管改革。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30字”征管模式。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广泛应用计算机转变,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此阶段强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逐步增强,再加上税务机关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通过更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能力和意愿,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也大幅上升。

4. 2003-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对原“30字”征管模式加以完善,突出了“强化管理”,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征管模式,逐步形成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模式。这一阶段税收征管改革在技术手段上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的税收征管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不仅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大幅提高,而且强制性遵从度不断上升。

5. 2009年至今,在原来“34字”新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信息管税”的思路,并开始部署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不同税源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方式,细化管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达到提高征管质效、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自此,我国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征管机构设置也逐步规范,人事改革也实现了协调并进,征管质量与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日益提高。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必须不断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思路和理念,才能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与纳税遵从

税务机关的执法与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它与纳税遵从高度正相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执法与服务人员的素质越高,执法与服务的水平越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越高,而且高素质的征管人员可以减少税收腐败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从而影响纳税人的行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税收遵从理论认为,“遵从”=“执法”+“服务”,也就是说,实现纳税人遵从的途径主要靠执法和服务。税务机关的执法态度越好、执法水平越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就越少,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越规范,纳税服务水平越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就越高。对于无知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就要通过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普及,增强纳税人意识,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情感性不遵从的纳税人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提供多种申报缴纳方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使纳税人从情感上由“不愿意缴纳”变为“自愿缴纳”[2]。对于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设计上强化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使他从被动遵从转为主动遵从。通过执法和服务都能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但服务和执法相比较,可能付出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通过服务的方式促进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3]。过去,税务机关往往是从纳税人不遵从的结果去倒推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进而再通过“执法”和”服务”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样费时费力。税务机关应从导致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入手,通过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意愿,提高纳税人的遵从能力,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将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最终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也同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稽查概率、处罚率与纳税遵从

Allingham和Sandmo(1972)在所得税逃税模型中开始对罚款率和稽查概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罚款率和稽查概率的提高将使纳税人减少逃税活动,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征管,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罚款率,至少能促使纳税人“被动遵从”。纳税人往往是在与税务机关的征管博弈中选择遵从或是不遵从。

图1反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结果。其中,t代表税率,为正的常数。w为纳税人实际所得,为外生变量,纳税人知道而税务机关不知道。π为税务机关对未申报所得征收的罚款率,π>t>0。x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的申报所得,0≤x≤w。c代表税务检查成本。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中,纳税人有两种选择,遵从(纳税)或不遵从(逃税),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遵从或不遵从行为也有两种选择,不稽查或稽查。在纳税人完全遵从税法的情况下,此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所得,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在纳税人不遵从税法即逃税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假设此时纳税人通过少申报方式逃税,而税务机关又能通过稽查查出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π(w-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π(w-x)-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w-t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x。

如果纳税者选择诚实纳税,因为tw>tw-c,此时税务机关的最优策略是不稽查;如果税务机关不稽查,因为w-tx>(1-t)w,此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应是逃税;倘若纳税人逃税,因为tw+π(w-x)-c>tx,则税务机关将选择稽查;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因为(1-t)w>(1-t)w-π(w-x),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依法纳税,如此等等,没有一个战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参与人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

假定税务机关分别以ρ和(1-ρ)的概率选择稽查和不稽查,纳税人以γ和(1-γ)的概率不遵从和遵从。给定ρ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ρ+(1-t)w(1-ρ)

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π(w-x)]ρ+(w-tx)(1-ρ)

如果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等于不遵从的预期收益,即

(1-t)wρ+(1-t)w(1-ρ)=[(1-t)w-π(w-x)]ρ+(w-tx)(1-ρ)

解得两者相等时的概率ρ=t/(t+π),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则纳税人的最优战略选择是纳税遵从;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纳税人随机地决定遵从或不遵从[4]。

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实施的稽查概率、处罚率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

四、税制因素与纳税遵从

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首先,税率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虽然早期Allingham和Sandmo(1972)认为税率对申报收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后来又有很多国内外学者探讨过税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多数人认为,税率越高,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的级次越多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原因在于,从拉弗曲线来说,税率和税收收入呈现一个倒U型关系(见图2),图中X轴代表税率,Y轴代表税收收入,OAB曲线即是拉弗曲线。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为零时,税收收入也为零,随着税率的升高,税收收入也逐步提高,当税率达到C点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化,此时再提高税率的话,政府税收收入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随着税率的上升税收收入逐步下降,最终达到零。因为税收收入=税基×税率。随着税率的逐步升高,纳税人觉得难以承受时,会将他的经营领域从税率高的行业转到税率低的行业,或者千方百计从纳税领域转到不纳税的领域,甚至转到地下经济,最终导致税基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下降。取图2中AC之间任何一点作一条与X轴平行的直线,它与拉弗曲线有两个交点,一个交点对应的低税率在OC之间,另外一个交点对应的高税率在CB之间。这两个不同的税率对应的税收收入(即OD)是相同的,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是不一样的,因为高税率带来征管难度加大,必然使得征管成本上升,这说明,税率越高,不仅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越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也随之上升,但税收收入不一定随之提高。既然这样,干嘛不采用低税率呢,图中阴影部分即为拉弗,即政府在设计税率时要尽量避免把税率落在此区间。拉弗曲线说明,税率和税收收入不是完全呈正比例关系。

其次,税制是否简便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往往一国的税制越繁琐,纳税人越无所适从,而且,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越高,根据前人的研究,纳税遵从成本与纳税遵从成反比,所以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低。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所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成为我国2003年之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而且把“简化税制”放在第一位。因为税制越简化,纳税人遵从度越高,纳税人遵从度高了,税收收入也就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2]韩晓琴.论当前优化纳税服务的重点及需要处理的关系[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4):29-32.

[3]王 华.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重要途径[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3):23-25.

[4]马拴友.税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6):3-8.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Features of Taxpayers and Taxation Compliance

Han Xiaoqin

(Party School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Yangzhou Jiangsu 225007)

第13篇

【论文摘要】随着“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税收信息化的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流程和征管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增强税收专业本科学生的税收专业实践能力,高校在进行税收专业实验课程税收管理建设时,要以税务部门现行的工作流程为导向进行实验课程建设,并注重产学研合作,引入税务信息化应用软件,展现在税务信息化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流程,提高学生的税收专业实践能力。

(一)《税收管理》实验课程建设的必要性

1.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落实到学校的实践教学环节。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的2009年《经济蓝皮书》预计,2008年年底将有100万高校毕业生不能就业,而2009年又将有近611万大学生面临就业难问题,大学生普遍的专业实践能力的欠缺成为就业的瓶颈。当前,对于财经类专业,尤其是财税专业学生,毕业生的毕业实习的去向主要是财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但财税部门是国家机关,很难接收学生进行实习;而企业招聘往往也是要求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基本技能的要求,一般的实习生通常都被安排在非业务部门,根本接触不到专业实际业务,所以,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就必须落实到学校的实践教学环节。

2.增强财税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是一项重要而紧急的任务。教育部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指出: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尤为重要。随着“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税收信息化的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流程和征管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对高等财经类院校的财税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行教学改革,特别是实践教学改革,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尤其是财税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成为一项重要而紧急的任务。

3.税收管理实验课程的开设是实现税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目前在开设税收专业的财经院校中,税收管理都是专业骨干课程。以广西财经学院为例,是广西唯一开设本科税务专业的本科院校,税收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是本科税务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骨干课程,在本科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提出了税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要求熟练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知识、税务、纳税筹划等方面的知识和业务技能……”在专业培养要求中明确提出:要接受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筹划等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在本科教学计划中税收管理理论课程是必修税务专业方向主干课程,税收管理模拟实习是必修的实践课程。近几年随着金税工程的建设,税务信息化的发展,税收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特别是防伪税控系统,网上发票认证、网上申报等业务系统的的投入使用,税收管理工作流程有了很大改变,如果在实践教学环节,不能把税收理论与税务机关实际的工作流程相结合,就会造成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欠缺,所以,开设与税务机关税收业务流程相符合并与时俱进的专业实验课程建设与完善势在必行。

(二)课程建设目标与原则

1.课程建设目标。税收管理独立实验课程应是一门与税务专业主干理论课程税收管理相配套的独立实验课程,内容涵盖税收管理主要流程,特别结合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的主要业务架构,如图1,以税收管理工作过程为导向进行建设。

按照金税三期的建设要求,目前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征管系统都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开发的,国税机关已采用统一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版本,地税机关统一的CTMX版本正在开发中,但业务流程已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进行了完善与升级,所以实验课程的设计将按照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版本的业务模块布局,将实验内容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务法制与税务执行五大部分,每部分按税务专业学生最需掌握的重点内容设计3~5个模实验块,每个实验模块的内容按重要性设l~6个实验,每个实验按业务流程、典型案例、学生实验三个部分来编写。学生实验部分包含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内容等。课程建设力求达到以下改革效果:(1)真实、实用、有用。真实:税收管理业务实验流程设计真实,与现行的税收管理业务流程保持一致;实用:实验模块设计实用,选择税收管理业务中最常用的业务设计实验模块,保证实验内容的实用性;有用:实验流程设计、实验内容设计要确保学生进行实验后掌握了相关的业务技能,提高专业业务水平,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2)综合、整合、结合。综合:实验课程内容覆盖主要的税收管理业务,兼顾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种不同角色的业务流程;整合:实验课程内容设计要与《税收管理》理论课程内容相衔接,是理论的验证、复现,便于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整合;结合:实验课程内容设计要与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相结合,与现有的“防伪税控实验室”的设备与软件相结合,对于防伪税控业务、纳税申报业务实验设计上机操作,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充分利用专业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和环境。(3)直观、易学、易教。直观:实验课程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要用流程图设计,使学生可直观地学习业务,自主按实验指导流程进行自主实验:易学:实验课程的业务案例和实验指导要通俗易懂,实验目的、实验步骤设计清晰易学,方便学生操作;易教:实验课程教材、讲义、课件编写要符合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内容全面而规范,方便教师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2.课程建设原则。课程建设不仅应满足本科教学的需要,还要满足培养大学生四种能力的需要,在建设时应遵循的原则:(1)实验设计以税收管理工作流程为导向,与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相结合,与最新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用软件相结合,反映最新的税务应用软件(如电子报税、发票认证、防伪税控)与CTMX的业务交互流程的应用方式及步骤。(2)以征税人和纳税人两种角色分别设计实验角色。让学生在实验中分组分别扮演征税人和纳税人两种不同角色,真实互动地展现实际中税收管理业务办理流程。(3)实验设计以学生自主实验为主,教师组织指导为辅。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实验起组织和指导作用,组织学生按实验指导进行自主实验,在实验中掌握税收管理实务的主要内容、步骤及操作技能。(4)以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为基础编制实验案例,为学生提供真实的业务实验素材,锻炼学生的财税知识综合运用能力。(5)实验业务流程保持与现行税务机关规定同步,采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制度,反映征管改革成果。(6)实验设计新颖,实验指导全面,实验数据真实。编制实验力求与实际业务相符,覆盖面全,重点突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三)税收管理实验课程建设思路

1.与企业合作,采用“产学研”合作模式,把税务专业应用软件引入校园实验室。实验教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具备必须的实验教学环境。在税收专业实验教学环境方面,应建设有包含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模拟教学系统、防伪税控模拟教学系统和电子报税模拟教学系统的税收专业实验室。如果没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MX模拟教学系统和税收业务防伪税控模拟教学系统、电子报税系统,学生就无法掌握目前金税工程建设中最核心的税务应用软件,无法了解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当前以税务信息化为背景下的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的真实操作,无法了解防伪税控系统的建设原理和纳税人必须掌握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电子报税的操作流程目前高校缺乏模拟税收业务实验教学软件,不能满足税收专业实验教学需要,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X)和防伪税控系统是行业大型业务应用系统,并没有针对高校的教学版。为了满足税收专业本科实验教学需要,应积极探索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解决专业业务教学软件不足的问题,把税收专业必须学习的业务系统引进校园。

第1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 和谐税收 税源监控 税务服务

税收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稽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不断的改革和修订,已经奠定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基础。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不少成效: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税收收入不断地增长,居民的纳税意识也在逐日提高,税收征纳环境逐渐科学法制化。一方面在充分肯定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成果的同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构建和谐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我国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具有综合性的税收程序法,其规定是宏观纲领性质的,并没有对税收征管方面的具体操作做出细致规定。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的效力,部门规章的效力较低且内容也不尽规范。法律的权威性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性,所以说,完备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二)税务机构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自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我国成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系统。虽然两大税务部门管理的内容有差别,但法律法规对其税收征管适用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同一纳税主体面对国税、地税两家税务部门,税务申报、登记、监管,难免在程序和手续上发生复叠。有经济学者就认为: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在一定的程度上加重纳税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由于我国税务机构设置极力与行政机构相匹配,与税源分布存在脱节现象,不利于我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监控不足

税收征管过程中首先是对税源监控,客观准确、及时的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前提。随着现代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税务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检查此类传统的税源控制已经陈旧,因此,创新有力的税源监控手段必不可少。税务机关柜台式的征管服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动态变化欠缺有效的事中监控,为确保申报税额的真实性须设立有效跟踪服务。

(四)税务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税务征管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税务人员需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业务水平上,税务人员应刻苦钻研,加强理论和技能的提高,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如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和财会、法律知识的熟知。对税务人员的品德提高尤为重要,深刻领悟为人民服务的真谛,坚守税务工作的道德理念,勤于吃苦,乐于奉献。

二、 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要求

(一)依法征管,公正公开

税收的首要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税收征管程序也由法律严格规定。依法治税才能杜绝税务执法的随意性,充分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税收体制,是建立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基础。扩大纳税主体的知情参与权、监督异议权,充分营造服务、尊重、优待纳税人的良好氛围,使和谐的纳税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

(二)高效便捷原则

现代税收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简洁高效的和谐征管机制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明确和可操作的税收征管程序下,尽量的简化。创新设计税收征管模式,以满足不同纳税主体的要求。积极地应用现代科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转向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税收征管方式。

(三)诚信纳税,促进发展

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指标是纳税人诚信问题,为纳税主体建立诚信档案和相应的奖励措施,有助于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科学评估,增大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人文主义关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是和谐税收的最终目标。和谐税收要求建立文明、廉洁和服务型税收,纳税主体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小企业提供必要政策性扶持,对成长期企业加大服务,心系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发展。

三、 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构建

(一)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科学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利于加快税收法制化的进程。完善税收征管的实体法程序法,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在注重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应关注其可操作性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特别是关于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做好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工作,尽量地避免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充分赋予纳税主体的税务救济权利,这样才能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做到推进依法治税。

(二)优化征管机构的设置

改变过去严格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情况,依据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区域中心,设置办税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充分利用税收信息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可以采取税收信息共享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设置税制机构。

(三)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保障,也能从根本上提高征管的效率和水平。首先税务机关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理念和转变工作模式。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税源分析和动态监控来提高税源控管的能力。其次务必提高税收管治力,强抓稽查工作。统一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健全稽查依法办案责任制。最后是利用现代科技,做到职能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监共享。

(四)重视税务宣传,优化税务服务

继续开展系统联贯、科学规范的税收宣传和教育工作,从小培养公民纳税光荣的意识,真正做到税收法律深入人心。税收征管制度向着管理服务型转变,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强化税务干部和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缪桂英.构建和谐税收征管机制的基本探索[J].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10.12

[2]胡海.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基本设想[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2

第15篇

一、税收征管效率主要的影响因素

1.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工作是在税收制度模式下进行开展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从制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例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及申报缴纳制度相当复杂,这样就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的征纳成本,因而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税收机构人及人员配置

税收机构及人员配置是影响税收征收效率的直接因素,它是税收成本的直接支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上。因此,税务机构如何设定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权限不同的职能部门,并通过每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对于纳税人能否以最小的遵从成本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有着重要的作用。

3.税收征管手段,信息化水平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仍主要局限于税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性的工作,对于用计算机处理、传递与共享信息等概念方法与现代网络化、信息化相适应的管理理念依然重视不够。尽管我国大部分基层税收征管机构均已配备了计算机,但大多数征管机构软件的开发和操作、维修等技术实际利用的效率并不高,征管和稽查的信息共享程度低。因此,现代化征管的要求与落后的技术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制约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整、权威、系统的统计资料,但部分学者对此方面有过研究。张相海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提高,据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已达到5%-8%,然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一般保持在1%左右的低水平,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费用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并差距在逐年增大。

(二)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率相差较大

受经济区位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受经济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所决定的经济税源状况差异悬殊,如西部及欠发达地区因设置与东部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税收征管效率低下,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西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约为10%左右,而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率大约为4%~5%;中部地区大致为7%~8%。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偏低

一方面表现在涉税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的准确程度,比如有的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也有税务人员在计算机应用中的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采集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涉税数据采集的全面性也存在进一步的提高。在信息的共享交流方面,目前我国还缺少跨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

(四)税收征管质量偏低

根据我国税务机关的有关资料反映,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每年的关于税收犯罪案件都在逐年增加;每年由于各种偷税、漏税、逃税、越权减免税收等行为的出现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每年的查补入库税款都高达好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这就侧面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偏低的现象。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相应对策

(一)实现信息化管税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以手工为主的粗放的税收征管体制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税收征管系统上下左右之间关系的协调和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存储和共享,使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三是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促进征管理念、征管制度和征管方式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二)推进税收征管的社会化

一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即通过信息的沟通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二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司法协助,强化税收执法力度。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税务等中介服务市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三)建立健全纳税人服务体系

纳税人服务体系,不仅要包括制作出通俗易懂的纳税申报过程的图表,还应设立一个具有人工服务性质的接待站,让他们充分了解纳税信息,这样不仅能减少纳税人的成本,而且也能减少税收的征纳成本,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四)扁平化管理

扁平化管理是指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和机构、裁减人员,使税务机构的决策层和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级尽可能减少,以便使上级税务机关具备了直接指挥、监控和管理基层一线的能力。在信息工作流上实现扁平化的运作,把因职能转变而释放出的行政管理资源作用于税收征管方面,从行政管理转向直接服务于纳税人,控制税源的一个执法主体职能,但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它是基于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

参考文献:

[1]樊聿虎.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J].财会研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