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网站监管措施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网站监管措施

第1篇

关键词:农业物联网;广西农业;农业发展;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088-03

有关广西农业物联网的现实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业物联网技术十分落后,早已不能跟上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物联网建设发展的步伐。②生产、运输设备简陋,运到市场终端的交通工具几乎都是脚踏车、拖拉机、三轮车等简易交通工具,除了国家扶贫扶持了一些交通工具外,几乎没有新型高科技交通工具。③资金不足,发展境况差。④土地流转现象严重。⑤农民普遍素质低下。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急需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普及农业物联网知识,建设完善物联网技术

首先,作为一些种养殖大户,他们往往在这一领域起着“领头羊”的带头作用。因此,以他们作为切入点,向他们讲述相关生产设备和运输设施在现代农业所起的重要作用。其次,要明确告诉他们目前虽然经营风险与种养殖风险成正相关关系,但是物联网的自动化、智能化系统能够很好控制、降低甚至消除这种风险,这就使得大户们迫切需要这种系统来使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第三,一般规模越大,对农产品品牌的塑造就越重要,而农业物联网运输生产技术有利于品牌形象的塑造。第四,农产品种、养殖大户率先使用这种技术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推广作用。由于一开始购买这种技术以及相关的设备价格较高,所以可以将种养殖年纯收入达10万元以上的农户作为第一批介绍推广对象。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正大力扶持这种大户,在广西平均来说每个乡镇至少有3~4位这样的大户。

另外,除了需要对农业物联网的相关技术进行更新换代以外,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农业物联网的交通运输方面,应该搞好公路、铁路的维修工作,车站以及码头的维护能够让装卸货物的速度加快,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保持各类农产品的新鲜程度。为了让外出运送货物的货车方便通行,应该将一些用沙石铺成的进村公路和村内道路改成柏油马路,这样在方便路人行走的同时也顺应了新农村、新发展的时代潮流。除此之外,可在路边设置路灯,方便夜间车辆的行驶。

二、简化物联网操作流程,提高物联网的易用性

鉴于物联网操作系统十分复杂,程序比较烦琐,这就需要专业人才对文化素质低下、接受新技术能力比较低的农民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先引进外部从事过相关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因为农业物联网的相关专业人士是比较重要的人力资源,也对开拓发展广西农业物联网产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解决好本省农产品物流人才稀缺的相关问题,广西相关机构组织需要从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①乡镇或乡镇以上的政府教育部门和拥有相关资源的高校联合开展定向化培养,加强技能和专业知识教育的培训,大力培养出高素质、高技能的农产品物流专业型人才。②持续提升并提高本地农户的农业素质。③在物联网设备操作的设计中尽量简单化,就像现在的傻瓜相机、电脑操作系统等让人们几乎一学就知道怎么操作。④将技术支持和设备维修进行外包,专门成立一个物联网站点,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设备维修,解除农户的后顾之忧。

建设和健全广西农业物联网及其相关领域的人才,进行人才激励机制,号召国内外高层技的人才到广西创业、就业,并通过依靠我省的大学或大中专相关院校设立相关课程或相关专业,以加快实施人才培育方案,培养出农业物联网的专业化人才大军,为农业物联网向产业化大发展奠定人才和智力基础。

三、设专项资金进行支撑,创新物联网盈利模式

在国家大力推行的“三农”政策中,建议广西有关政府在“三农”资金中设立发展农村物联网的专项资金,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发展农业物联网的应用与推广。以2011年为例,国家在全国的三农资金为1.04万亿元,其中,广西的三农资金为三百多亿元,如果按上述比例计算,广西用于物联网系统建设的专项资金大约为三亿多元,一个县城建立一个覆盖全部乡镇的物联网控制中心需要1000万元,每个县城按平均40个种养殖大户计算,再按照每户物联网终端成本需要投入平均20万元进行计算,每县需投入物联网终端费用为800万元,则一个县的物联网设施总费用就为1800万元,广西一共有68个县级市,共需122,400万元。据此推算,只需五年时间即可由国家三农资金凑齐广西农村物联网的建设费用。

伴随我省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居民消费指数不断在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本身的要求越来越多。但由于物联网运输呈现出长距离、反季节的问题。特别是大规模投入及产出,反季节生鲜农产品的物流系统和服务情况更要注重质量和速度。对此,为了更好地保留食物的完整,保证生鲜类农产品的质量,应该在全国各地建立冷链物流系统,除保证产品的营养价值以外还能够确保食品安全。为此,广西应该大力推进蔬菜水果以及禽、蛋、鱼、肉类的冷链物流设施。但现今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使所需资金庞大,运输成本很高,但是人们对于农产品价格是否便宜不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他们首要考虑的是农产品是否绿色安全。鉴于此,物联网的溯源性和实时监控性有助于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监控,从而获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信息吃上放心粮、放心菜,积极满足人们生活中的各种需求创新盈利模式并提升农村物联网的市场价值,实现农村物联网项目的盈利。

四、完善好土地承包制度,有助农业物联网发展

土地流转严重这一现象乍看之下和广西农业物联网建设似乎没有任何联系,但其实如果不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会阻碍农业物联网络的发展,所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快土地确权。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加快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可以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因此,开办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解决种地大户发展资金的“瓶颈”,有力促进农业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同时有助于农村相关金融机构探索产品与服务创新工作,快速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这些政策及建议对于消除土地流转对于广西农业物联网的发展瓶颈有着积极作用,有益于提高农户收入,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五、优化农业物联网环境,加快发展农业物联网

现阶段资本主义市场上的物联网概念备受人们推崇,相较于2014年前物联网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在物联网技术大规模应用的今天,广西的物联网发展几乎为零,大多数当地特色农产品依旧停留在孕育时期,规模式的应用遥遥无期。另外,农业物联网的一些终端核心技术依旧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检验标准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物联网未来的发展。所以要全力优化农业物联网络技术的发展环境。其具体措施有:(1)吸引物联网投资者们投资物联网,招商引资。(2)设置农业物联网研究和发展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的研发组织机构,以发展农业物联网产业战略和重大科技计划为中心,在物联网产业链的技术开发孵化阶段开展技术攻关,促使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日趋产业化。(3)设立农业物联网的专业载体,依托本省的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激励相关单位要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建立广西农业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域,为引入项目、企业入驻产业提供专业化的载体保障。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把农业物联网建设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这将会为广西的农业物联网发展带来机遇。当下,农业物流基础设备差,农产品区域交通不畅,农业信息化程度低,农业产品购买不便,农村逆向物流分布混乱,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搭建一个新型农村物流网络平台。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构建:(1)引入合作培育的方式。集合一大批国家级、省市级传感网领域高层次科技研发力量和研发中心机构,创新传感网技术所需的各种技术机构和服务机构,以自主创新的模式掌握传感网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研发自主创新型产品,设定相关专业标准,转变科技成果,开展行业应用示范。(2)信息化方面。设置通信系统和农业物联网系统,乡镇物流信息与农业产品信息平台,充分实现物流信息及时呈现,把信息化软件建设摆在第一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话、网络等信息传播媒体。

六、结语

要想构建具有农产品特色优势的农业经济,需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广西农业物联网的各种发展优势,加强广西农产品的物流能力,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增强广西农产品的核心市场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促使广西农业物联网发展。即使现在农业物联网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但真正的形成和应用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了政府和企业高效的大力支持,以现在产业与应用的基础,这个过程一定会比预想的要快,估计不远的未来,广西将迎来农业物联网大发展的时代。

参考文献:

[1]邓国富,韦昌联,陈仁天.广西近30年水稻育种的主要成就、问题与展望[J].杂交水稻,2010,(S1).

[2]甘国勇,宋芝鲜,韦素娥.广西产业自主创新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22).

[3]梁桂安.广西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08).

第2篇

【关键词】P2P网贷  ;分类  ; 现状与趋势  ;风险  ;监管

2007年我国成立的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标志着P2P网贷平台正式在国内上线。2010年民间金融的发展与金融改革的呼声使P2P网贷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从此以后,P2P网贷平台发展趋势一骑绝尘,尤其是进入2014年,尽管一直伴随着政策敏感和倒闭浪潮,但网贷平台的增长速度并未放缓,以平均每天增加两个P2P网贷平台的速度在2014年9月达到新高,月上线平台103家,行业运营平台达到1438家。2012年全年交易额为600亿,到了2014年9月成交量排行前119家的网贷公司月交易额达255亿。在此背景下,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与趋势,面临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P2P网贷平台的定义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称,又称对等网络,最早用于计算机领域中,后衍生于即时通信、网络游戏、协同计算、网络视频直播,在金融领域衍生成为网贷平台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P2P环境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个体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整个网络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系不经过中心交换机构,也就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网络中每一个个体既是请求者又是发送者,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具有对等性强,匿名性好,共享自由,去中心化,覆盖范围广,效率高的特点。

P2P的借贷模式最早由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首创,他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形成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然而值得澄清的一点是国内的融资平台的商业模式不同于?尤努斯所创立的平台的商业模式。尤努斯的主要贡献在于开创了一家公益性质的银行,致力于为贫穷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同时采用小组联保的方式。然而国内的P2P网贷平台最初扮演的是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如最早的“拍拍贷”,然后发展成为为借贷双方进行交易撮合、资信评估、法律手续办理,转移结算,债务催收等中介机构,并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有些网贷平台甚至进行“本息保险”、“平台担保”、“债权转让”、“信用附加”、计提“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如陆金所,宜人贷,人人贷。还有类似“股权投资项目”和小微企业“民间IPO”的项目,如红岭创投的“阳光贷”和“成长贷”。

二、P2P网贷平台研究文献综述

在对国内的P2P网贷平台问题研究中,沈杰(2013)对比了中国和外国p2p平台发展的区别,探究了P2P 网贷平台的成因、问题和发展思路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强调了网贷平台的风险、资金、经营手法,并提出了网贷平台未来可能面临强大的竞争对手如互联网大鳄、传统金融机构和官办机构等。

肖怀洋(2013)讨论了当前P2P在本金保障的发展趋势下,离P2P的本质越来越远,证券化的过程使P2P平台进行了质的飞跃,并提出阿里、京东、苏宁等大型互联网公司和银行的介入将会撼动现有金融体系。

汤红霞(2014)认为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其中介机构定性,由银监会连同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客户资金分离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

彭冰(2014)从非法集资与P2P的区别与联系的角度,讨论了多种形式的P2P网贷平台存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P2P融资平台发展的商业模式。

目前关于P2P网贷平台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数据不足或研究中所用数据不精确;(二)研究方向和结论单一并且事实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三)研究不够系统,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数据或其他充分证据支撑;(四)研究角度带有偏见。基于以上目前P2P网贷平台研究方面所面临的问题,笔者将使用最新最精确的数据,并以此为立足点,展开较为完整、深入的分析,并根据分析提出问题,给出改良建议。

三、P2P网贷平台的分类

对于P2P网贷平台,陈曦,计兴辰(2014)将P2P网贷平台按照有无抵押和担保分类为:无抵押无担保类,如拍拍贷;无抵押有担保类,如红岭创投;有抵押有担保类;如宜人贷。彭冰(2014)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与和非法集资的联系程度将P2P网贷平台分为:开设网贷平台为自身进行融资类;网贷平台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类;以不承担风险的方式汇集资金进行投资类。但以现有的分类方式都不足以覆盖目前所有P2P网贷平台。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可以按照业务范围进行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信息中介类。这种P2P网贷平台是最原始的也是最符合P2P定义的类型,主要业务是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并兼代提供交易撮合、资信评估、法律手续办理,转移结算,债务催收等业务,主要代表是温州贷等。

(2)信用附加类。为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平台本身或第三方提供信用附加的方式来防范违约发生。主要方式有提供保证金,计提风险准备金,抵押贷款,本金担保,本金第三方担保,甚至将本金或本息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较为庞大的网贷平台均具有这类业务,例如人人贷承诺计提风险损失金,并且平台提供本金担保,温商贷采取抵押贷款并实行本息垫付方式,陆金所则具有平安银行、平安保险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将本息全额投保使P2P网贷安全程度堪比银行存款。

(3)金融中介类。金融中介类网贷平台具体指的是包含信用中介和资产管理业务的P2P融资平台。信用中介主要是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的。“债权转让”指的是将获得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拆分,打包成类似于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也就是类似于银行的理财产品,再将其销售给客户。尽管这在法律上或许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证券,但由于社会融资需求和金融改革大潮,如今大型P2P网贷公司几乎都具有这类业务。例如平安旗下陆金所的“富盈人生”、“稳赢安E”、“稳赢安业”类投资标的,人人贷的“U计划”,宜人贷的“宜定赢”等等。

宜信推出了宜信基金,使宜信普泽公司作为独立基金销售及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业务包括基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通道,为客户提供基金产品选择建议,协助客户进行资产配置,及为满足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与产品提供方(基金公司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开发的各种“量身定做”金融产品。

(4)资本融资类。投资标的为较大额度的企业融资借款,可转让,可分红、借款期限较长。实质上就是进行民间IPO,将小微企业的股份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出售,并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股权交易。主要例子是轰动一时的由红岭创投推出的“阳光贷”和“成长贷”。

四、P2P网贷平台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分析网贷平台现状和发展趋势中,尽管P2P平台在9月份达到1438家,然而其中大量平台交易并不活跃,其中小型P2P平台数据并不公开,因此作者以月成交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平台作为活跃平台进行统计,月成交额少于50万的平台忽略不计。

(一)P2P网贷平台成交量现状与趋势

成交量最能直观表现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趋势。从整体上来看,P2P网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成交量一直在放大,从未回落,从P2P网贷平台月交易额走势图我们可以了解到,从2013年5月到2014年2月成交量呈高速稳步增长,从2013年5月的27.33亿元增长到2014年2月的83.60亿元,9月增长205.90%,月平均增幅22.88%,月平均增长额6.25亿元。从2014年3月进入井喷阶段,仅三月一月,交易额就从2月的83.60亿元增长到了128.24亿元,增幅53.40%,日均成交量4.14亿元,这呼应在传统双节后人气回归的影响下显著回升。以红岭创投贷为例,2月份成交量1.64亿元,3月份成交量比2月份翻了一倍以上,仅在3月24日当天,红岭创投的一个单项目在3个小时就筹资1亿元,这反应了3月P2P市场资金充裕,资金供大于求。

图1

自3月开始,尽管成交量没有像3月一样增长迅速,但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即使在6月份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略微紧张时期,依然从5月的156.68亿元增长到了160.40亿元。7月网贷平台在1月的调整之后再一次爆发,成交量增长到216.73亿元,正式站上月交易额超过200亿水平。之后继续保持较高增速增长,在2014年9月达到257.28亿元。

趋势上,虽然经济正面临下行压力,企业资金需求有所下降,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有所减缓;另外,临近国庆,投资人出于风险规避和流动性需求,资金有所回流,然而,网贷行业正处于成长期,运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不断创新,成交量仍然有较大的上升空间,预计2014全年总成交量将达到2400亿元。

同时,9月成交量过亿的平台共有45家,其总成交量为126.67亿元,占当月总成交量的49.15%,其余千家平台的总成交量占比刚过50%,平台二八分化明显。随着各路巨头纷纷入场P2P网贷行业,网贷行业的进入隐形门槛将逐渐提高,会加速行业洗牌,网贷平台成交规模两极化会进一步加深。

(二)P2P网贷平台交易人数与趋势

图2

交易人数包含了借款人人数和投资人人数,交易人数的增加不仅可以增强了网贷平台普及程度,更加强了平台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率性,并且不仅使贷款增加,更有利于债权在P2P网贷平台的交易,因此牵涉面广且影响深远。自2013年5月P2P网贷平台参与人呈高速上涨趋势,月平均增长1.42万人,从2013年5月的5.60万人到2014年1月增长为16.91万人,自进入2014年以来,人数呈指数增长趋势,高速增长的人数似乎并未受到2014年一波又一波的网贷平台倒闭潮影响而连涨9个月,到9月份交易人数达到77.60万人,9月份环比增速27.19%和19.01%,2014年月平均增长7.59万人,并毫无放缓趋势。可见民众对于P2P网贷的接受度告诉提升。趋势上,延续上涨趋势可能性极高,网贷平台参与度预计会持续提升,预计年底行业单月交易人数或达116万人。这凸显了网贷平台随着知名度和社会接受程度的普遍提升,客户源愈加广泛的趋势。

(三)网贷平台和问题平台的数量与趋势

如3

进入2014年后,P2P网贷平台数量高速增长,从1月到9月平均每日增长网贷平台2.3家,仅仅9月就新上线平台103家,从1月份的880家增长到1438家,尽管伴随倒闭潮与政策敏感期,然而这并未减缓平台的上线速度,预计年底运营平台数将突破1700家。

同时跑路和关闭的平台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图中缺乏1月份2月份问题平台数量数据),在9月一个月就有22家平台关闭,由于多重因素,网贷平台的高速增长将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一直伴随着倒闭潮。

(四)P2P网贷平台贷款余额现状与趋势

图4

由于P2P网贷平台在最近一年里平均投资期限始终在5.5个月左右浮动,那么贷款余额的增长在侧面反映成交量增长同时更加鲜明地体现了P2P网贷平台风险的增加,尤其是以这样一种恐怖的增速。从2014年2月,网贷平台余额317亿到2014年9月达到646.03亿,贷款余额在7个月中翻了一番!红岭创投,拍拍贷等网贷巨头连连曝光巨额坏账,不得不令投资人倒吸一口冷气。

同时,尽管贷款余额与成交量同步,但在缺乏各项监管甚至缺乏法律定位的现实下,如此涨势也不免令人芒刺在背。庞大的贷款余额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政策有变或者倒闭浪潮形成了蝴蝶效应,即使在金融托媒领域的恐慌依然足以撼动整个宏观金融的稳定。无疑,不断增长的贷款余额正在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这也是P2P网贷平台饱受专家学者诟病的源泉。

(五)P2P网贷平台成立时间与注册资本现状

至2014年9月,以成交量500万以上和利率低于46%为筛选条件,一共统计了121家平台,其中成立时间为3年及以上的平台只有10家,2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平台只有22家,一年以上两年一下的平台共62家,剩余37家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从成立时间上看,网贷平台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涨势迅猛发展迅速,也难以体现出网贷平台这种资金流通方式已经经历了市场的考验。

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以上的平台共有9家,其中5家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两家两亿元,值得称道的是陆金所注册资本达到8.37亿元,傲视所有网贷平台。注册资本为5000万以上的平台共17家,1000万以上的平台63家,剩余32家注册资本均低于600万。然而对比其剩余贷款余额,我们可以通过计算“资贷比”进行衡量,即用“注册资本/贷款余额”来衡量注册资本占贷款的比重,剔除掉注册资本远大于贷款余额的隔壁极端值以反应行业整体的资贷水平,经过计算,“资贷比”平均值为0.1988,可见P2P网贷行业一旦所贷金额20%出现违约,就可对整个行业形成毁灭性打击,由于P2P平台客户群体的特征,出现20%的违约不无可能。不仅如此,在二八分化严重的网贷市场中,尽管前网贷巨头几乎无一例外地以网贷平台自身或第三方来进行担保,确保客户不会受到本金损失,但从“资贷比”和其风险准备金便可衡量这种自身担保的可能性,以综合能力各项评价最强的,甚至号称商务部评级3A级公司的人人贷,9月份“资贷比”为0.03,风险准备金2400万元,用(注册资本+人人贷风险准备金)/未还贷款=0.04 ,可见贷款损失率达到0.04公司就将“倾家荡产”(因为P2P网贷平台和银行本质不同,贷款不能计入资产),可见尽管其外表光鲜,名誉良好,并不代表着风险就低。因此注册资本和风险准备金相对过低决定了整个网贷平台具有极大流动性风险。

(六)P2P网贷平台借款人年龄分布状况

图5

以红岭投资为例,由图可以看出,26-35岁的青年借款人最多,占了所有借款人的一半,紧随其后的是36-45岁的中青年人,说明互联网借贷的主力军集中在70后和80后,另外90后也在作为新生代网贷主力军在互联网借贷上崭露头家,这无疑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释放了积极的信号。然而尽管26-45岁的借款人数最多,占到70%以上,但以人均借款金额统计,46岁以上的50后和60后则独领,这可能由于中年的中小企业主相对更容易获得更大的授信额度,所以人均借款金额几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稳步增长。

五、风险与监管

除了在P2P网贷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分析中注册资本和贷款余额可能带来的巨大的流动性风险,P2P网贷平台还具备的主要潜在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技术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和金融脱媒与利率双轨风险。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的模糊一直以来困扰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同时也使不少平台敢于游走于法律边界从而对整个行业形成了严重不稳定性因素。对P2P平台进行清晰的法律定位不仅有助于金融稳定性和P2P平台的监管,同时也有助于P2P网贷平台自身的发展。

目前为止,P2P网贷平台最大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可能被定位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二、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那么严格来说,红岭投资创立的类似于股权投资的阳光贷和成长贷的投资标的,长期有分红小微企业债认定为股权,那么则可判定红岭投资涉及非法买卖或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红岭投资又专门开设了“股权投资”专栏,投资对象是非上市的小微企业股权,甚至一家服装店,那么是否可以把这种业务定义为非法发行证券呢?再加上红岭投资还开设了“债权转让”平台可以供其股权投资进行股权转让,俨然扮演了一个小型证券交易所的角色。

我国对非法集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集资者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而吸收资金,二是集资者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彭冰,2009)。

事实上,现有的P2P网贷平台很可能涉及以上两类非法集资行为。一类是完全非法的P2P融资平台,也就是网贷平台开设人利用网贷平台为自己融资。第二类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平台,这类平台拥有发行“理财产品”类业务,但因为其不采用股票、债券的名义,或者没有对集资载体进行权益份额化和标准化,在中国并不将其视为证券发行,而是被当作非法集资来处理。在刑法上,其通常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彭冰,2009)。因此,如果第二类网贷对交易额,“理财产品”购买人数不加控制,则很有可能被判定为非法集资。

例如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工商局、公安局、央行营业部、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因宜信网贷存在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小手的经营行为,责令其立即自行停止违规业务,自查整改,并在2014年5月底之前清退全部债权债务。由此可见,在法律定位不明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创新背后法律风险确实堪忧。

政策风险始终存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严重,国家鼓励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加之P2P网贷能够适时弥补社会需求,不失为对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因此对网贷平台的门槛和监管有所放松。如果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问题逐渐暴露并且愈加严重,政策面一旦收紧,或监管部门对债权转让作出规定则会出现投资人挤兑现象,产生极大的流动性风险,然而P2P网贷平台本身资金根据“资贷比”远不足以覆盖此风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金融脱媒与利率双轨风险

央行的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社会总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其中8.2万亿元的人民币贷款增量占比52.1%,同比低了6.1个百分点。金融脱媒趋势已经显露无遗,社会融资正越来越多地依靠非银渠道。尽管学界一直以来认为金融脱媒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银行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会代来巨大风险。

首当其冲便是利率双轨风险。对比银行理财产品和P2P网贷产品,收益率可谓云泥之别。尽管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认为P2P网贷平台高于银行的收益率来自于风险的补偿,那么对于安全性可与银行媲美的网贷平台则无法解释这样的现象。例如平安保险和平安银行旗下的陆金所网贷平台。与其说陆金所是网贷平台,不如说陆金所是平安银行的“理财产品”专门机构,因为其主要业务就是卖“理财产品”。同时陆金所又开放了“转让专区”,近7日平均每笔转让耗时0.06小时,更重要的是陆金所强调“本息”全额投保,安全性几乎与银行无二。然而对比两者利率,陆金所“稳赢-安e”期限36个月,年利率8.61%,富盈人生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率6.2%,银行三年存款年利率4.25%,3月存款利率2.6%,明显陆金所收益率均超过银行两倍,尽管银行也普遍推出理财产品,但其平均利率在4%―5%左右,更重要的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低5万起投,不到期不可赎回,而陆金所“稳赢-安e”1万起投,“富盈人生”1千起投,并且可在网贷平台进行转让,因此这类安全性极高的网贷平台竞争力远大于银行。如果这类高安全性网贷平台能够继续稳健发展下去逐渐获得更高的认可度,也将愈加突出利率双轨问题。这将使银行吸收存款功能逐步弱化,大量的派生存款受到挤压,此外,为应对金融脱媒而推出的大量衍生产品,在实体经济风险聚积到一定程度是,必然会无限放大这些风险,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更有甚者,目前已经显现出银行和大型互联网公司主动参与P2P网贷平台建设的趋势,阿里巴巴,苏宁也已拿到了小额贷款牌照。京东披露,京东小额贷款平台已经获得了超过50亿授信,涉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巨型的互联网公司依托其庞大的客户群和广阔的小微企业网店商户群再加上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介入将会对P2P网贷产业整体进行一次升华,信誉与安全性引发的投资狂潮绝不亚于人们在2013年对“余额宝”的追捧!如果这样庞大的集团介入将引起类似于2013年“宝宝狂潮”的蝴蝶效应,其他商业银行与电商将瞬间群雄并起抢占P2P网贷平台,在缺乏限制与监管的前提下,其所带来的金融脱媒效应或将打击整个银行体系稳定性。

(三)技术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P2P网贷平台的技术风险几乎无法避免,尽管基于网络的金融机构都无法百分之百保证技术的安全性,但大量的小型网贷平台的技术风险着实令人堪忧!大量的小型P2P网贷平台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常常选择购买平台这种最为简洁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到P2P网贷平台的报价从最低的6毛钱到最高的6.8万,面对这样的价格,我们对于不断听到的P2P网贷平台出现黑客入侵,修改投资人账户,虚拟充值提现等问题的报道也就见怪不怪了。

网贷平台普遍存在对于技术风险和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平台运行存在极大风险,无法保障客户安全交易,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极可能造成整个平台彻底关闭和投资人血本无归。因此技术类风险也是P2P网贷平台未来将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针对以上风险,笔者提出了四点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1)明确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与业务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应该出台法律解释与规章制度,对于P2P网贷的信息中介业务,应该具有怎样的法律定义,对于“理财产品”业务,又应该在人数和金额上进行哪些约束,P2P网贷平台能否做“信贷”,能否进行“类股权”交易,能否发行“理财产品”又能否进行担保,这些问题从整体到细节都应进行明确,这样不仅有助于防控P2P网贷平台过度发展,畸形发展造成的金融不稳定,又使P2P网贷公司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2)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P2P网贷平台的研究者经常对比中美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区别,以美国的监管下的“冷遇”谴责中国无监管的“火热”,事实上P2P 网贷平台的令人恐惧的发展速度和高利率并不是由于缺乏全面的监管,而是市场对于浮动利率的需求!高风险贷款不敢贷,低利率存款没人存,这便是当下金融脱媒最主要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手续繁复,银行储户利率过低,难抗CPI,最终导致的对民间金融的狂热需求。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开放银行存贷款利率,让市场导向金融。

(3)规范技术,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针对技术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作出统一要求,并且明确一旦出现了技术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哪方担责。网贷运营商和监管部门对技术和个人信息安全必须有充足的认识,不能因为这类风险难以统计、难以量化、难以管理就掉以轻心。规范技术,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推动网贷平台稳健发展的必要保证。

(4)谨慎发放牌照,提高网贷公司的“门槛”。通过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网贷平台数量的高速增长一方面也来源于网贷公司“门槛”过低,甚至注册资本金100万就可以注册成立一家P2P网贷公司。同时,从“资贷比”来看,尽管网贷巨头大都提供了各式各样的“担保”,但是注册资本金和风险保障金远远低于其剩余贷款总量,潜在风险巨大。因此有必要根据贷款剩余额对注册资本和风险保障金作出硬性要求和针对开展不同业务类型的网贷平台施行不同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郝继涛.P2P网贷,中美冰火两重天[J].经理人,2014.

[2]陈兆航.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

[3]沈杰.P2P网贷平台的成因、问题和发展思路[J].商,2013.

[4]马亮.P2P网贷的风险分析及防控对策[J].金融经济,2014.

第3篇

关键词:B2C;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2

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听闻电子商务的B2C模式,B2C的中文含义就是“商对客”模式。“商对客”是一种电子商务的服务模式。也就是传统行业经常提到的零售。是商家直接面对顾客的一种销售模式。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B2C的模式也成了网络上最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B2C的电子商务模式为所有消费者在网络上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模式。消费者将选购、购买、付款等一系列活动全部通过网上来完成。电子商务公司需要通过技术层面完成自己商业模式的整体构建。节约了大量顾客的时间和精力相较于传统购物模式,大幅度提高了成交率和交易速度。尤其在这个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的今天,这样的优势显得尤为突出。随着各个企业的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各自的内部资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公开化,使得企业某些比较重要的信息财产安全得到威胁,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比较快捷的情况下,很多信息背后都相应对应着资产,这也就使得很多客户和企业的资产受到威胁。目前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对这些相关信息的私密性、完整性以及真实可靠性进行立体化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自身管理的安全系数。

一、B2C商务网站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一)网站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理念不合理

对于大多数B2C电子商务网站而言。通常优先考虑的是用户购买需求。只要界面能满足和方便用户购物就足够。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考虑非常不足。而B2C电子商务网站的开发阶段也因为工作人员、网站维护人员对于网络攻击的技术了解很少,而使得网站在建立之初就存在很多安全缺陷。虽然程序员写出来的代码很好的实现了电子商务的各项功能,可是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技术漏洞,这些漏洞用户是很难察觉到的,但是黑客们却跃跃欲试,给了黑客们的可乘之机。这样整个网站的服务企业就存在了大量的安全隐患。隐患主要集中在操作系统层面和管理系统层面。而安全漏洞的体现有:一、编写代码的操作系统本身的安全漏洞,例如访问漏洞、身份识别漏洞、系统安全漏洞等等。二、对于在操作系统的设置不合理。系统有专门针对安全的设置,但是需要用户自行设置,而用户又往往采取默认的系统设置,这样非常危险。三、使用网络时,来自网络上的各类病毒、黑客对于操作系统的威胁。四、操作系统中安装了很多软件。很多软件本身带有漏洞,这些漏洞也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安全。五、线下管理安全,在服务器机房的管理上,应该安装监控。通过实施24小时双人轮岗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同时做好服务器机房本身的防盗工作。

(二)网站运行时缺乏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

很多B2C电子商务网站为了尽快盈利,将绝大部分资金投入到网站的建设上,而关于安全方面的投入非常的少。就连最基本的防篡改系统很多时候都不会选择购买。另外网站的各个层面的管理人员对于网络安全防护的认识和经验严重匮乏。只有当黑客入侵的时候才会意识到一切,但为时已完。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才会发现安全措施的重要性。所以应该加强对于网站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作为B2C电子商务网站的最有效屏障,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对于来往的网站流量进行监督。对于很多在网上流动的但未加密的信息进行适当的保护。对于很多免费的管理软件的使用要特别慎重。注重TCP/IP安全协议的防护,对于网络应用服务本身的缺陷加以修复。

(三)对于日常积累的安全问题未进行及时解决

网络安全问题的成因、过程以及解决都变得日益复杂,例如:操作系统层面的问题、设计架构代码的问题、网站系统的问题、入侵防护机制的管理问题等、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迅速。设计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不能及时的跟进。对于新兴的技术不能很好的理解,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上会出现问题积累的情况,日积月累,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类似问题都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B2C商务网站主要采用的安全措施

(一)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伴随网络技术成长的一项安全管理技术。对于防火墙的设置分为内网和外网之分。它可能是硬件层面的防火墙也有可能是软件层面的。防火墙的作用是利用各种计算机技术保护内部网络系统的信息、资源。保障整个内部系统不受到来自外网的任何侵害。

防火墙主要由路由器、堡垒主机、服务器、用户安全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备构成。一般情况下在较高访问级别的网关和网络端口处进行限制,用作网络防护安全系统。对于一切经过外网进入内网的信息必须经过防火墙的过滤。只有通过授权的信息才能进入内网。

“防火墙的防护类型由以下两种模式构成:过滤式和式。”过滤式防火墙的技术模式是通过对来往的数据包进行解析、筛选。依靠系统设定的规则确定数据包是否能通过检测。式防火墙在检测数据包的同时,进行数据的复制传递。防止数据包直接接触内网,通过一种镜像的模式在主机和外网建立一种连接。防止内网受到污染。直接切断内网和外网的直接联系。有效保障B2C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两种防火墙各有优缺点,过滤式防火墙遵照的模式有助于日常防护,但是一旦系统设置的方式被破解。那么这个网站就相当于公开了。式的防火墙虽然效率没有过滤式的高,但是直接切断内网和外网的联系,保证不会有数据直接进入内网也有着非常大的优势。所以在日常的B2C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防护过程中,应该将两种防火墙组合使用。

(二)病毒防护

病毒自从出现以来就成了互联网技术领域的一块顽疾。病毒以其在网络上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造成了的危害大、变种类型多等多种方面严重影响了网络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当电脑被病毒入侵的时候会造成数据被破坏,大量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丢失,直接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所以对于病毒的防护一定要做到全方位。构建一个整体的防病毒体系。

(三)入侵检测技术

防火墙虽然满足了日常的B2C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防护。但是一旦系统被打通、被入侵,那防火墙的作用就荡然无存了。在被入侵的系统中要求其他的入侵检测技术进行对于入侵者的清除。所以应该发生安全问题时,对内网进行切断网络、记录数据信息、利用内网杀毒系统进行清理等。入侵检测技术是一种主动被安全管理人员启动的技术,被称为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

三、结束语

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了一种新型的消费购物趋势。电子商务的成交量逐年递增。所以对于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也应该更加受到重视。影响B2C电子商务安全的隐患非常多,排查起来也很复杂。对于网站设计的安全理念不足、网站缺乏对应级别的安全防护系统,网站的管理者有必要加强对于网站安全的投入和人才利用。同时做好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增强各个层面的认证管理机制、病毒防护系统。培养和增强B2C电子商务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参考文献:

[1]陈芳.基于Portal的企业信息门户系统研究[J].计算机与数字工程,2011(11):115-117.

[2]周贤伟,刘宁,覃伯平.IEEE802.1X协议的认证机制及其改进[J].计算机应用,2013(12):2894-2896.

第4篇

关键词:网络团购;现状;发展对策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商业领域内的应用逐步广泛,网络团购(C2B)已经成为继B2C、B2B、C2C之后的一种较为流行的购物方式。据2010年中国首届团购网站诚信建设峰会所的《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初,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664家,团购用户数量达到1875万人。高速发展的网络团购行业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商务的发展,为商业、零售业开辟了崭新的发展路径,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网络团购行业在高速发展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深入分析当前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所存在问题,探讨今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对于促进当前网络团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当前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现状探析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

团购一词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集结成团通过大批量的向产品供应商订购产品或服务,而供应商以低于市场同期的价格向这些消费团体提品或服务的采购行为。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团购行为逐步由现实平台操作转为网络平台操作,由此出现了“网络团购”这一概念。一般来讲网络团购过程中,有相同购买意愿和购买需求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组织起来,形成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的购买订单,通过集体购买享受集团采购价格。当前流行的网络团购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消费者自发组织形成的网络团购,二是由销售商组织发起的网络团购,三是第三方发起的网络团购,即网站团购,而网站团购也是当前最为流行的网络团购方式。通过网络团购的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薄利多销,达到了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消费者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和服务的保障,而团购网站也通过提供平台获得了服务费收入,三方实现共赢。

(二)我国目前网络团购发展现状

“网络团购”商业模式进入中国时间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近五年来,国内迅速出现了一批实力强劲的团购网站,如拉手团、窝窝团、糯米网、美团网等等。据2010年中国首届团购网站诚信建设峰会所的《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初,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664家,团购用户数量达到1875万人。尤其在以北京、上海、广州为首的国内一线城市中团购网站的发展速度最为明显,已经占到全国团购网站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广大二、三线城市网络团购的发展也在不断增速。2012年上半年,全国网络团购成交额达到1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4%。进入2013年之后,我国的网络团购行业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2013年上半年全国网络团购市场交易额达到238.98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下半年环比增长18%。再度创历史新高。

二、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准入门槛过低,竞争过于激烈

从当前现实来看,国内网络团购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绝大多数团购网站都是模仿美国Groupon的运作模式和营销理念,有的甚至连网页界面都与Groupon如出一辙。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建立适用于网络团购行业的管理规范和准入标准,使得任何人、任何团体不需进行严格的实力或资质认证,仅依靠一台服务器、几名员工便能成立一家团购网站。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了两大问题,一是无监管零成本的运营状态导致团购网站信用良莠不齐,行业秩序混乱,二是网站数量过多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企业死亡率高。据国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网络团购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全国团购网站注册数量达到6069家,其中处于运营状态的共有3210家,累计关闭2859家,企业死亡率高达48%,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目前,除几个大型团购网站呈现出较好的发展状态外,大多数中小型团购网站的发展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小型团购网站处于瘫痪、无人问津、无人管理的状态。

(二)产品服务单一,同质现象严重

首先,目前国内几大网络团购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基本局限于美食、旅游、美容美发、酒店订购等几个方面,产品和服务的种类较为单一。其次,就网站运作模式来看,其营销措施、服务项目、定位策略、广告方式等方面基本大同小异,大部分团购网站的运作局限于所在地区较有特色的餐饮、休闲和娱乐项目范围内,有些网站甚至连界面风格都大同小异。如此一来,导致大部分网络团购企业缺乏自身特色,企业之间依靠同质化的产品和服务很难拉开差距,也就进一步引发了团购网站之间的激烈竞争。一些大型的团购网站为了吸引足够的商家和消费者,不得不将重点放置于广告营销上,投入巨资在网络、户外、电视报刊上投巨资播放广告,进一步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

(三)诚信建设不足,消费隐患较大

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乏力的政策监管必然导致网络团购行业的畸形发展。目前不少团购网站为吸引顾客一味的追求所谓的“高折扣”,此背景下,网络团购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诚信缺失现象。首先,一些缺乏诚信的团购网站往往通过虚报商品或服务原价、虚构让利信息、虚报团购人数等方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而当消费者在这些不良团购网站上下单消费之后,方才发现受到了网站的欺骗,而此时却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网站故意删除商品评价栏目,使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或服务时无法获知之前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评价。第二,很多团购网站不在产品或页面中指明产品或服务的附加条件,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团购商品之后与网站或产品、服务供应商产生诸多纠纷,而此时团购网站往往将问题推向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自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由于大多数团购网站的规模有限,人员精力、资金不足,使其所售出的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售后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些问题都使得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和阻碍。

三、保障网络团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准入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当前网络团购行业出现的准入门槛低,监管力度不足的现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致力于提高本行业的准入门槛,既保障消费者和产品、服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广大网络团购企业拥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应当从网络团购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同时着手。企业方面来讲,首先,作为涉足网络团购的网站企业来讲,应当及时主动的办理相关企业营业证照和互联网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自身业务在法规监管下进行。其次,团购网站应当明确规定商户的进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资质认证机制和服务评级机制,杜绝不良商户的进入。第三,网站企业应当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要求员工规范业务行为,兑现服务承诺,使员工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从政府监管部门来讲,首先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针对网络团购这一新兴行业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该行业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发展。其次,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等,一旦发现不良团购网站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拓展市场,追求差异服务

针对现阶段网络团购行业产品服务趋同化,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今后的发展中应当采取拓展市场,追求差异的方式减轻同行业之间的竞争烈度。首先,网络团购企业应当大力拓展市场领域,在现有的餐饮、娱乐、休闲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尝试引进其他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使网络团购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产品服务供应商,增加网站的收入。其次,应当适当的向中高端市场探索,目前的网络团购集中于中低端市场,这些市场竞争激烈,商家利润微薄,参与的积极性有限,适当向汽车、房产、奢侈品行业等高端市场延伸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产品服务供应商参与。第三,网络团购应当追求差异化服务,尤其是对于一些成熟的团购消费者,单单的高折扣低价格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团购网站通过绑定高端优质客户,建立强势品牌对自身现有的服务进行改造,为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产品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同的服务,通过这一方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

针对以往网络团购行业诚信缺乏,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力的状况,今后的发展中相关企业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于企业的监管。具体来讲,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网络团购企业普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引进和利用,如支付宝平台、财付通平台等,依靠这些平台,使消费者能够在线下验收产品之后再结清余款,杜绝一些不良企业的欺诈行为。其次,应当建立行业维权机制,若团购网站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由网站方面先行赔付消费者,之后再由网站向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索赔。这一措施一方面提高了不良产品服务供应商商业欺诈行为的操作难度,使供应商行为受到网站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将团购网络企业纳入到利益团体之中,消除以往部分团购网站“局外人”身份,改变这些网站遇到纠纷置身事外的不良思想。通过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提高网站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网络团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发展需要科学的指导和强有力的监管。当前我国众多的团购网站只有认清发展形势,从自身实际出发分析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寻找以往运营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调整思路、提高认识、科学规划、着力改革,才能使该行业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而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为国内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贺甲宁. 网络团购现状探析[J]. 价值工程,2012,25:192-194.

[2]倪宁. 谈当前网络团购的现状和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11,20:47-48.

[3]薛建平. 浅析我国的网络团购[J]. 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12,02:56-58.

第5篇

自制内容“无禁忌”

2010年,随着百度高调杀入网络视频行业,视频网站迎来了一个激烈竞争的,独家内容版权费甚至一度上涨近千倍。面对这样的形势,很多视频网站选择创造自己独有的内容资源,此法不仅收效甚好,还一度成为网站“吸金”的主要来源。优酷自制剧《老男孩》可谓网络自制剧的经典之作,成为当时全民讨论的娱乐对象,火爆程度可见一斑;紧接着推出的都市情感剧《泡芙小姐》,更是吸引了众多品牌植入广告。可见,“自制”带给视频网站的甜头并不小。这样的成功,让视频网站看到了原创内容的巨大效应,也让越来越多的国内知名网站效仿,纷纷推出网络自制剧。

不过,赚钱的同时,也曝出了自制节目在内容方面的短板。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量,网络自制剧或多或少地融入了暴力、违反正常伦理道德等低俗元素。

被网友称为“最牛网络自制剧”的《东北往事之黑道20年》,因粗口不断、暴力画面较多,引发业界对网络剧审查尺度的热议;此前新浪网曝出网友上传其诱导2岁儿童抽烟的视频,导致众多青少年以此为“追求”,纷纷效仿该儿童学习抽烟;优酷出品的自制剧《泡芙小姐》也被指过于暴露。另外,国外著名视频网站YouTube上的部分视频实施了观看解禁,大量网络视频将会流入国内市场,因此观众将接触到更多网站自制内容。

的确,很多网络视频内容毫无禁忌,不论是视频中的谈论话题还是节目中的行为示范都屡打尺度“球”,尽管网络视频与传统电影电视内容审查不在同一层面上,但如果内容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或网友与媒体口碑太差,不仅对其网站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对行业造成不良后果。所以,获得一定自由度的网络视频,应该通过自律与文化自觉,尊重观众,守住道德底线。

监管仍是“真空地带”

网络自制剧内容中带有不良因素,视频网站称是为了追逐个性化,一种吸引用户的方法,但背后却折射出自制剧处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乐视网自制节目中心总监朱先庆表示:“目前国内视频网站所有的自制剧、微电影,以及所有综艺娱乐节目都是靠自觉完成内部审查,并没有相关机构对此进行‘一对一’管理。”奇艺网媒介主管霍小姐也表示,除了部分自制剧在筹拍时已经考虑将版权卖给电视台,否则一般视频网站在投拍时并不会主动考虑去申领广电总局的许可证,因为没有这个必要,即便想上报送审也无处问询。

据《新京报》报道,目前,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遵循的是2008年1月起施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传统电视剧制作流程相比,网络自制剧缺少申报立项和审片两个环节,并且其内容可以不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便可上线,所以视频网站大多只能在‘底线’内自律,就算出现了问题,上级部门对这些剧目的管理,也通常是在这些节目播出之后。因此,不少人认为这种“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作为,根本无法真正起到监管作用,网络自制剧也不得已陷入“合法性危机”。

可是,考虑到自制剧可以带来不错的收益,视频网站几乎做不到对其自制剧内容上的自律和有效控制,所以才使这种夺人眼球而挑战播出内容底线的现象频频发生。目前,观看这一类影片的对象多以年轻网民为主,如果继续忽视网络自制剧中的不良因素,它们会对年轻观众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严重的误导。

行业规范迫在眉睫

如今,人们正处在一个全民娱乐的时代,互联网的快捷将更多的元素娱乐化,网络自制剧的迅猛发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网络自制剧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网络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1年底,国务院在公布的《电影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作为各大视频网站独自推出的自制影片更是绝大部分都未经“许可”,《电影促进法》如正式立法实施,根据其草案里的规定,这些影片若继续在网站上传播,就构成了违法。不过,该法规仍然还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范畴内,目前还未对视频网站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视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关部门必须对网站自制剧加强监管,早日出台相关制度和审查标准,规范视频网站运营。另一方面,除了制定有约束力的监管措施外,作为企业自身,更应该细心维护网络视频行业的环境,那种“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应该摒弃。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方向,网络自制剧今后的路才会走得更远。

当然,对于网络自制剧内容的监管,业内人士也有不一样的看法,他们并不主张“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而是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对于视频网站自制内容的分级管理措施。中央财经大学文化创意研究院执行院长魏鹏举建议采取“实名+身份证认证”的用户注册模式,根据本人的年龄层段为其安排适合观看的视频内容。因为部分相对小众或者有探索性质的自制作品的价值观和表达方式可能不合常规、不适合青少年观看,但却依然有其播放的价值,只要内容保证不触及国家规定的内容底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应该可以按照用户年龄层段实现分级播放。

热点聚焦

Siri功能描述不当 苹果再度遭遇集体诉讼

3月30日,苹果再次因为iPhone 4S语音控制助手服务Siri遭遇集体诉讼。诉讼文件称苹果在电视广告中对Siri的功能进行宣传时了错误的具有欺诈性的信息。比如,广告称Siri可以用于安排预约、查找餐厅等任务。苹果在广告中描述“仅需通过询问”Siri即可快速完成上述任务。

一用户在诉讼中指出:“Siri要么无法理解原告所提出的问题,要么在经过长时间等待后提供了错误的答案。”因此,他要求苹果对他和其他iPhone 4S买家提供“安慰与赔偿”。

而在本月早些时候,纽约iPhone 4S用户在加州联邦法院提讼,指控苹果的广告中对Siri功能的描述存在“误导性和欺骗性信息”。这讼称:“通过全国范围内的多媒体营销活动,苹果对Siri功能了错误和欺诈性信息。例如,很多电视广告显示,使用Siri可以约会、寻找甚至学习吉他和经典的摇滚歌曲。在广告中,苹果声称这些任务可以通过iPhone 4S的Siri功能很容易地完成,但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诉讼指责苹果的广告具有欺诈性,因为它们“极大地偏离了”现实世界中的用途。

第6篇

【关键词】网络招聘;信息失真;失真原因;解决措施

1.引言

网络招聘成为当下最流行的招聘方式之一。网上人才市场以不可估量的强劲势头冲击了传统的人才市场。信息失真问题是阻碍网络招聘发展的诸多问题中较严重的问题。管理学上的信息失真是指信息源与信息宿主在信息交流过程中,或因减少成本的角度骗取信息以牟利的情况。或因接收方的选择性接受导致的信息缺失或误解。

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成因有多方面因素。本文通过对网络招聘中参与者关系的分析,探索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问题出现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网络招聘环境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2.网络招聘参与者关系分析

企业的招聘信息为网站和应聘者提供了信息源,通过招聘网站企业得到了有效的宣传,企业加入新鲜血液,促进企业循环发展。

图1 参与网络招聘关联方关系图

应聘者通过招聘网站了解招聘企业,筛选企业在网站上的招聘信息并选出适合自身的企业投递简历,与企业有良好的沟通,过程简单方便,减轻应聘者就业压力。

招聘网站作为招聘企业和应聘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为二者之间提供有效的中介平台,网站做得好信誉高,在网站参与招聘的效率就会提高,网站也因此取得利益;

政府监管部门在网络招聘这一大环境下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管部门以第四方的角度为网络招聘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对网络招聘中出现的不良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净化网络招聘环境。

现实生活中参与网络招聘的角色不止一两个,而网络招聘关联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将这些联系看清楚对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问题的改善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3.网络招聘信息失真出现的原因

导致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很多不良企业随意在网站上虚假招聘信息,信息失真使应聘一方对不良网站也没有深入的了解,导致最终被骗取报名费和培训费等,打击应聘者参与网络招聘的积极性。

一些刚刚起步或者不知名的的招聘网站没有充足的信息源,为了吸引更多的应聘者和招聘者的目光会“盗用”一些知名招聘网站信息,从而提高知名度。但是,所“盗用”的信息已经是其他招聘结束的失效信息,甚至失去意义。那些信息中过期的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及作废的投递地址都会误导下一次和看到此信息的应聘者,成为信息垃圾,污染着招聘网络。我国互联网技术还在不断地发展中,而招聘网站技术同样面临技术不精的问题,受到技术的限制,对于招聘网站没有强制性的核查和惩罚措施,网站不能对招聘方的每一条信息都甄别排查,一般企业在网站上招聘信息的黄金周期是两周,两周后很多过期信息仍挂在网上。对招聘企业来说,招聘职位成了企业品牌广告,对于求职者来说,是失效信息和虚假信息。

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一些招聘网站会员的登记不能真正实行“实名制”,企业现在使用的招聘系统大多没有设置“应聘者背景资料核实”功能,难以单凭简历进行判断。有的应聘者为了获取面试机会,随意填写虚假简历和信息简历,这些内容往往被包装过,使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近年来,虽然政府也不断地健全立法与管理法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机构,但是这些措施缺乏针对性,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越来越复杂的问题。

此外,应聘者书写简历并投到招聘网站,招聘方筛选简历时对于简历的理解有偏差选择性的接收信息,双方不能以对方的环境和思维去思考书写和阅读简历,造成招聘方所理解的信息与应聘者本意不相符。理解性差异是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问题的最普遍的原因之一。

4.完善管理环境,提高网络招聘的信息真实性

4.1 企业加强信息管理

招聘企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管理应聘者的简历信息。在网站泄露信息方面依法按合作合同处理。从企业角度避免信息失真措施如下:首先,企业按程序与招聘网站签订合作合同,真实招聘信息;其次,及时提醒招聘网站清除招聘信息和应聘者隐私;最后,如企业有自己招聘网站,在网站开发技术上投入资金保护个人隐私。

4.2 大学生端正求职心态谨慎参与

真诚的求职态度。求职成功是在真诚的求职态度基础上的成功,应聘者在投放简历时首先要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做诚实的求职者。

认真制作简历。在网络招聘中,简历是企业接触应聘者的第一步,因而直接影响应聘成功率。简历的书写,根据职业类别的划分确定主题;其次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充分反映出对所要应聘的岗位的认识和自己能力。

应聘者要选择合适的招聘网站,事先应对诸如网站的基本情况,网站所经常合作的企业,针对的目标客户群,网站的地域性,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等要充分的了解。关注知名度高的招聘网站,提升招聘的成功率。

4.3 招聘网站建设管理

招聘网站要树立正确观念,将网站重点建设投入在网站管理、宣传和技术升级上。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防止简历信息的盗用;注重甄别技术的开发,提高对虚假信息的提放防能力;招聘网站应对企业信誉进行了解,及时删除或存档应聘者简历信息;出现虚假信息等问题依法追究。

完善远程协助面试技术。聊天室、视频面试系统等能够直接有效地避免单纯依靠企业简介和应聘者简历进行的网络招聘存在的诸多问题。能为双方提供情景式招聘环境,提高招聘的有效性。

要开发具有“应聘者背景资料核实”功能的招聘系统,网站实行招聘企业和应聘者会员“实名制”;实现应聘者跟踪管理,了解工作满意度、跳槽率、失业率、职业发展前景等;提升终身职业指导的功能。

4.4 政府加大针对性措施的执行力度

政府在支持和扶持网络招聘工作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首先,政府应在网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协调,加大对网络招聘的管理。及时时监管,健全立法与管理法规,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其次,针对跨区域网络招聘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实行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

5.结论

网络招聘具有其他招聘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跨越时空限制,以最少人力、最少的成本,提供最合适的人力资源保障和就业保障。随着网络招聘的发展,减少网络招聘中信息失真问题越显急迫。正确认识网络招聘中参与者关系及信息失真含义,总结出现信息失真问题的原因,从企业、应聘者、招聘网站及监管部门四个方面加大措施,有利于网络招聘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更好的途径,为个人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豫川.探索网络招聘现状[J].法制与社会,2009 (15):243.

[2]许远婷.浅析网络招聘现状模式[J].知识经济,2013 (6):119.

[3]谢征,莫连光.地方高校大学毕业生网络招聘现状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23):275.

[4]葛云梅.浅谈当前网络招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3(1):79.

[5]张承羽.开放性与互动性――浅析我国网络招聘现状及发展方向[J].商场现代化,2010(27):135.

[6]雷伟艳.网络招聘管理研究分析[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12):94.

第7篇

关键词:网上药店;特点;根本原因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据《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9万亿,同比增长29%,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3492亿元,而截止到12月,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突破8000亿大关达到8019亿元,同比增长56%。该中心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将迎来其发展的“黄金年代”,这将给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良好的市场前景,特别是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中的网上药店,将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契机。

一、我国网上药店的特点

互联网赋予网络营销鲜明的特征,与传统实体药店相比,网上药店具有其特有的优势,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范围广阔

网络营销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把商品的销售信息24小时不间断传播到世界各地,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阅读商品信息、浏览商品种类、在线购买需要商品。

2.销售对象针对性强

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会员注册,建立完整的会员数据库,包括会员的地域分布、年龄、性别、收入、职业、医保情况、身体状况、常用药品等。这些资料可帮助网上药店分析市场,根据潜在消费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销售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商品信息、优惠活动信息、电子优惠券等,提高网上药店网站的点击率、促进网上药店商品的销售。

3.经营成本低

网上药店不仅可以低成本传递信息,如商品信息、促销信息和电子邮件;还可以通过网络简化商品交易过程,实现低成本快速交易过程;网上药店亦可以通过在线客户服务和在执业药师服务,降低客户服务和用药咨询服务的成本。更值得一提的是,网上药店不受门店、仓库租金和面积的限制,实现零租金经营,无限多商品品种经营,将经营成本降低至极限。

4.与顾客交互性强

网络媒体具有交互性强的优势,网络营销可以实现信息互动传播。顾客在网上药店可以获取需要的详细商品信息;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会员网上填写的资料、查询记录等,及时了解会员的个人信息和反馈信息,并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商品结构和营销策略,还可以使经营决策的变化及时实施和推广。网络营销的交互性有效缩短了网上药店和顾客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便于消费者购买

网络营销可以使顾客更加方便地购物,提高了顾客的购物效率。顾客不需要到达实体药店门店选择产品、付款结算、商品运回等一系列的过程就可以完成商品的购买。顾客在网上药店浏览所需商品,获得详细信息,填写会员资料注册后,点击鼠标即可完成购买过程,剩下只需等待商品配送即可。

二、网上药店存在的问题

1.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在网上售药

目前网上存在大量的非法网站,这些网站的经营者,没有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并且有的网站经营企业在现实中还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或是个人借助互联网进行售药,这些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进入网上药店市场,必然不会和正规企业一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扰乱、对正规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环境造成损害。

2.虚假药品信息,夸大功效、蒙蔽消费者

非法网站的药品信息,因为没有与合法企业一样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不用承担虚假药品信息及广告的相应责任,造成其对功效进行不实的宣传、夸大疗效,对求药心切的消费者进行诱导,直至做出购买决策。由于夸张宣传,造成消费者使用效果不理想进而影响其对网上购药可信性产生质疑,对网上药店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违规销售处方药,造成安全隐患

处方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处方药品不能通过网络销售,由于非法网站缺乏监管,所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销售活动,甚至通过网上销售处方药品,这对消费者的用药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问题的根本原因

1.监管难度的加大,惩罚措施不到位

销售网络、销售模式的彻底变更,使以往有效的监管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失去了意义,法律依据的欠缺使很多互联网行为得不到定性,惩罚措施的不到位使非法网上药店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

2.监管手段不够先进,很难快速反应

监管手段是否先进,是否能够快速反应成为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渠道上网站药品信息、网络广告投放渠道、搜索引擎广告运营商进行实时检测、对运营主体进行严格监管;比如在某些搜索引擎中搜索“网上药店”关键字,得到的结果中自然收录页面中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具资格的网站投放了“网上药店”竞价关键字,进行网上药品销售广告,据本人调查结果显示,确实有不具备条件的网站投放搜索引擎广告进行药品销售推广。

3.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的认识不够,没有辨别能力

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具备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造成非法网站、虚假药品信息时常蒙蔽消费者,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和网上药店知识的普及,对整个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相当有必要;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正面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其实消费者在网上药店购药时应该注意,网站是否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即可判断网站是否合法。

参考文献:

[1]张悦.电子商务时代医药企业的网络营销[J].医药产业资讯,2006(05):84-87.

[2]雷婷,顾海.我国开办网上药店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药房,2004(09):574-575.

[3]张可可,张新,等.药品电子商务监管的初步探索[J].中国药事,2002(04):225-227.

第8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电子商务;金融监管

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从定义来说,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人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其实并不难理解,它是一种通过网络工具来实现资金借贷的功能,为资金的借入者和贷出者提供资金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一般借贷的额度都不高,并且无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借贷,如图1所示。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蔓延和渐渐远去,我国也日益加强了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同时继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而货币政策也由适度宽松改为稳健,这一系列的措施都说明了我国更加关注金融管理问题。分析2011年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例如央行几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可以看出国家加紧了货币的投放,而对于作为创造信用工具的银行来说不得不加快了金融管理的步伐,我国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实行严谨的管理模式,加强银行信贷的管理,而且对各个企业及一些个人客户也提出了更高的信贷要求,这样就使得民间借贷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于是出现了网络民间借贷这种新型的网络借贷,借此来满足民间资金的需要。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但是至8月底,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却接近尾声,与这一现象对立的是全国各地新增了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公司在各个地区重复开展这种经营模式,这种矛盾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纵观国内形势,这种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不仅仅满足了民间资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我国的金融环境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研究网络民间借贷的发展,将这种借贷方式和电子商务更好结合起来,建立一个适应这种模式的市场环境。

1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1)网站平台信息不对称且存在隐患。关注国内新闻,逐步提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加紧资金的收缩,个人贷款难度增加等现象接连出现,于是一些急切获得资金的人通过网络发帖求贷款,而浏览者都在帖子下方留下联系方式,虽然这些提供贷款的回复者都自称为“民间借贷”,但大多数联系地址模糊,留下的联系方式也非常简单,而且虽然提出了低息、免抵押等吸引人的条件,却很少提出明确的利息率。尽管不少网络信贷平台都宣称有完整的审核机制,但假信息的产生仍是不可避免的。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如此可能出现一人冒出多人注册进行欺骗的问题。这些不仅会造成网站不能正常运营,而且也会为信息提供者带来一些问题。

(2)网站涉嫌网络高利贷。从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网站有红岭创投、拍拍贷、人人贷、哈哈贷等15家左右,每月交易金额大约3000万以上。在红岭创投网站,一个正在筹资的1个月期借款年利率达到了20%。而这并不是特例,查看拍拍贷网前20项借款列表,其中有11项都属于违法“高利贷”。而在红岭创投网首页出现的14项正在招标的借款中,也仅仅只有2项没有突破高利贷法律上线。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最高达4倍的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认,这种非法的交易也会带来“洗钱”,“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监管的空白。有一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通过网络促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的责任如何规定。作为运行网络信息技术的网站,同时却涉及着金融资金中介的业务,如此特殊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非法操作?又有谁来监管他们?借贷网站自运行以来,一直行走于法律边缘。目前这些借贷网站到底是由银监、工商、公安、网监等哪个部门监管或协调监管,尚无确切的说法,可以说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网络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借贷,它是在出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属于直接融资而不是间接融资,网站作为第三方信心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只是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这种交易并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这意味着网上借贷业务在中国目前还难以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中。剖开来说,一方面,网络借贷活动毫无疑问是金融交易,按照当前监管原则当纳入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发挥网络贷款中介作用的网站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没有具体的监管对象,监管也无处着手。由于这个新兴的行业规模尚小,监管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因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因此缺乏具体的监管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P2P网贷模式,白行融资、自行放贷,这其中的风险很大,没有外部监管,可以肆意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9篇

“申请认证的团购网站必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商务部直属机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中国商务信用平台总负责人张阁介绍,目前该中心已邀请部分团购从业者和电子商务专家参与制定团购网站诚信资质认证和评级标准。

据参与标准制定的来优团购生活网CEO安承海表示,团购网站需要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认定为合法经营的团购网站将获得诚信资质认证标识――“团信通”。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还将根据网站各方面的综合实力进行评测,给予1级到10级不等的信用级别评定,相关细节将很快公布。

据有关机构统计,短短半年时间,团购网站数量已经从个位数暴增至1000家。然而,用户针对团购网站的投诉也达到日均5起。

第10篇

《国务院工作规则》将市场监管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并列为政府四项基本职能,要求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结合工商机关肩负的职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把握:

(一)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在进一步发展中解决

发展是硬道理,也是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让遵守规则的人更容易赚到钱,投机钻营的现象自然会越来越少。近年来,工商机关不断降低创业门槛,为网络经济发展创造便利条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主体在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后,即可开办网店参与经营。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又提出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在实行工商登记改革的地区,新登记注册企业增幅高达40%~50%,其显著效果受到了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各省级工商局也出台了大量扶持网络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创新登记注册制度,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率先对电子商务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实行了资本认缴制;浙江省工商局启动“136助网工程”,计划培养10万名网商,利用30家龙头网站资源,帮助60多万企业上网用网;成都市工商局在涉农电子商务企业“汇农网”基础上,指导组织搭建了成都、乌鲁木齐、西宁三地互补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下一步,各级工商机关还应加强政策制定,鼓励市场主体利用网络渠道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实体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发展一批信誉好、知名度高、运作规范的网络经营骨干企业,培育更多依托网络市场的小微企业,进一步促进传统市场与网络市场融合发展。

(二)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市场有很强的自净能力,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能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良币驱逐劣币。网络市场是信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非常密集的领域,发展空间广阔,是一片大有可为的“蓝海”,网络市场的竞争应当是创新的竞争、服务的竞争、信誉的竞争和更好商品质量的竞争。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高尚的竞争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在网络市场这个创新领域,要保护经营者公平竞争,鼓励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依靠辛勤的劳动,去赢取市场,赢得尊重。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表现更加多样,有的企业利用网络水军等公关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企业利用专长领域的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排他性竞争,挟持消费者选择权,“大象打架,蚂蚁遭殃”;有的平台企业以大压小,未与网商充分协商,擅自修改管理规则,影响市场稳定;有的企业收人钱财,替人推广,却未履行对推广主体资质和网站内容的审查义务,放任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泛滥;有的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实施价格欺诈,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工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经营者的公平公正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要以切实有力的执法手段,引导经营者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准则,遵守商业道德,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更新更好的服务来赢得市场。实现“万类霜天竞自由”,避免“月朗星稀”、“零和博弈”,努力营造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网络创业氛围。

(三)重视解决网络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工商机关的保护对象,更是企业的衣食父母,是网络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综合运用网络监管平台、12315维权网站、网络即时通讯、微博、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积极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指导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多方位构建消费维权体系。广泛开展网络消费教育,普及网络购物知识,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网络经营者也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纷纷建立客服队伍和消费保障制度。但总的看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很多网络经营者那里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网络经营者单方制定霸王合同条款,不认真履行商品买卖合同,或以种种理由私自删改甚至取消订单,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的网络交易平台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商家和销售的商品审查把关不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网店不作处理,或只作形式上的处理,致使有的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商品宣传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有的网站售后服务滞后,在发生交易纠纷后,不积极处理消费者的合理申诉;有的网站对用户信息管理不严,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被非法交易。这些行为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而且会破坏消费体验,伤害网络消费热情,阻碍网络市场发展的脚步,必须摆到优先位置予以认真解决。

二、努力践行“两监管两自律”的网络市场监管原则

“两监管两自律”即:发挥工商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监管力量,鼓励行业自律管理和企业自律发展。践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以下三个统一:

(一)工商行政监管与社会公众力量的统一

工商机关从网络市场运行实际出发,将“以网管网”作为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法,初步建立了“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通过工商业务垂直搜索引擎和数据处理系统,实现对网上经营主体、违法商品信息和行为的发现和监管;并通过上传下达系统,实现工商监管的内部业务协同、案件协查移交和指挥调度。但从执法实践来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执法人员需要采取大量技术手段才能将网络主体还原为现实主体,查办案件还需要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违法成本很低,执法成本却很高,仅仅依靠行政监管的力量,难以覆盖网络市场的所有区域。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对网络市场出现的各类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些殷切希望既是工商机关背负的压力,更是推进网络市场监管的动力。下一步,工商机关需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方面加强与媒体机构合作,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行为,警示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公示机制,指导消费者用脚投票,让不良商家无钱可赚,使之成为比行政处罚效率更高的惩戒手段。这既是走群众路线,也是讲统一战线,借助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实现网络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外部约束机制与内部自律措施的统一

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填补了该领域规制建设的空白。《办法》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核心,内容包括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原则和方式;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和方式;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工商总局根据网络市场的发展实际,跟进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丰富了网络市场规范运行的规制体系。但总的来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办法》属部门规章,立法层级偏低,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网络市场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监管机制常常滞后于市场发展实际。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秩序,不仅要不断完善外部约束机制,更需要指导网络经营者自觉树立规则意识,努力加强自律。近年来,经营者自律机制建设已有所动作,有的平台开发了违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商品抽检机制,自行清退严重违规的商家;有的网商对促销活动实行首席营销官和法律总顾问双重审批制度,授予法务部门促销审批一票否决权;有的网站在醒目位置标示“客户投诉渠道”,指引消费者直接通过网站自设的售后服务途径解决维权问题。工商机关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完善并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自律措施,逐渐使之成为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

(三)加强刚性执法与构建行业规则的统一

第11篇

(讯)“中国预防腐败网”、“中国预防腐败调查研究中心”等47家招摇撞骗,打着“维权”、“反腐”等旗号进行敲诈勒索违法活动的网站近日被依法关闭。今年3月份以来,已有89家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网站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关闭。国信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重拳出击违法违规网站,态度坚决、措施强硬、效果明显,顺民意、得民心、护民利,体现了忠实履责的责任意识和“出实招”、“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昭示着我国互联网管理迈入了更加严格规范的轨道。

互联网站从事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其本质是滥用媒体公信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轻者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承诺,连哄带骗,蛊惑他人,骗取“不义财”;重者以负面信息、曝光个人隐私为由,实施恐吓威胁,谋取“了难费”或“赞助款”。如此等等,不仅极大地损害媒体公信力,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导致网上“谣言四起”,引发“网络地震”;更极大地破坏社会诚信,造成信仰危机、道德滑坡,败坏的是媒体形象,损伤的是民众信心。这些违法违规网站,成了破坏互联网正常运行秩序的“害群之马”和损害互联网媒体公信力的“罪魁祸首”。取缔关闭这些违法违规网站,是维护社会诚信、恢复民众信心、重构网络秩序的“杀手锏”和“强心剂”,不仅仅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更有对互联网络的精心呵护、对广大网民的拳拳关爱。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已备案网站数量近400万个,网民突破5亿大关,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影响日益深入。实事求是地说,互联网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互联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诟病”和“弊端”也逐步显现,“不和谐”、“不对称”的现象亦时有发生。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打击各类不法网站,规范互联网运行秩序,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打击违法违规网站,要形成全社会“合围之势”。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要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资质审查,防止“带病入行”;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行业监管,避免“监管真空”;要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切断利益链,做到“斩草除根”。就网站而言,要严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做到洁身自好,不以身试法。就社会民众而言,要擦亮双眼,分辨真伪,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违法网站,要积极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根除,避免更多网民受害。

打击互联网站违法违规行为,事关我国互联网事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网民切身利益,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尽心履职,也需要广大网民支持配合。唯有如此,那些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的网站,势必如“过街老鼠”,不容于社会,不容于公众。(编选:)

第12篇

【关键词】团购;SCP范式;行业分析

一、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12月,电子商务类应用稳步发展,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和在线旅行预订等应用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其中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用户相比2010年增加4590万人,年增速高达244.8%,用户规模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1]。团购行业经历了2010年全年和2011年上半年的低门槛迅速扩张式快速发展之后,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发展低谷期。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诞生团购网5877家。其中,2010年诞生2612家,2011年新增3265家。2011年末全国范围内已有1968家团购网站在激烈的竞争中退出市场,占团购网站总量的33.5%。团购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凸现出网站盈利率低、缺乏监管、信用体系缺失、同质化竞争等问题。面对团购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各大团购网站都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拟在2012年出台团购相关监管措施支持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基于SCP框架,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分析了团购市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互动作用,对我国独立运营的团购网站的行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旨在为团购行业的参与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政策制定的建议。

二、网络团购产业的SCP分析

(一)网络团购的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指特定的行业中具有相同性质的企业在数量、份额、规模上的关系,是决定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的主导因素,主要通过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和进入壁垒指标来衡量。

市场集中度是考察市场结构的首要因素。常用的衡量指标为行业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根据行业集中度的计算公式及表1得出2011年CR4和CR8数值分别为47.79%、77.19%,依照贝恩对美国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我国网络团购产业属于中集中寡占型。团购网站分化明显,其表现为:一方面综合性的大型团购网站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大量中小规模团购企业退出市场。大规模的团购网站竞争优势明显,市场集中度日趋集中。

表1 2011年团购网站销售额数据统计 单位:亿元

进入壁垒方面。团购行业不同于资金密集型的自然垄断行业,进入团购行业所必须的初期资金投入不高;在技术上网络团购具有低技术的特点,作为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交易平台,没有技术上的特殊要求;在我国通常注册一个网站需要在工信部备案,而经营性网站还需要向工商部门备案。但是在实际上,即使没有在工信部和工商部门备案的团购网站还是可以向消费者经营团购业务[5],政策法规壁垒也不高。总之,目前我国团购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低,随着竞争机制的完善和团购精细化经营的趋势,进入壁垒会不断提高。

(二)网络团购市场行为分析

本文从价格策略、产品策略以及合并与兼并行为三个方面对网络团购市场行为进行分析,由此得出:在价格策略上,目前团购网站更多采取以长期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策略化定价行为,表现为低价策略,通过低价实现薄利多销。影响团购价格和成团量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品本身的性质,另一个是组织团购的目的[6];在产品方面,网络团购提供的产品主要有本地的服务和实物产品,产品差异程度不明显,对新产品的创新开发程度不高。网站经营初期出现了低端的同质化竞争,表现为产品同质、高推广费用和人工成本、低毛利率运营等;在企业合并与兼并行为方面,鉴于企业的合并是支持市场控制力的战略[7]。表2是2011年全年团购网站数量统计。2011年1月至8月团购网站数量由3283个扩张到5039个,9月份达到峰值,10月团购网站数量减幅最大达到1001个,其后网站数量持续递减。团购行业合并行为主要表现为横向兼并,如12月退出的219家团购网站中,部分被排名前十的团购网站兼并。

表2 2011年团购网站数量统计

(三)网络团购市场绩效分析

以下将从市场规模、产品状况、技术和模式创新三个方面来考察团购行业的市场绩效:从团购市场规模来看,《2011年度团购行业报告》显示:2011年国内团购市场交易总额达110亿元,同比2010年实现了550%的增长,全年超过3亿人次参与团购消费。全国团购市场总体量在持续攀升,市场规模效益增加。在团购产品方面,团购产品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和高端化,产品覆盖面广,其中餐饮美食类产品在2010年和2011年均占有团购销售的较大份额。更多团购企业侧重本地生活服务类商品的团购。团购产品地区差异分化。团购技术和模式创新主要体现在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的运用,如嘀嗒团首创“在线预约系统”,减少用户因电话预约信息不全、忘记预约等造成的低质量消费体验;团购模式的差异化也开始显现,团购网站开始发展线下商务和互联网的相结合。如聚美优品在限时特卖的基础上,正式向B2C模式进行过渡。

三、团购行业发展建议

基于本文的分析,不难发现团购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市场竞争同质化以及利润空间和用户粘度过低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竞争秩序

第1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坚持强化广告监管与促进广告业发展并重,以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完善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对其他领域发现的严重非法网络广告及信息一并予以整治。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率,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非法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整治领导和工作专班

成立市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整治领导小组以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并增加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络电信管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广科,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曝光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信息,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5月15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商广科要发挥牵头职责,市场科(网监)、经检大队、各工商所经检中队要积极参与,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合力。市工商局应积极与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经济化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1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坚持强化广告监管与促进广告业发展并重,以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完善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对其他领域发现的严重非法网络广告及信息一并予以整治。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率,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非法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整治领导和工作专班

成立市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整治领导小组以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并增加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络电信管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广科,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曝光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信息,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5月15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商广科要发挥牵头职责,市场科(网监)、经检大队、各工商所经检中队要积极参与,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合力。市工商局应积极与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经济化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15篇

[关键词] 网上售药监管;RFID技术;监管创新;启示

[中图分类号] R95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6(a)-0157-03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in America and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U Yi

Pharmaceutical Department of Shenzhou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henyang Medical College, Shenyang 110002, China

[Abstract] Illegal promotion and sales of adulterant and inferior drugs have brought severe threat to people''s health. Related people have paid much attention on these problems. It has become a global subject to regulate online drug sales and protect people''s health. Here compares the situation in the USA with China and draws much experience,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the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guarantee people''s security to medicine.

[Key words]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RFID technology; Regulatory innovation; Enlightenment

互联网售药以其方便的购买方式、便捷的交易平台、顺畅的流通渠道、透明的价格比对等优势,成为人们求医购药的新方式。在人们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互联网售药出现的掺假药、过期药、非法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互联网售药的监管,但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应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中美在互联网售药方面监管比较,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监管措施提出建议。

1 我国网上售药现状及难题

目前,我国只允许网上药店销售非处方药(Over-the-counter, OTC),通过审批的可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OTC的网上药店数为34家[1],但实际从事网上药品销售的网站远不只这些,销售的药品也不仅是OTC。

很多商家自建网站,在网上大肆宣传、兜售虚假药品,其网站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XX医院”“XX医疗机构”等名称误导消费者,以特效药或新成果等名义吸引消费者。

对网上售药监管的核心之一即发现违法信息,一些网站只获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的资格却直接撮合网上交易。截止2010年底全国仅获得审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为2519家[1]。2007~2010年,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数保持增长之势,在2010年更是显著增长,与上年相比增长了182.8%,如图1所示。面对如此多的网站信息以及未经审批提供药品信息的非法网站,监管人员核实起来着实不易。很多网上药店采用邮寄药品的支付手段,可以不设仓库、不记账,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时,无从查起。

2 我国网上售药监管

2.1 立法状况

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相关的法规文件实施时间见表1。

1998年,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了中国第一家网上药店,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网上药店被“刹车”[2]。1999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出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允许部分省市进行网上销售非处方药的探索,其中规定“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零售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网上药品信息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禁止直接撮合网上交易。《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的有限开放。其中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连锁零售企业,并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我国实行集中式监管,SFDA和各省市药监部门是主要监管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

3 美国网上售药监管

3.1美国网上售药现状

美国是最早使用电子商务的国家,网上药店发展迅速。据2005年一项美国官方统计,美国的网上药店已达1 400多家。截至2005年,网上售药的销售额已高达439亿美元,约占美国全年药品销售的19.1%,截至2006年6月,美国的网上药店已形成平均1 700亿的市场规模[3]。

在美国网上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需要购买处方药的顾客不仅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向网上药店提交处方,还可以提供处方医师的电话号码,由网上药店直接打电话查询。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自己的保险账号,网上药店会与顾客原来买药的药店联系以获取处方。网上药店在美国日渐繁盛的同时,也滋生了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无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美国国会一直尝试规范网上药店行业。

3.2 立法状况

3.2.1 联邦立法 联邦立法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8年,布什总统签署了《2008 Ryan 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修改了管制药品法,增加了对网上售药的规定。法案规定禁止无有效处方通过互联网销售、分销、发送处方药中管制药物。医生在为患者开处方之前至少与患者见一次。该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为管制药物做广告属违法行为。按《Ryan Haight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一些违法行为将受到20年监禁惩罚[4]。

3.2.2 州立法 2008年以来,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等州对网上售药也进行了各自的规定。网上药店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各州对网上药店的规定比联邦法律更为严格。在佛罗里达州,未经许可向该州任何人销售药品的网上药店按二等重罪论处[5]。

3.3 政府对网上售药的监管

3.3.1 联邦政府监管 多个联邦机构有司法管辖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负责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是联邦政府管理药品的主要机构,也是互联网售药主要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网上药店产品、服务及商业实践中的虚假宣传及误导性宣传进行监管,使对网上药店的监管从药品这一源头开始,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所获得的信息真实可靠。美国海关(US Customs Service)和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 Postal Service)负责管制药物的进口和国内药品的邮寄。

3.3.2 州政府监管 州药房委员会和总检察长负责网上药店有关活动的监管。州药物和药房委员会受国家立法授权,对所在州进行药事活动的药师和药房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进行监管。

3.4 合作监管

3.4.1 国内合作:行业协会监管 为了加强对网上售药的监管,解决公众对网上售药安全性顾虑的问题NABP于1999年制定了行业自律计划,即网上药房认证计划(VIPPS)。要获得VIPPS认证,网上药店必须符合所在州以及药品销往州的认证和检查要求,符合现行药房行业标准,而且必须经过现场检查。获得认证的网站在其网页上都有VIPPS超文本链接标志,消费者能登录NABP的VIPPS网站查询药店认证信息。虽然VIPPS认证是自愿的,但很多企业都主动进行认证,在一些州还规定必须通过VIPPS认证才能经营网上药店[6]。

3.4.2 国际合作 FDA与多国政府合作打击网上非法宣传、销售药品的行为。2006年,FTC和FDA联合行动打击治疗糖尿病欺诈互联网供应商,该项行动是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合作行动的一部分。利用网上搜寻的结果,FTC向84个国内欺诈性广告和7个面向美国消费者的加拿大网站发出警告信,将其余21网站移交给其他国家政府处理[7]。此项行动对打击跨国违法网站的气焰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3.5 主要监管行动

3.5.1 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 1999年7月,FDA在“互联网药品销售行动计划”中针对医疗欺诈、未获许可的药物、假药、掺假药或不合格药品以及没有有效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形做了规定并且至今仍在执行以提高管理局处理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能力。该计划包括对公众进行宣传;进行专业推广,建立伙伴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等。FDA还成立了案件分析小组或称“分流”团队,由来自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内的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首席律师办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Counsel,OCC)和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Policy)代表组成。在执行过程中,FDA从内网监测设施、州、其他联邦或国外执法机构、消费者、议会和媒体处获得的潜在违规网站线索。该过程更能确保决定及时做出,同时在采取行动时获得最大威慑作用。该团队正在并将继续监管与互联网有关的执法活动。

3.5.2 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管 搜索引擎是进入网络世界的门户,搜索引擎监管的力度不足加剧了网上购药的风险性。谷歌等所有主要的搜索引擎,都通过刊登网页广告获利。一般情况下,与搜寻结果相关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网站列在主页上。搜索引擎在网上销售或拍卖搜索列表中的位置,这就决定了在关键词搜索时赞助链接的特殊位置。FDA约谈多家搜索引擎商,与其达成合作。2010年,谷歌宣布只链接经VIPPS认证的网上药店药品广告信息[8],政府与搜索引擎企业合作是解决网上非法售药行为的一大进步。

3.5.3 监管新技术的运用 RFID(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采用RFID技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需要对所有药品进行唯一编码,用于标识药物流通过程中的货盘、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等,该编码形成了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电子履历。RFID技术被称为是防止假药最好的技术。2004年,FDA发表题为“对药物运用RFID技术可行性研究和引导计划”,该计划包含的产品将限制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产成品上,并且只用于产品库房控制、追踪、记录、航运及接收产品时的检验和产成品鉴定。FDA相信RFID技术的使用在保障人们长期用药安全和美国药物供应的完整方面至关重要。2010年12月,FDA宣布将该计划终止时间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目前,FDA正在和行业及学术机构合作评估RFID技术暴露的电磁能对各种药品质量的影响[9]。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立法的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切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在职能分配上,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执法行动时,采取多部门合作,国际合作,执法范围、强度大。在打击互联网销售假药环节上,注重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关注长期效应。

4 美国网上售药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立法

我国对互联网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例如,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未取得交易资格证书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专管部门给予处罚。相比而言,美国对网上售药违法行为处罚则严格的多。我国这种以罚代刑的处罚方式对违法犯罪起不到威慑作用,建议完善互联网售药相关法律责任,增加对非法链接广告处罚的条款,建议链接违法广告的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处罚力度。

4.2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监管相当于美国的联邦和州监管,行业协会的力量并未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加入到打击非法网上售药行动中来,对网上售药行业准则加以把关,对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加以监测,则违法行为又多了一项障碍,人们的用药安全又多了一层保障。

其次,执业药师对药品的质量、储存方法、服用方式、联合用药注意事项等都起着严格的审查作用,将来开放处方药销售市场时,执业药师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执业药师队伍管理是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4.3 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具有虚幻、无边界的特点,违法分子有进行跨国活动的倾向。据有关部门报告,很多在网上兜售药品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给查处违法犯罪带来很多障碍。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联合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目前没有清晰的与国外合作的方案,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一起治理互联网售药违法犯罪跨国活动。

4.4 创新监管方式

两国监管机构都认识到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以及对搜索引擎监管的重要性,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广告库,将所有经过审批的网络药品广告收集在库,单独进行监管。所有想了解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药监部门认证的安全浏览器进入数据库,浏览药品信息。

美国利用社交网站Twitter药品信息和监管信息扩大宣传力度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监管部门也可利用手机报、人人网等媒介最大程度的将监管信息传达给消费者。监管新技术是互联网售药监管不得不谈的内容。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对互联网售药的监管不同于对传统售药途径的监管,若不采用先进监管技术必定事倍功半。RFID技术是美国和欧洲比较推崇的监管技术,正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我国应对其发展给予关注,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技术。

综上所述,互联网具有复杂、多变、开放的特点,互联网售药监管是全球性难题,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断绝假药来源。我们可以借鉴发展较早的,诸如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应用监管新技术,将假药排除在供应链外以逐步断绝假药来源。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EB/O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