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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FDI;IBT;Granger因果检验;弹性系数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2-0088-08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快速融合,各地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商业合作越来越频繁,来华外商投资总额和入境商务游客总数已经呈现出同步增长的趋势,它们在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基础设施、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选取1995-2014年江、浙、沪FDI和IBT的统计数据,选取外企数量、外企投资和入境商务旅游三个指标,采用协整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和弹性系数等方法,对FDI和IBT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以探讨FDI与入境商务旅游的关系。
一、假设模型、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一)模型假设
外商直接投资与入境商务旅游是促进经济增长、市场发展的两种方式,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就流动方式而言,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境内的外企数量和境外的投资力度逐渐增加,致使资金流动更加频繁,流动的资金加速了贸易发展[1],贸易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商务人员对酒店、交通等与旅游相关产业的消费,促进了IBT发展。从市场作用来看,FDI扩大了产品的市场份额,直接带来贸易机会的增长,促进了商务人员的跨国活动,并刺激IBT的发展;IBT的发展提升了市场的活跃度,促进了商务人员充分认识产品市场,不仅有助于发现贸易和投资机会,也促进了贸易往来和外商投资的发展,即IBT引发的贸易增长能促进FDI的发展[2]。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FDI带动IBT的发展。
H2:IBT也促进FDI的发展。
(二)研究方法
采用协整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和弹性系数等方法,通过五个步骤对江、浙、沪FDI与IBT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一步,平稳性检验。通过ADF分别检验外企数量、外商投资和入境商务旅游的ADF值是否小于各自的5%临界值,若小于5%临界值则为平稳性序列,下一步可进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分析;第二步,采用E-G两步法建立协整回归方程,估计协整参数,并得到相应的残差序列,再检验残差序列的平稳性,若残差序列平稳,说明变量序列之间存在协整关系[3]。第三步,利用误差修正模型对外企数量、外商投资和入境商务旅游之间短期均衡关系进行分析,将残差看做一个解释变量,将其他变量看做一个被解释变量进行关系分析。第四步,进行格兰杰因果分析,检验FDI与IBT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五步,利用弹性系数法分析FDI与IBT的相互带动作用。
(三)案例选择
x择江、浙、沪地区作为案例研究的原因:第一,作为长三角经济圈的三个典型省区代表,江、浙、沪FDI和IBT的发展较为发达,这为研究二者的关系提供了较好的事实和材料支撑;第二,江(苏南模式)、浙(浙江模式)、沪(上海模式)的发展模式不同,利用FDI与IBT两者的能力和效果也不同,对比研究三个地区之间FDI与IBT的互动关系能更好地解释二者之间的互动和作用规律。
选取1995-2014年江、浙、沪FDI与入境商务旅游的基础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法探析FDI与入境商务旅游的互动关系。在FDI方面选取的指标:(1)外企数量,记为n,江、浙、沪分别记为Jn、Zn和Hn;(2)外企投资额,记为i,江、浙、沪分别记为Ji、Zi和Hi;(3)入境商务旅游,记为ibt,江、浙、沪分别记为Jibt、Zibt和Hibt。FDI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数据库,IBT的数据分别来自1995-2014年《入境旅游者抽样调查》中以入境商务、会议和文体科技旅游为目的的比例数据之和,通过该比例数据乘以三地入境过夜游客的基数得到江、浙、沪IBT的数据。由于受2003年SARS疫情影响,导致部分数据缺失,本文采取了内插修正法给予修正。
二、FDI和IBT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平稳性检验
为了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本文利用Eviews 60软件对经过对数处理的江、浙、沪外企数量(Jn、Zn、Hn)、外企投资额(Ji、Zi、Hi)、入境商务旅游(Jibt、Zibt、Hibt)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断每个序列是否为单整序列,如果序列不为单整序列则需要进行一阶或者二阶差分,在三个变量都为单整序列的前提下则可以进行协整分析[4]。
利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对上述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滞后期的选择按照AIC准则进行,得到结果见表1。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上,江、浙、沪三组的ADF值均大于各自的5%临界值,为非平稳时间序列;经过一阶差分后,三组变量的ADF值均小于各自的5%临界值,为平稳时间序列。因此,可进行下一步的协整检验。
(二)协整检验
由上述平稳性检验结果可得出,江、浙、沪的变量可以进行协整检验,本文采用EG两步法检验变量之间是否协整:第一步检验非平稳序列xt,yt是否是I(1);第二步若序列xt,yt都是I(1)的,则用OLS法估计协整回归模型[5]。具体方法是:若序列xt,yt都是I(1)单整的,用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回归,可得:
用和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则模型残差估计值为:
利用协整回归方程(公式(1))分别估算出江、浙、沪外企数量和IBT之间的回归方程(如表2所示),方程(1)、(3)、(5)分别表示江、浙、沪的外企数量和IBT之间的协整方程。方程调节后R
表2的方程(2)、(4)、(6)分别表示江、浙、沪的外企投资额和IBT之间的协整方程,方程调节后R2分别是09373、08708、08724,表明方程拟合效果较好。各方程的系数表示外企投资额对IBT的弹性,分别是07097、06087和07181,表明江、浙、沪的外企投资额每增加1%,其IBT分别增长07097%、06087%和07181%。
从表3可以看出江、浙、沪ADF值均小于5%临界值,表明江、浙、沪的残差序列是平稳的,说明江、浙、沪的外企数量、外商投资额和IBT序列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江、浙、沪的外企数量、外商投资额和IBT序列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三)误差修正模型
协整分析表明江、浙、沪的外企数量、外商投资额和IBT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而这种长期稳定的关系需要短期动态地不断调整,需要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检验变量的短期动态关系,即以稳定的时间序列为误差修正项,将其引入模型得出江、浙、沪外企数量、外商投资额对IBT的短期影响。本文用EVIEWS60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表4。从误差修正模型亦可以看出模型估计结果的F统计量的对应概率P均较小,调整后R2的值均大于09,表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
1.上海。由模型(7)的变量系数可以看出ECM系数为-02011,说明上海的外企数量和IBT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较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具有一定的调节力度。其中,外企数量对IBT的前一期和前两期弹性分别为01973和01089,即外企数量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两期的IBT将增加01973%和01089%,均远远小于长期弹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对本期具有一定的惯性推动,贡献幅度分别为05579%和02613%。由模型(8)可见ECM系数为-00257,说明上海的外企投资和IBT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较弱,符合反向修正机制,调整力度不大。外企投资对IBT的前一期和前两期弹性分别是01760和00956,即外企投资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两期的IBT将增加04424%和03942%,均远小于长期弹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对本期具有一定的惯性推动,贡献幅度分别为04424%和03942%。
2.江苏。由模型(9)的变量系数可以看出ECM系数为-03409,说明江苏的外企数量和IBT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较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调整力度很大。外企数量对IBT的前一期和前两期弹性分别是01789和00038,即外企数量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两期的IBT将增加01789%和00038%,均小于长期弹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对本期具有一定的惯性推动,贡献幅度分别为08205%和03271%。由模型(10)可见ECM系数为-01503,说明江苏的外企投资和IBT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较弱,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具有一定的调整力度。外企投资对IBT的前一期和前两期弹性分别是01468和01763,即外企投资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两期的IBT将增加01468%和01763%,均远小于长期弹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对本期具有一定的惯性推动,贡献幅度分别为04190%和05455%。
3.浙江。由模型(11)可见ECM系数为-02418,说明浙江的外企数量和IBT之g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较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具有一定的调整力度。外企数量对IBT的前一期和前两期弹性分别是01572和00409,即外企数量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两期的IBT将增加01572%和00409%,均远小于长期弹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对本期具有一定的惯性推动,贡献幅度分别为07368%和02536%。由模型(12)可见ECM系数为-01006,说明浙江的外企投资和IBT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较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具有一定的调节力度。外企投资对IBT的前一期和前两期弹性分别是01723和00738,即外企投资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两期的IBT将增加01723%和00738%,均远小于长期弹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对本期具有一定的惯性推动,贡献幅度分别为05483%和07706%。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
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表明了外企数量和外商投资额对IBT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均衡关系,但是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对其进行Granger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5。从表5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FDI(外企数量、外商投资)与IBT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地区与地区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根据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就上海而言,在10%的显著水平下IBT与外企数量拒绝了原假设,说明IBT是外企数量的单项Granger原因。外商投资与IBT、IBT和外企投资在10%的显著水平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外商投资与IBT互为因果关系。由此可见IBT的发展促进了外企数量的增多,对外商投资具有带动作用,外商投资也促进了IBT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上海现处于我国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而投资者入境次数越多越能带动酒店、交通等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上海IBT与外商投资互为因果关系;上海在IBT发达的基础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和广阔的消费市场等优势更吸引着外企不断入驻,IBT成为外企数量的单项格兰杰。
就江苏而言,在10%的显著水平下IBT与外企数量、外企数量和IBT之间均拒绝了原假设,说明IBT与外企数量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即IBT带动了外企数量的发展,外企数量也促进了IBT的进步。在10%的显著水平下外商投资与IBT拒绝了原假设,说明外商投资是IBT的单项Granger原因。江苏以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政策为先导,利用资源和产业的相对优势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招商引资的政策,使外企与江苏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了企业集聚效应,对IBT具有较强带动作用;而IBT的发展使更多的外国商务人员利用江苏企业集聚效应的优势,让企业纷纷入驻本土以降低成本,从而带动了外企数量的增加。
就浙江而言,在10%的显著水平下IBT与外企数量、外企数量与IBT之间均拒绝了原假设,说明IBT与外企数量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即IBT带动了外企数量的发展,外企数量也促进了IBT的进步。在10%的显著水平下外商投资与IBT拒绝了原假设,说明外商投资是IBT的单项Granger原因。浙江的外企投资集中程度较高,既拉动了入境商务客流量增长,也不断带动了外企数量的增加;浙江企业“走出去”的能力较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贸易顺差,使得IBT外商投资的作用不明显。
(四)FDI与IBT相互带动作用分析
由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可以得出FDI与IBT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FDI拉动IBT的增长,IBT促进了FDI的发展。但是,两者之间的相互带动作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本文利用OLS回归系数法算出IBT和外企数量、外商投资和IBT的两组数据弹性系数,以判断三地FDI与IBT的相互带动关系。从表6可见方程R2值均在08以上,表明方程拟合度较好。
1.IBT拉动了企业数量的增长。从弹性系数可以看出IBT对江、浙、沪企业数量的弹性系数分别是04273、03164、06515,即IBT每增长1%,江、浙、沪的企业数量分别增长04273%、03164%、06515%,可以看出IBT对江、浙、沪企业数量增长有一定的带动作用,说明企业数量的增长加速了企业人员间的流动,入境频次的增多为IBT带来了稳定的客源市场;IBT越发达越会吸引更多的入境商务游客,而入境商务人员旅游的过程也是其间接考察市场发展前景和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入境商务人员对投资者的转化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数量的增长。
2.外商投资带动了IBT的发展。从弹性系数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对江、浙、沪IBT的弹性系数分别是07316、05532、08622,即IBT每增长1%,江、浙、沪的外商投资分别增长07316%、05532%、08622%,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对江、浙、沪IBT的带动作用明显,说明外商投资力度越大,跨国企业建设越多,越能带来更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理念;而通过借鉴外商一些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理念,既弥补了硬件设施发展的不足,也为IBT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从技术层面而言,完善入境商务旅游的设施和接待能力,不仅促进了入境商务旅游深层次的消费,也增强了外商投资对入境商务旅游的带动作用。
对比江、浙、沪IBT对外企数量和外商投资对IBT的弹性系数,可知IBT对外企数量的弹性系数小于外商投资对IBT的弹性系数,说明IBT对外企数量的拉动作用均小于外商投资对IBT的拉动作用。江、浙、沪经济一体化已具雏形,依赖其规模性的工业基地,过硬的科学技术水平,尤其是发挥杭州湾大桥等重点交通设施的疏散枢纽作用,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政府对外商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视程度不断得到深化,招商引资的政策不断优化,从而促进了外商投资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带动了IBT的发展;沪宁杭对引进资本数量的重视使该地区对外商投资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从而在发展IBT的过程中也过度关注吸引外商投资,致使IBT对外企数量的拉动作用小于外商投资对IBT的拉动作用。
三、各地FDI和IBT互动关系对比
格兰杰因果分析表明上海的IBT是外企数量的单项格兰杰原因,外商投资与IBT互为因果关系;江苏和浙江的IBT与外企数量互为因果关系,外商投资是IBT的单项格兰杰原因。由弹性系数可以发现IBT对外企数量的弹性是沪>江>浙,外商投资对IBT的弹性是沪>江>浙,即IBT对外企数量和外商投资对IBT均有带动作用,但这种带动作用存在地区差异性。
上海是我国的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跨国公司比较多,商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频繁,使得上海IBT发展具有独特优势[6]。也正是因为上海IBT发达,激发了商务人员对市场的敏感度,提高了入境商务游客的转化率,带动了企业数量的增长;相反的,上海的GDP、基础设施、平均工资等综合实力最强,其吸引外资投资企业最多,也促使商务人员入境交流和考察频率最多,对商务设施的依赖程度最高,促进IBT发展的弹性在三个地区也是最高的(见图1、图2、图4)。
江苏在工业基础、科学技术、对外开放程度、交通等方面占据优势[7],使其在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强于浙江;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多,在江苏形成了规模大、a量高的企业集聚现象,造成了商务人员入境的实地考察次数较多,带动了IBT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外商投资对IBT的弹性系数比浙江高;而IBT的发展让江苏依赖这些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外企入驻本土,增加了外企数量,使得IBT对外企数量的弹性较浙江高(见图2至图6)。
浙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注重轻工业等消费产品的生产,在本土占有较大的市场,使得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小,造成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比上海和江苏少,外商投资对IBT的弹性系数较上海和江苏弱;相反,因为浙江的自主创新和开阔市场的能力强,使其招商引资的能力不足,企业未能达到规模效应,造成IBT的发展对外商投资和企业数量增长的带动作用较上海和江苏弱。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江、浙、沪的FDI和IBT为对象,选取1995-2014年两个时间序列的三个指标数据,运用协整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和弹性系数分析等方法,对江、浙、沪FDI与IBT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进行了分析;通过构建各地FDI与IBT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对其互动关系进行了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了以下的结论:
1.协整检验说明江、浙、沪的FDI与IBT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格兰杰因果分析说明了各地的FDI与IBT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但FDI与IBT的互动关系存在地区差异性:上海的外商投资与IBT互为因果关系,IBT是外企数量的单项格兰杰原因;江苏、浙江的外企数量与IBT互为因果关系,外商投资是IBT的单项格兰杰原因。
2.弹性系数分析表明IBT对江、浙、沪企业数量的弹性系数分别是04273、03164、06515,外商投资对江、浙、沪IBT的弹性系数分别是07316、05532、08622,两者相比较发现外商投资对IBT弹性系数高于IBT对外企数量弹性系数,说明外商投资对IBT的带动作用高于IBT对外企数量的带动作用。
3.对比各地的FDI和IBT的关系,发现上海的IBT是外企数量的单项格兰杰原因,外商投资与IBT互为因果关系。浙江、江苏IBT与外企数量互为因果关系,外商投资是IBT的单项格兰杰原因。江苏、浙江以企业发展为重心,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出台较多,IBT对吸引外商投资的效果不明显。
IBT与FDI相互带动作用对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地区之间地理位置、经济基础、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影响,IBT与FDI的相互带动作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如何因地制宜地制定IBT和FDI的有效政策是三地FDI和IBT提升的重要路径。
1.加强与周边省区的合作,促进优势互补。江、浙、沪IBT与FDI之间促进作在三地有着不同的效果,江苏、浙江应加强与周边地区更多更深层次的合作,依托上海的依托作用扩大旅游的辐射范围;加强江苏、浙江彼此之间的交流,江苏应学习浙江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自主创新和开阔市场的能力,浙江应该学习江苏企业外向型经济模式和企业规模效应,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外国商务人员的兴趣和关注,提高入境商务游客对投资者的转化率,从而带动FDI的发展,促进两地FDI与IBT的互惠共赢。
2.加大政府招商引资力度,发挥IBT战略性地位。格兰杰因果检验说明了IBT对FDI(外企数量和外商投资)均有带动作用,但也存在地区差异性,上海IBT对FDI的带动作用相对于江苏和浙江较为明显,江苏、浙江FDI对IBT的带动作用相对于上海较为明显,弹性系数分析表明外商投资对IBT的带动作用大于IBT对外企数量的带动作用。这就要求江苏、浙江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通过外企的投资,跨国企业纷纷建立起来,从而带来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外溢效应,不断完善入境商务旅游的相关设施,提高其接待能力而带动IBT的发展;通过IBT的发展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从而激发入境商务游客的兴趣,刺激其加大投资力度,促进FDI的增长。
3.增强FDI与IBT两者的良性互动。FDI的增多使入境商务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旅游目的地应利用这个广阔的商务客源市场,抓住商务人员的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带动IBT的发展;IBT也可以直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这一渠道,着重完善与商务旅游相关的设施设备,提高商务旅游整体的接待能力,提升外商对目的地的印象和感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从而吸引入境商务游客的投资兴趣,促进其转化为外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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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DI and Inbound Business Tourism
in Jiangsu,Zhejiang and Shanghai
BAO Fu-hua1,ZHU Mei-ning2,LI Wen-zheng3
(1. College of Tourism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anyang 712000,China;
2. College of Business,Shaanx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ommerce,Xianyang 712046,China;
3.College of 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History,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anyang 712000,China)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中国带来了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的出台又为PE入境开辟了新渠道,并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而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与登记、监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沪热议的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试点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解决PE入境的配套准入、监管的最新方案,可解决目前外资PE入境的两大难题。一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限制,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二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
关键词:协议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关联并购
JEL分类号:P45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104-03
“协议控制”,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来控制设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并由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和一系列协议,控制境内中资企业,并将该境内中资企业利润转移至外商独资企业,最终转移至境外离岸控股公司的系列关联公司运营模式。由于此模式由新浪网境外上市时首先采用,其后国内互联网公司境外红筹上市竞相效仿(如网易、搜狐、盛大等),故又被称为“新浪模式”。外资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入境最初源于突破境内产业政策限制,但当前在对外资准入不设限的领域,也发现“新浪模式”的踪迹,此模式已呈泛化趋势。本文基于实例,拟通过“解剖麻雀”,深入分析“新浪模式”的公司架构、运营模式及对我国外资外汇政策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案例
美籍华人Z拟在境内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汽车租赁行业实际上对外资无市场准入限制),但z也设计了复杂的“新浪模式”来应对我国的外资外汇政策。A公司由Z于2008年设立于开曼群岛。经两轮私募融资,引入境外风险投资基金。A公司成立后,即于当年来华投资设立B公司,B公司名为信息技术公司,但实际无具体经营业务,系空壳公司。B公司以技术采购名义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借款给境内居民Z之父,Z父再以该笔借款设立C公司,C公司有实体经营,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此后,B公司多次以技术采购名义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最终流向C公司,用于C公司购买汽车等实际经营。
另一案例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内经营幼儿教育、娱乐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也系外资允许类行业。但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引入境外风投基金融资后并不采取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实体公司的方式,而也采取协议控制模式进行运作。即先返程投资设立空壳性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将投资咨询公司资本金以各种名义结汇后注入形式上无股权关联,但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境内实体公司。
综合上述两案例,协议控制的公司架构大致如下:
二、境内企业以协议控制模式境外融资并入境的原因分析
(一)符合境外会计准则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可顺利融资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中“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Interests Entity,VIE)规定,尽管一个实体与另一实体无股权控制关系。但前者的收益与风险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前者构成后者的可变利益实体,这时双方财务报表应当合并。“协议控制”的核心是采用合同控制而非直接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合同控制一般由多个协议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排他性的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协议、股东表决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借款协议等。通过上述协议安排,表面上看从事实体经营的境内企业仍是独立的内资企业,但事实上该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均被外资空壳公司——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控制。这样,境内企业成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关于VIE的规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尽管无实际经营,但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以境内实体企业为卖点,可顺利在境外融资并上市。
(二)规避国内产业政策对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
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准入行业划分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四个不同的领域,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外资市场准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等六部委令200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协议控制”是在此政策下的一种规避手段,它避免了采取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而是通过合同绑定的方式控制境内企业实际经营。如该模式的首创者新浪网境外上市时,就是因为国内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的规定才采取了“协议控制”模式,通过在境内设立外资技术服务公司协议控制境内实际经营的新浪网实现资产注入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这应该是外资以“协议控制”模式入境的最初动机。
一、热钱的定义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热钱就被定义成固定汇率制度下的一种现象;在(The Ameriean Heritage出版的《英语词典》)中,热钱就被看成是一种投资;也有些观点把高度流动性和高度敏感性看成是热钱最重要的特征;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利差吸引是热钱流动的主因。热钱虽然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但它具有逐利、短期性和性投机性等三个特征。由于热钱具有以上三个特征,使得它很难以在正常的国际收支监测中得到反映,但却能够伴随着一国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而生存。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热钱,就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国际投机资金,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能够获取较高的利润。
二、热钱流入的通道
在我国对资本项下还没有完全实现开放的情况下,一些热钱就不能自由出入,它们往往是通过各种隐蔽的途径、披着合法的外衣,寻找合适的方式来往。
(一)货物贸易项下
1、利用转移定价
在进出口双方的货物贸易中,高报或低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虚假交易是转移定价主要表现方式,通过多收汇少付汇从从而变相实现境外资金的流入。
2、利用境内外关联交易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境内外企业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一些境内加工企业已成为大型跨国公司全球产业布局的一个节点,境外母公司通过资本运作、统一购销等活动,借助境外离岸账户,使大量资金进行转移,实现跨境资金畅通流动,而境内却难以监测、监管和控制,成为热钱流入的一个有效渠道。
3、利用贸易信贷
在贸易信贷方式下,光从表面上对出口合同、发票、授信单据等商业单证的审核是无法从根本上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在涉及到货款交割时间这一关键点上更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4、利用不同的收、付款方式
为实现贸易项下多收汇,一部分进料加工企业一般采取“全额收汇核销”的方式收汇,与此同时延期支付进料款项或不支付进料款项。因此,及时调整进料加工项下付汇的时间和付汇款项,是进料加工企业通过贸易项下流入热钱的一个有效方法。
5、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只是一线跨境的外汇流入,而对这些外汇流入却没有相应的出口核销制度;同时,对这此外汇流入也不需要执行保税区外有关“待结汇账户”、“关注企业分类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服务贸易项下
当前,我国有40余条法规涉及到对外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众多进出口企业无法全面掌握这些相关有关规定,尤其是外汇指定银行的身份更为尴尬,因为它们既作为裁判员,又要扮演运动员,更使得这些外汇管理法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热钱可能借道流入的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口贸易监管的盲点
大部分转口贸易具有的“两头在外”的特点,这对于审核它们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加大;同时,转口贸易在具体操作中还会出现只收汇不付汇,或者多收汇少付汇等问题。
2、利用支付“技术服务及资料费”方式
进出口企业为了规避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的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一些外汇资金流入借道管理相对宽松的服务贸易项下流入。
3、利用支付“佣金”、“专利转让费”、“海运费”方式
在对外贸易中,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双方会签订一个佣金协议,以便于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项等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进出口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自己的临时公司、委托其他人等方式,以佣金或其他名义支付有关款项,从而将热钱流入境内。
(三)资本项下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管资不管质”的现象。原因在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地方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商投,把招商引资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这就产生严格的外汇资本项下监控同大量外汇资金需求相矛盾。正是基于此,一些热钱借道资本项下流入境地内。
1、虚假外资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验资后,并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在几个月后,以因种种原因或借口要求撤离资金;而有些外商投资者在资金到位后,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获得一定等值汇外汇收益后,迅速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中方,所得收益迅速汇走。
2、虚假合同
一些不法企业在其联企业或者客户的帮助下,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资本金结汇,然后再以合同终止、向关联方借款或转让合同等名义将结汇资金重新划回,最后让这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房市或其他行业,从而实现,规避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3、假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债券投资
所谓虚假投资,是指境外企业投资境内企业后,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外方可以在未来某一时点,以约定价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中方,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到债权投资的转变。
4、其他投资项目
一是一些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优惠政策,通过地方政府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在资本金结汇方面给予方便的情况下,采取变更经营范围、变化注册资本金等方式,成立各种管理咨询公司,使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二是部分企业在通过返程投资方式将境外资金引入国内,即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后,因资金需求、投资方向变化等原因,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将所融资金调回国内。
三是由于部分企业通过溢价收购、股份转让等不同方式,在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判断转让资产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让境外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四是通过备用金途径将非法流入的资本金结汇:或将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的资本金以分数次结汇、由多个受益人一次性结汇等方式化整为零,借用受益人的备用金名义办理结汇。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4BJY069)
作者简介: 吴文智(1980-),安徽歙县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有旅游地保护、开发与规划、政府规制与旅游政策等:
杨宏浩(1972-),湖北孝感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我国旅游业未来外资进入的规模、方式与结构,文章系统研究了影响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的各项动力因素,认为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是影响外资进入规模的关键因素,而外资进入方式和结构受当地经济增长、投资环境、旅游行业及外商自身因素的综合影响,由此也构成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的预测指标体系。
关键词:外资;旅游业;趋向;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73-05
收稿日期:2007-10-10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外商投资第一产业比重会提高,投资第二产业比重会有所减少,投资第三产业比重会显著上升。
旅游业作为对外资较早开放的领域也备受关注,特别是入世以后我国旅游业逐步全面开放,外资进入旅行社业、景区(点)、车船业等的势头越来越足。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旅游业外资可定义为:进入旅游业领域的海外资源,包括海外的资金、人力资本、技术、设备、品牌、知识等。
对我同旅游业来说,在发展之初投资大部分集中在旅游饭店业,随着假日经济的发展,旅游景观会出现短缺。外资会流入旅游景观领域,包括海洋公园、野生动物园等,并主要投向代表国家水平的精品旅游项目上;在投资地区方面,以中西部为重点,实现东南沿海和中西部的协调发展。广发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也指出,在外资进入旅游业方式上,外资并购将成为亮点,术来旅行社合资将掀,酒店更多引进管理,景点合作开发形式多样,包括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模式将不断出现。
其他研究还包括刘华在分析FDI的利用概况基础上,重点探讨了FDI对旅游产业内的旅游饭店业、旅行社业、旅游景区的未来影响,以及FDI的投入区域和行业投资分布情况。
一、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基本分析框架
目前,对影响外资进入趋向的因素分析成果主要有20世纪80年代库普曼、孟蒂斯提出的所谓国家特定特征的环境―制度―政策理论范式(ESP范式),以及J.H.Dunning所阐述的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OIL三种优势(OIL范式)。根据上述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实际,本文认为,外资进入我国旅游业趋向研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外投资商(简称外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资行为,二是我国旅游业的地区或行业代表(主要是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利用外资行为,并且不管是外商投资行为还是利用外资行为都受到三类动力因素影响,即受到投资主体的投资动力因素、引资主体的引资动力因素和影响上述主体的外部动力因素的综合影响。
投资动力主要是指由外商投资目标、外商内部环境、目标国投资环境、目标行业环境、母国环境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海外投资商对我国旅游业的投融资意愿及行为。引资动力则主要是指东道主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意愿及行为,其决定因素有东道主旅游业引资目标、地区旅游经济增长、旅游行业国际竞争、引进外资宏观政策等。外部动力则是指非投资者和引资者操纵的外界机遇因素,如加入世贸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国内外经济周期、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区域经济一体化等。
上述动力因素直接影响到了外商投资他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决策行为,包括投资的规模选择、地区选择、行业选择、方式选择和时机选择等方面,从而间接影响到了该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趋向、结构趋向和方式趋向。由此也就形成了外资进入一国或地区旅游业的动力因素模型(具体如图1所示),这也是决定未来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内在机制,并由此可以选择和设计出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趋向的预测方法和预测指标体系。
二、影响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趋向的关键因素分析
(一)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趋向的关键因素
根据J.H.Dunning的“经济发展阶段论”,认为各同吸引国际投资的规模大小主要取决于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即一国或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则该国或地区对国外资本流入的引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以作为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利用外资规模大小的关键参数,但对于具体的行业,特别是旅游业来说,其影响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特殊性。
通过对我国1990~2004年饭店利用外资规模(以外资饭店固定资产为衡量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如图2所示),可以观察到,影响外资进入旅游行业规模的关键因素包括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床位数)、旅游行业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入境旅游人数和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等,其中又以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出租率或利用率)和入境旅游人数两项指标最为关键。可以将旅游行业设施存量、总投资规模和入境旅游人数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潜力指标,同时将旅游行业设施使用率、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看作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历史上的收益指标。
当然,对一国或地区旅游业利用外资来说,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国或地区利用外资环境变量的影响,特别是汇率变动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的“汇率变动诱发论”认为,国际汇率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用兼并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变化,所以汇率也是解释短期外资进入旅游业规模大幅度波动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旅游业投资周期较长,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
外资进入旅游业的结构包括了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来源结构,由于外商投资受其趋利动机影响,各地区和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必定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和行业的一大关键因素,虽然外商投资也受到各地区和行业利用外资政策及旅游业投资环境的影响;而对于旅游业利用外资的来源结构或币种结构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国际投资引力作用。
1、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地区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F.J.Constractor和S.K.Kundu和在对全球性连锁饭店在世界上67个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表明,国民生产总值、旅游总收入和投资环境及风险对于饭店业利用外资的地区结构有着显著的相关性。本文在对京、津、沪饭店业利用外资影响因素的相关性调查(具体如图3所示)基础上,也初步认为外资选择投资某一地区关键取决于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及其品质,包括旅游接待量、旅游总收入、旅游人均天消费和旅游人均停留天数等因素。
总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地区旅游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地区经济、人口和游客的规模与增长率,代表着该地区现有发展条件和市场成长空间;
(2)旅游经济增长机会,包括因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同内旅游的增长所相应呈现出的增加饭店、旅行社、景点建设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3)旅游投资配套环境,包括与旅游业有关联的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它也是外商选择投资地区的重要考虑因素,足与区位密切相关的辅助因素;
(4)地区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稳定性。
2、影响外资进入旅游业行业结构趋向的关键因素。根据图3所示,可以看出饭店业利用外资主要受市场规模及其消费水平、国际旅游收入等因素影响;由此,外商选择进入旅游行业的考虑因素除了上述行业投资收益率之外,还包括了旅游行业市场消费、经营状况、行业收入等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外商选择投资某一旅游行业的关键因素包括:
(1)旅游行业成长机会:包括该行业游客接待规模及其增长率、旅游行业总收入及其增长率、旅游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
(2)旅游行业投资潜力:包括该行业经营状况、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
(3)旅游行业发展机遇与利用外资政策,如某一重大旅游节事活动举办和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旅游行业的承诺等。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扩大国内采购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的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六)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并鼓励其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一)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具体办法。
(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六)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需求,应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要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要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具体负责,一定要抓出成效。
论文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格局呈现自由化发展,相当规模的国际资本也流入我国境内,在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运行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入。本文主要从自21世纪以来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我国的原因、途径、影响过程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管理的政策建议。
0 引言
短期资本一般是指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例如短期外债、贸易融资(如预收货款、延期付汇)和其他一些带有投机性质的资金等,都可以算作短期资本。由于短期资本流动具有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将对一国宏观经济造成冲击。2002年以来,一些短期资本通过各种形式涌入我国,给我国货币政策以及人民币汇率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1 短期资本流入我国的原因
短期资本的频繁流入与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是紧密联系的,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1 政策条件良好。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飞速发展,国内市场对资本的需求不断扩大,我国的外汇管制和利用外资的相关审批逐步放松,这些在制度层面上为资本的流入创造了良好条件。随着资本项目的持续开放,外资通过经常项目、直接投资、QFII、地下兑换等各种形式流入国内。
1.2 人民币升值预期。2002年以来,由于国际收支的顺差和高额的外汇储备,人民币一直面临着很大的升值压力,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前,短期资本已经开始大量涌入境内。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民币交易价格由1美元兑8.27元人民币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改为“盯住一揽子货币”。汇率制度改革后的初期,人民币小幅升值反而被看成持续升值的前奏,给投机资本以无风险套利的较大遐想空间。此后人民币开始了升值过程。三年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了16%。持续的人民币升值预期为大量的短期资本进入中国进行套利提供了条件。
1.3 A股市场的发展。2000年以后中国GDP年均增长超过10%,带动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在对人民币升值预期背景下,投资者发现只要持有人民币资产,在获取股价上涨的资本利得的同时,还能获取锁定汇率风险的人民币升值收益。这种无风险套利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各种渠道的境外非贸易资本向资本市场流入。
1.4 房地产市场的高回报。2003年以来, 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国内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相当可观,保守估计投资回报率有30%左右,而在发达国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仅为7%。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刚性发展,将促使国际资本可以通过投机国内房地产和汇率,赚取双重利润,并且会进一步导致人民币的升值预期。
2 短期资本流入我国的途径
短期资本以趋利目的千方百计地进入我国,其主要渠道目前有以下几种:
2.1 虚假贸易。国际资本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流入境内,其形式有,例如一些企业通过增大预收款、加快出口而放慢进口、高报出口价格以及低报进口价格等操作方式形成了一部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短期资金。
2.2 混入个人外汇汇款。国际资本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下的“服务”、“收益”等项目流入境内,例如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国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国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等操作。
2.3 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资本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入境,而这部分境外资金入境后并未直接进入实业投资领域。例如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共527.43亿美元,约合4367 亿元人民币,当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3202万亿元人民币,但当年FDI流入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却不到10%,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资金暂时闲置在外资企业的账户上,并且以现金管理等名义进入中国市场[1]。而在外资企业内部,我们也可以看到: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或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及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2.4 地下钱庄。当国际短期资本找不到合适渠道进入我国时,则可将美元打入地下钱庄的境外账户,地下钱庄再将等值人民币打入境外投资者的中国境内账户,这样国际资本就以地下钱庄为中介进入我国。
2.5 外汇贷款并结汇。境内企业利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贷款业务,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部门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后,外方再转借给境内企业,办理结汇,从而绕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管制。
3 国际短期资本对输入国的影响
由于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规模大、停留时间短、脆弱性高和破坏性强,更容易对一国有限弹性的盯住汇率制度或固定汇率制发起冲击,甚至从而引发货币危机,对一国经济金融产生的冲击会更大。
3.1 对资本输入国的正面影响
3.1.1 有利于满足对短期资金的需求。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使国内经济部门能够以更低的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获取外部资金,融资条件得到改善,便于获得发展经济所急需的境外资金支持,尤其是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外汇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加速资本形成,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
3.1.2 有利于金融深化。银行体系自身引进大量的外国资本,对外总负债增加,银行体系资产规模也将扩大。同时伴随外汇储备的积累,各国中央银行外汇资产上升,在国内金融市场投放大量本币资产,导致国内金融资产的进一步扩张。而大量证券资本的进入以及外国投资者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也迫使资本流入国的金融管理当局不断完善交易制度、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改善信息可获得性,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转贴于
3.2 对资本输入国的负面影响
3.2.1 削弱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在固定汇率制下,资本流入会造成一国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的变化,一国会采用法定贬值或法定升值的手段调整汇率。若采用法定贬值,外汇储备的增加就意味着中央银行要向流通领域注入更多的本国货币,从而对货币供应量造成很大影响。在浮动汇率制下,资本流入往往导致本币升值,作为有干预的浮动汇率制,中央银行为维持汇率在一定水平必会在外汇市场上买进外汇,投放基础货币,进而也导致货币供给的扩张,使国内利率下降、投资膨胀,从而导致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
3.2.2 影响国内汇率水平进而影响经济增长。在浮动汇率制下,资本净流入表现为外汇供给增加,在外汇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本币名义汇率会上升。本币汇率的上升,将损害本国出口品的国际竞争力,导致经常项目赤字,GDP 增长率会下降。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虽然名义汇率保持稳定,但外汇供给增加最终转化为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导致国内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使本币汇率高估,也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增长。
3.2.3 加大金融体系风险。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为维持汇率水平,本币高估,这将造成固定汇率制难以维持,货币危机可能会发生。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资本大量流入和流出,汇率波动幅度过大也可能发生货币危机。货币危机会动摇外商的投资信心,引发投资逆转,进而危及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金融体系风险的扩大也将加大汇率管理和各方面金融监管的难度。
4 对策与建议
基于上述的利弊分析,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和缓解短期资本流入的负面效应,对短期资本流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稳定我国经济金融市场是很必要的。
4.1 推进汇率市场化进程。可适度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对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的弹性,允许更多企业进入外汇市场,这样可以使外汇供给过剩大大改观,使一级市场的价格比以前更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外汇供求状况,从而逐步形成市场化汇率。同时,进一步扩大外汇远期市场的规模、品种和交易范围,大力发展汇率
避险工具,缓解人民币升值预期对汇率稳定目标的压力,降低国际套利资本的获利空间。
4.2 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资本流动打击力度,打击“地下钱庄”、外汇黑市交易、现钞非法携带出入境等破坏外汇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全面梳理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同时建立系统全面的外汇资金跨境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对异常资金流动的全方位监控。
4.3 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外利率水平对我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影响力会加大,我国的利率政策应考虑本国经济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资金供求状况,同时又要兼顾国际利率关系。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将使利率工具与汇率工具更加协调配合,使它们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有力手段,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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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商投资酒店 田野调查 对策研究
近年来,被视为无烟工业、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在我国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游客数量、旅游外汇收入、旅游总收入增速高于GDP和居民收入增速,更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作为旅游业的一个分支,涵盖了旅游业“吃、住、行、游、购物、娱乐”六要素中“吃、住”两要素的酒店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外资、民营资本逐渐取代政府资本,成为旅游酒店业的投资主体。那么,外资酒店的经营状况如何?其发展前景又怎样评价?为此,本文随机选取西安市10家外商投资酒店作为调查样本,进行了田野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作出了分析。
西安市旅游业经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旅游业已经成为西安的支柱产业。截至2004年底,西安涉外旅游饭店增加到63家,其中五星级4家,四星级10家, 三星级38家, 二星级8家,一星级3家,共有床位2.8万张, 加上社会招待所、旅馆共计17万张。拥有国际航线10条,各类旅行社181家,旅游业从业人员18万人。2004年,西安市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27亿元,入境旅游收入3.3亿美元,旅游附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14.2%。通过对西安市10家外商投资酒店2002年到2005年的实地跟踪调查表明,除1985-1988年金花饭店作为西安地区第一家也是当时唯一一家五星级酒店获得过垄断利润、1993年金花饭店重组成香格里拉饭店在2001-2004年间微利外,西安地区外商投资酒店普遍处于亏损状态。
西安外商投资酒店亏损缘由探究
本文从旅游经济学,酒店管理理论出发,通过PEST和SWOT方法,对西安涉外投资酒店经营状况亏损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其结论如下:
政策冲击
1986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结了此前全国外商投资酒店业的情况,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除已签约的项目外,一般不再批准新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酒店、公寓、写字楼项目;鼓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建筑材料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免征建筑税,国外贷款的本息税前列支等。此外,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还享受贷款额度、外汇指标、酒店客房定价、员工工资核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大都在1986前后开始建设或签约的,而且全部借用过国际商业贷款。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为了增加出口,进行外汇倾销,1986-2004年,人民币一直在贬值。由于缺乏财务、金融人才和管理能力,国际商业贷款的外汇风险给这些酒店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唐华宾馆汇率风险损失2.9亿人民币,皇城宾馆汇率风险损失32亿日圆,建国饭店汇率风险损失2800万美元,喜来登大酒店汇率风险损失3000万美元。这些都是政策冲击的结果,也是历史的产物。
环境原因
经济环境 西安地处西北,区域经济落后。酒店客源单一,以游客为主,缺乏商务客源。旅游业季节性明显,酒店客源淡、旺季分明。这导致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入住率低,大多在40%-50%之间,低于全国酒店业的平均入住率,更低于全国外商投资酒店业的平均入住率。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共有客房4118间,以入住率50%计算,2059间客房常年闲置,以每间客房造价10万元计算,这样就有2亿多元的投资浪费了。
地理环境 西安的旅游景点以历史文化游为主,缺乏自然景观游、工业旅游、生态游,旅游产品单一,导致游客滞留时间短、消费少。2004年,西安市实现入境旅游收入3.3亿美元,其中,住宿收入4536万美元,国际游客人均滞留时间5.8天,人均日消费42.54美元;国内旅游人均消费609元,平均过夜3.3夜。
政策环境 西安市的投资环境也不尽如人意,外商投资酒店与政府部门关系不太协调。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文,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直到2002年,西安市有关部门仍向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金融环境 受到我国金融体制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不佳,融资难,借贷难。特别在西安,一直没有外资金融机构,直到目前,也只有香港东亚银行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正因如此,给外商企业开拓西安市场带来很多阻碍。所以,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是在外方股东的母公司担保下,从外资东道国的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这增加了企业的借贷成本、难度和风险,延长了贷款申请时间,降低了资金效率,错失了很多商业机会。
经营环境 目前,在全国的中心城市,包括西安,中高档的旅游商务型酒店供给过剩,竞争过度,加之竞争手段单一,主要是价格战,来自写字楼、公寓等房地产业以及娱乐业、餐饮业的竞争也很激烈,虽然旅游市场快速扩张,酒店企业的经营环境困难。
管理原因
项目管理周期长,成本高。因为酒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造成酒店建设周期过长,从开工建设到竣工开业,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平均建设周期长达4年,因此增加了建设成本,延长了投资回收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战略管理缺乏战略性,规划性。由于项目前期调研不详细,论证不充分,酒店地理布局不合理、区域结构不均衡。饭店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和生产力布局分散性。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布局在老城区和城南,这些地方虽然都是繁华的商业区,但交通不方便。而在西安市经济发展最快、活力最强的、位于城西南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城东的生态旅游区没有一家高档酒店。西安的10家外商投资酒店都是单个企业,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管理集团化、经营专业化、品牌化,没有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边际效应和专业化优势。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经营的只是服务产品,是层次较低的产品经营,没有进行资本运营、品牌经营,经营绩效差。市场定位不准。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是三星级以上的大、中型中、高档商务酒店,规模结构、档次结构、类型结构也不合理。缺乏休闲、度假型酒店,缺乏汽车旅馆、青年旅馆、自助旅馆,造成企业竞争力不强。
营销管理欠新意,少谋略。市场细分不够,目标市场不明确。西安外商投资酒店主要目标顾客是高端客户和外宾,但实际上我国旅游市场数量最多同时也是增长最快的是国内游客,因此旅游地开发必须遵循平民化、大众化。产品雷同、单一,没有个性和特色。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主要产品是住宿、会议服务。在中国旅游业的各子行业中,经营风险最小,利润最好、成本最低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2002年,中国餐饮业营业额达到5090亿,连续12年以两位数增长,占GDP的5.1%。西安外商投资酒店没有开发有特色的餐饮、娱乐服务。促销不力。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大多是等客上门,缺乏促销手段和措施。2004年,西安地区酒店业的平均出租率高达69%,外商投资酒店平均出租率只有50%。
财务管理缺乏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手段。目前,西安外商投资酒店财务管理依然停留在收支管理和会计记帐的水平上,缺乏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手段,缺乏金融运作、投融资管理能力。上文中提到的国际商业贷款外债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调期交易、外汇期权、期货加以规避,也可以通过资产、债务重组、置换、收购、兼并方式加以处置,还可以用保险、保理管理和转嫁风险。
科技和信息管理科技含量低。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经营管理手段以及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科技含量不高,没有开发出有个性、有特色的环保、智能产品,绿色、健康、保健食品,没有开发出能和旅行社、交通业、展览业等行业联网的顾客订房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旧,机制死板。人力资本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缺乏专业的酒店管理人才,现有管理层大多是转行的、缺乏专业背景和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不新,机制不活。缺乏资本运作的金融人才和营销管理人才。
企业文化没有实现当地化,民族化。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大多是中外合作企业,酒店的经营管理主要由外方负责,企业文化是国际化的、外向型的,需要进一步当地化、民族化,否则只会造成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关系不协调,没有和当地社会融为一体,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
酒店脱困对策研究
资产重组,化解债务
通过资本运营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通过资产、债务重组或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和债务加以处置,甩掉包袱,轻装上阵。通过产权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开拓投融资渠道。通过调期交易、外汇期权、期货规避外债外汇风险。通过保险市场转嫁、分散经营风险,通过保理管理应收账款。
转换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
改变单个企业品牌影响小、规模不经济、抗风险能力差的状况,走专业化管理、集团化扩张、集约化经营之路。通过委托经营、托管、特许经营、专业连锁、酒店联盟、企业战略联盟等形式,与大型国际酒店集团合作、合资、结盟,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能力和经验,提高品牌附加值,增加无形资产;扩大专业化优势,实现规模经济,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优化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金花饭店和马来西亚香格里拉酒店集团合作以后,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已经走出困境,成为西安唯一一家赢利外资酒店。
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在政府的规划和协调下,调整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地区结构、档次结构、规模结构、类型结构和产品结构、产权结构。通过开分店或加盟连锁方式,向城西南、城北、城东发展,填补市场空白,满足社会需求;西安缺乏环境幽雅、价格实惠、交通方便、服务齐全的中低档小型酒店,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可以开拓低端酒店市场、建设汽车旅馆、青年旅馆、全套房。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都是涉外酒店,在坚持国际化的基础上,扩大内需。西安外商投资酒店应该在满足大型、国际性会议服务、高端住宿服务需求基础上,开拓餐饮市场,发展休闲、娱乐、购物产品,在为外宾、社会精英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平民、大众,通过优质品牌的市场号召力和美誉度,扩大服务面,延长产业链,提高服务附加值。优化西安外商投资酒店的产权结构,变中外合作为合资,吸引民营资本加盟,实行股份制改造,包装上市。
加强营销,开拓市场
培养和扩大客源,开拓市场,加强促销,提高酒店的客房入住率。加强与交通运输业和旅行社、会展业的合作,开拓客源。进行市场细分,针对目标市场和目标顾客,开发营销组合。进行服务营销,提高顾客忠诚度。通过富有弹性的产品定价机制,调节商业周期,做到假期红火,淡季不淡。通过扩大服务内涵、增加服务内容和产品多样化,以丰补欠。提高企业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大力开发科技含量高的绿色、健康环保和人性化的新产品,建立营销网络和信息管理系统、预订系统。
强化管理,增强竞争力
旅游饭店行业的市场进入门槛低,退出门槛高,竞争激烈,必须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首先,修正企业战略,明确企业目标。其次,加强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加强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收入,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改善与政府的关系和企业的经营环境。
实施人才战略,提高绩效
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建立激励、动力、约束和控制机制,培养和引进先进的酒店管理人才,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政策冲击和产权结构不合理,造成西安外商投资酒店长期、普遍亏损的严峻局面,但只要按科学的、战略性的思路进行改革、改造,西安外商投资酒店业定能走出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旅游业,提高西安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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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制和改错题型为例,着重介绍如何就给定实情资料完成易错报关单的正确填制,同时注意如何规避常见错误。当然,由于本文具有实践操作性,对于广大实际报关工作者也有着重要的学习参考价值。
实情分析一: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357841),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元器件,委托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3702949773)进口。2014年5月20日货物由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进境,次日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委托青岛汇华报关行(3702983977)办理该进口报关业务。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成交计量单位:个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对上述文字材料的分析,我们知道该笔业务属于货物进出口,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经营单位”栏为“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02949773”,“收货单位”栏为“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6692357841”,“境内目的地”栏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口口岸”栏为“大港海关4227”,“进口日期”栏为“20140520”,“申报日期”栏为“20140521”,但由于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本栏目为海关确认申报日期,由海关填制,因此免予填报。“申报单位”栏为“盖青岛汇华报关行”。
对应的具有逻辑关系的监管栏目填制分别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照章征税;用途:其他。也确定了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的填制规范为:本栏分三行填制,第一行填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由于没有第二计量单位,本行免予填制,第三行填制成交计量单位“个”。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上述案例,当存在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方的中文名称及海关十位注册编码。不可自行选择单独填写中文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
但应该注意进出口与报关的区别。进出口是委托方与方签订进出口委托协议,由方与外方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 而报关是委托方与方签订报关委托协议,由方报关企业来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因此报关企业不是经营单位,不得填制在“经营单位”栏,而应填制在“申报单位”栏,并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委托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十位数海关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右下方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是非投资总额内设备、物品,或者进口的是生产用原材料,则“经营单位”栏目依然填报方,且无需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进行标注。
实情分析二: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某有限公司(××××24××××)进口货物,运输工具于2014年7月16日入境报关,当日该公司持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保费率为0.26%。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分析以上给定文字资料,我们可以得到“经营单位”栏、“收货单位”栏均为“山东某有限公司××××24××××”,“境内目的地”栏为“山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企业海关注册编号×××24××××的第五位确定),“申报单位”栏为“山东某有限公司”。
“进口日期”栏为“20140716”,由于申报日期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不予填报,因此本栏免予填制,“进口口岸”栏为“青岛大港海关4227”。
备案号:B52084400176;贸易方式:来料加工(由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确定);征免性质:来料加工;用途:加工返销;征免:全免。
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相应地填制在“随附单据栏”:“A:44210010406 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0.26%的保费费率,但仅凭文字材料无法确定“保费”栏是否填报,还须根据业务单证中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制,如果根据业务单证确定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一份报关单对应贸易方式。如果一批进口货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贸易方式,则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单的备案号不得留空不填。同时,其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和征免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具体详见附表。
3.要正确区分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的异同点。虽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料件都由境外进口,成品都需返销境外,但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外商,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B;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我方,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C。所以填制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认真核实后进行正确填写。
实情分析三: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从国外购进棉花,加工成供零售用纯棉纱线后返销到境外,该批货物于2014年8月15日由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运费为700美元,保费率为0.26%。前一日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持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等必备单证向新港海关(0202)申报。法定计量单位:千克。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申报出口产品属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经营单位”栏和“发货单位”为均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生产厂家”栏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
“出口口岸”栏为“新港海关0202”,需要注意的是“出口日期”栏免予填制,这在报关单改错题中尤为重要,千万不要以为材料中已经给定出口日期(本题为20140815),就必须填制。同样“申报日期”栏也是免予填制的。
“备案号”栏为“B××××× ××××××”(由“购进棉花”确定为进料加工,而非来料加工),由逻辑关系判断,“贸易方式”栏为“进料对口”,“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用途”栏为“加工返销”,“征免”为“全免”。
对于“运费”栏,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或CFR,则需要填制为“502/700/3”,如果成交方式为FOB,则“运费”栏免予填制。
对于保费栏的填写,与运费栏一样,也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与来料加工贸易一样,也是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贸易方式。特别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料加工贸易对应的“贸易方式”栏应为“进料对口”,而非“进料加工”,但是“征免性质”栏应为“进料加工”。
2.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外商免费提供的78种列名客供低值辅料且金额在5 000美元及以下的,虽然属于保税料件,但向海关单独备案时可以不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例如天津某服装进出口企业由韩国外商免费提供1000美元的拉链用于服装加工贸易,则辅料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报“低值辅料”,同时“备案号”栏免予填报。
实情分析四:特定减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动封装机,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Z×××××××××××(海关核定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货物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1401910095)进口。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7日向太原机场海关(关区代码0502)办理进境手续。当日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委托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持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430414050135162)向海关申报。保险费为USD600.00,自动封装机的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为“台”。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由于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因此“经营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同时在“备注”栏右下部分填制“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收货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境内目的地”栏为“太原保税区”,“进口口岸”栏为“太原机场海关0502”,“进口日期”栏为“20150307”,同时根据分析可知“运输方式”栏为“航空运输”,“申报单位”为“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
根据给定材料,结合以下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下栏目填制为备案号:Z××××××××× ××;贸易方式: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鼓励项目;用途:企业自用;征免:特案;随附单据:“A:44210010406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600美元的保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结合给定的进口单证综合分析后,确定“保费”栏需要填制,这时必须注意分单填制,因为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种“征免性质”,而本题给定材料中明确告诉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其“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因此本题中的600美元保险费中包含生产原料的保险费,必须分摊出去。也就是本题中的“保费”栏只能填制“自动封装机”所投保的保险费。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备案号”栏不能留空,必须填写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且一份征免税证明只能用于一份报关单,当申报进口货物有两份以上征免税证明时,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征免”栏填制时需根据《征免税证明》的海关签注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为““特案”或“全免”,而不能自行选择填报。
3.只有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贸易方式”才填写为“合资合作设备”(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填报)或“外资设备物品”(供外商独资企业填报)。
对于其他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虽然有前期备案阶段和后续解除海关监管阶段,贸易方式仍然是“一般贸易”。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科教用品:科研单位及学校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科研及教学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科教用品”。(2)鼓励项目(内资企业适用):当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经批准的自用投资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鼓励项目”。(3)自有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设备及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自有资金”。
以上三种情形下进口的货物,在货物进口前都必须依法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备案号”栏目要填写Z打头的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贸易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
综上所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很多,也容易出错。如何避免报关单填制中出现的各种错误,既要学习理论,又要重视实践。
参考文献:
[1]安冬平. 外资企业设备进口报关单填制及其应用案例 [J]. 对外经贸实务,2010(7):74-76.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结合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库,每年选择若干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带动面广、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具备条件的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物价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境外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组织在我省建立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其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修订《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加大对跨国公司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支持力度,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典型。(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工商局、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融资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在粤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从事技术先进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进口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外招商引资的区域引导
(十一)根据《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外商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符合当地实际和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借助产业配套效应,全方位引导关联外资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向高新技术园区、技术先进型企业园区等特色载体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务。(省外经贸厅、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负责)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四)鼓励外资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我省内资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省内企业,支持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省金融办会同广东证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积极、合理、高效地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建设、农村和城市饮水安全、社区服务、城市交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项目。注重吸收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知识理念,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多渠道搭建对外招商引资平台
(十八)充分利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粤东侨博会、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招商会等平台,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优秀的境外中小企业来粤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科技厅、侨办、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充分利用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中国(广东)—韩国发展论坛、中国(广东)—日本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和友好省州关系等平台,推进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合作备忘录》,加强我省与东盟和日、韩等周边国家在高端园区建设、节能环保、科技教育、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新知识城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省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二十)充分利用粤港经贸交流会、粤澳大珠三角联合海外推介会等平台,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合作,共同打造“大珠三角”地区品牌,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利用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契机,深入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加快粤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重点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投资金融、教育、医疗、物流、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专业服务等领域,提高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动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重点合作区域的开发。(省港澳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金融办等单位负责)
(二十一)充分利用粤台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等对台招商平台的作用,及两岸实现“三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机遇,加强粤台在金融、信息、光电、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提升粤台经贸合作水平。(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推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技有机结合
(二十二)制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参照引进领军人才的做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海外高管人员评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享受《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对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生活经费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五)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高管人员、高层次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协助办理延长在华停留签证手续。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粤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南粤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六)建立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参与、市场多元化调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信息等相关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七)鼓励跨国公司和境外著名科研组织与省内相关机构合作,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尖端技术和基础性研发项目的研究,支持其联合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研发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省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合同、章程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九)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增强审批透明度。按照“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改进和创新审批方式,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公司,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改为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服务标准。调整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管辖权限,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管理。(省工商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十一)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手册,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省物价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超级秘书网
(三十三)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监管服务。实施分类通关管理,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和海关监管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凭电子验放回执即可办理出口装运手续,提升通关效率;进一步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简化通关作业程序;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企业所进口的大型机械设备,采取非侵入式查验或预约上门查验。(海关广东分署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手续。支持跨国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开展外汇资金拆放、外币资金池管理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黎友焕:首先资金外流的数目是一个大约数,外媒的估算不一定准确。即使是这个数目,也距我国3.29万亿元的官方储备来说,这个数目还不足以在汇率市场上引起大幅波动,造成外汇危机,甚至在减少我国外汇储备风险来说,还有一定的好处;其次就是,今年9月单月出口规模空前,外贸数据开始反弹,贸易顺差扩大至276.7亿美元,高于8月的266.7亿美元和市场此前的预期,整个外汇结余有很大提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金外流的缺口,为人民币持续走强提供了助推力;再次就是美国QE3的推行,QE3的推行令美元贬值的预期形成,国际市场美元货币增加供给,这就造成了人民币的升值结构。本次人民币兑美元的升值与美元指数的走低完全吻合,拐点发生在7月25日,人民币未能走出独立行情。也就是说,人民币的这一波行情主要是美国的QE3推动的结果。
时代周报:近些年来,资本外流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产生的原因和后果是什么?
黎友焕:资本外流不仅是为了逃避外汇管制,也有可能是为规避国内政策和经济风险、逃避税收征管,或是为了洗钱和转移资产,主要来自各级官员、幸运的上市(特别是境外上市)国企高管以及新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等。在我国,转移非法所得、实现化公为私、转移个人财产是资本外流的三个主要原因。资本外流对国际收支、国内税基以及政策的制定实施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除了对我国经济形成危害之外,会严重动摇国人的信心,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在近期我国资本外流的结构中,还包括了各种性质企业没有从正规渠道的对外投资资金和一些企业外迁导致的资金外流。资本外流和资本外流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
时代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在一份声明中说,将资本流出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海外投资数量的增加,还说它并不担心资本流出可能破坏中国经济。对此你如何评价?
黎友焕:从短期看,资本外流并非坏事。多年来面对大规模外汇净流入,央行不得不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来对冲,由此释放大量流动性。如今这一压力明显减轻,央行操作的空间更充裕,独立性也会提高。面对外汇占款减少后的流动性变化,央行可以通过央票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节。但在长期资金外流的风险不容忽视。而随着欧债危机持续地发酵,我国外需市场将进一步萎缩。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使用成本的不断上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将逐渐下降,贸易顺差收敛趋势有可能仍将继续下去。国内制造成本上升,一部分内资企业也将考虑将产能外迁,均会构成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时代周报:一些地下钱庄和中介公司称,中国的将资金转移到海外一点都不难。有一些特殊渠道,这些渠道能够在银行之外,不受监管地换汇。这些特殊渠道主要有哪些?
黎友焕:首先是贸易途径,高保出口价格、低报进口价格、假出口贸易、提前预收贸易货款等;其次外商投资途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外商投资企业虚报盈利、外商直接投资、短期外债等;金融机构业务转移途径,也就是通过同一个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不同的分支机构来转移资金;资本项目下其他渠道,资本项目的借贷资本、人民币掉期业务、货币互换等方式;出入境私带方式;非贸易项目途径。境外企业转移资金途径。
近年来, 我国加大了对外开放及吸收外商投资的力度, 外商在国内投资兴办合资和独资企业越来越多。然而, 外商投资企业逃避国内税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避税手段也不断“ 创新” 。
一、 外商避税的主要方式
1.利用常设机构避税。一方面, 外商投资者通过转移利润, 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或人为扩大亏损面, 而最后又保持微利或不盈不亏的状态, 使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 使其长期处于免税期, 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 对于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些我国不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内的为使用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而支付的费用, 如果对于总机构作为费用或投资的, 这个常设机构所承担的利息就能从其所得中扣除, 从而就能减少所得, 逃避我国税收。2.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首先, 抬高进口设备价格, 虚增固定资产投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先进的进口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股份。由于中方不了解国际成套设备的性能及价格, 难以准确地进行估价。于是外方就可以任意抬高机器设备的价格, 使企业的固定资产虚增, 折旧多提, 税收减少, 而外方却获得比实际投入要高的股息和红利, 使中方收益减少, 利益受损。其次, 高价进, 低价出, 转移企业利润。在外商投资企业中, 由于中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 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 多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 出口产成品。这样, 外商便控制了企业的购销, 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 压低产成品价格, 使得购销价几乎相等, 甚至虚报出口价, 实际上由关联企业高价外销获得, 企业则没有利润,这就自然逃避了企业所得税。3.利用税收规定差别避税。第一,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 1991 年颁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凡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 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 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于是外商投资者从第 6 年开始全额缴税时起, 或停办工厂, 另寻合作对象重新投资; 或将其企业的主要车间划出,增加少量资金和设备, 在产品销售渠道均未改变的基础上, 成立所谓“ 新的独立核算单位” , 重新享受减免优惠, 得以避税。第二, 利用“ 评优” 避税。有些来料加工企业, 在减免税期满后, 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优质产品,使其评上出口创汇先进单位, 从而取得减免税优惠。第三, 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以避税。在免税期不支付境外原材料款, 企业账面利润扩大, 外方获纯利。当进入征税中后期, 便将挂账的 “ 往来账款” 分期支付, 有计划地冲减征税期的企业利润, 减轻税负。第四, 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缴纳的税款。一是将劳务费转移为材料入价款。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 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纳税。于是外商投资者在承包工程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 降低人工费用, 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 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或是将包工包料工程按承包总额征税, 包工不包料则按包工部分价款征税。于是外商将实际包工包料工程,假借三者名义分订包工、 包料合同, 以减轻税负。第五, 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将企业的经营点设在保税区, 将生产产地设在原材料、 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 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第六, 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 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 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 以此来减少税收。第七, 缩小股份融资, 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 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 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 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 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 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4.利用征管漏洞避税。 一是在我国设有代表处的外国企业, 不通过代表处而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料或销售商品, 利用我国不采用“ 引力原则” , 即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但从我国获得与上述机构无关, 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逃避税收。外国企业因我国代表处是以费用开支额计征所得税, 就以少分摊或不分摊费用来逃避我国税收。二是利用发票、 收据逃避税收。当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 “ 补开发票”仍缺乏有效监管, 又加上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出现, 为外商避税提供了条件。三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 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 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 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5.利用地下经营进行避税。目前, 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地下经济活动, 这种经济活动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管理, 其中包括逃避全部税收。外商的这种逃避税收方法, 往往同出入境走私活动相结合。
二、 外商避税审计失败原因探析 1. 对外商避税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各地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 想方设法吸引外资。有些行政领导对外商投资者的避税持迁就态度, 甚至对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予以不当干预。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 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 “ 绿灯” ,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 不能对其严格执法, 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据报道, 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 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 1270 亿元以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2. 国际间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提高审计难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外资企业往往利用复杂的国际环境, 进行频繁的关联方交易, 或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销售活动, 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 “ 成本费用内流, 收益资金外流”现象屡禁不止, 导致国家大量税收外逃。审计人员要想跨国界彻底查清类似案件, 其难度不可言喻。3.审计依据不充足。 企业所得税内外分两套税制, 既使税制复杂化又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对所得税法差异较大的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 以建立一个较为合理、 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4.审计成本效益性差。 为什么外企能屡屡钻了避税的空子? 税收优惠一直以来都被各地在吸引外资时列为优惠政策的首位, 地方政府对外企税收方面事实上的纵容, 使得他们的逃税成本很低。有人计算过, 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 800 年一遇, 这使得外资企业早已将制定“ 避税计划” 堂而皇之地纳入企业管理日程。5.互联网的运用提高了审计风险。 互联网的普及是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关的, 然而, 互联网技术在商务中的运用,由于缺乏规则和约束, 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有遭到破坏的危险。一旦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逃税活动, 传统审计方法将失去意义, 由于问题的不确定性增强, 审计风险也提高了。
三、加强外商避税审计力度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审计依据。 特别是完善有关涉外税法, 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 一是正确确定税收优惠, 使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 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 二是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 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 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 三是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 改 “ 普遍优惠原则” 为“ 特殊优惠原则” , 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 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 四是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 针对外商的“ 资本弱化” 的避税行为, 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课征个人所得税。2.加强设立验资制度。 对于外商利用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提高折旧避税等问题, 适合通过加强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工作解决。验资是外商投资的第一道审验工作, 把关不严将后患无穷。为配合新税法中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 针对外商的“ 资本弱化” 的避税行为,也可以通过加强设立验资, 使新税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3. 关注外资企业的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是外资避逃税的“ 安全屏障” 。因为审计难度大, 涉及面广, 审计成本高, 外资企业利用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往往可以成功避逃税。审计人员更应该努力开展国际间审计合作业务, 严格审查外资企业的购货发票和销售业务, 杜绝利用国际价格转移利润从而避税的非法行为, 坚决清除互联网站点的可疑业务, 防止其成为专业的避税地, 为国家税收建设好无形的 “ 防火墙” 。4.培养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 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必须是熟悉英语、 计算机网络、 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与审计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 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在审计实务中正确引导审计力量, 这是外资税收审计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5.改变审计策略, 重点审查中小纳税人。6.严格发票管理, 开展分析性复核审计。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体制, 包括法人代表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 确立税号制度, 严格发票管理。根据发票计算理论税额, 与实际征收额进行分析性复核, 根据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这可以为明确审计重点, 提高审计效率提供依据。7.加强库存现金审计, 规范外资企业经济行为。外资企业的地下交易往往是通过现金进行的。审查外资企业的账外小金库, 关注不合理的现金交易业务, 特别是打击外资企业逃脱外汇管制与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 是保护国家税收流失的强有力措施。审计人员应加强外资企业的库存现金审查, 规范其经济行为, 在国家加强外汇管制、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 一定可以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
参考文献
[1]《 避税与防范》 李凌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 1) ;
[2]《 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 樊虹国 满莉中国审计出版社 1999(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