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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性”的由来及演变过程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也有人认为“公众”一词有两个起源: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or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且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英语词汇“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所有成年男子都可以参加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标准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之善。因此,从起源上看,“公共”更多地意指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在古希腊政治社会里与早期民主相关联。这也应证了,随着时展,当代的“公共”概念已发生很大改变,公共成为政府和政治的同义词的观点。
哈贝马斯考察了另外一种公共性起源。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性或公共领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而是指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上,并具有独特批判功能。关于公共性的演变,哈贝马斯认为,自古希腊以来,社会有明确的公私划分,公代表国家,私代表家庭和市民社会。例如在古希腊、罗马,公私分明,所谓的公共领域是公众发表意见或进行交往的场所,那时虽有公共交往但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在中世纪,公私不分,公吞没私,不允许私的存在,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权”。直到近代(17、18世纪)以来,在私人领域之中诞生了公共领域,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受到国外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启发,国内也有学者从社会领域分化的角度分析公共性的产生。他们认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活动具有对应的相关性。整个近代社会发展史的客观进程,都在于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日益分化,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整合体。在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过程中,国家的职能也开始了分化的历程,除出现了国家职能的多样化趋势,其中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是最为基本的两大职能。由于国家统治职能是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的关系中实现的,所以,虽然它表现出一定的现代公共性的内容,但本质上是与公共性相悖的。而在管理职能中,公共性则是其最为根本的特性,甚至可以断言:归咎于管理职能的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性的领域。因此,社会领域的分化引发国家职能的分解,从而导致公共性的彰显。
在论及公共性在近代的演变时,国内外学者都倾向于用“公共性丧失”一词。一种观点认为,在近代功利哲学和市场经济的趋利倾向共同催生下,古希腊公共性的含义进一步丧失,现时情况是,“通过集体的方式寻求更大的善已被个人的计算、功利以及成本和利益所替代。政府的目的在实践中已是私有的福利(privatewell-being)。我们凭借官僚、技术和科学的手段来决定福利、幸福和功用。这里没有公共的原初含义,有的只是原子个人的集合体;这里没有公共利益,有的只是许多私人利益的聚合体。”虽然美国公共行政对于如何实现公共性有过几种理论,包括以利益集团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多元主义视角);以理性选择人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共选择视角);以代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立法的视角);以消费者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提供服务的视角);以公民权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民权视角)等,但这些理论都不能真正代表公共。真正的公共理论架构应是以宪法为基础,公共概念必须建立在公民权、仁慈和爱之上,此外还需要听证系统和程序的保持及发展,及对集体公共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怀,等等。
哈贝马斯也认为,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性一词,可以译成公共性,也可以译为公共领域,二者没有实质差异。但倾向于用公共性指称政治层面,而用公共领域指称社会层面。——笔者注),由此导致公共性丧失。“两种相关的辩证趋势表明公共性已经瓦解:它越来越深入社会领域,同时也失去了其政治功能,也就是说,失去了让公开事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的政治功能。”在这里,哈贝马斯把公共性的丧失归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渗透(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在我看来,关于“公共性”本源及演变,其实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背景,这一背景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首先,最早意义上产生的“公共性”代表一种朴素的全民性,如古希腊民主制。其次,在古代社会,由于没有明确的公/私领域划分,在政治领域,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吞没了“私”,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因而公共性等同于国家权力。再次,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直到近代,“公”与“私”才截然分离,各有自己的独有领域,与此同时,经济领域盛行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理论,在政治领域采取国家放任主义,公共行政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影响下,热衷于对纯粹管理技术和效率的追求,从而形成对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的冲击,于是就有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公平与参与及同期的政策分析理论中的民主因素等。最后,现代社会“公”与“私”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干预与自由经济并存,而在政治领域,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成长壮大,社群主义盛行,引发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和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公共性”问题再一次被重视起来,此时,突出“公共性”不仅是公共部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公民社会外力推动的结果。
在对国内外关于“公共性”起源和演变问题的相关论述做一番考察之后,我们仍然不得不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公共性”?什么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没有给出自己明确的答案之前,我们发现,对公共性问题的阐述可以有很多角度,不同学科也有不同的认可。仅从公共行政与哲学等角度对“公共性”的内涵进行阐述的观点,就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公共性”。该理论认为,“公共性”是用于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和行为归宿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具体表现为:从基本理念上讲,“公共性”指政府组织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由此,衡量政府活动是否达到公共性的基本标准是,公共政策及其执行是否坚持和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在舆论中充分体现和表达了公民的意志,政策与执行的出发点是否超越了政府的自利倾向,而考虑更为普遍的社群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等。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应是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它要求公职人员以此信念竭诚为民服务,明确政府组织与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防止部门和个人偏私的利益驱动。在政治过程层面上,“公共性”意味着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等集体行动上,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选择机制。在这里,“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具体化为政府政策利益导向的选择过程,它包含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否具有开发性,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的信息,并能够与政策制定者进行磋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公民依靠怎样一组规则来决定政治决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等。在政府的财政活动中,评价“公共性”价值是否满足的核心要素,应是政府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物品行为和与此相关的政府收支行为的基本取向和政策目标,以及相关的财政制度和规则的安排(注:孙柏瑛:《公共性:政府财政活动的价值基础》,《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
2.作为一种公共精神的“公共性”。这种观点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可以归结为公共精神。现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的精神,它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公正的精神,即承认社会公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公共权力所侵害;公共服务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过程应平等、公正和透明。这四种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方式应是:逐步实现政府与公民平等化;行政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制约;行政活动既有效率又有责任;公共行政是由民众驱动的、积极的、合作主义的、参与的过程,等等(注:张成福:《论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5期。)。
3.作为一种最新理念的“公共性”。把“公共性”看成是公共管理的最新理念:它揭示了管理目的的公益性,强调了为公众服务的出发点;它明确了管理的范围是那些公共事务,揭示了管理所依据的权力为公民所授予,因而其行使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以公民认定的是非为是非,不能违背公民的意志;它体现着行政过程中的责任,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对其后果无条件承担责任;它强调了行政过程中必须有公民参与,强调注意听取公民的意见,这就要求行政过程中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它强调公共行政的结果必须取得公民的认可,这就要求有向公民报告的制度,工作一定周期后,政府应按程序向公民报告,以接受公民审查并予以通过,等等(注:刘熙瑞:《理念·职能·方式——我国地方行政机构改革面临的三个转变》,《人民论坛》2000年第7期。)。
4.作为一种价值基础的“公共性”。该理论认为,由于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念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表达存在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府的组织机构、行为方式、运行机制、政策规范等,都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政府组织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实体,但这个实体却没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个社会集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要求。政府价值公共性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的规范体系和行政行为系统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正性是一种制度公正,是包含在行政行为机制之中的,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注:张康之:《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5.作为一种公平与正义的“公共性”。针对传统公共行政过分追求理性与效率的倾向,新公共行政主张:(1)社会公平。强调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和社会机会。它同样代表着对所有公民而不是对公共机构负责,以及对公共部门经决策和实施项目负责。(2)代表性。尽管大众并没有影响代表决策的直接权力,但相信代表性肯定是新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是唯一的激励因素,需要考虑其他价值观的积极参与。(3)响应性。主张政府需要更多地响应公众的需求。(4)参与。新公共行政提供在公共事务中广泛程度的公民与公务员参与。(5)社会责任感。公共管理者被视作以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自我利益去创造高效率同时又是平等的服务(注:参见[美]张梦中等《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公共行政》2001年第3期。)。
6.作为一种理性与法的“公共性”。这里指哈贝马斯重点探讨的资产阶级公共性的本质。他认为,“公共性应当贯彻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立法”,从而“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他进一步提出,在资产阶级哲学那里(霍布斯、卢梭、洛克和康德),公共性等同于理性,甚至是良知,依靠公共舆论表达出来。而在法哲学那里,公共性需要法律和道德元素支撑,所以“康德所说的公共性是唯一能够保障政治与道德同一性的原则。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而“默格尔根据18世纪的范型把公共性的功能界定为统治的合理化”。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指出了公共性作为市民社会独立领域的批判力量和促进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献身精神(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综合起来,有关“公共性”内涵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在伦理价值层面上,“公共性”必须体现公共部门活动的公正与正义。其次,在公共权力的运用上,“公共性”要体现人民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在公共部门运作过程中,“公共性”体现为公开与参与。第四,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门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必须克服私人或部门利益的缺陷。第五,在理念表达上,“公共性”是一种理性与道德,它支持公民社会及其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哈贝马斯)。总之,倾向于把“公共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观,在此之下,才有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和责任等一系列价值体系。
尽管在公共性问题上,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对于公共管理,基于它是一种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共部门管理活动,我们把这种管理活动的公共性内涵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构成公共管理的主体(这里的国家、政府与社会都是从狭义的意义上说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这些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私域组织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组织的代表性、行为的公务性、宗旨的公益性、权力的法定性等方面。二是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把如何经济地和富有效率地实现管理目标不同,公共管理的价值观更主要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私人管理建立在个人本位主义和自利性本质之上,把追求个人效率或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取向。与其迥然不同的是,公共管理注重在民主政治理念上去实现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以及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三是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权力是政治社会的基石,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基础。就如霍布斯所言,“契约,没有刀剑,就是一纸空文”。恩格斯也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公共管理是管理主体运用公共权利实现管理目标的社会活动,因此,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后盾和基础,公共力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四是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客体或对象是公共事务,即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无疑它们均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公共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首先从公共问题入手,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同时,由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或宗旨是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正是公共管理公共性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异同
“公共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基础性内涵,与公共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活动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对于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它是实证的过程还是规范的研究,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就总体而言,作为公共管理的本质内涵,公共性与社会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阶级与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公共性与社会性在最广泛意义上是一致的或领域是重合的;随着阶级与国家的产生,国家成为公共性的代表,公共性逐渐从社会领域中凸显并独立出来;而在阶级与国家消亡之后,公共性与社会性又再次融为一体。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性,是指处于从阶级与国家产生到消亡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定概念。另外,从上述公共性的自然发展过程可以得出,社会性是公共性的存在基础,公共性则是社会性的特殊体现;社会性具有量的规定性,公共性则有质的规定性。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公共性将不断扩张与壮大,最后发展成为社会性。
1.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的定义上看,社会是具有多重性含义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社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我们平常所说的社会,既可以指最广义的“人类社会”,也可以指狭义的社会性事务,如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因此,理论上对社会这个概念作界定并不简单,从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定义社会。认为,物质实践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孙晓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政治科学常用的社会概念,最初在思想家眼里是与国家等同的,例如卢梭就把国家、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契约混用起来。直到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产阶级理论家才开始把社会当作与国家对立的社会领域,即市民社会或公共社会。摩尔根较早指出,“我们可以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plan)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注:(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把社会性看成是人的本质属性,并认为社会的产生先于国家,因而国家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不能如早期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可以等同或浑然一体。
其次,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与社会各有所指。平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是我们区分政府所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实际体现,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情况下,政府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相互关系的状况。一般而言,公共性表示一种权力或权威,而社会性则代表[来开性、参与性和非国有化等意思。
2.公共性与社会性的联系
其主要表现在于:公共性来源于社会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一致的,比如在非阶级社会里,公共性实际上和群体性是等同的。然而,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从根本上抽象并升华了社会性(群体性),比如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公意”,体现出公共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本质特征。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公共性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性。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首先,从起源看,早期的思想家对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分不清的或认为等同的,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国家与社会根本混淆。如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国家就是达到正义或公道的手段。在这里,他是把国家与社会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界限。因此他的国家充其量是群体的结合,因为还没有出现与人民相分立的公共权力(注:邹永贤主编:《国家学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直到亚里士多德那里,才区分了国家与社会,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恩格斯肯定国家源于社会说,同时指出,“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性与整个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是具有产生的异时性的。
其次,从哲学意义上讲,社会性与公共性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公与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也是如此。只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并没有截然分开,二者有交叉之处,即所谓“公中有私(局部和个人),私中也有公(共同事务和利益)”(注:夏书章:《现代公共管理概论》,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正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及二者交叉的部分构成了广义的社会性。与此同时,公共性作为共性是对社会群体中的个性的一种提炼和升华,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契约等)基础上的群体一致的意志或者意识表达,因此,公共性脱离了社会个体的杂乱无章和无序,成为一定团体的集中意志。还应看到,在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自治的完善和国家作为统治工具的最后消亡,公共性与社会性将再次趋同,达到终级目标的社会性,实现古人所称颂的社会大同。如《礼记·礼运》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公共性与社会性由混沌统一到分离对立,再到在新的社会领域内的统一,体现了公共性与社会性及其相互关系具体的和历史的辩证演进过程。
再次,在具体实践中,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以社会性为参考坐标。表现为公共部门的活动越是接近社会,其公共性越明显;越远离社会,其公共性越弱。如公共管理从权力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变,从管理中心向服务中心转变,管理原则从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如此等等,其结果都使公共管理活动更趋向民主,更能保障公平,并尽可能给公众带来效益。
五、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与社会性关系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各有其特定内涵的复杂概念,同时二者的异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用它们作为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工具,从而使得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或现象都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公共管理既是一项主观见诸客观的管理过程,又是一种现实状态,因此我们在分析这一现象时,就必须既看到它自然发展的演变过程,又要注意这一过程的社会属性。针对这种社会属性,人们的态度、方法不是企图超越或跨过它,而应该是在承认它的前提下,不断根据时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探索公共管理不同的运行模式。
[关键词] 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基础与核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132
[中图分类号] D035;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225- 02
0 引 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水平得到广泛的提升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完善的保障个人利益的意识。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与群众的利益的保障息息相关,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的探究,可以为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进而为我国的公共社会的良好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和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1 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探究
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探究,主要可以将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分为以下方面。
1.1 公共管理工具性探究
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是政府在开展有关于公众的活动中所应用的重要管理工具之一。公共管理的工具性主要是指,政府在开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面的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开展公共管理工作充分的了解公众的意愿、期望和需求,进而有针对性的为公众创造更加长远的利益。因此开展公共管理的工具性探究,对于公共管理工作开展的方向性确立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1.2 公共管理的精神性探究
公共管理工作开展的精神性的具备,也是确保政府的公共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开展公共管理的精神性探究,主要可以将公共管理的精神性分为:人民意愿下的民主精神;平等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公正精神以及政府公共管理工作开展的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精神。公共管理的精神性,应当成为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核心思想,政府本着民主精神、公正精神以及服务精神开展公共管理工作,可以为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加良好的保障。
1.3 公共管理的广泛性探究
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的广泛性的保障,也是实现公共管理工作的时效性的发挥的重要因素。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所响应的呼声应当具有广泛性,同时参与公共管理工作的人群也应当具有广泛性。公共管理工作的广泛性的保障,是实现其平等性的体现的根本前提。
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探究,可以将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分为:公共管理工具性、公共管理的精神性以及公共管理的广泛性三点。通过探究可知公共性管理工作的开展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明确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有方向的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2 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
在明确了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后,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主要可以将研究内容分为以下方面。
2.1 公共管理工作的自然与社会核心
曾经明确提出,人类在开展生产生活各项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自然性和社会性两种特质,而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正是面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因此公共管理也应当具有自然核心和社会核心。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的主要开展方式也正在不断的发生着演变,在这一情况下,政府在开展自然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调整。
2.2 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
社会和政府的关系的平衡和调节问题,始终是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未开展改革开放时,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主要为“政府与社会一体制核心”。随着我国的不断改革,当下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实现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的动态平衡,从多元化的角度确定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以便于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
2.3 公共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核心
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包含着“公”与“私”两个方面,因此在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也应当以客观的角度去处理“公”与“私”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公共管理工作的“公”主要指的是政府的权利实行区域。而公共管理工作的“私”则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社会区域”。在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进程中,以其客观性作为核心,适当的调节“公”与“私”的界限,可以有效的促使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真正的吻合社会所具有的客观环境。
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要可以将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分为:公共管理工作的自然与社会核心、公共管理工作的社会关系核心以及公共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核心。通过研究可知,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核心的确立,必须在本着客观性的基础上,充分的考虑社会和政府权利的平衡关系,才能够真正发挥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的应用力度,实现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
3 结 语
开展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探究,首先应当明确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在明确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探究。开展公共性下的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的探究,可以有效的提升公共管理力度,为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促使我国获得更加平衡和稳定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而促使我国社会平衡、高速的发展,为公众的生活带来更高的、更理想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雪华. 论公共管理的公共性―― 一种公共权力的视角[D].长春:吉林大学,2004.
公共管理公共性的构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与行政管理由统治向管理、再向服务的渐次转变密切相关。公共管理反映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趋势,但其公共性要素则已历经近200年的演化,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按照张康之教授的观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西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的强化政治统治的“统治行政”阶段,19世纪80年代前后加强管理职能的“管理行政”阶段,以及近20多年来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行政”阶段。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在这三个阶段,公共性的具体表现如下:
1.“统治行政”阶段:资产阶级政权以集权方式独占公共权力,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总揽所有的公共事务,社会公众没有机会参与其中,国家统治职能强大,公共服务职能微弱,公众——特别是平民和工人——的基本权益甚至受到严重的侵蚀,社会治理的公共性极大缺失。
2.“管理行政”阶段:政府依然掌控社会治理权,但开始响应社会公众的权益诉求,民众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但总体上看,公众的力量薄弱,社会公众的政治、经济权益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但是依然处于受压制和受管制的状态,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只得到部分体现,民治、民享的局面远没有形成。
3.“公共行政”阶段:政府改变独揽社会公共事务的做法,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的宗旨,弱化政府职能,将许多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公共事务交给社会与市场来解决,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公众能有效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说在这个时期,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得到了较好的构建。公共管理公共性的构建是与社会公众自主意识和能力的加强,以及政府权责的让渡密切相关。当然,这个过程充斥着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博弈,即使到了今天,西方国家也并没有在所有的公共事务领域实现充分的公共性,在国家公共事务和政府公共事务领域,公共性的缺失比较严重。今年6月的“棱镜门”事件,美国政府通过网络公司的中央服务器秘密提取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大宗数据来对社会实施监控,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对公民权益的侵夺,可见公共性在所有公共事务领域的充分实现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二、作为公共管理系统构成的国家档案馆
(一)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是政府为了履行公共档案管理职能而设置的专业性机构,其“集中管理政府档案”、“依照法律授权、代表政府从事公共档案管理活动”,是社会治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它既是辅助国家统治和政府治理活动的重要工具,又是能够对公众的档案利用需求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职能涵盖了公共管理所有的三大领域:国家公共事务领域、政府公共事务领域和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社会治理的任何变革都会传导到国家档案馆,引起相应的变化。我们看到,公共性的演化总是会引发国家档案馆机构及其功能设置的变动。例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家档案馆开始突出社会利用服务的功能建设,这实际上是政府加强管理、开始响应公众权益在档案管理领域出现的反应。进入21世纪以来,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成为新世纪的主题,国家档案馆也随之进行了改变,其功能在2003年拓展为“两个基地,两个中心”,2009年再拓展到“两个基地,三个中心”,这种拓展“是把国家档案馆放在‘公共服务’这个更为广阔的平台上来思考”。欧美国家档案馆的变革历程同样能让我们看到来自公共性演化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共管理三大领域的公共性构建并不一致,一般而言,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由于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性的构建较为容易,而国家和政府的公共事务领域由于远离公众日常生活,公共性构建较难。因此可以看到,当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已经表现出高度的开放性,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治理,而国家和政府公共领域却依然对公众紧闭。由于国家档案馆的职能涵盖所有公共事务领域,因此就会出现两种迥异的运行理念同时作用于档案馆,从而产生内部运行的矛盾冲突。很多时候,这种矛盾的根源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冲突。公共档案保密与公开的矛盾就是一个典型表现。对欧洲档案利用的研究表明,“19世纪末20世纪初,政府通过引进档案利用限制的禁令或法规,以法律手段来阻碍甚至限制不断增长的档案利用”,“即便是民主国家的档案馆,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常常还是为政府利益而非公民利益而服务”。因此,公共性构建产生的矛盾冲突也会在国家档案馆中表现出来。
(二)作为权益保障制度安排的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不仅仅是机构,而且还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既包括“规章制度的确立”,还包括“组织内部结构和组织要素关系的确立”,因此,“组织是制度安排的集合”,其规定的是关系、规则和规范。但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指出的那样:“一个组织的价值系统是通过组织与不同功能背景中的各种主要制度模式相联系而得以合法化”。也就是说,制度安排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将一种“价值系统”给予“合法化”,对于国家档案馆来说,这种价值系统是围绕公共利益的一种设定,因此,国家档案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合法化的方式。但是,在不同行政管理阶段的不同时期,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有不同的解读,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务行政”的过程,是公众权益从被排斥于公共利益性之外,到被包含,再到被强化的过程。国家档案馆制度安排的发展走向正好反映了公众权利从被排斥到逐渐得到尊重的公共性演化进程。以美国为例,来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理事会的一项研究认为,都市政府在档案管理领域将会采取更加集权的方式。很显然,在当时看来,对政府权利的保障是档案馆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集权管理实质就是对公众权利的排斥和弱化。但是到了21世纪,美国公众的档案权利较之于30年前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丰富,比如档案文化权利的提出并落实,为此美国国家档案馆改变了以前的集权封闭的管理理念,为了满足公众文化生活需要,开放管理系统,引导公众参与档案文化项目的合作共建。而且,目前欧美许多国家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对公众权益的重要使命,为此,构建了体现公众利益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其考核结果与国家对档案馆的投入直接挂钩。在这种价值理念的作用之下,国家档案馆不但从经营管理的很多方面深化了与公众的利益交流,而且还通过与诸如媒体、企业等的合作来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可见,对公共利益的不同解读会影响国家档案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关系、规则和规范的构建。
三、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性
(一)国家档案馆公共性的涵义
从上述分析可知,社会治理的变革会给国家档案馆带来深刻的影响,而且公共性演化的深入将会推动国家档案馆治理公共性的系统构建。因此,不能仅仅着眼于公有、公用的特性来理解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性,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性更应该是档案馆治理对公共管理的管理价值的公共性、管理主体的公共性、管理手段的公共性、管理对象及目标公共性的落实。其具体表现有:
1.遵循表达公众意志、维护公众权利的价值理念
公众的权利包括公众对公共档案的共享权和对档案馆的共治权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馆藏档案最大限度地对公众开放,后者指的是公众参与国家档案馆的治理。其中,共治权的提出是公共管理的民主民治思想在国家档案馆治理中的落实,它体现了公众共创利益、实现社会价值的一种需要。而政府出于追求社会效益的需要,也希望通过公众参与共治来提升档案馆的运行能力,因此,公众对国家档案馆的共治权是档案馆治理的发展趋势。
2.以社会公共事务为其主要服务领域
社会公共事务与公众的利益更密切,公众的许多直接利益集中于此,因此,社会公众事务领域自然成为公众权利表达的主要领域。由于公众的群体规模庞大,权利类型和需求表现多样,因此与面向政府的服务相比,国家档案馆面向公众的服务具有更高的难度和复杂度,这也决定了国家档案馆需要在服务公众的过程中投入更多。
3.形成多元共同治理的格局
在“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时期,国家档案馆采取政府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是合理的,但是到了“公共行政”时期,政府的力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对国家档案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社会力量已经有能力而且有愿望投入到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中,这时,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对国家档案馆的合作共建是必然趋势。目前,欧美许多国家档案馆的实践已经形成多样化的合作共建方式,其中以项目合作开发最为常见,而最为深刻的表现为国家档案馆治理中政府与有关社会力量在决策和管理等领域的权力分享。
4.构建民主透明的监督机制
公众的有效监督是维护公众权益免受来自政府权力侵害的重要方式。作为国家举办的事业,国家档案馆的运行以政府权力为后盾,即使在多元共同治理的背景下,政府权力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公众监督的短缺会出现不合理的集权专权和自行裁定等政府权力“异化”现象,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公众监督对国家档案馆的运行十分必要。有效的监督依赖一套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制度化为基础,以法的形式规定,其中不仅要规定公众监督的方式方法,而且还需要规定监督的目标任务和标准规则等内容。
(二)国家档案馆公共性的协调
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公共性,管理本质的服务性以及合作共治性。在发挥传统公共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公共管理在世界全球化的背景下,又具有着时代性的特征,成为了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先从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入手,从公共性、服务性以及合作共治性三个角度来阐述了公共管理的作用发挥,并结合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对公共管理的时代性特征作了详细的分析。其目的在于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法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公共管理;公共性;合作共治性;全球化
一、引言
公共事务管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受重视,但是在当今时代,越来越被政府官员以及学者和政治界所重视。公共管理的概念随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新的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而造成了变化,其理论和管理的模式正在逐渐与时代接轨。目前各国的政府改革运动正如火如荼,这对传统的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公共行政需要在自我辩证否定的基础上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并延伸其内涵,自我超越,以前者从未有过的张力和活力迅速发展,奠定它在新世纪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继往开来,塑造、规制和导引当代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向和运作方式的重要地位。
二、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
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性、管理本质的服务性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下面笔者分别介绍这几个本质特征的内涵及其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一)公共性公共管理内的公共性,其含义主要涵盖两个层次:第一,利益取向方面。公共管理是不能只作为某一特定群体与阶层的意志实现工具的,它必须要肩负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以实现全体大众人民的整体利益为首要。并且,公共性的宣示能够明确的表明,公共管理是一种能够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第二,公共参与性。公共管理的实行主体是大众,也就是说其中包括涵盖政府,同时还有公民与其他组织在内。现代的政治理念所昭示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是公共性,政府所实行的一切权利也都是公共权力,所以,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特征。这种权力只能用来提供与维护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它不能成为实现某一阶层与群体利益的工具,政府也没有权力用它去剥削社会成员,更没有权力用它去维护自身的一己私欲。所以,合法的现代政府一定是具备秉持与坚守公共精神的,并会运用这种公共精神去规制着其的运行过程。
(二)服务性在研讨公共管理服务性之时,非常有必须要再次审视一番其的概念。由现代意义去看,管理应该是什么?其实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去观察疏解它:(1)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中的一切活动,由最初的确立目标到最后的绩效评估,所有的一切活动都可以称之为决策。(2)管理就是服务。政府的协商、调控、强制、约束、指导活动,都是为实现政府目标而进行的措施,所以它是一种服务。其他组织管理也是如此。(3)管理就是协调。管理需要化解矛盾与冲突,需要协调所有万事万物间的一切矛盾与冲突,需要通过协调管理去创建和谐且有效率的运行体例,然后由这种运作体例去实现已经确立成型的目标。
(三)合作共治性合作共治性是公共管理尊崇的治理理念,这个特点意味着,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治理的职责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社会各界包括公民和政府相互配合,共同来承担的。这种思想极富创新性,在公共事务管理历史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种管理理念之所以会横空出世,原因在于人们看到了市场自发调节存在的局限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是尽善尽美的。靠市场单方面的调节,只能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反之,仅仅依靠政府和政策,资源最优配置也是无望实现的。所以,治理思想不畏国家与政府权威,宣示社会唯一中心权力不是政府。治理思想明确表示:政府在面对与解决社会与经济问题的时候,因为受制于外部与内部客观条件,所以无法做到全知全能事事一肩挑,所以,这就造成了另外一种局面———去找寻且发挥其他资源的作用去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而这种资源则是民间与公共组织的可以当做权力主体的力量。
三、公共管理的时代性:公共管理何以成为当代全球关注的焦点
全球各个国家对公共管理与其变革的关注均是比较热切的。但是,这种局面并不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家们与学者们在官邸与书斋以心智谋略演化而来的,而是人类社会现实生活发展的需求是造就的现象。其涵盖全方面意义的全球化发展,此中包括社会、文化、经济、政治,以致全球众多国家自上世纪中期至今一直面临的均是有着一定相似度的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有所不一而已。随着社会中不可治理性问题的频发,现代民主化进程发展,技术革命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等问题的凸显,这些问题都以时不我与的紧迫态势步步紧逼各国,要求公共管理在管理效率、理念、方式等方面能够推陈出新。
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大幅度的推动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已而得到相应配置与重新配置;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协商频次均有大幅增长;传播优势强的文化的渗透性与扩展性已得到增长。全球化问题早在上世纪中期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逼近人们。全球化发展也是自那时而逐渐进步的,政治与经济发展也愈加强劲。如果通过经济活动去观望全球化会发现,全球化涵盖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不管是从原材料到人力资源的转移,还是从金融到收入分配或者是市场营销,它们都是在一个全球化的模式上相互依存。上世纪中期到至今所凸显的种种问题证实,民族经济的整体性已在被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所侵蚀,民族经济的自甚至也遭到了相当大程度的侵蚀,这种情况明确的证实:全球内没有一个国家是可以在不对国际信息深思熟虑且不找寻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下,去做出与本国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相关的任何决定的。
全球化理论为从世界的角度来观察社会活动的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在改变着很多国家决策者的战略决策,全球化的发展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它影响着很多国家的外交策略,以及国际关系的变化;其次,国际竞争和国际的合作并存,使各国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发生着变化;再次,全球化推动公民社会和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结果使得政府的权力运行方向发生着变化,将权力运行的方向转移到国际组织,或者与社区组织近距离接触。导致政府权力部分上移和下移—向上是向国际组织转移,向下则是向社区组织或第三部门转移。这些变化,都导致了传统公共事务管理已经不合时宜,不论是理论方面,还是管理的过程中,都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共管理必须要进行自我创新才能适应全球化的趋势。
从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历程来看,从简单的公共行政管理过渡到公共事务管理,并不是一种概念上的偷换,而是意味着公共事务管理在定义上和管理方式上的深刻变革。研究者们应该把目光聚焦到如何完善政府监督机制,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来达到优化公共事务管理上来,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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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共管理 内涵
一、什么是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1、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 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 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
2、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3、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三、理解把握公共管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公立医院;公益性;公共管理
2009年新医改政策出台以来,公立医院改革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为新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公立医院,社会要求恢复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公立医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增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至关重要。
1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内含
1.1学者对公立医院公益性的认识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如何定义,学术界存在许多争论。①雷海潮(2012)认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指一定区域内的居民,人人都有获得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及其受益程度大小[1]。②李玲(2010)认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指公立医院的行为和目标与政府意志相一致,进而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2]。③周金玲(2008)认为,公益性即公共利益的范围,公立医院的改革要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保证市场不愿提供但又涉及国民利益的医疗服务的提供[3]。
1.2从公共物品的视角认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明确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是认识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前提。我们一般认为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属于公共物品,因为公立医院由政府出资建立,其产品和服务具有公共性。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享用,也不能通过价格手段将他人排除在使用范围外。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寿命的延长,再加上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对健康日益重视,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医疗卫生服务作为一种资源必然是有限的,这就会导致竞争;当卫生服务供不应求时,医疗费用自然会上涨,将那些购买力不足的人群排除在医院之外。所以,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并不一定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公共性的程度划分,一般可以分为3类: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公共物品的定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属于接近于公共物品的准公共物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属于接近于私人物品的准公共物品;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具有公共性,属于私人物品[4]。因此,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并不完全是准公共物品,而是一种混合物品。混合物品是指具有较大范围正外部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毋庸置疑一般是拥有较大的正外部性,而某些私人物品也可以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医疗卫生服务是非常典型的具有较大范围正外部性的物品,能减少疾病,给群众带来健康,造福整个社会,而这正是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之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就是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的正外部性,人们在消费其医疗卫生服务时,不仅使自己受益,间接也使其他人受益,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健康水平。
1.3公益性与公共性的区别
公益性与公共性,两个看起来很相似的概念,其实有很大区别。有些人认为提供公益物品是政府的责任,这是把公共物品的外延扩大化了。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所以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性,同时公共物品也具有公益性,因为公共物品能给社会带来较大范围的正外部性,这是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不能因此得出具有公益性的物品就是公共物品,因为有些私人物品也具有公益性,比如营利性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也能为社会健康作贡献,它具有公益性但不具有公共性。所以,政府的责任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具有公益性的物品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
2当前公立医院公益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卫生改革是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展开的,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原本由政府负责的公立医院被推向市场。政府对公立医院主要采取“减预算、放权、让利、搞活”的改革政策,从全额拨款变成差额拨款,允许其创收以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在市场化的潮流中,公立医院逐利的倾向愈来愈明显,公益性逐渐弱化。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虽然新医改的实施有一定的成果,但是近年来公立医院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都在增长,“看病贵”呼声强烈,新医改并未有效地控制病人医药费用的增长[5]。2.1.2诱导需求现象趋重。诱导需求是指,在卫生服务市场中,患者和医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患者的卫生服务需求由医生确定。由于医生的收入直接与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生就可能在患者缺乏知识的情况下,向患者推荐非必要的医疗产品和服务。公立医院作为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主体,理应带头做好规范诊疗的工作,但现实却是公立医院在服务环节做文章,利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延长住院时间等,这些行为不仅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患者的负担,而且损害了医生在患者心中的形象。2.1.3逐利行为增加。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理论上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该追求社会利益,但表1显示,公立医院的收入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且每年都有很大幅度的增长。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医院作为市场主体,也同其他市场组织那样,具有“经济人”的特征,相较于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更倾向于追求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由于公立医院内部的员工绩效考核主要是一种经济激励,即医务人员的收入直接与其创收能力相联系,这种考核机制实际上强化了医务人员的逐利动机,从而可能会导致公立医院的一些不合理的逐利行为。此外,公立医院并未实行财务公开,所得利润用在何处,是否用于分红,我们也无从得知。
2.2原因分析
2.2.1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公立医院公益性的认知及评价”的调查结果显示:医护人员认为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直接并最大程度地导致了公益性的弱化;而患者认为公益性弱化的首要原因是政府缺乏监管,其次是公立医院过度追求利益,而政府的投入不是主要原因[6]。政府对于卫生行业的财政支出是逐年扩大的,然而由于卫生费用也在不断上涨,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卫生费用的比重增长较缓慢。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卫生财政支出总财政占支出的比例虽然呈上升的趋势,但上升缓慢且比例较低不足10%,比很多发达国家都要低。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是公立医院公益性弱化的主要原因。然而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较国际水平偏低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存在"医疗保险税费”之差,如果是同口径的对比,中国的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12.5%左右,高于希腊、瑞士等发达国家[7]。政府加大对公立医院财政投入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公立医院医疗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医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尽可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然而,在“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体制下,公立医院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将政府的财政投入视作应得的补助而非成本。所以,政府的财政投入方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的问题[8]。因此,虽然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确是公立医院公益性弱化的原因之一,但将其放到罪魁祸首的地位却并不合理。新医改实施了8年,政府投入了巨大的财力,但大众却没有明显地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好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政府财政投入的结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政府的财政投入没有或较少地用在服务范围最广泛,最能体现公益性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上。2.2.2公立医院逐利问题。人们对于公立医院的逐利行为多持否定态度。公立医院从性质上讲属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代表不可以盈利,而是所得利润应该用于弥补组织正常运营之需,不能用于分红。因此,公立医院是可以合理地、适当地逐利的,政府应该遏制的是公立医院不合理的逐利行为。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卫生务可以分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预防、监测和治疗重大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疟疾等),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预防免疫等,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但投入回报期相对较长、收益较差的服务。这类服务公共性最强,效益最差,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依照规范诊疗程序诊断、治疗急慢性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以适当地市场化,而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卫生服务可以完全市场化。由于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是有限的,公立医院可以通过合理逐利,用其他医疗项目的收入来弥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生产所需的成本。笔者认为对于公立医院的逐利行为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合理的逐利行为,如通过提高管理效率或者引进高尖端的设备和技术来降低医院成本,或设立一些盈利性的项目,如VIP病房,这些项目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效益不好的科室单位,合理的逐利行为应当被鼓励;而恶性的逐利行为,比如忽悠患者购买额外服务、开大处方、滥用药等行为则是需要遏制的。
3加强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建议
3.1加大政府对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目的是提高社会整体的健康的水平,人人都能享有,是最能体现卫生产品和服务公共性的领域,有非常强的正外部性。政府应该着重加强对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如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的投入;加大对健康教育的投入,提高人们的预防意识;加强对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的投入,如今年上市HPV疫苗,国家可以纳入医保中;加强对食品、药品的安全监测的投入。
3.2加强政府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具有引导和监督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政府应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逐利行为做好界定和区分,对于不合理的、恶性的、损害患者利益的逐利行为,应当加以严厉的惩罚;②将营利性项目和非营利性项目分开来管理,营利性性项目要按国家规定缴税,而非营利性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③鼓励公立医院合理的逐利,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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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着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 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 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 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 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 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 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 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 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 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 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 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 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 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 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 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 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 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 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 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 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 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 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 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 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 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 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 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 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 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 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 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 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 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 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 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 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 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 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关键词】社会实践;发展;研究
一、公共管理的内容
如今的公共管理是将现今的经济学以及社会中的企业管理方法结合后作为管理思想的基础,同时行政管理改革推动了现今的公共管理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的改革让政府的职权行使范围发生了改变,政府对组织涉及的政治活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的管理一直在改进,政府通过对这些事项的管理,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能够发挥的作用更多。公共管理课程在大学及其以上的教育中都占用一定的地位,人们越来越重视公共管理的实际作用了。但是由于国家的经济体制一直在调整、企业的管理方法也一直在改进,公共管理所具备的作用以及运行的手段也在变化着,所以对公共管理的研究还是有着很大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得尽早制定出一套比较科学的、完美的、效果明显的管理方案,注重挖掘优秀的、有潜力的公共管理人才。也因为公共管理的发展,政府现在所能够行使的职权一直在改变,许多管理工作逐渐由非营利组织负责处理,组织对人才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开始组织更多的招生工作,让公共管理的学习以及实践方法变得更加的科学有效,同时也使得公共管理的未来更加明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结合的结晶,公共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目标以及管理模式都非常明确。对于公共管理事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公共管理事业不只需要管理国家、政府的相关事务,还需要管理一些社会事务。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很多,例如慈善个人以及机构、私人单位等等。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被赋予的公共权力,通过借助公共产品以及服务获取公共的利益,与此同时还无条件的允许公共进行监督,这也可以说是公共管理相较于其他管理的不同之处。
二、两种管理的相同处与不同之处
人们开始关注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而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备受关注。这两种管理体制的对象、目标、管理方式都有相同之处。想要分清此两种的关系就必须要根据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所具备的意义来进行分析方可。我国的行政管理通过产生、发展以及科学化最终形成如今的管理体系。而公共管理理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的发展才形成的,所以说公共管理体制可以是社会的折射,它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门学科专业。公共管理从最初的对政府行政管理研究转向研究公共行政方向,再转至公共政策以及公共管理方向。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研究目标不同。行政管理研究的是公共部门,通过对公共部门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来实行行政管理理论。而公共管理是对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公共管理更注重公益性。公共管理的研究内容是政府管理用的方法,行政管理研究的是公共部门用的管理方法。
(二)管理性质不同。公共管理侧重的是为政府服务,但是行政管理侧重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
(三)权利的限制性不同。公共管理是政府对公共部的管理,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权利很大,甚至需要对社会的一切生活负责,限制性较小。行政管理因侧重的是社会公共事务,所以权利的限制性较大。但是无论权利大小都应该将人民放于首位,这样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三、借鉴意义
(一)管理方式的借鉴。我国的很多组织都一直偏向采用权力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权力集中在上层,下层的员工的自主性较小,领导与群众难以进行真正的交流,底层的实际情况难以被真正知晓,这也不利于人才的开发和利用,这样不利于促进国家以及经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这是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的。对于现今的这种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应该要进行更正,将这种类似金字塔形的结构管理形式换成水平式的结构管理形式能够帮助公共管理的管理范畴扩大,同时还能让信息更加开放化,组织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频繁也能帮助行政管理的实行。
(二)服务方向的借鉴。现今的中国正在经历着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更新阶段,怎样让政府的职权也随之产生相应的转换,同时又能够成功的改革政府体制是现今的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于国家的调节市场及经济政策的政策首先要进行完善,根据实际的情况安排市场资源,借助法律的威力促进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控制。另外就是要确实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权的重点,准确的区分政府组织和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权力以及工作范畴。
(三)加大业绩与效果的借鉴。加大对业绩与效果的管理对于体制改革来说也是其中所必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传统的业绩与效果管理只是浮于表面,并未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所以落实起来效果不佳。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借助人大立法,以加强业绩与效果的管理力度。同时也需要注意对职员的评估与专业素质考察,要将服务于人民的理念灌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
四、结语
总的来说,公共管理以及行政管理存在着很多的相似点,并且它们也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分辨出它们的内在联系以及对市场经济所具备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了解到只有政府体制出现改革才会有政府职权的真正改革,这样公共管理才能更好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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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管理 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由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带动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国有企业的变迁,引发微观经济层次由单位化的经济组织向市场化的经济组织的转型。中国国有企业转型虽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其根源却深植于非经济领域。因此,国有企业转型问题并不仅仅是个经济制度的创新问题,它还涉及到公共管理的创新问题。
1.转型时期国有企业公共性的缺失问题
尽管这些年国有企业在经济实力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华丽数字的背后,国有企业还有很多必须解决但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从国有企业的性质来看,前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只注重国有企业的经济性,而忽视了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国有企业的国有本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企业,它不仅需要关注自身经济目标的实现,更需要关注其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实现。1979年,国有企业在放权让利试点中,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1983年,国有企业开始实行以税代利制度;1986年底,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1993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阶段。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市场化水平,对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面对民营经济以及跨国公司迅速成长而形成的巨大竞争压力,国有企业确立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逐渐放弃了作为公共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既不愿意承担那些长期以来以国有企业办社会形式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没有在企业内部树立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由企业国有性质决定的社会责任的基本意识。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为了从形式上消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形象,开始实施政企分离的措施,国有企业转型的过程几乎成为了公共性丧失的过程。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是按照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惯例进行的,就在我国进行企业改革的同时,即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的企业管理正在由“以资为本”逐渐转向“以人为本”。西方管理学界和众多企业开始信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即企业不是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机构,它也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考察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发展要受到市场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过分依赖这两条原则中的任何一条都会造成严重的扭曲。忽视市场准则的企业将逐渐丧失活力,而忽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又可能导致“资本主义剥削”。事实上,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转型的问题就是不平衡地强调一条原则比另一条更重要。我们今天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认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认识国有企业的公共性缺失问题。
2.国有企业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理论依据
从国外最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发展来看,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在公共治理的理论体系中,国有企业被看成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公共管理主体之一。所谓公共治理理论,是伴随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管理危机和市场与等级制的调解机制发生的危机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和众多社会组织集团的迅速成长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主张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等途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仅包括长期垄断公共管理主体地位的政府部门,而且还包括诸如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等非政府部门的参与者。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私界限的模糊既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也表现为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象以前那样明显。
在公共治理的理论体系中,政府并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因为当代社会的公共管理是一个责任共担的社会管理系统,国有企业、非赢利组织均参与其中并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在肯定政府在公共管理结构中居于最重要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任何政府的能力都是有限的。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徳鲁克论证了当代政府的有限性和管理对象的特定性,而且也只有有限政府才能实现强力政府和高效政府。在政府改革中,应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作用,并需要从“政府失败”、“市场失灵”来思考公共管理各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的必要性。因此,政府机制存在的失灵现象,决定了公共管理中国有企业回归的必然性。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管理理论范式,公共治理理论必将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共管理活动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3.国有企业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实践依据
从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不论这个国家采取何种经济体制,也不论这个国家经济水平高低,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在西方主要国家当中,法国是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一。据统计,1990年,法国拥有国家直接控制和国家控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共2268家。在东亚,新加坡主张公共服务提供多元化与合作化,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加。1974年成立了淡马锡金融控股公司,100%为财政部全资拥有,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股权。新西兰把国有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写进其法律之中。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非竞争性的行业,在基础产业、公用设施等领域占有主导地位。作为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它们主要活动于非竞争性产业或承担非竞争性项目。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相比的一个重大区分,那就是国有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社会责任目标。这几乎是世界各国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共同特质。从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历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国有企业是政府推行各项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发挥经济职能以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工具。公共性是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
政府与企业是社会环境中的两大主体。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动力的最佳方式,就是去调查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由于这两套制度都受到了缺陷和不足的影响,因此,国家政治经济的成功就依赖于每一方在复兴另一方时成为积极伙伴的能力。在提供社会福利性利益、构造消费者保护政策、为广大工人设定工作场所方面,国有企业起着极其重要且具有建设性的作用。但目前的现状是,国有企业活动的社会维度并没有被认为取得了成功。尽管目前国有企业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多样化的目标需求,将使未来的国有企业在参与社会活动时,更多地反映出基本价值和公众的标准。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看,相对于更加严密的政府控制来实现社会福利而言,国有企业的相对独立性提供了更多的好处。过去若干年的改革发展表明,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没有一个单一的结合模式能够对社会问题提供持久的解决方案。随着时代的变迁,必须奋力对政府与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复兴,把国有企业纳入到公共管理轨道,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彰显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以使政府和国有企业互为对方的力量之源。
4.企业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参与公共管理的实现路径
从公共管理的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一个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饿社会责任。在国有企业推进市场化的转型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悄然兴起。20世纪90年代,许多跨国公司相继建立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成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2000年7月,“全球契约”正式启动,它倡导用“共同价值和原则”规范企业活动,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尽管中国的企业以自己的行动方式和表述特点一直承担着社会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更多地被看成是全球化时代一种新的话语。其目的就是要使中国企业能够在全球化时代与全球对话。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生产链在中国得到不断强化和延伸。在后工业社会成长起来的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问题。
未来国有企业发展受到市场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就是使国有企业由市场化的组织走向社会化的组织转变,由股东至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追求企业社会责任转变。新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在于,当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投资完成后,生产经营者必须进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所谓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不是一个数量概念,而是一个结构概念,既它通过调整分配模式、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实现,从而在社会结构层面提升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结构的稳定。社会责任投资是能够同时实现双重目的,为投资者带来利益,并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改变社会。这种包含赢利追求和社会发展追求的全新投资价值观,不仅使国有企业参与了公共管理,给人类带来了积极的结果,也决定了其生命力和重要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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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坚持走以人为核心,以不断提高城镇化质量内涵为特殊要求。新型城镇化的“新”意味着不同于以往的单纯追求城市人口规模与区域空间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而是在过去的基础上,开创一种新的发展局面。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和内涵着重强调了提高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在此新形势和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本文针对当前我国乡镇政府在公共管理的存在的问题,探讨研究如何使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同步。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乡镇政府;公共管理;对策
新型城镇化是在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下提出的,它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更强调全面提升城镇的内涵,要求城镇化由过去偏重人口、数量、规模的增加向更注重提升质量内涵的方向转变,即“数量型”转向“质量型”。要求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支撑、统筹兼顾为原则,促使城镇向生态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①,实现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是解决好现有的“三个1亿人”问题,即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农村转移落户人口的就近城镇化乡主要是转移到就近乡镇中心场镇,这就给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和治理理念。探究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新型城镇化对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新挑战和新要求
乡镇政府公共管理是指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活动。从公共管理角度看,处理“公共”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生产和分配公共物品,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居民的公共性需求②。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公共管理为城镇化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和实践保障,明确了政府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同时新型城镇化要求把基本的政府公共管理纳入其内涵建设中,为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
首先,新型城镇化要求乡镇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由于政府是最主要的公共组织,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政府管理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而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要求乡镇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主要任务。服务型政府的特征是治理、善治、服务三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实现政府治理的全面转型,实现政府治理全面转型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根本结构改革,即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第二、体制的变革,即从利益化的政府转向公共性的政府,从管制型转向服务优先的政府;第三、机制的变革,要求政府创新治理方式。
其次,新型城镇化要求乡镇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当前部分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者需要转变管理理念,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责。长期以来,在做一个好的“老百姓父母官”的口号下,农村乃至更大范围的公共管理者以农民的恩人、主人自居,在这种定位的影响下,行为上表现为高高在上,藐视群众、脱离群众。新型城镇化要求公共管理者真正摆正与农民平等的位置,要求改变传统的行政官僚思想,要求树立引导和服务的理念。
再次,新型城镇化要求乡镇政府转变管理方式。要求把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同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义务,也是人民权利的表达。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公共管理存在供给总量的不足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共管理的方式落后。在新型城镇化之前,乡镇政府主要是管制型政府,管制型政府也就意味社会中的大部分资源、活动都必须由政府的调配,按照管理者的主观意志来设定框架体系。而当前新型城镇化要求乡镇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制型转向服务型,服务型政府也就意味着乡镇政府把经济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还给市场,乡镇政府做好监督工作。
最后,新型城镇化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公共管理产品。从供求关系的角度看,公共管理是通过提供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特殊产品来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公共管理的产品供给集中表现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低效供给不平衡的现象,在政府部门的垄断性与公共企业的产权不明确共同作用的结果下,甚至出现了水霸、路霸、气霸等现象,同时还存在权力腐败和权力寻租的现象。新型城镇化要求乡镇政府引进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供给方面的垄断地位,在相应的领域可让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私人投资来参与公共产品的投资以便丰富和优化公共产品的供给。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乡镇政府存在一定理念偏差。乡镇政府官员公共管理服务意识淡薄,对公共管理服务的供给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同时在传统行政理念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生产者、控制者、监督者。加之“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使得公共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公共管理者利益争夺的工具,造成乡镇政府在实行管理时存在部门之间包庇,公共权力管理缺失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权责不明确等现象。另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人是自私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为实现自身的利益,公共管理者利用职权谋权造成公共利益私用,导致了公权力私用,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在我国过去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时终身制,造成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创新服务意识,兼之没有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同时政府机构冗杂办事效率低下,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低下。乡镇政府重增长轻发展的绩效观。长期以来经济增长一直是衡量各个乡镇政府的一个重要指标,乡镇政府为了完成经济增长的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这种重视增长忽视长期发展的绩效管显然与当前的新型城镇化内涵不相符。
其次,公共管理物品和服务的投入不足。由于农村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及客观存在的“市场机制”,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是政府的财力有限,我国现行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是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承担很少的责任,而大部分农村公共品由县乡政府和农民自己筹资,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能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使得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严重不足,表现为总量短缺、总体质量不高。在基础建设方面,农村和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差距体现的尤为明显。农村现代公共产品发展缓慢。城市现代化生活设施,如供气、供热、供水、农村广播系统及路灯等设施的发展在大部分农村尚未起步。另一方面是制度层面,供给机构不合理、层次和优化度及现代化水平低,总体功能效率低。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因农村工业化程度低、税收少,政府受财政的限制更愿意投资“硬”的公共产品如道路水利建设等这些可以看到业绩的投资。加之供给信息的不配对造成农民较少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如在有些在人口较少的农村修建超越农民需要或生产条件大力修建公共设施浪费大量钱财。
再次,公共管理的决策机制不健全。目前,乡镇政府公共管理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公共管理存在失位、越位、错位的现象,具体而言就是因为我国乡镇政府供给的决策机制难以形成、决策过程中缺失公众参与及缺乏有效的评估和论证。
一是失位;近几年来,一些乡镇地方经济混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原因很多,但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能不到位是主要原因。同时由于乡镇政府职能的“缺失”造成社会基层的失控。二是越位;如过多的审批、权力失控造成乡镇、政、府管理普遍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如审批过多导致的机构膨胀、政府控制和分配的资源过多。加之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导致了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差距悬殊的现象。三是错位;乡镇政府管得太多但又管得不精,本来是民间的事却由政府做了,乡镇政府干涉太多经济事务影响到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管理效益的举措
首先,树立引导和服务的管理理念。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政府转型首先是转向服务型政府,而政府服务理念具体体现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政四个方面。这四个重点领域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新型城镇化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新型服务理念符合了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核心,立足长远的发展。乡镇政府应该抓住契机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政府人员管理方面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的价值观教育,意在不断提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同时改革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了,让公务员内部形成竞争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新型城镇化中形成良好互动。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当前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其中一个首要原因就是政府供给制度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乡镇政府责任的缺失,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应该明确政府在公共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市场的辅助地位,制定确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明确供给主体责任。引入市场机制的最大好处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合理优化目标。通过市场机制的引进,使公共物品领域成为行政方式和竞争方式共同调节的领域。同时市场可以提供的可以让由市场来提供,政府只要做好制度性保障和监督管理。
再次,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一要多途径多方面增加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我国新型城镇化中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最大的阻碍是资金短缺问题。因此,要提升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就必须要解决资金的投入不足问题,财政部门作为公共部门的一部分,在供给中承担最终责任。而如何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是目前乡镇政府应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在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如何有效解决资金问题是摆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乡镇政府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只有资金问题理顺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建设。乡镇政府首先要确保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支出随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确保资金充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二要完善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政府可以与私人签订生产合同,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借助于投标者把价格压到经济的合理水平,与民众需求最迫切的基本公共产品政府可以授权经营,如自来水、供电、报刊杂志、医疗卫生等。地方性的交通、通信设施、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娱乐设施、部分保障可以采取政府参股的形式来进行供给。三要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多元化。在相关公共领域,只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制度的就可以让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或者私人投资来提供。乡镇政府可以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综合评估运用确实可行的方案鼓励非政府对公共领域的投资供给。
最后,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乡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应该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机制。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只有乡镇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度决策开展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收集群众各方面的需求信息在决策时协调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做出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决策。二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多渠道集中民众的智慧,使乡镇政府的决策真正以科学、民主、法治为基础。同时根据事项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专业性强的要邀请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民众的参与度。三要建立决策失误问责制。在决策时要充分体现“权为民所授”的思想,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制约。建立健全决策者及主体的责任,明确规定身为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之对其决策行为负责任进行责任追究,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乡镇政府的管理决策能力,真正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供合理健全的决策机制。
指导老师:田华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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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关键词】协同治理 治理主体 政府 社会组织 市场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格局中,我国正在全面融入世界发展潮流之中,传统的单一式政府垄断型的公共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我国的社会公共管理方式正在向多元化、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
何谓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政治学理论,其理论源头是来自于物理学中的协同学理论。协同论是19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所创,是研究物质在外在参与力量的驱动下与内部原子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物质宏观意义上空间、时间或功能的变化。①将这一物理学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之中,协同治理指的是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社会、市场及公民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社会达到和谐有序的共同治理状态。从其内涵上看,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治理主体上看,是多元的。在对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政府之外的市场、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是企业都可以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行使各自的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达到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以此推动公共管理活动效率的最大化,形成和谐共治的局面。
从治理范围上看,是有限的。在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政府的权力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甚至包揽一切事务,是一个“无限式”的政府。但在协同治理中,政府的权力作用范围是“有限的”,②不能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如果是市场与社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一般不应主动干预或尽量减少干预,政府的治理范围应该限定在其他主体不能涉及的领域,比如国防、外交、社会保障等领域。这样一来,既能够限定政府的权力,同时也为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保障了公共治理的法治化。
从治理模式上看,是互动的。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管理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方性的,与其他的社会主体、公民之间没有沟通或对话。而协同治理要求作为社会治理最大主体的政府改变其原有的自上而下式的管理模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互动合作机制及监督机制,在合作、监督的过程中,应积极对话与沟通,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公民、相对人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实施过程中,以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协同治理的模式是双向互动式的,不再是原来的单方管理模式,而且这种双向互动模式是建立在协商、对话、监督与参与机制之上的,是合作与信任的体现。
当下我国公共管理方式转向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相对来说,政治体制改革还比较滞后,在某些领域过度的行政干预已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障碍。所以,在新的形势下,过去的单一性、单方性、管制型、全能型的公共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向协同治理的新方式转变。
协同治理能够避免单一主体管理方式的“失灵”困境。从世界公共管理实践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经历了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失灵”等阶段,由此可见,单一式的公共管理主体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及社会公共事务时显得力不从心,在具体实践中难免走向“失灵”的困境。
政府失灵。自有国家以来,政府被视为是天然性的公共事务管理者,是公共产品供给的第一提供者,因此,一直以来,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西方古典经济学、制度主义经济学都认为,政府作为一个非竞争性的公共主体,在经济管理、社会治理中并不是完美的,一旦出现不能回应市场的需求或出现回应能力不足时,政府失灵的现象就会出现。
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出现在19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一股新公共管理思潮及实践,认为政府可以将其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让与市场,通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这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由私人部门来供给。这种由市场机制参与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方式,对政府而言减少了财政压力,对民众而言提高了公共产品的服务效率及服务质量,但同时,私人部门的逐利性容易导致对弱势群体的忽视,过度地依赖市场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在不断丧失,由此出现了市场失灵的问题。
社会组织失灵。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之后,人们一度将公共事务管理的希望寄托在社会非政府组织上,但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一样,也有其局限性,也会面临失灵的危险。美国学者萨拉蒙指出,社会组织之所以失灵,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组织的公共供给明显不足,即社会及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社会组织难以完全提供;二是社会组织不能覆盖公共事务的所有领域,一般社会组织各有其专业性,在专业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则难以提供有效服务;三是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家长制作风,即对社会组织的资源、经济命脉,有控制力的人有安排使用各种项目的权力;四是社会组织有一定的业余性,即现在很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是由业余人员组成,难免会影响到服务质量。③由此,社会组织也不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良药,这说明完全单一主体治理模式不可行。
我国社会结构及社会价值的变化需要新的治理方式。过去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已经迈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潮之中,社会各领域的巨大变化呼唤新的公共管理方式的出现。首先,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分化及价值的多元化。各类社会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职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原有的政治职能相应弱化,社会结构由此发生了分化。我国以前的社会阶层主要是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四大群体,现在的社会结构很难用这四大群体去涵盖了,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各阶层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也可以因为某种利益而结为同一利益共同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角色并不固定。同时,在社会结构变化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计划时代下高度统一的价值观正在向个性化、多元化转变,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念有较大差异。其次,市场化的社会资源获取机制已经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资源的分配逐步市场化,原有的通过行政机制分配社会资源的方式已经逐步瓦解,市场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市场规则已经成为主导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则。与此同时,我国原有的“单位”体制在社会机构变化及市场机制的冲击下已经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正在脱离单位体制的束缚,单位原有的分配资源的职能也在弱化,资源分配机制走向市场,资源分配主体相对独立。④在这样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改革会促使社会、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出现真空,市场机制在逐步填补这些真空地带;各种新社会角色及社会组织在大量出现,民众权利意识及参与政治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原有的单一政府公共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之需要,我们需要建立参与型、协商型的公共事务管理方式,建立良好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与民众权利保护。
协同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需要。和谐社会、法治型政府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这也对我国传统的公共管理方式向协同治理的转变提出了要求,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种社会主体及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而协同治理的管理模式为此提供了契机。首先,推动协同治理是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报告指出,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推动,换言之,和谐社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发挥社会主体积极性来共同推进。政府、市场、社会是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终力量,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需要与市场、社会组织、企业、公民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治理,以达到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
其次,推进协同治理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与法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积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将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将政府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与市场,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三方互动,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社会管理与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建设一个有限的、法治的、服务型的政府。
第三,推进协同治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推进协同治理的需求。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非营利性等特点,通常扮演着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中介的角色,其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公众诉求及化解矛盾等领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推进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有效动员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及社会力量,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与水平,保证公共管理更具效率、更加有序与公平。
当下我国公共管理方式转向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协同治理是摆脱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困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我国应该向协同治理模式转变,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治理主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以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善治”。
强化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公共事务协同治理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健全,社会组织的“国家属性”还比较浓厚,需要尽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强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公共性与独立性,培养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有学者指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社会组织去尝试社会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让公民习惯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体会到社会组织管理的好处,并逐步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的转型。⑤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培育方式,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而言,也不失为一种可尝试的方式。
我国在推进协同治理进程中,仍然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及地位。这是因为,从当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只有社会秩序稳定,才能培育健康的公民社会与市场机制,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才能发展。因此,我们不能过度夸大公民社会与社会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而轻视淡化政府的作用。我国的社会环境、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协同治理路径,需要按照我国的国情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社会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及相关实践。
多元化主体协同治理方式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发达的公民社会与健全的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是以政府为主要治理主体。但是,我国应该朝着积极培育公民社会,扩大公民权利的方向努力,积极保障社会组织发展所需的环境,促使社会组织发展的独立性。唯有如此,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治理才能实现。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为其他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空间。协同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市场及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相互协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各种社会资源来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政府与社会、公民博弈共赢的状态。因此,需要明确政府与其他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职责范围,这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传统式的全能型政府,改变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职能扩张倾向,政府的职能应该保持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即政府的职能与权力主要集中在市场与社会组织不能提供服务的领域。对于一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既可以由政府提供又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应该尽量打破政府在此领域的垄断,创造多方供给主体。⑥打破政府在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中的垄断地位,其他的主体如市场、社会组织才有发挥的空间,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之间功能耦合,以提升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的质量,促进协同治理的发展。
当然,我们在推进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应该看到政府、市场及社会的权限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权力转移本身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转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停滞不前,既不能过度权力转移,也不能墨守成规不转变职能,需要的是科学、有序的放权与转变,在放权与转变的过程中,保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动态平衡。
完善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与参与机制。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其过程本身也是动态的,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各方的参与方式、范围、权力及职责,使协同治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首先,应该建立开放式的公共政策制定、评估及实施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效降低社会、市场与政府沟通、参与决策的成本,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充分发挥创造性,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与执行之中,保证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平等性与协商性。其次,要健全社会主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组织、市场参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强化各类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中的对话与合作,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能够达到协同治理的有效性。第三,要建立并完善多元化治理主体协调治理的参与机制,建立多方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对话、沟通与合作机制,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参与机制的落实及相关的监督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中的非平衡相变和自组织引论》,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4年。
②卢凯:“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模式分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26期。
③[美]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④田培杰:“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框架与分析模型”,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⑤文军:“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角色困境及其出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关键词:行政区行政;跨域治理;区域公共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长期以来的政府管理模式都是以行政区区划为基础,进行相对单向性同时也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在上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下,每个行政区划内根据本区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政府行政管理。应该说,这一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并没有显示出太大的弊端,相反,它有利于划分不同行政区划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在积极的方面能够因地制宜。
然而,进入到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有自己的现实国情和政府管理上的历史传统。所谓“治理”要求多主体,它是基于不同行为主体在不同领域中的能力能够满足解决相关问题的要求这一基础的。然而,在中国,公共事务最终还是由政府来解决,其他行为主体暂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应对相应的问题。从而,从原有政府管理模式一下改变至跨域治理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以政府为行为主体和最终权威,打破原有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管理”成为一种可以选择的模式。
二、行政区行政:需要被超越的旧范式
“在一级政府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地方政府独占本区域内的行政管辖权,其权力行使的法律效力范围限于行政区域内部, 对其它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内部事务无权干涉。”行政区行政在一定历史时期符合了中国国内各地区有效的行政管理,但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下和应对新时期出现的一系列跨区域甚至是跨国公共事务中却变得弊端明显,甚至寸步难行。因为行政区行政关于权力划分和权力的地理边界的严格限制,只能利用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威在已经圈定好的行政区域内部行使权力、解决问题,这样强行的地理界限分割造成了跨域公共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主体、解决主体,从而要么被搁置,要么被推来推去,要么各行其路。在不同行政原则、行政路径和区域利益的作用下,很容易造成“公地悲剧”,导致跨域问题难以解决。
制度与政府行政的发展是与时俱进的,政府的权威来自于其能将集中于政府的公共资源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公共问题的应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问题特点、形态的变化,使得原有的制度与政府行政的设计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此时,对既有制度和政府行政模式的渐进式改革就显得十分重要。无论是从政府行政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政府权威合法性的角度,致力于最终能有效应对和解决公共问题都是其目标。因而,日益显示出弊端的行政区行政就成为必须要被超越的旧范式。
实际上,中国不是第一个面临随着经济和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公共问题跨越边界难以有效解决问题的国家。相反,这是一个日益增长的全球共同问题。公共问题的流动性、外溢性、无边界性,不仅体现在一个国家内部,也体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在一个地理范围的跨国区域内甚至是整个全球范围内。在国际社会上,中国作为一个“黑箱子”或者说“实心球”似的国家实体,已经广泛参与到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具有打破国家“边界”通过合作、双边乃至多边努力应对和解决公共问题的经验。这也为中国国内跨域公共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理论上的道路――跨域治理。
三、跨域治理:未达的理想范式
跨域治理是针对于越来越多的“跨域事务”而兴起的新的公共治理和行政管理理念,它在根本上是由跨域事务的复杂性而造成。跨域事务的复杂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域性公共问题的范围往往超越了任何单一部门、组织或政府层级的管辖权之外;其次,具有跨越疆界的外部性,政府机构采取政策所产生的后果可能是由其他的地方及人民来承担;最后,问题解决具有政治性,由于跨域事务本身的公共性具有不可分割的特质,因此无论是共同利益的追求,或是避免共同性灾难,都需要具备某种政治性的安排。
跨域事务的复杂性所要求的有效治理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管辖和管理的内涵和意义。具体而言,跨域治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团体或行政区,因为彼此间的业务、功能或疆界相接及重叠而逐渐模糊,导致权责不明、无人管理与跨部门的问题发生时,即由公部门、私部门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组合,透过协力治理、社区参与、公私合伙或契约协定等联络方式,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跨域治理超越的不H仅是行政区行政的权力地理边界、责任边界和利益边界,也在应对公共事务的主体上发生了改变,是一种既有权力分配、运行模式的根本性变化。跨域治理要求政府权力的下放,要求私营部门、非盈利组织、社会团体甚至是公民个人的参与。但是这种纯粹的“跨域治理”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国情。首先,中国的行政权力结构一直是垂直性的,具有非常明显的层级制特征,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权力尚不充分。其次,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发展初期,长期对政府权威的依赖使得来自于社会层面的私营部门、非营利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没有培养和形成作为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能力和意愿。中国社会的行政机制长久以来就具有垂直性特征,不具有权威分散下放的民主理念根基和基础,还处在“简政放权”的初级阶段。从而,所谓“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在现行的中国国内政治体制和社会条件下,并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跨域治理的最终目标是解决跨域公共问题,而对于解决该问题的路径不应该是理论意义上的或者是教条的。公共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一种公共产品的供给,因而,从最终目标的实现角度,如何能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实现公共产品的最有效供给才是主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能够最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实现跨域公共问题解决的范式就是目前我们应该追求的范式,而这种范式,既是对行政区行政旧范式适应社会发展的改革,也是汲取跨域治理的理念内核进行中国化的实践改良,从而形成连接起行政区行政旧范式与跨域治理理想模式的中间桥梁。
四、区域公共管理:可行的现实范式
因为行政区行政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国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为一种具有严重滞后性的模式,而跨域治理又远远超出了中国政府行政传统和社会发展成熟度而成为一种激进的变革,一方面不具备马上落实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这样激进的结构性变革将造成政府权威衰落,社会权威还无法完整建立,从而走向无序状态。那么,是否有一种折中主义的方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跨域公共事务管理道路就成为核心的问题。这时,“区域公共管理”就成为一种被广泛关注的可行的现实范式。
“区域公共管理”是以区域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解决特定区域内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而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现代治理的社会活动。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它既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行政政府权力被限制于地方,眼光和利益仅仅囿于局部的地方利益,对于越来越多的跨域公共问题不愿付出成本提供公共产品从而导致“集体非理性”结果的弊端。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整体性结构化的制度创新过程,它依托于政府权威和社会发展现实,同时,在各行为主体的互动博弈中对政府与社会两方面力量和运行模式进行积极塑造。从而,通过区域公共管理可以使原来各地方政府单独提供公共物品的外部利益内部化,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合作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按照收益大小分摊成本,这样就可以增强各地方政府供给区域性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在兼顾地方政府利益和区域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改善区域性公共治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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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政策执行方面缺乏经验,给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造成不便。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的情况,政府部门就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政策质量不高,执行不到位
政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政策的质量,提高政策质量是主要问题。政策质量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的多元性和不一致性,从而导致其内容出现偏离,方案过于烦琐。并且,在政策目标设定上,如果出现了多种目标,则需要注意目标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否则目标之间发生冲突,就会导致执行难上加难的情况。同时,有些单位在政策执行中,仅仅是走个形式和过场,象征性地做个文章,实际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执行。这就导致政策执行处于停滞状态,政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一些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抱以敷衍和拖延的态度,导致政策的执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二)执行机构之间存在矛盾,公共政策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在职责的分配上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政策在执行中各部门就权与利的分配产生心理不平衡的状态。例如,当一个项目需要几个部门一起去执行的时候,就容易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在最后执行时不知采用哪项决策,服从哪个部门的意见。同时,由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本身就是较为复杂的过程,执行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另外,若政策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清晰性,就不能得到切实的推行。公共政策若缺乏稳定性,一些方案总是被任意改动,就很容易出现中间的脱节,长此以往,就容易导致政策的执行者逐渐失去耐心,并失去对政府及其政策的信赖感。
二、公共政策执行方法探讨
(一)强化部门的职责和责任感
强化部门的责任意识能够有效促进政策的执行,使整体工作的分工更加规范化。所以出台相关的文件或制度对各部门进行约束,能够有效避免在出现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可以快速对部门的责任进行归位和追责。在公共政策实施之前,针对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优化,使其充分明确责任和权力,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同时,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接受全民监督,以此促进政策的高效执行。
(二)树立科学的绩效观
在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绩效作为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标,需要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针对一些能够影响到地方与公共政策制定者之间关系的大项目,如果只是单一地将其交给某一个部门,则该项目很难被执行到位。所以,在绩效这一方面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形成科学的绩效观,在实施一些重大的项目时,要联合地方各个与该项目相关的部门进行合作,研究出合理的科学的方案。同时,针对当前的一些不合理的绩效机制,要及时进行调整,并能够按照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单位的执行结果进行公平公正的考核。
(三)形成精细化管理理念
地方政府要对政策的执行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对各个项目的落实进行量化考核,以此为各单位的绩效考评提供依据。同时,在制订详细的执行方案的过程中,务必对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进行强化,针对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详细的考评。倒逼各单位不断提升自身的执行力,并有效引导其形成精细化的管理理念。
(四)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问责制度,促使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能有意识地主动承担责任,以此实现各单位的责任量化,促使其能够针对一些存在的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五)注重绩效问责的有序化
公共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要注重绩效问责的有序化。能够针对当地督查机关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启动问责机制。同时,在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时能够积极针对意见进行改进,并根据公共政策执行的结果进行绩效问责。此外,财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对实施项目中应用的每一笔款项都要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针对其中不合理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以此促进执行主体执行效率的提高。
(六)制定公共政策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定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相关法律,不但能够加强管理,而且能充分地发挥财政绩效的作用,同时还能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以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所以要重视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草根NGO 公共危机管理 约束性 路径选择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双转轨时期,在创造着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社会风险不断累积,各种危机事件层出不穷,公共危机管理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州动车事故中,微博等网络力量的发展将政府管理推向了风头浪尖,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后隐藏的巨大安全问题的深思和政府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的质疑将极大地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有序发展。郭美美事件的暴露又使带有官方性质的慈善机构面临诚信危机,改革迫在眉睫。与其他类型的政府管理相比,公共危机情境下的管理是非常态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需要的不仅仅是动用强制性的机制来安排数量巨大的人、财、物等资源,更需要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民间力量的主要形式,社会组织尤其是生发于民间的草根组织的成长发育更是受到关注。
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背景之一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以及由此催生的大量政府失灵和社会失灵理论;背景之二是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需求的多样性、社会中间阶层的形成直接促进了第三部门的发展;背景之三是治理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公共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公共危机的复杂性、破坏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使得其治理更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应对的流程与机制中构建公共危机网络治理结构。
与实践提出的问题相比,国内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参与主体上,没有明确区分官方NGO(government organized NGO,以下我们统称为GONGO)和草根NGO,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我国NGO发展的现实状况。如果统而论之,会在某种程度上夸大我国NGO发展的良好态势,而忽视了草根NGO发展中需要得到重视和迫切得到解决的问题。第二,偏重定性分析。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环境和自身建设进行剖析是从根源上改善我国NGO发展困境的关键,但仅有定性分析是不够的,了解我国草根NGO的数量、规模、结构,对现实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与国外成熟的NGO进行适当的对比,数据和定量分析是必要的。第三,注重对NGO参与的意义研究和与政府的整合体系建构,很少关注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投入-产出评估;很少关注其提供服务和获取资源的策略;很少关注其现在面临的组织改革机遇和挑战等。
本文从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意义价值出发,对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厘清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制约性因素,并借鉴国外NGO的发展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特色的草根NGO发展的路径选择和应对策略。
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草根NGO已经逐渐崭露头角,从被动、不为人知的状态到主动、积极的追求社会参与和民众的认可,从孤立的参与到联合的参与,从低参与到高参与。2008年汶川地震中同时出现的志愿“喷井”现象和志愿“失灵”现象,更是引发了人们对志愿服务及志愿组织的极度关注和反思。
(一)草根NGO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治理理念的提倡和多元社会的形成,社会组织的出现呈稳定增长态势,草根NGO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因子。据不完全统计,汶川地震时,奔赴四川在一线参与救灾的民间组织有300多家,而几乎所有的NGO都不同程度地卷入到全国各地的参与救灾工作中,介入的志愿者更达到300万左右。但是在绝对数上一直呈现递增趋势的草根NGO,相对我国人口总数来说,比例相当的小,对NGO发展的需求和NGO管理体制的束缚形成了很大的落差。政府一边鼓励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的发展,却没有放松防范和准入门槛。草根NGO的主要活动领域集中在扶贫、环保、妇女和教育领域,同时也带有很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除了中国的体制环境束缚外,其要素禀赋决定了它们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带有随机性、成效不显著。草根NGO普遍性组织规模小、能力弱,与公共危机带来的巨大挑战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地方政府对草根NGO始终持戒备态度
地方政府对草根NGO始终持戒备态度,观望多、服务少;限制多、支持少;防备多、信任少。基层政府劝退志愿者及其组织的主要原因是志愿者的工作,做得再好也不列入考核,而一旦出现问题就列为维稳大事、政治问题。大量的救灾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我国不仅政府购买NGO服务还未推行,而且社会捐款也大部分纳入了政府系统。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邓国胜教授领衔的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汶川地震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中,58.1%流向了只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的政府部门,36%流向了政府指定的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系统,只有5.9%流向了公募基金会。而社会捐赠的物资更是流向了政府部门和红十字会系统。玉树地震后,民政部门只允许15家公募基金会可以进行公募。以汶川社区重建为例,掌握资源的基层政府无力也不可能独揽全部工作,而大批的草根NGO们却因为资源缺乏而支持不下去。据有关调查,汶川地震的民间组织几乎没有拿到政府资源。
(三)当前我国官方救灾体系本身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官方救灾体系本身存在不足,如重大灾轻小灾;重自然灾害,轻人为、农业灾害;重政府轻社会、社区;重灾后救援轻灾前预防;重生命财产等直接损失,轻生产和社会损失等。按照公共危机管理四阶段划分法可以将危机管理划分为preparation、mitigation、response、recovery四个阶段。草根NGO在预防和减灾阶段的参与是极度缺失的,一方面政府没有把民间组织(除极少数省份在应急预案中提到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外)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中;另一方面草根NGO缺乏参与意识和相关的实践行动,只有几家大型的带有官方背景的NGO在从事防灾减灾培训和交流等工作。少数NGO尤其是有救灾宗旨的NGO在紧急救援程序与公益行动之间出现了高度吻合,但绝大多数NGO在猝不及防的情形之下采取了“无制度化”的紧急救援措施(韩俊魁,2009)。在灾害响应和灾后初期,草根NGO之间出现很强的联合动机,反应灵活,行动迅速,到后期则由于各种的原因出现萎缩现象,真正能坚持下来的只是少数有专业技能和项目计划的NGO,供给空白导致的后果迟早都会显现出来。
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约束性因素
经济学家吴敬琏说:“中国的中介组织不但数量不足,而且由于它们通常不是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成长,而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在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从相对数来说,近年来我国自下而上型的NGO数量与规模还很有限。根据《中国发展简报》和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等的估算,目前中国稍微有点知名度的民间自发公益类组织即草根NGO仅在300家左右(韩俊魁,2009)。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没有落实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可以概括“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和分级管理”(张翔,2009)。政府垄断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决定权,以高限制高门槛和严格监管来选择和控制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和类型。很多非政府组织只能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不注册,灾难救援时以“志愿者”、“社会义工”的身份开展工作。根据我国法律,企业没有公募资格,所以在灾难救援时,这类NGO也就没有募集社会资金、接受善款的权利,更不用提大量“非法”的草根NGO。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非政府组织不享有税收优惠,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NGO的活动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的,大多依靠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来保证资金运行,过高的注册资金和人员限制、税收政策对于NGO的功能和意义来说,可能是致命的障碍。
(二)资金欠缺是草根NGO普遍面临的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绝大多数组织没有筹款资格;另一方面是非政府组织不能从其服务中获得报酬,政府采购服务尚未惠及民间组织,在我国,政府采购几乎等于采购物资和工程,服务采购的比例还很低,向NGO采购服务的比例更低。资金不足,使草根NGO难以划出专项资金投入到政府的危机管理中,即使有参与意识,也无参与的物质条件;草根NGO资金有限,难以开展长期项目,而其服务对象和性质决定了他们是需要长期关注的。在灾害救援中,几乎全部的善款都集中在政府或者少数几家体制内的官方NGO手中,草根NGO缺乏经费,救援活动的开展受限;在救援结束后,非政府组织所能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补给比例很少。资金拮据的NGO或者向国际NGO申请项目资金,或者游走法律的边缘筹款,或者依靠营利性收入,或者向政府寻求资助。对外界的严重依赖,极大的影响了草根NGO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草根NGO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力资源劣势
人是组织中最核心的要素之一,而在草根NGO中,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和志愿者信息库的构建也不容乐观。而危机管理中,仅凭热情和激情行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反而可能给NGO和应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在汶川地震中,突然迸发出上百万的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如何协调这一庞大的人群和众多的组织,成为应急管理中的一大挑战。组织中专职人员并不多,而临时招募和接收的志愿者,缺乏培训和融合,并不能达到整合的功效。此外草根NGO的资金不足,工资少、待遇低、办公条件差、职业发展前景不确定,很难吸引专业的技术人才,直接影响了组织的目标实现和长期发展。
(四)缺乏应急能力
草根NGO因应某种未被满足的社会需求和某类特殊人群而产生,但没有专为应对危机管理的专业性草根NGO,一般的草根NGO中无专业的技术人才和救援设备,也不具备救灾应有的专业能力如物流管理、仓储管理等,更不用提应急培训和应急案例库的建设。草根NGO各有各的组织利益,在应对自然灾害时,所坚持的标准和开展的行动很难达到一致,因而影响了网络化协同援助和工作成效。灾难发生后,草根NGO蜂拥而至,在没有充足的准备和缺乏对当地的了解及与本土NGO的合作情况下,开展救援工作,导致事倍功半。灾后重建中能提出好的项目并且通过企业、政府和其他资助方投资得以落实的草根NGO不多。灾难过后,大多数NGO选择撤出,究竟组织能习得什么经验、学习到什么还有待考证。同时,面对政府的质疑和不信任,如何协调与政府的关系也是草根NGO需要培养的能力之一。
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路径选择
综合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制约性因素,可以说明草根NGO发展的环境还很严峻。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草根NGO的法律、政策困境;不从观念上扭转国家、社会、草根NGO自身对民间组织认识的误区;不在实践中提高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则草根NGO难以跨越初级发展阶段的鸿沟。尤其是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社会高效参与这一目标不可能实现。
(一)政府的扶持
公共危机管理强调多元参与、综合治理。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起主导和整合各方资源的作用,但不是唯一的力量。国家政策应考虑如何将NGO纳入体制内,而不是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将NGO纳入政府制度范畴,升级社会组织网上管理服务平台,整合来自政府和民间的两股力量,形成包容协作的社会结构。
1.健全草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一个成熟的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任何社会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尽快出台《非政府组织法》,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和设立条件,规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捐赠者、受捐者之间的关系。帮助社会组织申请免税资格、扩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范围、增加对非政府组织和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善其资金困境。
2.政府让渡公共空间,提高民间话语权。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处于社会治理的边缘,与全能政府的传统分不开,政府的越位和缺位,一方面导致政府招揽过多的事物,疲于应付,疏于治理;另一方面导致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适当的开辟公共领域,把部分事物的治理权下放给民间,培养公民社会,才是精减政府,实现政府和社会持续发展之道。西方国家全社会型危机管理网络的一个基本特色是政府通过制定应急计划、签订“互助协议”或者合同等形式,与NGO建立合作互助关系,明确双方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在日本,为了保证灾害发生时民间团体参与救援和相互合作,东京采取了灾前合同制的形式(聂磊,2010)。
3.政府购买NGO服务常态化、制度化。汶川地震中涌现出广泛的政府与NGO之间的合作,非常态的合作为常态的合作积累了资本,政府和NGO之间产生了信任和初步的合作机制。政府购买NGO服务,促使政府得到的是专业的服务;草根NGO减轻了资金负担,集中精力于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服务更加专业化、高效化。如上海浦东已经建立了“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购买服务模式(萧延中等,2009)。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NGO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在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陈晓虎等,2010)。美国民间公益组织参与灾后重建主要是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设计公益项目,再向联邦政府部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申请项目资金,联邦政府从项目设计方案中精选评估可行性项目。从国际视角来看,英国的COMPACT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模式,该模式的核心运作机制是“资金加建议”,即政府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购买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在此过程中政府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建议(贾西津,2008)。
4.加强危机文化教育,培育志愿精神。发达国家的大城市一直把提高市民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应急意识和能力作为危机管理系统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日本各地设有许多由政府出资兴建的防灾教育中心,免费向市民开放。德国不仅在中小学普遍开设了相关教学内容,而且也向公民发放《突发事件预防手册》。彻底地普及防灾知识,实施各种应急救援训练,储备应急食品,掌握地区内在灾害时行动不方便的居民以便完善灾害时的救援机制,推动社会各界的责任感和参与程度。在中国香港以及国外的一些地方,许多高中生都要修习社工,使许多人很早就了解、熟悉这个行业,从而能吸引更多有兴趣、有爱心的人加入进来,草根NGO的人才劣势才能扭转。
(二)草根NGO自身的发展
草根NGO作为我国民间力量的组织形式,还处在探索阶段,虽然数量多,但组织规模小、能力弱,与巨灾的巨大挑战形成鲜明的对比。要从被动的、临时的、随意的、以突发事件为主的危机应对转变为主动的、长期的、独立的、系统的、有规划的危机管理,草根NGO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1.强化公共性和自主性。NGO尤其是草根NGO,明确自己的宗旨和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宣传,吸纳社会资源。坚持开放和包容的原则,草根NGO必须植根于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和开放多元的文化之中;坚持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加强财务审计和项目评估,自主自觉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利用网络平台汇聚更多的爱心和社会力量,提供更好的专业服务。
2.制定草根NGO的资金和人才计划。资金和人才是任何组织存在的重要资源,也是目前制约草根NGO发展的瓶颈因素。草根NGO一方面要提高自己的资源动员能力,广泛地从社会汲取所需的资源;另一方面要提高项目设计和执行能力,草根NGO 不能打着其志愿服务的名号而一味向社会索取,成为高级乞丐,而是要培养自身的能力,通过优秀的项目,吸引投资和资助,从源头上解决资金困境。草根NGO是同时向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服务的,要制定阶段性人才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人员进行培训,提供能满足其所需的发展空间和平台;强化志愿者制度,建立储备人才库,吸纳有经验、特长和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加入其组织,平时加强培训,紧急时提供资源。在德国,各种志愿者组织会针对自身的特点进行系统培训,例如对于红十字会的成员,分成了急救医生、卫生员、急救卫生员、急救助理等多种工作培训,以确保自身的救援素质(聂磊,2010)。
3.草根NGO与各方的合作。政府拥有最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拥有充足的资源,与政府合作,即意味着草根NGO在合法性方面和行动障碍的问题得到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调使得近些年来我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活跃在慈善领域和公益事业中,企业所拥有的相对雄厚的资金,注重效率、竞争和质量的理念,决定了企业会成为草根NGO好的合作伙伴。开放、自由的媒体能给草根NGO带来的不仅是宣传上的效应,媒体所具有的话语权和营造的舆论自由氛围恰好能弥补草根NGO来自于民间的影响力不足,避免草根NGO所代表的弱势群体陷入集体失语的状态。与其他NGO之间的合作,不仅是公共危机特殊形势所迫,也是日常发展的需要。草根NGO与国际NGO、官方背景的NGO相比还是弱势群体,借助后者的资源和能力培训,实施项目合作,不仅可以让草根NGO获得更多的发展契机,而且有助于改善其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草根NGO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要注重与本土NGO的合作,外来的草根NGO一般不是很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没有群众基础,开展工作的时候可能遭遇不信任等状况。本土NGO具有熟悉本地和语言的优势,能对草根NGO实施紧急需求评估和项目设计、实施等关键环节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俊魁.NGO参与汶川地震紧急救援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张翔.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构建[D].研究生毕业论文,2009
3.聂磊.危机管理中的社会组织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萧延中,谈火生等.多难兴邦-汶川地震见证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