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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资本充足;流动性
1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有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双重意思。金融监督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主管当局对该国或该地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的经营,安全可靠的健康发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辖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2 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⑴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⑶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⑷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3 金融监管的原则
⑴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而为;第二金融机构对于监管主体依法进行的监管必须接受,不能例外。
⑵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⑶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4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⑴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拟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资格进行批准审查的管理行为。是金融监管的开始。由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不管哪个国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营业,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证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护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个层面"私法自治原则在金融领域的失败,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消费者加以保护,即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原因"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在金融交易关系中,强势的金融机构与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能力差异,使契约自由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在金融消费领域产生了公法俘获现象)使用公法来干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俘获现象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公法获得了对私法的优势地位,而是国家通过公权力进行的二次制衡过程"私法调整下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失衡,可以通过公权力的介人进行二次制衡,从而使得消费者权利得到救济"事实上无救济便无权利可言"而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金融可获得性报告,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也正是权利的救济不足:各国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虽比较充分,然而由于缺乏权利实施的解释和权利可诉等保障机制,从而使得权利处于空置状态"根据监管有效性理论,在公法干预方式的选择中,监管是最佳的途径¹"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对消费者在金融领域权利的主要保护方式"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三分之二的金融监管者将/金融消费者保护0作为目标之一"监管机构依据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消费者利益并非是所有的消费者利益,只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利益才能成为保护的客体"换言之,根据权利利益理论的解释,消费者权利背后才是可以要求监管机构保护的利益"因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法学含义"实践中,监管机构是通过实现消费者权利的可诉性将权利转化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金融服务是社会稀缺的重要资源,是消费者重要的经济福利,不仅涉及消费者的消费公平,还会影响其收人公平和财产公平¹"消费者进人金融领域,开立银行账户、获得养老保险等权利,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和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应首先得到保障,这是消费者其他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拥有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的不仅包括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金融消费者,是对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此,本文将其列为基础性权利"交易权是人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是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基础"消费者金融交易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不发达和逆向选择造成的金融排斥"教育权即获得金融知识的权利"金融知识是消费者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无论是否参与了金融交易,消费者都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也就是说,获得与基本社会生活相匹配的金融教育,是全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交易性权利与交易权不同,是消费者在获得交易权后在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总结,消费者在金融交易领域的风险分为四类,表示消费者的四类风险:一是审慎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二是恶意风险,即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建议时,存在欺诈、误述、故意误售金融产品或未披露有关信息等风险;三是适宜性风险,即消费者购买了其不理解或不适宜于其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四是履行风险,即投资无法产生期望回报的风险"相应的,交易性权利是对金融机构造成的上述风险的一种制衡,分为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四类"虽然这些权利在金融领域都体现为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根据市场中的/商谈伦理0和私法约束来实现侵权保护,而是需要建立各种制度来实现,例如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冷却期制度等等"。
消费者效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经济学含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在管制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中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提供的消费者获益并非指直接的经济收人,而是消费者通过参与金融活动使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得到满足"为此,消费者偏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价值导向"根据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的类型,消费者获益可以分为基本金融服务效用、风险型金融服务消费者效用和非金融产品效用"。消费者实际获得的效用总量会受到消费者个人偏好的影响"金融消费者偏好不仅是消费者效用的基础,而且其排序决定了监管规范的价值取向"消费者的偏好各不相同,消费者群体无法得出相同的偏好,这就会出现个人排序和社会选择的矛盾"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解决冲突的办法是把集体选择规则中所反映的价值看作是相对基本的,而个人排序不是基本的"一旦集体选择规则选定了一种社会排序,那么个人就有义务接受这种排序,不管个人所显示的排序是什么样的"鉴此,本文认为,消费者运动追求的价值观代表了消费者的基本偏好排序,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偏好排序,即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价值取向和消费者偏好应当一致"消费者运动的发源是为了追求安全和公平,消费者福利在二战后受到重视,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要求的组织的出现使消费者更系统地提出了/消费者主义0"其基本主张就是,对一切与人类生活有关的事物进行检讨,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有利于人类生活得幸福、安全,有利于人类的公共福利"因此,和其他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一样,安全、公平与消费者福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基本价值导向"1.安全安全权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其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5大6第三十九条中:/凡自由民,除经其所在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对其进行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0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个侧面,在金融领域享有其财产的安全权"金融资产的安全分为存款资金的安全和非存款金融资产的安全"目前,各国对存款资金的安全保护相对较好:根据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统计,截至加ro年2月,已经有1肠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有些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并非对存款资金不加保护,而是采取了其他形式的隐形保护模式"2公平公平是被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广泛讨论的一个概念"其具有不同的定义,但无论何种定义都和正义紧密联系"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之幕0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伦理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二是经济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指出,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来解决:(l)差别原则,即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蓄原则条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2)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即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金融领域,消费者追求公平体现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博弈、消费者获得公平的经济机会、消费者的期望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的公平匹配"3.消费者福利对/金融消费者福利0的定义和对/福利0的定义一样困难"从表征上分析,金融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任何机构都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一定获得经济收人"因此,消费者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其在金融活动中公平合宜地获得足够的金融福利,如增值、汇兑方便、跨期保值、减低风险等"消费者能否获得金融服务,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会被很多现象所掩盖"一些基本金融服务,如银行账户、养老保险等,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是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福利,国家应进行干预以确保消费者有权获得金融服务"。1对消费者基本金融服务效用的影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效用包括跨期消费、基本银行账户服务功能、基本信贷服务功能、基本保险服务功能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这些是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的基础性权利.是嚓管机构应该供给的消费者福利,否则就会发生社会排斥"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的安全也是监管干预下消费者应当获得的效用"如果没有监管的干预,消费者就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也就不能成为金融交易关系中的消费者角色,无法通过司法和其他途径维权"为此,保证消费者获得一定水平的金融效用(用UI表示)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责任"消费者可获得的基本金融功能与一国经济基础和金融发达程度正相关"由于一国经济基础和金融发达程度在一定时间内变动较小,本文将其设定为常量a"将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用cF表示,U,可以表现为c;的函数"由于金融稳定是消费者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效用的基础,系统性风险过大造成的金融机构的倒闭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因此,金融审慎监管也是影响U,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Ul函数中应当包含金融审慎监管投人C,变量"归纳如下:a为消费者可获得的基本金融功能为常量;、为消费者i在基本金融服务上投人的资金;C,为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监管的投人;C,为金融审慎监管投人;w、、为消费者i可获得的基本金融服务的效用"由此可得:w*,=aUI(C;,Cp入,)(l)当发生金融排斥时,U",w、一aU:(CF,Cp,、,)一0,即消费者被排斥在金融领域之外"2.对消费者风险型金融服务效用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¹"在一定时间内,金融体系对风险型金融服务供给的水平应是稳定的"据此,本文假定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是个常量刀;金融资产的价格与期望收益正相关,而与金融资产风险负相关"无论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如何,消费者都需要其能以合理价格购买到由一定风险和期望收益组成的金融资产"这需要市场约束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共同来达成"消费者可获得的效用还取决于金融消费者风险的控制"金融消费者风险不同于金融资产风险,是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服务时发生的风险,即上文提到的审慎风险、恶意风险、适宜性风险和履行风险"金融消费保护监管的目的就是防范这四类风险的发生"用C,表示在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上的监管资源投人,风险型金融产品的效用可以表示为金融监管C,和市场约束m的函数"刀: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设为常量;C,: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监管的投人;、:消费者i在风险型金融服务上投人的资金是、;w":消费者i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的效用w""w"=那2(Cp,Cq凡、)(2)当、二o时,w"一四2(Cp,Cq川)二o因为风险型金融产品效用的获得一定要投入资金"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服务领域由金融审慎监管和市场约束予以控制"但也可能出现尽管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很多,但由于市场约束存在缺陷而仍无法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负的效用,甚至造成w"<O"3.对消费者非金融产品效用的影响金融产品的负外部性还对消费者的其他非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效用U0产生影响"例如: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风险过高或金融服务的供应低下,都会使经济发展迟滞,并影响消费者的信心,从而降低消费者的其他效用;金融危机下,消费者的就业都会因此受到影响"减少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体现了全社会和全体消费者的利益,符合安全、公平与消费者福利的价值导向"鉴于金融的负外部性与系统性风险占相关,金融审慎监管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负外部性。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实现最大化的分析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监管,从经济理论上分析,可以将其目标概括为在各项约束条件下,达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根据以上的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可获得效用是基本金融服务、风险型金融服务和非金融产品服务三个部分效用的总和"消费者i在三个部分可获得的效用如下:、、产召、.产4qI曰吸了、了.、w*一aU,(CF,Cp入,)w"一月UZ(Cp,Cq,叭)w"=f(Cp声)U"(、)(6)鉴于上述三个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在本文的分析中均假定为常数,且为十、+、=x"消费者i为一国最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的代表,其偏好代表了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偏好"消费者i的总效用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偏好"本文以消费者投人的资金量的比率来代表消费者对该领域的偏好,消费者在不同领域的投资比重作为权数,对效用进行加总"虽然消费者整体的效用并非是单个消费者效用的简单加总,但是消费者i的效用总和最大时,最大多数消费者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可以推出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监管目标"消费者i的效用总和W表达如下:W一备Wil+资W:+瓷W"一知U>-CF,Cp,、#,+枷2(Cp,Cq,m,、,+督f(Cp声,U"-、,由此,可得金融消费者监管的目标函数(7)、,r为,,,~"、.耘"二,,""____、.与对""、,,z_.、1了"、Max[W卜Max}号aU,(CF,C",\,)+若归从(C",C",m,、)+尝f(Cp声)U"(、)l又吕)-.-~.L0/-.一-/IX一~.、~卜.一p.-,-.X尸一之-一p.一q.一,-飞-X一-一p厂-一/、一1.J。由于一国在金融监管上的资源投人C是确定的,可以得到约束条件如下:C一CF+Cp+C,(9)变量包括:CF(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几(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C,(监管机构对金融审慎监管的资源投人)"。我们可以根据1、2和3将wi,,w:,w"这些隐函数转变成具有显性表达式的形式,并求出C,、C,和C,的显性解"由于CF、C"和C,的范围为(0,C),且对w*l和w"而言,C;和C"越大越好,即CF和C,对效用的一阶导数为正数"由于金融审慎监管太严或太松都会影响监管的实际效果,而金融审慎监管成本C"太大或太小会直接导致监管的过严或过松,并会最终影响到总效用,因此应该在(0,C)内找到一个最优值,使得总效用达到最大"关于金融监管对消费者的三部分效应,其效用函数在前面只是从性质上反映各成本对其的作用,表现为隐函数"为了更好地提取各监管成本对效用的影响效果,需要将隐函数显性化,以便更加直观、明晰地获得监管成本投人的均衡效果"依据各监管成本对效用影响的定性效果,这里将隐函数wi,,w",w"做出如下的显性函数的表示式"该显性函数的表示式是在考虑各监管成本的定性影响效果的基础上,参照冯#纽曼和摩根斯坦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和阿罗和德布鲁的瓦尔拉斯均衡的均衡分析框架所进行的改进性的设计,是一种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分析思路"w";=a、ICFCP(C一Cp)(10)w"=人CqCp(C一CP)(川屿=7与qC,(12)其中a尹夺为常数;a为一国现有的金融包容度和发展基本金融的其他条件;口为一国风险型金融服务的发达程度和市场约束能力;7为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对金融领域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私募股权基金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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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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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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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次贷危机;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贷危机的重压下, 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计划。这一改革方案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所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了重要调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长期的建议, 以整合联邦监管部门。 笔者认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准实施将有助于美国尽快从次贷危机的泥沼中脱身,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也富有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的背景:现存体系的缺陷及次贷危机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权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来的, 其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及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 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 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多头监管、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同时并存。一方面,监管体系不仅机构众多、 职能不分, 而且权限互有重叠,相互扯皮,存在竞争关系、监管标准不一致,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的问题。例如,当前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管。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领域里的空白不断增多。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分散在5个联邦机构中, 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缓慢和滞后, 没有一个联邦机构拥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风险监管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同时,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资金庞大, 是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资结构性产品的主力,但却处于监管真空区。此外,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当采取政策干预时,政策都事前被市场参与者所了解、预期,达不到预期效果。
这种监管体制表面上看起来每一业务领域都有专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但在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机构多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业务往往同时涉及银行信贷、证券、保险、投资银行等多个业务领域, 单一领域的监管往往使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协调,导致监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舆论普遍认为,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况下,这种监管体系正在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并且,金融监管的混乱导致了近年来抵押贷款的过度增长,并引发了次贷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计划改革的特点:向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
美国财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 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具体包括:(1)成立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 监管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货币监理署、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2)成立一个新的联邦委员会,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3)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
2. 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监管体制更加现代化。 具体包括:(1)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2) 研究联邦储备银行角色的变化;(3)联储应当承担支付清算系统的主要监督责任, 有权设计对于金融系统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统,全权负责制定监管标准;(4)在财政部下成立国民保险办公室, 负责监管按照联邦保险章程从事保险业的公司;(5)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合并,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3. 长期的建议是, 向着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设立3个不同的监管当局:(1)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由美联储担任该职。美联储将被赋予监管整个金融系统的权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等,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 为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 以确保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 这将是联邦政府的监管部门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2)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 新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的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责任, 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3)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 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应当为金融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和制定适当的标准。 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 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在这个监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个监管者,还有另外两个监管者,一是联邦保险保证公司,二是公司财务监管当局。
美国财政部建议采用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 认为这种方式代表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 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 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的目标,不再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 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 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 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 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 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 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我国未来的监管体系应当是开放式的,能够不断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监管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 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 任何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都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这是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都需要的选择, 不能使监管模式过多地受到某些过时规则的束缚。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 应是寻求有效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 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当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上世纪末针对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参照美国的监管体系建立起来的, 它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强化各自的监管责任, 对提高监管效率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化的发展, 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正在逐渐模糊,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对于交叉业务领域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之间不但缺少有效协调,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现象,各监管机构争权力、推责任的情况严重存在。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 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一行三会” 的监管体制也使得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张,监管运行成本膨胀,监管效率下降。 在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系统风险越来越明显、 金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须未雨绸缪,认真检查并及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出现漏洞。
因此,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必须适时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 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全球化趋势对统一监管的需要。当前“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没有达到及时协调的目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时机开始成熟,可以开始做一些局部调整、框架设计等前期的准备工作。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要在发生危机之后才出现真正的进展。 具体设想是:(1)短期而言,借鉴美国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建议国务院成立强有力的下属金融监管协调部门作为一种过渡机构,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这样既可以将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独立监管职能有效地协调起来,又可以避免机构过于庞大而导致效率缺失。同时,成立下属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金融战略、规划制订,审核监管执行情况, 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2)从长期来看,应将“一行三会”合并成一个机构,统管金融监管,执行功能监管,强调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不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管。
3. 科学划分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科学划分监管职能,确定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主监管人,强化联合监管力量,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二是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全过程持续监管转变, 由单一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转变。
4. 夯实金融监管的微观响应基础。一是建立金融机构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不良资产冲销机制,加强资本充足率约束,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建立危机救助和市场退出问责制。 二是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微观制度性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和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 建立对金融企业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校正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会计准则,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曹红辉等. “美国版”金融大部制能否优化金融监管[N]. 国际金融报,2008-04-08.
[2]皇甫平丽.美金融监管改革浮出[J].望新闻周刊,2008-04-08.
关 键 词:金融监管指数; 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1]Robert Pringle,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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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ecker,G.,1983. 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8:371-400.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监管;关系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88-02
20世纪80年生的美国储贷危机,90年代爆发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以来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一次又一次地对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这些危机事件的爆发,使会计准则制定者和金融监管者不断寻求能够有效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会计准则制定者通过不断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金融监管者则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1)目标不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目标的表述,是受托经济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有效统一,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尽管金融监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这与会计准则的目标并不一致。如果投资者与存款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着重考虑存款人的利益。(2)公允价值运用的不同。在会计准则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公允价值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但是却由于其顺周期效应,不利于金融监管。在经济繁荣时期,公允价值未实现收益的确认,使得银行利润过快增长,从而助长了信用过度扩张,为经济衰退留下了隐患。在经济衰退期,资产公允价值的下降导致减值损失的增加,使得银行利润和资本过度减少,从而进一步限制了银行信贷规模。(3)资本确认的不同。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本主要是为了盈利而投入的,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4个部分,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权益。对于银行资本而言,只要能够吸收损失,均可称之为资本。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包括三级: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与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二级资本即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或一般呆账准备金、混合性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务;三级资本包括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级债券。
二者的联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在金融监管中,无论是证券监管还是银行监管,监管部门都离不开必要的信息。而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信息。会计准则通过规范这些信息,为金融监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以银行监管为例,在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分析时,银行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均来自于资产负债表信息,在盈利性分析中,营业利润分析利差分析等指标的计算,也来自利润表有关信息。在著名的骆驼(CAMEL)评级制度中,5项指标中的4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数据,都来自财务会计信息。(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是可以协调的。首先,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应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强化会计准则社会目标的指导作用来实现;在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会计准则可能产生的金融监管问题。其次,由于会计准则不是万能的,因此,金融监管者在借助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对会计准则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要不断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只有两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金融长期稳定。
(一)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完善金融监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更是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次贷危机爆发后,为进一步加强公允价值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11月了《评估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规定为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公允价值等进行利润操纵,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限制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明晰监管标准,对公允价值估值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只有公允价值确实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才可以采用。
(二)对于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可以根据现有的五级方式来核查是否足额
除了按照现有的监管办法核查以外,还可以由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标准,提取动态减值准备。该动态减值准备可以在税后一般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由固定比例改为动态比例,监管部门可根据逆周期的原理,规定浮动的计提比例。
(三)强化会计准则制定与金融监管的合作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53-01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更广和更深的参与到了世界经济体系中,金融业也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但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并不能及时的和世界金融监管完全接轨,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要使监管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组成。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金融业务增多和相关业务相互交叉的时候,造成了监管混乱,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相对比较滞后,还停留在降低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的认识上,但是,与普通消费者相比,金融机构其实是处于更强势地位的,更需要保护的却应该是普通消费者。更何况,金融业本身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服务,那么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服务于整个经济体系。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固然需要将风险最小化,但是其前提是不应该损失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是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为消费者服务,如果其结果是损害了其“上帝”,那么再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没有任何的意义。另外,有些人还认为控制金融风险只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判断一家上市公司好与坏的标准不是简单的绩优与绩差,而是透明与否,同时,资本市场的透明,也需要监管部门的透明。但目前我国的三家监督机构相对比较独立,不能有效的将信息进行分享,而且有时出现信息和实际完全不符的情况,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参与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四)金融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金融行业的快递发展也给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是开展金融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政策的基本保障。但我们目前金融机构的监管人员却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知识机构和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反应并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目标的高要求和高标准。
二、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行业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1、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要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广大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通过依法、审慎监管。
2、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要实现多元化。通过以往的经验表明,外部监管手段在金融监管中只是作为一个有益的补充手段,主要的手段还是依靠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在世界发生的金融案例中,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其实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前提是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而且还要认真执行。在重视内部监管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外部监管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国有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乏善可陈,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以现场监管检查为主的外部监管频率与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监管方式要由过去的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在监管中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三种手段同时也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
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经营失败时应该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变了以前银行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买单的做法。破产法的贯彻执行将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能够更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但现实由于缺乏市场化退出机制,现在只要成立了金融机构,就很难退出市场。它退不出市场,迫于社会稳定的压力,国家就必须救助,这必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对金融稳定构成了隐患。不仅如此,政府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这样导致政府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损失的最后承担者。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实质上都等于买了国家保险单,均不承担损失。
4、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和我国现状,及时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使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能够跟上形势的需要,以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转变金融监督管理观念
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而且,以往的金融监管理念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搞好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既要靠现代管理体制的建立, 又要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更要靠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不仅要更新培训内容,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新技术、新理论的运用,也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 改革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我国的金融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金融国际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基础差、压力大、问题多等问题也表现的越加明显,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不仅面临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同样国内的压力也逐渐加大。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金融业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寻求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建设需要完善的、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根本保障。我国金融立法在很多重要领域都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以及不断加快步伐的金融全球化,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以传统的有型金融作为调整对象而建立的,这就给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带来的相当大的挑战。而本身我国一直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一般都是以计划、行政命令,外加适度的经济处罚等手段作为金融业的管理手段,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金融法律手段显的异常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偏低
金融管理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要求较高,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能够充分的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还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审批的能力。但是我国目前很大一部分的金融监管人员都是由传统的政府财政人员专制而来的,不仅在金融监管知识和经验上极其缺乏,而且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发展步伐。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以及网上银行也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在这种形式下,金融监管人员需要不断的补充健全原有的知识体系,更要提高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以更好的适应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三)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足
金融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充分、协调效率低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这很大程度上与部门利益、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一系列的非体制因素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也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个人道德素质,又包括政治体制的因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在这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就显得不够协调,有点相互矛盾。特别是在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及改革进度。
(四)金融监管内容及形式单一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形式上的单一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存在着很大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优点在于可以细致的发现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业务资料中不容易发现的隐蔽性问题。缺点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可能造成监管不足,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需要较大的人力进行监管等。因此,采取非现场监管以弥补现场监管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现有的监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现场进行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忽视了非现场的监管营造,这不利于远程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质量保证的有效性得到落实,因而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改善。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金融业市场准入、资本状况、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为主要监管内容,但是在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的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然而事实上很多金融事故是出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上,这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和事故发生的潜伏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执法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还应注意对金融风险性方面的防御和调控。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并为对风险性监督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对相关管理的加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新一波金融危机的来袭和市场经济的极大损失。
3、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
现在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准入上限制较严格,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规定中不够详实。这一点所存在的弊端就是金融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具有了目的性和自主随意性。金融机构在经历各个标准的考验后进入市场,此时的内部管理较之前的层次把关来说较为轻松,因此个别金融机构就可以实施自己的特殊目的。对于金融全体来说,进入市场的目的是把握金融的发展动向,并从中有机获利,然而,个别以纯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重入轻出的标准下就可以在市场上不顾他人利益大捞一笔后快速推出,这会给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凭证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成效。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金融监管相应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有关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还需要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核制度。第二,对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完善,以便发挥其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有着很大的优势,不仅效率高、空间大,而且专业性强、成本低。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能力,更好的为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创建自由安全的环境。
(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
现在金融业发展迅速,监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金融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需要掌握更加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监管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专业座谈会、或者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来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同时还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监管队伍,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职业水平
(三)提高金融监管各机构间的协调性
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这与以美联储为中心的美国的“伞形”监管框架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两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监管效率较低。在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深刻的认识到这次经济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综合经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积极的进行解决。在今后应建立起协调的、动态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更好的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促成金融管理的技术部门、人员部门和信息反馈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与协作,以保证一旦发现金融方面的潜在问题或已浮出的问题端倪就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在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我国需要充分发挥积极性,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扩大监管范围,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各方面实施全面的监管。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外币风险的评估与跟踪体系,密切跟踪“热线”,避免外资为了避免风险而大量的涌入或者涌出我国金融市场,从而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在金融创新行为上,监管机构需要进行慎重的引导,并对于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备案,并给与积极的关注,以最大程度上提防金融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我国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在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和缺陷这一问题的现实。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监管经验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大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保证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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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于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是深远的。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就我国业而言,这种挑战,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监管等多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
目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加入WTO之后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2.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3.市场环境和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4.监管队伍面临挑战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2、完善央行监管体系
3.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环境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全融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
6.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7.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8、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0.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11.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对于为了防止由于市场失灵而引起整体或者局部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监管制度而言,目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中国的金融市场便产生了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在某些程度上,激励相容有效地减少了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并且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一)多年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其巨大并且普遍的破坏力直接制约了全球经济的发展速度,各个国家的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的损失。在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更快速发展,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的速度也明显增快。在这种全球经济自由化与一体化共同加快的前提下,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瞬间高涨、范围不断扩大。而对于早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而言,随着资本门户的洞开、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接轨国际市场使得中国金融业的风险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全球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显得更加地严峻。所以,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激励相容制度显得异常重要。
(二)对于金融监管中激励相容制度的现状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约束监管者的行为。只有形成金融监管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在进行金融市场的监管时加强内部控制与市场的约束力量,才能够建立有效的监督以及考核体系,快速顺利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而在目前,各个国家对于激励相容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经济机制理论研究、体制转轨时期对激励相容制度的研究、从预期收入角度进行激励相容制度理论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加速了金融创新。
二、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冲突
合理的金融制度的安排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形成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相容制度,进而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而目前,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相容制度容易产生冲突。所以,合理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解决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冲突是研究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主题之一。
(一)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社会公众常常可以通过强制合同来使监管当局形成一致的社会福利目标与效用目标。因而,解决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冲突的主体往往是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
(二)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的风险监管模式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中,是发达国家主要实行的。对于分为结构性与功能性的两种监管而言,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当前,各国主要朝金融功能性监管发展。
三、调节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的措施
2011年9月发源于美国纽约的“占领华尔街”示威活动,迅速蔓延到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指责金融机构的贪婪导致的经济危机。自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不可否认是美国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是由美国金融监管缺失,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滥用衍生品所导致的。为此,在金融危机后,全球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成为了大多数国家的监管目标。但是,金融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效率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重新进行反思。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影响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文建,黎桂林.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09(17).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次贷危机
一、引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政府为了金融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是很必要的。处于金融监管环境中的银行为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将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监管夹缝中求生存。金融创新使原有的金融管制条件失去了效能,于是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被制定出来,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二者是一个互动的均衡过程,它们的动态变化使得金融监管制度得以调整和变革。“管制金融创新再监管再金融创新”,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循环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姚德良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搏弈的每个循环过程是相联系的:旧过程的结点是新征程的起点。静态均衡是非常态,不稳定的,非均衡或动态均衡才是常态。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主观因素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发展会出现不平衡,有发展快的,有发展慢的,有不发展的,有倒退的,其力量对比此消彼长,旧均衡出现不稳定。当到一定阶段,一方力量强大或利益受损到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带来的收益大于代价时,就会诱发制度变迁的冲动。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获得竞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打破原来力量均衡主要因素。对美国来讲,193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利益主体利益达成均衡的结果,是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各利益主体利益达成一致、力量对比达到均衡的结果,这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
二、次贷危机发生根源解析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与演进的历程来看,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找到均衡。Frieden(1991)认为,面对金融全球化,国家仍然掌握着最大权力,国家如何从管制、松绑及再管制中,找出符合国家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均衡才是当务之急。但是,金融创新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经营的多层次使得美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受到了挑战,次贷危机的发生显示了监管与创新猫鼠之战。
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和监管缺位共同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生,在这场危机当中金融创新的负面作用表露无异,甚至金融创新加快了次贷危机向金融危机的演化步伐,也加速了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房地产抵押贷款给中代收入阶层带来了购买房产的可能性,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但是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标准的放松和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为次贷危机埋下的爆发的种子。
一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Alt-A贷款都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些贷款是发给中低收入阶层甚至信用记录一般的人群。
二是住房抵押贷款难以抵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这些住房抵押贷款是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和利率较低阶段发放的,一旦利率上升或楼价下跌,借款人就无法还贷,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将断裂。
三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结构放大了后期的信用风险。这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系统风险就会同时增加,而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正常的消费信贷。
房地产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20世纪最重要的流动性创造金融创新产品)操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从而导致的风险的积累,最终带来的市场的脆弱性。金融创新往往会突破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同样随着创新的不断发展而无法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美联储也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核心,至少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监管效率不能达到最佳。另外监管准则同样有问题,美国银行业将巴尔协议当作监客的重要准则,但是巴尔协议本身鼓励证券化和表外融资,而这两点下正好是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
摘 要 研究金融监管理论并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下,通过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定义论述,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金融监管 体制创新 评价框架 效用假说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和有效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之间是一个相互博弈的作用过程。由于监管体制的时滞,监管方几乎总是处于被动反应状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行为简单地看是盈利动机驱使,从深层次看却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相对落后,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没有永远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变的监管体制,所以才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创新。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
从熊波特的创新理论出发,结合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来理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被监管者的信息、适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理论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组织模式的出现。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都是为了替代当时己经成为金融发展阻碍的金融监管体制。率先进行体制创新的国家都是为了化解本国金融业发展的阻碍,所以每一次的体制创新都是对原有体制的扬弃,这就是体制创新的表现,新的体制成为随后一个时期金融稳定发展的保障,这就是制度创新的意义所在。所谓金融监管体制的根本层面,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构成。这也就决定了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变化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重要表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体制的变革,我们要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含义、背景和原因与目的进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金融监管的效用假说
各国之所以变革其金融监管体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体制要好于旧的体制,但是,体制变革的好处往往取决于各国具体的条件。这里,尝试根据微观经济学最基本的效用理论,解释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而得到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效果给出一个全面综合的解释。
各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所要实现的两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保证系统性稳定(S)和保护消费(投资)者的利益(C) 。S与C就类似于我们在进行效用分析时的两种商品,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统性稳定和消费(投资)者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说,两目标的相对价格是不变的,即ps/pc=,则有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U=U(S, C) 。这里的监管效用,并不是指单个的监管机构的效用,而是指全社会的总体监管行为所取得的效用,这往往就不只包括监管机构,也可能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即对金融市场的人为干预所要达到的总效用。
一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取决于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模式等诸多因素。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动,必然会对金融监管的效用产生影响。一般说来,可以将体制变革的效用分为:体制变革后的收入效应、体制变革后由于两目标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首先是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即指通过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使得一国金融监管能力发生了变化,也即金融监管预算线的变动。例如,将原来分散的金融监管部门整合为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带来规模经济,也即降低了监管的体制成本,从而提高了金融监管能力。
其次是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金融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由于监管能力的提高而获得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讨论的那样,体制变革后由于新体制对不同金融监管目标评价可能发生某些转变,这样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监管目标所要支付的成本也会发生改变。我们假设整个社会对于金融监管各目标的偏好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这种改变视为两目标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许多人已经指出,新成立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更加重视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其采用的监管技术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即改进有利于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技术。也就是说,两目标相对价格随着监管目标和技术的转变而变化了,即C的价格相对下降,S的价格相对上升。同样,为了取得等同的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将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并成立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需要与中央银行和则政部等部门进行紧密的交流与合作,其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加,这也可以视作系统性稳定(S)价格的上升。
由此可见,两目标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金融监管的效用下降。与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样,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对金融监管效用的影响也可以分解为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
通过对由监管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收入效应,与体制变革后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之和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判断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效用假说,只是试图给有关监管体制改革效果的讨论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这个假说本身是以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其隐含的假设条件十分简单,如它假定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计量的,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也是可以计量的,两目标的关系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质,而金融监管预算线也符合消费者预算线的性质,
参考文献:
[1]陈柳钦.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研究.2004 (1):22-24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率 复杂性 探究
一、金融监管概述
1.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受大萧条影响,金融监管思想得以面世和发展。随着规制经济学的日益成熟,人们在经济分析时开始融入了规制过程的理念,如此一来,实现了经济法则、经济运行的融合,为接下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该理论发展之初,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等针对其必要性展开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实施金融监管,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而且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1]。
1.2金融监管的效率
对金融监管成本说进行分析可知,受监管成本的制约,金融监管需要面对效率这一问题。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涉及各种费用的支出,所以过度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监管效率的大幅下降,换而言之,金融监管具有理论上的边界,对该边界进行设定时,应遵循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则,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主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组织、金融业务及产品、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二、金融监管理念的相关变化;三、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2]。
2.1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1 融监管复杂性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2是基于金融监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个分析框架[3],用于分析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否科学。该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如果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能够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则表明金融监管复杂化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如果金融监管复杂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创造的金融效率,则需要对金融监管予以一定的简化。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创新也将面临更大的难度;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不仅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而且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2.2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监管收益指的是,避免不实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其本质在于通过有限的监管资源来达成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监管效率用F(X)来表示,而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分别用C(X)、R(X)来表示时,那么三者满足如下关系:F(X)=R(X)-C(X)。R(X)和金融监管复杂性成正比关系,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将转为放缓趋势。当R,(x*)=C,(x*)时,F(x*)取最大值,换而言之,x*时金融监管复杂性达到了最优状态。以x*为界,左侧取值时,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适当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右侧取值时,金融边际收益小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金融监管效率的持续下降,应简化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4]。
图2 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分析
2.3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平衡(即金融监管效率)取决于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尤其是变化速度这一点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加剧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即前者对后者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绝大多数属于确定性的;但是金融监管复杂性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影响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金融监管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带来良性影响,如能够带来多层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创新,不仅如此,该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风险远远小于其多样性所营造的金融安全;二、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且数量众多的模型能够对未来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三、针对金融监管这一领域所制定的各项激励相容机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总之,当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时,才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做进一步的提升,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应趋向于复杂,还是趋向于简单?面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应选用何种监管模式,简单底线式更佳,还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对于上述问题,金融监管准则的复杂性一时也难以给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一点,即采用何种办法或者措施,借助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达成一系列金融监管目标。由上文有关成本效率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然而金融监管收益增加与否却不一定,这是诸多外生因素共同来决定的。因此,若想实现对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合理化降低,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条件以促进金融监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在制定金融监管路径的过程中,应将自下而上的监管作为基础,与此同时,予以自上而下监管的补充或辅助。金融复杂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并不算十分明确,所以,利用对监管路径的有效限制进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复杂性、金融监管复杂性之间所产生的内外互动影响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管指的是,针对金融结构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为大小金融机构划分目的明确且界限清晰的业务范围,最终保证监管工作更具主动性,更具系统性;所谓自下而上的监管指的是,在面对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创新或者变化时,应对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监督并规避,从有别于金融结构或者体系的其他角度对其展开相应的规制[6]。
其次,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关分析,而且要辅以相应的定性分析。如果对数量模型表现出了过度的依赖性,那么随着金融风险多样化的加剧,相应的度量模型将会更加复杂。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应用环节,复杂程度过高的数量模型已经饱受质疑,但是过于简单模型无法实现对真正情况的高效拟合,有鉴于此,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展开定性化的监管以及判断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定性分析结果予以适度引用,可以有效弥补由于高度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所产生的有关模型风险,另外,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来选用参数的发生,如此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大幅简化了金融监管的实施。
最后,对融入了激励相容这一理念的金融监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审视。由微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微观监管则强调保证单家机构的安全性以及稳健性,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差异;由宏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金融监管则强调整体安全,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此一来,是否需要赋予银行更大的权力,如自由裁量权,又如参数选择权,是否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检验内部模型所能达到的准确性,促进金融监管复杂性的进一步增加,便需要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审视。在监管资源并非绝对足够的条件下,对全部银行均赋予内部模型的选择权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将会让监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建议采用类似杠杆率的简单监管模式,同时,针对那些重点银行制定并采取更为严格且复杂的监管原则,还有监管标准,为其配置较大份额的监管资源。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合理与否,其关键在于成本收益能否达到最佳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应基于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对相关路径、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进一步的改善,从而完成对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尽可能地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所产生的一系列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大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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