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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投资收益科目下新会计准则的核心理念。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新准则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作为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首要出发点,凸现了投资者的地位,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企业资产的质量,关注净资产,关注净资产的价值是否为真实价值。新会计准则中,只有当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收益并表现为企业净资产增加时,才能将该收益计人投资收益科目。与此同时,为了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以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由于公允价值并没有带来现金流入和净资产的增加,只有当处置投资时,才能将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新会计准则在投资收益科目的设置上,一方面以服务投资者决策为出发点,稳健地看待上市公司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也将上市公司的动态利润变动加以反映,体现企业可持发展的这一理念。
其二,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投资收益是指企业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新准则中规定计入投资收益的分析如下:一是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收益的核算。如果被投资公司是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很少的股份且没有影响,这些股权也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核算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股份比例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另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者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比例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除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外,还需要将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二是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核算。按照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具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变动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和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差计人投资收益,同时将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与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将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该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以看出,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没有计入投资收益,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并没有改变投资收益数额。
其三,新旧会计准则中投资收益的异同。一是新旧准则中投资收益核算的差异。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需要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旧准则中,当资产的价值升高时,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对资产进行处理;当资产的价值降低时,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虽然两者所计入的科目不同,但两个科目中的金额都只有在处置该资产时才能转入投资收益科目。新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不同。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新准则采用成本法对其进行核算,而旧准则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核算。二是新旧准则中投资收益核算的共同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股份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应收股利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其四,投资收益的性质。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收益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可持续投资收益。如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有了比较大的收益,开始回报母公司,该部分的投资收益越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企业越具有投资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都是可持续的,如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就是一次性不可持续的。由于股价的上升使得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随之变动而所获得的虚拟收益,在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计人投资收益科目,而是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和资本公积科目。这种确认方法,一方面反映了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现时价值;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收益并未实现,因而没有将其计入投资收益。
其五,投资收益对于投资决策的价值。由于市盈率是绝大数投资决策所参考的指标,投资收益越多,总利润越多,股票与市价的比例越低即市盈率越低,从而直接引导投资决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仅要参考市盈率的高低,还要详细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内容。首先,要关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构成、主营业务在行业中的地位。营业利润越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越高,投资价值也越大。其次,要分析投资收益在总利润中的比例和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情况。资本运作应当关注证券投资和项目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证券投资中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证券和持有非上市股权的比例。如果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例很高,该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会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而变动,其可持续获利能力会比较差。最后,不能将上市公司报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其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的账面价值变化,没有产生现金流的未实现利润。
一是相关概念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二条又指出“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由此可见,新准则中所规范的收入仍旧是狭义的范畴,仅指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可见,利得与收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利得是由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因此,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看形成投资收益的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二是相关分类。一般来说,投资收益按其所属的时间划分,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持有期间收益;另一类是处置收益:对于处置收益,因为它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归属于利得应无太大疑义。对于持有期间的利息、股利等收益,符合收入的特征,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该归属于收人。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就表明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属于收入的范畴。以上分析针对一般工商企业。如果是专门的投资公司或者金融企业,则投资的处置收益就应作为日常活动的收入了。
第二,新准则中投资收益规范的变化。
一是“投资收益”科目所体现理念的变化。新准则体系将经济增长理念转变蕴含于会计理念的转变之中,比以往更强调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仅仅是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更重视资产质量、关注企业今后的增长潜能、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仅仅是对历史的总结,很好地体现了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观,因此,新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大大改善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有力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新准则中,只有当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收益并表现为企业净资产增加时,才能将该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与此同时,为了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以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由于公允价值并没有带来现金流入和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只有当处置该投资时,才能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新准则在“投资收益”科目的设置上,一方面以服务投资者决策为出发点,稳健地看待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把上市公司的动态利润变动加以反映,体现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这一理念。
二是投资收益确认、计量方面的变化。新准则体系中有关投资收益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1:具确认和计量》等,据此投资收益可以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收益的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创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旧准则中,控制这种情况是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成本法核算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股份比例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另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者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比例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除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外,还需要将原来因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核算。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计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高,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降低,则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旧准则中当金融资产的价值升高时,由于谨慎性原则不对资产进行处理;当金融资产的价值降低时,要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虽然新旧准则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所计人的科目不同,但两个科目中的金额都只有在处置该资产时才能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同时将“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与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企业应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计人“投资收益”。处置该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由此可见,持有期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没有计入投资收益,只有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才会形成真正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并没有改变投资收益数额。
三是投资收益报告方面的变化。投资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在旧准则中,投资收益被排除在营业利润之外,和营业外收支一起构成利润总额。相关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一主营业务成本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一营业费用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投资收益被包含在营业利润中。相关公式如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可见,投资收益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发
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营业利润之外变化为现在的营业利润以内。
第三,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收益的认识。
一是正确划分属于利得或收入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可以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一般来说,持有收益属于收入范畴,处置收益属于利得范畴。在持有收益中还要区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金融资产持有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所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可持续投资收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越高,说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企业越具有投资价值。金融资产的持有收益是由于股价的上升使得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随之变动而所获得的虚拟收益,在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是计人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科目,一方面反映了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现时价值;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收益并未实现,因而没有将其计人投资收益。处置收益是将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出售而获得的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这种投资收益是一次性的、不可持续的,应放在利得范畴中。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属于收入,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持续性的,因而也是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属于利得范畴,对企业的发展没有持续性影响,是暂时的,一次性的,因而不能作为评判企业长期发展趋势的指标。
基于总绝对偏差法和市盈率法,采用2009—2011年浙江省156家创投机构(包括基金公司)所投的605个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对投资风险状况及其行业差异进行实证量化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呈现出明显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及行业差异,传播与文化娱乐等是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行业,医药保健、通讯设备业等是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行业,而新材料工业则是一个非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
关键词:
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风险水平;行业差异;总绝对偏差法
作为一种集资本、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于一体的非传统融资方式,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目前已成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一种新型投资模式,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风险和收益的大小是风险投资家对知识产权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时要考虑的首要因素[1]。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的风险与收益状况究竟如何?是否具有明显的行业差异?哪些行业是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这些都是风险投资家最为关注的问题。目前,有关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研究涉及到多个方面,如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形成的相互作用与影响[2-4],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的商业化[5-6],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契约和风险管理[7-8],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环境等[9-10];但对于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风险水平量化的实证研究还比较缺乏。在投资决策理论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多种用于评价投资风险的定量分析方法,如用AHP法和模糊数学分析法来评价投资风险[11],或用VaR、CvaR法来度量和管理损失,但这些方法只能用于评价或度量风险或损失的大小,不能很好地基于所投项目的投资收益来对风险进行定量的分析和比较[12-13]。因而,很多学者使用方差、标准差、半方差等偏离期望值的各种变形形式来度量风险,但用方差方法不能准确地度量真实风险的大小[14];使用半方差法进行风险度量时,需要首先设定目标收益率,这种设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15];绝对偏差法,由于用投资收益率的一阶绝对中心矩来代替二阶中心矩,发散的可能性比较低。因而从理论上说,风险的绝对偏差度量要优于方差度量[16]。对于绝对偏差方法的应用研究,国内学者西爱琴、武敏婷等[17-18]都作了尝试,并通过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投资决策等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来度量投资风险,选择“绝对偏差方法”是比较合适的。本文尝试基于浙江省156家创投机构在2009—2011年投资的605个知识产权项目的一手数据资料,采用绝对偏差法和市盈率法对所调查投资项目(企业)的行业分布、各年投资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全面了解和比较创投机构所投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和收益状况,为创投机构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1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风险水平的量化方法
1.1总绝对偏差法样本值与均值之差即绝对偏差,总绝对偏差就是各样本值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之和,它可以较充分地反映样本的离散程度,因此可用作衡量风险水平的有效指标[19]。
1.2数据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数据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首先,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每年的投资收益率Ctj;接着,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珔Cj(项目各年投资收益率的平均值);然后,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收益偏差系数Ctj-珔Cj;再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总绝对偏差Vtj=∑nj=1|Ctj-珔Cj|的计算;最后,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平均绝对偏差MAD=Vtj/n,其中Vtj系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总绝对偏差,n为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总数。
1.2.1年投资收益率计算方法。投资收益率是指税后的投资收益与原始投资额的比值。由于这些在2009—2010年间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在2013年调查期间基本都未退出,因此,本文采用市盈率法来计算被投项目的估值,在此基础上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收益,最终计算出年度投资收益率。市盈率法是指用行业平均市盈率对企业价值进行估计,按此估价法,企业的价值得自于可比较资产或企业的定价;假定同一个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可用作被估价企业的“可比较企业”,且平均市盈率所反映的企业绩效是合理而正确的;市盈率法通常被用于对未上市企业的估价。
1.2.2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每年投资收益率具体计算过程(1)年度投资收益率=年度投资收益/原始投资额;(2)年度投资收益的计算如果是投资第一年:年度投资收益=第1年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原始投资额;从第2年开始:风投年度投资收益=当年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上年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3)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被投项目的总估值×创投机构年末持股百分比;(4)被投项目的总估值=被投项目(企业)年净利润×w×三年内最低市盈率,w为市盈率修正系数。由于上市公司有流动溢价,未上市被投项目(企业)的估值也要在已上市同类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基础上打个折扣。由于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项目还没有上市,因此其估值(市盈率)应低于上述熊市的估值(市盈率),即风投价格、股市的熊市价格、牛市价格的顺序应该是牛市价>熊市价>风投价。(5)市盈率=每股股价/每股盈利。市盈率是投资者投资估值的重要参考指标,通常指在一个考察期(一般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行业市盈率是一个行业上市公司总市值占该行业上市公司净利润总和的比率。(6)确定市盈率修正系数。经调查从事风投的投资专家,普遍认可把最近3年(2010—2012年)的最低市盈率作为熊市的市盈率,把同行业的熊市市盈率的50%作为创投项目的合理估值的市盈率。因此,在这里w为市盈率修正系数,表示打折的比率,取0.5为宜。(7)被投项目(企业)年净利润:指经审计的被投项目(企业)年净利润,由审计报表提供。通过上述方法可计算得出创投机构所投项目每年的投资收益率,并将每个行业内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求平均,可得到19个行业2010—2012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2数据来源
本文风险量化数据来源于笔者2013年1—9月对浙江省创投机构比较聚集的杭州、宁波、湖州、绍兴、嘉兴、衢州等6个市的创投机构的调查。在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邮件以及省行业协会年会上的现场统计调查等多渠道数据的采集,获得了有关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已投项目(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具体的投资时间、投资额、年净利润、被投项目年末总股数、年末创投机构持股数、每股收益等一手数据资料。笔者一共调查了201家创投机构(包括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实际获得了156家创投机构在2009—2011年投资的605个项目(企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有效率77.6%。2009—2011年浙江省创投机构投资的知识产权项目(企业)分布在26个行业中,除其他行业外,传统制造业、IT服务业、新能源高节能技术、新材料工业和传播与文化娱乐的投资项目数排前5位,而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房地产业、半导体、核技术、社会服务等行业排倒数1~7位。为了便于统计和分析,笔者将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房地产业、半导体、核技术、社会服务等投资比例很小的行业统一纳入其他行业,将所调查的浙江省创投机构投资的605个知识产权项目分布在19个行业之中(见表1)。
3结果及分析
通过将实地调查获得的数据按照上述方法和步骤进行计算,得到浙江省156家创投机构投资的605个知识产权项目所处行业2010—2012年的风险水平量化数据(用收益的平均绝对偏差衡量行业风险),相关结果如表1所示。
3.1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总体风险水平从表1给出的2010—2012年收益的平均绝对偏差情况来看,总体风险最大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业,接着是金融服务业,但同时3年的平均收益它们也排在前二位。其次,风险较大的是新材料工业以及消费产品和服务业,消费产品和服务业的收益排在第三位,因此,传播与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业、消费产品和服务业是比较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行业,但新材料工业的3年平均收益在19个行业中排在倒数第一位(主要是2011—2012年投资收益率均不理想),属比较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风险最低的是医药保健行业,比较低的是软件产业、通讯设备、环保工程,风险居中的行业中风险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农林牧副渔、采掘业、科技服务、计算机硬件、新能源高节能技术、IT服务业、光电与光电一体化、其他行业、传统制造业、网络产业、生物科技等。由图1可见,2010年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总风险水平最低,低于3年平均水平;而2011和2012年的总风险水平均高于3年平均水平,且2011年的总风险水平略高于2012年。相应地2010年的各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也是最低,低于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2011年各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与2012年持平,均高于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符合收益和风险的基本关系,即“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3.2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行业风险水平(1)2010年行业风险水平。表1的数据显示,2010年浙江省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中风险最大的是金融服务业,其次是新材料工业和采掘业;风险最小的是环保工程,比较小的是医药保健、通讯设备、网络产业、软件产业以及传统制造业等。在投资收益率方面,金融服务行业投资收益率达21%,领先于其他行业;新材料工业和采掘业收益率为12%,并列第二,这三个行业在该年中是较典型的高风险带来高收益的行业。总的来说,该年中各行业的风险与收益情况符合收益和风险的基本关系,即所谓“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2)2011年行业风险水平。2011年由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农林牧副渔、传播与文化娱乐、消费产品与服务成为行业新宠。如2011年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并在“十二五”规划中补充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内容,倡导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这些政策导向的作用可以在2011年的投资收益率中体现,该年行业投资收益率排在前四位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业、消费产品与服务、农林牧副渔。同时,该年所投行业中,风险最大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业,接着是金融服务业和新材料工业,其次是消费产品与服务、农林牧副渔。相对来讲,医药保健、通讯设备、软件产业以及环保工程行业风险较小。总的看来,该年传播与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以及消费产品和服务业、农林牧副渔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除了新材料工业外的其余行业风险水平与收益水平基本相一致,都处于中间状态;而新材料工业属于高风险、亏损行业,说明高风险不一定带来高收益,有时带来的可能是损失。(3)2012年各行业的风险状况。2012年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中风险最大的是金融服务业和传播与文化娱乐业,其次是新材料工业以及消费产品和服务业。风险相对较小的有生物科技、医药保健、环保工程等行业。该年中投资收益率最高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业为33%,接下来是金融服务业为32%,消费产品和服务业16%,科技服务14%。调查数据显示,除了新材料工业外,风险高的行业,其预期收益率也高,风险低的行业,其预期收益率也低;对于风险喜好者而言,可能会选择风险高、预期收益率也高的行业去投资;而风险低的项目,往往被风险厌恶者所喜爱,其得到的报酬相应也比较低。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风险高、收益低的行业可能是所有投资者都要警惕和规避的行业,投资者应该根据风险和收益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以更好地规避风险。
4结论
关键词:净收益 运营收益 战略收益 信息技术 企业
一、 引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许多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信息技术(IT)投资逐渐成为企业投资预算体系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企业高层管理者期望IT投资能为企业带来最大的收益。IT投资作为企业的长期投资项目,高层管理者还期望IT投资能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持续的利润流。为了验证IT投资的合理性和对企业成长的贡献,必须对IT投资的净收益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分析。然而,IT投资的净收益很难用货币量化,不仅因为它带来的收益是无形的(例如,改善客户服务),还因为很难将其从企业全部投资收益中剥离出来。此外,许多研究者认为,IT投资对组织的影响作用会出现延迟效应,一般在IT项目成功实施三到五年之后,才会观察到该项IT投资对企业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
现有文献关于IT投资收益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信息技术投资的预期结果,但现有文献并没有提出我国企业IT投资收益的通用分析框架。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整合这些分析方法,该方法既能对IT投资收益进行事前评估,还能用于事后测量。IT投资对企业影响往往都是战略收益大于财务意义、无形收益多于有形收益,因此作出精确的财务分析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往往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二、文献回顾
在现有文献中,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IT投资的净收益进行分析。其中存在两种比较主流的观点。一是遵从IT黑箱观点的假设,对IT投资的结果进行测量(例如,测量IT投资带来的组织绩效或经济表现);另一种是认同价值链的观点,基于信息技术影响企业价值链的过程收益来分析。
(一)IT投资收益的三维分析框架
Mirani和Lederer(1998)提出IT投资收益的分析框架由三个维度组成:战略收益、信息收益和事务收益。“战略收益”维度反映了IT投资的业务价值,如降低成本,提高销售额,战略匹配以及提高投资回报率等,因此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子维度:竞争优势、匹配以及客户关系收益。“信息收益”维度聚焦于观察IT投资是否能够促进企业更加有效地对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包括信息获取、信息质量和信息灵活性三个子维度。“事务收益”维度侧重于观察IT投资对企业效率的影响,因此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沟通效率、系统研发效率和业务效率三个子维度。
(二)IS平衡记分卡
Kaplan和Norton(1996)提出的“平衡记分卡”(BSC)方法从企业财务、客户、内部流程以及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对IT投资收益进行测量。Martinsons 等(1999)对BSC方法进行改进后引用到信息系统领域,提出一种IS平衡记分卡的净收益测量方法,从四个维度去测量:业务价值(business-value)测量维度、用户导向(user-orientation)测量维度、内部流程(internal-process)维度和未来准备度(future-readiness)维度。
(三)D&M模型
DeLone和McLean模型(1992)的核心构念是“影响(impact)”,是从“个人影响(individual impacts)”和组织影响(organizational impacts)这两个方面来测量IT投资对组织和个人的影响结果。DeLone和McLean改进模型(2003)的核心构念是“净收益(net benefits)”。这篇文章还指出用“影响”这一构念存在不足是因为“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容易造成混淆。相反,使用“净收益”这一构念可以准确地界定IT投资对企业绩效正向和负向影响的总和,因而能够平衡IT投资对企业各个层面正向和负向的多重影响。“净收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益在于:IT投资带来的收益是多方面的,不可能总是带来正向的收益,也有可能带来负向的收益,而且最终的收益总和,即净收益(consequences)可能是正的,也有可能是负的。此外,DeLone和McLean(2003)还指出,净收益仅是对影响结果进行测量,必须进一步分析系统质量、信息质量和服务质量,才能准确地理解IT投资对企业的影响过程。由此可见,“净收益”这一构念可以准确地表征企业IT投资的真正受益,并且需要从三个方面去观察:谁来评价、如何评价以及评价什么。
(四)其他分析视角
Smithson和Hirschheim(1998)提出从有用性和价值两个视角分析IT投资收益的维度:效率(efficiency)、有效性(effectiveness)和理解(understanding)。还有研究者聚焦于从个人层面分析。如,Torkzadeh 和Doll(1999)验证了IT对个人影响的四个维度:任务生产率,即IT投资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程度;任务创新,即IT投资帮助员工在工作中尝试或者产生创新性想法的程度;客户满意度,即 IT投资帮助员工为企业内外部客户创造价值的程度;管理控制,即IT投资帮助企业调节工作流程和工作绩效的程度。还有研究者建议从财务方面、客户方面、内部流程以及学习和增长方面对IT投资的净收益进行测量。
综上所述,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对IT投资净收益进行分析,并提出不同的测量维度,但是 缺乏具有整合性和通用性的分析框架,而且各种研究观点之间也存在矛盾甚至冲突 的地方,更没有针对中国企业的特 定研究。
一、具体简化处理方法
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来自上年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平衡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
二、案例
A企业2002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1.2002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0万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0万元(300×6÷12),可见,此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万元(200-150)×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0×10%-5)。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2.2001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0万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万元[(400-360)×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0万元(360×10%+4)。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6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
贷:投资收益 400 000
3.2002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350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0×10%)。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 000
贷:投资收益 350 000
4.2003年C 公司亏损50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0万元。
: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可见,此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万元[(50+50)×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5万元(50×10%-10)。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50 000
投资收益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5.2004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0万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0-30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5-4+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0×10%+11)。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10 000
贷:投资收益 460 000
下面,以A企业2001年和2005年经济业务为例,运用准则中的公式如下:
⑴ 2001年属于“投资年度”,应先确认投资收益,再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10%×6÷12=15万元,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200×10%-15=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贷:长期股公投资 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⑵ 2005年属于“以后年度”,应先确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200+360+350+50+350)-(150+400+350-50+500)]×10%-(5-4+10)= -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5-4+10),故初始投资成本只能转回11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50×10%+11=4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10 000
不利之处。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克服了原有缺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平时编制时只提供其本身的财务信息,不反映对子公司的投资状况,导致信息使用者平时不能及时了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信息,进而不能及时获得母公司的全面信息,只有到半年末或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能全面知晓母子公司信息,这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及时判断和决策。
核算方法的变化及财务影响
(一)核算方法的变化
与新准则相比,《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分得股利和减值处理两个环节上:一是分得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后,全部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二是增加了减值迹象的具体规定,统一了减值处理标准。例: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1000万元向P公司投资获得5%的股份。P公司2009~201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30万元、3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P公司2009~2013年分别发放现金股利280万元、260万元、15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2013年末将该项投资以1300万元全部出售。P公司2009年1月1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为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假设M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享有的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相等。
1.按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4万元(14-0)。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冲减投资成本-8.5万元[(280+260-430)×5%-14],应确认投资收益21.5万元(13+8.5)。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冲减投资成本-10.5万元[(280+260+150-430-360)×5%-(14-8.5)][将已冲减成本5.5万元(14-8.5)全部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7.5+5.5)。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冲减投资成本-3万元[(280+260+150+160-430-360-12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8-0)。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冲减投资成本-5万元[(280+260+150+160+200-430-360-120-24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10-0)。
2.按《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确认投资收益14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86万元[(20000-28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万元(1000-986)。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94.5万元[(20000-280+430-2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确认投资收益7.5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3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240-20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综合以上分析,该项投资持有期间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收益总额分别为52.5万元(21.5+13+8+10)和38.5万元(14-14+13+7.5+8+10)。两者不等,哪种方法更合理呢?M公司投资后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总额为57.5万元[(430+360+120+240)×5%],而其分得的股利总额为52.5万元[(280+260+150+160+200)×5%],因52.5万元<57.5万元,所以分得的52.5万元应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可见,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合理。
(二)财务影响
1.有利之处。采用《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不再需要不断地计算冲减与转回的投资成本数额,不再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投资收益,而是将分得股利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这种方法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便于掌握,便于运用。
2.不利之处。《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其不利之处,具体如下:一是在取消成本计算调整的同时又增加了减值判断的相关计算。尽管不再需要计算调整投资成本,但需要在分得股利后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随着盈利、分配的不断进行,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不断变化,投资企业需要不断计算其享有份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还要计提减值准备,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该项计算也比较繁琐。
二是投资企业可能会低估资产少计收益。如果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来自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规定投资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这和新准则方法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与新准则方法不同的是,即使以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能再回升,因为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由于新准则方法下转回的成本计入了投资收益,而《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不允许转回减值准备,使得在投资持有期间,《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比新准则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这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
政策建议
1.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为解决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缺乏对子公司投资信息的问题,可让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时披露对子公司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母公司享有的份额等。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数轴图式法
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中,由于投资单位需要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个时间点上对应冲减或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认和应享有的投资收益的确认等问题,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比较复杂,这也使刚接触投资内容的学生感觉晦涩难懂,课堂教学难度很大,如何让学生比较轻松地掌握这一方法,并能熟练地运用,笔者从多年教学实践出发,总结了以下课堂教学的方法以供同行参考。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投资企业若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不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会计上宜采用成本法来核算。掌握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因长期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影响程度,可以从持股比例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的角度入手。笔者采用数轴图示法予以分析讲解。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将数轴划分为四个点:0,20%,50%,100%,见图1。
注:图中A所涵盖的区间是(0,20%),表示的是“不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情况;图中B所涵盖的区间是[25%,50%),表示的是“重大影响”的情况;图中C所涵盖的区间是50%,表示的是“共同控制”的情况;图中D所涵盖的区间是(50% ,100%]:表示的是“控制”的情况。
图式中所标明的A和D两个区间,就是成本法核算的适应范围,也可以理解为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极;而B和C两个区间,则是权益法核算的适应范围。图式法的运用,解决了文字上的非直观性,同时加强了学生的理解和记忆。
二、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于此规定的讲解,笔者建议由简单到复杂分基本操作和特殊处理两个步骤
来进行,在运用传统的案例分析基础上,辅以时间数轴图示。一方面,将案例中纷繁的时间和数据清晰地表达在时间数轴上,另一方面,通过时间数轴具体确定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时间。
(一)基本操作:
[例1]:2007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2007年5月3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 000元,2008年4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2008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
按题目中的已知条件画出时间数轴,在数轴的下方标明的时间点上同时标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总金额,在数轴上方标明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如下图所示:
首先,通过时间数轴图示法解决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时间。
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以上为例,投资企业账务处理时间则为2007年5月3日和2008年4月1日两个时间点,而“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如2007年年末和2008年年末,投资企业均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确定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时间后,具体会计核算再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典型情况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算。仍沿用例1,图2所示的2007年5月3日这一时间点,称为“投资当年”分派现金股利的时间点,而2008年4月1日这一时间点,则称为“投资以后年度”分派现金股利”的时间点。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投资当年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由于投资当年的分红额是来自被投资方上一年度的盈余,而此盈余投资方并没有参与创造,因此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返还处理,不确认投资收益。
应收股利的金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则,2007年5月3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0 000(1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000
2.投资以后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准则规定,投资以后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金额的确定与投资当年的计算无区别。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被投资单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以上公式,2008年4月1日A公司会计处理的计算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300 000=40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200 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 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00 000-200 000)×10%-10 000=10 000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3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 000
投资收益 20 000
以上基本操作的内容和步骤使学生对成本法的核算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成本法下账务处理的时间、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这两个时间点的划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投资收益的确定及账务处理的差别。
掌握这一基本操作之后,再在此基础上进入特殊处理阶段。
(二)特殊处理
1. 投资当年的特殊情况
[例2] 2007年3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2007年12月31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现金股利4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450 000元。
仍然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按题目中的内容画出时间数轴,如下图所示:
分析:与基本操作里的“投资当年”情况有所区别的是:投资企业于2007年3月份投资, 2007年12月31日为现金股利宣告分派日,此时分得的股利既有投资前产生的,又有投资后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计算公式:
(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
净损益×投资企业持投比例×[投资当年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若公式(2)计算结果大于零,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若公式(2)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50 000×10%×10÷12=37 50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400 000×10%-37 500=2 500>0,则: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 500
投资收益 37 500
承上例,若被投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则: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50 000×10%×10÷12=37 50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 000×10%-37 500=
-7 500
借:应收股利30 000
贷:投资收益30 000
2. 投资以后年度的特殊情况
[例3]:2007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2007年5月3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2008年5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0 000元。
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按题目中的内容画出时间数轴,如下图所示:
分析:2007年5月3日分派现金股利100 000元,属于“投资当年分配以前年度的股利”, 对此这里不再作分析,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000
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配现金股利”,按公式计算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360 000=46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 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 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60 000-400 000)×10%-10 000
=-4 000
与基本操作里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以下简称“累积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以下简称“累积净利”),但计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出现负数。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再冲减投资成本,而是本着稳健性原则,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的金额应当以当初冲减的金额为上限,即2007年5月3日冲减的1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36 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 4 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40 000
承[例3],若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00 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300 000=40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 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 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00 000-400 000)×10%-10 000
=-10 000
这种情况的特点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计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出现负数,对此,仍然采用与上述原则相同的处理,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的金额应当以当初冲减的金额为上限:
借:应收股利30 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10 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 40 000
承[例3],若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200 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200 000=30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 000
这种情况下:累积股利
借:应收股利20 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 10 000(前已冲减的成本)
贷:投资收益 30 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要点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可以概括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投资当年的会计核算要点是:投资当年分以前年度的股利,冲减投资成本;投资当年分当年的股利,运用公式时先确定投资收益,再确定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投资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要点是:投资以后年度分派现金股利应根据累积股利与累积净利润的差额情形进行区别对待:
一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0的情况:按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金额计算“应收股利”科目,应冲减投资成本出现正数,将应收股利和应冲减成本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应冲减投资成本出负数,应恢复“长期股权投资”,但恢复金额以不超过当初冲减的金额为限。
二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
与“投资当年”会计核算相比,“投资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不一样,且在确认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的顺序上也不一样,“投资当年”先确认投资收益再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投资以后年度”是在确认了累积股利和累积净利的差额后,先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葛家澍,杜兴强.中级财务会计学(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一)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模式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内并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当出现公允价值变动时,仍要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特别是在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更类似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内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处置期间的投资收益。 [例1]2006年1月1日公司购入A债券14.9万元,2006年6月7日A债券的市场价为14万元,公司于2006年7月23日出售所持有的A债券售价为15万元。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从购入到处置的会计处理为:
(1)1月1日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49000
贷:银行存款 149000
(2)6月30日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00
(3)7月23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9000
投资收益 10000
同时,冲销此前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9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二)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会计处理模式 对于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的其他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处置该项资产时,同时处理该项资产的有关备抵或附加账户的余额。
[例2]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四年期、票面年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92.77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07年12月31 ,该债券市场价值为951.41万元。2008年1月2日出售该项债券,取得890万元存入银行。则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从取得到出售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1)2007年1月2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应收利息(1000万元×4%) 400000
贷:银行存款 101277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72300
(2)2007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应收利息 400000
(3)2007年12月31日
首先,计算本年度的利息为40万元(1000×4%),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8.64万元(972.77×5%),“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为8.64万元(48.64-40)。
借:应收利息 4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6400
贷:投资收益 486400
其次,计算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债券的账面价值为981,41万元(1000-27.23+8.64),该债券市场价值为951.41万元,因此,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3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4)2008年1月2日
借:银行存款 89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5900
投资收益 6141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二、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模式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分析对于交易I生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笔者认为该科目本质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的备抵科目,如果将现行处置时的会计分录(见例1)进行调整,将得出更为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对从取得日到处置日确认的并未真正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予以注销,即作与确认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本例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在借方,所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
其次,由于经过以上处理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已经为零,此时只需结平“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账户余额,差额记入投资收益即可。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49000
投资收益 1000
从以上会计处理可以看出,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到出售期间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动,其最终实现的投资收益总是会计分录中的金额“投资收益1000”,即可以从会计分录中直接看到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真正投资收益。其他资产处置时其减值准备(备抵科目余额)的会计处理也可以参照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收益的分析 对于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收益,例2依据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计算得出的金额并不准确。从例2的分析可知,截至2008年1月2日,“持有至到期投资”所有明细科目的余额为981.41万元,而出售该项债券时得到的银行存款为890万元,结合前后分析不难得出最终该项债券实现的投资收益应为-91.41万元(890-981.41)。即处置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真正“投资收益”不应是-61.41万元。
三、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一)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论分析 对于资产的减值准备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只是一种“可能”而已,并没有真正“实现”(如果有确凿迹象表明其实现,相对应地就不能是“减值准备”或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应一次性地确认到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其他有关损益科目),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只是合理的估计,只有在处置某项资产时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获利或亏损,即对此前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否定。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处置资产时可以先处理原来所有合理估计的有关内容,然后再按正常转让资产进行。例2中2008年1月2日的会计处理为:
第一,核销处置前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所有“准备”。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第二,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89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5900
投资收益 9141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在处置任何资产时,都可按照以上处理程序进行。首先,核销该项资产自取得到处置时“××准备”等科目的余额。其次,结平该项资产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即借记“××减值准备”(结平账面余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结平账面余额);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实际金额),除“××准备”外的备抵科目(结平账面余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差额,也可以在贷方);贷记“××资产”(成本)。按照以上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后,即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形成了统一。
(二)资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应用单位处置所有资产时,都可按以上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含债务重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例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销货款20万元,现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以现金16万元进行债务重组。已知甲公司为该项债权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
(1)首先核销在此之前所提的“坏账准备”。即做一笔与计提坏账准备时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5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2)债务重组时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16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益 4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可以看出,上例若按目前会计准则处理,则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160000
坏账准备 5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从投资者的角度上看,存在按债券面值购入、溢价购人和折价购入三种情况。由于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差异导致债券投资者溢价或折价购入,购买价与面值的差异就是一种利息费用。当溢价购买时债券购买价高于面值,投资者将比面值多支付债券溢价部分,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时应考虑这部分在购买时比面值多付出的溢价金额,此时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债券的票面利息一溢价摊销;反之,折价购人时债券购买价低于面值,投资者将比面值少支付债券折价部分,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时则应考虑这部分在购买时比面值少支付的折价金额,此时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债券票面利息+折价摊销。从上述债券溢折价购买的情况可以发现,债券投资收益的确认都是在票面利息的基础上加或减债券折价与溢价,是对票面利息的调整。因而在债券的会计核算中设置“利息调整”账户进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面值”反映债券的初始购入成本。
与此同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人的债券,按债券还本付息情况,一般分为三类: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分期还本分期付息。不同类型的债券分别采用不同类型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对于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而言,其票面利息必须到期后才能予以归还是一种长期债权,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账户中进行明细核算,而到期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和分次还本付息的票而利息平时能定期获得,其票面利息是一种短期债权,在一级科目“应收利息”中核算。由此可知,持有至到期投资一级账户下设的明细账则是由三个账户组成:“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二、“T”形账户在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运用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投资收益的相关理论,对投资者购买较为普遍的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债券进行溢折价摊销核算中,可以借助“持有至到期投资”的“T”形账户来进行,而不是编制较为抽象的“溢折价摊销计算表”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溢折价摊销并计算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某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债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票面利率为10%,甲公司实际支付106万元。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假设甲公司按年计算利息,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100
――利息调整(溢价)6
贷:银行存款 106
将上述会计分录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T”形账户中: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T”形账户中,可以反映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购买债券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6万元,即公司实际所持有的金融工具投资为106万元(构成长期资产)。
(2)2009年12月31日计算应收利息并确认投资收益。应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额(100万元)×票面利率(10%)=10万,投资收益(实际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其中期初摊余成本为初始购入债券实际支付的金额即106万元;实际利率计算如下:10×(1+r)-1。+10×(1+r)-2+110×(I+r)-3=106(万元)。使用测试法和插值法计算r=7.6889%,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 10(100×10%)
贷:投资收益8.15(106×7.688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溢价摊销)
1.85(10-8.15)
实收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利息 10
由上可知,利息调整=票面利息一投资收益,即溢价购人时的投资收益=票面利息一利息调整(溢价摊销额),表示甲公司收取的利息10万元中有8.15万元为实际购入债券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另外1.85万元为当初债券购买时多支付的溢价摊销额。将溢价摊销额1.85万元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T”形账户中:
“T”形账户余额反映出公司在2009年末溢价摊销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摊余成本为104.15万元,根据该摊余成本可计算出下一年的投资收益,。
(3)2010年12月3 1日计算应收利息和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 10(100×10%)
贷:投资收益8.01(104.15×7.688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摊销(溢价摊销)
1.99(10-8.01)
实收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利息 10
将溢价摊销额1.99万元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T”形账户中: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104.15-1.99=102.16(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计算应收利息和确认投资收益并收取本金。分析: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102.16×7.6889%=7.85(万元),溢价摊销额=10-7.85=2.15(万元);因最后一年需考虑计算结果的尾差,此时可先用倒挤法计算出本年利息调整数(溢价摊销额)=总计溢价摊销额一溢价已摊销额=(106-100)一1.85-1.99=2.16(万元),投资收益=应收利息(10万元)一溢价摊,销(2.16万元)=7.84(万元)。
借:应收利息10(100×1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溢价摊销) 2.16
投资收益 7.84
收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 11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
应收利息 10
将2011年持有至到期投资溢价摊销额和收取的债券本金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T”形账户中,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的余额应为0。
如果投资企业是以低于债券面值的金额折价购入债券,同样可以利用上述开设“T”形账户的方法来核算,此时每年年末投资收益及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符合关系式:投资收益=票面利息(应收利息)+利息调整(折价摊销额),具体例解如下:
[例2]例1资料中若甲公司实际支付96万元取得该债券,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09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100
贷:银行存款 96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 4
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T”形账户
(2)2009年12月31日计算并确认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计算:10×(1+r)-1+10×(1+r)-2+110×(1+r)-3=96(万元),r=11.6638%。
借:应收利息 1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摊销)
1.20(11.2-10)
贷:投资收益11.2(96×11.6638%)
实际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利息 10
将折价摊销额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T”形账户中:
(3)2010年12月31日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 1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摊销)
1.34(11.34-10)
贷:投资收益 11.34[(96+1.20)×11.6638%]实际收取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利息 10将折价摊销额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T”形账户中:
(4)2011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并收回本息
借:应收利息 1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摊销)
1.46(4-1.20-1.34)
贷:投资收益11.46(含尾差)
收取债券本金及当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利息 10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
将折价摊销额及收取的本金过账到持有至到期投资“T”形账户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余额为0:
通常在进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均采用编制债券溢折价摊销计算表的方法来反映各年持有至到期投资溢价和折价摊销额及当年投资收益,相对于开设持有至到期投资“T”形账户过账的方法而言略显抽象,相反,运用“T”形账户过账的方法进行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摊销则更为直观,并且符合会计人员的思维习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 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价值相关性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将其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行为已越来越普遍,由此而产生的有别于企业传统资产的“新型资产”――金融资产已成为企业资产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到底如何呢?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对其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调整来提高公司价值、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呢?本文对金融工具投资收益进行价值相关性实证研究,以期发掘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较高价值的决策依据。
一、研究假设及变量选取
价值相关性研究按照研究对象的报表属性可分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研究、利润表项目研究、现金流量表项目研究以及其他价值相关性研究(EVA,市盈率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是指研究金融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负债、股本规模、资本结构等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或此类项目计算的指标与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性。利润表项目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是指研究会计盈余、剩余收益等利润表上的项目或此类项目计算的指标与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性。现金流量表项目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是指研究经营现金流量等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或此类项目计算的指标与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性。
本文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价值相关性研究与利润表项目的价值相关性研究相结合,作出研究假设:金融业上市公司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可能存在差异,为了排除不同所得税对公司盈余产生的影响,研究选择了能综合反映企业业绩的盈余指标――利润总额作为衡量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对企业盈余所起作用的变量。选用股票价格模型对假设进行检验,选取样本公司在t+1年4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被解释变量。因为每年的1―4月是上市公司公布年报的法定时期,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有理由相信4月底的股价已经吸收了公司的会计数据的信息。控制变量选用上年利润总额、净资产倍率、总资产对数分别用来控制时间序列性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控制企业风险和成长性的潜在影响、控制企业规模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建立模型
基于Ohlso(1995),Barth&Landsman(1995),Aboody,et al(1999)的相关研究,本文拟采用以下模型来检验金融业上市公司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
Pt,i=β0+β1INCOMEt,i+β2IVt,i+β3RATEt,i+β4NIt,i+β5EPSt,i
+ξt,i
其中:
Pt,i为样本公司在t+1年4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每股市场价格;
INCOMEt,i代表样本公司在t年度末的金融工具投资收益总额;
IVt,i代表样本公司在t年度末投资的金融资产总额;
RATEt,i代表样本公司在t年度末的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率;
NIt,i为样本公司t年度的每股扣除了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之后的税前利润;
EPSt,i为i公司t年度的每股净利润;
ξt,i为误差项;
β0为截距项,β1、β2、β3为自变量的系数。
三、样本的选取
本文采用SPSS 17.0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由于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投资的金融资产种类和规模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和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也可能会因此而产生较大差异,因此我们选取2007―2009年作为研究区间,以沪深两市A股金融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尽量消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根据以下标准对原始样本进行筛选:(1)剔除截至2009年12月30日在沪深两市已经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公司。(2)剔除没有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资产数额为0的公司。(3)剔除ST类和PT类上市公司,这些公司或处于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或者已连续亏损两年以上,若将其纳入研究样本将影响研究结论。(4)剔除数据缺损的样本。经过筛选,最终选取了24家金融业上市公司,其中沪市17家,深市7家。
除特殊说明外,本研究的有关数据信息直接取自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凤凰财经网。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根据研究模型涉及主要变量所计算的样本的描述性统计量见表1:
从Panel A可见,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与金融资产投资规模均呈上升趋势,这说明金融业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投资的重视程度在逐步上升,也佐证了金融资产的投资有助于增加企业财富、提高企业价值。从标准差角度来看,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的标准差分别从2007年的65 192.14百万元和1 928 280.00百万元上升到2009年的70 952.42百万元和2 674 950.00百万元,说明金融业上市公司各公司对金融资产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区别,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但与利润总额标准差比起来,其两极分化程度没有那么大,利润总额的标准差从2007年的33 017.15百万元上升到2009年的45 649.56百万元,上涨了35.17%。
从PanelB可见,投资收益与金融资产的比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2007年的36.65%下降到2008年的23.20%,再下降到2009年的14.34%,投资与利润总额的比例也呈现震荡下降的趋势,从2007年的159.81%先上升到2008年的232.09%,又下降到2009年的134.08%。这与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风暴有很大关联,也证实了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较大,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投资时应进行理性的分析与决策。
PanelC给出了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和利润总额基于平均值的增长率,可以发现金融资产的增长率明显提高,从2008年的10.25%提高到了2009年的69.29%,翻了6.76倍。这与金融业对金融资产投资的高度重视息息相关,与金融业自身的行业特点也分不开。而投资收益增长率和利润总额增长率却是先下降后提高,这可能与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09年的经济复苏有关。
(二)相关分析
变量间的相关关系需要使用相关系数进行测量,不同的相关系数适应不同类型的变量,如柯达(Kehdall t)相关系数是用非参数方法度量定序变量间的线性相关性,斯皮尔曼(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用来度量定序变量间的先行相关性,而皮尔森(Pearson)简单相关系数用来度量定距变量间的线性相关性。由于本文的变量大部分为定距变量,并且相关分析仅是初步判断变量间的关系,因而本文不严格区分变量性质,仅使用皮尔森(Pearson)简单相关系数进行初步判断,变量间的相关关系见表2。
由表2可见,在0.01的显著性水平(双侧)下,金融业样本公司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收益均和利润总额显著正相关,但投资收益率却和利润总额呈负相关;金融资产和投资收益均和股票价格呈负相关,投资收益率和股票价格正相关。
尽管相关性分析显示了金融业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与公司盈利能力存在若干显著相关关系,但是由于没有控制其他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还不能就此做出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会影响公司价值的判断,只有在运用多元回归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加以控制,进行进一步的检验,才能得到可靠的结果。
(三)回归分析
我们依次将模型中的税前每股净利、每股净利润、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和投资收益率等变量放入回归方程,可得金融业样本公司的回归结果见表3、表4。
通过回归分析,发现金融业样本公司投资收益、金融资产以及投资收益率等变量对股价的解释力不是很强,调整后的R2只有0.579,解释比率只有57.9%。这是因为股价除了受上述变量的影响,还会受到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由于金融业样本公司选择的是2007、2008、2009三年的样本数据进行的测试,而金融市场的外界环境在这三年本身存在着较大的波动性,2007年的股市属于明显的牛市,年底上证指数(收盘价)高达5 261.81、成交量771 870手、成交额13 368 039万元,深证成份股指数达17 700.62、成交量5 951 376手、成交额1 638 318万元;而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股市行情明显下落,年底上证指数跌落到1 820.81、成交量下降至503 961手、成交额降低至3 352 616万元,深证成份股指数只有6 485.51、成交量为7 277 832手、成交额仅为596 889万元;得益于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控,以及行业的不断努力,积极开拓新途径、寻求新的发展思路,2009年股市有一定的回升,年底上证指数回升至3 277.14、成交量达到1 165 204手、成交额为13 897 736万元,年底深证成份股指数达13 699.97、成交量为7 328 752手、成交额也上升至1 420 624万元。由此可推定,外部环境的显著变化是导致变量指标对股价的解释力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
进一步对变量指标进行检验,系数估计的结果显示,金融资产具有最佳的解释力,Beta系数达-0.825,表明金融业样本公司投资金融资产的规模越大,股票价格越低。其次是投资收益指标,Beta系数为0.562,表明金融业样本公司投资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越大,股票价格越高。这是由于金融资产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高风险必然给公司带来负面的影响,金融资产越多,股票价格越低,符合常理。当然高风险可能会带来高的投资回报率,当公司投资的金融资产取得了相应的收益时,公司价值必然随之提升,股票价格也必然上涨。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出结论:金融业上市公司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但相关性较低。通过相关和回归分析发现,金融业样本公司金融资产总额和金融工具投资收益总额与公司股票价格无论是在0.01水平(双侧)上,还是在0.05水平(双侧)上相关系数分别只有-0.173和-0.151,Pearson相关性分别为-0.464和-0.429。这表明,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与股票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负相关性。即,金融业上市公司投资金融资产越多、金融工具投资收益越高,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更低,当然,这只有60%左右的解释力(R2=0.609,调整后的R2=0.579)。而导致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对股价的解释力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可能是研究区间金融市场外部环境的显著变化。金融市场经历了2007年的牛市、2008年的熊市,以及2009年的市场回暖三个迥然不同的阶段,这必然会影响金融业样本公司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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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军.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研究述评[J].财会月刊,2010(9):72-74.
[论文摘要]由于中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现漏洞,造成税款流失。因此,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应注重加强被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加强税法宣传,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简单说来,在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为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该项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账面金额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中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完全同于会计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不同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上,笔者分别针对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不同账务处理方法,就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进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时确定投资收益的,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但在处置投资时,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会计上可以相应增减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而按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课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价为每股8元,支付相关费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银行。该项投资成本为10万元,企业曾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假设a企业该年度收回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出售股票净收人为:8xl0000—500=79500元,a企业应于处置时作:
借:银行存款79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
投资收益15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可见,会计上可确认投资损失15500元,大于a企业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10000元,因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这就造成企业账面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税前调整。
2.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的分配额,企业分回的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资于b企业,占b企业15%的股份,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2003年3月,b企业宣告发放2003年股利,a公司应分得15万元。因该项股利是从a公司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分得,会计处理中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中a企业并未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视为投资收益。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则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如果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则需要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对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不仅要重视投资收益科目,对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及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都要进行相应的综合检查,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准确的计算与核实。
(二)在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更是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1.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企业应于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将来收到分回的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这就使得投资方账面体现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于一中外合资企业b(所得税税率为30%),占该企业40%的股份,2003年该合资企业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a公司应于2003年末根据b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损益调整)280万
贷:投资收益—圾权投资收益280万
因b企业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款应于以后实际宣告发放股利的年度缴纳。
2004年b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a公司应作:
借:应收股利28o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280万此时企业账面虽不体现投资收益,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所得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0,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210万元,则a公司只需就21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210万,(1—30%)]x(33%一300%)=9万元。
但假如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350万元(其中包含b企业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a公司则需就35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350万/(1-30%)]x(33%一30%)=15万元。这种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小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
这种差异有可能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逐步转回,也有可能随着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造成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的减少而无法收回。所以,在检查按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的企业时,更不能仅仅检查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必须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利润作为依据,还原为税前收益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上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允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允许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这些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需要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上述差异,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并不仅仅是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然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核算易产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往往分属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彼此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投资方企业不能及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和亏损确认所得和结转弥补。
2.被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及时。对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是否按时作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时,投资方企业才能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受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不能并入到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监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税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因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是否已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已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对被投资企业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应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监督管理,从而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会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疏于管理,不严格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和章程及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造成企业所得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三、加强投资收益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对投资收益,特别是“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1.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必要的税收信息沟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
2.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监督投资企业按期将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杜邦分析法;非寿险业;经营绩效评价;股东回报率
杜邦分析法是一种通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经典方法。随着财务分析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被越来越多的财务分析者所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较有影响的综合财务分析方法。保险业也在试图将杜邦分析体系应用于保险公司财务分析的实务之中,但由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与其它公司相比存在很大区别,杜邦分析体系必须经过修正才能适用于非寿险业,因而,在保险业实务中还未能很广泛地运用杜邦分析体系进行分析决策。本文探讨如何结合非寿险业特点改进杜邦分析体系,并利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对我国非寿险的绩效予以分析评价,以期使其在非寿险公司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一、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改进
(一)传统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杜邦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并通过几种主要的财务比率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的经营业绩。传统的杜邦分析体系将企业股本回报率(ROE)指标分解为三部分:
(二)Smith对杜邦分析体系的改进
1999年,美国学者BarryD.Smith提出对杜邦分析体系进行修改,以使其应用于财产保险业。Smith对传统的ROE指标进行调整,并给每个比率重新定义,推导过程如下①:
从公式(4)开始,将指标含义转为保险业特有称谓:
公式(7)中承保净利率是承保净利润与保费收入的比值,它反映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的盈利能力;投资收益率是指投资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它反映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总资产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被定义为投资收益系数(investmentreturnsmultiplier),它反映企业潜在的投资规模大小,进而决定潜在的投资收益;肯尼系数,它是由保险新闻记者罗杰·肯尼(RogerKenney)提出的,因此美国保险界称其为“肯尼系数”,也称为承保能力比率。肯尼系数是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具有放大效应。
从公式(7)看,Smith分析体系增加了投资收益指标,更符合保险业的特点。由于投资业务与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利润来源的“两个轮子”,投资业务对于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同样重要,因此,Smith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可以更全面地分析、评价非寿险业的经营绩效。
(三)适应中国新会计准则对杜邦分析体系的进一步改进
2007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5项——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项——再保险合同》(以下将这两个准则统简称为“新保险准则”)是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新保险准则不但影响保险业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还改变了保险业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尤其是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项目,当然,这些改变对我国保险业财务分析的指标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保险业不仅仅只关注“保费收入”这个指标了,“已赚保费”②这一指标也同样受到关注和使用。在新保险准则实施前,我国非寿险业最为关心的是“保费收入”指标,这一指标代表了公司的业务规模,但由于保险业特殊的业务性质,在确认保费之初,非寿险公司并没有对全部保费收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承担的,已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称之为“已赚保费”,保险业新的利润表突出了对“已赚保费”项目的重视。因此,笔者结合“已赚保费”指标,参考Smith对杜邦分析体系改进的思路,对杜邦分析体系作进一步改进。
从公式(6)开始,
进一步修正的杜邦分析体系更适应新保险准则颁布之后我国非寿险业财务分析的习惯,可以令杜邦分析体系更好地在非寿险业得到应用。
二、利用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对非寿险业经营绩效评价
杜邦分析体系一直是企业综合评价业绩的重要分析评价工具,因此,笔者利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综合评价我国非寿险业的业绩。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及与以往研究结果的可比性③,笔者采用Smith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即上述公式(7)作为评价模型。
(一)文献回顾
Smith(2001)在扩展了杜邦分析体系并使其适用于非寿险业之后,利用其对美国非寿险业1970年至1999年的业绩进行了评价;桑强(2004)利用史密斯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2002年一年的业绩进行了评价,其文侧重于对行业中不同公司的业绩进行对比分析。本文拟用该模型对我国非寿险业2002年至2006年的业绩进行动态分析与综合评价。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承保净利率的计算。
“承保利润”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损益表中“承保利润(亏损)”或“营业利润”项目④,以承保利润乘以(1-所得税率)得到承保净利润数据。
2.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收益系数的计算。
投资收益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总资产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当年年末“资产总额”项目,保费收入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保费收入项目。
3.肯尼系数的计算。
保费收入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保费收入项目,所有者权益数据来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
变量的数据来源于2003-2007《中国保险年鉴》。为了能够考察我国非寿险业的较为稳定的业绩情况,本文选取了于2002年之前就已经成立的21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我国非寿险业业绩的代表。整个非寿险业数据来源于这21家公司相关数据的简均数。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实证结果。
通过对这21家非寿险公司数据的计算,笔者得到如下实证结果(见下页表1,图1):
2.对我国非寿险业业绩的综合分析。
为综合评价我国非寿险业的业绩,笔者对杜邦分析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逐项进行分析:
(1)承保净利润。承保利润是非寿险业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获得的主要业务利润。从非寿险业总体业绩看,我国非寿险业承保利润较低,基本为无利润。从世界非寿险市场看,我国非寿险业与国际非寿险业承保利润基本保持相同水平,即,基本无法取得正的承保净利润⑤,例如,美国非寿险业2002-2006年综合成本率(见表2)一直是在100%附近,2002、2003和2005年是高于100%的,也就意味着美国非寿险业的承保利润在这几年为负的。从不同年份看,在观察期间,我国非寿险业于2002年取得了最高的承保利润1.01%,于2006年取得了最低的承保利润-1.14%。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应该是我国非寿险业于2006年赚得最低的承保净利润重要原因之一。新保险会计准则要求非寿险公司按照精算结果计提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而此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⑥,以此种方法计提的准备金金额低于按精算要求计提的赔款责任准备金(张伟,2005)。
(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非寿险业利润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从不同年份看,2006年取得了这5年中的最高投资收益2.59%,2004年最低为0.13%。保险业的投资收益受资本市场影响较大,中国2006年资本市场较好的业绩已经体现在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之中了,使得非寿险业2006年的投资收益在观察期内最好。结合承保利润看,我国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承保利润较低的现状,这在2006年尤为明显,2006年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完全弥补了行业承保利润的负值。因此,投资收益被誉为保险业利润来源的两个轮子之一一点都不为过。
3)投资收益系数。我国非寿险业投资收益系数一直稳定在1-2之间,即总资产是保费收入1倍多。这一数字与国外非寿险公司数据相比略为低些,美国非寿险业1997年的投资收益系数为3.15⑦,这表明我国非寿险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还不是很大,对投资收益的放大作用也还有限。另外,一直比较稳定的投资收益系数说明我国非寿险业总资产与保费收入增长幅度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
(4)肯尼系数。从国际非寿险业的经验看,肯尼系数一般应该在1-3之间。我国非寿险业2003年肯尼系数最低为3.15,2006年最高为4.6,且从2003年开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我国非寿险业肯尼系数普遍高于国际非寿险业水平,反映了我国非寿险业承保能力已经得到充分的释放,可挖掘的潜力已经有限,因此,如何扩大承保能力其实已经成为我国非寿险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5)股本回报率(ROE)。2002年,我国非寿险业ROE为4.96%,2003年为6.71%,2004年为0.95%,2005年为8.10%,2006年为11.95%,其中2004年最低,2006年最高。2006年较高的ROE的取得主要是由于非寿险业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另外,2006年较高的肯尼系数也起到了放大经营成果的作用。与国际非寿险业相比较而言,我国非寿险业的ROE水平要低于同期美国非寿险业的ROE水平(见表3)。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选取的样本是21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的公司,相对而言,这些公司经营较稳健,因为新公司在成立之初投入较多,回报可能于几年之后才能见效,因此,笔者计算得到的ROE水平会比采用非寿险业全部公司为样本的数据较高一些。
三、结束语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许多保险公司为扩大承保能力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广大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的了解还不够深刻。而杜邦分析体系通常能够提供许多其他分析方法无法给出的深刻理解,可以更好地综合评价企业或行业经营绩效。因此,我们对杜邦分析体系进行改进,使其更加适应非寿险业的特点,希望这种改进能够促使杜邦分析体系在非寿险业得到进一步运用,也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财务分析工具,帮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这一行业。
注:
①本文在对Smith对杜邦体系扩展过程中,主要是以Smith推导思路,在具体指标称呼时以我国财务分析的习惯予以阐释。
②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③在后面分析过程中,需要运用国外非寿险业的数据做一些对比分析,因此,笔者这里选择了Smith的分析模型。
④保险年鉴中公司之间报表格式及项目名称略有差异,本文选取非寿险公司承保业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⑤Smith的研究显示从1970年到1997年间,美国非寿险业连续21年发生承保亏损。
⑥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⑦数据来源于Smith,BarryD(2001)AFinancialAnalysisofthePropertyandCasualtyInsuranceIndustry1970-1999.CPCUJournal,Vol.54Issu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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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桑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分析[J].财经界,2004,(11).
【关键词】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跨期; 账务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
一、引言
新会计准则在多个具体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包括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差额应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是(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下同):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②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③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如果一个企业购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完成,则其会计处理会相对简单合理,因为在期末结账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已无余额,无需结转入“本年利润”。如企业跨期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存在已转入“本年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新的会计期是否转回、如何转回等的会计处理问题(应用指南并未指明)。已有一些学者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些建议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值得深入探讨。
二、对跨期的理解与处理
会计分期核算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之一,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期可以是月、季、半年和年,会计报表日可以是月末、季末和年末等。因此,如果按月核算调整公允价值的金额,那么跨月就是跨期,同样跨季、跨半年、跨年的核算也是跨期;如果每半年一次核算调整公允价值的金额,那么跨半年、跨年才是跨期,其它如此类推。
损益类账户结账及结算利润的方法有两种:即表结法和账结法。账结法是每月末均把损益类账户的净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也包括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内计算利润。表结法是在年度内(1―11月份)损益类账户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暂时不必结转本年利润,而将其计入利润表,即在账外采用报表计算当期利润,12月末再将损益类账户年度净发生额结转本年利润。可见,在表结法下,年度内损益类账户不结转,年度内的跨期问题可被化解。即在表结法下,如果企业购入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同年内出售,那么上述应用指南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适合、可行的,不受跨月、跨季和跨半年的影响。如果是跨年出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跨年结转和转回问题将难以避免,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下文所指的跨期就是指跨年。
三、跨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存在的缺陷
对跨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账务处理,一些学者提出了有创意的方法,但仍存在不足,现通过案例逐一分析。
【案例】安达公司2008年10月16日购入某上市公司A股票10万股,每股10元,支付相关税费3 000元,共计1 003 000元;2008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11元;2009年5月21日,公司将该股票卖出,扣除费用4 000元后取得价款1 200 000元。(不考虑其他各月的价格变动)
会计处理方法一:
(1)2008年10月16日
①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投资收益3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3 000
(2)2008年12月31日
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000
同时:
③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本年利润100 000
④借:本年利润 1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000
(3)2009年5月21日出售时
⑤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100 000
投资收益100 000
此种方法反映出售的投资收益仅为100 000元。从投资过程看,该笔投资实际产生的净收益为200 000元(不考虑原始投资的税费),少计的100 000元正好是上年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虽然该方法对利润形成不会产生影响,但出售时会计处理未能全面反映该笔投资的投资收益。因而,有学者又提出其他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二:
在按方法一相同处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调整分录,即对上一年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本年实现时再次确认,这种再次确认仅作损益的内部调整不会增加利润:
(4)2009年5月21日出售时增加再确认分录
⑥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投资收益100 000
此种方法如实地反映了投资产生的实际收益为200 000元。但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转销后又再次确认、转回,显得牵强,而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又多出一笔发生额,将影响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理解,不便于对公司整体进行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三:
本方法的会计处理也是在与方法一相同处理的基础上,需在2009年初(或出售时)先将2008年已结转至累计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待出售该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时再确认:
(5)2009年1月1日(或5月21日)
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6)2009年5月21日出售时
出售分录同⑤
同时,结转2008年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入2009年的“投资收益”,结转分录同⑥。该方法完整过程的分录为:①、②、③、④、⑤、⑦、⑥。
与前两种方法比较而言,这种方法似乎思路清晰,操作合理,但该方法仍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其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在重复计算利润和计提盈余公积金的问题。因为上年(2008年)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计入当年的净利润并计提了盈余公积金,本年(2009年)又将该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上年的未分配利润中转出进入本年的利润中,形成新一年的利润并参与新一年的盈余公积金计提等分配事项,造成循环计算利润和重复计提盈余公积金现象。因此,该方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中,后两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改进,其出发点十分明确,都是为了使“投资收益”账户能准确反映公允价值计量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完整、真实的收益,以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但是,且不说这些方法本身存在缺陷,即使不存在缺陷这些方法也未必能达到让报表使用者了解该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的目的。因为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是一项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综合指标,包含了其他方面投资的收益状态,因此,从该项指标上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某项独立投资的具体收益信息,除非投资项目是唯一的,或者让报表使用者查阅相关的明细账,显然这是不容易做到的,也是不合常理的。
四、跨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及披露建议
事实上,想通过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过程让报表使用者了解某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是不现实的,更何况这些账务处理方法尚存缺陷。笔者认为,应改变思路从报表的披露上寻求解决的途径,可增设一份利润表的附表加以解决,该附表可叫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具体账务处理要求及该附表的格式设计如下:
(一)跨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
跨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的方法完全按照上述方法一操作,不需作任何的其他调整。该处理简明、清晰,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此不必考虑“投资收益”是否获得完整反映,“投资收益”的全面完整反映则交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来完成。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的设计
设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的目的是要让报表使用者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因公允价值计量而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产生和实现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风险。该表的项目、内容可设计成表1格式,并根据表2资料填制表1。
填表说明:期末未实现收益合计③=上期的“期末未实现收益合计③”+本期确认未实现收益②-前期确认本期实现收益④;实现总收益⑥=上期的“实现总收益⑥”+前期确认本期实现收益④+本期确认本期实现收益⑤;已实现净收益⑨=实现总收益⑥-取得费用⑦(由于本期确认本期实现收益⑤已扣除了处置费用⑧,故在此不再扣减)。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与利润表的关系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中的“上期确认未实现收益①”和“本期确认未实现收益②”分别为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上期和本期的金额。“期末未实现收益合计③”反映已进入利润,但尚未实现的收益总额。“实现总收益⑥”反映某项目已实现收益的累计数。该表是利润表的补充附表。
(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的作用
该表清晰地反映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收益确认、计量及其实现过程,而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损益都可在该明细表中获得反映,以方便报表使用者详细地了解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形成过程,了解损益的确认、计量和实现情况。该表的指标信息及功能是对利润表的极大补充,满足了报表使用者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投资收益的信息需求,适用于短期投资项目较多的企业,特别是证券投资等金融业。
五、结束语
公允价值计量代表了会计计量的发展方向,逐步扩大公允价值的计量范围是会计的发展趋势。公允价值变动及其损益的核算与披露将更加重要,核算中未能详尽的问题也可通过加强报表披露方式进行解决,编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明细表是一种好的尝试,既可化解核算中不易解决的“跨期”问题,又可较好地丰富披露的报表信息内容,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参考文献】
[1] 于晓雷,徐兴恩.企业新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郭艳峥,高启,许文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7(10):70-70.
关键词:收益法,房地产估价,资本重获率
一、收益法及其原理
收益法是国际上公认的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之一。其适用条件要求是:评估对象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连续性,能在未来相当年内取得一定收益;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和评估对象的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来衡量。它与另外两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比,收益法相对较难,但它却以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收益性或有潜在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中,在实际操作中,收益法集中的难点是未来纯收益和资本化率的确定,特别是资本化率,对资本化率的确定准确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到采用该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造成房地产估价师轻易不敢使用该方法,使其常被束之高阁。在估价中仅用市场法和成本法,长此已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
收益法是运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待估房地产末来各期(通常为年)的正常纯收益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求其之和得出待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论文参考网。收益法的理论依据基于预期原理,即未来收益权利的现在价值。它又分为直接还原法(direct capitalization approach)和折现分析法(yieldcapitalization approach)。直接还原法是将某一年的净经营收入除以还原利率(资本化率)或乘以一定的收益乘数来求解房地产价值的方法。折现分析法是将投资期内各年预期的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之和得出估价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二、传统资本化理论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房地产资本化主流理论认为,若待估房地产的未来纯收益、资本化率都已知,收益资本化法的基本原理可用下式表示:
对于前两种情况即①式和②式,收益法是一种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必然隐含着几个假设:1)房地产投资者必须将房地产纯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投资。这与市场经济的自由投资原则是相悖的,因为原投资与再投资两个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的联系,投资者可以自由安排其投资。2)再投资收益率必须等于原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见资本重获率的分析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再投资不一定投资于房地产,即使投资于房地产,由于区域因素、房地产类型、房地产位置、物业的新旧程度等影响投资风险的因素的影响,再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也不会与原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相同甚至相近。3)所谓资本化率实际上是折现率。而折现率与实际资本化率无论在含义还是数值上都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折现率若按资本化率确定,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差。既然传统资本化理论的这几个假设都是错误的,应用传统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三、问题的解决
由于投资购置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房地产,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因此与其说是买房地产本身,还不如说是购买该收益性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这是收益法的理论基点。但这种收益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却不仅仅是投资收益,还包括投资回收,因为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每年取得利息,到期取回本金,进行投资与存入银行相比,区别仅仅在于后者基本无风险但利息率低,前者有风险但收益率高,高收益是对高风险的补偿,而投资却必须回收,否则投资者便宁愿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而不进行投资。所以任何投资者都需要在投资期限结束前收回全部投资,以便继续投资或存入银行。国外收益法的资本化率就是由资本收益率和资本重获率(Capitalization Rate)组成,前者体现投资的报酬,后者体现投资的回收,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下面我们看一下引入资本重获率后资本化率的计算方法。
四、资本收益率的确定
资本收益率是从房地产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收益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其数值的确定是求取资本化率的关键。传统资本化理论的资本化率实际是资本收益率,因此资本收益率可按传统收益法确定资本化率的方法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1)市场提取法(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3) 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4)投资复合收益率法。这四种方法的关键都是确定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在这里暂不论述。
五、资本重获率的分析
资本重获率是从房地产未来各年的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回收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要理解资本重获率的涵义从而正确的计算其数值,必须先讨论下面两个问题。
1)投资与风险:资金有两种获取收益的方法:一般投资和无风险投资。无风险投资是指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其收益是存款或债券利息,收益率较低,但基本没有投资风险,可获得稳定的收益并按期收回投资;一般投资是指无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有风险投资,其平均收益率较高,但存在投资风险,收益率可能比无风险投资还要低,甚至不能收回投资。论文参考网。任何投资都要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是对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投资风险高则投资收益率高,投资风险低则投资收益率低。
2)投资与再投资:再投资是指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在全部投资收回之前进行有风险投资的行为。如前所述,原投资与再投资两个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原投资收益是对原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再投资收益是对再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两者都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而传统资本化理论实际将再投资收益归房地产出售者所有,这必然使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增大(详见下面分析),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下面看资本重获率的两种计算方法。
1、偿债基金法
由于上述原因,虽然实践中房地产投资者几乎总是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进行再投资,但在求取资本重获率时却不能按再投资计算。不进行再投资时房地产投资者必然将该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于是,房地产收益年限结束时其未来各年的资本重获与该资本重获的存款或债券利息之和应等于房地产价值。论文参考网。即:
上式与传统资本化理论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②完全相同。因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率或国家债券利息率肯定小于资本收益率,所以用传统资本化理论计算的房地产价格要高于其实际价值。
2、直线法
由前述讨论可知,用上式计算资本重获率时所得房地产价格要低于其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艾建国、吴群主编:《不动产估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2、张协奎主编:《房地产估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俞明轩、丰雷编著:《房地产投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变化; 评析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出各种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控制其他在经济业务上相关联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解释规定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但在2009年6月3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3),对之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简化了投资取得后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这种变化对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产生了不同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规定之变化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解释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但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按照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并不一定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需要对比分析投资后企业累计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自购买日起被投资单位累计净收益中本企业所占份额的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属于购入日以前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为清算性股利,企业收到清算性股利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这部分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通过分析比较以确定应冲减(或应转回)投资成本的金额,以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规定
2009年6月财政部解释3,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内容作出调整,与会计准则相比实质性变化在于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同。解释3规定:成本法下,投资企业除投资取得时实际价款中包含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余均确认为投资收益。
按照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不再区分清算性股利,而是全部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加以确认。
二、前后成本法会计处理差异比较
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1500 000元。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600 000元;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1 200 000元;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900 000元。2008年、2009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分别为1 500 000元和800 000元。
(一)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 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600 000+1 200 000)-1 500 000]×10%-60 000=-3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 200 000×10%-(-30 000)=15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0 000
贷:投资收益150 000
4.20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 000+1 200 000
+900 000)-(1 500 000+800 000]×10%-30 000=1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 000-10 000=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9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 000
投资收益80 000
(二)按解释3进行会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1 500 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60 000
贷:投资收益60 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4.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90 000
贷:投资收益 90 000
上述会计处理显示:由于前后成本法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使投资企业各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有所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也使得各期计入损益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可能不同。显然,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核算方法的调整,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产生了不同影响。
三、成本法改变之评析
按照解释3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会计处理,其主要特点在于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原方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由于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清算性股利,往往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资料,期限长、工作量大,容易出错,而且计算较复杂,不利于会计人员掌握。解释3修订成本法下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后,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部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加以确认,大大简化了相应的核算工作,更便于实务操作。
但解释3在简化核算的同时却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原成本法是投资企业将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和累计应得净损益两个累计数进行比较,按稳健性要求,取两者之中较小者作为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损益,而调整以后的成本法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含企业投资后真正获得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取得时实际成本中包含的股利,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二是不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讲,企业购入股票的价格,受到购买日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其数额越多,股票价格越高。也就是说,购入股票的价格中,含有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因素,如果被投资单位以接受投资前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意味着投资企业投资的返还,理应冲减其投资成本。但解释3不区分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发放的,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利润发放的,均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调整投资成本,这样,不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且,如果投资发生减值,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也不客观。三是可能出现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和减值损失的情况。以投资当年股利业务为例,通常投资当年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发放,按解释3的规定,确认投资收益,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样,有可能该项投资一方面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发生减值迹象,需测算并计提减值准备金。除投资当年,投资以后年度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
分析显示,解释3成本法虽简化了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否科学并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值得思考。原成本法核算的复杂之处在于投资企业各会计年度,特别是投资以后年度应冲减(或转回)投资成本以及应确认投资收益金额的计算。其中,企业在投资后第n年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和累计应得净损益两个累计数,可以根据上年资料和本年资料分析得出,但“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数据需要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得出,涉及多个会计年度,期限较长,计算较复杂,容易出错。因此,建议仍采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的股利业务,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作为对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只反映企业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既可以从账面上反映企业投资的初始成本,便于投资决策者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回报的投资收益比较,又可以在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较容易地确定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
仍以上题资料为例。
(一)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二)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60 000
(三)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2008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6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60 000元投资成本。但由于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得净利润的差额(累计清算性股利)为30 000元,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余额60 000元,应当转回投资成本30 000(60 000-3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1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30 000
贷:投资收益150 000
(四)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2009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30 000(60 000-3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30 000元投资成本。此处,不需涉及2008年投资成本,只需比较累计清算性股利40 000(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270 000-累计应得净利润230 000)元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明细科目余额为30 000元,确定2010年清算性股利为10 000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0 000元。
借:应收股利9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 000
投资收益80 000
(五)201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40 000(30 000+1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40 000元投资成本。
采用此种会计处理,在符合稳健性原则的同时,由于将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的返还,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且,单独设置“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用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一方面可以从账面上反映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较容易地确定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大大简化了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