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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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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

第1篇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税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中三个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还是相当重视的。但是,成文以后,没有针对当前的许多经济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解释(如纳税人收入证据的取得应该有规范性的规程;采取个人申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的权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而原籍税务机关对非本地的未税收入的税收管理应该怎样)或解释始终是滞后,这就凸现机构分设的仓促。我们要体现的税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税的思想还是突出税收的收入职能,是我们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应该突出依法治税的思想,实现税收的收入职能。这样,我们的法律、法规才能及时应对各种新的经济现象。

2.建设统一的征缴机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消息交换。现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各地地方税务局管理,而地税犹如游击队一样,各地各自为战,没有象增值税那样有个全国一盘棋的管理模式,这样就有很多在外地经营和打工未在经营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未税收入,从而给我们现行的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管理的权限和信息交换的难题。而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利息收入”中的银行储蓄的利息所得又归各地国税局管理,基本以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运行,各地的国地税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纳税人收入资料的机会;对纳税人与被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的取证更难了。现在,国地税的税收资料交换就很难,与金融、工商、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更加困难,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或立法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而不能是临时的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协调。

3.实行适宜的税率。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第一,税率适用的项目划分不够科学。按国际惯例,个人所得可按生产方式划分为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财产所得又可再分为财产本身带来的定期所得和财产处置的资本利得。一般言之,劳务所得和财产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资本利得则采用比例税率。按此思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应将劳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纳入累进税率的调节范围。第二,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之间出现实际税率倒挂,是对勤劳所得的不公平。譬如,当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时,其实际税负高于劳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当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时,其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1.55%,几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的2倍。这显然对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第三、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过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上的共同趋势是:在保留累进税率的同时,不同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并减少了税率档次。我国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但效率损失过大,也与国际潮流不符。

4.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质疑。现行的费用扣除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较大,违背了量能纳税原则;扣除标准过低,缺少选择性。例如工薪所得项目扣除标准虽然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为每月1600元,但这种“一刀切”标准明显与实际脱节。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化而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再例如,现行扣除制度并未赋予纳税人根据家庭赡养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来选择不同的纳税单位和费用扣除

标准的权利,不能不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生活消费水平也不一致。总之,如何结合我国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重新审视、梳理并修改现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层次化和灵活化,已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败。

5.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是协调不同的部门,广泛使用个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广银行卡、支票,通过资金账户,减少账户外现钞流动,实行银行、税务部门联网的“银税工程”。该工程将对使用别人身份证的虚假储蓄实名制进行查处,力争实现个人信用卡账号、储蓄账号、税务账号的统一。这之中个人申报还将采用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办法。完善储蓄实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员财产申报与审计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着纠正个税“逆向调节”的作用,达到国富民强,社会公正的作用。

二是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福利、馈赠应明确规定征税。现代的中国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数。要把各企事业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应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

三是对资本所得和超劳务报酬所得应列入征税范围。据统计,全国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亿元以上,且储蓄余额多数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对银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股票转让所得应适时开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特别是干部财产的申报制度),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从而有效监督个人财产的异常变动。建立税收的申报制度,而不是现在的代扣代缴制度,从而加大个人纳税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6.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户籍管理、档案管理是税源控管的基础性手段。要通过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即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建立与工商、银行、国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和网络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减少漏征漏管户。通过改进税务登记验证办法,增加验证内容,建立税源动态控管档案,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提供依据。通过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使基层地税机关能够准确把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搞好税源动态管理。通过改进纳税人档案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把纳税人经营、财务和纳税资料完整地收集起来,加以科学的分类归档,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创造条件,做到对收入工作心中有数。

7. 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几年下发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的还明确列出当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管的重点。经过几方面的努力,这几年,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对高收入个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简单记录其收入和纳税情况,并没有对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对从事农、林、牧、副、渔的高收入个人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应列为征税对象,这样,既可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又可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都没有给自己开工资,个人的开支都作为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当年不分红,很多人甚至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随着我国目前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涉外税收越来越频繁,但税务机关对于外籍人士的税收宣传并没有跟上。

8.建立以强化定额管理和委托税务为主要内容,既方便实用又节省成本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办法。

一是对规模较小、无建账能力、年纳税额比较小(一般在千元以下)的纳税户,在实行定额纳税的基础上,采取简便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办法。改税务登记证为登记卡,取消发票领购簿,持登记卡领售发票;适当延长纳税期限,视税额大小,改按月(季)缴纳为半年缴纳,变持表申报为持卡申报,并简化管理档案。改进管理办法后,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税源调查、税额测定和税务检查工作,确保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2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改革

1引言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个人所得税是把基尼系数来当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基尼系数变大时,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平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反之,则相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变得刻不容缓。

2完善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积的特点。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力之间的张力关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容易出现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现象,降低国民纳税热情,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税法的合理化、规范化,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3个人所得税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作用减弱

一般来说,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3.2征管部门信息不畅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3.3税制模式的缺点

中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种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例如房地产经纪的飞速发展,导致混乱无序的炒房现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打来巨大危害,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的思路

4.1调整税制模式

根据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

4.2物价指数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可以通过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措施来扩大社会需求;在紧缩政策时,则可以提高税率、开征新税达到缩小社会需求的目的,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的出现[2]。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确保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促进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步伐。

4.3调整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税负必须按照国民纳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分配,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国民,只有将税负公平落实到实事上,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维护。税收是国家强制分配手段,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群体不同,收入存在个体差异[3]。从而制定人性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结构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工薪阶层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监管模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成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全面推进汇总纳税平台的应用,要做到设备及时到位,数据及时上传,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4]。其次要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5结语

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设计之初人们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性,如今人们对其税制模式、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通过调整物价指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秉形“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个人保护。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社会发展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史金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35).

[2]陈治.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3]尹磊,黄鑫.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5(3).

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申报 综合申报

一、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期,发展于本世纪初期,是现代直接税产生发展的标志。从世界各国的征收模式来看,对个人的收入征税有分类课征、综合课征以及分类综合相结合课征三种类型。所谓分类课征,就是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性质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综合课征就是综合纳税人(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从其所得总额中减除各种免税额、宽减额及扣除额,就其余额(即应税所得)按照适用的累进税率予以课征,即把个人在一定时期的全部收入加总,再减去法定的扣除后进行累进征收。

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来看,它是从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形成了综合所得税制,并有税制国际化的趋势。在个人所得税初创时期,为了便于征税和来源控制,个人所得税大多是按收入来源进行课征的,自然形成了分类所得税制。如美国1915年约有60%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收入来源进行课征的。但由于分类所得税制是按收入来源分别课税的,所课税额不一定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而且不能实行累进课税,因此不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征管手段的改善,就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实行累进课税的综合所得税制应运而生。1927年美国率先实行综合所得税制,1959年法国亦开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1962年比利时开始实行。英、德、日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也经历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过程。总的来讲,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时间较早,而拉丁美洲各国目前仍处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阶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现状

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在个人收入多元化和一部分行业与阶层的个人收入增长较快的背景下实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出台后,通过分类制的实施将其划归为地方税种,使其在地方税种中占有比较明显的地位。但是,这种税收地位的提高,一方面是由于社会要求用其解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比较高,要求发挥其修补市场机制缺陷功能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财政困难所形成税收任务年年加码的结果。尤其是后者,因为在税收任务层层分解的情况下,地方税收又没有非常突出的税源和税种,所以,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就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增长点,运用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财税杠杆调节居民个人收入,通过这种再分配手段以维护市场经济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所得、奖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类型的项目。在每个项目中,都各自规定了相应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税方式。这种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在调节收入差距中,造成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不公平,一些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合理避税。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所体现的矛盾之一,就是收入差距过于悬殊。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本应向高收入者课征高税收来缓解这一问题,但是,因高收入主要表现为工薪外的资产收入,特别是一些隐性收入,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控其具体数额,反而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据统计,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在某些地区甚至超过了80%。

目前中国出现贫富悬殊状况,有众多的体制因素,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缺陷也是导致其出现的原因之一。“这种决定是否交税的主要因素是在何处工作,而不是挣多少钱的制度设计,明显不公平,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加剧了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杨之刚)。”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导致课税的随机性,有可能出现两个人的支付能力相同(年所得额相同)而税负不同,或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非正常情形;分类税制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汇总计算征税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方法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必然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对同种性质收入采用不同的税收处理,例如工资、劳务等收入,个人所得税不能体现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逃税漏税。

三、我国应用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前景

分类税制的缺陷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减弱,因此在我国引入综合税制有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税收负担必须按支付能力分摊,高收入个人应比低收入个人支付更高比例的税收,相同财务状况的纳税人应有相同的所得税义务。这样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成本由所有公民平等承担,对私人企业和个人来说,综合所得税是确保其所支付的税收份额公平的唯一途径。

在国际上,普遍认为综合课征是比较理想的模式,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对于分类课征更为公平合理,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能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可以发挥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经济波动的“自动调节器”作用。现将综合个人所得税应用前景分析如下。

1、实施综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困难

西方发达国家居民大都拥有终身唯一的社会保障号,且信用交易发达,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控制居民的收入。以美国为例,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尤其是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源监控。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一致,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也属无效。由于代码具有共同性,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从而能够全面掌握与纳税人个人所得相关的信息。

目前,中国的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综合税制的前提是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能够统一计算,但目前的事实是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博弈中很难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落后的管理手段、缺乏训练有素的税务管理人员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因为课税对象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个人所得税对征收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现阶段推行综合税制将导致征收成本上升。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和决策层的意见基本统一。他们认为,综合课征模式考虑了各种收入纳税人的总收入水平,以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但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和中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

任何一种税收的开征和推行都是有条件的,但比较起来,个人所得税对施行条件的要求要高于其他税收。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对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其中主要是人均收入水平)有较高的要求。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是指人们在交易中运用货币的比例,即人们获取的所得在多大份额上采用货币的形式。这样,以货币所得为计征依据的个人所得税就难以捕捉到较多征税对象,因而无法获得充分发展。将分类课征与综合课征相结合的模式,是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然而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之下,这一模式有可能导致“既没有效率,又失去公平”的尴尬局面,因为在综合和分类之间会形成更大的避税空间(刘尚希)。

2、税收精细化管理有助于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实施

税收精细化管理是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为目标,融岗责体系、操作规程、业务考核、责任追究为一体,实现管理、控制、预防三者有机结合的管理体系,是一项科学、严谨、繁杂而又具体的系统工程。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业务规程、加强部门协调、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精细化管理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

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细化对高收入者纳税的管理。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和难点。为此,上述办法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

努力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用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质量与效率,有效地解决管理工作中无法靠人力完成的大量细致而具体的问题,使管理由粗放走向精确,由模糊走向清晰。去年我们立足信息系统的增值应用,科学采集数据,加大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力度,建立了完善的税源监管档案,拓宽了税收管理面,整合了税收管理流程。

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通过对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考察发现,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经济不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几乎都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中国在具体建立和推行这种征管模式时,应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有步骤地进行。

随着我国税收的科学化与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分类税制会逐步过渡到综合税制。综合税制可以发挥所得税筹集财政资金和对分配的调节作用,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为综合税制提供了经验和过渡

为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完善,我国近两年推行了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由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走入了“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该制度已被大部分纳税人所接受,在实践中也取得明显成效。推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然因素。一般来说,分类税制实行源泉扣缴征收方式,综合税制则实行自行申报方式。我们可能不会一下子过渡到综合税制,但要通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过渡最终走向综合税制。以高收入群体为试点,以后逐步扩大到所有纳税人都应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纳税,这是一个发展趋势,目前的做法是为将来的税制转换提供经验和过渡。从目前来看,不仅仅是发达国家,而且包括非洲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综合税制,因为其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税收公平合理。所以,综合申报个人所得税并非必然和经济发展程度联系在一起。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实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基本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相比较于分类税制的调控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是全面考虑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情况,具有广阔的税基;二是顾及纳税人家庭实际支出情况,便于合理地确定纳税起点和必要的纳税扣除;三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避免因实施代扣代缴而造成税收遗漏,纳税责任更为明确。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

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综合分类征收体制,以实现税负公平。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地税部门可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原因;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加大,主要是由于初次分配秩序较乱,灰色收入过多导致。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还在逐步深化过程中,各项收入分配政策还不完善、不配套,收入分配方式还不统一、不规范,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还不健全、不到位,其结果是导致了我国的收入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特点。这种收入初次分配的无序、混乱状态,是造成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使其矛盾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

(二)征管配套条件不完善

世界各国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要实现有效的征收管理,关键是能够有效地掌握个人的收入情况、监控住税源。为此,个人所得税征管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规定了一些监控个人所得的措施。而反观我国现状,监控个人所得的措施基本未建立,即使建立也不完善。在此种条件下,对高收入个人的调节自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发挥对收入调节作用的必备前提。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自身存在着不足,限制了其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不能合并个人的全部所得,无法根据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水平,因而较难实现公平原则。二是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置上,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远高于其他项目(最高达到45%),而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又按次定额或者定率扣除费用,扩大了各个应税项目的税负差距,这也给高收入者分解收入、“避重就轻”的少缴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可能。三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自行申报纳税面过窄。以上法律规定的缺陷,妨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更好发挥。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的几点建议

对个人所得税来说,要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就应对其税制进行优化,对其征管进行精细化。

(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为了解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就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步伐。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要想贯彻“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就要将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分类税制改进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将个人和家庭的比较主要、经常、稳定的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使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目标。

2、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要借鉴各国税制改革的“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重处罚”原则,要对现行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该废除的一定要予以废除,从严控制减免项目,不断扩大税基,壮大税源。

3、要科学、合理地调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根据近年来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变化情况,合理的确定费用扣除项目,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增加附加扣除项目,使费用扣除既有统一性,又有灵活性。要通过改革,使税收负担能力强的多缴税、税收负担能力弱者少缴税。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同样一分,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的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

(二)健全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控管的措施

1、税务机关应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使用纳税人的识别号码。

2、建立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年终清算制度。要求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必须依法预扣预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全年的综合所得并清算税款。

3、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执法权限,保证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的情况,更好地对其实施跟踪监控。

(三)提高代扣代缴质量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其征管达到精细化。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工作,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既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特点的要求,也是解决目前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必由之路。要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就要加快全员明细申报制度的建设,实行全员明细申报制度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不但能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以利控管税源,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

(四)加大稽查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实践证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发现日管薄弱环节,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因此,应将专项检查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年年抓下去。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的意识。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

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的有效的征管上。因此,要始终把高收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着力点。

我们认为必须加快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建立一个“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税源的管理系统”,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均按要求输入该系统,我们只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标准,设置参数,让系统自动筛选出重点税源是哪些单位和个人;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又可以按照新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新的单位和个人。

(六)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实施诚信纳税,营造和谐纳税环境。实行诚信纳税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成本的一个手段。当前呼唤诚信、倡导诚信已成为时代强音,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即将纳税人分为几个等级,并将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开,增强诚信纳税评级的透明度;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方面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诚信纳税评估,确立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同时,要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把诚信纳税作为个人参与经济及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使诚信纳税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显得比较单一,而且存在很多立法上和实际操作层面的不足。究其缘由,我国的公民纳税观念尚为淡薄应该是最大的现实原因。但代扣代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同样会受其制约。所以,我们需要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而一种不错的培养途径便是鼓励公民自行申报,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我们的纳税人,在现阶段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即使是源泉扣缴的,也让纳税人进行主动申报,对主动申报、缴纳的个人给与优惠。在全社会营造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让纳税成为一项真实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2、安体富,王海勇.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3、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对策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居民的纳税减除标准为3500元,而非居民纳税人的减除标准为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拥有比纳税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悬殊差异。最后,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是以个人作为核定单位,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三)税务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

在我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税务机关征收不力,导致我国的税源流失。其次,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等级分类,划分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管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据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财政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网,缺少对专职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管理,难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经常全面及时的检查。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之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9月1日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但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其次,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别制定扣除标准。另外,根据家庭的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办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海关银行共享平台。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档案,掌握一切经济来源,做到透明公开化;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手段来宣传税法;同时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工薪阶层依旧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逃偷税现象依旧普遍,我国应该采用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人申报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发展历史虽不长,但已经是我国税收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显。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该总结经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措施,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欧阳建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J],经济管理者,2008年2月

[3] 田爱国: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2007年2月

[4] 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

第6篇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

    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较低。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仅以1997年为例,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59.93亿元,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亚洲国家的这一比率平均水平为12.7%,非洲国家为11.4%。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学者指出,以我国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为基础,按照国际上正常的统计规律推算,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应占税收总额的10.07%,而我国目前还不足其1/ 2.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非常弱,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这也是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税种的重要线由。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5.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难看出,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完善程度都与其本身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如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与所得税在稳定经济中的应有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所以,不论是基于组织财政收入、振兴国家财政的需要,还是出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经济稳定方面的考虑,都要求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思路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着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 益深入,近年来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也在不断增 加,为了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对有子女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纳税人,应允许其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费用作为特殊项目予以扣除。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将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消耗 的必要费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财产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

    (三)减少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原来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未列人应税项目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应列入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高收入者,也应当对其来源于这些领域的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税收征管

    完善的税收制度,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征管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转。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7篇

[关键词] 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104-1

一、个人所得税修改后仍有公平原则的缺失

(一)分类制课税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采用分类制,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税制统一,征管方便,有利于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税负负担不合理,导致新的贫富差距,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固定元,欠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三)特殊群体附加扣除费用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沿用以前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标准从原来的4000元上涨到4800元。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务人既然与国内纳税义务人一样生活在中国境内,其免征额就应与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国内纳税义务人相同,这种规定是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四)征管水平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

(五)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同样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如前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所得范围分项,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比较来看,尽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的区别,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重视课税所得的分类,在课税范围上力求准确并避免疏漏。从现行的列举规定里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项目,也就是对这两类所得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造成相当大的税源流失。

二、以公平原则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

为更好地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在今后的税制设计上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本着少级距、宽税基、严征管、低成本的原则,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导费用扣除标准。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是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针对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的情况。将来修改费用扣除规则应当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将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真正按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使税收公平原则得到很好的体现。

(二)用税收公平原则全面规范减免税制度。我们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除列举少数几项收入,如抚恤金、救济金、离休工资、见义勇为奖励金、军人转业费和复员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给予免除外,其余各种收入都应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这既有利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公平税负,也有利于加强征管,防止腐败,减少税收流失。

(三)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引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我国现有的课税范围规定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加公平,课税所得范围应当扩大。可以先调整和增加应税所得项目,逐步扩大税基。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位,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考虑将当前可转化为现金利益的福利性收入列入课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能孤立地从某一或几个方面对缺陷问题进行修修补补,而应当借鉴国外个税法的优秀成果,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注意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结构体系的完成性和协调性,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其设计和立法的首要理念和原则,并将税收公平原则贯彻到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7.

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制;改革

绪论

在中国经济进入蓬勃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迎来新一轮的革新的关键时期,税收收入也日趋增多,但税收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暴露,税收不公平现象日显,税收征管与监管体制制度亟需革新。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调节收入分配、拉动经济稳增长的作用机制不容忽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不断攀升,而成为最具潜力的税种之一。然而随着收入多元化新特点的呈现,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如何提出改革的措施,是深化税制改革必须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设置的不公平性。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地区物价的差异性,与家庭收入、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等没有形成相应的对接,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国统一标准的做法违背了公平纳税的原则,同样的经济收入在不同的地区所代表的生活成本的意义完全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只是生活费的成本,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成为了高收入者,因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所有地区相统一的设置,没有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目的。

2、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是自主申报和源头扣缴的方式。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个人收入的渠道来源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个人收入多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的特点。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在执行过程中,缺少了可操作性,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健全,引发了税源流失现象严重。另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税种类繁多、范围广,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征收成本和征管难度,因此对个人大量的隐蔽性收入无法监管,从而造成税源流失。

(二)分类所得税制分析

分类所得税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单独分类进行计征方法的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纳税人较为分散和众多以及个人收入来源较为复杂的情况。分类所得税容易造成纳税人根据不同的纳税扣除方式分解收入,逃税、避税,此种课税模式同时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降低了征税的效率。

(三)税前扣除额缺乏科学性

在如今纳税人经济收入来源多途径的实际情况下,仍然采用课税范围较窄的十一类征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税情况与实际脱离的现象发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的确定标准只考虑日常开支,而忽视了其他开支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致使税前扣除额偏低,这样会增大应纳税所得额,加重了低收入者的负担,从而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四)税率档次划分较多,征管方式落后

我国税率档次划分为九级,而在实际中普遍使用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档次主要对高收入者的税率调节基本是空设。由于高税率增加了逃税的几率,在物价不断攀升的经济负担压力下,再加上个人收的难以确定性,使得税源难以监控。同时,由于落后的征税技术手段和缺乏现代化的网络征管方式,限制了申报纳税的环节,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个人基本纳税信息,从而为恶意逃税者提供了可钻的空子。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策略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修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相关制度条款,建立混合税制将地区之间发展与实际收入相联系,充分体现纳税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1.提高起征点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当提高起征点的目的实际为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与物价水平适应,同时在中低收入者中应适度增加可支配收入,减少税赋负担。

2.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浮动税率。实行全国经济类别区域划分,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并将个人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家庭负担和通货率相结合,实行差别浮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机理,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主纳税意识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力度,增强法定意识理念,提高公民对纳税义务的全面认识,从而能够自觉、及时、申报足额税款。提高扣缴义务法律意识行为,积极引导纳税人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实现纳税公平的原则,防止止税款流失。同时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相关的税务部门要重点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偷税、漏税后严肃处理,加大惩罚和税收稽查力度,提高征税的时效性,从而营造良好的的公民自觉纳税的法制氛围。

(三)创新征管手段,提高优质服务理念

增加税务部门人力,完善设施配备,创新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应用,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国范围统一的征税系统,加大监控力度,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税收部门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渠道,充分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增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监管力度,确保税务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理念,在税收监管与征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化解各种征税管理中的矛盾,使得纳税行为成为一种自觉。

(四)合理扩大税基,积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

改变传统正列举方式应纳税所得,合理调整和扩大税基,以反列举方式规定不纳税项目,将其余各种渠道来源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合理制定费用可扣除的标准体系,与纳税人实际收入、费用支出、物价指数、工资水平相结合,制定与个人收入多样化相适应的扣除标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五)提高税收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加强个人所得信息系统和银行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制定相应的个人实名制财产收入等级制度,减少现金结算量,通过现代网络技术信息手段,对个人账户实行管理和稽核。建立纳税人终身识别账号,并对积极纳税者和有突出贡献者每年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以固定编号方式划拨给个人纳税账户,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监管水平,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从而提高收入监控水平。同时建立与与财政、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网络联系,强化监管范围,杜绝逃税现象的发生。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结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综合分类混合税制。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兼顾,制定相关改革的策略加以合理的解决。纳税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其深远意义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得以体现,将税收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宣传的行为效果得以实现,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管理部)

参考文献:

[1] 许春华.浅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J].会计师,2012(11):25-26.

[2] 邓晓辉.关于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J].经济纵横,2010(01).126.

[3] 史兴旺 王娟 史永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12):65-67.

[4] 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72-73.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征管问题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概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该制度首创于英国,以后逐渐固定并流行,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日显重要,以至于有人认为:“要对税源做出任何全面的评述,必须以一国最丰富的,取之不尽的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谈起。”

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简称“收入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简称“调节功能”)。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只有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场所,只有组织的收入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从属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在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附加”上去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不仅受经济成长所处的阶段的约束,也受到税收征管水平及社会纳税意识的约束。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沿革

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立。199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中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0年9月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新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从原来的800元修改为1600元,同时规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具体事宜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五次修改。2007年6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同年12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五次修正,这次修正再次提高了个税的起征标准,从原来的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财政部的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显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1737亿元,同比增长19.8%;2005年完成2093.91亿元,同比增长20.5%;2006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2007年完成3186亿元,同比增长29.8%;2008年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大幅度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的30%~50%比例还是相差甚远。

出现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税收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而高收入纳税人(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缴纳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5%左右。形成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未能真正的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税率,造成事实上的税负不平等。国际上只对不同所得税进行不同的处理,并且主要集中于对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而没有对具有同等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属劳动所得,具有同样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但我国在税制设计中把两者分开,而且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使同一收入税负不同。

从总体看我国税收负担率较低,但微观上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发达国家的平均税负在13%~15%,发展中国家在20%左右,而中国在2004年达到了19%,并且还在不断上升。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低收入国家,但个税的实际税负却大大高于经济发达国家,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很不相称。

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开征个税的历史比较短,现行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纳税申报不实,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处罚手段软化等原因,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并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税负不均,使得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征管模式有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征税项目11个类别。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易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群体缴税较少的税或者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较多的税款,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现行征管模式转换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弱化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由于对征管模式转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过分依赖集中管理和征收,导致税收管理员片面理解自身职责,认为纳税检查是稽查局的职责,管理员只要做好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就行了,忽视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以致税源没有人管理,税源资料不全,税源收入不全等。

(二)征管手段落后、水平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实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散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

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税率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应当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并不完全科学,与据实纳税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三)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现金交易频繁并且随着金融商品的不断丰富,个人收入显著提高,收入结构也日益复杂,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导致了个人所得日益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

(四)政府和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都比较浅薄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致使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责任也是权

利。人们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一些单位以福利性实物等形式暗补,使许多人受益匪浅,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纷纷效仿。可见,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潜意识里,并没有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反而将偷逃税款作为以总能力炫耀。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和监督管理。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自然人唯一的纳税代码,可结合新的居民身份证的颁布,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终生有效的代码,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及社会保障编码相统一,使该代码与自然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相关联,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缩小应当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数量差距,解决个人所得税漏征漏管的问题。

2.推行片管员制度,实现对税源的“户籍式”管理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为加强税源监控与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宜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入户对应”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要求税收管理员要按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依托身份证号码,对每个纳税人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结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及时采集,整理,更新和储存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办税辅导、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通过运用个人收入等各类信息资料,对所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发现问题,约谈纳税人,从而掌握税源管理的主动性,把握信息入口的真实性,再者,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纳税个人基本情况,实施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全程管理。

3.发挥协税护税优势,推进税源社会化管理

我国收入分配多渠道,支付手段先进化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税收部门难以“包打天下”,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征收网络。一是要强化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在申报管理方面。加强与房管、建设、国土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以强化对税基的控管-在税款征收方面,要强化与国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在税务检查方面,要强化与审计、司法等部门的协作,二是通过税务征管部门定期与工商、地税和银行、社保、公安等部门配合,再去集中拉网式清理,规范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对辖区内非属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不定期清理,责令限期整改,将漏征漏管户纳入正管责任区管理。

(二)建立规范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1.加大源泉扣税的实施力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要明细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税源从建档到征收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地以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管,对故意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或少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扣缴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对直接扣缴责任人即单位财会人员加强保护,解除其履行扣缴义务的后顾之忧。

2.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

凡取得应税所得纳税个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汇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支付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即实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制度,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集合体系。

3.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应在银税联网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和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廉政和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且可以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4.实现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实用范围和规模,推行信用卡制度,减少帐户外现钞的流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显性化,税源透明化。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号统一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保障编码制度,以便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纳税情况及信用等级、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料。

(三)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锁定稽点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只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如建立起全国或区域性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严密监控。将稽查内部工作施行专业化分工,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容相关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业务网络化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正处在新旧交替阶段,各地区改革进程不同,计算机实用程度差异大。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过程中,要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调、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承包、企业等部门的联网,以及向税收机关报告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真正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五)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

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只依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保证。因此,应借鉴国际上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者进行处罚的经验:情节轻者,补税罚款・情节重者,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并且采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帐户,查封或者拍卖当事人的财产以抵应缴税款的措施,以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成本。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合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居民的个人收入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说制模式也己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

第一,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分类所得税制对居民收入分性质区别征收,在这样的征收模式下,收入来源较多的居民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并且分别适用较低税率,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第二,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偷税漏税。分项计征,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反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可以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利用各种的费用扣除合理逃避税收,从而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此外,分类所得税制采取了正列举的模式,大量的隐形收入未能列入征收范围,我国又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在主动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会主动纳税。第三,制缺乏必要的弹性。分类所得税制难以随着价格变化的趋势进行改变,无法因为通货膨胀的产生及时改变,不能够随时保持税负水平的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科学

第一,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到个人实际税负能力。

分项扣除的方式不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家庭成员构成、有无残疾、家庭实际收入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情况并没有制定合理的扣除制度。同样的工薪收入并不代表着同样的社会负担。例如:同公司同岗位的两位职工,一个是单身个人,一个有正在上学的孩子和抱病在床的老人,同样的工薪收入,两者的社会负担相差很远。按照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来看,两人所需承担的税负水平是一样的,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近些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教育、医疗等项目的支出比重加大,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同样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第二,同样收入水平,由于来源不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

同样的劳动,同样的劳动所得,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的课征办法不同,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较大。从实际上来看,如今高收入者有着收入来源广泛、收入项目较多的特点,按照分项扣除的方法,可能造成收入较高者的实际税负较低,甚至可以合理避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个人,可能收入较低却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

首先,我国征税历史悠久,古代各种苛捐杂税造成了人们对缴纳税收的心理障碍,将税收征缴认定为皇权对老百姓的强制掠夺,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上缺乏自豪感;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教育基金、养老赡养等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待遇没有结合,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与其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不成正比。

2.现金交易与隐形收入导致税款流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科学的征管机制,需要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状况。我国是现金交易非常普遍,现金交易的广泛性严重影响了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掌握,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征收监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来源渠道更加广泛,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例如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教授的讲课费、明星的出场费等等,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些分散和隐蔽的收入,只能根据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来进行监督收缴。在主动申报制度下,这些人群并不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致使大量收入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

监控现金的最终走向,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有效补救办法,通过追踪异常消费对比有关个人收入信息,有利于掌握更为准确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存储实名制要求每个人在任何银行机构设立账户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金融网络掌握个人的消费、交易信息,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状况。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

纳税人是否选择逃避税收取决于逃税成本是否大于纳税成本,如果逃税成本大于纳税成本,纳税人将会选择纳税而不会选择千方百计逃税。逃税成本的大小关键在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是否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税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征收手段单一落后,处罚措施不够完善到位。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征管信息流通不畅,信息来源渠道狭窄质量不高,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存在着税务信息延迟不能共享的问题。计算机科技的应用也仅在税收核算方面,纳税稽查仍然依靠手工,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未能实现与财政、企业、海关、银行、商场等部门的联网。对于流动性大,分散广的广大人群来说,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较少,加上税务稽查队伍人员数量不够,难以实现经常性检查,在纳税人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基本无法对纳税人进行征稽。在处罚措施上,税务机关把重点放在了税款的查补而处罚力度较小,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到了也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偷逃税者来讲,较低的偷逃税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促使他们拥有了侥幸心理。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及对策

(一)采用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一个国家发挥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居民收入水平、税务征管能力以及和税收制度配套的各种条件的完善程度。个人所得税制的改变必须从一国实际出发,不能过分超前,更不能理想化。我国公民自主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仍然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因此,我国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应该定位于混合所得税制。对连续和经常的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财产租赁、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综合所得税制实行按年综合课征,并且在每一季度或者月末预缴,一个年度终了再最终清算;对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仍然实行分类课征模式。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按照国际通用做法,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分为一般扣除和生计扣除。虽然在扣除方式和标准上各国做法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遵循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就我国实际而言,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办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居民生活的变化。因此,应当考虑进一步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在一般扣除上,主要指为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补偿原则”实际列支并在一定限额内扣除。在生计扣除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应当考虑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大小、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对于赡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可适当增大扣除数额,对老人、残疾人也应当考虑增加扣除数额。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逐年完善,纳税人在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在对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也明显增加,所以还应考虑到在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特许扣除标准的建立。

税收指数化是指税率和扣除标准按照每年的消费品价格指数进行相应的变化,以便排除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对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早己建立了税收指数化。我国也应考虑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消费品价格变化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避免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的“档次爬升”“档次下降”现象发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能够真实体现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需要,同时可以考虑在针对不同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域和城市,根据其不同的物价指数、生活水平,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做到因地制宜。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

1.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并加强监督

鼓励广大居民增加个人收入,使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纳税标准,消除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高收入群体税种的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培训,使纳税人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增强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荣誉观念。要注重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能仅靠宣传教育,要将监督检查、严肃处理结合起来。在税收监管中,要采取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手段,运用道德手段、舆论压力,使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同时,针对我国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应加大日常的执法力度,接受群众的举报,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给予严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刊媒体多方面报道曝光;对于构成犯罪事实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理,不能以罚代法,以警示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不流失。

2.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

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外延拓宽,二是内涵拓宽。外延拓宽是指将一些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基之外的纳税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当中;内涵拓宽是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对于外延拓宽来讲,对福利和资本利得所得课税是最为突出的两大措施。我国居民收入构成越来越复杂多样,针对这种局面,可以考虑将资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超劳动报酬所得等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除了资本所得、股票收益和超劳动报酬所得,许多单位在节假日还大量发放福利,以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形式的发放福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部分收入绝大多数单位并没有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加大对福利性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基考虑方面没有将“灰色收入”这一收入概念考虑进来,事实上来讲,社会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在工资收入之外的那部分隐形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工资本身的收入,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该将这部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中,明确规定对“灰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和措施,避免其侵蚀税基。在内涵拓宽方面,我国在对于税收减免当中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在这么多的税收减免项目中,具体的规定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因此,应该考虑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逐步完善税收减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时调整税收减免条件,严格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3.建立科学征管系统并加大处罚力度

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征收、信息存档等全国性的税务征管系统,并将企业、银行、海关、证券、房地产等部门的网络连接起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方位监控,使纳税人处在银行和税务部门的双方监控之下,防止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设立纳税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完善纳税人的各项信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时都必须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同时还可以考虑将纳税识别号与个人银行储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挂钩,纳税多少与享有多少社会福利相结合,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税款。最后,要严管重罚,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严管就是政策要镇密,征管要严格,不给违法份子可趁之机;重罚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处罚,甚至从重处罚,造成强烈的警示影响。严管重罚是手段,目的在于约束纳税行为,保证税收不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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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8:20-25.

第1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混合模式

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在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实行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积累了许多征管上的先进经验。因此,研究欧洲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我国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征收模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任何一种征收方法都是与税制和当时的经济背景相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后,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方法,与当时社会对个人的调节要求相适应,也与当时的征管水平相适应。但分类征管模式显然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一)信息管理和技术水平低

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税能力低下阻碍了对税源的监控,各级机关对税源的综合分析把握不够,没有意识到税源监控贯穿了征管的各个环节。其次,税务机关获得税源的渠道不畅,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更不要说与国外进行税务信息交流了。税务部门与财政、审计、工商、银行、民政等部门协调型太差,现实中税务部门很难从以上部门获取有效信息。

(二)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然落后,尚未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稽查选案操作软件。这些直接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来源有哪些,造成税务机关征管的被动性,通常是纳税人申报多少就征多少。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导致征管难度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最能体现税负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税种在现实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不断有“工薪一族”叫苦连篇,因为,他们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6.6%,但其中来自工薪阶层的就有65%,但实际上个税的贡献主力军应该是高收入群体。而高收入者多是资产禀赋比较多的人,但我国对这部分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等资本利得征税甚少。其次,作为同样劳动所得,劳务报酬的税率与工薪收入税率的不一致造成了不公平。再则,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采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并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款多集中在1到4级次,第5到第7级税率起到的作用很小,这就使收入颇高者逃出“纳税”法网。在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下,没有就纳税人所有所得征税,税负不公,直接导致纳税人遵从度降低。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比重过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又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缺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征管长期服务于企业或单位,以法人为重点管理的征管机制。现在我国国只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没有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义务,造成了税款流失。

(五)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纳税服务只是由于各种评议需要而设,并没有切实服务于纳税人,宣传讲解力度远远不够,造成纳税人纳税的困扰。

二、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一)瑞典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瑞典是欧洲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但与此相伴的是高税负。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劳动所得实行累进性税率,从25%-34%逐级递增个人的资本利得适用30%低税率。扣除项目包括养老金、国民健康保险的缴款、人寿保险、补助费和地方所得税扣除。2012年瑞典政府预算及税制改革内容中:对个人符合的公益组织捐赠实行25%的纳税扣除。将通勤费用的扣除额,由9000克郎提高到10000克郎。

税款征收。瑞典独具特色的税收代码制度使其税收监控工作事半功倍。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如果搬迁,一周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如果去世,必须由税务机关征收完遗产与赠与税,才能注销其税务代码。通过税务代码,税务机关就可以全面搜集纳税人基本资料信息,建立纳税档案,并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有着良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以奖励。如果有漏报、故意少报税者,将被主要媒体公布。

瑞典采取预填申报制度。雇员先要在税务机关登记,然后将自己的税务代码和可以享受的各种权利提供给雇主,在取得收入当年,雇主主要依据发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税款,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3个月里,税务部门会通过计算机接收到的信息自动生成申报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核实确认信息即可,这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法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法国的居民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法国国内的所得纳税。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不动产收入、农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合伙人或家庭公司收入、投资收入、以及资本利得收入等。法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对大部分应税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不动产、特许权收入等实行16%的比例税率。

法国2013年的税率如表2所示,此前,法国实行5.5%、14%、30%、40%几档税率,2009年法国将有关的所得税区间统一提高2.9%;各种费用的扣除额,例如,雇佣所得10%和20%的固定扣除额以及起征点、针对家庭系数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2.9%。2013年法国设定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年收入超过15万欧元的纳税人设置45%的税率,并对超高收入人士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实行75%的临时超高税率。

表2 2013年法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法国的工资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发生的实际支出或是按照总收入10%扣除。另外在工资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社会保障、因工作或职业需要发生的交通费,养老金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不动产收入。

税款征收。法国每一个纳税人都有唯一一个纳税登记号码,纳税人所有纳税信息都要记录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以以此号码查询。

法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采取预填申报制度,固定收入由税务局预先填好,纳税人只需核堆数字是否准确。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递交载有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信息的申报表,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申报人的应纳税额,并将注明净应纳额和纳税期限通知单送到个人住所。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雇佣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报酬、使用车辆、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由检察官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种方式被称为协商征税法。

(三)英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英国的混合征收模式非常完善。英国将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养老金所得,储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信托收入视为个人应纳税所得。英国对全部收入实行累进税率,税率表如表3所示。2010年英国将对应税收入超过15万英镑的高收入群体征收额外的50%税收,逐步取消经纳税调整后净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个人免税额,这更加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表3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前扣除有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其中费用扣除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生计扣除包括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

税款征收。英国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其中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包括工资、薪金和储蓄收入,其他收入采用自行申报征收。但由于其实行累计源泉扣缴,对于一些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来说,每期扣缴税款几乎等于年终应纳税额,因此不用再进行年终申报,大大减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累计源泉扣缴制度是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宽免额累计计算,将全年可享受宽免额平均到各月,之后用每个月所得收入减去可以享受宽免额得到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和减去上期已扣缴税款,得到本期应缴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详细情况和这一年度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宽免额给纳税人编成纳税代码,用以反应纳税人可享受不同的宽免额。其中号码最后一位是字母,代表可享受宽免的种类。

三、中国与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比较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收入形式多样化显现,采用正列举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就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课税,不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中国税收整体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增长乏力,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我国税收总额至2004年以来增长迅速,而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甚至2012、2013年还下降很多。但鉴于我国的征管水平,目前还不适合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所以采取分类与综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建议将之前11类所得分为两类,其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征收比例税。从欧洲各国来看,其税率级次都在4-6级之间,并且高税率级次的税率累进程度快于低税率级次。建议我国进一步降低税率级次,改7级超额累进为5级超额累进,并且相应提高每一级级距。同时调高最低档税率,与降低最高档税率。另外,欧洲国家的扣除项目或与取得收入的实际支出相关,如法国。或与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大小挂钩,如英国实行的不同宽免额,并由纳税人自行申请,再则比利时对抚养儿童的家庭,差异扣除。

建议我国可以在从新考虑扣除项目的范围,可与家庭抚养老人的情况,子女上大学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家庭有工作收入成员个数,物价指数等考虑在内。

(二)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代码的基础信息库

欧洲,以瑞典为典型的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这可以使税务机关极便利的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还有法国的税务登记号码,英国的纳税宽免额代码都有相同的特点。

鉴于我国的身份证制度,利用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个纳税人的纳税号再合适不过。另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为将来有可能选择的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做准备。

(三)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

瑞典通过立法明确了支付人的信息报告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信息申报内容和信息格式,所以,税务机关能够从第三方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系统获得信息来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评估。

因此,我国也可以尽快立法明确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部、文化局、广播电影局、银行、证券、保险、银行、拍卖公司、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尤其是银行,应该建立每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每个人应该把账户同纳税号一同报与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机关与银行系统联网,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检查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信息。

第1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

1.引言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至此,我国已是近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个人所得税在筹集政府收入同时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是其重要性的最为核心的内容,然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真正起到对收入差距进行适当调节的作用,而是已出现了“逆向调节”现象,即高收入者缴税少而工薪阶层成了税负的主体。

2.个人所得税内涵

(1)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1799年诞生于英国,作为以“劫富济贫”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开征的一种税种,200多年来在全世界迅速发展起来。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历史并不长。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1981年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我国的个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2005年8月,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个税起征点从每月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2008年3月,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税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公民个人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是本已淡漠的法律意识中最为淡漠的一类。个人在纳税时因直接感受“牺牲性”,成为征收困难的各个税种中最为困难的。“人的一生中,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这是反映西方国家公民纳税意识的一句谚语,它既表明纳税是无法逃避的,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法的强制性和纳税的必要性的认识。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复杂,政策变化快,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易掌握,导致许多该申报的未申报、该扣缴的未扣缴、该并入工薪收入申报的不懂得并入申报,甚至故意以各种名目隐瞒不申报,个税往往成了凭良心申报或扣缴的“良心税”。

(2)税负不公,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或税率等,难以考虑个人全年各项应税收入综合计算征税,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同时分类所得税制广泛采用源泉课征,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导致税负不公、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

(3)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实行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标准规定过于简单,在精细化和人文化方面不够到位,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对个人所得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负担,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就目前税法而言,有些所得是没有扣除劳动力成本的,即个体工商户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4)计算方法不科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前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应纳税款,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由于众多原因各月获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获得个人收入,而有的人则是一次性获得收入。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和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缴较少的税,而集中一次和一个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缴纳较多的税。同时,纳税人可以在总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变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或转移不同项目收入等办法合法避税。这样不仅无法体现税法“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还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适用低税率,造成合理避税,导致国家税源流失。

(5)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乏力

1)个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难度大。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统一的账号,且以现金方式取得的较多,与银行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同时一些灰色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税务部门难以通过银行系统掌握,又缺乏其他有效的监控手段,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

2)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受征管体制局限,目前税务机关征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准确,纳税人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级税务部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并让其纳税,形成较大的税收流失。

3)执法力度不严。虽然刑法中有关于偷漏税达到一定数额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漏税行为的追究却远远轻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现实中偷漏税行为非常普遍,而真正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例却非常少。这使得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点税被查到后顶多再补交,没什么更多的麻烦。

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提高公民的纳税观念和政府的服务意识

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增强其纳税自觉性,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税款应合理公平均衡地分配应用;政府采购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投资应更倾斜于基础设施、高新产业、并可逐步设立完善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技能,简化申报环节及申报方式,有效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环境。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增加了征管难度和成本,几乎没有国家再采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应考虑在征管水平可能的情况下,将尽可能多的项目纳入综合课征的范围,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以年度为课税期,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并全面进行纳税人的统一登记,给予每个人一个纳税编号,个人的全部收入汇集在相应的纳税号下。同时,对个人的非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要强制其建立健全账证,采取建账与核定相结合,严把发票关。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要冲破传统观念以工商营业执照认定企业性质的原则,严格按照实际经营性质认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确定计税单位,实行动态化、指数化的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不应局限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而应将征税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金相挂钩,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专户存储作为养老金之用,纳税越多,未来受益越大。同时免征额的确定应以人为本,力求公平,实行指数化。指数的制定应考虑到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和纳税人的发展费用和CPI的上涨等因素。家庭基本费用的扣除应考虑到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国家的基本政策和需要特别照顾的家庭成员如残疾、智障人员和重病号成员。这样既体现了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的差异,又照顾到了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税制的公平,让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作用。

(4)科学确定税基,合理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既有劳动性所得,又有资本性所得。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劳动性所得。在个人所得中,随着新的所得的加入,其构成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针对这些现实,应在原有所得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几项所得:

1)资本性所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增加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证券交易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

2)附加福利所得。我国应税所得还包括个人收入之外的福利,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

另外,对某些可能产生避税问题的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性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5)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

1)完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主动进行重点追踪管理和纳税提醒,促进重点纳税人年终自觉自行汇总申报,并将所有数据存入纳税档案中。同时,税务机关的个税监控系统要与政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和数据。

2)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掌握并登记纳税人个人的有关涉税信息。应将个人的个税违法行为与其诚信记录联系起来,这样不仅从税收角度惩罚了其违法行为,而且在其他方面给违法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3)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应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同时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5.总结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全面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应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树立长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

个税改革的根本问题,其实既在个税之内,也在个税之外:说在个税之内乃是通过纠偏正弊建立合乎法律而又不失情理,鼓励创造而又宽厚体恤的个税制。说在个税之外是政府要充分发挥完善社会保障,缩小能力的差距的作用,如果个人所得税改革能使每个人的能力充分发挥,使人性和谐的一面得到彰显,这才真正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

总之,尽管存在种种局限,在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日益加大,通胀压力激增,民生问题凸显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修订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可以在减低中低收入阶层税负,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上发挥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使民众看到政府为百姓谋福的信念,从这个角度看,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上调在当前具有深刻的必要性。当然,从长远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及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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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非和谐性;税制风险;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9-0060-04

社会和谐,其基础是各个层次制度的和谐,而税收制度是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纵观我国农业社会变迁,会发现税收制度特征及其与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相互关系和契合程度决定了社会制度的衍生方式和方向。因此,税制的和谐,组成并推动社会和谐。个人所得税因其与社会分配状况密切相关,其和谐显得尤为重要。个人所得税制的非和谐状态使税制存在较大的风险,甚至会波及整个社会的安全。

一、个人所得税制和谐的基本内涵

对于“和谐”的理解,由于这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存在和使用的时间较长,在不同的语境和不同的特定历史时期其内涵有所]化。但无论其如何衍生,都有一个共同的含义:是一种良性的均衡状态。从社会和谐看,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中的行为主体对其所面临的各种制度,普遍作出认同评价: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同当前社会格局和财富分配状况、认同社会层级结构……。在一个更低的层次,从而也具有更大的现实性的层次上,和谐可以指,如果不能达到普遍认同的状态,但至少是一种“可以忍受”的状态:社会层级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的贫富差距在当前的价值评价体系中是可以忍受的;社会底层对于各种公共政策对其他阶层,尤其是各种利益集团,经由政治程序达成的倾斜程度是可以忍受的;对社会各领域中所发生的涉及公平和平等的各种基本规则是可以忍受的……。

总之,即使从“社会和谐”的最低要求看,它也是一个对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总括的诉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是必须经由长期的社会实践和良性]化,方能达致的一种状态。而本文所研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其基础是各个层次制度及其变迁的和谐,税收制度是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个人所得税由于其产生的直接分配效应,在税制和谐中扮]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建立在上述和谐概念的基础上,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和谐性分析可以从两个角度讨论: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看,“和谐”即指个人意愿被尊重和集约为变迁推动力的程度;从经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节所形成的分配格局看,“和谐税制”即指能得到广泛认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即是对现存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观接受性评价。具体的说,和谐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相对于产权运行环境而言是可以忍受的

显然,对税收负担的认识是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密切相关的。税负的提高并不直接导致认同感下降,而是经由对比在新的税收制度环境中,产权的获利能力变化。如果税负提高的同时产权运行环境优化,对纳税人而言虽然税负的绝对额提高了,但相对于产权的盈利能力而言相对税负不变甚至降低。此时,税制认同感不会因税负的提高而下降。

2.经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格局至少是可以忍受的

这一认同评价包括经由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收入差距的两极。即最富有的那部分群体不会因为纳税而产生产权负激励;而社会底层对税后贫富差距也认为可以忍受。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令人满意

征收过程,是征纳双方发生关系的较为直接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上,征收者所处的状态会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制度本身的评价。由于个人理性的有限性,纳税人对税制的评价不一定建立在对现存税制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而往往受与其发生直接关系的税收征收过程的影响,征收主体的行为方式和行为所传递的其他相关信息成为纳税人评价税制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虽然不够理性但却直接影响对个人所得税制的认同。

4.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模式有助于“认同感”的形成,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和谐]进

“认同”是一种价值判断,除了与在某一特定时点上税制所处的状态密切相关外,还受税制改革过程和改革模式的影响。也就是说,当税制处于完全相同的状态下,税制改革模式的差异会使纳税人对之作出甚至完全不同的评价。如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较为充分地集合了个人意愿、自发衍生在这一过程中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那么人们往往会对其作出良性评价,并愿意遵从这一税收制度,使税制运行中的摩擦减少,是一种较为和谐的税收制度状态;反之,个人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如果其个人意愿无从诉求,人们就容易对税收制度作出负面评价,税收遵从率大为下降,甚至出现抗税行为,税制运行成本提高,税制处于非和谐状态。例如,在我国专制制度下税收国家时期,由于没有事前集合税制变迁意愿,几乎所有税制愿望的表达都具有“事后冲突”的特征。新税制的推行和施行成本高,带来很大的社会成本。在我国这一段历史时期,大多数以励精图治为目的的税制改革,一般遵循这样的过程:当社会的深刻矛盾凸现为税制的困扰时,统治者(阶层)推举社会“精英”主持税制的变革(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之中)。这些“精英”在其推行税制变革的过程中,目标税制的构建一般说来都力图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当时社会普通民众的意愿。但受当时政治制度的左右,在税制目标的选择中,没有各阶层广泛参与意见的程序性约束。即便是统治者阶层的地主、官僚在税制推行和实施之前,也难以参与意见。而一般是新的税制实施后,行为人再通过各种方式阻碍税制的运行。而所推行的税收制度由于不具有法定刚性,往往容易被在税制变革中利益受到侵犯的阶层。这一过程有不同的表现,但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并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税制]进路径。因此,税制改革过程的和谐有助于税制运行的和谐,个人所得税也不例外。

二、我国现存个人所得税制的非和谐状态使税制风险增加

从上述对个人所得税制和谐的界定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处于非和谐状态,使税制风险增加。

下面首先简单讨论税制运行风险,再进一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和谐性及其运行风险。

1.税制运行风险简析

税制风险,从实践层面看主要是指在税制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以下几种情况:

(1)税制施行中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从个人所得税看,预期的税制目标主要有两个:第一,获得一定规模的财政收入。在我国94新税制构建中,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中央税入的6.89%,占地方税入的5.40%[1]。未能达到预期的获得收入的目标;第二,调节收入差距。这应是个人所得税非常重要的功能,但远未能达致(后面进一步分析)。

(2)逃税的制度化倾向。逃税是纳税人的内在冲动。而不同的税收制度(也包括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逃税有不同的激励。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存在逃税是必然的,而重要的是必须防止其制度化衍生。制度化逃税的核心是对逃税行为的认同,最为关键的是政府和直接征收主体对逃税的认同。如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曾得到广泛认同的“宽打窄用”的观点,即是建立在政府和直接征收主体认同逃税的基础上。制度化逃税一旦产生便难以扭转,使税制风险扩大。

(3)纳税人的非认同增加税制的推行风险。正如在前面的分析中指出的,当个人在税制变迁中有通畅的个人意愿诉求渠道,并且对税制变迁的过程有较大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那么这一税制具有认同意义上的较高的和谐度。而从我国目前的税制]进的过程看,仍然具有较为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特征,仍然存在目标税制对“民意”的事前集合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税制和谐。

总之,由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处的非和谐性状态,使税制推行和施行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其运行风险增加。

2.我国现存个人所得税的非和谐性及其风险

(1)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在较长的时期不仅不能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使个人所得税的施行风险提高

我国当前税收制度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这种影响力并没有被较好地用于缓解日益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1999年~2001年,税收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推动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到2002年开始对收入差距的缩小起正向作用,但其效应才不到一个百分点[2]。从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践和理论看,它都是一种在形成合理的社会分配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税种。但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却难以达成这样的目标。主要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以下特征有关:

①现行个人所得税负担与收入密切相关,却与纳税人的负担无关。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基本框架看,延续的是“94新税制”出台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其基本方面还是合理的。因为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个人几乎不需要承担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费用。不考虑家庭负担,而仅着[于收入差距,在相当的程度上可以代表收入分配状况。而当前的经济体制下,这些生活上的负担逐渐“个性化”。再采用“一刀切”的免征额扣除方式,而且在改革中以平均负担为依据将免征额从400元变为800元,2006年初再变为1,600元,并进一步调整为2,000元。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贡献小的局面,而且使收入分层现象更加严重――在极端的情形下,甚至可能出现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无法保证纳税人最低需求这种情况。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提高,使高收入者的税负降低水平高于低收入者。例如某人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免征额从1,600元变为2,000元,税负减少80元,而一个收入只有3,000元的人,税负却只减少40元,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②收入调整对象的偏离。理论上,个人所得税要起到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其税负分配应该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即将课税对象主要定位于中高收入层。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却是处于社会收入层级中下水平的主体。毫无疑问个人所得税以这种方式介入收入分配不仅不能增加收入均等性,反而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使经济中的行为人对税制的认同度较低,处于非和谐状态,从而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成本和运行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家庭负担的简单免征额式的费用扣除制度和税制调节对象的偏离,使税负分配错位并成为一种颇受争议的税种。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越是税法应该约束的行为人,其避税或逃税的可能性越大、逃税成本越低。使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认同度较低,处于非和谐状态,税制风险较大。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逃税的普遍化甚至制度化。一个机会主义的个人,毫无疑问会有强烈的逃避纳税义务的倾向。但一个社会的有序发展则必须抑制这种机会主义。逃税在不同的制度下存在差异[3]:1997年据美国会计总署(GAO,1997)的评估,美国的税收自愿遵从率为83%。17%的遵从缺口当然并不令人满意,但在同一时期(1996年)俄罗斯的遵从率仅为16.8%(梁朋,2000)。贾绍华(2002)测算出1990年~2000年我国税收流失率高达26.11%~42.56%。同时,2002年个人所得税逃税945.55亿元,占同年总逃税额的25.04%。由这些数据可知,虽然逃税是纳税人的内在冲动,但不同制度下,税收遵从存在巨大的差异。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存在逃税是正常的,而在某一特定时点上逃税的普遍存在却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税制处于非和谐状态,从而极大地增加了税制运行中的风险。

②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性评价普遍偏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力度不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分配失衡的程度。同时,其本身的“公平性”也受到广泛置疑。税制的公平性主要包括普遍纳税和平等纳税,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看,纳税人之间不同来源渠道的收入,税负不同、避税空间不同,结果负税状态不同,纳税人税后可支配的收益不同。税制的公平性受到置疑。从而降低人们对税制的认同感,使税制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从而扩大了税制风险。

③政府在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中,经由各种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民众的意愿。但在对民众意愿的集合中,信息来源渠道虽不可谓不宽泛,但缺乏约束性较强的规则,保障个人意愿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作用。因此,难以形成对税制变迁的认同。也就是说,在当前的税制变迁模式中,除利益集团外,大多数个人对税制变迁的意愿没有一种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性诉求渠道。这使税制处于认同度低、运行成本高从而运行风险大的非和谐状态。

三、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运行风险,推进和谐]进的对策简析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动态和静态特征,通过改革,提高其和谐性,降低税制风险。

1.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谐度,降低税制运行风险

税负的和谐简单地说,即纳税人基本认同个人所得税制所形成的税负分配原则和结果。虽然这体现的仍然是公平,却是一种相对而言更容易界定的状态。以此为依据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具体对策,可以检验其有效性的同时,也能更好的把握改革措施之间以及与当前经济发展之间的契合。

(1)费用扣除问题,其改革方向是家庭结构和家庭负担纳入考评体系。但当前,纳税人认同的焦点仍然围绕免征额。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支付制度看,尚不具备彻底改革费用扣除制度的条件。一步到位的费用扣除调整必然带来较大的振荡。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仍以免征额为主,在此基础上逐渐引入与家庭结构和负担有关的指标。

(2)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主体主要是中下收入水平群体。这一问题的改变,其根本性的要求是彻底调整税制结构,变分类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我国目前也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尝试,但从实际情况看,也仅限于少数地区和少数人群。如果不顾制度背景差异盲目推进,会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失控。因此,这一层次的税负和谐还是应该从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入手,逐渐衍生。

2.提高征管和谐度,降低税制运行风险

和谐征管是一个征纳互动的过程,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1)增加个人所得税制的透明度,使纳税人不仅了解自己的义务,而且了解权利及权利的诉求渠道。这样,征管中即使有摩擦也会因为畅通且低成本的诉求过程得以缓解,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趋向和谐,降低税制运行风险。

(2)对征纳双方行为约束规范的硬化。在征管和谐的问题上,我们提得比较多的是对征收机关行为的约束,经由减少征收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减少征纳过程的不确定性。而对纳税人行为的约束与和谐征管的问题却很少触及。实际上,纳税人行为的硬性约束可以减少征纳双方的纷争,最大限度的节约征管成本增加征管和谐度,降低税制运行风险。

3.提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过程本身的和谐度,降低税制推行和施行中的风险

过程左右认同,而认同是税制和谐的表现,从而影响税制推行和施行中的风险。同时,过程认知的重点不是能否达至目标,而是过程中具体的变迁力量对比、博弈主体行为变化等等,这有助于及时消解变迁中的非和谐因素。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过程中,从短期看,政府设计制度结构并力主推行[4],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即期效应。但从长期看,必须经由人们的认同方能达致效率的要求。

从形式上看税制的创立往往是由政府主体提供。但初创模式仅仅是提供主体,基于特定时点上社会经济状态,和创立主体所能获得的信息及其价值判断作出的选择,要想在实际运行中真正发挥作用,就应该在基本制度规范中有一个不断吸纳,个人自发行为因税制而改变和这种改变是否偏离可欲状态的信息获得机制及修正税制改革路径的机制。

理论上,包括:第一,通畅的、有宪法保证的诉求渠道,以保证个人所得税运行状态和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广泛认同及运行效率。第二,在诉求渠道畅通的同时,以宪法中的程序性界定保证所获信息中,个人意愿集合为税制决策时认同的获得。这是保证在信息获得的基础上,信息内化于税制改革中,有效集合个人意愿的机制。

具体地,即征纳双方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能够通过各种受法律保护的渠道,影响个人所得税制]进的方向和路径。这种情况下,即使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出现了偏差也不会对纳税人的认同有大的影响,从而减少对个人所得税和谐性的负面影响,降低税制风险。

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的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其和谐左右着税制的和谐,并进一步税制运行效率和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EB/OL].stats.省略/tjsj/ndsj/.

[2]陈卫东.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J].涉外税务,2004,(5):43-48.

[3]李林木.税收遵从的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4]张旭昆.制度]化分析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Research on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Non-harmony and its Risks

Jiao Yun

(Department of Finance,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530003, China)

第14篇

1 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

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可分为三类,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混合所得税制。

2 中国个人所得税应当逐步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从目前各国个人所采用的税制类型来看,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这其中既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埃及、巴西;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如坦桑尼亚、乌干达。可见,各国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状况、民族文化特征和相差悬殊的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征管能力、税法遵从程度以及奉行成本等因素都没有成为他们选择综合或混合所得税制的障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只有中国、老挝等极少数国家。

中国已经总体上进入小康社会,但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加大,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比较适合中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现状,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是比较合理的所得税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混合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二、中国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有利条件与困难

1 有利条件

目前中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制转换的有利条件很多,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个人收入水平和收入货币化、显性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征管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尚小,推进模式转化对财政冲击不大和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某些税目上的集中分布度高,有利于税源的有效监控等等。

2 面临的困难

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法律、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社会配套条件和财税体制方面的障碍。

法律方面的障碍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救济、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涉及税基调整、按照混合所得税制要求如何“综合”、税率调整等专业技术问题。法律救济制度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方面主要涉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和纳税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征收管理能力方面的障碍主要集中在税务系统内部协作水平有待提高,涉税信息传递有待畅通,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和针对纳税人逃避纳税的公示与查询系统需尽快建立健全。

社会配套条件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对纳税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监控所要求的许多条件尚不完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档案制度尚未建立,个人财产信息、以银行为核心的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及其与税务机关的共享体系尚需建立健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规范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体制障碍主要是征收机构、收入归属的调整及问题。世界上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政府的主要税种。这不仅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数额可观,更主要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特征所决定的。

三、实现混合所得税制的转换方法

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转换,应该通过渐进的方式从现行税制框架下的局部改革做起,通过不断地积累新的征管模式因素,为征管模式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不断“挤出”原有模式,逐步逼近,最终达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具体说,可以从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逐步扩大范围做起,同时在现行税制模式下进行局部调整,最终达到目标模式。

1 完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深化、完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和成就,进行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同时加大对自行申报专项检查的力度,注重警示和震慑作用;另外还应加快实现银税联网,建立广泛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加大对个人收入的监控面和监控力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年综合所得的申报起点下降到10万元、8万元甚至6万元,这样,就抓住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头,并能逐步接近目标模式。

2 逐步规范税基、调整税率

在现行税制框架下,通过规范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改进征收方式,逐步推行局部改革,“积小胜为大胜”。

(1)规范税基,逐步将各种附加福利和职务消费等非货币化的隐性收入实质性地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清理减免税,合理调整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逐步将附加福利收入以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我国不同行业的附加福利存在较大的差异,

特别是垄断行业和利润率比较高的部门的附加福利比重较大;职务消费成为许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泛运用的避税手段,侵蚀了税基,也加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需要加大力度将其货币化、显性化,如变福利分房为住房货币补贴,公务用车逐步实现货币化和社会化等。

②逐步将资本利得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在我国当前的状况下,从保持税基的完整性和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角度看,可先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③收入的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问题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目的是保证纳税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生计费用扣除上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过于强调统一,忽视了不同地区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如各地不同的生活水平、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人数。同时,我国个人福利待遇制度正在逐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最新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为3500元但这种频繁变动的状态一是无法体现法的严肃性,二是存在因程序问题而带来的时滞,同时,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还存在“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些都需尽快改变。而且,目前税法对于不同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差异性较大。有些所得项目规定的法定费用扣除额不足,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统一扣除20%,对于费用支出多的则无法弥补全部费用支出。

第15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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