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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利用大量的广告吸引患者及疑似患者就医,收取高额费用,牟取暴利。这些广告大体有几类:一是治疗的全是疑难杂症,如乙肝、癌症、皮肤病、男女性病、糖尿病等世界性的医疗难题。他们随意夸大治疗效果,对专家的话进行断章取义的利用,或宣传是祖传秘方等等;二是医疗美容方面的,如丰胸、割眼皮等,这些广告造成患者毁容的很多;三是一些增高、增智类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一到开学,临考试了,增智的就出来了。四是炒作一种新概念的保健药品或食品,如减肥产品、洗肺、洗肠、戒烟等,一种概念炒作一二 年,挣了钱接着换其他产品;五是补肾壮阳类产品,铺天盖地的广告让人看了感觉大部分中国人都肾虚。这些广告的特点都是夸大治疗范围,夸大疗效。广告形式不断推陈出新,有的是打着义诊、讲座形式,有的是以患者、专家的名义,有的是以明星代言,如北京新兴医院。
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多次联合整治医疗广告市场,但收效不大,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主要是各种利益在作怪。
一、医疗广告的监管权力比较分散是造成混乱的主因。目前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是由多个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广告内容(药品的广告内容由省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审批),在广告后,监管为工商部门。广告之所以欠真实性和准确,是由于监管环节存在真空地带。如果政府部门在审批成立医疗机构时把关严格些,对医疗广告的审批、监管能再严密些,情况就会有所改变。工商部门现在只对主要的媒体、客户进行监管,各地对把握的尺度也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是时紧时松,这自然导致有漏洞可钻。比如北京新兴医院,一开始在各大媒体刊播大量广告,后由于媒体质疑,工商部门介入后,其宣传受到影响,但没过多久,广告又在很多媒体播出。巨额的广告费必然由患者来买单,曾有女记者暗访新兴医院,当即被诊为不孕,可见医院的诊断是多么的草率。北京新兴医院不过是众多此类医院中小有名气的一个罢了。
非正规医疗机构已形成全国网络,某省查得严,无法刊登广告时,便马上转战到其他省,省城不行时,马上到地区媒体广告。这些医疗机构的公关能力、手段都非常强,这也是监管难的重要原因。
二、媒体难以集体自律也是监管难的原因之一。由于医疗广告是媒体特别是部分弱势报纸、电视台、电台的重要广告来源,一旦取消非正规医疗、药品广告,就会造成他们收入的大幅度缩水,使他们度日维艰。虽然各家媒体都明白,违规医疗广告会损害自身的形象,透支媒体的公信力,对媒体的长期发展、品牌塑造起反作用,但由于媒体竞争加剧,广告经营部门承担着高额的创收任务,对有些打球的广告也只能挣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即便是强势媒体面对如此诱人的巨额广告市场也难以割舍,同时他们也担心把这些资源全部让给弱势媒体后,弱势媒体会积聚力量更有力地与强势媒体竞争。
如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还患者一个诚信的环境,我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立法,完善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也可借鉴国外对药品广告的立法,对涉及到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出规定,使医疗监管有法可依。
比如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
英国广告行业委员会是英国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内非广播性广告和促销法的机构。该委员会有关治疗、保健和美容产品的广告法规明确规定:对产品介绍必须准确,广告中不得有导致患者自我误诊的言辞......广告商不得利用人们的担心与焦虑推销药品等。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其具体规定除了与广告行为委员会的法规大体一致外,还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药品广告等等。
相比而言,我国的广告法及有关药品、保健品等方面的法规条例较为粗糙,有许多可打球的地方。只有完善了法律体系,执法者、经营者才能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先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各环节的管理权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家,由他们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对医疗广告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其次,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广告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实施有效管理,还应适当修改《广告法》,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明星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完善刑法,加大惩处虚假医疗广告制作者和者的力度。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刊事责任,但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就算患者想申诉,也面临着鉴定难的问题。像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药物广告的法律规定,其目的都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有专门对误导性特别是欺诈性广告进行长期监督的药物管理委员会。他们的消协有权代表消费者对于误导或欺诈的广告商进行应诉或。我们也应加强消协在维护患者利益方面的作用。
三是医疗行业、广告公司和新闻媒体应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尤其医疗行业必须铲除游医、假药、非正规诊所生存的土壤,这才有可能彻底清除虚假医疗广告。
四是对医疗广告的媒体进行限制。如不能在大众媒体刊播,只能在医疗专业媒体刊播医疗广告,大众传媒只能刊播医院的形象广告。就像烟草只能在户外媒体做广告一样。
一、医疗广告监管中各政府部门的角色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医疗广告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它们是医疗广告的监管者,在医疗广告监管中承担着不同职责。但由于当前执法、司法力量仍有不足,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也使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责,达到整治完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各政府监管部门存在各种自身监管问题
1. 工商行政部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该《办法》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权限予以分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可以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至6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出认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力量的相对不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媒体的特殊性以及媒体与医疗机构的勾结,行政处罚程序的制约和被处罚主体的不配合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每一个违法广告都予以处罚,甚至也有把对医疗广告监管推向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
2.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但由于法律赋予这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主医疗机构的处罚要么是警告,要么是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证,从极轻处罚到极重的处罚,使得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难以合理地操作,影响了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执法效能。
卫生、中医药部门本身执法力量较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薄弱,在当前各大中小医疗机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情况下,对每个医疗机构均一一处罚也不切实际,更是难以达到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的目的。
3.公安部门、检察机关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许多虚假的医疗广告显然己经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而实际上在2007年的浙江省杭州市对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告破并判决前,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移送、公安部门对医疗广告的介入都一直保持着零记录。2007年至今,司法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定罪判刑的只手可数。就公检法部门自身而言,法律中规定情节严重定义不明,其关于医疗广告从违法到犯罪程度的追究一般需要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向其移送才受理立案,其很少会主动去调查认定某一医疗广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也是当前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不力的又一状况。
(二)政府监管重执法轻调控管理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除了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外,还承担着行政调控职能,而我国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重点仍是行政执法,这种规制俘虏现象往往使政府监管偏离社会福利目标,未能充分行使其行政调控、管理职能,对监管机构的立法、执法过程不能充分进行监督、制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造成监管的随意性,甚至管制机构的腐败、官僚主义和低效率,这些导致了当前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不能到位的现状。
(三)监管部门执行力问题
我国虽然也先后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各种办法、通知,但缺乏执行力。缺乏执行力的原因又是相关部门关系不顺,该整合的权力是分散的,该分开的权力是合一的。前者如工商、卫生、药监、广电对医疗广告的多头管理,后者如广播电视管办合一的体制。所以,理清医疗广告管理的体制乃是整治违规广告的前提。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广告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变目前的工商、卫生、广电的分割监管为信息一体化的联手监管。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要能够伤筋动骨,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防比违规广告屡禁屡播的恶性循环。
二、对策和建议
综上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医疗广告市场,政府应当为自己作为行政权力机构正确定位,加强对医疗广告的职能监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各部门明确分工,积极配合,综合协调分管
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分工,更要配合,在进一步明确各自对医疗广告监管职责的同时,规范监管主体的行为,使相互间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权力行使衔接好。
另一方面,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广告在内的诸多广告的监测,并将医疗广告等方面的监测结果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沟通交流。同时,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要足够重视,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甄别出来的违法违规广告要迅速查处,对虚假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主、者、广告经营者等绝不留情,提高医疗广告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从源头上把好医疗广告的审查关,并加大对广告主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定期与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确保对医疗广告监测信息的共享合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严肃查办。
(二)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
应当进一步加强工商、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执法机构,行使具体的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广告的监管职责,因此急需加强卫生监督力量的配置。政府应从单位性质、经费设备投入、人员素质的提高入手,壮大卫生监督力量,使对医疗广告的卫生审查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严格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校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性质、类别、开设的诊疗科目等,便于对医疗广告的初审和审批,也为医疗广告事后监管把好前置关。
(三)合理配置医疗服务市场资源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服务市场资源,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广告泛滥根源还是在于医疗机构间竞争激烈,民营、个体等中小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间资源配置不合理,致使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现状存在。因此,政府要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从根本上应当采取相应手段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重点扶持基层医疗机构,加大投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护技术水平。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行为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校验等行政管理措施有效结合,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将之纳入医疗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四)建立健全医疗广告专项法律规范
【关键词】医疗广告 广告杂志 女性心理 健康教育
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追求健康成为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西方医圣希波克拉底曾说过:“医生治疗有两种手段,一是药物,一是语言”。语言治疗手段是一种非药物处方,以医嘱的形式对病人进行心理、行为和生活方式指导的文字性材料,又称健康教育处方。
每天,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各种医疗广告便会扑面而来。大量医疗广告在一些媒体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下采取的低俗化套路,美容、减肥、性病广告等制造了大量的视觉垃圾,得到的只是读者和公众的不满。
一、免费的广告杂志
套上杂志化形式的精美铜版纸封面,选编各类以情感故事为主,健康指导为辅的内容,这类医疗广告传单于是变身为随街头派发的免费杂志,这一类杂志名称有“真情”“牵手”之类,以“健康”以及“性教育”为主要内容。这种免费医疗杂志封面大多标明“免费赠阅”、“内部刊物”等字样,但是缺乏内部刊物的刊号或者有关部门的出版登记。广告主主要以当地盈利性民营医院为主。
杂志的创办目的是为了营销医院服务,与以往的医疗广告不同的是,它的杂志形式和医嘱形式的健康指导取代了以往电视及传单医疗广告内容中过分夸张的治疗效果。
与市场上诸多杂乱的医疗广告相比,这类免费杂志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与众不同的形式。这类免费杂志是传统广告的衍变。由于广告主为实体民营医院,同时又缺少了媒体广告商这一环节,广告主医院可以自行编制印刷,它在一定程度上比以往的医疗广告主担当了更多的社会风险,要得到受众长期重视就必须对它的内容负责。其次,杂志内容对特定受众有效,派发这类杂志的医院以生殖类医院为主,在刊登的内容上更倾向于“生殖健康”知识的传播。主要包括健康教育,情感故事(故事连载),医疗广告(广告主营销服务)。以医嘱形式出现的文字性材料往往围绕广告主的医疗产品及服务进行。
就其形式而言,这种新型广告形式具有传统纸质杂志的属性,有固定的栏目,连续出版,但是由于它存在的目的已不再是普通的广告,这就使得这种形式的广告与其他一般医疗广告相比,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优越性。
二、广告杂志的传播
1、传播模式
这类新形式广告的传播范围有一定的地域性,主要集中在全国的中小城市。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医院开始生根发芽,与大众心中占主要地位的传统公立医院不同的是,为了生存和发展它就需要作自我宣传以使大众接受并成为有效受众。街头随处派发的免费杂志就是它的第一个传播渠道。
在把“什么”向“谁”传达的过程中,街头派发的形式看似将广告目标人群淡化,通过人手相传的传播模式,由路人将杂志有意或无意地带入个人生活中,从而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人手相传成为它的第二个传播渠道。
在这样的传播过程中,它的广告目标与期望得到顺利实现。首先,栏目的设置分为三大块:健康知识版块,情感故事版块,医疗广告宣传版块。其次,连载故事的娱乐功能辅助广告期望的实现,使得广告册得到二次传播。最后,本质上是广告的杂志,只在封底印有广告主介绍,医院活动等,将广告的目的性淡化。
这类广告以传播“健康知识”的杂志形式出现,“健康知识”以生殖泌尿系统健康知识为主,在一定程度上诱使受众购买广告主的商品并接受其服务,由于这类广告的隐蔽性比一般的医疗广告更强,不权威的内容对消费人群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导。由于媒体的市场化,宣传企业产品的商业广告额不断增加,各类广告带来的侵权和违规的行为也与日俱增,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与医疗医药方面有关的广告尤为突出。
2、健康知识的贩卖
虽然我国健康教育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我国的健康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目前我国主要的健康教育渠道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公共医疗机构,报刊杂志。
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健康教育还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学没有开设独立的课程,即使到了大中专院校也只是零星的渗透于其他学科之中,没有完整的体系存在。①学校缺乏专职从事健康教育的教师,没有正规的课程,没有统一的阅读材料,学科教师在健康教育上缺乏知识构成,特别是健康知识的传播上缺乏实践探索。绝大多数学校教育只重视应试教育,忽视了对青少年性生理、性心理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在缺乏有效的倡导、教育和服务机制下,调查显示,青少年更多通过自购书籍、电脑网络等得到生殖健康知识。这类街头随处可得的“健康”广告册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教育的部分功能,不权威的内容给青少年群体带来一定程度的误导。
女性更容易受这类广告的侵扰:女性学生群体,经济能力低的群体,教育程度低或本身认识能力有限的群体。由于社会道德和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自身遭受性伤害后一般羞于启齿,“健康”广告册抓住了女性群体这一心理弱点,通过广告册的“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各种“危机处理”预案:如无痛人流,妇科炎症医疗诊治等,而在这类女性得不到更多权威途径去应对突发疾病时往往求助于这类广告主医疗机构。
无论针对哪一个群体,这类医疗医药广告最大的危害还在于其内容虚假,缺乏真实性,对一些难辨是非求医甚切的受众百害而无一利,事实上也损害了医院的公信力。这些广告不仅危害了社会,还危害了整个民营医疗的长远发展。
三、对广告杂志的监管
这一类以免费“健康”广告杂志在市场监管上存在着制度上的空白,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多次整治医疗广告市场,但收效不大,特别是针对这类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主要是各方利益在作崇。
首先,医疗广告的监管权力分散是导致监管混乱的直接原因。医疗广告之所以欠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由于监管中存在着真空地带,这类广告册实际上不属于杂志期刊,但又有着杂志的基本形态和要素,监管上的漏洞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广告审批监管的不严密。
其次,缺少广告商这个中间渠道是这类广告册难以监管的次要因素。广告主可以随意制作印刷广告册,在源头上难以控制,要靠广告主集体自律也是不切实际的。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如何遏制违规违法医疗广告的,规范医疗广告市场,还大众一个健康的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包括生理健康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将医疗基本常识和健康意见作为常规教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信息的侵染。
二是将健康教育纳入公共社会福利体系,由政府印制健康教育手册,在公共场所供路人随意取阅,以此打击内容不正规的“健康”广告册,使这类以杂志面目出现的“健康”广告册无利可图。约翰・杜威曾说“受过教育的人能够很好的使用媒介。应该通过公共教育而不是审查制度来解决宣传问题;假如人们通过教育学会更好地使用媒介内容,他们就不需要受审查制度的特别保护”。②
三是不能忽视公立医疗机构的宣传工作,应多选择用这类形式的广告来宣传医疗服务,介绍医疗新技术,以此来让病人了解医院,吸引更多的病人,为大众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医疗场所,增加了患者的了解信息途径。
由于传统的行业自律是针对广告商而言,对于缺乏这一环节的民营医院广告主很难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只有彻底清除虚假医疗广告生存的土壤,有法可依,才能使女性群体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①崔彬彬,《青春期性教育的三维空间与立体化的教育途径》,《中学生物学》[J].2007年第3期
②[美]巴兰(Raran S.J.).戴维斯(Davis D.K.)著,曹书乐 译:《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M].清华大学出版社,254页
关键词 违法医疗广告 原因 对策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从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进行补充、修正,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也曾取得过明显的成效,但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充斥各种传媒,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顽疾。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 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 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 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 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 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 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患者的行为。通过开展全省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执法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通过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在辖区内基本消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环境;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曝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就医。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和媒体类别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医疗广告的行为和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必须在7月31日全部停止,7月31日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监测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将严格进行查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主动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坚决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和非法行医行为,通报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情况并及时移送违法案件。
(三)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医疗广告的巡查和公示制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及证明文号可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医疗广告监管”栏目中查询),发现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者、者进行处罚。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及其他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依法查处,同时做好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当地医疗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并落实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及对违法医疗广告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严密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做到不留死角,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将违法虚假医疗广告较多(或屡次违法医疗广告)以及有关部门曾经通报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要组织监督人员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监测覆盖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监测公示到位。
(三)严格监管,及时移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通报》要求,再接再厉,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公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医疗广告违法案件,自觉抵制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自觉依法执业。
1违法医疗广告表现形式
1.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
1.2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1.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1.4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以及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5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广告。
1.6未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户外医疗广告。
1.7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1.8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医疗广告。
1.9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对策探讨
整治违规医疗广告,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完善的广告法律体系和医疗保障体制,具备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健全部门联动的监管网络,提高群众理性就医意识,倡导诚信服务经营,才能实现医疗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2.1通报批评每年不定期通报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及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公告、会议通报、公示栏通报、《医疗广告监测报告》通报等多种渠道,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2.2落实负责人教育约谈制度基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府管理理念,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动约谈有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高决策层对规范医疗广告的认识,引导其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2.3引导扶持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广告,切实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卫生监督部门也要做好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每年邀请著名医院管理专家和法律学者为社会办医院授课培训,让各有关医疗机构投资人、管理者摆正经营理念,以良好的医疗质量和特色服务建立口碑,放弃过分依赖医疗广告宣传的经营方式。
*新区社发局,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后医疗广告审查及监管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由*市卫生局审核出具的原《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截止到20*年12月31日。20*年1月1日起,的医疗广告应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医疗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单位、组织合办的义诊活动以及其他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活动,需要广告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
四、医疗机构的迁址公告、招聘广告、遗失声明等,不得出现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机构冠名(赞助)的公益广告中,不得出现除医疗机构规范名称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和相关媒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不认定为医疗广告,但出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列禁止情形的除外:
1.节(栏)目相对固定;
2.节(栏)目内容为公益性质;
3.节(栏)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各种变相形式的收费;
4.节(栏)目完全由媒体的非广告经营部门独立编辑、制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所邀请的专家或嘉宾应当具有卫生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
六、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医疗广告制作、、业务的,均应当查验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内容制作、、医疗广告。
系统地介绍完我国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追责条款后,葛均波院士的话题回到了如何解决眼下“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满天飞”的问题上,他认为:“目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不仅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针对这个“乱局”,葛均波院士认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是规范广告市场的必由之路。首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必须诚信自律,整个社会应当逐步建立起市场诚信体系,让诚信者受到奖赏,让不诚信者受到征罚。对于不诚信者,当自律不能起作用时,就应当由来自外部的力量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他律的实施者主要就是行政监管部门。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培育健康完善的广告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守夜人’,恪守职责、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执法水平,将各种广告行为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之中。”
针对治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具体问题,葛均波院士认为:“首先,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多组织各种健康讲座,将疾病知识普及给广大人民群众,从源头上做起,不给虚假医疗广告有可乘之机。其次,还要继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采用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建议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集中由一个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核、监管、查处等,避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同时还要提升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成本,对于不法商家,坚决取缔和重罚,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媒体和代言明星,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要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最后,各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审核和监管力度。对于这一点,我建议成立‘医疗广告审核专家委员会’,任何广告内容在前,都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核,取得审核证明后才能。而且,监管部门还要对医疗广告的形式、内容进行监管,在前和后均要做好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叫停。此外,监管部门还要定期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商家、媒体或代言明星进行公示。更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不遗余力地鼓励社会对此给予广泛监督,对于举报虚假医疗广告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有朝一日这些措施都落实了,也许虚假、违法广告就会得到遏制,这一社会公害远离人们的视线的日子,就逐渐会成为现实。”就这个话题谈到最后,葛均波院士说。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上海地区发行量比较大,具有地方代表性的《解放日报》、《新闻晨报》、上海《青年报》、《劳动报》、《新民晚报》、《上海星期三》、《申江服务导报》、《生活周刊》、《上海电视》,共9份报纸和周刊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内容作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每天收集9家报刊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对报刊中刊登的具有直接或间接介绍或宣传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或隐含以上内容的文字,图片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别进行登记。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经统计,上海地区2009年5-7月,《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9份刊物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的内容共626条次,核准的医疗广告427条次,健康教育、科普知识、优惠活动、专家介绍等媒体宣传内容199条次,没有出现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擅自医疗广告,以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情况。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进行媒体宣传547条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进行媒体宣传79条次(表1)。
2.2 详细情况
在上海地区9份刊物刊登健康教育、科普知识、优惠活动、专家介绍等内容199条次中,主要形式有:健康教育+专家门诊介绍54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3条次),医疗专家专访、医疗机构专题报道72条,健康教育+经审核的广告29条,集团公司广告20条,优惠活动广告10条,医院形象介绍4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条次),健康教育+隐含的医院地址6条,医疗新闻快递4条(表2)。
3 讨论
营销策略不再只是营利性医院惯用的手法,非营利性医院对医疗广告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当前上海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报刊上刊登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医疗机构媒体宣传来源于医疗市场的需求。据2007年对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机构问卷调查发现,有58.89%的医疗机构认为目前不应该取消医疗广告。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社会地位不高、认知度差、在资源占有上处于劣势,为追求利润和生存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进行媒体宣传,达到吸引消费,抢占市场,树立医院品牌形象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中所赋予的病人、医院相对固定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而畅通有效地信息渠道尚未建立。因此,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医疗信息的紊乱无序。正因为医疗市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需求,所以媒体广告不可没有,因为除了媒体本身的生存意义之外,传播信息、宣传企业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也是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从上海卫生监督机构公布的已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的情况来看,共982条记录中仅有4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6条记录。而从427条监测到的经审核的广告来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整形美容、眼科。
②媒体宣传的目主要是为了扩大知名度、公众认知,树立医院形象、扩大业务宣传。通常广告具有两项功能:传递信息和诱导购买。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而言,宣传对消费者(患者)的影响虽然居于医疗技术、医疗服务、价格、地理位置、属医疗指定单位、环境六大因素之后,但在扩大公众知晓,树立医院形象、加强业务宣传,以提高医院知名度,拓展医疗市场,积累无形资产,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3个月的数据可以看到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9份刊物中刊登核准的医疗广告有404条,占所有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64.5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23条,占3.67%。由此可见,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广告的投入中占主导地位,是医疗广告和媒体宣传的主要者,其目的在于尽快扩大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患者)购买医疗服务,扩大市场的占有。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于向全社会提供全面的医疗、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范围、数量、甚至内容相对固定,具有公益性质,故更多考虑的可能是树立品牌形象,维护公众的口碑。如上海某医疗机构曾在主流媒体上整版进行医疗机构规模、科室设置、学术特点等方面的介绍宣传,让人对其规模、设施、医学专长都有了全面的了解。
广东省工商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建立联合公告制度,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曝光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及违法事实,这是日前省工商局对省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
为从源头上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进一步加强与卫生行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完善备案制度,加强监管信息反馈,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及时送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部门)。
建立联合公告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由省工商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及违法事实予以公开曝光。
积极向有关机关建议,修改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加大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还将加强广告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分类指导,切实改变个别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一、切实加强对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
成立华容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建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工商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治理违法广告的联动协作机制,对违规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实行综合治理。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在规范全县医疗药品广告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医疗药品广告的行政监管,严把医疗药品广告的审查关。对申请的各种药品医疗广告按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门审查或超出审批范围的违规广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对已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监管,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篡改广告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涉嫌违法的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刊播药品广告行为;对已广告的药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对违法的药品广告移送县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工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播映,不得未经批准的医疗药品广告。
建设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医疗药品广告设置地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和内容审查、手续不全的医疗药品广告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未经县工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限制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治疗科目、治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治疗地点、治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省级药监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书证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和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4、医疗药品广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二是夸大功效,特别是宣传保证疗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和保证治愈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三是非药品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的广告;四是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的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及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形式的广告;五是篡改报批的药品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行为;六是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七是其他不符合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机制
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备案制度。县工商局要严格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样稿进行备案,并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未经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二是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工商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药品的广告监测力度,拓展监测范围,要重点监测电视、户外广告媒体,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三是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工商局要会同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通过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五是建立媒体广告责任人制度。对屡禁不止,持续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除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外,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虚假违法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是建立医疗药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对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虚假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核销广告经营范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勒令其退出广告市场。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卫生室、医务室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完善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通过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全医疗广告监管网络,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
我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信息录入、修订及核对复查工作。
2、督导检查。7月底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发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审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
针对检查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常态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开展自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局各科室及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环保、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率100%,行政处罚务必做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海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经营性质为营利性的所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数据。
1.2来源
通过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委托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系统》、《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用平台 一户一档系统》等软件系统查询获得。上述系统为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内部信息系统,服务数据统计与查询,有专门数据维护与系统维护部门。
1.3方法
上海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2)(下称《办法》),《办法》在梳理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中规定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针对医疗机构在执业许可、医疗广告、临床工作情况、医院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执行政府命令等各个环节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共梳理出43种违法行为,并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了1分、2分、4分、6分和12分等五种记分分值。记分涉及面广,除医疗机构外,还包括和医疗机构相关的如传染病、医疗事故、职业卫生、血液、医疗广告等诸多方面。并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中没有设置相应处罚条款的违
法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中。在近几年的实施《办法》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与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的关联性非常强。(3)因此,笔者对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从其发展趋势、构成比、发生率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指标进行初步探讨。
2. 结果
2.1趋势分析
2.1.1分值为1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呈下降趋势
2008-2010年被记1分的医疗机构户次数分别为193、 141、122。户次数下降的具体不良执业行为主要为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使用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见图1)
2.1.2分值为4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呈上升趋势
2008-2010年被记4分的医疗机构户次数分别为88、91、141。户次数上升的具体不良执业行为主要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医疗广告、未按批准内容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医疗广告。(见图1)
2.1.3分值为2分和6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呈现波动
2.2构成比分析
2.2.1总体不良执业行为构成比
单种不良执业行为占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总数的比率前5位依次为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占26.33%;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医疗广告,占12.98%;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占11.4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占8.79%;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占7.87%。(见表1)
2.2.3分值为2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构成比
分值为2分的不良执业行为中单种不良执业行为占分值为2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总数前5位的依次为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占48.60%;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占21.1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占14.5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占13.93%;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占0.80%。(见表3)
2.2.4分值为4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构成比
分值为4分的不良执业行为中单种不良执业行为占分值为4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总数前5位的依次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医疗广告,占74.69%;未按批准内容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占18.75%;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方式,占2.81%;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占1.88%;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占1.25%。(见表4)
2.2.4分值为6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构成比
分值为6分的不良执业行为中单种不良执业行为占分值为6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总数前5位的依次为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占77.94%;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占14.71%;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占2.94%;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占1.47%;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占1.47%与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占1.47%。(见表5)
2.3发生率分析
上海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总数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1275家、1299家、1326家。(4、5、6)43种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率占前5位的各年度分别为:
2008年依次为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发生率为13.96%;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医疗广告,发生率为5.6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率为4.47%;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发生率为4.39%;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发生率为4%。
2009年依次为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发生率为14.16%;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发生率为6.39%;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医疗广告,发生率为4.9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率为4.16%;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发生率为3.54%。
2010年依次为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发生率为9.28%;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外省市医疗广告,发生率为7.77%;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发生率为5.4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发生率为4.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率为3.85%。
2.4根据趋势、构成不与发生率确定重点监管指标
3年中分值为4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呈上升趋势,经分析造成不良执业行为总户次数上升的具体不良执业行为主要为医疗广告。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构成比前5位主要涉及消毒隔离与医疗废弃物管理、人员管理、医疗广告管理、诊疗科目管理、其它各类规章制度管理等5大方面,占45.65%。不同记分分值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构成比中人员管理类占分值为1分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94.95%,消毒隔离与医疗废弃物管理、其它各类规章制度管理、诊疗科目管理占分值为2分的84.27%,医疗广告管理占分值为4分的93.44%,医疗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占分值为6分的92.65%。由此可以看出除医疗广告之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员管理问题、消毒隔离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规章制度的落实、诊疗科目管理是其主要问题。
3年发生率均在前5位的主要涉及消毒隔离与医疗废弃物管理、医疗广告管理、其它各类规章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等4大方面,2年发生率在前5位的为诊疗科目管理,1年发生率在前5位的为放射诊疗管理。
综上所述,发生频率高、构成比重大、呈上升趋势的不良执业行为集中于消毒隔离与医疗废弃物、医疗广告、其它各类规章制度、人员、诊疗科目、放射诊疗、医疗技术等7方面, 12类不良执业行为。因此,将此12类不良执业行为定为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重点监管指标,其余定位一般监管指标。
3.讨论
3.1 重点指标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现状一致
为了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促进各类医疗机构有序竞争,提高医院为病人服务的有效性。2000年,原国家体改办、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关于城镇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的改革措施。同年7月,卫生部等又下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两类医疗机构的界定、核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7)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补充,近几年迅速崛起,给缺乏竞争的医疗服务市场注入了新活力,其中一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营利性医院,充分发挥其特长,针对特定疾病和人群,提供高端服务或拾遗补缺,满足了部分医疗需求,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有不少营利性医院盲目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形成低层次过度竞争。更有部分营利性医院只注重经济效益,一味追求短期投入回报,医院自律较差,管理不规范,队伍不稳定,急功近利,甚至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损害患者健康权益。(8)从不良积分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重点指标与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中存在问题一致。
3.1.1超范围诊疗和夸大宣传
实施分类管理以来,由于医保、税收等配套政策未及时跟上,加之不少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人的盲目性,导致营利性医疗机构难以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良性的竞争模式,在医疗市场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医疗机构是高投入产业,很多投资规模比较大的医院,需要5~8年才可能盈利。(9)但部分“急功近利”的投资人,完全忽视“健康产品”与“普通商品”的差别。为了迅速收回成本,在人员、设备等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与医疗技术,通过各种营销手段,鼓吹医疗技能,吸引顾客前来就医,许多患者因此而上当受骗。(10,11)
3.1.2人员流动性大,专业队伍不稳定
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主要由公立医院退休医生、部队减编自主择业人员以及刚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组成,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结构。(9)且营利性医疗机构过度依靠经济性薪酬作为员工激励的手段,在这种只关注短期效果,忽略长期效应的激励模式下,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普遍不高,人员流动性大。这一方面导致营利性医疗机构专业队伍不稳定,卫生技术人员跨专业、实习人员及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执业地点未变更等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人员流失也不利于其学科发展,形成恶性循环。
3.1.3重效益,轻管理,医疗制度不健全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且大多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掌权者并不是医疗卫生的业内人士,他们不懂医学知识和规律,只是简单利用管理企业的经验来经营医院。(9)为了迅速收回成本,重效益轻管理,制度规范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一方面为了减少成本与开支,硬件配备不到位,另一方面,从管理人员到医务人员观念有待加强。尤其体现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理等传染病管理与病历书写等基本诊疗制度等方面。
3.2重点指标涉及医疗执业各方面
从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重点指标涉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管理、医疗广告管理、放射诊疗管理、医疗技术、规章制度管理等多个方面,基本涵盖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当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在突出重点指标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对其整体执业状况的兼顾。一方面,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法规知晓面,增强依法执业自觉性,落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基础建设抓起,督促营利性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工作制度。
3.3需进一步细化与补充
《办法》作为本市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及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作为一项规定得非常细致的制度,受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十分明显,因此需进一步关注新出台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不良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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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安全。
二、目的意义
通过集中开展卫生院专项监督检查行动,打击非法行为,净化我县医疗服务市场;实现医疗市场监管重心下移,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水平;增强卫生院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其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三、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情况:重点查处出租承包科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在登记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人员执业资质情况:重点查处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临床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临床检验活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以及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专项技术开展情况:重点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专项技术行为。
(四)医疗广告情况: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违法医疗广告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4月上旬)。各卫生院开展自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4月中旬)。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迎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于4月下旬开展的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院专项监督检查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推进医疗市场规范工程,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避免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