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迅猛发展,社会对旅游从业人员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同时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明显提高,尤其是越来越重视旅行社一线人员的工作能力。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在教学中进一步加强对本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把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教学的重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体验工作时的真切感受,能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方法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掌握其专业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本人认为在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工作中开展并广泛应用任务式教学法,可以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为社会、为国家培养出更多旅游企业欢迎的人才。
一、任务式教学法的基本理论
任务式教学法是指教师跟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结合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给每节课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教学任务,让学生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完成教师预定的教学任务。任务式教学法是一种学科性比较强的教学方法。此教学法多用于强调实际操作方面内容的教学,其核心在于任务的确定和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这种方法体现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指导思想,有利于建立教师与学生交互式的教学关系和师生间的情感共鸣。
二、任务式教学法对提升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意义
2010年开始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阐述有这样一段话:“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任务式教学法就是以这样的思想为指导,以启发和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为目标来开展教学,其对于提高学生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学习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任务式教学法主张学生以积极的心态和高涨的热情参与到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以设定任务的方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为完成相应的任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去询问、去探索、去发现,去研究任务带来的乐趣和内容,在这个完整的学习过程中获得创造性的体会和感受。
(二)有利于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创新主体必须具备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富于直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性等特征。任务式教学中的创造性任务不仅需要学生了解任务内容、参与任务活动,而且需要好奇心、求知欲、独立性、批判性、坚韧性等非认知心理因素的投入,需要知、情、意等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任务式教学强调发现式学习,强调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动性,使学生在“任务”中学习,在“主动”中发展,在“合作”中增智,在“探究”中创新。因此,培养创新能力的最佳方式是让学生参与到对所学内容的探究、发现和实践过程中。将任务式教学法应用于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在提前拟定的情景中摆脱外界束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同时,不断开阔其视野,增强其联想能力和发散思维的能力,帮助学生形成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造的习惯。
(三)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旅游行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需要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素质的生成不仅需要知识、经验、能力,而且需要情感、态度、志趣乃至信念,需要认知系统的参与和非认知系统的投入。但知识本身并不等同于素质,知识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复杂的心理系统才能对人的素质的生成产生影响。任务式教学法重视非认知能力的参与,对知识的学习不只停留在知识的习得、认知能力的发展上,还将蕴涵于知识中的情感、精神纳入自身的内心深处,融合在自身的情感态度之中,使知识成为自身素质的一部分。在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中运用任务式教学法可以给学生提供运用专业知识的空间,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到旅行社现实经营与管理和实际问题处理的环境之中,缩短了学校与社会、理论与实践、教学与吸收、学习与运用之间的距离,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为一体,对提高学生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开放型的高素质旅游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中任务式教学法的实施
首先,启发思维,引导学生通过沟通、交流、协作提出并解决问题。
同其他课程的教学相比,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更加强调系统完整的动态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由表层感知逐步向深层的体味感悟以及更深层次的个性创造不断发展,既是一个需要学生智力参与的过程,也是学生的情感态度、合作态度共同参与的有意义的学习过程。学生在教学情境中体验真切的感受,在轻松的氛围里掌握理论知识,实现了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双重效果。但如果教学复归于传统的讲授,则学生刚刚形成的积极体验倾向便会逐渐消失,甚至对教学产生失望情绪。而且,如果在情境体验与感悟之后,不因势利导地引领学生对知识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品味,学生的体验就只能停留在浅层表象上,所得必然有限,甚至有误。因此,应通过启发思维的方式,促进学生互动交往和情感态度的投入,恰当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合作精神的养成,是任务式教学的中心环节。其次,设定情境现场,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理论知识。
(一)创设情境
使学生的学习能在与现实情况基本一致或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需要创设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的、尽可能真实的学习情境,引导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进入学习情境,使学生的学习效果直观而形象。生动直观的形象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联想能力,唤起学生原有认知结构中有关的知识、经验及表象,从而使学生利用有关知识与经验去"同化"或"顺应"所学的新知识,发展新能力。
(二)确定任务
在创设的情境下,选择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让学生面临一个需要立即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学生要完成的任务。
任务的完成能够使学生更主动、更广泛地激活原有知识和经验,来理解、分析并解决当前问题,在任务的完成过程中,为学生所学新旧知识的衔接、拓展提供了理想的平台,通过完成任务来建构知识体系,正是任务式教学法追求的理想效果。
(三)自主研究、协作学习
在任务式教学过程中,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面临的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完成该任务的指导思想,如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等,强调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倡导学生之间的讨论和交流,通过不同观点的交换,补充、修正每个学生对当前任务的行动指南,最终实现完善其任务计划的目的。
(四)效果评价
对学习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对学生是否完成当前任务的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即所学知识的体系建构的评价,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对学生自主研究及协作学习能力的评价。
学生在经过对旅行社经营和管理等课程内容相关情境的亲身体验和分析评价后,对再现场景反应的知识形成自己特有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也许是肤浅的、没有条理的。教师应将这些认识和体会加以归纳总结,或让学生进行进一步自评与互评,然后由教师概括总结出指导实践的一般规律,进而指导学生对知识的整合运用,引导学生完成知识体系的构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四、结论
任务式教学法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改变了以往“教师讲,学生听”,以教定学的被动教学模式,创造了以学定教、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学习模式。通过实践发现任务式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及与他人协作的能力。
任务式教学法以灵活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促进学生主动思考,激发了学生潜能,提升了教学效果。这正是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中应用任务式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正是基于这种方法的应用,课堂教学才真正成为实施素质教育,全面高效培养复合型、开放型、应用型人才的主渠道。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可以在任务式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教学环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环节进行调整,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教学改革,实现专业人才的培养
参与性教学方法是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支撑下,突出受教育者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参与和体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解决知识传递过程中的相关疑问。本文通过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了参与性教学方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通过指导和鼓励学生对课程相关内容的参与,不断提高其对知识点的认知和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1 参与性教学法概述
参与性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愿望,以学生为主体,以自觉性和选择性为特征的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学生当做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的真正乐趣和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其内涵是学习主体民主、平等;其理念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其条件是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参与性教学的核心内涵是民主和平等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作为媒介,学习内容作为目标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主体。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和思维共振,共同创造教学效果的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阶段的参与,实现学习过程从“他控学习”到“自主学习”的根本转变。参与性教学的基本理念是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和掌控者,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组织者。教学目标和内容符合实际,追求创造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参与教学过程的体验,来掌握相关知识的各种方法集合。同时,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中,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具有成人学习曲线效应和功利学习趋向。这就决定了参与性教学过程中,不再只注重认知性目标,不能只进行单向传授,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必须注重体验与思考。参与性教学实施的条件是教学环节明确,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都能够使学生参与进来。必须实现学生和教师同为主体的学习关系,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为自己设定学习目标;学生为自己设定学习进度计划和方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在教学评价中为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思。
2 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的特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讲授旅行社设立、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在旅行社各部门就业和旅行社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具有情景性、实操性和创新性特点。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业务主要涉及旅游服务相关产品。企业经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事项展开。无论是旅游服务资源的采购与组合,还是旅游线路的设计与销售,均处在旅游市场的环境中。因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一直处在相应的情景之中。《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也不断以各类实际情景为假设。旅行社业务繁杂,对从业人员操作能力要求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往往来自于从业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短时间内对游客心理需求的把握。《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知识点也是围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使其对旅游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对线路设计和推广宣传有一定技巧,对组织团队和散客接待等操作流程较为熟悉。
3 参与性教学法在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应用型本科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是旅游从业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该课程集理论性、实践性、应用性、综合性为一体。而课程的开设学习,为学生今后从事领队及导游服务工作、计调与外联工作,旅行社的管理等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但不同层次院校的学生对于该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兴趣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教学对象的学习特点和教学目标。在教学中应明确培养目标、认真钻研不同类型的教材,综合设计难度适宜的教学内容,采取实用的教学方法,应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实践应用能力。针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对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内容的设计和教学方法进行分析探讨。
1.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特点
从教材方面看,该课程侧重点、难易程度有差别。目前针对本科层次的旅游管理专业的旅行社经营管理教材大概有两种类型;1)《旅行社经营管理》或《旅行社管理实务》,教材以旅行社的业务流程和旅行社的发展趋势为基点,分为两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和职能管理,从微观的角度对旅行社业务及管理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旅行社的综合实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法,主要介绍旅行社的信息技术应用、旅行社战略管理、旅行社分工体系变革和发展趋势分析等内容。教材对业务经营与管理实务两个方面都有侧重,理论性较强。2)《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或《旅行社经营与管理实务》这类教材侧重于旅行社经营实务,教材内容以筹建旅行社、开展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综合管理为主要模块,其中开展旅行社业务为教材核心,内容包括旅行社产品开发、旅行社采购业务、产品销售业务、旅行社计调与外联业务、旅行社接待业务、出入境业务等。而旅行社综合管理部分,只是简要阐述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部分,课程内容实践应用性强。
从内容方面看,无论教材是哪种类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内容都覆盖全面,包括旅行社产生和发展、设立、主要经营业务和管理实务等多个方面且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课程理论性和实践应用性强,为日后进一步深入学习《领队业务》、《旅行社操作实务》等后续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整个专业教学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统领全局的作用。
2.合理定位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定位为就业导向,多数的学生毕业后从事的是旅行社管理、领队及导游服务、计调与外联业务等工作,因此,掌握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是做好旅游服务工作非常必需。
基于以上因素,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课程设计,首先教学目标应定位合理,即让学生在掌握基本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能从微观上掌握旅行社企业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从宏观方面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思考,成长为旅行社行业既懂业务操作又懂企业管理的,善于学习和思考,具有创新精神的旅游职业经理人才,又要为旅游服务工作和后续的学习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常识。
3.采取实用的教学方法
为更好地完成设定的教学目标,让学生对介绍性知识形成记忆,对理论性知识达到理解,把理论性知识有效应用于实践,需采用合理实用的教学方法。
3.1声像“导游”法。
声像“导游”法是指能图、文、音、像并茂的多媒体教学法。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理论性需记忆知识较多。而有效利用互联网资源,借助多媒体课件教学,一是其形象生动、直观真实,学生理解吸收掌握快的优势,二是课件承载展现信息容量较多,能极大地提高教学效率。同时,网络技术的应用,为教学提供了便利条件,教师可以在授课的多媒体课件中链接对授课有效的视频,使学生在轻松氛围中学习。例如在讲授旅行社的设立部分,可以加入中央电视台节目《今日观察》——旅行社再定新军规,解读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能有效帮助学生了解旅行社的设立的条件及国家对旅行社进行管理的一些有效措施。能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学习基础理论知识。
3.2项目驱动法
所谓“项目驱动法”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教师可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让学生自由结合为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某项工作的实际完成程序,共同制订计划、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如在讲授线路设计和产品营销时,将旅游线路主题创意设计、营销作为一个连续项目下达给学生,在阐明注意事项、任务要求后,让分组后的学生自行选择熟悉的景区,以合作的方式完成创意主题线路设计、线路销售等工作。此项目不但是要求学生完成作业,而是以学生的设计过程为基础,进而完成线路设计程序和原则、市场细分、定位等理论知识的学习,然后,从小组中选择一人讲解线路特色和设计思路,说明线路设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最后将不同小组的设计成果、营销方案进行对比,并要求以小组为单位撰写项目报告,将完成项目遇到的问题及自身体会与经验进行理论总结。
3.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学过程中,选择的案例应典型,且应与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强调生动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用性,但相对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差别较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案例除能解释说明某个理论,还应运用理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做到举一反三,使学生更好理解并运用理论知识。
3.4作业导向法
作业教学法是指教师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根据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设计作业。作业设计应体现教学目的、形式多样,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不同的作业反馈形式,达到学生理论联系实践 学习能力提高的目的。在应用型本科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中,作业设计可灵活多样,多增加实践认知,如在讲旅行社概述时,可设计作业让学生认识了解旅行社,让学生认识旅行社的门面,工作场景,并拍下照片,并在旅行社组织设计部分,让学生自己访问、调查一家旅行社的设立过程、组织结构,并上交调查报告。
作业设计的宗旨是深化学生课堂学习的知识点,强迫学生带着作业深入到旅行社行业实践当中去,随着每一次作业的完成以及和旅游行业的接触,逐渐积累经验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这一过程中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回到书本,再实践、再发现,达到正向螺旋上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中晶 张健 华国梅.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探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0(11):128—129
关键词:行业特性经营风险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关键词:行业特性经营风险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关键词:行业特性经营风险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关键词:区县 旅行社 联合经营模式
2010年,重庆市旅游总接待1.6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9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31%。在“十二五”期间,重庆市旅游发展要实现全面突破,实施“大项目、大投入、大营销”的三大战略,着力打造长江三峡、天坑地缝、大足石刻、天生三、钓鱼城、白鹤梁等六大世界级旅游精品,力争在两年内使每个景区游客量超过100万人次,这为区县旅行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发展现状和主营业务
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因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正深刻影响着重庆市各个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选择与定位。旅行社作为旅游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影响着区县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益,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旅行社的发展。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主要经营两大业务:一是作为接待社,利用自身的旅游资源吸引其他地区的旅游者,接待前来旅游的散客和团队;二是作为组团社,组织当地游客前往其他地区旅游。
二、重庆市区县旅行社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虽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存在成立时间较短、总体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等原因,导致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效益差、产品同质化、过度竞争等问题。
(一)旅游产品设计单一、缺乏个性化特色
区县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市场细分,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使旅游产品竞争长期处于低价竞争的状态,企业效益水平低下。目前,多数区县旅行社不愿意花大力气开发新线路和新产品,只关注于效仿经营较好的旅行社线路和产品,抱着“搭便车”的心理,盲目跟风,长期依靠各种“回扣”或“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点,甚至有些旅行社还通过克扣导游服务费来增加收入,使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现象造成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错位,严重影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过程中孤军奋战,形成“窝里斗”的局面
区县旅行社在区位、人口、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旅游市场的发展前景较好,但是面对外来旅行社的强势介入,市场必将日益火爆,众多区县旅行社受到自身资金不足、经营规模小等条件的限制,要想快速发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重庆市各区县旅行社在经营中基本上都是单打独斗,每天都要面对成百上千的游客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长期缺少对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经营战略的认识。同时,为了争夺市场和客源,各家旅行社相互竞争激烈,进行低价甚至“零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形成了一种“窝里斗”的局面。
(三)旅行社品牌、形象塑造不足,整体缺乏活力
旅行社的品牌蕴含着旅行社企业的知名度、商业信誉、顾客信任度、经营管理模式、客源市场等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很多区县旅行社因为低价竞争导致游览活动的质量不佳而使企业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而且旅行社产品单一,容易造成旅行社品牌模糊,不便于顾客识别,不利于有效占领细分市场。与此同时,区县旅行社普遍不太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塑造,使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高,整体缺乏活力。
三、联合经营模式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带来新机遇
联合体经营模式是以资信共享、共同采购、统一品牌、统一促销为目的的半紧密型社团组织,是企业经营者根据单个企业尚不足以独立经营某一事业,难以利用规模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战略,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实体横向联合成立一个经营实体或企业集团。从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上来说,对旅行社联合体的探索是一种对以产品为纽带的联合营销模式的探索。联合体由于存在集体采购、资源共享的优势,成本可以降到最低,旅游市场价格也会随之下调,让更多的旅游者从中获得实惠,实现了服务游客、达到共赢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实力较强旅行社的主导作用,带动中小型旅行社的发展
区县旅行社采取联合经营模式,使联合体的成员在信息交流、业务往来、行业自律、诚信公约等方面有自已的运作方式,增加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统一经营策略,增加经营性资本,增强总体实力
目前,联合体各成员旅行社的主要任务有四个:信息沟通、联合促销、业务合作和培训提高,根本目的是要把旅行社做大做强。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之后,所有成员旅行社将形成统一形象、统一宣传、等经营策略,逐步组合成一个相对紧密的企业联合体,这也非常有利于成员旅行社贷款和融资,既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资本,又保证了旅行社有足够的资金来扩大了经营网络,有利于旅行社不断拓展业务。
(三)合理分工,明确责任,避免恶性低价竞争
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大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线路开发和产品设计,中小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网络布局和产品销售,逐步形成一个相互合作的产业链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区县的各旅行社有规章、有机制、有秩序的经营,有利于旅行社各自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旅游者的利益更有保障。
(四)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是推广区县旅行社联合经营模式的保证
目前,重庆市少数区县一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正在联合部分中小旅行社,整合相关业务,向有资产联系的紧密型的集团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首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监管,规范市场,促使重庆市每个区县都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旅行社联合经营体。通过调控旅行社的外在环境来影响旅行社的决策,同时,防止了旅行社的垄断,维护消费者权利,引导市场正常运行。
其次,积极组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通报和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管理、监督机制,维持市场秩序,促进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同时,鼓励和支持重庆区县旅行社以多种形式进行跨地区联合经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达到互利多赢的局面。
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还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区县旅行社逐步走上联合经营之路,联合体成员能够合理分工,统一步伐,共享资源,有效降低成本,希望能为解决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规模化经营寻找到一条的出路。
关键词:区县 旅行社 联合经营模式
2010年,重庆市旅游总接待1.6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9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31%。在“十二五”期间,重庆市旅游发展要实现全面突破,实施“大项目、大投入、大营销”的三大战略,着力打造长江三峡、天坑地缝、大足石刻、天生三硚、钓鱼城、白鹤梁等六大世界级旅游精品,力争在两年内使每个景区游客量超过100万人次,这为区县旅行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发展现状和主营业务
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因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正深刻影响着重庆市各个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选择与定位。旅行社作为旅游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影响着区县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益,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旅行社的发展。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主要经营两大业务:一是作为接待社,利用自身的旅游资源吸引其他地区的旅游者,接待前来旅游的散客和团队;二是作为组团社,组织当地游客前往其他地区旅游。
二、重庆市区县旅行社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虽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存在成立时间较短、总体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等原因,导致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效益差、产品同质化、过度竞争等问题。
(一)旅游产品设计单一、缺乏个性化特色
区县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市场细分,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使旅游产品竞争长期处于低价竞争的状态,企业效益水平低下。目前,多数区县旅行社不愿意花大力气开发新线路和新产品,只关注于效仿经营较好的旅行社线路和产品,抱着“搭便车”的心理,盲目跟风,长期依靠各种“回扣”或“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点,甚至有些旅行社还通过克扣导游服务费来增加收入,使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现象造成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错位,严重影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过程中孤军奋战,形成“窝里斗”的局面
区县旅行社在区位、人口、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旅游市场的发展前景较好,但是面对外来旅行社的强势介入,市场必将日益火爆,众多区县旅行社受到自身资金不足、经营规模小等条件的限制,要想快速发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重庆市各区县旅行社在经营中基本上都是单打独斗,每天都要面对成百上千的游客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长期缺少对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经营战略的认识。同时,为了争夺市场和客源,各家旅行社相互竞争激烈,进行低价甚至“零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形成了一种“窝里斗”的局面。
(三)旅行社品牌、形象塑造不足,整体缺乏活力
旅行社的品牌蕴含着旅行社企业的知名度、商业信誉、顾客信任度、经营管理模式、客源市场等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很多区县旅行社因为低价竞争导致游览活动的质量不佳而使企业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而且旅行社产品单一,容易造成旅行社品牌模糊,不便于顾客识别,不利于有效占领细分市场。与此同时,区县旅行社普遍不太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塑造,使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高,整体缺乏活力。
三、联合经营模式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带来新机遇
联合体经营模式是以资信共享、共同采购、统一品牌、统一促销为目的的半紧密型社团组织,是企业经营者根据单个企业尚不足以独立经营某一事业,难以利用规模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战略,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实体横向联合成立一个经营实体或企业集团。从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上来说,对旅行社联合体的探索是一种对以产品为纽带的联合营销模式的探索。联合体由于存在集体采购、资源共享的优势,成本可以降到最低,旅游市场价格也会随之下调,让更多的旅游者从中获得实惠,实现了服务游客、达到共赢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实力较强旅行社的主导作用,带动中小型旅行社的发展
区县旅行社采取联合经营模式,使联合体的成员在信息交流、业务往来、行业自律、诚信公约等方面有自已的运作方式,增加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统一经营策略,增加经营性资本,增强总体实力
目前,联合体各成员旅行社的主要任务有四个:信息沟通、联合促销、业务合作和培训提高,根本目的是要把旅行社做大做强。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之后,所有成员旅行社将形成统一形象、统一宣传、等经营策略,逐步组合成一个相对紧密的企业联合体,这也非常有利于成员旅行社贷款和融资,既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资本,又保证了旅行社有足够的资金来扩大了经营网络,有利于旅行社不断拓展业务。
(三)合理分工,明确责任,避免恶性低价竞争
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大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线路开发和产品设计,中小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网络布局和产品销售,逐步形成一个相互合作的产业链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区县的各旅行社有规章、有机制、有秩序的经营,有利于旅行社各自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旅游者的利益更有保障。
(四)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是推广区县旅行社联合经营模式的保证
目前,重庆市少数区县一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正在联合部分中小旅行社,整合相关业务,向有资产联系的紧密型的集团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首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监管,规范市场,促使重庆市每个区县都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旅行社联合经营体。通过调控旅行社的外在环境来影响旅行社的决策,同时,防止了旅行社的垄断,维护消费者权利,引导市场正常运行。
其次,积极组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通报和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管理、监督机制,维持市场秩序,促进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同时,鼓励和支持重庆区县旅行社以多种形式进行跨地区联合经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达到互利多赢的局面。
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还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区县旅行社逐步走上联合经营之路,联合体成员能够合理分工,统一步伐,共享资源,有效降低成本,希望能为解决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规模化经营寻找到一条的出路。
关键词:区县旅行社联合经营模式
2010年,重庆市旅游总接待1.6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9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31%。在“十二五”期间,重庆市旅游发展要实现全面突破,实施“大项目、大投入、大营销”的三大战略,着力打造长江三峡、天坑地缝、大足石刻、天生三硚、钓鱼城、白鹤梁等六大世界级旅游精品,力争在两年内使每个景区游客量超过100万人次,这为区县旅行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发展现状和主营业务
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因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正深刻影响着重庆市各个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选择与定位。旅行社作为旅游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影响着区县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益,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旅行社的发展。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主要经营两大业务:一是作为接待社,利用自身的旅游资源吸引其他地区的旅游者,接待前来旅游的散客和团队;二是作为组团社,组织当地游客前往其他地区旅游。
二、重庆市区县旅行社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虽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存在成立时间较短、总体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等原因,导致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效益差、产品同质化、过度竞争等问题。
(一)旅游产品设计单一、缺乏个性化特色
区县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市场细分,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使旅游产品竞争长期处于低价竞争的状态,企业效益水平低下。目前,多数区县旅行社不愿意花大力气开发新线路和新产品,只关注于效仿经营较好的旅行社线路和产品,抱着“搭便车”的心理,盲目跟风,长期依靠各种“回扣”或“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点,甚至有些旅行社还通过克扣导游服务费来增加收入,使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现象造成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错位,严重影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过程中孤军奋战,形成“窝里斗”的局面
区县旅行社在区位、人口、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旅游市场的发展前景较好,但是面对外来旅行社的强势介入,市场必将日益火爆,众多区县旅行社受到自身资金不足、经营规模小等条件的限制,要想快速发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重庆市各区县旅行社在经营中基本上都是单打独斗,每天都要面对成百上千的游客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长期缺少对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经营战略的认识。同时,为了争夺市场和客源,各家旅行社相互竞争激烈,进行低价甚至“零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形成了一种“窝里斗”的局面。
(三)旅行社品牌、形象塑造不足,整体缺乏活力
旅行社的品牌蕴含着旅行社企业的知名度、商业信誉、顾客信任度、经营管理模式、客源市场等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很多区县旅行社因为低价竞争导致游览活动的质量不佳而使企业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而且旅行社产品单一,容易造成旅行社品牌模糊,不便于顾客识别,不利于有效占领细分市场。与此同时,区县旅行社普遍不太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塑造,使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高,整体缺乏活力。
三、联合经营模式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带来新机遇
联合体经营模式是以资信共享、共同采购、统一品牌、统一促销为目的的半紧密型社团组织,是企业经营者根据单个企业尚不足以独立经营某一事业,难以利用规模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战略,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实体横向联合成立一个经营实体或企业集团。从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上来说,对旅行社联合体的探索是一种对以产品为纽带的联合营销模式的探索。联合体由于存在集体采购、资源共享的优势,成本可以降到最低,旅游市场价格也会随之下调,让更多的旅游者从中获得实惠,实现了服务游客、达到共赢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实力较强旅行社的主导作用,带动中小型旅行社的发展
区县旅行社采取联合经营模式,使联合体的成员在信息交流、业务往来、行业自律、诚信公约等方面有自已的运作方式,增加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统一经营策略,增加经营性资本,增强总体实力
目前,联合体各成员旅行社的主要任务有四个:信息沟通、联合促销、业务合作和培训提高,根本目的是要把旅行社做大做强。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之后,所有成员旅行社将形成统一形象、统一宣传、等经营策略,逐步组合成一个相对紧密的企业联合体,这也非常有利于成员旅行社贷款和融资,既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资本,又保证了旅行社有足够的资金来扩大了经营网络,有利于旅行社不断拓展业务。
(三)合理分工,明确责任,避免恶性低价竞争
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大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线路开发和产品设计,中小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网络布局和产品销售,逐步形成一个相互合作的产业链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区县的各旅行社有规章、有机制、有秩序的经营,有利于旅行社各自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旅游者的利益更有保障。
(四)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是推广区县旅行社联合经营模式的保证
目前,重庆市少数区县一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正在联合部分中小旅行社,整合相关业务,向有资产联系的紧密型的集团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首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监管,规范市场,促使重庆市每个区县都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旅行社联合经营体。通过调控旅行社的外在环境来影响旅行社的决策,同时,防止了旅行社的垄断,维护消费者权利,引导市场正常运行。
关键词:《旅游法》;旅行社;经营策略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旅游法》实施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的益处
1.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通过对《旅游法》的了解,笔者特别注意到,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和之前行业规定禁止“收受”消费不同该项规定为超值服务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指明了方向。当前,旅游市场中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更加关心的是交通与食宿问题,几乎不会去想象旅游产品设计中包括的经验、预订服务和销售前后的服务价值。《旅游法》的实施无疑有效地将价格回归到了较为合理的区间,这也给游客重新审视旅游价值提供了可能。
2.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假如旅行社和游客能够切实遵守《旅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大胆可以将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内,同时也说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旅行社将会在同一价格区间内竞争,这极大地转变了旅行社经营者在服务、规模和经营力度与策略,而不会像以前那般去搏良心的底线,游客也不必在低利润与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取舍两难。
3.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相信《旅游法》将引领更多的人关注弱势群体,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成果。相信更多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公益活动也将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
二、《旅游法》实施条件下内蒙古地区旅行社经营策略
1.完善旅行社经营系统
《旅游法》实施条件下,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的首要前提是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经营系统,所谓经营系统,也就是诸多利益相关品牌生态化集聚而成的整体,所有成员协同进化,并运用生态学的一些管理来引导旅行社的经营战略管理过程。一个完善的经营系统,其最基本标准就是成员数量多、多样化程度高、成员协同发展。当前内蒙古旅行社经营生命周期仍然处于种群期,旅行社各自为战,经营战略管理的对象局限于旅行社自身经营战略,而不是在系统层面进行综合管理,影响力低。因此,当前内蒙古旅行社的首要任务是以旅行社品牌为核心,吸收能够提升经营系统影响力力的互补品牌,与旅行社形成强强联合,达到协同进化。
2.构建宏观组织体系
对于旅行社所构建的经营系统而言,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宏观层面的管理组织,品牌各自为战,各自依据自身资源特点和环境结构制定经营战略管理计划,而无法通过宏观层面上管理形成有力引导和制约,就算旅行社希望进行联合管理,但是苦于自身资源劣势以及博弈成本的存在,只能在小范围内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内蒙古旅行社有必要超脱旅行社范畴,在宏观层面,进行联合管理组织的建设。目前内蒙古旅游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行业协会,大部分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协调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协会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意见申诉,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政府也能够通过行业协会向旅行社传达新出台的政策方针。系统内部应当建立相应的运营监管部门,负责对系统和品牌成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的打击力度,规范竞争行为。
3.价值疏导
目前,内蒙古旅行社中并不存在一套普遍接受的标准意识,不同的旅行社,采用多种不同的标准进行独立拉客,采用的方法、手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意识,这样难免会带来市场上产品的管理混乱。因此,旅行社应当在其经营系统内部出台具有强制力的标准体系,严格对生产的游客游行质量把关,并对成员进行标准宣讲,介绍相关标准的概念和统一标准的好处,帮助旅行社形成标准意识;其次,对成员进行价值疏导,积极宣传基于生态观的经营战略管理的相关思想,引导旅行社建立协同进化的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经营战略管理行为,并维护经营系统的整体形象,为系统的正常运营管理提供便利;再次,大力宣扬科学、艺术创新意识,鼓励旅行社进行技术研发、艺术创新,介绍OEM、品牌代工的危害性和技术研发,并详述技术创新能带来的高收益预期;最后,鼓励旅行社进行经营战略意识创新。
4.谋求政府协同发展
基于生态观的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同以往的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所有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经营战略管理的体系中,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旅行社品牌,其中包括环境因素,而环境因素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政府。谋求政府的协同发展,指的是旅行社积极与政府进行合作,通过政府的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管理等,对旅行社的经营系统进行帮扶和规范,从而达到促进旅行社品牌力提升、利润提高、系统整体发展的作用,最终政府也取得了税收上、形象上、政绩上的增色提高,达到了政府、旅行社的协同进化发展。
三、结语
总之,内蒙古旅游业经营战略管理并不是追求单方面的超额收益,而是整个经营系统内部包含旅行社、政府、互补品牌等所有利益相关品牌的共同进化,而这需要所有成员之间能够各司其责、互惠互利。因此,《旅游法》实施条件下内蒙古经营战略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各方面的调节,最终达到成员各尽其职,并伴随着系统品牌的发展而协同进化。
参考文献:
[1]刘劲柳.旅游业的立法困局[J].旅游学刊,2008(11).
关键词: 旅行社 挂靠经营 利弊
一、旅行社挂靠经营
1.内涵
挂靠经营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允许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牌子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1]。
2.挂靠经营旅行社的特点
(1)挂靠旅行社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向被挂靠旅行社缴纳一定的费用,此费用即作为这一时期的挂靠费用,一般为3000元~5000元不等的挂靠费。
(2)挂靠旅行社对外多冠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业务部等名称。挂靠旅行社为了逃避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在挂靠时通常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等名义存在,这样既可以逃避检查又可以利用旅行社的品牌赢得旅游者的信任。
(3)挂靠旅行社不受被挂靠旅行社经营管理规章的约束,在财务、人事、业务网络上相对独立甚至完全独立。一般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对外使用旅行社或营业部的印章,并且独立操作团队,而正规的旅行社对服务网点、营业部等实行统一的管理、财务、招徕和咨询服务,团队必须交由总部操作。
二、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利与弊
1.挂靠经营带来的益处
(1)设立更简单。旅行社挂靠经营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团队操作,不用为了因交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后不再有流动资金而愁眉不展,而且减少申请设立正规旅行社的繁琐条件。只要以设立门市部或服务网点为名进行申请即可,更简单、方便。
(2)运营灵活,易于生存。挂靠旅行社因不受被挂靠旅行社规章制度的束缚,因此整个运营体系更灵活,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变化。虽然其生存能力较弱,但面对冲击时,因其成本小,所以在某些程度上比大旅行社更适应环境的变化。
(3)扩展业务,提高效率。旅行社对其挂靠社严格管理,进行整体操作,积极设计、研发新线路新产品。挂靠社统一价格,提高服务质量,这样不仅使挂靠社灵活操作,被挂靠社获取收益,而且可与其他大社相竞争,达到双方获益。
2.弊端
(1)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旅行社挂靠经营,虽说给挂靠社带来了很多方便,并且表面上减小了压力,但实际上却加速了企业的灭亡。旅游者寻求低价位商品,而挂靠旅行社为了吸引旅游者,一味降价,甚至低于其成本进行操作,渐渐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而挂靠社最终的结果则是倒闭。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对被挂靠旅行社自身来说,出租本企业业务经营权,必然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运行不利,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搞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的命运往往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初期,旅行社业务和规模扩张很快,表现为一派兴旺景象;
第二种是时间不长就会出现麻烦,如被挂靠旅行社业务逐渐下降,待收款项逐渐增多,财务状况走下坡路,挂靠旅行社状况混乱等。
第三种是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状况急转直下,因为挂靠旅行社的恶性竞争使得企业品牌高度受损。质量纠纷、债务纠纷日渐增多,使企业举步维艰[3]。
而被挂靠旅行社最终的命运只有两种:一种是悬崖勒马,下决心清理挂靠部门,积极扩展旅行社业务,使企业洗心革面;另一种则是一蹶不振,艰难度日,甚至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债权债务难以处理。一方面,挂靠社不确定性高,组团旅行社经营者担心团队无法顺利完成,因此拖欠地接旅行社的团款,使得地接社零团费或负团费操作。另一方面,挂靠社因流动资金少,在业务繁忙的旺季往往资金周转不灵,这就迫使地接旅行社经营者不得不拖欠酒店或旅游车队的款项。这样就形成组团社拖欠地接社,地接社拖欠酒店、车队这样一种三角债的局面。而因为挂靠社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组团社在收取客人团款时很难一次性收回,使得三角债问题越发严重,债权债务难以处理[4]。
三、解决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措施
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旅行社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采取一系列恰当的措施解决此种问题。
1.宏观上使旅行社业积极向垂直分工体系演化
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指的是不同类别的旅行社在各个市场区域和旅游产品流通环节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要解决中国旅行社水平分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对水平分工体系进行改革。应向旅游产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将我国旅行社的水平分工体系转向垂直分工体系,让大中小旅行社各尽其职,真正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化。
2.中观上修正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
(1)按旅行社规模大小制定不同层次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按旅行社经营场所的面积、从业人数等确定不同等级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并对新旅行社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如查到旅行社规模有所变动又未及时予以上报的给予重罚。
(2)制定更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老社、强社、大社及新社、弱社、小社的差异,制定出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单纯凭业绩定输赢。要使业绩与服务质量作为共同的指标,且针对旅行社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进行较公平的评比。让旅行社专心提高服务质量,只有服务搞上去,业绩才会跟上来。
(3)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简单地指出挂靠行为属于出租、出借及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处罚方法。因此,需定出单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什么是挂靠经营,此种现象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处理,以避免旅行社钻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经营行为。
3.微观上加强旅行社内部、外部的管理
(1)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上文的法律条文中指出相关惩罚办法,但此种处罚对挂靠旅行社及被挂靠旅行社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因此应加大惩罚力度,此种现象一经发现便处以高额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做到杀鸡儆猴,使整个旅游市场规范化。
(2)改善旅游市场监管手段。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仍以人员现场监管为主,手段相对落后,造成较高的成本,直接制约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的监管效果。因此,应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手段,做到实时监控,避免人为操作的隐性问题。并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组织精干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打击和遏制困扰旅行社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净化我国旅行社业的经营环境,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内部加强管理。旅行社挂靠经营这一手段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被挂靠社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宣传自己的品牌,但由于挂靠社的不确定性强、流动性大,因此长期下来毕竟会给旅行社带来损害,并且影响其声誉。因此,为了旅行社的健康发展,内部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对门市部、服务网点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杜绝挂靠现象的发生,确保旅行社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旅行社门市变脸三问.四川日报,2009-9.
[2]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2.
【摘要】为适应新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高度重视旅游质量、树立正当竞争观念;牢固树立合同意识,维护游客和自身权益;加强队伍培训与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新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在业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并将对旅行社产生较大影响,其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了维护游客权益的力度。
【关键词】旅行社旅行社条例影响对策
2009年2月2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和旅行,是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利于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新旅行社条例的影响
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旅游行业,尤其是对旅行社企业的经营和监管都会产业重大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大违法经营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投诉的问题,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受重罚。新《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第三,旅行社擅改行程将受重罚。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合同内容,强化竞争秩序
新《条例》最重要的就是对合同的强化,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会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条例》还对零、负团费以及人头费等不正当经营行为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保障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旅行社类别,降低入境旅游门槛
新《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而出境旅游业务方面,准入门槛同样有所下调。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国内旅行社不能接待外国人,经营入境游旅行社因门槛高而造成的曲高和寡,有利于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弹性监管质量保证金,减轻旅行社负担
以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一部分被作为旅游管理费用,现在条例规定这项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并规定旅行社三年无行政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质量保证金可降低50%,当出现行政处罚后,要求五日内补足,实现了弹性监管。《条例》还规定,银行担保可以作为质量保证金,减轻了旅行社负担。(五)加强行业自律,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平、诚信经营。《条例》首次提出发挥旅行社行业组织作用,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由政府主管向政府主导旅游市场化运作的职能转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倡导诚信经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二是明晰投诉渠道,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条例》首次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部门有依法履行监管旅游市场的义务,从而加大了综合执法力度,对旅游市场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旅行社适应新《条例》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旅游质量,树立正当竞争观念
新《条例》和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旅行社的要求更加严格,即要求旅行社要高度重视旅游品质,提高旅游质量,树立合法、正当的竞争观念。在市场竞争中,旅行社应遵守游戏规则,加强管理力度,以提高质量来争取生存发展。
原来业界存在的旅行社、导游联合商家共同让游客在指定地点购物,并从购物中获得利润的情形,恐难以为继了。靠“回扣返利、人头提成、暗箱操作”营生的旅游购物企业将濒临困境,作为旅游购物企业也必须思量自己的经营行为,并从价格上、产品质量上及与旅行社的合作方式上进行改革,而旅行社在给顾客报价的时候,必须注明包含指定的购物点,以此而规避经营风险。“纯玩团”、“阳光报价”、“明码标价”将是今后旅行社价格体系的主力,这就意味着旅行社的外在报价将不断提升,而“低于成本操作”、“隐形报价”等形式将逐步减弱。
因此,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牢固树立合同意识,维护游客和旅行社自身权益
旅行社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新《条例》除强制性要求签订合同外,还规定了旅游合同应载明的具体事项,内容多达14项。旅游合同的签订使旅游者在出游前就能获得详细的服务计划,判断旅行社进否存在违约行为。针对上述规定,旅行社应组织计调、销售人员及律师等专人共同完善旅游合同,做到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应真实、完整、准确,没有歧义,以确保游客的知情权;合同内容应包含对旅游注意事项的告知和旅游风险提示,以尽到旅行社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避免部分合同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后带来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要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业务合同。《条例》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鉴于此,旅行社应当尽快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业务合同。在合作对象方面,要认真筛选合同对方当事人,确保旅游服务提供商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星级、许可证等;在合作措施方面,可以采用后履行或者要求对方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以确保旅行社追偿权能能够实现;在合同内容上,要求对方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接待计划的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无问题,否则应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加强队伍管理与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与导游、领队签订合法的有效劳动合同,建立奖励与处罚并举的薪酬制度,保证导游、领队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组织聘用的导游和领队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三是要建立内部的质量监控制度,争取做到每团必访,通过游客填写的旅游意见反馈表及时发现导游、领队存在的服务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在旅游服务中,导游、领队代表旅行社履行合同,实施旅游接待计划,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最敏感的标志。而不少旅游投诉的内容都涉及导游、领队的服务质量问题,如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次数等。新《条例》强调: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浏览项目,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的行程。否则,旅行社、导游、领队将面临责令改正,高额罚款,吊销旅行社来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一、旅行社行业结构现状
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国旅行社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许多宾馆、企业、个人纷纷开办旅行社,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中国大大小小旅行社近15000多家,再加上大大小小近三四千家的相关机构,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可谓是得到了空前发展。由于没有分类标准,很难确认旅行社的规模是大是小。根据国家旅游局2004年旅行社年检公报,国际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60%,资产占全国总量的63.84%,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占全国总量的62.51%,而国内旅行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0.40%,是国际旅行社的9.42倍,资产占全国总量的36.16%,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占全国总量的37.49%,其中国内旅游组织人次占全国总量的65.85%,国内旅游接待人次占全国总量的66.53%。从实际情况看,国际社相对于国内社算是大型企业,而占全国旅行社多数的国内社多为中小企业。这些旅行社实力小、行业集中率低、企业制度不完善、经营效益不佳,呈现出多、散、杂、乱的局面。
二、中小旅行社经营管理现状
(一)经营能力小
主要表现在产品单一,无品牌优势,经营成本高,创新不足。一般来说,大型旅行社经营国际国内综合业务,有更多可选择的旅游线路,市场竞争力强,资金充足,有能力开辟新线路,在广告投入上比较多,从而形成自己的品牌线路,吸引更多的新老顾客。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集团化大型旅行社,已通过产权改造、经营机制更新、资产重组等具体措施使企业规模扩大,实力增强,在经营中具有产品开发、服务采购、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规模效益。而中小旅行社主要经营国内旅游线路,宣传的线路基本上是市场上做得比较成熟的,缺少有特色的产品及服务。往往某一新的旅游线路一经推出,各中小旅行社会一拥而上,纷纷抢占客源,众多旅行社在同分一杯羹或抢占他人市场时,相互杀价,广告满天飞,意图以低价赢得竞争,导致竞争加剧,市场局面混乱,资本运作不畅,利润越摊越薄,企业生存难以维系。另一方面,中小旅行社资金有限,但往往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开发到旅游接待等各个环节,造成经营深度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游客对其服务缺乏了解,对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他便利条件半信半疑,最终使得旅游者对中小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它们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他顾客来源,故而没能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在客源方面无法与大旅行社竞争。
(二)内部管理能力差
大旅行社集团普遍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能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内部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成本较低,并能充分激励企业各级从业人员,吸引大量优秀而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才。因此,拥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而大多数中小旅行社是由家族式企业发展而来,企业核心人员通常都是家族的人,缺乏现代管理知识及财务制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较多不规范行为及短期行为。经营手段相对落后,经营成本较高。由于在业务数量上无法与大旅行社相比,在票务、地接、住宿、餐饮等方面所取得的优惠也不及大旅行社,因而成本价格要高于大旅行社。在人事机制上也不完善,不能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一人分饰多角或几人兼顾多种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内部信息不通畅及服务缺陷,管理成本增加,而且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环境较差及福利待遇较低,留不住优秀人才,导致员工流动率大。工作效率因而受到限制,无法保持良好的服务品质。
(三)抵御风险能力不足
旅游行业由于对其他行业依赖性较强,服务产品比较脆弱,因而是最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行业之一。如我国在非典期间,旅游业是遭受破坏最大的行业,其中又以旅行社业最为严重,大型旅行社出现全面亏损,中小旅行社面临歇业、倒闭;特别对于中小旅行社而言,资产与业务通常仅限于一个省区或城市,产品品种少,市场覆盖面窄,即所谓“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到一个篮子里”,从而抗风险能力很小。
(四)发展资金不足
中小旅行社大多存在流动资金不足,业务无法保持进一步扩展、经营规模小、单位成本高、利润低、固有的信用不良、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金、融资能力几乎没有。由于资金有限,中小旅行社在产品设计、市场推广上普遍力不从心,当然也没有承担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从而使得旅游线路追随大流或偏向单一。因此,在规模上无法发展、在业务上无法拓宽。
(五)面临信用危机
面对旅行社业白热化竞争局面,为了生存,中小旅行社在组团市场拼命地降价以揽到游客,而后向地接社拼命压价,而地接中小旅行社面对竞争压力有的降低地接价格,有的甚至承诺垫付资金,但在业务操作时为了生存则暗地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大购物行程,最终导致回程旅客对组团社反感、甚至发生纠纷,组团社面对游客的投诉和不满又对地接社施压,甚至不结算地接款。如此的恶性循环,导致游客、组团社、地接社三方互相埋怨和不信任。旅行社业为此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尤其是中小旅行社。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势必严重影响到中小旅行社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中小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对策
(一)加强经营能力
1.经营方式要遵循五项原则。从经营方式上来说,中小旅行社在经营能力、接待水平和资金实力等方面都较大社弱。如果经营与大社相同的路线,很难在竞争中取胜。因此,在经营方式上要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化经营。大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小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2)特殊经营。中小旅行社利用自身规模小、经营机动灵活的特点,选择那些市场容量小、大企业不愿意或不便进入的市场寻找发展,如大企业都倾向长线旅游,中小企业可以选择一些中短途旅游或是市内旅游;(3)缝隙经营。中小旅行社要选择市场中的盲点或产品中的缝隙,以求获得发展;(4)特色经营。现在旅游消费的趋势是逐渐向个性化旅游、主题旅游和自助游的方向发展,各种度假、休闲、专项和特种旅游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如徒步游、探险游等;(5)联合经营。中小旅行社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化零为整,建立关系紧密型、契约型的旅游联盟,作为联盟成员,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开发、组合新兴旅游产品,强化与景区、交通业主、宾馆等旅游资源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占据旅游资源的优先开发和使用权,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系列,以差别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巩固自己的地位。
2.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是一种服务,其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时,除了价格以外,难以比较产品之间的优劣。为了降低购买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往往依赖其对品牌的认知。在这方面,一是要以准确定位和优质服务树立品牌;二是在扩大规模上做文章,将旅行社做大,扩大市场占有率,然后才能做优做强,三是要以产品创新来延伸品牌。
3.建立网络化营销。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相对应,中小型旅行社通过实现网络化营销,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本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制联合起来,即通过制来实现网络化。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社,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
(二)加强旅行社内部管理
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降低管理成本。从宏观上说,旅行社应在有效控制、推动经营、确保效益上做足工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中小企业中比较流行的“网络型组织结构”。这种结构能较大程度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从而使信息沟通更加畅通无阻,并进一步增加旅行社环境适应能力。另外要严格抓好财务管理。中小旅行社资金周转普遍困难,应着重抓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控制成本费用、提高利润,抓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应收账款的到位率,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服务质量是旅行社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旅行社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中小旅行社只有狠抓服务质量不放松,才能求生存,获发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抓导游员服务质量提高。要加强导游员培训,要强化对导游员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导游员的教育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导游员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设立基金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从实际情况来看,应当研究新的基金或调整现有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原来的质量保证金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现在需要建立旨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基金,以防不测。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称之为“旅行社风险基金”,可以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功能。强调企业自救,行业互助,开辟更多分散风险的渠道。
(四)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
在这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管理作用,使市场更加开放,为所有旅行社创造平等的竞争舞台,加快建立面向中小旅行社的融资渠道,如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商业银行,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建立中小旅行社基金等。
(五)解决中小旅行社的信用问题
可以通过行政管理适度介入的方式,扩大质保金用途,即使之除了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外,对欠款可从质保金中划转。再配以旅行社信誉等级评定并公示,即可解决中小旅行社信用与结算问题,使之向国际化经营方式迈进。
四、结语
总之,我国中小旅行社的发展在集团化趋势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不仅需要自身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支持。
【摘要】文章就中小旅行社在旅行社集团化趋势下如何去生存并得到发展,如何去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旅行社业;集团化;中小旅行社;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6)02-0012-02
【参考文献】
[1]郭鲁芳,等.旅行社经营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刘伟东,等.中小企业现代经营[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赵劬.福州地区中小旅行社现状分析[J].福建地理,2001,(6).
[4]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N].中国旅游网,2004.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
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
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月26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