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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对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超级秘书网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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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确定;预算;结算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各投资主体、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经济效益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有两种不同的内容:一是对于业主来说,就是以尽可能少的投资或以同样多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二是对于承包商来说,则是在建成符合业主或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前者要求少花钱,多办事;后者要求办好事,多赚钱。工程预结算就是在这一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中进行的,它的每一个阿拉伯数字都代表着金钱,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过去在国家基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是花国家财政的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基建投资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投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据我省近五年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家投资比例大大减少,仅占社会总投资的20%,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人出资项目剧增,多达80%。不论是国家的投资还是私人的投资,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分配和效益核算都是不可回避的矛盾。如果这一矛盾解决不当,就易造成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竣工项目日后使用带来了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下面就这一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实践,浅谈个人的看法。
二、工程造价构成与审核的意义
2.1工程造价构成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 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根据原国家计委审定(计办投资【2002】15号)发行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已经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颁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的构成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组成)、预备费(由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2]。
2.2工程造价审核的意义
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也是控 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可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三、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3.1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收集并熟悉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 计等相关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整理好会议记录、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以及相关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工艺和材料使用进行记录、取证, 并与图纸和招标时的要求进行比较,为工程结算审核提供依据。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实,对工程量确认。掌握工程变更情况,核实工程量。
具体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的综合预算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间接费用和计 取费用的有关规定文件。
3.2审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设计变更内容与原工程预算是 否重复列项,签证单的内容是否合理,如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与签证人员联系补充修改。
第二、审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凡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都应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及现场人员的签字。较重要的设计变更还应有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方能生效。手续不全者不予计算。
第三、审查内容是否清楚。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单都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设计变更应满足做增减预算的要求。如有的变更内容不清楚或过于简单,应核实具体内容情况,补充设计变更签证。
第四、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决算的情况。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 很强的工作。因此除了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外,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做到既专业又细心,当然更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正确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京都名师论文中心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最顶级的论文工作平台,致力于为全国各类客户提供论文指导、服务,以提供高品质毕业论文服务为己任,是全国唯一一家依托北京各大高校学术资源、设置在北京大学校内的服务机构。一直以来,京都名师致力于对高品质会计毕业论文、会计学专科毕业论文的传承与传播,对中国高品质原创论文事业的推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 北京:中国计划出 版社,2003.
[2] 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 刘伊生.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2]马楠.《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