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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贵州,旅游电子商务,现状,对策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具体应用。从经济角度讲,其优势表现在提高交易效率,扩大市场范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诸多优势。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中,有利于扩大旅游市场,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有利于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就提出“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有利于促进就业。电子商务导致的专业化程度增加和旅游市场扩大,不但会使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增长,还可带动其他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业每增加1个就业机会,可带动其他产业增加5个就业机会。

旅游业作为贵州省大力培育和发展的支柱产业,在贵州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为加快旅游经济发展,2002年,贵州省委、省政府曾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对贵州旅游信息化的发展做出了明确指示:“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要建立旅游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截止2008年底,全省接待国内外旅游者819.23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51.8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省GDP的19.55%。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贵州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措施不但直接影响着其自身未来的发展,甚至影响着整个贵州旅游业的发展,对其展开研究也有着更为典型和现实的意义。

二、贵州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贵州旅游电子商务背景考察

旅游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并不是孤立,对于欠发达地区,除该区域旅游业发达外,还必须有一个良好政策环境。

1999年底至2000年初,我国政府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伴随着国家西部开发的号令,西部越来越多的旅游社、旅游公司、酒店开始寻觅网络商机。

2001年初,国家旅游局启动了“金旅工程”,该工程将实现政府旅游管理电子化和利用网络技术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内外旅游信息资源,力争在3至5年内建设和完善政

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和面向旅游市场的电子商务系统。

2002年12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培育的战略决策,指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这为贵州旅游产业拉开了信息化的序幕,随后各类旅游网站开始纷纷建立。

2.旅游企业网站建设调查

笔者调查时发现目前还没有相关公开资料,材料很难搜集,只得借助旅游网址收录网站。我们以“旅游网址”为关键字,在雅虎搜索引擎中搜寻出旅游网址收录网站,然后在各个收录网站中检索出贵州旅游企业网站并使用Onenote随时记录,最后用Excel进行汇总整理。

旅游企业网站是由旅游企业直接开发、建设的网站,我们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户外运动网站、旅行社网站、酒店宾馆网站、景区景点网站,资料搜集整理如下表:

贵州旅游企业网站一览表

网站名称

网址

建立时间

类型

起点拓展

http://qd179.com/

2001.10

户外运动

贵州风行户外旅游网

http://fxclub.net/

2003.9

户外运动

自然之子——资讯中心

http://gztx.org/

2004.6

户外运动

江秋行摄

http://jqxs.net/

2007.11

户外运动

贵州山野风情旅游有限公司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贵州,旅游电子商务,现状,对策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具体应用。从经济角度讲,其优势表现在提高交易效率,扩大市场范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诸多优势。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中,有利于扩大旅游市场,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有利于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就提出“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有利于促进就业。电子商务导致的专业化程度增加和旅游市场扩大,不但会使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增长,还可带动其他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业每增加1个就业机会,可带动其他产业增加5个就业机会。

旅游业作为贵州省大力培育和发展的支柱产业,在贵州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为加快旅游经济发展,2002年,贵州省委、省政府曾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对贵州旅游信息化的发展做出了明确指示:“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要建立旅游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截止2008年底,全省接待国内外旅游者819.23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51.8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省GDP的19.55%。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贵州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措施不但直接影响着其自身未来的发展,甚至影响着整个贵州旅游业的发展,对其展开研究也有着更为典型和现实的意义。

二、贵州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贵州旅游电子商务背景考察

旅游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并不是孤立,对于欠发达地区,除该区域旅游业发达外,还必须有一个良好政策环境。

1999年底至2000年初,我国政府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伴随着国家西部开发的号令,西部越来越多的旅游社、旅游公司、酒店开始寻觅网络商机。

2001年初,国家旅游局启动了“金旅工程”,该工程将实现政府旅游管理电子化和利用网络技术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内外旅游信息资源,力争在3至5年内建设和完善政

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和面向旅游市场的电子商务系统。

2002年12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培育的战略决策,指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这为贵州旅游产业拉开了信息化的序幕,随后各类旅游网站开始纷纷建立。

2.旅游企业网站建设调查

笔者调查时发现目前还没有相关公开资料,材料很难搜集,只得借助旅游网址收录网站。我们以“旅游网址”为关键字,在雅虎搜索引擎中搜寻出旅游网址收录网站,然后在各个收录网站中检索出贵州旅游企业网站并使用Onenote随时记录,最后用Excel进行汇总整理。

旅游企业网站是由旅游企业直接开发、建设的网站,我们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户外运动网站、旅行社网站、酒店宾馆网站、景区景点网站,资料搜集整理如下表:

贵州旅游企业网站一览表

网站名称

网址

建立时间

类型

起点拓展

http://qd179.com/

2001.10

户外运动

贵州风行户外旅游网

http://fxclub.net/

2003.9

户外运动

自然之子——资讯中心

http://gztx.org/

2004.6

户外运动

江秋行摄

http://jqxs.net/

2007.11

户外运动

贵州山野风情旅游有限公司

http://shanye123.com/

窗体顶端

2003.9 窗体底端

户外运动

天龙屯堡文化旅游区

http://tp600.com/

2004.2

景区景点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http://hgscn.com/

2004.5

景区景点

中国·丹霞谷

http://danxiagu.com/

窗体顶端

2004.9 窗体底端

景区景点

贵阳市黔灵公园

http://qlpark.cn/

2004.10

景区景点

龙宫风景区

http://china-longgong.com/

2005.2

景区景点

贵州龙博物馆

http://gzlong.org/

2006.8

景区景点

紫云格凸河风景区

http://getu.com.cn

2006.9

景区景点

遵义赤水旅游信息网

http://cslyw.com/

2007.1

景区景点

贵州栢顿酒店

http://trade-pointhotel.com/

2001.8

酒店宾馆

贵阳华美达神奇大酒店

http://ramadaplazagy.com/

2006.9

酒店宾馆

贵州省中国青年国际旅行社

http://gzcyts.com/

2002.8

旅行社

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

http://gzotc.com/

2004.3

旅行社

窗体顶端

贵阳国际旅行社 窗体底端

http://gylxs.com/

2004.4

旅行社

贵州中国国际旅行社

http://gzcits.com/

2004.11

旅行社

贵州国际旅行社

http://gzfree.net/

窗体顶端

2006.3 窗体底端

旅行社

贵州中国旅行社

http://gzcts.cn/

2006.7

旅行社

贵阳中国旅行社

http://gycts.cn/

2008.9

旅行社

贵州龙禧旅行社

http://gzlxly.com/

窗体顶端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当前,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急剧增长,其应用范围也逐渐从单纯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询向商业领域发展。由于巨额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发展前景使得众多商家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务模式来加以开发。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期,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第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假如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忽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计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第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既要注重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第三、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6-507.

[3]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4]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覃征乐平田文英编着:《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

[6]傅少川.企业电子商务风险的危害及控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7.

[7]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

[8]徐国盛.网站经营者之民事责任[J].台北:资讯法务透析,1998(9).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法;互动关系

法律是与社会经济及其社会经济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变革。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法律与价值规律之间存在显著性的互动关系,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互动关系。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所有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既包括了传统的采用电话、电传以及传真等方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同时也包括了采用互联网、内联网以及外联网等形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1]。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仅仅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促进现代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带动了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中小企业进入大市场提供契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加快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电子商务法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对一切采用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了对采用电话、传真以及电传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对采用英特网、城域网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仅仅对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除了具有传统商法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了:电子商务法主体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法客体具有广泛性;电子商务法内容具有程序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具有任意性与开放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法的产生

电子商务活动属于一种新兴的商业交易活动,这种商业交易活动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从而寻找自身的商业交易对象,与之签订相应的商务合同,并进行网上支付等形式的商业交易行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新的交易形式也随之兴起,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环境氛围、公众意识以及法律规范等相关层面[3]。计算机技术仅仅只能解决商业交易活的可行性问题,无法解决商业交易活动双方之间地权力及其义务方面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则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行政手段。

(一)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第三方支付立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立法的发展。新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需要新的支付手段,而要想确保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新的支付手段的安全性,则必须先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4]。从性质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手段属于非金融机构,该机构迎合了当前快节奏的消费方式,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手段这样的非金融机构中,大量的资金不断流动,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从开始支付到最终完成整个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怎样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这一时间段内流动资金的安全性,就成为我国立法工作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中形成的各种知识产权。它不仅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也包括了计算机域名、视频以及音乐等电子形式的内容。在网络中,每天都会大量的原创性作品,而这些原创性作品往往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于互联网上,它们中有的是免费的而有些则是需要客户付费下载[5]。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进而导致因网络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三)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证据规则立法

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而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电子数据证据存在证明力。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往往容易被篡改,这就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审查电子合同真实性的难度[6]。目前,我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处理主要采用“最佳证据”规则,这也就是说任何证据都需要原件证明其真实性,然而电子证据可以说是一个复制品,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件,因此,我国必须设置一个权威的机构审核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电子证据也能够与其它书面证据一样,可以发挥出证据的价值。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服务于电子商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有效调整并规划商事行为,同时还能够服务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规律对电子商务产业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因而电子商务产业也必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产业面对的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这就促使电子商务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与金融安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而这则必须由电子商务法进行引导。

(一)电子商务法可以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使电子商务活动在制度上具有可靠的保障,同时还能使电子商务在法律上也具有可靠的保障。比如,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垃圾邮件泛滥、电子商务信息被篡改以及电子商务信息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能够根据电子商务法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在2014年时,我国各个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接到的网购投诉数量达到了两万多件,而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直到2015年6月,我国各个地区网购的投诉数量越来越多,其中,北上广、杭州以及重庆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受到的网购投诉案件达到了两万七千多件。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各个地区的网购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信心。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控制并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风险

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交易风险时,交易者主要采用传统的交易习惯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比如,采用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抵押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仅会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总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失去便捷的优点。目前,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了有效分配,比如规定了网购过程中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这些关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消费者能够与电商之间良性互动,进而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三)电子商务法加快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从制度上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存在有效弥补了我国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漏洞,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进而加快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速度。面对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我国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在《电子签名法》与《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措施对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这就促使电子商务纠纷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紧紧跟随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加快电子商务法的更新速度,同时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四、传统法学理论受到电子商务法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下电子商务法逐渐形成体系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还存在争议的时候,实际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已经逐渐成型,同时还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了几部具有指导意义的电子商务法,而且这些电子商务法还能够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使用,指导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但是,这些电子商务法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体系,还具有不完善的地方。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性作用始终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中,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作用有赖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不断挑战传统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属于商品流通流域中的一次革命,它不仅变革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变革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传统法学理论的制定并没有处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因此,面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传统的法学理论就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性或者是落后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因而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部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就只能采用传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而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新型的交易方式之间就会出现矛盾。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现状的电子商务法,然而立法行为属于一个严肃的程序,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了立法议案的提出、法理论证、法律条文的斟酌以及法律的颁布,而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加快建立系统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发展直接促使电子商务法的出现,而电子商务法的出现与发展则反作用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能够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时还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明伟.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J].电脑迷,2014(21):40-41.

[2]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1(5):55-59.

[3]张世伟.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5(25):58-59.

[4]李哲.电子商务法语境下的我国电子商务保护[J].江苏商论,2010(3):43-45.

[5]杨慧.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中国商贸,2012(3):132-133,143.

第5篇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扩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网络技术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快捷性,对传统的受时间、地域等因素影响的贸易模式进行了革命性的突破,使交易信息传输更加快捷,交易资金的周转更加迅速,而且交易的手续和过程更加简化和便捷,从而使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交易机会大大增加,这为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则是农民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建立现代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体现,现代网络技术使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更加广泛,农民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收益则明显提高。

(三)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全球化的需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产出与发展对于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一直没有有效地激活,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产品走出国门提供了技术支持,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在正常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并导致国际竞争力的降低。

二、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及原因

(一)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目前,虽然有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网站不断增多,电子商务为农产品销售所提供的商机吸引了很多的商业人士,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农产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需要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互联网设施虽然也在不断发展,但仍然无法满足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其次,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信用机制不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具有健全的信用机制,但目前,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过度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在农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欺诈等安全隐患也比比皆是。

(二)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困境的原因。我国农产品电子

商务发展所遇到的瓶颈和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陆续制定,1996年2月,国务院195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2月,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8月,信息产业部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2007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并通过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2010年,我国又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些法规在调整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应该尽快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化。

三、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充分发展离不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化,如果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保护,那么,农民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生产就会失去动力,从而导致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主体数量不足。

第6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运用,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不但扩大了企业的国际市场,增加企业利益,同时也带了巨大的竞争。作为企业本身,应牢牢抓住由此带来的机遇,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新的贸易机会。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高企业的诚信,利用电子商务的ERP系统,整合供应链管理,利用安全技术和相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扩大贸易量,开展并扩大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抢占电商时代的先机。

参考文献:

[1]

第7篇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第8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交易安全 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713. 3 文献标识码:A

电子商务这个词语对于我们这些八零九零后一定不会陌生,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电子商务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对于我们学生而言,提及电子商务,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类似于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的网上购物。在这些网页上购买产品和服务具有方便、快捷、足不出户等特点。严格地说,关于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归根结底电子商务仅仅只是改变了交易的手段和方式,由现实交易转移在网络上来,本质还是商业活动,传统法律的绝大部分规则仍然适用于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这个词诞生于1995年在美国政府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随后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将“电子数据交换”改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开始风靡全球。实现商品服务和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在线交易。但在网络上享有的自由范围比在现实生活中大很多所以确保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成为一个至关是重要的问题,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主要有: 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规制、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等。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因为其代表了未来21世纪的新竞争即高新技术的竞争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开展比较晚,立法前期主要是通过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制定相关法规以及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加入电子商务的特别规定,但是大部分法律法规只是对电子商务中做了基础性规定,并未涉及到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为止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部法律法规,重点在于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三、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技术仍不够发达。

两年前,我国铁道部推出的网上购票系统,为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的同时暴露出我国在电子商务技术方面的不足,购票期间系统必须不断地需要刷新,人们不得不半夜就得守候在电脑旁边,花费大量时间。这说明了我国网络交易的承载量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虽然铁道总公司已经将承载量扩增到700万,但是这能否抵得住巨大人口流量以及日益普及的网络技术,还是需要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进步才能解决问题。

(二)交易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不论在现实交易还是网络交易都存在交易安全问题,然后网络交易具有间接性,所以更增加了他的交易隐患,更多的问题出现到支付货款等环节。在我国随处可见的钓鱼网站和木马文件使得网络交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这不是交易方仅用一双慧眼就能识别的,更多的是需要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强制力的调整和整治。

(三)缺乏有力的规划使电子商务整体上仍处于的自由发展状态。

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上一直处于不断进步的状态,但是从宏观上讲,我国还尚未出台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虽然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科技部等部委从不同角度推进电子商务进程,而且在环境建设、对外交流、应用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还尚处于探索式的自由发展状态,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瓶颈。

我国尚未形成信任、认证、标准、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等在内的电子商务体系。从企业角度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主要是外部环境的不成熟,其中环境因素成为最大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合同执行和监督难,传统物流发展滞后,互联网接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足,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不健全。这些基础系统的不足导致了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电子商务还处于信息、收集、交流的阶段。电子商务在我国发挥的作用范围依然是十分有限的。

四、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一)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同时提高电子商务意识。

目前我国缺乏电子商务方面的人才和专家以确保其发展。而吸引国外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通过高校、企业和各类人才培训是扩充我国电子商务人才的必要途径。另一方面,在我国人们对电子商务的意识还很淡薄,对计算机和网络的知识的掌握是远远的不够的,特别是中老年人,因此,加强宣传以及普及电子商务有关知识和安全教育工作以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同时提高人们电子商务意识,才能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

(二)完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并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

要是电子商务能够普及必须有法律和政府的支持,通过法律弥补现存的漏洞,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实施中的关系协调,推动管理部门联网,实现商务管理电子化。若是能够发展政府和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会大大加强电子商务的普及程度。

(三)加强信任、认证、标准、现代物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各种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的研制、信息技术的开发等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的。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在坚实的环境建设基础上。要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网络体系,加强基础网络的建设,改善国内用户环境。

(作者: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参考文献:

第9篇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其商务模式主要有在线展览、电子采购、网络商品交易、网络贸易、在线支付等。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在步骤上更简单,帮助外贸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缩短了国际贸易的时间和距离,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无纸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国际贸易方式划时代的变革,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外贸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信息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要素成为劳动力、资金、技术三大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至关重要的新的竞争要素。外贸企业如能在信息竞争上取得优势,则会提高其获得市场份额和争夺利润的核心能力。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成为新的竞争规则,速度己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另外,电子商务环境催生了“虚拟联盟企业”,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出现促使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由单个企业的竞争转变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竞争,电子化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竞争方式也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式竞争,即为竞争而合作。

二、现代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尚有滞后与不足。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很大区别,商业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时间、电子签名认证等的确认,都对现行的传统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行却是滞后的。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拥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才开始实施。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实际操作中,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解,电子支付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诈仿冒、盗窃、网上证据采集及其有效性,隐私权保护,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法律如何衔接,争端发生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职责进行公平、合法解决问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消客户、企业之间引发很多纠纷,也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网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传递,电子商务使得外贸业务没有国界并到处充满贸易商机。能否在金融系统交易与交付中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实现其潜在价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性,网上交易可能随时面临着来自于企业、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软件供应商、黑客、电脑生产商等各种不同群体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风险,引发一系列安全性问题。如商业机密的泄露与窃取、商业信息的篡改与破坏、身份的冒用滥用、网络钓鱼式攻击等等。其中,核心及关键问题便是在线交易付款的安全性,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问题。有些用户不愿进行网上交易,正是源于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构建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户所关注的焦点,这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没有强大的网络防火墙,银行的电子储蓄系统密码一般仅能设立6位数字等,这些薄弱的技术防范措施给电子商务在外贸领域内的进一步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制约。

3.外贸企业的网络建设与应用仍处较低水平。在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国内传统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一直走在前列。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应用领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国外中小企业通常为3%左右,而我国中小企业此比重超过1%的不足30%。外贸企业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缴纳入网费、购买硬件、基础设施方面,用于日常维护及业务的咨询费用很少。信息化基础的薄弱,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通过内联网进行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但多数企业对内部网络建设不够重视,建设缓慢且业务管理网络化比例低,一些企业甚至还处在单机与互联网相连阶段,相互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外联网的使用上,外贸企业通常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广告来宣传企业及产品、进行一般的信息查询、通过邮件收发相互联系,多数局限在网络推广与营销的低层面上。而利用网络传输订单、完成国际贸易整个交易流程,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只占少数。目前这种“在线洽谈,离线交易”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外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商务往来的能力和层次急需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近年我国已颁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但是,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其稳健有序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下述两个方面为重点方向:一是为适应新形势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规范交易的流程与行为、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属的责任。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通用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的比较规范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通过法律加以规划引导,力求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各方参与对话与协商,倾听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透明与公平。其次,法律法规不仅要适用于目前情况,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新情况、新问题可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电子商务政策既要与国内诸如在电信、竞争等方面的政策相协调、不互相抵触;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切实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我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网络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安全涉及到每个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安全。首先,应建立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对其重视程度的认识。个人用户要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等安全上网的习惯,企业用户应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体系以防数据被窃取、伪造和破坏。其次,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约束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网络技术创新。我国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上相对落后,一些核心技术尚未掌握,对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科研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开创行业内培训与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国内外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第10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审计;审计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011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028- 02

现如今,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原有的传统商业模式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这种环境下,相关电子商务的审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概念

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活动以及反映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网络记录进行的必要的审计。它包括两个方面:①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活动以及所反映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②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在这样的环境下,审计的一些主要要素也发生了改变。首先,审计环境由审计人员亲自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证据的收集变为借助因特网、计算机、现代通信技术来进行;其次,审计对象由企业的会计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信息变为计算机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或者储存信息;另外,审计方法也由人工变为了系统自动运算生成。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们的审计风险。

2 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研究

2.1 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关电子商务审计准则的制度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仍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还缺少基础性的法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出台多年,但整个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没建立,很多电子商务细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对电子商务审计有所涉及,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时的标准和具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时和传统审计的方法一样,这很可能会带来审计风险。

2.2 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网络安全问题严重

人与人之间的高度的信任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但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人们的信用观念相对淡薄,企业的信用水平低下,这难以保证企业与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交易的正常稳定的进行,很可能导致信息造假、欺骗、欺诈等风险行为,导致电子商务风险的出现。

另外,网络安全问题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信息的造假、信息的篡改以及对信息进行窃取等。如果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无法获得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的风险自然就会增大。

2.3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薄弱

我国的电子商务兴起比较晚,很多企业刚开始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自己的业务,对电子商务的一些细节和特点还不太熟悉,电子商务的管理及其控制对于很多企业都存在很多漏洞,诸如运用电子商务的购销业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等,这些都加大了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审计风险。

2.4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涉及审计、会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等多方面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审计时不仅要掌握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也要对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然而,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刚刚兴起,这方面的审计人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专业胜任能力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

此外,审计老龄化也是个突出的问题,年龄较大的审计人员虽然在传统的财务审计方面经验丰富,但对电子商务、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了解很少。

3 我国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防范

3.1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能够对电子商务活动起到规范的作用。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制定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平等竞争、保护公平交易为原则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3.2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网络安全

能否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问题,依赖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与企业和个人相关的税务、工商、质检等系统,来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并且可以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这样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做出评判,以此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3.3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提高管理层对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系统的认识、强化电子商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因此,对企业管理层的现代化管理教育和培训十分重要。企业的管理层要重视企业内部控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部门对企业管理的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要定期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包括针对电子商务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

第11篇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

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苏丽琴。电子商务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第12篇

1.基础设施薄弱

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落后等原因,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网络规模相对较小,资费偏高,网络运行速度慢,网络拥挤现象严重等,这些都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阻碍。同时,外贸企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电子化程度普遍较低,软硬件环境较差,这使得他们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

2.安全性问题严峻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现代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交易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不可预测的和难以规避的风险,比如软件安全漏洞造成的风险、客户信誉危机带来的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风险等。网上交易的核心问题便是付款的安全性问题。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网上交易常常处于各式各样的安全性威胁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3.国际税收机制被打破

首先,对“常设机构”原则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根据国际上的标准,只有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了常设机构并由该常设机构取得所得时,该国才有向该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电子商务背景下,众多国内的消费者或商家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国外的产品和服务,而国外的商家从来没有在本国的服务器上出现过,因而也就不能将国外商家的经营和销售行为纳入一国征税范围之内。其次,所得税性质的确认也出现了困难。在多数的税收法律中,将来源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的收益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和投资所得,并对它们分别作了不同的课税基础规定。电子商务使原来以有形财产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形式转变为以数据方式提供,关于将这些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归为服务所得还是商品销售所得的问题,我国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再次,各国在国际税收的管辖权上容易发生冲突。尽管国家与国家之间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不尽相同,但是几乎每个国家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这一原则。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国在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上有了不同的看法,相应的税收管辖权便很难确定。最后,纳税人更容易实现国际逃避税。现行的税制因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产生了很大的不可控力,高度的隐秘性和极大的流动性这两大特征足以产生许多新的逃税避税手段。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不协调。不同于其他纸质的法律文件,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有关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还没有被完全统一,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二是法律规则模糊。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在现行的法规下得到快速有效的确定,给交易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法律规则存在缺陷。电子商务的诞生使传统的钱货两清交易模式转变为网络虚拟交易模式。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交易付款形式快速发展的脚步,甚至造成了难以解决的混乱局面。四是相关政策不完善。每一笔电子商务业务交易的顺利完成都需要保险、海关、运输、银行、税等机构的参与,而规范这些机构之间关系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存在。

二、解决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制约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水平已经遥遥领先于我国,为追赶世界先进水平,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快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二是加快我国企业的信息化进程;三是采取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运作方式;四是建立电子商务运作的配套设施。

2.优化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

哪个电子商务贸易平台拥有既快捷又安全的交易过程与付款方式,外贸企业便会选择哪个平台。因此,如何加强网上支付的安全建设以消除客户对安全性的怀疑态度,将是我国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能否快速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我国应加强互联网与计算机的安全技术。其次,我国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体系。最后,我国应建立起全球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系统。

3.完善国际税收机制

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应该重新界定一些概念和范畴,并对所得税性质制定新的确定方法。其次,我国应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国际税收上的协调与合作。一方面大力加强与世界各国在贸易上的合作,另一方面应积极进行国际间的税收协调。最后,我国应成立管理国际税收的机构,聘用互联网专业人员进行跟踪和研究。

4.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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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支付 物流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运用现代互联网来实现交易活动的过程,它包括B2B、B2C、C2C等。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于1997年,是伴随着世界电子商务的脚步而萌芽的。通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中的阿里巴巴、淘宝等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的网民规模以及网络普及程度也大幅提升,这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图可以看出,2007年至2012年的六年时间里,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由1.7万亿元上升到7.85万亿元,而B2B是我国电子商务的主体,B2C以及C2C发展缓慢。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由于B2C以及C2C在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份额还比较低,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有巨大的潜力。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物流业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也会向着个性化、专业化、规模化以及国际化发展。

二、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1.网络安全性差。虽然电子商务为许多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网络安全性一直是困扰企业和个人进行电子商务的制约因素。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其个人信息容易被窃听,黑客的网络攻击也会使消费者处于信用卡诈骗的危险中,致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存有疑虑,而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支付落后。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是完成交易的关键所在。虽然近年来许多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银行来进行电子支付,但这种支付手段还比较落后,还处于电子商务支付的初级阶段,且跨行支付还存在一定障碍,致使消费者在电子支付时面临许多问题。

3.物流运输缓慢。物流运输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中间环节,物流运输质量对于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影响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双方对于物流的运输速度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大多数电子商务活动所用的物流都属于第三方,而我国的物流业发展还不够完善,在运输速度与运输质量上都难以让消费者满意。

4.法律法规滞后。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起步比较晚,因此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十分滞后。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空白,既使电子商务卖家在遭到恶意差评时只好甘愿被敲诈,也使电子商务买家在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只能忍气吞声,他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5.技术创新不足。由于我国电子技术创新还严重不足,致使依赖于网络的电子商务形式比较单一,虽然近年来手机支付方式已逐渐兴起,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另外,计算机技术的落后使得电子商务中的图片只能以平面图的形式呈现,这就减少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全面认识,使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迟疑。

三、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网络安全性认证。通过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为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对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设置防火墙,避免黑客的攻击给消费者带来损失;通过运用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通过运用身份认证技术,保障支付交易的安全。

2.建立电子支付制度。我国应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卡支付制度,在充分整合各个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支付互通前提下,倡导消费者实行信用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支付工具。此外,我国还应该着力开发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如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

3.加快物流业的发展。一方面,我国要加快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加强物流运输所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运输人员的素质水平,为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提供优质、快速的物流服务。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企业也应着力发展自身物流业务,这样可以减少许多中间环节,使电子商务交易更加便捷。

4.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以此来弥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使电子商务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当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鼓励受害者运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进而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舒适的法律环境。

5.加快技术创新速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运行离不开网络的支持,因此加快网络技术创新势在必得,只有为消费者提供快速的上网条件以及便捷的支付条件,才会使广大消费者投身于电子商务中。另一方面,加快计算机技术的创新,使电子商务中的图片可以以立体的形式呈现,这不仅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有全面的了解,还可以激发他们进行电子商务的兴趣。

参考文献:

[1]金红桥.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职业教育(中旬刊)[J].2013年03期

[2]吕吉.发展电子商务的制约性因素分析.武汉商务[J].2013年03期

[3]王洁.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制约因素与对策.商场现代化[J].2012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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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电子商务 发展 策略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许多企业都通过这个平台来进行商务贸易,实现自身盈利。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优势。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投入及人力物力消耗,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企业运作高效化、创新化,增加盈利。电子商务尤其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更多商机,使其免于时间地域的限制,竞争力增强,更有可能和大企业寻求合作。然而,电子商务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一、企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企业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势头良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网络发展迅速。我国持移动电话用户数,上网计算机台数,网址及上网用户数逐年增加。这些都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物质条件。第二,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迅速。电子支付,企业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保证安全良好的电子支付环境,才能保证企业电子商务的顺利的贸易活动。我国各大银行都开启了网上银行服务,开办网银服务的用户也越来越多。除此之外,支付宝等支付手段也发展得越来越好。拥有许多用户。更重要的是,用户的财产安全都得到了有效保障。第三,我国物流业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企业逐渐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竞争不断加强,这就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企业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企业现代化投入不够导致的企业发展问题

我国许多企业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不够,并缺乏相关技术人才,企业现代化严重滞后。许多企业还是以传统模式经验,没有实现管理信息化。电子供应链,线上销售,售后服务等体系不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受阻。我国虽然有许多企业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加入了企业电子商务化的潮流,但也有部分企业故步自封,不迎合新时代需求,或者条件不够,无法实现商务电子化,这是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网络支付体系不够健全带来的支付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各大银行的信用卡标准不一,不能通用,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许多上网用户,尤其是中老年年龄层的用户,不熟悉电子支付的操作,因此不经常网购。由此可见,电子支付手段应该尽可能简化,使其老少皆宜。网购的用户,也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选择在线支付,而是货到付款等其他方式。这为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带来了风险甚至使部分前者顾客流失。除此之外,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也值得引人注意。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取消费者信息并骗取其钱财的案件不在少数,由退货引起的消费者损失钱财的案件也很多,这说明了电子支付还需加强安全建设,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三)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带来的诚信和安全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有许多不负责任的商家出售伪劣商品,或者雇佣刷单人员,或者通过买家给好评商家就返还现金等手段,使得消费者无法辨别产品的伪劣。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就会心怀疑虑,无法安心购物,潜在顾客也会减少。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或者法律要求,导致伪劣商品至多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而蒙在鼓里的消费者会受到欺骗,权益受到伤害。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法律环境问题

虽然在最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与电子商务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电子支付手段和电子商务经营方式逐渐复杂化和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多法律法规对现在的企业来说,仍停留在很浅显的层次,很多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统一和完善的法律解决手段,这种不健全的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三、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支付安全、买卖方诚信、物流速度安全等,需要政府和电子商务市场的各大小企业共同努力,从企业信息化、改善支付环境、加强人才培养、健全法制等方面来发展和完善。

(一)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

企业信息化,需要企业管理者拥有信息化的意识,在企业内部设施、企业网络运营体系中进行进一步的投资,构建出一个可信赖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吸引广大消费者来进行网上消费,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支付安全、产品质量等都符合要求。

(二)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受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现代化问题,而电子商务人才正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因素。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人才的培养十分重要,目前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中,不仅需要大量掌握互联网技术的技术人员,而且需要大量有着专业电子商务市场运营经验和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充分培养电子商务专业化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三)健全电子商务法制

电子商务市场的和谐发展离不开良好和透明的市场环境,而市场环境的构建离不开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政府必须重视起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市场的部分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符合电子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法规,给各大中小企业一个优良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杜绝一切不和谐、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

企业电子商务还在发展之中,前路漫漫,任重道远。如能扫清发展路上的障碍,企业将发展得更快,社会经济也将因此而获得更好的发展。自由竞争,便利快捷的企业电子商务,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政府和企业必须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电子商务市场的建设工作。

(作者单位为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简介:付伟宸(1984―),男,贵州贵阳人,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1] 赵亚卿,庄佳芳.基于电子商务下的民营快递企业发展问题与策略[J].物流科技, 2011,34(8):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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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国内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已试图或正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而部分国外电子商务企业也已进入国内市场。如何正确、合理地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国际化是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做出了尝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格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印度则于1999年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针对当前各国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现象,已经参与全球经济运作的中国也应考虑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电子商务法规能跟上其它国家的发展步伐。国家也已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对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单、广告和提供辅助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特别地把C2C的个人卖家单列出来,是因为对于C2C是否应征税及如果要征税的话如何征税等问题是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增值税。2007年3月6日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既然从事网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则电子商务个人卖家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

(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论文写作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可分为平台服务提供企业和辅助服务提供企业。后者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企业。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传统企业是一样需缴纳相关税收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应缴纳相关税收。至于为何大家都认为国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监管较松,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利用电子商务无纸交易的特点进行偷漏税,而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优惠”。也即,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并非来自于相关税收政策,而是来自于监管的放松。税务部门监管的放松减少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的纳税。

二、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法规本质上不存在任何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法规仍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与传统企业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当前我国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税务部门的放松管制。但毕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税收的优惠。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其公司运营和管理都比较规范,一般也会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税收。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国家对网上交易税收管制较松,再加上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他们很可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的逃避税。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在这个逃税案中牵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并不是在税务部门查税时发现的,而是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如果没有这起诈骗案的话,黎依公司可能还在通过网上交易偷漏税。这种对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较松的税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说是变相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变相地鼓励企业进行偷漏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国际接轨

2007年8月28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香港宣布进军海外市场。据介绍,支付宝将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作,代替卖家人民币购得外币,再结算给海外卖家,解决用户在国外网站购物时货币不同的问题。此项业务将支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等在内的十二种海外货币。无独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开的阿里巴巴第四届网商大会上,也宣布了该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其国际化路线图为先中国香港、接着是中国台湾、然后是日本。这一系列我国企业欲开拓国外市场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巨大的国外市场将给我国部分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更大的机遇。而我国国内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税收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化。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接轨也要求国内管理体制与税收体制的国际接轨。另外,众多国外电子商务巨头也正计划或已进人中国巨大的市场,如何对跨国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也是我国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中国的对策

虽然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对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较难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存在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对电子商务浮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加以规范。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法和其它法规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贸易问题也被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如WTO所关注。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问题也被纳入了WTO的多哈贸易谈判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在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具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在将来的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不成熟的时候制定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我国可以就某些方面如电子商务企业卖家、跨国电子交易出台部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二)加大对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要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业务、物流、电子商务平台等得到了快速发展。这部分归功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受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实际发展的限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身份认证问题等,这反过来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如金融行业、物流行业、认证行业等的发展。此外,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带动整个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结构的有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