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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秩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合作与教育竞争教育的发展主要依靠教育合作与教育竞争,在教育合作方面来看,无论是人类教育事业还是社会个体的发展都需要依靠于人类之间的合作,只有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资源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才能够最大化的推动教育的发展。但是如果社会环境中的教育秩序处于失序状态,则会产生教育活动开展混乱的情况,在这种混乱的教育中,教育活动的实施者在合作方面不能得到良好的引导,无论是教育的价值还是社会个体所具有的抱负都将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教育合作的实施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教育秩序之上;从教育竞争方面来看,合理的竞争可以成为教育发展过程以及学生学习过程的动力,但是如果没有对这种竞争做出良好的制约,那么教育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容易将理性的竞争发展为非理性的竞争,从而导致教育本身以及教育活动的参与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发展,如在高职院校中,分数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学生开展竞争的重要形式,但是如果欠缺教育秩序的制约,那么就会产生个别学生为了获取较高成绩而进行舞弊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能够推动学生的发展以及教育的发展,并且会对教育活动的开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教育竞争合理性的实现同样需要建立于良好的教育秩序基础之上。综上所述,高职教育中需要与时俱进的教育秩序,只有重视这一工作的开展,才能够对教育活动中的行为做出引导与制约,从而使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表现达到预期。
2.教育秩序能够保障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教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职能得到发挥,教育职能的发挥则需要教育活动中的各个要素能够得到协调,而教育秩序则能够在教育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发挥这种作用。在高职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教育秩序能够通过教育规章制度的形式来对教育活动参与者所具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做出规范和联系,因此,教育秩序是否得到良好的构建,不仅直接影响着高职教育活动中的教育成效和教育效率,而且直接决定着教育活动中学生能否得到全面的发展。另外,教育秩序在确保教育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同时,能够满足高职教师以及高职学习参与学习活动的需求。从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的关系来看,由于教育秩序经常被当做对教育需求的制约,所以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也经常被对立起来,但是事实上,这种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偏差,事实上,教育秩序不仅不会制约人们本身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同时能够确保人们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教育实践表明,在高职教育中只有具备良好的教育秩序,才能够构建科学的规章制度、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推动高职教育质量的提升以及师生教育需求的满足。因此,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院校应当将教育秩序的重建放在重要的地位并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通过校际合作、经验借鉴、教师交流与研讨来探索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路径。
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
1.构建具有稳定性与预见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教育秩序的稳定性决定着教育活动和教育内容的稳定性。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教育成效的凸显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重建之后的教育秩序需要具备稳定性的特点,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高职教育的顺利实施。另外,教育秩序只有具有稳定性,才能够让高职教育的参与主体对教育制度等内容做出深入的了解。因此,高职院校在社会发展转型背景下对教育秩序所做出的重建工作,需要以社会发展特点以及高职教育发展需求为依据,从而确保教育秩序对高职教育的适应性。同时教育秩序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种前瞻性是相对于可以预见的高职教育发展趋势而言的,这种前瞻性能够避免教育秩序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变化。
2.构建具有调控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教育秩序在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调控作用,这种秩序的存在是为了推动高职教育以及受教育者的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高职教育秩序在重建过程中确保教育秩序能够对高职教育中各类因素做出有效的协调。事实上,高职教育领域涉及到许多教育部门和教育团体,这些教育部门与教育团体在工作任务与工作职责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使不同的教育部门和教育团体在教育制度和教育规则的制定中体现出了不同,因此,不同教育部门和教育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需要面临着制度差异所产生的制约作用。为了实现各个教育单位之间的协作,教育秩序的重建需要对各个部门的教育资源做出调整与整合。通过这种协调作用的发挥,教育秩序可以对高职教育各个主体以及各类要素之间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形成具有权威性的高职教育体系,并为高职教育以及高职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构建具有开放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高职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教育工作者需要承认学生知识水平和技能的发展是一个动态且开放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学生所具有的不完善性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从而实现学生的发展。同时高职教育的主要教育目标为培养优秀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而这些人才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来看,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优秀的专业素养,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因此,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有必要体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即推动封闭式教育向开放式教育的转变,在此方面,高职院校需要对学生的学习环境做出优化,从而为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创造更好的便利条件。与开放性的教育秩序相对应的是,高职院校还需要从教育制度方面体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即利用制度规章来推动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同时要重视社会企业在高职教育工作中的参与,从而使高职教育工作能够更好地符合社会发展转型背景下社会企业对高职人才培养所提出的需求。
4.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教育秩序重建过程中教育秩序的可操作性关系着教育秩序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职教育秩序首先应当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发展现状相适应,并且不能仅仅将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仅仅停留于理论阶段。具体而言,教育秩序的重建不能对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超越,因为这种超越同样会产生不适应性问题,从而导致难以在教育秩序引导下获得良好的高职教育成效。同时教育秩序的重建更不能止步不前。教育秩序在具备稳定性特点的同时,也要以创新和发展的眼光对细节内容做出不断的改善与优化;其次,教育秩序可以对高职教育行为进行规范,这种规范作用的发挥需要建立在高职教育参与主体了解相关规范的基础之上,其中教育规章制度作为教育秩序中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必须克服变更频繁以及含糊用词的问题,同时要做到严谨简明、易懂明确,从而使高职教育参与者对教育规章制度做出认知,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违规后果。
三、结语
一、健全机制,提供政策支持
从居民需求出发,制定培育机制。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门联动,社区牵头、居民参与”为工作方针,以居民需求为起点,以培育发展为重点,以登记备案为手段,紧密结合社区的特点,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调查、服务的个性化标准、资源的信息化管理”机制,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做到“三个摸清”,即通过调查研究,要摸清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数量、类型、分布等具体情况;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和设立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摸清群众的需求;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影响和制约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调查、服务的个性化标准、资源的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原则,理清工作思路,将社区内的居民急需的服务项目、可为民服务的人员、可利用的服务设施进行梳理,分类建档,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奠定基础。
强化功能入手,健全保障机制。要制定《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对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工作步骤、工作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让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理有据。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艰难的问题,我们在尽力扶持的同时,要把政策用好、用实、用出效果,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一些资金运转较为困难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扶持,对一些社区的腰鼓队、秧歌队、健身队、老年大学,积极与相关部门及等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先备案、后登记,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的办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要纳入登记管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根据社区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自下而上,经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镇)、区民政部门逐级核准备案。还可动员驻区企业出资为社区社会组织举办各类有益活动,如举办文艺晚会和文体比赛活动等。部门、街道和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奠定政治和经济基础。
二、着力引导,搭建发展平台
1、积极组织引导,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本着吸引、培育、发展的理念,积极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有计划地安排社会组织参加各种广场活动,专题晚会,在宣传社会组织的同时,充分展示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价值;通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情系灾区群众”、“为残疾人献爱心”等爱心救助系列活动,展示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
2、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在个别社区中,我们发展和培育一到两个社区社会组织,精心指导,让其在组织管理、活动开展上走在前列,充分发挥在整合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完善社会服务、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互动等方面的优势,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得到广大社区居民的欢迎和拥护,从而带动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区民间组织在发展社区公益、提供社区服务、满足居民需求、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营造培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区民间组织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三、强化功能,彰显发展活力
一是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参与度。通过进行指导性培训,我们要督导社区社会组织逐步确立“老百姓需求什么,我们就做什么”的理念,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整合社区资源,提高驻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主动性。在慈善和公事业上,要积极从事减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及时给予救助和帮助;在社会事业上,社区组织要主动参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如:可以建立社区老年大学,聘请有关专业人士讲授保健、花卉培植、烹饪技术,开展书法、绘画、家庭关系相处技巧讲解,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知识水平、艺术品位和生活质量。这样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主动为社区居民服务,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
二是强化协调功能,提高社区和谐度。我们要通过社区社会组织,深入挖掘共同利益,沟通协调各方关系,广泛整合社区资源,在社区里形成“利益共分享,困难同担当,有事大家办”的浓厚氛围,使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居民之间、居民与居民之间和谐相处。同时,要做好困难群体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方面的工作。
1.高职教育设置专业缺乏前瞻性,与社会需求脱节目前,许多高职院校没有意识到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办学理念落后,缺乏市场的前瞻性,在设置专业时考虑市场需求不足,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结构不相适应。被重复设置的“热门专业”,就业情况并不理想,而不少区域经济发展真正需要的专业人才又十分匮乏。以城市职业学院为例,按“质量、结构、规模、效益”的评价要素来看,学校专业设置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人才培养质量上,尚不能体现“高”;从结构上看,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对应的专业还不具规模,如动漫、文化创意;与市千亿产业对应的专业仅有汽车;从总体规模上看已经具备,但存在均衡性问题;从效益上看部分专业的规模效应还未体现,学校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也是省高职院校的共性问题。由“十二五”期间省高技能紧缺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可知,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00万人。与2008年相比,7年之内增加52.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7.5万人。2020年,高技能人才达到25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31%以上。由表1可知,面向第一产业的专业数、专业点数、在校生数较少,第一产业科技人才严重短缺;由表2、表3可知,面向“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发展的纺织、食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的专业、专业点数及在校生数偏少,面向新材料等产业的专业几乎还是空白。
2.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客观来说,高职院校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他们的科技开发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攻关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数高职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历,其专业业务工作的实践经验相比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十分匮乏,课堂讲授与企业生产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又使得教师开展的社会服务与企业的要求不对接,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服务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内容和形式有待拓宽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的内容还比较单一,还只停留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和考证工作上,缺乏针对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二、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1.明确办学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先进的办学理念对内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是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高职教育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承担起经济发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务。学校坚持“五个三”的办学理念:“面向现代城市化、城市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三个面向),坚持“城市导向、区域导向、市场导向”(三个导向),瞄准“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职业”(三个方向),实施“高技能教育、通识教育、养成教育”(三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造就“能工巧匠、岗位专家、行业大师”(三种层次人才),实现内涵式发展、跨越式发展与差异化发展。2014年,学校进一步确定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面向市场紧扣产业设专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深挖内涵建专业;服务国计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兴专业”的总体思路。专业结构布局以土建、教育类专业为特色(行业、企业背景),以机械、汽车、电子类专业为骨干(区域经济重点产业),以财经、文创、管理、服务、传媒类专业为重点(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
2.以“订单培养”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用人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训,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与长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区内建设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举办“长安福特订单班”。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与世界500强企业“科达集团”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教材,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造生产副厂长”订单班,学生毕业后将成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订单式培养,该校机电学院焊接专业毕业生月薪超过6000元,打破了高职毕业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见;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生均6个岗位,还未毕业就被用人单位一抢而空。汽车类、建工类、机械类等专业近年来就业满意度高,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3.精心打造职教集团,积极构建区域校企交流平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紧密联系。截至目前,该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个职教集团,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开,与近300个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标准合作开发与设计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实训教程、实训手册;聘请企业行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因其成熟的文化、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企业管理、较强的就业岗位储备,成为学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战略伙伴。如,该校学前教育学院以学前教育职教集团为依托,通过各级专家评估并获批承担《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高考》组考资格。
4.发挥各二级学院特色专业比较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城市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发挥“师范教育”优势,为省尤其是市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基础教育人才,现市小学、幼儿教育界的名师、骨干教师80%以上都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汽车学院、机电学院及电信学院承担“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基地主要承担汽车维修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等7个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实训及鉴定基地工作。职业网球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积极服务WTA顶级赛事。赛前,网球学院承接了此次活动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训,全院师生全程参与、成功策划并实施培训方案。电信学院智能楼宇专业师生共同走进“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优秀小区”常青花园社区,对社区高标准道路、水电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进行调研,并帮助维修社区监控系统;参与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信息查询网站系统,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义务为社区开办电脑培训班,为大家讲解计算机及网络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为城市社区提供服务。
5.打造“双师型”教学队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增强教师服务行业、企业、社会能力,学校着力打造“双师型”教学队伍,每年外派120多名教师到企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同时邀请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技术能手”走进课堂,并为行业大师成立“服务大师工作站”,请他们定时到实习基地,手把手教学生学习技能。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促进了他们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提高,同时也拓展了社会服务领域。
内容提要:“公共’原则有着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内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过程、公平目标及其模型等方面还存在若干违背“公共”原则的现实缺陷。必须使“公共”原则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体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标的“立体”性上得到体现,内容上得到落实,才能确保相应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原则的内涵
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
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
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
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
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
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政策的标的团体,所分配到的社会资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负担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应该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权威的重要目标。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判断。从伦理上讲,公平是指未来各代人与当代人分享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然而,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他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着眼于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并使之成为其政策诉求的主要取向,谋求从当代指向未来的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当代政府还面对着解决有关代内公平的公共问题的现实压力。斯图亚持·尼古认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在“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最小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公平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
显然,严峻的问题是:公共政策分析的这种公平目标,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它忽视了代际公平而偏于代内公平;并且,在代内公平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人类历史的动态过程来看,与其说当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标的结构缺陷,不如说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才使政府的职能范围超出了其广义的公共领域,使人类(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满足了当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国内外学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概括为多种决策模型。其中一些决策模型的固有局限,决定了相应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原则的倾向。国内也有相关著作对这些决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评。最典型的,一是团体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利益团体的利益。这就清楚地表明:该决策模型下产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无论哪一个利益团体,在法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无法取代政府的主导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响力最大的利益团体的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模型无视公共利益要求的倾向,无疑将是对政府及其政策背离“公共”原则的某种认可。二是精英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统治权的精英人物决定,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阶层的偏好、利益和价值选择。很明显,虽然该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制民主下各国决策实际可能的情形,然而,与团体决策模型相比,该模型更多地强调了居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离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总之,这些局限,将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对人与公共资源间关系的协调能力,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掠夺性利用的控制,破坏了可持续发展赖以实现的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
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是导向未来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体现“公共”原则,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当代,又面向未来;既面向人类自己,又兼顾资源、生态、环境,维护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与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内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续实现与尊重,进而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可靠保障。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
人类的活动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绝对自由的。为了保护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彻底抛弃视人类为自然界的中心的陈!日理念,形成以保护自然并协调其与人类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理念,进而“建立一个以自然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任务、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新的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则,一方面,就是以新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把人类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为人类生态体系总体利益中利益主体的一方,使其权利不被侵犯的范围内,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和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将其关注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个变化,无论是否人类活动所致,无论是否对人类有直接利害,都成为公共问题而进人政府的视野,进而进人政策议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从根本上协调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
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内各因素、各环节的利益要求,包括资源、生态、环境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既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们对资源的种种不合理占用,进而使政府面临着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压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所说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罗尔认为,在决策主体处于“重大的两难境地”时,应尽量“将这些政策坚持若干年”,“因为对大多数逆境来说,没有持续和连贯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这就提示人们,着眼于人与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长远(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体理应在各种干扰面前“不为所动”,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公共领域内,坚持“公共”原则,不徇政府私利,力戒价值偏好,协调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
需要进一步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的盲目增长,已经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的失调。如若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说“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连续不断的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话,那么,当代各国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就应该遵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人口膨胀等公共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使全人类“可持续”地享受其应得的公益。可以认为,把利益的可持续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属性,是安德森有关公共决策问题的深刻见解,他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续发展,就会如德罗尔所说的,将“减少了各个国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甚至不能因本国的价值偏好而违背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
【关键词】 教育发展 社会支持系统 理论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世界,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谋求本国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我国已经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落实这一战略地位,需要构建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切实明确全社会共同承担教育发展的责任,广泛开展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行动,全面利用社会资源来支持教育发展。因此,本文对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内涵
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支持系统是指由若干社会支持要素以一定联接方式构成的具有社会支持功能的有机整体。它规定社会支持要素与要素之间、要素与系统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社会支持主体、社会支持行为和社会支持对象是社会支持的三大要素。社会支持主体是一切参与社会支持行动或发生社会支持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组织包括正式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社会组织。正式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正式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家庭、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无名小团体。以此为依据,社会支持系统可分为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行为是指具有社会支持功能的行为,在性质上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之分,其中客观性社会支持行为,如物质援助、帮扶行为等,是那些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社会支持行为;主观性社会支持行为,如安抚、同情、尊重等,是以社会支持对象主体对此的感知为认定前提的社会支持行为,即是说,不为社会支持对象主体所感知的行为,不是主观性社会支持行为。以此为依据,社会支持系统可分为客观性社会支持系统和主观性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行为在内容上有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信息、技术和心理等等之分。以此为依据,社会支持系统可分为社会支持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信息、技术和心理等等系统。社会支持对象是指社会支持的对象化主体和客体。社会支持的对象化主体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支持的对象化客体是一定的事物。
各社会支持要素之间的联接,就是社会支持主体与社会支持行为之间的联接,社会支持主体与社会支持对象之间的联接,社会支持行为与社会支持对象之间的联接,其中社会支持主体通过社会支持行为与社会支持对象相联接。各社会支持要素之间的一定联接方式是社会支持主体选择一定社会支持行为对一定社会支持对象施加影响的方式,这种影响就是社会支持功能。各社会支持要素之间的联接具有怎样的社会支持功能,直接与社会支持行为的广度、强度和深度相关,而社会支持行为又直接与各社会支持要素之间联接方式相关,各社会支持要素之间的联接方式不同,社会支持行为的广度、强度和深度就会有所不同。
社会支持系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支持系统是指包括政府直接作用于社会支持对象的社会支持行为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狭义的社会支持系统是指不包括政府直接作用于社会支持对象的社会支持行为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本文所讨论的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属于狭义的社会支持系统范畴。
教育发展的顺利推进依赖社会支持。教育发展处在一个统一运行的社会系统之中。教育系统是社会的子系统,它以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生存和运行方式,就像社会系统以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自己的生存和运行方式以及物质以运动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一样。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和时序性。作为系统的社会整体发展,只有获得各个社会子系统及其发展的支持,才能顺利推进;同样,各个社会子系统的发展,只有获得整个社会及其发展的支持同时获得其他各个社会子系统及其发展的支持,才能顺利推进。因此,教育发展,只有获得社会支持,才能顺利推进。
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效果依赖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支持系统。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因此,把社会支持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认识这一系统的各个特点和规律,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构建好、控制好和管理好这一系统,使它的存在与发展合乎教育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支持的优化、整合,就能大大提高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支持系统,即是以提高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效果为目的,以教育发展为社会支持对象,以社会资源性支持和社会环境性支持为主要手段的社会支持系统。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支持系统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包括社会支持主体、社会支持行为和社会支持对象三大社会支持要素,都以一定方式把各社会支持要素联接起来,都是具有一定社会支持功能的有机整体。二者的联系在于: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是一般社会支持系统的特殊的子系统,一般社会支持系统的特点和规律适用于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还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规律。由于社会支持的对象是教育发展,而教育发展既涉及到人,也涉及到事物,因此,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既以教育中的教师和学生作为社会支持对象,又以教育中的事物作为社会支持对象。由于教育发展是一种实践,而这种实践既可以通过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其中来获得社会支持,也可以通过其他社会资源的利用来获得社会支持。前者不适用于精神病人这类的社会支持,因为其他社会主体不可能通过参与精神病而去支持精神病人;后者适用于各种社会支持。因此,社会参与性支持和社会资源性支持是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所使用的主要手段。
二、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特点
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特点,既包括一般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关联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和时序性,又包括一般社会支持系统所具有的社会性、无偿性和选择性,还具有自己特有的战略时序性、国运关联性和责任全民性。
1、战略时序优先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对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所具有的战略时序优先性的基本规定。教育为国家未来培养人才,教育是实现国家美好未来的根本手段。百年大计,作为国家未来长远大计,就是国家战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就是以教育为本的国家战略;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就是把教育发展战略放在国家战略的优先时序上。教育为本,教育优先发展,就是国家的战略时序。因此,合乎这一战略时序要求的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不仅具有战略意义,而且在社会支持系统战略中处于优先的时序。
2、国运兴衰关联性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这是对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所具有的国运兴衰关联性的基本规定。国家要发展,民族要振兴,人才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只有教育发达,才会人才济济;只有人才济济,才有国家昌盛,民族兴旺。教育落后,人才不济,则国家衰落,民族沉沦。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与教育息息相关。成功的教育,发达的教育,要靠提高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效果来实现,而实现的手段之一就是构建好管理好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因此,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与国运兴衰密切关联。
3、振兴责任全民性
教育振兴,全民有责。这是对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所具有的振兴责任全民性的基本规定。当今社会已进入科技知识广泛运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时代,教育是实现科技知识传承和创新的根本手段。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进而获取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科技知识,是每个人的生存之道、发展之道和成功之道。这个“道”既是每个人必须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每个得“道”人必须承担的责任。以得“道”之权利还拥“道”之责任,这才叫公平。教育振兴,作为百年大计,作为国运兴衰攸关的优先战略,更是与每个人生存体面与否攸关,发展全面与否攸关,成功顺利与否攸关,因而全民有责。全民承担教育振兴的责任,是通过全民对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全民参与来实现的。因此,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具有振兴责任的全民性。
三、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运行的长效机制
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运行的长效机制,就是保证教育改革有效推进,教育发展有效实现,教育质量有效提高,教育成果有效享有的机制。它是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运行规律的体现,是由以下几种机制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
一是教育改革的社会共商机制。教育改革由社会力量共同来协商和支持的机制,本质上是教育改革的复杂性使然。教育改革比经济改革更为复杂。如果说经济改革的实质是使资源配置更为合理,而资源配置更为合理最终又归结为使人对自然的改造更为有效、更为合理,那么,教育改革不仅在于使资源配置更为合理,而且在于使教育对社会的改造更为有效、更为合理,使教育对促进人的发展更为有效、更为合理,而社会发展的复杂程度,人的发展的复杂程度,比自然演变的复杂程度高得多。科学界对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度,远不及对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认识深度。一个产品出了质量问题,可以回收、销毁,一个人的教育出了质量问题,就不是可以通过回收、销毁而能解决的问题。教育改革是极为复杂的改革,既要探索和遵循经济规律,又要探索和遵循社会规律,还要探索和遵循人的发展规律。越复杂的改革,越需要群策群力,越需要社会各界贡献智慧和力量。教育改革只有通过社会共商机制才能长效推进,因此,教育改革的社会共商机制,是实现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长效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是教育发展的社会共谋机制。教育发展由社会力量共同来谋划和支持的机制,本质上是教育的外部性使然。教育具有生产和消费上的正外部性,即教育的生产和消费对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社会、单位和成员能带来好处而不必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这种正外部性使得教育具有公益性。这种公益性所要求的教育资源配置和所形成的教育利益关系,是通过政府、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调节的。政府的这种调节手段,就是政府的教育参与和教育财政;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这种调节手段,就是它们的教育参与和教育捐资。只有通过这种调节,教育正外部性的成本才能得到补偿,教育供求的社会均衡才有望实现,教育发展才有望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教育财政的力量是有限的,即使不考虑这种有限性,它也不能代替社会力量对此的调节,因此,教育发展只有通过社会共谋机制才能长效实现,教育发展的社会共谋机制,是实现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长效运行的重要机制。
三是教育质量的社会共保机制。教育质量由社会力量共同来保障和支持的机制,是教育质量的最终评价和最终保障使然。教育质量的保障,必须通过完善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评价活动来实现。这种制度不仅包括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而且包括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的制度安排。教育质量最终归结为人才质量,而人才质量只有在人才使用过程中才能得到评价和检验。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质量的评价最有发言权。教育质量的社会评价是教育质量的最终评价,教育质量的社会保障是教育质量的最终保障。只有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的制度性活动,通过由此而形成的教育质量社会共保机制,教育质量才能长效得到保障。因此,教育质量的社会共保机制,是实现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长效运行的重要机制。
四是教育发展成就的社会共享机制。教育发展成就由社会共同来分享的机制,是教育发展社会支持责任与利益之间均衡使然。尽管教育的外部性要求社会承担支持教育发展的责任,但是,教育的外部性往往难以成为社会支持教育发展的直接驱动力。学校为社会支持单位提供一些无偿服务,如为他们提供学校网络服务、图书馆服务、闲置的校舍服务、培训服务等,是社会支持教育发展的直接的动力源泉,它使得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责任与利益之间直接达到了一定的均衡。这种均衡是通过教育发展成就的社会共享机制来实现的,是教育发展社会支持得以长效维持的必要条件。因此,教育发展成就社会共享机制,是实现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长效运行的重要机制。
四、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基本原则
构建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原则,是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具体体现。根据以上讨论,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从时代要求和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活的灵魂。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要坚持这一活的灵魂,就必须坚持从时代要求和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从教育发展的角度看,时代要求和中国国情,就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所指出的那样,就是:“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这表明,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从时代要求和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就是以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为基点,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为根本目的的构建原则。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和提高国民素质的责任,为青少年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发现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创新人才和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广泛开展对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行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二是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统一的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分别是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主导型力量和自主性力量,没有政府引导,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就缺乏主心骨、方向性和制度保障;没有社会参与,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就会缺乏社会活力。在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过程中,把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统一起来,就是要通过政府对相关体制和政策的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扩大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三是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当前,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的观念淡薄、主体多元化发展缓慢、行动缺乏广度、深度和力度、结构不尽合理和功能发挥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构建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来解决。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还存在制度,其主要表现是:在构建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制度安排上,存在以行政部门为单位的条块分割的问题,具有单一性和封闭性,使得构建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成为教育部一家的事,难以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在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上缺乏制度保障;教育发展的社会支持责任和义务还没有纳入法治轨道。在构建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的过程中,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就是要在解决上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消除相关制度,切实形成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的长效机制,使我国教育发展社会支持系统成为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手段。
(注:本文作者系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N].人民日报,2010-07-29.
[2] 肖昊:高等学校运行机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 龙溪虎、巢传宣:大学生求职期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J].公共管理,2009(6).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
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
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内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实在的道德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达不到的许多领域。尊敬父母、抚爱孩子、周济贫困者、赞助医院和教育机构、这一切都导源于被广泛承认的社会道德观。实在的道德还起着另一种重要作用,即对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种压力,这样也许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影响。它是一个重要的渊源,当司法机关有机会来影响和指导法律时,就可以从这一渊源中取出它的标准来。实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优先性是因为违反公共道德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当我们探索法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如果历史地来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就会看到,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规则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趋于融为一体。论文参考网。在最早的法典中,我们看到,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规则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须注意的是,在当代许多国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义务仍旧混成一片,因为它们没有那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观。
人们的生活总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戒律之间摇摆不定。非常明显的是,尤其是在中国,一个仅仅遵守法律的人远远够不上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2.1法治之法应该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无法实现其目标。
2.2道德不可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
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凭借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
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 论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与构建 论我国法律上的环境权 小议正义的观念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理性思维下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构在农村中的发展问题 论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多权平衡进路 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及破解对策 论我国法秩序下价值、规范的统一 浅议实现我国环境法治正义化的途径 论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试论我国法定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论我国法定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法院刑事执行权的取消 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地法趋势的限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5-05-18/2017-01-17.
[4]李宗明.让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警钟长鸣―纪念切 尔诺贝利核事故25周年[J].核安全,2011,(3).
[5]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高国荣.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缘起、发展及其影响 [J].史学月刊,2011,(11).
[8]刘湘溶,张斌.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J].天津社会科 学,2008,(2).
[9]刘湘溶,张斌.论环境正义原则[J].思想鹣撸2009, (35).
[10]李宗明.让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警钟长鸣―纪念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25周年[J].核安全,2011,(3).
[11]马晓舫.联合国称全球90%电子垃圾被非法倾销
[EB/OL].http://.cn/n/2015/0518/
c1010-27018648.htm,2015-05-18/2017-01-17.
[12]李培超,王超. 环境正义刍论[J].吉首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5,(26).
[13]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D].北京: 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14]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2005.
[15]王小文.美国环境正义探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
[16]杜健勋环境正义: 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J].北方 法学,2012,(6).
最近,她在美国一个大城市的“唐人街”实地调查,发现在唐人街生活的中国人,并没有因为来到美国这个法治国家后有所改变,暂且不论黑帮、人蛇、贩毒和谋杀这类恶性事件,日常生活里的偷税漏税、拒签劳动合同、损害公共卫生、违章房屋建筑等比比皆是。由此,她进一步证实了自己的“远见”。她这篇即将出炉的论文的结论是:中国人无论生活在哪里,血液里都没有自觉守法的基因。法治社会可能与中国人无缘。
我非常认真地告诉她,这个结论有点儿幼稚,甚至有些荒谬。
众所周知,唐人街最初由清末众多廉价劳工背井离乡聚居而成。唐人街上的“唐人”虽然居住地是美国,但长期以来主要的生活语言既不是英语,也不是国语,而是带有广东台山口音的方言。尽管唐人街的经济、文化状况近年来已有很多改观,但仍然如同一个个严重先天不足的“飞地”,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孤岛”。
今天的唐人街,已经成为一个“景点”,西方国家的很多人至今都还将唐人街视为现代中国的模板。多年来,不少中国留学生都曾有过被西方人误认为是日本人的经历。原因就是,西方人认为:“Youdon’tlooklikepeople,mChinatown(因为你和唐人街的人不一样)”。
其实,早年第一代华人移民的后代,大多已经离开了唐人街,有些人甚至深深地融入了当地的主流社会。比如,刚刚携带家眷抵达北京履任的美国新任驻华大使骆家辉,就是早年唐人街上广东人的第三代华裔。100年前,他的祖父漂洋过海从广东台山来到美国的华盛顿州。100年后,这位早年华侨的孙子成了这个州的州长。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骆家辉尽管长着一张中国人面孔,血管里也流淌着中国祖先的血液,但他的思维方式早已经是个地地道道的美国人,期待他格外“偏爱”中国的想法千万不要太多。
多少年来,全球华人心底苦闷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集权官僚、血缘宗法、人情世故以及凌驾法治的泛道德思维方式等等,与讲究社会契约、强调权利与义务的法治究竟能否接轨?或者,以华人的公民素质,有没有资格实行成熟的法治?
显然,海外的唐人街并不是最理想的试验场。我建议这位年轻的女留学生,是否可将目光看得更宽远些――超越“唐人街”的视角,看看美国硅谷地区的中国新移民聚集的小城镇;看看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香港;看看我们从小跟大人一起唱着歌“一定要去解放”的台湾;看看东南亚那个以华人为主要居民的新加坡。
有一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去了香港工作。她在自己的博客里真诚地告诉人们:“每次当我过了罗湖桥踏上香港土地,就发现人们自然不会随地抛垃圾、不乱穿马路,人们走在路上,总会依照道路规则,极少看到随地吐痰的人。”她最后写道:“守法,是香港社会的最高道德观。”
这位女生的话,正道出香港不变的核心价值。香港最重要的资产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法治。这里也曾经是一个荒芜的难民聚集地,但是法治的种子已经在这个终年闷热潮湿的城市里生根、发芽和结果。在苦涩和曲折的历史进程里,我们可以看见香港华人对理性和文明付出的深沉努力。
其实,所谓法治并不只是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有廉政公署,也并不只是填写好选票然后将其投入票箱,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法治像是人们每天呼吸的空气,像是常人举手投足的教养,像是无处不在的空间,常常无形地融化在生活点滴里。
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构建和谐雨花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1、选题目的、意义和学术价值:
雨花区是1996年长沙市区划调整成立的新区,它地区长株潭城市群的枢纽位置,武广高铁、京珠高速、绕城高速、机场高速和城际铁路、城市地铁在区内纵横交错,随着城市开发的深入,雨花区在长沙市的“窗口”地位日益凸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建和谐雨花,这是摆在区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诸多力量中,政府肯定居于主导地位和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只有真正实现从经济建设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才能担当起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导者和组织者的任务,才能充分利用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地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必须抓住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机遇,加快雨花区的发展步伐,为中部崛起作出应尽的贡献。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对于城市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所研究,近年我国这方面的著述也颇多,但专门侧重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研究构建和谐社会的文章比较少。
3、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本人是雨花区政府交通局的副局长,长期从事城市管理、交通监管、社会服务工作,多年的实践,深感政府的服务程度、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极大。在平时的学习中,我有意识地收集相关的领导讲话、调查资料、理论文章百余万字,特别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资料较多,还在工作之余翻阅了大量的有关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建设的报刊、杂志、书籍,做了读书笔记,为毕业论文的写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主要参考资料: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难题研究》,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XX年。
2、《推进服务型政府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XX年版。
3、《和谐社会,重在建设》,研究出版社,XX年版。
4、《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中央文献出版社,XX年版。
5、《当代社会问题研究》,中央党校出版社,XX年版。
6、雨花区XX年工作情况汇报材料,等等。
二、论文结构(提纲)
一、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一,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在方向和内容上一致
第二,服务型政府主导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互依存
二、构建和谐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求政府发扬民主,健全法治
第二,政府要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第四,政府必须维护好社会的安定与有序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构建和谐雨花
第一,坚持抓好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雨花提供物质条件
第二,转变政府职能,为构建和谐雨花打好制度基础
第三,优化雨花区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努力维护雨花区社会稳定
第五,着眼雨花区的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的问题)
(一)写作进程安排
XX年7~8月,毕业论文选题,收集相关资料。
XX年9月,撰写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提纲。
XX年10~12月,撰写论文初稿。
XX年1~3月,修改论文并定稿。
(二)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工学矛盾,基层工作辛苦、劳累、时间紧张,资料还有待继续的充实。
学员签名:张 敬 XX年9月25日
自十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渐展开,根据我国国情,要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应当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摇篮,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简单的进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应当对二者进行革新,主要体现在使其相结合,共同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道德建设注重于将道德思想的内化,使得学生在内心树立道德标准,从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能够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那就不需要进行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建设应当在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展开,将法律的标准进行升华,使它内化为道德要求,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教育加入其中,逐渐形成高校的法治建设全面化。
(二)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互相影响
法律和道德可以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两者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也可以完善道德建设存在的弊端。道德建设的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的道德化,二者的结合可以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对于建设安全的校园环境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三)法治建设保障了道德建设
道德是人们内心对于善恶美丑的区分,道德约束是一种自律,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标准,道德对于人来说只能在行为之外存在,根本起不到约束行为的作用。法律的要求与道德正好相反,法律的效力是确定的和强制的,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给予相应的惩罚。若想达到道德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之路应当辅以法治建设。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综合素养高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迈向了新的轨道,正是需要法治意识高的新型人才的时候。通过高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在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塑造全面的素养。当大学生懂得了法律之后就能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并且在今后的社会工作中可以向周围的人进行普法教育,这样就可以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会效果,逐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可以建立起来。
(二)符合当代的治国道路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之道,在高校开展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也正符合当今中国的治国方略,并且高校的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率先开展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全国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当社会上渐渐的推崇这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了。
(三)有利于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校园文化的好坏关系学生的学习与身心健康的发展,良好的校园文化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研究。纵观现今的高校之中,恶习之风逐渐涌现,大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频频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文化建设的不到位。高校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这样形成的校园文化是不健全的,所以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将会促进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使得高校更加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三、目前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治教育目标落实不够
就目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势来看,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而不是以单纯的向他们灌输法律知识为目的。从总体上看,当下高校通过法治教育向大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已逐渐形成,但是,由于高校教育的落脚点在文化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上,对于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是很明确。所以高校教育应当进一步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把目标落到实处,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法治教育内容滞后
据国内学者研究表明,因为大学生法治教育被忽视,造成大学法治教育的教材内容不能紧跟时代步伐,并且教材单一。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修改了,但是,在教材里显示的法律规定、法治观点仍未更新。社会实际和理论脱节,法治教育的教材因未能及时调整和修改而流于形式。另外,教材陈述过于理想,法治课程重视内容目标,忽略过程目标。法治教育课程的核心在法律条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整合等。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中,教师应该多联系实际,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从而使学生能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益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法治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的大学教育中课堂讲授仍是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但是,老师的讲课方式主要是以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为主,不能将条文与案例联系,对于条文背后的涵义也没有进行阐释,久而久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丧失了兴趣,并且,大多数学生以专业课为主,对于法治教育的公共课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单纯的通过课堂是很难实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4.学生法治品质不足
目前,虽然大部分高校学生对于法律知识还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作用却是个门外汉。在大学期间,老师也并未系统的向学生阐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学生们对法律的作用的理解也只是根据平时的相关新闻获取,对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仅仅靠这些是难以明了的。此外,高校学生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很模糊的,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对于承担的义务更是一无所知了。通过有关的教育,高校学生所有的法治意识渐渐形成,很多同学能够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则,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对于规则本身的了解大部分同学是迷茫的,能遵守规则更是难上加难,就目前高校的一些情况反映,高校学生违反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大学生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抗不法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1.道德教育实践不足
学生的道德教育从小学阶段就开始了,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学生道德教育主要是以道德知识的灌输为主,对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对欠缺。道德是人们内心形成的一种对于丑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将内心的意识具体到行为上来,道德建设是不完善的,高校道德教育更应该注重于对学生德行的塑造,以具体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教育。
2.学生耻辱感缺失
耻辱感是人内心对自己行为的衡量标尺,如果缺少了耻辱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一切的行为都以自我为出发点,这样犯罪就会大大增长。目前高校道德教育大多是正面的教育而忽视了反面的耻感教育,使得学生的耻辱感有所缺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做一些自己以为很合乎情理的事情,而这些恰恰是违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例如,高校学生存在的考试作弊想象,很多同学把作弊当成了常态,有时候即使被老师发现也不以为然,部分同学甚至和老师争吵。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由于高校道德教育忽略了对学生耻辱感的培养,加之道德要求的主要靠自我约束,没有像法律一样的强制力,很容易造成学生道德的缺失。
3.道德建设的法制保障不够
高校的规则制度中都会有一些对于学生违章违纪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违反了道德的行为,几乎很少有相应的处罚,学生对于道德的态度也就逐渐淡漠。这和道德本身存在的弊端有关,道德因为不具有法制机能,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是否遵守道德,在违反道德之后,获得的惩罚也仅仅是迎来人们道德的谴责。这样,道德并不能被很好的遵守,道德标准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措施
(一)相关规定的结合
法律如果不能将它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很难被人们所遵循,同样法治建设之路亦要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和条文。高校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应当用具体的规章来使其制度化,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一起写入高校的规章制度之中是很好的做法,在制度化之后,法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要求,就可以同时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做出约束,学生的违法现象也就可以得以制止。
(二)两种教育主体的结合
老师是学生获得知识有效途径,要想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老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术业有专攻,高校教师对于本专业的理论研究都比较深入,而对于专业之外的学术研究就很少。大学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老师主要是思政老师,即使老师们对于法律也有所了解,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专业,所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并非易事。高校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需要老师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甚至可以把法律专业的老师加入到思政教育之中去,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素养的熏陶。
(三)两种教育理念的结合
高校教育中应当逐渐贯彻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理念,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课堂授课之中积极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统一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除了思政教育,高校教师也可以在专业课之中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教育,建立学生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两种教育实践的结合
学生对于道德问题从小就在书本有所学习,有关道德问题的案例不胜枚举,法律案例也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而被大家所知晓法律与道德不同。但是案例只能对于教育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体的内容,案例是很难使学生的内形成对法律和道德作用信念,所以对学生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时候应当带领学生进行具体的社会实践,例如,根据社会调查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这样可以把书本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实践慢慢的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存在的价值,渐渐增强学生的法治和道德素养,加快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魏高雁.法治建设的道德保障研究[D].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1.
[2]董升太.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1.
[3]云心田.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1).
[4]魏国强.论高校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措施[J].科教导刊,2012(4).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职能;行政责任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违背现有的法律的规定。该原则是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1]政府的工作会由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去实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务人员。这些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进程。他们在依法行使公务的是时候,其身份是被公务所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他们代表着国家,这也意味着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更加的高。他们要认识自己身份的双重性:虽然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的权力,但是他们又是人民的公仆,要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不能。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呈现出东部发达、中部次之,而西部较落后的局面,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各地的文化又异,因此在开展具体的行政工作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不免会遇到一般性的问题,主要有一下三点:
(一)在我国社会的转型中如何合理的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处于大发展,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而面对日益新意的问题和增多的矛盾,政府如何定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关系到社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以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在过去社会主义发展的探索道路上,政府管得过宽、过紧,“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公民和市场主体自主、自我和独立意识比较缺乏,市场体制不完善,社会组织不发育,或者畸形发育,这些因素导致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比较多地依赖于政府,依赖于行政权力的作用。”[2]但是那也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不少问题,政府的职能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积极探求,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转变职能的任务。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要遵循价值规律,并以之为前提条件要进行政府必要的管理。
(二)不断完善行政立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与发展。依法行政不仅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的履行职责,还表现在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社会却是在时刻变化发展着的,因此不断变化的现实与具有内在稳定性的法律法规之间就可能产生相应的矛盾,有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就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从这点上来看,行政机关就有了制定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的前提是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生活与现象纷繁复杂,而法律不能进行一一列举,必须进行抽象性的概括。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就要充分的理解。
行政执法中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现象比较普遍,乱用、滥用手中的执法权力。问题虽小,但对于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建设影响重大。要让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对于社会经济方面要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既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又可减少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公务人员要明白手中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恣意的乱用权力。最后,要转变行政执法的形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努力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通过协作、对话、合作的方式。
(三)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要恰当的处理好政府与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随着我们党实现两个重大的历史性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需要创新,从主要依政策治国向主要依法律治国转变。”[3]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超越宪法、法律的规定范围,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要明确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又不可将二者完全孤立。
第二,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要建立服务型政府,要让做到小官大民,官为民服务。国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界限。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法律规定和法律保留的要求。充分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探索出高效率、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方法。既节省国家有限的行政执法的资源,又便利行政相对人。
第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力。”[4]因为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管理人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等方式,而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的。“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整体转型,需要实行与之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依法行政模式。因此,应当根据国情,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培植法治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5]还可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来督促行政权力的行使。
三、结语
依法行政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虽然现阶段我国在依法行政上还有很多不足有待改进,但是这不能否认现阶段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是的突破与取得的成果。政府依法行使权力,是建设法治社会对各级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定化,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新形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蔡进余:《效率和公平的几个误区》,[期刊论文]-政治课教学2002.10.01
[2]吉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期刊论文]-法学杂志2006,27(2)
[3]赵贤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期刊论文]-社科纵横2010.08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 法制 文明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0-0321-01
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范围可谓宽泛,涉及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还涉及建筑审核、装修审核、竣工验收等消防监督环节。研究和解决当前消防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防行政执法现状
(一)执法环境较差,难以严格执法
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话变成法上之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消防部队的形象。以权代法,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乱下指示,乱批文件,任意干预行政执法,严重影响消防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干扰执法,给违法者讲情,说好话,开脱责任,下级执法机关做出的决定经常因上级领导干预而改变,造成执法工作非常被动,使执法人员心灰意冷,不能积极工作。
(二)队伍素质不高,造成执法环节不严
消防行政执法者政治素质不高,消防官兵要有防腐拒腐能力,“打铁先得本身硬”,只有自己“硬”了,才能确保执法严格。目前,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从而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效果。我国近年来的几场大火后期调查处理时都发现有权钱交易,执法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就是例证。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单位的执法人员是直接从其他岗位调任,他们既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也不懂具体的消防法律法规,如此直接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势必造成执法不严的问题。
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现行《消防法》对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取消了前置条件,即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后,即可进行违法处罚,同时进行责令改正,但对改正的效果没有相应的规定,时常出现消除火灾隐患落实不力等情形,治理火灾隐患陷入了“以罚代改” 、“重罚轻改”或“只罚不改”困难局面。《消防法》虽然规定了除追缴消防罚款以外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决定都可以采取行政强制,但公安消防机关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对每个行政强制都能执行到底,况且有些消防行政强制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执行时难度就很大,所以行政强制在实际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二)消防监督人员少,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分散广、数量多,但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编制少,不能较好地开展辖区消防执法工作;加上部分消防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熟悉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监督程序,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准确发现火灾隐患等等。此外,受部队编制的约束,消防监督岗位人员变动频繁,导致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一。
(三)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思想发生蜕变,
少数消防监督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消防监督的特殊职权为个人的后路、退路或所谓的应得利益,广交社会朋友,其目的不是为了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而是搞“感情投资” ,以求回报;有的交酒肉朋友,“酒杯一端,政策放宽” ,“收下两条烟、隐患放一边” ,,执法思想和世界观产生了本质蜕变,已经由执法者沦落为消防事业的“拦路虎”。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受地方“说情风”影响,受制于人受传统旧观念的遗害和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办事、办案说情风盛行,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很多执法办案中都会遇到人情关系,说情者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同时,消防部队的业务经费由地方保障、消防业务受地方领导,客观上对消防监督执法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领导说清,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法人员的依法、公正、公平执法。
三、如何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文明执法
(一)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 切实重视人文关怀
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切实重视人文关怀执法队伍是消防执法的主体,也是执法实践活动和谐的重点。因此,加强消防执法队伍的建设,重视人文关怀非常必要。人是管理中的首要因素,在管理活动中必须树立人本的观念,把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放在首要地位。总书记指出:在军队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心系基层、情系官兵,切实维护官兵权益,不断改善官兵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二)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强化“执法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成为消防执法人员之前,必须通过严格考试与筛选,择优上岗,择良而选用。确实把那些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脚踏实地工作。德才兼备的干部用到执法岗位上来。同时要建立岗位岗前培训、错案责任追究、职业保障等相关制度,用行之有效的制度来约束其执法行为,用制度来不断地改进执法者的自我约束力和道德行为,用制度来规范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从而保障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营造一个全民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
消防各有关单位要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并纳人工作责任制,要以新《消防法》的颁布以及公安部的新颁布的三个令等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为契机,使各级领导、各部门、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自己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努力的营造一个全民参与消防的社会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陈欢.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瑕疵――对《刑法》第139条的修改建议[期刊论文]-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27(2)
2. 徐强.杨希之.刘福存.消防监督工作应系统抓好"八个环节"[期刊论文]-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31(6)
3. 方升 如何规范消防监督行为初探[会议论文]-2007
4. 张善竹.张金敏.刘福存.消防监督检查应具备的基本功探讨[期刊论文]-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30(2)
一、挖掘课程法治文化内涵,培育法治理念
课堂教学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法制教育要贯穿到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各科教师尤其是政治、语文课教师,有责任深入挖掘教材的法治文化内涵,在情境导学、分析探究、活动展示、作业考试等环节,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进课堂,要把法制教育融入学科教学,以讲故事、演小品、辩论赛、课本剧等形式创设法制教育点,增强法制教育的互动性、针对性,增强渗透力和感染力,促进学生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的提高。
二、开设法治特色校本课程,激发学法兴趣
法治课程是法治文化的基础,也是公民法治素质的基础。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能力,开设法治校本课程,可以激发学生学法兴趣,培育知荣辱、守法纪的文明风尚。笔者注重整合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利用广州市地方教材《中学生法律读本》,下载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学生喜闻乐见的节目,开发《新闻法制1+1》校本课程,对政治教材进行拓展、延伸,开展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活动,鼓励学生质疑、讨论,指导学生撰写小论文。这样,既加强法制教育,发挥了法律对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又注重时事教育,发挥了新闻对思想和行为的示范引领功能,深受学生欢迎。
三、开辟多元法制宣传阵地,强化法治意识
提高师生法治素质,必须整合法治文化的历史资源,加强法治文化基础建设,推进法治主题橱窗、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书画展等载体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进一步提高电视、报刊法治节(栏)目水平,扶持法治文艺创作演出团体,打造法治文化品牌,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同时创新形式,充分利用全国和地方“两会”、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节点,集中开展公益宣传、法律咨询、旁听庭审、法治文化下乡、法治影视评论、法律知识竞赛等法治文化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文化建设实效。
四、完善依法治教规章制度,培养守法习惯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使之内化为自律、守法的行为习惯。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引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把法治文化融入管理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完善校长岗位培训、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探索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法、用法能力考核的软指标精细化,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中小学校要整合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鼓励师生参与制定和实施校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防止课堂暴力和乱收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保证师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全、健康。
五、创新法制教育联动机制,弘扬法治精神
【关键词】 实然;应然;法律规则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183-01
刘星先生的《法律是什么》用深入浅出的语言、生动形象的案例,向我们描绘出法律概念的蓝图。第一,以边沁、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认为“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第二,以格雷、霍姆斯为代表的现实主义的核心观念是“行动中的法律”。第三,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第四,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来自于解释。第五,以肯尼迪、哈斯纳斯、哈钦森、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总是不确定的”。第六,以希莱格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主张法律是“地方性”、“区域性”的。第七,新实用主义法学认为,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不同,人们应当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这七种观点紧密联系、前后衔接紧凑,给读者描绘了一幅多角度分析“法律是什么”的景象。
一、 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分野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应然”与“实然”法律的分野,尤为注重法律价值的稳定和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形成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知识的必要途径。现实主义法学也主张区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法律是法院的判决或官员的行动,在当事人这一方是一种法院将如何判决的预测。法律的“应然”是实际存在的,是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并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如果说法律的“应然”是立法时所关注的,那么法律的“实然”则是司法、守法所关注的。所以不仅要立法,而且还必须通过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使法律得到具体的实施和遵守。实际上,“实然”和“应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两者是有距离的,“实然”就是“实然”,“应然”就是“应然”,“应然”一直高于或者说不是“实然”。由此看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区分,这将有利于我们找到一个标准区分法律和非法律,确定法律的法律效力。
二、 哈特“法律规则论”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等古典分析法学派的一部分思想,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区分。但是,哈特也对奥斯丁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命令”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命令说”无法完整的诠释法律内涵和外延,首先,法律不仅仅限定被规范者的行为,同时制定者本人也要遵循法律。其次,法律不完全都是命令性规则,还有授权性规则。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和“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本体论的三个要素。“规则的内在方面”的核心目的是法律要求与者要求是不同的,“次要规则”是以“法律的要素”的身份来展示法理学意义的。但是该法律规则论亦存在缺陷,故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 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说明法律的确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时对于我国现代法治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三、 法治问题
法治衍生于西方,既是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也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价值目标选择。亚里士多德曾认为,实现法治必须具备两个因素:其一,所有人都服从法律;其二,被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这两个要素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在价值的追求和定位,法治价值目标就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与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的统一。另外,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与法治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一般法律理论的说明,法治在于法律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在治理方式上体现为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显然,实现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时必须遵循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必须始终关注法治的内在价值及内在价值目标选择,而且必须首先考虑法律本身的公平和正义问题。否则,当人们仅仅把法治当作一种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时,法治也就会象工具一样可用可弃了。
参考文献:
[1]刘星.法律是什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李响.浅论哈特"规则说"——兼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发[DB].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2010-9-9.
[3]冯静.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J].前沿,2008(9).
[4]孙洪坤.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2(04).
[5]张波.论当代中国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