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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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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要求

第1篇

1、动作选择性: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切断系统中的故障部分,而其它非故障部分仍然继续供电;

2、动作速动性:保护装置应尽快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统稳定性,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提高自动重合闸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的效果;

3、动作灵敏性:在设备或线路的被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通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来实现。整定值的校验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第2篇

服务行业的基本的要求如下:

具有文化修养、熟练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高尚的情操和端正的品行,优良的服务质量,认真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态度,出色的工作效率和无私的奉献精神。用立体思维去站在客人的角度去想问题,不要立即判断对错只有了解宾客的含义才能真正了解自己的工作价值及工作责任。礼貌礼节意识是每一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意识,良好的礼貌礼节表示我们对客人的尊重和欢迎。面带微笑,真诚服务,这是服务者的基本要求,笑迎天下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一、WTO对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复审或者审查制度是透明度原则的重要

司法审查(乃至行政复审、仲裁裁决)是WTO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中的重要内容,如GATT第10条关于“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规定就体现了透明度原则。WTO秘书处将透明度原则分为:公布所有贸易的措施;以恰当的方式执行这些措施;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审(审查);履行通知义务,为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提供评论的机会。其中,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审(审查),就包括了行政复审(由行政机关复审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仲裁的复审)和司法审查。WTO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复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审查都属于“review”之列,都是对此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审或者审查(所谓复审就是对已有决定或者行为的再审查)。总的来看,WTO有关法律文件对复审或者审查的规定虽然明确,但都非常原则而不具体,具体的审查制度由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WTO有关复审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不同领域的行政复审、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审查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或者审查制度的灵活多

从WTO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和审查方式是多元的,成员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国内法律制度灵活确定适合本国情况的复审方式。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下的诸协定既有明确规定复审要求的,又有未作规定的。例如,GATT对复审未作一般性要求,但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10条第3项第(2)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和纠正与海关有关的行政行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1994年反倾销规则)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补贴占与反补贴措施协定》2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2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并应当向参与行政程序并直接和各自受行政行为影。向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进入审查的机会。”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2项规定:“(1)各成员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救济。如果此类程序不能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成员应当确保此类程序事实上能够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2)第(1)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个成员设立与其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性质相抵触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从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裁决机构(复审机构)的多样性。复审或者审查的机构可以是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其文本的措辞为“judicial,arbitraloradministrativetribunals”,国内有些译本将其译为“司法、仲裁或行政庭”,似不准确,从其逻辑结构来看,至少“administrativetribunals”是指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以外的履行行政复审职责的行政复审机构,而不是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意义上的行政法庭,也不同于法、德等国属于司法序列的行政法院。“tribunal”译为裁决机构更好一些,以便包括三类裁决机构,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庭。成员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国内法律制度,选择适合自身的审查方式或者裁决机构,而不是必须选择司法复审途径,更没有要求必须以司法审查作为最终的审查程序。换言之,即使成员规定行政裁决机构(或者说行政复审机构)可以行使终局裁决权,也与WTO的要求不相抵触。

但是,必须指出,成员对复审机构的选择决不是任意的,应当以自身的法律制度背景为基础。例如,成员国内本身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和仲裁复审机构或者复审制度的,不必一定要重建这些制度来满足WTO规则的要求,否则既不符合国情,又增加无谓的成本。但是,在法治,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可以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已经和应当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终局审查的基本形态,其他审查形态要么是中间的或者过渡的形态,要么是例外形态。设计我国的复审机构或者复审程序必须从这种现代法治的大背景进行考虑。

2.独立性是设置裁决结构的实体标准。无论选择哪一种裁决机构,该裁决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行为的机关,因而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是WTO对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行使审查或者复审职能的裁决机构的实体要求,或者说是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衡量成员设置的复审裁决机构是否符合WTO的要求,就是要看其是否达到了独立性要求。

3.体现了对成员的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尊重。WTO之所以没有强求一律适用司法审查,乃是因为各国结构和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复审机构制度存在着差异,对此需加尊重,因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提示,复审或者审查不得“要求一个成员设立与其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性质相抵触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4.履行WTO复审或者审查义务的必要性与扩大范围的自由性。就履行WTO的义务而言,成员仅限于对其明确要求的事项有建立或者维持复审或者审查制度的义务,而对此外的事项没有此类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WTO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对所有的贸易决定都提供复审或者审查的机会。但成员愿意扩大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的,属于其自己的事情,不属于WTO干预的范围。

(三)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审查的单一性

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参与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有机会对行政终局决定获得司法机关的审查,并在遵守一个成员关于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判决的法律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对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无义务提供审查机会。”TRIPs协议的该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rlnaladministrativedecisions)应当提供由司法机关(judieialau.thorities)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复审和审查的规定相比,TRIPs协议明确限定了审查方式即司法审查和审查机关即司法机关,此前的程序中是否存在行政复审在所不问。而且,还应当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允许对司法初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WTO没有允许司法审查的例外。此外,海关估价协议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最终审查。

二、我国与WTO有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形式和属性

有关文件对与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所提出的要求,代表了WTO对成员的国内司法救济的重视,也是WTO规则的显著特色。由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对薄弱,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既成为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重要,又受到了其他成员和国外有关人土的关注。例如,2001年7月10日《加入议定书草案(修改本)》(DRAFTPROTOCOLONTHEACCESSIONOFCHINA,Re-visedDraft10/07/2001)第一部分“总则”中对“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以下内容系由本文作者译自该议定书草案的文本):“1.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tribunals)、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r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2.审查程序应当包含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的个人或者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权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我国究竟如何承担司法审查义务,当然取决于中国加人议定书的最后承诺。该议定书草案既不是最新的草案(只是比较新的草案),更不是最终的文本,但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在这方面履行WTO义务的态度,可以借此分听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从该草案反映的内容,至少可以对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作如下认识:

(一)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性与广泛性

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既是有限的,又是广泛的。所谓有限性,乃是指司法审查的范围受WTO规则的明文规定和我国0n人WTO议定书的承诺的限制;所谓广泛性,是指即便在这种艰定的范围内,其内容也足以达到广泛的程度。

从上列中国加入议定书草案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如果降来的正式文本采纳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规定,那么我国承诺的复审和审查义务无论在范围上还是严格性上显然都高于WTO的要求。如果将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确定为“1994年GATF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那么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就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几乎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不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到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例如,仅就GATT第10条第1项所涉及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而言,就包括下列内容,即“产品的海关归类或者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帐、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有关这些事项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显然很广泛。

我国对复审或者审查范围的广泛承诺,或许是因为国际对中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法治程度关注程度很高,希望其国民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有些外国专家甚至直言不讳地认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的关注,反映了外国投资者和贸易者对在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透明度等的担心,而对司法审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这是我国加入WTO所付出的代价或者牺牲,因为这种规定反映了我国促进法治进步和彻底摒弃保护落后的庄严态度和决心,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完全合拍,必定会实质性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最终受益的还是我国。

(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

从上列加入议定书草案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审查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而在有些英美法国家是存在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复审行政行为的情况的),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途径,即行政复审或者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机关必须是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是独立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独立行政机关,其对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作出的复审决定就不属于独立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这里所谓的行政复审相当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

(三)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

从议定书草案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普遍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审都不是终局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作最后一道防线。

三、法院只能以国内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一)与WTO有关的司法审查只能通过国内立法具体实施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进行确定,但该承诺只是中国对WTO承担的国际义务,其内容如何在国内具体实施,将取决于如何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对接和转化(包括修改现行法律)。换言之,加入WTO之后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否扩大以及如何扩大,将取决于国内立法,就法院而言,对与WTO相关的哪些事项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和如何进行司法审查,要完全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依据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直接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和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亦不能依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

(二)国内法不能放松全面提升司法审查水平的要求有人认为,WTO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要求有限,我们只要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了,无须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就机械地履行WTO义务而言,这种说法并没有错误。但从提升整体的法治水平来看,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和消极的。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国家干预越来越多,公法尤其是行政法日趋发达,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呈现出“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法和司法审查的发达程度又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肖杨院长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3日)中曾指出,“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这种说法显然把握住了民主法治建设的精髓,是非常有洞察力和高瞻远瞩的。

WTO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明确要求,显然是司法审查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的直接折射,反映了以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救济私权和维护公正的时代法治精神。我们不能将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张和强化作为负担,而应该作为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动力,作为我国法治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以此培植司法审查的深厚法治土壤。因此,我们既要看到WTO并不要求全面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但又要从现代法治大背景之下看待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不能放松对司法审查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全面完善。

当然,即使从操作层面来看,履行WTO的司法审查义务必定同时要求在国内推而广之地适用同样的司法审查规则,如不但对外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提供司法审查机会,对国内经营者遇到的同类情形也应当提供相同的司法审查机会,这也是对国内经营者提供“国民”(平等)待遇的重要方面,而不能简单地对国外的“国民”提供超国民待遇。这种平等待遇的要求必然带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全面改革,而不能仅仅局限于WTO要求的和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范围。

四、建立与WTO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制度

加入WTO将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甚至整个司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冲击,在此讨论一些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

(一)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仅就履行WTO义务而言,若将“1994年GATT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其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日前普遍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排斥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那么加入WTO之后相应的规定需作修改,至少需要加以明确。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如何理解问题。因为,虽然该法第11条第1款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但其第2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完全可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只是需要法律法规作出规定而已。加入WTO之后,只要法律、法规对允许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规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是障碍,因而在这方面需要修改或制订的是其他法律法规。

(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需作调整。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该行为属于我国承诺给予司法审查的与WTO有关的行政行为,那么即使国务院作出行政复审决定(裁决),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提起司法审查的机会。因此,至少对有关WTO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审,不能排除司法审查,即国务院也不能享受最终裁决权。而且,像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那样的最低标准是必须要承诺的,无法通过规定国务院享有最终裁决权绕过该规定,因为国务院虽然是中央政府和最高行政机关,但毕竟仍然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享有特权。

(三)转化WTO规则的国内法律规定必须落到实处。修改法律不易,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更难。我国当前法治进程中的通病是,法律规定并不落后甚至很先进,但实施效果不理想,法律的明文规定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加入WTO之后,能否履行承诺关乎中国国家的国际声誉,中央必定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WTO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WTO规则的国内实施。而且,倘若WTO规则不能得到国内的有效实施,还可能被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引起国际争端和产生国际责任,因而WTO对国内法律的实施效果有了强烈的直接的外部硬约束,必须切实树立严肃执法的意识,对法律的有效实施提出严格要求。既然WTO法律主要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司法审查对于WTO规则的国内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督和推进作用。

(四)法院的地位必须提升。倘若我国议定书最终将与WTO有关的最终司法审查权交给法院,这既说明了我国对不折不扣和不偏不倚地落实WTO司法审查义务的决心,又对法院的权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确保法院公平和独立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法院的宪法地位必将逐步落实,司法权威必须增强。例如,一旦法院能够审查国务院的行政行为,如果法院没有权威的地位,是不可能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国务院的裁决都是终局的,本身就体现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地位的优越性,也是人治色彩的反映和对行政权力崇拜的体现,并没有现代法治上的法理基础。法院的实际地位如何是决定其能否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条件。国家应当在确保法院的权威地位上具有高远的胸怀。

第4篇

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这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标志。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4、恩格尔系数低于40%。

5、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6、是城镇化率达到50%。

7、是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8、是大学入学率20%。

9、是每千人医生数2.8人。

第5篇

2、洞察力和好奇心。对世界充满好奇,仔细观察并感知周围的一切。

3、新颖的视角。找到世界的新鲜切入点。

4、创造力和想象力。

5、良好的沟通能力。学习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

6、足智多谋。要机灵,具有临场应变的能力。

第6篇

1、正确的放松,瑜伽练习中无论是体式、呼吸控制法,还是冥想练习,都需要思想与身体的放松,这种放松不等同于松懈,而是将肌肉与头脑的压力彻底释放出来,每次练习瑜伽前都仿佛新生的婴儿一般纯净柔软,不掺杂多作的事物,所以人在练习前的身心状态非常重要;

2 .正确的练习,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才可以保证瑜伽练习的的道路是通畅的,包括每一个步骤都最好有专业的老师指导。即便如此,即使在多年的深入练习后也不可疏忽大意,因为可怕的损伤与头脑中的妄念就是在不经意间产生的;

3、 正确的呼吸,如何呼吸是练习瑜伽的开始就是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的,这个学习过程也许会贯穿瑜伽练习的整个过程,因为正确地呼吸才呆以控制身体器官、能量通道乃至深层意念;

4、正确的饮食,素食可以保持一个轻盈的身体和平和的大脑,可以有效抵抗疾病,但前提一定是正确的素食,错误的饮食只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并严重影响瑜伽的练习。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基础类大学本科排名:16

本科托福成绩最低要求:80

本科:申请人托福总成绩不低于80分。

加拿大布兰登大学简介:

布兰登大学是成立于1899年的公立大学,学生2605人。学校社区安全,属于小型大学,全加大学部排名十六,音乐系非常著名。

中文名称:布兰登大学

英文名称:Brandon University

学校原名:布兰登大学

所在国家:加拿大,马尼托巴,布兰登

学校排名:1-20名。

布兰登大学位于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布兰登市。该市是仅有 40,000 人口的友好小城布,它是加拿大历史最悠久的大学之一,建校于 1899 年,在校生 3,000 余人,设 30 多个系,以音乐和艺术类专业著名。教学传统以人为本,学术氛围浓厚。大学的音乐学院建院历史悠久,教学设备先进。同时视觉艺术、艺术创作、戏剧等专业也是该校的强项。

国内高校排名

全球高校网 国家高校排名 61

全球高校排名

韦伯麦特里克斯网 世界大学排名 1804

语言要求

大学TOEFL550分或IELTS 6.5分以上。

外语语言和预科学习

本科申请条件

开学时间:每年1月、9月

申请截至日:每年4月1日、8月1日

TOEFL分数要求:80.0

高中GPA:3.0

研究生申请条件

开学时间:每年1月、9月

第8篇

一、《基本要求》的内容

《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是教育部高教司于2000年制定并颁布的,针对高职高专(由普通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专科教育三者组成)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高职阶段英语学习应实现的教学目标而提出的。《基本要求》中在适用对象、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测试四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适用对象:本要求适用于高职高专教育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学生能认知并运用1000个(较低要求)~1700个(较高要求)英语单词,有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具备初步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二)教学目的:学生通过180~220个学时的学习,认知2500~3000个英语单词,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在初步水平上有所提高,可以借助词典看懂和翻译较为简单的英语资料,在涉外交际中进行简单的口语和书面交流,为今后进一步提高英语的交际能力打下基础。

(三)教学要求:鉴于目前高职学生入学时英语基础水平差异较大,《基本要求》建议把教学要求分为A、B两级,A级是标准要求,B级是过渡要求。入学时,英语水平高的学生应达到A级要求,水平较低的学生应达到B级要求。随着学生对英语知识掌握的深入,均应达到A级要求。通过高职英语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

(一)语法方面:《基本要求》中无论是对A级还是B级英语应用能力都有相同的语法要求,即掌握基本的英语语法规则,在听说读写译中能正确运用所学语法知识。在外语教学中,语法是占据最重要的地位,语法只有在情景中运用,才能有助于语言的掌握应用,否则只能是僵化教条式毫无意义的学习。《基本要求》对语法的要求,给了老师们一个错误的导向,在教学模式上仍是以传统的语法为主,课堂上注重句子的结构、语法规则与运用,而忽视英语的实践应用能力。《基本要求》这一教学内容的导向性使注重语法在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大部分英语教学仍以传统的语法教学为主,高职高专英语教学模式改革成效甚微,学生的积极性无法调动,也无法在实际应用中运用所学语法知识。

(二)口语方面:《基本要求》中对口语的要求如下:A级“能用英语进行一般的课堂交际,并能在日常和涉外业务活动中进行简单的交流”;B级“掌握一般的课堂用语,并能在日常涉外活动中进行简单的交流”。这两级能力要求都强调在日常或涉外活动中进行简单的口语交际,但是对于高职英语教学来说,这一项没有多大的作用。首先,高职英语课基本都是理论,很少有实践,即使课堂上有虚拟的情景对话,部分学生还是羞于开口,况且这种练习费时间,老师安排的少,学生的口语基本无用武之地。其次,目前的高职英语教学是围绕PRETCO进行的,教学中还是侧重知识点和语法结构,为了通过PRETCO考试,反复进行语言知识、语法和句型练习,学生是否具有涉外活动交际能力已被彻底忽视。再次,目前的高职英语教材很多,这些教材中更多的是语言知识点、语法结构等内容,对口语能力培养鲜有提及。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虽然《基本要求》中对口语是有要求的,但是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没有口语测试,日常教学中和各种考试中也都没有口语考试。

(三)阅读方面:《基本要求》中对读的要求如下:“能读懂通用的简短实用文字材料,如信函、技术产品说明书、合同等,理解基本正确。”“读”强调了内容是信函、说明书、合同等,但是无论是教材还是PRETCO试卷,我们接触的信函类型的材料比较多,说明书和合同等少之又少,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教材和PRETCO考试的阅读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所规定的“读”的要求,理解有偏差,存在缺陷和局限性。

三、对英语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英语与专业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基本要求》中多是对英语课程目标的要求,对高职英语的实用性,专业岗位特点及专业英语学习都没有体现,对高职教育的发展和学生英语应用能力的提高都很不利。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把相关的专业英语纳入到《基本要求》中,突出高职英语的工具性、应用性和实践性,使高职英语教学与学生所学专业结合起来。在学生处理专业业务时,切实运用英语能力体会到英语是为专业学习服务的,为学生发展和今后提升创造有利条件,满足社会对高职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二)以听、读能力为主,促进说、写能力的提高。在我国,学习英语的最佳突破口是听和读,这是人们普遍认同的,符合我们学习英语的实际情况,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听、读练习,不受时间地点和环境限制,只要有资料、文本、电子录像等就行;可是说,就要受到一定限制,必须有环境才行,不是在课堂上、英语角、课外与外教聊几句就能提高的。我们有很多这样的体会,我们常说的英语句子只是从中学起就会用的那几句话,一旦深谈就会卡壳,,要么语无伦次,要么尴尬一笑,这就是我们自身储存的信息不足。因此,要想提高说的能力,必须进行大量听、读练习,持之以恒的练习才能达到理想效果,能读、会听、会说,那么写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9篇

高血压脑病是血压急骤升高导致的一过性急性脑功能障碍综合征。成人舒张压>140mmHg,儿童、孕妇、产妇血压>180/120 mm Hg可发病。以血压升高和全脑或局灶性神经功能损害为主要症状。早期及时降血压处理后,各种症状或体征可在数分钟或数天内部分或完全恢复,如得不到及时治疗,可致死亡。

临床表现 起病急骤,病情进展迅速,发病历经12~48小时,短则数分钟。颅内高压征象和抽搐发作是本病的主要表现。患者常见头痛、呕吐、黑朦、烦躁、反应迟钝、意识模糊、嗜睡、失语、偏瘫或感觉障碍等,可因昏迷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眼底检查可见Ⅳ级高血压眼底改变、视水肿、视网膜出血。及时降压治疗,症状可在数分钟至数日完全消失,不遗留后遗症。

CT可见脑水肿的弥漫性脑白质密度降低,脑室变小,MRI显示脑水肿敏感,呈T1低信号,T2高信号,顶枕叶水肿对高血压脑病具有特征性,偶见小灶性缺血或出血灶。脑电图常见双侧同步的慢波活动。

治疗 高血压脑病患者应卧床,保持呼吸道通畅,监护观察。应在数分钟至1小时使舒张压迅速降至110 mm Hg(高血压患者)或

降颅压及减轻脑水肿,可用20%甘露醇250 ml快速静滴,6~8小时1次,心肾功能不全者慎用;静脉注射呋塞米40-80 mg也有明显的脱水、降颅压效果,且减少血容量、降低血压。可单独使用或与甘露醇交替使用。

对于频繁抽搐或呈癫痫持续状态者,可用地西泮10-20 mg缓慢静脉注射,注射时严密观察有无呼吸抑制,抽搐控制后用地西泮40~60 mg加入5%葡萄糖溶液中维持静滴;也可选用鲁米那0.1 g肌内注射,每4-6小时1次;或10%水合氯醛15 ml灌肠,抽搐停止后,应鼻饲或口服苯妥英钠0.1 g或丙戊酸钠0.2 g,3次/日,以控制抽搐复发。

预防 早期发现高血压并积极治疗是预防高血压脑病的关键。对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高血压应积极治疗病因,同时有效地控制血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平时须注意劳逸结合,生活规律,避免过度劳累和紧张,戒烟,限酒,限盐,有药物治疗适应证者必须长期规律服用抗高血压药物,绝不能突然停药。

帕金森病

帕金森病(PD),又称震颤麻痹,临床表现为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和姿势步态异常等。帕金森病的发病绝非单一因素导致,可能是遗传易感性、环境因素和衰老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诊断 中老年发病,缓慢进行性病程;四项主症(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中必备运动迟缓这一项,其余三项至少具备一项;左旋多巴治疗有效;患者无眼外肌麻痹、小脑体征、性低血压、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

治疗原则 以药物治疗为主的综合治疗,改善症状,延缓病程,提高生活质量。

药物治疗 目前,在帕金森病的各种治疗方法中仍以药物治疗最为有效。需要注意:①掌握好用药时机,即疾病早期无需治疗,应鼓励患者进行适度的活动,如体育锻炼。若疾病影响到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时可进行药物治疗;②坚持“细水长流,不求全效”的用药原则;③坚持“low”和“slow”的原则,即尽可能地维持低剂量,增加剂量应缓慢,以最小剂量达到相对满意效果;④强调治疗个体化。

药物选用原则

≥65岁或伴智能减退的患者:首选复方左旋多巴,必要时可加用DR受体激动剂、MAO-B抑制剂或COMT抑制剂。

药物应用方法

抗胆碱能药:对震颤和肌强直有效,对运动迟缓疗效较差。常用药物:①苯海索1~2 mg,3次/日,口服;②丙环定2.5mg,3次/日,口服。青光眼和前列腺肥大者禁用。长期使用抗胆碱能药物可影响记忆功能,老年患者尤应注意。

金刚烷胺:可促进神经末梢释放多巴胺和减少多巴胺的再摄取,能改善帕金森病的震颤、肌强直和运动迟缓等症状。适用于轻症患者。常用剂量为100 mg,2次/日,末次应在16:00服用。癫痫患者慎用,哺乳期妇女禁用。

复方左旋多巴:可补充黑质纹状体内多巴胺的不足,对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均有效,是帕金森病最重要的治疗药物。初始剂量62.5-125 mg,2~3次/日,根据病情渐增剂量至疗效满意和不出现不良反应的适宜剂量维持治疗,餐前1小时或餐后1.5小时服药。我国常用药物为美多芭和息宁。青光眼和精神分裂患者禁用。最严重而棘手的不良反应是长期(3-5年)用药所产生的运动并发症(症状波动和异动症)和精神障碍。

DR激动剂:可直接刺激突触后膜D1、D2受体,体内半衰期长,多巴胺能神经元可能有保护作用。目前推荐非麦角类DR激动剂为年轻患者或病程初期的首选药物。常用药物:①吡贝地尔控释片50mg,1次/日;不能耐受不良反应者可25 mg,2次/日;第2周增至50mg,2次/日;有效剂量是150mg/日,分3次口服,最大剂量不超过250 mg/日。②普拉克索初始剂量0.125 mg,3次/日,以后每日增加0.125 mg,一般单用有效剂量0.50-0.75 mg,3次/日,最大不超过4.5mg/日。

MAO-B抑制剂:与复方左旋多巴合用有协同作用,同时对多巴胺能神经元有保护作用。常用药物:①司来吉兰,2.5~5.0 mg,2次/日,早晨、中午服用,晚上使用可引起失眠,或与维生素E 2000IU合用;②雷沙吉兰1 mg,1次/日,早晨服用,胃溃疡患者慎用,禁与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合用。

COMT抑制剂:通过抑制左旋多巴在外周代谢、维持左旋多巴血浆浓度稳定、加速通过血脑屏障以增加脑内多巴胺含量。与复方左旋多巴合用可增强后者疗效,减少症状波动反应。常用药物:①恩托卡朋,100-200 mg,3-4次/日,与复方左旋多巴同服有优化作用并可减少后者剂量,单用无效;②托卡朋100 mg/次,3次/日,第一剂与多巴胺同服,此后间隔6小时服用,可以单用,每日最大剂量为600 mg,可能导致肝损害,故在用药3个月内严密监测肝功能。

手术治疗 早期药物治疗显效而长期治疗效果明显减退、同时出现异动症者可考虑手术治疗。、手术仅能改善症状,而不能根治疾病,术后仍需应用药物治疗,但可减少剂量。

康复治疗 包括语音及语调锻炼,面部肌肉的锻炼,手部、四肢及躯干的锻炼,步态平衡的锻炼及姿势恢复锻炼等。

脑膜炎

脑膜炎是一种综合征,可由病毒、细菌、真菌、螺旋体、寄生虫等生物病原体的直接侵入引起,或由这些生物病原体致的免疫反应,或化学、药物注入以及不明原因所引起的脑膜炎性反应、恶性肿瘤、结节病等均可以引起脑膜炎性病变。

诊断

病毒性脑膜炎 多急性起病,为良性、自限性病程;病毒性脑膜炎常有病毒感染症状,以脑膜刺激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无颅神经受累和脑积水等表现;脑脊液淋巴细胞轻度增高,蛋白含量轻度增高,糖和氯化物含量正常。

化脓性脑膜炎 多呈暴发性或急性起病,全身感染中毒症状重,颅内压增高症状和脑膜刺激征明显,可有脑实质受累表现如意识障碍、精神症状。化脓性脑膜炎腰椎穿刺压力多明显增高,脑脊液中白细胞明显增高,多>1000×106/L,以中性粒细胞为主,蛋白含量高,糖含量很低。

结核性脑膜炎 为慢性脑膜炎,亚急性起病,慢性病程,病程常延续数月,可有低热、盗汗等结核中毒症状,脑膜刺激症状和颅内压明显增高,可伴有颅神经损害(以外展、动眼、面神经最易受累),发病4~8周后常出现交通性脑积水和脑实质损害症状。腰椎穿刺常提示脑脊液白细胞轻到中度增多,常为(100-500)×106/L,淋巴细胞增多为主,蛋白增高明显,通常为1-2 g/L,糖及氯化物下降,特别是氯化物下降明显。

隐球菌性脑膜炎 通常隐匿起病,患者常有慢性消耗性疾病或全身性免疫缺陷性疾病的病史,脑神经尤其是视神经受累常见,脑脊液白细胞通常

治疗

病毒性脑膜炎 一种自限性疾病,主要是对症治疗、支持治疗和防治并发症,抗病毒治疗可明显缩短病程和缓解症状,应酌情予以阿昔洛韦等抗病毒药物。

化脓性脑膜炎 首先是针对病原菌选取足量、敏感的抗生素,并防治感染性休克,维持血压,防止脑疝。应及早使用抗生素,通常在确定病原菌之前使用广谱抗生素,可首选第三代头孢类药物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确定病原菌后应根据病原菌选择敏感的抗生素。此外,激素可以抑制炎性细胞因子的释放,稳定血脑屏障,减少脑膜粘连等并发症,一般使用地塞米松10-20 mg/日,静滴,连用3-5天。

第10篇

1.内部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

笔者对广西教育系统部分高校调查了解,结果表明:只有一半的高校设立审计部门,这其中有三分之一是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从财务岗位劝退转型的,一部分审计人员还兼任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调查显示:某些校领导认为公立高校属于全额拨款预算单位,不象企业存在风险问题,内审工作可有可无,没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和配备专职专业人员。

2.内部审计信息化水平过低。

由于受到环境、人才、硬件、软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中国的审计信息化发展远远落后于会计信息化。比如广西教育系统的财务部门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软件,业务部门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些信息技术比较成熟,更新升级的速度快,但是相对应的审计部门主要采用手工审计,计算机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审计软件能赶得上审计对象的变化少数高校也采用审计软件,但事实证明实用性不强,使用效果不理想。原始的简单的审计方法适合于传统的制度导向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本无法满足现代风险社会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无法进行涉及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风险分析及防范。

3.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不到位。

尽管审计署2007年以来了《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基本准则》和一系列专业审计数据规划,以及2008年通过建立审计方法目录体系和审计方法规范要素而完成了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标准规范工作,但是各施各法的内部审计执法行为可能隐藏着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审计作业安全性、科学性、审计证据可靠性及审计报告恰当性等背后的各种审计风险。信息化背景下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方式等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导致在审计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障碍。

4.内部审计风险更趋复杂化。

在信息技术普及化、信息交流全球化和信息传输自动化的背景下催生了会计核算电算化以及内部审计信息化。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审计环境更趋复杂化,审计数据采集难度、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信息系统的成熟度与安全性、审计人员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熟练度等审计因素,均有可能使得审计风险在审计业务发生前就已经产生或存在。

二、内部审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与时俱进,更新理念。

对于内部审计的负责部门,应做好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形成完备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以领导的意图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情况。对于被审单位,要树立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从传统的查错防弊到现在的价值增值管理服务的内部审计内涵。

2.重视技术,坚持创新。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必须随着内部审计标准、审计方式、审计手段、人员要求、审计目标等变化而与时俱进,必须从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变为现代内部审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审计项目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轨道上来,实现由财务控制逐步向业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转变,以计算机及其软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集成技术、数据管理为依托,重视科技知识与技能在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上的作用。

3.完善制度,健全体系。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应尽快研究制订适应本地本系统发展现状的、统一的审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标准、风险评估、系统评价、内控评价、人员资质以及审计技术、基础设施、系统流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管理体系。不仅仅从战术上对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制制度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继而识别风险并进行有效防控,而且要强调审计战略,应虑广西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种环境因素,强调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等多种审计模式融合成一个整体体系,以达到审计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

4.强化培训,打造队伍。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打造的内审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满足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的、财审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和计算机技能交融的复合型内部审计人才尤为重要。应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诸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以科研促进审计实践,理论研究指导审计实务,并进行考核评价,以适应时代对内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5.注重分工,强调效率。

根据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著名的劳动分工论,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优质的专业审计资源如审计中介机构,将部分风险程度高以及我们力所不能及的业务项目(如大型基建审计项目或者是巨额融资项目等审计成本高相对较高、专业分工相对专业的审计业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外包给社会专业机构,不但可以转移和规避审计风险,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可有效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三、结语

第11篇

1.内部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

笔者对广西教育系统部分高校调查了解,结果表明:只有一半的高校设立审计部门,这其中有三分之一是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从财务岗位劝退转型的,一部分审计人员还兼任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调查显示:某些校领导认为公立高校属于全额拨款预算单位,不象企业存在风险问题,内审工作可有可无,没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和配备专职专业人员。

2.内部审计信息化水平过低。

由于受到环境、人才、硬件、软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中国的审计信息化发展远远落后于会计信息化。比如广西教育系统的财务部门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软件,业务部门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些信息技术比较成熟,更新升级的速度快,但是相对应的审计部门主要采用手工审计,计算机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审计软件能赶得上审计对象的变化少数高校也采用审计软件,但事实证明实用性不强,使用效果不理想。原始的简单的审计方法适合于传统的制度导向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本无法满足现代风险社会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无法进行涉及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风险分析及防范。

3.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不到位。

尽管审计署2007年以来了《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基本准则》和一系列专业审计数据规划,以及2008年通过建立审计方法目录体系和审计方法规范要素而完成了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标准规范工作,但是各施各法的内部审计执法行为可能隐藏着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审计作业安全性、科学性、审计证据可靠性及审计报告恰当性等背后的各种审计风险。信息化背景下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方式等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导致在审计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障碍。

4.内部审计风险更趋复杂化。

在信息技术普及化、信息交流全球化和信息传输自动化的背景下催生了会计核算电算化以及内部审计信息化。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审计环境更趋复杂化,审计数据采集难度、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信息系统的成熟度与安全性、审计人员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熟练度等审计因素,均有可能使得审计风险在审计业务发生前就已经产生或存在。

二、内部审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与时俱进,更新理念。

对于内部审计的负责部门,应做好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形成完备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以领导的意图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情况。对于被审单位,要树立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从传统的查错防弊到现在的价值增值管理服务的内部审计内涵。

2.重视技术,坚持创新。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必须随着内部审计标准、审计方式、审计手段、人员要求、审计目标等变化而与时俱进,必须从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变为现代内部审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审计项目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轨道上来,实现由财务控制逐步向业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转变,以计算机及其软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集成技术、数据管理为依托,重视科技知识与技能在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上的作用。

3.完善制度,健全体系。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应尽快研究制订适应本地本系统发展现状的、统一的审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标准、风险评估、系统评价、内控评价、人员资质以及审计技术、基础设施、系统流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管理体系。不仅仅从战术上对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制制度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继而识别风险并进行有效防控,而且要强调审计战略,应虑广西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种环境因素,强调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等多种审计模式融合成一个整体体系,以达到审计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

4.强化培训,打造队伍。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打造的内审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满足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的、财审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和计算机技能交融的复合型内部审计人才尤为重要。应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诸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以科研促进审计实践,理论研究指导审计实务,并进行考核评价,以适应时代对内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5.注重分工,强调效率。

根据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著名的劳动分工论,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优质的专业审计资源如审计中介机构,将部分风险程度高以及我们力所不能及的业务项目(如大型基建审计项目或者是巨额融资项目等审计成本高相对较高、专业分工相对专业的审计业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外包给社会专业机构,不但可以转移和规避审计风险,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可有效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三、结语

第12篇

党的十七大把“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概括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审计机关要准确把握这一内涵和精神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实践中选择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选择新的工作角度、新的工作内容和新的工作空间,把促进科学发展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

一要把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作为审计工作根本性价值取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根本性意义。审计机关要始终把发展作为根本性价值取向,在履职过程中,更加自觉地服务发展、推动发展和保障发展。应围绕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任务开展审计监督,在抓好重点、突破难点、化解矛盾上下功夫,确保政令畅通;认真检查纠正影响和妨碍科学发展的问题,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进行查处;旗帜鲜明地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发展的积极性,注意把工作失误与严重违纪区分开来,积极促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审计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促进科学发展的作用。

二要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作为审计工作的主体性价值取向,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上担当重任。把以人为本定义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我们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和主体性价值取向一脉相承。审计机关要充分理解以人为本的深刻内涵,确立人在全部工作和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更加自觉、更加充分、更加生动地体现这一主体性价值取向。因此,审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关注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围绕上学难、看病贵、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制、食品药品安全、坑农害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坚持查处违法行为与保护合法权利并重,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各种合法权益。坚持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干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要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作为审计工作的恒久性价值取向,在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中发挥作用。科学发展观是面向未来的发展观,发展的恒久性和永续性是发展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负责。审计工作要把这一基本要求作为恒久性价值取向,在推动长远发展、永续发展上发挥作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自觉按客观规律办事,做到科学安排、科学推进。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推进审计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提出科学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战略上总体规划、战术上分步实施。既应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审计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应充分认识长期性和艰巨性,搞好科学规划,提出审计工作的长远目标任务。既应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对审计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又应加强理论研究,深入分析预测审计工作的现状和走势,不断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四要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作为审计工作全面性价值取向,为实现统筹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发展的科学性还体现在发展的均衡性和全面性上,把统筹兼顾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哲学思考和理性把握,是重点论和均衡论的统一。审计工作要把推动均衡发展、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为实现统筹发展保驾护航。在统筹城乡发展中,要加强对党和政府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金融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统筹区域发展中,要加大对上级各项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截留、挪用、贪污扶持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统筹区域发展政策的落实。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职能作用,努力消除不利于科学发展、影响科学发展的不利因素,坚决扫除各级各部门中存在的种种妨碍健康发展的歪风邪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发展的大局,纠正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不切实际的“政绩观”,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做法,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真正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做到既注重经济指标,又注重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注重城市建设,又注重农村发展;既注重当前的发展,又注重可持续发展;既注重经济总量增长,又注重人民群众的实惠;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社会稳定,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做出应有贡献。

第13篇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 财务审计 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大多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将预决算审计作为工作的侧重点,这种做法虽对于控制高套定额、严格规定取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管控作用,但却不能实现从根本上控制造价的目的。基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诸多特征,通过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自筹或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加上自然环境、交通条件、地质结构复杂等施工难点,使较多水利工程项目预算和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核实。因此,必须做好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工作,变事后监督为全过程监督和控制,以确保从根本上控制整体工程造价,实现质量、资金、人员的“三安全”。

一、审查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和投资效益情况

较多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和有效落实,只能通过降低工程支出以压缩投资成本,使水利建设工程不能依照设计及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工,最终为整体工程质量埋下了严重隐患。这样的水利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近期来看虽然也能投入使用,也可以解决一些短期内的若干问题,但就长远利益分析看,基于工程质量隐患的存在,其使用寿命根本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规定,加之运行过程中会耗费更大的维修、维护成本,而且这些工程使用不久就会重建和二次投资,继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招投标和拟建一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时必须做好充分、严格的科学论证,并且确保建设资金要及时到位和有效落实,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投入资金的严重浪费和损失。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合乎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建筑等级证书等重要资料,核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据自身资质和建筑等级规定的要求进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是否有越级承包、违规转包、借用资质和非法分包的行为;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完全符合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的基本要求;审查是否有通过收取回扣、收取中介费和行贿等不当手段承揽工程任务的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如实缴纳税款。如果发现存在上述一些问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三、审查项目工程预算、决算是否真实与合理

要核实概预算是否有多列支出、错估冒算和搞违计工程的不良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建筑与设计施工图纸的严格认真核对,核查概预算、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避免发生超标准建设和严重耗费现象,必须严格审查因设计、施工变更产生的概预算调整,同时还要核查变更、调整的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预算是否高套定额和虚增造价,预算取费是否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基本要求;进行工程款决算时,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有高估冒算、偷工减料和虚报工程款等问题;应核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据合同条款规定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否有先行支付或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办妥竣工验收手续,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据相关规定留有质保金,是否对于水利建设资金实行财务上的单独核算,是否存在与其他项目资金混用,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问题。只有做好认真、严格的核查,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审查项目工程的施工要求与监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多由地方政府及水利部门、下属职能部门等承担建设与管理的职能,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隶属关系。当水利工程在费用支出时大多偏袒于部门内部人员的利益,由于监督管理执行力度不够,继而工程出现入不敷出、资金耗费的现象,在审计这类问题上难度系数较大。同时审计部门尚未达到各环节都面面俱到的程度。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还要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内部管理,必须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工程各环节的公开和透明,对于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实施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这样才能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

五、审计时间应在建设各阶段适当介入

项目开始初期应该将审计时间的介入提前,从整体项目绩效审计的结果分析来看,施工前期投资决策、设计的审计较为关键,因而审计部门应与建设部门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将审计时间、关口前置,以确保审计监督功能的实现。施工期间应严格掌控两段关键时间,主要是隐蔽工程封闭前和工程主体为完工的时段,审计时间界定于隐蔽工程封闭前,可有效确保有关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将审计时间界定于主体工程未完工之前进行实施,可完全掌握施工的现状及费用耗费情况,增强对于工程整体的全面认识,并对于设计、施工变更和调整,以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因此,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掌控审计时间的准确选择和介入。

六、强化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审计

当前应加强对于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整体监督和管理,尤其对财务内控制度要做好严格、全面审计。审计应从三大方面加以严格控制,第一,严格各方面责任制的管控,主要指招投标、项目法人、资本金、合同管理以及建设监理等方面责任制。第二,严格项目建设流程和程序的控制,主要指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内容。第三,严格现场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计量签证控制、设计变更控制等。通过对以上三大方面的全面审计与评价,能验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突破和强化内部控制中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很大程度提高了项目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专家引入机制,进一步提升审计水平

对于绩效审计的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审计的基本要求,西方发达国家则采取审计咨询委员会的形式,主要是构建稳定的审计专家库,其中成员均为审计系统内部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知识丰富、洞察力强的专家。在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他们可以提供给审计组有力的建议和帮助,同时审计人员也主动向专家寻求各方面参考、建议、指导和技术资料,以保证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因此,我国水利建设项目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专家的引入机制,以确保整体审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八、结束语

总体来说,有效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已经在各种水利建设项目中取得了显著的管理效益和较大的经济效益,只要做好审计工作与施工、建设和监理等方面的有效配合,遵循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将内部控制作为审计重点,科学合理设置审计时间和跟踪点,建立符合水利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审计管理制度,贯彻和执行规范化、合理化的审计程序,建立一套完善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逐步实现水利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周丽君.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J].云南水力发电,2012

[2]湛新慧.试论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及跟踪审计[J].建筑知识:学术刊, 2012

[3]詹琴容.纳溪区审计局全程跟踪黄桷水利工程部分项目审计[J].现代审计,2011

第14篇

1 .有利影响

会计集中核算制有利于科技将各个单位的财务资料集中汇集在一起, 使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可以对财务资料进行集中审核, 减少审计工作花费的时间与成本, 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迅速确定需要审核的重点内容,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 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建立, 有利于降低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的风险, 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以更好地对单位的依法理财、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的同时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 .不利影响

首先, 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建立,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产生了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制会使会计相关材料都集中到核算单位中, 容易使核算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相互勾结, 让违法乱纪的行为通过审核。其次, 会计审核制度的使用, 使责任认定的难度增加,在会计集中核计风险的算制下, 审计对象由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虽然转移, 但其作为单位经济管理行为的主体, 仍享有财务收人筹集、支出的审批权、执行权以及财产物资管理权; 而会计核算中心成为被审计对象是因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职能都是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的。因此, 在审计过程中, 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对一些会计核算责任问题相互推诱, 增大责任认定难度。

二、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会计集中核算制使用以来, 对内部审计工作既带来了有利影响也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避免会计集中核算制中的不利因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会计集中审核之中的积极作用,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从目前的情况看, 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定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 所有的相关行为规范都要按照《审计法》的基本要求进行调整, 丰富审计的执法手段, 增强审计执法的力度, 强化内部审计的职能。对于被审单位出现违规行为的, 审计部门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的基本要求, 做出审计决定, 对会计核算中心出现的管理问题, 要根据《审计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会计核算中心出具审计建议书。

2 .明确责任主体

在会计集中核算制施行以后, 内部审计工作出现了两个审计对象, 分别是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 所以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要明确责任主体。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说, 集中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依旧是财务责任的主体, 应对单位内的财务收支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来负责。所以,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 审计的主体就是被审计单位与集中核算单位的负责人。而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所以要对财务资料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负责, 一旦审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会计核算中心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3 .要把握审计的重点

第一, 要注意审计的全面性, 将被审单位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现场, 并要求处理该笔业务的会计核算中心的经办人员到现场, 对被审单位的经济情况和现象进行解释, 将不同现场的审计进行结合, 配合完成内部审核的工作。第二, 在审计的过程中, 要注意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 由于会计核算中心的存在, 被审单位本身的财务管理会出现相对的弱化的情况, 这种弱化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所以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检查。第三, 在审计过程中, 要详细检查各个单位票据的使用情况, 对票据使用的合规与否、收人的人账情况进行详细审查, 以免出现有账不报、报账过程中的错报、漏报等。

第15篇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