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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民工分不清法律关系,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难。
到法院,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于劳动关系争议案件,需先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农民工就认为法院不想管他们的事,向外推卸责任,因而对法院不依不挠,法院不处理就不走。雇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本身就有极大的相似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等专门法律调查。因此,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农民工工资外,还要为农民工购买各种社会保障,比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对这样的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雇佣劳务关系,则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而且劳动者享受到的权利就没那么多,主要是取得劳动报酬与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种关系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也欠缺,往往分不清,弄不明这两种关系。
二是农民工举证、法院取证困难。
按照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对待,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而原告诉讼时往往是经过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过多个部门处理没有结果后才,导致因时间过长,有的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给法院查证带来困难,使法院裁判无据。农民工为雇主提供劳务,大多有不成文的规定,即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农民工平时只从雇主那里借取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工作量及工资都是农民工与雇主分别记帐,年底结算时进行总对帐。由于这种记帐方式平时没有经过双方确认,年底对帐时雇主的记帐数量往往少于农民工的记帐数量,双方容易发生争议。而且,往往不论雇主何时与农民工结帐,雇主不会给农民工出具欠款条或结算清单,当农民工时,就缺少了讨要工资的重要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的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农民工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雇主有继续付款的义务。否则,农民工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按农民工举证不能裁判农民工败诉,无疑是将法院推向与农民工矛盾的对立面。
三是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困难。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往往发生在春节前或农忙季节前,正是农民工急着回家之时。农民工时往往申请先予执行,期盼尽快拿到部分现钱回家,法院面临的困难一是被告不在家,或无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农民工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因为一旦案件经过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是雇主不负有给付工资的义务,先予执行款就得依法执行回转,那么要将已经发到数名农民工手中的执行款要回来,其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四是诉讼文书送达难。
一些热点案件在短期内不能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必然导致农民工与法院的对立情绪激化,并可能产生上访,带来不利影响。原告的义务主体不准确,或者有的承包主体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住地和管理人员,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离开施工地点,组织机构也已经撤走;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来后,通过有关部门在较短时间内将原单位注销或撤并后,在异地成立新公司等等,都给法院送达文书带来困难。
五是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面对已经陷入经济困境不能自拔的政府部门,法院无法执行。造成这种后果的一部分原因是有的用工单位或雇工恶意侵占农民工工资。一些雇主或企业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为达到侵占的目的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或纠集众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另一种原因是政府工程项目上拨款不到位,出现大量的资金缺口,短期内无法缓解,导致政府欠承包商,承包商欠包工头,包工头欠农民工的局面,形成恶性循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而适跃在全国各地,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则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文明,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最受农民工关注的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给农民工打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的法
律意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众多的农民工的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一部分原因就是他们在择业时警惕性不高,或被用人单位蒙蔽。所以,要在广大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经常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厉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应积极履行劳动监督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常开展突击检查活动,以有效地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区农劳领办: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xxx局严格按照《xx市加强农名工服务保障xxx工作方案》(xxx〔20xx〕xx号)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民工服务保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注重维权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为全区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护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全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严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名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为切实保障建设系统农名工服务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xx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名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强化氛围。通过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检点,狠抓落实。根据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发放实际情况,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学季等特殊时间段,积极采取行动,突出重点、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各在建工地进行了“清欠保支”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全区xx系统共调处x个项目,督促兑付xx余名农民工工资xx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每月打卡发放,且不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出现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极易造成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取证困难;二是项目参建单位采取“年终集中结算支付”的方式较为普遍,农民工当月领取生活费,除几个传统节日结算部分工资外,其余工资承诺年底结清。尽管平日拖欠工资时有发生,但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投诉举报,导致日常监管困难,甚至出现“盲区”;三是部分农名工文化水平不高,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给自身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短信等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通过日常巡查、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宣传《工资支付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支付工资自觉性,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浓厚氛围。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