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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反垄断法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个别企业而且通常是较大企业,有能力利用自身在市场份额、资本、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操纵市场的供应关系和市场价格,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企业的竞争,以最大限度使自己获得利益的资格。由此可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即为了维护企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获得企业最大利益,而用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来实施禁止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司法的实践中,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商品、价格歧视、超高定价、滥用知识产权、价格回扣等。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必要性
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的法律,其中不乏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到了今天,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而且规定越来越具有科学性和完善性。尽管如此,现实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仍是数见不鲜,屡屡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该行为可以通过限制市场的竞争打压了其他对手企业,使其最大限度的控制市场的供需和价格,为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从别的角度来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存在着以下诸多危害:首先,利用自身的优势排挤竞争对手,不利于市场的完全竞争;其次,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会通过操纵市场商品的价格来达到目的,这必然也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该行为容易形成市场进入堡垒,不利于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均衡发展。归根到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经济的效率、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损害。
三.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已经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就当前来看,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在华跨国公司和境外外国企业,他们在享有的权利和资源上都占有巨大优势,使得他们有条件对市场进行支配。并且,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市场性更加突出,开放性也逐步提升,为跨国公司和国外大型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大度都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行规定,这就难免会导致在立法时就会出现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立法零乱分散;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缺乏足够有利的处罚;缺乏系统的对相关市场界定及滥用行为界定的立法;规定的实施程序规定也不够完善等。在司法的实践中,执法的力度不强、效率低下、而且存在有关部门权力交叉的现象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听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却与之相差甚远。
四.对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断升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以及我国在规制这种现象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的立法
要用合理原则分析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虽然《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中以“不正当理由”、“不公平”等字眼强调了合理原则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仍应当以行政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应当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规定,对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认定限制竞争协议要有区别,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要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肯定或者否定。
其次,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
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这样既可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防止出现垄断和促进竞争,又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二是要加强执法机关能力建设,包括行政及司法机关。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国家财政预算、执法机构建设、执法专业人员、执法范围与重点。
最后,有效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跨国公司和境外的企业经常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就要求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合作。(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 李小明著知识产权出版社
【关 键 词】 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立法
目 录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
(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
(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
(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
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 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支配地位是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地位,这种力量使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而无须过多考虑其竞争对手或购买者的反应。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market power),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2]显然美国和欧盟都是从市场力量的角度去定义市场支配地位。俄罗斯竞争法则将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一个或若干个经济实体在一个无互替品或互替商品的市场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或者它是指一个或者若干个经济实体在一组互替商品的市场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使其有机会对有关市场中的一般商品流通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有可能阻碍其他实体进入这一市场。"[3]俄罗斯竞争法是从影响竞争的机会角度定义支配地位的,但其表达的含义与美国、欧盟并无实质差异,即企业所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各国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态和界定标准不尽相同。在美国竞争法里,支配地位的形态表现为垄断(或叫独占)。在US v. Aluminum of American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90%的市场份额足以构成垄断,60%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有疑问,而33%的市场份额不足以构成垄断。而在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 一案中,法官还考虑了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者的实力、企业的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以及企业固定需求的90%都是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受该企业控制的事实。[4]美国法院显然逐渐认识到,虽然市场份额在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时有决定性意义,但单纯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市场地位。
德国对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的界定和分类具有一定代表性。根据《卡特尔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支配地位包括:
【关键词】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要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3-01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其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欧共体竞争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其条约本身并未明确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因取得诸如市场份额、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而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与威胁并能在竞争中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企业操纵市场产品的价格与供应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须以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为前提。在认定标准上,竞争法理论中无统一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具有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此外,《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当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时,也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定义为企业为了维持或增强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主要有概括与列举两种体例。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经验,并主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现实情况采用列举方式,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2.差别对待;3.强制交易;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5.掠夺性定价;6.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易;7.拒绝交易;8.限制转售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必要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共同点就是都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体福利,滥用行为的目的在于达到挤走竞争对手、限制或排斥竞争、独占市场等目的。可将其竞争产生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二是超高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构成市场进入壁垒独占市场。我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经济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影响最终的结果是综合性的,也许在某个时期内表现为以上损害或影响的某个方面,但最终都将归结为对消费者福利、对经济效率、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完全必要的。
四、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一)我国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首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该法并不是一部纯粹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一部禁止不正当竞争与部分反垄断法的全并立法,其中多个条文是针对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此外,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的还有我国的《价格法》及《招标投标法》。我国还有一些相关行政法规也对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立法。从上述我国相关立法来看,主要问题有:立法零乱、分散;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不成体系。
(二)我国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及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工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对重点行业中的滥用独占地位行为。尽管如此,我国现阶段执法仍暴露如下问题:一是执法机关政出多门。我国现阶段形成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多家行政机关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使执法权从而造成权力交叉、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局面;二是执法机关权威不够,查处力度不足。对有些滥用行为,由于几个执法部门都可行使管辖权也导致管辖执法力度受到限制的局面。
五、对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与执法建议
(一)适用合理原则分析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体的案件对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采用了大量的经济学分析,并且不同的个案所侧重采用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要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简单加以禁止。
(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建立申报豁免制度
美国反垄断法对某些行业给予豁免,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银行业、保险业和各种公用事业。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如果将所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案件都引入冗长的司法诉讼程序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有时候并不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甚至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准许这类企业主动申报,经主管机关审查后再决定对其是否采取措施,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还可以避免此类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司法成本案件的发生。
一、组织和人员保证。
组 长:黄文斌 校 长
副组长:汪建良 党支部书记
成 员: 慈森林 副校长
项文盛 仁里派出所指导员、学校法制副校长
张礼平 政教处主任(法制宣传员)
邵国英 教务主任
张 春 工会主席
二、落实法制宣传内容。
三月份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
四、五月份进行反xx、反和《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读本》教育篇的宣传教育;
六月份加强《公民常用法律法规读本》行政篇的宣传教育;
九、十月份进行《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读本》诉讼篇的宣传教育;
十一月份是综治教育篇的宣传教育。要求广大教师学好《法律法规汇编读本》。
十二月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①确定三月、五月、十月、十二月召开四次法制报告会,邀请石台交警大队、仁里派出所、仁里司法所等有关同志来我校作专题法制报告;②开设法制课,由政治教师和班主任定期向学生宣传;③校法制宣传员定期作专题讲座;④五月份举办一次法律知识竞赛;⑤出两次综治、普法宣传专栏;⑥设置综治、普法宣传标牌;⑦展开其它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做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关键词: 农电工作 法律法规 基本概念
一、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农田类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农田电力类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违背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是财产责任,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具体分类包括:第一是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第三是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有:第一,发生损害事实,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相关责任人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第三,责任人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要负责的任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具体分类措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处分;第二种是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构成农田工作犯罪的电力违法行为包括:第一是窃电构成犯罪;第二是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第四是、、构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务构成犯罪。
三、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第一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第二是电力线路设施;第三是有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盗窃与破坏行为的表现包括:第一是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三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四是违法作业或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工作应到位;第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在处理疑难问题时,应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当电力法规与其他法规有冲突时;保护区与产权问题有冲突时;遇到比较难缠的居民时。)
2.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的法律法规
违章用电的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窃电性质的窃电行为包括轻微窃电,属于违约行为,是民事侵权的范畴,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一般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供电企业应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供电企业还应申请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类是严重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双重特征外,主要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窃电证据提取、窃电金额确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多,影响供电企业的积极性。
3.触电事故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高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细则》、《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等。具体来说,当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行为后,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免于负责。还要进行产权划定,便于产权界定后,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四、结语
依法工作是农电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本文总结了农电工作的几种基本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期能够促进农电工作依法运行。但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指正。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政府关于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二、学习培训内容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城管执法基础常识、执法技巧及《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常用法律知识和其他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我大队编制的《城管执法职责与城管执法常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小册子。
(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等。
(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告、协议书及便民提示的拟定等内容。
三、培训形式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个人学习。
(二)中队组织。以中队、科室自行组织、自学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意见、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我大队法制建设。
(三)执法培训。由法制科组织,大队领导及其他中队、科室负责人参加授课,讲解相关执法知识、执法行为、执法技巧,以此提高执法效果。
(四)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中队、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集中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进城管执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中队、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大队上下营造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风气,全力打造“书香机关”品牌。
2、各中队、科室要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质量,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和学习档案,法制科将定期对各中队、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和学习记录不全的中队、科室,将根据考核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法是准绳,法是准则,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不但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用法。
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无论做什么都离不开法。小时候,爸爸妈妈经常说,要走人行横道,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做准备,不要和小伙伴们在公路上玩耍嬉戏,不要和小朋友打架,等等。上小学,老师教育我们遵守学生准则、遵守学校纪律,教育我们团结友爱,不参与打架斗殴,不参加迷信活动。老师还经常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逼真的图版以及内容丰富的视频画面教给我们法律法规知识、教导我们学会做人。现在,马上就要结束小学生活了,通过学校组织的普法宣传、普法讲座,我知道和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更多了,我不但自己懂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还经常讲知识和家人、小弟弟“传授”呢,打架都说我是“法律通”。记得去年的4月份,班里的两名同学因琐事闹的不可开交,进而大打出手,双方的脸上手上都划出了小血口。我分别和两位同学做工作,从学校纪律说道同学团结、从治安条例说道社会和谐,两个人都对刚才的不冷静表示后悔,我就热打铁,将两人叫在一起,把他们的双手放在一起,两人握手言和,大家又春风满面的欢快在一起。我倍感自豪和欣慰。
法是公平、公正的,法是最有尊严的。只要我们认真做事、踏实做人,不越过法的边界,不违背法的尊严,我们就是自由的人;当你触犯了法律,你就是不自由的人,甚至会有N多年在牢房生活,这是多麽悲惨的事情。但愿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让这世界多一份安宁,少一份邪恶,多一份和谐,少一份不安,只有让法常存心间,才能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大家园,才能实现文明的中国梦。
法是准绳,法是准则,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不但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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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准绳,法是准则,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不但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用法。
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无论做什么都离不开法。小时候,爸爸妈妈经常说,要走人行横道,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做准备,不要和小伙伴们在公路上玩耍嬉戏,不要和小朋友打架,等等。上小学,老师教育我们遵守学生准则、遵守学校纪律,教育我们团结友爱,不参与打架斗殴,不参加迷信活动。老师还经常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逼真的图版以及内容丰富的视频画面教给我们法律法规知识、教导我们学会做人。现在,马上就要结束小学生活了,通过学校组织的普法宣传、普法讲座,我知道和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更多了,我不但自己懂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还经常讲知识和家人、小弟弟“传授”呢,打架都说我是“法律通”。记得去年的4月份,班里的两名同学因琐事闹的不可开交,进而大打出手,双方的脸上手上都划出了小血口。我分别和两位同学做工作,从学校纪律说道同学团结、从治安条例说道社会和谐,两个人都对刚才的不冷静表示后悔,我就热打铁,将两人叫在一起,把他们的双手放在一起,两人握手言和,大家又春风满面的欢快在一起。我倍感自豪和欣慰。
法是公平、公正的,法是最有尊严的。只要我们认真做事、踏实做人,不越过法的边界,不违背法的尊严,我们就是自由的人;当你触犯了法律,你就是不自由的人,甚至会有N多年在牢房生活,这是多麽悲惨的事情。但愿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让这世界多一份安宁,少一份邪恶,多一份和谐,少一份不安,只有让法常存心间,才能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大家园,才能实现文明的中国梦。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继续巩固我局五五普法以来的一切成果,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做到抓住重点、细化分类、扩大效果,将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重点
(一)普法教育
1、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抓好重点时间、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
(1)机关干部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自学制度。全年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不少于四次。
(3)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4)在企业中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把握正确导向,利用送法进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抓好社会面的法制宣传
(1)利用固定宣传栏,重点围绕公民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围绕局机关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围绕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教育。
(2)局机关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撰写稿件进行广播或者广播讲座,结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论法”宣传。
(3)局普法办组织好3月法制宣传月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全年不少于二次。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年不少于六次。
(4)局普法办办好法制宣传专栏(橱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强依法行政和机关自身建设。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职能,学好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过参加培训、考试,取得有效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职能。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各项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树立大服务的理念。
2、长效管理与突击整治相结合,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局领导的支持下,争取县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设、违章建筑查处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具体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划分阶段性实施。各部门在突击整治的同时,制订长效性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的职责。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继续巩固我局五五普法以来的一切成果,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做到抓住重点、细化分类、扩大效果,将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重点
(一)普法教育
1、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抓好重点时间、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
(1)机关干部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自学制度。全年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不少于四次。
(3)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4)在企业中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把握正确导向,利用送法进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抓好社会面的法制宣传
(1)利用固定宣传栏,重点围绕公民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围绕局机关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围绕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教育。
(2)局机关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撰写稿件进行广播或者广播讲座,结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论法”宣传。
(3)局普法办组织好3月法制宣传月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全年不少于二次。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年不少于六次。
(4)局普法办办好法制宣传专栏(橱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强依法行政和机关自身建设。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职能,学好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过参加培训、考试,取得有效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职能。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各项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树立大服务的理念。
2、长效管理与突击整治相结合,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局领导的支持下,争取县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设、违章建筑查处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具体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划分阶段性实施。各部门在突击整治的同时,制订长效性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的职责。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提高保卫队伍素质的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油田保卫队伍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有强化认识,统一思想,才能提高全员整体素质。第一,要大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宣传油田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让从事保卫工作的干部职工认清和正视困难的同时,增强发展信心和决心。要引导和帮助广安保卫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一步明确保卫工作的神圣职责和使命,让保卫人员产生对本职工作自豪感和荣誉感,引导他们发扬不怕流血的英雄主义精神,敢于同各类盗窃破坏油田企业生产建设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坚决顽强的斗争。第二,要引导保卫人员树立高尚的情操和职业道德。结合工作实际,运用载体,在队伍中开展“夺标争优”、“岗位明星”、“星级标兵”等劳动竞赛活动,增强全员竞争的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要加强保卫人员的日常思想教育,认真做好保卫人员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由于保卫人员对新形势,新事物的认识能力参差不齐,随着油田内部机制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使保卫人员在思想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波动,工作中也必然会遇到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所以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保卫队伍整体而言,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某一件事,也不可能达到让每个人都满意。为此,耍深入开展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治安队伍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二、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保卫队伍素质的关键
知法、学法、懂法是守法、护法、执法的前提。第一,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治理国家和杜会事务的能力,是新时期保卫人员是否能够胜任治安保卫工作的前提。保卫人员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得力助手,是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先锋战士”,更是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主力军。如果不懂法,在各种警务工作中就不能很好的用法,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和纠纷,给工作造成被动局面。所以只有全员法律素质提高了,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时候才有了“主心骨”,也就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第二,定期开展警示教育。由于油田保卫工作的特殊性,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警示教育,在有效触动职工心灵的同时。增长护法和用法经验。可以精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编辑法制教育资料,简述案发过程,剖析案件原因,重申与案例有关的法律条文和青工常用法律法规条文,全面组织职工学习。第三,活化日常教育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聘请法律专家授课,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让保卫人员不仅仅用头脑记忆法律法规,更要用眼睛去看法律法规,用耳朵听法律法规。在各种活动中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以此提高保卫队员学法和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第四,突出干部这一重点。保卫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领导干部居于保卫工作管理的位置。是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蚀的重点。只有带头学法和用法,才能懂法守法。才能警钟长鸣,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准绳约束和矫正自己的行为,不断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是提高保卫队伍素质的的保障
保卫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保卫队伍整体战斗力的强弱。因此。在油田保卫工作中,必须狠抓队伍建设,加强文化修养,提高军事业务技能,才能达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目标。第一,明确保卫队伍素质目标。为了更有力的净化油区环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始终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为工作目标,不问断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大练兵活动,这样才能应对和控制油田日益复杂严峻的治安局面,担负起打击和治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的重任。第二,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积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选送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培训活动,大力支持员工自我深造,比如:参加全国自学考试、老队员进行传帮带括动等,认真学习油田生产、企业管理、法律及其他各类社会科学等知识,营造出新一代知识型保卫人员。第三,强化队伍专业素质。“打铁先需自身硬”。油田保卫队伍是一支常年在野外保护油田的前沿主力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技能和较好的体能素质。因此,应据行业特点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严格按照专业化、正规化、军事化的标准,利用空闲时间开展各种课目的业务培训和大练兵活动,不断增强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本领和野外作战能力。
把法制工作同其他工作同时安排和部署,形成了法制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有力确保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抓好法律宣传,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局一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了“科技三下乡”、“知识产权宣传周”、“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除宣传实用科普知识外,还对科技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宣传了《科普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相信科学,消除封建迷信思想。全年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6万份(册),办各类科普专栏、板报266期,展出展板、挂图244块(幅),张贴科普标语、宣传画38幅,放映录像7场(次),开展咨询2800人(次),举办各类培训班29期,举办科普讲座31场(次),先后有2820人(次)参加了培训,开展科普上街宣传13次,赠送价值39500余元的书籍、家庭常用药品、妇女用品、日常用品、计生药具,全区近8万人(次)接受了科普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深刻领会了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实质,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和国家法治的统一,增强了学用用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强化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突出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大力开展食品、饮料、酒类、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手机、农资、文化市场等的执法检查,组织较大规模的检查2次,确保了消费品市场安全和农资安全。自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我区各级、各部门共组织开展执法检查730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680人次,检查经营主体5900户,检查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市场556个次,整治重点领域30处,立案17件,办结10件,案值6.66万元,罚款4.0万元,收缴物品1000件,取缔经营6户,捣毁窝点6处,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合法权利。
四、加强法制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相关理论及《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一是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以及以会代训方式,加强干部职工的日常业务培训。二是重点围绕公务员法,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培训工作,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三是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五、转变工作职能,创新科技管理方式情况
一、积极部署,安排全县法治扶贫工作
县依法治县办、县扶贫办、县组织部、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扶贫“五个一”活动的通知》,安排部署全县法治扶贫工作。
二、落实措施,发挥法治扶贫的作用
(一)全面推进“三定一免”制度,确保法律顾问有效助推精准扶贫。一是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通知》,全县26个贫困村均已指派法律顾问(其中有5个贫困村已于去年摘帽),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二是积极主动服务贫困村群众。从2016年7月至今,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进万村”、“法律大讲堂”、“以案说法”等普法宣讲活动29次,帮助调解贫困村矛盾纠纷31件,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3600余人次。
(二)大力培养贫困村“法律明白人”,发挥其带头引领作用。一是以村两委干部为主体,动员贫困村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众参与,每个贫困村均组建一支看得懂法律、讲得出道理、用得来政策的“法律明白人”队伍,为贫困村脱贫发展提供法律人才支撑。二是加强“法律明白人”的选拔与培训,邀请法律顾问、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等法律专业人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讲解《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讲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案例,帮助他们掌握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必要的法律知识,截止目前,培训“法律明白人”100余人次。三是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的带头作用。截止目前,贫困村法律明白人参与化解常见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190余次,带动村民自觉学法用法,提升贫困村法治水平。
(三)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助力《村规民约》制定修改。积极与民政局沟通协调,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200余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0余份,有效避免了村规民约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确保村规民约程序合法,内容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简明扼要,易于操作,使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提高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一是开展结对认亲法治帮扶工作。积极组织法官、检察官、民警、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才,深入贫困村民家中,开展结对认亲,为贫困村群众送去温暖的同时,做好三农、扶贫帮扶等政策和农村生产生活中常用法律知识的宣讲,使贫困村群众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二是印发《法治“五个一”知识卡》4000余份,让群众明白法治扶贫的含义,了解本村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以及法律维权途径等相关内容;三是开展经常性“法律进乡村”活动。结合宣传节点,前往贫困村开展“三下乡”、“以案说法”、“法治电影放映”、“法治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群众性强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36次,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宣传用品4100余份,积极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培养贫困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
(五)下大力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助推扶贫攻坚。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重要节点滚动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常见多发的山林土地、邻里、婚姻家庭、财产分割、人身伤害等矛盾纠纷的排查,按照“事前预防、事中反应、事后研判”的原则,有效化解精准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在贫困村落地推进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16年7月至今累计排查化解贫困村矛盾纠纷21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100%。
三、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宣传效果不明显。个别乡镇、村不重视法治扶贫工作,组织参与法治讲座人数少,加之贫困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挣钱,家中老、妇、幼留守,由于文化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导致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二)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不够。由于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参与法治扶贫活动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服务事项较复杂,缺乏相应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性不够。
一、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的作用.讲课要做刘生动有趣.激发学生兴趣。
教师讲课是否生动.直接影响学生的听课效果。教师在讲课时要最大程度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此教师首先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其次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开场不久即有悬念,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
例如在进行有关犯罪的案例教学时。不能单纯展示案情,案例讲述时也不宜过多地渲染细节和介绍作案手段。一定要向学生充分揭示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犯罪后应受的惩罚.引导学生对案例作深刻地思考.从而将他们的好奇心转变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仅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使理论形象化、通俗化。寓理于事,提高教学效果。教学中还要做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运用各种形式,使教学气氛生动活泼.让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部分内容都为学生所喜闻乐见。从而提高教学的效率,达到教学的目的。
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要与时俱进。
首先,联系学生的思想、纪律实际。初人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多学生存在着不遵守校纪校规的现象。他们认为只要学好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在社会上不违法就行了,校规校纪无关紧要,一般的违纪学校也不能对我怎样。因此,就出现一些学生学习法律课很自觉。成绩也好,但就是不屑于遵守校纪校规。这种思想导致部分学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一个缺乏纪律观念的人很难想象他会接受法律观念,因为守纪是守法的思想基础。所以,教学中要把平时学校政教部门开展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制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形式的法制教育渗透到课内的法律教学中。联系学生的思想、纪律实际.让学生明白平时的守纪是一种聚沙成塔的守法修炼过程。其次,联系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涉及各个行业.不同行业有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不同专业行业的工作,因此,他们除了要通晓基本的公共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了解将来所从事行业专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克服现有公共法律教材缺乏涉及行业法律知识的不足,充实学生的行业法律知识。在教学中必须紧密结合行业法规教育.依据不同的专业。在讲授好规定内容的同时,适时地有选择地讲授一些行业法律法规。如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旅游行业的条例等;对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公安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运行规定等;对电工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关于电工的职业技术资格的暂行规定等。
二、在教学的互动过程中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在教学活动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要调动每一个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要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要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让学生自主地、独立地学习。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以往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阻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作为课堂组织者,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和睦相处。使学生理解和参与教学,转变“被教、被管”的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的意识。教师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今天,社会已经步入到“权利的时代”.人是最大的资源和财富,尊重人、理解人,才能开发人、解放人,才能推动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在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应把“教”与“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教学效果和德育实效.使学生能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而成为社会需求的合格的劳动者。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是中专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教学的优势,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兴趣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兴奋剂,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巨大动力。爱因斯坦曾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非仅仅从责任感产生,而是从对客观事物的爱与热忱中产生的”。我国古代着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也曾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