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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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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1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 管理 控制

前言:工程建设不但需要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很好的控制,还要对工程的造价、成本、结算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才能在工程建设中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工程结算审核的管理与控制在整个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事实的依据才能够顺利的进行。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

一、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结算审核是工程中十分关键的环节,通常是在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之后,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过程。工程结算审核需要具有一定造价编审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目的是要对整个工程造价在实施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1]。工程结算是对工程造价的全面、真实的反映,是为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进行把关的环节,必须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以工程结算审核很有必要。

二、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与方法

工程造价审核是通过一系列的审核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的高估、造假行为等,对其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工程结算审核人员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工程投标招标文件的规定[2]。审核内容还包括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整个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真实,收费是否合理,确定的单价是否合法,采购的建筑材料与施工设备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和法律规定等。

工程结算审核包含的内容十分繁杂,在实际审核的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灵活的使用审核方法。工程结算的审核方法包括全面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重点审核法等,每种方法都具有各自的优势,在审核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三、工程结算审核的管理与控制

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对整个工程的成本控制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对工程审核的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与控制,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保工程结算审核的质量,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审核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

在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的素质对结算审核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审核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合同等具有全面的了解,熟练掌握各种审核方法,在工作中能够合理运用,提高审核的质量和效率[3]。同时,审核人员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公正、客观的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的审核,避免出现与施工单位同流合污的情况,影响对工程结算审核的质量。

(二)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审核人员在接到审核任务之后,要对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全面掌握工程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才能对工程结算进行很好的审核。审核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包括工程招标与投标的文件,工程中相关的合同,施工过程以及施工方法,设计变更以及相关的手续等。

(三)收集现场资料作为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时,送审单位的资料固然重要,但是为了保障审核的质量,审核人员不能仅凭这些资料进行审核,而是要深入到施工的现场,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4]。只有审核人员亲自深入到施工现场之中,才能更加真实准确的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了解施工现场的方法、设备等与送审的资料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

(四)注重平时的资料积累

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的资料数量巨大,不能只靠一时的采集,而是需要审核人员从平时的点滴做起,注重对平时工作中的资料积累。只有从日常的工作上入手,才能在审核的管理与控制中关注到细节,更加细致、全面、具体的将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工程结算是在实际施工的事实依据基础上进行的,只有对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全面的掌握,才能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时做到快速、准确,提高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与施工方的沟通与交流

审核人员在对工程的结算进行审核时,不能只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审核,而是需要与施工方进行良好的沟通,了解彼此之间的想法,才能在相互理解的情况下完成对结算的审核。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适当的改动或者采取比较特殊的施工方法,这时施工的实际成本就与工程造价出现了差异,审核人员与施工单位只有经过良好的交流与沟通,才能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对工程结算做出实事求是的审核,并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改正。

四、结束语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工作周期很长,对工程造价和成本控制具有比较深远的影响。在对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中,要注重对结算审核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审核人员的素质,认真进行审核准备,注重对现场资料以及日常资料的积累,与施工单位形成良好的沟通,提高工程结算审核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张月兰.电力工程结算审核的控制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05(11):153-155.

[2]陈红波.浅谈从招标阶段做好对工程结算审核的把关[J].科技视界,2013,26(10):333-334.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有效防范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有效举措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管理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会关系到大量的资金,任何疏忽都会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或资源的浪费,对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工程的质量控制,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管理,探究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技巧,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内容

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最主要的审核依据是工程的增减量,变更不为的定额套用,工日单价和应记取的费用等。同时,在这些主要依据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状,内外设置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合同协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和国家通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细审核,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内容。

1.工程量计算审核

由于工程在实际勘察测量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误差,会出现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不相符合,出现漏洞项目等情况,因此,要在结合图纸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工程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首先,要明确审核工程量计算的范围和计算的限制范畴,比如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其次,要保证计算尺寸和图纸的尺寸相一致,防止因为疏忽而出现工程计算量的审核失误。最后,要严格依照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加强调研,规范审核。

2.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对各种指标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套用单价的审核标准。首先,要做好直接套用单价的审核,在检查审核项目名称,单位,日期等基础上,对材料的规格,类型,材料的等级做出审核,要审核是否具有反复套用的现象。其次。做好换算后定额的审核,必须重点关注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丁程内容中的劳动力、原料和设备中的部分还是全部,换算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最后,是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的费用计量标准,计价规定等各种规程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进行严格计量,在审核时候,要对文件政策的时效性进行重点关注。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存在的问题和审核准备

1.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很多施工单位都是在最低让利之后才能够取得工程项目的中标,为了保障自己的的利益,施工单位都会想尽各种办法在工程造价预结算时候多取得了利益,因此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虚报工作量,通过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和不同的计量标准,增加工程量或工作的项目。甚至是重复报告工作量。其次,施工单位会一定程度的曲解合同条款,对协商的项目部分含糊不清,甚至会擅自修改双方协商的内容,使得合同的执行困难。最后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造成工程造价的加大,这些情况都使得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具有挑战性,因而,也对审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充分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是一项很细致很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审核之前的准备,保证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首先,要收集齐全各种和预结算相关的资料,将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的各种资料收集,分类,详细整理,做出全面的了解。其次,要熟悉竣工图纸,这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关键性依据,要对所有的工程图纸进行核对,清点,并一一认真审读,减少失误。最后,要对预结算的范围有明确的是认识,了解预结算的工程内容,同时,要选择合适的单位估价表,选用预结算表和单位估价表要符合工程的性质。

四.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有效举措

1.采用合适的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技巧

(一)逐项审查法

逐项审查法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重要方法之一。要按照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是施工的前后顺序,对每个好环节的工程造价都一一核对,进行审查。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工程量,并将审核人员的工程量计算结果和审核对象进行严格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比较全面细致,工程造价的结算误差小,但是工作量大,不适合快速审核进度的情况。

(二)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一种加快审查工程量速度的方法,把预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三)筛选审查法

筛选法其实是一种对比审核方法,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甚至是规格上都有很大差别,但是,工程造价的每一个环节和工序中,工程量,用工量在平均单位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利用单位数值变化较小的特点,在进行审核时候,将各种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归纳,并综合分析,统计编制工程量,造价,用工量等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的建筑标准,进行筛选,对符合标准的就直接采用,但是如果没有筛选下去的部分,就要重点详细审核,如果要结算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所编制的表有很大的区别,或者是适用的标准不同,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筛选方法操作简单,便于迅速发现问题,适用于小规模的审核,不适合全面审核。

(四)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

结算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这些项目,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我认真总结、仔细分析,摸索出它们的规律。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竣工图结算,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核。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可使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2.要加强对各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现在的工程大量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很多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编审人员收集有关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的基础资料,测算与此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编制补充预算定额,是做好编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3.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预结算人员的素质提升

首先,要加强审核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升,加深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的基本了解,熟悉各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技巧,并能据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其次,要提高审核管理人员的的职业道德,要本着公正客观,严格严肃的审核态度,作出审核管理。

五.结束语

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是整个工程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成本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人员要本着客观工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认真负责,细心严密的工作态度,以图纸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种审核计量标准和法律规范,提高自己专业审核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确保工程造价审核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熊静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有效举措 [期刊论文] 《广东建材》 -2012年7期

[2]张建平 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浅析 [期刊论文] 《中国房地产业》 -2011年3期

[3]扶琼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 [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纵横》 -2010年21期

[4]刘萍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探讨 [期刊论文] 《科学与财富》 -2011年5期

[5]莫炎金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方法分析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36期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方法;有效措施

引言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不断的发展,人们对施工的经济效益也更加重视,如何通过对建筑工程结算的合理把控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筑质量的目的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1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审核内容

1.1工程量计算审核

由于工程在实际勘察测量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误差,会出现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不相符合,出现漏洞项目等情况,因此,要在结合图纸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工程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首先,要明确审核工程量计算的范围和计算的限制范畴,比如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其次,要保证计算尺寸和图纸的尺寸相一致,防止因为疏忽而出现工程计算量的审核失误。最后,要严格依照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加强调研,规范审核。

1.2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对各种指标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套用单价的审核标准。首先,要做好直接套用单价的审核,在检查审核项目名称,单位,日期等基础上,对材料的规格,类型,材料的等级做出审核,要审核是否具有反复套用的现象。其次。做好换算后定额的审核,必须重点关注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丁程内容中的劳动力、原料和设备中的部分还是全部,换算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最后,是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的费用计量标准,计价规定等各种规程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进行严格计量,在审核时候,要对文件政策的时效性进行重点关注。

2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查的质量和速度。主要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2.1 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的计算。这种方法实际上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如维修工程;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适用的,但建设单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2 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子目。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2.3 对比审核法

对于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功能、结构及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相似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按照用途、结构形式及地区差异整理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和工料消耗指标。

2.4 分组计算审核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把预结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连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3 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有效措施

3.1 选择合适的工程审查方法

在实际的工作中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方法不断演化出现了诸如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分组计算审核、对比审核,筛选审核等等不同类型的方法。但是不能忽视的事实是无论采取哪种审核方法,都会有与之相应的缺陷存在,举例来说,全面审核,这种审核方法虽然关注到了审核的方方面面,审核的质量比较高,而且审核的准确度也不错,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审核工作量大,审核效率低下,审核成本过高,且比较浪费时间。而且每种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某一种情形下只能利用一种审差方式。所以,这就告诉了我们在采取与本工程相适应的预结算审核方法的同时也要通过一系列的其他措施来对审查工作加以完善。

3.2 做好对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工程造价与工程量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做好对工程量的审核是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重中之重。对工程量审差的主要方式是根据原有的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计算规则,定额,建构筑物等计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而进行的审查,重点在于审核工程量是否存在计算上的失误等现象。审核时抓住重点进行计算与核对;审核时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熟悉图纸,深入了解现场的实际,审核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计算规则和要求,另外,还需注意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在审核招标控制价的时候要严格的做到与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一定要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一方面要坚持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也不能价格过低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结束语

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之前,需要对工程项目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制定缜密的审核计划、严格控制审核进度,并根据审核实际情况而优化调整。作为审核人员,也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审核流程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审核工作效率,顺利实现工程效益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蔚娴.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探析[J].建材发展导向,2014

第5篇

五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60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们认为,实际上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示滠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种状况下法院支持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

《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持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个时间可作为欠款计息起点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过去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北大新技术公司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

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可见《解释》实际上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成了三种情况:一方交付商品,另一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到法院,承包人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第6篇

引言

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是承包方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在完成协议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并在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相关的协议条款和施工资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结算,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后,再由发包方进行审核核查。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在进行结算时,都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竣工工程进行结算,以确定最终的竣工结算价。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依据

我国对建筑工程的结算工作有严格的相关操作依据要求[1]:一、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清单计价的相关法律规范条文;二、本文由收集整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相关施工协议;三、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的资料;四、承、发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五、承、发双方确认的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六、承、发双方确认的索赔方案;七、招标和投标文件;八、其他相关依据。

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以上依据的优先顺序,除了专用协议的其他约定外,一般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一、承、发双方的协议书;二、冲标通知书;三、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四、专用协议条款;五、通用协议条款;六、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七、相关的设计图纸;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九、其他相关协议。

2.做好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

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需要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保证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深入到施工现场,积极了解和把握施工的全过程,保证现场资料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积极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跟踪,保证因变更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再次工程造价员需要积极了解工程结算的相关依据以及协议文件的优先顺序,分析其内在的联系,保证工程结算的合理性、规范性。

建筑工程结算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涉及的结算内容较大,对人员的要求也极高。这首先体现在对编制者的施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上,结算计划的编制者要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专业的施工知识,了解掌握施工的定额和规范,熟悉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还需要掌握定额子项目的组成内容,费用定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等。编制者只有掌握了以上的能力才能保证签证手续的顺利编制,在编制和工程变更时需要注意:

2.1签证表内容的明确性。相关的数据计量要准确,要附有相关的计算公式;内容要清晰,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内容[2]。

2.2签证手续的完整性。签证内容需与协议内容相符合,并且签证的时间、地点需准确无误,代表双方都需到场。

2.3签证手续的及时性。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签证手续进行签证,不得在竣工后补办。

2.4隐蔽工程记录的完善性。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程部分的工艺方法进行拍照、录像,保证工程记录的完善,为竣工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2.5掌握工程变更的情况,保证变更工程的资料完善性,对于多次变更工程,需要记录其变化的次数和每次变更的内容,为结算工作提供参考。

3.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方法

在实际的竣工结算工作中,需要造价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方法来进行,通常要根据以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来进行:

3.1对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全面的清点,保证工程形象、工程质量以及实物数据与设计技术的要求的统一,将所有的数据资料和结算依据整理成册。

3.2以每个工程单位为基础,对预算的主要内容进行校对以及调整,计算材料价格和定额套用是否合乎标准,并计算其正确性;审核取费项目和相关工程标准以及计算程序的准确性,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新计算;根据预算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防止出现重复计算和漏项情况。

3.3对设计的修改和变更进行清理,并且在这基础上归入相应的工程预算书内,补充和修正工程预算书,计算出金额小计。

3.4根据工程的施工顺序排列,把各单位的工程结算金额汇总成单项工程结算书。

3.5进行竣工结算书面文件的拟写,书面文书的内容要包括结算的范围、依据、相关问题以及其他说明事项等

3.6工程竣工结算草稿在经过承、发双方确认后,进行正式的文件打印,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分别送到上级机关、施工单位、银行等机关。

4.竣工结算的内容

在通常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内容(事项)会在承、发双方的协议条款上加以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3]: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抵扣方式和支付时限;二、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三、工程出现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时的解决方案;五、协议规定的风险承担幅度和范围,并且还要包括超出协议范围风险的调整办法;六、工程质量保证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限;七、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以及时限;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费用;九、工期延后或者提前的奖惩措施;十、支付价款和履行合同的相关担保事项。工程价款的结算通常情况下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如果协议未做约定则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下辖的省、市级以及其它相关的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法律法规;三、建设项目补充协议条款、现场签证、变更签证或其它承、发双方认可的文件;四、其它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协议工期为准,如出现工期提前或者延迟时,承、发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奖惩的操作。

5.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验收工作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章流程,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且还需根据协议约定递交竣工图。通常情况下,竣工的日期是承、发双方的协定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如竣工日期需要修改,要先有承接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给发包方批示。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续根据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相关的文件、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积极的进行人员的组织,然后进行工程的验收[4]。验收的内容有:一、工程质量是否合乎国家规定;二、承包方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经济资料的完整性;三、承包方是否拥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报告。

第7篇

本文首先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特点给予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对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最后一一相对应的提出了科学合理的防范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 会计信息 信息失真。

0 引言。

由于我国施工企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等、靠、要”的施工任务已经荡然无存,施工企业必须参加招投标,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施工项目;再者,由于施工企业管理粗放,内部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利益与法律的博弈下,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越来越突出,这给企业的经济活动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对此,施工企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努力找出其原因,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

1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特点。

建筑会计信息是以建筑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资金活动为对象,努力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同国家政府机关和非经营组织不一样,企业的基本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所以,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做成部分的企业会计,肯定要为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服务。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工作内容除了同一般企业的相同之外,主要特点是需要进行工程成本的计算,并且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形式同委托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及竣工结算。总结起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特点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1.1 建筑施工企业每项施工工程的会计信息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每项不同的工程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是为了达到工程预算同建筑实际成本相一致。因此,施工企业会计需要对每项不同施工工程分别进行详细的分析计算,以便于对数据的分析和考核。

1.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成本核算与工程款结算的特点 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周期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算是比较长的,如果施工工作的价款结算和工程成本核算没有进行分阶段实施,而是等到工程项目基本完工或彻底完工后再进行这项工作,那么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以致于导致施工企业资金不能顺利有效周转,各个部门经营成果不能如实反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对完工的建筑工程进行分期计算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以便于及时有效的对施工项目进行工程款结算。

2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2.1 管理者名利思想严重,政治素质不高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当中,不可否认,部分企业经营者名利思想严重,自我约束能力差,政治素质不高,因此出现很多虚假利益。目前在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行项目承包制,由各个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实施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因为项目会计出具的数据直接和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可获得的经济利益挂钩,因此企业对项目经理部的考核主要以项目财务报告结果为依据。这样的管理环境,肯定会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各个项目经理部加强对项目的有效管理。但是很多事情往往都是具有双面性的,在有正面效果的同时,一般都会携带一些负面作用。在加强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同时,也产生了虚假利益的问题,项目经理部内部的一些领导存在加大自己经济报酬的动机,为了体现自己的工作业绩,指使项目会计伪造财务数据,从而获取比真实会计信息更高的报酬。

2.2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不合理 在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是企业自行设置的,会计机构相关人员主要由项目部负责人任命。因此,项目部负责人可以轻松的掌控项目财务信息,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干涉,没有一定的外部压力。尤其对项目经理而言,会计信息失真带来的好处独其享有,这样企业财务会计出现舞弊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2.3 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我国现在还没有真正形成完整、健全的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及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所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或多或少不严密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规甚至还存在一些矛盾,这样就给法律的宣传和实施带来难题。并且,现在实施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对将来会计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科学性、前瞻性的预测和分析,在新问题或新事物出现的时候,不能对其进行及时的分析解决,从而影响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

2.4 建筑施工企业过度重视工程进度和质量,对财务工作有所忽略 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得不到领导的重视,也没有其他部门的支持。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①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工期一般都是一到两年,甚至好几年,相对其他企业来说工期较长,项目领导为了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财务部门。②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实际成本没有能够按照预算的执行,没有及时进行核算,分包工程的结算滞后严重。

3 防范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3.1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的道德规范,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从主观上消除弄虚作假的思想,并同时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需要让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实时学习企业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财经制度和相关规定。于此同时施工企业要加大《会计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法制意识,让施工企业领导明白不能干涉财务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会计也要尽职尽责、勤奋刻苦、只唯实、不唯上,要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会计阶段性报表要能真实反映项目的经营情况,为企业领导的管理和决策服务。

3.2 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外部监督力度 目前,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外部监督力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各种会计监督形式中,政府的会计管理及监督起着主导作用,尤其是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大部分施工企业由于是内部人控制和企业经济环境不佳等等原因,使得施工企业内部责任人的会计控制和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所实施的财务会计监督力度相对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府的财务会计监督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外部监督力度,需要政府实时依法对施工企业财务情况,主要包括对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需要政府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阶段性的抽查,并且在完善注会管理体制的条件下,对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3.3 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走势,因此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施工企业顺利健康的发展。国家应该监督施工企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会计法》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一定的规定,要求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对提供的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财务会计凭证的编制方法和会计报表的核算要求。其次,《审计法》规定了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可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3.4 加强对施工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 施工企业财务信息是领导进行决策的关键因素,也是保证企业决策是否合理正确的前提和条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视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和对策,提高企业财务应变能力,创新企业监管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参考文献:

第8篇

1.在合同成本中包含分包成本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分包成本直接在合同的总成本中表现出来。在这种方法下,需要总承包单位把对相应承包单位的支付资金当做施工成本,在与企业承包的工程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这种方法需要工程分包单位通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成本投入的发票提出相应的结算单,并且能够将承包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投入明确的反映出来。但是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忽略了营业税,并且没有考虑到附加税金中的分包部分,就很容易在最终结算的时候出现差错。

2.在合同成本中不计税金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在合同的成本中将税金计算在外,只对没有税金的成本进行反映。这中方法很好的解决了由于没有考虑到税金问题而出现的最终结算的偏差。但是,在这种方法的实行过程中会出现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业务进行资金投入时的分包成本没有包含税金,而工程分包单位在结算时包含税金的现象,从而导致结算偏差。同时,这种方法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有效的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投入情况,从而在对生产总值的衡量过程中出现问题。

二、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

1.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中,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会计分录是按照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账款;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并且对分包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给予统计,贷记应付账款。这种方法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进行会计核算,记录简单,但是需要项目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实施的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的监管。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中,要通过项目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别核算。项目分包单位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即附加。项目分包单位的成本投入是通过项目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与结算单的金额相应的发票,再从项目总承包单位处获得的。总承包单位的会计核算项目包括借记应付账款和贷记银行存款。当分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处获得了相应的工程资金之后,会计的核算科目为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总承包单位的最终营业额是通过总承包企业依据整个工程的产值收入对工程的总价款进行计算,用计算值减去对各个分包企业的工程投资来得到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对分包单位的税务凭证和工程进行分包是与相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缴税手续,对税务进行缴纳。

2.收入与成本的反映的比较

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即在合同成本中包含分包成本的方法,在收入与成本的反映方面较全面。这种方法虽然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的,不会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最终核算。这种方法在制定成本的时候就对分包成本进行了相应的统计,无论是在建筑工程方面还是合同制定方面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方法将分包单位的工程收入纳入到了整个企业的收入中,方便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增加宣传费、接待费、物料损失费、设备损失等费用,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能够济效益。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即在合同成本中不计税金的方法,虽然能够满足相关税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在合同的成本中没有将税金计算在内,所以不能对总承包单位在整个建筑项目中的收入与成本有效的反映出来,并且不能够像第一种方法那样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3.税务报表的核对

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在向税务部门和相关审计部门报送报表时,需要总承包企业将所有的报表进行整理和上交,这就加大了总承包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在上报报表的时候,需要总承包单位对各个分包单位的成本投入、资金收入等进行统一的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量大而且容易出现偏差。相比较而言,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在向税务部门和相关审计部门进行报表报送时的工作就简单的多,因为各项报表可以通过各个分包单位的总结进行统计上交,总承包单位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可以直接从单位的财务系统章导出,不需要进行调整,并且能够对工程的成本状况和税金缴纳情况进行清晰的统计和反映。这大大减少了总承包企业的工作量,并且对各个承包单位进行了合理的工作分配,对实现财务核算的高效性有着重要意义,对整个工程的总成本费的统计有着积极影响。但是这种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税金,在总承包单位进行成本金额与分包单位提供的结算单的核对中容易出现问题。

三、结语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是完成部分工程后,结合工程预算、工程协商和设计变更等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建筑工程结算环节很复杂,会涉及很多文件以及内容,还会牵扯到多方参建人员在建筑项目中所进行的工作。竣工结算始终都是建筑工程中的难点,如何做好我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这一工作,是我国各大建筑企业应该重点探讨的问题。

1我国各大建筑企业竣工结算的现状

1.1分包与转包造成结算难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开发商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迫切要求施工企业大量垫资,致使施工垫资情况越发严重。为了保证充足的后备资金,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出的垫资条件越来越高,总承包企业在拿下项目订单后,为了能够将垫资风险转移,采用了层层转包收取管理费用的方法来转移垫资风险。在后期结算中出现了问题,如: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实施已过期的结算标准,但新标准的中结算费用,尤其是材料费单价、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等都比旧定额高很多,降低了分包单位的经济利润,但总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又是长期合作的关系,这种你愿打、我愿挨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对于分包单位而言,为了确保双方的利润,旧定额中定额单价与实际单价中的价格损差还需要分包单位承担,其施工质量、施工水平是否合格,就不知所以了。

1.2并未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施工

施工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具体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费用都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由于频繁调换施工企业引发结算冲突。如:某一个综合楼项目,在为期25个月施工中,建筑单位更换了施工企业三次,每一次更换施工单位,就出现一次结算的问题,在完成工程量后,三家施工企业在确认工程量上引发了很大的矛盾,导致结算出现了很多问题,不但伤害了彼此的关系,而且还影响了彼此的名誉,可以说得不偿失。再如:某14层住宅楼施工项目中,由于木工工人施工技能低,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模板支部不稳定,在浇筑混凝土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后期业主发现构件拆模后有很多缺陷,如:柱子烂根、缺角掉块等,业主强行要求总包企业协调分包企业将木工组撤换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施工企业很难结算已经完成部分的费用。

1.3施工资料不完整造成工程的漏算

在审计中先审查有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工程任务完成与否,施工质量、工程期限、材料价格等规定都以承包合同的协议条款为依据,如:在施工某办公大楼室外踏步部分中,有的部分在完成施工后后续并未做成品保护,被第三方损坏了施工企业展开了维修,但在结算中原施工企业在结算价款中计入了维修费用,但在审核阶段中就没有通过。还有很多情况是施工企业并未将一些施工部位计入总工程量中,因为没有及时保存签证,在结算中缺少有关证据,导致在结算过程中很难准确的计量自身做的工程,工程项目漏算和多算情况十分普遍。

1.4套用定额单价中的问题

工程定额单价有完善的规定,在结算编制工程中只需要参照定额单价明细子目完全套用就可以了。但在套用定额单价时会出现很多差错,出现差错的原因具有如下几点:首先,施工方结算工作者想要提高或者降低规格;其次,错将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分离,出现了少估漏报或者多估冒报的问题;再次,在具体核算过程中,没有按照具体定额单价进行换算,引发了问题;最后,定额单价的补充没有科学依据,也没有通过批准就纳入到结算中,在定额单价套用中对不上账等等。因此,在实际工程结算中,各方主体都要秉持诚实、敬业的态度,做好自身该做好的工作,拿上属于自身的那份钱,不会损害到任一主体的经济效益,进而保证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2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水平的对策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科学确定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基础。想要确保工程结算与具体规定相符,需要做好几方面工作。

2.1依据工程资料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费用在运作中具有隐蔽性、弹性的特征,并且工程量是审核工程的难点所在。在结算中,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的现象经常出现,这一现象的出现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首先,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利润最大化,有目的性的增加工程量;其次,已经出现变更的施工项目依然按原定项目进行结算;再次,多方施工主体共同施工中,在结算中出现了施工工程混淆不清的情况。在工程结算中,施工企业计算工程量应该严格的遵循施工图纸和施工文件,保证施工手续的完整。同时施工企业还需搜集好所有需要的工程资料,如: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等,所涉及的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等项目,这些项目在调整时都需要在甲方代表签字后保存好,便于结算工作的进行。尤其是涉及到楼地面做法、台阶饰面、台阶踏步等做法的样图,必须要依据工程量实际情况来计算并套取出各自定额子目,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无误,唯有做到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结算的完善、合理。

2.2结算人员要熟悉施工规范和施工流程

结算工作者应对已经完成的施工流程和设计图明确掌握,合理规划出施工过程中,并套取与之相符的定额子目,防止定额的误套。如:在某一项目中,对于在图纸中门窗名称有些类似的构件,如果建筑内部采用了两种门,一种门的命名是M2,共有20个,另一个是M2J,共有33个,由于结算人员粗心,将该两种门的标号没有详细区分好,导致套错定额,出现失误。

2.3套用单价和取费应科学准确

在最后工程造价中,虽然是结合定额执行的,但是最后的单价中包括了定额中没有而需要补充的或者需要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单价。这样结算工作者应严格遵循子目进行单价套取,防止出现套错。在调整价差中,要遵循定额规定或者双方协商来遵循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提供的造价信息。直接套定额项目应保证准确无误,需要换算的需要确定出是材料费,还是人工费。补充定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单价制定合理,工程量计算要与实际规定相符,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单价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并不需要调整综合单价。另外取费需要严格遵循当地费用定额,并根据当地费用定额并结合相关合同、标书来确定费率。价差调整、费率计算、费基要正确合理。

2.4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是搞好结算的重要手段

结算是多个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想要做好结算工作,承包商在考虑自身因素外,还需要处理好与其他人员间的关系。承包商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中确定的组织结构关系,并与他们建立起经济合同关系,在具体工作友好合作,在各方面上互相配合和合作,在履行合同上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从而来结算各个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结算对于推动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在结算中要严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在施工各个环节中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存档,保存好所有会议纪要和变更单等资料,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要求,工程计量正确,定额套用无误,建材价差调整合理,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内与建设方沟通,为后续结算审核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张红侠 单位: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春丽,万瑞伟,郝艳丽.浅析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与控制[J].科技资讯,2010.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招投标;预结算;审核方法

引 言: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的工作,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环节,可是,实际工作中总有问题存在着。同时,整个工程造价的构成项目多,且频繁地变更,增加了计算程序的复杂性,还有计算基础不一等等都容易造成结算结果的偏离。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对工程预结算审核方法不断更新和完善。

1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意义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设计图纸和实物工程量,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工程施工客观实际的竣工结算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我国每年投入上千亿资金用于道路、桥梁、体育场馆等基础性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对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资项目的造价预结算审核控制,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2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内容

2.1 工程量计算审核

由于工程在实际勘察测量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误差,会出现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不相符合,出现漏洞项目等情况,因此,要在结合图纸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工程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首先,要明确审核工程量计算的范围和计算的限制范畴,比如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其次,要保证计算尺寸和图纸的尺寸相一致,防止因为疏忽而出现工程计算量的审核失误。最后,要严格依照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加强调研,规范审核。

2.2 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对各种指标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套用单价的审核标准。首先,要做好直接套用单价的审核,在检查审核项目名称,单位,日期等基础上,对材料的规格,类型,材料的等级做出审核,要审核是否具有反复套用的现象。其次。做好换算后定额的审核,必须重点关注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丁程内容中的劳动力、原料和设备中的部分还是全部,换算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最后,是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的费用计量标准,计价规定等各种规程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进行严格计量,在审核时候,要对文件政策的时效性进行重点关注。

3 工程造价招投标预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3.1工程造价不符合市场实际

我国规定的工程定额时间较长,更新速度慢并且缺乏创新,除了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之外,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一般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工程定额。但相关部门在规定工程计价资料过程中,一般是以大城市的物价标准为依据,无法反映其他城市的市场状况。由于市场的供需和价格水平是不断变化的,虽然市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各地区的市场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区在确定定额过程中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必然导致工程造价无法反映市场的变化。

3.2 工程造价不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的范畴内,只有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建筑行业的主要竞争就是工程招投标,而招投标的竞争核心就是报价。但我国现有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例如,审计人员在工程定额中过度关注度量是否精细,希望通过精细的度量反应工程项目中各种资源的利用情况,导致工程造价缺乏应有的弹性。在计算工程量过程中将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法分离开来,导致具有竞争性的费用无法脱离工程造价。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体制的形成和项目施工质量的提高。

4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方法

4.1 全面综合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与图纸预算的应用过程大体相同。它具有全面审核、效果清晰明朗、所审核过的工程预结算质量比较高、差错比较少的特点,但是全面审核的方法要进行大量的人工劳动,花费时间太长,并且这种劳动需要不断的重复进行。因此,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审核方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审核方法主要用于一些设计内容不多、工艺不复杂的工程,或者在编制工程预结算的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可采用这种方法。

4.2 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 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 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 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 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 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等, 往往忽略不计。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也应重点审核, 尤其是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 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料价格也应仔细核对。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较少,效果较佳。

4.3 经验审核法

经验审核方法主要是根据以前的审核经验,对审核易错的部分进行审核,并且重点针对这些易错点的项目进行审核。如某学校新建一幢实验楼,根据以往经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墙体中圈梁、过梁、构造柱所占体积在砌体工程量中均未扣除;钢筋计算未扣除保护层的厚度且重复计算钢筋的损耗量。土壤未按设计时的实际类别,套价时选用较高的土壤类别进行套取;挖土深度也未按实际挖土深度,而是选用较深的定额子目。经审核以上几项减了近三十万元。

4.4 对比审核法

除了上述的几种审核方法之外,对比审核法也被经常使用。其就是在一个相同的地方,利用与审核对象或者项目相同的审核标准,对审核对象的结构用途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审核与整理。最后再与所要审核的对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产生量价不同的原因。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分解项目指标法,双方造价差异对比法,以及工程投资分布比例法等。

4.5 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是预算审核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方法,它主要将建筑工程的实际规模与文件中的要求与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并且将实际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快的发现决算中所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纠正。

5 结束语

总之,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保证工程造价科学合理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应该在确定工程造价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合理运用各种审核方法和审核技巧,以此有效提高工程造价招投标预结算审核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陆璀芸.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及有效方法[J].建材与装饰,2012(2).

第11篇

土方运输施工合同书阅读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愿将 甘肃酒泉驼马滩煤田的开采和土方剥离 运输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工程的进度与质量要求,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甘肃酒泉驼马滩煤田

二、 工程地点: 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马鬃山镇

三、土方方量(暂定):

四、 工程价款及运距:

本协议价款采用 固定税后价格 方式,运距在 公里内每立方 元,超出100米,每立方增加人民币0.10元,即运距每超出 公里,增加价人民币 元/m3;挖深10米以下,10米—20米每立方增加2元, 米— 米每立方增加 元;

五、 付款方式:

本工程采用 按天结算 付款的方式,每 天结算一次;结算款按照甲乙双方核准方量日 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量总价款的85%,但是在第二次付款时必须结清第一次余留的15%,以此类推。

六、工期: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作天数 天。

七、 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在每月的 日、 日、 日、 日、 日前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乙方所上报的工程量予以签认。

八、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各项施工文件以及地质报告、图纸等相关资料,确保乙方进场后能顺利施工;

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的生活住所,保证施工中所需燃料的供应,燃油价格为市场价格即每升 元,以及路面的平整,确保乙方每天顺利施工;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全额支付工程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迟支付时间; 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交工程量理由推迟签认工程量的时间;

3) 甲方负责协调各方的关系,确保乙方的顺利施工;

4) 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进驻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5)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每月在25天以上;

2、 乙方

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施工车辆进驻施工现场,并及时组织施工,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运输物;

2)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及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 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对甲方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进场或者进场后不能施工,超过 日,甲方每天支付乙方赔偿金 元/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超过 日,乙方有权停工,因停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照乙方每日的实际工程量的60%支付赔偿违约金;

3、因乙方无故停工或怠工而拖延工期,超过 日,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其他

1、如遇不可抗力,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施工期间乙方所耗燃料,结算时甲方按照合同价格自行扣除;

3、甲方指定 为工地现场负责人, 为替补负责人;乙方指定 为工地现场负责人, 为替补负责人如需更换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区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模板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发包,乙方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以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取土地点:

3、承包方量:

二、承包内容

1、车辆安排:本工程约定于年日正式开工,清运车辆为:自卸单翘工程车,第一批车辆不能少于 台。于开工前必须进场,根据工作面需要增加运输车辆,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2、承包单价及运输里程:运输单价单运为:元/吨人民币(不含挖机装车费用);运输全程公里数为 公里,如运输里程超 公里,每公里每吨增加运费元人民币,以此类推(以上报价均不含爆破、不含税票,若需税票,甲方负责税款)。

3、土石方计量方式:按每部车辆实际装载过磅吨数计算。

4、结算方式:铜管定第一个月,甲方必须当天对账结算,并于第2天中午12点之前将运费进行结算付清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合同签定起第二个月起运费按月结算。每月15号前结算上月运费。如甲方违约,乙方可以立即停止运输,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

5、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乙方收取甲方运费的唯一有效的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三、运输质量

1、乙方必须按甲方所需的车辆数及时调度。乙方应派专人每日向甲方交付票据,计入乙方日常运输台账,由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作为日后运费结算的基准和依据。并协商工作事宜。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或其他方式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如甲方弄虚作假,必须按虚假部分运输车辆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如乙方弄虚作假,除虚假部分的运输车辆不得作为运费的计算依据外,还必须按虚假部分运输车辆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

2、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根据工作面增加车辆由甲方决定并提前通知,乙方应予以最大配合。

3、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运输、卸车等任务,不负责卸土后场地平整。

4、乙方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方可暂停运输作业。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土区给乙方土石方量,及提供施工场地的照明设备,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挖掘机给予乙方及时装车,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设备及破碎设备,以保证充足的土石方量供乙方及时装车。

2、甲方处理好辖区内政府部门以及周边群众之间的关系,并负责环保、城管(城建)、派出所、运管、交警、路政等部门的理顺关系,并保证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期间的道路通及顺利运行,如相关执法部门查扣乙方运输车辆,所有扣分,扣证、车辆割斗及罚款费用一切由平方负责处理和支付(在乙方车辆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如遇至当地村民的干扰及相关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所造成乙方机械与车辆停工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自停工之日起由甲方赔偿给乙方每台车(含挖机)每天 元人民币作为误工费。

3、除恶劣天气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作业及车辆维修外,必须确保乙方车辆正常运输,施工作业时间为:早上 点至晚上 点,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与车辆停工,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每台车(含挖机) 元/天作为误工费。

4、甲方负责处理道路修复、清理路面撒漏泥土等问题。由甲方办理手续问题造成乙方车辆割斗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检查,有权纠正、制止、处理现场各种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对乙方违反公司制度、方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教育,并按规定处理。

土石方运输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承包运输过程中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顺利完成。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

运输土石方,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地点、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第二条:工程承包运输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时间为一年,即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单价以本工程单趟运距为 1500米以内,按每立方3元人民币计,(此为完税价)。

3、每次结算以计量验收单为准,路程以双方共同核实实际路程为准。

4、付款方式:日清月结。

第三条:燃油费用

甲方负责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结算燃油的费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燃油必须符合车辆出厂要求及工作环境的要求)。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工程爆破。

2、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甲方无条件负责乙方司机的住房问题。

4、甲方在每月前给乙方制订当月的土方量。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石方运输任务。

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违章开车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其他责任

1、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必须在当天安排开工,如拖延工期,挖机甲方按1800元/天赔偿、汽车按300元/天赔偿乙方损失。(每月双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随意停产,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乙方不属违约并且甲方应按1800元/天标准补偿乙方的损失。

3、在工程作业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确保完成爆破任务,不得影响每台挖机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据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车辆。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条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运输款,乙方有权利停工,造成的误工,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

7、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工作区域内,甲方先付乙方托用费8000元整。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须无偿支付乙方的托运费,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由双方协商拟定)。

9、在正常工作中,车辆出现需维修问题,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维修期间,延误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违约。

10、甲方制订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于18万方、不得大于24万方,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甲乙双方必须提前一月协商解决。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订的工作量,甲方有权不付乙方当月的工程款。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2篇

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大型工程施工设备的运输不同于普通运输合同。它具有运输难度系数大,设备价值高,运输条件多变,运输周期较长以及运输风险较高等特点。如果设备运输合同不能按时有效履行,将会对托运人产生相关的法律利益上的风险。本文将从托运人的角度对设备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施工设备;运输合同;法律风险;对策

一、施工设备运输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一)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签订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该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承运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合同签订人与承运人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设备运输单价、总价不明确的风险;未对运输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的风险;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合同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二)施工设备运输合同履行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

该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承运人转委托运输的风险;承运人履行不适当致使托运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承运人运输过程中不当留置、倒卖、变卖的风险;托运方相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的风险;承运人丧失履约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的风险

二、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

作为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的托运人,通常要注意一下一些法律风险

(一)承运方主体资质的法律风险。

1.合同履行能力的法律风险。

施工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的运输,通常需要相应资质和相关经验。因此,与不具备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设备损害、运输迟延及其他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的后果。

2.责任承担能力的法律风险。

受施工设备运输自身特点以及施工项目的地点及施工环境等因素影响,施工设备运输风险较高。因此,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人员、设备损害,如承运人经济实力不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实际担责能力不足,即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或托运人后胜诉的,也难以挽回托运人的实际损失。

(二)运输时间方面的法律风险。

1.运输合同履行起始时间认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起始时间是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提。如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将无法或难以确定起始时间,存在无法认定承运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义务的法律风险。

2.运输合同履行期限认定的法律风险。施工设备运输合同中的合同履行期限主要为承运人完成运输作业的时间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易对合同中履行期限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如:合同约定“承运方保证在8日内将货物运送到托运方指定的地点”,此处既可以理解为8个自然日,也可以理解为8个工作日。而对履行期限条文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输是否超期的认定。

(三)付款结算的法律风险。

1.付款结算依据的法律风险。

付款结算意味着对承运人实施的运输作业的认可和肯定,其前提是承运方已经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果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仅凭承运方出具的运输发票等单方的凭证材料就认定承运人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从而草率付款结算,对托运人不利。

2.付款结算方式的法律风险。

付款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结算、委托结算等多种结算方式。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除了经营成本的差异外,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

(四)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承担的法律风险。

1.运输风险承担主体的法律风险。

除了前述运输时间方面的风险外,在施工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原因,还可能出现设备损坏、灭失或其他导致其价值降低的情况等。如果运输合同对不同风险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上述风险的承担主体可能难以确定。

2.随车人员安全的保障的法律风险。

施工设备运输过程中,除了承运方人员随车外,托运方也可能派人随车押运。如果合同对责任承担主体、人身保险等方面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托运方人员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则可能产生一系列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施工设备运输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对承运方主体资格资质风险的防控。

1.建立合同签订主体的筛选机制。

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不同影响,为尽可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选择承运人时,应当尽可能选择有相应资质、资信好、商誉佳、规模大、承担责任能力强的企业法人,应避免选择不具备资质、规模小、责任承担能力有限的企业特别是自然人做为承运人。

2.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资质。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选定的承运人的主体身份、相关资质进行核实外,需要核验的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以及拟投入运输作业车辆车主等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对合同履行时间风险的防控。

1.对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完毕时间认定风险的防控。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完毕时间的准确时间点,或者约定起始时间、完毕时间的确定方法。运输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予以认定,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以备日后查阅。

2.对合同履行期限认定风险的防控。建议将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单位约定为“日”,为保护托运人利益最大化,付款时间可以约定为“工作日”,运输时间可以约定为“自然日”,并结合上下文,尽量消除歧义。

(三)对付款结算风险的防控。

1.对于付款结算依据法律风险的防控。为确认承运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约定承运人将托运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经由甲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确认函后,才能付款结算。

2.对于付款结算方式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托运人统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且承运人必须出具运输发票,持发票及托运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办理。

(四)对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或人身损害法律风险的控制。

1.对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风险的承担的控制。

首先应当明确承运人的担责范围。在合同中约定所托运设备的价格,同时约明运输过程中设备损毁的,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照价赔偿,同时赔偿托运人的其他一切损失。

其次是约明承运人的担责期间:自设备装运之日起至托运方收货人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函件时止。

此外,还应当约明承运人对不可抗力等风险的通知义务及保管义务等;购买保险分担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承运人为其车辆及运输的托运人施工设备购买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合同履行时由作为托运人还应对上述保险购买情况进行核实。

2.对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的防控。

当托运人一方的随车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的,该押运人员依法可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托运人可在施工设备运输合同中约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完全由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身体健康原因造成或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故意造成的。同时,托运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具体工作保险补偿办法和标准适用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具体规定,当然托运人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工伤、工亡人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姚新华.契约自由论[J].比较法研究, 1997, (1).

[3]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4]][英]阿蒂亚著,程正康译.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第13篇

桥架购销合同范文1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地点:

在前期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桥架购销合同。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二、 质量标准

乙方桥架供货产品必须经国家专业质量检测机构与认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并与标的及设计要求相一致。

三、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乙方应对所售产品的质量及使用功能负责,在设计要求及合理的使用期限内,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检验合格之日起,乙方有义务对非甲方原因而产生的问题产品进行保修与退换,在安装完成前甲乙双方还应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每批主要部件应配有适当数量的标志,其内容可含有: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等,产品外标志应清晰,同时应能反映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包装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伤,也可按甲方要求分类包装,

五、 随包装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包装的产品必备品、配件、附件、工具数量应齐全,保证所品能正常安装与使用。

六、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损耗,结算数量应以现场实际接收数量为准,损耗品乙方负责自行处理。

七, 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甲方要求供货时应提前_ _ 天告知乙方,同时供货前_ __天乙方也应有义务通知甲方,使其能有时间进行现场检验并为其安排堆放场地,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

八、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运输方式,保证货物能按要求时间到达,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九,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材料设备单价与约定不符,由乙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甲方拒绝接收保管,由乙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3,到货地点与要求不符,由乙方负责运至合同中指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甲方约定的数量时,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不能因此影响工程进度,若现场实际需求大于清单量,乙方须甲方要求增量,并保持货物单价不变。

5,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损失。

6,所有进场货物必须在现场由双方点验合格方可接受,数量以实际收受数量为准,并应形成相关记录与凭证。

7,部分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产品乙方除提供必要的生产证明、产品合格证、自检证书外还需按要求报送当地权威检测部门进行复检。

十,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结算方式为电汇、汇票,结算步骤为设备运至工地付70%(结算数量以实际接收量为依据),安装完毕支付10%,工程检验合格再支付15%,余款质保期期满后支付,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检验合格之日起),若供方在生产、运输、及售后服务上任一环节违约,甲方有权从尾款中扣除。

十一, 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 的违约金。

3、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的违约金。

2、所交桥架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十二,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条,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 _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桥架购销合同范文2甲方: 合同编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 项目向乙方购买电缆桥架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1.1材料(或产品或设备)名称: 电缆桥架

1.2规格型号: 详见合同清单

1.3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乙方供应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符合CECS31--20xx国家标准,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性能的要求 ;

1.4乙方送货前应提供样本(样品)作为今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1.5甲方对任何样本(样品)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之任何责任。

第二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

2.1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2.2包装费用: 乙方承担

2.3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不回收

第三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1数量:见合同清单,按实际供货清单结算;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供货能力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任务调整。

3.2计量单位: 详见合同清单

3.3计量方法: 元/M 元/个 元/付

第四条 交货的规定

4.1交货单位:

4.2收货单位:

4.3交货地点:

4.4交货方法: 桥架运到甲方指定堆放点,以甲方指定人签收为准。

4.5运输费的承担:材料运输费(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运抵工地的卸车由甲方组织卸货。

4.6交货时间: 接到工地计划分期分批7天货到工地现场。

第五条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5.1本合同货物总价为人民币: 壹佰叁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柒元肆角整(¥1311777.40)元整(暂定价)。(出具发票)

5.2本价格为货物到交货地点,包括产品、备件、辅料、各种税费及货物运费、包装费等费用。

5.3本合同签订后,视为已将本工程所用的同类产品单价全部锁死,合同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合同总价以实际用量按实结算。

5.4货物数量误差计算及结算方法:按合同清单数量提供,具体以签收数量结算。

5.5付款时间:无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每批次桥架发票后,在15日内支付每批次总价的80%;安装完工付至95%。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一年期满付清。(以实际用量结算)

5.6 支付方式:以人民币结算;采用 转账 支付方式。

5.7乙方负责到甲方办理结算的人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且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授权的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没有授权委托书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合同价款、不予办理结算。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规定

6.1验收时间: 桥架进场签收后即验收、复检。

6.2验收标准:货物抵达后,由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验货,按CECS31--20xx国家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如发现缺件、少件、以次充好、旧货现象,乙方需补齐合格产品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3验收及试验费用的承担: 甲方按规范检测及复检,如不合格乙方需承担检测费用。

第七条 对电缆桥架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7.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桥架(或配件)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有权在收货后的 15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部分的桥架(或配件),并有权拒付该部分的货款。逾期视为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桥架(或配件),并不得拒付货款。

7.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 7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不予处理,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且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桥架(或配件),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3无论甲方是否提出异议,乙方作为桥架(或配件)的供货单位,均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提供的桥架(或配件)为合格产品且质量满足工程需要。

7.4乙方提供桥架(或配件)的质保期须符合桥架(或配件)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8.1.1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要求等,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2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退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3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桥架(或配件),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货,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8.2乙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桥架(或配件)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少交的部分甲方仍然需要,则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如数补齐;如乙方仍不能按规定期限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4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另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附则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后自行失效。

13.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3.3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贰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桥架购销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工程桥架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见附表一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合格。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包装/不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_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送到工程施工现场。

第五条 验收方法:现场验收。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本合同价款 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30%的预付款即¥ 元;桥架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的总价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建设方、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的现场协调。

2.甲方负责乙方施工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用电、用水等设施协调。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全部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因图纸及技术资料差错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所供电缆桥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经现场验收合格。

2.乙方保证电缆桥架的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合同变更

1.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 10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若甲方提出要求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未按期交货,交货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4篇

关键词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for real life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unit is introduc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Keywords projects;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促进整个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主要组成部分,从自身角度出发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对各项工程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中普遍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说明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而言,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三大控制中核心的控制内容,而这个核心的内容将贯穿于投资决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建设施工和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涉及技术、经济、管理、政策等各方面,可以说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在于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的设计费支出只占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75%以上,其次就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最终顺利竣工结算,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控制工程造价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

在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规模的大小、建设水平的高低、建设地点的选择、施工工艺的采用和相关设备的选用等都会对工程的造价造成影响。要合理地确定工程规模的大小,明确建设标准水平的高低即施工中的各项指标,建设地区要尽量选择靠近原料、燃料提供地和产品消费地的地方,以减少施工中的运输费用和流通时间。施工中工艺、设备的选用要遵循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原则。最后,还要对不同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和成本的比较,科学决策、正确判断。

3、工程实施阶段对造价的管理

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阶段。此阶段除伴随施工的时间推移发生的其他建设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有效的造价管理可以很好地调节发承包双方的行为和利益,降低业主的投入成本,增加项目利润,尤其是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既要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承包商施工行为,又要使施工单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

3.1严格管理工程变更程序

有效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甲乙方图纸会审、设计院技术咨询,尽量提早发现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账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举例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一期永久用电(配电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电缆管线的线路进行现场确认,发现其中一段线路设计于一幢大楼下面,不便于施工,及时与监理、设计、业主沟通,更改了设计图,避免了工期的耽误,和可能造成的返工。

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场签证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阶段,是业主方投资控制的组成部分。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应及时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对由于业主方原因引起的签证、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和设计引起的变更或是清单中漏计算的工程项目等,要及时收集数据信息,并且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做估算,与各方协商解决,若影响较大,要寻求可行方法,避免“盲目上马”造成损失,同时做好工程变更“上马”后相关证据保全,争取在决算审核、工程索赔中寻求有利地位。举例厦门双浦路道路工程,由于工期紧,采取边拆迁边施工道路的策略,由于业主方拆迁工作不顺利,导致道路的施工无法连续进行,因此产生多次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但是施工方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导致该费用得不到结算,损失7.5万元人民币,而总的变更造价仅40.67万元,损失比例达18.4%。而另一工程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国贸泰达堆场工程,由于开工时间延迟,施工地点长满了杂草,施工单位及时拍照留证,与业主沟通,最终顺利增加了除草皮的费用,为自己争取了主动性,合法取得收益。

3.2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注意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完成的时点。对于一些大型工程,由于施工工期较长,若合同规定可按物价指数进行价格调整例如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则要注意物价指数的变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监理,业主沟通,共同确认问题所在,及时签证已备结算使用。

在施工索赔的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并非自己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出的额外经费时,承包商可以以经济和时间为赔偿要求向业主提出索赔。索赔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收集整理资料,以证明索赔合理,并对索赔事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估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业主方也需对索赔事件进行核实。

第15篇

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