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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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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1篇

关键词: 慢性心力衰竭;证候要素;五脏相关;痰瘀相关

中图分类号:R541.6 R25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349(2011)08-0897-03

Preliminary Study on Syndrome Factors and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CM Syndromes in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ronic Heart Failure

Liang Yunyu,Zou Xu,Pan Guangming // Guangdong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120)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ain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syndromes in patients (pts) with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ronic heart failure (CHF).Methods The information of 217 patients was collected by Chinese medicine questionnaire.The information database of TCM of CHF was set up.The syndrome factors were analysis by 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 and cluster analysis.Results The syndrome factors of TCM syndromes in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F were Qi deficiency,yang deficiency,phlegm syndrome and stagnation of blood.The disease location factors was related to heart,spleen,lung,kidney,liver.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syndromes factors were combined to different location factors.Conclus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CM syndromes in pts with acute exacerbation of CHF were 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five viscera and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phlegm and blood.

Key words:chronic heart failure;syndrome factor;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five viscera;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phlegm and blood

本研究在调研五脏相关学说前期文献的基础上[1-3],建立慢性心力衰竭五脏相关理论框架,并开展大样本临床证候调查,本研究拟以慢性心力衰竭为切入点,通过对其急性发作期中医四诊信息的观察,引入证候要素这一概念,来阐明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证候要素分布特点,从而充实慢性心力衰竭五脏相关理论的内涵,补充和完善前期建立的理论框架,印证五脏相关学说。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来源 病例来源于广东省中医院住院的慢性心力衰竭患者。收集2006年8月―2007年2月217例患者资料。

1.2 病例选择标准

1.2.1 诊断标准 慢性心力衰竭诊断采用《中药新药治疗心力衰竭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Framingham的慢性心力衰竭诊断标准。心功能分级参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标准。中医诊断标准参照1993年卫生部《中药新药治疗心力衰竭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慢性心力衰竭诊断标准。证候诊断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

1.2.2 纳入标准 符合慢性心力衰竭的诊断标准且急性症状加重;意识清醒,能够配合采集临床资料者。

1.2.3 排除标准 合并有肺、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疾病患者;拒绝合作或因患有精神疾患等无法合作者。

1.3 研究方法

1.3.1 调查表设计 对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教材、专著、期刊论文、古籍等文献中有关慢性心力衰竭的证候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归纳,通过检索文献,根据研究目的和文献调研结果设计《慢性心力衰竭证候流行病学调查研究信息采集表》,经临床预调查,对初表进行修订后形成正式的调查表。

1.3.2 临床调查 统一培训各分中心研究者后,采取前瞻性调查方式进行了信息采集,对慢性心力衰竭的中医证候、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临床信息调研。

1.4 资料分析、处理 建立慢性心力衰竭中医信息数据库,对慢性心力衰竭患者急性发作期症状用频数来进行描述,运用SPSS13.0对症状进行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217例患者中男109例,女108例。年龄最小14岁,最大96岁,年龄分布以 70岁~79岁年龄组所占比例最大,占总例数的39.2%;其次为>80岁年龄组,占22.6%。收缩性心力衰竭200例(92.2%),舒张性心力衰竭11例(5.1%)。心功能Ⅱ级45例(20.7%),Ⅲ级115例(53.0%),Ⅳ级54例(24.9%)。就原发病而言,患者中以冠心病组患者最多,占50.7%,其次为高血压性心脏病患者组,占24.9%,其余疾病组分布较平均。

2.2 慢性心力衰竭症状的分布情况 根据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症状出现频率,频率出现最多的前十五项症状依次为气喘(包括稍有喘促、动则喘甚、张口抬肩)、精神疲乏、倦怠乏力、舌质暗、纳食减少、胸闷、舌苔白、气短息弱、食欲减退、失眠、舌质淡、水肿(包括颜面部、双下肢等不同部位的水肿)、舌苔腻、咳嗽有痰、心悸。

2.3 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症状的因子分析 本研究先通过因子分析将慢性心力衰竭的症状进行“降维”处理。分析前先对本资料进行Bartlett球形检验,KMO检验统计量0.530 2>0.5,因子分析结果可以接受。

慢性心力衰竭症状的因子分析选用主成分提取法(Principal components),通过对因子负荷矩阵分析后发现,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有18个,前18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68.422%,由此简化为29个症状,将上述18个因子所得的29个症状根据专业知识结合中医理论分为两组,详见表1。从中可以发现,第一组是慢性心力衰竭所导致的特异性症状,这一类症状是与疾病的诊断有关联;第二组是慢性心力衰竭过程中伴发的症状,这一类症状对证候的判断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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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心力衰竭症状的聚类分析

2.4 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期症状的聚类分析 本研究利用聚类分析“物以类聚”的原理,对上述因子分析提取出的症状进行归类,就可以推断出心力衰竭发病时的证候要素分布特点。将上述两组症状分别进行聚类分析。

2.5 心力衰竭证候要素在心功能不同时期的分布(见表2)

表2 心力衰竭中医证候分布与心功能的关系

3 讨 论

3.1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性要素 本研究结果提示,慢性心力衰竭的病性证候要素实证以痰证、瘀证为主,虚证以气虚、阳虚、阴虚为主。可见,本研究的结果符合邓铁涛教授提出的慢性心力衰竭的病机特点[4],病性多属本虚标实。本虚以气虚、阳虚为主,标实以瘀血、水饮、痰浊居多。本虚(心气阳亏虚)是慢性心力衰竭发病的关键,是慢性心力衰竭发作的始动因素,并贯穿慢性心力衰竭的整个病理过程的始终,且是慢性心力衰竭时导致水液代谢障碍的主要原因。标实乃因本虚所致,标实为慢性心力衰竭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兼证。

3.2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位证素 病位证素与病性、其他病位间的联系规律,是正确辨别出证候位置的基础[5]。慢性心力衰竭发病的本脏在心,病位证素“心”,但五脏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在慢性心力衰竭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肺、脾、肾、肝都与心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尤以脾相关多见,因心属火,脾属土,心脾乃母子关系,其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气血化生运行上。心气的推动和脾气的统摄其本质是人体阳气在血液运行方面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心火之热以温脾,而助脾运化,脾阳脾气又可助心主血脉之功能。

3.3 慢性心力衰竭证候要素的演变规律 就病性而言,“气喘、倦怠乏力、纳食减少”三种主要症状在心力衰竭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权重是一致的,是贯穿心力衰竭发展的全过程;对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上述三种证候可分属于“气虚证”与“脾气虚证”的主证;头晕、心悸、失眠多属于阴虚之象,在心功能Ⅱ级患者中权重较大;水肿、尿少属于阳虚证的主证,在心功能Ⅳ级患者症状中占主要权重;咳嗽有痰、头晕、苔腻、脉弦滑等痰证主要症状在心功能Ⅲ级表现明显;胸闷、颈部青筋暴露、舌质暗、舌底脉络迂曲青紫、脉弦等血瘀症状在心功能各级分布呈递增趋势。

就病位而言,心力衰竭发生的病位在心,五脏相关,心脾两脏的相关症状在不同心功能分级中的权重均较大。心功能Ⅱ级患者中肺系症状分布较多;在心功能Ⅲ级、Ⅳ级患者中,脾系症状相对明显;发展至后期,由心及肾,表现心肾亏虚。

心力衰竭的发病以心脾气(阳)虚为本,由气及阳,并贯穿病程的始终。急性期以瘀血痰浊水饮为标:①在心功能代偿期和慢性心力衰竭早期(心功能Ⅱ级),心气不足,无以推动而致血行不畅,气机不宣,血停成瘀,最终致心血瘀阻,出现咯粉红色泡沫痰,夜间阵发呼吸困难,面唇舌紫暗等。在此,心、肺、脾相关,因虚致瘀。②随着心力衰竭的病情的发展(心功能Ⅲ级),由气及血,心血不足影响了脾的运化功能,脾不健运,痰浊内生,反过来蒙蔽心窍,可能出现心悸,纳差,腹胀、腹部静脉紫暗粗张、舌苔腻、脉弦滑等。至此,心、肺、肝、脾相关,痰浊证候要素表现明显,表现为气虚痰瘀或气阴两虚,痰瘀互阻。③慢性心力衰竭后期(心功能Ⅳ级),心阳虚衰,不能下煦肾阳,由气及阳,由心及肾,至此,心、肺、脾肾脏气亏虚,并痰瘀互结;肾之阳气亏虚,不能制约水道,以致上凌于心。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位在心,气虚、阳虚、血瘀、水停是贯穿心力衰竭全过程的基本病性因素;在不同的时期,为此四类证候要素的轻重不同的组合;“以心为本,五脏相关”,其反映的是心力衰竭过程中病位因素,用五脏相关学说指导临床,能全面认识、把握慢性心力衰竭。

参考文献:

[1] 陈达理.从五行学说到五脏相关理论[J].中医杂志,2008,49(10):939-941.

[2] 邓铁涛.略论五脏相关取代五行学说[J].广州中医学院学报,1988,5(2):65.

[3] 邓铁涛,郑洪.中医五脏相关学说研究―从五行到五脏相关[J].广州:广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1-9.

[4] 邹旭,吴焕林.邓铁涛教授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经验选粹[J].中医药学刊,2004,22(4):590.

[5] 朱文锋,李灿东,甘慧娟.病位证素的特征[J].福建中医药,2005,36(44):1-4.

作者简介:梁蕴瑜(1981―),女,住院医师,在读博士,现工作于广东省中医院(邮编:510120);邹旭(通讯作者)、潘光明,工作于广东省中医院(邮编:510120)。

第2篇

税收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主要体现在:1.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并与国家共存亡。2.税收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通常定义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居民和经济组织进行强制征收而取得的一种固定收入。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相关政策,赋予税收极强的法律地位,使税收征收呈现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更加凸显了税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3.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出来的结论。所谓统一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经制定,各地必须无条件遵守。所谓权威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各地无权随意制定。所谓严肃性,就是各地不得擅自违反或不执行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实践证明,只有高度维护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地位,国民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0%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时,税收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凡是纳税商品就具有生产和经营的合法性受到政府的保护,可以在全国市场上通行无阻,具有竞争的权利;税收能够适应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各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在国家与企业及个人分配关系采用平等纳税原则,一视同仁,对各种所有制实行公平负担政策,使各种所有制具有平等竞争能力;税收适应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和自己的经营情况,确定自己的利益,具有确定利益界限,可以使企业摆脱主管机关的财政控制和财政部门过多的干预。

第3篇

税收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主要体现在:1.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并与国家共存亡。2.税收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通常定义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居民和经济组织进行强制征收而取得的一种固定收入。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相关政策,赋予税收极强的法律地位,使税收征收呈现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更加凸显了税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3.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出来的结论。所谓统一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经制定,各地必须无条件遵守。所谓权威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各地无权随意制定。所谓严肃性,就是各地不得擅自违反或不执行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实践证明,只有高度维护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地位,国民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0%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时,税收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凡是纳税商品就具有生产和经营的合法性受到政府的保护,可以在全国市场上通行无阻,具有竞争的权利;税收能够适应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各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在国家与企业及个人分配关系采用平等纳税原则,一视同仁,对各种所有制实行公平负担政策,使各种所有制具有平等竞争能力;税收适应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和自己的经营情况,确定自己的利益,具有确定利益界限,可以使企业摆脱主管机关的财政控制和财政部门过多的干预。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我国根据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诸多的有关政策法规,但是纵观国内现代房地产市场运转状况,政策法规的实施并未获取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市场运行中仍旧有部分本质问题没有真正的处理,房价居高不下。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房地产业在我国虽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但若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那么,将直接制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管理活动的实施缺乏有效地监管机制

实施经济管理是为了督促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企业管理的很少,并且我国经济管理中的政策主要是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监督管理,在管理细则和原则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

2.缺乏连续性政策,目标模糊不清

在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权威;来强制管理和控制房地产经济,然而实际出具的文件多数都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严肃性、稳定性,虽然部分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但还缺乏一套完善匹配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给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效果不佳,大大降低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效果。不连续、不合理的经济管理政策会扰乱房地产行业,为不法投机者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发展。例如,经济适用房、房产税收、国五条等政策的执行情况,都充分说明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目标模糊不清,缺乏连续性政策。

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房地产市场要想稳定有序的快速发展,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然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远远跟不上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进而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局面。在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权威;来强制管理和控制房地产经济,然而实际出具的文件多数都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严肃性、稳定性,虽然部分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形成,但还缺乏一套完善匹配的实施细则及条例,给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效果不佳。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文件主要以国务院名义颁发,或者以国家部委办公室的名义颁发,诸如国11条、新国4条等。这些房地产经济管理法,缺乏严肃性、稳定性和适用性。虽然我国政府在房地产特定领域建立初步的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导致房地产行业经常出现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

二、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和对策

1.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目标

制定明确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目标是指导房地产行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关键,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目标的引导合理的开展各项活动。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长期目标的指引,特别是在了解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历程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行情,根据这些制定的目标才会更有执行力,才能够更加凸显房地产今后的发展规划。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需要逐步地建立和完善,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其一,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过程漫长。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实现房地产市场规范化地运行,实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合法化管理。房地产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我国政府需要建立符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中、低收入购房者可以享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其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在现有房地产法律、法规条件下,住房业主尚未获得法律方面的确认和保护,房地产涉及的多元化的复杂财产关系尚未得到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房地产秩序长时间脱离正常经济轨道,经常出现矛盾纠纷,业主维权困难等问题,所以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房地产秩序回归到正常经济轨道。我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既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又避免出现政府过度干预房地产发展的现象。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保障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其三,不断地完善房地产法律。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地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并出台相关的法规,促进《房地产法》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后期服务纳入到经济管理中,标志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高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的层次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3.完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途径

我国政府需要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管理途径,以此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首先,认真核算投资总额。开发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审核以后,其必须选择适合的经理去完成项目。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施工。因为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所以政府要严格审核开发商的资金情况。工程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估算之后,制作出资金流量表,并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载入相应档案,为政府制定经济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政府依据社会的实际发展需要和开发商的自身运转情况,来确定开发商的投资总额。政府在项目开发前对开发商的投资总额进行核算,既可以有效地降低开发商投资失误的几率,又可以减少投资失败给地方经济造成的损失。其次,加强开发商的成本控制。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关键是成本控制,而成本控制又是开发商提高自身效益的主要手段。成本控制既关系到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又关系到住房的未来使用价值,所以成本控制是总额核算之后的又一关键问题。房地产日常支出是成本控制中比较容易的一项,但日常支出中的业务费用控制却很难有效进行,这主要归咎于业务费用具有较大的弹性。成本管理者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保证成本控制的有效进行。同时,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完善成本控制制度,避免出现成本控制漏洞。另外,开发商采用合理包干的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成本节约积极性。再次,在项目定性前进行利润预期核算。我国加强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良好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关系到地方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地方政府利润的获得。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将利润的实现作为自己的目标。在项目定性前进行利润预期核算,既从根本上保障开发商的利润,又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结束语

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顺利进行是维持国民经济稳固发展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和房地产应该共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解决措施,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目标以及强化房地产经济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探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能力,从而促使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凯.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4):12.

第5篇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执法工作应把握的根本原则。而消防执法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中心内容,如何围绕消防执法把握好热情服务的度,对于促进消防执法工作非常重要。笔者经过多年的基层实践认为,在不违背依法监督、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作为一名消防执法人员,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协调、沟通,对于加强双方相互理解、树立执法部门良好形象、改善消防执法环境,防止被监督单位人为设置障碍而导致的消防行政处罚执行难等现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操作中应坚持“四个原则”、注重“三类形式”、树立“五种形象”。

一、热情服务必须建立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应坚持“四个原则”思想不放松

一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以消防法规作为判别是非、检查正误的唯一标准,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达成依法治火的共识;二是坚持以理服人的原则,运用广博的知识、通俗的语言、典型的火灾案例将具有强制性的消防法律法规谈清说透,增强被监督者的消防法制观念,引导其换位思考,从而消除心理上的抵情绪;三是要坚持与人为善的原则,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讲究谈话过程中的语言技巧,做到深入浅出,将依法治火的道理寓于消防执法之中,使被监督对象在火灾隐患整改上变被动为主动;四是要坚持的原则,在消防监督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表情能热不冷、态度能柔不刚、隐患整改期限能紧不松”的策略,突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倾听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掌握灵活性,避免给人造成武断专行、刚愎自用的印象。

二、热情服务要促进消防执法,应注重用“三类形式”加强双方的思想沟通

作为一名消防执法人员选择合适的场合和时机,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不仅有助于在加深双方感情的同时宣传法律法规,使火灾隐患单位牢固树立损害在单位、责任在自己的观念,推动火灾隐患的合理解决,取得隐患整改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还有助于消防执法人员查找自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确保消防执法的公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思想认识的沟通上,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势。一是采取座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对消防执法工作意见较大或存在模糊观念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会议,阐明消防执法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指导思想,分析、研究各单位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的措施,同时鼓励参会人员就消防执法工作各抒己见,对好的建议和意见要积极采纳,并按时向被监督对象反馈情况,以次来进一步增加消防执法的透明度,从而达到纠正部分单位错误、扭曲的消防言论,打消隐患单位依靠“人情关”逃避隐患整改的幻想,引导其从消防法律法规的角度正确对待消防执法工作的目的。二是采取渗透方式。即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来访人员的接待过程中,要不时机地采取因势利导、循循善诱、有的放矢的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取代单纯的就事论事的工作作风,于潜移默化中使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加深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认识,增强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三是采取访查方式。对于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决不能仅仅满足于消防法律文书已经下发,更应注意加强与隐患单位联系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只有这样,隐患单位的整改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整改的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整改过程存在哪些疑难问题才能及时得到全面掌握,才能缩短火灾隐患整改的进程,避免到期复查后出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不利局面。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对策

1 前言

近几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成分。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的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从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房地产发展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 房地产经济管理中的问题

2.1对目标认识模糊,缺乏相关政策

近些年,为了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政府有效控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保证居者有其屋。一方面,由于缺少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导致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长远的发展计划认识模糊,甚至出现片面和错误的认识。再加上,对目标认识模糊,使得短期的政策和长期的规划思路完全不统一,更严重的出现相违背的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跟随政策的改变而出现波动,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而且相关政策的不完善给投资者创造了可乘之机,扰乱了市场正常发展的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状态,只注重事物管理,然而却缺少长期的规划,对事后的调控较多。

2.2缺乏完善的机制,只是形式上的管理

对房地产的经济管理已经有了一段时间,现如今,已经成为了政府管理的重点。尤其是在近几年来,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的管理力度,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但是,都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大多数政策只是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其中有些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出现很多问题,各项政策的实施远远跟不上政策的制定。有关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措施大多数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加以落实,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调控等工作还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现如今,房地产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而且房地产行业具有高收益和低成本的特点,使得房地产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打破房地产官商结合的现象,那么房地产经济管理将会很难管理,对于国家出台的宏观政策也只是形式上的管理,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2.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从全世界各个国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确保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然而,在我国国内,房地产行业正处在飞速发展的阶段,房地产行业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应该具备从开发、建设、管理的完整体系,然而现如今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房地产市场的法律。事实表明,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本不能满足当前房地产飞速发展的需求,出现了很多法律真空现象。另一方面,目前对房地产的经济管理主要凭借行政权威,大多数相关文件的颁布都是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布的,相关法律缺乏严肃性、普遍性。尽管在某些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具体的实施要求并不完善,导致土地市场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如果长时间进行下去,必然会形成恶性循环。并且如果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实,那么将会直接降低法律的效力。

3解决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3.1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指导短期实践

在充分了解我国的特殊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要更加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整个思路,发挥短期效应的作用,并且还要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从而进一步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对我国房地产的发展情况作详细的调查,根据市场的调查结果,合理的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计划,而且,这也是保证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途径,从而有效避免出现“涨则紧,跌则松”的状态。

3.2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现如今,房地产市场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只凭借简单的行政命令很难把问题解决。由此看来,只有从根本上改善房地产管理体制才能有效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不和谐的局面。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有效的避免一切做法产生消极的影响。对于腐败和官商结合的不法行为政府要给予严厉的打击,与此同时,还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典型的负面例子,警示人们,从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氛围,保证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

3.3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来制约当地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政府过多的干预给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消极的影响。也可以把开发管理、建设管理、后期管理等都纳入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房地产市场管理有法可依。

第7篇

交易所处分属于这套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行政处罚层面,属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家规”,主要针对违反制度和约定规则的上市公司。

一般来说,只要上了市的企业,对资本市场规则都会比较熟悉,漫长而艰辛的IPO过程,本身就是历经市场风雨、接受规则培训、确立行为理念的过程。企业在分享了资本市场的好处、实现融资的同时,应该承担义务,迎接公众目光的聚焦。信息披露也好、诚信经营也罢,内部制度需要越来越规范,内部控制上需要越来越严格,这是上市公司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地方。但是,正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现今2000多家上市公司群体中,总有少数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越轨逾线,违反规则。这个时候,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大家族的“族长”理所应当站出来,维护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和家族成员的纯洁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交易所的处分有其适用的范围,除了公开谴责,最多采取“清理门户”的做法,将屡教不改、诚信俱失的企业退市。当然,如果企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是“家规”来惩处了,而是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中,与证券违法相关的“刑罚”和“诉权”层面的惩罚了。

在去年被处分的44家上市公司中,不少家在深交所上市。深交所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或是规模比较小的公司,还有就是上市时间不长的公司。深市公司违规的原因可以细分一下:无知还是无视?也就是说,是无知无识疏忽造成,还是基于巨大的利益动机,自以为了解规则,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抱着侥幸、甚至无法无天的心理抢跑,不当回事、无视法规造成的。从被交易所处分的上市公司群体看,有的可能已经被边缘化了,公司本身专业化程度或人员的熟悉程度是不够的,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可能存在知识层次的欠缺;还有的就是无奈,比如公司已经被ST,或存在其他压力。

无论是企业的声誉、舆论的压力、市值的影响,还是再融资方面的限制,这种“家规”的惩处力度总体来讲还是有相应影响力的。而对交易所的惩处也要辩证地看:惩处不是目的,交易所还是以挽救和教育为主,以培养规范意识;而对部分违纪的上市公司来说,在不知不觉越了黄线后,交易所的处分其实是一个事先预警,可以避免犯更严重的错。

交易所作为监管部门之一,不是执法机关,只能以怀柔的政策,对遵章守纪的好企业在利益机制上进行更多的诱导;同时,可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上市公司高管都了解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不仅仅是董事长或董秘的事情,借助广泛宣传“家规”,让上市公司避免涉步“雷区”。

第8篇

一、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责,权责一致的原则。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淮安市水行政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副组长:(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政委)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方案制定、事项审查、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政监察支队,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重点区域

我市境内流域性、区域性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

三、主要内容

1、法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重大水事案件;

2、有关防汛及饮用水源地的集中整治行动;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大违法建设;

5、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涉水事项。

四、实施方法

1、联合执法行动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有关水事活动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会议,商讨联合执法相关事宜,成员单位对管辖范围内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联合执法。

3、联合执法需要交通、城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的,由领导小组商请上述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合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联合执法行动前,成立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执法行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内容和程序等事项,并适时将实施方案送达参加单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水法律法规和联合执法成果,及时曝光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大力营造全民遵守水法规、维护水秩序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保障。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单位应确保执法人员、车辆船艇、机械通信设备等及时到位,服从工作组统一调度和安排。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人员应当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发生违纪问题的,由其派出单位处理。配发水政监察服装的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标识。

(五)强化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总结通报执法行动成果。

第9篇

二、推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坚持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一是对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了回头看”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落实了整改措施,进行了纠正和完善。二是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三是清理了涉及批地和供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申报审批各类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始终贯彻执行全国和省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规定,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现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过检查,各县区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建设项目和农民建房,以招商引资和灾后重建为借口,用地不申请,擅自占用土地,先期开工建设,形成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二是有的县区国有土地已出让,为受让者提供了建设用地,而土地出让金征收超过规定期限未全额缴清,有拖欠现象;三是一些县区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还没有完全到位,没有做到出让金全额收缴入库,规避省市级收入;四是有的县区招标出让土地的底价确定没有集体决策的证明材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应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而标定地价的确定没有进行评估定价。整改意见:

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法定主体职责,加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积极开展各类配套规划的调整工作,强化规划的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

2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开展动态巡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未批先用和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10篇

[关键词]监外执行;管理;问题;对策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管理工作现状令人担忧,相当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中长期漏管、脱管,不能够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管。

一、监外执行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以笔者所在方正县为例,我县地处黑龙江省东部山区, 距省城哈尔滨170公里,幅员3 000平方公里,现有人口23万,所辖8个乡镇,共有10个派出所。近年来,我县监外罪犯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5月30日,我县现有监外罪犯155名,其中:判处缓刑149人;剥夺政治权利5人;假释1人。从数量上看,缓刑罪犯居多,占90%以上;从犯罪类型上看,交通肇事犯罪44人,占28%;故意伤害犯罪39人,占25%;盗窃犯罪21人,占13.5%;从来源上看,本地、农村的居多,占71%。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较广,给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监外罪犯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津文书传递不畅通,交付执行工作脱节,交接程序不完善,法律文书不按时送达。在考察中,基层派出所普遍反映没有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对罪犯判处缓刑后未能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或交付执行没有严格按照告知程序告知监外罪犯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在哪个监督部门报到,以及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不能建立相关监外罪犯管理档案并对其监管,这就必然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发生。如2006年我县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本县辖区共计核查出监外执行罪犯115名,因为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漏管的监外罪犯就有83人。

2.执行机关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并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的各项管理制度、档案和各类台帐,定期进行教育和考察,实行规范管理。监外罪犯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基层派出所虽然都建立了管理制度、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和台账,但不少派出所存在监管档案不全,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无帮教措施等情况,有的罪犯档案袋中只有一份判决书而没有考察、帮教记录。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监管机关也不过问,以致一些监外执行罪犯外出后监管机关对其去向、出去做什么事都不清楚,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与考察。

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外罪犯外出打工经商的多,监外执行难度加大。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罪犯外出要向当地公安机关请假和定期汇报思想及活动情况。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监外罪犯为了生存,必须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外出打工,而法律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这就使得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难以对他们进行监管。从我们考察的情况看,每年都有约20%的被考察对象是在外地打工或从事商业经营,而公安机关对他们的考察监督因其在外地而难以进行。

4.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帮教措施形同虚设。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开放性的特色。罪犯应在专门机关和基层组织、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监外罪犯被裁决的情况往往只有公安派出所或其亲朋知道,而基层组织和群众知之甚少。大多数基层组织和群众只知道罪犯已被释放回家,而对其为什么被释放回家,是否还在服刑期间、刑种是什么则不甚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只能是流于形式。有的虽然存在形式上的帮教组织,但由于帮教措施不健全,实际上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帮教作用。

5.对监外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监督不力。基层派出所普遍警力不足,随着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不断加大,他们往往偏重于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调处民事纠纷以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秩序,而对监督监外执行罪犯这一“软任务”重视不够,使监外执行工作责任难以落实,以致出现无监督措施,无监督组织,无帮教活动等情况。

三、避免监外执行罪犯漏管脱管的方法和对策

1.完善判决机关、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确保判决与执行的相互衔接。法院做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判决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应当及时与执行机关联系,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1)书面手续当面交付清楚。(2)判决书、交付执行决定书及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的所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使执行机关了解和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犯罪事实、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期限、内容,以便制定监管措施。(3)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由县级公安机关(下转56页)(上接54页)统一备案后,由其居住地派出所分别建立监管档案。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监管脱节现象。

2.完善有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对外出打工经商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与管理方式,改变监外罪犯单一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监管的传统监管方法,可以规定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在刑罚执行期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自己的去向、生产经营地或者暂住地,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核实其报告后,应当及时委托其生产经营地或者暂住地的公安机关代为对其进行监管。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建立监管档案并对其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避免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出现真空的情况,有效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

3.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仅要建立监外罪犯档案、台账,而且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如考察制度、监外执行罪犯定期汇报制度等,并指派专人进行跟踪考察与监督管理。对监外罪犯的思想动态、生产生活情况、去向等要做到了如指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跟踪考察、监管情况,每月一次的被监管人员思想汇报等,派出所都应当归入监管档案。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应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纳入基层派出所考核范围。

4.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和帮教作用。公安机关应当在罪犯被确定监外执行刑罚和刑罚执行期满后,向罪犯居住地周围群众和罪犯所在单位公开宣布,让基层组织和群众充分了解在自己身边犯了罪的人,司法机关做出了怎样的处理。同时,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基层组织、群众知道如何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帮教。群众知道了罪犯的犯罪情况,才能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协助执行机关做好监管工作。公安机关在做好其他工作的同时,还应和基层组织、群众一起,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帮教组织,并制定有效的帮教措施。

第11篇

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房地产业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带动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增强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现在房地产业繁荣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如何引导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我们首先考虑直接关系国际民生的问题。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制定出许多政策,受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高。然而,从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情况来看收效甚本文由收集整理微,究其原因,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和纠正,房价仍然持续上涨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多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仍然会对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阻碍,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的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解决措施

(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

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理顺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管理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双方的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房地产业的经济管理价值取向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调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第12篇

一.影响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几大因素

随着企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工作在单位日益繁重,而且监管力度不够,所以随之而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例如虚假报表、信息失真的现象等,几乎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造假普遍存在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工作是各单位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会计工作关系着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更关系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秩序。在利益诱惑下,少部分会计人员因无法抵挡经济利益的诱惑,逐渐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二)缺乏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是平衡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对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也不例外。现实中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与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功能往往滞后于现代会计工作,所以现行法律法规未能有效的管理会计工作。有时一些会计人员在平时的会计工作中唯上级命令是从,命令其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时,往往身不由己,放弃了职业道德精神,丢失了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三)会计职业环境复杂多变

在当前经济社会的影响下,部分会计人员职业素养意识薄弱,抵挡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借工作之便从本质工作中获利,甚至直接出谋划策,参与到违法违纪行为中,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如被称为“新疆第一贪”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侯俊杰,他利用手中职权,采用销毁原始凭据重新做账等手段,将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这些严重违法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部分人会计职业道德沦丧,走上法制的道路。

(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我国会计人员队伍中,受教育资源及社会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着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缺少会计专业基本的业务素质、业务知识贫乏或老化、对会计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知之甚少、缺乏积极进取精神等现状,再加上某些单位忽视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学习,导致部分会计人员理论水平、操作能力和电算化能力薄弱,无法较好的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经济背景下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建设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会计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把职业道德教育融进每一名会计人员内心,引导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自律能力,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把职业道德原则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形成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

(二)提高会计人员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在会计工作中体现、落实相关财经法律。这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法律意识,不仅要积极接受相关培训,更要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懂法依法办事,敢于与各种不良行为抗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计人员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人员工作中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也远远大于从前,且肩负的责任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中重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强化法律意识。这样一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会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做事,长此以往,就可以提高整个会计界的职业道德风尚。

(四)健全会计监督机制

每个人的自觉性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仅仅依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无法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①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审计,进而及时的发现会计人员做出的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并建立一套奖罚机制,将监督机制与奖罚机制联合使用,促进会计人员道德水准的提高,同时,发动单位员工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扩大监督面和透明度,增强会计内部监督工作的力度;②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一旦发现会计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依靠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查验、评估。只有全面有效的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才能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第13篇

1、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了我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管理。一是认真落实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把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关,实施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执法到位,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二是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环境监察大队加大了对重点污染源的监察力度,敦促污染企业搞好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努力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2、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了行政执法力度,确保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近几个月来,我区查处了多起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我们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处理,目前已全部结案,并按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在查处违法案件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两项原则:一是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对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取缔违规建设项目等处罚较重的案件一律由法制领导小组,根据其违法的事实和情节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坚持三权分离制度。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上报的案件逐一审核调查,凡是适用法律不准确、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查处程序不合法,以及量罚失当的案件,一律退回原办案科室重新办理,杜绝了处罚的随意性,保证了处罚的客观、公正。

3、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了我区环境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一是通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地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按程序和制度办事,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了执法的公正合法;二是通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了广大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了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运用;三是通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这些有效形式,既推动了环境执法的开展,又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执法人员的服务热情,还有力地促进了环保系统的廉政建设。:

第14篇

并非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一名不愿具名的交通管理专家表示赞赏公安部的这一决定。他说,这并不是出尔反尔,而是相当于给了这条规定一个“缓冲期”,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今后也不处罚,而是考虑到民众的呼声后,公安部及时对规定做出调整,并做出了有利于交通参与者的决定。

针对“闯黄灯扣分”规定,北大教授吴必虎曾向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并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这条规定。在获知公安部暂缓处罚闯黄灯后,吴必虎表示“公安部能从善如流,很欣慰”。对于网友认为的“朝令夕改”,吴必虎表示,暂缓执行的时间还未确定,但交管部门肯定要征求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足够的意见,结合有关国家的经验,把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科学和人性化,使其符合世界的潮流。

吴必虎表示,即使要制定处罚闯黄灯的规定,也需要“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国务院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公安部门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执行,而不应该由公安部制定这样的规定。

顺应民意?道路通民心通

李承鹏: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以教育为主。这首先得归功于微博和民众的言论批评。其次,公安部这次做法顺应了民意。我一向不善于表扬公权力,就说:顺民意者,不仅得天下,而且得道路。道路通,人心通,天下通。

胡锡进:公安部交管局宣布违反黄灯信号暂不扣分,以教育为主。这是政府根据舆论要求做出的重要调整。如今是互动的社会,民主在成长。中国交规要前进,也要磨合,社会文明是大家共建的过程。

独坐看云起: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不得不说,这是公权力向民意做出的一次妥协!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一定意义上,也真正体现出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由此我相信,中国正走向通往和谐社会的路上,任重而道远!

民意虽得到了尊重,法律严肃性遭冲击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表示,从公安部的这份通知来看,是重视和尊重民意的一种行为,也同时说明已意识到对处罚规定所做的调研不够。

在制定处罚规则时,肯定“闯黄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和上位法一致,但究竟如何罚分,是罚6分,还是3分或者2分,或者其他处罚形式,对此没有足够调研。另外,公安部表示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以后也不处罚,应该会在调研清楚后、技术或者处罚规定成熟后,进行处罚。

张金澎还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制定处罚规定时有欠缺,没有充分考虑,未顾及全局,导致整个事件对法律的公信力、权威性、严肃性是有冲击的。作为法律而言,一旦制定,就要令行禁止。

朝令夕改,削弱法律效力

百科大智慧:闯黄灯是不是该重罚本身可以讨论和修订,但公安部的原规定是对法制建设有利的,若如此执法,朝令夕改,很容易给民众“法不责众”的错觉。民意的顺应和调查应该在立法前完善,而不应该事后慌张退却,否则将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和民族的灾难。

人民网:公安部今日紧急暂停实行不足6日的闯黄灯处罚规定,这一脚“刹车”让此前为新规叫好的专家媒体集体“追尾”。倾听本是好事,但广泛征集民意应在法规出台之前。如此朝令夕改,让民众无所适从。而只关注反对声音,忽视赞成声音,不理智、不严肃、不成熟。

第15篇

为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章)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进一步规范我镇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优化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两违”集中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集中清理整治,惩治和遏制违法用地、违法(章)建设行为,建立遵循规划、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良好秩序,达到标本兼治、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主要是以来,全镇范围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章)建设行为。以前发生至今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并列入集中整治。

三、整治目标

这次全镇“两违”整治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理清过去、堵住当前、着眼长远”的总体要求,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秩序,建立切实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有五种类型:一是“未批先建”,即未经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房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农家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二是“少批多建”和“批东建西”,即超过批准数量或未按规划要求建房的行为;三是“乱搭乱建”,即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行为,包括各种临时占地搭建、楼顶平台搭建、占用绿化用地、公共用地搭建、前后院搭建及建造围墙等;四是“以租代征”,即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五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或国有土地的行为。

五、整治的原则和政策

一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治工作必须在阳光下操作,做到“公开一监督”,即核查情况公开、处理政策公开、处理过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全程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服务发展、改善民生的原则。要把整治工作与“四城同创”、集镇整治、村庄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我们要通过整治、优化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提升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三是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违法违章户中,是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有权有钱人物的,要率先查处、从严查处,从重查处!对那些老实巴交、家境贫寒、危旧房不改造已影响人身安全的弱势群体,可根据不同违法性质酌情处理。四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六、成立工作班子

1、建立横溪镇“两违”整治领导小组

2、成立四个工作小组

七、方法和步骤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村干部务必克服畏难情绪,把思想与认识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村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各村成立相应“两违”整治工作班子。做好“两违”户的耐心细致工作,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