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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公设施日益改善的情况下,高等院校的办公环境规范化建设更显重要,即行政效率、工作效率和组织效率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如何充分利用良好的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超前思维,开拓创新,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团结和谐、长效、持续发展的氛围,是众多高等院校面临的重要课题。管理规范化等方面对高等院校办公环境的建设和规范化作以探析,并试图通过不断实践与探索,使办公环境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高等学校快速步入良性、高效、健康发展的轨道,做出应有的贡献。 高等院校工作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态度的端正与否,规范、优美的工作环境也与态度息息相关。公共环境卫生,自觉营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健全室内外环境卫生制度、制定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同时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形成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规范化的指导思想我们对沈阳市职业教育园环境设计进行景观设计 。
1、鲜明的立意“人文、自然、现代”的设计理念,强调植物景观效果,利用校园文化为主题立意,文化中心景观绿地利用雕塑的形式,融入了大量的人文信息,充分表达出校园的文化氛围,力求开拓创新的设计理念,突出办公环境的规范化建设重要性;
2、强烈的形式感、本设计的平面构图以规则线条为主,将它们纵横交错形成主体景观框架,具有时尚的现代风格,且与景观小品的造型相呼应,形成独具个性的现代艺术景观,使之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办公环境日趋优化特色;
3、完备的功能、设计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设置了多处功能性空间,满足人们休憩的需求,设施完善,利用植物造景来突出景观的效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各种相关元素,丰富景观及功能内容。
二、设计原则
主要体现文化传承性、景观规范性、生态适应性、经济实用性四个原则。
1、文化传承性:
主要通过情景雕塑和造型植物来体现出校园丰富的文化内涵。
2、景观规范性:
总体设计风格力求简洁、大方、明快。在细部处理上,注意植物生长习性,花期、花色以及树形合理搭配,力求设计精致,在规划环境中创造出各具特色,而又具有较高园林艺术水平的校园植物景观。
3、生态适应性:
在植物选择上,遵循优先乡土树种的适地适树原则,使其具有最佳适应性,生长发育良好、病虫害少。其次,水土保持能力强,生物防护性能好。运用植物的季相变化、层次感,来形成较好的植物景观和长期稳定的生态效果。
4、经济实用性:
在景观设计中,以经济实用为原则,尽量降低造价和后期绿化管护费用,选择植物材料时,尽量选择易于施工、便于养护的品种,达到在充表达设计意图和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减少投资的目的。
三、现状分析
建成的沈阳市职业教育园文体及生活服务中心位于蒲河大道南侧与二0三国道西侧,规划占地面积4.2公顷。
园内现状分析
院内形成的建筑有体育馆、训练馆、生活服务中心、会议中心、图书信息中心、计算机媒体制作、教学实训楼,现状土质较好,地势相对平坦,位于东北角有开阔的空地利于栽植植物的区域之一。
四、总体布局
根据现状条件和设计元素在空间的布局并由一环、三纵、
一环:一条环形路为主轴线,是一条文化轴,情景雕塑、植物造景文化充分体现校:园活力氛围;
三纵:三条纵轴既南北方向,体现了现代园林、生态园林的现念轴。
五、种植形式分区
(一)、植物种植原则
1、经济性:经济性原则,大小经济品种搭配使用,景观树种与经济性品种搭配使用;
2、适地性:本土化原则,乡土树种为主,展现自然特色,保证成活率,达到适地适树的原则:所选树种必须能适应该地区的立地条件,应根据其自然条件选用不同的树种,基本上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相结合以及速生与慢生,落叶与常绿相结合的原则;
3、 景观性:整体性与特色性原则,整体景观自然,流畅体现城市美景,区段景观具有特色,展示城市的热烈的迎宾氛围,给人以丰富的景观感受。整个的植物搭配做到层次丰满、色彩丰富,营造疏林草地、密林草地景观、幽静舒适的公共休闲空间,以乔木为主,乔、灌、草结合的原则 。园林植物能形成不同的景观,给人以视觉、嗅觉、听觉上的美感。运用植物的动感、质感、色彩来软化建筑的硬线条,使其变得柔和自然,满足人们追求自然的心理需求;
4、 快速成型,稳定发展原则,速生与慢生品种搭配使用,引入品种与自然物种生态稳定。
(二)、植物分区
1、果树种植区:利用几处原有果林位置,增加果树品种,春季赏花,秋季观果, 并开设采摘区,让人们体验丰收和自己动手的乐趣。品种:山杏、桃等;
2、背景林种植区:考虑北方特定的环境气候等因素,大部分位置,选择适合本地生长、抗性强、管理粗放的经济树种,合理进行配置,形成一树种或多树种混交林形式的大片背景林带,林下种植当地的野生性强的野花品种,形成自然山林景象。降低后期养护成本,增加绿量,使校区更具生态性,形成生机盎然的动植物景观,一同构成生物多样性绿地生态系统。品种:刺槐、白蜡、国槐、油松、东北连翘、金钟连翘、榆叶梅、重瓣榆叶梅、鸾枝、珍珠绣线菊、紫丁香、黄刺玫、水蜡等;
3、造型植物种植区:主入口区域位置重要,人流集中,在种植规划上做重点细化处理,适当增加植物品种,合理进行配置,形成优美的林缘线,营造乔木、灌木、草地错落有致的植物景观。烘托建筑的景观气氛,并与其相协调,在广场周围种植冠大荫浓的乔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品种:银杏、栾树、臭椿、五角枫、紫叶稠李、紫叶小檗、金叶接骨木、金山绣线菊、金焰绣线菊、珍珠绣线菊、花叶锦带。造型植物巧妙的运用即丰富了景观有使增添校园活力。
【关键词】污水处理;节能减排;方法;环境保护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主要是: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其中制约工程建设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资金短缺;2污水收集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区的建设设施不配套,使的污水处理项目不能充分发挥效能,工作负荷率比较低;3相关处理技术设施改造有待加强;4再生水利用重视不够;5城市污水排放和处理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二、城市污水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当今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恶劣影响无疑是急需解决的。城市污水处理产生污泥也是一个很大的污染源,通常情况下污泥含量约为污水处理量的1%~2%,这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污泥中含有大量的汞、铬、镉、铅等重金属,对附近的土壤、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等产生很恶劣的影响,不仅对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污泥中还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寄生虫等,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对居民以及动植物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城市污水处理的最终排水对收纳的水体产生不良影响,对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三、污水处理常用方法
1、活性污泥法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污水多采用活性污泥法,它是世界各国应用最广的一种生物处理流程,具有处理能力高,出水水质好的优点。该方法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统组成。废水和回流的活性污泥一起进入曝气池形成混合液。曝气池是一个生物反应器,通过曝气设备充入空气,空气中的氧溶入混合液,产生好氧代谢反应,且使混合液得到足够的搅拌而呈悬浮状态,这样,废水中的有机物、氧气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触反应。随后混合液进入沉淀池,混合液中的悬浮固体在沉淀池中沉下来和水分离,流出沉淀池的就是净化水。沉淀池中的污泥大部分回流,称为回流污泥,回流污泥的目的是使曝气池内保持一定的悬浮固体浓度,也就是保持一定的微生物浓度。曝气池中的生化反应引起微生物的增殖,增殖的微生物量通常从沉淀池中排除,以维持活性污泥系统的稳定运行,这部分污泥叫剩余污泥。活性污泥除了有氧化和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外,还要有良好的凝聚和沉降性能,以使活性污泥能从混合液中分离出来,得到澄清的出水。
由于污水处理是一项侧重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因此在建设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受到资金的限制,使得治理技术与资金问题成为我国水污染治理的“瓶颈”。归纳起来,目前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研究和应用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1)采用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往往基建费、运行费高,能耗大,管理复杂,易出现污泥膨胀现象;设备不能满足高效低耗的要求;
(2)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不断严格,对污水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放要求较高,传统的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多以活性污泥法为主,往往需要将多个厌氧和好氧反应池串联,形成多级反应池,通过增加内循环来达到脱氮除磷的目的,这势必增加基建投资的费用及能耗,并且使运行管理较为复杂。
2、生物膜法
在污水生物处理的发展和应用中,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生物膜法主要用于从废水中去除溶解性有机污染物,主要特点是微生物附着在介质“滤料”表面,形成生物膜,污水同生物膜接触后,溶解的有机污染物被微生物吸附转化为H2O、CO2、NH3和微生物细胞物质,污水得到净化,所需氧化一般直接来自大气。生物膜法处理系统适用于处理中小规模的城市废水,采用的处理构筑物有高负荷生物滤池和生物转盘,生物滤池在我国南方更为适用。随着新型填料的开发和配套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活性污泥法平行发展起来的生物膜法处理工艺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由于生物膜法具有处理效率高、耐冲击负荷性能好、产泥量低、占地面积少、便于运行管理等优点,在处理中极具竞争力。
3、氧化法
氧化法是目前广泛采用并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生活污水预处理方法之一。根据氧化剂的种类及反应器的类型,氧化法可分为化学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催化)湿式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超临界氧化法等。化学氧化法虽然操作简单,但由于其处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而且由于其运行成本较高,因此,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应用中使用并不很多。为了达到提高处理效果,同时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人们开发了一些其他的氧化技术。光催化氧化法设备简单、运行条件温和、氧化能力强、杀菌作用强、处理彻底,因此,在水的深度处理及对难生物降解的有机废水的处理具有极好的应用前景,目前已成为国内外非常活跃的研究课题,有专家预测,氧化法将成为21世纪废水处理中重要的方法之一。
四、城市污水处理的环保对策
切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效率,关键是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要充分认识城镇污水设施建设的长期性、综合性和艰巨性,尊重科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搞运动式、。使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朝着低耗高效、方便管理的方向发展,同时实现污水里的磷回收和处理水的再利用等目标,所以污水处理不仅仅是改善水质,同时还要注重资源化和能源化问题,且所采用的技术必须低能耗,将城市污水的回收利用纳入节能减排计划中。
1、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一是要抓紧制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三是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2、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一是要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对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重点组织对饮水安全、污水深度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汽车尾气净化处理等重大环保技术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加快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二是要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3、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
在推进中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政策等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认识到公众在解决环保问题上的力量。首先,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只有提高了意识、手法、环保、参与才能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其次,鼓励公众与新闻媒体舆论对政府、工业污染大户等监督,施以压力才能使环保政策切实。尤其要指出的是一些环保民间组织的兴起开始影响到政府决策的形成与实施,并在引导环保节能社会风气的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目前遇到的最到的问题是技术的改良和污水处理实际落实的问题。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将污水处理真正提上日程,投资进行新技术的研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绿色和清新。
参考文献:
[1]储金宇,等.臭氧技术及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关键词: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安全
随着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依据和程序日趋规范。但在重大火灾隐患特别是生产经营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的消防执法工作方面,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目前普遍将关注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筑本身因多产权而无人管理公共建筑设施,或是单位经济不景气而疏于管理,导致隐患因小积大、积少成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改周期长、难度大,是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一个极不稳定因素,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为此,在生产经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积极督促隐患单位完成整改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公安消防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 实施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程序并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决定时,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基本程序。
3.1 受案
公安消防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案由应当填写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简要案情”栏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以及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情况、认定依据和法律文书文号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3.2 调查取证
主要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应当主要包括隐患单位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工作进度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以证实单位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3.3 做出决定
消防机构经查实,对重要火灾隐患单位确实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做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的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可以保证安全的,不得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3.4送达。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有关文书当场交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由其在附卷的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消防监督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采取其它送达的方式和期限,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
4 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4.1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否需要告知听证权利
按照程序法定原则,现行的行政执法程序没有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规定告知听证的义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仅对较大行政处罚决定前明确了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场所公共消防安全所采取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能适用听证程序。但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消防机构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但是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4.2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否需要由当地政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但也有一些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增设了前置特别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收集并严格执行。如:《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视情依法决定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较大影响,公安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3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前是否需要讨论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作制度只对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以及依法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这两种情形明确了集体讨论要求,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前是否必须进行集体讨论未作明确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个人认为对这类行政案件是否讨论应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但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宜在报请当定人民政府决定前由负责人讨论。
4.4 办理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是否需要进行法律审核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也属于消防行政案件范畴,应当实行法律审核制度。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应当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为重点,对相关证据材料实施率审核把关。
4.5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能否以查封为辅助措施
按照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对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变通理解、适用。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将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措施与查封措施混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的,查封实施主体、程序亦应符合其规定。
4.6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后能否在实施行政处罚
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后,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公安消防机构仍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隐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为隐患整改期间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而疏于履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5 结束语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严格执行,妥善办理,切实最多限度地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为“平安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