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外资税收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外资税收论文

第1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第2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第3篇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和引进外资是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享受经济全球化利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应同步发展相互促进。而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滞后,政府激励政策缺位是主要原因。通过分析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与效应,以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收益,为如何制定税收政策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表1各国(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世界平均水平

14.44

16.50

19.19

20.46

21.63

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16.16

17.89

21.34

23.07

35.91

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9.32

12.32

12.84

12.83

13.50

德国

16.40

19.02

25.88

29.85

29.07

美国

11.48

12.74

13.17

13.70

14.37

日本

6.90

4.29

5.84

7.25

8.31

中国

2.44

2.51

2.39

2.74

2.87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世界经济年鉴2003/2004》,2004年。

表2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国投资比率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中国

1996

01:00.7

01:02.5

01:20.0

1997

01:00.7

01:02.6

01:16.7

1998

01:00.8

01:03.7

01:16.7

1999

01:00.9

01:03.0

01:25.0

2000

01:01.0

01:02.3

01:50.0

注:以上数据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以及《国际统计年鉴2003》资料整理计算而得。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表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国家

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措施

美国

所得税减免、抵免、延付,赋税亏损退回,赋税亏损结转,关税优惠。

法国

海外子公司所得税减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征税范围。在与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以后,可扣除所欠税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德国

通过国内立法和多双边税收协定,实行免税法,对能够促进德国就业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给予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日本

实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

韩国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外纳税额减免、扣除,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

新加坡

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海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减免。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享受双重减税优惠。

中国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硏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中信出版社,2003年

[2]周斌:《国际直接投资教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

[3]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研究所:《2002中国投资发展报告:迈向国际化的直接投资框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4]李东阳:《国际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5]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与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6]伍舫:《中国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

[7]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8]刘心一:《税式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9]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下)》,商务印书馆,1995年

[10]陈浪南:《国际投资学: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融资及环境分析》,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

[11]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鼓励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税收政策》,《涉外税务》2003年第11期

[12]罗良文:《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财政研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