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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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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

第1篇

一、跨国环境损害的概述

跨国环境损害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深入理认识和解决跨国环境问题对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977 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关于实施跨国环境污染的参与和非歧视平等权利制度的理事会建议》中指出,跨国环境损害的定义为:其损害来源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一个国家的管辖区域,但在另一个国家的管辖区域发生的任何故意或者非故意的污染。本文讲的跨国环境损害是指因跨越国境的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跨国环境损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中跨国环境损害的主体涉及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团体,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个人和公司;损害结果和损害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为该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困难,另外,环境所涉及的政治、经济等利益,也使得关于环境损害纠纷方面的国际条约很难达成。因此在处理跨国环境纠纷时,各国往往更加谨慎,以至于很多环境损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一些无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寻求规范化、多样化、和平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国际环境领域的重要任务。

二、跨国环境损害的处理原则

正如前述跨国环境损害问题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跨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往往受到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还会牵涉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的矛盾。跨国环境损害又具有影响时间长、受害对象不确定等复杂因素。因此提出跨国环境损害纠纷处理的原则,对于解决跨国环境损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可以作为处理跨国环境问题的首要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尊重邻国的环境主权,并确保各国负有不损害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的责任。环境问题没有国界,所以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指导下各国对环境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显得至关重要:第一,对国家领域内的环境,各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第二,对国家领域内管理的个人、团体,各国负有确保其行为活动不能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第三,各国在国际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负有对全球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的义务。

2、加强国际合作原则

跨国环境问题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往往是全球性的国际问题,单靠一国或少数几个国家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只有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才能成功。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活动中,各国有不同的发展水平,同时各种技术也不同,只有各个国家贯彻国际合作原则,开展广泛的合作,完善跨国环境损害事故的通报、协商和援助制度,健全环境事故信息共享体系,尽量避免和防止环境事故扩大化。兼顾各国利益,才能促进跨国环境损害的和平解决。

3、和平解决跨国环境损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旨在发生国际争端时,各国应致力于和平方式解决,首先应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停。最后还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进行解决。在环境领域,1992 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6 条指出:国家之间应按照联合国,运用合适的和平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而且在实践中跨国环境纠纷采用和平解决的方式,有助于环境事故的及时有效的解决,并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三、跨国环境损害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建立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复杂的国际形势决定了跨国环境纠纷的敏感性,因此提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国际环境领域重要的任务,要在跨国环境纠纷处理原则的指导下,以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基础,妥善处理跨国环境损害纠纷,最终平衡各国的利益需求,真正解决环境损害产生的矛盾。在面对跨国环境纠纷时应以国际社会的大局为重,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处理跨国环境纠纷。传统的处理跨国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政治外交方式和司法解决方式两种。在国际社会复杂的形势下,多元化的解决方式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大胆提倡符合世界发展需要的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利用国际组织的方式来解决跨国环境纠纷成为一种新的尝试。可见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环境领域重要的任务之一。

1、政治外交方式解决

政治外交方式是最早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在跨国环境纠纷中也是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利用政治外交方式解决纠纷是指在跨国环境纠纷发生后当事国主动进行谈判与协商,或第三国介入进行斡旋与调停以及将纠纷交予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与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首先来看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政治外交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当事国在纠纷发生后直接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在实践中也是最主要的方式,如1978 年前苏联的核动力卫星坠入加拿大境内,使加拿大境内的环境遭受核污染,后来两国经过三年的谈判与协商,最终解决了此次环境纠纷。如果当事国达不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向当事国进行建议和劝告,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这就是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国不加入谈判,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促使当事国自己进行谈判,而调停是指第三国直接参与谈判并提出解决方案,促使纠纷得以解决。斡旋与调停中第三国的作用非常重要,对纠纷的解决有关键的作用,一般一些大国才能担任这个角色。最后一种是调查和调解,这是一种为查明环境纠纷事实当事国通过订立协议,寻求第三方,也就是调查委员会和调节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调解,进而更好的解决跨国环境纠纷。

一般来讲,通过政治外交方式达成的解决跨国环境纠纷的解决协议,都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这些协议只能依靠各国的自愿来实现,在特殊的情况下很难彻底解决环境纠纷。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外交方式解决跨国纠纷往往会使各个国家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签订一系列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作为未来处理环境纠纷的依据。如中国已同周边等40 多个国家签订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2、司法解决方式

用司法方式解决环境纠纷也是传统的纠纷解决的方式,这种方式与政治外交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强制力,当事国必须遵守。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有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两种形式。国际仲裁是指在环境损害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国达成仲裁协议,根据当事国选定的仲裁规则将争端交予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后形成具有强制力的裁决。1900 年在海牙成立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目前国际上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仲裁机构,著名的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污染纠纷就是在海牙国际仲裁庭得到成功仲裁。另外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国际诉讼,跨国环境纠纷通过国际诉讼解决就是当事国到国际性的法院去起诉,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以判决的形式解决跨国环境纠纷。但在实践中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和国际法院程序的繁琐,一般很少当事国到国际法院起诉。现今国际上能受理跨国环境纠纷的有国际法院下设的环境事务庭和国际海洋法庭以及受理欧盟区域性案件的欧洲法院。司法解决方式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否则就会产生国家责任,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

3、国际组织解决方式

第2篇

关键词: 跨国公司 投资 外贸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各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方式和渠道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公司投资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不但缩小了中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还带来了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有新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进行投资,截止2005年,全球500强进入中国的已经有400多家,在中国进行投资设立企业的也有300多家。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扩大了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但是,就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外贸质量的影响方面来说,目前研究的结果还不多,所以本文将从外贸竞争力这一角度出发,就跨国公司投资与中国外贸竞争力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应的分析说明。

一、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整体外贸竞争力的影响

为了清楚的说明外商投资能否提高中国的外贸竞争力,利用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这一可以评价外贸竞争力的显性指标来进行解释。

设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为 ,跨国公司投资为 ,在实际情况下,一般认为跨国公司投资资金流入的增加不会马上导致出口的增加,毕竟外商资金投入后,还要购买基本的生产设备,进行员工培训,到生产出出口贸易品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跨国公司投资对出口应该有一个滞后效应。本文用滞后3年的值进行计量为 ,建立回归方程:

带入数据,利用Eviews软件,使用逐步回归法,得到如下结果:

=-4.858+ 0.135+0.132 (2.2)

-39.148(0.000)2.124(0.048)2.497(0.022)

=0.915 =0.906 F =97.009(0.000)

模型下面的数字表示模型自变量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F是F检验值,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模型变量的标准差P值,若括号中数字为0.000并不是数字真实为0,而是说明此数字接近于0, 为调整后的 值。统计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模型拟合良好。

从方程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投资对中国的总体外贸竞争力的作用是正面的,从需求效应来看,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中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将提高0.135个百分点,而另一方面由于供给效应,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中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将提高0.132个百分点。

二、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产品外贸竞争力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对外贸易商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截止2005年,外商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投入占总投资额的60%左右。外商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投资,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的体现,推动了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

为了清楚说明外商投资能否改善中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假设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为 ,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为 ,跨国公司投资为 ,和滞后效应存在导致的 ,建立回归方程:

=a+b+g (2.3)

=a +b + g(2.4)

带入数据,利用Eviews软件,使用逐步回归法,得到如下结果:

=-138.056 + 1.242+ 1.425 (2.5)

-0.520(0.614) 1.139(0.279)1.422(0.183)

=0.627=0.559 F=9.227(0.004)

=380.427 + 1.530+1.151 (2.6)

2.284(0.043)2.077(0.062)1.699(0.117)

=0.785 =0.746F=20.042(0.000)

模型下面的数字表示模型自变量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F是F检验值,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模型变量的标准差P值,若括号中数字为0.000并不是数字真实为0,而是说明此数字接近于0, 为调整后的 值。统计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模型拟合良好。

由方程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均具有推动作用,可以由较大的 看出,而且T检验和F检验对应的P值均较小,说明这两个方程都是显著的。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单位,中国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将提高1.242个单位,而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单位,中国的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将提高1.530个单位。因此发现,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均具有推动作用更大。

三、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影响

我们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衡量采用的指标是内资企业商品出口额以及内资企业商品出口额与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利用Eviews软件,MCI表示的是跨国公司投资额,选择最大滞后期为3,中国内资企业商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为R,所用的数据从1992年至2005年,所得结果如下所示:

R = 0.939- 0. 118-8.910 (2.7)

3.076 (0.015)-1.906 (0.093)-5. 703 (0. 000)

=0.594=0. 492 F=5.841 (0.027)

在所得到的这一方程式中,方程以及方程中因变量的系数均通过了对应的F检验和T检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方程的R以及调整后的R,都是比较小的,所以尽管此方程在97%的情况下是成立的,但是,方程的两个自变量对应变量的解释程度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影响不是很显著。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企业的外贸竞争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将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这一部分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仅仅考虑中国内资企业的情况,与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整体外贸竞争力和产品外贸竞争力影响比较而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影响是相对较弱的,其推动作用还有待提高。

四、以外资增强中国外贸竞争力的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在改善中国产品的出口结构、提升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增强中国企业的外贸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是否如理论上所说那样推动了中国外贸竞争力的提高,有赖于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因此,中国政府需要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制定相应的引进外资和促进外贸竞争力提高的政策,有效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外贸竞争力的推动效应,增加中国产品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而形成中国外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中国的外贸竞争力能够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建立健全各项吸引外资的措施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前面的分析,我们既不能照搬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也不能重复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做法,必须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以跨国公司投资来带动外贸竞争力提高的新途径。

1.在外商投资的流向上,根据中国不同的地区特点,在外资政策上保持一定的梯度

对东部沿海地区和一些中心城市来说,由于这些地区开放的时间较早,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发展较为成熟,虽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符合中国现有的比较优势,但是这不利于中国出口结构的升级和长期发展。因此,在这些地区,有必要采取措施逐步限制外商向成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扩张,积极鼓励外商向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渗透。同时,在中西部地区,则对这种类型行业的外商投资仍然采取较为优惠的政策,以鼓励外商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的转移。

2.在引资方式上,要通过制度创新,引导外商向有利于出口结构优化的工业部门投资

通过长期的引资实践,中国己经在吸引外资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面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和日趋激烈的引资竞争,传统的引资方式已经对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与质量形成了制约,有必要从新的着眼点入手为外资流入提供更多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对一些投资量大或技术含量高、技术先进的创业初期的外资企业提供信贷,由政府出面建立担保基金,从而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投向具有出口战略意义的行业。

3.在引资的来源方面,要促进外资流入的多样化

一方面,从整体上来说,要扩大进入中国外资的国别范围,如果外资的来源局限于几个国家,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就容易受到这几个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容易对国内的经济造成冲击,而扩大中国引进外资的国别范围则可以避免或减弱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就同一行业来说,在引进外商投资的时候,中国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多家跨国公司的进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跨国公司对中国某些行业的控制,而且可以加剧行业内公司的竞争,有助于推动行业内公司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

(二)构建和完善外贸服务体系

要想充分发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外贸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只通过外资政策是难以完成的,中国政府还必须同时重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

1.推动外贸体制的法制化与市场化

面对中国已经入世的新形势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中国外贸体制中的立法,实现中国外贸体制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在具体的做法上,应积极向有关的国际标准靠拢,建立适应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的法律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竞争政策,建立中国的反垄断法,强化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增强外贸政策的系统性、透明度,建立对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支撑体系,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2.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建设

要想充分发挥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外贸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中国政府必须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为两者的共同协调发展做好服务工作,起到剂的作用。总的来说,中国政府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①加强外贸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②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从中国的产业政策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支持;③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强化竞争机制。

3.重视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市场监管

由于跨国公司投资可能带来的垄断效应,必须重视对相关行业内跨国公司投资的市场监管。一方面应从宏观角度和经济运行状况入手,在搜集到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竞争秩序状况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过建立合理的预警机制,对有关行业内跨国公司投资可能带来的垄断效应进行有效地预防,以避免对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增强行业内企业的竞争水平,在同一行业引进不同的跨国公司进入投资,同时加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的竞争立法,以此来提高行业内所有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 注重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

对中国的外贸企业来说,在自身竞争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主动介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经营环节,通过学习模仿,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外贸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企业要注意以下的一些问题:

1.增强自身的技术吸纳能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力

这里所提的吸收消化能力不仅指国内企业对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所使用技术的简单模仿能力,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对扩散出来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利用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创新的优势,将其转化为自己所用。

2.深化企业自身的改革,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

在企业深化自身的改革中,国内企业应该充分借鉴跨国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企业要优化自身的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创新机制,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不断提高自身品牌的竞争力,加大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力度。通过与国外跨国公司建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方式,加强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企业应重视学习跨国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并结合中国国情探讨适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志乐.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陈敏敏.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技术进步的反思[J].国际贸易问题,2002(5): 20-23.

[3]陈佳贵,黄群慧.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并购[J].经济管理,2002(16):41-42.

[4]李东阳.国际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5]范纯增,姜虹.中国外贸产业国际竞争力结构优化研究[J].经济管理, 2002 (2).

第3篇

【关键词】零售业国际化;SWOT分析;对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的许多零售企业已经实施了跨国经营的战略选择。全球最大的100家零售企业集团中,有50%以上的集团都实行了跨国经营战略。中国加入WTO后,首先对零售业全面开放,截至目前50家零售巨头中已有70%进入中国零售市场。在此背景下,我国零售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1.优势分析

1.1 我国加入WTO后,零售业在进入其他会员国之时,根据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条件被逐步放宽。加入WTO就成为我国零售企业实行跨国战略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使我国零售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更近了一步。同时,国外许多国家包括落后国家的招商引资政策,成为我国零售业国际化的区位优势。

1.2 我国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在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2010年我国消费平稳较快增长,热点商品销售旺盛,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54554亿元,同比增长18.4%,初步估计,201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突破17万亿,增长15%以上。面对外资零售企业的汹涌进入,我国零售业顶住压力,充分吸取了外资的优良模式,在经营规模、营销手段、经营理念等方面有了巨大的改善,结合自身实际,拥有了许多自主知识产权,大大提高了自身的实力。

1.3 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零售业在实行跨国经营时,具有发展优势。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加工和供应基地,我国的零售业现在已经可以引导生产商和供应商。高效、稳定、成熟的产业链正在逐步形成,而这依然成为我国零售业实行跨国经营的有利条件。

1.4 政府的大力支持为零售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便利。我国政府积极建立国际情报信息网络,加快立法速度,为我国零售业在国际化中提供了信息依据和法律支持,大力鼓励零售企业实行跨国经营。

2.劣势分析

2.1 我国零售业高度分散,规模较小。像美国的沃尔玛、家乐福等的销售总额占到整个市场份额的70%,而我国没有这种大规模的零售企业。我国零售企业想达到这种诡秘还比较困难。

2.2 我国零售业营销业态单一,营销方式陈旧。我国市场中存在许多大型商场重复建设,在小城市液态单一,规模小。很多零售业态组织化程度低,营销方式落后,零售业态不规范,即使表面上是连锁店,但从配送、核算到管理是分散的,不是真正的连锁经营。这样是没有国际竞争力的。

2.3 信息化水平低。我国许多零售企业在信息化使用上还是相当落后的。像沃尔玛建立了卫星交互式通讯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尤其是在内部信息总部、供应商和各个分店之间,全球都能够及时交换信息,从而实现了各个商店销售、订货与配送同步进行。我国的零售业在经营中很多只注重在内部装修豪华和美化购物环境上,而忽视了信息化使用。另外,在文化信息上,我国零售业对海外市场的文化、政治、经济、消费习惯上了解不深,不利于做前期的市场调研。法国的家乐福、荷兰的万客隆、日本华堂进入中国市场时,准备工作都在两年以上,花费在500万元左右,我们中国许多零售业还不具有这样的竞争力。

2.4 管理水平低,缺乏高素质的人才。我国的零售业在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上比较落后,国内和在国外发展的企业没有实现全球市场营销网络。而且,我国零售业十分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缺乏十分了解国外市场的规则、掌握现代资本运营和国际营销的高素质人才。

3.机遇分析

3.1 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为我国零售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带来了机遇。开展跨国经营为实现最优要素配置提供了可能,也是实现最优效益的必由之路。我国大型零售企业只有在国际市场上经受住考验,才能真正提高国际竞争力。欧洲共同体、东南亚联盟等一些集团的出现为我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提高了机遇。

3.2 国外市场的开放以及国家之间文化的差异性为跨国经营提供机遇。像东南亚许多国家的商业相对发展滞后,市场供不应求,这种现状为我国零售企业进入这种市场提供了突破口。东亚在2004年东亚经济增长率可达7.6%,2005年也维持在6.5%,显示出巨大的零售业市场潜力。而且这些国家积极的外商投资政策为零售企业国家化提供机遇。

3.3 海外华人建立的纽带关系为我国零售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机遇。分散在全球各地的华人构成了相当规模的华人网络。我国零售企业在实行跨国经营时可以借助华人的力量,提供华人偏好的消费品,积极传播我国零售企业在海外的营销。

4.威胁分析

4.1 我国零售业在国际化中面临的威胁之一是:信息技术的威胁、我国零售业在国外实施跨国经营缺乏高科技信息化的经营和管理,尤其是海外市场上存在竞争力很强的零售商。

4.2 我国零售业在国际化中面临的威胁之二是:规模的威胁。2010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0世界500强排行榜中,沃尔玛排名世界第一。截至2009年5月7日,沃尔玛已经在全国共89个城市开设了3146家商场。其规模之大,我国的零售业是相差很大的。这种大规模的零售企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市场对我国都是很大的威胁。

4.3 我国零售业在国际化中面临的威胁之三是:价格的威胁。国外大型零售商采购价格低,物流成本低,最终商品价格低,整体效益大。我国零售企业在海外市场面临着价格的挑战。

5.我国零售商实施跨国经营的对策

我国目前零售企业像北京西单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加坡等海外市场展开了跨国经营。对于很多零售企业,尤其是一些实力强大的零售企业在实施跨国经营时采取合理措施,定能走向国际市场。

5.1 政府提供支持和保护

跨国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需要为零售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在法律和法规上,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大力扶持零售业。另外,政府应培养一批精通国际法律法规的人才和高级跨国管理人才,协助企业顺利完成在海外的经营。

5.2 学习国外零售巨头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沃尔玛、家乐福等零售巨头都是十分成功的零售企业,他们的管理经验、营销模式、服务模式以及信息化和物流都是值得我国即将和已经实施跨国战略的零售企业学习。我国零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跨国模式,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

5.3 选择合理的经营业态,在组织形式上走连锁经营道路

不同的国家适合不同的经营业态,我国零售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前应做好充分的前期市场调研。比如,法国大卖场很受欢迎,但在荷兰就没有市场。目前的潮流是,很多零售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时都采用新型业态,但是也要很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具生命力的经营业态,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力争特色化。在组织形式上走连锁经营道路,相对分散的店面其实是一个整体,最终达到规模化和集约化。

5.4 树立自己的品牌,培养品牌忠诚度

自身品牌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形成信誉优势、成本优势和利润优势,使企业在海外市场稳定发展。因此,我国零售企业应积极培育自身品牌,为顾客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培养顾客品牌忠诚度,最终提高自己的利润。

总之,随着我国零售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零售企业走向国际化,实施跨国经营是潮流的必然。我国零售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采取正确合理的措施,一定能立足于海外零售市场,增强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夏春玉.流通概论[J].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韦漫江.关于我国零售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分析[J].经济观察,2009(6).

[3]杨飞雪,陈丽娜.我国零售业国际化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7(8).

[4]张亚涵,朱功睿.中国零售业的国际化战略[J].改革与战略,2008(2).

第4篇

记:从去年年底到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中国正加紧与欧盟的谈判,可以说“入世”指日可待。“入世”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同时也会对其他方面带来冲击。比如对中国法律界。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将对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

吕:从整体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肯定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经初步分析、预测,认为“入世”后审判工作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其一,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增加,与外贸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二,随着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资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其三,为了适应参与国际竞争,将大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引发的企业重组、兼并、破产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案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认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国际规则,客观上要求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依法制裁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触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执法难度增大。

面对这种形势,审判工作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二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四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五是案件“执行难”。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多、结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趋势。如果境外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了,就会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产生动摇,影响到我国投资经商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加强研究,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快法院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运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入世”给审判工作的影响的认识也不一。广东省对入世后的紧迫感和压力是不是要强些?您认为法院应如何对待“入世”的问题?

吕:我们现在的压力就很大,有紧迫感。广东由于其所属的地理位置和较早的开放政策,使外向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独资、合资企业占很大比例。因此,经济纠纷特别是涉外经济纠纷较多。所以,入世给广东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同时可以预见涉外经济纠纷将会有较大增加。目前,我们正着手进行相关的准备,省高院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审判工作,制定出法院入世后的对策,并将此作为今年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

我想“入世”后广东法院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会遇到,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对“入世”法院必须要有一个清醒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入世”后我国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大潮中,竞争将更加激烈,改革、发展、稳定将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入世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进一步强化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法律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政治安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同时,要依法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妥善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要坚决纠正并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

记:肖扬院长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点是深化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对法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严格和迫切了呢?

吕:我认为要适应“入世”需要,关键是确保司法公正。“入世”后,随着中国服务产业的开放和在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引进高质量的外资,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到法院的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将不断增多。依法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公正执法的形象。为此。人民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很抓严肃执法,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要确保做到四个“公正”:(1)实体公正。要正确执行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公正地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原则处理,准确适用外国法律。(2)程序公正。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由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背我国法院,就要予以确认;确保当事人各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使他们充分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权利;努力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讲清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讼。(3)执行公正。要大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都能得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及时的实现。(4)形象公正。要加强对法官的执行形象教育,要求他们注意在庭审中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维护司法公正,适应“入世”需要,还要进一步提高公开审判水平。“入世”后,我国经济将进入并融入国际大市场的体系之中,承诺遵守规则,承诺开放市场,而规范市场又靠法律来调整,无论是外商或外资企业都会更加关注我国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正司法形象、更好地宣传我国法律和法制的政治高度全力提高审判水平,关键要在“公开保公正”上下工夫。要切实做到“五公开”: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当事人争议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公开;认证和评判公开;宣判公开。围绕上述“五公开”,要努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各方当事人有理说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查明事实在法庭,分清责任在法庭,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从根本上增加外商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和法制的信心。

记:“入世”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法院除了从思想上认清形势,增加紧迫感外,具体还应该作哪些准备呢?

吕:首先,当务之急是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入世”以后,审判工作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的法律,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要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提高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尤其是要尽快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德的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教育培训,适应涉外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让他们充当起越来越多的涉外审判重任。其次,要加强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一方面,主动到有关部门了解我国与“世贸”成员国所签署的协议,了解相关的国际规则,了解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预测,研究相关的措施和对策,反馈给立法部门,以使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尽快完善起来。同时,注意收集、外国法院适用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借鉴吸收境外先进立法成果,为我所用,不断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

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今年1月8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了“WTO与中国律师业”的大型研讨会,准备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我看来,这种机遇和挑战同样存在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中国法院应从现在起作好准备迎接挑战。

第5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依法治企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张庆华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10

第6篇

[关键词]涉外商事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管辖法律 选择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商事交易成为经济生活的常态。在中国,一个稍具规模的外销型企业,经营中就可能订立大量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中国又是全球最大的吸引外资目的地国家, 以中国作为履行地的各类涉外商事合同,诸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商标或技术许可合同、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司空见惯。

在涉外商事合同的诸多(法律)事项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管辖法律)是一项基本内容。交易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就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和未来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还是诉讼)达成一致,一旦争议发生,双方可以直接启动解决程序解决纠纷。当然,即算事前没有约定,双方仍可以依法定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面对各国错综复杂的法律(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纠纷解决的程序和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这种风险,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

本文以中国的涉外商事合同为对象,就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进行讨论,并从实务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1.仲裁还是诉讼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商事合同争议最常用的两种方式。实践中也有其他非诉亦非裁的争议解决方式,比如,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中,当事方有关技术问题的争议往往选择提交相关技术领域内最权威的专家(或专家组)判定;一些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合资企业发生公司僵局(deadlock)时,合资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各自母公司的管理层,由各方高管出面解决争议。这些争议解决方式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与诉讼或仲裁结合使用。即,如果上述方式不能解决争议,诉讼或仲裁仍是最后解决纠纷的方式。 由于诉讼和仲裁在各类争议解决方式中最为主要,本文的重点将放在这两种方式上。

在多数国家,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就是说,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反之亦然。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有例外,比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一个最新的判例就确定,即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还可以同时约定法院对仲裁结果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将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重新审理有关争议。

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众多区别,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讲,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对争议解决进程的控制程度不同,或者说,解决争议的灵活度不同。诉讼基于的是国家的裁判权,系之一部分。诉讼的启动、开展和判决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法官)的指示进行,供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有限。而仲裁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对于仲裁程序的开展,如谁来担任裁判者(仲裁员)、使用何种语言、适用何种法律等,以至裁判的结果,当事人都拥有选择权。

仲裁的这种“选择性”、“灵活性”对于商人来讲无疑具有吸引力。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说,一个自己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当然比一个异国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合意并且内容确定。

第二,相比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的仲裁裁决更有可能在他国法院被承认和执行。无疑,可执行性对于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意义重大。当前,14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 公约实施亦有较多的实践。

实践中,中国已承认和执行来自英国、瑞士、瑞典、法国等《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已得到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或执行。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是新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都有裁决在外国依《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加入纽约公约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外国(或者香港)仲裁裁判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比如,1987年4月10日《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11月21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9年6月2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12月12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等等。

比较而言,由于法院裁判涉及国家,一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实践当中就困难的多。仍以中国为例,尽管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以及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都作了规定,原则是依照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但实践非常少。

据胡晗2003年的研究,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判例当前“极为少见”,截止其研究时有关判例只有两件。其中某日本公民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案件,被中国法院驳回请求。另外一件意大利某公司申请承认执行意大利法院判决的案件,则得到了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胡晗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中国与其最重要的两个贸易伙伴日本和美国尚没有共同加入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条约;二是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很多涉外民商事纠纷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在中国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与中国有关的贸易纠纷案件,当事双方都尽量避免诉讼而采取仲裁方式加以解决,这使得在中国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执行的案件数量非常少见。

除了上述两点不同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还具有如下特点(或者说优点):

第一,仲裁是一审终局,不存在上诉问题。只需经过一次程序,仲裁即产生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判。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则可能经历一次上诉。因此仲裁比诉讼更有效率。

第二,仲裁比较中性。在从事商事仲裁时,仲裁员较少地涉及国家和利益集团,而诉讼则与国家的审判权有关。

第三,仲裁员一般都是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士,相比一般法官,对于国际商事活动的了解以及处理争议的经验要丰富的多,而专业知识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经验,往往是公平高效地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关键。同时,仲裁赋予当事人选择裁判(仲裁员)的权利,而诉讼中谁来担任法院当事人是无权决定的,审案法官是否了解或理解有关争议,当事人不能控制。

第四,仲裁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事交易双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如果发生泄密,追究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的责任,无疑要比追究代表国家权利的法院的责任要更可能和容易的多。

正是由于相对诉讼的众多优点,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特别是跨国商事争议,越来越为从事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青睐。在中国,尽管诉讼当前仍然是民商事和海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的主要解决方式, 但在涉外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越来越普遍。

不过仲裁也并非完美无缺。首先,仲裁机构的收费往往不菲,如果小的经济纠纷也诉诸仲裁的话,当事人经济上可能不划算。其次,仲裁的众多优点和好处是相对诉讼而言的,如果选择了仲裁解决争议,合同当事方必须仔细应对,方能保证这些优点和好处得以实现。第三,由于仲裁机构众多,当事人需要花费时间了解有关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因此,总体上说,选择仲裁实施诉讼来解决争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注意,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同并不一定是涉外合同,除非有别的涉外因素,这类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选择中国法院和境内仲裁。 第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如果仲裁机构距离当事双方遥远,进入仲裁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费用双方事先应当考虑。第三,合同事项的性质。如果争议事项价值较小,就没有必要选择仲裁,此时诉讼可能要经济很多;反过来,如果争议事项价值巨大,双方须理解此时仲裁的费用也将非常巨大。第四,双方的关系。选择仲裁更有可能在维持争议双方关系的前提下解决争议。当然选择中国法院的话,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当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前所述,仲裁的进行在相当程度上将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选择。因此,一旦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接下来应当考虑选择仲裁的类型、机构和程序,并通过仲裁协议加以确定。可能发生争议的性质,是进行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争议标的价值高低?争议涉及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争议是否需要快速解决?争议是否涉及多方当事人?争议涉及事项是否需要保密?争议当事方是否有国家因素(如国有企业)?等等。还应当了解供选择的仲裁机构和未来仲裁裁决执行的因素,具体包括:当事人各方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仲裁机构的专长、仲裁员的语言能力、将来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对仲裁的干预、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拟聘用的律师对仲裁机构和有关法院的了解、甚至有关国家出入境的管理,等等。这些具体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是否选择仲裁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仲裁更为适当。

2.境内还是境外仲裁

一般来讲,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通常都是从业的商人自发成立并运行多年,机构管理规范,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多并富有解决争议的能力和经验。但中国商人甚至律师往往少有国际仲裁的经验,加之语言障碍,所以不大愿意使用境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这时候合同双方的合作意愿和谈判筹码的多少,将决定选择的结果。

如果考虑境外的仲裁机构,首先必须确定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不具备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果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其裁决在中国法院可能不能得到执行。换句话说,法院执行境外仲裁机构裁决,还是以“涉外争议”为要素。什么合同或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呢?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因此,合同或者争议的所谓“涉外要素”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合同或争议的一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公司。对于自然人来讲,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公司来讲,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注册在中国以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还是外商独资,都属于中国公司。但是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澳门、台湾,无论自然人还是公司,通常视为具有涉外因素。还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来讲,国籍而非住所是确定因素,如果非中国国籍即便住在中国也是为外国人,反过来,如果是中国国籍即便住在外国还是中国人。第二种情况是,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一个合同涉及的货物因运输而途径境外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目前尚不确定。第三种情况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一个合同仅仅在境外签字是否构成涉外因素,也还不清楚。

选择仲裁机构必须对相关机构有所了解。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有:

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尽管根据法国法律设立,但它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国际商会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伦敦国际仲裁院(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892年。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成立于1926年,受理案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第7篇

高职院校的经济法课程要引进现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话,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分析经济法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并最终给出了经济法教学设计的具体方案。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由于长期沿用传统的教学方式,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没有考虑到职业教育的特性,从根本上无法达到职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因此有必要引进教学设计的理念。教学设计是指依据对学习需求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使教育教学绩效得到改善的系统决策过程。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教学设计的教学,能够聚焦更多的影响教学结果的因素,这恰恰是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所缺乏的,因此,经济法课程要引进现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话,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是必不可少的。

经济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教学现状分析:教学内容分析。与法学专业所开设的经济法学课程不同,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其基本内容虽然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远远超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畴,涵盖了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商事仲裁、民事诉讼等纠纷解决程序法。

教学对象分析。从年龄本文由收集整理特征来讲,经济法课程所面向的教学对象一般年龄在20岁左右,根据我国教育学家查有梁提出的“发展认识论”,学习者在这个年龄处于“结构运演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智力,关键要重视学科知识结构,才能有效的解决该学科的问题;从个性差异上来讲,高职院校学生受到生源质量的影响使得学生素质普遍较低,反映在表面上是考试分数的差别,深层次的表现就是心态和习惯的差异。

教学方法分析。在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方法的采用上,大部分教师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即使是一些教师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案例的作用仅是辅的为了加深对概念和理论的理解。

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理论知识偏重且忽视了学科知识结构的构建。经济法的教学内容涵盖面广,在课时数不变的情况下,教师不应过多的进行理论知识的输灌;另外,对于专业不同、来源不同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实际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基本上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线,根据课本的章节决定教学内容,以教师的“教”为中心,教师按部就班地、一部分地讲授课本知识,而且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既显得经济法枯燥无味,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不可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方法落后,缺乏专门的实践课程。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在组织课堂讨论、课堂分析、课堂交流等方面做得很少,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使用少,多媒体教学尚未普及,从而忽视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实践课程是经济法的薄弱环节。受思路限制,大部分教师仅以案例分析作为实践课,学生的动手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会有纸上谈兵的倾向。经济法相对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讲,是一门辅助的专业基础课,因此应该与该专业学生的主修专业结合设计实践演练内容,但目前这类配合很少。

经济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教学设计目标。教学设计目标应配合人才培养目标。对于高职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不同高职院校也有不同的认识,但总体来讲,相对于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普遍定位于“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那么,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经济法就应该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而服务,转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因此,即该课程的教学设计目标不是培养学生进行法律制度研究的能力,而是应该培养学生运用现有法律规定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教学设计理念。根据以上教学设计目标,培养应用型人才理所当然的成为经济法课程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所遵循的理念。为此,本文将以企业实际涉法过程为主线重构教学内容,通过教学设计,让学生始终置身于仿真的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训练学生拟定授权委托书、办理工商登记、模拟公司运营、签订合同、界定公司财产、解决经济纠纷、厘清公司破产程序等基本技能,增强职业行动能力。

教学设计思路。教学设计思路应体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设计理念。本文所分析的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财经类专业主要包括市场营销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电子商务专业以及会计类专业等,该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岗位主要面向商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于这种岗位需求,兼顾个别学生创业及个人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应对内容庞杂的经济法课程进行精简提炼,以“企业的组建—企业的运作—企业的财产—企业的纠纷解决—企业的破产”等五个环节为主线进行教学设计,每个环节明确相应的学习任务。

经济法教学设计的具体方案

教学内容设计。根据前文对教学对象的分析以及教学设计目标分析,经济法课程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应重视系统的学科知识结构,结合学生的其他专业课,同时也要与工作中的知识结构相吻合,要强调培养学生掌握融合于各项实践操作中的知识、技能和技巧,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设置为六个教学模块:经济法预备知识、企业的组建、企业的运行,

转贴于

企业的财产、企业的纠纷解决、企业的破产。并在每个模块下面设置子章节,具体如表所示:

教学措施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和案例分析为主,法律的逻辑性与抽象性使得教师的课堂讲授环节不能完全抛弃,但是理论输灌正是经济法教学被批枯燥的重要原因,结合前文所分析的教学设计目标和思路,本文认为可以选择参与式教学作为主要教学方法。

参与式教学,就是教师按照参与式方法的要求和途径,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学生特点,以学生容易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参与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分组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辩论、小讲座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可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根据需要和客观条件适时选择的,只要能够满足一个目的,即促进参与就行。这种教学方法也适合前文对教学内容的设计,在进行参与式教学时,可结合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让学生扮演企业的发起人、债权人等,模拟纠纷解决。

教学媒体的选择与设计。在进行教学媒体的选择时要适合教学设计的三维目标,即要结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目前大多数经济法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教学作为主要的教学媒体,这种选择是适应教学的新发展的,但是很多教师并没有很好的利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单纯只是把板书的内容放到了课件上而已。

多媒体教学的设计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课件制作必须要体现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现实模拟性优势特征;二是避免过分追求现代教学媒体的运用,变“人灌”为“机灌”;第三,要结合教学内容中的六大教学模块来设计相应的课件和课堂材料。

课堂教学结构的确定。课堂教学结构的设计,要考虑到时间结构、认知结构和信息结构的优化。从时间结构上来看,目前各高职院校经济法安排一般都是两小节一次课,中间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共90分钟左右的授课时间,要分为开始组织教学、复习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参与式分析新课内容、结尾小结几个部分。每节课可以根据教学模块的不同、教学方法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认知结构上来讲,要使教师的教学过程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认知条件,使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合拍;从信息结构的优化上来看,要确保教学信息传递迅速,反馈及时,尤其在参与式教学中,确保师生活动积极,配合默契。

教学评价设计。目前经济法教学评价非常粗糙,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主要就是期末考试,这种方式不仅考到的知识点较少,而且学生往往只是考前冲刺复习,当时掌握了一定的知识理论,过后又会忘得一干二净,无法达到好的评价效果,也不能与课程教学相互促进。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一定不能忽略教学评价的设计。

结合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设计和教学方法设计,在进行教学评价时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参与式教学中的实践操作得分,要设计具体的量化表,在平时由教师根据学生参与程度来记录得分;二是对于热点问题布置机动性作业,由学生自愿提交,根据作业完成程度由教师打分;三是期末进行严格考试。三个层面分别按30%、30%、40%的比例组成最终成绩。通过这种评价方式不仅使学生掌握的知识面大,也可以从侧面督促学生积极参与教学。

第8篇

关键词:域名;争端处理;方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4-0043-05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国人带来了全新的信息工具概念。而随之而来的域名纠纷日趋增多,让法律界人士和网络专家们意识到,必须整合两者的力量才能较好地解决这一新类型纠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除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外,诉讼解决的方式也逐渐占据一定地位。此外,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亦应当能够有所作为。然而,由于域名纠纷专业性较强,现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又各有侧重,不完全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加上不少人将CNNIC指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域名纠纷与仲裁方式混为一谈。为此,对我国现有的域名争端解决方式作一梳理评价,很有必要。

一、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方式及评析

目前,我国域名注册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符合注册条件的,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网站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由注册主管机关组织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注册网站名称及其有关纠纷等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导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第一,处理纠纷有限性。在工商局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进行初步公告期间,工商局主要对3类纠纷情形进行评审处理。一类是拟注册的网站与他人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一类是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还有一类是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第二,处理结果或者批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第三,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者的地位,决定了其有职责主动监督并撤销那些已注册但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网站名称,收回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CNNIC 作为我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2000年12月,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网上争议解决的方式,负责解决.省略”域名,德国保时捷公司提出“porsche.省略、”域名投诉,宝洁、安捷伦、美洲银行、星巴克、美国在线、西门子、索尼、欧莱雅、米其林、宝马等著名跨国公司的中国域名争议投诉案件。应该承认,这一域名争议机制已经成为域名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方式的固有优势有:

1. 裁决者专业性强

域名纠纷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等专业法律知识。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1名或3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截至目前为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为55人,其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均贯通网络科技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处理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域名纠纷。

2. 裁决快捷高效

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商业化与信息化的结合,致使域名纠纷的当事人具有要求尽早解决纠纷的诉求。在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规定了先进的在线投诉与解决管理机制。有关案件的投诉、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鉴于目前电子签章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在CIETAC域名解决机制程序中,中心秘书处的秘书人员除要求当事人提交电子文本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书面文本。裁决书也同样会将经专家签署的书面文本寄送当事人。但是从提交投诉到答辩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以便加快案件的处理。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这有力地保障了网络纠纷的快速解决。

3. 裁决易于执行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由于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需要有域名管理机构CNNIC的授权,因此被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作出的裁决往往被无条件接纳而直接由该管理机构执行或者推动执行。域名注册使用过程对于管理机构的依赖特性,决定了裁决一旦作出,不太可能出现执行难的状况。

尽管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1. 受理的纠纷有限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被授权处理的纠纷是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涉争议域名限于由CNNIC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其他的域名,如“.ORG”“.NET”引发的争议,不受此中心解决。

根据CNNIC的规则,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2. 裁定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存在状态的变化。在认定投诉人域名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专家组的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要么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要么裁决注销域名;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成立的话,即裁决驳回投诉人的请求。如果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滥用纠纷解决机制,属于反向域名侵夺的情形,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专家组的裁决不涉及任何损害赔偿,这就可能造成被侵权人为了实现经济损失弥补,不得不另外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

3. 裁决效力并非终局

在投诉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CNNIC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可见,在投诉至CNNIC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行政调处之外,还有诉讼或仲裁方式与之平行展开,两者并行不悖。此处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启动投诉程序,再要以司法程序抵挡CNNIC授权进行的行政调处,其管辖法院是固定不可选的,即CNNIC所在地法院。这恰又印证了CNNIC授权民间机构解决纠纷具有的行政处理性质。

由此可见,CNNIC体制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专家裁决并不是去替代诉讼或仲裁解决方式,也不是去对域名建立一种高水平保护机制,而是对域名的一种低水平保护,其目的是要提供一条迅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当前社会中大量出现的域名恶意抢注问题。现存的这一体制将很多空间留给了法院和仲裁、调解方式。

二、司法程序解决及评析

中国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发生于1999年4月。涉及网络域名争议的案件,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域名与商标权争议案件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受理多起域名纠纷案件。像“tide”(汰渍)、“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等域名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方式,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 解决纠纷类别较多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司法程序,是民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相比较CNNIC指定CIETAC处理的仅涉“.CN”或者中文域名纠纷,司法解决纠纷的类别更为广泛,尤其是以国外域名持有者作为被告的涉外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 审案法院级别较高

域名纠纷涉及诸多计算机专业知识,对于审理法官的计算机水平和科技法律知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虑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计算机普及率较低的现状,目前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关涉域名纠纷的。就地域管辖而言,仍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域名纠纷。倘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实践上通常将原告联机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3. 败诉方责任方式较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侵权后,可以作出要求败诉方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转移域名、赔偿损失的判决。具体来讲,首先被告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域名。之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注销此域名,即必须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原告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则法院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这一点的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三、域名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及评析

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秘密性、终局性的特征既照顾了当前竞争环境下各个公司要求对于自身的商业纠纷处理予以保密的要求,同时又能摆脱CNNIC处理结果无条件服从法院判决的阴影。更重要的是,倘若当事一方是国外公司的话,采用仲裁方式的快捷优势就更能体现出来。因为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涉外民事纠纷是没有审限限制的,如果出现不公情形,纠纷进入审理阶段也可以拖上一两年,这显然不是受害公司希望的。为此,CNNIC 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明确其专家组裁决效力将服从于有效仲裁裁决。

因此,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似乎能够在网络新时代处理域名新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然而就目前的纠纷处理看来,仲裁方式解决域名争端并未如人所愿担当重任。这不得不牵涉仲裁的最基本的特质――意思自治。仲裁必须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没有当事人合意将双方特定纠纷交付特定机构或者个人解决,仲裁机构无权介入当事人的纠纷。而事实上,域名纠纷多为侵权纠纷,侵权当事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极小,以至于仲裁处理方式难以成为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方式。

四、域名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及评析

调解是我国古已有之的纠纷处理方法,源于传统的息讼止讼观念。如能运用得当,其友好性、协商性可以使双方实现双赢,亦不失为商业社会的上策。尽管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以调解方式处理的域名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人和调解书只有道义上的尊重和礼貌,并没有义务遵守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通过找到恰当的调解人,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将来进入有约束力的处理程序中,此书面的调解意向作为证据提交,也可以对最终纠纷的解决起到辅助作用。

五、结 语

域名存在强烈的资源稀缺性,而由此表现出的惟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和全球性使得域名的价值无法估算,域名争夺之战在所难免。为了规范域名的使用秩序,营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应当提倡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各种途径各有所长,但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一道屏障,在未来的纠纷处理中相信能更多地体现出其权威性、终局性的优越一面。作为深陷纠纷困扰的当事人,则要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妥善有效的处理方式。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克楠.中文域名注册与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1,(3).

第9篇

关键词:涉外合同;英语词汇;特征翻译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由于英语是国际通用的语言,因此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文化的交流都离不开英语的作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式与国际接轨,开始频繁的处理涉外商务、政治、文化活动。这其中主要还是处理商务活动。统计数字显示在众多的商务活动中英语的使用无疑是最为频繁的。涉外商务活动中当然离不开涉外商务合同,使用英语进行编写合同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涉外商务英语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经济纠纷,根源就是文字多义原因导致的,因此对于经常涉足外贸的翻译人员、涉外谈判人员、涉外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正确的把握涉外英语合同书写中的具体要求是十分关键的。

1 涉外合同英语的词汇特征

涉外商务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都是经贸活动内容,规定了中外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在签订后就会立刻生效,双方也就必须严格的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涉外商务合同由于自身的功能性比较特殊因此他与一般的文学和政论文体不同,有着自身特殊的书写特性和规范。涉外合同中要求书写一定要准确,字里行间中表意要清晰,内容要准确无漏洞。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很容易在以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等事件。涉外合同英语在英汉翻译的过程中翻译内容必须准确这就要求翻译的概念双方都必须明确,内容条例必须准确,结构必须严谨规范合理。涉外合同的语言特色体现的法律用语中的基本特色因此在书写的过程中必须对使用的词汇,修饰语进行统一规范使用。合同在书写的过程中并不要求英汉两分合同中译文和原文之间的表面一致,而是要求在书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使用专业词汇,动词、情态词语的使用,缩略词的使用,古词语和外来词的使用必须明确而且符合要求,词语的解释内容要明确不能出现一词两意或是多意的现象。否则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现分歧影响双方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这对于经贸活动无疑是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涉外贸易的蓬勃发展。

2 词汇种类

2.1 专业词汇

在某个学科内部或是某个专业领域有的词汇就是专业词汇。专业词汇由于出现在特殊的文体内容中因此有着自身特殊的含义。涉外英语合同的内容多数都是国际间的经贸活动,在签订的合同内容中经常会出现较多的专业词汇,这些专业词汇表达的意思与我们平时使用的词语意义不同。涉外合同中主要使用的是国际结算和跨国投资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区分专业词汇的意思。在英语中一些词汇在平时的生活中是一种解释,而在特定的场合又称为另一种意思例如collection, tolerance, 这一类单词在平时的生活中是一种意思通常被解释为收集、集合,而在涉外合同中,其意思就大不一样了含义可以解释为征收、托收等等。通常使用来做术语。英语词汇的解释内容也是比较更复杂,在不同的情境中词语的意思也在不停的变换意思内容。英语中的词语通常也表现出在不同的环境中或是不同的语境中的不同意思。例如一些词语在普通的日常应用中解释为一种意思:balance、acceptance,通常含义分别为平衡、接受,但在商务语境中,它们的意思却完全变了。基本要解释为结算、承兑。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英语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一定场合弄清楚每个词的具体意思,尤其在商务英语和官方语言中英语的使用应该更加的注意其意思,以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2 缩略语

英语当中的缩略词的使用用法在涉外英语,商务英语中的使用比较频繁很多的涉外英语和商务英语都使用了缩略词。例如合同中的价格、支付、以及保险方式多数都采用了字母的缩略词出现在合同中,这样既可以节省字数,节约时间同时也体现了英语语种的独特用法。涉外英语中常见的组织机构或是一些特殊的常见的名词都会使用缩略词,如T(ton吨),N0 (number)CM T CCut-M ake-Trnn剪裁、缝边、镶边的费用等等。这不仅是英语语种的特殊使用方法同时也是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商务交流已经默认了这些缩略语,因此在涉外英语合同的书写中只有准确的了解了英语的使用方法才能更好的更加准确的做好合同的翻译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法律词汇

由于涉外英语中通常接触的大多是商业文件或是合同,同时还包含了官方的一些重要的文件这就使得很多的涉外商务英语中出现了大量的法律词汇这些词汇与缩略词不同原因就是法律词汇的词义准确,使用过程中比较规范,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属于法律文体。涉外商务英语中出现的法律词汇使得文件或是合同的严肃性增强了,出错的几率也相应的降低了,翻译的过程中也使得文件或是合同的翻译呈现特定的意义。比较常用的法律词汇有很多,例如: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定期贷款、be deemed承担法律责任、bear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标书、bid蓝本、blueprint违约等。

2.4 近义词

在涉外英语中使用近义词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近义词的使用多数出现在商务英语的合同中,他们常常与合同匹配使用。由于合同的本身就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因此对于使用英语近义词也体现了涉外英语的所具有的法律性。合同用词比较严禁。由于近义词在涉外商务合同中使用的比较频繁,同时还可以保证合同原文意思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避免合同的意思的曲解保证了翻译出的合同与原文的意思相同,没有较大的出处。涉外商务英语中很少使用的近义词在英语中和汉语中的大概意思相同。涉外商务合同中使用英语近义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些词义中近义词之间存在的差别以保证一句话中出现了多个近义词,但是在语义的翻译过程中要翻译出相应近义词的差距,保证语义的完整性,以达到整句话的内容详细完整。

很多的英语近义词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思相同但是在表述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表达方式。一些词语例如施工、实施、操作可以近义为执行。使得文章既能够表达出意思同时也能符合合同的严谨规范正式的要求。一些近义词在使用的过成中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进行适当的意思转换以达到更能符合原文意思的目的。

2.5 介词

对于汉语和英语在使用介词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别。在现代汉语中介词的数量较少使用时注意的地方较多,但在英语中介词的数量却很多同时也表现出了较多的用法。汉语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介词在进行汉译英的过程中就要对英语部分添加一定数量的介词以保证翻译完成的英语在逻辑关系和书面意思上同汉语意思是相同的。对于汉译英的过程中就是添加一定介词的过程保证原文与译文在逻辑和意思上是相同的不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涉外商务英语在使用介词时的习惯。按照英语的语言的习惯进行表达更能很好的将文字的意思表现出来而不会出现异议。例如:

The balance shall be settled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这句英语的译文:货到目的港后即得付清余款。

该句中用到upon而不是on或 in或是after,这是因为英语中的after的含义对于时间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明确的时间界限。这就有可能在签订的商务合同中出现利用词义模糊而出现拖延付款期限的问题放生。很好的避免和商业合同中的纠纷。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来说他是一种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求一定要将意思表达清楚、准确、完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涉外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措辞准确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研究涉外商务合同的词汇特征,正是研究合同英语在词汇层面所表现出来的独到之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恰当、得体、准确地使用涉外合同英语。因此,在合同翻译时,要求翻译者不仅具有较高的语言修养以及经贸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而且更须深刻理解合同英语与其他专门用途英语不同的文体特征,并不断地进行有关的翻译实践,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以确保合同语言的准确、严谨和规范。

参考文献:

[1]刘法公.商贸汉英翻译的原则探索[J].中国翻译,2002(1).

第10篇

班磊律师曾在北京市法院系统工作七年,担任经济审判庭法官;做执业律师十二年以来,班磊律师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律师执业实践之中,在公司法、合同法等许多领域方面颇有建树,也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坚定地走自己的路

班磊律师出生在广阔的大草原,儒雅沉稳的气质、豪爽真挚的品格,在他身上显露无遗;他的性格中具有蒙古民族的粗犷但不失细腻,执著中流露坦荡。他语言精练、思维敏捷,对答进退游刃有余,一名优秀律师所应当具备的不凡素质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班磊律师大学毕业之初在法院任职,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从一名普通的书记员到法官的跨越,在经济审判庭做商事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的七年时间里,他先后审理了数百件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而且审结的案件质量也相当高。鲜有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形。在别人来看来人生正在辉煌、出色的时期,他却做出了令人不可思议的决定,这个大胆而又执着的决定改变了他后面的人生轨迹,那就是做一名律师、挑战自己、在更大层面上实现自身价值。然而,这在当时需要极大的勇气和魄力,领导和周围的同事、朋友也都纷纷劝阻,可是,班磊执着地完成了自己的完美转身。

正是因为有这样一段经历,班磊对法官和律师的角色有着自己特别的见解,他觉得坐在法官的位子上看法律和坐在律师位子上看法律本质是一样的,二者的目标都是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有序发展,只是二者所处的社会角色、社会分工不同而已;做律师可以更直接、更有针对性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去利用和发掘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措施和手段,更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对法律理解的深度,去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上的难题,这样更具挑战性。

见微知著别出心裁

成为执业律师以来,班磊成功地为众多客户提供了法律服务。无论是在传统的诉讼、仲裁领域,还是在一些新兴的领域如企业并购、金融衍生与创新业务的法律服务领域,班磊律师都努力向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班磊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其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典型案例,很多案例突出反映了班磊律师坚实的法学功底和独到的思维能力。在一个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人,班磊律师意识到,仅单纯就对方(原告)的事由和依据的合同条款来看,被告方的确有违约行为,且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也能够成立,被告需要向原告方赔偿近1个亿的违约金;然而,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背景和双方的合同,班磊律师敏锐地发现,纠纷的产生恰恰是由于原告方在与此相牵连的另一桩类似交易中存在重大过错,才直接导致了被告方在涉案纠纷中出现了违约情形。此时,双方都已接到开庭的通知,于是,班磊律师迅速制定出应对方案并付诸实施,短时间内在多地走访、调查、取证,获得更加丰富、详实的证据,并且通过对案件的缜密研究,一步步理清思路,拿出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直接和对方相关人员进行对话以及提起反诉。而此时距离案件开庭不到一周时间,对方在看到班磊律师所做的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后,对整体事态做了充分分析,在没有任何胜算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进行和解。经过紧张的谈判,在开庭的前一天,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最终以对方撤诉告终。再有,一起跨国草种期货合同案件:甲公司与一家具有草种进口权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草种期货合同,在等待交货的期间,这类草种的市场价格出人意料地猛涨;临近交货期,乙公司看到有巨额利益可图,不惜以承担违约金的代价来撕毁合约。然而,若正常履行合同的话,甲公司可获得的利益是违约金的几倍。班磊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便意识到,如按正常的思路让对方赔偿违约金,客户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必须证明乙公司给甲公司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数额;于是,通过安排人员到港口走访、调查取证及向若干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获取当时该草种的市场合理价格等等,班磊律师取得了详实的证据,再结合《合同法》中有关预期利益的规定,终于在法庭上为客户赢得了高于违约金几倍的赔偿。

多彩人生

班磊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为所的党建也做了大量工作。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连续获得“2009-2011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党支部连续获得“北京市五好党支部”等多项荣誉,这些无不凝聚着班磊律师的辛勤付出;而他本人,也荣获“优秀党务工作者”、“北京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WTO;角色定位;制度构想

金融危机的发生,昭示着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任何可能引发危机的经济问题,都不再是一个领域或国家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性问题。而解决这种共同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预防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的全球监管体系更是该问题的重中之重。笔者在此不揣浅陋,试图对以本次金融危机后的欧美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为基点,讨论以WTO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未来的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提供一种可能的进路,希求教于方家。

一、 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欧美模式及评价

1. 欧盟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路径选择。

(1)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欧盟为了弥补宏观监管体制的漏洞,设立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设立,其中包括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及欧盟所辖的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而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又下设一个由8人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其主要目的在于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

(2)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强化欧盟的微观审慎监管。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意在加强欧盟层面的微观审慎监管。为此,建立了一个三层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即金融监管指导委员会、三家欧盟金融监管局以及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三家欧盟金融监管局为欧盟银行管理局(EBA)、欧盟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欧盟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新成立的三个金融监管局最重要的特点,是被赋予了法人地位,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制定约束各国监管机构决定和否决其决定的权力。

(3)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也成为本次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门槛;其次,扩大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再次,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本次改革,提高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条件,并加大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美国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路径选择。

(1)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应对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了应对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成立了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新增设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财政部部长、美联储主席、国民银行监管机构主席、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局长、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等。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识别和处理危害国家经济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2)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遏制金融创新过度。《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对金融衍生品监管作了规定。法案规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负责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并协同制定监管规则;将大部分的场外衍生产品通过交易所和中央清算中心进行交易和清算;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施加保证金、特别的资本比例、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此外,授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可以处罚那些帮助客户欺骗公众和第三方的市场交易者,并可以对逃避清算的行为进行加倍处罚。

(3)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风险,设置破产清算新机制。法案汲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了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都纳入到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并授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权,对于在极端情况下“大而不倒”的大型金融机构有破产清算的权力。此外,明确规定普通的纳税人将不承担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费用;并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必须提前进行风险拨备,意欲防止其风险转移到纳税人身上。

3. 简要评价。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美国本次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对原有问题的修补和完善,且更多的从完善本国的监管制度和技术手段方面来降低本国的系统性风险,但如果全球金融生态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美国这种单边监管改革也无法实现本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而相较而言,欧盟本次改革则兼具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并致力于建立一个泛欧洲层面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符合并代表了跨国金融监管的潮流和风向。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向只关注本区域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选择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并以其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危机后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

二、以WTO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可行性和构想

1. 为什么需要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首先,有利于防范和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维护全球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致使世界各国已无法自成一体的单独应对经济危机,必须树立全球一盘棋、全球一条心的思想,通过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和防范危机才是未来全球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因应之道。而该问题也在本次次贷危机中体现地淋漓尽致。次贷危机首先是在美国爆发,但迅速波及到全球,并逐渐由金融危机扩散为经济危机,而次贷危机的爆发直接提示我们必须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而危机的扩散则警示我们需要寻求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并构建一个完善的、正式的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以达致世界主要国家和金融组织协同合作,维护全球经济安全和稳定的愿景。

其次,有利于协调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保障全球金融业的有序发展。正如上文所言,次贷危机由一个行业和一个国家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和整个世界,使我们无法独善其身的应对和防范这种全球性的金融崩溃。基于此,全球主要国家和金融组织必须着力克服金融监管的各自为政和碎片化的状态,转而寻求构建由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领导的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的构建,由该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协调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监管信息、监管标准、监管行动,从而切实的保障全球金融的有序发展。

2. 为什么选择WTO作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首先,其它国际性经济组织不是最佳选择。除了WTO之外,现有的国际性经济组织还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OSCO)、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论坛(FSF)、金融稳定研究所(FSI)。尽管上述国际性组织在各自领域内,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均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无法担当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重任。原因在于:其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尽管可以在各自的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但却无法顾及全球经济和贸易的系统性风险;而且由于以上机构缺乏必要的法律人格,不具有超国家的监管权力,因此无法有效地对全球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协调和监管。其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战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产物,也是当今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核心,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其负有融通资金、稳定汇率等重要国际货币金融职能,但为保障其法定职能的有效性,其无力也不应当承担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角色和责任。其三,金融稳定论坛和金融稳定研究所虽然是七国集团和国际清算银行意图防范和监管系统性风险而设立,但存在非正式性、无独立性、国际认可度低等缺陷,导致其无法担负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任。此外,以上国际组织和机制大多存在透明度差的缺陷,而这也将极大的限制其功能的发挥。

由此可见,现今国际性组织和机制的缺陷导致其无法担负起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任,而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则昭示着寻求和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以上缺陷,并非要求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尽管有很多学者提出应新设立一个全球金融管理委员会或者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但实际上,一个新机构的诞生会成为现有监管者推卸过去监管不力的借口,也会成为其未来监管失败的理由,并且容易陷入监管权力无法约束的困境。2008 年秋天的情况也让我们有理由担忧,这样一个新机构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其次,选择WTO作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具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WTO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其具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促使成员国积极履行各自的承诺,并接受其它成员国的监督;同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体系的发展。其二,有成功的纠纷解决经验。WTO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纠纷,以及处理纠纷的经验是独一无二的,也是其它机构所无法比拟的。WTO的这种争端解决体系包括解决大型或小型纠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贸易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以可以将其称之为国际经济监管秩序的一颗皇冠。其三,灵活有序的决策机制。WTO继承了GATT不通过投票而采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的传统,尽管由全体成员通过一项决议较为困难,但这样做可以充分考虑各成员的相应利益,有利于各成员的接受和执行。而在协商一致无法执行时,WTO协议也进行了变通,即允许各成员在“一国一票”的原则下进行投票,得票多者为胜。其四,具有国际贸易系统高效运转的成功经验。正如学者所言,WTO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则,不论是总体上,还是对于某个具体领域都是如此。而这种规则的完备性,也有效的促进了WTO更好的管理国际贸易体系。WTO具备的这种运作和协调的成功经验也使国际贸易体系在本次经济危机中未遭受重大的损害,这是WTO作为系统性监管者的巨大成功。其五,治理机构完善。WTO所具有的成员国一致同意或决定的治理体系也是WTO可以胜任系统性监管者的一个方面。而该种治理结构也是WTO合法性的基础,并明显区别于IMF以及其它国际金融组织,因为后者的投票权的分配是按照某些经济公式计算而成,并且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甚至在金融危机等紧急态势下。

3. 以WTO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初步设想。如上文所述,美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对危机中暴露问题的修补和完善,并未解决金融资本跨国流动给世界经济及金融系统所造成的危害。所以,美国旨在加强单边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的权力集中于美联储一个机构,并非着眼于国际层面的跨国金融监管,这也导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国际借鉴意义相对有限。而相较而言,欧盟实行的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对于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更具有借鉴意义。

基于此,建议由WTO牵头设立组成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其中包括WTO总干事、副总干事以及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而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全球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监控、评估并提示危害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的各种风险。而在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三层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监管指导委员会、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以及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为全球银行监管局、全球证券和市场监管局以及全球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而金融监管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上述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的局长、WTO总干事、副总干事等。当然,对于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可以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允许其有权制定约束和限制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决定。

三、 结语

正如学者所言:WTO被认为是现今实现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最优选择。而且,如果WTO积极承担和履行该角色,会极大地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改进和坚持对GATS金融服务承诺的理解。而要做到上述几点,需要WTO建立灵活、多层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是类似于欧盟模式,而非美国模式。本文提倡以WTO为中心建立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并非主张以WTO为中心的方法是唯一的且不可代替的,而是认为在现行国际经济形势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监管机构相比,以WTO为中心的方法更为有效和可行。也就是说,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可行的路径,当然这种路径存在很多缺陷和障碍,或者存在其它更优的方法或路径,而这则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李仁真,刘真.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法学杂志,2011,(2).

2. 约翰・B・泰勒. 系统性风险与政府扮演的角色.中国金融,2009,(21).

3. R.Michael Gadbaw. Systemic Regulation of Global Trade and Finance: A Tale of Two System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13(3):570-572.

4. Michael Gadbaw. The WTO as a Systemic Risk Regulator? [EB/OL],available at 省略/StoryId.aspx?StoryId=8214.

5. Kent Albert Jones. The Doha Blues: Institutional Crisis and Reform in the WTO.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6. Benjamin D. Austrin-Willis. EU and U.S. Solutions to Systemic Risk and Their Potential Influence on a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pproach, Georgetown Law and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p.29.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1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阶段性成果。

第12篇

这是一桩因为外包而引发的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如果不是牵涉著名跨国公司摩托罗拉公司,恐怕没人会注意到它。

5月26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兰特)状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用不正当手段抢夺人才一案。案件并不轰动,但外包员工尴尬的职业状态却通过此案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专家认为,随着使用外包人员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对外包人员的管理将成为人力资源经理不容回避的问题。

两边不着的外包员工

“以后再也不愿意做一名外包员工了。”阿辉摇着头,这个年轻人谈到他在摩托罗拉蜂窝机站做维修人员的经历无限感慨,“基站维修收费高、业务量大,这本是一个很有前途的部门,只可惜现在一团糟。”

2001年以来,出于对大公司的渴望,一批大学毕业不久的年轻人陆续与亚太兰特公司签约,以外包人员身份进入摩托罗拉,进行蜂窝机站维修工作。“他们工作在摩托罗拉,薪酬和管理在亚太兰特。”亚太兰特总经理齐忠说。

如果没有后来的劳动纠纷,阿辉的工作将一直平静的延续下去。

渐渐地,阿辉部门的外包员工中,多了另一家公司——汇通公司派遣的员工。两家公司派出的员工,薪水上略有不同。“我们稍多一些。”阿辉说。

去年12月,摩托罗拉公司发给亚太兰特一封邮件,称有关派遣17名工程师的外包服务合同不再延长,到期(2004年12月31日)后自然终止。2005年1月11日,摩托罗拉召开会议,要求17名员工必须与亚太兰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停止其在摩托罗拉的一切工作。“可能是想让我们中的一些人与汇通签约,从而继续为摩托罗拉工作。”

1月14日,17名员工找到亚太兰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其中的2名员工后又被摩托罗拉辞退。3月25日,摩托罗拉向尚在公司工作的原亚太兰特的15名员工发放了1~3月的工资,并多发放了25%的拖欠工资补偿金(在此期间,15名员工没有任何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3月25日之后,原亚太兰特的15名员工与摩托罗拉另一家分包商汇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1月15日~3月25日这段时间之内,15名员工继续在摩托罗拉工作,但他们没有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获得工资。

遭遇摩托罗拉“挖墙脚”的亚太兰特总经理齐忠,决定将摩托罗拉告上法庭。

白牌与绿牌

合同的纠纷,自有法律来裁决。只是,外包人员的尴尬工作状态,必须让后来人有所了解。

从上班第一天开始,阿辉就发现自己和上司——来自摩托罗拉的技术人员胸前的牌子不一样,自己的是绿色的,而上司和其他部门摩托罗拉的“正式员工”一样,是白色的。每次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员工自然地分成两国:白牌一国、绿牌一国。“除了和上司在维修工作中的接触外,白牌绿牌都各自活动,没什么交叉。”

对于这种隔阂,摩托罗拉中国区公关部负责人杨伯宁表示,这其实是需要双方以开放的心态努力的问题。沟通是双方的,任何一方没有意愿都无法达成。他觉得,绿牌者不应该因为自己戴的是绿牌不是白牌,而没有归属感。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有两个基本假设:X理论和Y理论。前者认为人生而上进,为使其努力工作,需要的是正向激励;后者则认为人生而懒惰,必须有严厉的考核和惩罚使其不偷懒。阿辉认为,管理他们的理论就是Y理论。

令阿辉印象最深的就是顶头上司背着手来检查他们的工作状态。看到埋着头躬腰苦干者,他就很满意,而有人以较为放松的姿势比如把背靠在椅子上,仰身工作,他就会很不高兴:“不允许这样工作。”

上层主管的一句名言就是:“摩托罗拉离了谁都能活!”阿辉听着很不是滋味,“总是这样高高在上地想威慑我们。”

大公司不应有的管理真空

“你是否需要让你的老板请你吃一顿饭了?”——摩托罗拉HR部门会善意地提醒员工,一个季度应该主动和上级进行一次沟通。

但对外包人员的关照并不在HR部门的职责中。当记者致电摩托罗拉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邢琳时,她表示,对外包人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在一线经理那里,而她对此了解不多,不便发言。

阿辉等人的尴尬就在于,虽然每天在摩托罗拉工作,但他们和摩托罗拉的关系是两个公司之间的,而不是个人与公司之间。来自HR的各种“凝聚人心”的活动可能无法惠及到他们。

人力资源专家张晓彤认为,在此案例中,摩托罗拉在管理上的细节肯定是有问题的:人力资源部门忽略了外包员工的合同签署、心理压力等等,部门经理的过失是没有做到一视同仁。

“员工心理有一些问题没有化解开的时候,你能指望他出什么业绩呢?人总要有渠道发泄的。如果公司忽略了这部分需求,他们的怨恨会发泄到客户、家人甚至路人身上。”张晓彤认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孙健敏介绍说,有研究显示,外包使企业平均节省9%的成本,而工作质量则上升了15%。随着企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外包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对外包人员的管理也应该纳入人力资源经理的管理范畴。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浅谈,企业集团,内部,契约,管理

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契约化管理,是市场经济法则在集团内部和经营领域的开拓延伸,是依法规范企业集团自身经营行为的重大举措,是现代企业集团管理的创新之作。

一、企业集团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特点: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其特点: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二)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契约化管理就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经营往来行为采用书面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起具有钢性约束力和较强激励作用的经营管理方式。

二、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约化管理是企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融入市场经济,与外部市场对接,同时伴随着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法人、多投资主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多种经济主体的经济关联和交往日益复杂,需要我们对外要应付购买者或供货方在时间、空间、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背离,维护企业利益;更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推进企业内部的市场化,传递市场压力和风险,形成集团内部市场链,促进集团内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契约化管理是实现集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规范契约,履行契约,严格按契约办事,把过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变成契约化管理,变成法律经济手段的管理,让依法治企精神渗透于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层面,逐步形成各类经营行为全面的契约化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富有集团特色的新的管理平台。这样就可以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团经营风险,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促进集团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实施契约化管理是推进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契约化管理的实施,无论是传统的行政权威对它的硬性有碍,还是惯性的推诿扯皮对它的敷衍应对;无论是秩序的调整必然带来的逆向摩擦,还是观念上的习惯势力的无形冲击,都不能抵毁契约化这一法制机制特有的约束性、规范性、强制性的作用彰显。从从某些集团契约化实施以来取得的初步效果我们不难看出,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负责的权利义务意识得以强化,明明白白做事,认认真真负责的制度体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环的内部经济运行秩序已经形成。即将全面推开的契约化管理正在集团内部诸多经营管理领域中显示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

(一)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效保障。企业集团的经济动迁由内部运行和外部运行两个部分构成。集团内部的产、供、销是一个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循环网,各环节之间的接链是否科学、有序,不仅关系到内部经济运行的正常化,也关系到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契约化管理运用法律规则约束各运行环节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弥补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难以克服的不足,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契约化管理是调整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集团内部有着纵横交错的经济往来关系,由于科技手段的限制和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很多经济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用契约化的形式作为内部纵横经济关系的桥梁和枢钮,使往来的双方不仅依据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明确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途径。在相互制约中自觉履行合同,而且明确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途径。在相互制约中自觉履行合同,自我调整相互关系;在纠纷处理中有章可遵有序可循,能够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使生产力各要素配置处于最佳状态。

第14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规范 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

二、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了融资制度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资金不足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得以解决。民间金融则缓解了这一问题,既可以为这些经济主体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为其补充追加资本。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门槛高等方面的不足。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因为完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开创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仅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以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和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民间借贷会帮助民营经济绕过僵化的落后体制,从而实现落后体制无法实现的效率,整个经济的效率因此得到提高,产出得以增加。

第三,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民间金融也会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给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第二,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路径

1.大力促进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2.加强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相对于正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贷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多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替代。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3.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1]程雷.中国民间金融趋势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3).

第15篇

美国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非洲是一个非常值得投资的市场,企业投资平均回报率为33%。非洲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不容忽视的发展潜力,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走进非洲”。尤其是2006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召开,更是为“非洲商机”这一概念性的意向点燃了行动性的导火索。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与其他海外市场一样,投资非洲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由于非洲市场的特殊性,这种风险有时是不可预知的。中国企业投资非洲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甚至遭遇较大的风险,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在投资决策前做好各项充分准备。

投资定位要明确借道还是立足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制造行业已经进入产能过剩时期,产品利润微薄,非理性价格竞争随处可见。而这些产品在非洲却是市场的“宠儿”,因此国内企业产生靠非洲市场来缓解压力的想法自然可以理解。但是企业不能盲目地把全部希望押注在非洲,尤其是那些想“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一定要想好自己去非洲投资目的是什么?产品是要借道非洲开拓欧美市场,还是直接定位于非洲市场?不同的目的,对自身产品的档次要求也不同。

以投资纺织品生产企业为例。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经济研究室首席专家史永翔指出,非洲很多国家没有纺织品出口配额的限制,在税收等一系列政策上也非常优惠。近年来,中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利用这些优势,在非洲开设工厂,然后将产品出口到欧美市场。这样的定位,对企业自身产品的要求依然很高。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直接把工厂开到了非洲,定位瞄准非洲市场,相对而言则可以生产一些中低档次的产品。

因此,国内企业首先得找准定位,结合自身特点,选择擅长的领域进行投资,并充分利用国内政策以及非洲国家当地政策。譬如,津巴布韦、坦桑尼亚这两个国家,目前正推行一条龙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政策,在进口关税上给予了较大的优惠,中国的纺织服装业不妨进行投资尝试。

“先贸易后投资”成规避风险重要途径

一个企业要开辟海外疆域,动辄涉及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投资,岂可小视?而决定这一步对错与否,很大程度上要看前期市场调研工作是否扎实可靠。

据中国驻加纳大使馆经商处介绍,国内一家企业1998年来到盛产黄金的加纳,与当地一家企业共同投资1000多万美元开采金矿。可惜,由于企业准备不足,缺乏流动资金,金矿试生产仅半年多就被迫停产。

因此,为避免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生产型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先贸易后设厂”的方式逐步推进。贸易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熟悉当地投资环境,而且还可以为企业在当地生产打下一定的市场基础,让企业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譬如,中国纺织机械企业开拓非洲市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国内一些比较有实力的缝制设备企业如飞跃、宝石等,都在非洲赚到了第一桶金。

然而,十多年来,这些企业在非洲的投资模式仍是以贸易为主,大多是在当地开设办事处或者寻找总商的模式,真正开设工厂的几乎没有。究其原因,这些以贸易起家的纺织机械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发现,非洲很多国家的交通基础设施落后,而纺织机械设备对物流要求比较高,交通不便很明显会提高物流成本,造成了在非洲设厂的一大障碍,因此,纺织机械设备企业在非洲开设工厂可能风险大于机遇,不宜盲目投资。

借助中国政府对非援助壮大企业实力

非洲国家过去多数是法、英等国的殖民地,与这些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西方国家政府每年对非洲提供大量官方援助,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对非洲的投资和贸易。

更何况,非洲国家的许多重要行业一直被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垄断,中国企业要想参与投资,从现有市场份额中分一杯羹,如果没有中国政府的支持是很困难的。

中国一拖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1992年在科特迪瓦设立销售点,经过八年多的努力开拓,现已经在喀麦隆、贝宁、利比里亚、阿尔及利亚、科特迪瓦设立了组装厂或销售公司,形成了一定的销售网络。

对此,一拖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拖科特迪瓦农机装配厂的良好发展与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贴息贷款密不可分,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政府贷款的支持就没有合资企业的高速发展。过去,一拖科特迪瓦农机装配厂由于流动资金的短缺,难以保证所需货物及时到位;缺乏新产品开发资金,产品品种单一,全年销售收入随季节波动较大,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脆弱。获得政府贷款的支持后,企业流动资金较为充足,具备了一个相对合理的经济库存量,投资开发了新的产品品种。

如今,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农机公司,特别是小型拖拉机、碾米机、咖啡机等小型农机的市场占有率已达50%左右。在贷款支持下,企业还新购置了厂房和设备,实现当地设计、当地生产,并有实力在销售中实施分期付款等灵活多样的促销手段,同时满足国内供货商的外汇核销要求。

今后三年,中国政府将使对非援助金额扩大一倍,还将向非洲国家提供30亿美元的优惠贷款和20亿美元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这些都是中国企业未来投资非洲的重要“助推器”。

本地化经营是境外企业的发展方向

境外企业的本地化,是当今世界优秀境外投资企业的工作目标,也是较为普遍的成功经验。我们看到,在中国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跨国公司常常也是本地化做得比较出色的公司。而中国的境外企业,凡是做得好的,也大都是因为实施了企业本地化策略。

境外企业的本地化包含着许多内容,而最突出的是使用当地人才,特别是公司高层等一些关键岗位上聘用当地人;以及业务经营本地化,即按照当地的经营规矩和经营方式去运作。让当地人参与公司的中、上层管理,让他们有职有权、有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在当地有着广泛的商业联系、与当地主流社会相融的优势,是境外企业获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中国与非洲风俗习惯、文化观念差异较大,积极稳妥的推进企业的本地化经营,无疑是投资非洲的立足点和致胜法宝。

疟疾是非洲的头号杀手,中国的跨国公司―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泰)通过中国开发研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全球治疗疟疾有特效的疟疾防治新型药品―双氢青蒿素产品(医药注册名称为“科泰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科泰新”―这个响亮的中国品牌如今誉满非洲,已有近30个国家的2000多万人服用,挽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

华立科泰在非洲的大发展起步于2004年非洲两家分公司的创办,当时从本地招聘20名医药代表开始了本地化经营。华立科泰总经理逯春明坦言,“如何管理进入公司的本土人才”一开始确实非常头痛。很多事情明明说好了,但分公司执行起来总是发生偏差。这些人远在非洲,按照他们的理解做了,公司总部并不知晓。为此,我们必须学会更深层次的沟通,适当放权、授权,充分发挥一线人员的作用。这个从不习惯到习惯的过程正促成了华立科泰在非洲的健康成长。

其实,目前这种在当地建分公司、雇当地人才的经营方式,在非洲的中国医药行业中还仅有华立科泰一家。逯春明表示,对于当地员工的管理,一定立足于对非洲本土文化有深层次的了解,做到“入乡随俗”。在初尝本地化经营的甜头后,华立科泰计划今年完成中层管理人员完全本地化,而明年则争取实现高层管理人员的本地化。

通过协商方式消除投资过程中的不和谐

毋庸讳言,随着更多的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设厂,双方经济联系趋向紧密,也意味着发生摩擦的几率加大。最近几年,有关中国企业在非洲出现各类经济纠纷的现象有增长之势,成为一些西方舆论制造“中国”的口实,如廉价商品冲击非洲国家市场和同行问题,环境问题、劳工权利问题等,甚至成为一些非洲国家选举中的焦点话题之一。

对于中国企业投资非洲出现的一些不和谐声音,需要冷静、理智、全面地看待。由于中非企业在经营模式、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中资企业或多或少都遭遇过“成长的烦恼”。其中,劳资纠纷就是其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非洲许多国家都有严格的劳工权益保障机制,如莫桑比克劳工法规定,企业雇佣当地籍员工超过50人时,员工有权成立工会,而法律保护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一些中国企业进入非洲之初由于对当地劳工法律了解不够,以至于对企业雇员要求组织工会的行为多持消极态度,致使工人罢工、企业停产事端不断。

所有投资海外的中国企业应该都了解,企业欲取得成功,获得当地社会、居民的认可已成为基本的前提条件。为此,重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和谐,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伙伴以及当地员工的关系对企业的形象非常重要。

我们投资办厂,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和短期的需要,不顾当地民族的利益,特别是在一些资源开发项目和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上,更应注意此问题。对于已经或可能出现的纠纷与矛盾,我们应该与外方积极协商加以解决,而不能任其发展,甚至推波助澜,破坏本来很有潜力的互利合作。

华为公司在非洲取得的骄人业绩与该公司获取利润的同时不忘回报当地社会息息相关。针对赞比亚农村通讯落后的状况,华为公司于2005年底捐资300万美元,采用CDMA技术,为首都卢萨卡周边农村和西北省的广大铜矿区接通无线电话,赞比亚总统姆瓦纳瓦萨也亲自来到现场体验这一技术。华为公司为津巴布韦培训了超过300名当地电信业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到中国或其他非洲国家培训中心学习的机会。截至目前,津巴布韦华为公司从未接到过客户投诉,树立了中国高科技公司的良好形象。

今年2月主席在对非洲八国进行的友谊之旅、合作之旅访问中,专门抽空召开了驻非洲中资企业代表座谈会,要求他们坚持牢记使命、服务大局,信誉至上、质量第一,促进和谐、造福民众,通过互利合作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并要力所能及地为当地民众办好事、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