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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法律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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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法律规定

第1篇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20xx年赠与合同范本【二】甲方(赠与人):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自**年6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liu*ue86.com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1市,建筑面积;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第2篇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赠与人) :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自 XX 年 6 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 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 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 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 1 市 ,建筑面积 ; 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第3篇

2014年,形单影只的李萍过得并不轻松。两年前,与她同居11年的男友张盛突然离世。张盛生前两人签订过一份死因赠与合同,约定张盛死后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李萍。就是这份赠与合同,引发了李萍与张盛的女儿长达3年的诉讼。

同居11年男友离世引发房产纠纷

李萍与张盛是同事,因工作关系结识。张盛虽学历不高,但为人踏实肯干,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好男人。唯一不足的是张盛曾经离过婚,并有一个女儿,但女儿跟随张盛的前妻生活。李萍没有嫌弃张盛这段婚史,选择与张盛住在了一起。

同居后的张盛努力工作,李萍悉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在外人看来,他们是一对恩爱夫妻。李萍性格温和,很快得到了张盛家人的认可。一切准备就绪,李萍就等着张盛开口求婚。然而,李萍等了3年,也没等来婚讯。每当亲朋催促两人结婚时,张盛总是低头不语。为此,李萍和张盛不知吵了多少次架,甚至一度闹到分手的地步。事后,李萍总是抵不过张盛的哀求,两人和好如初。李萍想明白了,结婚只是一场仪式、一纸婚书,唯有爱人的真心陪伴才是最可贵的情感。李萍没有再逼张盛作出承诺,就这样,两个人相伴了11年。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的一天,张盛突然觉得心口疼。经医生检查,张盛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必须避免重体力劳动,并且需要专人24小时陪护。此后,张盛用自己的积蓄加上亲友的帮助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张盛的病被确诊后,李萍除了悉心照顾病中的张盛外,对自己的未来产生担忧。两人没有结婚,一旦张盛离世,自己无安身之所。因此,李萍与张盛商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张盛将所有财产赠与李萍,任何人不得有异议,此合同在张盛百年后生效”。两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捺了手印。有了这份赠与合同,李萍悬着的心踏实了。

2011年,张盛的身体每况愈下。有一天,张盛突发心脏病去世。让李萍没想到的是,张盛的葬礼结束仅仅几天,张盛的前妻李雯带着女儿佳佳找上了门。

李雯认为,李萍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张盛的个人财产,李萍与张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张盛的父母也已过世,而佳佳是张盛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套房屋应当归佳佳所有,要求李萍立刻搬走。

愤怒的李萍拿出张盛生前与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仅没有说服李雯放弃争夺房屋,反而被李雯指责编造虚假合同,她甚至闹到居委会和李萍所在的单位,左邻右舍和同事对此议论纷纷。

房屋权属引发争议

张盛留给李萍的房子是李萍当下唯一的栖身之所。且李萍收入不高,仅有的积蓄早已用于两人的日常花销。如果失去了这套房屋,李萍将一无所有。

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李萍将佳佳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张盛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将张盛留下的房屋判归她所有。

因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亲李雯作为法定人参加了诉讼并聘请了律师。

佳佳在庭上表示,父母的婚姻破裂不是性格不合,而是李萍导致的,她的出现让佳佳成为单亲孩子。之前,每个月李萍都给付佳佳生活费,李萍这么做是为了弥补内心的亏欠。张盛之所以不和李萍结婚,是因为李萍破坏了张盛原有的美好家庭,张盛没有从原来的婚姻中走出来。在佳佳看来,张盛真正爱的是李雯。所以,他没有和李萍结婚。

此外,李雯坚持认为这份合同并非张盛所写,是李萍为了争夺房产捏造的,当庭要求对张盛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李萍和李雯共同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并认可将张盛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留给建委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赠予合同中落款处的“张盛”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为同一人所写。对于这份鉴定,李雯并不认可。

还没等李萍松一口气,李雯聘请的律师又提出,这套房屋并没有过户,仍然在张盛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份赠与合同并没有生效。因此,李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萍气愤地说,当时张盛身患重病,于情于理她都不能要求张盛办理过户手续。况且,白纸黑字的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张盛百年后协议生效。对于合同没有生效的说法,李萍不接受。

李雯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盛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归李萍,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已经符合形式要件。李萍握有十足的证据,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此时,李雯又提出,自己的女儿佳佳尚未成年,并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母女二人现在生活困难。张盛作为佳佳的抚养义务人理应为女儿留下一定的遗产份额。张盛的赠与合同将所有财产赠与李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人伦,应当无效。

对此,李萍也认识到签订合同时仅考虑了自己日后的生活,忽略了男友的女儿佳佳,确实有悖情理。但她认为,佳佳尚有李雯抚养,并非没有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2014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认定该书面合同为张盛、李萍双方合法、有效签订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因张盛的死亡而生效,涉诉房屋归李萍所有。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佳佳作为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一定的财产份额,但以此认定这份赠与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佳佳可以另案起诉李萍,要求李萍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李萍拿到判决后,主动给予了佳佳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佳佳没有再起诉李萍。最终,李萍拥有了后半生的栖身之所,佳佳也得到了经济补偿。此案由于涉及多次鉴定,耗时3年之久,在司法实践中鲜有的死因赠与成为本案处理的难点问题。

以案说法

死因赠与合同中的标的物给付

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设定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实务工作中,鲜有涉及死因赠与。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屡见死因赠与合同。与常见的遗赠相比,死因赠与的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后只须单方面履行法律手续即可依法取得标的物,无须对法定继承人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避免了双方不必要的尴尬。因此,在国外的司法实务界中,死因赠与合同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更自由地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的特殊赠与合同。但是,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使赠与人生前往往不会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如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房屋的赠与,如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或者订立公证文书,即使不过户,一旦赠与人死亡,该赠与合同也同样生效。

第4篇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被继承人,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并遗留财产者。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房产继承,同其他遗产继承一样,是依照法律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产权转移归继承入所有的法律行为。

    房产继承,是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定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房屋是不动产,法律规定须经政府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核确认产权归属,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即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的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不能继承,由于某种原因,出于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这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即法定继承入或遗嘱继承入。继承权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公民个人,而不是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这不是继承关系,不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

第5篇

随着时间的流逝,周某的子女们成亲的成亲,出嫁的出嫁,唯有小儿子因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单身随父母生活。

一晃就是近二十年。钟大妈和老伴周某年纪大了,服侍有病的儿子渐渐感到力不从心,尤其是儿子发病胡闹时,他俩年老力乏,束手无策。老伴周某看在眼里,疼在心上。2005年1月,钟大妈和老伴周某召集儿女们回家,协商精神病儿子的扶养问题。经商定,周某、钟大妈共同与另外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我们愿意放弃现有住房一套的财产所有权,房产权归小儿子(精神病患者)所有,对小儿子的监护权转移由一子一女负责。事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变更为患有精神病的小儿子。

2007年10月,周某因病去世后,周某的儿女先后几次向钟大妈提出要收回其居住小区的房子。2008年3月初,周某的儿女再次找上门,扬言钟大妈再不搬出房屋,就把钟大妈撵出家门。对此,钟大妈心里十分难过,自己为周家辛苦了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难道老伴留下的房产就没有自己的份?她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两个继子女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原告钟大妈诉称,自己与老伴周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小区房屋内,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一半份额,老伴周某去世后,其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属于遗产,要求撤销赠与,依照法定顺序继承。被告辩称,父亲周某去世前,此房屋已经赠与小儿子,原告无权要回,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迁出此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1月,原告及其丈夫周某共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一份以监护权转移为条件的房产赠与协议,此协议从原告及其丈夫签订之日起就发生效力,从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患有精神病的周某小儿子名下时就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双方争议的房屋不属于死者周某的遗产,原告钟大妈要求继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物实际交付后,赠与人丧失了任意撤销权,本案又无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和依法继承的诉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钟大妈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两个要件,一为个人的,不是他人的;二为合法的不是非法的。从本案看,争议房屋是死者周某生前的私有房屋,是合法取得的,符合遗产的第二个成立要件。但是,却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即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周某死亡之前,已经发生了转移,房屋产权归其小儿子所有,不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因此,争议房屋不属于死者周某的遗产,原告的继承权因丧失了客体,所以,其要求继承该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式合同,只要赠与人同意赠与,受赠人表示同意,合同就有效。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财产权利时,可以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从本案来看,原告钟大妈和老伴周某于2005年1月共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一份以监护权转移为条件的房产权赠与协议,这份协议从原告及其丈夫签订之日起就发生效力,从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周某小儿子名下时就已经发生转移。

第6篇

王兰的公婆有4个儿子,王兰的丈夫是老三,老大、老二都分家另过,公婆给他们一些钱建房。1998年,王兰结婚时,公婆无钱口头允诺将现住的4间房分给他们夫妻两间居住,后来王兰夫妇一直使用这间房子。事隔三年,老四结婚也要用房,便 说王兰夫妇侵占了父母的房产,应退出来,王兰的公婆因偏爱小儿子,又素与王兰不和,也悔不承认将房屋赠与了王兰夫妇,王兰无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夫妇的房屋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以王兰夫妇对他们居住的两间房的口头赠与不能证实,判决房屋赠与不成立,王兰的公婆仍是那两间房的所有权人,王兰夫妇应尽快搬出,但在未找到房子之间,可暂住于两间房内。

律师点评:

第7篇

土地赠与合同一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土地赠与合同二赠与人: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土地位于永城市欧亚路西路南侧,面积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土籍)第0700-2号)。

第二条、赠与人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第三条、赠与人与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随之一并转移。

第四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第五条、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签名):

第8篇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二)赠与人: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土地位于永城市欧亚路西路南侧,面积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土籍)第0700-2号)。

第二条、赠与人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第三条、赠与人与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随之一并转移。

第四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第五条、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签名):

第9篇

【关健词】房屋登记;法律问题;未成年人;房屋财产;权利

近年来,笔者在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当中,经常受理到一部分人购买房屋往往想使用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感情基础不牢,怕今后要离婚,不愿意使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而使用子女姓名;二是担心若干年后遗产继承要交遗产税,而直接使用子女姓名;三是怕露富而将房产分散;四是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将自己购买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五、为了培养子女的财富观念和独立意识,使用子女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不少父母却只考虑眼前的利益,对今后万一发生的如:父母离婚、经商、子女上学或父母、子女有病等情况需将子女名下的房产分割、变卖、典当、抵押时等情况的发生却没有仔细考虑,错误认为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房屋依然是父母的房屋,父母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父母有权随时更换过来,未成年人没有所有权,因为子女没有承担购房款等等缺乏法律知识的行为必将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许就是出于以上原因的考虑,建设部在这次的《房屋登记办法》上就新增加了第十四条关于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情况。故我们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该如何把握尺寸,还是在尝试中、学习中、思考中。

1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登记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其财产所有权应为未成年人。理由如下:

1.1 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性决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权属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从年龄上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从国籍上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有具备了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生存资格,没有权利能力就丧失了生存的人格,因此现代社会不允许剥夺任何人的权利能力,包括未成年人;自然人权利能力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平等性,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人人都享有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律平等地赋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实际上是赋予所有人以同样获得权利,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权利能力上平等,我们不难解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房屋所有权主体的问题。因此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可以平等地享有申请权属登记、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资格。否定将未成年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极其错误的作法。

1.2 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屋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时,产权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本人。即使是父母也不得侵犯。父母办理登记手续应视为基于监护而产生的法定。

1.3 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方式是赠与

虽然说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房屋所有权主体,即是说父母可以将购置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这一行为实际上内含了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点:1无偿性。赠与人将赠与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对等支付财物以获取经济利益。2单务性。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承担将标的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3实践性。即只有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履行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关系才能成立。不动产经过房屋登记即为已实际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据此,当父母将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时,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该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2 明确了未成年人房屋财产权利,就要求我们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权利。

2.1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可以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所有权不能处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失之偏颇。按此观点,表面上是对未成年人房地产利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干涉与侵害。房地产的效益在于使用等一定的处分才能产生,禁止处分是对未成年人拥有的房地产效益的损害。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禁止处分实际上只承认“占有”,而侵犯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对未成年人房地产权利的侵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教育、医疗、人才等方面制度的不断变革,未成年人的房地产需要处分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例如,随父母调动而离开本地、出现重大病状、上学升造、因侵权损害而进行的赔偿等,这些情况的出现,理所当然地要对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进行处分。对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进行处分,不仅来源于生活的需要,更有法律上的支撑。《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因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时,应当处分其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财产;在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可以处分其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财产。在需要处分房地产财产时而不许处分,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地产权属依法登记取得财产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其监护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财产。《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2 重点我们如何来理解“利益”两个字,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表现方式法律及其他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通常可以理解为: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肯定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情形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财产可以处分:(1)未成年人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2)为改善居住环境,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区位较差换区位较好等;(3)就医;(4)上学深造;(5)随父母调离而迁出本地。处置前,监护人必须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

第10篇

[评析]

审理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所以,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但有时子女根本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此种约定,只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成立都存在疑问,何来撤销赠与合同?

第11篇

【基本案情】

刘女与张男于2016年11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10岁)由刘女抚养,并约定将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给女儿张某所有。嗣后,因该房屋存有抵押贷款,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12月,刘女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张男,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房屋归张某所有;3.原、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张女名下。张男表示因其拖欠诸多债务无法偿还,导致该案房屋被查封,客观上房屋无法归女儿所有。

【分析】

笔者认为,刘女与张男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有合意外,尚需要登记的法定方式。现案涉房屋产权没有变更登记,故属于刘女与张男共同所有,而非张某所有。因案涉房屋存有抵押权,抵押权人未有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意思表示,即变更物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刘女与张男无法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张某名下。

一、房屋赠与协议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协议,往往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赠与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受离婚协议的约束,不能单方反悔。刘女与张男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现因张男未履行赠与协议,刘女有权要求张男继续履行协议。

二、房屋赠与能否撤销

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不得撤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而是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离婚协议内容变更或撤销条件可知,签订的离婚协议,非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者撤销。正如前文所言,因为离婚协议内容包含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变更身份关系后的一系列约定,所以非因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约定事项。最后,夫妻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共同设立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行使撤销权,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若可以随意撤销,亦违反了道德义务。涉案房产实际上是张男和刘女对婚生女张某的共同赠与,张男表示不赠与房产的行为实际上也侵犯了其前妻刘女对该房产的处分权。若要撤销,也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12篇

    【分歧】

    笔者认为,原被告将属自己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该房屋应随着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而移转。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在离婚时,虽然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房屋应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3篇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房、住宅)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如赠与协议有附加条件,可在此处填写附加约定)

第六条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利益的。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14篇

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共有,加名可防止一方单独处分房产

如果是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除非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共有财产。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了部分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共有财产,但是特殊情况下,这种共有是缺乏足够安全保障的,仍然不能避免产权登记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现实中,有些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或者正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背着另一方私自将房产卖掉,而另一方为了追回房产,不得不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只要买方是善意的,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且支付了合理房价,原告追回房产难度就会很大。

所以,一旦发现产权登记方可能有私自买卖、抵押、赠与房产的情形,夫妻另一方就有必要要求加名。这种加名具有确权的性质,如果对方拒绝加名,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涉案房产下达确权判决;然后以这份生效的确权判决,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加名。加名后就避免了一方单独处分房屋的可能,双方对房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才能得到《物权法》更有力的保障。

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婚前婚后加名都视为赠与

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婚后加名的性质是一样的。由于被加名的房产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加名直接导致产权权属的变更,所以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即产权人的一方将其个人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另一方。

赠与关系受到《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的约束,比如在完成更名前,产权一方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该赠与,不再予以加名。当然,为了保障该赠与的稳定效力,受赠一方可以要求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尽管大多数情况是赠与,但也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双方是基于买卖或者互换产权等有偿交易。这种等价有偿的交易,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一方已经履行后,另一方必须履行,不存在任意撤销或解除的问题。不过,因为赠与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不少人会以赠与协议申请更名的。加名后,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如果登记方同意可加名,应视为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种情况,不经过登记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不能要求加名;如果登记方同意给房产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则应视为房屋产权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律师提醒,如果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建议还是做好产权约定,包括加名,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婚后共同还贷,加名全靠协商

一方婚前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这方的名下,双方婚后偿还按揭,这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另一方可以加名吗?如果加名后双方离婚,该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对于一方婚前出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按揭购房,《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夫妻离婚前,该房产的产权到底属于哪一方,并未明确是共同或者一方所有。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分配给出首付款方,并不代表婚姻存续期间它的产权归属于该方。

此外,夫妻离婚时,法院也不会直接判定该房产属于出首付款方所有,而是先考虑双方之间的协议安排。如果协议已安排产权共同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就依据协议来判定产权归属。

当然,如果经双方约定,婚后产权证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房屋应属于共同共有,或者按比例、按份共有。

办理房产证加名夫妻均需到场,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比例

如何办理房产证加名?加名时,可否约定各自的比例?

律师解释,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如果结婚证丢失,最好去补办。当事人也可以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在查明夫妻关系及房产来源后,会依法作出房产共有判决。当事人可依据法院判决,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加名。

第15篇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合同法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4)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房产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如果要办理“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