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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20xx年赠与合同范本【二】甲方(赠与人):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自**年6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liu*ue86.com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1市,建筑面积;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赠与人) :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自 XX 年 6 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 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 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 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 1 市 ,建筑面积 ; 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2014年,形单影只的李萍过得并不轻松。两年前,与她同居11年的男友张盛突然离世。张盛生前两人签订过一份死因赠与合同,约定张盛死后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李萍。就是这份赠与合同,引发了李萍与张盛的女儿长达3年的诉讼。
同居11年男友离世引发房产纠纷
李萍与张盛是同事,因工作关系结识。张盛虽学历不高,但为人踏实肯干,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好男人。唯一不足的是张盛曾经离过婚,并有一个女儿,但女儿跟随张盛的前妻生活。李萍没有嫌弃张盛这段婚史,选择与张盛住在了一起。
同居后的张盛努力工作,李萍悉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在外人看来,他们是一对恩爱夫妻。李萍性格温和,很快得到了张盛家人的认可。一切准备就绪,李萍就等着张盛开口求婚。然而,李萍等了3年,也没等来婚讯。每当亲朋催促两人结婚时,张盛总是低头不语。为此,李萍和张盛不知吵了多少次架,甚至一度闹到分手的地步。事后,李萍总是抵不过张盛的哀求,两人和好如初。李萍想明白了,结婚只是一场仪式、一纸婚书,唯有爱人的真心陪伴才是最可贵的情感。李萍没有再逼张盛作出承诺,就这样,两个人相伴了11年。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的一天,张盛突然觉得心口疼。经医生检查,张盛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必须避免重体力劳动,并且需要专人24小时陪护。此后,张盛用自己的积蓄加上亲友的帮助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张盛的病被确诊后,李萍除了悉心照顾病中的张盛外,对自己的未来产生担忧。两人没有结婚,一旦张盛离世,自己无安身之所。因此,李萍与张盛商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张盛将所有财产赠与李萍,任何人不得有异议,此合同在张盛百年后生效”。两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捺了手印。有了这份赠与合同,李萍悬着的心踏实了。
2011年,张盛的身体每况愈下。有一天,张盛突发心脏病去世。让李萍没想到的是,张盛的葬礼结束仅仅几天,张盛的前妻李雯带着女儿佳佳找上了门。
李雯认为,李萍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张盛的个人财产,李萍与张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张盛的父母也已过世,而佳佳是张盛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套房屋应当归佳佳所有,要求李萍立刻搬走。
愤怒的李萍拿出张盛生前与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仅没有说服李雯放弃争夺房屋,反而被李雯指责编造虚假合同,她甚至闹到居委会和李萍所在的单位,左邻右舍和同事对此议论纷纷。
房屋权属引发争议
张盛留给李萍的房子是李萍当下唯一的栖身之所。且李萍收入不高,仅有的积蓄早已用于两人的日常花销。如果失去了这套房屋,李萍将一无所有。
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李萍将佳佳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张盛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将张盛留下的房屋判归她所有。
因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亲李雯作为法定人参加了诉讼并聘请了律师。
佳佳在庭上表示,父母的婚姻破裂不是性格不合,而是李萍导致的,她的出现让佳佳成为单亲孩子。之前,每个月李萍都给付佳佳生活费,李萍这么做是为了弥补内心的亏欠。张盛之所以不和李萍结婚,是因为李萍破坏了张盛原有的美好家庭,张盛没有从原来的婚姻中走出来。在佳佳看来,张盛真正爱的是李雯。所以,他没有和李萍结婚。
此外,李雯坚持认为这份合同并非张盛所写,是李萍为了争夺房产捏造的,当庭要求对张盛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李萍和李雯共同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并认可将张盛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留给建委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赠予合同中落款处的“张盛”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为同一人所写。对于这份鉴定,李雯并不认可。
还没等李萍松一口气,李雯聘请的律师又提出,这套房屋并没有过户,仍然在张盛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份赠与合同并没有生效。因此,李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萍气愤地说,当时张盛身患重病,于情于理她都不能要求张盛办理过户手续。况且,白纸黑字的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张盛百年后协议生效。对于合同没有生效的说法,李萍不接受。
李雯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盛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归李萍,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已经符合形式要件。李萍握有十足的证据,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此时,李雯又提出,自己的女儿佳佳尚未成年,并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母女二人现在生活困难。张盛作为佳佳的抚养义务人理应为女儿留下一定的遗产份额。张盛的赠与合同将所有财产赠与李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人伦,应当无效。
对此,李萍也认识到签订合同时仅考虑了自己日后的生活,忽略了男友的女儿佳佳,确实有悖情理。但她认为,佳佳尚有李雯抚养,并非没有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2014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认定该书面合同为张盛、李萍双方合法、有效签订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因张盛的死亡而生效,涉诉房屋归李萍所有。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佳佳作为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一定的财产份额,但以此认定这份赠与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佳佳可以另案起诉李萍,要求李萍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李萍拿到判决后,主动给予了佳佳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佳佳没有再起诉李萍。最终,李萍拥有了后半生的栖身之所,佳佳也得到了经济补偿。此案由于涉及多次鉴定,耗时3年之久,在司法实践中鲜有的死因赠与成为本案处理的难点问题。
以案说法
死因赠与合同中的标的物给付
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设定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实务工作中,鲜有涉及死因赠与。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屡见死因赠与合同。与常见的遗赠相比,死因赠与的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后只须单方面履行法律手续即可依法取得标的物,无须对法定继承人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避免了双方不必要的尴尬。因此,在国外的司法实务界中,死因赠与合同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更自由地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的特殊赠与合同。但是,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使赠与人生前往往不会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如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房屋的赠与,如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或者订立公证文书,即使不过户,一旦赠与人死亡,该赠与合同也同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