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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有效证件,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一、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范围包括:省(市)以下各级企业管理机构(如油脂、杂品、饲料公司,采购储存、供应、粮食工业等管理局(处),若因行政与企业划分不清,企业管理机构能否同时实行或暂缓实行,由省粮食厅考虑决定)。基层企业单位及各级企业机构附属单位等全部实行。
二、劳动保险业务由工会负责领导。企业行政大力支持,但由于目前粮食及农产品采购工会系统尚未建立起来,按系统统一实行还有困难,因此,凡已经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并且已经做好准备工作的可以立即实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一面与省市工会联合会联系积极建立,建全工会组织,进行准备工作,一面可按照本部(56)人劳张字第66号通知暂时实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暂行办法》待准备工作做好时实行。具体时间由各级行政与工会根据各地准备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层报上级备案。
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事先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已经建立工会的地区,应根据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积极建立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宣传、登记、监督检查及其他具体工作。
2.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工作。如企业人事部门人事卡片制度比较健全的,可以不另搞一套劳动保险登记卡片。
3.原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完全免费。
4.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费用,应按劳保条例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3%(处理在附加工资项目内)作为劳动保险金(医药卫生和福利补助金仍按原比例提取),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职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此项基金月终如有剩余应向地方工会组织解缴,不足时由地方工会调剂。基层工会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所需要的费用,不足时可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预算,经地方工会审查批准后拨款调剂补助。
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货币体现,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导致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目前,社会保险金涵盖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
中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从1992年开始,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自1992年开始,双轨制导致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几年,因为调整幅度有很大差距,虽然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7连调,乌鲁木齐市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9连调,但几次连调的总和,尚不足机关事业单位一次调整的幅度,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反而扩大到了五六千元。目前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面临改革。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充当了改革的领头羊。早在2003年,乌鲁木齐市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已参照企业缴纳社保的方法实行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职工参保缴费内容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与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保内容不同,增加了养老保险项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由原乌鲁木齐市人事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办法一次性核准审批确定后,交由社保管理系统统筹支付。由于退休前是事业单位职工身份,退休工资仍然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晋升调资。由于社保接手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却无这类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帐户,如果没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保部门往往采取拒绝调资。因此,每次涉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都意味着社保、财政、人事三部门的一次博弈。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相比较,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多。而由社保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并未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时调整。
二、与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
2009年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津补贴。按照文件规定,仅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才能享受补贴。由于实行政府津补贴后收入几乎翻倍,自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与财政拨款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逐年拉开了距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更是止步不前,其自嘲为“两不靠人员”。
根据乌人(2013)58号文件《关于转发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的通知》,2012年10月份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又经历一次全市范围调资,调高艰苦边远津贴标准,在职人员人均30元,退休人员人均20元。但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资部分由谁负担呢?经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此次调资由社保部门筹资解决。
三、并轨改革建议
以上问题和矛盾是在历次调资过程中遇到的,将来的还会遇到,必须早日健全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才不至于激化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答记者问时就曾指出,“双轨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产生的问题。解决 “双轨制”问题要在不断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努力缩小待遇差距的同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