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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文书 写作 存在问题 探析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同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是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劳改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通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者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是实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的文字载体和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各项法律活动能否正常进行或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然而,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经常会发现许多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表达不够准确,大大地削弱了文书本身的法律效力。
一、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问题
法律文书是一个具有广阔涵义的概念,对于这一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出不同的类别,即按照文书的具体功能、文书的制作方式、文书的制作主体、文书的行文体式等进行分类。不管怎样进行类别的划分,法律文书都离不开其自身的特点,也就是任何文书都要按照其内容和结构方面的要求,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规范的文书制作。但是,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依然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通过具体事例来进行分析:
1.遗漏事项。许多法律文书都要在文书首部书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如在书写犯罪嫌疑人身份事项时,要求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等。逐一地写清楚这些内容,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写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遗漏事项的问题。举例如下:
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性别×,××岁,身份证号220302×××,×× 省××市人,××族,文化程度××,居住地点××省 ××市××街××号,在某年某月因涉嫌×××罪被逮捕。”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经历,起诉意见书中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文书中只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间,而没有写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
某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文化程度××,居住地点××省××市××街××号。××年××月××日被捕。”现在押。这一判决书只写了被告人的被捕时间和现在押,并没有写明被告人在何时被拘留、现押在何处等相关内容,对被告人身份事项交代得不够具体、全面。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在被告人身份事项中应该明确地写出“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押处所”,因此,凡是被告人被拘留、逮捕,都要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日期。
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判决结果的书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处有期(无期、死刑)徒刑××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万元(没收个人资产)。”这份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表述就不规范。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凡是判决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判处的刑罚之后标明刑期的起止日期,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还要折抵刑期。因此,上诉案例应该表述为:“……判决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处有期(无期、死刑)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没收财产人民币 ×××万元(没收个人资产)。”
2.表述多余。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这份民事判决书中对合议庭的组成上表述多余,因为在每份判决书的结尾都会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署名,所以,在首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书写。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刑事裁定书的表述明显欠缺规范,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就可以了,再做多余的书写是没有必要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在裁定书中,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改成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写作中要做到严肃认真、精确无误。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一定要正确地运用法律的专业术语,避免华丽辞藻和方言土语;在书写过程中,要使语句结构完整、言简意赅,避免经常出现重复的现象。
1.使用语言要严肃认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上事实,有××市监狱侦查科的证实材料同改犯×××以及狱警×××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其中“同改犯”这一词就属于生词,不符合法律中的用语习惯,正确的表达应该为“同监罪犯”。
2.使用语言要精确无误。××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五、合同继续履行;六、放弃仲裁反申请事项……”在这一调节协议中,内容的书写缺少主语,会导致义务人及权利人产生模糊的认识,应该在书写中把相应的主语加入进去。
三、引证法律条款方面的问题
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对法律和法规的引用。在引证的时候,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最为适合本案的法律条款;要在引用中确保法律含义的准确性;要对引用的法律按照顺序进行。但是,在法律文书进行法律条款的引证时,经常会出现法律空缺、法律不准、法律残缺、法律倒置和法律无效的问题发生。例如:
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满释放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盗窃10起,盗窃获得财物总价值约三万人民币。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只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且数额巨大,又系累犯,在判决书中除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64条以外,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进行惩处。由此可见,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地审查案件,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防止出现引用法律不准而出现失去针对性的问题。
某市×××区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6条规定,判决如下……”该判决书是针对一审决定而进行的再审所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在进行判决时,需要共同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5条第一款和第206条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如果单从第206条上进行引用,会导致文书写作不全面。由此可见,在引证法律时要注意其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不能随心所欲和习惯办事。
四、总结
总之,本文对法律文书写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事例表述出来,可以看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写作笔误,有的是没有严格执行规范导致的失误,有的是因为引用法律不到位造成的错误。因此,想要写好法律文书,不仅需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思维逻辑,并且要积极地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王春杰 刘洪群 赵强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1)。
[2]齐静 浅议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问题[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05)。
[3]王建涛 何娟 杨俊 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10)。
[4]王其刚 论法律文书中个人签字的效力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03)。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现状;对策
这几年,是我县经济加快发展,城市化建设迅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县各地出现了征用土地的。这些土地的及时征用,确保了我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镇、乡和街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部分镇乡、街道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征用工作列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户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夜以继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对土地征用补偿存在争议,在集体发展留用地、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有些土地虽然已经完成征用补偿协议的签订,但也难以及时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还出现上访或直接阻碍工程建设的现象。
一、我县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我县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区域间差异较大,现行中心城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城市规划路网依次递减的办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各异,相邻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悬殊,在实际土地征用补偿中很难操作到位,并且极易造成征地补偿争议和纠纷。
(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几年来,我县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单一的货币处置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农民一夜之间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农民有一种“措手不及”的感觉。这种感觉和思想情绪也影响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规范。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分配方案比较混乱。多数村庄在分配中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现“吃小户”现象,个别农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的规范和约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已趋向全部分光的现象。
(四)土地征用没有依法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先征后批、边征边用边批”现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气不壮,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干扰行为也不能及时给予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不直接参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因此,对统一执行政策,依法实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带来消极影响。
二、完善我县土地征用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千方百计抓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确保被征用土地顺利按时交付使用。但是,我们也要摒弃单纯的土地征用观,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土地征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土地征用补偿、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时完善和健全。
(一)及时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
置政策最为被征地农民所关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征地补偿政策更趋合理,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土地年产值的计算及补偿倍数
应适当给予调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镇、乡。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应有决心缩小中心城区和其他镇、乡在土地征用补偿
上的差距,从而使我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在区域间公平合理。同时,对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块作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转业及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给予支持或补贴。另外,在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时,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区片综合价”的办法,并要力求区片划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计创造就业门路,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
1.失地农民应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要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
2.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就要舍得将好的地块、商用价值大的地块留给村集体,尽量做到不与农民争利。
3.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数失地农民将处于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难度大的现状。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4.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转业能力。在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方面,关键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二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择业观念教育。
(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实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未经批准的土地,政府不能随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须统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须公告。《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4.土地征用必须公平。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对同一片区、同一物类必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
随着医学科学和法制观念的普及,患者保护自己就医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护理工作,由于其技术性、服务性、复杂性都很强,容易发生医疗纠纷[1]。面对护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何应用有效手段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权益,实现安全医疗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2]。为了探讨急诊急救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对策,本文就我科近几年来护理工作中采取防范措施及结果进行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资料来源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鹤壁煤业公司总医院急诊科。共24例次护患纠纷。其中内科5例次,外科6例次,儿科7例,妇产科2例次,五官科3例次,多科室1例次。
1.2 发生纠纷原因 24次涉及抢救配合护理人员缺乏5例次,服务态度差9例次,执行医嘱有误4例次,液体外渗5例次,急救器械性能不良1例次。
2 原因分析
2.1 急诊患者病情危重、情绪焦虑、就医要求提高:这与社会大环境的变化相关联,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及法律观念的增强,提高了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出现危重病情时,都希望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尤其在急夜诊时,护理人员较少,急救人员略显短缺,成为引起纠纷的直观现象。如心脏骤停患者的急救,医生会同时下达4~5个口头医嘱:开放气道、心肺复苏、建立静脉通路、吸氧、心电血压监护、准备电机除颤等,而护士的每一项操作都需要时间,此时在场的家属就会觉得护理人员数量不够,从而易产生矛盾而可能导致法律问题。
2.2 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被忽视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疑问,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急救医护人员在极力抢救患者生命时,往往无意间忽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2.3 护理操作不够规范、熟练 急诊对象多为急、危、重症患者,甚至是突发灾害事件中的成批伤员。可造成紧张甚至恐怖的现场抢救环境,酗酒、吸毒、自杀、他杀等现场抢救本身就带有法律纠纷[3]。护理人员为抢救患者的生命争分夺秒,有的会忽略操作的规范性;有的不熟练、速度慢,虽然不一定导致差错事故,但易给患者和家属造成心理或生理的不良影响。
2.4 患者对非技术要求的提高 非技术作为医疗服务的价值,作为技术服务的附加服务,越来越被患者所重视。护士的服务态度和语言沟通能力,日益成为护患关系的晴雨表。在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或投诉中,患者对服务态度不满占很大比例。这与护士服务意识差,处理问题能力差及未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有关。急诊护士不仅要讲究服务态度,还要讲究服务艺术。
2.5 急救护理记录有关的问题 急救护理记录是严肃的法律文件,要求书写准确、完整、及时,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护理记录不完整。在日常抢救工作中,护士忙于各种急救操作,如静脉穿刺、气管插管、心电除颤等,不能完整地将病情变化、护理活动及时的记录,有时甚至将关键的内容漏记,或记录时间与治疗时间不一致;病情判断与实际不符。有些护士由于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病情的判断不够准确,如将昏睡判断为嗜睡,将脑外伤患者的睁眼性昏迷判断为意识清醒。
2.6 业务技术及服务意识差 急诊护士的急救技能、业务技术、沟通能力和工作年限、经验密不可分。但由于工作所需,科室聘用的部分护理人员,虽然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但临床工作时间短,相对的工作经验、社会经验都比较短缺,技术水平和处理问题能力较差,易引起护患矛盾,处理不好则导致纠纷。这就需要管理者进行引导和教育,帮助她们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护患关系的必要性以及良好的服务态度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2.7 急救护理中执行医嘱存在问题 医嘱是护士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法律依据,依法具有法律效应。抢救患者执行口头医嘱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医生的口误或护士的误听都可能导致执行错误的医嘱,从而引发纠纷。
2.8 护理人员配置不足 在急诊时患者病情紧急、变化快,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一对一”的护理很难实现。护士忙于一个重患者,可能对其他患者的病情变化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2.9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 目前护理教育课程设置中缺乏法律知识,继续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许多护士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负法律责任。在现实中,护士面对护理纠纷缺乏证据意识,不知道什么是证据;该封存哪些资料,怎样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启封,以致许多该胜诉的案件,由于无有力证据而败诉。
3 讨论
3.1 加强服务意识,改善护患关系 提高急诊护士职业素质,不断强化优质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急诊工作性质充满着风险和不稳定性。急诊护士责任重大,应具有“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的博怀和使命。工作中既要充满热情又要沉稳冷静、果断有效,使患者在高风险的环境中获得一种安全感、信任感。学会处理各种护患关系,始终以理智的态度抑制非理性的冲动。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积极施救的责任心救护每一位患者,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4]。
3.2 重视综合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护士必须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急救意识,随时处于应急的待命状态,同时要有较为全面的护理知识和熟练的护理操作技能。在急救工作中要果断、迅速、分秒必争,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必要时请求有关领导进行人员调配。在和患者的交往中,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质,如和蔼诚恳的态度、精练贴切的语言、沉着稳重的举止等,使患者及其家属建立起对护理人员的充分信赖。
3.3 尊重家属的知情权 急救护理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查对制度,尤其是急诊所进行的遭受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灾难事故等的急救,更应详细记录急救过程,随时向家属交待病情及治疗方案。尽量避免伤害责任的转移,以及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而引发的纠纷。
3.4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沟通的能力和技巧 很多护理纠纷是由于护士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态度欠佳,或患者对护理人员的要求高,未能达到其期望值;同时由于患者的生活背景、生活环境及治疗程序的复杂性各异,不同年资的护士其素质、年龄、阅历、社会经验、知识程度及临床经验等不同,使得护患之间存在非有效沟通,患者产生不满情绪。因此,随着服务理念的不断更新,护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沟通能力和技巧[5]。
3.5 正确认识和处理纠纷 医疗护理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患者获得医疗服务中应负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责任,必然要考虑到这种购买行为的利益得失。一旦发生纠纷,护理人员无论护理责任大小,都应正确对待,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提供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将纠纷发生的程度降到最低。
参 考 文 献
[1] 陈妮,何秀英.院前急救中的医患纠纷及防范对策.现代医药卫生,2005,21(23):3338-3339.
[2] 王玲.急诊抢救中医患关系的处理.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3): 429-430.
[3] 李丹.郭晶.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中国疗养医学,2008,17(3):1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