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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平等;竞争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现代市场经济不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需有法律来保障。法治经济是以一系列法律为调节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准绳的经济制度,以法律来治理,管理保障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并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它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市场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及其经济创造力是通过法治运作来实现的,法治确保了市场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秩序。
一、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虽然很高,但经济和政治的一体化,经济作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着。因此经济主体没有独立存在,经济主体之间也不发生横向的经济关系,政府依靠行政权力管理经济,配置经济资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也只是实现行政权力和工具。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要调整的经济关系,超出了宗法、血亲及行政权力的处理范围,客观上需要专门的国家权威机构制订适用的法律,新的行业产生,新的交换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的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也从客观上要求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从根本上了改变了法律只是作为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利为核心的、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只有法治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二、经济市场化与法制相互促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必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其权利,及维护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是契约(合同)经济,市场经济基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就是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实行资源有合理配置,必要的法律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扭曲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中要保证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是通过相关法律来为形成统一的市场,甚至为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市场经济与法制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法制又会作用了市场经济。法制对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不仅市场经济按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法律理顺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动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法制和其它法制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保障市场行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法制对市场制约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克服市场的消极因素,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市场经济是由法治保障的平等经济
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但交换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除了市场等要素外,主体的平等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法治反对任何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地位和竞争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相吻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的平等才有了财产基础,也才能通过市场对财产进行转移和重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赋予其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进人市场的平等权。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而且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的状况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能被剥夺。
第二,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平等,不因为所有制和经济实力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如在经营自、外贸权的享有和税负的负担等方面,不同的市场主体要平等,以使其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第三,竞争结果面前平等,对经济后果的承受和责任的承担,不同的市场主体也必须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的机会是相同的。它是一种客观上的相同性。
四、市场经济是受法治规范和调整的自由经济
市场机制要正常运转,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的自主选择和较充分的意思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和设立经济组织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所以,韦伯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
社会要真正实现经济自由,就离不开法治。这不仅因为经济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如契约自由被规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基本精神所在。而且在于如果没有法治,在法律这个领域里,自由就被剥夺了。首先,法治保障经济主体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特别是政府的非法干预。法治对经济自由权利的行使起着保障作用。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经济自由权利,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经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自由权,从而保障着经济自由的真正实现。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政府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才能行使其强制权力,法律规定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所针对的是一种任何人可能遇到的典型情况,为人们的经济行为确立了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那些以时间、地点等情况为转移的每一件事情上,可以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自由行动,他能自由地制定自己的计划,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愿望,没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经济主体的行为,妨碍其自由。而只有与每一种情况有关的经济主体才能最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最佳行动方案。“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从而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五、市场经济是由法治提供竞争规则,引导公平竞争的经济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而只有公平竞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建立,必须有约束和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明确尺度,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最早表现为交易主体共同遵守的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法律明文规定的交易规则,保证着交易的可预见性并降低了交易成本。以法治为主要手段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宏观调控。
六、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要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
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时的产物,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国家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而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第二,如前所述,市场失效的典型形式之一是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等负经济效应已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这类负经济效应,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也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贾源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法等,对可能造成的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三,市场机制要求并产生悬殊的收人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状况的不同而造成收人不等,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还维护这种差别。第四,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实现某些社会经济效果,一些具有外在经济效益,但投资巨大或收效较慢的设施,私人不愿或不可能投资生产,如建大水坝、实施航天计划、经营公用设施等,需要国家直接进行投资或经营,这就需要用财政法、税法、公用事业法、水利电力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和管理法来进行调整。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性的行为规范,确保了为克服市场弊端所需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 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需。
总之,我们要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逐渐淡化行政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由市场来分配经济资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初级阶段,我国的法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客观现实要求我们一方面大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制。
参考文献:
[1]王东.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再探讨[J].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03).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弊端;启示
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的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控程序自身不平衡。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因为作为一个计划,发行计划的主体在指导和监督计划的执行上都应该是政府。如果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发展运行计划是平衡的,是客观的,具体说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各种指数都是平衡的。在这种前提下,政府职能就是监管,以确保计划的完美实施。但是,政府如何制定平衡的经济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政府通过获取制定一个计划的全方位,立体式,符合实际的客观指数,及时,准确的GDP数据;其次,政府总体规划方法要符合市场规律,遵循客观情况;再次,一个系统的计划是否完美,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取决于规划方案是否科学,决策过程是否民主;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等技术落后,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故意歪曲信息将导致政府无法获得制定一个全面,及时,准确计划所需要的全部经济信息。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政府在寻求最佳规划方法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投入----产出方法,优化方法已用于制订计划,但是,截止到目前,我们尚未完全掌握优化规划的有效方法。其实,规划方法的关键在于制定主体对于改善经济恒量和变量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对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性质,程度已经很清楚了,也希望有简洁和实用的数学模型,但目前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一个国家的规划方法是计划经济的落后,许多的计划是,政策制定者和结果。再次,建立和完善规划制度在实践中是不容易的,而系统的建立和效率能保持各个利益之间的均衡,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最后,作为制定主体----规划师应该完全代表社会利益,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着眼全局,但事实上是,在现实中这是理想化的存在,计划制定师总是难逃自身利益的局限,往往从己出发,或从其代表的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一个反映少数人利益的计划,着眼小集团利益。鉴于上述事实,现实的计划常常是不完美的计划,计划本身难以避免出现不平衡的结果。
第二、计划调控是零星的,不全面的。往往是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规划是已经预测了的,并且已经考虑在该项目中,但有些情况是计划中并尚没有出现,没有预测更无法提前考虑的,这些情况将使预先设定的平衡被打破。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常常令计划执行措手不及,所以,他们需要根据变化的经济环境,不断适应和更新计划,以求达到与时俱进。可是,这一简单的理想也不能完全实现,客观情况是规划方法和制度出台以后,由于政治因素等其他原因常常导致这种调整的滞后,计划调整往往滞后或者片面,不均衡,因此,在计划经济中,即使其中第一个计划是均衡的,也会因为规划调整导致宏观经济的片面失衡。为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而使计划能够跟上经济变化的脚步:首先,规划部门出台符合客观情况的执行规划和计划指标。其次,建立有效的评估或绩效识别系统。
第三,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体制。在优先考虑数据,技术,收益效益等环节的前提下,这些条件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在此前提下,计划经济时期,执行该计划时所产生的矛盾和不平衡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是不是一个很长的计划纲要下,为了实现计划指标指数不得不执行的现象出现。这些客观问题的存在,恰恰说明计划经济的环境下,宏观调控所导致的平衡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存在客观的经济失衡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激励和监督机制予以纠正。因此,宏观调控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是在计划经济的拟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激励造成的。
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有宏观调控。从形式看,似乎都没有区别,但事实是,也有明显的差异。要清理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适用宏观调控的程度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计划经济是相排斥的。反映在客观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本能的调解功能,让市场经济机制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调控功能,它可以不遵循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对计划经济,更要能够使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重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破坏市场体系的正常功能,从而损害经济效率的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改革。因此,应加快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革进程。
不得否认,政府的一些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规划制度是底线,底线不容僭越,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征服政策的实施是有效果的。但问题是,一方面,政策效果具有短期性,另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在市场经济的增长,因此损害长期的经济利益,甚至短期性的影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成立,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相关征服部门不具备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情况,更加不能掌握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调节方法,也谈不上对宏观经济的操控有效性了,积累市场管理调控的经验教训,只有在宏观调控的变化情况才是可能的。目前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管理的体制机制体制,同时制定相配套的宏观调控规划计划,全面推进创新。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系统而努力。除此以外需要加快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始终不渝的坚持正确的政策方向,彻底变革落后的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尽快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调控体系,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大繁荣,经济大发展。应当看到体制系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却应该是我们努力奋斗的动力和目标。(作者单位:河南驻马店市安装公司)
如何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的客观要求
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作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心,应该是市场经济。或者说,在本质上首先是市场经济。也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和客观规律的基本特性。(一)确立市场经济生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生产方式,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主体要求,并且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方式。因此,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也应当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占据主体地位。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这不仅是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规定性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在基本经济制度体制、社会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社会治理方式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创新的主坐标。第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人经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是它的基本特性。与此相联系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自主、自由、理性地追求私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生产经营者。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热情,这也是经济发展动力、活力,以及市场效率的根本所在。因此,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关系必须以私人所有为主体,否则就难以成为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虽然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民营经济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但始终步履艰难。要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就应当构建以私人所有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民营经济更快、更大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第二,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关系。一是重在产权明晰,利益主体明确而实在,二是重在产权保护,利益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三是重在产权规范,利益主体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虽然也是沿着这个方向,普遍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实施的领域范围和落实成效方面,都还有着不小的差距。第三,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生产投入的收益分配关系,也是参与价值创造与实现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权利的决定因素是各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其公平与否的标准是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二次和三次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政府和社会运用非市场方式,而建立的财富均衡转移的再分配关系。其分配权利和公平标准,则是来自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要求。可以说,这三个第次相互补充的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要真正发挥成效,还需要三个前提:一是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二是完善的政府公共财政职能,三是成熟的民间社会组织机构。虽然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可收入差距却又不断扩大,其实质问题就是这三个前提还没有真正形成。(二)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由市场配置资源,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定性,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主体方式,因而也必须具有资源配置的主体地位。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并不在于有多少资源是通过市场配置的,甚至也不在于其数量是否在总量中占有绝对多数,而在于资源是否真正由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的,并且是否已成为最主要、最基本、最普遍的配置方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特别是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时,通过市场运作配置资源,往往会沦为掩盖权力配置资源的“形式”,甚至沦为“漂白”权钱交易的一种方式。而本文前面所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目前所存在的各种“失衡”现象,在客观上也是不断滋生这些行为的“温床”。因此,要真正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就必须破除现存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不仅要确立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还要改变目前经济体制的各种“失衡”现象,构建能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支配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第一,构建自由的市场选择机制,取消行政性投资审批制度。投资作为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行为,既是投资者理性的经济活动,也是投资者对市场机会的选择。自主和自由是选择的基础前提,其收益和风险自有投资者来承担,其投资是否过热也自有市场来调节,因此无须政府从微观层面予以审批。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主要责任,应是依据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一方面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一方面严格查处各种危害市场、环境和社会公众生活的生产经营行为。第二,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所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公平竞争的基本保证,主要体现为市场机会、待遇和保护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其最大的作用是能形成正向发展激励,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竞“优”发展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要素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权力配置资源的机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消除各种垄断,全面放开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第三,构建单一的市场定价机制,取消“双轨制”定价模式。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依据的是价格信号,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依据的是价格信号。市场价格既是商品价值的体现,也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只能由市场来确定。任何非市场的定价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扭曲市场的价格信号,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对于某些关系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定价,政府可用发放专项消费补贴,或提高社会保障的财政补贴标准等方式予以弥补。第四,构建严格的市场治理机制,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管理体制。法制社会之所以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以“优”胜“劣”,绝不允许“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市场的治理机制必须法制化,必须从管理到执法、从方式到程序、从审理到判罪、从监督到问责的各个方面,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管理体制,不给任何凭借权力、势力、欺诈的不法行为以立足之地。唯如此,才能维系市场经济的交换关系、契约关系和信用关系,才能显现市场的功能,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三)确立市场调节的主体地位我们知道,由于市场主体作为个体的理性经济人,在逐利的经济活动中,都不免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易引发经济运行的波动和无序化现象,因而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就显得非常必要。但必须是在确立市场调节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来实施:第一,必要原则。虽然不会有经济运行的绝对平稳状态,任何时候的经济运行都会处于一定的波动中,但只要在适度的范围内,就不要贸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除非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一是经济运行出现明显的非正常波动或无序的迹象时;二是社会经济发展能力出现明显的衰落迹象或瓶颈类困难时;三是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出现影响我国经济运行或危害全国经济安全的迹象时。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程度,只能采取必要的、适度的调控措施。第二,有利原则。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经济运行的平稳和有序,但更重要的目的,应是提高经济体摆脱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其政策和措施在抑制经济波动时,一是要有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二是要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三是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不能只限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四是要有利于产业体系的优化整合,不能影响产业链的衔接、配套和组合;五是要有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不能影响大众经济、消费经济的正常运行。第三,间接原则。宏观调控就是间接调控,最忌讳直接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特别是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否则,不仅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容易成为计划经济的市场,甚至是权力控制的市场。因此,宏观调控最好通过运用诸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政策工具来实施。主要是形成一种市场预期,以引导资源配置的方向,从而达到调整市场波动和提升经济发展能力的效果。所以,宏观调控重在它的引导作用。第四,授权原则。宏观调控一般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并且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经济生活也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宏观调控既有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问题,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问题,其措施具有显著的公共经济性和公共政治性,甚至是公共道德性。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解释,都具有着立法的性质,其权利不应归于政府行政部门,而应归于国家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只有得到国家立法机构的授权,才能实施宏观调控。这也是防止利用公共资源追求部门利益和权力寻租的有效制度之一。
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要求
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不能仅限于对其制度特征的把握,而应该结合社会生产力的现实发展水平,更多的去把握其内在本质。要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坚持,乃至发展和完善,首先要符合其内在本质的要求,其次才是与此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性质要充分体现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主义制度要有利于更多的解放生产力,更快的发展生产力。而市场经济又被实践证明,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并能更快的解放和发展我国生产力的社会生产方式。这既是二者之间的共同点所在,也是二者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和现实的结合点。这也应该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二者关系的基本点。从这个基本点来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二者的关系,就应该是一个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其中社会主义是促进的力量,市场经济是接受促进的主体。而是否真正促进的客观衡量标准,自然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力、人们生活的富裕程度,以及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的水平。如果从长远看,就是能否更快、更好、更坚实地奠定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根本目标的社会基础。有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就是要能真正有效地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加快提高市场化的水平,加快提高治理市场经济的能力。第一,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完善上。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仅必然导致结构失衡、功能失衡,甚至社会发展失衡的市场经济,也必然导致产业竞争能力和经济发展能力,以及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丧失,从而也必然会导致社会主义制度合理性的不断丧失。所以,要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就必须增强经济制度体制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促进能力,坚决革除一切有碍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弊端,加快构建规范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这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着力点。第二,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市场化的水平上。市场化水平的高低,一要看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程度水平,二要看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水平。前者是促进自由、公平、充分竞争,激励创新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市场体系,后者是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手段。如何能使二者更完善、更合理、更有效,也是能否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关键。因此,能否加快提升我国当前市场化的水平,也是检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第三,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治理能力上。市场经济作为竞争性经济,之所以能够促进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其生命力就在于公平竞争。核心是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规范的自由、平等交易。这既是市场经济与封建自然经济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经济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先进的标志。然而,规范的自由、平等交易,必须依靠民主法治来作为保障,否则,公平竞争的市场就必然会演变为权贵市场、灰色市场、欺诈市场。所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应通过民主法治,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治理能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