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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市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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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市场研究

第1篇

高风险以及对应的高费率是影响老年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风险高发群体,自身患病和遭受意外的可能性比其他群体大,出险几率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否则有可能导致亏损,如果保险费用不变,就必须在投保规则上严格规定;另一方面,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大部分老年人难以接受,这势必造成老年保险市场需求的萎缩。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使老年保险发展没有坚强的后盾。按保险法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大额存款、基金等。各大保险公司从盈利和风险的角度去考虑开发险种,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便成为一块“烫手山芋”。

国内保险公司存在发展老年保险的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的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精算师”奇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保险的开发,致使老年保险险种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险种的认识有偏差。目前保险公司对老年市场研究不够,没有认识到老年保险是开拓市场的一个绝好商机;只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片面地看待老年险种的盈亏,而忽视了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及其引致的其他良好效应。

我国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现有的老年险种。结合实际,对现有投保年限在60-70岁内的险种在费率、保障范围上进行重新包装,赋予新的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配套保障,为有效地消化掉部分老年保险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开发新险种。随着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LTC)将成为未来主要险种之一。在这类险种上,法国和美国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下功夫。先开发一些老年护理险种,积累经验、逐渐展开。除长期护理险外,另一个切入点在于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商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可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及社会保险未保障的老年人群的补充保险。

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出发点。这就要求细分市场,开发各种个性化的专项险种。如针对特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保险产品。“空巢家庭”包括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家庭和一老养一老的老年家庭。后一种情况,在国外有一种老年人与家属保险,保证有退休金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不受影响。国内保险公司亦可针对“空巢家庭”推出一批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

通过综合性险种分散风险。高风险和高费率分别是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老年险和老年人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以老年险作为一部分保险责任的综合性险种可以部分消除上述顾虑。虽然对于保险精算人员有一定的挑战,但在降低风险发生率、增加险种吸引力等方面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末,新华人寿推出了结合现代家庭结构特点的“全家福家庭保障计划”,设计出针对三代人的保险组合。这种“三全其美”的新服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一责任的老年保险的高风险压力,这在我国的保险界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加强宣传的力度。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加老年人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能激发更多老年人的保险需求,从而使老年保险的经营更加符合大多数法则、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降低发生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宣传活动可以从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和理财观念入手,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公园、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活动社等作为主要场所,以知识层次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部分城市老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有代表性的老年人作为老年保险的营销员或宣传员,年龄上的接近所带来的沟通上的流畅和鲜明的说服力对于老年保险的推广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明秋.关于发展我国老年保险的思考[J].海南金融,2002(8)

2.付娟,杨颖红.我国老年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管理科学版),2004.1

第2篇

关键词:老年保险市场缺位

在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1.3亿,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年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数据显示,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20%,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在保险业界,现有的少量老年保险也主要集中在意外伤害和养老方面,可选择的种类非常有限。国内保险公司一般都把投保年龄限制在65周岁以下,而养老保险、重大疾病险则将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下。即使未到投保年龄上限,但只要过了50岁,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体检,有一、二项体检指标不满意,投保要求便会遭拒绝。一方面,我国老年保险市场广阔,老年人投保意愿积极;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对老年群体缺乏热情和主动,这就成为现时阻碍我国老年保险市场发展的瓶颈。

一、老年保险发展的障碍

高风险以及对应的高费率是影响老年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风险高发群体,自身患病和遭受意外的可能性比其他群体大,出险几率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否则有可能导致亏损,如果保险费用不变,就必须在投保规则上严格规定;另一方面,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大部分老年人难以接受,这势必造成老年保险市场需求的萎缩。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使老年保险发展没有坚强的后盾。按保险法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大额存款、基金等。各大保险公司从盈利和风险的角度去考虑开发险种,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便成为一块“烫手山芋”。

国内保险公司存在发展老年保险的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的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精算师”奇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保险的开发,致使老年保险险种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险种的认识有偏差。目前保险公司对老年市场研究不够,没有认识到老年保险是开拓市场的一个绝好商机;只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片面地看待老年险种的盈亏,而忽视了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及其引致的其他良好效应。

二、我国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现有的老年险种。结合实际,对现有投保年限在60-70岁内的险种在费率、保障范围上进行重新包装,赋予新的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配套保障,为有效地消化掉部分老年保险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开发新险种。随着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LTC)将成为未来主要险种之一。在这类险种上,法国和美国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下功夫。先开发一些老年护理险种,积累经验、逐渐展开。除长期护理险外,另一个切入点在于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商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可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及社会保险未保障的老年人群的补充保险。

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出发点。这就要求细分市场,开发各种个性化的专项险种。如针对特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保险产品。“空巢家庭”包括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家庭和一老养一老的老年家庭。后一种情况,在国外有一种老年人与家属保险,保证有退休金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不受影响。国内保险公司亦可针对“空巢家庭”推出一批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

通过综合性险种分散风险。高风险和高费率分别是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老年险和老年人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以老年险作为一部分保险责任的综合性险种可以部分消除上述顾虑。虽然对于保险精算人员有一定的挑战,但在降低风险发生率、增加险种吸引力等方面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末,新华人寿推出了结合现代家庭结构特点的“全家福家庭保障计划”,设计出针对三代人的保险组合。这种“三全其美”的新服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一责任的老年保险的高风险压力,这在我国的保险界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加强宣传的力度。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加老年人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能激发更多老年人的保险需求,从而使老年保险的经营更加符合大多数法则、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降低发生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宣传活动可以从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和理财观念入手,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公园、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活动社等作为主要场所,以知识层次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部分城市老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有代表性的老年人作为老年保险的营销员或宣传员,年龄上的接近所带来的沟通上的流畅和鲜明的说服力对于老年保险的推广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老年保险市场缺位

在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1.3亿,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年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数据显示,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20%,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在保险业界,现有的少量老年保险也主要集中在意外伤害和养老方面,可选择的种类非常有限。国内保险公司一般都把投保年龄限制在65周岁以下,而养老保险、重大疾病险则将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下。即使未到投保年龄上限,但只要过了50岁,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体检,有一、二项体检指标不满意,投保要求便会遭拒绝。一方面,我国老年保险市场广阔,老年人投保意愿积极;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对老年群体缺乏热情和主动,这就成为现时阻碍我国老年保险市场发展的瓶颈。

老年保险发展的障碍

高风险以及对应的高费率是影响老年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风险高发群体,自身患病和遭受意外的可能性比其他群体大,出险几率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否则有可能导致亏损,如果保险费用不变,就必须在投保规则上严格规定;另一方面,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大部分老年人难以接受,这势必造成老年保险市场需求的萎缩。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使老年保险发展没有坚强的后盾。按保险法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大额存款、基金等。各大保险公司从盈利和风险的角度去考虑开发险种,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便成为一块“烫手山芋”。

国内保险公司存在发展老年保险的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的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精算师”奇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保险的开发,致使老年保险险种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险种的认识有偏差。目前保险公司对老年市场研究不够,没有认识到老年保险是开拓市场的一个绝好商机;只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片面地看待老年险种的盈亏,而忽视了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及其引致的其他良好效应。我国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现有的老年险种。结合实际,对现有投保年限在60-70岁内的险种在费率、保障范围上进行重新包装,赋予新的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配套保障,为有效地消化掉部分老年保险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开发新险种。随着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LTC)将成为未来主要险种之一。在这类险种上,法国和美国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下功夫。先开发一些老年护理险种,积累经验、逐渐展开。除长期护理险外,另一个切入点在于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商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可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及社会保险未保障的老年人群的补充保险。

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出发点。这就要求细分市场,开发各种个性化的专项险种。如针对特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保险产品。“空巢家庭”包括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家庭和一老养一老的老年家庭。后一种情况,在国外有一种老年人与家属保险,保证有退休金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不受影响。国内保险公司亦可针对“空巢家庭”推出一批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

通过综合性险种分散风险。高风险和高费率分别是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老年险和老年人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以老年险作为一部分保险责任的综合性险种可以部分消除上述顾虑。虽然对于保险精算人员有一定的挑战,但在降低风险发生率、增加险种吸引力等方面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末,新华人寿推出了结合现代家庭结构特点的“全家福家庭保障计划”,设计出针对三代人的保险组合。这种“三全其美”的新服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一责任的老年保险的高风险压力,这在我国的保险界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加强宣传的力度。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加老年人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能激发更多老年人的保险需求,从而使老年保险的经营更加符合大多数法则、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降低发生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宣传活动可以从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和理财观念入手,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公园、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活动社等作为主要场所,以知识层次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部分城市老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有代表性的老年人作为老年保险的营销员或宣传员,年龄上的接近所带来的沟通上的流畅和鲜明的说服力对于老年保险的推广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第4篇

老百姓“养老钱”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杨超表示,应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杨超提出,应设立十至十五年过渡期,新建个人账户直接做实,空账运行的现有账户逐步做实,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合并,最终过渡为以统筹账户为基础、现收现付制基本养老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个人账户基金,他认为,政府不应直接参与市场运作,主要负责委托业绩较好投资机构,评估并监管委托机构管理运营状况。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则提出,应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利用国有资产弥补基金缺口,通过“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特征保证养老金足额征收,解决养老金空账问题。可将养老金投入到重点建设项目中,确保养老金防范风险与增值。

大病保险和交强险盼税优

全国政协委员、原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杨超还建议,应给予大病医疗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杨超称,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因此不涉及保费支出个人所得税问题。

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尚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杨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完善,对居民购买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等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优惠,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居民更多购买商业保险。此外,由于大病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体现的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国富则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减轻交强险业务税收负担的提案》中建议,免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及税基,以改善交强险经营亏损的现状。

食品和环境危机呼唤责任险

冬末春初,未暖还寒,连日来我国大面积地区遭遇雾霾笼罩,环境污染问题引发公众的深深担忧,也牵动着两会代表委员的心。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成为了今年提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本刊记者了解到,作为保险业两会代表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兼人保财险董事长吴焰拟在两会期间作《关于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建议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动全国性的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支持;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的联动机制。

据了解,早在2005年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发生以后,中国人保财险开始专门积极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及时推出了市场上第一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随后,陆续在多个省、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逐渐扩大到全国27个省市。记者获悉,从2009年到2012年9月间,中国人保财险已累计提供了超过52亿元的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为企业应对突发污染事故和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资金赔偿。

杨超则表示,应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保监会等部门应共同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环境监测机制,引导、鼓励保险企业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研究,健全此类责任保险服务和产品体系,更好地提供市场需要的相关服务与产品。

各类创新责任险服务社会

另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疗责任险引人关注。宁波市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项目自2008年实施以来,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相结合的模式,在医患纠纷双方之间介入“第三方”力量,把矛盾从医院内的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引导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取得积极成效,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中国人保财险不断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与各大部委和各级政府合作,还推出交通承运人责任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等、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责任险险种。

信用险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连日来,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还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作为一个“当仁不让”的热点话题,围绕如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热议也被带到了保险行业。

信用险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重要一环。据了解,自2012年年以来,中国人保财险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客户在融资方面迫切需求的关注,帮助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度过难关,重返正常、持续经营之路。截至目前,中小(微)企业客户已经占到中国人保财险信用保险客户数量的一半以上,这个比例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

以苏州一家物贸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主要从事煤炭批发的小型私营商业企业。该公司属于典型的民营商贸企业,通过现金向各矿务局购买煤矿,然后销售给下游焦炭企业并给予90天的账期。一般而言,由于煤炭品位不一,一般都需下游买家确认煤炭品质后,再行确认销售价格,之后才能收回货款。因此,煤炭商贸企业普遍资金压力很大,迫切需要寻找融资。

第5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简介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制度,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参合农民达8.14亿人 ,参合率为91.5%。仅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筹集新农合基金达710.02亿元,人均筹资水平达87.2元,支出总额为429.10亿元,全国累计受益3.69亿人次。新农合在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农合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农合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9年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补助不少于人均40元;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农合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

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前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三种方式各有优势,一是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暴露出专业治理能力不足。二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 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 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 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 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管,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征、管、监’分离”的模式。

3.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模式

按是否承担基金营运风险分类,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基金型、契约型和混合型三种。

(1)基金型。由政府负责基金盈亏、保险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新农合运行管理中的工作量比较大的审核支付业务;政府单独向保险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不从基金列支,基金亏损由政府弥补,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

(2)契约型。采取政府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参加新农合农民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契约管理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偿限额、收费标准等方面协商一致后,按照保险合同方式运作新农合基金,履行保险责任,承担基金运作盈亏。

(3)混合型。介于基金型和契约型之间,是指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新农合基金,收取管理费,基金节余转入下一保险年度,基金亏损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

4.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内在原因

如果由地方政府直接运作新农合,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从而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其次,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而保险公司拥有这样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同时可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成效

商业保险积极参与新农合,按照“征、管、监”协调运作的机制,接受政府委托,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也将政府从办医保转为管医保,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转向筹资管理、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2.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

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利用已有健全的机构网络、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专业的人才队伍等资源优势,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业务管理机构,减轻了政府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压力。同时,保险公司利用灵活的人事制度,强化了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了运作效率。

3.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配合政府制定新农合方案,提高了方案的合理性;运用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提高了方案执行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建立精简的、独立于医疗服务机构的专管员队伍,搭建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提升了新农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了农民的满意度。

4.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农村资源优势参与新农合,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增强了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了较富裕农民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为构建新农合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缺乏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现行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业务没有明确定性,造成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定位不明。保险公司能否持续参与新农合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决策,政府换届、领导更换等因素增加了保险公司参与的不确定性。缺乏法律保障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新农合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这样从短期来看,保险公司可能因考虑社会效益等因素,积极参与,但从长远而言,由于保险公司权益难以保证,其参与的积极性肯定会受影响。

2. 医疗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政策规定不报销自费药品费用,农民、保险公司和有关监督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更多地使用公费药品,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盈利性,部分医疗机构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存在较大抵触情绪。此外,医疗体制中的不规范现象也导致赔付率人为上升,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经营管理风险。

3.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较大

一是目前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地方政府控制风险措施力度不到位,逐级转院制度不严,道德风险难以控制,小病大治等问题都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风险。二是由于农村地区疾病发生率和疾病平均医疗费用数据不完善,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基金亏损,责任风险较大,在契约型模式中尤为突出。这样由谁来承担基金的最终风险,成为是地方政府与经办公司博弈的焦点。

4. 理赔时效较长

由于县支公司人力有限,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服务有时还不能及时到位,同时在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个别地区由于结报点铺设不足、网络系统不健全,导致结报效率不高,从而导致理赔时效较长。

四、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1. 进一步完善机制,促进保险业持续参与

尽快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卫生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同时对新农合基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和监管做出相应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基金征缴到位,制定补偿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基金使用并承担基金运作亏损风险,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新农合业务中的审核支付工作并支付管理费;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合理用药,支持保险公司管控医疗环节的风险。三方定期沟通共同促进“征、管、监”机制的健康运行。

2. 合理界定保险公司在参与新农合中可承担的职责

一是有限参与,主要承担新农合结报补偿的审核支付业务等服务性工作,收取管理费,也可参与新农合补偿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拟订,但必须体现政府的主导和决策地位。二是应自觉遵守新农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三是监管部门应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参与的性质,将保险管理服务列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3. 改善服务,不断提高参合的能力和水平

对保险公司而言,参与新农合是一把“双刃剑”,如运作良好,将借此扩大在广大农村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带动农村业务发展,如服务不好,将可能导致农民抵触,给保险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以农民满意为宗旨,优化内部流程,简化理陪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对内加强培训对外重视宣传,使广大农民和有关部门充分了解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社会认同度。

4.不断提高管控能力,积极防范经营风险

一是卫生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制定准入条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同时加强对新农合医疗保险业务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二是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用优质的服务赢得当地政府和参合农民的信任。

参考文献:

[1] 李 杨,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 刘 菲.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和方式[J].中国金融,2005(23).

[3] 邹姗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及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 2007 .

第6篇

农业保险:火光渐熄

2003年显然又是中国一个灾害较重的年份。5月中旬,南方六省区湖南、江西、广东、福建、广西、贵州先后出现暴雨和大暴雨,湖南湘江流域发生1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进入6月下旬,我国淮河流域爆发了超过了1991年的特大洪涝灾害。陆续地,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且受灾面积比较大。

几乎就在淮河汛情爆发的同时,6月下旬以来,江南及华南大部出现持续高温少雨,湖南、江西、湖北、贵州、安徽等省出现旱情。旱涝的双重袭击使得很多省份的农业遭受沉重打击。以下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陆续公布的部分统计:

――截至7月20日,湖南长沙等八市干旱严重,受旱耕地面积864万亩,其中地处湘南的郴州市是旱情最严重的地区。其下辖的11个县全部遭灾,受旱耕地面积达352万亩,烤烟、玉米、花生、冰糖橙等一大批农作物枯死;

――入夏以来,福建遭遇了1939年有纪录以来最大旱灾,全省受旱面积达1100多万亩;

――截止到8月9日,贵州省农作物受旱面积达648.43千公顷,其中,重旱面积193.87千公顷,干涸面积36.36千公顷;

――截至目前,安徽省因洪涝和旱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高达1000多万亩,灾害损失为160多亿元;

……

然而,面对大面积农作物的减产、绝收,面对大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可以弥补和挽回的手段却十分有限。在这些手段中,除政府下发的救灾经费、灾后重建的财政性资金和部分社会募捐外,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减少受灾农民的损失和维持再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根据业内人士的估算,以安徽省为例,灾区能够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不会超过1000万元。相对于百亿损失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农业保险,顾名思义是为补偿、化解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且一般是针对农业自然风险而言的。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火灾、鼠虫等灾害发生频繁。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以及所带来的残酷现实千百年来困扰着中国农民。

但实际上,农业保险近些年来在一次次大灾后却难见踪影。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1年末,我国农村有19.5亿亩耕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约23.4亿亩,其中粮食生产占到总播种面积的68%。但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只占可保面积的不到1%。据悉,2000年美国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的76%。调查还显示,有78.3%的农户在最近10年遭受过农业巨灾。同时,根据国内目前仅有的维持着少量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以下简称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数据,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3%,远远低于国内整体财产保险0.93%的保险深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陈剑波称:“农业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在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方面一直乏善可陈。”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办主任刘京生博士认为,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村供销曾被并称为保持农村经济稳定、农业持续发展的四大支柱体系,但一直以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远远落后于其他三大体系。而且时断时续,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更是开始出现全面萎缩态势。到目前为止,许多省份的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完全停办,广大农民处于“投保无门”的窘境。刘京生强调,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在全国很多省份,农业保险已经名存实亡。

这并非危言耸听。作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最大的经营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计显示,到2002年底,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3.41亿元,已不到当年公司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同时,人保计划海外上市的筹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推进,股份制改造即将完成。据有关人士透露,农业保险由于常年亏损经营,很可能将被彻底停掉。而另一家农业保险经营实体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虽已由地方性公司变为全国性公司,但明确表示“并无在全国扩展农险业务的打算”。

一个典型事件是:在业内得到普遍肯定的上海市政府与人保上海分公司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也在近期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据悉,农业保险“上海模式”的试点开始于1991年,后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机构“上海农业风险基金委员会”,市财政建立准备基金。农业保险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由地方政府推动,实行区域性“统保”。人保则负责技术和人力,全面农险的承保和赔付,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

目前,上海农业保险的险种由11个增加到22个,保费收入和理赔金额增加三倍,风险基金积累增加10倍。2002年,上海农险业务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水稻保险承保率高达85%,蔬菜保险承保面积较之上年增加一倍。尽管去年上海遭遇三次台风,但受灾的投保农民都及时地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款,顺利解决了农民生活和再生产的困难。但日前,纳入股份制改造统一规划的人保上海分公司已宣布将退出合作。

“农险被商业性保险公司彻底抛弃已成定局,农业保险陷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困境,”首都经贸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庹国柱教授指出,“这已是业内的共识。”

赔钱的农险

尽管如此,20年前开始的农业保险试验曾经让很多人感到欢欣鼓舞。

上个世纪30年代,农业保险在中国出现,1958年停止。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恢复国内业务两年后,开始重新试办农业保险,范围是以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当时的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涵盖种养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一般不包括农村其他财产和人身保险,并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明确不以赢利为目的。

虽然缺乏损失经验和经营技术等条件,人保还是迅速在全国开发出60多个农险险种,涉及各地的主要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瓜果、大棚蔬菜等,畜牧业则除了奶牛、耕牛、生猪等一般家畜外,还涵盖了一些特种养殖动物,如梅花鹿、水獭等。承保的具体风险事故包括主要自然灾害――旱灾、洪涝、台风、冰雹以及畜禽各种疾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研究农业保险长达十几年,也见证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大部分时期。据他介绍,在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发展的10年间,农业保险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保费收入从最初的23万元猛增到1992年的8.17亿元,达到一个顶峰,占到当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4.2%。

但在农险保费快速增长的同时,另一方面是高企不下的赔付率。人保的相关统计显示,农业保险开展21年来,年均赔付率高达94.6%,其中,赔付率在100%以上的年份有七年,最高一年的赔付率为136%,最低的年赔付率也在67%以上。这些数字远远高于其他财产保险。

北京保监办主任刘京生在人保工作了近20年,1996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负责财产保险的监管工作。据他介绍,财产保险的赔付临界点是68%,即超过这一数字的赔付率将导致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出现亏损。据悉,目前,人保因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引致的亏损数额累计已经超过数十亿元。

困难还不仅仅来自于高昂的赔付率。由于农村市场的特殊性,农民收入普遍很低,生产经营又十分分散,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开始便不得不面对“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局面,经营成本较之一般财寿险业务要高出很多。而这也是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广大的农险市场始终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3年,农业保险开始出现萎缩,保费收入一度大幅下降。1996年,人保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制。1997年开始,人保的农业保险收入持续减少。截至2002年,年均降幅超过17%,去年的下降幅度更是高达32%。经过调整,公司目前只有剩下不多的30多个农险险种尚在部分地区维持经营。

安盟的“他山之石”

以人保为代表的国内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即将全面退出,使得中国的农业保险在发展了20年后终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这个本来就已持续萎缩的市场从此留下了大块的空白,对于“觊觎”中国保险市场已久的安盟来说无疑是天赐良机。

安盟对中国保险的关注已有时日。1994年,安盟北京代表处(原甘保险)设立,成为首家进入中国的法国保险公司。2000年3月,安盟向中国保监会正式递交了营业许可的申请。

安盟的历史是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出现可追溯到1840年,当时在法国Isere省的一个地方,几家农民为了联合起来对付火灾,率先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社。这一举动起到示范作用。此后,法国各地都相继成立了这样的互助保险社,保险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1850年,安盟最早的互助保险组织诞生。1900年,法国通过了“农业互助保险法”(AMA),确立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并为此后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目前,已经成为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的安盟依然占据着农业保险市场的霸主地位,拥有法国农村保险市场66%的份额,2001年农业保险(种养业)的保费收入为9.08亿欧元(约合人民币70多亿元)。2002年,公司合并保费收入119.3亿欧元,总资产为643亿欧元。

2001年,安盟与中国保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研究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问题。“尽管我们的经营领域涵盖财寿险,但我们还是决定发挥自己的专长――农业保险上的经验,”安盟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宏强调指出,“因为这也是中国目前非常需要的。”

2002年5月,安盟在研究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对中国过去25年中气象风险及其对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分析,拿出了自己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研究的第一份成果――关于在中国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议书。9月,安盟派出农险专家参加到由中国保监会牵头组织的“中国农业保险研究课题小组”中,在江苏、四川、吉林三省的17个村庄进行了考察,走访了40家多农户。两个月后,安盟提交了《中国农村保险调查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安盟提出了关于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建议。首先,将农业巨灾保险与一般的农业保险区别开来,商业性保险公司只适宜经营一般性的农险,而对于洪涝、干旱、大面积的病虫害等农业巨灾,由于波及面积大,损失严重而无法承担。安盟认为,没有对与农业有关的保险做科学分类是导致中国既往商业性保险公司败退的重要原因。据人保有关人士介绍,尽管还保有与洪水等有关的农险,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获得承保的已经越来越少。其次,应把农业保险的概念从狭义的种养业保险扩大为“与农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保险。

这实际上也勾勒出了安盟意欲在中国农业市场开拓的业务蓝图,即向农民提供囊括生产与生活各个方面的所谓“一揽子”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安盟认为,调研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农民都在农业活动之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后者也构成了农民收入的大部分。在农村社会保险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农民对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有很大的潜在需求。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安盟所谓的农业保险实际上已扩展为农村保险。

张宏肯定了这一说法。他说,农业保险是保险业里公认的“苦活”,与农业生产本身的性质相关,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征。尽管经营了100多年,但如果单就种养业的保险业务来看,安盟的经验能保持盈亏平衡已实属不易。对于商业性公司,这样的结果定是难以为继的。张宏坦言:“我们的发展思路是以种养业做招牌,同时吸引农民来投保财寿险,以其他业务相对较高的收益来维持公司的正常发展。百年来,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

据张宏介绍,安盟在中国的经营范围是“在一个已开放城市经营财产险”,尽管少了寿险这条腿的支持,安盟还是显得颇有信心。而通过年前的调研,已对中国农村有所感知的安盟最终将“根据地”定在了四川成都,理由是“四川的农业生产水平和耕作形态更具有典型性”。目前,拿到牌照的安盟已经开始布点工作。据张宏透露,安盟将首先在成都市周边八个郊区县中选定一到两家进行试点,时间定在明年。

据悉,在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安盟将主要发展大众型保险产品,保费占农户产值的1%~4%。对于赢利的预计,安盟承认没有时间表,并表示谨慎乐观。

呼唤政策支持

无论被解释为公关手段的演绎,还是以时间换取空间的战术,安盟的进入都让波澜不惊的农业保险市场再次泛起涟漪,也再度引发对于已久陷困境的农业保险的关注与思考。

尽管头顶SARS阴影,4月25日,由中国保监会主办、安盟协办的“中法农业保险论坛”还是如期召开,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并发表了讲话。吴定富表示,要抓紧研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可行性,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

在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看来,人保从农业保险市场全面撤出,不仅是必然的结果,更是一种建言。据悉,此前人保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给予政策支持。

庹国柱认为,农业保险实质上是建立中国现代农业风险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业保险,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中国农业只能是“靠天吃饭”。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一家一户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也不能简单等同于让财政出钱补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处处长王亚明也认为,应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框架,允许各地探索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

业内专家认为,在商业性保险公司退出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方面进行创新。据介绍,有关方面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主要有五种取向,集中在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一是政府主办、政府经营,建立农业保险公司;二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保险经营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四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模式;五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庹国柱分析指出,相互保险公司的模式尽管在法国等国家的实践证明具有很大优势,但由于在我国尚属新事物,与《保险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可行性有疑问。他主张建立由政府主管,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的模式。

第7篇

论文摘要:全国新农合制度经过四年的发展,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增强农民保健意识及促进农村卫生市场良性运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筹资成本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该文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只有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规范基金管理,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将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新农合的健康运行。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

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法律对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第9篇

论文摘 要:全国新农合制度经过四年的发展,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增强农民保健意识及促进农村卫生市场良性运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筹资成本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该文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只有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规范基金管理,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将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新农合的健康运行。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

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