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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墙面绿化;隔热;美观;植物;种植形式
中图分类号:J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垂直绿化就是使用攀缘植物在建筑物的立面进行绿化,包括绿棚、廊架、灯柱、围墙、院门、漏窗、空窗、石坡等建设小品的立面绿化。墙面绿化是垂直绿化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具有吸附、缠绕、卷须等攀缘特性的植物绿化建设墙面的绿化形式。我国古代就有将植物用于亭、廊绿化,后来攀缘植物引向建筑墙面,国内外广泛应用。我国近十几年来,不少城市将墙面绿化列为绿化评比的标准之一。
1、墙面绿化的功能
爬墙植物作用是遮挡太阳辐射和吸收热量。实测表明,墙面有了爬墙的植物,其外表面昼夜平均温度由35.1℃降到30.7℃,相差4.4℃之多;而墙的内表面温度相应由30.0℃降到29.1℃,相差0.9℃。相比之下,外侧无绿化的墙面温度反而较气温高出7.2℃,两者相差约8.8℃。显然,绿化对于墙体温度的影响是很大的。它显著减少了通过外墙和窗洞的传热量,降低了室内内表面温度,改善了室内热舒适性并减少了建筑空调能耗。冬季落叶后,既不影响墙面得到太阳辐射热,同时附着在墙面的枝茎又成为一层保护层,可缩小冬夏两季的温差,还可降低风速,抵御风吹雨打。因此可防止多种气候变化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有效的延长外墙使用寿命。
墙面绿化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可减弱城市噪声。当噪声声波通过浓密的藤叶时,约有26%的声波被吸收掉。攀缘植物的叶片大多有绒毛或凹凸的脉络,能吸附大量的飘尘,起到过滤和净化空气的作用。通过绿叶植物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有藤蔓覆盖的住宅内能获得更多的新鲜空气,对改善城市热岛效应及形成良好的微气候环境很有帮助。大中城市的居住区建筑密集,墙面绿化将在居住环境质量的改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墙面垂直绿化具有很好的观赏性。一般绿化的面积和形状都可人为地控制,还可让绿化整覆建筑或成图案花样覆于墙面。如在墙面或花格上设置花池、盆花等,让其高低错落,还可形成景观。散水种植的爬藤植物可攀藤到六层楼那么高,冬季落叶,开春自绿再生。通过形体与色彩艳丽的植物使线条生硬、质地粗糙、色彩灰暗的建筑材料变得自然柔和,使建筑立面上花繁叶茂,同时增添了建筑物的艺术美,给人们带来了绿叶飘动,好似绿色瀑布倾泻而下,使整个建筑物产生了动感,在功能上与美学上都有其作用。对于公厕、垃圾站等有碍观瞻的建筑进行绿化处理,甚至使其成为装点城市的绿色景观。
如今,国际上流行利用自然中的绿色植物来“砌墙”,即垂直绿化的“理想之墙”。这种“生长着的墙”夏天能吸热,冬天能御寒;如果植物品种选择得当,墙内外几乎四季常青,给人以置身大自然之中的感受。比如:国外一些名镇的房屋攀藤植物几乎遮盖了整个建筑立面,墙面常攀藤月季、庭院白色菊与花菱草,红白黄三色交相辉映,与环境更融洽。
2、墙面绿化的植物材料
我国地大物博,垂直绿化栽种的攀缘植物资源很丰富。这些植物具有栽种管理方便、成活率高、生长快、单位面积绿化多、绿化投资较少等优点。设计外墙面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气候特点选择相应的植物。墙面绿化多选用攀缘植物,其种类按攀缘方式分为:
(1)自身缠绕植物:不具有特殊的攀缘器官,而是依靠植株本身的主茎缠绕在其它植物或物体上生长,这种茎称为缠绕茎。其缠绕方向有向右旋转,如啤酒花、葎草等;有向左旋转,如紫藤、牵牛花等;还有左右旋,缠绕方向多变的植物。
(2)依附攀援植物:具有明显的攀缘器官,利用该器官把自身固定在支持物上向上方或侧方生长,常见的攀缘器官有:
1)吸盘:由枝先端变态而成的吸附器官,顶端生成吸盘状,如爬山虎。
2)倒钩刺:长在植物体表面的向下弯曲的镰刀状逆刺(枝刺或皮刺),将植株体钩附在其它物体上向上攀缘,如藤本月季、葎草等。
3) 吸附根:节上长出许多能分泌胶状物质的气生不定根吸附在其它物体上,如常春藤。
4)卷须:形成卷须的器官不同,有茎(枝)卷须,如葡萄;有叶卷须,如豌豆、铁线莲等。
(3)复式攀缘植物:具有两种以上攀缘方式的植物,如具有缠绕茎又有攀缘器官的葎草。
3 、墙面绿化的种植形式
墙面绿化是一种占地面积少而绿化覆盖面积大的绿化形式,其绿化面积为栽植占地面积的几十倍以上。墙面绿化要根据居住区的自然条件、墙面材料、墙面朝向和建筑高度等选择适宜的植物材料。
1)墙面材料:我国住宅建筑常见的墙面材料多为水泥砂浆墙面或拉毛、清水砖墙及其他涂料墙面等,实践证明,墙面结构越粗糙越有利于攀缘植物的蔓延与生长,反之,植物的生长与攀缘效果较差。为了使植物能附着墙面,可以用木架、金属丝网等辅助,经人工修剪,将植物枝条牵引至木架、金属网上,达到墙面绿化。
2)墙面朝向:一般来说朝南和朝东的墙面光照充足,朝北和朝西的光照较少;有的住宅墙面之间距离较近,光照不足,因此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对光照等生态因子相适合的植物材料。选择时,宜在东西北三个朝向种植常绿树种,在南向墙面种植落叶树种,以利于其在冬季吸收较多的太阳辐射热。因此,在南向,可选择爬山虎、凌霄等;北向可选择常春藤、薛荔、扶芳藤等。在不同地区,适于不同朝向墙面的植物材料不完全相同,要因地制宜选择材料。
3)墙面高度:攀缘植物的攀缘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墙面高度选择适应的植物种类。高大的住宅建筑墙面可选择爬山虎等生长能力强的种类;低矮的墙面,可选择扶芳藤、薛荔、常春藤、络石、凌霄等。适于墙面绿化的材料非常丰富,国外应用的种类较多,如蔷薇,枝叶繁茂且花期长;又如紫藤,种植在低矮建筑墙面或门前,使建筑焕然一新。
4)墙面绿化的种植方法:
a 在传统散水外侧砌0.3~0.4m高砖垅墙,构成种植槽,内填土壤或轻质种植材料,种植攀缘植物;
b 各层圈梁挑出种植槽。
c 墙面挑出种植盆,按设计图案布置,种植图案花卉。
植物的浇灌可分户负责喷洒或设管网喷浇,也可利用屋面储存雨水引浇。
4、建筑墙面绿化对城市发展建设的作用
现在我国各地城市的建设发展可以说日新月异,在高速发展的现代化都市中,也存在着很多难题。城市居民生活、不断增加的车辆尾气等对空气的污染也愈加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如何应对打开家门扑面而来的污染空气,也成了城市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建筑墙面绿化,可以有效地增加城市绿化面积,起到净化城市空气的正面作用。
论文关键词 法律功能 法哲学 法律价值
近年来,法律研究领域的学者们对法律功能问题多有关注,而提到法律功能,就不得不探讨一下法律功能的实现及其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本文下面就是对法律功能的这些问题进行的思考:
一、法律功能概述
(一)法律功能概念
法律功能,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并未达成统一,学界主要形成了如下四种观点:导向、趋向说;关系说;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等同说;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区别说。
应当注意的是“功能”这个词并非法学的专门术语,我们之所以借用它是因为它能够表达出法律的特别属性——组织性。法律功能就是法律这个子系统对社会这个大系统作出的自己特有的贡献。所以,法律功能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所具有的能够对社会宏观系统发挥作用的能力。”
(二)法律功能类型
如果说法律价值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那么法律功能就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古今中外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对法律功能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分类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可。
1.法律的规范功能。一般可以概括为五种:(1)指引功能。即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固定人们的行为模式,以此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2)评价功能。即判断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功能。(3)预测功能。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来预判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自己如何行为的功能。(4)强制功能。即法律得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自身得以实现的保障的功能。(5)教育功能。即通过法律自身的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思想,深化人们的法律意思。
2.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功能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相对于法律的规范功能立足于法律的外在影响而言,法律的社会功能则是从法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来进行研究的。法律的政治功能、社会公共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等均属于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内容。
二、法律功能的实现
法律功能的实现,一般来讲是指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和贯彻。法律功能的实现是不同于法律实施的。法律实施属于法理学的范畴,“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贯彻实行的活动和过程,而法律功能的实现则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了具体的发挥。法的实现必须通过法的实施的活动,法的实施又必须以法的实现为目的。”
(一)法律功能实现的基本途径
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固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又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来作用于社会,因而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人们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做出合乎行为模式的行为——即合法行为,将行为模式中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文本转化到现实生活中,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得以发挥和实现。因此,合法行为是法律功能实现的基本途径。
(二)法律功能实现的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功能的实现形式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如以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以法律功能实现与国家强制力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律的非强制实现和强制实现;以实现活动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以行为模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三)法律功能实现的保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无国则无法。在法律机制正常动作的情况下,国家强制力处于一种隐而不发的状态,只以其潜在的力量对人们的意志产生影响,以使人们自觉守法。这时法律功能的实现是自发的。而当法律机制动作失常,这时国家强制力迸发,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行使权利,以此来保证法律的持续运行。这时法律功能的实现就是他律性的。
三、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
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学界的卖家学者们也多有著述,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讨论:
(一)立法因素
法律自身的功能限定及其实现步骤的安排。如今由于社会生活中问题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一国的立法往往也出现了部门划分更为细化的形势,这就使得法律的功能也具有了多层次性,在其基本功能之下还有其他的辅助功能,或者是在总体的功能下还包含着诸多具体而详细的功能。而许多的具体法律功能又有划分层次和顺序的要求。同时具体法律功能的实现往往需要多个步骤,所以,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仅取决于法律自身功能的限定,也取决于在功能限定完成后,怎样从执行、组织等各种方面来安排实现功能的步骤。换而言之,要想正确发挥法律功能,取得理想的实现效果,必须要协调好法律内部的关系。立法者对法律功能以及法律功能实现的设计直接限定了法律功能的实现状况。
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总结性的从理论上概括出了一条基本法学原理: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实施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即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要求法律必须保持内部体系和外部关系的充分协调,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之间、法律规范之间、法律部门之间、都应具有内在的统一”。
(二)社会因素
公众对法律功能的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法律的功能在实践中实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体现,如果法律仅停留在条文上,即使它具有完备的功能、完善的步骤,只要得不到社会成员的承认的执行,也仍然不会发挥出任何作用,也当然无法达到立法的价值追求。当然,由于人们所在的地区、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必然会对法律有不同的认知程度和使用能力,也必然会使相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际效果。
另外,知道法律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运用法律,当然这其中并不排除诉讼成本等方面的原因,还有就是人们并不知道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更好的保护自己,因而,在普及法律知道,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都会人们如何使用法律是相当必要的。当人们的法律意思和法律使用能力都得到了提高的时候,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必将更为理想。
(三)经济因素(社会制度因素)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而一国的政治体制作为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更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法律功能的实现,受到国家政治体制的影响,法律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政治、方针和政策上的支持。而社会的制度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不同的历史、不同的现实,形成的社会阶层的构成也是不同的,因而,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有不同的影响。
(四)社会结构转型对法律功能实现的影响
除以上几点外,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法律,也必然会受到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其对法律功能实现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不利影响:(1)社会发展不均衡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我国的发展不均衡主要体现在区域的发展不均衡以及城乡的二元结构上。这使得我国贫富差距加大,收入和生活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异,对贫困端而言,每天为生计奔波,根本没有时间了解和学习法律,更甚者会为了生计而违法犯罪,由此不但不能促进法律功能的实现,反而阻碍了法律功能的实现。贫富差距会进一步导致人口素质的差异,这会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学习和应用。(2)各阶层不同的社会地位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有不利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守法状况不同,我国十大社会阶层中较高阶层对守法本应起到的模范带头作用因个别不和谐的现象的出现(如赖昌星案等),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间接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质疑。另外,在整个社会中,高阶层的人法律意识强,低阶层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这几乎是大家公认的,如此,更不利于法律功能的实现。
一、二者之联系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有追求社会生活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指向,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共同的正义性、应当和必须的价值追求以及相似的表现形式。
1. 共同的正义性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或反映人类共有利益的需求决定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道德效力所追求的从行为层面讲,就是社会个体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价值层面看就是正义的实现。一旦失去了正义的理想和崇高性,道德也就失去了它应该有的价值。道德失效也指日可待。正是由于道德的这种内在价值精神,成为了法律规范制度与实践的价值参考。法律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正义性,正义性是法律之为法律的标志,也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动力。法律效力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实现。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道德原则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是不可能有效力的。法哲学研究的先躯――古希腊学者,是正义论研究的先行者。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法律的基础。他认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这个前提出发,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准绳。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名言,一直成为人们探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基点。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就指出: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是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正义、与自然相一致。他把法律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义,而非国家强制性。与一个社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由于经常受到消极抵制以及在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产生的种种困难而丧失其效力。这样就把法律与道德拉得很近了。可见,正义性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它们共同的内在本质。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实现也就标志着正义的实现。
2. 二者都具有强制性和价值性要求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追求的是对人的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的成功调节。二者有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强制性,即所谓必须如此,它保障的是规则的基本有效性;一是价值性,即所谓应该如此,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从人类早期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有些规则主要是靠对不服从的惩罚和威胁来维护;另一些则依赖于人们对规则的尊重、负罪感或者自省来维护。“必须”与“应当”是既存于道德中又存于法律中的两个共同的对秩序的追求。实际上,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之强制,也需要体现价值合理的“应当”。法律效力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需要外在的强制性。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流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否则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可以说价值的合理性是法律精神的基础;而道德效力的实现也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需要价值的引导,它同样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两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在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中,“必须”的实现机制和“应当”的运作原理各有特性。虽然从总体上道德效力体现“应当”的要求,法律效力体现的是“必须”的要求,但是从根本上说,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必然追求“必须”与“应当”所体现的秩序目标。道德规则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它能够造成保障它们效力实现的强大的社会压力;二是它在相当程度上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或与之相连的个人偏好。前者为“必须如此”,后者是“应当如此”。道德效力也需要有强制力作为保障。道德效力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舆论对道德的履行施加一定的社会压力,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合理性能够得以实现。
3. 二者效力的基本表现形式都是赋予力和约束力
道德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行为个体的理性自制和内在良知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的权利和赋予人们对遵守道德规范、品行高洁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赞誉、支持的权利以及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同样,法律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法律效力首先是一种“力”,是一种“作用力”,这种“作用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和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二者的表现形式很相似。
二、二者之区别
1. 道德载体和法律载体之不同
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是一种作用力,而这种作用力只有通过某个事物才能传送到各个方面,所运载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这种作用力的事物就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载体。道德效力的载体是道德,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善恶和是非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活动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作为道德效力的载体的道德是作为整体的道德,其中包括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三个方面。道德活动既是人们的观念活动,也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派生出来的用以调节人的交往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道德自身的要素,如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等构成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个自组织系统――道德系统。
法律效力的载体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法律派生文件、文书,不能是民事行为。第一,法律的作用力是法律的效力,派生文件的作用力是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法律的派生文件、文书只能用“效力”来指称,而不能用“法律效力”来指称。通常所说的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在效力两字前加上法律两字只是强化效力的严肃性而已,就实质内容而言,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与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无任何差别。第二,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是特指的、具体的。虽然也可以用“时”、“地”、“人”、“事”来牵强解释,但与法律的效力范围这种泛指的、抽象的概念相比则相距甚远。法律的效力与派生性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也不能同日而语。法律效力中的法律是指整体的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三个方面。许多人把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效力。而事实是,法律效力之法律是作为整体的法律,即作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等法律要素有机结合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因此法律效力便不能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效力。
2.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不同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
其一,产生和表现的形式不同。道德规范源于人所具有的自我完善能力和一定的价值追求,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它是从一种自发的习惯而开始升华,最后成为群体的固定行为模式,从而形成规范。因此,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没有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则不同,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运用国家权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一般说来,在现代社会中制定法律规范是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在规范的形成中具有最高的严肃性。这对于大陆法系自不必言,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判例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规范一般都存在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诸如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它有着其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道德规范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规范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
其二,实现的方式不同。道德的基础是自律。因此,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教育的作用,使之逐渐成为人们的观念模式,升华为内心的崇高信念,再转化为习惯的行为模式。它的实现具有高度的自觉性。诚然,道德规范的实现,也并不排斥他律,即一定的外在强制性,这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的力量。但是,即使是这种外在强制性,也必须首先转化为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性,道德规范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的实现则完全不同,它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也并不排斥自律,即人们的自觉守法。但法律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他律,它以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构、设施保证其实现,它原则上不允许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存在,它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给以相应的、有力的法律制裁,以保证其实现。
由此可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确定不移的界限,这种界限就在于二者在产生、表现和实现形式上的区别。由于这些形式上的区别,使得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的载体泾渭分明,人们便能够简单明了地区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
3. 效力作用机制之不同
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和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能否产生普遍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与各自的维护机制是密切相关的。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来加以维护,而法律效力则主要是通过特殊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这种弱强制力来加以维护。这种弱强制力,在个人层面是个人的理性自觉、个人的良心机制,是一种特殊的自我控制的强制力;在社会层面则是舆论及风俗习惯这种社群压力,社群压力也是一种强制力,否则就不能合理解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礼教吃人”现象。社群压力这种弱强制力并无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它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共谴责、他人嘲弄、孤立、谴责而进行的一种精神性的、非物理强制性的强制力,它充分体现了舆论和道义的力量。良心是自我控制的核心。良心的特殊的强制力是社群压力和国家强制力所不可替代的。作为公民个体行为内在的制约力,良心一经形成便会贯穿在个人意识和行为的始终。个体良心的是非认同和好恶情感对个人的行为起着支配的作用。在行为中,良心对个体行为具有内控作用,即道德监督作用。它随时监督行为者按良心的要求做事,纠正和克服不良的情感。人们常说的“改邪归正”、“良心发现”就是这个道理。人的行为是道德良知的外在反映。良心不仅是一种知耻心、一种责任意识,更是人的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是人行为有德的内在推动力,对道德效力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它代表着最高权力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效力的实现是依靠国家强力机器来保障的。国家是强制的主体。国家的强制手段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的强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保障法律权利的充分享有;迫使法律义务人履行义务。通过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一经制定,就要求必须被遵从。如果有人破坏或不遵守法律规范,国家就会运用强制手段对之予以强制性的处罚。国家强制力量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并赋予法律以威慑力,从而使得法律的维持与实施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保障。一项法律即使是错误的,在它没有被更改之前,国家强制力仍然要维持它的执行。因为有了国家强制力量作后盾,所以法律规范比其他类型的规范更能有效地调整人的行为。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征。也因如此,在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上,法律居于主导地位。以国家名义规定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或仅仅体现为法律。而国家强制力也成为法律效力的最有力的维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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