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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6日。
关键词:出口退税模式;税务筹划;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由206.4亿美元到38667.6亿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随着出口金额的不断增加,企业的贸易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最基本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外,很多外贸企业开始涉足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国际贸易由最初的新兴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出口业务受到严峻的考验,如中国光伏产业受欧盟反倾销、中国出口鞋子货柜在西班牙被烧毁等等事件频频出现。尤其是2011年,受欧美债务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形势发生巨大改变,导致我国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现很多中小出口企业倒闭。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业遇到的困境不是订单减少,而是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众所周知,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利润重要来源。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报关后,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有些学者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如易丹(2010)通过研究国家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试图找出适合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而有些学者则专注于对国家退税政策的研究。如彭水军、张文城(2012)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并阐述了相关的政策演变。
在这种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中小型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节约费用,很多中小型生产企业主盲目地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获得更多的退税优惠,从而纷纷申请出口退税权进行自营出口。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为追求退税收益,盲目采用自营出口方式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自营出口模式真的能获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润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业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税核算依据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不同,因此,生产企业在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方式进行出口退税时,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从2002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这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ⅰ)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ⅱ)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此外,如果当期存在免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该金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规定的计税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不同于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出口后根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退税率确定退税金额。 具体核算如下:
应退税额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退税筹划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政策,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税政策,即两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均不同,因此,通过比较生产企业选用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不同方式的退税核算,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找出适合中小型企业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价50美元/件,折合人民币310元/件(汇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币计算),总计6200万元。该批货物的退税率为13%,生产成本为 5000万,进项税额为850万。该公司当月无内销销售收入,上期无留抵税额。
(1)方案一: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7%-l3%) = 24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850-248)-0 = -60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00×13%=806(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60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806 - 602 = 2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万元)
(2)方案二:该生产企业将商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 = 6200÷1.17×17% - 850 = 50.8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17×(17%-l3%) = 211.97(万元)
当期应退税 = 6200÷1.17×13% = 688.89 (万元)
(3)方案三:该生产企业将一半的商品自营出口;将另一半的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7%-l3%) = 1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0.5×6200×13%=40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275.57 (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403-275.57 = 127.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17×(17%-l3%) = 105.98(万元)
当期应退税 = 0.5×6200÷1.17×13% = 344.44 (万元)
表: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退税额的比较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分析,可以发现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税补贴。虽然在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50.85万元,但是由外贸企业转嫁的退税补贴却有688.89万元,相当于企业享有638.03万元的退税补贴。与自营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优惠;与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额。此外,通过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出口模式可以获得最多的利润1194.9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模式(利润931.6万元)相比,通过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可以多获得利润263.3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模式(利润1063.26万元)相比,它可以多获得利润131.65万元。
因此,通过比较,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中小生产企业而言,如果在退税申报前不能对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核算进行纳税筹划,则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负税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生产企业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现享受的退税补贴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产企业根据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确定当期应退的税额,而外贸企业则直接根据不含增值税商品的购进金额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对于中小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应进行纳税筹划,而不应盲目地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认为自营出口所带来的退税优惠要比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多。事实上,中小企业采用出口要比自营出口的模式获得更多的退税额,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崔胜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收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策划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2010(12):221.
[3]彭水军,张文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演变及相关研究述评[J].亚太经济,2012(1):114-119.
来料加工业务,既不征税,也不退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货按比例免征,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基于出口货物退税的考虑,企业是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是选择进料加工出贸易方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贸易方式是否可以转换。二是出口退税收益比较。由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出口退税为零;如果从出口退税额角度来进行选择,主要看进料加工出口是否发生退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发生退税,那么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是零,那么选择哪种加工贸易方式结果相同;如果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发生征税,那么应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人民币),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到岸价格),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人民币)。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
第一,来料加工免税,出口货物退税为0;
第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00万×(17%-13%)-400万×(17%-13%)=12万
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万元
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或征税);如上例,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加工成本500万(材料成本、人工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净收益186.8万元,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由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同,获取的出口退税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性合理安排和选择。筹划的基本思路是:选择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企业货物出口;在筹划时应将生产企业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考虑。
第一,出口货物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和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额的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0年5月外购货物400万,进项税68万,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人民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万×(17%-14%)=9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万×13%=39万
应纳税额=51万-(68万-9万)=-8万
期末留抵税额8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8万。
如果该生产企业由自营出口改为出售给关联企业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假如外贸企业收购金额300万,税金51万,外贸企业出口后应退增值税300万×13%=39万;生产企业销售当期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内销300万和销售给给外贸公司300万;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综合考虑,在征税和退税相抵后获得退税收益5万元,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相比少获退税收益3万元。
第二,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选择,如上例,如果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选择生产企业出口,应纳增值税是: 300万×17%-68=-17万,免抵退税额300万×17%=51万, 应退税额17万。
选择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即生产企业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与其有关联的外贸企业,假如销售额仍然是300万,外贸企业出口后获得的出口退税51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征税与退税相抵后获得出口退税净收入17万。退税结果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结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