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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6日。
关键词:出口退税模式;税务筹划;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由206.4亿美元到38667.6亿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随着出口金额的不断增加,企业的贸易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最基本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外,很多外贸企业开始涉足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国际贸易由最初的新兴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出口业务受到严峻的考验,如中国光伏产业受欧盟反倾销、中国出口鞋子货柜在西班牙被烧毁等等事件频频出现。尤其是2011年,受欧美债务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形势发生巨大改变,导致我国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现很多中小出口企业倒闭。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业遇到的困境不是订单减少,而是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众所周知,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利润重要来源。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报关后,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有些学者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如易丹(2010)通过研究国家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试图找出适合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而有些学者则专注于对国家退税政策的研究。如彭水军、张文城(2012)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并阐述了相关的政策演变。
在这种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中小型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节约费用,很多中小型生产企业主盲目地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获得更多的退税优惠,从而纷纷申请出口退税权进行自营出口。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为追求退税收益,盲目采用自营出口方式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自营出口模式真的能获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润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业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税核算依据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不同,因此,生产企业在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方式进行出口退税时,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从2002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这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ⅰ)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ⅱ)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此外,如果当期存在免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该金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规定的计税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不同于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出口后根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退税率确定退税金额。 具体核算如下:
应退税额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退税筹划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政策,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税政策,即两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均不同,因此,通过比较生产企业选用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不同方式的退税核算,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找出适合中小型企业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价50美元/件,折合人民币310元/件(汇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币计算),总计6200万元。该批货物的退税率为13%,生产成本为 5000万,进项税额为850万。该公司当月无内销销售收入,上期无留抵税额。
(1)方案一: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7%-l3%) = 24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850-248)-0 = -60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00×13%=806(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60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806 - 602 = 2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万元)
(2)方案二:该生产企业将商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 = 6200÷1.17×17% - 850 = 50.8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17×(17%-l3%) = 211.97(万元)
当期应退税 = 6200÷1.17×13% = 688.89 (万元)
(3)方案三:该生产企业将一半的商品自营出口;将另一半的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7%-l3%) = 1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0.5×6200×13%=40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275.57 (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403-275.57 = 127.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17×(17%-l3%) = 105.98(万元)
当期应退税 = 0.5×6200÷1.17×13% = 344.44 (万元)
表: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退税额的比较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分析,可以发现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税补贴。虽然在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50.85万元,但是由外贸企业转嫁的退税补贴却有688.89万元,相当于企业享有638.03万元的退税补贴。与自营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优惠;与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额。此外,通过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出口模式可以获得最多的利润1194.9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模式(利润931.6万元)相比,通过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可以多获得利润263.3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模式(利润1063.26万元)相比,它可以多获得利润131.65万元。
因此,通过比较,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中小生产企业而言,如果在退税申报前不能对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核算进行纳税筹划,则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负税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生产企业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现享受的退税补贴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产企业根据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确定当期应退的税额,而外贸企业则直接根据不含增值税商品的购进金额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对于中小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应进行纳税筹划,而不应盲目地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认为自营出口所带来的退税优惠要比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多。事实上,中小企业采用出口要比自营出口的模式获得更多的退税额,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崔胜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收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策划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2010(12):221.
[3]彭水军,张文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演变及相关研究述评[J].亚太经济,2012(1):114-119.
来料加工业务,既不征税,也不退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货按比例免征,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基于出口货物退税的考虑,企业是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是选择进料加工出贸易方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贸易方式是否可以转换。二是出口退税收益比较。由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出口退税为零;如果从出口退税额角度来进行选择,主要看进料加工出口是否发生退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发生退税,那么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是零,那么选择哪种加工贸易方式结果相同;如果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发生征税,那么应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人民币),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到岸价格),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人民币)。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
第一,来料加工免税,出口货物退税为0;
第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00万×(17%-13%)-400万×(17%-13%)=12万
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万元
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或征税);如上例,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加工成本500万(材料成本、人工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净收益186.8万元,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由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同,获取的出口退税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性合理安排和选择。筹划的基本思路是:选择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企业货物出口;在筹划时应将生产企业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考虑。
第一,出口货物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和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额的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0年5月外购货物400万,进项税68万,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人民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万×(17%-14%)=9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万×13%=39万
应纳税额=51万-(68万-9万)=-8万
期末留抵税额8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8万。
如果该生产企业由自营出口改为出售给关联企业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假如外贸企业收购金额300万,税金51万,外贸企业出口后应退增值税300万×13%=39万;生产企业销售当期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内销300万和销售给给外贸公司300万;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综合考虑,在征税和退税相抵后获得退税收益5万元,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相比少获退税收益3万元。
第二,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选择,如上例,如果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选择生产企业出口,应纳增值税是: 300万×17%-68=-17万,免抵退税额300万×17%=51万, 应退税额17万。
选择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即生产企业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与其有关联的外贸企业,假如销售额仍然是300万,外贸企业出口后获得的出口退税51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征税与退税相抵后获得出口退税净收入17万。退税结果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结果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 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 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摘 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本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首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了总体介绍,并分析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相信能对学习和研究此部分的同学给予帮助,特别是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最后总结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应纳税额 免抵退税额 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二、 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三、出口退税的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1.免、抵、退税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此种方法的主题思想是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的免抵退税额谁小,按两者中的较小者退税。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①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④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⑤
我国实行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制度: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由于国家鼓励出口,所以对出口部分的销项税额是免税的,因此只对内销的部分征收销项税。在退税时,不可能将前一道环节征收的进项税额全额退还,因此国家规定了一个退税率(17%、15%、14%、13%、11%、9%等),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退税率。先来看②式,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就是原进项税额与所退税额的差额,很显然此部分是不能抵扣的。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这部分在②中已经被抵扣了,免税购进原材料原本就没有纳进项税,而在此被抵扣了,因此要把此部分从②中扣除,被扣除的部分就是③式中的部分。再看④式,(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这部分就是免抵退税额中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购进的原材料都是要交进项税的),那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这部分就是免抵退税额;如果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部分,则要将此部分扣除,扣除的部分就是⑤式中抵减额。
下面来举两个例子:
例1 2009年甲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价款为8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36万元。外销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应缴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
解析:
(1)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国内采购进项税136万元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1%)=60(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3.5+136―60+50=219.5(万元)
(2)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销售免税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为204―219.5=―15.5(万元)
(4)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1000×11%=110(万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5.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5.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10―15.5=94.5(万元)
例2 2009年A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领料加工材料一批,海关暂免征税予以放行,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价款为1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38万元。外销进料加工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应缴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
解析:
(1)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国内采购进项税238万元
由于是免税进口料件,没有缴纳过增值税,因此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能与纳过税的情况一样对待,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1%)=6(万元)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000×(17%―11%)―6=54(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3.5+238―54+50=327.5(万元)
(2)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销售免税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为 204―327.5=―123.5(万元)
(4)由于进口料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时要扣减已享受过的优惠额:1000×11%―100×11%=99(万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23.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99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99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123.5―99=24.5(万元)
2.先征后退法
先征后退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项金额]÷(1+征收率) ×6% 或5%
例3 税务机关在核对某出口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一批FOB价折合20万元人民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超期90日一直未对退税部门做申报退税,则该企业应向征税部门申报应纳税为多少?
20÷(1+3%) ×3%=0.58(万元)
五、出口退税的重要意义
1.增强了我国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进一步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有力地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发展。
2.加强了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和税务监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贸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出口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的转变,有利于正确反映出口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促进出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3.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出口创汇和外汇储备能力。极度大地增强了我国调节国际收支及国际清偿的能力,保证了我国汇率的稳定,维护了国际信誉,为出口贸易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口国内紧缺的物资和设备提供了资金,为对外贸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国际销售市场,从而又带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4.出口退税是国家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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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晓丽.谈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趋势.特区经济.2006(04).
[3]钟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新思考.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2004 (01).
[4]尹音频,周定奎,柳华平,刘延俊.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反思.当代经济研究.2002(06).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威信。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售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向其出售发票的活动。抵扣税款,是指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以商品和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付款凭证。此外,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巳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制定这一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对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税务机关都有一整套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才能成为徇私舞弊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发票发售、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不该领取发票的人发售了发票,或向可以领取的人多发售了发票,或使犯罪分子非法抵扣、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得逞,致使国家税款大最流失。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在发售发票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给不具备申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或者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虽具备规定的条件,但未按规定的数量向其发售发票等。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发票人应当办理了税务登记,申购的种类应当与所经营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如从事个体饭店、饮食店、餐馆等经营的,就应申购个体饮食行业统一发票;从事建筑安装经营的,就应申购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进行出租住宅经营的,就应申购住宅租金专用发票等。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不符合其他条件,如所申购的发票种类与自己的经营活动不相一致,税务机关就不应给申购人发售发票,否则即属违法行为,如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就可构成本罪而应依本罪定罪。购买人申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买的,应当发给申购人发票领购簿。申购人再凭此簿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购买,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其购买方式等予以发售,不得擅自为之。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购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申购发票的,其具体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在抵扣税款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致使不应抵扣的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等。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尽量防止税收流失,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对某些税种或纳税人实行在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予以纳税的纳税办法。代扣代缴人代扣税款后,应当向扣税对象即购进货物时就已纳税的纳税人开具批发扣税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设有扣税专栏,列明销售总额、适用税率和代扣税额等内容。其中一联交给扣税的对象作为完税凭证;一联作为单位记帐凭证和汇兑缴纳税款的依据;一联则转给税务机关作为掌握分户扣税情况和查帐的根据,此种扣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视为税收票证。扣税的对象即在购货时就已纳税的人时已扣缴的税 款可以凭此种抵扣税款的发票,从每月应纳税收款总额中抵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购货方必须是享有税款抵扣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真实、正确、完整、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字迹不清、涂改以及项目填写不齐全的;票物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符或者票面各项内容有误的;单联开具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只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未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的;伪造的专用发票。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等。
税务机关中主管抵扣税款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就纳税人提供的证明真伪,抵扣税款的数额,是否属于应当抵扣的税种、货物内容进行仔细详尽的审查。不应当抵扣的税款而抵扣,以及应少抵扣的而多抵扣,从而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依本罪定罪科刑。
3、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致使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得逞的行为。
退还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退税的主体仅限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其他特准退税企业。后者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而中标的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而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等。非上述单位,就不能申请退税,否则即属违法,骗取出口退税的,则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2)必须是依法可以作为退税对象的货物才能予以退税,否则,即使是上述企业也不能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也不得批准退税。
(3)所退还的税收应是退税主体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非上述税种不能成为出口退税的退税项目。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必备的出口退税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查核实,看申请退税人是否属于退税主体,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退税的企业;货物是否已经报关并且在财务上做了销售处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企业应退税款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流失的,就应当依本罪定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实际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以本罪论处。何谓国家利益损失重大,其标准应是多方面的,如严重影响税收秩序,致使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处于极为混乱的状态中,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门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照本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工作人员事先与偷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分子通谋,应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除认真把握法律对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规定外,还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对于虽违法办理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但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而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区分本罪写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偷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行为人和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往往会在实际上为他人实施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因此,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结,那么,其在客观上所实施的非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就属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的帮助犯,应当以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本罪处罚。
(三)区分本罪与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门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主体、客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客观及主观方面上则有明显的差别。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其二,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可以表现为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过其积极的行为去违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记者 汪龙京
9月29日,歙县“出口退税贷”业务现场会召开,歙县国税局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联合推出“出口退税贷”业务,是歙县国税部门深化便民办税的新举措,在全市尚属首创。
“出口退税贷”是以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出口退税记录、退税金额等数据确定企业信用额度,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的信用贷款。邮储银行“出口退税贷”业务规定:正常经营1年以上、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及以上、分类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等信用良好、风险内控制度健全的出口企业最高可获得200万的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出口证明。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键词:出口退税业务 内控管理 主要问题 解决对策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更是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业内控管理工作,不但要求其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同时内部还必须要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措施,有效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出口退税业务的基本内涵
出口退税是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时所采用的一种可以退还增值税的、能够帮助出口国外的货物和其本土货物进行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退税业务主要是对待增值税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然后对报关出口的商品免征或退还其在流转以及生产环节中应依照税法缴纳的税款。
二、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部分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负责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及执行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效率以及质量有直接影响。目前,我国存在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知识、外贸流程、会计财务知识及出口退税的政策缺乏正确全面认识的情况,致使退税申报的质量较低、差错较多。实务中,出口退书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但需要同税务部门、银行以及海关等进行沟通与协调,还需要在经办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出口退税,但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责任心缺失、沟通能力欠缺,应变能力匮乏,工作态度不够端正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企业出口退税的内控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需要其内部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外部相关单位的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就其出口退税工作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规范,权责分工也不够明确,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更没有标准流程进行参考,对出口退税单证的质量以及流转速度带来极大的影响。另外,出口退税单证在流转的过程中运转繁琐、凭证繁多,并且时间也比较紧迫,即使企业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财力以及人力仍可能因退税条件不符而制约退税工作的开展。
(三)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对其整个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但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控制,致使出现损失等问题。还有一部分企业缺乏防风险意识,只是单纯地追求退税产生的资金,而忽略了其他环节易出现的问题。甚至还有部分企业虽然获得了出口退税资格,但因其骗税行为最终使企业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强化其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人才选用以及培训工作,强化其对税法的学习
在选拔时要注意选择忠诚度以及专业技能较高的人才,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开展专业知识学习以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另外,由于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工作人员和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部企业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因此,还必须要注重强化员工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以正确的态度与热情来争取出口退税资格。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对我国税法的学习,根据其中的相关条例说明来开展自己的工作,工作人员只有切实掌握我国税法的相关要求,才能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知法守法,依法规范与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企业要积极完善其出口退税业务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要对员工的职责分工进行必要的控制。依据高效、精简以及科学的原则来设计内控管理各工作岗位以及职能部门,明确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权限以及职责,特别要做好岗位轮换与分离工作。其次,要做好授权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分工不断明确工作职责、审批程序、权限范围以及业务事项。第三,做好审核批准的控制工作。对各项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时必须要注意审核其合理性、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待其通过后方可签字盖章或者签署相关审核意见。第四,要建立内部报告管理与控制机制。根据内部报告相关机制来明确相关心理的搜集、研讨、汇报以及处理等程序,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的针对性以及时效性。第五,还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控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处理业务的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是由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以及目标设定等环节组成,出口退税业务需要的资料较多、办理手续也比较复杂,在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要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必须要求其工作人员树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更要及时掌握与了解国家的政策变动,并及时传达给工作人员。另外,企业还要不断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业务成交以及出口货源等各种影响因素,有效防止出现骗税现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企业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时必须要全面理解国家出口退税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整理好企业货物在生产以及出口方面的资料并呈报给国家税务部门。在实际办理业务时须要做好内部控制与管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好对各个环节中的风险点的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赵燕.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策略[J].中国商贸,2011
自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经历过两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在2006年10月,当时公司才成立半年多,商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一次很大幅度的调整,10月15日公司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从13%提高到17%,由于税务没有操作细则规定,对于进口料件是否也可分段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分段操作),未意识到15日这个时间点可能产生的效益,由于公司当时利润空间很大,在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后剩余部分一定的情况下,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越大越好,因为免抵额是计算地方税收的依据,所以免抵额越小越有利。最后经过与税务部门商量后决定,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最终将15日以前进口料件也采用17%,此次举措直接减少地方税收48,594元。详细如附件:
第二次是2013年,进料加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从“购进法”变为“实耗法”,此业务转变的关键是,所有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公司对未核销的手册作一次清算,在这个清算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一,很多企业涉及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不良品国内废弃、边角料内销等,却未在手册核销时对进口料件作相应财务数据的冲减,此结果造成了很多企虚增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少了免抵额,引起地方税收流失,但很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存在,由于税务部门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因此无法对这部分数据进行有效控制。此次全面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较多企业自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以来,从未对进口料件转内销部分进行过冲减,结果在此次改革中补交了大量的税金,给企业造成资金困扰,造成企业成本的突增,也给企业的信誉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以我们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为例,企业年销售额20亿人民币,进口料件采购8亿人民币,退税率是17%,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和边角料内销为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税负率为12%,在海关手册核销的同时,不进行财务相关数据冲减,这样每年的地方税收会减少5000*17%*12%=102万元,如范围扩大到全省乃至全国的话,则数据就非常庞大,损失无法计量。如果此公司亏损,那么情况则相反,但此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因此亏损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长期生存。这个问题表明,如果各个进料加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内容足够熟悉和精通,各个政府部门能做到联网监管并达到数据共享,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能实施监管并防止税收流失。
第二,此次变革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计划分配率的预测,因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进料加工业务量大,日常操作规范,故被税务部门列为制造型企业的测试范例。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我们锁定了数据来源帮助税务部门确定了计划分配率的计算依据,公司自行测算的计划分配率,与次年汇算清缴时的实际分配率基本相符,通过这些工作内容,我们充分意识到,如果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内外购比例),分配率将发生变化,由此会影响企业成本及资金运营。从2016年起最新规定,为了减小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之间的差距,可以由企业自行判断按照日常进出口比例来调整计划分配率,规避了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纳税义务与业务不相符问题。现假设以下条件,说明计划分配率预测的重要影响:一是年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二是进项抵减销项税金后的留抵金50万元;三是征退税率是17%。
事例1:计划分配率
6.24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2.16万元,应该退回4.08万元。
事例2: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60%,实际分配率40%,则免抵退税额68万元,应退税额50万元,免抵税额为68-50=18万元,地方税收18*12%=2.16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6.24万元,应该补缴4.08万元。
以上事例1表明,如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则需补缴地方税收。事例2表明,如果计划和实际分配率差异很大,且进料加工业务量也很大的企业,则影响巨大。所以在预测计划分配率时,应尽量减小与实际分配率的差异,否则有可能对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或对当期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企业在预算每月免抵退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一是实时了解物流信息,掌握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二是如发现实际分配率和计划分配率差异很大,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和财务每月计提准备金。
以上是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在出口退税业务中的一些经验,免、抵、退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很多从事此工作的财务人员只注重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此政策的精髓。由于各企业实际业务千变万化,而税务部门也无法一一掌控,所以在实务工作中难免会产生偏差,如果企业业务量大,其造成的影响则难以估量。这就要求国家税务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税法及实施细则。从另外方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现在企业缺少的不是财务会计,而是管理会计。
(作者单位为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有限公司)
根据公告,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其中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价格的出口合同,经海关备案后,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此前部分粮食或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在5%到13%之间,而面对此次这样大幅的调整,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经济师张永军表示,粮食产品出口退税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调节粮食的进出口量,以达到国内供求的平衡,防止进一步的通货膨胀。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7年我国11月份CPI同比涨幅达到6.9%,已经接近1996年底的水平,其中粮食价格上涨6.6%。显然,此轮CPI的高涨,食品类价格轮番上涨和成品油调价的扩散效应成为主推力量。
同时,由于11月份CPI环比涨幅高达0.7%,高于去年同月的0.3%。
则被很多专家认为,环比涨幅高于正常年份,说明包含的新涨价因素较多,春节前通胀压力仍可能加强。
“在这一压力下,国家做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社科院经济所宏观室主任袁刚明表示,“我国粮食近几年来,一直都是生产过剩,但是由于大量的出口以及工业使用后,尽管粮食的价格没有直接被体现出来,饲料的价格却大幅上涨,因此猪肉的价格也开始跟着上涨。这是此轮CPI增长过快的源头。”
今分析人士认为,通过补贴和调税,不仅可以作用于整个粮食市场,更可有针对性地引导猪肉等“短缺品”的供给,阻止价格上涨链条向下游传递。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退税额的计算可分为“剔”、“抵”、“比”、“退”四个步骤:
(一)第一个骤――“剔”税
1、外销应退税额
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而言,由于退税率
剔税之后可以得到参与退税的外销进项税额,即:外销应退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征退之差=外销额×退税率=退税限额。
2、内销应纳税额
内销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第二个步骤――“抵”税
1、应纳税额
用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可以得出生产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外销进项税额-征退之差)]=(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退税额。
2、对应纳税额的理解
(1)若应纳税额>0,则企业当期需要缴纳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此时外销应退税额全部用于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退税限额=理论退税额,实际退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计算不进行到第三步。
(2)若应纳税额
一是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此时内销应纳税额
二是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此时内销应纳税额>0,外销应退税额需要抵减一部分内销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进入第三步骤计算。
(三)第三步和第四步――“比”税和“退”税
由第二步骤可知,只有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企业才有实际获得退税的可能性,却不一定能获得外销应退税额的全额,需要比较应纳税额的绝对数和外销应退税额的大小,取较小者作为实际退税额。?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
若?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即内销应纳税额
若?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即内销应纳税额≥0,则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O应纳税额?O,企业只能获得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之后的部分,免抵税额=外销应退税额-?O应纳税额?O=外销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二、案例1:内外销配比不当致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A公司为自营出口的中小生产企业,2015年7月至9月外销额62万美元(按FOB价计),内销额为210万元人民币, 3个月累计留抵进项税额为68万元人民币(7月之前不存在前期留抵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6.18)。
(1)确定并实现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0+35.7=245.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 17%=35.7
(2)确定并实现外销收入:
借: 应收账款 62×6.18=383.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3.16
(3)剔除征退税之差: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 62×6.18×(17%- 13%)=15.3264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15.326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264
(4)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35.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5.7
(5)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210×17%-(68-15.3264)=-16.9736(万元)
以下是“应交税金―应取增值税”的“T型”账户(表1):
根据账户记录可以得知,期末有借方余额,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获得退税,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62×6.18×13%=49.814万元)大于当期期末增值税的留抵税额(16.9736万元),所以退税额取期末留抵税额16.9736万元。
(6)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 16.973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9736
案例一说明:A公司在没有进行财务筹划的情况下,导致企业当期资金被占用,不仅没有按政策退得税款,而且还交纳了部分税款,从而影响了资金周转。
三、案例2:把握留抵税额增大的时间节点以优化退税
B公司是自营出口的中小生产企业,其货物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 13%,下表为该企业2014年4月至6月的部分税额(表2)。
已知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万元,2月底公司发生两单外销业务每单各95各95万元,公司业务员在在4月份将相关单证收齐(假设到6 月底末报关,且没有超出 180 天)。
第一种安排:4月份确认外销额200万元
征退之差=190×(17%-13%=7.6(万元);
应纳税额 =18-(22-8)-3=1(万元);
免抵退税额 =190×13%=24.7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企业无法获得退税;
第二种安排:4月不申报退税,5月份确认外销额200万元
4 月份应纳税额 =18-22-1=-5(万元),4月份留抵税额:5万元;
计算5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190×(17%-13%)=7.6(万元);
(2)应纳税额 =23-(35-8)-5=-4(万元),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3)免抵退税额 =190×13%=24.7(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4.7-4=20.7(万元);
计算6月份免抵退:
应纳税额 =26-41=-15(万元),即6 月份有 15万元留抵税额。
第三种安排:4月不申报退税,5月和6月分别确认外销额95万元
计算5 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95×(17%-13%=3.8(万元)
(2)应纳税额 =23-(35-3.8)-5=-13.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3.2(万元)
(3)免抵退税额 =95×13%=12.3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12.35(万元)
免抵税额 =0
计算6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95×(17%-13%)=3.8(万元)
(2)应纳税额=26-(41-3.8)=-11.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1.2(万元)
(3)免抵退税额=95×13%=12.3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1.2(万元)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2.35-11.2=1.15(万元)
可见,在同等数量出口销售额190万元的条件下,在不同的申请时间节点申报退税,会对公司总体退税数额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在国家政策规定下,适当掌控好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间节点,对于企业获取较大的退税款额是有利的。
四、案例3:适当控制好出口数量以免产生应退未退税款
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企业认为当期出口额越高,按照退税率计算的理论退税额也会越高,因此盲目增加出口额,以期计算出更高的理论退税额,却忽略了出口额的增加对征退之差的影响。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外销销项税额-外销进项退税额 )=全部销项税额-内销进项-(外销进项-征退之差)-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征退之差-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可以看出,征退之差是以正项形式参与应纳税额的核算。若征退之差增加,将会出现两种情形: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0,企业当期需要缴税,无法获得退税。
以B公司为例,说明这两种情形的出现都会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产生不利影响。而在退税筹划中控制当期出口额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退税。该公司于2015年1月采购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内销销售收入4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外销货物的“免、抵、退”退税率为13%,增值税率为17%。为了便于研究,假设B公司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外销筹划。
第一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1500万元。
假设当月出口货物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1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150×(17 % -13 % )=6(万元)
(2)应纳税额=6.8-(34-6)-0=-21.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21.2(万元)
(3)免抵退税额=150×13%=19.5(万元)
(4)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9.5(万元)
(5)免抵税额=0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
第二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4500万元
假设当月出口货物1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4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450×(17%-13%)=18(万元)
(2)应纳税额=6.8-(34-18)-0=-9.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2(万元)
(3)免抵退税额=450×13%=58.5(万元)
(4)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2(万元)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58.5-9.2=49.3(万元)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93×(7%十3%)=4.93(万元)
第三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7500万元
若本月出口货物2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7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750×(17%-13 %)=30(万元)
(2)应纳税额=6.8-(34-30)-0=2.8(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0
(3)免抵退税额=750×13%=97.5(万元)
(4)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应退税额=0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97.5(万元)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975×(7%+3%)=97.5(万元)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