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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多年来,管理会计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日趋成熟完善的财务会计的研究而言,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应用现状还不能令人乐观。站在当前国有集团化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管理的视角,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我国管理会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取得了较大发展,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
关键词:强化 建筑施工 结算中心 管理
关键词:强化 建筑施工 结算中心 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框架的构建是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完善的基本起点,是现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应当树立会计内部控制理念。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是否有效关键看企业员工有没有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观念,特别是看管理层是否重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革,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化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日益加快,电子信息技术的植入使施工企业内部复杂的工作环节及其相关的数据交换变得更加高效和快捷。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发展其大中型项目施工任务不断增多,企业各个工程项目的资金收付业务日渐频繁,其内设的资金结算中心为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和利用功不可没。但是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居高不下,胜诉债权无法顺利执行回款、呆坏帐发生的实际情况屡见不鲜,围绕债权追收所发生的各类管理成本也降低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在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各个电子信息系统建设集成的初期,加快实现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收帐款的动态管理,促进企业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框架的构建是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完善的基本起点,是现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应当树立会计内部控制理念。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是否有效关键看企业员工有没有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观念,特别是看管理层是否重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革,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化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日益加快,电子信息技术的植入使施工企业内部复杂的工作环节及其相关的数据交换变得更加高效和快捷。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发展其大中型项目施工任务不断增多,企业各个工程项目的资金收付业务日渐频繁,其内设的资金结算中心为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和利用功不可没。但是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居高不下,胜诉债权无法顺利执行回款、呆坏帐发生的实际情况屡见不鲜,围绕债权追收所发生的各类管理成本也降低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在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各个电子信息系统建设集成的初期,加快实现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收帐款的动态管理,促进企业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我国管理会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取得了较大发展,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如间接费用分摊由单一数量基础分配发展到以作业的成本动因为分配基础;由单纯注重固定和变动成本的降低发展到强调全面质量管理;标准成本系统和责任成本中心的建立;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成本、风险因素;采用投资报酬率等指标作为业绩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已开始涉足从战略总体上进行成本管理。这说明我国管理会计已逐步从数量、定额管理过渡到成本、价值的管理,从项目、部门管理演变为全面管理、战略管理。
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我国管理会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取得了较大发展,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如间接费用分摊由单一数量基础分配发展到以作业的成本动因为分配基础;由单纯注重固定和变动成本的降低发展到强调全面质量管理;标准成本系统和责任成本中心的建立;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成本、风险因素;采用投资报酬率等指标作为业绩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已开始涉足从战略总体上进行成本管理。这说明我国管理会计已逐步从数量、定额管理过渡到成本、价值的管理,从项目、部门管理演变为全面管理、战略管理。
首先,加强各施工项目(分支机构)的资金预算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专门的资金预算管理档案,分阶段的检查其资金预算计划的实行情况,并全程跟踪关键节点数据,客观地记录每个资金预算计划的最终结果。根据项目工程核算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料工费(原材料非正常消耗除外)占整个项目的比率,二者对比分析各项目(分支机构)资金预算计划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结合企业各项目应收账款的正常回收、超期回收、呆坏帐发生额;综合应收账款追收总额及其所关联发生的管理费用总额(或由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部门建立专门模版进行评估),核定各个项目的资金计划限额,用以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特别是防范各个项目阶段资金的支出与阶段应收账款的回收脱离的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债权利益。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完毕的结算阶段,将最后的应收账款余额以及有效的回收期一起记录进该档案,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将其电子数据挡案资料移交给企业内部的资产债权管理部门,由资产债权管理部门协同项目进行追收,尽可能保障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最佳正常催收时机。由于该档案在建筑施工企业整个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故应归属本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机密级信息,其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必须指定专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查阅和调用。该档案在建立的中后期为企业的资产债权管理部门实施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提供支持,后期可以由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结算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依据地纵向分析各个项目经理人在不同项目中的综合管理素质,分析项目经理对项目资金利用和债权保障管理风险的敏感度责任心,横向对比项目经理的实际项目管理从业水平,继而建立专门的项目经理人从业数据库(企业内部职业项目经理档案),为企业将来的各类建筑施工项目更好的选人用人搜集保存实实在在的有章可循的现实比对依据。
首先,加强各施工项目(分支机构)的资金预算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专门的资金预算管理档案,分阶段的检查其资金预算计划的实行情况,并全程跟踪关键节点数据,客观地记录每个资金预算计划的最终结果。根据项目工程核算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料工费(原材料非正常消耗除外)占整个项目的比率,二者对比分析各项目(分支机构)资金预算计划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结合企业各项目应收账款的正常回收、超期回收、呆坏帐发生额;综合应收账款追收总额及其所关联发生的管理费用总额(或由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部门建立专门模版进行评估),核定各个项目的资金计划限额,用以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特别是防范各个项目阶段资金的支出与阶段应收账款的回收脱离的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债权利益。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完毕的结算阶段,将最后的应收账款余额以及有效的回收期一起记录进该档案,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将其电子数据挡案资料移交给企业内部的资产债权管理部门,由资产债权管理部门协同项目进行追收,尽可能保障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最佳正常催收时机。由于该档案在建筑施工企业整个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故应归属本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机密级信息,其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必须指定专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查阅和调用。该档案在建立的中后期为企业的资产债权管理部门实施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提供支持,后期可以由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结算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依据地纵向分析各个项目经理人在不同项目中的综合管理素质,分析项目经理对项目资金利用和债权保障管理风险的敏感度责任心,横向对比项目经理的实际项目管理从业水平,继而建立专门的项目经理人从业数据库(企业内部职业项目经理档案),为企业将来的各类建筑施工项目更好的选人用人搜集保存实实在在的有章可循的现实比对依据。
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动态管理的实现,不仅仅需要企业内部专门的资产债权管理部门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还需要施工企业贯穿整个主营业务的关键节点的支持和配合;资金结算中心及时进行相应的资金动态信息沟通、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的监控支持均是最着力的关键节点,只有在全面研究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部门会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工程预决算部门共同商讨各部门间有涉应收账款管理的交叉节点的优化办法和途径,消灭债权管理流程空白,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动态管理办法,在企业各个电子信息系统建设集成的初期即完善应收帐款及资金预算管理各相关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模块的设置以避免重复建设的资金投入,尽早将各类应收账款的回收责任分散落实并完全电子化,最终实现消灭未来的应收账款呆坏帐,有效降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为将来获取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效益打下基础,实现企业的经营产值与应收账款回收管理业绩同增长。
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动态管理的实现,不仅仅需要企业内部专门的资产债权管理部门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还需要施工企业贯穿整个主营业务的关键节点的支持和配合;资金结算中心及时进行相应的资金动态信息沟通、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的监控支持均是最着力的关键节点,只有在全面研究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部门会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工程预决算部门共同商讨各部门间有涉应收账款管理的交叉节点的优化办法和途径,消灭债权管理流程空白,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动态管理办法,在企业各个电子信息系统建设集成的初期即完善应收帐款及资金预算管理各相关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模块的设置以避免重复建设的资金投入,尽早将各类应收账款的回收责任分散落实并完全电子化,最终实现消灭未来的应收账款呆坏帐,有效降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为将来获取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效益打下基础,实现企业的经营产值与应收账款回收管理业绩同增长。
建立和完善现代建筑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提升管理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会计内部控制问题是当代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也将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新突破点。会计内部控制是一种最优化、最简捷、最理性的作业方式或作业标准,也是一种授权体系和责任体系,是在内部牵制的基础上,由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创造,并经审计人员理论总结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监督和自行调整体系。会计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会计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是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完善的基本起点,是现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立和完善现代建筑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提升管理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会计内部控制问题是当代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也将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新突破点。会计内部控制是一种最优化、最简捷、最理性的作业方式或作业标准,也是一种授权体系和责任体系,是在内部牵制的基础上,由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创造,并经审计人员理论总结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监督和自行调整体系。会计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会计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是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完善的基本起点,是现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胡玉明.管理会计发展的历史演进[J].财会通讯.2004(1)
[1] 胡玉明.管理会计发展的历史演进[J].财会通讯.2004(1)
[2] 郭小梅.管理会计应用的瓶颈及其突破[J].经济问题.2006(1)
[2] 郭小梅.管理会计应用的瓶颈及其突破[J].经济问题.2006(1)
[3] 汪璞玉.当代管理会计应用现状和未来趋势[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经济).2006(S1)
[3] 汪璞玉.当代管理会计应用现状和未来趋势[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经济).2006(S1)
[4] 李慧.我国管理会计应用的影响因素分析[J].机械管理开发.2006(2)
[4] 李慧.我国管理会计应用的影响因素分析[J].机械管理开发.2006(2)
[5] 王春华.管理会计应用探讨[J].中国物资流通.2008(11)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发展是非常可观的。在支付结算领域中,第三方支付占网络支付的比例不断提高;在信贷领域中,众筹融资、P2P等全新的融资模式正异军突起,在信贷领域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换言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呈现出高度融合的趋势,国内利率市场化以及经济金融机制的改革进程不断发展。除此以外,随着消费者消费行为偏好的升级改变,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以及云计算为代表的相关信息技术将会对商业银行在新时期的经营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积极探索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全新模式,以促进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效益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基本定义及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指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支付、以及云计算等多种互联网工具基础之上,具备信息中介、资金融通、资金支付等相关功能的全新金融模式。新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并非单纯意义上金融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而是基于安全、移动等互联网技术的一种全新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技术最为显著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支付方式便捷,业务覆盖范围广;其二是信息不对称程度低,交易成本低;其三是资源配置效率高;其四是风险管理水平偏低,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大数据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其相关概念包括“大数据”、“大尺度数据”、以及“大规模数据”三项。均具备数据体量庞大、数据价值密度低、数据增长速度快、以及数据来源广泛多样这四个方面的特点。通过对大数据的综合分析与挖掘,能够全面分析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各种行为特征,依据分析结果得出科学决策。
互联网金融为商业银行个性化定制提供可行性,可促进营销业务的精准性。工业时代金融体系中的经营发展模式主要表现为基于供应商中心的B2C模式,目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发展,正逐步被取代为基于消费者中心的C2B模式。供应链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将商业银行所吸纳客户在年龄、消费需求、消费习惯、以及风险倾向等多个方面的特征以大数据格式加以记录并储存,从而帮助商业银行更为精确的对客户群体进行定位,以面向客户提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商业产品与服务。
互联网金融为商业银行成本控制奠定有效基础,可促进规模效益的全面提升。在《长尾理论》中认为互联网时代实质上是一个关注“长尾”并促进“长尾效益”发挥的时代。在这一背景下,金融市场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针对银行尾部客户的服务成本过高,收益覆盖的目标无从实现。结合北京农商银行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小额类信贷业务的审批工作需要逐一开展,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成本与大额信贷业务审核成本基本无明显差异,但小额类信贷业务的收益水平却远远低于大额类信贷业务,造成小额信贷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相对“遇冷”。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客户分类以及批量化处理的方法,从而促进单个客户平均成本的合理控制,促进银行经营管理规模效益的实现。
三、商业银行有效监管措施分析
识别与商业银行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的部门,健全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架构以及法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技术以及相关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针对商业银行所产生的一系列改变与演进,应当对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加以完善,同时形成控制风险的要求与规范,制定统一化的安全管理标准。例如,针对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的电子签名审核、电子签章审核等的环节,均应当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规标准,并落实法律责任认定方面的相关条款,确立网络身份、生物身份识别技术在法律层面责任界定中的地位与角色,除此以外还需补充针对云计算技术的监督管理法规与行业标准。除此以外,以北京农商银行为例,考虑到我行所推出的部分新型业务模式开始涉及到银行、电商、保险、以及证券等多个行业与领域,故需要在监督管理方面重视跨行业以及跨市场的协作,对监督管理相关的政策性举措加以协调,以尽可能的规避所谓的“监管套利”问题,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稳定、有序发展。
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走向与趋势,定制符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战略目标,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内部控制工作体系。本领域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应用互联网金融时代所带来的发展契机,认识到大数据技术、互联网通信技术给商业银行业务拓展所带来的机遇是前所未有的,从防范系统风险,营造创新文化,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三点入手,制定宏观金融业务发展战略,并制定近期阶段性发展目标。除此以外,还应全面监控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构建的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将商业银行对风险因素的管理与控制关卡整体前移,以确保各种风险问题得到及时的纠正,促进风险防范水平的不断提高。
重视并完善对商业银行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互联网不断完善背景下金融业务的创新完善,需形成基于非现场监监督管理的工作手段,对金融业务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考量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正面、负面影响,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同时,还需要就金融业务在实施过程中所配置信息科技系统以及数据库系统的运行水平加以高度重视,最大限度的确保商业银行所提供各类金融产品网络交易行为的实时性、安全性、以及准确性。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灾备应急体系的建设,督促商业银行方面重视对客户隐私信息的防护工作,避免因客户隐私信息被恶意窃取或泄露所致不可预见的损失问题。除此以外,在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领域中,还应当重视对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的梳理,找出其中可能产生风险以及导致风险传播的要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四、结束语
本文中针对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以及有效监管的相关措施展开分析,研究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采取的监督管理方案。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挑战与压力,但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创新变革的重要动力支持。在未来的金融行业竞争中,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思考探讨各种措施与方法,通过全面监督管理的方式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下所产生的各种风险,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推进互联网时代商业银行监管框架建设,增强互联网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编者按>>央行副行长潘功胜11月18日在出席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普惠金融”论坛时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快,快速发展过程中有问题和风险,一些机构风险意识不强,甚至以弱势群体为目标,从事非法集资、经营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本刊摘编其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普惠金融在立足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展普惠,将小微企业、偏远地区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弱势群体纳入金融体系,不仅能够极大促进全球实现消除贫困的发展目标,还能增强经济增长的韧性。
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覆盖面较广、基础设施逐步健全的良好势头。弱势群体和薄弱环节的金融可获得性不断提升,账户普及率等部分指标也优于G20国家的平均值。
但是,普惠金融也是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根据世界银行的估算,2014年,全球仍有20亿人无法享受基础的金融服务。在传统的金融模式和技术条件下,普惠金融难以摆脱成本高、效率低、商业可持续难度大的制约,其发展面临明显的瓶颈。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通信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和金融快速融合,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撑,为其商业可持续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互联网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互联、互通性,可以有效地改变物理空间的阻隔,提供金融交易效率,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大幅提高金融的普惠性和覆盖面。
要发挥好“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潜力和优势,关键是要把握好金融的普惠性,商业可持续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平衡。要关注数字技术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核心仍然是金融,唯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等特征。而且互联网金融具有交叉性、跨市场、跨区域的主要特征,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益更强。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金融知识相对匮乏,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不同教育程度、年龄结构,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数字鸿沟问题更加凸出。
随着金融能力的进一步分化,一些弱势群体缺乏数字技术和知识,在金融数字化时代与主流社会的差距反而会扩大。要形成鼓励“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普惠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构建适应“互联网+普惠金融”的监管制度框架
运用新的信息科技手段,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鼓励金融服务与农村电商产业链、供应链的发展相互促进,增强金融服务平台的精准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快,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风险,一些机构风险意识不强,甚至以弱势群体为目标,从事非法集资、经营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
为此,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活动,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优化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通过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数字金融的行为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对业务性质相同的产品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而不受产品提供商的影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行业治理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关键词]网络金融 风险监管 央行审慎监督制度
一、前言
现在,对金融稳定的广泛共识是“价格稳定应当成为中央银行首要关注的问题”。但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价格稳定――更一般地说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可能受到不稳健的金融体系的危害”。一个不稳健的金融体系可能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损害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并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与必需的职能。因此金融稳定与价格稳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所以从稳定价格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的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国内金融业发展的最大变革与发展趋势。为了对今后的金融业的走向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为了保障网络金融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有必要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变化有一个清晰地了解。时刻把握其变化的趋向尤其是对其风险种类、特点、危害等,并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等都是为了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对于金融业来说,金融创新是永恒的主题。金融创新有业务品种的创新、制度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和经营管理理念的创新等等;而网络金融,这一基于公开网络业务平台上的创新,堪称目前最具活力、辐射面最广的金融创新之一,因此引起了金融领域各界人士的极大兴趣和关注。其实,从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1995年10月18日成立至今,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网络金融服务仍然是各家金融机构努力扩展其业务的首选渠道,而且网络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展着。本文就如何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进行深入探讨。
二、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网络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手段,使金融机构的效率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网络金融业有其脆弱性,网络风险波及的范围更广,破坏性更大。因此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是更重要而健紧迫的现实。
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大背景条件下,网络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金融监管执行机关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金融法规对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网络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对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
这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同样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不能有例外,要有法律保证;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非如此则难以保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业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与活力,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网络金融监管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缜密、严格也是相当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单纯地放在网络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4)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结合原则
要求网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没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应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网络金融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地将防范风险同促进网络金融机构的效益协调起来。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应注意如何顺应不断交化的市场环境,跟踪网络技术的发展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及时进行调整。
(5)分类监督管理原则
即将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应做相应的调整。现阶段,网络经济的发展引发了金融业务的综合化趋势,传统的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做法已失去时代意义。因此,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也出现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制度替代的趋势,金融监管将内“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
三、如何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1)对网络金融系统安全的监管
网络金融发展最关键的因素是安全问题,如何确保交易安全是网络金融发展的关键。强制要求网络金融机构采取防火墙、虚拟保险箱和其他加密技术来保护自己并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害是极其必要的。监管当局应成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对网络金融的系统安全进行资格认证和日常监管,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系统分布安全提出监管规范,要求其按仟务要求,层层设墙。从整个网络安全运作的高度,从每个安全环节人手实施网络安全的控制和管理,结合网络防病毒一并考虑,进行网络实时、动态测试.在不断遭受攻击或意外事故的同时让网络防护措施不断加强。
(2)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面对网络金融,消费者和顾客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与网络金融机构相比,消费者是网络技术背景下的弱势群体。除了消费者应注意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外,风险控制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和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应当避免网络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隐蔽行动优势向消费者推销不合格的服务或低质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网络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许可或特定执法机关执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可以将客户资料向第三方提供。此外,还应当考虑与网络金融高技术服务特点相应的责任。由于网络金融服务隐含了对高效率时间利用和使用便捷的承诺,客户通过网络金融完成金融交易时责任一方对损害的赔偿不仅应包括对市场交易直接成本的赔偿,还应包括对市场交易效率成本的合理赔偿。比如,消费者接受网上银行业务和参与电子货币行为的动机在于其便利和效率如果因为网上银行人为或技术的原因,丧失应有的便利性,不能及时获得流动件、不能按预期的高效率实现支付结算功能等,那么除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对间接损失也应该适当考虑由事先承诺提供这些便利的金融机构来承担。
(3)健全的央行审慎监督制度
实施央行审慎监督,必须以牢固的法律基础为前提,否则必将损害央行监管的权威性、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央行监管的效果。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包括金融稽核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规则与非现场检查规则、金融稽核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它们主要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
(4)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
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
(5)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
(6)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
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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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探讨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reform is i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increas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expansion of financial market expansion characteristics, to regulate the financial behavior, optimiz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financial services, improve financial efficiency,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intensive management transformation stage. Facing the tr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social informationization and bring new challenges,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here are many issues worthy of in-depth discussion.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F83
引言: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 规律 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 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 经济 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 金融 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 问题 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 发展 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一定宏观经济条件下,如在物价水平相对比较低,有效需求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在财政政策的配合下,利用货币政策手段如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等来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局部性的金融风险,具有较好的效果。这也是整体处置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现实性选择,由于物价总体水平处于基本平稳状态,通过再贷款等政策手段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的兑付,在地方政府财政担保偿还的基础上,尽管再贷款具有基础货币的倍数扩张作用,但这种再贷款倍数扩张的时间和空间仍有充分的余地,不会形成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反而为平息支付危机、恢复公众信心、化解资产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赢得时间和创造条件。
2009年6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财政部起草的一项名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二是对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监管;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防止其遭受金融滥用;四是向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五是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改进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价值定位: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
美国财政部起草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重大转变,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其中将对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及他们的子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作为首要目的,意图通过让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接受理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全面的监管来缓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加强对本国和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放宽金融公司的认定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要求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第二部分的最后增加关于美国金融公司和外国金融公司的界定。该草案将依据美国联邦或者州法律成立或组建,或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美国金融公司。同时,它还把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成立或者组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外国金融公司。这无疑放宽了金融公司的范围。据此,美联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纳入到《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制范畴。
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鉴于联合监管的需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首先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其中,美联储将美国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一是公司金融资产的数量和性质;二是公司债务的数量和种类,包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三是公司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四是公司同其他主要金融公司交易和关系的程度;五是公司对于家庭、商业、州或地方政府信用以及金融体系流动性十分重要;六是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推荐;七是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对于外国金融公司,美联储理事会也应考虑同上述类似的相关因素。
加强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加强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该草案规定,从美联储理事会将其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日起180天内,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均应到美联储理事会进行注册,并提交美联储理事会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必须向美联储理事会提交报告。此外,美联储理事会还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各公司定期报告对于信贷风险所采取的快速且合法的解决方案,它包括在面对严重金融危机时实施的合法快速的计划、单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互相的信贷风险敞口的性质和范围等。
强化美联储职能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扩大美联储权利。按照《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系统风险重要性机构,美联储应该拥有权利及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联合监管。这样一来,美联储监管的对象由目前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系统性风险重要性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美联储理事会认为某一金融公司发生的实质性金融危难在经济承受压力期间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那么美联储理事会就可以在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规章或命令的形式将该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被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后,该公司需要到美联储进行注册,并履行报告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不仅使得美联储可以对大型的银行业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且还可以对规模和复杂性与上述银行业控股公司相当的所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监管。
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强调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为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协调,识别新出现的风险,该法要求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有收集任何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的权利。该委员会可以就如何识别那些破产可能会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公司向美联储提建议。在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上,如果该公司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功能上已被相关监管机构监管的子公司,那么美联储在做最终认定决定前就应该同每一个子公司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磋商。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最新的审计或者未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时,如果该金融公司存在一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那么美联储应该同该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从该金融监管机构获得。
建立国际磋商合作机制。《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要求建立一种国际磋商合作机制来加强监管。该草案规定,美联储理事会和美国财政部应该同外国伙伴进行磋商,通过多边机制来达成共同监管协议,从而形成对大型、高杠杆率和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进行全面审慎监管的制度。同时,对于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联储理事会还应参考其对美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使其符合《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所确立的给予外国银行“互惠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审慎监管原则
加强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为了降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美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风险,美联储通过法律或命令来实现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原则,以期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金融稳定的最大化和美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加强了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努力在鼓励金融机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微观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原则。《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比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更严,这主要体现在风险的资本要求、限制杠杆率、流动性要求、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这使得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联储认定和注册后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和良好的管理。
拓展审慎监管的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进一步延展了审慎监管的范围。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联合监管延伸到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提交报告、接受检查、或对其实施更高的审慎标准或更加严格的业务限制,也使得在美国境内拥有资产或者开展金融活动的外国金融公司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审慎监管原则的制约。
加强微观监管:注重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以资本金为标准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四类。虽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6(C)部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有明文规定,但是美联储还进一步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限制杠杆比率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时,美联储通过限制有形资产和总资产的比率在某一特定水平来限制杠杆比率。当然,其还必须满足有形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2%,并且不超过要求的最低限度资本金的65%这一条件。
限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按照《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定,美联储可通过法规来禁止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任何非关联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超过其股份和盈余总和的25%,在必要的时候,美联储甚至还可以采取更低的比例标准。对于信贷风险,该草案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性规定。这些规定比以往的规则更为严格。
强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轨,同时便于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程度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市场化评估,美联储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其要求定期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相关标准。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在没有事先获得美联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红利。同时,在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金不足情形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超过管理层平均水平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奖金红利、股票期权、股息)。
加强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行为。考虑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并购活动增多的现象,《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其亦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果是基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部分的目的而进行并购,那么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对于非银行公司的并购,该草案确立了大型并购的提前报告制度、例外机制、报告程序、审查标准、银行控股公司的适法性。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资本不足的救济机制
要求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递交资本金恢复计划。对于存在资本不足情形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45天)提交一份资本金恢复计划。该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公司实现充足资本的步骤,计划每年公司能达到的资本水平,公司如何按照本法的规定恪守限制和实现要求,公司参与活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其他美联储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对于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资产增值限制、并购和开展新业务的提前同意等要求。
对资本明显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特别授权行动。如果某类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或者出现资本不足的某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递交和执行资本恢复计划,那么美联储可以要求其进行资产重组或者注资,并限制其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同时,为改造公司,美联储还可以要求其重新选举董事、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聘用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振公司信心。此外,美联储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该公司的资本增值,并要求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强制性破产要求。当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出现资本严重不足情形时,美联储应该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90日内要求该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要求递交破产申请。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推行的“一行三会”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诚然如此,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猛发展,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并开展混业经营活动逐渐成为各大型金融机构的重点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大型复杂化集团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何新型复杂金融产品加强风险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合作;如何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如何协调和统一;如何在监管和金融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界限,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重点加强了对大型、关联金融公司的统一监管。因此,我国在前期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亦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前进方向。
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由于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我国积极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引入了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原则。例如,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渐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完善专门性监管机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并提高了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虽然引进了一定范畴的风险监管措施,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监管的漏洞和风险监管不足日益凸显。因此,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风险监管来识别和衡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并寻找合适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寻求金融机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美国各监管当局对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明确要求,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使得没有得到充分信息的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高金融机构和创新性复杂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全、不及时或者无效的情形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监管机制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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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erence Nevett, Crina Tarasi, "The South SeaBubble:Marketing in the Service of Fraud", MILE-STONES IN MARKETING HISTORY[M] 2001,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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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 “一局两会”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模式则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金融混业经营与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日渐深入,不仅导致各国的金融运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一局两会”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1984至1993年,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与之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实行银行、证券与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系。根据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1999年的《证券法》,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从金融深化的程度来估计,我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这种中央银行统一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的需要。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对央行监管不力的批评渐趋增加,单独设立银行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1)呆坏帐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极大冲击,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中央银行承担救助银行的职能,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干扰。 (3)在寻租行为普遍的情况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与其它金融机构监管之间如何匹配,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有鉴于此,以下几个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
1.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如果把现有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实行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监管,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我国现阶段监管水平低下,统一监管会使得监管机构的目标变得不明确。同时,统一监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结果。
2.从国内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1)我国当前银行、保险与证券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逐步增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另外,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成立,集团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这样,如果我们还继续实行分立监管,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2)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它们在境内也会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采取限制性措施,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这将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严峻挑战,也会对金融监管带来难题。因此,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也将是我国的必然所趋。
3.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形势与交易结构的变化,同时也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在现阶段,我们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模式,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应兼顾当前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而选择中间道路。从今后的发展看,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团的形式,这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可选择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一局两会制”: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实施对银行的监管,同时又超越于其它专门性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同时,保留证监会与保监会(另外也可考虑设立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对于主业优势明显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见图1)。
从时间安排上看,建立我国全面的监管框架大致需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我国分业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扭转,因而金融监管局可暂时考虑设在人民银行之下,其主要任务还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这时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二阶段,我国需综合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以及收集信息、调动监管资源。因此待时机成熟,国家可制订横向联合立法,让金融监管局从人民银行独立,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与人民银行并级直属于国务院,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第三阶段,从长期来看,我国必定走向全面的混业经营,因此等市场成熟,金融监管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可考虑把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由后者成为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
主要: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2001年第7期。
,金融监管已滞后于金融业的,面对快速增长对金融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及加入WTO日益临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上、组织体系上、法律制度上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进行有针对性的、的完善和补充。
一、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金融监管最基本的含义旨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在整体上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的情况不同,因而体现在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也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银行法》关于监管目标的规定则显得比较原则,其侧重点主要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诚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我国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目标,但这不能概括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目标。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应主要包括: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二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三是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并非万能,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监管不当则会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等。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督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关于金融监管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二是适度监管原则。三是持续和系统监管原则。亦即从审查批准金融机构准入市场开始到其退出市场为止,对其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持续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必须遵循系统监管原则。亦即把监管对象和作为有机整体,依靠中央银行大监管体系,综合配套地运用各种手段,科学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是效率原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督的经济效率和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
二、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二类:一是单一监管模式,二是多头监管模式。尽管各国金融监督主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我们认为,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央行监管外,还必须建立并完善包括监管、行业互律监管及自律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这也是由金融市场运作中金融机构自立性、金融活动多元性和金融业务风险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在我国,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央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根据国家授权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直接的监管。要在实施金融监督过程中免受政府行为的牵制和制约,以一种超然的态度、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监管权。
2.社会监管。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银行认可的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作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进行审计监督。由于上述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且具有信誉特点,从而可以弥补中央银行监管疏漏或因力量不足造成监管不力的缺陷。
3.行业互律监管。为了避免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和矫正金融行为,以促进其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金融业内互律监督不可或缺。这也是系统化有效金融监管的内在要求。在政府监管不到的范围,恰可通过自律的行业道德规范,行业者自觉的约束,触及法律和政府不能达到的死角,因而更为有效。可以说,互律是主管机关直接监督的补充与延伸。为此,建议金融业尽快成立金融同业公会,协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实施行业内部监管。
4.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趋于国际化的情况下,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有时显得滞后,因而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近几年一些国家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来看,内部控制失灵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完善对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及业务经营进行预防性监管,是防止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虽然《人民银行法》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在不少方面还不甚完善。主要表现为:
1.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并使金融机构的设立符合国民发展的需要。从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情况来看,尚存在一些:一是金融机构批得过多;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不严;三是注册资本不够充足;四是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
2.资本充足率不足。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但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多数达不到8%的要求。
3.金融监管缺乏一套规范的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对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经验、管理能力监督等,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带有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我们认为,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第一,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一定要从严控制,审批金融机构除应坚持法定条件外,还应从经济发展的金融市场需要的角度进行审查。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第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请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各种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性不足而发生支付问题。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其负债基数6%的现金余额,还要求银行保持相当于其负债基数20%的流动资产。
四、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
有效的预防性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无论一国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都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事后保护监管制度尤为必要。在我国,除建立了中央银行接管制度外,其他保护性监管制度尚属空白。为此,我们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一方面自有资金占比率较低,存款是其主要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其内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针对这种情况,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尤为必要。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或设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公司?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如英、美、加拿大)、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如比利时、日本)和银行同业建立这样三种类型。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将难以实现。在处理有关保险事故时,又可能造成两者之间不正常的资金关系,迫使中央银行为存款保险牺牲货币政策目标。至于存款保险的对象,在美国,联邦储备制之会员银行均应参加(属强制保险),非会员银行合乎标准亦可参加(属任意性)且不排除外国银行。在我国,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对象应为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因为只有将吸收存款的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银行都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才能真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才能保护所有存款人的利益。当然,不同承保对象其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程度都不相同,因此,如何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费率则值得。
2.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最后紧急援助制度实属必要。可供选择的做法有:第一,对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有偿债能力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第二,对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存款人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接管;第三,对在金融业中占有较大份额、影响较大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稳健的金融机构对其实施强制兼并。接管或强制性兼并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极端情况下对有“”的金融机构所采取的行政干预措施,其目的是恢复其偿债能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完全不采取同意其破产的决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应违反市场的原则和要求而逆向操作,否则将会使金融机构丧失竞争的外在压力。
关键词:统一监管;功能性监管;依法监管;金融服务
200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我国入世后与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是否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理论界和金融界展开了认真的讨论。
持赞成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的观点如项卫星、李宏瑾(2004)、曹红辉(2006)等认为: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我国应该实行混业经营。支持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观点如任志刚、张炜(2004)、卢春燕(2006)等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分业监管体制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暂不具备混业监管的环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通过对英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研究,为解决我国的“分业、机构性监管”与“统一、功能性监管”之争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英美国家金融监管实践
1、美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较为复杂。从横向看,不同金融业务有不同监管主体;从纵向看,不同级政府又是不同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证券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保险局负责,这种错综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使人眼花缭乱。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银行监管体系相当完善,在世界上亦享有盛誉。近年来,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多边机构,美国对制定全球性金融监管标准也施加了相当的影响。由于在州和联邦当局之间划分管理职责的双重银行结构,以及参与商业银行监督的三个联邦机构共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多家机构分头负责,使银行监督过程十分复杂。美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决定了美国分权监管的原则和监管体制的地域多样化和职能多样化。从其构成来看,由于分权式联邦整体等因素的作用,美国的监管体系亦存在着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等弊端。但总的来说,对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高效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的确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2、英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英国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源地,其社会各个层面无不深受这一传统的影响。在经济运转上表现为崇尚自由契约和“无形手原理”,在法律传统上则表现为规则缺失,往往援引判例进行仲裁。中央银行的监管主要以“道义劝说”和“窗口指导”为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从上世纪以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增多,以及业务交叉和市场交易的扩大,仅仅靠道义约束进行监管,逐渐显现出各种不足。因此,为了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脚步,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英国逐渐通过制定正式的法规,完善外部监管体系来加强银行监管,并在1987年颁布《银行法》,明确了英格兰银行是“英国银行业唯一的监管机关和银行法执行当局”的地位。
随着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欧洲统一市场发展步伐加快,为了使银行监管与经济、金融形势相适应,英国于1997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政府负责制定通货目标,而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货目标的责任将从政府转移到英格兰银行,而且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政策的权力,同时宣布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被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SA成立后,英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降低了金融监管费用,而且集中了金融监管的监管权,由FSA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的监管,在这种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监管也更为透明和公平。
二、英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业务分工、竞争的激烈程度等都会在不同的方面影响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变化。随着金融监管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全球金融活动的联动性及风险性增加,这使得各国联合金融监管的呼声进一步高涨。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问题,英美等国金融监管出现近似的监管手段,并朝着大体一致的方向转变。
1、监管主体的强化
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界限被打破,银行之间及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浪潮兴起,结果出现了一批综合化经营的超级金融机构。为此,一些国家又专门建立或准备建立了针对这类机构的监管部门,金融监管主体又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不同于20世纪30年代那样的集中监管。比如,1997年英国成立了对金融领域实施全面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取代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美联储和日本金融厅的成立亦有异曲同工之效。
2、监管内容的演变
从监管的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的迅速崛起,导致金融监管对象进一步增加。1997年,美国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表外业务高达254,000亿美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业务仅50,000亿美元。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的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3、监管范围的扩展
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世界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和各种衍生交易工具的出现,使各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各个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机构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优势对金融体系中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
三、西方金融监管中的缺陷与不足
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之后,美国已经正式确立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未改变,由此造成更多的政策漏洞。例如,次级抵押贷款本身由美联储监管,但在次级抵押贷款基础上衍生出来的MBS和CDO,从理论上既属于美联储监管,也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但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金融衍生品打球,最终美联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金融机构过渡追求风险,监管当局倾向于放松管制,最终导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过度发达而严重背离实体经济,继而爆发金融危机。
次级债危机爆发后,众多学者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金融监管进行了新的思考,认为美国政府过于专注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没有监管;对商业银行肆意扩张信贷、降低贷款标准发放贷款时基本没有监管,忽视了房贷风险的政策导向。美国政府把次级抵押债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抛给信用评级机构甚至是次级抵押债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开发者。而这些监督者又多是次贷业务的积极参与者,很难保证他们能严格的执行监管措施。
四、西方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伴随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其监管体制的构建,都紧密结合各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与改革,既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还要通过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积极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我认为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由原来的机构性监管向统一的功能性监管过渡。功能性监管能够很好地对混业经营实施监管,它至少有这样一些好处:①形成规模效应。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既定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其业务量越大单位成本越小,从而企业经济效益越高。由于统一监管可以使监管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②分散金融风险。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可以由其他部门的受益冲抵,而不至于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③调整灵活。从业务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发现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某些业务因竞争力不强、需求不足、经营不善或业务品种过时等外在或内在原因导致前景不佳时,该机构完全可以审时度势进行内部业务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④司法裁决权明确。银行监管者主要关心的是确保银行系统的安全健康,保护银行和存款超过保护投资者,他们在保护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方面不如证监会那么多,因此让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务,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务是明智的;根据功能分配监管司法裁决权,也允许使用一致的监管理念。⑤避免监管混乱。
实行制度性的转变,是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落后的根本出路。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不仅会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同时我们的金融企业也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他们的金融企业也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那么,要与国际接轨,就首先要在体制上与国际接轨。
2、依法监管
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外资银行管理法》等文件,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监管法律系统。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尤其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更是将美国依法监管推向巅峰。英国也修改了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充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较少。在加入WTO后,如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缺乏综合监管的法律权限,现有的监管法律刚性太强,缺乏灵活性,导致实施效果欠佳,制定综合性监管法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非常必要。新的管理法在指导思想上,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经验,适当补充合规性监管内容,以风险监管为突破口,强调监管在法规中的地位和分量,提出适合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措施。同时要制定法律实施的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整理。
3、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不论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来考察,还是从金融监管的发展来分析,金融服务都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而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也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第一、金融服务先于金融监管而存在。这在中央银行发展的第一阶段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们要么本身就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要么就是兼营商业银行业务的私人股份银行。因此,提供金融服务便自然成为其自始至终的主要业务之一。第二、从中央银行的发展看,金融服务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以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被监管者提供的报表是依据之一,但很难保证其真实性;现场稽核虽然可以确保真实,但不能满足及时性的要求,且成本较高。而通过金融服务却可以较为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降低被监管者的心里预期,使各金融机构能服从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所以在服务中进行监管,既可以提高监管的成效,降低监管成本,又可以牵制被监管者,并得到后者的配合与支持。第三、从完善金融监管看,科学的金融监管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持。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无不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只有和被监管者保持密切的联系,才能把握每一步骤的脉络,这同样离不开金融服务。通过提供各种服务,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进行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目的,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的风险,又顺应了潮流,提高了监管机构的权威。
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这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我国的金融监管之所以不重视服务,是有深刻原因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由政府组建,从一开始它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机构,较多的是强调管理、指导,服务方面可谓是先天不足,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又片面地理解监管,将监管等同于管制,未能与服务联系起来,使之后天又不足。银监会刚刚成立,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历史也很短,虽已开始重视服务,但落到实处尚需时日。
参考文献:
[1]姜学军、刘丽巍、范南,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3]裴桂芬.银行监管的理论与模式――兼论日本的银行监管[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监管
随着2013年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对社会的影响已愈来愈明显。其中金融行业早已浸信息技术已久,由此衍生出网络金融在这个趋势中发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宝为首的各种宝宝的热捧,都显示出,与传统金融相对应,网络金融主要进入的是三个领域: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其中网上银行在网络金融中处于主体的地位,而网上证券的风险成因与类型与网上银行相似。因此下文讨论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时,主要是以网上银行行业为例。
一、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难点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金融服务业的效率提高,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服务的风险以及监管的难度。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来看,金融创新总是走在金融监管的前面,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创新总是先高的那个。而我国的特殊国情,如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信息化产业发展迅速等特点,使得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和创新的差距就更为巨大。因此,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造成监管难点
网络金融的两个基石,一个是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现代化。而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一直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由于计算机系统是一个整体,在硬件层级中,任何一个配件的故障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如网络金融十分依赖的数据信息服务器,硬盘长期运行造成的损坏,CPU过热造成的停机等都会造成整个服务系统的瘫痪,甚至信息(数据)的丢失。虽然各个金融企业通过增加备份硬盘、镜像系统,改善机房环境等措施降低故障发生的概率,但仍无法杜绝故障,随着系统运行时间的增加,故障必然会发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网络安全问题造成的风险,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安装木马等方式盗取客户甚至服务器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转移资金,虚假信息来赚取利润。最后,由于网络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网络金融的服务的连接范围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扩大到整个国际市场。而监管方却无法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操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和漏洞。
(二)网络金融创新造成金融监管的进一步滞后
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快了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使得本来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进一步滞后。这种滞后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监管部门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的新兴领域的监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同时,由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处于起步阶段。比如对网上交易的规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无条件退货等规定。而在此之前,网上交易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快网络金融的法规建设,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观情况,又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网络金融活动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对策
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存在了许多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难点和漏洞,但网络金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正在迅速扩大,金融监管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技术革命。如何做到在网络金融领域分类管理,公开监管的原则,在网络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对网络金融活动实施强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确保网络金融对原有金融秩序的冲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维护银行业的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确保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推行。具体来说,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
网络金融安全是网络金融活动得以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网络金融法律体系是保证国家队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保障。虽然网络金融具有虚拟化、实时性等特征,但有关部门仍需认真调研各项具体方案,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等。而且,还需在此之外让法律与社会欢迎的发展相匹配,不能让法律由保护社会发展变为阻碍社会发展。为促进网络金融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
所谓安全虽然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技术和系统。但不代表网络金融行业可以不在安全技术上加大投入力度。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技术也在日新月异,所以,与之对应的安全技术的研发也要加大力度。同时,与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其他保密制度、维护制度、备份制度等制度也需进一步加强。
(三)借鉴欧美经验,建立非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
网络金融的发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种类繁多,跨多个领域,难以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有明确的交易对象,同时,交易的时期较短,速度较快,对这个领域的监管已无法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进行现场检查。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如一些欧美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备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所谓非现场监管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而我国监管机构一直没有重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强。
(四)加强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
网络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近十年来,网络金融活动的跨国性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开放技术信息和交易准则,确保跨国网络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参考文献:
[1] 史厚福.金融监管导论[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2] 马思萍.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模式分析[J].现代金融,2006(6).
[3] 翟建耀.网络金融给农行带来的挑战与研究对策[J].农村金融
关键词:金融监管一体化;监管效率;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 高鸿业.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