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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高职英语与专业英语教师分开管理,稳定项目教师队伍。2010年12月,中英项目正式与基础部分离并被设立成专门的中英合作系部。之前属于基础教学部的教授基础高职英语的教师全部转入中英项目管理之下,所以这些教师不仅要负责全校各个专业的高职英语教学任务,还要负责教育学院的专业英语教学任务,如,商务英语,英语听力等专业英语课程。高职英语的教授过程中有许多其他的重要任务,例如,大学生英语竞赛,三级英语考试,职场英语考试等,这些任务的完成都需要做大量的辅导工作。然而,专业英语教授的同时也有许多重要的任务,如B级口语考试和英方要求的一些辅助的教学任务。这样就加重了英语教师的教学任务,使许多年轻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科研实践活动。同时,由于专业英语的课时费略高于高职英语的课时费,而专业英语的教学任务却大大少于高职英语,因为它只针对国际教育学院的学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教师之间的矛盾,影响集体的团结性。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把高职英语教师从教育学院分离出来,还归属于原来的基础教学部,只负责全校高职英语的教学,而教授专业英语的教师依旧在教育学院教授专业英语。这样分工明确,既减轻了英语教师的授课任务,也彻底解决了教师之间的矛盾,从而提高英语教学质量,推动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外语教师为专业教师,从内部解决专业教师紧缺问题。目前,国际教育学院的专业教师仅有九名,却负担着全院三个年级,十几个班的多门专业课的教学,又加上有些年轻女教师因怀孕生子等个人问题需要请长时间的产假,致使有些教师一周的工作量超过二十课时,就是这样也不能完成系部专业课的教学任务。而有些专业英语教师为了集中精力教授专业英语,而放弃教授高职英语的机会,导致许多专业英语教师的课时量严重不足。同时,由于中英项目的特殊性,许多专业课都要求中英双语教学,如,商法,组织行为学,金融与证券等。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扎实的英语语言运用能力,但是,有些专业教师专业素质过硬,英语功底差,导致在教授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用英语表达专业内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由此,应多培训专业英语教师来教授专业课,这样既解决了专业英语教师课时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壮大专业课教师队伍,并解决了专业课教师英语运用能力不佳的状况。
二、在教学方面
(一)项目应根据产业结构发展适时调整专业设置。目前,国际教育学院的专业只有国际会计和国际金融与证劵这两个专业的学生。许多学生选择来就读就是本着学习会计专业来的,所以专业局限性太大。国际教育学院应向英,美,德等国家学习,随着产业结构的发展适时调整专业的设置,如新增计算机类,营养搭配,汽车修理等一些热门技术专业来吸引更多的学生,并提高学院的竞争力和办学的含金量。
(二)项目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应紧跟时代步伐,适时改进。在教学过程中,大家慢慢分享教学经验,逐步发现许多专业基础课与核心课的教学内容应围绕具体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目前5门基础课及5门专业核心课的教学内容都由英国桑德兰城市学院的moduleguide提供。这十门课程也是中英联合办学项目其他专业的教学内容,具有普遍性,具体教学内容因专业不同侧重点略有差异。而针对国际金融专业,需进一步讨论研究具体的教学内容,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需要、就业岗位需要,在英方提供的moduleguide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删减及补充。调整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突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针对FinancialSystems&Auditing(财务系统与审计)这门课,把教学内容的侧重点放在财务系统方面,考虑教学内容如何与金融相关岗位衔接等。总之,教学内容改革不仅在于围绕专业和就业调整而且探讨如何增加教学内容的实践教学环节。
(三)项目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应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教师应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利用互联网的功能,找到相关的资料,进行在线阅读。同时结合教学内容和重点,选定关键词,利用网络技术强大的搜索功能,进行和会计教学有关的内容搜索。还可利用有关网站的聊天室,或是校园网的论坛,组织学生围绕有关的学习主题,以发贴和跟贴的方式开展网上讨论。在这种虚拟的网络论坛的平台上,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尤其是使不善言辞的学生也加入到讨论中,甚至容许学生以化名登录,在讨论时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还可以利用网络的论坛和电子信箱,对学生进行答疑,尤其是可以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和辅导。学生也可以向老师发电子邮件,汇报自己学习的情况。这样就使电子邮件具有了教学互动和教学反馈的功效,成为师生联系的又一通道。
(四)根据学院学生自身具体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英联合办学课程的考核统一采用的是英语论文撰写或英语小组展示两种模式,按照英方考核标准,论文有一定的字数要求及格式,小组展示需要有非常好的英语口语能力,这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既定的考核标准方面,针对不同的课程应适度调整。在不改变作业内容及核心要求下、在不影响意义表达的前提下部分专业课可将论文字数删减,例如《国际环境》论文字数可由5,000下调到4,000。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学生英语学习的负担,增加专业课学习乐趣,而且对学生的考核也比较全面。此外在考核中应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团队合作、课堂互动参与等方面的考量。
三、结语
关键词 商务英语 培养方案 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商务英语概况
商务英语是以英语为载体商务知识为核心的一种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即 ESP)。本文拟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广大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差异性进行比较,希望通过比较能对商务英语专业设置合理的培养方案提供一些参考
2 差异性比较
2.1 培养目标差异性比较
(1) 培养目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知识和技能,掌握较宽广的人文与社会科学以及国际商务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适应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商务活动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娴熟的英语交际能力、良好的文化素养、系统的商务知识、宽阔的国际视野、善于跨文化交际,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能胜任国际商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部门工作的国际商务专业人才。
(2) 具体要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①掌握扎实的英语知识与技能。②掌握国际商务基本理论,熟悉国际贸易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③必须选修一门第二外语且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习标准。④掌握比较宽广的中西方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知识。⑤熟练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应用技能。⑥掌握获取专业学术信息的科学方法,具备独立从事英语研究的基本能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①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熟练的听、说、读、写、译能力,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②熟悉英语国家文化,具备较强的跨文化商务交际能力。③系统掌握国际商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④具有第二外国语的初步应用能力。⑤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用英语撰写与国际商务相关的毕业论文。
可以看出,两所学校在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上都大同小异,都强调了对学生语言技能,商务知识,跨文化交际能力和二外水平的培养。
2.2 课程设置比较
英语语言类课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5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63%。
英语文化类课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7%,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8%。
商务类课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7%,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9%。
(1) 英语语言类课程。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综合英语、 英语听说、 英语语音、 阅读指导、 英语写作、 第二外语、语言学导论(英)、 传意学导(英)、 英语文体学、英语公众演讲、 交替口译(一)(英)、英语论文写作、高级商务英语听说、商务英语写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综合英语、商务英语、英语写作、商务英语 写作、高级英语阅读与写作、高级英语阅读与写作、英语听力、英语口语、商务英语听说、英汉口译、英汉笔译。
(2) 英语文化类课程。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美文学导论(英)、欧洲文化(英)、 美国文化(英)、欧美戏剧鉴赏(英)、散文(下转第165页)(上接第147页)分析、跨文化交际导论(英)、个人商务交际技能(英) 、 跨文化商务交流(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英美文学和跨文化商务交际。
(3)商务类课程(略)。
可以看出,两所学校在英语语言类和文化类课程比例上差异性较大,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受地域性特征影响。北京作为政治文化中心,相应加重了英语文化课程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坐落于国际贸易中心广东省,在商务英语专业下细分为四个方向,以服务于国际贸易不同需求。
2.3 师资结构比较
2008年,对外经贸英语学院成功申报了商务英语国家级教学团队,教学主要围绕语言技能、商务知识、跨文化交流、人文素养四大模块展开。
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学院设有五个研究中心,分别为商务翻译研究中心,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商务英语研究中心,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以及跨文化商务研究中心,约有1/3的既掌握语言又掌握商科知识的复合型教师。
3 加强高校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一些思考
面对这种新的复合型人才需求形式,高校商务英语专业要找到合适的专业定位,逐步改善目前的专业建设情况。
3.1 培养模式市场化
商务英语专业培养模式应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地方经济文化的特性。通过本文对对外经贸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比较也可以看出两所高校在培养模式上地域性差异特征。
3.2 人才国际化
从对外经贸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培养目标可以看出,商务英语专业作为服务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应用型学科,更应以培养国际化人才为目标,加强学生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知识等硬件方面的培养,也应注重学生国际视野,人文素养,人际交往等方面的教育。
3.3 课程系统化
专业课程体系是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上要合理处理语言类课程和商务类课程关系,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的关系。笔者认为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应包括语技能,商务知识,跨文化交流,人文素养,计算机及实习课程等方面内容。
3.4 教学案例化
作为哈佛商学院MBA教学的代名词,案例教学化在我国也得到不断应用和推广。案例教学法对加强商务英语教学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3.5 教师复合化
在高校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培养英语和商务专业知识“双精通”型教师。针对对这种状况,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和实践锻炼方案,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
一、国际商务英语的界定
关于国际商务英语的学术界定,众说纷纭,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Jones,Alexander认为。国际商务英语只是在商务背景下使用的英语,并不是什么特别的语言;Pickett认为,国际商务英语位于特定商务技术语言和普通大众语言的交界地带,是一种工作语言;Bargiele-Chiapini,Nicherson认为,国际商务英语是一种职业话语,是人们使用英语进行商务活动的结果,语言和商务活动之间具有密切相连的关系。我国学者程世禄、张国扬把商务英语与旅游英语、科技英语、医学英语等行业英语归类到职业英语范畴;王兴孙教授认为:国际商务英语实际上就是商务环境中应用的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种变体,也就是已在从事或将要从事商务行业的专业人才所学习或应用的专门用途英语。张佐成、王彦则认为,商务英语是在商务场合中,商务活动的参与人为达到各自的商务目的,遵循行业惯例和程序并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有选择地使用英语的词汇语法资源,运用御用策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进行的交际活动体系。从以上的有关言论中可以得知:商务英语不是独立的语言,是与国际商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学科理论,是跨文化商务活动的工具。
二、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原则
国际商务英语学科作为新型的应用型学科,其学科交叉性和专业复合性决定了该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是跨学科的工作任务。在设计课程体系内容时,除了遵循通识的课程设置理论和ESP理论之外,还应该结合国际商务英语学科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学生为本,适应学生自身发展的需求
众所周知,学生的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和岗位客体的需求,二是学习主体的内在需求。国际商务英语教育是培养能够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国际商务人才的学科,国际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岗位变得更加宽广,涉及国际商务的各个领域,这些新的变化和发展无疑都对国际商务英语课程设置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一方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重视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如,英语语音、综合英语、英美概况、初级商务英语听说、商务英语阅读、商务知识导读、商务信函写作、国际营销写作、欧洲文化等课程。另外,在专业设置时还需要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针对不同水平和层次的学生设计专业必修课,如,第二外语、商务翻译、商务口译、经济学原理(英)、国际贸易、进出口实务、跨文化交际导论(英)和国际金融等课程。要将商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融人低年级英语语言技能课的教学中,在语言学习时,同时传授国际商务专业词汇、术语及国际商务英语表达方式的内容。例如,在培养英语语言能力、国际商务能力时,我们可以用国际营销、国际贸易和物流等模块内容来训练,语言训练贯穿于不同形式的教学活动中。这样,学生在提高语言水平的同时,也能获得商务知识与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因此,在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时,应立足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和开拓能力的培养,将道德素质教育融入日常英语和商务英语知识的教学中。
2 以“学科本位”为基础,以“能力本位”为导向
“学科本位”课程全面系统地阐述整个学科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传授知识是课程体系的中心和重点,具体的做法是将所有教学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科目,并且以严密的逻辑关系构架全部内容。“能力本位”课程模式是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出发点,以提业界和社会对学习者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而设计的课程形态。其目标是使学生最终掌握某一职业或职业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技能,该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国际商务英语以培养学生国际商务能力为目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交叉性和复合型的特点,在课程设计时,我们还需要强调目标岗位能力的培养,要以能力本位为导向,设计和培养具体的专业能力。国际商务英语涉及的内容广泛,许多内容是跨学科的,没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培养出实用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以学生获得目标市场和岗位所需求的具体知识和技能为目的,课程内容的建构要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相结合。知识内在的逻辑系统和情感体验与能力相结合,学科系统化知识和职业实践相结合。 3 吸收国外经验和教训
我国的商务英语专业发展历史不长,从现有的课程设置和内容来看,还存在着内容过时,与培养目标相脱离的现象。专业书中有不少实例还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内容,且内容覆盖也不够宽广,许多国际商务英语专业课程如国际结算、国际物流、商务口译、企业管理、国际营销在我国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因此,我们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英语国家国际商务英语教学的经验,汲取先进的课程设置理念、方法和内容。同时,把握我国的商业环境和企业文化,积极主动地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推陈出新,开发适合我们国家适用的国际商务英语专业课程。
4 与时俱进,适应变化
目前,商务英语学科发展状况令人担忧,将国际商务英语作为独立学科建设的力度和效度不尽如人意。从历届全国国际商务英语研讨大会的论文文集和散见于其他学术刊物的商务英语论文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是关于商务英语教学、翻译等方面的,只有极少数学者的研究涉及商务英语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与改革。国际商务英语作为我国的一门新兴学科,不可避免地要继续向前发展,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时,我们需要注意课程的前瞻性。由于国际社会、国际市场和国际商务的情况千变万化,随之带来的国际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多元化的。国际商务英语不同于以往的一些惰性学科,课程体系的设置和内容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课程体系,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反映时展需求的课程体系。
综上所述,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必须随着国际商务的发展与时俱进。另外,设置国际商务英语课程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不同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的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在国际商务英语蓬勃发展的今天,构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和内容不失为一个可操作和现实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鲍文,国际商务英语学科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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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春。丁崇文,商务英语课程设置探讨[J],对外贸易大学学报。2004(0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 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擦边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关键词】会计信用法律体系
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框架
(一)从理解会计制度的作用、职能和会计过程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写作毕业论文会计最初表现为人类对经济活动的计量与记录行为,其作用主要是为经营者本身服务。现代会计不仅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而且还要服务于企业外部的有关主体,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贸易伙伴、相关的社会公众等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重要的是,现代会计要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及组织财政收入提供必需的信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与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从一个方面促使会计规范与会计信用规范变成强制性的法律,而不再是一般的商业惯例,会计法也因此被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再是商事法范畴。如果把这一重心理解错了,由此建立起来的结论也就不大可能正确。理解会计对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的意义,是有效构建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关键之一。
一般认为,会计的职能主要有“反映”和“监督”两项。反映职能就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监督职能是基于反映的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会计法与会计信用立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制订和提供有效的规则,使会计信息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活动,并为控制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信息。如果立法不能提供有效规则促使会计行为正确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就会形成会计信息失真,那会计立法就存在缺陷。当然,会计立法完善而有法不依,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工作的过程,从广义上考虑,包括会计信息的记录、会计信息处理、会计报告的制作、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审计监督、会计信息其他监督等。因此,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最基础部分就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准则、纪律等,把会计信息形成的整体过程,用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反映出来。而做好这一工作,涉及到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也涉及到如何以法律规范有效、准确地反映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这一问题必须依靠会计和法律方法相结合去实现。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与会计政策内容上的缺陷,不可能通过法律方法进行纠正,而必须依靠会计理论去解决。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都是来自于实践,是实践经验的升华。但有些理论与方法是从国外引进而不是来自于中国的会计实践,因此,会计立法过程中,有必要更多地联系我国会计实践,尤其是在会计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实务界意见,吸收实践经验成果。
(二)从会计主体行为特征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可理解为一种制度,也可理解为一种行为,或者合在一起,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写作硕士论文会计的社会功能,这里是指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样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与任何经济制度一样,会计这种制度化的行为不能离开两个方面:即效率和分配。效率,主要是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以同样多的投入,尽可能多地提高产出。效率目标是在投入既定时把社会总财富或总福利这块蛋糕做得最大。而分配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分配这块蛋糕的问题。分配与会计信用相联系,就必须考虑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与人之间关系、投资人与国家关系、投资人与企业关系、人与投资人之间关系、国家与政府机关组织的人之间关系等。从间接的影响考虑,还有国家、企业与一般公众,尤其是企业或政府机关组织中职工的关系。如果把制度变迁依其对效率和分配的影响分为以效率提高为目的的“效率性制度变迁”、以分配调整为目的“分配性制度变迁”和既影响效率又影响分配的“混合性制度变迁”,纯粹的效率性制度变迁遇到的阻力就会最小,因为这种变迁并不会减少什么人的利益,而只可能增加,或只改变相对利益;以利益分配调整为主的分配性制度变迁的阻力就会大得多,既得利益阶层会极力阻止变迁的进行;而混合性制度变迁所遇到的阻力,则由其利益分配和效率提高的混合比例决定。在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许多制度变迁或制度的实施,都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调整,因此阻力必然会很大。
事实上,效率问题本身就存在着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如企业的效率与国家的效率不同,存在着冲突;不同企业之间的效率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企业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效率之间等等,都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要求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方面实现激励相容。如果效率激励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就无法避免,相容性越差,失真度就越高。
分配具有与效率冲突相同的问题。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在分配激励方面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同样不可避免,并且,激励的相容性与信息失真成反比。而效率与分配的激励相容性,涉及的则不仅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产权问题、体制问题。
效率与分配相互影响,但是,就具体的个人行为来讲,从生活实际现象来看,每个人都更在乎对自己的分配问题,这是人的理性,也正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写作医学论文或者更准确地说,主体在处理自己内部问题时可能更注重效率,而在处理自己与其他主体关系时,则更侧重分配。因此,从内部来讲,不同层次的主体在考虑自身的效率方面,都有内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但从外部关系来讲,不管组织还是个人,则更多的是侧重自身在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当效率与分配发生冲突时,自然在选择分配获得更多份额方面有更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行为特征决定了会计主体对内倾向于提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真”信息,而对主体之外,则倾向于提供有利于自己多分配的“假”信息。这一结论适用于从个人、组织到国家的各个不同层次主体的行为的解释。许多企业有所谓“真”“假”“两套账”,即对内一套真账,对外一套假账,正是对这一结论的证实。
因此,因效率带来的问题往往被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例如,会计人员在自身利益上讲求效率,如在一定的工资、奖金与升迁机会等总报酬前提下,尽可能节约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力去完成会计任务,极为讲求投入产出效率;而在处理与组织的关系时,则除了尽可能地省时省力等外,还会尽可能地利用机会去通过提供假信息,而占有组织利益。对企业来讲,则对内可能极讲效率,尽可能节省成本,增加收入;而在处理与国家关系时,则尽可能多报支出,增加
成本,减少收入。对于不同层次的会计领导、会计监督人员,在处理个人与企业、企业与国家关系时,如果与个人利益相关,则对能够增加个人利益的方式选择上有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此分析可以看到,效率问题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处理好效率问题,其实质是协调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或者说,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就能处理好不同层次的效率问题。因此,会计信息失真,根本上是由于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矛盾造成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构建的根本实质问题,就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相容问题。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必须既要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实体利益分配的相容问题,同时又要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有效的执法,以保障立法所确定的利益分配能够有效实现。
(三)从会计信息提供主体的产权特征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从提供会计信息的组织的组织结构与产权关系上,可以把会计信息提供主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国家或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国营”型的企业与政府机关,这类组织是典型的“产权主体缺位型”主体,其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问题造成的。与此相对的另一类组织,则是私人独资、合伙及人数有限并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它们是典型的“投机分配型”主体。这一类组织中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通过“投机分配”,损害国家、银行、债权人利益而造成的。而介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则是中小投资者甚多,而容易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分离型”主体。这类企业中“”和“投机”两类问题兼而有之。
在第一类产权缺位型主体中,从领导到会计人员到其他员工,组织财产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为财产是国家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大部分职工进行生产从而赖以生活的资产;不是任何人的,是因为它是国家资产,谁也不能独自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这类财产,承受着一定程度的“公地悲剧”的损害。这类企业的领导层或决策层,尤其是主要领导,其激励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而获得收入提高、待遇提高和地位升迁的实惠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的回报;另一方面,则可能是通过利用职权而转移企业利益,增加自身私利。前一种是国家希望和鼓励的,后一种则属国家不希望、反对甚至严厉打击的。但究竟哪一种占上风,则完全要看哪一种激励更强有力。对这类主体中的中层或一般员工,也存在着两种激励选择:一是积极奉献,提高收入;一是与管理者处理好关系,不奉献却能同样甚至获得更多收入或实惠。由于对管理者与一般员工都不存在产权问题,在工资收入及奖金激励不公平或奉献与回报不对称时,就必然存在“投机占有”的合作激励。员工以及任何人员,在会计信息真实不能增加自己任何收益,而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对自己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时,就不可能存在监督会计信息真实的激励。而对会计人员来讲,合作对自己有利,监督对自己无关痛痒时,同样失去监督作用,而剩下的就只能是合作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对“投机分配型”企业而言,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与决策者一般情况下都是合一的。由于这类企业收入与积累的增加,直接与投资者、决策者的利益相关,一般不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型企业中管理层与员工(会计人员)合作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因为这类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造成损害也会受到积极的追究。对于这类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激励,主要来自于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逃避税收,获得银行贷款、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损害的主要是国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类企业中经常存在比较积极的购买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对这类主体监督的重点,在于资产、成本、收入等信息是否真实、其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规则的问题。
而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型”的企业,则前两类企业存在的问题都存在。但相比产权主体缺位类,产权主体是明确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投资人与经理层之间。写作英语论文经理层的经营受到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积极监督,而大股东也受到小股东“用脚投票”方式的积极监督,“问题”导致的损害并不十分严重,而且有比较积极的监督力量。而投机分配激励方面,这类企业依然存在,包括人与大股东合作,以及大股东与人和会计人员合作的激励,但又与投机分配型企业不同。由于人的投机分配行为,收益并不能完全甚至较多的归于自己,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却要由他承担,因此,大股东的投机分配行为一般受到一定约束。当然,如果人与大股东合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责任付出的代价远小于与大股东合作获得的利益,就另当别论了。
基于以上不同产权类型组织行为的分析可知,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企业产权体制状况是影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改革经济体制、调整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就必然构成完善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分类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进行不同的区分。从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去考虑,即从法学的研究方法考虑,则下面两种分类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违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等组织在遵守法律强制规定前提下的,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非法会计信息失真,则是企业等组织不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规则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从守法意义上,前一类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后一类是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
第二,从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上,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区分为“主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和“客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客观原因,是指那些无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消除,或者至少目前不能通过制度完善而消除的,那就只能依靠加强这些方面的会计理论研究来解决。主观因素的会计失真,则是指那些通过制度分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就能解决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两种分类方法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让我们明白客观因素的会计信息失真涉及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主观因素的失真,须从合法与违法方面考虑,法律、会计制度、会计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是加强执法的问题;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合理,无法执行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健全与完善方面考虑。当然,法律制度的创新也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有些问题执行的成本太高,就要以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的平衡为界。
二、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内容
从会计信息的生产、利用、监督等全过程来讲,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包括以下方面:(一)针对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立法,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科学性和生成过程的真实性。这方面立法内容,要求按会计信息生成过程和环节,做出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加强关于会计记录规则的立法,明确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制作的原则、方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生成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强化有关会计记录、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等规则的确定性、适应性、操作性。2.加强会计专业人员在会计信息制作过程中的职责、义务,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行为的规范性。3.加强信息报告和披露的内容、要求、频率、范围、标准、格式、地点、获取等方面规则的立法,保证会计信息对企业有关情况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加强信息报告与披露过程中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的立法,以尽可能减小非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过程的干扰。5.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立法互为补充,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体系立法。会计检查的有效性依赖于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确定会计检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保证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会计工作人员正当权利的保障立法。会计人员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真实的基本条件。必须通过立法保障会计人员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时,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设置相应的机构、程序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四)维护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性立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此方面立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及其保护立法。2.干涉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独立的制裁立法。3.对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立法。尤其应当加强资格处罚。4.对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违法执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立法。
(五)会计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国家应当尽快制订会计信用征信和评级立法,为会计征信和评级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会计征信体系,建立起企业、会计人员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遵法守纪的信用记录,对违犯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及会计纪律达到一定记录数量或一定程度的行为人,强化资格罚,强化自我约束。
(六)会计法律责任立法。加强会计信用法律责任立法,主要包括:1.会计技术人员、审计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立法。2.会计主管及领导离任和会计离岗的离职、离任、离岗审计制度立法。3.加强会计领导责任制度立法。写作留学生论文4.加大企业会计违法惩治力度。5.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正当权益侵权法律责任。6.明确对会计信息虚假、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执法资源与执法效率方面的问题,使法律责任的落实具有实在的威慑力。
(七)会计监督立法。会计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会计信息是企业质量的说明书,而审计则是对作为企业说明书的审查。加强审计制度和准则立法,主要是指就审计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程序等方面加强立法,使审计方法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更为有效。除了审计作为对会计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其他监督立法。主要应当包括: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保障监督立法。2.会计信用评级监督立法。3.会计法律责任监督。4.会计信用征信过程监督立法。5.对审计监督的监管立法。
(八)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监督人员等的素质教育立法。各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人员、会计有关的各类监督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健全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会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会计执法程序立法,是会计实体法得以落实和实施的重要保障。
三、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用的外部环境基础
上述九个方面的立法,只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理论上应当考虑的必要内容。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为基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依然难以存在。必要的外部制度环境,和会计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直接影响整体的运行效果,甚至会使整个体系的构建功亏一篑。
张维迎(2002)认为,价值迷失、产权制度缺失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是导致了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影响会计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或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以下几个方面是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什么样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才算是完善的。会计立法必须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我国处在一个经济体制、市场发展程度、所有制结构等快速变化的阶段,会计立法必须以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为依据,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同时,会计立法受经济体制的制约。经济体制改革不推进,会计立法就很难有效解决会计信息生成、传递、监督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激励相容问题。
(二)政府行为规范与政府行为信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拥有者,国家强制力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如果不讲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一句空话。政府坚持依法治国,遵守法律,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三)执法与司法信用。执法与司法腐败会使有效的法律体系失去意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公正的执法,而且离不开公正的司法。执法和司法信用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四)产权体制与公司治理。产权明晰,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过多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投资、管理、监督各方面的“缺位”,使经济的整体运行无法有效调整“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国有投资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失真就很难治理。对于产权明晰的企业而言,则要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产权意识、投资责任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强调人的诚信义务,强调投资者对国家的诚信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解决因“投机”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张维迎.200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时报,7月12日第4版
张维迎.2003.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1999.会计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维迎.2002.2.1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报
加里.S.贝克.1995.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斯等.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张五常.2002.经济解释.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
【关键词】会计 信用 法律体系
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框架
(一)从理解会计制度的作用、职能和会计过程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毕业论文 会计最初表现为人类对经济活动的计量与记录行为,其作用主要是为经营者本身服务。现代会计不仅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而且还要服务于企业外部的有关主体,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贸易伙伴、相关的社会公众等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重要的是,现代会计要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及组织财政收入提供必需的信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与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从一个方面促使会计规范与会计信用规范变成强制性的法律,而不再是一般的商业惯例,会计法也因此被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再是商事法范畴。如果把这一重心理解错了,由此建立起来的结论也就不大可能正确。理解会计对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的意义,是有效构建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关键之一。
一般认为,会计的职能主要有“反映”和“监督”两项。反映职能就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监督职能是基于反映的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会计法与会计信用立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制订和提供有效的规则,使会计信息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活动,并为控制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信息。如果立法不能提供有效规则促使会计行为正确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就会形成会计信息失真,那会计立法就存在缺陷。当然,会计立法完善而有法不依,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工作的过程,从广义上考虑,包括会计信息的记录、会计信息处理、会计报告的制作、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审计监督、会计信息其他监督等。因此,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最基础部分就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准则、纪律等,把会计信息形成的整体过程,用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反映出来。而做好这一工作,涉及到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也涉及到如何以法律规范有效、准确地反映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这一问题必须依靠会计和法律方法相结合去实现。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与会计政策内容上的缺陷,不可能通过法律方法进行纠正,而必须依靠会计理论去解决。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都是来自于实践,是实践经验的升华。但有些理论与方法是从国外引进而不是来自于中国的会计实践,因此,会计立法过程中,有必要更多地联系我国会计实践,尤其是在会计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实务界意见,吸收实践经验成果。
(二)从会计主体行为特征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可理解为一种制度,也可理解为一种行为,或者合在一起,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硕士论文 会计的社会功能,这里是指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样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与任何经济制度一样,会计这种制度化的行为不能离开两个方面:即效率和分配。效率,主要是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以同样多的投入,尽可能多地提高产出。效率目标是在投入既定时把社会总财富或总福利这块蛋糕做得最大。而分配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分配这块蛋糕的问题。分配与会计信用相联系,就必须考虑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与人之间关系、投资人与国家关系、投资人与企业关系、人与投资人之间关系、国家与政府机关组织的人之间关系等。从间接的影响考虑,还有国家、企业与一般公众,尤其是企业或政府机关组织中职工的关系。如果把制度变迁依其对效率和分配的影响分为以效率提高为目的的“效率性制度变迁”、以分配调整为目的“分配性制度变迁”和既影响效率又影响分配的“混合性制度变迁”,纯粹的效率性制度变迁遇到的阻力就会最小,因为这种变迁并不会减少什么人的利益,而只可能增加,或只改变相对利益;以利益分配调整为主的分配性制度变迁的阻力就会大得多,既得利益阶层会极力阻止变迁的进行;而混合性制度变迁所遇到的阻力,则由其利益分配和效率提高的混合比例决定。在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许多制度变迁或制度的实施,都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调整,因此阻力必然会很大。
事实上,效率问题本身就存在着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如企业的效率与国家的效率不同,存在着冲突;不同企业之间的效率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企业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效率之间等等,都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要求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方面实现激励相容。如果效率激励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就无法避免,相容性越差,失真度就越高。
分配具有与效率冲突相同的问题。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在分配激励方面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同样不可避免,并且,激励的相容性与信息失真成反比。而效率与分配的激励相容性,涉及的则不仅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产权问题、体制问题。
效率与分配相互影响,但是,就具体的个人行为来讲,从生活实际现象来看,每个人都更在乎对自己的分配问题,这是人的理性,也正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医学论文 或者更准确地说,主体在处理自己内部问题时可能更注重效率,而在处理自己与其他主体关系时,则更侧重分配。因此,从内部来讲,不同层次的主体在考虑自身的效率方面,都有内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但从外部关系来讲,不管组织还是个人,则更多的是侧重自身在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当效率与分配发生冲突时,自然在选择分配获得更多份额方面有更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行为特征决定了会计主体对内倾向于提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真”信息,而对主体之外,则倾向于提供有利于自己多分配的“假”信息。这一结论适用于从个人、组织到国家的各个不同层次主体的行为的解释。许多企业有所谓“真”“假”“两套账”,即对内一套真账,对外一套假账,正是对这一结论的证实。
因此,因效率带来的问题往往被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例如,会计人员在自身利益上讲求效率,如在一定的工资、奖金与升迁机会等总报酬前提下,尽可能节约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力去完成会计任务,极为讲求投入产出效率;而在处理与组织的关系时,则除了尽可能地省时省力等外,还会尽可能地利用机会去通过提供假信息,而占有组织利益。对企业来讲,则对内可能极讲效率,尽可能节省成本,增加收入;而在处理与国家关系时,则尽可能多报支出,增加
成本,减少收入。对于不同层次的会计领导、会计监督人员,在处理个人与企业、企业与国家关系时,如果与个人利益相关,则对能够增加个人利益的方式选择上有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此分析可以看到,效率问题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处理好效率问题,其实质是协调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或者说,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就能处理好不同层次的效率问题。因此,会计信息失真,根本上是由于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矛盾造成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构建的根本实质问题,就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相容问题。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必须既要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实体利益分配的相容问题,同时又要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有效的执法,以保障立法所确定的利益分配能够有效实现。
(三)从会计信息提供主体的产权特征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从提供会计信息的组织的组织结构与产权关系上,可以把会计信息提供主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国家或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国营”型的企业与政府机关,这类组织是典型的“产权主体缺位型”主体,其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问题造成的。与此相对的另一类组织,则是私人独资、合伙及人数有限并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它们是典型的“投机分配型”主体。这一类组织中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通过“投机分配”,损害国家、银行、债权人利益而造成的。而介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则是中小投资者甚多,而容易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分离型”主体。这类企业中“”和“投机”两类问题兼而有之。
在第一类产权缺位型主体中,从领导到会计人员到其他员工,组织财产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为财产是国家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大部分职工进行生产从而赖以生活的资产;不是任何人的,是因为它是国家资产,谁也不能独自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这类财产,承受着一定程度的“公地悲剧”的损害。这类企业的领导层或决策层,尤其是主要领导,其激励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而获得收入提高、待遇提高和地位升迁的实惠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的回报;另一方面,则可能是通过利用职权而转移企业利益,增加自身私利。前一种是国家希望和鼓励的,后一种则属国家不希望、反对甚至严厉打击的。但究竟哪一种占上风,则完全要看哪一种激励更强有力。对这类主体中的中层或一般员工,也存在着两种激励选择:一是积极奉献,提高收入;一是与管理者处理好关系,不奉献却能同样甚至获得更多收入或实惠。由于对管理者与一般员工都不存在产权问题,在工资收入及奖金激励不公平或奉献与回报不对称时,就必然存在“投机占有”的合作激励。员工以及任何人员,在会计信息真实不能增加自己任何收益,而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对自己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时,就不可能存在监督会计信息真实的激励。而对会计人员来讲,合作对自己有利,监督对自己无关痛痒时,同样失去监督作用,而剩下的就只能是合作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对“投机分配型”企业而言,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与决策者一般情况下都是合一的。由于这类企业收入与积累的增加,直接与投资者、决策者的利益相关,一般不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型企业中管理层与员工(会计人员)合作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因为这类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造成损害也会受到积极的追究。对于这类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激励,主要来自于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逃避税收,获得银行贷款、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损害的主要是国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类企业中经常存在比较积极的购买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对这类主体监督的重点,在于资产、成本、收入等信息是否真实、其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规则的问题。
而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型”的企业,则前两类企业存在的问题都存在。但相比产权主体缺位类,产权主体是明确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投资人与经理层之间。英语论文经理层的经营受到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积极监督,而大股东也受到小股东“用脚投票”方式的积极监督,“问题”导致的损害并不十分严重,而且有比较积极的监督力量。而投机分配激励方面,这类企业依然存在,包括人与大股东合作,以及大股东与人和会计人员合作的激励,但又与投机分配型企业不同。由于人的投机分配行为,收益并不能完全甚至较多的归于自己,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却要由他承担,因此,大股东的投机分配行为一般受到一定约束。当然,如果人与大股东合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责任付出的代价远小于与大股东合作获得的利益,就另当别论了。
基于以上不同产权类型组织行为的分析可知,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企业产权体制状况是影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改革经济体制、调整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就必然构成完善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分类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进行不同的区分。从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去考虑,即从法学的研究方法考虑,则下面两种分类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违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等组织在遵守法律强制规定前提下的,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非法会计信息失真,则是企业等组织不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规则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从守法意义上,前一类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后一类是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
第二,从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上,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区分为“主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和“客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客观原因,是指那些无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消除,或者至少目前不能通过制度完善而消除的,那就只能依靠加强这些方面的会计理论研究来解决。主观因素的会计失真,则是指那些通过制度分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就能解决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两种分类方法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让我们明白客观因素的会计信息失真涉及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主观因素的失真,须从合法与违法方面考虑,法律、会计制度、会计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是加强执法的问题;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合理,无法执行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健全与完善方面考虑。当然,法律制度的创新也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有些问题执行的成本太高,就要以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的平衡为界。
二、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内容
从会计信息的生产、利用、监督等全过程来讲,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针对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立法,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科学性和生成过程的真实性。这方面立法内容,要求按会计信息生成过程和环节,做出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加强关于会计记录规则的立法,明确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制作的原则、方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生成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强化有关会计记录、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等规则的确定性、适应性、操作性。2.加强会计专业人员在会计信息制作过程中的职责、义务,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行为的规范性。3.加强信息报告和披露的内容、要求、频率、范围、标准、格式、地点、获取等方面规则的立法,保证会计信息对企业有关情况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加强信息报告与披露过程中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的立法,以尽可能减小非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过程的干扰。5.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立法互为补充,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体系立法。会计检查的有效性依赖于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确定会计检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保证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会计工作人员正当权利的保障立法。会计人员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真实的基本条件。必须通过立法保障会计人员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时,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设置相应的机构、程序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四)维护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性立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此方面立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及其保护立法。2.干涉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独立性行为的制裁立法。3.对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立法。尤其应当加强资格处罚。4.对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违法执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立法。
(五)会计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国家应当尽快制订会计信用征信和评级立法,为会计征信和评级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会计征信体系,建立起企业、会计人员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遵法守纪的信用记录,对违犯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及会计纪律达到一定记录数量或一定程度的行为人,强化资格罚,强化自我约束。
(六)会计法律责任立法。加强会计信用法律责任立法,主要包括: 1.会计技术人员、审计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立法。2.会计主管及领导离任和会计离岗的离职、离任、离岗审计制度立法。3.加强会计领导责任制度立法。留学生论文 4.加大企业会计违法惩治力度。5.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正当权益侵权法律责任。6.明确对会计信息虚假、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执法资源与执法效率方面的问题,使法律责任的落实具有实在的威慑力。
(七)会计监督立法。会计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会计信息是企业质量的说明书,而审计则是对作为企业说明书的审查。加强审计制度和准则立法,主要是指就审计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程序等方面加强立法,使审计方法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更为有效。除了审计作为对会计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其他监督立法。主要应当包括: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保障监督立法。2.会计信用评级监督立法。3.会计法律责任监督。4.会计信用征信过程监督立法。5.对审计监督的监管立法。
(八)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监督人员等的素质教育立法。各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人员、会计有关的各类监督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健全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会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会计执法程序立法,是会计实体法得以落实和实施的重要保障。
三、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用的外部环境基础
上述九个方面的立法,只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理论上应当考虑的必要内容。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为基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依然难以存在。必要的外部制度环境,和会计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直接影响整体的运行效果,甚至会使整个体系的构建功亏一篑。
张维迎(2002)认为,价值迷失、产权制度缺失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是导致了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影响会计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或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以下几个方面是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什么样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才算是完善的。会计立法必须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我国处在一个经济体制、市场发展程度、所有制结构等快速变化的阶段,会计立法必须以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为依据,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同时,会计立法受经济体制的制约。经济体制改革不推进,会计立法就很难有效解决会计信息生成、传递、监督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激励相容问题。
(二)政府行为规范与政府行为信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拥有者,国家强制力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如果不讲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一句空话。政府坚持依法治国,遵守法律,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三)执法与司法信用。执法与司法腐败会使有效的法律体系失去意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公正的执法,而且离不开公正的司法。执法和司法信用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四)产权体制与公司治理。产权明晰,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过多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投资、管理、监督各方面的“缺位”,使经济的整体运行无法有效调整“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国有投资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失真就很难治理。对于产权明晰的企业而言,则要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产权意识、投资责任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强调人的诚信义务,强调投资者对国家的诚信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解决因“投机”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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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 2003.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1999.会计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维迎. 2002. 2. 1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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