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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2月22日世界上第一头体细胞克隆羊多莉在英国诞生以来,克隆技术一直备受世人关注。随着克隆牛、克隆鼠、克隆猪、克隆兔和克隆猫的出现,人们对是否应该克隆人的问题争论愈加激烈。然而,就在新年即将到来之际,一个叫雷尔教派的组织成员、法国女生物学家布瓦瑟利耶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宣布世界首例克隆婴儿“夏娃”已于2002年12月26日降临人世。消息传出,国际社会一片哗然,由此引发了新一轮有关克隆人的争论。
与试管婴儿比照并不恰当
事实上,在多莉羊诞生之时就有人宣布要克隆人,并预言不久就会问世。尽管全世界反对克隆人的呼声高涨,不少国家已明确表态禁止克隆人,但克隆人的实验从未停止。美国著名科普杂志《发现》估计,目前全球可能有数十个实验室拥有克隆人的知识、设备和技能。虽然社会普遍反对,但名利的驱使会让更多的克隆人陆续出现。
所谓克隆,乃是英文clone的音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性繁殖。自然界生物繁衍后代的方式有两种: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无性繁殖主要发生在低等生物中,高等生物产生后代主要通过有性繁殖,即雌雄两性生殖细胞的结合。克隆技术就是用人工手段通过无性生殖产生生物个体的技术。作为一项技术,它并非现代的产物,早在50年代生物学家就成功地克隆出两栖动物蟾蜍,但将此技术成功地用于哺乳动物则是90年代的事,而今天的克隆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克隆人类自身的地步,不能不令人惊叹。克隆人不仅对它最初确立的造福人类的宗旨提出了挑战,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理由也主要基于这两方面。
从技术上讲,目前的克隆技术尚不能支持克隆人。动物实验表明,克隆技术目前的成功率大约仅有2%,而且,克隆出来的后代常常短期内出现死亡、畸形和早衰等多种生理异常。而就目前的技术水平,科学家尚不清楚问题究竟出在何处。克隆人和克隆动物虽然原理一样,但实验要求更加苛刻,在此情况下,克隆人风险必然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克隆人与供体的遗传基因完全相同,必然会继承前者的遗传病史,加之操作上的偏差,会使克隆人患病机率较常人高。即使克隆人能够健康成活,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可能诱发新型疾病并广泛传播,对人类的生存不利。
然而,赞同克隆人者常常用试管婴儿的成功事例来为克隆人辩护。美国撰写科学方面文章的作家赫尼格曾在《纽约时报》上撰文指出,当前反对克隆人的很多观点与当年反对试管婴儿的理由非常类似。虽然对试管婴儿的某些批评不乏合理性,但就近50万的案例来看,当初的绝大多数预言都落了空。因此,他相信,随着克隆婴儿诞生的可能性日渐增大,人们对待克隆人的态度也将发生转变,克隆人也许很快将像试管婴儿一样被社会接受。
应当指出,试管婴儿与克隆人属两类性质不同的技术。试管婴儿是将夫妇双方的和卵子通过在体外授精的形式达到繁育后代的目的,仍然是有性生殖,只是授精方式(体内与体外)的差别。而克隆人是体细胞繁殖,属无性生殖。因此,用试管婴儿的例子比照克隆人是不恰当的。
从适应生存环境的角度讲,有性生殖显然要优越于无性生殖。因为有性生殖的基因来自父母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掩盖某些遗传缺陷,从而使生物个体表现出更强的适应能力。克隆人的情况恰恰与此相反,因而在科学家内部就有不少人认为克隆人是反自然的行为,是一种倒退。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克隆的更重要的原因不仅在科学研究的层面上,更多的是因为这一技术的运用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可以设想,即使未来的克隆技术能够突破目前的各种障碍而使克隆人顺利成长和发育健康,他(或她)能否顺利地融于社会,被大众认同也尚不能肯定。由于克隆人特殊的产生方式和在家庭中难以确定的成员关系,必然会带来诸多的社会伦理问题。
形似而“神”不似
众所周知,人是理性的生物,这意味着任何一个道德的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所做的一切决定都必须遵从社会认可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原则。而在社会所认可的伦理价值标准中,“不伤害”原则(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不伤害)、平等原则(每个人同等地享有资源和承担义务)和自主原则(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的知情同意、选择权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原则,个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都有赖于此。当把克隆技术引入到制造人本身的时候,就必然会发生与这些原则相冲突的情况。
人既具有生物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从生物学上讲,每个人都拥有的独特的基因类型,使他具有了独特的生命价值,这种神圣的生命价值是大自然最精致构造的展现。克隆人的出现却消除了人的基因的独特性,从而消解了人的独特的生命价值,这显然是一个反自然的过程。从文化的角度上看,人区别于动物的特质就在于他的文化内涵。当人仅仅被当做一种纯粹的物质存在并沦为技术操纵和利用的对象而在流水线上被大量复制时,他作为文化主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就随之消失了。
人的生命价值还在于它是两性共同参与的结果,一个新生命的孕育必然是两性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协作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系家庭、婚姻和情感的基础。克隆人的出现表明新生命的产生不再需要两性共同参与,因而也就无需传统意义上的夫妻情感、婚姻乃至家庭。它的后果必然是促使稳定与和谐的家庭结构解体。由于克隆技术速度快、周期短,可以随心所欲地复制生命个体的特点,大量复制的结果将势必造成社会性别比例结构的失调。
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个标准的家庭,只要克隆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他与供体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即便克隆人发育正常,他(或她)们与被复制者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还是兄弟姊妹关系?从社会层面上看他们像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从其基因序列上看,倒是更像兄弟姊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克隆人与供体分享荣誉、财产或共同承担犯罪过错?由于无论从遗传上还是生理上都无法区分两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关系,克隆人的出现必然会给家庭成员角色的关系带来麻烦和混乱,使法律地位难以确定,必定造成社会的混乱。相信任何一个有道德的人都会对一个年龄比当事人小30岁、却说不清是当事人的弟弟还是叔叔的人要求平分财产这样的事感到厌恶。
由于克隆人的出现,人被人为地分成了两类:“自然”人和“技术”人。尽管从这两类人中可以找到共同的基因类型,但他们仍然会有文化上的差距。由于我们目前尚不能对克隆人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如何能使“技术”人与“自然”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将是未来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此外,人们还担心,克隆人可能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两个基本目标
克隆技术在发展之初就确立了两个基本目标:弄清细胞全能性表达和细胞分化机理;通过克隆产品造福人类。尽管克隆技术用于动植物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克隆人的事件也使我们看到科学技术恰似一柄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难免给人类带来一些始料不及的后果。克隆人的出现,向全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虽然科学研究本质上是探求真理的活动,但科学研究活动并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其中也蕴含着伦理问题。这意味着科学研究也要受到伦理规范的制约,科学家不仅应当考虑其研究所承载的伦理义务,还应当承担研究所带来的社会责任。
对克隆人的不同观点反映了人类亟须科研道德和法律制度化的完善,而解决克隆人问题不能仅靠科学家的道德自律。对克隆人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莫过于通过立法使这项研究能够在社会各方的严格监控下谨慎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一切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阅读背景
人类进行克隆的历史
1952年・克隆蝌蚪
蝌蚪改写了生物技术发展史,成为世界上第一种被克隆的动物。美国科学家罗伯特・布里格斯和托马斯・金用一只蝌蚪的细胞创造了与原版完全一样的复制品。
1972年・基因复制
克隆技术精细到以单个基因复制为单位。科学家将某种特定基因分离出来,将它与某有机体(最初是一种酵母)结合,有机体将新基因融入自己的DNA结构后再繁殖,产生出理想基因的复制品。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
整个世界吵嚷着想要目睹人类第一个体外受精婴儿路易斯的“庐山真面目”。英国医生用丈夫的在一个试管内使卵子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健康母亲的子宫内。
1997年・多莉,你好!
1996年,世界第一例从成年动物细胞克隆出的哺乳动物绵羊多莉诞生。这个秘密直到1997年2月才向世人公布。苏格兰胚胎学家伊恩・威尔姆特和同事用从一只成年母羊内取出的细胞克隆出多莉。
1998年・克隆批量化
美国夏威夷大学的科学家用成年细胞克隆出50多只老鼠,并接着培育出三代遗传特征完全一致的实验鼠。与此同时,其他几个私立研究机构也用不同的方法成功克隆出小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日本人用一个成年母牛的细胞培育出八只遗传特征完全一样的小牛,成功率高达80%。
2000年・猴子被克隆
美国俄勒冈的研究者用与克隆多莉羊截然不同的方法克隆出猴子,科学家将一个仅包含八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分裂为四份,再将它们分别培育出新胚胎,但只有一个成活。此外,帮助培育出多莉羊的生物技术公司宣布克隆出五只小猪仔。该公司宣称,克隆猪终将成为人类移植器官的“加工厂”。
2001年・克隆人?
研究者研究自身文化时,同样受到研究者长期习惯的价值和文化的影响。但不同于研究异文化,研究自身文化时不存在沟通和理解上的障碍。其实,自身文化的理解和诠释就是自身文化的直接表达。自身文化的表达本身就是一种诠释,此时不存在“为什么”的问题,因为这里表述本身就是终极答案。但其仍然受到自身价值的影响并且难以避免,对此我们只能以无限接近“零价值取向”的态度,做到“相对价值中立”,进而用“假想”的办法来加以把握和操作。关于自我的理解在著名社会学家库利的“镜中我”思想中找到理论依据。在库利的自我意识形成的三阶段里,“将设想自己在他人面前的行为方式;设想和理解他人对自己行为的评价以及根据自己对他人的评价的想象来评价自己的行为,并据此做出下一步反应。”研究自身文化时为自身价值所受影响降到最低,做到相对价值中立,可以把研究者自己“假想”成异文化的人,用外面的眼光和视角,进行比较、观察和分析自身文化。这样,既能够摆脱自身文化的影响圈套而扩大研究者视野,又能够从不同的文化视角分析,有助于研究的全面和客观。
二、讨论与结语
第一,在研究中为什么同一现象不同学者得到不同的结论,这是否归因于社科研究中研究者能否做到价值中立的问题;社科研究中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避免,但影响过多是不可取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能否价值中立的问题上,众多的自然科学及社会实证主义者、诠释主义者都主张价值中立。实证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和自然科学的研究一样可以完全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同属科学不应由研究者主观判断和价值倾向左右。甚至诠释主义者虽然承认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同自然科学研究有差别,但价值取向上仍主张中立。对此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的《萨摩亚人的成年》一书的结论是很好的实例。用弗里曼的话来说,“由于其带着很深的文化决定论的信念和个人的价值取向去研究,因而其得到的结论也是不可信的”。
另外,批判主义者则认为在研究中不主张价值中立。最近国内不少学者不主张社会科学的研究持价值中立的原则。如社会学家郭星华在《也谈价值中立》中说:“诚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虽然在自然科学里,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也不是截然分离的,但在社会科学里,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互动更为密切。在考察社会发展、变化规律时,在观察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众多的社会科学家由于各自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世界观、价值观的不同,他们的思想和所建构的理论无一不打上历史时代和价值观念的烙印,要想排斥价值做到‘价值中立’无异于天方夜谭。”
总之,社科研究无法做到“价值中立”,这是不争的事实。研究者价值取向对研究的影响是之所以同一现象不同的学者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
第二,在研究异文化时对研究者价值的影响应如何把握和操控。由于社科研究难免受研究者价值影响,当研究异文化时,只能以追求相对价值中立为目标,运用理解和诠释的方法予以解读、分析异文化。
第三,在研究自身文化时研究者价值的影响持何态度,理解和诠释如何加以运用。与研究异文化不同,研究自身文化不需要过多的沟通和语言媒介,其不仅受研究者价值取向的影响,甚至更多。故而,依然以相对价值中立为追求目标,运用照镜子式的理解法,即库利的“镜中我”作为基本方法来研究。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 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 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 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 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 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 [3] 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