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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职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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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职权

第1篇

    监督管理的性质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该行为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具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第2篇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2]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由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3]。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分散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证效果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形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而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4]。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导致了重复授权。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也存在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不同规定。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设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设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完善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2]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社会方方面面呈现出现代化的迹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的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这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不到10个国家[6]。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完善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唯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的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3篇

一、全面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任务或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多方联动性、方法多样性、广义合法性等特征,它是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产物,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人文精神。

行政指导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实与完善。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工商系统正式全面推广,它标志着工商行政执法的链条更为完整。至此,一条由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组成的行政执法方式真正实现了无缝链接。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指导如水无形、如影随形,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广泛适用性,既能与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相融。如行政提示、案前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警示、案后回访与行政处罚融为一体,不断完善了行政处罚功能:又能独立适用于其他行政执法方式所不能适用的情形,行政辅导、监管信息公示、示范引领、温馨提示对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有着特别的功效。

行政指导是对工商行政执法实践的推陈与出新。行政指导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术语,在系统内的认知度可能还不是很高,但是以行政指导的眼光回顾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和工商改革发展的历程。行政指导同其他行政执法方式一样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实践相伴相随、共同发展。如以前工商部门重点开展的商标注册指导、驰名商标创建、流通领域商品准入与“一票通行”等无不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新近推出的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小食杂店“脸谱”管理法、规模企业的“健康体检”等,则是行政指导的不断发展和扩充。可见。行政指导是从概念上对工商监管执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精确提炼,同时又是对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的科学指导和准确引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内涵与外延的极大丰富和有效拓展。特别是对一些行政管理职能边界不清的管理事项提供破解的新途径。如无照经营等工商行政执法长期难以有效解决的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无罚则带来的执法盲区、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等社会各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招商引资等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等工商部门均可通过行政指导方式较为妥善解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指导自身具有非常丰富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的程序标准。行政指导的旺盛生命力和特有魅力,说到底是由其丰富内涵和灵活多样表现形式所决定的。整体内容上,基本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方面面,对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市场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工商职能进行了全覆盖:具体职能上,实现了各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如上文谈及的行政处罚:表现形式上,至少包括了帮扶、指引、预防、规劝、求助五大类涉及信息、提示、辅导、警示、告诫、调解、激励等20多种方式并尚在不断扩充。程序上,行政告诫、案后回访等系列制度的逐步出台得到不断规范,慈溪分局编印的《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更是对包含的20个项目作了明晰的规定:实施载体上,有口头告知、拟制统一的的格式文书、书面告示、借助网络媒体宣传、举行约谈、召集座谈等;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服务进程加快和法治建设的向纵深发展,行政指导的覆盖面、影响面、渗透力都将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有效拓展。

二、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经验总结和实践的感悟。虽然行政指导是概念上的“舶来品”,但行政指导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产生、发展和完善是相伴相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品牌战略、开业指导、信息公示、企业联合打假、合同帮扶、消费维权等可谓自工商诞生就已存在并仍发挥着重要不可忽视作用。同时,消费维权行政约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行政告诫、股权出质指导等新型指导方式的不断涌现与发展,实现了工商职能的极大丰富,工商监管执法实践的更为生动。行政指导的实践表明,工商部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助动经济社会发展手段更健全,工商工作的知名度、认可度越来越高。行政指导是工商部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并已逐步成为全体工商人自觉行动和理。

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在新时期的顺势而为和积极应对。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工商部门充分运用市场培育、创业帮扶、创牌指导、秩序规范等行政指导,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积极助动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场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持续进发,“中国造”的影响力得到了不断扩展,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不断改善。工商部门利用行业协会搭建发展平台、对家电下乡、企业“学送帮促”等行政指导的生动实践,不仅体现了工商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更是表现工商部门特别助动、特别维护、特别监管和特别要求,其效果的不断显现,更是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并受到广大企业的积极欢迎与主动配合。

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自身发展所需和持续生命力增强的必要,行政指导是履行工商职能的一种新方式。这一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分运用和效果的充分展示,工商的社会影响力、群众满意度、政府的认可度得到不断确认和逐步提升,工商的职能和工作职责得到了不断拓展和有效延伸,工商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得到不断巩固和新的强化,这在中央历次机构改革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定”方案中已得到了充分体现,并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中工商部门名次不断前移得到了具体说明。

三、以务实创新精神系统推进和丰富行政指导工作

对已经开展行政指导的领域既要由点到面、全面普及,又要一以贯之、务求实效:对尚未开展的领域则

要善于突破、力求主动,还要理性思考、规范运行。要善于区分和辩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的关系,行政指导与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关系中,容易出现认识偏差的,主要集中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误认为工商部门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会忽视、削弱和放弃必要的行政处罚。总体上看,行政处罚是刚性措施,行政指导是柔性办法,两者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之中。同时,推行行政指导的主要目的,是要力求把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传统监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改进行政执法效能。细分开来,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是有着实质区别的:从功能上看,行政处罚是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更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实现直接的行政管理目的单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行政指导则主要是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以管理相对人主动协同配合为前提的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主管理方式,从具体内容看,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管理手段,但在实施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实施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表现形式看,行政处罚直接体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统一的法定行为、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等:而行政指导的表现方式形式多样,落脚点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纠正和引导,可因地因人而异。从责任上看,行政处罚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职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田”,对该行政处罚的没有及时实施行政处罚、不应该行政处罚而实施了行政处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工商渎职或权力滥用:而行政指导是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赋予了工商部门一定的职权,但没有具体明确的职责,工商部门可以视情积极争取和积极作为,是工商部门的“自留地”。从依存关系上看,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又是相互交融、交替适用的关系,一方面,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方式为行政指导提供了支持和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指导既可以填补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所留下的空白,又可以辅助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如当前实施的案前约谈、案后回访,对“小过”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行政警示告示等等就是对行政强制、行政罚款的补充。所以,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善于区分情况、分别适用,善于处理好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的辩证关系,做到刚柔相济、相得益彰。

第4篇

关键词:邮政;监管

邮政行业监管权与其他权力一样,具有天然扩张性,在运行中如不加以规范,难免会出现权力滥用、寻租和腐败等现象,导致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效率低下、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为规范邮政管理机制指明了方向,便于让邮政监管权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监督。

依法制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一切邮政行业监督管理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明确权力清单,就是明确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邮政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与错位。而对于市场来说,则要明确负面清单,也就是明确非禁止即准入的原则,最大限度破除市场壁垒,保证邮政企业和各快递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明确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厘清邮政管理部门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一环。

阳光管理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了邮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置于群众的视线里。首先,告诉群众邮政管理部门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其次,还要告诉群众邮政管理部门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这样就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邮政管理权力运行。

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力意味着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必须明确错之有责。公布邮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权力为所欲为。

运行权力清单制度,规范邮政管理机制,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严格依法清理权力。邮政管理部门权力的根本依据是《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此,清理权力就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邮政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群众要求、促进行业发展的改革需求,认真清理主要职能及管理权力。在清理的过程中,邮政管理部门不但要掌握权力的总体情况,也要掌握每一项权力的具体情况;不但要掌握权力是否合法合规,也要掌握是否合时合需;不但要掌握权力运行的内容,也要掌握权力运行的程序;不但要掌握权力运行的结果,也要掌握权力运行的效率。进而科学全面地清理出各项管理职权,掌握其法律依据、运行程序、行使效率及对应的责任。

统筹规划减政放权。对清理出来的管理职权,要具体分析。有些不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实际的权力,应逐步减少;直接面向基层群众、地市邮政管理部门行使更方便有效的权力,一律下放给地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转移给事业单位或行业自律组织行使的权力,予以转移;各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的行政权力,要统筹调整,归并整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责,保证邮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

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运行程序、办理期限和承办机构,编制运行流程图。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程序的,应依法编制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实际意义是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

依靠科技手段公开权力。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民意征集、行政监察为一体的行业监管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平台应具备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办、在线申诉、在线监察等功能,实现材料网络审核、环节网络流转、数据网络共享、过程网络监督。

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权力清单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法定权限和运行程序,为保证其科学有效运行创造了条件,同时应加强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形成让公务人员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加强邮政、快递市场的日常监管。减政放权后,邮政管理部门更多地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监管的任务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主动走进企业,到现场去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要通过优化流程、创新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把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制度的轨道。

完善邮政管理问责制度。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确定问责事由,把行政不作为和、等违法行为纳入问责范围。加强省级和地市邮政管理机关问责文化建设,在行政系统内部营造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氛围。

有效利用各种监督资源。监督邮政管理权力运行光靠上级机关的力量远远不够,省级及省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让各类监督力量形成合力。针对权力清单中确认的权力,实施重点监控。通过现代化反腐手段,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邮政监管权力运行平台的全程监督、有效威慑。

第5篇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主动会同安监、建设、*消防、教育、工商、经贸、质监、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包括:票证种类、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措施;

“安全检查措施”包括: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设备的来源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安全检查区域、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情况和对发现禁限带物品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八条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具体情况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离护栏、警戒带、指示牌以及手持扩音器等设施器材,并在入场口和安检区域设置安全缓进通道。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恐怖暴力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容量、人身伤亡等安全问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

(四)各项安全任务和责任人;

(五)责任追究制度。

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专职的安全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提供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建设施,承办者应聘请建筑、安监等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超大型临建设施,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应当联合安监、规划、建设、供电、消防等部门对临建设施的搭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承办者应当按照*机关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X光射线检查仪、手持金属探测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检查设备,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承办者应当提前确定禁限带入场物品的名称和规格,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动参与人员。承办者应当根据场所实际和活动规模设置存包处,对寄存的包裹实行开包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活动入场票证。大型活动入场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场次的大型活动门票,票面应有明显区别。规模较大和热点大型活动,门票应增加防伪措施。

第十四条承办者应当从合法的保安公司雇佣与大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开展安全工作,相关安保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承办者应当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执勤人员报告。

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执勤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活动现场供观众活动的有效面积、观众核定容量、照明设备、消防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配置,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安全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年检报告等书面材料。活动期间应保证场地设施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备设施。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活动现场,还应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值守。

临建设施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活动举办期间,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电视监控所录视频资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条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应当确定专人受理承办者安全许可申请,并向社会公布接待受理办公地址、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现场,对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安全许可。

在活动开始前,*机关应当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填写《大型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组织复检。

第二十三条*机关应当对大型活动承办者、场地管理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检查指导,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当实行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五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市、区)*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提交的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包括:

(一)大型活动基本情况,应明确每场次大型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现场平面图、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图;

(三)证件、门票的样本及防伪标识;

(四)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承办者是市或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提交相关检验检测证明:

(一)大型特种电器设备设施的电检报告;

(二)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管理者对临时设施的联合检查验收报告;

(三)其他需要在活动举办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者检验的安全证明。

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的,*机关可以要求其暂停举办活动,待手续齐全后再开始组织活动。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坐席在2万个以下,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90%;坐席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85%。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条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事先取得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的认可并符合*机关提出的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上、15000张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标准。

在公园或公共广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台展位。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第6篇

为激发我国种业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现就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要大力提高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研发能力明显提高,自主研发选育了一批优良品种,新品种保护授权数量大幅增加,但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问题日渐突出,损害了品种权人权益和农民利益,严重挫伤了育种创新积极性。任其蔓延,将阻碍我国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各级农业、工商、公安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玉米、水稻为重点品种,以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把种子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检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等。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侵权经营行为,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二)切实加强品种管理。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清查审定品种,退出没有生产面积、存在重大缺陷、未上交标准样品的品种。结合市场检查、企业督查,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市场经营的所有水稻、玉米品种进行抽样检测。

(三)深入开展种子市场整顿。各级农业与工商部门要加强种子经营门店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种子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集中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将种子经营门店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督促经营者依法建立经营档案、台账,检查种子来源及其合法性。强化广告监管,严查虚假广告。为减轻经营者负担,避免重复建立台账,依据农业、工商部门要求建立的进销货台账应互通互认。

(四)全面开展基地清查活动。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制种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核对许可证、制种品种、生产地块信息,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检查制种企业是否具有授权或委托手续,是否与制种户签订生产合同等。在种子收获前组织拉网式检查,抽取所有生产品种的种子样品,进行真实性检测。对种子调运站点进行监督抽查,查明种子去向和数量,同时抽样检测真实性。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

(五)深入开展入户倒查。各地农业部门要对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乡村,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倒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来源情况、购销发票等。对于来源不明、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要追查种子来源,并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

(六)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重大案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认真开展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于公安、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测或田间鉴定。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公安、工商部门职权的,可采取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限期办理,彻查全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在种子打假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农业部将建立对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延伸考核评价制度。

(二)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健全群众投诉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农业部门要开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种子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受理单位必须每件必理,违法必究。制定完善权威高效的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制度,提高种子案件查处效率。

(三)建立联防联打工作机制。针对种子违法犯罪案件跨区域的突出特点,要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建立案件联防联打机制。对于重大案件,发生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问题种子、问题品种、问题企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调查处。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有关精神,依法及时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介,加大对种子打假工作的宣传,尤其是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种子打假工作氛围,使得不法分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品种权人和企业维权意识。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及时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引导用种农户选择信用良好企业的种子。

第7篇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拟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略)

第8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组织机构设置简单,人员配备不足。

这一问题在事业单位中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单位预算工作质量的提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领导对于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单位的预算机构形同虚设,只是空有其表,单位在实际进行日常收支活动时,根本不按照编制的预算执行。传统的预算通常采用基数加因素调整的方法,部门经费完全由基期的相关数据决定,而不是根据部门项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安排,这样做只能使“贫富差距”加大,不能适应部门的发展需要。

(二)预算编制的过程简单,时间短,质量低。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该是一个严谨、认真的过程。单位应该设置充足的时间来编制预算。现在,多数的事业单位没有设置完善的预算编制程序,导致预算编制人员的主观理解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也就难以保证预算编制的统一性标准。另一方面,预算编制应该是单位各项事业运行的起点,在整个单位的预算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应该留给预算编制人员充足的时间;便于他们核查各项支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但是日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时间都在一个月左右,这就使得预算项目指标不能得到充分的认证,缺乏预算编制的可信程度,使预算编制在初期就不能保证质量,也就更不必说预算的实施和监督工作了。

(三)事业费拨款数额的测算方法缺乏科学合理的模式。虽然财政部加大了预算改革试点的范围,但对大部分事业单位仍实行“基数法”。从现行事业经费的分配方式看,虽然几经改革,但始终未能跳出“基数法”的框架,没有从经营机制上搞活事业,使事业经费发挥最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事业经费分配办法的缺陷日趋明显,已难以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相脱节,预算编制不全面。

我国事业单位传统的预算体系是预算资金内外分离的预算体制,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不能充分考虑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经不是单纯的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拔付,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经营收入来弥补资金的不足。这也使得单独考虑预算内资金编制的财务预算逐渐失去了其经济意义,不能真实的反映单位的收支状况和运营效率。

(五)制度执行不力。

对资金的管理。一是职工借用公款没有及时催收形成呆账;二是对有偿资金不及时清算形成坏账。

对原始票据的管理。近年来,对原始凭证的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原始票据记载的内容、信息失真,甚至出现了“假冒伪劣”的数据。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原始票据的管理。

应缴款项的管理。实际工作中,单位的应缴款项管理不够规范,使用上比较混乱,使其大部分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乱支乱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一是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没有按有关规定,对各项物资进行清理盘点,致使盘盈、盘亏资产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调整财务,从而导致账实不符。二是没有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没有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收入支出账户的余额全部转入"结余"账户,而是仍沿用旧的账务处理方法,将本年度结余虚列支出转入存款,造成本年度内收支不实。

(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与效益考核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从目前事业单位整体上来看,支出预算分配模式及管理体制仍停留在粗放型水平,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由此在支出管理上与监督考核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控制与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如何,也缺乏系统考核机制,从而增加了经费使用的随意性。

二、对策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务预算管理的认识,转变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务预算管理的观念。

首先,预算管理是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多年积累的成功的管理经验,实行财务预算管理是单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发展的良好机制的有效办法,能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单位管理,提高单位行政、办事效益。

其次,预算管理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系统或单位内部各项资源的最优整合,它的战略性和系统性要求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它是一个系统工程。

再次,增强预算法制观念,强化预算约束,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是全面贯彻《预算法》的要求。

(二)推行复式预算管理。

实行复式预算管理,强化财务管理的计划控制职能。复式预算管理即将统一预算年度的经费收支按其不同性质,分别汇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收支对照表,以特定的预算收入来源来保证特定的预算支出费用,并使两者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实行复式预算管理,有利于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可以把各项收支按其不同性质,分开管理,并根据其财力来确定两种资金的比例,从制度上杜绝两种不同性质资金在安排使用上的相互挤占和挪用。同时,实行复式预算管理后,对不同性质的经费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能较快地提高财务预算的约束力度。

(三)科学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合理安排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

首先,安排充足的预算编制时间。预算编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既要掌握单位本身方方面面的情况,又要考虑系统、行业状况;既要着眼于年度需求,又要考虑历史,预测未来;既要满足单位业务发展需要,还要考虑国家财力;既要讲求局部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等等。这其中包含着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项目论证、目标预测、协调平衡等大量工作,充足合理的时间安排是其基本要求。

其次,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彻底摈弃“基数法”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的一般是“二上二下,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预算编制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实事要求是地掌握人员情况、业务发展需求,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人员、业务经费水平,要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历史和未来因素的影响,科学预测经济发展变化,并以提高效益为目标,编制具前瞻性的预算。

(四)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一是综合性的管理制度,如加强经费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二是单项的管理制度,如加强办公费、电话费、邮资费等管理制度。三是相关性的管理制度,如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这样,从单位内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并且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堵塞漏洞,节约资金,防止经费支出中“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强化开支计划性,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首先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其次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需要,然后再按照轻重缓急安排其他项目的开支。计划制定后,还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前紧后松,保证计划的有效性。

严格经费支出管理,杜绝挥霍浪费现象。第一,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对于每项开支,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二,制定严格的经费开支报销程序。每一笔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附有关批件,由经办人员负责签字,财务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后才能予以报销。第三,统筹安排使用各项经费。第四,加强经费开支的事前监督。第五,健全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

(五)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第9篇

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组织、技术是影响证券行业有效实施知识管理的重要因素。知识管理强调的是知识的重用、创新、和共享,以及建立员工终身学习的机制和理念,企业要想有效地实施知识管理,就必须不断的加强团队学习、知识共享等以人为本的思想文化建设。知识管理的优势来自良好的组织文化和结构以及员工创造、分享并应用知识的意愿和行动,所以人力资源管理的良好奠基与支持以及合理的组织结构也是企业设施知识管理的要素。当然,技术能够促进知识的快速传输和交换,从广义上讲,知识的管理工具就是技术,技术减轻了人们的工作负担,允许人们有效的利用资源,因而技术也是成功实施知识管理的重要影响因素。

1证券行业实施知识管理的有利影响因素

由于证券行业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其企业文化建设多鼓励知识的学习和共享,比如一些券商在公司内部成立网络学院提升员工岗位专业能力和个人职业素质,打造学习型组织,方便员工交流学习经验。在技术的应用方面,券商基本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对知识的收集、整理、加工,传播的技术,尤其以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为中心,整合咨询产品系统、数据中心系统、规避风险系统等实现对大量显性知识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再使用的目的。在组织结构上,券商的业务一般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营业部经营,其主营业务是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固定收益业务,这就决定了各营业部形成投资顾问团队和理财经理团队的组织结构。这种团队型的组织结构是扁平化组织结构的一种形式,不仅减少了中层管理人员,扩大了员工业务知识范围和知识权限,还提高了员工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证券行业实施知识管理的问题分析

尽管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行业实施知识管理的在企业文化、技术、和组织结构等方面都有一定有利的影响因素,但其在这些方面也存在缺陷和问题。

2.1对知识管理的认知不足

对知识管理的全面认知是做好知识管理的第一步,知识管理的顺利实施不仅要求企业高层高度重视知识管理,将知识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而且要求广大员工认识到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形成对知识管理的意识。但笔者对一些证券营业部的调查发现,其中80%的员工表示知道知识管理,但不明确其具体的应用;不少员工表示知识管理就是要学会利用OA系统或者参加网络学院,甚至有一些员工怀疑道:“所谓的知识管理只是理论上的东西,不一定实用。”这些都充分地说明了证券公司的员工对知识管理的认识不足。

2.2人才流动性大

证券行业的员工由于工作压力大以及其他行业或公司的工作吸引等原因存在人才流动性大等问题,以华西证券为例,其绵阳营业部成立十年有余,现有在职员工83名,但工龄在两年以下的员工足有67人,占80.7%,可见其人才流动的速度之大。而隐性知识的主要载体是人,当隐性知识没有得到充分的管理,伴随着人员调动或人员离退,企业就失去了这部分宝贵的知识财富。另外,人才流动性大的企业不易形成员工间相互信任及紧密而团结的同事合作关系,员工也就不愿互相分享工作经验和学习体会等。因此,人才流动性大这一问题给企业知识管理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2.3缺少对知识管理收益的评估

企业进行知识管理归根结底是为企业创造财富,因此成功的知识管理必须能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知识管理的收益在各个方面都有体现,比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公司利润额等。可以看出,知识管理的收益是很抽象的,不易衡量的,知识管理收益的评估难度也因此而加大,导致不少公司缺少对知识管理收益的评估工作。

2.4缺乏专门人才

在证券企业,通常都聚集了大批高素质的证券、金融、法律、财务和计算机等各类专业人才,而在知识管理这一块却相对缺乏。当公司要求实施知识管理的时候,由其他证券专业人员来从事知识管理工作,而放弃其原来建立的良好的顾客关系,可能会损失由顾客交易提取的佣金,这会导致转而从事知识管理的员工不愿意一心一意的做知识管理,从而影响知识管理的实施效果。

二、证券行业实施知识管理的策略

1提高员工对知识管理的接受程度

全面的认识知识管理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及量化知识管理的实施效果两个措施。依据现有证券员工对知识管理的认识,公司管理层可以利用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会议等多种方式对知识管理进行宣传引导,使员工树立知识管理型证券企业观念,知悉知识管理就在身边。量化知识管理的实施效果,可以使知识管理的收益能以数据、图表等材料的形式展现在员工的眼前,使员工切身体会到知识管理是能给自己乃至整个公司都带来利益。在这方面,一些企业的方法值得借鉴,他们通过把知识管理同财务指标联系起来,测试知识管理的回报率,如安永公司计算的回报率是6%,麦肯锡公司的回报率是10%;或者是将知识作为资产来管理,又或者是计算知识管理的间接收益,如产品生产周期、顾客满意度指标来衡量。

2健全激励机制及留才机制

有效地激励制度能够提高员工创造知识,分享知识的热情,还能冲破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转化的障碍,同时能充分发挥员工的知识能力和潜能。例如对于在工作上表现良好、团队学习中善于表现、自主学习中完成率100%的员工给予精神与物质上的鼓励;公司定期选出一批积极参与知识分享的员工享受公司提供的短期度假;设立“知识服务奖”、“创新奖”等多种方式来对促进知识共享。另外,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有利于留住人才。从上文可知,巨大的人才流动性是影响券商进行有效的知识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健全留才机制对证券行业有效实施知识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健全的激励机制,健全留才机制还可以通过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加强员工的知识培训,如果员工能够以参加培训和学习的知识进一步内化为工作成果,产生收益,也有益于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成就感,从而来留住优秀的人才。

3创建知识地图

证券知识地图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有效组织证券行业知识资源的总目录及揭示各知识资源目录间关系的综合体。通过识别与组织知识,证券知识地图建立知识目录数据库,将证券、金融产品各种资源集成起来,并运用智能化的向导,通过分析用户的行为模式,以统一的方式介绍给员工,智能化地引导员工在短时间内找到所需的知识资源。

4内化其他成功的知识管理实施经验

第10篇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30条及实施细则8条,并作为省委、省政府的配套文件下发。5月中下旬省局召开全省工商系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尽心尽力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一是创造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认真落实“三个一律”,即: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对属于国家、省鼓励和允许的民间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许可一律取消;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允许企业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允许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其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生产型企业,在筹办期间,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取消《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许可,一律实施企业(市场)法人登记。凡是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允许民营企业与外商合作、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和国外有效身份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认证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二是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强行政指导,在监管执法中,探索建设查处违法行为预警机制,采取宣传政策法规、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建立政企联动维权机制,制定和完善与民营企业的维权联席制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大执法力度,取得无照经营,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全省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创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

工商部门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工商局领导带头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的服务机制,一方面各级工商机关定期走访民营企业,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另一方面,设立企业联络员,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在预约联络员后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上门服务。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一审一核”制、服务承诺制、当场办结制等行政审批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网上申办、网上审批、网上核名,提高效能、方便企业。继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省局“六条禁令”,严禁利用“案费证照"搞“吃拿卡要等,做到执法为民、服务高效、清正廉洁、依法行政。

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办法,工商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省新登记个体工商户26.9万户,注册资金283.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l0.8%;新登记私营企业3.6.5万户,注册资金26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6%。2007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5200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50%。我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增长幅度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原省委书记杜青林、蒋巨峰省长、黄小祥副省长对我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给予了批示肯定。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参阅》全文印发省局《关于一季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省工商局对登记监管工作提出的“四化两提高”工作目标,即:基础工作标准化、登记行为规范化、主体监管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不断提高登记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水平,全省工商部门积极落实方案。目前,省局已根据基层试点情况,统一了“四化两提高”的标准,拟定和下发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监管“四化两提高”实施方案》,努力推进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继续全面落实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环节、减少审批制度、促进办事提速;开展企业远程核名全面实施的相关工作,并在一季度,提前实施了企业远程核名;开发和初步完善了外资企业年检系统,并从3月份全面启动全省外资企业网上年检;继续积极探索企业注册官制度,积极与省人事厅等相关部门协调企业注册官制度的相关事宜,争取尽早启动该项工作。

(二)深入推进企业信用监管。

继续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督制度,省局已出台《全省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信息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用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

二、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上已制定下发的《四川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通过狠抓制度落实和基础数据管理,切实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

加快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建设。由我局牵头承办的四川省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目前已进入三期建设,目前,数据库内征集整合了43万余户企业的150多万条信用信息,网站点击率达130多万人次,日访问量近3000人次,彰显其查询、核实和取证等多重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认可。

(三)深入推进工商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为切实履行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我们注重更新理念,不断推进工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手段的改革创新,通过组建专门的执法办案机构和整合基层工商所等措施,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促进工商职能到位。广安市工商局按片区设立经济检查中队,发挥其执法尖兵、执法拳头的作用,有力地提升了执法的力度、深度和专业程度。积极整合工商所,经济发达地区,如成都、德阳等地实行“小局大所”,经济欠发达地区,如甘孜、阿坝、凉山州实行“大局小所”甚至“有局无所”,科学地调整工商所的区域设置,整合管理职能,合理分配力量,促进了职能到位。

第11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职能作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关系全市1.3万户企业和8.8万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关系全市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营造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园区和项目建设、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定不移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机制优势和市场经济卫士的职能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有利于维护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现。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全市工商系统要适应“新三定”实施和停征“两费”后工商系统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工商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一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市场主体广泛、了解市场情况深入的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撑。二要发挥企业登记、市场准入等职能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市场主体总量,千方百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三要充分发挥商标服务职能,大力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在商标总量上要有新突破,培育一批、注册一批、储备一批;在地理标志商标上要有新突破;在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上要有新突破;在争创省著名商标上要有新突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力度,营造良好的品牌争创氛围。四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服务企业融资的职能,大力拓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大力扶持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五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以良好的市场环境,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三、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支持工商部门对食品批发企业推行“票证通”监管系统,对流通领域食品企业实行“网格化”监管,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推进“无传销社区(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努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和合同监管,建设“信用巢湖”。加大商标、广告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和广告违法行为。主动围绕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文化、农业、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妨碍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行为要依法惩处。要强化协同配合意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缔无照经营、打击传销、扫黄打非、查处取缔黑网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把打击传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四、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一会两站”建设。进一步完善“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推进“12315”进社区、进农村、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市场合同信用协会的作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五、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及时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切实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关心爱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障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要按照相关政策执行。要落实好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经费,并把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调整,要主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

第12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直接行政;间接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5-02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思路

在大部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未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模式应当是一个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相结合,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相结合的模式。

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处理、行政查处、行政服务等行政行为。而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引导、管理、监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非政府机关,由后者对行政相对人展开一系列管理或者服务活动,政府发挥间接行政的职能。

政府主导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必须在这一行政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直接行政中,指的是政府展开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活动,推动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间接行政中,体现为政府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在“放权”的同时又要保证该权力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得到有效的实施,切实起到更好保护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作用。而政府服务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要将行政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为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这一宗旨上,致力于构建服务型政府。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具体内容

(一)与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协作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授权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往往会遇到涉及各种专业领域的难题,此时需要大量不同学科的学者和专家给予理论和技术支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加强局内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与国内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固定、长期的协作机制。

具体设计如下:

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内部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将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负责人列为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该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为知识产权总局的协作对象。

其次,具体协作方式可灵活多样,如与全国各重点高校、各领域科研机构、著名律师事务所、各大知识产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由科研组织、大学承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中遇到的前沿性疑难问题的课题研究,并向知识产权总局汇报研究成果;或建立知识产权总局与其他机构、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知识产权总局的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与建议,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

该协作机制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展开审查、授权等一系列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亦有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了政府服务的职能。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

目前,我国重大经济科技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一些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度较高、重大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大并购活动中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等,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彰显了建立国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核心工作就是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之初进行全面客观的知识产权分析,从而降低我国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审议的对象主要是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①。审议对象的特性,决定了进行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主体应该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审议的内容包括该项目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侵权的可能性,从知识产权角度评估所涉项目的投资价值和科技价值等②。当然,审议结果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的作用。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审议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行政指导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地方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但对于该机制,建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规章;二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发挥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职能,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三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推动国家层面与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相互配合与统一运作。

该机制从审议的主体来看,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直接行政,通过审议活动来加强对政府参与的重大经济科研项目的管理。从审议结论的作用与审议行为的性质来看,审议活动具有为重大经济科研项目提供行政服务的作用,使项目管理者更好地把握项目的实施,促进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职能。

(三)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走出去”机制

第13篇

为进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意识,方便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提高12315工作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

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

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公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处理消费侵权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如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均可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

五、简化调解处理程序。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者多次往返。

六、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申诉,在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七、适时消费维权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定期公布;针对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消费维权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八、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14篇

一、围绕“四个统一”,实施“四项工程”,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基本能力建设

“四个统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有工作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是队伍能力建设。针对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收费、轻管理。甚至只收费、不管理的实际,市局结合全系统干部职工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不熟悉、不适应的问题,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着力实施“四项工程”,努力加强干部队伍基本能力建设。

(一)实施“领导班子建设”工程,着力提升班子凝聚力

市局把实施“班子建设”工程作为全系统职能转变的前提,倡导班子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以自身学习带动全系统的学习;建立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公开透明、相互监督的职能分工机制,形成了信任合作、团结共事的干事氛围: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重点、难点工作亲力亲为。促进了全局工作整体推进;推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务公开决策机制,增强了班子的公信力。建设了一个学习型、团结型、责任型、廉洁型的领导班子。

(二)实施“业务素质提升”工程,着力提升工作执行力

大力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强化新知识、新法律的学习,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性培训,全面加强微机、驾驶、政务礼仪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组织召开50岁以上大龄干部学习新知识座谈会,着力解决大龄干部怕学习、不愿学、学不进的思想问题,提升岗位履职能力,打造一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富有时代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三)实施“领头雁选拔”工程,着力提升基层工商所长带动力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能管理、懂法律、擅执法、会带兵”的标准,先后对工作滞后的五个工商所所长进行调整,让一批年富力强、群众公认、业绩突出的干部走上了基层工商所长岗位,带动了全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全系统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实施“效能建设”工程,着力提高工作效力

全面施行市场监管责任制,努力推进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建设:改革注册登记管理,将原由市局登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辖区工商所进行登记并负责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注册登记工作的提速,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宽松良好环境;改进干部日常考核管理,对中层干部和普通干部分别实行“双评双考双挂钩”、“日记月评季考”的分级考核管理机制,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平、公正。

二、牢记“四个只有”,抓好“三个创新”,全面加强基本制度建设

“四个只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生存发展的基础,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新的职能定位,市局在制度建设上着力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律。

(一)立足职能定位抓创新

根据新“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结合全市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着力解决制度建设与实际工作相脱离的问题。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参与”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落实了执法人员市场监管责任制,制定实施了食品安全“十户联巡联管”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规计分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了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到位。

(二)立足服务发展抓创新

从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提出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50条具体服务措施,深化省局“三通”规定,落实“试营业”制度,及时制定并实施注册登记服务“九项放宽”和“四项强化”措施,促进了全市民营经济的回暖。2009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比增加66.74%和46.41%。

(三)立足消费维权抓创新

根据新形势下消保维权的需要。立足“12315”网络建设,规范基层“一会两站”组织,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不断扩大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统筹推进城乡消费维权工作,实现维权指向、方式、工具的转型创新。目前,全市共建立基层“一会两站”474个,覆盖率90%以上。

三、立足“四化建设”,提供“两个保障”,全面加强基本条件建设

“四化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转变的基本手段,推进“四化建设”最基础的工作是必须为基层提供政治思想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一)提供政治思想保障,着力提升队伍战斗力

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干部队伍的政治坚定性、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定期开展谈心交心沟通活动,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政治思想工作的说服力;建立单位推荐、党委审查、民主测评、差额胜出的工作机制,改革传统的评先选优模式,增加了群众对评先选优结果的认同度和说服力,发挥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在工作中的模范导向作用,调动了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大力改善基层基本生活、办公条件

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为契机,先后对部分创建试点工商所办公楼的生活设施和办公环境进行新建或维修改造,重新购置了办案车辆、电脑、打印机、摄像器材等办公设备,改善了基层工商所的生活和办公条件,解决了基层工商所长期以来“吃不上、住不下、稳不住、跑不快”的问题。同时,对执行了长达10年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在基层工商所实行报账制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包干、分级管理、量人为出、全盘统筹”的原则,有效保障基层经费供给和工作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又增加对基层工商所的经费预算,实现了财力向基层的再倾斜。

四、盯住“四高目标”,培养“一流人才”,全面加强专业化建设

“四高目标”的关键,需要一流的人才作为支撑。为此,市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着力培养五个方面的一流人才,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

(一)培养一流法律人才

开设法律讲堂,聘请法律专家讲学,对全系统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深层次法学培训。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在职干部参加司法考试。目前,该局已有2名在职干部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二)培养一流执法办案能手

采取市局与基层工商所联合办案。基层执法人员互帮互带的方式,以上带下、以强带弱。培养了一批会办案、办大案的办案能手。

(三)培养一流信息化人才

努力提升高科技手段在监管过程中的应用,采取保送院校专业培训、内部专业培训等措施。培养了一批懂计算机、会应用的信息化人才队伍。

(四)培养一流登记人员

围绕市场准入和“窗口”建设,采取岗位技能比武、业务操作考试等形式,培养了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悉、服务一流的登记人员。

(五)培养一流宣传报道人才

第15篇

关键词:问题;安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X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246-02

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我段电力设备和牵引供电设备进行评估、剖析,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跟班写实,与部分干部职工谈心交流以及对我段“两违”问题统计分析后感到:“惯性问题”是影响到我段安全生产的主要风险点之一,必须超前研判、超前分析和超前控制,才能确保我段现实安全的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场惯性问题大量存在

从安全绩效看板问题的类别来看,其中有80%属重复发生的习惯性违章,这些惯性问题几乎涉及到了每一个车间的所有班组和所有岗位。虽然我们每月进行了专题分析,也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是却没有达到根治的目的。究其根源,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干部职工总认为有些问题不构成安全威胁,对违章违纪反映麻木,职工干惯了、干部看惯了。班前安全预想流于形式;检查制度不落实、不认真,当班职工脱岗、离岗等。部分车间干部不尽职尽责,关键作业不上岗监控、不参加交接班,对现场作业质量不掌握,更谈不上对“两违”的教育和纠正了,造成部分现场职工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散漫,视车间干部为摆设,只是将精力用在防段干部的检查。最终导致惯性问题久治不绝,干惯了、看惯了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二)安全信息质量普遍不高。

安全信息质量不高是个普遍性问题,比如,在完成个人量化考核任务上,有些干部只为完成量化考核指标到现场找问题,为了交差而跟班,到车间转一圈就回来了,不是真正沉到生产一线,全过程地参与安全生产,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安全的倾向性、苗头性、隐蔽性问题,造成在发现问题的数量和质量上大打折扣。有的定量都完不成,而且质量非常低。有些专业管理人员的跟班写实质量不高,没有实质性的问题。安全信息的低质量突出表现在“三多三少”:信息水分多,实质内容少;鸡毛蒜皮信息多,高质量信息少;资料填记信息多,现场作业信息少。大量低质量的信息不仅没有真实地反映出我们安全管理的现状,而且混淆视听,严重误导了段管理层对安全形势的判断,使大量严重的隐患被人为地掩盖起来,成为当前安全工作最大的隐患。

(三)干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个别专业科室和车间失察、失管、失控积累着隐患,许多安全问题部特派办能发现,路局检查能发现,可是段、车间自己却发现不了。有的业务科室回避矛盾、避重就轻;有的车间掩盖问题,欺上瞒下,把“摆平”当作“水平”;甚至认为没有被上级发现就是没问题。事实证明,大量的“惯性问题”背后隐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的安全将永无宁日。分析今年以来所发生的惯性问题,显著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是在三番五次强调后还反复发生,有的问题一旦条件偶合,就会导致事故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惯性问题重复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安全风险意识淡薄是惯性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管理层分析,一些管理人员对安全风险管理的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运用不熟,没有将安全风险的管理理念融入应用到日常管理和作业中,导致对身边的隐患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问题却抓不住关键。从作业层分析,现场职工缺乏强烈的爱岗敬业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对安全第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盲目乐观、自由散漫、麻痹懈怠等思想,导致在工作中忽视安全,想不到安全,养成了习惯成自然、不违章就不能作业的恶习,

(二)安全管理手段弱化是惯性问题滋生的土壤。

一是安全管理标准不高。“干惯了、看惯了”的问题在一些管理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因惯性两违问题干部职工受到责任追究,到底是谁害了谁?是看惯了才干惯了、还是干惯了才看惯了的认识模糊,没有认识到干部日常不严格管理的危害性。二是现场检查流于形式。部分干部没有真正认识现场检查的意义和目的,没有把握和处理好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下现场不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是单纯的为了完成安全定量,应付考核。三是过程控制手段落后。全段段目前的控制检查方式主要是干部包保、跟班作业等,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人盯人、人看人”的原始方式。这种控制手段无法实现对现场作业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控。

(三)职工业务素质不高是惯性问题发生的必然。

部分职工满足于工作现状和既有经验,学技练功的动力不足。错误认为学习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致使学习不认真,考试靠作弊,会考不会干。同时存在一定的盲从心理,师傅怎么教,自己就怎么做;别人怎么干,自己就盲目跟着干,不规范的作业行为成为一种习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就是违章作业,导致一些不良作业习惯的传播。此外,有的职工自以为业务熟练、工作经验丰富,在工作中自以为是,盲目操作,违章蛮干,从而引发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还有一些职工非正常应急处理能力差,会背不会用、会说不会干的现象还大量存在,遇事手忙脚乱,技术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四)职工有章不循是惯性问题频发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