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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价值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会治理的价值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会治理的价值

第1篇

关键词:社会危机;治理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057-05

著名学者约瑟夫·熊彼得曾说,社会发展的过程必然包涵着“建设性破坏”,我国社会结构调整的阵痛和各种潜在危机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这一表现,社会体制转型本身具有的社会振荡容易与其产生共振,从而导致利益调整难以到位,各种危机状况频发。从某种意义上说,危机在促发社会结构调整的同时,也实现着社会的价值变迁。不同的价值观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应对危机的理念与范式往往各异。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规避与化解危机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

一、社会危机治理的价值分析框架

危机治理是现代社会的常性概念。人们对于社会危机的关注,源于危机对于社会生活的破坏和对既有秩序的冲击,社会危机可以影响人们的生存状态和行为方式,并通过极端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的完善。现代社会频发的危机,推动了人们对于社会危机的科学认知,并逐渐使之成为发展中的人类社会的常性方式。因此在社会危机层面提出治理概念,应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显然,危机治理理念的确立,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治理视野下,实现公共利益不仅仅是官方单向度的责任,政府、市场、公民社会都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即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等共同构成的社会危机治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危机治理网络体系框架

如图1所示,社会危机治理的价值分析框架是一种典型的多元治理结构,在博兰尼关于“多中心性”概念的解释中,他认为,主体间的链接关系构成一个六边形,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即形成了“多中心秩序”,各主体在这种秩序下追求一种静态的平衡。显然,这种交互式网络没有单一的中心,而是由治理的多元主体构成网络的结点,每个结点之间都是互通的,并且这种互通也是双向的。

当然,这种结构并非僵硬不变,而是具有特殊弹性。我们形象地将社会危机治理网络看成是一个六边形,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社区和媒体这些主体分别处于这个六边形的各顶点上。在内部因素制约或外部压力施加的情况下,六边形架构可以向横向、纵向、斜向拉伸。尽管处于中心位置的公共利益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各主体之间仍然同时存在着某种私利关系,并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最大受益方。另一方面,危机治理的网络结构下复合主体所呈现出的互动态势使得每一合作方都能够在信息传输与接收、决策制定与执行、权力的分配与平衡的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回应或调整,从而在不同需求的指引下实现多边形结构框架的适度回倾。这种危机态势下的网络型权力结构及其弹性使得网络型权力结构更为平衡、更为合理。

(一)治理的起点:政府角色的定位

多元治理理论趋向于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为中介者,即制定多元治理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政府作为社会危机治理中最主要的角色,直接承担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社会管制等强制性权力,消除与缓解导致社会危机产生的因素和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基本价值。

(二)治理的平衡点:公共利益

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媒体与社区都有自身的发展动向,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它们的利益并非完全背离,而是有着固定的交叉点,这个交叉点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目标诉求在社会危机治理中具体体现为共建社会良性秩序并实现利益均沾,这样的公共诉求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它是多元主体网络化治理得以运作的内在动力与支撑点。当然,要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要将利益冲突控制在体制内解决,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上升到利益协商和对话的平台,其他主体也应当建立起公共利益诉求的收集机制,完成公共利益现实化、具体化的过程。

(三)治理的实质:均衡分权

治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将原本过度集中的权力进行相对分散的排布,治理的权力中心不再单一,而是由复合主体通过权力的分配及组织体制的构建来实现对公共职能的重新定位。只有均衡的分权才是多元治理的实质所在。罗伯特·贝内特认为:“多中心”治理要求的分权化指的是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将相关权力、责任向市场与公民社会转移的过程,表现为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关系结构。这种多元治理理念下的分权化就是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治理主体的比较优势、各主体应对危机及治理的能力及效率、危机事件的紧急性、影响力及辐射范围等因素的基础上向体制外放权,并通过各主体合力的发挥建立权力分配的均衡架构。毫无疑问,均衡分权的网络治理结构不仅能够强化公民的责任及自我服务意识,而且还能拓展社会组织活动的空间;不仅可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繁荣与发展,而且还能够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利益集团之间多元化的、战略性的合作关系。

第2篇

第二个核心能力是可以提出经过深思熟虑的实施计划的能力。管理者要能够理解机构内外的复杂性,了解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在发生什么样的事情,知道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问题,可以做出判断,提出经过深思熟虑的提议与决定。管理者也要有能力建立人员网络,从中取得回馈、反馈,做出正确决定。要对组织管理有一定敏感,能不能做这些工作,能不能按时完成这些工作,都要有敏感性,还要知晓哪些人能做这些工作。

第三个核心能力是确定组织发展方向的能力。管理者要能提出意见、有组织性、将政策化为可操作的目标。要有能力知道政治家想要什么,这些政治家希望我们的机构来做什么工作。在能力要求方面意味着要果断、有主动性、采取主动行为,有能力说服别人,也要有能力调整,具有灵活性。

第四个核心能力是领导力。有能力鼓励下属合作,在需要的时候做出反馈,不仅仅是在工作做不好的时候给予反馈,而且在工作做得好的时候也要及时做出反馈。要会分配责任,并有能力去监督工作实施过程,必要的时候做出调整。

第3篇

    第二个核心能力是可以提出经过深思熟虑的实施计划的能力。管理者要能够理解机构内外的复杂性,了解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在发生什么样的事情,知道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问题,可以做出判断,提出经过深思熟虑的提议与决定。管理者也要有能力建立人员网络,从中取得回馈、反馈,做出正确决定。要对组织管理有一定敏感,能不能做这些工作,能不能按时完成这些工作,都要有敏感性,还要知晓哪些人能做这些工作。

    第三个核心能力是确定组织发展方向的能力。管理者要能提出意见、有组织性、将政策化为可操作的目标。要有能力知道政治家想要什么,这些政治家希望我们的机构来做什么工作。在能力要求方面意味着要果断、有主动性、采取主动行为,有能力说服别人,也要有能力调整,具有灵活性。

    第四个核心能力是领导力。有能力鼓励下属合作,在需要的时候做出反馈,不仅仅是在工作做不好的时候给予反馈,而且在工作做得好的时候也要及时做出反馈。要会分配责任,并有能力去监督工作实施过程,必要的时候做出调整。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理论课 信仰 教育教学

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信仰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1)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生活实践中,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中,逐渐地理解和接受,并由思想上的相信转化为确信,从而就可以升华为社会的信仰。

(2)教育教学的内在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才不至于形同虚设,才能为高校学子提供一种精神家园,才能为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的发展提供方向和精神动力,并以动机的形式来指导高校大学生的行为,从而引领社会转型期间复杂多样并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

(3)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在国内外各种思潮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大学生思想活动状况的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应对非思潮威胁,巩固指导地位的有效途径。

二、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原因分析

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研究高校各层面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状,有利于针对性地提出融入途径。

(1)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式,都对教师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素质参不齐,部分教师综合知识缺乏,专业知识落后;部分教师政治立场不够坚定,政治敏感性不强;部分教师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对教学工作热情不高;部分教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缺乏表率作用,总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发展逐渐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他们“三观”逐步确立的关键时期。处于这个重要阶段和关键时期的大学生,体力和精力处于最佳,独立性逐步增强;认识能力全面增强。但部分大学生存在政治信仰迷茫、价值标准混乱、功利主义盛行、困惑与压力加大、道德水平下降等现象。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方式与方法有待改进。现行的考核方式均以知识测验为重点,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多是一带而过,而对于学生是否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真正形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文化素质的考核,却是流于形式、办法不多。

(4)重视理论层面的考核,对于实践层面的考核却比较欠缺。现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学生学习的引导侧重于知识的讲授,对于实践能力的评判则几乎没有一个成型的测评体系,与此相对应的,在考核环节只注重理论知识层面,忽视学生实践、行为层面的考核,这就势必出现学用分离、知行不一的情况。

(5)仅注重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忽视了对学生的成长性和过程性评价。当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只重视学生的期末成绩,对学生平时的表现和进步考核得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与学、评价与被评价过程中的情感交流和相互促进。这样的考核方式并不能够动态地反映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理论素养的提高,从而导致学生只重视最终的考试结果不重视平时的学习过程,只看重分数高低而不重视素质提升,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信仰教育教学的路径

(一)不断提升高校思政课教师的综合素质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教师必须政治信仰坚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政治鉴别能力;必须理论修养较高,具备扎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广阔的知识面;必须具备出色的教育教学能力。只有对自己宣传的意识形态坚信不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体力行的教育者,才能真正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任务。

(二)不断发挥教育教学对象的主观能动性

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要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学生,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思想,准确掌握他们的实际状况、心理承受能力和理解接受能力,科学地设计教学计划、安排内容、有的放矢,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他们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力性。

(三)不断增强教育教学内容的时代性和科学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不断结合时代特征和实践的需要,把富有时代气息和创新精神的内容传输给学生,与其他各类课程同心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才能真正起到统一思想、激励斗志,约束行为的作用。

(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方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新情况和新特点,必须探索有效教育教学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增强教育教学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提高他们的觉悟,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问题;有效利用影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把丰富的教育教学内容寓于其中,生动而直观地展现给学生,增强教育教学效果。

第5篇

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社会是优先于国家存在,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组织。

(一)传统国家的双轨制。传统国家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血缘关系(宗法制)和君权神授(宗教王朝制)。其权力分配关系可以是分散的也可以是集中的。前者的典型是西欧封建制,在这些地方,政治权力由君主和贵族分享,国家由许多独立的小邦组成,君主同贵族一样,实际权力不超出自己的领地。各权力中心的职能不多,分工简单,不同职能往往溶合在一起。

(二)现代国家雏形: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形成。中世纪晚期,传统国家出现了危机。伴随着传统国家的危机,民族国家开始形成。“所谓民族国家,就是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这种国家形式是公认的现代国家形式。

(三)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同时建构。在西方近代历史上,现代国家的形成是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基本同步建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自主性越发具有理性化的特征,这种理性化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家权力控驭范围的大幅收缩和国家能力的显著增强以及一系列民主制度架构的形成。

(四)市民社会的兴起。伴随着国家权力自主性的增强和国家行动能力的扩大,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也经历了一个转换过程,最主要的是制度化的法治主义权威成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生成和发展构成了现代国家生长过程的根本动力。

二、中国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趋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共权力从社会经济领域的逐步退出,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育和社会生活的逐渐非政治化,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历史转型期。

(一)社会资源流动形式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名正言顺地登上历史舞台,国家己经不再是唯一的资源中心,市场在很多方面取而代之,成为资源的重要来源。而且事实己经并将继续证明于运用市场的手段来进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二)公民社会雏形开始孕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一个自主发展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开始在中国孕育和生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私人领域的扩展。第二,民间组织的发展。第三,公共领域的出现。

(三)社会转型问题凸显。(1)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失。第一,私有产权缺乏保障。第二,滋生权贵资本主义的根基尚存。第三,法制不健全、契约失效,交易成本太高。第四,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未能得到落实,致使公民社会的组织化过程进展缓慢。(2)社会结构两级趋势明显。民间资本大量流失社会道德脆弱与诚信稀缺。在极少部分人利用制度缺失暴富的同时,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部分人(如下岗职工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未增反降。(3)民间资本大量流失。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中只有3%属于民营企业。根据2001年的统计,当年股市融资超过1万亿元,其中80%流入国有企业。(4)社会道德脆弱与诚信稀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变迁,从前的道德伦理逐步丧失生存的土壤,而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新道德伦理尚未确立。这中间出现了大量真空地带,使得人们无所适从,或投机取巧,或背信弃义,或随波逐流,社会出现了道德危机。

三、结论与探讨:国家治理与社会建构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全能主义的国家形态已经不复存在。但是总体上,国家并没有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退却或者收缩,而是通过不断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来适应市场化和社会转型,重建国家的治理机制。

“绝对的国家,有限的政府”是强国家的目标。政府只有自觉追求国家至高无上的价值,才能取得执政的合法性和长治久安。只有政府自身慎重而无狂妄,努力追求有限政府、理性政府、负责任的政府、受监督的政府的目标,政府作为裁判者和制裁者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市场经济中难以克服的自利倾向和凭借经济权力垄断和操纵市场,从而破坏市场交易和不遵守规则,自愿的交易不可能在制度真空中进行。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维持有效的法律、界定产权和宏观调控。

第6篇

关键词:政治社会化;家庭;和谐建设;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091 ― 0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一个动态而不是静态的概念。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的家庭从古至今先后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态。然而关于家庭,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家庭是由于男女出于生理的需要同奴隶组合的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基本形式。但就现在社会,家庭更具融合特质,更加开放多元,成为社会建设的关键部分,同时,作为社会大系统的分支结构,反映着社会各方面的基本信息,囊括了社会的生活需求、利益关系、阶层结构和社会运行规律,可以说家庭是整个社会的浓缩和体现。现代家庭和谐牵动着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因此,自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就提出建设“家庭美德”、家庭责任,也包括完善家庭的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同时,党的十也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总体而言,和谐家庭建设,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并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地提升。

一、社会中的家庭转型

变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之一。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因此,家庭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革。但在中国,家庭变革往往主要是政治力量在起作用。在中国古代,家庭与国家是同构关系,传统的中国家庭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并在国家纵向权力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权控制功能;国家通过户籍制度的社会管理模式,维系着国家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和社会稳定,如体现在赋税、兵役等方面;宗亲血缘也是家庭的重要依据,长者地位崇高,且突出父权地位和权威,重男轻女、男耕女织、平均主义等思想构成了传统家庭主义者的核心理念。

在我国近现代史上,随着社会结构重组和社会变革举措的推进,传统家庭也受到了明显的冲击,逐渐从传统家庭结构过度到现代社会家庭,其中,很大的作用当属有各时期的运动及婚姻法。比如20世纪50年代左右的实行运动及新婚姻法的实施,引起依靠土地为生的大批人口从传统集体生活中解放出来,出现了新形式下的分家居住和婚姻自主模式,传统的家庭权威在一次次的改革中受到削弱或分化,比如家庭权威削弱的一个体现为孩子的婚姻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获得婚姻自主等合法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在这一过程当中,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确立,如1958年的的成立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这一时期以集体化和公社化为特色,极大的推动了农村经济的社会公有形态,包括家庭个人的饮食、住房、工作等都以集体的形式承担,同时,发挥传统的人口控制作用的家庭也在一步步瓦解,最终形成我国历史上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这一高度计划的社会管控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总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地确立对我国传统家庭的解体是有明显作用的。

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同时,伴随着市场化经济和城镇化不断深入发展,引起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个体家庭成为趋势;就家庭组织形式上,也日益多样化,出现了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组合家庭等多样化结合形式;就家庭功能上,传统核心功能向消费、教育、赡养等方面转变,更多体现在社会的承担形式,比如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始承担传统家庭的部分教育功能;应运而生的托儿所、养老院等社会组织承担起了家庭的赡养功能等。同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日益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瓶颈,于是户籍改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可见,家庭中的个体已经逐步由“家庭人”向“社会人”发生转变,他们的价值取向、道德素养、民主能力等都将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得到发挥或体现。除此以外,现代家庭观念的转变,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出于个人价值观的考虑,乐意成为单身族;由于城镇化进程,特别是乡村贫困地区多出现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空巢家庭以及隔代的亲子沟通与共同成长的问题;也有幼年的心理创伤长大后的犯罪行为及家庭暴力等现象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的隐患,亟待M早通过社工等组织机制进行治理。所以,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是日益紧密,关联性更强。因此,对于构建协同式社会治理模式,从家庭自身与外部环境同时着手加强和谐家庭建设是有必要的。

二、和谐家庭建设的内容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又是一个动态的协调治理过程。既包括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建设的协调,又包括与家庭边界以外的单元结构的和谐,还包括保障建设比如法律、制度、政策、妇联组织、志愿者等社会支持保障建设。家庭系统内部各要素与外在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均衡才能够实现家庭和谐;而家庭系统的和谐才能够推动社会和谐。所以,就整体而言,和谐家庭建设必然包含着家庭自身、社会、自然三方融合治理。

首先,家庭与社会是个和谐性相关结构。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过之本在家”。家庭组织是一种经过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以男女婚姻为基础的血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组织。社会作为家庭基本单元经过生产资料私有社会化的演绎形态,从社会形成与对社会冲突的治理中,社会治理与家庭密不可分。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快节奏和大压力下,社会生活中更容易出现个体彼此孤立感,而心灵孤独的精神归属离不开幸福家庭的港湾;家庭能够有效聚集分散的个体,给予家庭成员以情爱的归属。家庭固有着社会属性,它的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等内容形成,比如家庭个体的自由幸福观念、男女平等关系、责任与宽容品格也都受社会影响,体现着社会各方面的价值;同时,家庭共同体结构内在形成的这些诸多方面的因素又反作用于社会建设。不仅如此,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现代家庭面临的是一个风险度不确定的社会,比如作为谋生的职业已不再是一个恒定状态,家庭成员就业面临着巨大的劳动竞争压力,甚至女性由于兼顾两种生产而遭受就业单位的歧视;再如,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这两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事关民生领域的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家庭成本迅速增加,很多家庭都因经济重担而处于贫困边缘。总之,家庭的负载过重是与社会保障体系诸如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不完善有必然的相关性,所以,社会应该从着手通过健全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制度措施、组织服务等进一步降低家庭在社会转型面临的不稳定风险。因此,和谐家庭建设是社会和谐建设的一个体现,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

其次,家庭内在和谐是获得幸福能力和生活品质的关键,包括成员关系与人格和谐。就家庭成员关系而言,这就是要把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规定落实到具体的家庭成员互动的关系之中。家庭内部成员关系不像其它社会组织是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更多是一种以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精神层次之间的关系。情感交流是当前各家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家庭和睦的重要内容。爱与责任是融合家庭成员关系的关键。爱与责任的建设能够增强家庭成员的互助精神和担当意识。就家庭成员的人格和谐,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位老师;人格塑造易受家庭长久积淀的家庭文化的影响。人格特质的和谐即自我和谐既关系到个人自身的健康发展,又深刻影响到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建设。现代家庭面临着新的挑战,比如网络时代的到来,孩子在价值观上与父母的差异比较大,比如在中学时代的亲子沟通环节,父母对孩子批评过多、理解错位、观念之后甚至缺乏沟通,从而形成不良的亲子关系,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处理亲子关系中,父母应该更好地发现优点、学会倾听、主动沟通,也应该善于学习和反思,同时,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参与一些亲子游戏,来增进彼此感情,形成良好的现代家庭文化。家庭通过建构良好的亲子关系,可以使孩子成长中养成情爱、平等、民主、自由、责任、宽容、进取及科学精神的健全品质,这是现代家庭文明自主治理模式中重要一环。因此,家庭成员关系与人格的和谐是家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最后,家庭与自然和谐是人与自然共存的必要遵循。纵然是家庭成员的社会人,但是前提必然是个自然人,因为自然界的物质资源是生存的基础保障。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人离不开自然环境,也不能做自然的主宰,违背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因自身享受而过多地向自然索求。自然环境给予人类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当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物质基础。党的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而家庭作为政策的重要落实载体,具有神圣的责任,也是现代家庭文化构建的重要内容。因此,和谐家庭建设包含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必须具备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意识,以家庭理性消费、环保理念、节约行动建设新型文明家庭新模式。

以上论述可以得知,和谐家庭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又是一个以自我和谐为中心的同心圆治理结构,家庭个体成员与内部和谐、社会和谐、自然和谐结构,是一个以个体为中心的外拓形态。家庭治理以尊重自我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在物质供给、精神文化等方面与社会、自然息息相关。因此,和谐家庭建设对于现代化治理具有深远意义。

三、和谐家庭建设的治理意义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传统的各种结构被打破,而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适应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家庭治理对现代社会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总而言之,和谐家庭建设对规避制度建设周期内的风险和实现现代社会治理的意义体现以下方面:

一是和谐家庭建设塑造良好的民主意识。自古以来,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个人自出生到长大具备参与政治的行为人,这一过程中,个人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塑造,和国家对家庭的控制理念以及家庭的自主治理而形成的特定文化是密不可分的。现代社会,个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塑造,也最初来自家庭影响。父母在家庭日常管理中长期形成的专断或民主作风,会直接影响到孩子走出家庭,参与社会或政治生活的态度,在进入社会或参与政治生活之后形成的政治冷漠除外。可见,一个家庭在作为物质供给的同时,在平时的管理上,应该更加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体现民主式治理模式,这有利于增强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扩大的政治参与与民主制度建设的适应性。

二是和谐家庭对社会弊病具有匡扶作用。中国传统家庭,非常看重家教和门风,很多人物之所以成名与一家教养息息相关。所谓古代王朝的天子,凡是在位期间,善于治国理政,政治清明,百姓乐业,社会富有生机者,大多无不幼时受到良好的皇家教育;再到朝野名臣,胸怀忠君报国之志,自幼便受到家庭的严格管教如明朝大儒王阳明。从历史中,可以看出家庭对于个人的塑造作用。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问题突出,道德滑坡等现象屡见不鲜。此时应该认识到家庭在治理社会问题上的重要性,把家庭建设作为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工程。通过家庭建设,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塑造孩子幼年立志、修身勤学、友善处世、责任担当等方面的品质,也在一定年龄传授些治理家务、人生谋划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育全方位的人格和高尚品质,增强个体的道德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守好做人的常识和底线。从而,通过个体参与社会生活,营造良好的社会精神文明环境。

三是和谐家庭建设对落实家庭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家庭是社会的浓缩和社会管理的子系统,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等最终都会归结到家庭。m然,传统的家庭结构被打破,家庭在日益社会化的环境里显得脆弱,但是,其在现代社会的管理中,事关土地问题、财政税收、婚姻嫁娶、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家庭密切相关,充分表明了家庭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家庭治理的顶层设计,加强法律制度和评估体系建设,坚持家庭友好型社会治理理念和新型文明家庭模式,增强在家庭土地、住房、税收、养老、户籍等方面给予一系列可靠保障。总之,和谐家庭建设是现代化道路上必然面临的问题,也是化解或缓和各种社会问题的重大工程,对推进国家整体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总的来看,家庭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家庭的治理角色扮演是不可取代的。作为独立的家庭单元需充分发挥现代民主的家庭治理方式,同时,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也需加强制度供给、妇联建设、志愿者队伍等建设。只有内外共同使力,和谐家庭建设才能够获得有效推动,缓解社会转型过程之痛,为基层社会治理网络构建开拓新的有效治理路径,促进社会整体治理能力提升。

〔参 考 文 献〕

〔1〕郑重.传统家庭结构与现代社会治理〔N〕.人民法院报,2014-7-25(07).

〔2〕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J〕.学术研究,2012,(09).

〔3〕曾宪平 谭敏丽.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N〕.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

〔4〕(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5〕吴自d.中国家庭制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1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7〕潘云康.家庭社会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35―36.

〔8〕南钢.家庭治理: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N〕.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5-05-03.

第7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社会类型;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号:C913.11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和恒久性问题,但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特征。就其民族性而言,各国因其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家庭文化等的差异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同,家庭暴力救助的范围和干预机制有别。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且部分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将婚内性暴力罪化。①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包括身体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② 家庭成员间的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夫妻性暴力仍不为东方国家社会中的多数所关注,相应的救助机制缺失。就其时代性而言,家庭暴力救助机制随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传统中国,家庭成员间的地位,特别是夫妻和父子地位不平等,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文化规范和调整着家庭成员间的人伦关系,赋予父对子、夫对妻 “生杀予夺”的权力。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亲权由权力向权利义务一体乃至向亲责转变,夫妻地位趋向平等,夫对妻、父对子的家庭暴力在愈益广泛的群体中不被认同,家庭暴力的救助亦由家庭、家族走向社区、社会,由私力救助逐步走向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等多元救助机制并用。

一、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类型

法国法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据社会结构的特点将人类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型社会和分工协作型社会。前者是以社会集体意识所维系的社会团结,后者是以社会分工所维系的有机协作型社会。在机械团结型社会,压制型法律通过制裁犯罪,发泄愤怒情绪,以平复心态,达成维护社会集体意识和社会秩序之目的。在契约关系为主导的分工协作型社会,社会集体意识出现分化,人的个性得到发展,个人价值得以认可与弘扬,法律与道德发生分离,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惩罚违背社会集体意识的人或行为,而是为社会集体意识不能有效规范的领域寻求替代机制,法律较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优先地位得以确立。[1]26但机械团结型社会与分工协作型社会不是一个纯粹的历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会类型概念的属性。人类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的农耕社会时期均属于典型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但19世纪末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分化加剧,不同社会依据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分工、意识形态、法律特征及法治状况等或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或属于分工协作型社会或是二者的混合。如西方发达国家自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已基本完成了由机械团结型社会向分工协作型社会的转变,而直到21世纪,全球范围内超过半数的国家仍然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中国则正处于由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之中,即社会转型期。③

(一)家庭暴力界定的社会类型差异

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事实上是对人权的关注,核心是人格权,其中包括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保护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演进,其保护范围和程度与特定社会类型相对应,具有历史局限性。传统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国家,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法治与人权观念淡薄,家庭成员的人格不平等、地位不平等,个人价值不被认同。个人权利,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权利不被尊重,夫对妻、父对子实施暴力具有社会集体意识基础,不为伦理、道德和习俗所排斥。

古中国刑罚对家庭暴力犯罪严格区分犯罪主体的身份,实行差别对待。凡以卑犯尊(如臣犯君)、以幼犯长(如儿子、孙子殴打或杀害父母、祖父母等),则入于“十恶”之中,以“恶逆”加重处罚。④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朝 “贼杀其亲,则正(杀)之”;[2]汉朝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宋律,“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3]北魏时期,“杀其亲者,之”;⑤隋唐时期,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宋、元、明、清沿袭如故。

但古中国尊犯卑、夫犯妻则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夫妻之间暴力相犯行为处罚的差异程度虽不似父子、君臣之间的差别大,但差异仍然十分明显。秦朝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暴力相犯,《法律答问》有:“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丈夫殴打妻子,撕裂了耳朵,折断了肢体,处以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⑥隋唐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深化,夫妻相犯同罪异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处罚比常人较轻,“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但如妻子殴打丈夫,则:“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宋、元、明、清大体同唐。[4]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加快,家庭成员间的地位趋向平等,家庭成员间暴力相犯同罪异罚的现象逐步被消除,家庭暴力受到来自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多重约束。从夫妻地位看,男女平等是宪法和婚姻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夫对妻的暴力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亦开始不为社会中的多数所认同。“七出”,⑦古中国的休妻制度被废止。从亲权角度看,⑧其已经或正在经历由权力到权利义务一体的转变过程。公权力对亲权滥用的约束加强,亲权的绝对性与支配性减弱,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与财产不再享有自由的处置权,如不得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受教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仅限于合理适度方式,而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等责任得到强化,亲权之权利义务一体性,乃至向亲责转变的特征愈益明显。⑨

(二)家庭暴力救助的社会类型差异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分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三种类型。私力救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权力,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释除暴力,实现权利的救济方式。私力救助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迳以自己之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 [5]252公力救助,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救助或对施暴人予以制裁。社会救助,包括调解(法院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如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小区等新型社区的管理或服务组织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对受害人的救助。

不同社会类型,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不同。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机械团结亲密型农耕社会,社会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人际关系密切。家庭暴力的救助主要是以亲属、邻里、家族等社会共同体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等建构的社会网络所实施的私力救助。这种救助机制非为中国所独有,而是不同文化乡土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传统共有机制。[6]204私力救助的基础依据不是制定法或“纸上法”等国家强制性规范而是民间法、习惯法等“活法”规范,即人情、世故、道理等情理。救助的启动往往是救助者主动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是调和与隔离(将施暴者与受害者分离),救助的效力不是现代司法上的强制,而是社会网络的约束。

中国社会转型期,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发生了实质性变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人们由“家庭人”、“家族人”、“单位人”转身为“社区人”、“社会人”;城镇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推动中国社会由亲密型至松散型演变;价值观多元化弱化了伦理道德与习俗的规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进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个人价值实现的追求。伴随转型期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婚姻家庭发生的一系列变迁,家庭暴力的动因由简单趋向复杂,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断拓展(如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由单一趋向多元(如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会救助),传统的依赖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优势构成的社会网络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优势日渐丧失,由此呼唤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革新。

二、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的分层、文化、组织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与社会分层、社会组织和社会文化呈正比例关系,即社会分层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组织越发达,救助模式越多样化。救助模式与其他社会控制呈反比例关系,即其他社会控制(如伦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传统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会分化与分层加剧、价值观多元化、伦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规范优先性的结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分层

分层是社会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条件的各种不平等的分配,即贫富程度、权势程度的等级。[7]14 这种等级差距是以分层的数量为依据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变化与社会分层成正比,即社会分层越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传统机械团结型社会共同体中,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城市化程度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高,人们的经济地位差异较小,社会分层不明显。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几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价值观的家庭和相应的家族内部,个人对家庭、家族形成单向的依赖关系,私力救济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机制,而对公力救济和社会救助的依赖程度较低。

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层与分化加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4)――聚焦民生》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扩大至2010年的3.23:1,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由于不同社会分层的人们因其享有的社会资源和法律保护差异对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导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样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体倾向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约30%,低收入群体约13%);低收入群体更多地倾向通过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约21%,高收入群体约12%);中等收入群体依据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将纠纷诉诸法律)及职业的不同(不同职业享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对纠纷解决方式取向各异,但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中产阶级”更多地利用法律解决纠纷。[8]

(二)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规定不轨行为并对不轨行为作出反应。法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即政府对其公民的社会控制,但伦理、道德、习俗、宗教等也是社会控制。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少时,法就越多;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多时,法就越少。在文化单一、价值观趋同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规范。传统的由家长、族长等尊长及邻里、亲属等社会网络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的私力救助具有伦理、道德和习俗等“活法”规范的支持,因而能够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不仅如此,在人口流动小、人际关系密切的乡土熟人社会,私力救助还具有便利、及时、低耗和高效等优势,是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尤其是暴力实施过程中救助的有效机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恶化,更好维护受害人权益。

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婚姻家庭价值观多元化,婚姻家庭稳定性降低,夫妻人身关系弱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淡化,伦理、道德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对婚姻家庭的规范作用减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济的传统优势不断丧失,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优先地位得以确立。婚姻家庭观念的多元化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家庭暴力当事人更多地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以求得权利救济的权威性、彻底性和强制性。婚姻伦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态的复杂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多样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动因更趋复杂,形式更趋多样,权利救济的难度加大,传统的私力救助难以适应权利救助的需要,依赖亲情、友情、权力和人际关系的传统私力救助逐步让位于普遍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9]49

(三)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文化

文化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释法律。“文化的量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变化。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也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7]75文化量的这种变化体现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会类型与不同地区之间:整体而言,分工协作型社会的文化多于机械团结型社会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乡村,开放地区的文化多于封闭地区的文化等,如深圳是个外来人口构成的不同价值理念融合的开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临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绝对优势及价值观趋同的封闭性城市汕头。⑩文化的单一与多元、封闭与开放、传统与现代等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行为,亦决定着行为的规范和规范的调整效果。

多元文化国家或地区和单一文化国家或地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机制也存在显著差异。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与宽容使多元价值并存与互动,家庭成员的个人价值得到尊重,个人与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过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规范。当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更倾向于寻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济。在单一文化背景下,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家庭、家族利益是当然的选择。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教育劝导、轻沟通协商,重家庭整体利益、轻家庭成员个体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据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传承对个人的约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具有坚实的家中心主义价值观基础。[10]202

三、转型中国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重构

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表明,不同社会类型中的人们和不同社会结构中的群体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机制也存在差异。中国正处于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其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设置不宜照搬西方经验,无论是立法保护、司法救助,还是行政救济均不例外。过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纸上法”,不可能取得预期的调整效果。而超越社会集体意识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仅会造成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实质上救济受害人。另一方面,转型期中国虽然还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但其正在朝着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方向演进。传统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机制已不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基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特征,构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机制,有助于强化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一) 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组织以其近民、便民、及时和高效等优势在化解家事纠纷,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组织与治理社会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为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方式。[11]55自治组织的上述功能除了回应国家政权建设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外,还与前社会转型期中国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单一的文化与所有制结构、单一的组织形式与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具有其发挥作用的土壤。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原有的地域和单位组织结构发生了解体和功能转换,自治组织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的时代局限性使其无法满足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预家庭暴力面临的人(自治组织成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财(家庭暴力救助经费与自治组织成员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设施与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离措施等不匹配)压力剧增,影响了自治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预的效果。基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实际需要,通过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人力重组,强化地方自治组织在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焕发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仅是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现实需要,亦是弘扬自治组织优秀文化传统,善用本土资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理性选择。

1.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质保障。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质保障应明确为政府责任,物质保障的范围包括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培训费用、激励金、救助金等。物质保障的经费来源可采取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筹集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专项经费;应建立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体系,对救助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划拨。通过专项经费加大对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点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环境、设施和办公条件,完善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励机制、人身保险和救助机制。对因从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伤致残,无论其生活是否发生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均应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2.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资源保障。当下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人员结构仍然存在“两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低、年龄偏高)的情况,这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对救助者专业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转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仅要求救助者具有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因此,通过人事、编制、财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强自治组织队伍建设,通过管理创新建立长效的培训与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组织工作者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推进自治组织工作者的专业化,提升其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确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职责和内容。自治组织处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动、及时干预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恶化,能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调查、了解所在社区家庭结构、家庭环境、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妇女、儿童生存状况等,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自治组织可通过村民大会、居民大会、社区媒体宣传及家庭走访等方式宣传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济途径,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大环境。第三,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所获悉的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组织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化解、劝阻、调处家庭暴力纠纷,转移处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护、食宿或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其他救助提供帮助。

4.强化新型社区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镇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家庭、家族和单位的社会职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经济和文化的新型社区。社区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着愈益重要的作用。据天津市社区调查事务所对和平区新兴街的调查,居民在社会事务方面对于社区的依赖已超过对自己工作单位的依赖,50.9%的居民希望通过社区来帮助解决就业问题,76.2%的居民希望社区帮助解决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58.5%的居民希望通过社区帮助来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发挥以物业小区为代表的新型社区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带。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体系

公力救助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国家通过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由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济、行政干预和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了立法、司法、执法、行政和社会联动的完整救助机制,有效地预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基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特征,在继承和弘扬传统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和改良域外经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体系,强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国家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家庭暴力救助的职责,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当下我国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础和前置性工作。

1.推进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和多部门协作,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各方和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完整有效的运作机制。目前我国尚无家庭暴力救助的专门立法,有关家庭暴力救助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救助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证难,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和实施过程中的救助措施匮乏,各救助主体职责不明确、衔接不畅,社会参与不够,对受害人的救助不彻底以及缺乏对受害人的安全保护措施等等。鉴于此,我国应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坚持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证调查和研究,发现转型期家庭暴力的动因、特征,针对常发性重点和要点问题,寻求切合实际的救济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就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问题,中国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因此对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鉴应注重改良和创新,使之符合国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而言,应弘扬私力救济和社会网络救济的优良传统,通过文化创新赋予传统救助机制以现代品质,构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体系。家庭暴力立法还应当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避免不切实际的过度超前立法和消极的滞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提起自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等,司法救济存在事前预防不够、事中救济不力、事后救济效果不明显等缺陷,宜从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权责任制度,强化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诉制度,弥补自诉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权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适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应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特征,设立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原则。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原则主要包括:不公开审理原则;职权探知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第五,创新和发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机制,如照护令、监督令、人身保护令等。?

3.设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专门机构。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专事研究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和引导落实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规划。第二,组织实施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规划。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专门机构应当发挥宣传、引导和组织作用,推进基层组织、志愿组织和新型社区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评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实际需要,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食宿安排,为处于危险中的受害人提供庇护等。第四,对处于地方自治组织、志愿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照护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回访、检查、管理、监督和调整。

4.构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间及被救助之后,各有关救助保护主体依据职责分工,为受救助者提供庇护、食宿、心理疏导、咨询建议、回归安置、回访等一体化救助服务计划,确保受救助人完满回归,实现家庭暴力救助标本兼治之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纠纷,不能简单地劝说了事,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或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实施有效隔离,或为受害人提供庇护、食宿、心理疏导,或为受害人寻求其他救济(如司法、行政救济)提供咨询建议,或为需要治疗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经济援助,或对回归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回访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计划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护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协同行动,做好各救助环节的衔接,畅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证救助效果。

注释:

①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1995 West Group, P147。

第8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人民主体地位

社会管理思想是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把社会管理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进行深入的思考而得出的科学的结论。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我党执政的新课题。因此,重新认识社会管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管理思想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理论依据

认为,社会管理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势必带来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思想对于分析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面临的新的冲击和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其次,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结构。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一是建立综合管理部门,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深入研究“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模式。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动员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在中国逐渐兴起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必然对经济、政治、社会领域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包括社团、行业组织等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调动和发挥它们开展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社会管理思想指明了社会管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认为,社会管理活动的性质归根结底取决于国家本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必须体现无产阶级的国家本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改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社会管理也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当前社会管理的目标定位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尽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还存在不少“资本主义因素”,作为社会管理者仍然需要认清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的社会主义方向。主要包括:一是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应与私有化和单一的公有制划清界限,强调的是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的。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防止社会两极分化。这就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根本保证,社会管理活动必须始终围绕这个奋斗目标而进行。

第9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全球治理 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商品、资金、人员等生产要素在各国之间流动日益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地球已变成了“地球村”。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而全球化导致国家的“经济疆界”逐渐模糊,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世界的范围内流动,使得产生于经济全国化背景下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需要国际层面的制度安排来建立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秩序。本文应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以及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无秩序作出了全新的阐述。

制度非均衡: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制度非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想要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有两个要点:一是人们对现存制度不满意或不满足;二是人们想要改变制度但制度尚未改变。所以出现对现存制度的不满意或不满足,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出现了新的赢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的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潜在的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人们为了捕捉这种新的赢利机会,就会力图改变原来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另外,潜在的制度需求虽然能够变成现实的制度需求,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潜在的制度供给却不能变成现实的制度供给,因而出现“想要改变而尚未改变”的非均衡状态(光,2009)。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本质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经济全国化的时代(周弘,2002)。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市场的扩大、交通工具的改进,生产要素冲破城邦、地区的限制,在更广阔的国家疆域内流动,个人面临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社会风险被放大,使得个人很难独立承担;而人口的迁移、传统大家庭的衰落、人们独立意识的增强等又使得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地弱化,这样需要新的主体来代替家庭给人们提供保障。而国家由于具有权威性、对资源强有力的控制等优势,顺理成章地扮演了“慈父”的角色,各国纷纷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给国民以生活的保障。所以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全国化的产物,本质是以国家为供给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世界的范围内流动,而产生于经济全国化背景下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只能在相互独立的国家疆域范围内进行组织动员,因而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境,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面临收支失衡的困境。一是税基的相对减少导致社会保障面临收入缩减的压力。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建立和稳健发展,需要收支的长短期平衡。而税收(或社会保障缴费)是社会保障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成为国际贸易的决定性主体,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已经占据全球贸易额的80%以上,我国出口贸易增量的62%是由外资企业引起的。通过内部交易,跨国公司就可以操纵交易的价格,为自己谋利,即通过操纵内部交易商品的价格,使在高税收国家的子公司账面亏损,低税收国家或无公司税国家的子公司账面盈利,这样跨国公司减少了税收支出,相关国家面临着税收的损失。为此,一些国家采取罚款、严格的保证措施等防止跨国公司将盈利转移到他国以逃税,但这可能导致投资流向海外。

另有一些国家为吸引外资,采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使得国家的税收流失。现代社会各国都充分认识到资本对一国经济的重要推动作用,而资本已跨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于是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展开竞赛。而税收的削减是争取投资一种方式,这样最终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

二是社会保障面临支出扩大的压力。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历史原因,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经济停滞、失业人数急剧增加,从而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大幅增加。而在发达国家,由于较高的人工成本,导致传统产业向国外的转移,工人面临着机器和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双重竞争。一些发达国家,由于降低人工成本的阻力较大,对劳动的需求相对下降,导致失业率的攀升。而且,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联系增强,一国经济危机导致他国甚至全球陷入危机的风险、国际游资投机行为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等在增大。如2007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至今全球仍未走出衰退。据国际劳工组织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失业人数接近2.12亿,全球失业率达到6.6%。为了应对扩大的风险,帮助竞争失利者或牺牲者,维护社会安全,各国社会保障面临着巨大的增加支出压力。

2.民族国家政策选择受限给社会保障带来更大的压力。在封闭经济下,各国可以相机抉择地采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从而增加产出、减少失业、维护稳定。而在开放经济下,政策的效果受到影响,从而给社会保障带来更大的压力。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说明了在资本完全流动情况下,一国如果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度,那么该国实行财政政策无效;在资本完全流动情况下,一国如果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度,那么该国实行货币政策无效。保罗・克鲁德曼提出了在开放经济下政策选择的“三元悖论”,即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各国政策的选择。如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国家加入欧元区必须达到的重要标准是:区内各国都必须将财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并且把降低财政赤字作为目标;同时,各成员国必须将国债/GDP占比保持在60%以下。由于社会保障支出占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对许多欧盟国家而言,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就必然要大幅减少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支出。

3.社会保障水平面临下行的压力。由于社会保障缴费是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所以一国产品的竞争力和国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着联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加剧,各国为了经济发展争相吸引和留住国际投资,一些国家甚至可能采取社会倾销方式,如降低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缩短社会保障享受期限,减轻境内企业社会责任等来维持劳动力价格廉价的竞争优势,与其他国家争夺外国投资。而且由于国际竞争力是相对的概念,即使那些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由于其他国家的工资水平可能更低、工作条件可能更差、社会保障制度可能更不完善,受其影响而被迫降低社会保障待遇。因此,全球化可能会引发国家因担心丧失资本投资吸引力而竞相降低福利的竞赛,从而全球社会保障水平有下行的压力。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种种困境,说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现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不是可选择的制度集合中的最优制度,产生制度的非均衡,需要新的制度安排的出现。

制度供给不足:社会保障全球治理制度变迁的困境

(一)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制度需求增长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商品、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单纯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然涉及到各国社会保障的协调、跨国界流动人员社会保障接续、防止社会倾销带来全球福利恶性竞争等一系列的问题,产生在国际层面治理社会保障的需求。正如囚徒的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一样,在没有社会保障国际层面的机制的情况下,单个相互独立的国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不合作成为最优的选择,从而导致社会福利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罗伯特・基欧汉也指出:“即使民族国家仍然保有当前的诸多职能 ,如果要在一个部分(和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实现有效的治理,就必须扩展国际制度。如果要使全球化不受阻断或不可逆转,就必须发展治理安排以促进合作和缓解冲突”(Robert Keohane,2001)。而社会保障的全球治理即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来解决全球性的社会保障问题,从而增进全球的社会福利。

对社会保障全球治理制度需求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全球治理制度能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增进全球社会福利。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强调了交易费用权衡在制度选择中的重要性,指出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用于降低这些费用的不同制度安排。有学者指出,国际制度能够降低信息成本、界定权利边界和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国家间的交易费用(田野,2002),从而使国家获得由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社会保障的全球治理同样有助于降低参与治理国家的交易成本,促进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增进全球社会福利,所以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制度需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断增长。

(二)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制度供给不足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产生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即在全球层面对社会保障的治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当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发生了制度的非均衡,制度接受者产生了制度变革的需求。但这种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则取决于制度供给。而制度供给者是否提供新制度取决于制度提供者制度变革效益和变革成本的比较。只有制度提供者制度变革效益大于变革成本,制度提供者才会把潜在的制度供给转变为实际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制度的替代、转换及建立,即制度变迁。然而,社会保障全球治理制度却由于以下原因面临着供给不足。

1.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足。从变迁的方式而言,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替代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林毅夫,2009)。

根据拉坦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个人或自愿团体在潜在利润的诱致下推动的制度变迁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导致制度提供者变革效益小于制度变革成本,制度提供者缺乏变革动力,从而引起制度长期供给不足。从国家社会保障向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变革会降低参与国之间交易的成本,但是全球治理的收益是交易各方共同享有的,从技术上或经济上,很难把参与的某一方从国际制度带来的收益中排除出去,这样就会导致搭便车行为,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不付出成本而坐享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收益。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国家而言,付出了变革全部成本,但只能获得收益的一部分,制度提供者变革动力将严重不足,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全球治理制度处于长期供给不足状态。

2.强制性制度变迁不足。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对应,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林毅夫,2009)。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而供给不足,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参与。当我们把视野从一国扩展到国际时,我们却发现没有一个组织或机构具有足够的权威来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现存的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推进社会保障全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联合国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了“工作权利、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获得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得到公正、良好的工作环境的权利等”,到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10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个公约。但在执行方面,只是让成员国不时汇报一下情况,更没有对违约国家的制裁措施。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组织能够穿越国家疆界,直接干预经济政策和进行社会分配。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由于投票权取决于成员国的地位和缴费额,所以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控制。这些组织利用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进行金融援助等方面的权力,推行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导致社会保障支出的减少、社会福利的私有化、贫富差距的扩大等,大大降低了这些国际组织的威信。所以说目前仍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导致强制性制度变迁不足。

3.变革成本高造成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制度供给者是否提供新制度取决于制度提供者制度变革效益和变革成本的比较,当制度变革的成本较高时,制度变迁就不会进行。走向社会保障国际治理的变革由于下面种种因素的影响,成本较高:其一是国民意识强大。随着近代国民意识的兴起,国家、民族等概念深入人心,渗入了人们的血液之中,而全球意识尚未形成。马歇尔曾指出,制度是无法突变的,即便制度可以快速变革,也要适应于人,否则制度是无法稳定的。要改变人们的意识和思维定势,其成本是相当大的;其二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大,造成协调的成本高。按照郑功成的观点,全球社会保障模式可分为福利国家模式、社会保险型模式、强制储蓄型模式和国家保险型模式(郑功成,2007)。既有发展中国家极不完善的、保障水平很低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发达国家种类繁多、高福利高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强调个人责任的智利、新加坡模式,又有国家大包大揽的前苏联模式等。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差异,导致社会保障领域的协调成本较高。较高的变革成本制约了制度变迁,导致制度变迁动力不足。

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制度的提供者

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而会导致制度供给长期不足,这就需要权威实施的制度变迁。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治理中,单一的某个国家由于缺乏代表性,不能成为制度提供者,而随着世界多极化的发展,也没有哪个国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来引领世界。社会保障的全球治理的制度提供者只能是国际组织。目前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一是联合国以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其主要从人权的立场来参与制定跨国社会福利政策;二是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一方面制定经济规则而对全球社会政策施加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发放贷款和安排金融援助的方式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三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全球治理委员会等,它们也广泛地参与国际社会领域的服务。其中,联合国以及其附属机构由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投票权不取决于成员国的地位和缴费额,具有较高的权威,是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理想的制度提供者。为此,需要推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的改革,增强其代表性和权威性。在联合国以及其附属机构的推动下,就社会保障问题展开磋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国际规则。

(二)制定具有可置信威胁的国际规则

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规则可以为社会保障全球治理提供基本的原则与规范,促进行为者的合理预期,减少交易成本。目前社会保障领域急需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规则,为解决跨国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的转移、接续等,需要相应的国际规则来平衡流出国、流入国的利益,并保障流动人员的福利不受流动的影响;二是确定反映各国利益的、与各国经济实力相当的基本社会福利标准。反映各国利益的、与各国经济实力相当的基本社会福利标准一方面可以防止以降低本国人民社会福利为代价来吸引资本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一些国家以维护劳工福利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另外,博弈论告诉我们,每一参与者选择的战略都是针对其他参与者选择战略的最优反应时,就形成了纳什均衡,在动态博弈中,其中心问题是可信任问题,只有不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的纳什均衡才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罗伯特・吉本斯,1999)。也即是说,只有可置信的威胁才会对他人的战略选择产生影响。各国都在重复进行着遵守或不遵守国际规则的动态博弈,只有确保国际规则对违约国家有谴责、制裁的可置信威胁,才能使各国都作出遵守国际规则的选择。

(三)推动国际规则下的国家共同治理

虽然全球化带来的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导致民族国家权力的削减,但是国家的权力并没有消亡,仍在其范围内拥有支配权,国际秩序的建立也在于各国之间的妥协、认同和维护,并且民族意识仍占主导地位,世界共同的价值观尚未真正形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模式不会也不可能是建立超国家的组织来取代国家,只能是国际规则下的国家共同治理,即是通过共同协商在国际层面建立社会保障国际规则,各国在社会保障国际规则的规范下管理本国的社会保障事务。另外,由于社会保障全球治理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只有多元行为主体的参与,才能保证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社会保障全球治理的行为主体既包括民族国家、相关国际组织,还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社会运动等。利益集团如工会、老龄集团等是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福利的重要力量。如欧洲劳工组织对推动《欧洲联盟社会》出台做出了贡献;在北美,劳工组织对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抗议促成了一项对所有成员国的承诺,即全力执行既存的劳工立法。社会运动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如反全球化的抗议运动、全球化论坛等有力地遏制了不公正、不合理全球化,有力地维护了全球的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2.周弘.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全球化.世界经济,2002(8)

3.Robert Keohane.Governance i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01, 3

4.田野.交易费用理论视野下的国际制度需求分析.欧洲,2002(1)

5.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第10篇

【关键词】价值;法价值;价值体系

通过对法社会学关于法价值的研究,笔者发现法社会学对法价值理论发展的贡献不在于它是否建立了法价值理论体系,而在于它研究问题的独特性,即将法置于社会之中,注重法的实效,用社会学的理论及方法分析法及法价值的独特性。这种独特的方法扩大了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和范围,丰富了我们对法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使法价值的含义具体化和现实化

法社会学的研究,使理论与社会相结合,使法价值实践这一环节进入法价值理论体系,从而使法价值的含义更加具体和现实。韦伯、庞德、塞尔兹尼克等法社会学家将法价值问题集中在价值的实现途径、评判标准及作用上,体现了法价值重在实践的特点。而的实践论更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此基础上对法价值含义的理解就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法的客观属性;第二、法价值主体对法的需要及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第三、法价值实践。正是这第三个方面的加入,使得法价值理论更加生动、具体和现实。当代很多学者看到了法价值的这一层含义,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另外,对法价值的含义,法社会学除了将法价值实践引入其中之外,还对“法”做了更广阔的界定,进一步引导我们用社会学的方法来分析法价值。

埃利希作为西方法社会学的“奠基人”和自由法学的创始人,提出了“活的法律”概念。所谓“活的法律”,照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马克斯·韦伯将法律分为国家法律和超国家法律。韦伯关于法律的定义,打破了传统的“应然与实然”、“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创造性地提出“社会行动”、“社会常规”等概念作为界定法律定义的逻辑起点,从而构筑其法社会学理论框架。进一步说,法社会学不探究法律体系本身的内在效力,不追问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平与群体价值,而是以价值中立的态度来探讨法律的应然对社会实践的实然之影响,也是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的反应。庞德对“法”的理解被称为“法律社会工程说”。在他看来,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衡量法律优劣的惟一标准就是社会效果。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则。他主张法律概念应与国家概念分开并不是指法律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现象,而是指不应将法律看作仅仅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他要将非国家的一切权威性规则都称为法律,也即他所说的法律是狭义的政府和广义的社会控制之间的东西。

通过以上法社会学家对“法”的不同理解,不难看出,法社会学的“法”概念是多元的,打破了“国家法”、“自然法”、“应然法”的界限,更注重研究实然的法,注重法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而在这种对法的理解上,来探讨法价值就会从“应该是什么”而转向“实际上是什么”、“该怎么做”这样具体而实际的问题上。

二 、使法价值的内容更加深化与扩展

法价值是法的属性的体现,是法对人及社会需要的满足及意义,而且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和实践。根据对法价值这样的理解,可以将其内容分为两类,即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社会价值。法社会学的法价值研究使法价值含义更加具体和现实,同时也使法价值内容更加深化和扩展,无论是在基本价值上还是在社会价值上。

(一)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是指根据法的属性法应该具有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至少包括秩序和正义。在阐述了自己对“法”的理解的同时,埃利希对“活的法律”的价值做了概括,认为“人类联系和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活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它构成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通过这段话可以推断,埃利希所谓的“活的法律”的价值就在于维护人类的社会秩序。法的这种社会秩序价值在埃利希以后的法学家那里也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所以秩序价值总是被放在法的价值的第一位,是法的基础价值,法没有不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法的终极价值。一部法律只有秩序没有正义,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对作为正义的法的基本价值,是自然法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大胆地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社会学的领域。塞尔兹尼克的理论说明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其他价值相配合,其实现程度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作为终极价值,法追求的不是个别的正义,而是一种普遍的正义。日本现代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说“......在各种社会领域、社会集团、阶级等层次中,各种价值互相关联并形成为一定的体系,在这些价值之中,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而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法的这种普遍的正义价值的确立和实现要求适用者要做到“价值无涉”,要将个人的情感置于其外,以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寻求一种社会整体的正义。

(二)法的社会价值

法的社会价值是法社会学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也是法的基本价值在社会中的体现。法的社会价值根据法社会学内部不同派别对法的不同理解而表现为不同的内容,呈现不同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法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动态体系。法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变动的价值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及需要,这个价值体系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扩展,到现在,除了自由、效率、利益以外,权利、平等、和谐、道德等也被纳入到法的社会价值之中。这些价值的提出,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川岛武宜就认为法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第二,法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平等、利益、人权等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而且也不是某个人的,应该是针对某个群体或整个社会而言的。马克思、恩格斯将法、个人、自由置于真实的社会之中,放在当时社会背景之下来考察,是唯物主义的,也是社会学的。他们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是正确的,得出的结论也是客观的,不管是自由,还是平等、权利、利益等其它价值,都是相对的,都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其实现也要受到社会其它条件的制约。

第二,法的社会价值没有层次之分。不存在自由或平等或其他的某个价值优先于其他价值的问题,或者当社会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哪个的问题。法的所有社会价值内容都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并列的价值体系。法的社会价值的动态属性也决定其不能有层次之分,要视具体问题在坚持法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来确定取谁舍谁!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不是根据已有的价值层次来选择,而应该在“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方法的指导下,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做出一种最有益、最合法的价值选择。

三、 使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更为社会化

在西方法学流派中,尽管法社会学流派的出现比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要晚一些,但其出现后对其他法学流派的批判及影响促使其他法学流派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发展也更为社会化。

第11篇

摘要:本文对托马斯·冯·阿奎那(Thomas Von Aquin)的思想观点(即社会工作的前身和起源)与社会工作理论进行阐述,旨在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社会工作理论;中国本土社会工作

在社会工作起始阶段,主要探讨社会工作的神学和哲学,经院哲学家托马斯·冯·阿奎那(Thomas Von Aquin)起着关键的作用,他从神学中总结出的许多的理论观点,特别是他从基督教义中所吸取的“爱上帝,爱他人”“对贫困者的救济”对社会工作的萌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社会工作初始阶段的理论进行阐述,试图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一、斯·冯·阿奎那(Thomas Von Aquin)的社会工作理论

(一)神圣的秩序。中世纪的等级秩序反映出“上帝的秩序”。对他来说,这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是自然的,从一开始是上帝所愿的。在阿奎那的宗教伦理中,爱德(Charity)是人与上帝之间的友谊,而且这种人与上帝之间的友谊—爱德又是有秩序的且永恒的。他认为,爱上帝在万物之上,但是也不能驻足于上帝,还要扩展至我们自己、近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家人及其友人)、自己的身体、罪人、敌人等。他还认为在人的本性之中潜藏着巨大的力量,通过惩罚和法律把他引在正道上。

(二)爱上帝,爱他人。爱上帝的信条:“你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灵魂和全部的力量爱主,你的上帝。”爱他人的信条:“你要像爱你自己一样爱他人”,这里的他人指周围所有的人,特别是你的敌人,与你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圣爱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核心所在,它超越了人的种种局限,而融入到上帝的爱之中,从而实现对人性的拯救和完善。他认为圣爱是以神圣的至福为目的的,它直接对象有以下的三点:其一,上帝,其自身就拥有至福;其二,理性生物,他们能够分享至福,其中又可以分为自我和邻居;其三,我们的身体,至福通过我们的心灵回报到身体上来。具体而言,在圣爱之中的关爱是这样的,每一个人爱上帝,其次,他爱自我;最后,他爱邻人。在他的同胞中,他应当给予和他更紧密地相结合或相关联的人更多的帮助和相互间的帮助。他的爱的秩序不仅表现在效果上,即实际我们怎么去爱,而且也表现在关爱本身,即我们应该怎么去爱。

(三)贫穷、帮助穷人和施舍穷人。他认为人们的首要任务是敬畏上帝,拯救灵魂。劳动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仅仅是获得生活所需。而贫困是进入天堂的的前提条件,“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引自马太音符5,第3句)“富人很难进入天堂,……骆驼穿过针眼比富人进入天堂容易得多”(引自马太音符19,第23句)。仁慈、行善、帮助穷人是一种宗教伦理义务,但是这种观点的核心不是需要帮助的人,即获得救济的人和施舍的人,而是行善者即财富的所有者,所有有剩余的财富的人,有义务把多出来的部分交与需要的人。苦难和救济被看作是宗教性的和伦理性的,而不是经济性的和社会性的。如果没有盈余的人去帮助他人,是一种美德是出于正确的信仰和信念。但是当捐赠者让被救济者有所盈余,那是错误的。他认为没有必要改变社会秩序,让穷人摆脱贫困。穷人是一个必要的存在,只是为了富人进入天堂。

(四)公共利益。在他看来政治社会是由很多的人组成的,每一个人的利益需求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作为政治利共同体的整体善,必然是由许多的不同因素构成的。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分,他认为根据实践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其一,由祭司们负责的促进和实现的精神属性的公共利益;其二,由治理社会的统治者负责促进和实现的涉及公共秩序、社会安宁、物质福利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其三,由军人负责促进和实现的国家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1]。“人成为其中一部分的政治社会不仅帮助他取得由一个国家的许多不同工业生产的这样一些物质福利,而且也帮助他求得精神上的幸福”(引自《阿奎那政治著作选》,1982,第119页)。他在关注一般社会公众对社会秩序、社会发展、公序良俗等方面普遍性利益需求时,也特别关注到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提出济贫也是世俗统治者应当实现和促进的公共利益事项[2]。

(五)慈善之举。他认为从神性出发,认为人的本质是由形式和质料结合而成的,是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人除了有理性认知以外,还有自我保存、生存欲求和意志活动的能力,人的行为活动是趋乐避苦的,人的一切德行都是本性中自然倾向的表现。这种自然倾向的根源在于上帝赋予人类内心的一种行善避恶的道德自然律。

二、对我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借鉴价值

社会工作是发端于西方国家的专业性社会服务,其专业的知识体系、价值和伦理都植根于西方国家的传统之中。而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将社会工作引入到我国社会体系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来自西方的社会工作专业对中国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乃至现实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的适应问题。

(一)阿奎那的“爱德”秩序对我国儒家“仁爱”秩序观的支持。近年来在基督教与儒家思想比较研究的文章中,较多的强调基督教博爱思想的普遍性,批评儒家“仁爱”思想中重视血亲关系而缺乏普遍性。但是不然,从《圣经》,到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中,也有无数关于人间血缘亲情之爱的论述。不同的是基督文化传统中血缘之爱是服从于上帝之爱的,只有爱上帝的前提下,才能爱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乃至周围的人。他在《神学大全》第二部分对爱德秩序的论述,并以此为基础,为儒家的“仁爱”秩序思想提供一种“支持”,以彰显儒家仁爱秩序在世俗世界里的普世意义。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以儒家文化为主,社会工作要在这样的文化之下发展,则要更好的理解和实施这种爱德秩序对仁爱秩序的“支持”作用,为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一个文化环境。

(二)辅原则和对我国传统救济模式的支持。阿奎那社会工作理论的辅思想,对社会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辅原则强调自下而上的义务,“自助—家庭—社会—国家”的救助模式。在中国的传统救济中,也是由亲至疏、自下而上的救助模式。这启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帮助其受助者“自助—互助—助他”,而不是等待国家的帮助。在我国可以借助这一原则与中国原有的由亲至疏、自下而上的救助模式相结合,特别是在个案工作中,强调家庭的重要性,任何成员所面临的问题,都需各个家庭成员的支持和鼓励,这样可能个案工作在解决问题和提高个人福利方面,会起到更重大的作用。

三、总结

总之,阿奎那的理论观点对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运用的时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引入国外社会工作理论时,首先要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检验。在理论检验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社会工作的知识、技能技巧和价值体系进行梳理,同时也要对社会工作专业所涉及到的中国各个社会结构进行考察,在二者的对比之中发现双方在互相适应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在理论上制定本土化的方案和策略,这样才能使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文化中发挥其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范沁芳.在调和中传承和创新—托马斯.阿奎那.法学研究[J]. 2007,(9):127-129.

[2]徐春玲.邓李贇.试论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人性论[N].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4):99-100.

第12篇

[关键词]法治视域;物流管理专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素养

自党的十以来,党和政府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践行予以高度的重视。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来看,无论是精神价值层面还是政治理想层面,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并成为时代思想的主流先驱,这就对新时期的高校专业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法治视域下有效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治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作为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培养的重要教育阵地,应该从立德树人的角度进行考量,高等教育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育人的作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价值观和道德素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有助于学生更为深刻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内容,养成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

在当前法治社会背景下,法治、自由、平等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的关键性要素,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价值目标息息相关。从经济发展及社会长远进步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阶段,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之一,充分展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功能所在。

(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代表了人民群众对祖国未来发展的一种殷切希望和精神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几个层面中,法治和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之间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的基础保障,如果缺少这一坚实的精神保障,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要素自然无从谈起。

(三)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载体

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针,到十的“三个倡导,”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将依法治国理念充分地践行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根本上的法律法规保障,如果缺少了法规的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无法在人民群众内心深处开花结果。

二、法治视域下培养物流管理专业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育人思想,“天行网,匹夫有责”,“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理念中具有十分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即便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同样不容忽视。

(一)内化为精神追求和动力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中,党和政府强调通过法律为其提供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发展。从中不难看出,在社会生活中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践行均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提供有利条件,促使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同步,获得长远的发展。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根本目的是在社会改革进程中为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决策部署,提供更为坚实的价值依据。

(二)外化为自觉行为和活动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中,应该树立正确的认知和态度,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还需要从社会各个角度上深入落实和完善。在整个过程中,法治的推进和保障十分关键,通过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在立法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地位,形成更具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法律内涵和特性,切实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和落实。

三、法治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对策

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已经成为普遍共识,通过对不同阶层上的引导和规范,提升凝聚力,共同朝着目标前进。总的说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当前物流产业发展现状,明确物流市场发展中对于优秀人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在法治视域下培养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过程中,首先应该注重思想上的认同,提升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认知,加强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同时配合政策上的保障、制度建设和法律约束,有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方方面面,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思想保障。

(二)提高法律知识储备

在法治视域下,由于法治本身就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主要途径,这就需要在高校物流管理专业教学中,能够充分结合专业发展现状,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三)强化现代法治意识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中,法治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是应该追求更高层面上的实践行动,只有这样才能营造更为浓厚的法治氛围,提升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能够自觉去践行法律要求,在实际学习和生活中扶正祛邪,养成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为后续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综上所述,在法治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应该明确当前专业发展前景和发展目标,有针对地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法治作用,促使广大学生欣然接受,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意识,推动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晨,李卫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J].普洱学院学报,2016,32(2):121-122.

[2]王忠宝,杨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大学生价值取向引领[J].现代教育管理,2015,14(11):124-128.

[3]姜仕华,汤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高校法治文化培育研究[J].理论观察,2016,31(4):144-145.

第13篇

内容摘要:管制刑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特功能和社会价值,符合当今世界刑罚的开放化、轻刑化、人道化的发展方向。但是,当前管制刑却面临着惩罚性弱、适用范围窄等诸多困境。因此,要从加大管制的惩罚力度、扩大适用范围、建立易科制度等方面来健全和完善管制刑制度。

关键词:管制 社会价值 惩罚 立法完善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管制刑是主刑的一个刑种,它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指不关押犯罪分子,但是要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由公安部门执行和依靠人民群众对其进行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这样的特点:对罪犯不关押,罪犯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自由状态,但是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

管制刑的社会价值

管制刑对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因为它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它对罪犯不关押,罪犯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自由状态,只是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这样能使罪犯过上相对正常的社会生活,能够使家庭处于稳定状态。

其次,设置管制刑有利于刑罚经济化作用的发挥。所谓刑罚的经济化,就是要求在以追求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为前提,然后要求不管是在刑罚的创制方面,还是在执行方面,都要考虑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这不仅是要考虑国家在司法方面的投入问题,而且还要顾及刑罚的执行者与刑罚的被执行者这两方面的经济利益。有统计资料表明,国家对在押犯人改造投资每人年平均1万至2万元,远远高出国家对中小学生的人均投资。一个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后,投入资金至少5万元。而像我国刑罚体系里的管制刑,它是一种限制自由刑,与别的剥夺自由刑相比,它可以节约监狱的开支,从而发挥刑罚经济化的作用。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点,使用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自由而仅仅只是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这样与剥夺自由刑相比就可以避免发生一些因为使用剥夺自由刑而出现的副作用,比如像剥夺自由刑,因为被长期封闭的关押在监狱内,会发生剥夺自由刑所固有的使受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等问题。

我国管制刑存在的问题

(一)惩罚性太弱

管制刑作为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它所体现的惩罚性太弱。所谓刑罚,它与惩罚是密不可分的,而惩罚是通过剥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某种利益或者权益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从这五项内容上来看,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遵守的条件并不能体现出管制刑对罪犯的惩罚,没有表现出来被判处管制后所体现出来的作为刑罚的痛苦性。

第一项内容的规定,就体现不出来是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因为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当然更不能例外。第二项的内容,这些权利的行使对于一般公民来说也是有限制或者也须经批准才能行使,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行为人也没有被剥夺行使这些权利,如果需要行使的话,只要犯罪行为人依法申请并且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也还是可以行使的,所以这一项内容的规定也没有体现出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性。第三项的内容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他在这个期间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不汇报也没太大关系。如果在这个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想让他主动向执行机关自首,这个很难做到。这和一般的公民也没什么差别,任何一位守法公民也不用向公安机关去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果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也很难主动去汇报。所以这项的规定也没有体现出来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第四项的内容,这一规定的确是起到了一些约束作用。但是,因为管制刑是限制自由刑,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出于日常需要正常的会客,执行机关也很难对这些进行非常具体的控制和监督。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体现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行为人有多大的惩罚。如果不出本地不用报批,如果出本地的话,有正当理由执行机关也会批准,只是要办理手续麻烦些。而刑法第39条的第2款所规定的管制犯在劳动中同工同酬,更没有体现出管制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因为它和一般劳动谋生没有什么区别。另外更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9条的内容,只是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行为人在管制期间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行为规范,但是,如果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行为人不遵守或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刑法对此没做规定,也就是缺乏罚则。所以,事实上关于管制刑的规定并没有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什么影响,也没有表现出被判处管制的行为人由于受到刑罚的痛苦性,没有体现出刑罚的威慑力。

(二)适用范围过窄

刑法规定管制刑是限制自由刑,那么它的适用对象就应该是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不需要判处监禁刑的犯罪行为人。可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是根据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性质,根据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的种类来确定是否判处管制刑,这就不符合管制刑的本质特征。实际上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与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并没有很大联系。所以就会在实践中出现这种现象,有一些罪犯,他所犯的罪行属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严重犯罪类型,所以尽管其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但是因为受到刑法分则对管制刑规定的限制,所以没有办法对这些罪犯判处管制刑。具体来说是难以区分管制与拘役的适用范围。在刑法理论界认为,管制与拘役都是适用于犯罪分子罪行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两者的适用主要是看是否需要关押,管制适用于不必关押的罪犯,而拘役适用于需要关押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来看,有一些罪名只规定了拘役而没有规定管制,但是这些规定了适用拘役的罪名里有的也可能存在着不需要关押犯罪分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显然缩小了管制的适用范围。

我国管制刑的完善建议

(一)增强管制刑的惩罚性

必须要对管制刑增加一些能够体现惩罚性的规定,充分发挥管制作为刑罚的功能,产生相应的威慑力。劳动改造是管制刑的一种改造手段,应该具有惩罚性,应该与普通老百姓谋生的劳动有所区别。这些区别不仅要体现在作为改造手段的劳动,它带有强制性,而且还要体现在这种劳动的方式和报酬上,从而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国外刑法中也有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犯罪行为人要进行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并且法院还可按照各个罪犯的不同情况,规定一些能够帮助犯罪分子矫正性格,加快改造进程的一些法律义务。比如,可以根据每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原因或者犯罪行为人个人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比如不许饮酒、不许单独外出、不许与特定的人接触等,这样才能够很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但是我国刑法中的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惩罚力度太弱,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谋生的劳动有什么样的区别,这已经严重影响了管制作为刑罚方法的适用效果,所以建议进行修改。

要体现出管制作为刑罚方法的惩罚性,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在管制期间进行的劳动应该是强制的、无偿的。这样才能体现出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劳动和普通老百姓的劳动是不一样的,能够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用无偿的劳动来回报社会对他的关爱,培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责任感,希望能够通过他的行为来补偿由于他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这样做也更有利于被管制的罪犯健康人格的恢复。具体实施建议如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不影响工作和学习的情况下,要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一定时间的无偿服务、无偿劳动:可以为社区打扫街道卫生,可以对残疾人、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医院的病人等进行爱心帮助,还可以去孤儿院和养老院为他们进行爱心服务等。通过这些强制的、无偿的劳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恢复他们的健康人格。

另外,还必须规定一些制裁性措施从而保障管制刑的执行效果。首先,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行为人在管制期间如果不认真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想付出劳动或者是有些行为是具有违法性质的,那么就应该认定他还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他的管制刑期可以按照规定延长一定的时间。其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行为人在管制期间如果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但是还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刑罚易科制度,由管制的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机关所汇报的关于犯罪行为人的情况,来裁决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易科拘役刑。

(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法对犯罪行为人判处管制刑的根据是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种类,而不是依据其人身危险性来判处。其实,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根据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因此,应当对管制刑适用的范围进行扩大。

首先,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小,不予关押不会再危害社会,那么可以不考虑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种类,都可以适用管制刑。也可以说是把管制作为一种替代刑种,适用于一切可以处以拘役的罪犯。也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认为不必关押的,可改处管制”。 国外刑法普遍规定了刑罚易科制度,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在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限制自由刑刑期”。所以,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刑罚易科制度,对管制刑的规定做这样一些补充:比如,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如果在管制期间不认真遵守相关规定,违反了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实施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但是还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决将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刑期易科为拘役刑。这样就能使管制与拘役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还扩大了管制的适用范围。

其次,对60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也应该尽量适用管制。因为,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来说,本身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较小,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也不大,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上都没有再犯能力,所以将60岁以上的老人判处管制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威胁。另外,一般情况下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也不适合将其关押在监狱内,因为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可能要进行保外就医。所以对60岁以上的老人适用管制刑,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刑罚的人性化。

对未成年人来说,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而且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也应该尽量适用管制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生理方面和心理方面都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阶段,相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意志薄弱,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当差,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这些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情况,只是盲目的对他们进行严厉的刑罚惩罚,把他们长期关押在封闭的监狱内,这样做可能会给他们的心理造成很大负担,而且不能接受正常的教育,不能正常的就业,这样会给以后再犯埋下隐患。所以,对未成年人来说,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是教育改造,而不是进行严厉的刑罚惩罚。

参考文献

1.胡学相,李崧源.论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09(11)

2.阎少华.管制刑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3.克劳斯著.英国审判体制[M].伦敦巴特乌斯和发行者有限公司,1981

4.大卫·E·杜菲著.吴宗宪译.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5.张绍谦.论管制刑的存废之争及立法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5)

第14篇

上世纪90年代前,我国的心理服务几乎是空白。直到目前,专业心理服务社工接触服务对象的基本方法仍处于个人咨询为主的状态,本质还停留在个人服务阶段。只有学校、企业等高密、高危人群在偶尔或特殊时期可得到集体咨询或干预,普遍的社会人群还得不到服务,尚不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两者在服务性质、适用范围、服务对象、内容、过程、方法、学科归属等方面有本质区别。具体来说,从服务性质和范围看:心理服务是商业,是收费的,适用个人和有精神心理障碍群体;社会工作是福利,是免费的,适用群体是社会各行业人群。从服务对象和内容看:心理服务对象是心理障碍和患有精神疾病的个人,属于心理咨询、干预与治疗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是个人、群体、社区和社会所有成员,属于经济与社会所有领域。从服务过程和方法看:心理服务是心理测量、诊断、干预、治疗的过程,采用坐等上门干预、治疗技巧方法;社会工作是社会诊断与社会干预过程,采用主动与被动、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社会干预方法。从学科归属层面看,心理学是属人文社会学科,社会工作是跨学科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心理学形成社会工作的分析模式

在个案工作历史发展过程中,先后形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模式,如心理社会模式、行为修正模式和人本治疗模式成为三大主流治疗模式。

(一)心理社会模式

心理社会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是芮奇芒德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论的基础上建立的。该模式主要的理论假设包括对人性的假设、对求助者问题的假设、对人际沟通的假设、对求助者价值的假设。全面探讨了求助者的问题,把求助者的问题视为生理、心理和社会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分析求助者的心理困扰和人际关系的失调,并帮助求助者改变不良的行为方式。强调采用多种治疗技巧帮助求助者。

(二)人本治疗模式

人本治疗模式也称为当事人中心治疗模式,来源于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本主义主要的理论假设包括人性观、自我概念以及行为问题。该模式认为人是真正的工作目标,它提供一种治疗氛围,引导案主自我实现。它更多的强调认知价值和尊严,强调案主中心,强调超越技术治疗,注重专业态度。

三、心理学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案例分析①

当前现实社会工作中,有一个重要的服务任务就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在接访调处中,对一些类别的案件来说,心理学模式的运用可以达到事半功倍息诉罢访的效果。这足以说明心理学在促进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分析

1.案主资料。案主A,女,29岁,B省X市某企业普通职工。近期她的精神状态特别不好,食欲不振,不愿意与外界沟通,对生活、工作失去兴趣,自我评价低。情绪激动时大吵大闹,甚至神志不清。2.案件陈述。A和原男朋友L是大学同学。开始时父母并不同意,但A和L执意相爱,毕业后L远涉千里与A回到家乡,A把唯一的进入行政单位让给L,刚刚参加工作的L发誓干出个样子,便工作很忙碌,久而久之,A开始怀疑L有了其他的女朋友。在A的不断追问和胡闹下,L终于提出了分手。分手后,A总是会梦见与L重归于好。一次偶然的机会,A知道了L并没交其他的女朋友。A找到L想要复合。但是L并没有同意。A随后开始宣称L了她,并到X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A将矛头转向公安局,认为L买通了公安局。在无法得到任何回应之后,A开始到X市、B省上访,要求政府处置公安局和L。每次与接访人员沟通的时候,A都会说:“我也知道自己很失败,我都觉得不认识自己了!可你们总要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3.诊断。根据案主叙述,社会工作者初步认定该案主为中度情绪障碍。

4.工作策略与方案。X市的接访社会工作者始终按照一般的案件接待,劝说、管控、遣送,方法简单、情绪激动,但是依然没有案结事了。无奈,X市邀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女性)一同处理此案,这名社会工作者选择运用心理学知识“人本理论”的观点方法对案主进行引导。相信案主有很大潜能理解自己并解决自己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只需要通过谈话来引导案主。

(1)人本理论的主要观点。罗杰斯将治疗描述为一个解放自我,扫除障碍的过程,治疗可以使案主自我正常的成长与发展顺利进行,以期达到独立和自我指导的目的。在治疗过程中,案主的自我知觉由僵化刻板转为清晰流畅,而在这一过程中某些条件是必须的。A.无条件积极关注。咨询者应该无条件地接受被咨询者,要表达对被咨询者的关心。这种关心是一种深切、诚挚的关心,是一种不受被咨询者的思想、情感和价值而影响的关心。B.尊重。真正地关心案主,尊重其人格、观点和隐私,不能随意对案主的言行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主观表示,更不对其隐私做出必要的探询。C.共情。咨询者要能设身处地体验被咨询者的处境,在与被咨询者交流时,能进入到被咨询者的精神境界,感受到被咨询者的内心世界,将心比心,并对被咨询者的感情作出恰当的反应。罗杰斯把此称为“共情”。D.真诚。做真实的自己,不取悦对方,不防御掩饰、不回避错误。以诚待人,使案主感到可以信任、可以交心。

(2)治疗策略。将心比心地理解案主所经历的事件,让案主抒发出自己的感情,表达客观自我,让案主正确面对自己的感受、情感,并接受自己的感受和情感,然后进行自我理解、自我指导,逐步达到积极乐观的人性、性格的健全发展。

(3)咨询过程(节选)。案主:“我真的不明白,近5年的感情,我把工作都让给他,他怎么一点都不在乎?!”社会工作者:“这几年的感情确实很珍贵,真不应该放弃!”案主:“唉!恋爱初我们经历了那么多困难都能跨千里到一起,现在却……”社会工作者:“你们俩确实付出了很多才走到一起,十分不容易,现在却因一些误会而分手,5年时间什么都没得到,很可惜呀!”案主:“嗯……我们确实付出了很多,虽然有点小矛盾,两个人不应该闹分手啊!难道不应该互相理解、共同谅解吗?”社会工作者:“是的,勺子磕锅沿儿在所难免,两个人之间应该相互理解,一起克服困难,寻求解决的方法!你觉得你当时的做法怎样呢?”案主:“我觉得当时我太不理智了,那个时候怎么会那样?可是我真的太爱他了控制不住自己!可是他也,也不对啊!说分手就分手,我们一起努力了那么多,他不知道他付出了多少,背井离乡、离开父母,就为了能和我一起打拼我们的未来,现在却变成了这个样子。(再次开始哭泣)”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一同哭泣,并递纸巾给案主):“我能理解你的心情。”

案主(看到社会工作者一同哭泣,案主的神情缓和了许多,开始倾诉):“我都承认了错误,他依然不复合。我想尽一切办法挽回,他都无动于衷。我越来越气愤,甚至有点儿仇视,就想要教训他一下。结果越闹越大,其实后来在省里上访的时候就有点儿后悔了,但是依然不甘心吧,走出去的路怎么回头呢?!”社会工作者:“你的意思是你认为当时的做法确实有些幼稚,你也认识到了自己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如果现在你再遇到这种事情,你觉得你会更成熟些,更好地处理这种事情,不会让事情变得如此糟,是吗?”案主:“当然了!我经历过这件事后,自己也成熟起来了。可惜一切都已不能挽回了!(继续哭泣)”社会工作者:“你现在只是想和L在一起?没有他就不会幸福吗?”案主:(沉默)“当然不是,我以后肯定还会遇到更优秀、更合适我的人,现在只是觉得心里面不舒服,付出却没有回报。”社会工作者:“你经历了这件事情后在感情上处理事情更理智了,比以前更成熟了,等你再恋爱,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了,对吗?”案主:(沉默)“嗯!”

(二)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案主是一个读小学2年级的9岁男孩,经常在班里捣乱,做出一些危险性动作,喜欢玩电脑游戏,动手能力强,学习成绩属中等。父母离异,父亲患有鼻炎癌。从案主读学前小班开始(3岁),父亲委托一位大妈照顾他,直到晚上父亲下班回家。学校老师认为案主很顽皮,经常不让其参加集体活动。父亲曾带案主看过心理医生,结论是:缺失关爱,希望引起他人的注意。

2.案例分析。(1)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分析,在本案例中案主在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以及尊重的需要上有明显的缺失,没有得到满足。(2)性格。在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案主的性格属于胆汁质,不稳定性人格,其表现为顽皮、聪明、好动、不爱学习、自暴自弃。其形成这种人格性格特征是与他的生活环境密不可分的。由于他无人管教、任他妄为,造成了顽皮、不爱学习,经常逃课,暴力倾向,与其他小朋友打架,扰乱课堂纪律等的性格。

3.治疗方案。(1)阳性强化法。阳性强化法,也称为“正强化法”或“积极强化法”,是指通过及时奖励强化行为,即阳性刺激,从而促进良好行为的产生和出现的频率,原有行为得以隐匿和改变。(2)社会工作者的介入。A.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情绪进行疏导,帮助案主理解父亲及大妈对他的用心良苦,增强案主的自我认同感和自信心;B.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在校行为进行修正,帮助案主改正不爱学习,欺负小朋友,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并且帮助其改善其与同学的关系,还避免了发生矛盾从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行为得到遏制;C.案主的父亲认识到打骂的管教方式对孩子造成的身心危害,改正其打骂的管教方式,缓解父子之间的紧张关系;D.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老师进行沟通,为他的不良行为能够得以改正,争取老师的肯定、表扬和今后的帮助。

4.评估总结及结案反思。当案主基本上完成了工作计划并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即案主已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能够规范地参加班级活动,很好的与同学交流,融入周围的环境,以积极的心态对待生活,此时,社会工作者就开始与案主商讨结案。结束工作关系,总结案主的进步与不足,安抚好其结案的情绪波动。社会工作者通过和案主和案主的家人的深度访谈,与案主共同总结评估个案。

(三)心理学知识运用于社会工作中的其他案例

1.医患纠纷矛盾。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统计发现,近50%的医患纠纷是由于患者对医生的态度特别是“着急度”不满意,而不是因为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昂贵的医药费。医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救死扶伤的社会工作者,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对他们的接诊有很大帮助。因此,很多地区已经开始组织医生进行接诊心理模式的培训,真正的遵循社会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善活动,是一种科学的助人服务活动。

2.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前不久,贵州省5名流浪儿童熏死在垃圾箱内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深思。对于流浪人员的收容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很多流浪乞讨人员在被收纳到收容站一段时间后,当温饱得到解决,他们会想方设法地逃走,回到流浪乞讨的环境中。运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我们不难明白,流浪乞讨人员和我们一样,当温饱等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后,他们就会有对自由的需求和对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单纯的温饱不能真正的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政府和NGO组织应该做的是帮助他们学习相应的技能,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可以帮他们选出领导、制定管理规定,帮助其组织化之后,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就容易多了。

社会工作者应该像心理学家一样,秉持人类尊严的信念,认为获得尊严的前提是人们能够自由地做决定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充分地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才能更好的做好救助工作。此类案例也充分的体现了心理学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重要性。

四、总结

第15篇

一是严厉打击不稳定因素。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是强化法制管理、规范执法力度。首先,加强户口管理。户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户口管理的核心,对人的管理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加强户口管理能有效地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强对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再次,加强特业管理。特业管理主要指的是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的管理。加强对特业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特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正当经营,有利于推进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最后,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是社区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凶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这些危险物品本身也有社会的能量,管理不好,就会对社区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防范于未然。防范,指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个范畴,具有特定意义。通过防范,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的积极措施,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对社区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

四是规范法制建设。加强综合治理的组织、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实现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使综合治理经常化,首要一条就是要有正规化的各级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没有组织保证,就不可能达到经常化;要使综合治理制度化,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既科学又合乎实际的规章制度;使综合治理科学化,必须加强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使综合治理法律化,必须立法,把综合治理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人们遵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