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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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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

第1篇

论文题目《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分析》

一、课题来源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成为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它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现如今,它已经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逐渐加快,与其相关的业务与产品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应用就势在必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任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是历史问题,有的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增加了服务费收入,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远远落后。在我国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尤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决银行投资资金短缺,储户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增强,从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可以使资金来源更为广泛,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使资金流动更为便捷。正是具备了这些优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才成了大多数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选择之一,使其得以迅速发展。

与美国欧洲等具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相对较晚,对于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则是本世纪初期。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内多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

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潜力。与发达国家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非常弱小。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产品的发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无论从供给面来看还是从需求面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供给方面,规模巨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需求方面,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应存在对资产证券化有主动需求的投资者。探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指引。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资产流动性差,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等突出问题。在参考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经营方式及经营技术的经验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种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手段。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商业银行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成了共识,国内学者们也专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施做了系统的研究,取的了积极成果。但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加之银行风险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重重挑战。因此,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规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对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与国民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及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我国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最早应始于1995年,其后几年的研究几本局限于对资产证券化这种现象作基本认识。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证券化的研究和关注开始逐渐增多,关注的角度从最初的国外经验转为对中国实施客观条件的分析:研究范围也逐渐变广,开始延伸到会计法律等领域,对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作用及如何发挥其作用也进行了探讨。

涂永红,刘伯荣(2012)通过分析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设计和构想。耿明斋,郑帆(2013)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等作用。于凤坤(201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全面论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对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运用资产证券化机制,处理和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孙泰军(2013)以资产证券化效率为核心,系统论述了如何提高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偿付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定价方法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张超英(20XX)从理论角度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因的七个假说包括监督技术假说,管制税假说等,他还从宏观货币政策的角度:(1)证券化有利于缓和货币供给的增长,可以先将一定的贷款资金运用减出银行部门再增加新的贷款资金运用从而缓和资金来源下的存款货币供给。(2)证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进而使得关于货币市场均衡的相关参数发生变化,使市场效率得到提高。

国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较科学的理论,非常值得我国借鉴。Thomas(2012)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财富和风险转移。Obay(2013)通过对美国200家银行资产证券化数据研究指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证券化水平不相关。Dionne等(2013)对加拿大银行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风险资本率,给银行带来破产风险。喻国平(20XX)系统性的研究了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优点。

Steven L.Schwartz《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资产证券化的经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原理,准确解读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税收、会计、监管和跨国证券化问题。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认为资产证券化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信贷风险转移到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他们认为虽然资产证券化使得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再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内容,但是这也使得金融风险通过SPV不断地向市场扩散。Gustavo Suarez(20XX)认为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资本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分散了商业银行风险。

国外资产证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动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则主要集中于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风险管理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但对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研究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别是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根本性认识。

本课题的主攻方向是:对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四、阅读的主要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著.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 王中.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3] 张添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4] 欧敏睿.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20XX

[5]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 20XX(01)

[6]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XX(16)

[7] 林国梁.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及适用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3

[8] 王晖.基于结构融资视角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9] 李彬.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政监督. 2013(16)

[10] 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11] 贾晶.从美国次贷危机反观中国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03)

[12] 刘蕾.华尔街进入监管新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正式立法[J]. 中国金融家. 2011(08)

[13] 李佳,王晓.试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J]. 华北金融. 2012(02)

[14] 马立珍.试析资产证券化的特殊功能[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

[15] Deming Wu,Jiawen Yang and Han Hong,Securitization and banksequity risk[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11.

[16] Haensel Dennis, Krahnen Jan Pieter. Does Credit Securitization Reduce Bank Risk?Evidence from the European CDO Market[J]. SSRN Working paper,2007.

五、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结合数据等分析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1.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操作流程

1.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2.1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

2.2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3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3.2 缺乏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环境

3.3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3.4 风险评级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条件不足

3.5 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4 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实施细则

4.2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4.3 丰富基础资产的种类

4.4 增强信用评级能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4.5 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六、途径及进度

途径:主要是通过在图书馆,互联网的电子书和室查阅相关的期刊文献以及从各大金融网址下载的数据来了解这个论题发展的动态,使用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增进对这个论题的认识,并通过和指导老师一起探讨进一步深化理解本论题。

进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寻文献,完成外文翻译,交指导老师。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论文初稿,期间将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批阅。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论文二稿,期间按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师指导下,学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毕业论文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装订论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导教师将评阅好的毕业论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开始形式审查,上网查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评阅。

10、2017年6月2-3日:答辩 2、20XX年12月15日前:交开题报告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例如:不动产贷款、汽车贷款及信用卡应收账款等转换为证券形式,再转卖给投资者,使得资金得以流通。由于被转换的资产项目多为放款,属于信用创造,故又可称之为信用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不动产贷款协会(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简称GNMA)所发行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发展之初,证券化只用于不动产贷款,到80年代中期,已经扩展到其他资产,诸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业务。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这种信用体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正在改变着全球的金融机构和信用配置格局。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信用体制的创新,其意义在于: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换机制。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交易基础的革命,它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信用因素中最客观的部分,完成了从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资产证券化综合了两种传统信用体制的优势,表现在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利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体制上的杂交优势,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分析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障碍。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年多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

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下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资产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在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王峰娟.浅谈资产证券化融资[J].上海会计.2001(,9).

[4]张晓宏.刍议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应用障碍[J].华北金融.2004,(1).

[5]何铁林,孙雷.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研究[J].北方经贸.2005,(10).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机构 破产隔离 信用增级 法律与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金融手段,它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资产为支持,将这些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从新包装组合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发行证券的形式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发行的证券在我国称之为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叫抵押债券,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目的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解决储蓄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以便创造更多的住房抵押贷款,获取更大的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变化,其概念按照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信用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顺序发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一种主流融资技术,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以美国为例,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发展起来,到1993年,总量达到5000亿美元;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债券开始发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1993年对学生贷款的抵押证券问世。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第应用到按揭债权以外的非按揭债权资产。目前,资产证券化以遍及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资产证券化市场已成为美国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是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目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占债券发行总额的5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国住房抵押贷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占据很大份额。

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亚洲企业的融资能力被严重削弱,区域内评级和企业整体信用评级都下级,使传统的融资渠道受阻,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规模严重萎缩,企业迫切需要新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技术。流行于西方金融市场的资产证券化技术就被作为解决亚洲公司融资和流动性问题的主要方法得到推广。日本、韩国、泰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调整现有的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资产证券化迅速扩张到银行、财务公司、贸易公司、服务公司、基础设施等领域。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亚洲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是其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发展与深化的重要表现。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

从欧美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以总结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有:

1.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机构――特殊目的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有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及专门服务机构等。其中,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和标志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SPV)起发行人的作用,它从发起人手中购买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组、打包等技术处理,组成资产池,再以资产池中的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证券。

2.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

发行人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首先要购买一定数量的资产,这些资产可以来源于一家银行或企业,但更多的是从多家银行或企业收购,组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资产从总体上来属于同质的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但这些资产的原始债权人来自于不同企业或不同地域,往往又是互不相关的,某笔资产可能出现违约而不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根据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可以知道,这些不同的资产总体上是可以保证未来稳定的现金流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发行证券是把资产池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未到期的ABS证券是以资产池的全部资产作为偿还保证的,从而可以忽略个别违约风险,使证券化过程顺利完成。

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分析技术――现金流量分析

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资产之所以能转化成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主要依赖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未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构成证券化的真实基础。资产证券化就是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整个证券化的过程和融资结构安排,都取决于对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的分析和测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分析技术。

4.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技术――破产隔离、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证券融资,得益于两项独特的技术支持――即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实现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对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大大增强了资产证券的安全性。信用增级通过外部担保和内部分级(分优先级和次级债券)来实现。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偿债能力。这些安排都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使资产支持证券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

我国于1992年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以发行地产证券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尝试,1996年广东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由摩跟.斯坦利投资银行安排在美国成功发行2亿美元的债券,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其北美的航运收入为支持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商业票据。1997年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公司签订了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我国早期的证券化实践规模小,也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

近两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从1995年12月第一只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元证券发行以来,共有15只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分别是开元01、开元02、信元、建元、东元、联通收益、宁建收益、浦建收益、天电收益、莞深收益、网通收益、远东收益及越秀收益等。总发行量为387.12903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证券为377.950634亿元人民币,次级证券为9.172691亿元人民币。其中, 支持的资产分三大类:

(1)资产收益类:包括东元、联通收益、宁建收益、浦建收益、天电收益、莞深收益、网通收益、远东收益等。共304.287206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7.944772亿元人民币。

(2)可疑贷款类:包括信元、东元等。共37亿元人民币,未分优先级与次级。

(3)住宅抵押贷款类:即建元。共29.261825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0.527919亿元人民币。

(4)物业类:即越秀。共16.58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0.7亿元人民币。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发展速度较快

近两年发展较快。从2005年底至今,总融资量为387.12903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证券为377.950634亿元人民币(占比97.63%),由于次级证券都由发起人购回,优先级证券融资量才是向社会的实际融资量,次级证券都没有规定利率。

2.关系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

信托公司取代了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成为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主要由《信托法》规范,信托关系结构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结构。

3.基础资产总体较好

支持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优质资产,但可疑贷款类资产除外,包括信元、东元等,共37亿元人民币(未分优先级与次级),占实际融资量377.950634亿元人民币的9.79%。

4.信用评级机构单一

信用评级机构多为中诚信公司、大公国际资信公司。其他公司很少,且对资产证券的评级缺乏经验。

五、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与风险问题

虽然,我国制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部分法律,如《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但主体法律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缺乏规范资产证券化主要内容的专门的法律,法律制度不完善。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用信托关系来代替,虽然是基于现存法律框架的考虑,但会带来许多弊端。

弊端一:特殊目的机构(SPV)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信托关系与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的买卖关系截然不同,信托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互信建立的,双方存在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削弱了发起人与发行人的独立性、为双方合谋提供了可能性,增加了资产证券的风险。

弊端二:资产的真实出售也不存在了,影响到资产的破产隔离。虽然信托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却是有条件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实现的破产隔离却是无条件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就为资产的破产隔离设立了四个限制条件。

2.资产选择规模问题

前述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要求资产池的具有相当独立性的资产有较大的数量,而我国现在公开发行的多数资产证券的资产池中的资产数量太少,如:澜电收益是以漫湾发电厂水电销售收入为基础资产、浦建收益是以BT项目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远东收益是以31份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收益为基础资产等。这样一来,个别资产的违约就会影响资产证券的偿付,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就会大大降低。资产证券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3.担保问题

由于信托关系结构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结构,信托关系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而信托关系是不需要担保的,所以,信用增级中的重要一环――外部信用增级也就不复存在,只剩下内部信用增级这种效力较弱的信用增级手段。

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行安排与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区别极大,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增加了资产证券的违约风险,投资者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六、总结

在我国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由于受现存法律框架的限制(如SPV受《公司法》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问题,资产证券化还只能称之为准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可称之为资产抵押债券。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取得一定成绩(已发行近400亿元人民币),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关的法律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展望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一片光明。

参考文献:

[1]周莉:投资银行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六章

[2]胡滨:“中国特色”资产证券化嘹望.新财经,总第71期

[3]资产证券化网

[4]易宪荣:资产证券化如何在中国试行.人民网

[5]袁幼鸣:且慢为资产证券化叫好.人民网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计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收益凭证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证券化所产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属于固定收益型证券,其特征为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比较高。也就是说,任何资产成为证券化的标的物,其现金流量可以在适当地切割、重组之后,达到相当的稳定性,这样才能利用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证券化所发行的债券的本息。由于企业在出售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同时,由外部主要是资本市场取得资金的融通,因此证券化是一种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进行外部融资的过程。

一、境外成熟资产证券化市场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在西方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到汽车贷款的证券化发展到信用卡贷款和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不动产证券化到动产证券化的过程。在证券化初期,证券化资产的品种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一类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相对较长的资产。而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证券化资产的种类局限也不断缩小,即使那些还款资金流量不易确定、期限较短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商业贷款、无担保消费者贷款、公用事业租赁等众多产生现金流量的债权领域等也被纳入证券化范围。

二、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包括: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时通过信用增级控制信用风险,并经信用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

具体来讲,证券化的结构设计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和步骤:

第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第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这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是专门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而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要求这种转移在性质上是真实的,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及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要求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中,基础资产是与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就会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资产证券化则是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发行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这样即使资产的原始所用人出了问题,其风险也不会传递给证券持有者,即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第三,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等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大类。内部增级由基础资产中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优次级档、超额抵押和利差账户等。外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专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企业担保、信用证和现金抵押账户。

第四,发售证券。信用评级结果公布后,SPV将证券交给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第五,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的现金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并向其聘请的各专业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券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第七,清偿债务。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别。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这些剩余将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结束。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之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谓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工作,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的ABS和中国建设银行的MBS产品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着许多操作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碍较多。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这就造成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与中国现行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成立SPV的条款;《税法》中也没有针对SPV的免税规定,税收负担也大幅度抬高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会计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转移和确认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及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是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国目前尚缺乏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缺乏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这也将限制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没有足够的信用记录和现成的信用评级,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对大量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这将直接提高处置大规模的分散的应收账款或不良资产的成本。

三是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中国目前尚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的债券市场尚不发达,缺乏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中介机构和交易市场。另外,对保险、企业、个人等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有诸多限制,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缺乏足够多元化的投资方。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只是将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转移,也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地有效分散。

总之,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许均华,刘敏.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与操作技巧[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48-62.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计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收益凭证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证券化所产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属于固定收益型证券,其特征为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比较高。也就是说,任何资产成为证券化的标的物,其现金流量可以在适当地切割、重组之后,达到相当的稳定性,这样才能利用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证券化所发行的债券的本息。由于企业在出售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同时,由外部主要是资本市场取得资金的融通,因此证券化是一种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进行外部融资的过程。

一、境外成熟资产证券化市场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在西方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到汽车贷款的证券化发展到信用卡贷款和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不动产证券化到动产证券化的过程。在证券化初期,证券化资产的品种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一类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相对较长的资产。而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证券化资产的种类局限也不断缩小,即使那些还款资金流量不易确定、期限较短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商业贷款、无担保消费者贷款、公用事业租赁等众多产生现金流量的债权领域等也被纳入证券化范围。

二、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包括: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时通过信用增级控制信用风险,并经信用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

具体来讲,证券化的结构设计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和步骤:

第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第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这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是专门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而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要求这种转移在性质上是真实的,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及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要求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中,基础资产是与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就会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资产证券化则是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发行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这样即使资产的原始所用人出了问题,其风险也不会传递给证券持有者,即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第三,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等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大类。内部增级由基础资产中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优次级档、超额抵押和利差账户等。外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专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企业担保、信用证和现金抵押账户。

第四,发售证券。信用评级结果公布后,SPV将证券交给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第五,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的现金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并向其聘请的各专业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券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第七,清偿债务。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别。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这些剩余将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结束。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之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谓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工作,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的ABS和中国建设银行的MBS产品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着许多操作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碍较多。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这就造成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与中国现行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成立SPV的条款;《税法》中也没有针对SPV的免税规定,税收负担也大幅度抬高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会计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转移和确认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及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是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国目前尚缺乏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缺乏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这也将限制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没有足够的信用记录和现成的信用评级,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对大量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这将直接提高处置大规模的分散的应收账款或不良资产的成本。

三是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中国目前尚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的债券市场尚不发达,缺乏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中介机构和交易市场。另外,对保险、企业、个人等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有诸多限制,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缺乏足够多元化的投资方。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只是将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转移,也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地有效分散。

总之,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许均华,刘敏.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与操作技巧[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48-62.

第6篇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作为国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不良资产的产权所有人作为发起人,以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作为偿本付息的担保,并以此担保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已经对金融稳定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面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引领融资方式的变革,促进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不良资产证券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在不增加现有负债的情况下提前收回贷款资金,加速了资金回笼速度,提高了流动性水平。另外,缓解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增加过快带来的筹资成本的压力,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加强流动性管理

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不良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现金或者债券,将金融风险大大分散和转移,增强了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拓宽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来源,实现的发行收入可以缓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流量压力,进而增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进行流动性管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透明性和公开化,可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避道德风险。

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创新工具,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于改善当前市场结构,满足投资者日益正常的多样化的需求,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够大大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对于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事物,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障碍。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其特点是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经营场所也没有严格限制,造成了有些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较少形成了“空壳公司”,对于这种实体,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甚至有些规定还会阻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2.无法组建合规的资产池

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质量相比差距太远。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是真正意义的不良资产,未来获取稳定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因此,当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池中资产“良莠不齐”,使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当前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剔除获取未来现金流较小可能性的不良资产,只将很有可能获取未来收益的不良资产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从而建立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

3.SPV缺位,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

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具有SPV功能的机构,现行的法律法规下设立SPV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也没有具有操作细则的实施方案。另外,在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一般要进行初始评级和发行评级两次信用评级。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事信用评级的高资质的专业机构,现有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评级问题也缺乏一定的运作规范,造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很难满足透明、客观、公正等要求。

4.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复合型人才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需要有稳定的资金供给和资金来源,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稳定、持续、大量的长期资金较为缺乏,影响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稳定需求。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缺乏专业知识,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因此,资产证券化往往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程序复杂,专业化水平高,技术性较强,在操作过程中会涉及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但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复合型的人才比较匮乏,这也是造成资产证券化开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继续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诸多法律障碍。根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步骤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环境,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保障。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性质、发行、流通转让等相关制度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另外,要加强体制建设,对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评估等制度和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2.规范金融中介,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担保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专业的金融担保公司出现不久,也不太规范,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推进,政府在其中的监管者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政府要积极成立担保机构,通过政府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利用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推动金融创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初期,政府担保等在推进资产证券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采用政府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手段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减弱,利用国外成功资产证券化总结出的内部增级方法是大势所趋。

3.改善交易结构,完善资产市场和定价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一个良好的交易结构对于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增加产品的可交易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提前赎回,产品质押等功能,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另外,资产证券化还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来配合。要建立起高效的投资制度,强化内外部评估结合,建立合理、规范、有效的定价机制。最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化的定价原则要逐步引入到不良资产处置中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评估方式,根??项目的具体情况,谈判情况,综合确定资产处置的价格。

4.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创新,涉及到证券、评估、会计、税务、法律等很多学科和专业,既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复杂程度对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今后,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注重人才的选拔和培训:一是要广泛引进人才,可以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专家,将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带入到实践中,二是加大对现有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领导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素养高的人才队伍。另外,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这些机构也需要相应的提高各自人才的素质,形成合力才能为不良资产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第7篇

金融资产证券化意义发展对策

当代,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在我国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相关部门把其定义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认为它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金融资产证券化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金融市场证券化相关原理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差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二、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金融市场证券化,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在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潮中,金融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能更有效地加速我国金融改革步伐。

2.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金融市场证券化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3.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还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

三、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可能遇到的障碍

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障碍。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

1.从制度方面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范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制度,但是妥善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2.从法律法规发面来看,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证券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发展。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

3.从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上来看,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策略

1.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我们要结合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证券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3.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必须加强资产转让中的“真实销售”和转让的有效性。“真实销售”意味着原始资产权益人不能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也不能保留任何对已出售资产的损失的法律追索权。在“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解决好交易结构、评估定价、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及债权转让后的抵押资产处理等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2.

[2]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1999,(6).

[3]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2).

[4]余坚,王剑明.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J].金融研究,1999,(2).

第8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风险 防范

一、前言

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业近几年,是世界各国最重要、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对中国而言,资产证券化能够为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供帮助,它必然是一个有效拓宽融资渠道的金融补充。通过企业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仅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的前提下,优化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配置,而且可以实现有效的市场融资项目计划,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我国独特的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体制,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特别是对其风险识别与防范研究涉及较少。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当前中国企业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为我国企业成功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理论支撑。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可能遇到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资产池可回收风险、质量和价格风险等,这些风险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然而,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具有以下特殊的风险因素。

(一)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典型的私募产品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前都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支持。此外,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出一个全面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利润分配,减少经营风险,并提供必要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二)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政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对合法资产提供保护系统。

(三)流动性风险

迄今为止,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证券信托产品发展的严重限制。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求往往具有更高的流动性溢价,大大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这与“非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流动性证券”的初衷相背而驰。因此,要加快中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必须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这也是目前亟需突破的关键。

三、降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保障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将的应用将更加广泛,这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是不协调的,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特别是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执行而言,更需要修改大量法律规定,而这些都是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适宜的。因此,必须一套专门的立法,才能够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运作,并能统一地在我国各地区实施。同时,尽快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制定相关的会计、税务措施,以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合法性,进一步改进立法的信托制度,扩大法律可行性范围。从长期来看,政府需要建立与资产证券化相协调的法律体系,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机关也应颁布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税务操作规程。

(二)调整市场环境

首先,改革现存的有关规定,在扩大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群体时,拓宽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的投资适用范围,使其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同时,通过政府监管,开放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壁垒,吸引外资。另外,为了吸引投资者,还应完善产品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

其次,通过相关立法规范中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防止和消除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行业信用评价尚属起步阶段,资本市场急需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人才,同时培养国内资产证券化人才,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践研究,这对提高我国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大有脾益。政府也应健全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指导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实践,避免市场参与各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投资风险。

(三)完善监管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结构性融资,涉及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以及企业财务领域、跨行业的综合领域,因此,具有完善统一的监督机制对保证其发展非常有效的。如果监管机制不统一,各种监管模式的并行,会降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效率,从而降低甚至消除其融资的积极性。目前,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不完善,导致各部门的监管分工不明,现有管理系统对不同机构部门的监管标准及监管对象往往不同,导致了技术成本和道德成本的增加。

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仅涉及证监会管理问题,也涉及证监会、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协作方面的问题。因此,为避免监管交叉和“踢皮球”现象,必须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协调机制,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正常、有序、合理、合法的发展。

总之,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仅需要考虑我国的发展现状,政府的政策状况、市场环境,更应立足未来和长远,着力改善资本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准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Horworth,C.A. Small Firm’s Demand for Finance: A Research Note[J]. International Small Businesses Journal,2001(194):78-86.

第10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发展的有利条件

1.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二、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金融监管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将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以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基础,以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担保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它是直接融资范畴之下金融证券化的高级形式。资产证券化最初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成为规模超过联邦政府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在金融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资产证券化凭借着其在运作理念和技术设计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不仅仅席卷北美和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而且也已经为亚洲和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所接受。资产证券化的覆盖范围之广以及影响程度之深已经使得其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融资工具。基于这一原因,笔者在这里就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完善发表一点个人管见,请各位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与主要特点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资产证券化的理念和运作模式,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稳步推进以及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之下,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政策背景,着眼于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内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产品和项目。从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项目“地产投资券”开始,截至2006年底,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达到近500亿元的总体规模。综合国内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以及相关制度发展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第一,在国家政策层面,资产证券化因其在技术方面先天性的比较优势以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表现出来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经获得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广泛认可和坚定支持。一方面,我国当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银行改善信贷期限结构,在宏观上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对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从微观角度也有助于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积极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度的指标之一,而且其在作为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途径的同时,也成为一般投资者进行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独有的特性,将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级措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地区之间建立起一座金桥,以帮助相对落后地区实现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资。

第二,在市场业务、产品和项目发展层面,资产证券化在发展数量和内部结构两方面都取得很大进步。首先,在市场规模上,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已达到471.51亿元,较2005年上涨175.2%。其次,在产品种类上,已经形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专项管理项目计划、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准ABS信托产品和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举的五大类型模式,其中专项管理项目计划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到了全部份额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证券发行种类上,实现了多只产品同时滚动发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资产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别特性,真正实现了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期限利益和流动性两者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层面,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具体的单行性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金融监管法制与市场实践并行。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产业彰显了鲜明的法制色彩,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金融融资活动都应该在法制的轨道内稳步运行。资产证券化自身复杂的运作流程体现了诸多民事财产法固有的财产交易规则以及国家对金融监管领域的刚性规则。鉴于我国固有法制的个别不足和缺失,金融监管机关陆续颁布了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共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财政部为配合证券化过程中相关会计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原宥于现有法制特点,我国效仿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针对证券化采取了专项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的立法层级和法律规范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起草的《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开始广泛征集各方意见。该部法律以特别法形式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以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对诸如拟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个别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来该部法律将成为我国将资产证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础和规范保证,还将成为对资产证券化各流程业务行为进行政府监管的依据。

第四,在政府监管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政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的多元监管体制。在现有监管模式下,央行负责对资产证券化的宏观政策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与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等问题;银监会负责对证券化涉及的与银行相关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以及信贷资产管理等问题;证监会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等相关证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问题;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负责证券化过程中资产处置和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和税收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问题。一般而言,这种多机关配合共管的监管模式根源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开展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整和规范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调控并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其完善

在分析认清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的同时,对比外国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与实务方面的既有经验,可以发现我们在对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流程的操作与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认识和切实改进的问题。

(一)关于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及适用范围。从抽象角度明晰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而适当

列举出一系列可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资产种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原理以及拓展现实产品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现行的规范证券化操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有的证券化产品种类中也一般仅仅针对信贷资产、专项管理项目、不良资产等五类资产,而人民银行颁布的《试点管理办法》也仅仅适用于银行类信贷资产。国内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属于债权的基本范畴,因此拟证券化资产在法律属性上应视为债权。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银行信贷和应收款项的债权,但是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实际范围的不断扩大,一些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性权益也已经被纳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使用费(不动产用益物权)和个别动产的实际使用权和物质收益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财产性表征的用益物权能够被进行证券化的处理,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除此之外,随着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的广泛流行,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债权的固有范围。所以,只要是具有财产性稳定预期收益的权利,经过证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关于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废问题。按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可带来稳定的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而我国当前证券化产品结构中约有一成产品为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应该说,这种特殊结构产品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过程定政策的产物,它在技术层面未尽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要求,其存在依托于特定的机构或者政府担保。有学者指出,为了明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模式,我们应该摒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着重推出以优质、可信的基础资产为对象的证券化产品以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和高效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资产证券化调节流动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其所针对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流动性较差的非问题资产。如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固有问题,那么这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化解流动性金融风险,而且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第12篇

关键字:资产证券化;坏账处理;不良资产;保护投资者

前言

为了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资产证券化得以应运而生。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但是,如果发起人为了减少自己坏账的风险和成本,而将该笔坏账通过证券化的流程使其可以在金额市场上销售,这样就会使投资者承担确定的风险。换言之,是发起人将自己坏账的成本转嫁给了广大投资者。这样绝对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本意,那么资产证券化能避免坏账证券化以保护投资者吗?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①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得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成市场可出售的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在银行财务管理中,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业务适应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新的银行业务,是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持有贷款到期、坐等利差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突破了金融管制体系下分业、分地区经营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了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使商业银行开发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会日益增多,交易结构会日益复杂。

二、避免资产证券化沦为坏账处理的因素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以实现不良资产流通起来的过程中,是否会沦为坏账处理的工具呢?如果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考虑到坏账的问题,或者说没有设计规避坏账假借资产证券化的名义来转嫁风险的因素,那么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衷就荡然无存,其存在的价值也就会失去根基。

(一)不良资产不同于坏账

银行如果出现坏账,确实会造成银行的损失,影响银行的信贷资本和资产的流动性。这笔不能收回的账款是否可以以不良资产的名义来实现证券化呢?当然不能。

从不良资产与坏账的区别来看,坏账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银行的不良资产(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是那些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从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来看,之所以资产证券化从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确实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但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能证券化。

可见,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是为了解决那些欠缺流动性的资产,实现已经逾期回收的贷款的回笼,同时,对资产证券化还进行可限制,所以,理论上是不允许确定不能收回的坏账进行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降低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信用增级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被用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技术。③信用增级既可以由发起人通过超额担保、购买从属证券和设置利差账户等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和银行)通过保险、担保和签发信用证等形式提供。一般,在证券化的过程中,SPV与信用增级的提供人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让偿付协议,明确信用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的条件和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信用增级费用。④

信用增级并不是从形式上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从表面上显示为良好资产,以吸引投资者,其实,证券化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可以使投资者即使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证券权益的实现。是为了提高资产信用级别,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轻和化解资产的信用风险,并在实质上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护。

信用增级确实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权益,但是,有一点可能会被忽视,就是潜在的审核功能。试想,有谁会愿意为确实不能回收的坏账来进行信用增级呢?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肯定也会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比起水平参差不齐的投资者而言,显然,专业从事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更可能识别是否是坏账。

(三)真实销售减少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SPV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是为避免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SPV的破产风险危机应收款,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要求SPV需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发起人处购得应收款。真实销售要求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是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这也意味着SPV在交易之后既有权获取资产的收益,还需要承担资产的损失。

关于真实销售可以减少坏账处理可以从非真实销售角度来思考。例如,证券化资产剩余利润抽取利润不属于真实销售,它是一开始并没有确定发起人对资产的责任,而是若资产发生损失,发起人就爱予以弥补;资产在偿还投资者权益后又剩余,发起人旧雨衣获取。这种非真实销售行为是SPV对发起人有追索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起人进行坏账证券化,对SPV也不会有什么坏处,毕竟在资产发生损失时,SPV可以从发起人处获得补偿。显而易见,如果不采用真实销售模式,会极大地增加发起人通过证券化来处理坏账的可能性,而严格要求SPV发行的资产是通过真实销售而得的,其对该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有效减少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三、总结

从理论上讲,构建资产证券化时确实禁止坏账处理,并且在现实运行中,也会通过一系列关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坏账证券化,如必须真实销售的要求、信用增级机构的把控。这些都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权益。但是,任何制度的设计在它的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所漏洞,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并不能百分百确保在实践中不会存在坏账的证券化,可是资产证券化从其理论构架和制度设计上是可以尽量避免坏账处理的。

参考文献:

①http:///link?url=UNzjKjkChkW8tj8zQVek3qgcCkbyhFyRdelLb4mnESSQROEnwu26AigrReUZtg5k

②洪艳荣,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6.

③邵乐,浅析信贷资产证券化[J]2004,3:27

第1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评级;道德风险

20世纪80年代,资产证券化发端于美国,是世界金融领域近三十年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很长一段时间,华尔街都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只要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将它证券化。”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2005年之前,这一产品的推进仍然极为迟缓。2005年,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地位的确立以及之前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各家金融机构积极准备尝试,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迈开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一步。就在各国纷纷尝试资产证券化的时候,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了,次贷危机不仅严重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大大延缓了中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在2009年开始一度陷入沉寂。直到2012年,监管部门开始新一轮的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将之包装,使该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提高的债券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以该组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归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相比传统处置方式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并非以资产优良为前提,而是以卖方投资者是否能达到利益的平衡为前提。传统处置方式需要银行一对一地和债务企业交清,回收时间长且不确定性大,收回金额取决于回收力度,企业意愿和能力,还需要将转化后资产再次处置变现,其实际回收现金取决于再次变现时机和市场环境。而资产证券化不仅能满足批量处置的要求,而且其现金回收速度不必受债务人实际还款时间的制约,可达到提前变现和风险剥离的目的,处置速度和现金回收速度明显快于传统处置方式,而且可以使银行财务报表能得到尽快改善。

三、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1.有利于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结构重组,并重新分割为证券转手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首先,通过有效的信贷资产结构化重组并重新分割为证券,可使之具有与原资产不同的现金流量结构特征,消除原不良资产的缺陷,利用优质资产和不良资产关联方法,把原不良资产“推出去”。其次,原来不良资产变得可以在市场上流动交易,间接的让原不良资产获得证券的流动性,缓解银行的流动性压力,再次通过信用增级的效用,使资产支撑的证券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这样可以改善不良资产本质弱点,使之通过外源的资金信用支持来提高其资信级别,并实现流动性目标。

2.有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有效减少了资本充足率中的分母“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3.分散和转移了风险。资产证券化具有隔离基础资产发起人实体风险以及转移,重组相关的信用与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的功能。其交易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转移风险和重新分配的市场机会。

4.实现了低成本融资。资产证券化可将物质属性上不可分割并在位置上受时空限制的财产实体分割为可转让或流通的标准化单位的证券合约,并可使其所有权的运动及其权益的实现与其客体的时机运营状况相分离,以最低费用成本推动金融资本的高效流动与重组。

5.提高了资本利用率。随着计算机与高科技,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证券化金融工具的交易成本将会越来越低,尤其是商业银行往往会因为坏账损失准备金,存款保险,最低资本充足率等相应的加大交易成本,而资产证券化则可以使金融工具的二级市场交易降低成本,并为低成本的证券发行提供支持机制。

6.获得利润。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工作中提供服务,可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如托管,资产管理收入。同时还可获得一定套利,如资本利得,通过证券化交易可获得风险溢价。

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11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发行了首单80亿元的“2013年第一期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当然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障碍。比如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如何鉴定出售;在资产证券化中关于的税收、会计、产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也不透明。

2.配套环境方面不完善。我国一级市场不发达,二级市场流动性差;在资产转让登记上,无法在法律上确认是否真实出售;在《证券法》中也没有直接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方面的明确规定。

3.在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完善。在会计上设计出售或融资确定,合并问题,剩余权益如何投资,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我国尚无相应的规定。

4.权威中介机构的缺失,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比较的落后。主要体现在管理工作不规范,独立性差以及投资者对于评级机构认识不足。

5.我国实行利率汇率管制体制,使得利率、汇率不能真实反映资产价格。

6.信用制度障碍。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原所有者已经持有资产一定时间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金融资产具有标准、高质量的合同条款,确保原持有人对资产拥有完整所有权;而这些条件我国都不具备。

7.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能够给银行带来很多的益处,但同时也存在道德风险:如果银行资产证券化能顺利实现,银行就将不良贷款的风险成功地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由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不会对高风险贷款要求更高的收益率,这部分超额报酬就归银行所拥有。同时银行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得到了中介费用,同时也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银行会降低某些贷款者的信用等级要求,增加高风险贷款数量,而通过证券化将这些资产包装上市后,如果贷款者不能偿还本息,将会引起大规模的支付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五、国内外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为解决储贷危机而设计了重组信托公司。它接受了美国2000多家发生了流动性困难,面临支付风险的储蓄贷款机构的全部资产。为降低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使风险得到分散,它将房地产抵押期限长、占压资金多,并且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了证券化,达到迅速回收现金的目标。1991年6月,它发起了第一笔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证券化交易。以此为开端,在随后几年的时间里经常发起证券化交易,每月的平均交易额高达19亿美元。重组信托公司通过证券化,出售接管,监护的机构资产和公司贷款共计424亿美元。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尝试开始于2003年,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银行共同合作处置100亿元的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进入2007年,经过7年艰苦努力,在收购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中(除去4050亿元的债转股)已经处置了不良资产近1万亿元左右,累计回收现金1865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4。2%,基本完成了预期任务。

六、对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1.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资产中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是,当发起人或者卖方处于破产境地时,法律应该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资产的追讨权。完善《公司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物权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2.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建立完善的交易服务平台和完善的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我国应尽快建立全国、高效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网络,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标准化程度,扩大规模,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重点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使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

3.建立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收制度。豁免SPV所得税,通过制定避免双重纳税规定来豁证券化当事人的预提税,豁免资产转移过程。

4.培育有公信力的民族品牌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和科学的评级方式,这样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素质。

5培育多样化的投资者。金融创新离不开金融市场的需求,多样的投资者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有了需求,创新才更有把握。

6.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力度,以免出现银行道德风险。避免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降低某些贷款者的信用等级要求后导致的支付危机,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陈暮紫.中国不良贷款定价计量模型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

[2]郭田勇.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

[3]周载群.个人信贷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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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严方.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与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

[7]钟吉鹏.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8]赖小民.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

[9]鲁瑞荣.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博士学位论文].西安:西安交通大学,2005

[10]李鑫胤.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11]于凤坤.论资产证券化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大学,2000

[12]张锌.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

第14篇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一年来积极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的受托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中国终于有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资产证券化已经在中国从理论走向实践。

资产流动带来融资便利

将某种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以证券的方式销售出去,使这些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因此取得现金,使购买了证券的人取得了这些资产产生现金的权利,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容。对出售者来说,把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卖了,失去了未来获取该资产收益的权利,但也不需要承担持有这些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他现在就可以把未来的收益以现金的方式收归手中。

对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人来说,他可以取得由这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收益率高于一般债券,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正因为资产证券化既有利于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因此才能不断发展,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推广。

人们可以从各个角度评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但是在这里笔者想从融资的角度,想从搞活资产存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从融资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就是筹资者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把资产未来的收入转换成当前的收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融资并不只是借入资金,融资是取得资金的一种活动,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变卖资产等等活动,都包含在广义的融资之中。证券融资由来已久,但资产证券化改变了证券融资以发行人信用为基础的传统模式,代之以资产的收益为基础。当然,资产证券化与简单的资产买卖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第二,这种资产不是按笔出售,而是进行资产组合,建立资产池,把不同资产所产生的现金集合在一起,用以支持不同等级证券的偿付,因此,这种融资也被称为结构性融资;第三,这种资产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来出售,购买者不是一个机构或一个自然人,而是众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这才叫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抵押融资也不同,前者是通过出售资产所有权获取资金,后者则是将资产作为一种抵押品,以提高融资机构的信用等级,并不出售资产所有权。这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资产在两种融资方式中起不同的作用。

从筹资人方面看,资产证券化能把未来流动性很小,甚至几乎没有什么流动性的资产动员起来,使之流动并帮助其从金融市场融资。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社会,银行也好,工商企业也好,融通资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活动,但这种融资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融资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资信水平,否则便需要担保。融资人的资信,是指融资人的信用;或者说一个机构的信用;担保则是对融资工具所进行的信用增级,即用第三方的资产提高融资人的信用等级。由于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尽一致,其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只有那些信用状况好的机构,其在市场上的筹资费用才可能比较低。否则,就难以从市场融到资金,或者必须支付很高的成本才能融到资金。从整体上提高一家企业或一家机构的信用等级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相比而言,提高一些资产的信用等级,则会容易得多。一家企业或其他的筹资主体也许从整体看,其信用等级不是很高,但其某一部分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个筹资人完全可以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证券化,从金融市场上融资。

从投资人或资金供给者方面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更安全的投资方式。一般来讲,投资的安全性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事情,而了解筹资者的资信状况是实现投资安全的关键。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筹资者的资信状况,需要通过多方面过的调查,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估,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做这件事,在金融市场上投资,也必须做这件事。由于银行发放贷款的客户与它关系密切,银行对这些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而在金融市场上投融资,投资人对筹资人关系远不如银行对客户的关系,他们对筹资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只能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做判断。一个机构的信用状况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包括许多非经济因素,因此即使是专门的机构,有时也难免误判。对于投资人来说,正确的判断难度自然更大。相对而言,对一种资产未来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则会显得简单一些,因为其涉及的面和因素都较少,这也是近年来经济发达国家以资产做支持的结构性融资发展较快的原因。

证券化首先从信贷资产起步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从银行的信贷资产起步的。早在1997年,我国在研究住房金融问题时,就开始注意国外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扩大贷款资金来源的问题。此后,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先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出试点申请。2005年,国家正式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也是信贷资产。首先进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这并不是偶然的。在最早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美国,资产证券化也始于信贷资产,后来纷纷仿效美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国家,差不多也是从信贷资产开始。信贷资产是银行主要的资产之一,是能给银行带来收益的资产。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必须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的期限结构,以保证经营的稳定和安全,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当资产期限过长,负债太短时,它就必须增加长期的负债,或者减少长期的信贷资产。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减少长期信贷资产的具体措施。同时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证券化把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去,也是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具体措施。从另一个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部分银行的信贷资产变成了现金资产,这也是一种融资行为。显然,对于银行来说,这种融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起其他资产证券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标价清楚。正常的信贷资产其价值是明确的,无须进行评价。其次,收益清楚。信贷资产的收益是按期收回利息,而一定时期的利息是利率、本金和期限的乘积,利息的上述三个要素,在信贷资产中都是十分明确的。再次,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银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属于特许行业,其信用等级比一般的工商企业要高得多。由银行推出证券化资产,其可信度一般较高,而且尽管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与发起银行实行破产隔离,但这些资产仍然委托发起银行管理,其可靠性也较强。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首先从信贷资产开始起步,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以外,还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我国银行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比其他行业更为迫切。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体,银行承担了社会融资的绝大部分,大量的风险也集中到银行。在这种状况无法迅速改变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部分地将银行的信用风险分散到机构投资者那里。同时,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充足率是十分紧迫的任务。第二,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都很不完善,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一般工商企业的信用状况,相比之下,银行的知名度较高,投资者对它的信任度也较高。因此,对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容易接受一些。第三,结构性融资的难度较大,需要融资机构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在这一点上,银行远远优于一般工商企业。

资产证券化应当逐步深化

随着两家试点银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下一步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资产证券化逐步深化,使更多的资产流动起来。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应逐步扩大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所以需要试点,更多的是因为我国还需要建立适合于该业务开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从试点实际情况看,试点银行自身探索的难度,远不如政策法规的调整难度。现在,这些难题已经基本解决,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已经有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应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其规模逐步扩大。当然,一定时期中合理的规模是多少,如何实现规模的扩大,这些问题还需要认真的研究。

其次,资产证券化应逐步从信贷资产扩展到其他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证券化理论还是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只要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银行信用卡的现金流,企业的应收账款、基础设施的收费项目,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使是那些等待处理的不良贷款(资产),在合理的运作框架下,也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些资产证券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要比信贷资产证券化复杂一些,例如,人们乍一听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能难以接受,实际上,不良资产也具有现金流。只是与优良资产相比,相同数额的不良资产比优良资产产生的现金要少。如果根据历史资料,对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作了打折处理,然后按比例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则投资者仍然能获取相应的回报。而对于发起机构来说,不良资产是最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较快的回收在不良资产上占用的资金,是非常好的处理方式。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在处理不良资产采用了证券化的办法。在我国,这无疑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一条良策。

第1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 特点 英汉翻译

法律英语(English Legal Language)是法律的英语载体形式,以英语为载体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法律,此外还有其他如英美殖民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语言,因此法律英语承载的主要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法律。同一法系内的法律有其共性,但同一法系内各国法律有其本土法律文化特征,同一国家不同法律部门有着该部门法律的专业性特征,这种法律特征也体现在其相应的法律语言上。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准确的研究法律语言并将研究服务于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需从具体法律部门入手研究该部门法律语言的专业特征。而当前国内学者谈论法律英语的共性较多而少有专门针对部门法律或专业法律做深入研究。同时这些法律英语研究中普遍存在纯语言化或法律的不严谨性现象,笔者认为法律英语研究不仅要体现英语语言特征,更要体现严谨的法律专业性特征,应兼具语言和法律特征。

一、资产证券化传统法律英语特点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被称之为法律化,资产证券化法律作为部门法金融法律的一个创新衍生产品,其法律英语具有法律英语的传统共性,体现在:

1、文体风格:

1) 精确性,法律英语中大量采用在长期语言实践中含义固定化、模式化、具有精确含义的语言,使法律英语表述不仅精确,而且经济。如dictum and decision, privilege and right在日常英语中其区分其意义并不重要,可在法律英语中却有着精细的区别。这是法律语言必须精确的传递法律信息,用词必须严谨周全精细的要求。

2) 明确性,普通语言一般会把那些明显的内容非言语化,将其隐藏在语言中,所谓意在其中;而法律英语则将所能穷尽的法律内容全部具体明白的表述出来.

3)模式化,立法、法律适用或法律实务等法律英语都有固定的语言表述模式,重要的法律术语单词用大写或下划线表示。

4)传统保守性,法律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得以延续并逐渐完善,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统一体,从而使得法律英语具有历史传统保守性特点。

2、句子结构

为精确严谨地表述法律内涵,法律英语大量使用陈述句、完整句、复杂长句、多重否定,被动句和一般现在时。

3、词语选用

1)法律术语,如malpractice(不当行为),consideration(约因),act(法令)等。2)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 hereinafter(以下), hereby(籍此), hereunder(在以下), herein(此中), thereof(因此)等。3)外来语(foreign terms),主要是拉丁语和法语,拉丁语如bona fide(真实的,真诚的),de jure(根据权利,根据法律),in re对于,关于, cestui que trust信托收益人,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registered(注册), stated(陈述,规定)等;法语词如: effect(效力), assurance(担保), agreeing(约定), rules(规则) 等。4)书面语,如 prior(之前),subsequently(之后), in accordance with(根据、按照), be deemed(被视为,被认为)等。5)词语并列,如null and void(无效),rights and interests(权益),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等。6)名词、形容词、代词、副词和情态的动词使用,法律英语中多使用有着精确含意的名词,少用不能表达精确概念的形容词、代词和副词。情态动词shall,may,must,should,ought to在法律条文中也经常使用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的特殊性

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除了上述法律英语的普遍共性外,其在文体风格和用词上还具有金融法律英语的特殊性。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具有金融学的文体风格,大量使用金融专业术语,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很多创新词,行话和技术性用语,如SPV(特定目的机构),true sale (真实销售),credit rating(信用评级), credit enhancements(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法律是建立在金融学基础上,首先是在资产证券化发源国美国证券化业务的实践中自发产生的,法律上先是援引先例或美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并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性的资产证券化条款。

同时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相对较简化,少了些晦涩严肃的法律古语词和外来语,这一方面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法律相对于刑法等具有较强政治性和历史性法律本土文化色彩的法律而言其更多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法律历史性本土文化特征相对较弱,是资产证券化法律的金融专业、经济灵活性的体现。另方面还归因于近代法律英语的简化运动(plain legal language campaign)。法律英语简化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所成效,但法律语言的简化还有较长路要走。现代社会单个法律领域的发展是愈来愈专业、复杂、精细,如资产证券化法律基本上是局限于那些非常专业人士,非专业人士几乎有些门外汉。事实上,法律英语的绝对简化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将继续延续其专业性特征。

因此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有着跨专业语言特征,兼具传统法律英语和金融法律英语双重特点,其在语言表述风格上更趋于简化但在用词上更加专业化。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英语翻译

法律英汉翻译是两种法律文化和对应法律效力的翻译,而不仅仅是英汉文字上的转换。资产证券化法律英汉翻译涉及到资产证券化法律专业知识、资产证券化法律跨国比较、英汉语言和相应的翻译理论。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翻译者除了扎实的英汉语言基本功和翻译技巧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厚实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专业知识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国际比较分析能力。译者在翻译时要注意语言的严谨、准确、精炼和资产证券化专业性特征,尤其要精确把握资产证券化法律术语的特定专业含义。具体而言:

1、精确理解资产证券化法律文献资料的法律内涵,搞清楚资产证券化法律的相关内容,弄清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其法律运行规则等。

2、进行资产证券化法律国际比较,因英汉法律翻译涉及到至少两国法律或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翻译时需要比较分析两国法律或两大法系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找出其异同。这需要译者对两国法律或两大大法系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有精确把握,其难度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以及两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存在对概念的不同界定或某一法律内容在另一法律中的缺失的地方。如首先比较分析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国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中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精确理解其法律内涵,分析其英汉语言上表达方式,在两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中能找到的对应表述中可以按现有文字表述直接翻译出来,如originate (发起),issue (发行), true sale(真实销售),bankruptcy-remoteness(破产远离)。 对不能在两国法律条文找到对应的具有本土化法律特征的法律内容就考虑意译,尽量使翻译的法律内容全面且具有对等的法律效力。

3、熟悉资产证券化法律英汉语言特征,了解该法律文献英汉两种语言的表述方式,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专业术语。对此需要翻译者不仅要理解源文字的具体含义,还要精确地理解该文字表述的法律的内涵、法律效力以及该法律效力如何在目的语言中得到准确表述。如(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指资产证券化该种融资技术本身,而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指的是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化产品。

4、遵循法律语言的共有特征,理解前面所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传统法律英语的精确含义,准确进行英汉资产证券化法律语言转化。如翻译时不能省掉句中精细冗长的修饰词,因为这些修饰语有着重要的具体法律内涵,否则将使其所述法律内容失去严谨性,曲解法律内容;准确翻译shall句表述权力和义务内容等.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法律语言的翻译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只有把握好其中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才能将其翻译好,才能为国家的金融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