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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1大规模侵权特点和社会基础
1.1大规模侵权特点
1.1.1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比较
侵权一般是指单体事件。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就指的多体发生事件。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具有了侵权的动机和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法律责任。从两者的差异性上来讲,大规模侵权行为最先体现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权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对于侵权事件来说,其产生根本原因也很简单。但是由于简单中却又这连锁反应。比如,某以产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权,由于连锁反应的效果,其同类产品有可能就会很快的产生同类型的状况。这样就爆发了集体性的人权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专业理论上来讲,他们之间具有同质权行为。
1.1.3否定侵害之间的“必然性”
侵害有人身侵害、精神损伤、财产侵害、经济损失等。但是单体性质的侵害跟大范畴的侵害之间存的必然性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1.2现代社会的大规模侵权基础
1.2.1现代人文素质的提高
现代社会出于人文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复制性和仿制性更加明显。社会中的消耗产品与人类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这些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以及含盖的消费领域几乎同时体现了重复性和群体性。群体消费引起的纷杂纠纷关系也频繁出现。假如某一产品被曝光存在一定的侵权问题,几乎在同时世界各地都会有同类产品的侵权事件发生。这就是消费者的仿制性和针对性体现,也是产品经销的重复性和单一性体现。
1.2.2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几乎替代称谓当今“第一生产力”,成为人们对一切事物判断的主要依据。万事都有正反两方面,科学的发展,往往也会引起许多未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件。从根本上讲,引起自然灾害的原因也许会是人们的自然的破坏。但是这种自然科学同时也具备“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1.2.3从企业的发展来分析
企业存在于市场中,这本来就是一种竞争。适者生存,劣着淘汰。这是最根本的生存法则。而企业为什么会淌“竞争”这趟浑水呢?两个字——利益。利益使得各种市场营销手段具备了天然危险性。一旦投入错误或者未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这种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2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系统影响
2.1转变归责基础
侵权本来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最原始的侵权,也许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各行各界,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诱发始因也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转变到企业与企业的社会活动中。企业的各种社会活动必然需要消费者的支持,这样如果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侵权行为,那受害的就是所有的消费者,这就引起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现代社会中还有许多大规模的侵权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用专业的知识来讲,企业的危险责任是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主要表现形态。在国外危险责任被称为严格责任,是具有“极度危险活动”责任概念。
2.2多元化的救济
现代社会的发展,致使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如果按部就班根据简单的侵权法去应对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就显得很吃力,并且漏洞百出,所含盖地范围也会有所限制,这就威胁到了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损害赔偿等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如:在“假冒劣质酱油、食醋”事件中,2006年7月15日,万全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苏家桥村端掉一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假冒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玉皇醋厂“中卯牌”黄豆酱油和老陈醋320件,共计16000袋,牲畜用盐350斤,色素38斤,制假工具9件。后经质检部门检验,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属劣质产品。事后,政府联合各大网站对此后果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救济与赔偿,虽然制止了事态的扩大,但是还是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2.3责任共同构成要件转变
2.3.1复杂的因果关系
一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引起的后果是相当复杂的,但是如果解决此后果,也是很麻烦的。传统的侵权法中有因果林西理论。种因得因,种果得果,因果循环,纠结难缠。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也许就是某个种原因,某个产品,或者是个某个人,或许也可能是某个小部分团体。但是引起的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三鹿奶粉”事件中,许多儿童都是服用这种奶粉有可能诱发各种疾病。但是这些儿童中也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饮食过不同厂家生产不来的奶粉,而这些奶粉也有可能引发儿童得同样的症状。二者都有可能诱发儿童病症的发生,这是因。而结果便是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又该如何去规判呢?所以在侵权赔偿问题上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这就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去综合一切诱发事件结果的始因,评判出赔偿结果。
2.3.2侵害与赔偿
现代社会中,侵权法是实际侵害决定赔偿损失的标准。是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中,严重的侵害后果最明显的就属于人身侵害了。但是,要针对每个人的受到的侵害进行确认,却又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大难点。许多的侵权事件都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这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为了避免随时可能出现进一步侵害赔偿需要,一般都会选择一次性索取赔偿。这不仅有利用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侵权法的管理和协调。
2.4侵权法增设预防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内容。为了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而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侵权法一般都会用“惩罚性赔偿”作为预防和惩治的原则。传统的侵权法虽然具有“时候救济特色”,但是相对于同时增加了事后救济滞后性,而且不能体现出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原则。所以,现代侵权法根据实际危险,公法性管制规则数量逐渐加大,努力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
3中国侵权责任法职责
3.1二元归责在责任法中的体现
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是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中心和原则。损害赔偿法是一种相对应的结果,是侵权责任作用的展现。责任法中的“二元规则原则”是现代化法律进步完善的体现。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事故”对侵权法的影响结果。从传统侵权法的一元规则即过错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并存,这本就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国内《民法通则》中,第106条第三款中,责任法的二元规则无过错责任有相对的模糊性,在现代社会风险事故中,也会有顾及不到之处。这就说明了,我国法律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健全,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3.2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与侵权法的协调
我国主法民主。侵权法就是根据人民的需要特设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法律。为了做到公平公正,侵权法必须保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就必须协调人身损害赔偿情况下工伤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都是采用集体风险负担和法定损害赔偿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保险性称谓认定侵权责任重要的准则。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种工伤事故,都有一定的赔偿原则。降低事故管理成本,增加损害赔偿能力,是一般事故赔偿中通用的法则。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追加损失赔偿。这也是社会保障法对人权的优先性的体现。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与网络表达。媒体的形式和特点,决定了表达所使用的技术与方法,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表达的效果。互联网被称作“第四媒体”,其用户分布的全球化以及不存在统一的管理机构的现状,加大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监管的难度,客观上促进了人们表达权的实现。网络创造了交流思想、表达观念的崭新平台,网络表达自由作为传统表达自由理论和实践的延伸,为表达自由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形式、内涵与活力。
网络表达自由的特性。比较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无可比拟的传播优势,包括表达的虚拟性、发散性、直陈性、匿名性、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多媒体性等。比如,匿名性是指在网络空间人们以数字符号代替自己的真实身份、年龄以及其他识别信息。直陈性是指人们回避了现实社会中群体规范的压力,直抒胸臆,坦诚地表达心声。平等性是指网络表达跨越了社会群体的等级界限,每一位表达者都是平等的参与主体。开放性是指网络是一个开放的意见平台,只要不违法,就可以绕开传统媒体的壁垒,不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特性造就了互联网最为珍视和最值得骄傲的价值──“自由”。
网络表达自由的本质。表达是人类的一种本性,是人们生理和心理的一种需要,表达自由就是对这种需要的满足,目的是实现自我价值。尽管网络只是一种高科技的外在信息传播工具,但却使公民有了更方便、简捷、有效、实际的自由表达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从而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国家事务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来。表面上看,网络表达自由源于网络的技术特点和对网络的弱监管性,但是从深层次讲,网络表达自由的本质在于推动了表达权的核心价值──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在网络环境里,表达成本降低,表达效能提高,表达积极性得到激发,个性得到张扬,个人价值得到多元化的展示。
网络表达自由的影响
网络表达自由的正面影响。网络表达自由打破了传统媒体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使执政党能更全面地了解民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根本上促进了民主实现的进程。网络表达自由深刻地影响着政治生态环境,不仅为发展民主政治提供了条件,而且产生着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促进了政治生活的全面发展,推动了政治体制改革。网络表达自由是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天网”,有利于监督政府忠实地履行职责。网络表达自由可以起到社会“减压阀”、“缓冲器”的作用,能使民众压抑、怨愤的情绪得到及时有效的宣泄,同时增进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有效地促进了各种矛盾的化解。
网络表达自由的负面影响。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某种“进步”或许同时具有破坏的功能。比如,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使得某些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恶意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或者擅自篡改、披露、传播他人隐私而却不受法律追究。又比如,互联网造就了巨大的“网络群体”,具备迅速而及时的群体强化甚至效应,在某些观点的诱导下,能够短时间内聚合个体的能量,放大个体的行为,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另外,网络表达自由还容易被那些对现实不满的人、组织、恐怖组织利用散布传播谣言,攻击和诋毁政府,制造事端,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网络表达自由的适度限制。历史经验表明,技术创新在促进与提高人们表达能力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对既有传统与法律体系产生冲击和挑战,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网络表达自由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使我们认识到,网络表达自由必须得到法律规制,使对表达权的行使和限制达到均衡。针对网络特点合理设计表达自由权的限制原则和标准,科学配置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范
赋予表达权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表达自由是一种重要的宪法权利。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规定:自由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891年美国《权利法案》规定:国家不得制定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日本《宪法》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言论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与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切实保障人们的表达权。比较而言,我国《宪法》对表达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比如,《宪法》第35条规定的只是一种政治权利,无法涵盖公民的非政治表达权利。
建立健全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讲,一方面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网络管理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多头立法、内容雷同,甚或互有抵触;禁止性规定较多,表达权处于附属地位;立法层次低,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问题。制度的力量可以减少非规范性的网络表达,因此网络立法要及时跟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社会与网络民主的需求。
要完善网络表达的法律保障制度。“诉权”是立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将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如果表达自由权失去了法律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蜕化成一纸空文。我国表达自由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当这种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保障的途径,而且由于网络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该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但是对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只作了简略规定。又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则根本没有规定相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不是实际的权利,应该完善保护表达自由权的、上诉、辩论、辩护、举证程序,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对相关案件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
坚决打击网络违规违法犯罪活动。19世纪末的宪法学家戴西在《宪法学导论》中指出:“我们的现行法律允许任何人随心所欲地谈论、写作或出版,但是如果他误用了这项自由,就必须接受惩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表达自由,各国通常不予保护。比如,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国民自由之权利不得滥用。俄罗斯《宪法》第29条规定: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劣论。我国《宪法》第31条设置了表达权利的宪法界限,要求表达权的行使要囿于法律规范之内,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者其他主体的利益,否则就构成了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如何对打着网络表达自由之幌子而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进行有力、有效的查处与打击,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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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玉坤:《网络民主的社会控制》,,2010-06-28。
关键词:法律辞书 清末民初 《法律大辞书》
引言
中国古代似无专门的法律辞书。无论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条文和术语做出解答),还是晋张斐的《注律表》,以及后来唐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宋王键的《刑书释名》、明刘维廉等人的《明律集解附例》、清官修的《大清律辑注》和万维翰的《大清律例集注》,都属法律注释性书籍,它们虽对律典中的字词进行集中解释,但不同于近代的法律词典及法律百科全书。
至清末民初,近乎天翻地覆的社会变迁,导致知识系统遍布裂痕;旧的意识形态日渐崩溃,新的知识秩序正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便是各式辞典的积极编纂(陈平原2007:4)。具体到法学领域,在清季的最后几年里,旧的中华法系正濒临瓦解,而新的几乎完全建立在西方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上的近代法学正在形成,伴之而来的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法律词典的大规模编纂与出版活动。民国初年,又有一批法律辞书相继出版。本文意在研究近代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活动。
一、清末(1905—1911)的第一批法律辞书
倘若抛开载有大量日译法学新词的《日本国志》以及《(公法新编)中西字目合璧》和《新尔雅》不论,出版于1905年的《汉译新法律词典》(京师译学馆印行)应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专门法律辞书,它的出版地在日本东京;据实藤惠秀(1983:275,297),该词典由(日本)牛込的秀英舍印刷,布面精装,封面黑色,全书767页。
此后,受1902—1911年间沈家本全面推行的变法修律运动以及京师法律学堂(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创立于1906年)的开办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词典编纂蔚然成风,至(1911)爆发、清朝政府被止,一批词典在短时间内涌现了出来(见表1)。
可以发现,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辞书几乎全与同为汉字文化圈的邻国日本有关,它们或由日本出版社印刷,然后运返中国销售,或由留日的中国学生译自日本人编纂的法律词典、法律法规。
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法规解字》,它是《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共十卷)的一个附录。该书是一部对《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中专门法律术语(词语)进行解释、说明的作品,共解释专门法律术语(词语)1918个,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书中所收录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内涵和意义(何勤华2007:1)。《法规解字》有时亦称为《日本法规解字》,在原书末的“版本说明”部分(impressum),其名又写作“日本法规大全解字”。2007年,该书重新点校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书名改为《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法规解字》。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出版称得上晚清出版史上的大事之一,它的策划者、出版者、译者大多为时代风云人物,为其作序的亦多为大人物,如载泽(御前大臣奉恩镇国公,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戴鸿慈(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吕海寰(兵部员外郎)、沈家本、、端方(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岑春煊、大隈重信(日本伯爵)、织田万(京都帝国大学法科教授、法学博士)、高田草苗(日本早稻田大学学监、法学博士)及盛宣怀、张元济等,实际上起到了“西方法律传人中国的桥梁”之作用(邹振环1996:216)。该书副产品《法规解字》译定的词语,很多成为今日的通用词语,当然也有一些被新的译词取代。兹概括举数例如下(见表2)。
同年,《汉译法律经济辞典》由日本清水澄(1868—1947,法学博士)编纂,蜀南郭开文、张春涛合译成中文。据清水澄氏的“自序”,这部词典是专为清国实行“立宪君主政体”而准备的,他说:“今大清帝国,锐意改革,立宪君主政体之议,亦已碥定,则法之为何物,与夫法中专门语之义,人无上下,皆所应晓。”该词典中的词条多由日语直接转化成中文法律词语(未必是首次译成汉语),其中很多已成为法学界现今通用的术语。随便翻阅该词典,便可发现诸如“一般法”、“上诉”、“口头契约”、“三权分立论”、“内阁”、“公法”、“公海”、“公诉”、“公证”、“不可抗力”、“不作为”、“不要式契约”、“分权”、“占有权”、“住所地”、“抗辩”、“法人”、“法律行为”、“禁治产”等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该词典的每个词目都注有日语假名。词条的释义长短不一,但大都以清楚、明了为宗旨。仅以“禁治产(キソヂサソ)”词条(p.426)为例:
禁治产者,禁其治财产之义。即法律上,自己无管理处分己所有财产之能力之状态也。依民法之规定,在罹心神丧失之状况者,因本人、配偶者、四亲等之亲族、后见人、保证人、及检事之请求,而裁判所得为其禁治产之宣告。故禁治产者,须有下列诸要件:(一)心神丧失之状况;(二)法律上所规定人之请求;(三)裁判所之宣告。而受此禁治产之宣告者,日禁治产者云。禁治产者,务附与于后见人,使其看护,并其财产,而管理其一切情事。设禁治产者,单独所为之行为,则得取消之。此盖出于保护无能力与禁治产者之趣旨也。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农民角色转变,社会保障机制
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牵涉的利益主体很多,但其核心是政府与失地农民,所以存在的问题也大都由二者引发。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滥用征地权,钻“公共利益”的漏洞
虽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必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这就客观上给某些政府寻租和机会主义提供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招商引资,扩大财政收入,突显个人政绩等滥用征地权,侵吞公共利益,这不仅有损失地农民的集体利益,更影响了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城市化推进,耕地年均减少1848万亩。目前,全国实际建设用地中,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已占约72%之多。“十一五”期间,预计每年被征地的农民达到300万。
2、收益分配有失公平,补偿形式单一
首先,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测算方法不够科学等诸多缺陷,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从横向看,各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差别很大,甚至出现同村的不同小组间的分配标准各异的现象;从纵向看,受益分配与权力层级成正比。据统计因土地用途变更增值的土地收益,政府大约得到60%~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农民只得到5%~10%。其次,补偿形式单一,很多地方政府不顾农民意愿,只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有损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郑州市农村土地征用人均获得补偿费为2万左右,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开支3~4年。在失地农民认为最好的征地补偿方式中,选择安排就业的站32%,选择一次性付给适当经济补偿的占24%,选择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险的占21%,选择预留土地入股分红的占20%。可见,在整个收益分配中,大多数地方政府拒绝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众的参与,仅凭单方决策行事。
3、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无法可依,只凭各自对政策的理解及当地的客观条件制定法规文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第二,这一问题的最致命因素是资金筹集困难。政府行为往往限于政策许诺,并未实现保障金的足额下拨,专款专用;许多村民委员会又因为收支预算难以平衡,集体经济实力偏弱,往往无力缴纳;至于失地农民,大多所获补偿有限,又缺乏对社会保障的正确认识,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社会保障的水平低,范围狭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制度等,失地农民作为农民和市民的过渡群体,本应享受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且兼容的安置补偿,但就目前来看,这些还远远不能实现。
(二)失地农民角色转变中的自身干扰因素
1、缺乏市场需要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再就业能力差
失地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匹配,在城市化未波及自身以前,他们都以种地为生,即使外出务工也只是从事缺乏技术含量的低端作业。
2、思想观念陈旧缺乏理性消费观
⑴一部分得到较多补偿的失地农民“一夜暴富”后开始炫耀性的消费,这就存在着“二次返贫”的隐患。因此,如何帮助失地农民盘活补偿款,实现“钱生钱”,抑制其过度消费,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
⑵价值观及生活方式与其新的角色要求相冲突:大多数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价值理念及生活方式不能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这也需要政府及时加以心理疏导和救助。
二、土地征用问题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1.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把耕地保护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确定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许多制度实例。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后者为加拿大、美国等。采用概括式的国家一般把把公共利益的裁决权交给议会或法院,对“公共目的”、“公共使用”、“私人使用”等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有清晰说明,也很好的避免了因公之名的权力寻租。我国目前可以继续采用概括式,但要借鉴国外经验,杜绝概念上的外延。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的刚性规定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及预期规划制定合理的耕地警戒线,并严守不逾。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也应把此项工作的表现作为重要依据。
2.定位好政府角色,完善补偿收益分配制度
首先,政府既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无使用权,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收益理应只归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其次,重新制定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收益。应合理估算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及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以此为基础,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农民高标准的补偿。再次,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其积极参与补偿方案的拟定,且征地结果要对农民公开。最后,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督和管理。更细致的讲,监督不仅针对补偿不问题,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机制为第三方认证,即靠无利害关系的公众性、公益性组织去评判政府行为是否规范,这一制度很值得借鉴。
3. 建构科学的社会保障机制
①加快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进一步规范全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文件,使法律法规更具可行性、易操作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②把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纳入征地前的审查程序,并保证其科学性、可行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在实施征地后,要严格按照之前的方案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与相关利益群体友好协商,不断修正原有方案。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③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保障基金应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失地农民共同负担。政府要及时足额下拨补偿款,避免失地农民因所得补偿款太少而不愿缴纳保障金。还应加大对参保收益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自愿参保率,扩充保障金。同时调整财政支出,加大支持力度。
④引入市场机制,创新保障模式。尤其是股份制,它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完全可以运用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中来,使其持久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还应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向农民传授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理财消费知识、创新经营知识等,帮助其接受新的价值观念。
4.建立专门机构,帮助其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不仅会遭受物质利益的损失,同时也经历着一次心理上的阵痛。因此,政府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对其精神的“补偿安置”,要对农民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帮助农民树立对未来新生活的信心,使其适应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学习新的生存技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唯此,失地农民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1]吴妍妍.关于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论辩[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周美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J].理论界,2010(03)
[3]柴方胜.国外征地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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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教育手抄报的内容:法制名言
1)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2)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3)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4)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5)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6)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7)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8)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9)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0)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关于法制教育手抄报的资料:青少年法律常识
1、青少年应该如何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条款。
(2)提高鉴别是非的能力,弘扬传统美德。
(3)培养健康工作、生活、学习习惯,远离黄赌毒。
(4)遵守法律法规,带头宣传法律基本常识。
2、青少年犯罪要坐牢吗?
青少年犯罪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来判断哪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对哪些犯罪行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3、为什么青少年是最容易犯罪的群体?
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还有就是生理上不成熟。并且对于诱发犯罪的人事物没有完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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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务重组,新准则,利润操纵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是一种旨在在化解债务危机,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合同关系,并对双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的技术规范。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然而,债务重组准则往往演变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节的“利器”,通过债务重组活动达到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2007年1月1日首次在上市公司推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债务重组准则有了原则性变化。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准确,并且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隐患,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利润操纵隐患
(一)利用重组损益的确认来操纵利润
旧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使得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债务,不确认为当期损失,而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特别是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豁免,该收益交直接反映在其当期利润表中,使其账面业绩大幅度提升,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仍然有可能通过安排债务重组的期间来转移利润,比如在债务重组的前期可以对准备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多计提减准备,然后债务重组当期转回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实现将利润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转移到债务重组的期间。论文大全,利润操纵。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谋,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就可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二)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来操纵利润
新准则在非现金资产等业务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旧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从理论上讲,我国采用公允计算量,一是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二是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化程度偏低,难以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鉴证提供十分可靠的相关证据。大多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只来源于双方的协商,使得公允价值难以“公允”。在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计人员以职业判断来确认公允价值,增加了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实施中,公允价值往往成为企业控制利润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措助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来编制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第二,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受自身利益驱使滥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和会计造假。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第三,企业人为高估或低估所持有资产的价值,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操纵企业利润。
(三)利用债务重组其他条款来操纵利润
比如以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在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并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须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责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论文大全,利润操纵。此条款的规定也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二、针对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债务重组法律法规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专门规范债务重组的规范,对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有重要意义。然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债务重组进行归置的法律法规,对债务重组事项涉及的法律方面规定分散在《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债务重组的专门法律,使其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双管齐下”,保证债务重组活动有序、有效地进行。一方面,从法的高度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增加了威慑力,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处罚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迫使企业管理者加强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制,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强化企业控制度的管理,提高企业各种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并采取措施弥补各种缺陷,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操纵成本。
(二)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利润操纵的管理和限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第一,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特别应警惕部分和授权对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特别应警惕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主体的经济操纵等违法行为,保证会计准则执行到位。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监管政策的实施中需全面考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第二,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监督的重要部分,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盈余质量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以职业谨慎态度进行审计工作,对于濒临亏损、亏损的上调公司存在的异常波动的营运资金项目及异常的应计收益项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另一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首先水平,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使其能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第三,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内部控制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保证会计监督到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从三方面进行改进:其一,需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提高其地位,增强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其能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能。其二,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独立董事成员可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层级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并通过对比分析,对内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其三,需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管理者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三)增加会计信息披露
债务重组业务的信息披露尚待完善。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下,报表使用者不能单单凭借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提供的债务重组损失,就完全确定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而应该与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因此,从一致性原则出发,将债权人由于债务重组所承担的损失统一反映在利润表项目中,以便能正确分析其利润构成,提高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利用价值,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此外,债务人不权要披露债务重组事项产生的利得总额,还要披露债务重组利得对所得税的影响,披露债务重组得得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以及股东权益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披露会计政策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以此,充公全面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披露,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证该债务重组活动健康有效地进行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依据新准则,会计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确认的计量,要求会计人员有很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为此,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第一,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求会计人员坚持诚信原则、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遵守诚信既是会计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会计虚假信息的基本前提。会计人员须本着诚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第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会计人员除了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与会计相关的国际贸易、经济、金融等相关知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会计人员还需放开视野,学习国际通行的一些会计方法与准则。第三,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广泛的知识面。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要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还要熟悉本行业及相关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不仅适应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趋同于国际会计惯例,顺应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深刻理解新准则的内容,贯彻执行新准则中的规定,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企业信息的可靠性,保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193-198.
⑵刘茂盛,刘晓霞.浅谈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⑻:12-13.
⑶梁邵华.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J].当代经济,2008⑵:18-19.
⑷孙敏.浅谈债务重组损失信息的披露[J].财会月刊,2009⒂:66.
关键词民族地区 民族法制 完善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8-01
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对滞后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是管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事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面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现行的民族法律制度显现出相对滞后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尚未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条例。对于已经出台了自治条例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面临修改。此外,由于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缺少违法追究机制的设置,欠缺纷争解决平衡机制和事前征询机制的设置P,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与制裁制度,使得现实中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无法得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无从谈起。这就使得对于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无法明确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过于政策化和原则化的法律规定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有效的实施。这样就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造成国家所制定的许多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可能因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理解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造成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政策时发生偏差,致使政策失去合法性。同时,自治法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许多国家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无所适从。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Q再如,该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R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该如何加大、适当的度是多少以及应当的标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
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们现行民族法制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根据当前国家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从现实出发,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现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做适时的调整与修改。首先,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扩张性的法律解释,充分体现并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使,并将其具体化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去。其次,立法机关应当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政策性条款具体化,使用较高确定性的措辞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模糊性词语,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使国家机关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和运用政策性条款,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建立并健全对国家机关及自治机关行使权利、义务的监督机制。再次,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惠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规定纳入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最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责任落实与监督的内容,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完善民族法制监督体系。
(二)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 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
韦以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之瑕疵.法学,2001(8):20-21.敖俊德.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和实施的几个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5-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82条,第85条.
一、将建立制度与常态化学法相并重,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素养。根据中央“七五”普法规划中关于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的部署及税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在学习上,将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训中,采取“自学为主、聘请外部专家培训为辅、送出去培训与请进来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强化全员法制知识学习,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并将宪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列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五年来利用中心组学习开展法治培训达40余次。实行税务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周五定为全员学习日,组织开展《税收相关法律及执法风险防范》集中学习,确保了普法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补充购买法律法规书籍150余本,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积极做好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并组织全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测试,受训面达到了100%,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撑。
二、将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税相结合,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工作理念,认真执行组织收入原则,突出减税降费这一工作主题,将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执行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将依法治税贯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政策底线,严守纪律红线,确保实现高质量的税费目标。认真落实和梳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丁税宝税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务群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并通过“云直播”的方式详细解读。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向企业推送,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建体系、防风险、促规范”专题活动,全面梳理、重新修订涉及税收管理各环节、全行业、全流程的风险规范,形成5大类38个具体项目。针对税源特点,重点修订完善钢铁、焦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普通道路运输业、建筑业等14个重点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共扫描分析监控类指标23项,下发基础征管、发票管理等疑点数据4100余条,消除风险疑点3200余条,有力规范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了涉税风险。开展税收治理,对15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开展核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开展加油站(点)税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补入库税款1433万元。开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业”税收治理、房地产行业评估和工业企业涉土税收核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实现了税负公平、执法规范,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三、将三项制度与日常执法相融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推行三项税收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通过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税务系统的三项制度公示系统对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权责清单、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和投诉举报途径进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台共公示行政处罚41件、行政许可162件。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配备执法记录仪85台,基本上满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执法事项增值税专用发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要对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事前实地查验;一般程序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和疑点调查、文书送达方面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事项的音像记录做到了无遗漏全记录,对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及时归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对上述事项主要对嵌入金三系统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审核。共审核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责任贯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执法监管等税收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大执法事项,及时联系市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李青春律师进行指导,保证了重大执法活动规范开展,杜绝了执法风险的发生。
关于安全的倡议书【1】
同学们: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高速发展、交通面貌日新月异、交通路网四通八达、交通车辆川流不息的今天,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尤为重要。为了增强同学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制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为了你我的生命安全,学校郑重地向全体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树立文明交通新风。自觉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路口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
二、文明走路:必须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不闯红灯,不三五成群并肩走,不贪图方便翻越、钻跨交通隔离护栏,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嬉戏,不在马路上使用划板,旱冰鞋,不要穿越、倚坐在马路边的护栏、花台上;在路口不要急拐猛跑;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文明骑车:未满12周岁、未经家长及学校同意不准骑自行车;做到不闯红灯,不走快车道,不扶身并行、猛拐、互相追逐;不牵引、攀扶车辆,不双手离把;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不骑车带人,不违章载物;不打伞骑车;步行或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自行车闸、铃、锁、牌齐全有效,要在划有停车区域停放车辆,不乱停、乱放。
四、文明乘车:坐家长的摩托车请戴好头盔;请在站台指定地点等候公交车,做到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车,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规则,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坚决不坐“三无”车辆。
五、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劝告你的家人、亲戚也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这是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孩子的愿望。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共建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我们倡议:遵守交通规则,从我做起。
同学们,平平安安出门,快快乐乐回家。交通安全进万家,幸福全靠你我他。为积极响应“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养成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为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倡议人:xxx
日期:xxx
关于安全的倡议书【2】
同学们:
在社会高速发展,交通面貌日新月异,交通路网四通八达,交通车辆川流不息的今天,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尤为重要。为了增强同学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制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为了你我的生命安全,六一班全体同学向全区的青少年朋友们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树立文明交通新风。
二、文明走路:必须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在行走。不闯红灯,不三五成群并肩走,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嬉戏、使用滑板、旱冰鞋,不要穿越、倚坐在马路边的护栏、花台上,特别在路口,不要急拐猛跑。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文明骑车:做到不闯红灯,不走快车道,不扶身并行、猛拐、互相追逐、不牵引、攀扶车辆,不双手离把;步行或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四、文明乘车:坐家长的摩托车请戴好头盔;请在站台等候公交车,坐到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车,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规则,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坚决不坐“三无”车辆。
五、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劝告你的家人、亲戚也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同学们,交通安全系万家,幸福全靠你我他。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养成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为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共贡献吧!最后祝愿同学们健康成长,学习进步!
倡议人:xxx
日期:xxx
关于安全的倡议书【3】
亲爱的同学们:
当我们背起行囊,肩负着家人的希望,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蓝图,从五湖四海汇聚到祖国的首都北京时,当我们漫步于人来人往的宽阔街道时,常会慨叹这座城市的美丽与繁华。来源:免费但您是否注意到隐藏在交通线上的危险呢?一组组惊人的数字、一幕幕惨不忍睹的画面、一个个载着锥心伤痛却又一去不返的年轻生命,这一切的矛头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共同的事实,不遵守交通法规等同于不珍爱自己的生命。我们拥有年轻的身躯、远大的志向,却往往会忽略交通安全这种“小事”;我们谈理想、谈报国,却常常忽视“珍爱生命”这一底线。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仅是我们所有人的义务,更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远离血腥和悲痛,远离伤痕和担忧,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1.来源:范文大全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时刻牢记交通安全。
2.行人须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3.横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不要闯红灯,不要穿越、攀登或跨越隔离设施。
4.不要手持物骑车,不要在骑车时带耳机听音乐、广播,不要骑车带人。
5.骑自行车转弯时应放慢车速,向后观望,伸手示意,不要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猛拐。
6.骑自行车不要与机动车争道抢行,不要低头疾驶。
7.停放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排放整齐,不得在绿地护栏、交通标志等物体上拴、锁自行车。
8.乘车时注意文明礼貌,自觉购票,按顺序上下车,不争抢,不拥挤。
9.积极宣传交通法规,争做交通安全青年志愿者和义务宣传员。
同学们,为了自己,为了他人,让我们亮好“红绿灯”,远离交通事故,珍爱生命,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及州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大局,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主线,持续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着力在提高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切实推动全州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切实抓好法律普及工作,开展主题法宣活动。
(一)运用最融媒体平台和已有各类普法阵地,生动阐释法治思想精髓要义,推动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责任单位:机关党办)
(二)持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活动。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活动,持续扩大宪法学习宣传覆盖面。(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服务业发展协调科、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市场建设与秩序监管科)
(三)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将民法典学习宣传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开展民法典网络知识竞赛、民法典“公开课”等专项活动。加强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宣传,实现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强对民法典适用案例的“以案说法”。(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四)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开展“党建引领法治”专项活动,推动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机关党办)
三、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法治素养。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持续推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积极参与省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报告评议制度试点活动。将商务合作行政管理和服务中主动融入法律宣传教育。执法工作中适时组织对外贸易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商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推动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诚信企业宣传推广活动,树立诚信企业典范,着力打造商务诚信文化环境。结合商务工作实际,推进藏区依法常态化治理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服务业发展协调科、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市场建设与秩序监管科)
(二)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机关”。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明确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和党内法规目录,将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纳入年度述法基本内容。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述法、考法,强化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办)
(三)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围绕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部署,开展"线上+线下"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决策能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时期法律服务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及时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责任单位:口岸物流科、外事科、港澳科)
四、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法治文化共建共享。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重点学习新修订《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和新颁布的《监察法》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托公务员培训、会前学法等平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推动商务合作系统广泛开展法治工作座谈、警示教育、观摩交流等活动,努力形成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学法用法、参与法治示范创建的生动局面。(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办)
(二)开展法制宣传。在局机关张贴法治宣传“宣传画,在宣传栏增加法治宣传内容。(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其他业务科室)
一、强化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法治建设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摆在全局的重要位置来推动落实。
(二)健全法治工作机制。加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法治建设。党组会专题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主要领导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压紧压实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分管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法治学习培训,提高普法宣传工作力度
(一)强化法治学习培训。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增强学法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新制订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纳入年度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今年重点学习《宪法》《国家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外商投资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中心组全年学法不少于4次,全体工作人员集中法律学习不少于10次。全面推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制度,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按要求完成年度规定学法内容和学习课时,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活动。
(二)提高普法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战略部署,结合《区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持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重点加强《电子商务法》《外商投资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中心,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防护知识为重点,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各项商务活动中。认真对照“七五”普法规划,开展自查自纠,巩固现有普法成果,查找薄弱环节,提前谋划“八五”普法工作。
三、全面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一)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将法治审查贯穿于商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依法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切实强化决策责任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档案管理制度。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报备、清理等行为,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评先选优活动,逐步实现执法信息一次录入互通共享、执法数据齐全完备实时推送、执法活动网上留痕高效监管。
(四)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加强酒类、再生资源、成品油、二手车等领域监管。认真落实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各项措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大力改善市场环境,多措并举扩大消费,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继续完善“一窗受理”,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推进落实“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减证便民”等各项改革举措。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工作细则,确保实现双随机监管全覆盖。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大力推进“四办改革”。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倡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查询、申报,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办理、结果寄递等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积极推动“掌上办”、打造“指尖办”,推广政务服务APP“陇政通”,切实让企业群众享受“一部手机、一个APP、一个入口”带来的智慧政务和便民服务。
【关键词】依法治国 和谐社会 意义
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这就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特定乃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什么法律体系了。
首先在法律效力上,分析。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是各种法的渊源,它是我国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只是“子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其根本法的具体化。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也只是宪法在行政法规定的具体化、实施化,也都基于三个“基本”,,构成违反宪法的行政法律法规必须废或修改。宪法的具体实施是依靠的,所以要使宪法的这种效力表现具体贯穿与其他法律之中,使其他法律符合宪法,就必须依宪行政。依宪行政必然有利于宪法的“母法”地位具体贯彻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从而确保其合法。加以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
其次 和其他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制定的各项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合宪性,以致于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实行。依宪法为理论依据,他的推行必然有利于行政机关明确宪法在行政方向的具体规定和体现的精神,执法者了解到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从而开成对宪法全面而又客观的认识。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我国的法学界学者言:“宪法居于所有法系中处于最高地位,而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具有优先性与普遍的约束力,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约束行为准则。”我国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员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分别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行政问题中,一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员部必依宪法为高行为准则,他们的活动都必须围绕“宪法”展开并从宪法的规定中寻找妥当性的基础,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此,我们可以下个结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迫切要使依宪行政成为社会进步的必然。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以求的社会理想。”然而,社会和谐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基本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结合下才能实现。其中,法治应该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因此说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和谐,离不开依法治国。
笔者认为: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谐社会的发展动力。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的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的特权,经济、政治、文化村门皆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现代民主法治首先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也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以民主观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为民主法治的理论,制度的建设的实践。通过了对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清楚的看出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地位和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依法治国能够为社会安定提供法律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要有稳定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又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分歧。法治是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社会的安定。
(2)、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3)、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社会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4)、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法治社会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需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地相处。
参考文献
[1] 《十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
[2] 《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则要》中央文献出版社
【关键词】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社会的基础,已经进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越来越多的依赖计算机网络。然而,计算机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计算机病毒给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 了解计算机病毒的含义
关于计算机病毒的定义,目前国内外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对病毒是这样定义的:“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因此,像炸弹、蠕虫、熊猫烧香等均可称为计算机病毒。
2. 计算机病毒的特征
2.1 感染性。计算机病毒的感染性也称为寄生性,是指计算机病毒程序嵌入到宿主程序中,依赖于宿主程序的执行而生成的特性。计算机病毒的感染性是计算机病毒的根本属性,是判断一个程序是否为病毒程序的主要依据。
2.2 隐蔽性。隐蔽性是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特征之一。从计算机病毒隐藏的位置来看,不同的病毒隐藏在不同的位置,有的隐藏在扇区中,有的则以隐藏文件的形式出现,让人防不胜防。
2.3 潜伏性。计算机病毒的潜伏性是指其具有依附于其他媒体而寄生的能力,通过修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的复制体嵌入到其他程序或者磁盘的引导区甚至硬盘的主引导区中寄生。
2.4 可触发性。计算机病毒一般都具有一个触发条件:或者触发其感染,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激活一个病毒的感染机制使之进行感染;或者触发其发作,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激活病毒的表现攻击破坏部分。
2.5 衍生性。计算机病毒的衍生性是指计算机病毒的制造者依据个人的主观愿望,对某一个已知病毒程序进行修改而衍生出另外一中或多种来源于同一种病毒,而又不同于源病毒程序的病毒程序,即源病毒程序的变种。这也许就是病毒种类繁多、复杂的原因之一。
2.6 破坏性。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取决于计算机病毒制造者的目的和水平,它可以直接破坏计算机数据信息、抢占系统资源、影响计算机运行速度以及对计算机硬件构成破坏等。
3. 分清计算机病毒的类型
3.1 引导区病毒。引导区病毒隐藏在硬盘或软盘的引导区,当计算机从感染了引导区病毒的硬盘或软盘启动,或当计算机从受感染的软盘里读取数据时,引导区病毒就开始发作。
3.2 文件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寄生在其他文件中,常常通过对病毒的编码加密或是使用其他技术来隐藏自己。
3.3 脚本病毒。脚本病毒依赖一种特殊的脚本语言来起作用,同时需要主软件或是应用环境能够正确地识别和翻译这种脚本语言中嵌套的命令。
3.4 特洛伊木马程序。特洛伊木马程序比起其他各种恶意的软件来说都更加了解用户的心里状态――这种程序的创作者用在怎么样使运行特洛伊木马程序的功夫可能和他们创作木马的时间一样多。
4. 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方法
4.1 引导型病毒的预防。引导性病毒一般在启动计算机时,优先获得控制权,强占内存。通常情况下,只要不用软盘或者只用“干净的”软盘启动系统,是不会染上引导型病毒的。对软盘进行写保护,则可以很好地保护软盘不被非法写入,从而不被感染上启动型病毒。但要保护硬盘的安全,除了从操作方面注意外,只有采取用软盘来保护硬盘的措施。
4.2 文件型病毒的预防。文件型病毒的预防方法是在源程序中增加自检及清楚病毒的功能。这种方法可以使得可执行文件从一生成就具有抗病毒的能力,从而可以保证可执行文件的干净。自检清除功能部分和可执行文件的其他文件融为一体,不会和程序的其他功能冲突,也使得病毒制造者无法造出针对性的病毒来。可执行文件染不上病毒,文件型病毒就无法传播了。
4.3 个性化的预防措施。计算机病毒的感染总是带有普遍性的或大众化的,以使计算机病毒范围尽可能的广,所以有时一些个性化的处理可能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或者免疫具有非常好的效果。如:给一些系统文件改名或扩展名;对一些文件甚至子目录加密。使得计算机病毒搜索不到这些系统文件。
4.4 加强初中生正确使用计算机的道德教育。关于计算机病毒的防治,除了从技术层面来加以维护和防治外,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道德教育显得也极其重要。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不要玩弄什么“黑客”之类,就不会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让我们培养出的计算机使用者以及今后可能成为的IT行会精英人才,从小就养成文明使用网络的优良素质。
4.5 完善计算机病毒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正确使用网络的法律教育,使其从小了解计算机病毒防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6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践中每时每刻都养成防毒、杀毒的习惯,比如开机时提醒杀毒软件是否启动,关机前进行一次杀毒,对查出的病毒进行危害讲述,让学生印象深刻。
参考文献
[1] 郝文化.防黑反毒技术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第一版
[2] 陈立新.计算机:病毒防治百事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旗立研究室,《计算机概论》,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关键词:二甲醚,危险评估,对策措施
1 前言
二甲醚组份单一,燃烧性能良好,热值高,燃烧后无黑烟、无残液,CO、NO排量低,是一种新型清洁燃料。二甲醚在常温、常压下为气体,压力下为液体,液化二甲醚性质与LPG(液化石油气)相似,可用承压钢制气瓶盛装,储运安全,使用方便,可替代LPG作为瓶装民用燃气,亦可作为气雾剂、推进剂应用于日用化工产品。近几年来,二甲醚的研发、生产发展很快,但作为民用的二甲醚充装、使用环节相对滞后。一些气体充装单位暗中往LPG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导致钢瓶泄漏现象频发,甚至酿成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如何安全、高效利用二甲醚,解决二甲醚充装、使用环节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2 二甲醚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
2.1 理化性质
二甲醚分子式:(CH3)2O;结构式:CH3OCH3;摩尔质量:46.07;外观与性状:无色、易燃、易液化、含氧气体,有醚类特有的气味,燃烧时火焰略带光亮;熔点:-141.5℃;沸点-24.9℃:闪点:-41℃;自燃温度350℃;饱和蒸气压力:531kPa(20℃时);临界压力:0.54MPa(25℃时);临界温度:126.9℃;相对密度(空气=1):1.59;相对密度(水=1):0.66;汽化潜热467kJ/kg(20℃时),液相低位热值28.9MJ/kg,气相低位热值46.1MJ/m3;爆炸极限:3.4~17.0(%,V/V),理论空气系数6.96;溶解性:溶于水、汽油、醇、乙醚等;禁忌物:强氧化剂、强酸、卤素、氧化剂等。论文大全。
2.2 危险特性
二甲醚危规号:21040,UN编号:1033,属于第2.1类易燃气体。论文大全。主要危险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易燃易爆性
二甲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A类。二甲醚遇热源、火灾或氧化剂等极易着火燃烧,当燃烧失去控制,便可能引发火灾事故。二甲醚容易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气体,遇点火源即可引发爆炸事故。
(2)易蒸发性
液化二甲醚一旦泄漏将迅速蒸发、气化为,体积迅速膨胀。由于其爆炸下限很低,1个体积的气体最多能形成接近30个体积的爆炸性气体,爆炸危险性更大。
(3)滞留积累性
二甲醚气体的比重比空气大,一旦泄漏,二甲醇气体容易滞留积聚在低洼处、下水道等处,达到爆炸极限时,遇点火源即会引起火灾和爆炸。
(4)易产生静电的危险性
二甲醚在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容易因摩擦而产生静电,而且静电消散较慢,若无法及时导除静电,容易造成静电积聚放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5)光照敏感性
二甲醚气体接触空气或受光照生成过氧化物。过氧化物对热、振动、冲击或摩擦极为敏感,当其达到一定数量,在受到热、振动、冲击或摩擦作用时分解放热。如果分解放热速度超过散热速度,盛装容器在分解反应热的作用下温度升高,可能发展到爆炸。
(6)毒害性
二甲醚为单纯窒息性气体,其毒物危害程度属于“轻度危害”,一般不会引发中毒,但人员大量吸入二甲醚气体,可能因为缺氧而窒息。瓶装民用二甲醚往往含有四氢噻吩等加臭剂,对人体也有一定的毒害作用。
(7)溶解性
二甲醚是良好的有机溶剂,对丁晴橡胶等有溶解、溶胀作用,非专用钢瓶可能因为密封圈受二甲醚浸蚀、变形而失去密封性能,从而导致泄漏。二甲醚溶于水、醇,含水份、甲醇等杂质的二甲醚对焊接钢瓶及其配件有腐蚀作用,可能因为腐蚀原因导致泄漏。
3 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二甲醚作为瓶装民用燃气,要预防火灾、爆炸、容器(气瓶)爆炸等事故发生,关键在于防止二甲醚泄漏。具体应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必须采用二甲醚专用钢瓶、连接软管和炉具
由于二甲醚具有良好的溶解性,对丁晴橡胶有较强的溶解、溶胀作用。使用普通钢瓶(如LPG钢瓶)盛装二甲醚或使用普通炉具,容易导致钢瓶角阀、减压阀、连接软管、炉具进气阀门等处的丁晴橡胶构件受二甲醚的溶解、浸蚀、变形,从而失去密封性能,导致二甲醚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因此,二甲醚作为瓶装民用燃气,必须采用二甲醚专用钢瓶、连接软管和炉具。钢瓶的阀门密封件、连接软管等必须采用与二甲醚不相溶的材料,如全氟醚橡胶、氟橡胶、三元乙丙橡胶、聚四氟乙烯等。
(2)不得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
近几年来,国内一些气体充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一定量的二甲醚掺入LPG钢瓶中,作为民用燃气参烧,导致钢瓶泄漏频频发生,相关投诉络绎不绝,钢瓶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也时有发生。有的气瓶充装单位认为二甲醚只要按一定比例混装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就不会造成瓶阀腐蚀和气体泄漏。但实际上,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在不久前对混装后发生泄漏的瓶阀进行剖析后发现,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均发生了变化,导致了泄漏,且随着掺混二甲醚的含量增加,密封圈的质量损失率也随之增大。
因此,对于二甲醚的使用,还是必须专气、专瓶、专用。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
(3)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和安全宣贯工作
要杜绝LPG钢瓶中掺入二甲醚,避免事故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各气体充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自觉抵制利益驱动,杜绝往LPG钢瓶等掺入二甲醚等违规违法行为。其次,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LPG钢瓶中掺入二甲醚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避免事故发生。论文大全。再者,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应加紧制订、出台针对二甲醚钢瓶的国家标准以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并加强宣传教育、贯彻实施,引导瓶装民用二甲醚的正确充装、安全使用,促进二甲醚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构建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2] CJ/T259-2007《城镇燃气用二甲醚标准》
[3] HG/T3934-2007《二甲醚》
[4]《安全评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