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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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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监管

第1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用户用电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104-0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这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用电检查工作也带来了难度。对供电企业而言,用电检查不仅仅是一项检查用电工作,它更重要的是电力营销的售后服务工作,因为正常有序的用电检查既能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也能维护电力客户和供电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用电检查可以通过上门服务与电力用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供电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不但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也能提高供电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1 用电检查工作的管理现状

1.1 用电检查管理现状

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人们往往侧重于对供电企业的关注,会片面地强调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的服务职能,而忽视了电力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其实,每一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都需要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共同努力来维护。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从某种程度上对供电企业维护正常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造成了威胁,也导致了窃电和电力设施破坏事件的频繁发生。

1.2 用电检查与电力用户之间存有冲突

其一是利益上的冲突。用电检查人员在对电力用户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他们从安全角度出发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往往与电力用户的利益相冲突,而且这些冲突难以协调。如果满足电力用户的要求,电力事故就有可能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如果不满足用户的要求,电力用户则会对供电企业的服务产生不满,这种现实情况会使得供电企业陷入两难而又被动的境地。

其二是违章现象较为严重。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电力用户违章、私架线路、盗电等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是电力用户私自利益的体现,他们没有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造成人身的伤残或危害公共安全。但对于这种违章现象,单纯依赖供电企业的规范或监督是较为困难的,需要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1.3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监管不到位

如今的供电企业已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也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履行权利义务,它除了为众多电力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外,还要从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对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进行检查。随着电力营销市场化的运作,供电企业的检查成本在不断增加,而监管力度却因为行政执法权的缺乏而不断弱化。作为电力监管主体的政府部门,却因缺少专业用电检查队伍,无法充分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了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的严重缺位。供电企业内部的用电检查工作监管也是重形式轻过程,一些电力用电设备呈老化状态,甚至超负荷运作,在这种状态下电网的安全运行受到了威胁。

2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重视程度不够、效率低

作为用电检查的执行者是否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去做,是否与供电企业保持一致性,是保证用电检查是否能落实的关键。而现实是作为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上宣传力度大,也制定了许多操作可行的检查方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并未按部就班地去执行,加之用电检查人员数量缺乏、设备仪器配置落伍和电力用户较多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了用电检查工作效率不高,无法取得应有的检查效果。

2.2 程序不规范、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日常用电检查工作中,用电检查人员往往会忽略用电检查执行程序的规范性,这样的结果即使发现了电力用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最后会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这种程序上的不规范,在个别案例纠纷中往往会因为检查人员的问题导致供电企业以败诉收场。程序上的不规范,依照当前的《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去执行,在操作上又有一些难度,原电力部制定的行业规章虽然有可操作性,但其法律地位低,不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应。电力用户违法用电是在极其隐蔽的情况下操作的,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只能表现为对企业的约束特性,而没有权利去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越位,因此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出现纠纷在使用司法手段时就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3 供电企业加强用电检查工作的措施

3.1 认识供电企业加强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加强用电检查是保障电网安全的需要。电网的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如果电网故障频繁,将给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无尽的麻烦。其次,加强用电检查也是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体现。用电检查是电力营销的售后服务工作,如果想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就必须加强用电检查工作,让安全的电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 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素质和设备装备水平

用电检查人员是用电检查的终端实施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因此要对他们进行电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电气设备的缺陷及不安全因素,能用电力仪器发现用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供电企业还要购置较为先进和专业的用电检查装备,做到人与装备的完美结合,打造一支过硬的用电检查队伍。

3.3 加大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

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盗窃电能则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按我国《刑法》264条盗窃罪来量刑定罪。但在工作中,一些窃电用户公然对抗用电检查人员,漠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作为供电企业除了要提高科技手段防止窃电行为外,还要协同相关司法部门联合执法,对窃电用户起到震慑作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为了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还可设立奖励机制,对于揭发检举违法用电用户者给予奖励,维护供电企业的自身利益。

4 结语

用电检查作为一项特殊的“售后服务”,它不仅仅是对电力用户用电检查,更是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体现,是一项重要性的工作。做好用电检查,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避免给电力用户和电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强用电检查工作,不仅对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和整个电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卫程.关于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J].新疆电力技术,2010,(5).

第2篇

关键词:用电检查;用电监督;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用电检查就是指电力企业为了保障正常的供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而从事的检查、监督、指导、帮助用户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用电的行为。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的工作就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 用电检查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章违法用电客户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隐蔽的,在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总是存在着问题。加之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交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仅保留单一的企业职能。因此在用电检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1.1 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 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用电重视程度不够

用电检查的主体是供电企业,但实施者是企业中的检查人员,因此,两者必须都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才是用电检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许多企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用电检查宣传力度大,但并不切实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即便供电企业管理层制定了许多理论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电检查人员自身对于用电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用电检查管理方案实际落实的效果却不好。

1.1.2用电监督和用电检查分工不明

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移交,使得窃电这种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的查处的主体变为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的性质主要为行政执法,查处的措施主要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罚款。其中主要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供用监督管理办法》。但实际查处的主体是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也变成了民事行为。而违章用电这种民事违约性质的行为查处主体为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为民事行为,但从现行规定看似乎带有准行政的色彩。查处措施主要为追缴电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依法停电、赔偿损失。查处程序上依据有关民事规定主要是《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相对行政程序要宽松得多。然而这个问题至今未在供电企业中得到普遍重视,使得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1.2 客观原因

1.2.1 取证工作困难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由于违章或者违法用电客户往往手段及其隐蔽,所以必须以证据支撑法律上的事实,才能更好的起到用电检查管理的监管及督促指导作用。但往往证据会被用户掩盖,而检查工作人员往往工作中也不经取证或者取证不全就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验证破坏证据,造成取证困难。

1.2.2 社会教育培训不能满足用电检查工作的需要

现在无论是学校的教学,还是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对于用电检查方面的培训和学历都支持不足,导致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用电检查程序不当、内容有遗漏,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造成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2 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建议

2.1 提高供电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

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用电客户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持续不断的任务,不断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电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用电客户出现,因此不同的个人的认识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个长期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学物理电学部分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及考核内容,提高把用电检查的重要性认识提升到一个社会准则的层面来。

2.2 加强对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电能是一种商品,盗窃电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盗窃电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条盗窃罪来进行处理对于盗窃电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具体的反窃电过程中很多窃电户包括一些企业领导对违章用电或者窃电的监管不以为然,更有甚者,一些个人、企业公然对抗或者群体围攻用电检查人员所以,对用电检查中的违章用电和窃电供电部门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还应当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必要的时候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同时法律也要根据用电检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处罚力度,对于屡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写入法律条文。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提高人们举报违章违法用电积极性,增加获取用电客户或者工作人员违章违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2.3 寻求外界支持

2.3.1 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加大打击力度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已由原来的企业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转变为单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这就使得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无法发挥国家机关的强制力,即使查出了问题也无法给予相对的处罚,这时就需要联合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3.2 与新闻媒体联合检查,增强舆论攻势

要使用电检查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透过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违章用电、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违章用电、反窃电热情。同时,在用电检查工作时联合新闻媒体,对检查情况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违章用电、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2.4 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

无论是社会还是企业内部,都要加大对供电企业管理人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切实提高管理人员政策水平,提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的作业水平,这样才能保证用电检查管理朝着健康的方向可持续发展,不断有新的科学的管理政策出台并能够有效实施。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要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必须要知道用电检查的重要性,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并且从确保用电检查发挥其主要作用的目标出发,因为只有不断了解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开展的问题所在,才能解决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症下药,以达到客户对用电安全的充分重视,以保护供电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辉.谈做好用电检查工作对降低线损的影响[J].中国科技信息,2005.

[2]李志峰.浅谈施工用电的安全检查工作要点建筑安全[J].2005.

第3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

中图分类号:U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环节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用电检查也可以看作是电力营销的售后服务工作,起到维护稳定客户、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营销的作用。用电检查无论是在供电企业管理电力市场,还是在检查用户用电,保证电力客户和其他客户的安全的工作上都发挥着验收反馈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发生了多起因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因此,分析研究当前供电企业在开展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用电检查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章违法用电客户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隐蔽的,在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之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交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仅保留单一的企业职能。因此在用电检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1.1 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 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用电重视程度不够

用电检查的主体是供电企业,但实施者是企业中的检查人员,因此,两者必须都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才是用电检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许多企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用电检查宣传力度大,但并不切实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即便供电企业管理层制定了许多理论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电检查人员自身对于用电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用电检查管理方案实际落实的效果却不好。

1.1.2用电监督和用电检查分工不明

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移交,使得窃电这种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的查处的主体变为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的性质主要为行政执法,查处的措施主要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罚款。其中主要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供用监督管理办法》。但实际查处的主体是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也变成了民事行为。而违章用电这种民事违约性质的行为查处主体为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为民事行为,但从现行规定看似乎带有准行政的色彩。查处措施主要为追缴电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依法停电、赔偿损失。查处程序上依据有关民事规定主要是《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相对行政程序要宽松得多。然而这个问题至今未在供电企业中得到普遍重视,使得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1.2 客观原因

1.2.1 取证工作困难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由于违章或者违法用电客户往往手段及其隐蔽,所以必须以证据支撑法律上的事实,才能更好的起到用电检查管理的监管及督促指导作用。但往往证据会被用户掩盖,而检查工作人员往往工作中也不经取证或者取证不全就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验证破坏证据,造成取证困难。

1.2.2 社会教育培训不能满足用电检查工作的需要

现在无论是学校的教学,还是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对于用电检查方面的培训和学历都支持不足,导致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用电检查程序不当、内容有遗漏,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造成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2.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建议

2.1 提高供电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

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用电客户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持续不断的任务,不断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电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用电客户出现,因此不同的个人的认识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个长期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学物理电学部分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及考核内容,提高把用电检查的重要性认识提升到一个社会准则的层面来。

2.2 加强对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电能是一种商品,盗窃电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盗窃电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条盗窃罪来进行处理对于盗窃电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具体的反窃电过程中很多窃电户包括一些企业领导对违章用电或者窃电的监管不以为然,更有甚者,一些个人、企业公然对抗或者群体围攻用电检查人员所以,对用电检查中的违章用电和窃电供电部门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还应当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必要的时候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同时法律也要根据用电检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处罚力度,对于屡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写入法律条。

2.3 寻求外界支持

2.3.1 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加大打击力度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已由原来的企业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转变为单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这就使得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无法发挥国家机关的强制力,即使查出了问题也无法给予相对的处罚,这时就需要联合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3.2 与新闻媒体联合检查,增强舆论攻势

要使用电检查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透过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违章用电、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违章用电、反窃电热情。同时,在用电检查工作时联合新闻媒体,对检查情况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违章用电、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2.4严格把关用电设备,杜绝安全隐患

针对用电客户侧安全问题,为扭转供电企业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解决供电、用电之间的矛盾有着较高的难度。目前,供电企业若想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彻底解决安全用电问题,首先应严苛控制客户的用电,从用电客户报装申请阶段开始,采取全过程规范措施,在遵守“散步制定”原则的同时,从用电客户的侧工程设计阶段入手,严格把关材料的选购及施工建设,从而避免带有家族性的缺陷设备进入电网,杜绝电力建设队伍不具备合格资质的现象,在确保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由此防止供电企业出现新的电力营销风险。

2.5以内查为基础,加强外查

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的重心一直放在外查部分,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检查工作,从而丧失了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用电检查的内查,其主要针对实抄率的完成情况、用电客户的信息档案、电价的执行状况、三封一锁的情况等,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的基础工作,只有确保基础工作扎实、稳定,才能进一步提升对用电客户侧设备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3.结语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是一项长期而又系统的工作,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不仅带来了先进的电能计量设备,同时也将衍生一些新的窃电方法,只有清楚了解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开展的问题所在,才能解决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症下药,使用电客户充分认识到安全、合法用电的重要性,以更好地保护供电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辉.谈做好用电检查工作对降低线损的影响[J].中国科技信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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