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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税申报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经营所得税申报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经营所得税申报

第1篇

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都需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此类核算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核定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就地分期缴税的分支机构须符合的相关条件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人、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三、税款预缴方式的确定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也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部分的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四、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数额的确定

分支机构需要分摊和预缴的税款由三个因素确定。总机构应按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其权重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x(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2篇

你们好!在贵刊的支持帮助下,我由一个下岗女工变成月月有利润的个体工商户。我衷心地感谢你们。

我有了生产经营收入和利润,但不知道应该怎样缴税。请编辑老师给以指教。

江西读者:杨月娥

杨月鹅女士:

你好!我们为你的成功感到高兴。也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

你有纳税意识,这是很好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缴税款,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你(纳税人)应该在次月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你本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将税款预缴入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你再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执行家庭财产?

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副食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纳税不能限期缴纳,合伙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能否执行我和合人伙的家庭财产?

湖北读者:赵宝玉

赵宝玉读者: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你和你的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但在执行中应保留你们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规定: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送货风险责任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我按照贵刊介绍的项目在本市开了一家数码照相馆,经营得很好。

为了扩大业务,前几天,我在一家的电子办公设备专卖店买了一台电脑和打印机,该店承诺免费送货。可在送赏途中遇上暴雨,导致电脑被淋湿而出现严童故障。我要求专卖店更挟一台电脑,而其负责人却说,专卖店和我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送货只是售后服务措施。我的要求被拒绝。请问专卖店的这种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新疆读者:李继敏

李继敏先生: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是送货途中货物的风险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免费送货”实际上是买卖活动中的一个附加条件,而且此条件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你与专卖店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运送途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货物损毁,专卖店应当负责。专卖店拒不调换电脑属于违约,你有权解除这种买卖关系,拒收电脑,并要求专卖店退还货款。

合同约定“随行就市”该如何解释?

我在当地开了一家饭馆,去年我与外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双方约定的价格后又写了“随行就市”。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对方以其当地赏价上涨为由要提价,而我以本地赏价未涨为由拒绝。导致对方未供贷,致使我的饭馆受到损失。请问,我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我违约金合法吗?

山西读者:李大伟

第3篇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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