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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又译为“风险投资”)以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为权益投资对象,资本的运行方式是以“投入――退出――新的投入”为特征,目的在于获取高额资金回报。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标志,为我国创业投资提供了有利机会。但是,创业投资退出时机在很大程度上仍影响了投资的预期效果。
根据行业成长特点选择退出时机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紧缩及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不少行业增长缓慢或出现了负增长,有些创司因而对本行业没有信心,过早地退出了既存行业进入到其他领域,以致失去了很好的回报机会。
要考虑到进、退行业的市场竞争度。从主要行业的创业投资分布看,医药保健、生物科技等行业的产业化过程特别是中后期需要的投资规模相当大,创投机构有限的投资规模很难满足其需要。这些行业进入门槛较高,企业数量少,稍具规模的企业必然成为众多投资机构追捧的对象,而投资能力有限的创投机构很难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竞争。因此,进入这些行业的创投资本必须从早期阶段开始参与企业的培育,在成长期最迟在扩张期退出。
相对于软件、通信和一般信息产业而言,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企业数量较大,创投机构可以从容地寻找到其满意的投资对象。处于起步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其资本需求量与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规模正好相当。所以,针对这些行业创业投资多选择在扩张后期和成熟早期退出。
分析各类行业在各自发展阶段上的时间规律,是把握退出时机的重要方面。例如,某行业的成长期通常为一年,而一年后仍未有进入扩张期的迹象。此时,就应该考虑立即退出。即使转让价格不高, 对该投资而言甚至是负收益,但创业投资公司资金退出时机的选择,取决于投资公司整个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个别项目的现金流入最大化。
根据创业企业生命周期选择退出时机
一般创业企业包含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及成熟期5个阶段显著的生命周期特征。
总体来说,第三个阶段即成长期前后是退出的最佳时机。因为在此之前企业还需要资本注入,特别是由于其现金流量为负,而投资者不愿意投资前景不定的企业,此时选择退出非常困难;而后由于企业的成长较为稳定,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已不大,创业资本滞留就没有意义。如果将成长后期或扩张初期的项目,出让给那些抵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普通投资人,由于每年有稳定的收益正好符合了这一类投资者的需要。对其他投资者来说,这一批风险投资的退出可能是最好的买入时机。
创业投资退出的最晚时机应是企业成熟期的初期。当创业企业走向成熟时,风险大为减少,这时创业企业家就希望由自己控制企业,而不是听命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也愿意见好就收。就创业投资的特点而言,一般在扩张期的末期就应该考虑退出问题。此时的企业留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其退出的价格可能比成熟期还要高。同时,还要根据项目的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谈判才容易获得成功。
根据退出效率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的退出效率是指创业投资的退出成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比较,即低退出成本和高投资收益之间的权衡。根据“2005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统计结果表明,在123个风险投资的退出项目中,有49个项目以国内企业收购方式退出,占退出项目比例的40%;管理层回购占退出项目比例的11%,以上市方式退出的项目数为4个,仅占3%。由此可见,收购兼并依然是国内创业资本退出的首选。
在实现退出时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积极灵活的退出决策。无论创业投资公司还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首次公开上市,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在IPO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该着重把目光放在产权交易上面。投资创业企业时,可以签订股权回购(如MBO管理层回购退出模式)条款,以增加退出的可能性。
正确使用清算方式。作为创业投资不成功时迅速离场的无奈但却是最佳选择的退出方式,清算占国外创业资本退出的比重高达30%以上。虽然清算导致一定的损失,但这是创业投资承受高风险的必然结果。对创业投资者来说,既要考虑到创业企业“起死回生”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更要按照“冰棒理论”及早果断退出,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根据企业的现实业绩选择退出时机
根据投资项目预先设定盈利标准。项目盈利能力是影响退出时机的一个直接因素。除了那些经营不正常或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的投资项目要积极部署退出外,企业还应对目前虽能维持经营、但项目盈利能力较差的项目主动考虑退出。
约翰•康德和ICR公司的评估专家列举了在企业各个发展阶段中创业投资者认为可以接受的回报率(不考虑主观因素):种子期的期望综合年回报率为 60%-100%,开发期为50%-60%,扩张期为40%-50%,盈利期为30%-40%,快速增长期为25%-35%。
动态地掌握创业企业的股权增值状况。当创业企业由小到大顺利地成长时, 创业企业所面临的研发风险、制造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依次被排除,创业企业的股权大幅度增值。创业资本家通过向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和对创业企业实施运营监控来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动态地掌握创业企业的股权增值状况。
一旦确认继续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的边际成本大于预期的边际收益,创业资本家就要着手实施创业投资项目退出。创业企业股权增值状况是决定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时机选择的重要的因素。
根据投资回报潜力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进入回报更好的项目。
加强项目前景预测,把握退出时机的主动性。投资退出必须要超前研究该技术的发展前景,及时作出预测和预报,做到创业投资的“进退自如”。一是要在行业、产品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分析产品生命周期。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是为了提供风险可能发生的有效信息,必须具有较为严密的科学性,包括市场前景、管理团队、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等方面反映的预警信号。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客观评估投资项目价值决定了投资退出是否成功。由于技术风险或市场风险导致的失败项目在成长前期就可以做出判断,在成长前期就应通过破产机制,采取清算方式及时降低。对于情况一般的项目,可以选择在成长中期开始转让产权,退出创业企业。对于成功项目,创业投资公司通常在成熟期的早期转让手中的股票,以获取最大收益并及时退出。
根据资金来源选择退出时机
市场中有不同的创业资金来源和规模大小不一的创投机构,在创业投资取得巨额的投资回报面前,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应该是“利益均沾”的。
创业企业整个成长过程是各方资源分阶段获利的过程。从创业投资运作的过程看,在几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介入主体。中小规模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主要起引导作用。它们没有必要坚持到企业成熟期才退出,在企业扩张期就应该开始考虑退出。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一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成熟期,其收益回报就会由超额利润转变为常规利润,这类创业投资机构此时便可以考虑退出,将接力棒交给类似于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战略投资者,甚至是社会大众。
不同的创投机构寻求不同的退出时机。2005年,在我国创投市场上扮演主角的,仍是财大势雄的境外创投机构,本土的创投机构资本规模普遍偏小。拥有海外通道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主要通过“两头在外”的方式(即投资和退出都在境外)实现被投资企业的海外上市或境外并购,高回报退出。缺乏海外通道的本土创投,在退出方面更是受制于资本市场,只能寻求多方突破。国内创业投资者也可以同国外创业投资者联合投资一个项目,这样,资本退出时就可以搭车,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政府资金成立风险投资的初衷,并不在于逐利,而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从创业投资的实际运作来看,政府投资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政府资金要注意在适当的时机与其它资本“换手接力”,防止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例如以政府资金投入种子期,弥补私人或机构投资者所投种子期企业的部分损失,或购买其他投资者种子期投资项目股权的方式,使其投资收益兑现在种子期。
根据资本退出风险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退出风险或变现风险,是指创业投资者从投资项目中退出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应充分利用进入与退出项目衔接的动态相辅相成效果。创业投资待进入项目应能充分地利用现有项目实施所依赖的看不见的资源,以实现“搭车”之目的。
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考虑退出时机。就退出条件而言,企业没有不可退出的投资,只有不能满足的要价。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市场条件和时机的变化,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以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投资增值。
根据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配合程度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因为投资项目结缘,各方是平等的,也是互利的,因而需要携手走向共赢。但他们之间有其固有的矛盾,将会潜在地影响退出时机。
克服浮躁心理。虽然发展创业投资的大环境仍需改善,但也有创业投资和受资企业存在浮躁心理的问题。因此不仅要从政策和立法上积极创造出促进创业投资的有利环境,更要使投资和受资企业树立正确的创业投资意识,真正把功夫用到高新技术和高成长企业的发现和培育上。
关键词 创业投资 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私人银行投资于新兴产业(钢铁、石油、铁路)获得了高额回报。二战后,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罗特在波士顿发起成立美国研究开发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而他本人因此而被誉为“风险投资之父”。
此后,创业投资得到长足发展,不仅为创业投资企业带来了巨额回报,更为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与智力支持。
一、创业投资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含义
欧洲创业投资协会把创业资本定义为:创业投资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一部分,它是面对种子期、成立初期和扩张期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包括内部管理层收购(MBO)和外部管理层买入(MBI)[2]。
国内较权威的观点是:创业投资,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3]。
(二)创业投资的特征
创业投资不仅是一个以投资对象加以界定的概念,而且是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而言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
其次,采用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在创业投资与所投资企业间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
最后,对退出机制要求很高。只有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退出场所的健全和退出手段的多样化,才能使得创业投资的退出成为现实。
(三)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4]
1.创业资本汇聚阶段。
2.创业资本运作阶段。该阶段包括选择环节、协议环节、辅导环节。
3.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股权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由账面价值形态转为货币形态的阶段。
二、创业投资公司概述
目前,我国国内的创投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背景: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国内大企业的战略资本;国外风险投资;大中华经济圈风险资金(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外战略型风险资金等。下面将对我国的一些知名风险投资企业进行介绍。
(一)英特尔投资(中国)
英特尔投资部自1998年起在中国扩展其风险投资计划,迄今已投资中国公司近50家,其中已有11家公司公开上市或被收购。其投资阶段主要为:中后期和Pre-IPO。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投资集中在蜂窝通讯、家用宽带应用和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室等领域。英特尔投资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包括盈科数码动力有限公司、搜狐、UT 斯达康有限公司等。
(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由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发起设立,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其管理的中国媒体投资基金,是第一个专业投资媒体的创投合资基金;中国龙基金,主要投资于业务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市场相关的中国境外的公司;中新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隶属于软银国际风险基金,是软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软银中国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包括无线、宽带、互联网等行业中优秀的企业都有兴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提供资金、先进的通讯设施、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务。
(四)凯雷投资集团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直接投资机构,成立于1987年。目前,凯雷集团总共拥有28只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着超过248亿美元的资产。自1987年创立以来,已经投资130亿美元,主要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用于公司并购、房产以及创业投资等。
(五)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作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
三、完善我国创业投资要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5]
首先,创业投资风险高,且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制度,以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大亏损的问题。
其次,创业投资过程复杂,整个投资过程涉及多个参与者,因此要解决好重复课税的问题,防止给创业投资活动的各方造成不合理的高额税负。
第三,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自于政府,但若想吸引更多的个人资本、企业资本进入,税收扶持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此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也很重要。例如,韩国的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对创业投资基金本身的激励,如,减免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6]。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因此,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
2.我国的税收政策
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是针对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例如,《通知》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是一项针对创投企业特点的有益改进。
税收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导向性,相信随着税收体系的完善,会有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共同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退出机制的完善
风险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推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的撤出方式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
1.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资本有四种基本的退出方式:股份公开上市(IPO)、出售(Trade Sale)、回购(Buy Back)和清理或破产。而股份上市和出售是两种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股份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公开上市,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共股权,并在获得市场认同后,转手获利以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IPO不仅收益性高,而且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因此,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7]。
出售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使风险投资者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剩余风险很小或几乎没有;并且,出售的费用成本也低于IPO方式;此外,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公司,出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回购指的是股份回购,即企业管理层或其它合伙人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买断风险投资者手中持有企业股份,从而使风险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
清算或破产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清算方式退出虽然痛苦,但这却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权宜之计。因此,及时有效地清理失败项目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2.完善创业板市场
公开上市是最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主板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条件,因此,创业板市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创业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我国建立创业板要循序渐进。例如,可以先集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小盘股30到50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然后研究降低上市的门槛,进一步扩大科技板块;待条件成熟后,把这个板块分离出来,成立创业板市场[8]。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目前较多采用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类合伙人构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业投资实业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组织结构简单、运作效率高、成本低;一般投资人可依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业绩决定投资与否;有限合伙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降低成本;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得以吸引优秀、专业的创业投资家,从而也间接扶植了优秀的创业家。
目前,我国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包含在内。这一法律的完善,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助益。
四、总结
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活动的金融投资制度创新,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传统融资方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为最需要资金但又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它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西・勒纳,菲尔达・哈迪蒙.风险投资和私人权益资本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
[2]A.Sick.A Certainty-Equivalent Approach to Capital Budgeting[J].Financial Management,Winter,1986.
[3]C.Butler.风险值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
[4]韩静.中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5]杨旭才.创业投资亟需专门税收扶持政策―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长杨旭才访谈录.
[6]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7]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271.
关键词:创业投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28-02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概述
1.含义与特征。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以股权方式把资金投向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决策等增值服务培育企业迅速成长,最终通过退出渠道获得高额投资收益的新型投资活动。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是由创业投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鉴于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在技术和市场前景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创业投资家并非无视所投企业的高风险,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相伴。创业投资家遴选的企业往往具有创新性、高性能、高附加值、差异性显著,企业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远远高于普通行业。第二,是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方式以股权为主,与传统的借贷资本不同。目的不在于获取股息收入或分红,也不在于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向企业注入资金待企业成长后通过出售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第三,是一种中长期、阶段性投资。创业投资通常在企业的幼稚和成长期介入,一般持续三至七年,创业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不同时期的需要投入所需资金,能起到激励和监督作用。当风险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达到较高程度时,创业投资便会通过适当的渠道退出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第四,是一种管理型投资。考虑到风险企业初始存在诸多问题,创业投资家往往协助风险企业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协助风险企业更好地经营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不仅是投资行为,而是集投融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决策为一体的系统性金融管理活动。第五,是一种组合、循环型投资。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十个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群,以降低投资风险,利用成功项目退出后的收益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继续寻找新的风险企业进入下一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1)创业投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与成熟的企业相比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初始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基于经营的三性原则,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风险贷款。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未来发展迅速、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且创业投资目的不在于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所以创业投资的定位更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2)创业投资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会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地调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以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营利性。(3)创业投资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创业投资家不仅仅解决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创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创业投资家通常是各个行业的精英,能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体系,制定企业战略,并为企业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架构混乱的问题,促使风险企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3.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内涵。所谓退出机制,是指创业投资在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所投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运作机制。
创业投资家,目的于追逐高额投资收益,即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将所投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中达到资本不断增值的目的。因此,如何顺利地将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股权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在整个创业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而退出机制正是提供股权变现的一种有效机制。
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等。(1)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即企业上市。公开上市一般包括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其中,主板上市规则较为严格,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补充。公开发行上市是创业投资家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因为它是能带来最大投资收益的退出方式。(2)兼并收购,具体指创业投资家或风险企业决定将所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卖给另外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包括一般并购和“第二期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并购退出方式是继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3)股份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企业家或者公司高管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或者通过员工持有基金(ESOT)等。创业投资家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往往加列一项条款即在一定投资期限后,风险企业家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权,此方式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家的风险,有利于创投资本顺利退出,成为创业投资退出的又一个重要途径。(4)破产清算,指投资失败时,风险资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风险企业。
创业资本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时,风险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是风险企业失去继续发展的优势,或者是经营情况不符合创业投资者的预期,于是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协商决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不失为一种减少损失的办法。
二、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障碍
1.公开发行上市退出渠道不畅通。虽然中国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已运行多年,但沪深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要求严格,门槛过高,导致众多中小企业很难满足上市要求,创业投资通过主板市场上市退出较为困难。除沪深主板市场外,中国虽建立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由于这两个市场的规章制度是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制定的,所以企业上市的依然面临门槛高、审批严、效率低的难题,致使能符合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上市的企业数目不多,创业投资通过上市途径退出困难重重。
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顺利转移,其依赖于健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受政策束缚和行政约束,产权交易呈现区域性,各自为政,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尚未形成合理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时,难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
3.缺乏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法律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发展受阻。涉及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体系中。现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且对风险企业资本退出设置过多障碍,这些规定限制和制约了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目前中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入融资。此外,中国创业板、中小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中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然而目前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现各自为政、条块割离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修订《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修订《公司法》中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修订《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约束,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修订《证券法》中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在创业投资方面,还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保障,对对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尤其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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