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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又译为“风险投资”)以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为权益投资对象,资本的运行方式是以“投入――退出――新的投入”为特征,目的在于获取高额资金回报。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标志,为我国创业投资提供了有利机会。但是,创业投资退出时机在很大程度上仍影响了投资的预期效果。
根据行业成长特点选择退出时机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紧缩及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不少行业增长缓慢或出现了负增长,有些创司因而对本行业没有信心,过早地退出了既存行业进入到其他领域,以致失去了很好的回报机会。
要考虑到进、退行业的市场竞争度。从主要行业的创业投资分布看,医药保健、生物科技等行业的产业化过程特别是中后期需要的投资规模相当大,创投机构有限的投资规模很难满足其需要。这些行业进入门槛较高,企业数量少,稍具规模的企业必然成为众多投资机构追捧的对象,而投资能力有限的创投机构很难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竞争。因此,进入这些行业的创投资本必须从早期阶段开始参与企业的培育,在成长期最迟在扩张期退出。
相对于软件、通信和一般信息产业而言,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企业数量较大,创投机构可以从容地寻找到其满意的投资对象。处于起步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其资本需求量与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规模正好相当。所以,针对这些行业创业投资多选择在扩张后期和成熟早期退出。
分析各类行业在各自发展阶段上的时间规律,是把握退出时机的重要方面。例如,某行业的成长期通常为一年,而一年后仍未有进入扩张期的迹象。此时,就应该考虑立即退出。即使转让价格不高, 对该投资而言甚至是负收益,但创业投资公司资金退出时机的选择,取决于投资公司整个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个别项目的现金流入最大化。
根据创业企业生命周期选择退出时机
一般创业企业包含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及成熟期5个阶段显著的生命周期特征。
总体来说,第三个阶段即成长期前后是退出的最佳时机。因为在此之前企业还需要资本注入,特别是由于其现金流量为负,而投资者不愿意投资前景不定的企业,此时选择退出非常困难;而后由于企业的成长较为稳定,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已不大,创业资本滞留就没有意义。如果将成长后期或扩张初期的项目,出让给那些抵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普通投资人,由于每年有稳定的收益正好符合了这一类投资者的需要。对其他投资者来说,这一批风险投资的退出可能是最好的买入时机。
创业投资退出的最晚时机应是企业成熟期的初期。当创业企业走向成熟时,风险大为减少,这时创业企业家就希望由自己控制企业,而不是听命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也愿意见好就收。就创业投资的特点而言,一般在扩张期的末期就应该考虑退出问题。此时的企业留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其退出的价格可能比成熟期还要高。同时,还要根据项目的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谈判才容易获得成功。
根据退出效率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的退出效率是指创业投资的退出成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比较,即低退出成本和高投资收益之间的权衡。根据“2005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统计结果表明,在123个风险投资的退出项目中,有49个项目以国内企业收购方式退出,占退出项目比例的40%;管理层回购占退出项目比例的11%,以上市方式退出的项目数为4个,仅占3%。由此可见,收购兼并依然是国内创业资本退出的首选。
在实现退出时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积极灵活的退出决策。无论创业投资公司还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首次公开上市,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在IPO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该着重把目光放在产权交易上面。投资创业企业时,可以签订股权回购(如MBO管理层回购退出模式)条款,以增加退出的可能性。
正确使用清算方式。作为创业投资不成功时迅速离场的无奈但却是最佳选择的退出方式,清算占国外创业资本退出的比重高达30%以上。虽然清算导致一定的损失,但这是创业投资承受高风险的必然结果。对创业投资者来说,既要考虑到创业企业“起死回生”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更要按照“冰棒理论”及早果断退出,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根据企业的现实业绩选择退出时机
根据投资项目预先设定盈利标准。项目盈利能力是影响退出时机的一个直接因素。除了那些经营不正常或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的投资项目要积极部署退出外,企业还应对目前虽能维持经营、但项目盈利能力较差的项目主动考虑退出。
约翰•康德和ICR公司的评估专家列举了在企业各个发展阶段中创业投资者认为可以接受的回报率(不考虑主观因素):种子期的期望综合年回报率为 60%-100%,开发期为50%-60%,扩张期为40%-50%,盈利期为30%-40%,快速增长期为25%-35%。
动态地掌握创业企业的股权增值状况。当创业企业由小到大顺利地成长时, 创业企业所面临的研发风险、制造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依次被排除,创业企业的股权大幅度增值。创业资本家通过向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和对创业企业实施运营监控来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动态地掌握创业企业的股权增值状况。
一旦确认继续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的边际成本大于预期的边际收益,创业资本家就要着手实施创业投资项目退出。创业企业股权增值状况是决定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时机选择的重要的因素。
根据投资回报潜力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进入回报更好的项目。
加强项目前景预测,把握退出时机的主动性。投资退出必须要超前研究该技术的发展前景,及时作出预测和预报,做到创业投资的“进退自如”。一是要在行业、产品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分析产品生命周期。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是为了提供风险可能发生的有效信息,必须具有较为严密的科学性,包括市场前景、管理团队、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等方面反映的预警信号。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客观评估投资项目价值决定了投资退出是否成功。由于技术风险或市场风险导致的失败项目在成长前期就可以做出判断,在成长前期就应通过破产机制,采取清算方式及时降低。对于情况一般的项目,可以选择在成长中期开始转让产权,退出创业企业。对于成功项目,创业投资公司通常在成熟期的早期转让手中的股票,以获取最大收益并及时退出。
根据资金来源选择退出时机
市场中有不同的创业资金来源和规模大小不一的创投机构,在创业投资取得巨额的投资回报面前,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应该是“利益均沾”的。
创业企业整个成长过程是各方资源分阶段获利的过程。从创业投资运作的过程看,在几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介入主体。中小规模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主要起引导作用。它们没有必要坚持到企业成熟期才退出,在企业扩张期就应该开始考虑退出。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一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成熟期,其收益回报就会由超额利润转变为常规利润,这类创业投资机构此时便可以考虑退出,将接力棒交给类似于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战略投资者,甚至是社会大众。
不同的创投机构寻求不同的退出时机。2005年,在我国创投市场上扮演主角的,仍是财大势雄的境外创投机构,本土的创投机构资本规模普遍偏小。拥有海外通道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主要通过“两头在外”的方式(即投资和退出都在境外)实现被投资企业的海外上市或境外并购,高回报退出。缺乏海外通道的本土创投,在退出方面更是受制于资本市场,只能寻求多方突破。国内创业投资者也可以同国外创业投资者联合投资一个项目,这样,资本退出时就可以搭车,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政府资金成立风险投资的初衷,并不在于逐利,而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从创业投资的实际运作来看,政府投资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政府资金要注意在适当的时机与其它资本“换手接力”,防止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例如以政府资金投入种子期,弥补私人或机构投资者所投种子期企业的部分损失,或购买其他投资者种子期投资项目股权的方式,使其投资收益兑现在种子期。
根据资本退出风险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退出风险或变现风险,是指创业投资者从投资项目中退出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应充分利用进入与退出项目衔接的动态相辅相成效果。创业投资待进入项目应能充分地利用现有项目实施所依赖的看不见的资源,以实现“搭车”之目的。
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考虑退出时机。就退出条件而言,企业没有不可退出的投资,只有不能满足的要价。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市场条件和时机的变化,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以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投资增值。
根据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配合程度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因为投资项目结缘,各方是平等的,也是互利的,因而需要携手走向共赢。但他们之间有其固有的矛盾,将会潜在地影响退出时机。
克服浮躁心理。虽然发展创业投资的大环境仍需改善,但也有创业投资和受资企业存在浮躁心理的问题。因此不仅要从政策和立法上积极创造出促进创业投资的有利环境,更要使投资和受资企业树立正确的创业投资意识,真正把功夫用到高新技术和高成长企业的发现和培育上。
关键词 创业投资 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私人银行投资于新兴产业(钢铁、石油、铁路)获得了高额回报。二战后,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罗特在波士顿发起成立美国研究开发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而他本人因此而被誉为“风险投资之父”。
此后,创业投资得到长足发展,不仅为创业投资企业带来了巨额回报,更为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与智力支持。
一、创业投资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含义
欧洲创业投资协会把创业资本定义为:创业投资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一部分,它是面对种子期、成立初期和扩张期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包括内部管理层收购(MBO)和外部管理层买入(MBI)[2]。
国内较权威的观点是:创业投资,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3]。
(二)创业投资的特征
创业投资不仅是一个以投资对象加以界定的概念,而且是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而言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
其次,采用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在创业投资与所投资企业间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
最后,对退出机制要求很高。只有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退出场所的健全和退出手段的多样化,才能使得创业投资的退出成为现实。
(三)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4]
1.创业资本汇聚阶段。
2.创业资本运作阶段。该阶段包括选择环节、协议环节、辅导环节。
3.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股权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由账面价值形态转为货币形态的阶段。
二、创业投资公司概述
目前,我国国内的创投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背景: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国内大企业的战略资本;国外风险投资;大中华经济圈风险资金(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外战略型风险资金等。下面将对我国的一些知名风险投资企业进行介绍。
(一)英特尔投资(中国)
英特尔投资部自1998年起在中国扩展其风险投资计划,迄今已投资中国公司近50家,其中已有11家公司公开上市或被收购。其投资阶段主要为:中后期和Pre-IPO。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投资集中在蜂窝通讯、家用宽带应用和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室等领域。英特尔投资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包括盈科数码动力有限公司、搜狐、UT 斯达康有限公司等。
(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由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发起设立,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其管理的中国媒体投资基金,是第一个专业投资媒体的创投合资基金;中国龙基金,主要投资于业务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市场相关的中国境外的公司;中新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隶属于软银国际风险基金,是软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软银中国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包括无线、宽带、互联网等行业中优秀的企业都有兴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提供资金、先进的通讯设施、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务。
(四)凯雷投资集团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直接投资机构,成立于1987年。目前,凯雷集团总共拥有28只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着超过248亿美元的资产。自1987年创立以来,已经投资130亿美元,主要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用于公司并购、房产以及创业投资等。
(五)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作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
三、完善我国创业投资要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5]
首先,创业投资风险高,且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制度,以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大亏损的问题。
其次,创业投资过程复杂,整个投资过程涉及多个参与者,因此要解决好重复课税的问题,防止给创业投资活动的各方造成不合理的高额税负。
第三,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自于政府,但若想吸引更多的个人资本、企业资本进入,税收扶持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此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也很重要。例如,韩国的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对创业投资基金本身的激励,如,减免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6]。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因此,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
2.我国的税收政策
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是针对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例如,《通知》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是一项针对创投企业特点的有益改进。
税收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导向性,相信随着税收体系的完善,会有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共同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退出机制的完善
风险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推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的撤出方式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
1.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资本有四种基本的退出方式:股份公开上市(IPO)、出售(Trade Sale)、回购(Buy Back)和清理或破产。而股份上市和出售是两种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股份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公开上市,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共股权,并在获得市场认同后,转手获利以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IPO不仅收益性高,而且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因此,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7]。
出售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使风险投资者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剩余风险很小或几乎没有;并且,出售的费用成本也低于IPO方式;此外,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公司,出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回购指的是股份回购,即企业管理层或其它合伙人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买断风险投资者手中持有企业股份,从而使风险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
清算或破产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清算方式退出虽然痛苦,但这却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权宜之计。因此,及时有效地清理失败项目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2.完善创业板市场
公开上市是最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主板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条件,因此,创业板市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创业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我国建立创业板要循序渐进。例如,可以先集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小盘股30到50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然后研究降低上市的门槛,进一步扩大科技板块;待条件成熟后,把这个板块分离出来,成立创业板市场[8]。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目前较多采用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类合伙人构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业投资实业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组织结构简单、运作效率高、成本低;一般投资人可依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业绩决定投资与否;有限合伙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降低成本;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得以吸引优秀、专业的创业投资家,从而也间接扶植了优秀的创业家。
目前,我国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包含在内。这一法律的完善,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助益。
四、总结
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活动的金融投资制度创新,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传统融资方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为最需要资金但又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它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西・勒纳,菲尔达・哈迪蒙.风险投资和私人权益资本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
[2]A.Sick.A Certainty-Equivalent Approach to Capital Budgeting[J].Financial Management,Winter,1986.
[3]C.Butler.风险值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
[4]韩静.中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5]杨旭才.创业投资亟需专门税收扶持政策―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长杨旭才访谈录.
[6]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7]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271.
关键词:创业投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28-02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概述
1.含义与特征。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以股权方式把资金投向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决策等增值服务培育企业迅速成长,最终通过退出渠道获得高额投资收益的新型投资活动。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是由创业投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鉴于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在技术和市场前景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创业投资家并非无视所投企业的高风险,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相伴。创业投资家遴选的企业往往具有创新性、高性能、高附加值、差异性显著,企业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远远高于普通行业。第二,是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方式以股权为主,与传统的借贷资本不同。目的不在于获取股息收入或分红,也不在于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向企业注入资金待企业成长后通过出售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第三,是一种中长期、阶段性投资。创业投资通常在企业的幼稚和成长期介入,一般持续三至七年,创业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不同时期的需要投入所需资金,能起到激励和监督作用。当风险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达到较高程度时,创业投资便会通过适当的渠道退出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第四,是一种管理型投资。考虑到风险企业初始存在诸多问题,创业投资家往往协助风险企业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协助风险企业更好地经营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不仅是投资行为,而是集投融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决策为一体的系统性金融管理活动。第五,是一种组合、循环型投资。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十个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群,以降低投资风险,利用成功项目退出后的收益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继续寻找新的风险企业进入下一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1)创业投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与成熟的企业相比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初始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基于经营的三性原则,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风险贷款。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未来发展迅速、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且创业投资目的不在于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所以创业投资的定位更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2)创业投资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会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地调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以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营利性。(3)创业投资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创业投资家不仅仅解决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创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创业投资家通常是各个行业的精英,能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体系,制定企业战略,并为企业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架构混乱的问题,促使风险企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3.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内涵。所谓退出机制,是指创业投资在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所投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运作机制。
创业投资家,目的于追逐高额投资收益,即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将所投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中达到资本不断增值的目的。因此,如何顺利地将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股权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在整个创业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而退出机制正是提供股权变现的一种有效机制。
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等。(1)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即企业上市。公开上市一般包括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其中,主板上市规则较为严格,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补充。公开发行上市是创业投资家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因为它是能带来最大投资收益的退出方式。(2)兼并收购,具体指创业投资家或风险企业决定将所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卖给另外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包括一般并购和“第二期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并购退出方式是继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3)股份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企业家或者公司高管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或者通过员工持有基金(ESOT)等。创业投资家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往往加列一项条款即在一定投资期限后,风险企业家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权,此方式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家的风险,有利于创投资本顺利退出,成为创业投资退出的又一个重要途径。(4)破产清算,指投资失败时,风险资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风险企业。
创业资本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时,风险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是风险企业失去继续发展的优势,或者是经营情况不符合创业投资者的预期,于是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协商决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不失为一种减少损失的办法。
二、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障碍
1.公开发行上市退出渠道不畅通。虽然中国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已运行多年,但沪深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要求严格,门槛过高,导致众多中小企业很难满足上市要求,创业投资通过主板市场上市退出较为困难。除沪深主板市场外,中国虽建立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由于这两个市场的规章制度是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制定的,所以企业上市的依然面临门槛高、审批严、效率低的难题,致使能符合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上市的企业数目不多,创业投资通过上市途径退出困难重重。
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顺利转移,其依赖于健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受政策束缚和行政约束,产权交易呈现区域性,各自为政,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尚未形成合理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时,难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
3.缺乏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法律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发展受阻。涉及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体系中。现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且对风险企业资本退出设置过多障碍,这些规定限制和制约了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目前中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入融资。此外,中国创业板、中小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中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然而目前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现各自为政、条块割离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修订《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修订《公司法》中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修订《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约束,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修订《证券法》中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在创业投资方面,还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保障,对对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尤其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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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凤琴.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7).
尽管我国创业投资开展多年,但整体发展却是比较缓慢的,创业投资退出问题仍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一环。由于增值退出的难度普遍要高于初期进入,创业投资者将创业资本投入到创业企业时,就应该对投资退出的时机与方式有一个初步的规划。在创业投资的退出过程中,退出时机的抉择不仅影响到退出的可行性和收益水平,还直接影响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方式的选择;不仅需要创业投资业自身进行退出策略规划,更需有其它社会条件的支持;不仅是创业投资内部各组成因素的相互联动过程,而且与其外部环境也是一个相互联动的过程。
国家创业投资政策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创业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在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鉴于创业投资企业往往成立时间短、资本量小、风险高的特点,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进行扶持,既要有“进入”的激励机制,又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在美国,国会制定和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创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刺激法》;英国政府实施的“信托投资法”、“政府贷款担保计划”、“企业开业计划基金”;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都对本国、本地区的创业投资机制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的情况看,仅有约30%-40%的创业投资是通过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创业投资则是通过兼并、出售,或通过创业者、职工回购的方式退资。因此,创业企业通过把握收购兼并(M&A)时机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时机的数量。这也意味着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创业资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对于很多高科技企业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几年里,没有利润来源或获取利润很少,无形中大大减小了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许多优惠政策是对创业企业设定的,而不是针对有愿意购买它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使大公司、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收购创业企业,导致了创业企业出售这一退资渠道又难以扩展。
当创业企业收益商机逐渐显露时,有的创业资本家还想进一步把握所谓“最好的”商机,然而,发生了突如其来的政策改变或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使部分资产和优势消失殆尽,所开发产品的无形磨损开始出现,企业资产陷入了极度危险的境地。
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融资者的需要。以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例,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场(OTCBB);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这几个板块的市场功能明确,分别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而且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互相衔接,略有重叠。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国内的创业资本即使条件成熟时,也很难实现股份上市公开发行(IPO)。虽有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买壳”、“借壳”进了主板市场,但毕竟是少数。而且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欧洲很多成功的退出案例是在准备IPO过程中,发现了更为有利的出售机会,从而抓住时机以出售方式实现退出。从全球已经设立的二板市场来看,上市基准普遍较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在我国设立较低上市基准的二板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是有必要的。国外二板上市条件比较见表1。
金融体系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为创业投资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美国是典型的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美国创业投资主要寻找时机推动IPO这一最具吸引力的方式退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做市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目的在于股东稳定化,投资人把握时机选择兼并收购。
普华财经咨询公司对欧洲创业资本基金投资的退出情况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大量的创业投资家等着退出他们的投资,那些难以退出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创业投资家视IPO为理想的退出,因而对其它方式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尽管收购退出与IPO退出相比,要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是在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兼并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当风险权益能够在产权市场上顺利流通,创业投资家就能够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布莱克(Black)和吉尔森(Gilson)认为,一些国家受美国创业风险投资成功的启示,学习美国的创业资本产业但不是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因此建立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制,可以为创业投资开辟方便的资本退出渠道。
创业投资资金背景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关键词】创业投资;退出机制;IPO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新兴的支持创新及科技产业的融资机制,是伴随高新技术产业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它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创业投资退出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的关键和核心,创业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创业资本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扩大创业资本来源、保障创业投资和整个资本市场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机制分析
目前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IPO是指创业投资公司通过将所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实现退出和资本增值。一般来说,公开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也是创业投资最钟爱的退出方式。
(二)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创业企业管理层或员工以现金票据等其他有价证券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从而使创业资本退出创业企业的方式。股份回购只有在创业投资不是很成功时才使用,事实上它更像是对创业企业的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预防措施。
(三)兼并收购。兼并收购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二是创业投资家将所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份再卖给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从而实现资本退出。
(四)破产清算。创业投资家在创业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且难以扭转时,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对其进行清算以收回部分投资。
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机制已成为退出机制的主流
2009年7月26日,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共有108家企业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由于2009年创业板的加盟,2010年我国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的创业投资取得了快速的增长。继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总案例数为721起、投资总额53.33亿美元的最高纪录,2010年中国企业所披露的投资案例数为804起,获得投资总额56.68亿美元,全方面的超过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纪录。其中2010年有VC/PE资金注入背景的中国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20家,融资金额373.74亿美元,分别占年度IPO总量的44.8%和35.0%。其中A股市场以152家(占比例69.1%)上市企业案例数蝉联了创业投资机构退出的主要渠道。IPO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己成为最佳的退出式,这不仅仅是由于通过IPO可以获得高收益,更是由于向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的融资渠道,同时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树立了公司的形象和品牌。
(二)出售或回购已成创业投资新宠
我国并购市场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整体趋势成迅速上升期间。2010年度我国企业完成并购交易的案例数为1798件,环比上升6.14%;并购总金额为820.2亿美金,环比上升62.57%。排在并购行业前三名的为:制造业、能源、房地产行业。由于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兴起时间较晚,出售和回购市场尚不完善,因此主要以首次公开发行为主要退出机制,而在国外发达的成熟的市场上出售和回购已经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中占据了较高份额。
三、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缺乏成熟的主板、二板市场以供创业资本退出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市门槛过高,且在政策法规方面也无法完全与IPO退出机制实现对接,国内主板及创业板市场,难以及时满足大多数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需求。在国内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大量企业只能选择境外上市。因此利用香港和国外二板市场作为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将是比较现实的考虑。
(二)产权交易市场相对落后
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产权有偿转让的交易场所。我国创业资本要想从产权交易市场收回投资并实现增值,或由其它企业并购创业企业是相当困难的。其原因在于,我国产权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全国总体布局观念,总体上呈分割状态;没有很好地解决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产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许多产权交易机构大都是政府包办的产物,需要依靠政府输血生存。这些问题的存在事实上导致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对创业投资退出所起的作用有限。
(三)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创业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制创业投资的专门立法,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现有的法律体系,未考虑到创业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尚不足以规制创业投资的运作,致使其发展过程中备受阻碍。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一直被认为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瓶颈。借鉴发达国家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企业退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建立起良好的“转板”机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多渠道公开上市。不同的创业投资项目所具有的特性、规模、行业以及发展阶段等各不相同,需要相应的退出机制相配合,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退出机制是创业投资良性循环的必要保证。
(二)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开辟新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出台有关支持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法规,帮助准备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创造条件;熟悉国际化运作规则及法律,扩宽上市渠道,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实现创业资本的顺利退出。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产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并购、回购
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为保证创业资本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必须明确产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建设;加强产权交易所与其他创投机构、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的合作,推动创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置换;规范产权交易流程,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形成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促进股权转让交易的发展。
(四)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
针对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如《创业投资法》、《企业购并法》、《产权交易法》等,使创业投资业务有法可依;进一步补充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允许企业在创业投资扶持的前提下进行股权回购,适时退出。
此外,构筑创业投资的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建立专业中介服务平台,建立资质评级与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改善资本市场环境等方面也是理顺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的重要基础。
五、结语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尽快理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建立以创业板市场IPO为主,兼并收购和产权交易市场为两翼,主板市场为补充的退出机制,是我国扶持高科技创业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战略部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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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玉呈,王苏生,孙晓辉.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综述[J].技术经济,2007(3).
[3]李万寿.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机理、制度与中国视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关键词:创业投资 发展现状 对策建议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现状
我国于1985年成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此,我国便开始了创业投资的探索发展之路。1989年,成立了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科招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随后几年,我国不断出台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的政策规范,使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为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创业投资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良好格局。据统计,2012年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266支基金,募集金额达275.35亿美元。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566起,投资总额47.67亿美元。互联网依然是投资最活跃的行业,披露案例118起,占比20.8%,其次分别是制造业和IT行业。
二、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从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未认清创业投资与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导致盲目投资。一些投资者为获高额利润,没有将投资与自己的专业、管理及资源有机组合,没有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导致收益不确定,极大地增加了项目经营风险。一些上市公司在资金并不富裕,融资渠道单一且融资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长期进行大量超出其本身能力的筹资与投资,结果将得不偿失。二是退出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通。一方面,部分创业投资项目在应该退出的时候无法及时退出;另一方面,退出的项目难以实现自己的价值,无法给投资企业带来理想收益。同时,兼并收购受到多重阻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功退出的机会比较少、回购的退出方式不理想,影响了创业投资的热情,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从被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投资项目风险高。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大多集中在种子期,其技术产品处在研发阶段,在后续的工业化生产中,尚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若配套技术满足不了需要,有可能导致被投资项目的失败。同时被投资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往往被上下游企业牵制,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环境恶化,被投资企业就会面临极大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就会遭遇高额亏损。二是创业投资信息不畅。只有拥有有效的创业投资信息获取渠道,创业投资公司才能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评估,从而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由于投资项目大多处在种子期,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获得投资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无法客观评估创业投资的风险,从而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正确判断。
三、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
(一)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如在高等院校中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设置创业投资课程,加强高校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提高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首先要尽快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规范、专业的评估,降低创业投资的技术风险;其次要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要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以丰富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渠道,以便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精准信息,提高决策水平。
(三)拓宽创投退出渠道。建立与完善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特别是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允许创业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议转让。同时针对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复杂、费时等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使创业资本即使在投资项目失败、调整无望的情况下,能够利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创业资本失败后的退出。
参考文献:
1.王元.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2[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关键词]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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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投资;问题;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一、引言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国内也被广泛翻译为风险投资,但苏启林等人认为将Venture Capital译为创业投资更符合其内涵。刘健钧博士(2004)对创业投资的概念界定为:所谓“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起源于二战之后。二战期间产生了大量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军事应用上。战后,这些技术开始转为民用,而此时依靠这些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民用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权益性资本。一些富有远见的先行者开始进行投融资领域的创新活动。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成立,标志着有组织的创业投资活动的诞生。美国创业投资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对创业投资的实践探索,至今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但创业投资的真正兴起是在1998年之后。1998年3月,民建中央向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交了议案,提出“大力发展中国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业投资由此才引起了我国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共同关注和高度重视(王晓津,2005)。所以我国的创业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的问题。笔者对近年来学者对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综述,以期明示学术界对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进行的思考。
笔者对我国创业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政府在创业投资中扮演的角色问题;二,税收方面问题;三,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我国创业投资存在问题
1.创业投资中政府的角色
我国目前创业投资机构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外资和私人创业投资相对比较发达外,其他省市地区,都是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主,甚至没有相应的私人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政府能否直接介入创业投资,国内大部分学者持有否定的态度。辜胜阻等人(1999)认为,创业投资是一个竞争性极强的领域,政府不宜进入这一领域,充当主要投资者,这与政府进行的机构改革的思路不相符合。而且政府的介入,还会压制民间的投资积极性。而樊五勇(2001)则认为,政府为创业投资提供源头,拨款的方式是通过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方式,要争取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苏启林(2005)研究了以色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创业投资成功经验,认为在创业投资的初期发展阶段,政府应该直接出资扶持创投的进一步发展。郝旭东等人(2008)认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作用主要是发挥扶持、引导功能。
2.税收问题
(1)基本的税收政策方面的讨论
税收激励政策是各国政府扶持创业投资发展采用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创业投资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些政策还显现得很独立、不完善、没有体现组合配套的效益,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张德芬(2003)指出了我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出现偏差,创业投资政策比照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黄凤羽(2001)认为,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分为对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优惠两类,针对不同的目标,税种设计也应该不同。冯冰(2003)认为,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应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消除或减轻创业投资的双重征税;二,调整投资所得适用的税收政策;三,完善加速折旧、费用扣除等间接扶持措施。对于利用国外创业投资的政策,骆祖春(2007)认为,应该缩小内外投资者的税负不公差距,公平内外创投企业的再投资税收待遇,可考虑给予内资创投企业再投资同样的退税待遇。建议对中国籍纳税人从创投企业的红利所得给予暂免征税待遇,因为红利(送红股)只是属于未实现的期权,只有在其发生转让或交易实现时才能取得现实收益,对未实现期权征税是重税负的一个表现,当今世界上很少国家针对红股征税。
(2)国家新出台创业投资税收政策讨论
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刘健钧指出,该通知体现了5个原则:一,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二,税收优惠环节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国情;三,税收优惠力度适中;四,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自主投资各类未上市创业企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仍然存在有待于弥补的几点缺陷: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虽然要求用于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额度并不与投资期限挂钩,因而不利于激励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确的应纳税所得抵扣仅仅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并没有税收优惠。三,虽然《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但由于按照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本身不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在合伙人环节分别缴税,因此《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确的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做法,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没有意义。
3.退出机制问题
创业投资在其发展中需要有一个资金筹集、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 在这个循环过程中, 最重要的环节是能否顺利地退出所投资企业。目前, 没有好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周新玲,2007)。房汉庭(2007)认为,如何看待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非常狭隘的认识: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IPO 以及专门为其配备的创业板市场,似乎没有项目的 IPO 就不能有效退出,没有有效的创业板市场就没有大规模的项目 IPO发生。他还指出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市场是多层次的且在不断创新的。(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市场退出;(2)战略投资人退出市场;(3)创业企业家回购市场;(4)OTC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主板市场;(5)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 IPO市场。
倪正东(2008)研究了我国1997-2005年的退出数据发现,退出回报与投资规模和投资时间正相关,投资规模越大退出回报率越高,投资时间越长投资回报率越高;内部收益率和投资项目是否是高新技术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现阶段在中国投资高新技术行业的回报优势并不明显,很多传统但处在成长的细分市场的投资项目回报也相当可观;在成功退出项目中,外资创投并不一定比本土创投回报高;创业投资发展较好的地区,退出回报率高,比如北京、深圳等地区。
三、简要评论
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国内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我国创业投资进行了剖析和审视,对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全国,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创业投资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很少有研究从一个区域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出发,提出该地区适合的创业投资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笔者考虑是因为地区创业投资的数据难以收集和整理,对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笔者认为,针对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一个地区区情的创业投资方略对促进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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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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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环境引领市场发展
我国创业投资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1985年由国家科委牵头发起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开始。2005年11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第一部国家法令。后来又相继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鼓励多方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也不断出台政策规范对创业投资的监管,体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整个创业投资行业的关注和支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的政策不断出台,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创业投资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创业投资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据有关统计,2011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382支基金,募集金额达282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41.8%和152.5%。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1505起,投资总额130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84.2%和141.4%。我国的创业投资偏向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中的技术创新项目,2011年创业投资市场行业投资共涉及18个行业,其中,互联网、制造业、IT是融资最为活跃的三个行业,且有1184起处于初创期,投资金额93.17亿美元。
(三)白热化竞争加大了创业投资风险
到了2011年上半年,VC/PE投资者对预期可上市项目资源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由于受中小板和创业板财富效应的刺激,沿海一些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估值近20倍市盈率,导致成本虚高、竞争加剧、投资市场秩序混乱。经过最近三年的资本高价争抢项目热潮,并随着国内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作为VC/PE投资主要退出渠道的证券市场估值水平也不断降低,甚至一二级市场估值出现了倒挂,创业投资收益大幅缩水。从2011年8月起,投资公司的投资热度呈现下滑态势,对项目的判断日趋谨慎。
二、我国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析
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开发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而创业投资项目基本上处于前两个阶段,从投资到增值、退出至少需要三至五年。在出资者、管理人、被投资企业三方动态博弈中,出资者是风险最大的一方,因为被投资企业成长初期资金需求量大,但外源性资金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靠创业投资资金持续投入;相反,出资者在委托管理情况下,又是项目信息的弱势群体,要掌握某一个被投资企业的真实信息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投资行为一旦完成,出资者每年需要支付一笔管理费,很有可能项目股权分红抵不上管理成本。因此,创业投资公司的高风险性是不可避免。笔者认为,创业投资过程的风险除受全球经济环境、国家宏观政策、证券市场表现等宏观因素影响外,更应从微观角度来深入分析与节点把控。
(一)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层面的投资风险
1.盲目投资风险。一般来说,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常为一些非主业的短平快投资项目,与自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无多大关系。从投资者本身来看,很多创业投资都希望自己投资的项目能够早日上市,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博弈型的投资没有与自己的专业、管理及资源的有机组合,除给予一定的创业投资资金外,势必不可能让被投资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创业板的推出,进一步刺激了创业投资的疯狂欲望。在以高额回报为唯一动机的创业投资中,促成了一批狂热的投资者,采取撒网式的创业投资,导致了“创业投资跟风族”高价疯抢项目现象,具有收益不确定性,极大地加大了项目经营风险。
2.风险控制缺失风险。创业投资的高收益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潜在价值,是否能独享或分享被投企业的高成长性,取决于对投资项目的甑选、分析、判断及决策的系统过程。许多创业投资公司并没有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人才,而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凭个人经验、或者人脉关系来决定,没有对产品市场前景进行科学的调查,没有对所要投资的企业管理和运作方式进行分析,没有对所投资企业掌握的高端技术进行比较。对创业投资的风险估计不足,对拟投资项目缺乏详细风险评估,甚至用未来年份利润预测企业估值。在选择和确定投资项目时缺乏专业、系统、细致的挑选,投资活动风险不容小视。
3.资本退出方式风险。大多数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分享被投企业的账面利润,而是要在证券市场上完成资本退出赚取高额回报。投资成本高更需要良好的资本回收和高增长利润,不然就会无法补偿可能失败项目的亏损,如果再缺失回购退出等条款,风险将会大大增加。目前所有投资者都希望从资本市场退出,但我国中小企业IPO比例仍然很低,僧多粥少、高价争抢现象明显。因此,在股权交易不通畅、退出渠道相对狭窄的形势下,创业投资资本退出风险很高,影响了创业投资的热情,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层面存在的风险
1.投资项目成长风险。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很多集中在种子期,技术产品处在研发阶段,提供的是样品、成果,技术的应用前景和市场范围都具有不确性,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也不够健全。在后续的工业化生产中,尚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只要有一项配套技术满足不了需要,都会导致被投项目的失败。同时被投资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往往被上下游企业所牵制,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状况恶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就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达不到投资时预期的盈利能力,尤其对于高价哄抢的投资项目,就会给创业投资公司带来高额的亏损。
2.信息不对称风险。精确完整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但对于要投资的项目,由于多处在种子期,创业投资信息难以获得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创业投资公司无法采用科学的风控机制,客观评估创业投资的风险,从而会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正确判断。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博弈性投资”,或者错失一个好的投资机会。
3.经营团队素质风险。企业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者,取决于经营者人品和能力,取决于经营者的创新和务实,取决于经营者的决心和毅力。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往往更关注项目的成长性,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指标、经济效益和行业趋势,却往往忽视对企业经营者的全面了解。一旦发现经营者的创业理念与创业投资公司不一致,会影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的实现,对投资来讲也是一种失败。
三、控制创业投资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一)外引内培,组建一流经营团队
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创业投资公司应构建结构合理的经营团队,除了积极从外部引进一批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家外,更应注重团队文化,推行团队内部新老从业人员的传、帮、带,指导、培育一支既充满工作激情又具有实践经验的经营团队。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人不可能监控每笔资金的去向。因此,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被创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团队也是首先考虑的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公司必须与企业家深入接触,多方了解,包括其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人际关系等方面,从源头上控制创业投资风险。
(二)规避风险,形成专家决策机制
创业投资的风险控制要从项目信息收集开始,通过对被投企业技术、产品、市场等进行系统的调研、论证与分析,然后对合作模式做出最合理的设计,如优先股、可转股债权或分次增资等形式,再根据协商好的预期收益率测算投资总额,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基础工作后,将投资方案提交项目决策机构。项目决策机构不是指公司管理层,而是由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层牵头,针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领域聘请行业内专家,这个行业内专家不仅包括资本投资方面的资深人士,也要有精通被投资企业所涉及行业的技术专家参加。项目投资后,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并定期反馈项目运作情况,直到创业投资资本退出为止,最终完成项目总结经验报告。同时,创业投资公司应有自己特定的投资模式,即有特定的投资原则、渠道、领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自己熟悉领域里从事投资;投资资金分阶段投资,依据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评价结果,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追加投资,尽可能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
(三)开拓转型,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
创业投资的真正价值不仅仅是单纯提供资本,不是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殖服务培育企业成长,最终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回报。这是创业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最大特征,也是创业投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投资者在投入资本后,要积极主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通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创业管理服务,如协助制定发展战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提供财务、融资咨询等,在密切合作中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用优质增值服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最大效益,从而最终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四)期权激励,构建低薪水高分红制度
由于创业投资行业的火爆,使创业投资人才成为稀缺资源,大大推高了人力成本。大部分投资机构都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经营团队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5~2%/年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员工工资),按利润额的20%提取绩效(奖金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预期内上市,投资机构(主要是出资者)的风险日益增大,甚至出现亏损。在薪酬制度设计上,创业投资公司应遵循公平性、竞争性和激励性原则,将收入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以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要通过“低薪水、高分红”的薪酬制度,尤其加大核心创业投资人员未来激励比例,将经营团队与企业长远发展紧紧绑在一起,不仅是对创业投资公司经营层的期权激励,也是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期权激励。同时,要求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个人投资与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统一起来,把创业投资资本的长期收益和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收益联系起来,促使多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合作创新,选择最佳方式退出途径
创业投资公司主要是以投资股权的增值和最后出售价格的差额来取得投资的回报,资本退出作为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减少投资风险的关键是安排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创业投资公司应积极进行调整及新的探索,在退出方式上构建多元化格局,除了争取在IPO完美退出方式外,也要积极尝试管理层回购、企业并购、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出售给其他股权基金等方式,保证创业投资的合理回报率。
我国创业投资起步晚,尚未完全形成体系,存在着包括资金来源不足、投资基金的规模不大、有关的法律政策尚未建立等问题。没有发达的创业投资制度,就不能在投资资本与创业企业之间搭建出通道。
2创业投资特点分析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创业投资有如下特点:
2.1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创业投资的投资周期长,过程复杂,需要应对企业团队和市场各类不确定性;但一旦成功,其获利十分丰厚。
2.2投资人参与管理。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会先对创业企业的团队、技术等进行尽职考察,以鉴别出真正有前景的项目。而在投资后则为企业提供丰富的“服务包”,如金融、会计、营销、财务、战略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增值。
2.3创业投资机构能为企业提供信誉,有利于吸引新的资金。经过创业投资家的筛选、观察和增值,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企业的信誉,有利于其进一步融资。
2.4对投资者而言,创业投资背景意味着某种“信号”。研究表明,有高信誉的创业投资背景的企业往往有更好的IPO原始收益和后期绩效。原因是创业资本介入已经说明创业企业潜力得到承认,经过投资管理团队的督促与引导后又实现了增值。此外,信誉高的管理团队在监管企业时,通常更注重投资研发,更注意培育市场开拓,因此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增长潜力。
2.5创业投资能够满足创业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是一种价值投资,而非控股该企业,企业不用担心经营权丧失。表1是2011-2012年样本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统计,前三位依次是5%-15%,5%以下以及15%-25%,充分说明创业投资并不追求控股。同时,创业者在获得较大的股权比例后,也会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6创业投资最终目的是成功退出,我国现存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IPO,收购和回购等。表2说明了收购和回购方式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选择。而选择IPO退出只占16.7%,这可能是基于难度、成本等原因。
3相关建议
关键字: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投资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建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且未上市创业企业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所以其面临的风险较大。这其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等。国内权威学者成思危一度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归功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计划。后来,国家发改委的刘健钧博士对该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式来主动控制风险的,而并非是通过组合投资的被动控制风险的方式。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所处的市场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并且创业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组合投资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将适合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理论套用于创业投资基金是不合时宜的。鉴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集筹资、投资和管理、资本退出于一体的资本运营过程,笔者将从这三个不同阶段阐述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筹资过程
在没有创业投资基金参与的直接投资的模式下,主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投资者“搭便车”现象所导致的监督低效率以及企业管理者、经营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出现恰恰打破了这种局面。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中介机构可将投资者与企业分离。即由原来的投资者选择、监督企业转变为投资者选择、监督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选择、监督企业两个部分,这可有效的避免监督不足的问题。也许有人会问,投资者选择、监督创业投资基金时会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叶翔(1998)认为,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在这个市场中的参与者有限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要长久的留在这个市场当中,声誉对它的行为就有很大的约束力。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创业投资家为了自身的声誉,不会做出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否则,就会被这个市场淘汰。尤其在我们国家,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新兴的行业,要想立足,它必定会注重自身的声誉。其次,按照国外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规律,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时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期。由于基金存在的时间有限,这样基金管理人就不能够永久地控制基金资金,并需在存续期终结时对基金清盘。如果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曾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必在基金清盘时暴露,管理人的声誉因此会下降,并会因此而被排除在基金管理市场之外,无法继续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这样,基金管理者要想生存就要不断的经营管理基金,然后再发行新的基金,倘若基金管理运作的业绩低下或者在运作过程中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就无法再募集新的基金,从而被市场所淘汰。
二、投资、管理过程
(一)谨慎选择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创业企业自身的风险,要想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只能通过深入考察企业本身来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之前会尽可能的利用它的业务网络来为它提供广泛的相关信息。在搜集好相关的信息之后,创业投资家还要针对目标企业进行宏观、中观、微观的综合分析。其中,宏观方面主要是分析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经济周期的哪个阶段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就业状况。中观方面主要分析企业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方政府相关产业、税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一般与被投资企业达成分阶段投资协议:每一阶段所投入的资金使企业能够达到下一个发展阶段为准,倘若企业没有达到预期得投资期望值,创业投资基金即可放弃继续投资的权利,减少损失;反之,它可行使期权继续追加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这种特殊的投资策略可以产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和信号传导效应。首先,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为了得到更多的企业发展基金,他们必定会合理有效的利用所得到的资金,更加的努力工作,以达到企业下一个发展阶段。他们不会像资金充足的企业管理者那样有更多的机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其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具有极强的信号传导效应。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机构,与其他投资机构相比,企业对它的信息透明度明显高于其它投资机构。其它投资机构一般会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为标尺进行投资决策,因为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的这种投资行为无疑会产生一种自我加强机制来促使被投资企业高效运作。这种自我加强机制主要体现如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经营好―――其它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追加投资―――企业经营更好―――其他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再追加投资,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当然,这种自我加强机制也会产生相同的副作用,使经营恶劣的企业得到的资金越来越少直至这个企业消亡为止。
(三)特别股权安排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私人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制定适合企业风险的股权形式。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特殊的股权安排形式:首先,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当企业清盘时,优先股持有人的权益将比普通股股东优先获得清偿。而当企业上市时,当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优先股的持有者又可以将优先股按照转换价格将其转换成普通股以获取增值收益。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一般持有的是普通股,这种股权安排方式就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管理者。其次,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这种普通股指在一般情况下,持有该股的股东制作为普通股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但是当遇到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时,持有该股的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以保证创业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最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债券。这种股权安排方式的优点就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企业没有发展好以前可以据此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当企业发展形势转好,股票价值上升,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或者继续持股获得长期收益或者在产权市场或股市上交易获得短期收益。另外,一般的可转换债券针对债券的持有者和发行人都制定了相应的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前者指企业的债券持有者在企业经营不佳的时候,有权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收益率购回债券,以保全债券持有者的利益。后者指债券发行企业运转良好,股票迅速升值并且有持续下去的趋势,为了防止债券持有人获得过过高收益而制定的强行回购条款,它可以保证债券发行人的利益。
除了上述几种股权安排形式,创业投资基金还可借鉴可转换债券的特点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保留基金退股权和保留企业购回权条款。前者与可转换债券的回收条款相似,即企业经营不佳时,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要求企业购回其所持有的股份。后者与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相似,即企业在经营业绩超标时可以从创业投资基金手中购回股份。这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平等控制风险的相互制衡机制。
(四)监督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它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企业进行跟踪和监督。创业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就是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在创业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不断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使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有了更加深刻、准确的认识,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外,国外的学者Gor?鄄man ,m., and W.A.Sahlman(1989)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基金每年以董事的身份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探访,这个探访次数要达到19次,直接与企业进行接触的时间长达100个小时。
三、资本退出过程
创业投资基金实现了自身投入资本增值之后,倘若不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实现实物货币形态,所投入资本的增值只能是体现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虚幻的数字。我们知道,企业发展一般都是具有周期性的。在度过了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之后便进入了价值降低的衰退期。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应该选择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退出,否则投资便会失去价值,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另外,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就是资金、管理监控、咨询服务以及声誉资本的组合,这些资本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是,一旦这些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期,这些资本便不再具有意义,创业投资基金如果继续留在企业当中就会面临较大的委托风险。因为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其外部资金需求缺口逐渐降低,市场声誉已经建立起来,企业管理者也具有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创业投资基金原有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大打折扣。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只有选择退出,再循环到新的创业领域中去,才可能继续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上述资本组合优势。也恰恰是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对受资企业起着很好的甄别和激励作用,同时很好地控制了损失风险。
[参考文献]
[1]成思危.风险投资论丛 [M]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年8月.
[2]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
关键词:创业投资 现状 建议
国的创业投资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在利用和借鉴西方国家创业投资的方法和经验后,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激发了创业者的投资热情,培养了许多成功的企业家,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催化剂”。当然,在协作创业企业快速成长、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发展过程中,创业投资也面临着许多“考验”。
创业投资作为一个行业,除了需要有合适的社会人文环境(创新意识、信托意识和风险意识)、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比较发达的金融业,还需要“天时、地利、人和”条件来保证其持续的兴旺,如:不断有技术的创新、高涨的创业气氛、有利的法律政策和良好的商业环境。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现状
一是盲目投资现象严重。由于创业投资者没有认清创业投资项目与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联系,没有进行创业投资活动与自己的专业管理以及资源实行有机结合,往往进行盲目投资,这样使得创业投资行为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项目经营风险。
二是中介机构欠缺,人才缺乏。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与投资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创业投资人员必须是精通金融、财务、经济、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无论是在知识结构、思维模式还是行为模式上,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都不能满足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欠缺,配套服务的不够完善,也阻碍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
三是退出渠道不畅。创业投资不仅仅是为了分享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或者成为公司的股东,还要在证券市场上顺利地完成资本退出,从而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回报。由于我国目前证券、股票等产权市场还不完善,产权流动不畅,创业板上市、柜台交易、兼并收购等风险资本变现的重要方式都还没有成为风险资本退出途径,因而绝大部分风险投资滞留在被投资企业中无法撤出。退出机制不畅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制约了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建议
(一)广开思路,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以多种方式加快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应努力培养一批具有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科技、经济、法律以及预测和处理各种风险等复合型人才,比如:在高校中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设置创业投资课程,加强高校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创业投资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从社会上引进懂技术、善管理、会资本运作的人才从事创业投资运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建立信息平台,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规范专业化的评估,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投资活动的风险,就需要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由经济、金融、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网,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通过相关数据库建立与完善投资信息披露机制,以丰富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渠道,达到快、精、准的获取信息,提高创投机构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拓宽创业投资渠道,完善退出机制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目前我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行融资。此外,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我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考虑到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同时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和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比如:在《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修订,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进行修订,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对于股份回购的约束进行修订,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比如:《证券法》中修订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只有在创业投资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创业投资发展才有根本保障。因此,建议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特别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切实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四)允许并鼓励个人从事创业投资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美国的创业投资成功经验。美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学通过技术转移,有力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不断发展。但美国大学不自己创办企业,而是将技术发明转移给企业去实施商业化。在科研成果转化环节上,“天使投资者”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天使投资”就是指那些富有的个人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以换取创业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在硅谷,相当多的天使投资者是那些成功的创业企业家、创业投资家或者大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他们不仅拥有一定的财富,而且还有经营理财或者技术方面的特长,对市场、技术有敏锐的洞察力;有的本身就是以前成功的创业者,十分了解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因而,他们能够在许多方面指导、帮助创业者,比如:经营理念、技术选择、人员选聘等。此外,他们对创业者的要求不像正规的创业投资机构那么苛刻,因而更受创业者的欢迎。而在我国的大学、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社会自由职业者中的科技人员有大量的技术发明成果以“孤岛”形式存在,并没有形成社会效应。因此,应当允许并积极鼓励富有的个人从事风险投资,扩大创业投资的社会基础。
三、结束语
正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安德森所说:“创业资本就是新经济――没有创业资本,就没有新经济。”创业投资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催化剂”,是经济动力的“孵化器”,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片“沃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激励企业创新、鼓励全民创业、推动综合国力的提升。Z
参考文献:
1.范大良,程杨.浅论我国公司创业投资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现代经济,2009,(7).
2.夏丽清,崔霞.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1,(12).
为推进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建立与完善创业投资体系,针对西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分散风险,并适时予以转嫁和规避。
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转嫁这些策略在一般投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创业风险投资中,规避和转嫁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通过主动承担并有效控制风险来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一般投资的回报,如果采取稳健性经营策略,回避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一般投资者主要是通过购买种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锁定投资收益、减少头寸暴露,从而实现风险转嫁。在创业投资中,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找到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因此也就无法转嫁风险。相反,分散投资策略在创业投资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可以在保持收益的同时有效地降低,并且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
2、开辟多元投资退出通道,完善多层次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结合当前我国退出渠道的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出售方式购并
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角度来看,可以研究是否允许购并高技术企业的购并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角度看,可以研究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香港或海外创业板上市
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破产清算方式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
(4)主板上市方式对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创业投资项目或增长潜力巨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基本符合上市规定的条件下,优先安排直接上市融资,为国内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以此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结构。
3、建立信息网络,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创业投资的效率和创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效的信息。只有掌握了精确的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才能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创业企业才能找到合适的创业投资公司的支持,只有掌握了精确的信息,才能针对市场的需求,发展创业企业,避免盲目性。政府应把为创业投资提供信息服务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轨道,解决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由于力量和经费有限,解决企业情报搜集和整理困难。
建立创业投资信息网络。由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建设高效、便捷、通畅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并通过与Internet联网使供求双方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和技术市场行情;定期公布创业投资信息,以满足供求双方联系,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牵线搭桥。这既可以为创业企业的创业者寻找对路的资金和渠道,又可以为创业投资者提供备选的项目,从而资金流向更趋合理,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4、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发展创业投资业,需要政府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加强外部环境建设。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要保护投资主体;二要尽快建立起诚信体系和诚信环境;三要加强宣传导向,使社会对创业投资的作用肯定和认同。要在舆论上进行必要的宣传,普及创业投资知识,介绍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使社会了解创业投资,知道创业投资的含义、特点,知道它的作用意义和发展前景,提高社会各个层面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其次要完善创业企业内部环境,建立有效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能积聚人才,留住人才,有较强的吸引力,使他们能看到创业风险背后的巨大收益,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水平,提高创业投资运营效率,弱化和规避投资风险。
(一)被投资企业层面存在的问题
1.被投资项目成长具有高风险性
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大多处于种子期,投资的对象多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技术产品还处在研发阶段,对技术的应用发展前景难以预测。在企业后续的生产中,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配备一定的相关技术,也许仅因一项配套技术的不符就会造成被投资项目失败。同时由于被投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或新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这一外部环境因素的依赖性很大,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状况发生恶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导致被投资企业面临极大风险。若达不到投资时预期的盈利能力,创业投资公司就会遭遇巨额亏损,尤其是对于高价哄抢的被投资项目,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2.创业投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会给创业投资带来很大的风险。创业投资是对新创立企业的投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和过程,只有拥有有效的创业投资信息获取渠道,掌握了精准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才能对投资项目进行专业且有效的评估,才能找到更合适的投资对象。但是创业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缺乏实时、有效的信息衔接,创业投资公司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导致创业投资公司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因而无法对创业投资的风险作出客观的评估,可能会造成巨额损失。
(二)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层面的问题
1.盲目投资
许多创业投资项目与自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无多大联系,因为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被投资的项目常常为一些高风险项目。其次,诸多创业投资公司都希望通过自己所投资的项目早日上市来实现高额利润,这使得很多创业投资活动并未与自己的专业、管理以及资源实行有机结合,因此被投资企业很难从创业投资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这就使得创业投资行为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项目经营风险。
2.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欠缺,创业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欠缺,配套服务不够完善,阻碍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与投资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创业投资对相关从业人员的高要求。然而,诸多创业投资公司缺乏精通金融、财务、经济、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无论是在知识结构、思维模式还是行为模式上,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都还不能满足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3.退出渠道不畅
创业投资不仅仅是为了分享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或者成为公司的股东,还要在证券市场上顺利完成资本退出,从而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回报。目前所有投资者都希望从资本市场退出,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不够健全,导致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通。
二、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以多种方式加快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应努力培养一批具有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科技、经济、法律以及预测和处理各种风险等多层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比如在高等院校中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设置创业投资课程,加强高校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创业投资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从社会上引进懂技术、善管理、会资本运作的人才从事创业投资运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2.建立创业投资信息平台,提高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首先,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规范、专业化的评估,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投资活动的风险,这就需要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领导,由经济、金融、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网,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并通过投资服务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来建立与完善投资信息披露机制,以丰富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渠道,以便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广、更快、更精、更准的信息,提高创投机构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