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银行监管
一、香港金融监管的框架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其金融监管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具体而言,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是由金融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金融管理局是特区政府组织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内设有六个部门:即银行监理部、银行政策部、外事经研部、储备管理部、货币政策及市场部以及经济研究部、另设法律顾问办事处。金管局不同于中国人民银行,它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发钞职能,也不作为政府银行,为政府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就监管的总体架构而言,香港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下几点:其一,香港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由度较高,每个监管部门都可以依据明文规定的授权,在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一般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其二,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于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所以在其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非常突出;其三,香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比较健全,他们一般会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备忘录等形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套利的问题;其四,投资者保障机制相对比较完善。
二、香港金融监管特点
(1)稳固的主体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及时检讨,修正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法治为中心,即以法律为根本手段,致力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香港政府对金融业运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来进行。同时,香港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不断地检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现行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手段的检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制度和方法的改进,而且可以使金融监管当局认清面临的压力,同时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2)审慎、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是金融活动中的主题,对银行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众所周知,香港对银行采取三级监管制度,由金管局的强制监管、审计局的会计监管和银行公会的自律监管构成。香港金管局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采取国际监管标注,把事前风险防范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3)金融自由化与强化监管并重。在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地过程中,香港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在一定监管基础上逐步开放,而不是一揽子全部开放。鼓励银行体系的竞争和产品创新,但须与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目标相一致。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而非简单地规避风险,确保各种金融衍生品健康有序地发展。(4)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正确定位。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定位也是极其明确的,即确保选用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政府对如何进行管理并不干涉。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与其他政府部门不一样,他们不拘一格地选拔金融行业的拔尖人才到金融部门任管理人员。同时,香港特区政府注重的另一方面是始终维持公众的信心。
三、香港金融监管对内地的启示
(1)不断加强金融立法与执法,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金融立法的重要行不言而喻。内地的金融业处在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中,金融法规在不断建立和健全。(2)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制。银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求必须对银行体系实施审慎的、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监管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首先,建立银行业的监管的有效系统。监管系统不仅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其次,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晓波.从香港金融监管的特点看其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2(12)
[2]林俊国,赵林.香港金融监管特点及其启示[J].海峡科技与产业.2002(3)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一、德国金融体系概况
德国银行体系的构成:德国的银行按照从事的业务种类,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由于德国实行混业经营政策,故全能银行除可以从事典型的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电子银行业务等外,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客户理财以及保险等业务。[1]
二、德国金融体系的变迁
1、19世纪中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综合银行制度的酝酿。
14世纪至15世纪,欧洲很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贸易,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不断向外扩张,相对其他国家,德国的经济一蹶不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德国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缓慢。进入19世纪后,还出现了主要经营区域性业务的地方银行。就金融行业来看,德国第一个外汇交易所在法兰克福成立,而银行业与产业资本逐渐融合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银行逐渐支配了证券市场,实现了银行交易所化。
2、二战后德国金融体系加以重建,得到回复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经济水平大大下滑,通货膨胀率上升,失业率剧增,整个金融体系百废待兴,各个行业遭受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金融制度演进大幅度倒退,马克狂贬、信用体系接近崩溃。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进步人“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这些事实都标志着德国金融体系已经成熟。
3、现代的德国金融制度
时至今日,德国金融制度仍然是一种以全能银行体系为主导的制度。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德国中小银行纷纷合并,大银行日益国际化以增强自身实力。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三、 德国金融体系的优势
1、混业制度一直是德国一直坚持的金融制度。
从德国经验看,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具有其明显优势,可以减少摩擦成本,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也可以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竞争力。[2]
2、德国金融业有较强的监管力量。
在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审计院以及其它机构各自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和定位都有相关的法律授权和明确的规定,有分工有合作,这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减少了部门重叠带来的资源浪费,又防止了因职责划分不清晰所带来的部门间相互扯皮,提高了效率。同时,德国金融业又有较强的外部监管力量,有来自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有来自社会的监督。
3、德国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健全。[3]
4、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即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综合性的银行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业务间的多样化效应的好处。
四、德国金融制度演进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20世纪中期,德国经济得到了飞快的发展,金融体制与行业不断完善健全,银行与企业的金融联系不断密切,各个行业的经济状况了不断改善,政府对整个经济金融体制的监管不断加强,通过分析研究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以下有益的借鉴:
1、完善金融体系的有关法律与政策法规。
总结分析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对经济行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一方面可以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情况,防止不法事件的发生。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也要注意各项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和严谨性,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形势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做出努力。[4]
2、混业经济模式是大势所趋,要坚持混业经济模式。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采用混业经济模式,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德国的金融体系与市场,促进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健发展。混业制度是经过历史考验的制度,我们应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具体特点,银行与证券业相结合,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优势,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健发展,减少经济发展的风险。
3、加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树立广大公众对整个市场的信心,控制经济发展的风险,促进经济稳健持续增长。我国的国债管理体系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与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强国债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国债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力度,提高市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永辉,赵晓峰.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3)
[2] 兹为•博迪和罗伯特•C•莫顿,《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 发展历程 现状 风险 金融监管
金融综合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两项以上的金融业务。随着国内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内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和事实上的综合经营,使得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业务界限更加模糊。“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总体经营实力的重要举措。
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
(一)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一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崛起,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 其良好的回报诱使商业银行开始参与证券投资活动。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引发了大经济危机。至于股市大崩盘的原因,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是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导致了股市的崩溃。而由于商业银行在证券上的投资又进一步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股市和银行体系的崩溃最终导致了经济的大萧条。为抑制股市投机,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全面实行分业经营。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加之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日益下降, 为了提高美国金融业竞争力,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意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高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之前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综合经营, 从而使美国金融业在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 迈向了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显,金融创新的意识不断增强,金融分业经营成了金融创新做大的障碍,同时也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挑战。1986年10月,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了保住伦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开始进行较大程度的金融改革。英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可以经营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这场变革对英国传统的金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而且也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随后效仿英国进行了金融大变革,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金融业处于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有参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也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逐渐开展了模糊的综合经营。此时的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涉足各行各业,开始了初步的混业经营。但由于我国当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发展混乱,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并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国内金融业混乱的局面,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案的出台,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基本格局。1998年底,我国颁布了《证券法》,由此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全部形成。
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特别是WTO保护期的结束,有着综合经营背景的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格局已经产生了冲击。“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2006年开始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建设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监管当局也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
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综合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对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四种较为典型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
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主要借助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上的优势,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以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为代表;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在保险机构中有平安保险,通过不同类别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业务,母公司通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是对旗下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问题。金融综合经营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又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摘要:本文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框架为基础,对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后实施目标监管的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结果表明,伴随着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改革后运行愈加稳定高效,当前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监管变革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一体化特征,从分业监管框架发展至统一的监管框架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词:金融改革;“双峰”模式;目标监管;审慎
世界著名银行家Michael W Taylor提出金融监管的三大核心目标是金融系统稳定;金融机构安全稳定,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消费者。而有效促进实现金融监管核心目标的便是Taylor于1995年提出的目标监管“双峰模型”(Twin Peaks Model)。这种模型生动地将金融监管比喻成自然人,强调了右眼监管安全,左眼监管服务。这两种监管类型分别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的机构的审慎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以及确保金融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服务时遵守一定标准的商业行为规范监管(conduct of business),据调查显示,目前世界上最接近“双峰模型”的金融监管是澳大利亚和荷兰,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出色表现。这种出色体现在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两个跨部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一个是金融稳定委员会(Australian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旨在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另一个则是消费者竞争保护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目的是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诞生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APRA已成为世界上最顶尖的金融监管者之一。APRA完善的内部框架和精细的风险管理对整个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层层保护与监察。于1998年正式建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是一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信用社、建房协会、普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APRA在政策制定方面也被赋予了广泛的职能。这一点体现在它可以指定审慎标准,对不遵从标准的机构进行调节指导,如不服从严重可视为犯罪行为。APRA内设有五个机构,分别为综合机构部、专业机构部、政策研究及统计部、监管支持部和行政部。其中前两个部门主要负责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后面3个职能部门则负责提供功能监管方面的支持和运营保障,形成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监管组织架构。APRA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成功之处还体现在注重开发和运用风险评估的工具,对其职责范围的金融机构实行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督和管理。其概率及影响评级系统(PAIRS)、监管和反馈系统(SOARS)在改善监管手段、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PAIRS是APRA在评估时采用运用的基本工具,用于评估某个金融机构不能履行金融承诺的概率和这个机构倒闭对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影响。APRA采用PAIRS评定级别是不公开的,但APRA会向每个机构告知他们的级别。一般来说,4种级别分别是“低级、中级、高级、极端级”,而APRA也会根据四种不同的级别提出四种不同的监管意见:正常、谨慎关注、督促改进以及重组。APRA除了在专业领域秉承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同时也极为重视监管文化的建设。首先APRA建立了包括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在内的核心文化。这种核心文化的建立使APRA在专业领域能够做到更加公平公正,合作尽责。
透过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与开放化和自由化经济体制进程相伴随的是金融监管的强化和制度化。由此可见,金融监管的强化反映了金融业这一特殊行业所具有的典型外部性特征必须得到有效的引导,尤其是在金融一体化进程加速和的背景下,任何监管上的疏漏和错误都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社会成本,甚至是一蹶不振的持久性萧条。因此,根据各国国情和现实需要设计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每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功能视角的监管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设计农村金融的监管结构和监管规则,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因而更能适应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的要求。与机构视角的金融监管相比,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着重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结构上,目标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
同时,由于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将不再局限于单个行业,农村金融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以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之间产生的系统风险,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二、有利于实现监管功能模块化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块化使得企业能驾驭日趋复杂的技术。通过把产品分解为模块这一子系统,设计者、制造者和用户都获得了很高的灵活性。
同样,模块化也可以运用在农村金融监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视角而不是在机构视角下才能进行。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就是不再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进行监管,而是着重于其金融业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且不论涉及这些功能模块业务是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分解,如负责各种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模块、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比率的模块等。这样就把复杂的农村金融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各子系统相对独立地运作,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顺应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态势。 图/摄图网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功能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就应为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营造效率优先的监管理念。有专家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的监管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鳄鱼”之称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性的金融安排,动员储蓄资源,将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效率。同时,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有利于平衡货币政策在农业经济中的效果,促进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以便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与农业经济结构,保障农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另外,由于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模糊了不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却是同质的,并且在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因此,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必要的变革,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银行监管工作更成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监管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和深入研究,现就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金融监管发展的历程回顾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基本的观点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初始阶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但对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理想。
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 (1993-1994年),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但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以合规性为主。
金融监管立法阶段(1994-1997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至今),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化。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按行政区划设置分行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
回顾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具体,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三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从只进行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四是对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分层次监管,转变为强调对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五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形式,从管监合一转变为管监分离。
二、关于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争论
(一)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我国是否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过渡到混业监管,理论界及实务工作者展开了探讨。
主张应过渡到混业监管的观点认为:一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0,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二是从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 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三是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要花销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这些观点的入主张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并设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主张分业监管的观点认为: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土壤;二是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这将导致监管目标上的差别,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三是统一的监管机构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内部合理分工是一个问题,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因此,他们主张监管应设定在按功能分业的形式。
是否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仍然应该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我国现阶段仍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后,关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的争论有所减少,但由分业监管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是个长期趋势,因此适当地就该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对我国及时进行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很有意义。
(二)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是否分离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及实施银行监管于一身,这种安排是否,或者说是否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的观点,按照不同的理论依据,设计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种科学性的方案。
主张银行监管独立的观点认为:中央银行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职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银行体系潜在的风险。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央银行担负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双重责任,客观上分散了监管的力量,主观上形成了某种道德风险;二是现有的监管体系设置和监管水平有问题,包括监管司局之间,大区行、监管办、支行之间关系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还有学者(魏加宁,2001)认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应该分开, 因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两种工作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有时是冲突的,过去的情况表明,两者一旦发生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往往是“保一头”——更多的时候是保货币政策。因而,最有效的办法,是集中力量、调整关系,把银行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拆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个部门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处于同一层次。
反对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开的观点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人员素质问题不能成为监管体制变动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换现有人员;人民银行内部体制设置问题,同样不是银行监管独立与否的理由,而是一个内部体制改革的问题;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的确会对银行监管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由此产生的监管信息优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以及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要远大于不利影响;由于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
谢平认为:金融监管应优于金融发展。他提出,在金融领域,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要以监管为前提,“在发展中规范”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外部性与社会成本大,中国过去 20年中已经为“重发展、轻监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金融业的违规收益极高,这在各国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监管必须先行。
尽管此外很少有人论述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但无论是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了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统一规划、市场准入把握不严、资本金不足、不实等,导致风险积聚,监管困难增大。
(四)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问题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
三、关于未来强化监管的策略选择
如何着眼未来,选择适合我国的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是当前金融工作者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已经成为WT0的成员国,日内瓦协议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我国中央银行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二是的银行监管过多依靠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来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银行业协会的同业自律及来自中介的外部监管明显过于薄弱,
如何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目前监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现场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合力不强、对法人的集中监管尚需强化等,要求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四是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这种对网络银行监管明显滞后的状况亟需改善。针对上述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有:
(一)银行监管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一,实现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加入WT0,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由于各国对种种金融风险认识的提高,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一致,以便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会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而要求金融监管当局采用。
第二,维护正当竞争,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外资银行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具有雄厚的资金、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经营战略。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才起步不久,商业化经营还不成熟。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内资银行的部分优质客户将流失,市场份额会减少,盈利能力将下降。监管部门应灵活运用市场准入手段,鼓励内资银行的合作与创新,适当保护内资银行的生存与,维护内、外资银行的正当竞争,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 国际游资将有可能随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从事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一方面要提高对游资活动的预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资金融立法,明确对游资的限制及惩罚措施,克服金融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普遍认为,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多数人主张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太监管新格局。当务之急,一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因为外部监管虽然重要,但它通常发生在严重违规行为之后,违规行为的危害已经产生。为寻求事先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自律性监管,可以构筑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即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线是金融机构自律,即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第三道防线是协会自律,即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管。具体的思路有: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熟悉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以博得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支持;聘请金融监察专员,即由金融监管部门向人大、政协、派等职能部门聘请监察专员, 以扩大金融社会监管的外延;培育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尤其是强化审计意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三)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
一是突出非现场监管的主体地位。非现场监管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运用电脑统一程序和网络等手段和计量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导向,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因此,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向非现场转变是加入WT0以后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的合规性监管,在日常业务监管中主要表现为利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义,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促使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的实现。应当看到,这种转变还需要有两方面的条件:第一,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定性评价。第二,加快实现中央银行机监管网络与商业银行计算机业务网络的连接,使中央银行各级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获取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原始数据,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强化合力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级行内部通畅的协调机制。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监分离”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集中化、监管规划的统一化和监管操作的专业化;进一步深化监管分工,逐步实现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 日常监管、风险预警、信号对外的专业化;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实现监管操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
三是强化法人集中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层次之间的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当前,要按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将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转向其总行的业务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目的应主要是评估其总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时,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总行提出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同时,要强化并表监管方式,从总体上评估法人机构的风险情况,确保法人机构整体的稳健运行。同时,要建立对法人机构整体情况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 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哲学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的思考及中国的应对 由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原因的深层次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与中国模式的再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的经济法思考 金融危机后的管理哲学 金融危机背后的“美国往事” 美国金融危机的性质 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 美国金融危机的政府因素 美国的金融危机何时了? 金融危机中的美国 美国金融危机的反思 金融脆弱性与美国金融危机:理论与现实的思考 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考 浅谈美国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 以哲学的眼光洞察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下的消费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02-03-25.
[5]宋鸿兵称1万亿美元难堵两房窟窿,中国3000亿债券堪忧[N].时代周报,2010-07-08.
[6]过度创新与金融风暴[N].人民日报,2008-11-05.
A Reflection on the U.S. Financial Crisis
Han Qiang
关键词:金融开放;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宋丹,费怡.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J].技术与市场,2007,(8):48-49.
【关键词】《资本论》 危机理论 金融危机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致力于拓宽自己的金融市场。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其带来的巨大损失将蔓延至全世界。同时,金融危机也会由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部门蔓延,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阐明了虚拟资本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经济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动态性的分析,对信用做出了双重性评价。同时介绍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全过程,并且对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
二、《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的阐释
《资本论》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生产过剩、危机和萧条以及复苏四个阶段。马克思指出,金融危机大多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自身的内在矛盾――“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 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版中总结出――“本文所谈的货币危机是任何普遍的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的一个特殊阶段,应同那种也称为货币危机的特种危机区分开来。后者可以单独产生,只是对工业和商业发生反作用。”这段话中的“特种危机”,就是独立的金融危机,来自于金融系统自身内部的紊乱。
综上,《资本论》中将金融危机分为两类,一是作为经济危机的征兆发生的金融危机,另一类则是独立产生的发生于银行、交易所的金融危机。
三、《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原因的分析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经济危机的产生解读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不可克服性。“一切真正危机的最根本原因,而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因此,任何条件下发生的经济危机其本质都是生产过剩的危机。
(二)马克思的金融信用危机理论
由《资本论》第三卷“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与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又依然会和商品经营业的发展齐头并进。”于是信用制度引发了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使再生产过程不断被拉紧从而达到极端,加速了生产过剩的内在矛盾借由危机的形式爆发。作为资本积累和集中的有力推动,信用使得股份公司和银行把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单纯性投机出现。这样,生产脱离市场而迅速扩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再生产的过程。“信用制度加速各种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加速了危机”;“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才会有效,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三)《资本论》中的虚拟资本理论与金融危机
所谓虚拟资本,是本来并不存在,而是根据一定收入虚构出来的资本。“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货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生息资本就出现了。”生息资本的出现表明:每一个确定的货币收入都将表现为一个不一定是由这个资本本身产生的资本的利息。收入的资本化过程解释了虚拟资本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分离,作为生产之外出现了虚拟市场――资本市场就出现了。虚拟资本的价值运动独立于现实资本,其价值并不随着现实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从虚拟资本理论中可以得出,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商品或虚拟资本货币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这种矛盾对立的严峻程度很容易超过一般商品与货币的对立矛盾。由此可见,“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是造成金融危机的基础。”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独立发生的货币金融危机,也会反作用于实体经济,从而对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产生恶劣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初级阶段,一个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基于《资本论》中有关金融危机理论的分析,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
由马克思对于信用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分析,信用危机的存在,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势在必行。加强金融监管,就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与有效的经济政策。
监管措施方面,应当注重监管手段的科学合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金融监管并非管制,对于金融的过度束缚无疑将会阻碍一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监管不仅要科学、合理,还要适度。
(二)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
虚拟资本在金融危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虚拟资本的双重作用,在推进和支持虚拟资本的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从而更好地利用虚拟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
具体来讲,首先应当规范股票、期货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以保证金融交易的有序进行。第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把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科学预测其发展前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高新宇.《<资本论>中金融危机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04).
[2]汤延刚.《理论视角下的美国金融危机问题研究》[M].2010.
关键词:影子银行 脆弱性分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监管措施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影子银行”这个词是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保罗・麦卡利创造出来的,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通常提供证券化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回购协议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历程
影子银行最早出现在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的美国,并于80 年代末发展壮大,它的产生是金融机构竞争加剧、管制放松以及金融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1] 影子银行体系是在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诞生的,金融的创新发展和相关政策的放宽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良机。80 年代中期开始,市场监管再次回归到市场至上的理念,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美欧等发达金融市场中,影子银行体系迅速壮大,占到总金融体系的25%至30%,并且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贡献者,以及能够与传统商业银行并行发展。[2]
三、影子银行发展的影响
根据FBS数据的指出,至2010年,这大部分不受监管的部门即影子银行价值大约从2002年估计的27万亿美元上升到了60万亿美元。[3]影子银行如此快速的增长,一方面,使得它在推动金融创新、扩大融资、促进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尽管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和期限错配以及有效监管的缺乏等特征也呈现出自身无法避免的脆弱性,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不得不承认影子银行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
四、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分析
影子银行迅速发展的消极面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经济泡沫,一旦泡沫破灭,就会导致整个世界的经济下滑甚至崩溃。其最大根源就在于影子银行自身所存在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度杠杆化
影子银行不受金融监管,也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因此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一直维持在相当高的状态。多数人通过将闲置资金借给(回购)抵押品,或从事证券化借贷以寻求回报最大化。
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于如此不稳定的资金的突然撤回导致了快速的杠杆化和“回购运行。这样就进一步增加了系统的脆弱性。
(二)信息披露的不对称
影子银行提供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结构复杂,致使一般投资者难以辨认其存在的风险,而其隐蔽性会随着流入市场环节的增多而不断加深;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监管的缺失也使得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更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很难掌握有效的风险信息。
(三)信用评级的虚假性
由于整个金融市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没有统一的约束,使得评级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盈利性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也就意味着该机构所作出的评级难免有失偏颇。而事实上它在评级理念、评级标准、收费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其独立性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四)有效监管的缺失
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中央银行与金融审慎监管当局的管辖体系之外,一方面没有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则由于监管当局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身的调节力量使得监管不及时,当他们发现影子银行系统存在严重问题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已经陷入了一种不可控的崩溃状态[4]。
五、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监管措施
影子银行自身的脆弱性,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而这也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监管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
在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与会各国首脑将“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讨论,在此之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对于如何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提案和政策建议。可以说,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框架是提高风险的可控性、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 [5]
鉴于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国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
第一,拓宽监管范围,关注系统性风险。美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欧盟则在2010年颁布《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活动,加强风险隔离。美国的《法案》就引入“沃克尔法则”,加大对大型金融机构自营性业务的约束;欧盟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限制另类投资基金的杠杆;
第三,强化对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如美国在《法案》中明确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SEC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且在交易系统上同时建立全面监管和信息披露框架。而欧盟则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中要求所有的另类投资基金都应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
第四,建立完备的危机处置机制。如美国要求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当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时快速有序的自救处置方案。
六、总结
影子银行的快速增长“得益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它在繁荣经济的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体系巨大的威胁,其自身存在的脆弱性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并加深经济波动,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显得迫切而又必要,各国监管城市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风险的监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 ]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
[2]李志辉,樊莉.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1(11):41.
[1]Thorvald Grung Moe.Bank Liquidity Support: How to Achieve a Better Balance between Global and Official Liquidity,[EB/OL]http:///default.aspx。
[3]王刚,徐浩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沿革、风险表现及国际监管动态[J].华北金融,2011(10):9-12.
[4]陈南辉.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31.
[5]张田.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2(1):34.
区域金融监管
(4)央行it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方国志 苏黄兵 雷海
(9)欠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成效比较——以河池为例 郭勇 韦愈
(14)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审视及其改进 李长健 张红展
(19)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控研究 农高俭 张增银 潘鹏鹰 刘俊明
区域金融调控
(24)金融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问题探析 曾晓华
(29)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困境与探索 罗道芳 杨绍孙 余良乾
(35)城市群金融资源空间配置研究进展 覃剑
区域金融市场
(40)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偏差的实证研究——基于2007-2010年上市公司数据 李菁 赵邦宏
(45)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发展历程与启示 朱朝晖 夏益国
(50)中国上市银行股票价格影响因素模型的建立 吴鹂影
东盟经济金融
(54)构建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探讨 党文
区域金融实务
(59)金融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问题研究——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视角 李乔漳 程柳松 黄海源 班正康 李善民 姚林华
(64)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状况调查——基于贵州省黔东南州视角 胡剑堂
(68)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发展路径探析——以德州市为例 曹冀彬 李华
(72)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及路径选择——基于黑龙江省的实证 费磊
区域经济纵横
(76)广西经济增长的需求动力分析 许春慧
(80)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分析——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与凤冈实践 刘磊
(85)基于garch模型的地方国库库存波动性研究 牛润盛
关键词:金融危机 衍生品创新 去杠杆化 法律监管
一、去杠杆化的提出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夕,不同衍生产品杠杆率总体保持在1-99倍区间,平均水平达到35.6倍;从CDO 同类产品来看,市场流动性较高的债务担保凭证类产品杠杆率都平均保持在30倍以上,如:AAA 级ABS CDOs,AAA CLO,AAA RMBS,其他较低级别的产品也平均保持在10 倍左右的杠杆率;此外,承担避险功能的CDS 类产品的杠杆率则高达99 倍。阶段性无序的创新竞赛使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水平达到了极致。
最终,次贷链条断裂,其他信贷资产一并受损,急剧恶化。2008 年,市场出现了金融产品去杠杆化的呼声。
二、法律监管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作用
金融创新活动多由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化、规避风险和逃避管制四种需求导致。金融机构不断推出衍生产品,实行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服务,希望能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平衡,使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1)欧洲美元市场起源于Q条例,由于Q条例规定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限制。
(2)欧洲债券市场是由于税收造成的。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对外国人在美国购买债券的利息征收30%的预扣税,美国企业发行公共债券要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繁琐的手续,而欧洲债券市场为人们绕过这些手续提供了一条途径。
(3)英国政府一方面限制本国企业以美元融资,另一方面又限制外国企业以英镑融资,企业为了回避这种限制就导致了掉期交易的产生。
(4)由于人们认识到了财政部的管制措施在理解美国税法方面所存在的技术性错误,零息债券产生。同时零息债券也是挫败美国财政部限制日本养老基金持有美国债券的一个巧妙办法。
(5)外汇期货的产生来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固定汇率制的崩溃。浮动汇率导致了汇率波动的加剧并引发了套期保值的需求,从而使得外汇期货市场得以发展壮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每一时期的金融创新都是为应对相应的监管而产生的。金融危机所暴露的衍生品创新与监管的深层矛盾告诉我们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没有金融监管制约的金融创新势必会带来灾难。因此,可以定性地推断,杠杆化率的不断攀升与金融监管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三、目前金融监管缺失所产生的现实问题
(一)场外交易监管缺失源于对金融衍生品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定位
美国国际集团(AIG)等事件表明,监管者一方面未能充分有效识别衍生产品市场潜在的风险,而且对于已识别到的风险,监管者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政策干预授权,其原因在于目前缺乏针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联邦监管政策。
(二)衍生品合约制定的没有规范性约束导致衍生品市场的混乱和信用保障的缺失
金融产品交易市场通常分场内和场外。场内市场有标准的合约约束,价格可以在公开市场查到。而场外交易的合约只是交易双方私下协定。这主要是由于当衍生品的结构复杂到一定程度,如期权及其展期,其价格都无法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只能依靠双方定价权。
(三)非理性套利使许多大型企业承担巨额亏损
2008年,中国国资委统计,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23家央企投资亏损合计上百亿元。仅东航衍生品就亏损达62亿元,几乎是其当年全部的利润。这些央企当初与高盛、瑞信、德意志银行等签署了多份期权合约原本是以期对冲燃油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但在合约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诱导,他们逐渐违背投资初始“套期保值”的避险本意,而选择为自己谋取投机利润,最终不得不承担巨额亏损。
(四)评级机构信用缺失,为金融秩序的混乱推波助澜
作为世界三大评级机构,标普、穆迪、惠誉因其权威性而具有可信性。但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景气,三大评级机构为取得预期利润,不可避免地出现为取悦客户而有失公允评级的情况。同时,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上,世界对评级机构缺乏有效监管,这也导致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混乱,最终使衍生品证券化和杠杆化不断加剧。
四、 全新全球监管体系的构建
对金融衍生品杠杆化率发展的实证分析:
对金融业总杠杆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包含HP趋势性因素的趋势线如图1。样本区间的平均杠杆率为13.68。可以看出,以1988年为分界,之前杠杆率的总体趋势向上,随后下降。其下降主要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实施。而此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去杠杆化几乎不改变1988年以来的长期趋势。
(表1 世界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
左下图显示的是剔除HP趋势因素后的实证分析。结合世界几次主要金融危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总杠杆率的几个峰值都与之有关。按照时间顺序,几个峰值分别对应于1982年始于墨西哥的拉美债务危机,1989—1991年间美国的储蓄信贷危机和1990年日本资产价格泡沫,1999—2000年网络科技泡沫,2006—2007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前的过度杠杆化行为。
基于上述问题,世界各国总结经验教训,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球全新监管体系得以构建。
参考文献:
[1][美]默顿米勒,《莫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刘勇,刘菲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美]克利夫德·E.凯尔什,《金融服务业的革命》,刘怡,陶恒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萨班斯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
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