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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银行监管
一、香港金融监管的框架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其金融监管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具体而言,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是由金融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金融管理局是特区政府组织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内设有六个部门:即银行监理部、银行政策部、外事经研部、储备管理部、货币政策及市场部以及经济研究部、另设法律顾问办事处。金管局不同于中国人民银行,它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发钞职能,也不作为政府银行,为政府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就监管的总体架构而言,香港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下几点:其一,香港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由度较高,每个监管部门都可以依据明文规定的授权,在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一般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其二,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于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所以在其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非常突出;其三,香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比较健全,他们一般会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备忘录等形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套利的问题;其四,投资者保障机制相对比较完善。
二、香港金融监管特点
(1)稳固的主体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及时检讨,修正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法治为中心,即以法律为根本手段,致力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香港政府对金融业运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来进行。同时,香港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不断地检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现行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手段的检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制度和方法的改进,而且可以使金融监管当局认清面临的压力,同时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2)审慎、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是金融活动中的主题,对银行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众所周知,香港对银行采取三级监管制度,由金管局的强制监管、审计局的会计监管和银行公会的自律监管构成。香港金管局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采取国际监管标注,把事前风险防范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3)金融自由化与强化监管并重。在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地过程中,香港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在一定监管基础上逐步开放,而不是一揽子全部开放。鼓励银行体系的竞争和产品创新,但须与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目标相一致。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而非简单地规避风险,确保各种金融衍生品健康有序地发展。(4)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正确定位。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定位也是极其明确的,即确保选用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政府对如何进行管理并不干涉。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与其他政府部门不一样,他们不拘一格地选拔金融行业的拔尖人才到金融部门任管理人员。同时,香港特区政府注重的另一方面是始终维持公众的信心。
三、香港金融监管对内地的启示
(1)不断加强金融立法与执法,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金融立法的重要行不言而喻。内地的金融业处在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中,金融法规在不断建立和健全。(2)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制。银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求必须对银行体系实施审慎的、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监管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首先,建立银行业的监管的有效系统。监管系统不仅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其次,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晓波.从香港金融监管的特点看其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2(12)
[2]林俊国,赵林.香港金融监管特点及其启示[J].海峡科技与产业.2002(3)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一、德国金融体系概况
德国银行体系的构成:德国的银行按照从事的业务种类,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由于德国实行混业经营政策,故全能银行除可以从事典型的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电子银行业务等外,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客户理财以及保险等业务。[1]
二、德国金融体系的变迁
1、19世纪中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综合银行制度的酝酿。
14世纪至15世纪,欧洲很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贸易,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不断向外扩张,相对其他国家,德国的经济一蹶不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德国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缓慢。进入19世纪后,还出现了主要经营区域性业务的地方银行。就金融行业来看,德国第一个外汇交易所在法兰克福成立,而银行业与产业资本逐渐融合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银行逐渐支配了证券市场,实现了银行交易所化。
2、二战后德国金融体系加以重建,得到回复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经济水平大大下滑,通货膨胀率上升,失业率剧增,整个金融体系百废待兴,各个行业遭受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金融制度演进大幅度倒退,马克狂贬、信用体系接近崩溃。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进步人“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这些事实都标志着德国金融体系已经成熟。
3、现代的德国金融制度
时至今日,德国金融制度仍然是一种以全能银行体系为主导的制度。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德国中小银行纷纷合并,大银行日益国际化以增强自身实力。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三、 德国金融体系的优势
1、混业制度一直是德国一直坚持的金融制度。
从德国经验看,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具有其明显优势,可以减少摩擦成本,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也可以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竞争力。[2]
2、德国金融业有较强的监管力量。
在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审计院以及其它机构各自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和定位都有相关的法律授权和明确的规定,有分工有合作,这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减少了部门重叠带来的资源浪费,又防止了因职责划分不清晰所带来的部门间相互扯皮,提高了效率。同时,德国金融业又有较强的外部监管力量,有来自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有来自社会的监督。
3、德国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健全。[3]
4、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即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综合性的银行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业务间的多样化效应的好处。
四、德国金融制度演进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20世纪中期,德国经济得到了飞快的发展,金融体制与行业不断完善健全,银行与企业的金融联系不断密切,各个行业的经济状况了不断改善,政府对整个经济金融体制的监管不断加强,通过分析研究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以下有益的借鉴:
1、完善金融体系的有关法律与政策法规。
总结分析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对经济行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一方面可以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情况,防止不法事件的发生。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也要注意各项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和严谨性,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形势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做出努力。[4]
2、混业经济模式是大势所趋,要坚持混业经济模式。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采用混业经济模式,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德国的金融体系与市场,促进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健发展。混业制度是经过历史考验的制度,我们应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具体特点,银行与证券业相结合,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优势,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健发展,减少经济发展的风险。
3、加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树立广大公众对整个市场的信心,控制经济发展的风险,促进经济稳健持续增长。我国的国债管理体系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与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强国债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国债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力度,提高市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永辉,赵晓峰.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3)
[2] 兹为•博迪和罗伯特•C•莫顿,《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 发展历程 现状 风险 金融监管
金融综合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两项以上的金融业务。随着国内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内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和事实上的综合经营,使得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业务界限更加模糊。“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总体经营实力的重要举措。
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
(一)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一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崛起,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 其良好的回报诱使商业银行开始参与证券投资活动。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引发了大经济危机。至于股市大崩盘的原因,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是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导致了股市的崩溃。而由于商业银行在证券上的投资又进一步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股市和银行体系的崩溃最终导致了经济的大萧条。为抑制股市投机,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全面实行分业经营。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加之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日益下降, 为了提高美国金融业竞争力,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意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高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之前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综合经营, 从而使美国金融业在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 迈向了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显,金融创新的意识不断增强,金融分业经营成了金融创新做大的障碍,同时也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挑战。1986年10月,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了保住伦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开始进行较大程度的金融改革。英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可以经营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这场变革对英国传统的金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而且也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随后效仿英国进行了金融大变革,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金融业处于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有参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也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逐渐开展了模糊的综合经营。此时的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涉足各行各业,开始了初步的混业经营。但由于我国当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发展混乱,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并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国内金融业混乱的局面,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案的出台,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基本格局。1998年底,我国颁布了《证券法》,由此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全部形成。
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特别是WTO保护期的结束,有着综合经营背景的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格局已经产生了冲击。“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2006年开始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建设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监管当局也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
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综合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对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四种较为典型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
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主要借助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上的优势,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以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为代表;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在保险机构中有平安保险,通过不同类别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业务,母公司通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是对旗下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问题。金融综合经营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又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