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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基本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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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基本特征

第1篇

【关键词】 资源 环境 城市化 集约型

城市化过程是指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人口不断向城市地区集中和转化的过程。城市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我国城市化进程表现为速度过快、地域差异显著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等特征,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约束形势。

一、我国的城市化的基本特征

1、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1996年开始,我国城市化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快车道。我国的城市化率由1996年的29.37%增加到2010年的47.5%,年均增长1.29%。这个速度超过欧美等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1倍以上。据相关预测,到2015年我国城市化率要达到52%左右,逾时城镇人口将会超过农村人口。与此相对应,我国的城镇面积也将不断扩张,伴随的是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多方面投资需求,土地供需矛盾将进一步突出,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

2、城市化出现“集群式”特征

由于产业升级、产业转移以及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导致的城市化及其速度的空间集聚日趋显著。在我国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地区,城市新区与郊区新城纷纷涌现,出现了城市区域化和区域城市化的快速增长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则进一步出现了城市群现象或集群发展模式。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广西北部湾和环渤海地区,全球资本、技术、信息、劳动力、智能管理等活动与交流日趋集中,逐渐形成了以一个超大型城市为核心,集聚着众多城市的城市密集区,城市发展由“独立式”为主转变为“集群式”为主。

3、城市化水平空间异质性日益明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逐步扩大,直接导致了东西部大的区域空间上城市化水平的质与量均有显著差距。东中部地区已经形成了以民营企业为依托的小城镇广域分布,并出现了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个城镇密集地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城镇体系以及较高质量的城市化水平。而西部地区城市化主要依赖资源型工业和重工业,城市布局相对分散,城市化质量较低。城市化的省际与省内发展也同样差异巨大,其中京、津、沪的城市化水平最高,黑、辽、粤、苏、浙、闽、琼、鄂等省区的城市化水平次之,其他省和自治区的城市化水平相对较低。

二、城市化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消耗规律

城市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问题是与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在城市化的各个阶段,各种资源环境要素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不同,资源环境的变化特征和主要问题也随之不同。城市化与资源环境关系的演化,可以透过城市化与经济发展之间、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过程揭示出来。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城市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的消耗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规律。

1、城市化与资源环境的消耗规模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化对资源环境的需求在总量上是不断增加的。同时,在城市化的不同阶段,城市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消耗也是有差异的:先是缓慢增长的阶段,再经历加速增长阶段,最后又到缓慢增长甚至略有降低的阶段。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城市化的发展具有阶段性规律,大体沿拉平的“S”型曲线推进(如图1所示)。

在城市化初期,城市化水平低,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城市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空间扩张和居民消费需求,对资源环境的消耗相对比较少,速度也不快。在城市化中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工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人口加速向城市集聚,城市规模快速扩大,城市化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消耗也进入快速增长期,资源环境消耗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城市化后期,随着城市化水平的稳定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化不再是简单的数量扩张,而是内涵的提高,主要表现为城市内部结构的调整、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此时,城市经济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资源环境消耗少的第三产业在经济增长中占主导地位,对资源环境消耗的速度因此逐渐放缓,消耗的数量趋于稳定。到城市化成熟阶段,城市化对资源需求的增长,主要来自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尽管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控制水平会不断提高,但由于居民消费水平仍将缓慢提高,至少不会降低,因此资源环境的消耗总量即使有所下降,也会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2、城市化与资源环境的消耗强度

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风险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9-0150-03

2009年,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哥本哈根的召开,低碳经济这个词开始流行起来。何为“低碳经济”?归纳各种资料的阐述,低碳经济主要是指可持续发展理念或者说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是其基本特征。而要想实现三低目标,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必不可少。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出,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之后,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环保总局、央行等部委也相继各种通知条例,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而央行行长助理郭庆平在天津召开的“金融支持环境保护”座谈会上也强调要统筹运用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探索金融、财税、产业政策与商业运作的有机结合点,支持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在这方面金融业已有所作为,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保险业也已参与其中。

保险业最早开始尝试以市场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发开始的。自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开始试点,目前我国已有江苏、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浙江、上海等10多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低碳发展模式下的作用逐渐凸显。

1 社会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金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投保人通过投保此险种把向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就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如2008年湖南株洲市的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案中,湖南平安产险公司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送到村民手中,为污染受害者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截至2011年10月,湖南省已有32家投保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370万元。

二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将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超赔部分及应急处理费用的垫付提供资金保障,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我国尝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开始的。为减少因特大溢油事故导致巨额清污费用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财政部和交通部在今年的5月11日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了资金来源。

2 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督促者

2.1 监督作用

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从自身风险的控制角度出发,必然非常注重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与隐患排查的监督。一是事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投保前都要严格选择投保企业,要求投保企业要依法通过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还要确保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具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二是事中的风险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的物品目录,分析寻找可能造成污染的根源。保险公司还会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防灾防损专业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三是事后的减损赔付。对于企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做好事故认定、赔款支付等善后处理。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风险控制举措,落实了监督机制,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

2.2 促进作用

一是实行有差别的费率制度。根据投保企业的碳排放量的年度预估额度,实施有差别的费率。如《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

二是实行保费浮动机制。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优惠,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12%。费率杠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企业风险责任管理,促进了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量,增强了企业治污积极性。

3 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推动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各地相继都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以引导企业参保,最终实现节能减排、治理污染的目的。如四川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深圳保监局在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实行“四挂钩”政策: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在推动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同时,实现了倒逼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推动了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4 社会管理的辅助者、创新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信用管理的三重功能,更好地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4.1 风险管理

财产险公司具有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具有数理分析的数据基础,因此可以为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可配合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做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污染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此外,差别费率及保费浮动机制也促进了企业开展污染事故防治、降低污染风险的积极性。

4.2 关系管理

环境责任险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从事前、事中、事后介入污染处理的全过程,为维护企业、政府、受害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保险公司与环保、安监、交通、海事、财政、银行等部门相互之间都建立了合作机制,加强了沟通与联系,从而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

4.3 信用管理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做到最大诚信,特别是赔付环节。而湖南、四川省的首例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都向公众展示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这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具有示范作用。此外,保险公司收集的企业履约行为记录及环保信用信息可以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源,同时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林磊.世界环境日来临环境污染责任险受企业追捧.[EB/OL]./rolling/201106/09/t20110609_16588367.shtml.

[2]  韩旭.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试点实行“四个挂钩”[N].第一财经日报,2011-06-21.

[3]  蔡宁熙.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N].中国保险报,2011-05-10.

[4]  南京市环保局网站.

[5]  四川省环保局网站.

第3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内涵;外延;属性;特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66-03

自2008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然而,几年时间过去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在少数几个省市试点,投保企业较少,且虽然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可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其所开发的此类险种并不丰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体系发展依然缓慢。究其原因尽管有很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研究的滞后。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研究首先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即只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进行科学规范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基本理论范畴进行更科学地分析。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

环境保险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归纳。所谓广义的环境保险泛指一切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等有机协调发展的保险的统称,是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理念、路径与目标。狭义的环境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等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所侧重的是对被保险人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将环境责任保险定位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对准公共产品的界定还不完全统一,但在准公共产品的主导者是国家或政府这点上理解是一致的。而国家或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以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目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第二,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宜采取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通过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协作来实施。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通过保险分散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现在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属于自愿性保险,多数企业没有参加该项保险,通过自愿保险的方式难于达到将企业污染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性内在化的目的。基于此,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应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而由不同方式的承保机构来承办。即对存在高度危险的突发性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而对危险程度不高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但对危险程度较小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其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于采取强制投保方式的,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一个专门的政策性环境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对于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可由现有的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就地直接承保。第三,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企业弹性费率。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即针对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但由于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因此,对不同企业要实行弹性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增加程度等因素,在规定的行业费率范围内有区别地制定保险费率。第四,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和索赔期限。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其损害既有当前的实际发生的损害,又有潜伏性的、在一定期间滞后发生的损害,有可能是数千元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是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机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如果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实行全部赔偿,保险机构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这种结果无疑不利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开展。笔者认为,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同时,为平衡受害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2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任何人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责任赔偿的,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

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主要是指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构成,而环境责任险的险种构成又与科学合理的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密切相关。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确定哪些行业需要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就环境损害评估和损害的赔偿鉴定的相关领域,以不同的形式由不同单位开展了相关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险种设置上应与之相对应。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责任险种:(1)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即以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等核风险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2)海洋环境责任险。即以海洋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3)水污染责任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4)声震污染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噪音以及震动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5)辐射责任险。即以计算机、移动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辐射源的生产者,因其产品辐射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二、环境责任的性质界定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无力对所有受害人赔偿其损害。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就是要将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散危险、分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正是环境责任保险属性的体现。

(一)一般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主要是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来进行定位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得以适用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三人存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支付保险金。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

(二)特殊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尽管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但除了具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属性之外,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这主要与环境责任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有关。虽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自我保险的性质。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倘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受损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险人呢?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从这点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既保障被污染者利益,也保障污染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这也是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就能对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进行理性定位,使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能较规范运行。同时,把握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属性,就能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率。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既有一般责任保险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民事法律风险。作为环境责任保险承保对象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而法律体系完善和普及程度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先决条件,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赔偿责任能不能得到确认,如何确认以及确认以后向经济补偿转化的标准等问题。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无以及市场拓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为前提。

2.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的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1)独立承保方式,保险人签发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单,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2)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的方式;(3)作为公众责任保单承保的方式。

3.设置赔偿最高限额制。环境污染往往造成巨大损失,赔偿责任难以估计,其金额之高有可能使得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有必要设置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赔偿限额的设置分为三类:一是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三是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

环境责任保险除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以外,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付额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调查和赔付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出于经营利润和收益平衡考虑,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

2.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认定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发生具有即发性或延时性的特点,因此其保险利益的一方面是确定的,即虽合同成立时,利益尚不能确定,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必能确定。另一方面,是不确定的。如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不确定性,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显性的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隐性的如累积型环境侵害。其次,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3.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环境责任风险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准,而且被保险人的利益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须对每一保险标的都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及承保范围以降低风险,使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有特定性。

参考文献:

[1]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