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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知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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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知识

第1篇

关键字:智慧城市;社会治理;城市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而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逐渐出现了诸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人口膨胀、交通堵塞等一系列问题。而雾霾天气、酒驾醉驾、街头暴力、私人信息泄露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也对传统城市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对城市应急管理机制和信息技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智慧城市”理念的提出和城市智慧技术的引入改变了传统城市管理单向命令和服从的管理模式,拓宽了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作用。智慧城市的建设更加关注市民的意见和需求,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对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智慧城市的概念阐释

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崭新形态,它不仅包含对新一代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的协同运用,也包含更多的知识利用、环境建构等方面的跨界合作以及对人本价值理念的承载。智慧城市是建立在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的基础之上的,通过智能协同、全面感知、市政结合的城市治理运行方式,达到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效益,实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智慧城市的突出内涵是赋予了城市以生命体属性,并以城市生命体属性为基本视角来完善社会治理。一般而言,智慧城市应具备如下特点:第一是长期发展战略与中短期城市规划建设的结合;第二是宜居的生态环境和智能的网络通信系统;第三是适宜的产业创新投资环境;第四是完善的医疗救助和社会福利系统;第五是健全的教育体制和文化娱乐设施。智慧城市是一个融合了人文属性、技术属性、社会属性的整体概念,智慧城市的建设能够有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建设智慧城市的对策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城市管理的公共价值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是由智慧城市的拟人化内涵所决定,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提高人们幸福感的必然选择。第一要体现智慧城市管理的柔性化。即要体现城市管理的人性化和人情味,通过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和互动,促进人的自律自控和自我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第二要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城市是伴随信息技术的充分发展而产生的,信息资源的充分运用既是为智慧城市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也是智慧城市管理所主要依托的管理模式。对城市各类信息的获取、分析、处理将成为智慧城市管理的关键点。第三要坚持城市管理的民主化。智慧城市的构建应当为广大市民充分参与城市管理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和渠道,降低市民参与城市决策讨论的门槛和成本,推动城市管理向民主化方向发展。最后,要完善城市管理的动态化和精细化。智慧城市的建设和管理要改变以往静态城市管理的状态,将每一个城市构成要素的运行情况都能被实时感知和记录,做到由被动不救到实时处理的转变,实现城市的动态化管理。

2、优化政府组织体系,改革政府工作结构

智慧城市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变革,首先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智慧城市的建设基于对社会治理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要求政府组织结构变得更为透明和开发,形成一种在政府、企业、公众与社会之间的良好交流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组织结构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化城市管理模式,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与时代适应性。其次要进一步变革政府权力体系。变革政府权力体系以适应智慧城市建设下的有效社会治理,就是要改变传统直线式权力关系的弊端,重点处理好集权与授权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社会管理政策的有效运行。再次要着力改革政府工作结构。要实现建立在信息化技术之上的,智慧化办公手段和智慧政务系统,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过程中大量的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业务效率和对信息资源的深度利用。

3、引导多元主体的互动参与

建设智慧城市不仅是政府行为,更需要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主体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公众、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首先,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行政补充作用。企业通过补充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中的局限和不足,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其次,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管理参与度。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治理参与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成熟度。再次,要充分发挥公众作为社会基本“细胞”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人公作用。公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最终目标和评价标准。智慧城市下社会治理的开展要建立与公众的合作关系,促进公众的广泛参与。

三、结语

智慧城市是和谐社会理念下,伴随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城市发展的崭新形态。通过智慧城市的建设,有助于建立便捷有效的公共信息平台,拓宽了公众作为城市主人公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渠道。对于社会治理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及城市的幸福感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2篇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来加以理解。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无所谓法治的,如果说也存在着法律的话,那只不过是“治民之器”,是统治的工具。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选择了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这个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统治者们在本意上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第3篇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来加以理解。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无所谓法治的,如果说也存在着法律的话,那只不过是“治民之器”,是统治的工具。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选择了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这个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统治者们在本意上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第4篇

一、项目背景及起因

(一)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

人民生活正由小康向比较富足的现代生活迈进,对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强。主要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矛盾:一是城市规模扩张与城市管理精细化发展的矛盾;二是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感知与政府主动服务的矛盾;三是信息采集、传递的变革与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的矛盾。团结湖街道是朝阳区地域面积最小、人口密度最大、老年人比例最高的街道,因此在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方面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带来了人们交流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这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新的科技手段。团结湖街道一直在积极探索新的模式,把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努力尝试促进信息化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机结合,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创造出有区域和时代特色的智慧型社会治理新模式。

(三)响应中央号召符合时展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项目做法及经过

(一)开发七大智慧终端,打牢服务基础

1、团结湖街道智慧信息机

在原有“一刻钟社区服务圈”的基础上,整合完善社区便民服务网、社区服务热线和知识库构建了“搜寻方式简便、服务功能集成、响应速度快捷”的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开发研制智慧信息机。将距离较远的政府办事机构,以图、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展现到了广大居民面前,通过多方视频互动交流,拉近了居民与社区、与街道的距离,提高了办事效率,也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目前,智慧信息机已覆盖到街道所有社区、大型商场超市、邮局、写字楼等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场所。信息机自投放以来总点击量已达500万余次,日均点击量8000余次。

2、“智慧团结湖”手机平台

覆盖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利服务、特色服务等内容。进一步拓宽覆盖面、提升使用率、培养忠诚度、增强凝聚力。着重掌上平台在中青年人群中的普及,完善智慧网格功能,积极培育线上线下活动,形成良好互动,建设熟人社区,推进诚信邻里文化。借助街道短信宣传平台向辖区内2460名中青年群体推送“智慧团结湖”掌上平台下载地址,目前累计下载量约1万人次,活跃用户2000余名,对促进居民社区自治,积极探索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动新模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微信、微博、微群”三微一体服务平台

一是在全市率先实现以微博方式回复网格案件,将街道全模式社会服务管理引入了新渠道。二是实现便捷的与辖区居民、社会单位进行文字、图片、语音、视频交流,目前,三微平台与居民互动交流15300余次,得到了辖区居民的高度认可。三是大大吸引了年轻群体投入社会服务管理的热情。街道利用三微平台定时更新辖区内各项活动信息、便民信息,开辟了一条为民服务、与民互动的新通道。

4、智慧网格与交通综合管理系统

在辖区易拥堵路段和区域投入电子感应监测设备,极大地提高了辖区交通出行的效率。系统由综合应用子系统、信息服务中心和指挥控制中心三部分构成。综合应用子系统分为智慧网格采集系统、网格与交通监测系统、事件报警系统、人口特征比对系统、交通诱导系统、信息系统。

5、智慧安防系统

可随时监控监测辖区安防情况,并与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到信息联动。一旦居民家中发生破门破窗事件,系统将自动向设定人发送警报。极大地增强了辖区居民的安全感,使地区治安水平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6、“一号定位”系统

将辖区内1769个线杆、电杆标号,与视频监控系统连接,居民可根据标号位置信息报警或者获取基于精确位置的服务。自安装使用以来,监控系统发现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270余件;因火灾、车辆丢失、盗窃、民事纠纷等问题案件,派出所调取指挥中心监控录像120余次。

7、“3D团结湖智慧家园”系统

建设了全面覆盖居民吃、住、行、游、购、娱、健七大需求,采集街道1000余点位,拍摄尽万幅照片,具有全景导航功能的3D团结湖智慧家园服务平台;建设了以公共文化服务和市民文化展示交流为主的3D团结湖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包含人口文化、党建、社区文体活动、个人作品展示、视听、服务大厅等7大场馆,展出街道及社区活动照片3000余张,14位书画爱好者个人作品160幅;建设了以市民、文体队伍文化交流、辖区人口文化展览、街道整体风貌展示为主的3D团结湖公园文化漫游平台。自3D团结湖智慧家园平台上线以来,累计访问量已达11000次,很好的丰富了辖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得到大家一致好评。

(二)构建四大智慧平台,社会治理智慧化

1、搭建街道党政群工商共治大数据科学决策智慧平台

对辖区人、地、事、物、组织基础数据,社区居干工作记录,老年人、残疾人、年轻群体等不同层面居民诉求数据进行深入地挖掘分析,科学制定为民服务措施,真正做到数据为人服务、数据为工作服务。通过深入地数据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让街道的社会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2013年街道推出的20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广受居民好评,真正解决了辖区民众所需所想。

2、搭建各方和街道、社区的互动智慧平台

利用辖区内的智能服务终端:智慧信息机、掌上团结湖、3D团结湖、微博、微信、智慧居家养老等信息化便民终端,充分搭建起辖区居民、社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平台,让街道和社区可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方的动态和问题。2013年共有2万余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与街道、社区互动,其中掌上团结湖志愿服务团全年累计开展各类服务1500余人次。通过各方互动及时有效地为辖区居民、社会单位和社会组织解决需求和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街道和社区层面的社会治理效率。

3、搭建居民和党员、人大代表互动智慧平台

利用智慧党建、智慧人大等信息平台更加充分地发挥辖区党员与地区人大代表的作用,更加有效地为地区建设和社会治理出谋划策,并解决了一部分超出街道职能层面的问题,累计为地区居民解决各类难题600余件。通过带动党员和人大代表的积极参与,对地区社会治理工作起到了有力地推动作用。

4、搭建智慧养老助残服务智慧平台

街道建立了智慧养老助残中心,并在辖区范围内大力推广智能设备的普及和使用。通过打造公建民营、社会组织运作的智慧养老助残居家服务平台,全天候全方位提供四个方面服务:一是安全报警,依托部署在家庭内的固定、移动设施,借助物联网等智能技术,如家庭视频监控(子女可远程察看老人在家活动情况)、红外线防入侵、烟感防火装置、自动断天然气阀门等设备,让居民享受安全、智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二是紧急救助,如使用者出现紧急事件而家里又没有人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一键紧急联系服务中心或相关工作人员;三是健康监护,利用健康监控系统的相关设备,使用者可每天自行检测身体数据,如心电图、脉搏、血氧、血压、血糖等,检测完毕数据自动传输到监测平台,医生及家人通过数据平台可远程察看其日常体态数据,一旦数据异常,做到及时干预;四是生活服务,例如家里水管破裂、下水道堵塞等简单生活需求服务时,只要按下设备上的按键就能获得相应服务,从而大大减轻老人的负担。

三、项目成效及反响

街道通过“智慧建设”促进了地区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带来了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对地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一是创新了社区治理模式,群众凝聚力不断加强。智慧信息机拉近了政府办事机构与居民的距离,直观、便捷,提高了居民办事效率。掌上团结湖手机平台和微信、微博、微群“三微一体”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互动推进诚信邻里文化,开辟了社会动员的新方式。2013年冬天的扫雪铲冰活动,因其组织发起方式独特,北京日报头版进行报道,还有交通公益岗、每周的捡拾白色垃圾等志愿活动和社区文体活动,也通过手机平台组织居民参加,有效激发了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热情。

二是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群众安全感日益增强。引入物联网垃圾分类系统,提高了环卫部门清运垃圾的时效,街道成为全市首批垃圾分类所有社区均达标的示范单位。智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动态保障辖区交通管理,及时引导车辆调整行进路线,避免拥堵,节省时间。社区安装的智慧安防系统与公安部门联动,有效提升了综合安保能力。

三是探索了居家养老的新方法,特殊人群服务更加贴心。智慧社区建设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需求,让他们也能共享智慧社区建设成果。一键通电话和动态健康监护仪,成为独居老人的“家庭保姆”,有效保障独居老人人身安全,使不在身边的子女不再担心老人发生意外时不知情。系统曾监测到有的老人突发心脏病,并协调120紧急救护,挽救了老人的生命,得到了老人及子女的由衷感谢。一号定位系统,成为初到辖区人员的向导,提供了即时便利服务。

四是拓展了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居民群众文化生活日渐丰富。3D团结湖智慧家园平台,突破了辖区地理空间窄小制约的难题,不仅使居民能身临其境感受地区文化及生活资源,也为辖区书画手工爱好者作品展示和各类文体队伍搭建了活动展示的舞台,除了视听盛宴,还能享受美食,远在海外的同胞可随时“回家”看看,满足了各类群体的不同需求。

四、项目讨论及评论

建设之初,各部门、居民对“智慧社区”建设认知程度较低,在项目的开展及运行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此外街道财力有限,需要工作人员以最少的经费投入建设居民最满意的平台。“智慧团结湖”建设项目因投入少、效果好,并通过整合可利用资源及各种合作模式,到目前总投入仅百万元,被专家普遍认为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和推广性。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宣传与开展,“智慧团结湖”建设理念已深入人心,得到了各部门及居民的大力配合。

第5篇

(一)领导重视,构筑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该县高度重视综治工作,一是把综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政策上支持、资金上倾斜。县委、政府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了综治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把目标管理职责和综治任务具体量化,层层分解,逐级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二是强化督查,严格奖惩。20*年以来,对8个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黄牌警告或批评,对2名领导干部实行了戒勉谈话,19名干部因综治工作成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三是健全制度,完善了综治工作推进机制。制定了综治办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召开现场会,适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等形式,使全县综治工作形成了抓争创促稳定的热潮。四是完善了社会治安形势分析评估、预警机制。强化调研,研究辖区社会治安信息变化,掌握各类案件的发案时间、规律变化,可防性案件得到了大幅下降。

(二)人人参与,打造专群结合、形式多样的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综治组织,配齐配强了综治工作人员。结合村两委换届,对全县村级治保会、调委会进行调整和充实,并通过竞争上岗配备了190名“大学生村官”,优化了基层组织的年龄、知识结构,为基层综治工作注入了活力,确保了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政法机关警力向一线倾斜,各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在5人、3人、2人以上。二是构筑“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为突破口,狠抓“四队一工程”建设:成立了以巡警为主的30人专职治安巡逻队,使治安在前沿设防,警力在一线加强;从县直单位及有关企业抽调干部职工,成立了50人的城区治安巡防大队,增强对城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建立了以民兵和群众为骨干的乡镇专职巡逻队等248支2235人,并成立由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人员组成的“治安信息员”队伍1000多人,做到了处处巡逻不留死角,天天防范不留空隙;组建了铁路治安联防护路队,将境内铁路划成21个责任段,使护路任务落实到沿线每个乡镇、每个民警、每名护路员,做到了“一保四落实”;在铁西工业区实行了警、企、村三位一体的“共建联防工程”,构筑了治安承包、内防外控的治安防控模式,该经验在全省综治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三是创建“治安民调中心户长”机制,丰富农村群防群治网络。在每个村民小组选聘一名有威信的人为中心户长,负责本区域内的“四联”工作(联安、联富、联学、联帮),达到四治,即治安促文明、治安保平安、治安求发展、治安促稳定。

二、打防结合,突出一个细字,润物细无声

(一)铸政法铁军,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凌厉攻势。社会稳定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政法队伍,该县积极打造政法铁军,法院、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人民满意的法院、检察院,*局、司法局连年被表彰为省市先进单位。政法队伍素质的提高开创了治安防控和严打整治工作的新局面,从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问题着手,从人民群众愿望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做好严打整治工作。20*年以来,先后在全县开展了严打集中活动、“除霸治乱”专项整治、“农村宅基地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弘扬社会正气、打击邪恶势力”集中活动等专项治理行动67次。4年来,共打掉犯罪团伙119个,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459人,整治治安乱点33个。在今年全省开展的“命案侦破攻坚战”中,现行命案发3破3,积案存5破3,均居全省先进位次,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抓工作创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春风化雨。该县注重“创新”,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综治宣传工作,通过开办《法制方圆》、《政法天地》等栏目,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送法进厂矿、学校、农村,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组建综治文艺宣传队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综治知识。并创造性地在全县农村推行了“法律政策明白诗”上墙,将60多种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写成100多首通俗易懂的诗歌,喷制在各村的显要位置,一首小诗明示一种行为,一首小诗宣传一条法律,一首小诗讲述一个道理,群众喜闻乐见,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形成了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综治工作的良好局面。原省委副书记郑增茂、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清林专程到该县调研“法律政策明白诗”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重点下沉,突出一个实字,实现两个转变

第6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经验 启示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需要进行一系列观念的更新与重建,其中最主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构建一种适应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型治理理念。只有真正更新社会治理理念,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才能认识和把握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与作用,带动社会治理方法和手段创新。社会组织对于提供服务,拓展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区、乡村基层自治,践行新型社会治理理念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要树立社会化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依托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等治理主体,尊重自治,推动社会自律,使社会治理政府化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化,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了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

一、主要做法和经过

贵阳市观山湖区秉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精神,构建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三者良性互动的“三社联动”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践行“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缓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有组织地引导群防群治,构建社会和谐。

(一)落实发展政策,引导发展方向

贵阳市观山湖区通过深入调研,分类发展,倾斜政策,加大扶持等措施,重点发展志愿服务、社区服务、公益慈善、文化体育和自治维权等五类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截止2015年12月,全区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共有79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58家,社会团体21家。平均每万人拥有1.6个社会组织。虽然没有超过江苏省现代民政示范区要求的每万人拥有8个的标准,但是全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覆盖敬老养老、幼儿教育、文体娱乐与艺术、社区卫生服务、助残助孤、志愿者服务、环保、社会工作等方面。

具体做法:一是降低准入门槛。通过广泛宣传,多层次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观山湖区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工作方案》和《观山湖区社会组织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视情继续适当放宽会员数量及开办资金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对备案组织已达到登记注册的协助其到民政局注册登记;二是扶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深入各社区调研,指导基层挖掘社区好的服务项目,选好项目带头人,把项目社会组织化,对社会组织中开展活动好的从专项扶持资金给予支持。同时挖掘社区热心公益人士、骨干分子带头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三是积极开展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社会组织生命力的源泉,我区注重引导各社会组织开展贴近居民、满足群众需要的各类活动;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对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基地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实施公益创投,提升能力建设

2015年起贵阳市观山湖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公益创投实验活动,依托社区搭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服务,通过创新机制、资金保障、培育与孵化等措施,助力初创期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通过公益项目为抓手,引导社会组织挖掘社区居民需求、设计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并逐步实施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与此同时,以项目化管理为抓手,针对社会组织实施开展项目活动经验欠缺大多没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支持,期望得到更多专业力量的指导的需求,贵阳市观山湖区组织专业社工与实施公益项目的组织对接,全程督导公益项目的活动策划、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促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顺利实现有关项目目标的同时,也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水平,扶持壮大初创期社会组织。

(三)凝聚社工力量,激发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为解决。

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缺乏这一瓶颈,云龙区民政局采取多渠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养建设社工人才队伍。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唤醒社会组织的活力,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治理功能。

一是提升现有社工队伍能力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良性互动。不定期邀请专家、专业人员开展系列社工人才培训、社工户外素质拓展训练、建立成长支持小组等活动,提升现有社工队伍能力水平。组织社工人才与社会组织对接,参与社会组织活动,引导社工能把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运用到社会组织服务中,达到“发展社会工作,增强社工素养,提升服务水平”的目的。

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社会组织团队成员、志愿者的专业化培训,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贵阳市观山湖区积极探索,把开展志愿服务与推进“三社联动”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机制、志愿服务星级评定与回馈激励机制、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等各项制度。将社工与志愿者这两部分人力资源有效结合,实现互动合作,资源互补,以社会组织为平台,“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公益项目联动运作”的方式,推进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在公益领域的深入合作,产生“1+1+1”大于3的效能,在全区引导形成了“专业社工引领志愿者、优秀志愿者组建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共同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的良好局面。

三是引导优秀社工人才领办成立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理论和技巧服务于社会有需要人群和社区,创造最佳社会服务效益,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专业化进程。

二、经验与启示

贵阳市观山湖区在实践中进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在践行新型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初步形成了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互相促进的良好格局,并探索出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指导,实施公益项目为抓手,达到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培育发展新的社会组织、培养一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倡导公益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目的。

贵阳市观山湖区在2015年社会治理和群众工作满意度调查中,群众满意度达89.38%,同比增长0.74个百分点,位列全市第一。

由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依然面临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困境,需要各方协力解决。同时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在民众的心里还不是很清晰,人们还需要一个认知、理解、接受到实践的过程。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不仅要增加社会组织的活动频率,还需加强社会治理理念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培育发展特色品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治理,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度等方面做进一步尝试。

通过从实际出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在探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反思不足,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即:社会治理理念的教育宣传常态化,监管社会组织构成要素常态化,弘扬公益精神常态化,社会组织内部结构设计规范化,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现代化,培育自筹资金能力强的专业经济协会重点化。以明确理念、大胆设计、开拓创新、突出重点、鼓足精神、合法实践来规划新一轮社会组织的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

随着“小政府、大服务”管理模式、“政社互动”的试行,政府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必将呈现前所未有的内生动力。社会组织扎根于社区的土壤,以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通过“三社联动”,倡导“以人为本,慈善为怀”的社会互助精神,增强全社会“助人、互助、自助”的公益意识,吸引社区居民更多的热情参与,树立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以治理现代化助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和改变整个社会。

参考文献:

[1]郑琦.社会组织监管: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3(2).

[2]吴津,毛力熊.公益组织培育新机制――公益组织孵化器研究[J].兰州学刊,2011.

第7篇

[关键词] 社会组织;社区;实践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092-1

一、社会组织培育与社区工作

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Nanjing Charity Society Development Center)由爱德基金会发起创办,于2009年10月正式成立,是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专门建立的机构。培育中心自成立之日起就得到了南京市民政局、建邺区民政局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并由建邺区南苑街道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工作。培育中心向入驻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多项服务,通过专家辅导、资源链接等,帮助社会组织在机构治理、团队建设、服务能力以及资源拓展等方面的能力提升。

社会组织培育和社区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运用好社会组织培育中心这个新兴媒介在建设、培育和管理社区机构方面的优势,运用社会计划模式解决具体社区问题,着重以问题解决的角度发现与分析社区居民需求等是社区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不断思考与实际操作的。爱德也希望借由社会组织的培育壮大提升自己的品牌效应并为老百姓做好实际工作。

二、南京市助残类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调研

进入机构后,我和同伴在机构负责人的带领下,实地了解了助残类社会组织在南京各个社区中的运作情况。首先我们对即将进行的调查做了前期评估:采用访谈方式,首先由工作人员到南京市民间助残机构实地走访,与机构负责人交谈,了解助残工作状况;其次南京现有民间助残机构43家,此次实地走访9家分别是:南京博爱安养庇护中心、鼓楼区爱心助残协会、雨花区婷婷聋童幼儿园、火凤凰助残中心、明心儿童孤独症训练中心、萤火虫助残站、九洲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银杏树老年人服务中心、玄武区残疾人托养中心。此外,爱德的慈幼院和儿童发展中心负责人在爱德地下会议室接受了我们的访谈,并与南大的研究生合作,了解了月牙湖残疾人手工坊的基本运营情况。

总体上看,南京市民间助残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机构规模小,力量薄弱,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展社区公益、提供就业渠道与康复服务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问题是:

首先,专业素质不高。机构管理者、义工、志愿者,大都未经过系统专业训练,凭借爱心加入进来,靠发起人的热情和事业心支撑。助残组织社会认可度不高,高素质人才不愿意进来,专业社工以及受过较好训练的志愿者,还是缺乏,因此,助残项目实施效率比较低,模仿复制的多,开拓创新的少,残疾人受益面不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其次,残疾人职业培训未能开展起来。助残机构的培训,与就业机会缺乏衔接。以推荐方式对培训者进行就业安置,效果并不好,如,鼓楼区爱心助残协会,成立四年来,仅仅推荐成功5名残疾人到企业工作。残疾人就业难,是社会问题,民间助残机构帮助解决残疾人就业,重点是培育他们的就业能力。但多数机构的培训,只能作为康复训练,如串珠子、烙画等,不能视为就业培训,缺少系统的与培训相配套的就业扶持计划。

再次,机构筹款能力弱,缺乏造血功能。助残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以下途径:会费、社会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等。目前,社会捐助的动力不大,政府的补贴有限,助残机构筹资面窄,造成资金来源渠道不畅,严重制约助残项目的开展。

三、关于专业知识的反思

(一)入驻组织正式化还是非正式化

在培育中心实习期间,感受最深的就是其针对各个入驻和想要入驻机构的组织的繁忙工作。社会组织在进入孵化后会接受领导力培训,接触NGO、社会组织、公益等新知识点,可以开阔视野,知道自身未来的发展方向。加上一些个别化的辅导,在专业化的道路上就能够再推进一步。在结束培育后,社区机构开始能独立运作,不需要培育中心,也不需要街道等的帮扶就能扩大规模,好好经营下去。在实习中我注意到,其实入驻培育中心的组织并不都是愿意接受培训的。如爱心妈妈关爱团,她们都是闲暇时间为下岗职工儿女献爱心的小组织,并不想要进行复杂的项目管理、档案登记等,这样反而成为了她们的负担,也违背了她们参加培育中心的初衷,这个矛盾一直难以有效调和。严谨的社会组织评估方法对普通爱心组织是标准化的过程还是负担值得仔细考量。

(二)社会组织是关注培育还是具体实践

可以预见,社区是一个复杂的场域,涉及到人与人的交往,社区工作再深入,也只是提供了一个社区发展的平台,社区能否获得真正发展还有待于社区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工作者的体恤慰藉与思路发展创新、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提升和思维方式转变。拿助残组织来说,爱德关注的更多的是如何建立与发展起具有典型效应的社区组织,至于社区组织在社区内具体的服务方式、志愿者管理、财务管理等只能给予宏观层面的培育,真正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都应是由社区机构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的,培育内容是否应该更深入细致,包括涉及政府政策法规的学习、人员的具体实务技巧掌握、项目过程评估方法等,是需要进行现实考虑的。

第8篇

1. 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实践表明,在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方面,社会组织与国家是可以相互合作的,两者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对于提升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质量,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都是不可缺少的途径。社会组织以实现社会利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标,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利润分红;通过政府的资助和监管,社会组织能保证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弥补市场化企业在某些公共物品上的供给不足;从组织结构上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高度科层化体制有所不同,它实行多样化、灵活的、平等参与式的组织架构,使组织具有灵活高效的运作方式,能向社会提供众多的服务,承担某些政府、市场所不能活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20世纪80年代以来,正是社会组织将这种特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使社会组织不但确立了在市场、政府之外的重要地位,还推动了多国政府进行新公共管理改革,发挥了提高维护公民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等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并不是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满足机制,相反,政府是弥补志愿失灵的有效机制。正是两者在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和不足,才需要相互依赖与合作,才能使社会治理更加灵活有效。

2. 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提高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功能。社会组织能够培育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社会组织发达的地方,居民自治程度高,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就低;相反,社会组织不发达的地方,政府管得多,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弱。社会组织能够推动公共精神的塑造,只有加入自愿组织,公民个人才具有客观的伦理性。居民只有更多地参与社会网络,才有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合作。社会组织构成与种类的多样性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训练、机会和方式,也为社区自治与自我管理提供了必需的组织基础和形式,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3. 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组织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政策倡导。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非营利组织比较项目的数据,发达国家平均从事倡导活动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机会占所有社会组织就业的比例大约2%。在公共政策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认识到了双方的作用,积极寻求合作。从政府政策制定角度看,了解公众的需要和愿望非常重要。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向政府反映民众利益和需求,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完善公共政策,保证制定的政策符合人民的利益。由于这类组织成员基本都是某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知识层次高,社会阅历广,有丰富的经验,具有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因此能够提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征求社区的意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成为一种通用的做法。随着社会功能的发展,政策倡导成为一些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大。他们有明确的政策主张,关注社会公正,并通过政策倡导影响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 二、 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及其能力诉求

社会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组织形式,还是一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机制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当下,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变期,政府需要利用社会组织作用和功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组织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和难题,限制了它们正常功能的发挥。

1. 政府理念与社会组织管理的冲突。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的社会组织是20世纪90年代政府治理创新的产物。中央虽然出台了相关制度与政策来保证社会组织的自主与自治,但是,目前很多社会组织仍然缺少独立性,许多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普遍很欢迎具有“官方”背景的人士进入组织领导层,他们认为“一个社团的状况通常取决于参与的单位领导的分量”,官员的权力和资源将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不仅大部分官办、半官办的民间社会组织没有摆脱业务主管单位的控制,而且很多纯民间型的社会组织宁可放弃“民办性”来换取与权力资源挂钩。这就导致了以下困境:首先,失去自治或独立性不强,弱化了组织的倡导作用;其次,“卖方主义”会导致机构在寻求政府资金时扭曲自己的使命;第三,带来官僚化或过度专业化,失去灵活性。这种社会组织对体制资源的依赖,导致了“行政为本”的观念与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与运作产生了冲突,即双方都倾向于从自己的角度并使用严格苛刻及绝对的标准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2. 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支持系统不足。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随之带来的是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变化,而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大小最主要的取决于该组织的专业化与组织化程度。这种专业化与组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的标准化。二是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的标准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等规范基本上是个别大型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确立的,存在着诸如标准过高、小型社会组织负担过重等问题。三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的标准化。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统一法典,虽然制定统一的法典不是必然的,但是相关法律的逐步标准化是一种管理趋势。

3. 缺乏职业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才。没有高素质的管理者,就没有高水平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公众越来越理性化。拥有高素质管理人才的社会组织,能力强、公信力高,人们更愿意参与和支持这类社会组织。但是,目前我国大多社会组织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普遍水平比较低,管理的专业水平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足。大多社会组织在招聘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时普遍遇到困难,即使招聘到了人才,由于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员工的稳定性不强,流失率很高。以上情况都从长远上影响着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 社会组织商业化模式所带来的挑战。商业化是社会组织不能回避的挑战之一。商业化背景下,资源竞争加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将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就把社会组织推向了市场,社会组织不仅要和同类组织竞争,还要和营利组织竞争。而营利组织在资源、人力、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对传统社会组织形成了巨大挑战。社会组织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持续发展,必须探求新的模式。这就意味着,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和使命,社会组织要学会运用市场营销理论,必须迅速掌握运用商业化模式解决组织发展问题的能力。实际上,非营利营销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已经非常普及。 三、 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管理路径:疏导式管理

在社会组织已成为合作治理的重要伙伴的时代背景下,过分强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等硬性管理显然制约了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与发展,探索疏导式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政策指引和服务的方式来培育与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同时对其绩效进行监督,对于有效解决中国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可以提供管理上的思路。

1. 完善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有效性。从全世界来看,政府的拨款是大多数社会组织们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资助比较常用的方式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够在不额外增加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在实现组织理念的同时,又获取了运作资源。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政府出资与保证社会组织运行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府是出资方,很容易事无巨细都予以干涉,使社会组织失去自主性以及应有的价值。目前的困境在于,政府如何购买服务,购买谁的服务,如何判断服务的效果以及规范购买行为,保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比政府自己提供创造更大程度的异质性与灵活性,同时保证项目的运营也合乎标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开展有效的评估认证,加强项目过程监督,是提高购买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规划、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政府和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组织。

2. 成立政府协调管理机构,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合作。国外实践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服务的提供状况与是否存多方协调机制密切相关。实施多方协调机制的机构通常在对于服务的开展及机构的运行上有较好的沟通,对于运作及资源的提供过程中矛盾与冲突较少,而缺乏协调机制的机构往往存在的冲突较大。在美国,联邦和州、市都成立了一些规划、协调、服务于社会组织的机构,例如,纽约市市长办公室下属的“市长志愿者中心”掌握了纽约市2万多个社会组织供给服务的信息,通过及时了解社区予民众的需求,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向社区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成为了社会组织、社区、市民和市长相互联系的枢纽。2006年5月英国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作为英国首相内阁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该办公室负责社会团体、社会企业、慈善机构以及互助组织等的协调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促进社会组织永续发展的环境,以及找出及协助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的合作。

3. 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重点,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组织众多,并且处于迅速发展期,政府没有足够的人手和精力监督,民众和媒体在监督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很大。很多机构的不当行为都是先有媒体曝光后,然后政府才介入调查的,效果很好。为了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营情况,政府应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有关资料档案,尤其公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务税收状况、内部组织结构和活动情况。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透明度方面的管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完善信息披露立法,提高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目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使得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不高,变成一种自愿行为。(2)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我国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范围有限,内容不够详尽,无法解决社会监督中信息部对称的问题。因此,对于那些公益性强、接受政府资助以及其他支持的组织,法律应详细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3)充分利用媒体,提高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披露不应该只是程序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义务的履行,充分尊重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现了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广泛监督。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使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具有可获得性。

第9篇

市院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下发以后,市院侦查监督处迅速按照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学习活动,结合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贯彻和落实,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新时期侦查监督“八种意识”相结合。我们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要求今后侦查监督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八种意识:一是树立全局意识;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三是树立监督意识;四是树立公正意识;五是树立质量意识;六是树立并重意识;七是树立落实意识;八是树立学习意识。通过这八种意识来不断强化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视,保证认识到位,确保教育活动在执法实践中能够顺利贯彻和执行。

2、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侦查监督处开展的“五抓五看活动”相结合。即通过抓学习,看谁的法律知识更丰富;抓素质,看谁的办案质量更高;抓钻研,看谁的调研能力更强;抓创新,看谁的工作更有特色;抓团队,看谁的工作更和谐。把教育活动与本部门开展的业务知识学习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以法治理念学习引导业务知识学习,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法治理念学习的深入和展开。同时要把身边的侦监先进典型王秀娟同志事迹的学习活动也紧密结合起来,从她的身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们从业务学习入手,把每周五的业务学习,每人一课活动增添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利用一上午的时间把每周的法治理念教育与业务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第10篇

【关键词】蛇脂维肤膏;氧化锌软膏;会阴;湿疹;护理

【中图分类号】R13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9-215-01

会湿疹是临床常见多发病,主要特征为皮损多形性、对称性、有红斑丘疹、小水疱、红肿、渗出、糜烂、表皮擦烂样损伤等症状。主要症状是瘙痒,尤其是睡前,瘙痒明显加剧,难以入眠,极度影响生活质量,且给患者身心带来极大痛苦[1]。2010年10月-2012年10月我科对收治的48例会阴湿疹患者,随机分两组采用不同方法治疗,进行疗效比较,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2010年10月-2012年10月收治的48例会阴湿疹患者中男28例,女20例,年龄30岁~65岁平均47.5岁;病程9-21天。将48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组均为24例。

1.2治疗方法: 两组均用抗组胺药,治疗组外用蛇脂维肤膏,对照组外用氧化锌软膏涂会,每日3次,10天为1个疗程。

1.3疗效评定标准[2]: 痊愈:3-5天创面渗出减少,湿疹消退,皮肤干燥,肤色恢复正常。有效:5-7天创面渗出逐渐减少,湿疹逐渐消退,肤色逐渐恢复正常。无效:10天后症状无改善或进行性加重。

1.4结果: 结果见表1,经一个疗程治疗,治疗组治愈率为79.17%有效率为100%;对照组相应为54.17%和79.17%。两组治愈率和有效率比较均有显著性差异(P

表1两组疗效比较

组别1例数1痊愈1显效1无效1痊愈率1有效率治疗组1241191510179.17%1100%对照组1241131615154.17%179.17%注:两组治愈率和总有效率比较均有显著性差异(P

2护理

2.1心理护理: 会是患者非常敏感的部位,患病后心理复杂,生怕染上了什么难以启齿的性传播性疾病,担心被别人知道难堪,以至延误治疗;就诊后又担心疗效及预后。因此,应加强宣教,方便咨询,加强医护与患者有效沟通,解除患者顾虑及恐惧,树立治愈信心,使患者能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

2.2 会护理:保持会清洁和干燥是预防和治疗会湿疹的关键。要保持会清洁卫生,关键是要勤于清洗,但水不宜过热,清洗时间不宜过长。内裤不要穿太紧太硬,宜穿棉质比较宽松透气的,且要勤洗勤换,保持清洁。

2.3饮食护理: 宜食用清淡可口、营养充足饮食。禁食辛辣、刺激性、油腻性食物、海鲜和浓茶。因刺激性食物可影响机体内分泌,造成皮肤刺痒;油腻性食物过多摄入会促进皮脂腺分泌,加重病情。

3讨论

由于患病部位隐密,而羞于就医,病人常自行处理用药不妥,至使病情加重。传统中医认为会湿疹为"血毒"所致;现代医学认为,会湿疹是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一种急性或慢性皮肤炎症,病因复杂,与变态反应有关[3]。多见于全身营养状况差、抵抗力低下、长期应用抗生素致菌群失调者。以往治疗会湿疹常采用口服抗组胺药及外用氧化锌软膏涂患处,但疗效欠佳。本文采用口服抗组胺药及外用蛇脂维肤膏治疗会湿疹取得了满意效果,其疗效明显优于口服抗组胺药加外用氧化锌软膏对照组。可能是由于蛇脂维肤膏有活血化瘀、清热解毒、抗炎止痒、促进肉芽组织快速生长功能,能使破损溃疡皮肤迅速愈合所致。

参考文献

[1] 李虹.湿润烧伤治疗膏治疗会湿疹的疗效观察[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6,3(5)478.

第11篇

吴某生于1977年10月,1999年毕业于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曾在公司和超市打拼过,于200*年4月来到社区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她给大家的感觉是自信、开朗、热情洋溢,终日在为社区的工作和建设尽献自己的全部力量而忙碌着。责任心极强的她为更好的肩负起使命,上班时她不仅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同志请教调解方法,还利用休息时间研读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以便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更好的运用相关知识,理论结合实际的与群众讲解矛盾纠纷深化的利害关系,她的平和、理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得由她负责调解的事件成功率高,双方满意后的反悔率小。

实践出真知,在平息、化解的大量多种矛盾与纠纷中,吴某琢磨出了自己的一套口诀:“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症下药讲实效,解决矛盾找关键,法理第一为人民。”不仅树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形象,更是后继而来的调解新同事的永不枯竭的能源磁场,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他们。她曾这样和新来的调解员说:“在学校老师教我们学习和考试的三字经是‘稳、准、狠’,如今我们调解员的三字经则是‘快、正、巧’,简单的说就是接到居民反映情况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公正公平方法得当的处理好事情。”

在城市社区中,有两种矛盾纠纷最为常见,家庭纠纷和侵权、影响他人纠纷。对于家庭纠纷吴某主张采取“温馨调解法”,对侵权、影响他人等纠纷她认为应该采取“换位思考法”效果会比较显著。这些方法在实际情况中均能派上用场。例如:200*年1月21日,x区李某等几位居民来到社区反映:由于他们的街坊朱某以路灯立在他家门前且路灯光线太亮影响他夜间休息为由向市路灯管理所投诉,导致路灯管理所切断了他们居住路段的路灯照明。他们对于朱某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因为没有路灯的话,安全隐患大,时有抢盗事件发生,老人小孩和妇女出行不便。他们强烈要求尽快恢复路灯照明,还居民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这几位居民还表示,如不能及时协调解决这一问题的话,另外一些意见偏激的居民,可能会与朱仲朝发生冲突,矛盾将会激化,甚至发生流血事件。

对于居民的投诉吴某从不怠慢,她立即带着其他的调解人员火速赶到车渡区居民中了解情况,得知朱某邻近几家的居民对切断路灯的供电很有意见,因为这路灯是他们盼了好多年才装上的,现如今却因为朱某一人的反对而暂停供电,并认为朱某太自私,没有考虑到大家的利益,希望社区能出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让路灯能重新亮起来。

由于朱某是抗美援朝的退伍军人,是社区的“优抚”对象,吴某认为我们的工作一定要做透,做细,绝不能扩大双方矛盾,引起争斗。在与朱仲朝谈话时,吴某发现他一直坚持说路灯光线太亮,且正好射进他二楼的卧室,影响他夜间休息,要求路灯管理所将这杆路灯移位。她不仅没有结束此次谈话,还为他做起了当时车渡区治安情况的分析,传达各街坊邻居的意愿,请他以一个老革命军人的高度觉悟来对待此问题,多为群众着想,搞好邻里关系,并答应帮他向路灯管理所反映他提出的意见,一有消息立即通知他。

从朱某家出来后,吴某又带着工作人员找到邻近几家的居民,开始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她请大家都转换一下各自的立场和角色来看此事,朱某年事已高,夜间睡眠质量不好,路灯又正好照在他的卧室,不免有些影响,大家应该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要与他发生争执,一切以大局为重,相信社区,所有协调事宜全权交由社区代为处理。

回到社区以后,吴某当即就与市路灯管理所取得联系,得知朱某已经去找过他们,要求将设在他家门前的路灯移位。路灯管理所表示,朱某的这个要求他们无法做到,所以才暂时切断了那一路段的路灯照明,等到此事有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案时,他们便会恢复照明。

为了尽快恢复车渡区的路灯照明,同时又不使双方矛盾激化,吴某想出了一个比较折衷的处理办法,并与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召集当事人开了一次居民会议,提出了社区的处理意见:即由社区向路灯管理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将车渡区12号对面的路灯灯泡朝车渡区47号方向做90度移动,若当事双方同意此解决办法就在报告上签字,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再递交市路灯管理所。经考虑,当事双方认为此法较为妥善,均表示赞同。不久这份关于上游路车渡区12号对面路灯恢复照明的报告就交到了市路灯管理所。几天后,路灯管理所就派人来将这盏路灯的90度移动做好了,全路段也恢复了照明,朱仲朝也前来社区感谢吴某,圆满地为他解决了此次他与街坊邻居之间的矛盾,居民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又例如:200*年5月30日上午,社区接到x区34栋居民打来的投诉电话,说不知哪户人家总是麻将声不断,有时更是通宵达旦,声响很大已经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吴某赶忙带着调解人员前往,经查证实是34-3-2号户主聚集了很多朋友在家打麻将,特别是周末更是热闹非凡少不了玩个通宵。于是,她马上与户主及其朋友进行了谈话和教育,请他们放松娱乐的同时应该体谅到周围的邻居,特别是目前中考、高考将近,广大考生都处于紧张备考阶段,需要安静、舒适的复习和生活环境,大家都应该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更应该体谅天下父母心,如果他们自己就是考生的父母,肯定也渴望能为自己的孩子排除一切干扰,创造最佳的环境。听了吴某的肺腑之言,34-3-2号的户主及朋友连连点头,并保证一定会注意控制,不再通宵打麻将了。

第12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改变了以往的封建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势,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行了比较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渐渐的创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成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式。因此,我国在社会治理方式必须要实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要在新形势下不断创新,不断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只有政府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才能更好地调节社会与经济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生产力以及社会各方面的

进步。

一、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政府社会治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就是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威来缓解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有序,鼓励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贡献自身力量的活动。如果没有政府社会治理,我们所生存的环境就像一盘散沙,没有任何凝聚力和秩序,无法想象是会是怎样的混乱局面。因此,政府社会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政府社会治理方式上以及方式的创新上必须要以我国的国情为依据。

二、我国经济对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影响

在时期,我国的经济形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国家及集体所有,按照当时的国情,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方式上自然也就是遵循一切归国家所有的法则,来规划和管理、经营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确立,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得我国走向市场化,确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制度,生产资料不再是单一的归国家集体所有,而是国家、集体、个体以及其他共同所有,在这种多种经济形势共存的情况下,也就动摇了国家独自占有资产的地位,这种情况下,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必须统筹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权衡地位的高低,使得不同的经济形势可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政府在社会治理方式上采取的创新策略就是科学合理的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我国当前的五年规划,根据国情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尽可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掌握着宏观调控的大权,在经济发展同时,

政府要尽可能的了解形势,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来有效的调控经济,为生产者、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经济市场上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

三、多种社会群体对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策略的影响

在我国之前较为传统的社会制度下,我国拥有的社会群体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

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人人平等的政治地位,这中情形下政府社会治理方式也是比较单一的,人们都很容易接受。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多种所有制的发展,自然也就出现了多种社会群体,私营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外来投资人员、个体户、城乡失业人员,各种党派等等社会群体,这也就是说集权化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这种群体多样化的现象,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策略必须由单一向复杂多元的形式转变。同时,政府治理的手段要复合化,比如,统一政策要考虑多种群体之间的关系与利益,使得公民的权利更好的实现。同时在群体多样化的情形下,要尽可能的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更加公平

公正。

四、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策略要注重在价值观上的培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求,再加上各种文化的交融和冲击,我国人民的思想价值观在不断地向多元化发展,对于这种情况要尽可能创新形式来加强政府社会治理,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宣传主流意识,积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群众在主流意识形态下,使得各种正确的价值观在同一片天地中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五、结语

第13篇

一、成立组织,强化责任

针对鹤壁市留守儿童问题,市委领导高度重视。市委有关领导专门听取了团市委关于留守儿童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团市委十分重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团市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学校部、权益部、少工委联合负责的工作小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各县(区)团委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团市委与各县区团组织负责人签订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责任书,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的工作责任制,将工作实绩与年度工作考评挂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团市委计划在全市各级团组织中开展以“平安留守.快乐成长”为主题的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立了以活动开展促工作进步的基本思路,为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行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

针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家庭管理教育的实际情况,团市委计划鼓励动员基层乡镇、农村和社区的团干部担任留守少年儿童的“义务家长”,为留守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提供力所能及地、有针对性地帮助,给予他们亲情般的关爱。“义务家长”每季与留守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联系两次;“义务家长”每月与帮扶少先队员至少联系一次。“义务家长”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对帮扶留守少年儿童进行一次家访,力所能及地给留守少年儿童生活上一些资助;“义务家长”每学期与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儿童家长书信或电话联系一次,通报留守少年儿童情况。

三、立足职能,深入宣传

团市委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动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组织志愿者队伍进社区、进学校、进广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题宣传;二是安排各级团组织动员公安、检察、律师等队伍中的志愿者、法制副校长等,分别前往各主要中小学,利用“法制课堂”“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宣讲;三是组织开展“两法一条例”宣传,让志愿者走上街头,通过展板和传单进行宣讲,让社会更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四是利用宣传活动,抓紧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开展未成年人自救自护教育,组织各学校团委、少先队开展防灾演练;发动志愿者前往贫困山区小学开展预防溺亡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发放青少年自救自护教育卡通书、防溺亡宣传单等。

四、借力新媒体,扩大覆盖

一是以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为平台,采取组建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的模式,由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和志愿者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心理、维权、自护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和受理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投诉。计划今年将开展一次面向留守儿童的热线仪式,配合新闻媒体介绍热线的使用方法和具体作用,扩大热线在我市留守儿童群体中的知晓度,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多种形式层次推进,深化留守儿童帮扶活动。二是充分利用团属微信、微博、网站等网络新媒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在团市委微信公众号“青春鹤壁”和官方微博进行不定期预防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小知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开辟专栏进行宣传,通过视频和图文宣传安全教育专题知识;同时组织各级团组织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播放关于中小学生预防危险、安全教育视频,扩大宣传范围,尽量多地覆盖广大未成年人,利用微信微博阵地每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的宣传,通过网络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五、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由于团市委人手力量不足、经费困难,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的问题。

(二)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宣传手段和内容仍显单一在今后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待进一步创新。

结合存在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及内容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第14篇

关键词:网络化治理;和谐社会;政府

20世纪,等级式的官僚体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主要组织模式,但进入21世纪,权力被逐渐分散,组织界限变得越来越不固定,传统的等级制政府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各种纷繁复杂的的时代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治理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化治理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与网络组织的角度来讲,网络化治理是从交易成本理论、企业资源和能力理论、社会网络理论展开的,多指以企业间的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者间的关系安排。1

从公共部门的新形态的角度来讲,网络化治理主要指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营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从传统的管理人民、控制社会向协调资源转变,行政管理序列变得更为扁平,参与的部门也更为广泛。

二、采用网络化治理的原因

1、传统政府治理模式所面临的时代挑战

(1)、私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以来,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迅猛发展,这种发展将公共部门从一个服务供应者转变成了一个服务催化者。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不仅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信息技术、废品收集和社会服务等长期确定的领域,也出现在许多非传统部门。和谐社会中,公共部门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表明,政府在未来几年将会比今天更加依赖外部伙伴。

(2)、利益主体需求的日益多样化

在和谐社会中,由于公民对政府的诉求不断增多,政府在处理有些诉求方面也感到非常棘手、不能处理或者处理效果比较差,特别在和谐社会中多元利益不断加剧、多元主体不断分化的情况下,政府对公民诉求地反应往往是滞后的。而社会和私人供应商的灵活性可以向顾客提供快速而专门的回应。

(3)、数字化革命的来临

信息系统几十年来一直是形成公共行革的重要因素,政府信息技术成为了和谐社会中公共服务系统理性和现代化变革的中心。2这是因为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构作为和谐社会技术系统的现代官僚组织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4)“碎片化政府”需要整合、协同

“碎片化政府”主要是行政区域经济的主导下,地方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往往是自闭式的、消极的、无竞争性的,这也是“鸽笼化”管理造成的。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对“碎片化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化治理主要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如果想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不同的人群和组织以及机构,

2、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面临的挑战

(1)、对管理的挑战

首先是管理问题。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决策规则、节奏、机构、管理需求以及自身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越多程度地使用间接的工具就容易面临越严峻的挑战。对不同工具在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指标的详细了解、对各种工具涉及的多方机构的内在需求有所认识、以及对工具应用的具体背景有精细的洞察。

(2)、对责任的挑战

传统的行政法中定义的责任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它仅强调控制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政府部门往往已不再能充分控制他们所管理的政策项目。其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第三方政府从根本上改变了对政府项.目问责的意义:它使项目目标和意图的多元现象得以制度化和合法化。

(3)、对合法性的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在第三方政府体制中,间接的公共行为工具代替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的各种民主控制机制。自从第三方负责提供政府支付的各种服务以来,公民纳税与享受服务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脆弱。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第三方政府行为虽然使政府拥有了新的管理手段,却也减弱了其合法性。

三、网络化治理模式的优势与挑战

1、网络化治理模式的优势

(1)专业性加强

网络化的组织模式正在变成21世纪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正在彻底改变着许多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网络也正渗入从卫生保健到信息技术等领域内各行业的层级管理模式。政府要想在竞争中获得成功就必须建立一个政府网络,而网络中的各级政府都知道如何通过有效合作创造出独一无二的,有价值的、也很难效仿的服务。3

(2)更具创新性

因为网络治理是政府开发出更为广泛的囊括不同供应商的选择方案,网络其实是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鼓励一种对创新过程来说至关重要的试验法。因为大量内部的平行约束机制会限制产生好想法所必备的互动环境,而纵向的障碍又会阻止产生出的想法从“冒泡”到决策的整个过程。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运行机制如果建立得正确,还能产生出另一种创新机遇。网络就是以这种方式,通过提供比一个单一组织更为及时获得广泛知识的做法,促进了学习和持续的改进。

(3)、提高速度和灵活性

灵活性提高了政府反应的速度。由于等级化的决策结构,僵硬的官僚体制对于新环境的反应速度很慢。政府严格的人事和采购制度使它很难快速地运动或根据环境改变方向。相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就会比等级制度更加敏捷和灵活,可以使政府绕开哪些延缓人事流动,应急物资或伙伴获取的无效程序,平衡私人部门和政府的资金。4

为了运行有效,网络化模式提倡在政府上下进行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那些拥有权力、动力和远见并能重新构架其机构框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将不得不起模范带头作用。4

2、网络化治理模式可能存在的缺陷

在公共部门中实现目标一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网络中的各个成员全都可以根据有限的绩效目标提供不同的服务。5

另外,网络中各个组织的使命也不是总能协调得好。在最糟糕的情况下,这样做会导致腐败,因为私人成员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狭隘利益而滥用政府特权。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就必须时刻注意各个组织之间的协调。

(l)、变形的监督管理

许多政府错误地将公私伙伴关系和对外承包看成是解决服务管理头痛问题的捷径,而忽略了对其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产出或成果的监督权力往往会导致政府合同监管人员干涉网络成员的工作程序。

(2)、沟通灾难

当一项服务是由组织一内部机构提供的一时候,非正式沟通渠道会增大正式沟通的工作量和信息流。6如果合作伙伴使用了独立又不兼容的信息系统,就会导致沟通不顺畅,协作效果也很差。缺少持续的,通用的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就意味着在发现问题和处理危机方面所用的时间会更长。

(3)、分割式协调

网络化政府一般要在多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营利公司之间进行协调。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支持者,当问题的复杂性高而职责又不明确的时候,协调问题就会阻碍网络的运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任何一个组织的绩效不良或任意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破裂,都会危害到网络的整体绩效。(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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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第15篇

关键词: 社会工作;社会支持;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C 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3005808

自1915年亚伯拉罕・费雷克斯纳(A Flexner)提出“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吗”[1]的问题后,就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工作学科地位的反思与探索,并促使社会工作界就社会工作要成为一门学科就需要自己的科学理论体系与实务方法的观点达成了一致。正如大卫・豪(David Hower)所指出的,任何专业如果没有理论的支撑都只能停留在粗浅的层次,所有的实务工作都不可能达到其目的。[2]而就社会工作理论的重要意义,沃尔什(J.Walsh)非常直白地表示:“如果没有理论做依据,社会工作者所能看到的只有自己接触过的案例,甚至这些案例还会使社会工作者迷糊。社会工作理论的意义就在于,其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主的行为,并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案主与问题情境的一般化判断,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结构和秩序。”[3]因此,有学者提出理论是社会工作的基础,要立足于理论的建构,去发展一门社会工作科学。而且,就规范的意义而言,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判断学科专业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社会支持作为一种人类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以及作为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实践活动,其对事实的观察与理解,并以此为基础而开展的社会工作实务,已经形成了一种科学的“范式”。它不是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的简单堆砌,而是在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系统的理论前提、实务模型与操作方法,这种“范式”的转换,对于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成熟和促使社会工作形成具有“自身面相”的学科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社会支持理论的科学基础与形成过程(一)社会支持理论范式的科学基础在社会生活的场域中,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发展、社会流动的急剧加速、社会角色的集丛化、人际交往的理性化、生活方式的更新,导致现代人“内在精神世界的崩塌以及自然生活共同体的瓦解,导致原子化与物质化的个体的出现,导致身份认同的危机,导致本体性安全的缺乏”[4]。这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5] 导致了现代人以及现代社会的社会支持网的断裂,从而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因此,以社会支持为视角,来解释现代人与社会的问题,并依此寻求干预的策略,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社会工作模式多元化的困境,促进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从而有助于解决社会工作的专业认同度不高、专业性质定位不准、专业社会工作者核心能力不突出等问题。当然,社会支持理论的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首先,生活世界中丰富的社会支持实践是社会支持实务理论重要的经验基础。社会支持的实践是社会支持理论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生活基础,虽然人们的社会支持实践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是这些社会支持都在宣扬一种利他动机,并以此建立一张庞大的社会支持网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世界中,生活世界的变迁、风险社会的来临,使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生活的困境,此时,人往往会向自己生活世界中的他者寻求帮助,以渡过难关;而作为同类,当周围有人向自己伸手求助时,也往往因为作为同类的一种“同理心”,抑或是自我实现的一种需求,会向他人伸出援手,无论他是陌生人或是熟人。诚如俗语所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人们之间的这种彼此关照,彼此扶持就是社会支持。这种社会支持实践随着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一直存在着,而人类社会的持续与和谐发展则需要更加广泛和紧密的相互支持。

其次,专业社会工作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为社会支持实务理论构建提供了理论素材。佩恩(Panye)认为,社会工作的相关理论应当包括三种含义:实践模式、理论解释和基本视角。实践模式是一种概括描述,而理论解释则要解释因果关系,基本视角则意味着基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立场。[6]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一门在盎格鲁―撒克逊文化背景下诞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与专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积累了众多的社会工作经验,在实践模式上形成了十几种不同的社会工作模式,包括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行为修正模式、任务中心模式、问题解决模式、危机调适模式、完型治疗模式等;在理论解释方面,有生态系统理论、精神分析理论、符号互动论与社会建构论等;在基本视角上包括优势视角与增能框架、证据为本的干预策略等。其整个发展的历程经历着社会工作从社会诊断迈向社会干预的变迁。[7]而无论这些实践模式、理论解释和基本视角发生何种变化,都仅仅是知识与工作技巧的变化,其对社会支持网的重新构建的工作本质并未发生变化。相反,这些丰富的实践、理论和视角恰恰丰富了社会支持的内涵,为社会支持实务理论的构建提供了素材。

再次,后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的反思为社会支持实务理论的构建提供了契机。现代社会工作一直把专业知识看成是理性秩序的体系,并试图建立起普遍有效的和适用的理论体系,以通过现代社会工作教育体系加以传播和推广,但是社会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大量借用其他学科的理论与知识,并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于是在其理论体系内部产生了理论排斥问题。这为后现代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文化动因,诚如后现代主义者罗缔所指出的,“元叙事”已经不存在了,每个人都是后现代文化中的一员,没有特别的问题需要解决,没有特别的方法可以运用,没有特别的标准可以遵循,也没有人能够拥有能够说明一切的奥秘。[8]后现代社会工作理论试图在差异化、多元化、解构和权变语境下构建不确定性的社会工作提供模式,但是它更注重工作模式背后的价值,更关注案主自身的能力与资源网络,其实质仍然是以案主为中心发现支持网络、并通过增能等重构案主的社会支持网络。而这种后现代解构权威的追求恰恰揭示了即使在权变语境下,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依然存在其不变的内核和具有普适性的框架,即社会支持网的构建。

总之,社会支持理论作为一个立足于中国本土实践的社会工作理论本土化尝试,在知识体系、价值理念、实务操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与总结。但是由于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又具有本土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本土的社会工作实践来促进社会工作理论范式的变迁,必将成为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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