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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益分化;城市社区管理;“居站分设”;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23-04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推动中国进入一个利益分化的新时代,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逐渐解体,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断出现,利益关系格局持续变化调整。社会转型期固有的社会矛盾与新的利益冲突相交织所产生的叠加效应,使得社区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整合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凸显出来。
一、利益分化时代的基层社会管理困境
改革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重组的过程,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深刻转变,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逐步形成。伴随着利益主体的日渐多元化,收入分配格局也呈现出明显多样性,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利益的地区性分化、行业性分化、集团性分化、阶层性分化与权力寻租、市场垄断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法、不合理利益分化的相互交织,使得社会冲突加剧,并不断显性化。[1]利益冲突的加剧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的利益整合与利益协调滞后于社会利益分化。由于市场化改革推动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基础上的利益分化非常迅速,原来的行政性利益整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效果,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利益整合与协调机制的构建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无法充分发挥出其利益整合与协调的功能。因此,如何通过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探索一条有效的社会整合途径,以实现利益整合和社会稳定,就成为当前社会建设的实践指向。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Key words: integration of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hotel management;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1-0159-02
0 引言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京津冀地区将成为继珠三角、长三角区域之后引领我国发展的第三增长极。区域经济经、社会的一体化将带来区域及周边地区多层次、全角度的进步。现代服务业也是京津冀区域内快速发展的重要产业。酒店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十分迅速。京津冀区域内的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也将面对市场对于人力资源的新需求,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展业建设。本文通过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对于酒店行业人才需求特点的分析,探讨如何加强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的专业建设。
1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下区域酒店行业的发展趋势
京津冀一体化是由京津唐工业基地的概念发展而来,其范围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河北省,共计涉及到京津和河北省11个地级市的80多个县(市)。所辖国土面积约为12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约为9000万人。通过整体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整合区域资源、坚持优势互补,直面各区域内发展中所遇到的经济、社会、自然问题,共同追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城市集群的发展,区域内部会形成大中小型城市合理布局的城镇化社会,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将发生变化,对于酒店服务产品的需求总体将扩大。总体结构来看,高端酒店仍将集中于中心城市和重点旅游吸引物周边,但是在区域内会形成大量的满足社会中层需求的中档和快捷酒店,区域内酒店行业内不同层级的酒店数量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区域内连锁经营将成为趋势,未来在区域内部进行竞争的酒店将会更加注重产品的差异化,通过形成针对不同目标市场的特色服务产品吸引消费者。无线互联网的普及将影响酒店业营销业态,这一系列变化都对酒店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京津冀一体化趋势下对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需求的变化
通过对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酒店管理专业所做的企业调研,目前京津冀周边酒店行业对于高职高专毕业生的需求产生了如下变化。
2.1 人力资源总需求量进一步扩大 随着在京津冀一体化城市集群中对于酒店需求的增加,区域内酒店行业对于人力资源的需求也将大幅度增加。作为能够吸收大量劳动力的服务型企业,酒店目前面临着很大的人力资源缺口。
2.2 人才缺口主要体现在结构性缺口 随着人力资源成本的上升,服务业基层员工流失严重,基层管理水平较低。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培养的专科层次毕业生,毕业后将成为星级酒店的基层高素质服务人员,并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可以成长为高素质的基层管理者。因此酒店管理专业就业市场广阔。
2.3 既需要实践能力也需要发展潜力 周边酒店企业对于专科层次酒店专业毕业生的需求可以被表述为既要有实践能力,也需要发展潜力。区域内酒店对未来的发展很有信心,需要大量的人才储备,对人才的需求要点就是具备专业的实践能力,同时通过高等教育使其具备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未来能够成长为基层管理者。
2.4 职业道德与情商成为需求新要求 同时发展中的京津冀区域内的酒店对员工的要求中,越来越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如何认识自身职业,对工作、团队、客人的态度与意识,自我约束能力等方面是企业对于酒店员工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关注方面,这些受过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明显优于其他低学历社招员工。同时企业也越来越关注员工所具备的的基本情商,将其作为一个职业人应具有的基本能力看待。
2.5 需要突出的特色能力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出的职业人,酒店对于其有着更高的要求,希望其能够拥有某一方面的特长,能作为酒店提供特色服务的基础。经过调研,区域内酒店希望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毕业生能够掌握茶艺、会展组织、多媒体设备应用、网络应用等特色能力。
3 区域内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京津冀周边区域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几乎所有的院校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且差异不大。普遍将人才培养目标表述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星级酒店管理与服务第一线工作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从事酒店服务与管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生应具有酒店管理与服务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总体来看比较笼统,没有特色和特点,能力要点反映不是很明确,在进一步的人才培养过程中针对性指导不强。
3.2 教学团队人才结构还存在短板 在酒店管理专业建设中,专职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都是学校很重视的要素。但是具备酒店一线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教师比例一般没有受到重视,企业到学校兼职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培养过程参与程度不足。这样就造成了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实践能力还存在不足。
3.3 实训环节的系统需要加强 各院校酒店管理专业的各个不同实训室之间的系统性不足,不能将各种资源整合起来对学生进行流程化和系统的实训,还处于按课程分散的状态。学生在培养过程中按照不同课程,在不同的时间在不同的实训室进行专项实训,但是酒店的经营中,这些过程环节都不是零散的而是线性流程化的,学生实训效果存在不足。
3.4 课程体系需要拓展 通过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分析,高职高专酒店管理课程体系不断改进发展。但是总体可拓展性不足,学生在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的基础上,选修课程较少,无法满足学生按照自身发展规划形成特长的需求。
4 对高职高专酒店管理专业建设提出的建议
4.1 修订人才培养目标,突出特色 酒店管理专业需要针对京津冀一体化所凸显出的人才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人才培养目标,突出学生特色职业能力的培养,与职业资格相结合形成对酒店管理专业毕业生的特色核心竞争力。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突出踏实的职业态度、独立的一线操作能力、较强的基层作业组织能力、特色服务能力和适应市场需求的英语、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这些能力是企业面对京津冀一体化趋势所需要的人才核心能力。
4.2 加强兼职教师的引进力度,在全教育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完善理论教学和校内实训指导专任教师队伍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南方院校的优秀经验,为酒店管理在校生配备三种导师。分别是负责生活指导的辅导员、负责学业指导的由专业课教师担任的学业导师,由企业兼职教师甚至是优秀毕业生担任的企业导师。三种导师能够从不同角度,在学生接受教育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将教学的各个环节与企业导师的指导结合起来,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4.3 提升办学条件,加强实训基地系统化建设 更新和完善实践教学基地的设施设备,并着重将各个实训室用模拟酒店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起来,这样在学生进行实训的期间可以在仿真酒店实际运营环境中重点实训其中一个环节,让学生能将实训的内容与酒店的整体运营结合起来,形成更好的实训效果。
4.4 拓展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特色能力 建立在现有学生核心职业能力分析体系上的课程体系的基础上,借助合作院校和社会资源拓展学生可选择的特色选修课程的范围,并和学生课外兴趣小组和社会团活动相结合,拓宽学生的能力范围,形成符合同学自身特点的独特核心竞争力。
5 对策实施效果分析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专科学校,其酒店管理专业设立于1999年,目前是河北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面对市场由于京津冀一体化产生的人才需求的变化,贯彻了上述专业建设对策,通过对教师、学生、用人企业的跟踪调研进行了效果分析。
专业建设改革实施三年来,教学效果评价数据、学生就业满意度数据、用人企业满意度数据如表1、表2、表3。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随着专业建设的改革,专业教育质量持续提升,毕业生就业率与满意度持续上升,受到了用人企业的认可。
长期以来,由于发展规划、组织体制和财税政策的原因,远郊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严重滞后于中心城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城乡一体化推进工作,其中,农民的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障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硬件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今年以来,市政府出资10亿,并要求各部、委、办、局和国有大企业出资等方式开展综合帮扶,以此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城乡一体化目标。
城乡一体化是城乡在保持其各自不同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和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在相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中,保障城乡居民具有平等的发展和生存环境。上海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中,目前的综合帮扶主要是希望长效解决农村地区由于集体资产产出不足,难以支付其社会管理中的经费和公共服务配套所需资金而实施的政府行为。现有的10亿政府综合帮扶资金,主要是通过购买成熟区域的房地产,实现贫困村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值。现有的方式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风险主要是:一是,所形成的资产能否真正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利润,进而满足农村社区管理经费和城乡公共配套均等化所需有待进一步检验。二是,如果形成了良好的资产回报,城市居民治理体系与农村居民治理体系所需的经费来源和金额不同,将形成新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不平衡。事实上,现在同一区域的贫困村与富裕村已经因政府“帮扶”资金的使用问题,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同时,在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捐助农村集体资产增值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使综合帮扶这项工作取得实效,需要对一些基础性工作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使综合帮扶能够在区、镇、农村社区规划、体制、机制明确的基础上,精准帮扶,有效提高。
1、加强对综合帮扶战略目标的定位研究和顶层设计。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可持续发展架构认识,明确政府资金是用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产出效率,实现未来农村完全自我管理的治理目标,还是以上海农业现代适度规模的发展趋势为依据,将村委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分离,以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治理体系为目标,构建镇、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居委会相同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与国际化大都市和依法治国相匹配的城乡管理法律法规和组织体系。
2、加强远郊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规划配套标准研究和设计。现有10亿综合帮扶资金,主要是购买成熟地区的房产,与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关联度尚不紧密。从政府职能角度出发,主要应以提高全体居民的公共服务质量均衡化为目标。事实上,与城市人口集中的街道社区不同,镇域化和农村生活区域,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配套标准需与乡镇、农村社区面积大、人口少的实际相匹配,制定近距离、便利化和规模小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更加有利于农村社区居民就近享受公益性公共设施,有利于各种小型综合帮扶资金发挥作用。
3、加强远郊社区规模和管理法规的研究和顶层设计。历史上由于乡镇和村委会组织机构的不断归并,远郊镇域、农村社区的区域大小、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区、镇、村级社区的组织体系各自为政,层级多,管理模式差距较大,组织和管理体系设计难以满足群众对社区生活的便利需求,社区治理效率低。农村行政管理条例缺乏,“城中村”现象频现。上海需要根据远郊乡镇和农村的实际,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和组织框架的顶层设计,制定城乡一体的《城乡行政管理条例》,促进城乡社区治理和现代文明共同发展。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奉贤区委主委、奉贤区科协副主席)
一、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经验
苏州以较小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高的城乡文明程度、较完善的城乡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使城乡一体化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
构建以城乡一体化为宗旨的城乡利益协调机制。改革实践中,苏州市政府站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按照集约、智能、低碳、生态和可持续的发展要求,制定城乡一体的发展规划,通过建立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以及跨部门综合办公室,改变“管城的不管乡、管乡的不管城”的二元管理体制,使土地利用、城镇布局、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专项规划有机融合、协调一致。
健全以“三集中”为特征的城乡利益生成机制。目前,苏州建设用地占陆地面积已超过40%,从生态和宜居角度看,粗放式增量扩张的路子难以为继。为此,苏州通过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即“三集中”,引导乡村工业和农业实现规模经营以获取规模效益,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以节约土地资源,拓展发展空间。
形成以“三置换”为导向的城乡利益交换机制。在改革过程中,苏州积极引导农户把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住房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城镇社会保障和社区住房,即“三置换”,并参照市场原则,形成利益交换机制。通过该机制,最大限度地使农民摆脱土地、农村住房、集体资产的牵A,提升农村资源的“动能”。
建立以服务均等化为内涵的城乡利益保障机制。目前,苏州已建立起城乡一体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基础设施体系;已建立起集党员活动、就业社保、商贸超市、卫生计生、教育文体、综治警务、民政事务、环境保护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已实现城乡低保、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三大并轨”,成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典型示范区”。
二、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在上述所分析的“三集中”所涉及的产权中,除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完整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均表现为“权能”不足。这就使得农民手中的“股权证”,仅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不能抵押、担保和转让,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力,存在较大的“委托―”风险,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也使“集中”的效率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农村合作组织治理低效。截至2013年底,苏州共有各类农村合作组织4168家,持股农户比例超过96%,村均集体收入达到650万元。然而,调查显示,这些合作组织也存在着诸多的发展桎梏,如分红水平不高,分红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太低,影响了合作社凝聚力;超过90%的合作社经营管理层与村“两委”有叠合,这种叠合虽在短期内可提升农村基层组织执行力,但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合作社成长,导致治理结构虚置,形成新的“政社不分”,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城镇社区管理不够健全。目前,苏州镇域常住人口规模一般在15万~30万之间,经济总量堪比内地县级市。虽然苏州正试点“区镇合一”,但其仅限于将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与镇的社会管理职能合并,并未真正突破“镇”建制束缚。另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失地农民为主的新型社区大量涌现,大量撤并村进驻同一社区。这一方面会导致新型社区自治与撤并前村民自治在衔接方面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原村集体财产在分割、继承、管理等方面出现较多的管理漏洞。
三、深化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明晰产权归属,顺畅产权交易,是确保农民权益,发展农业组织,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所有权要在“确权”的基础上,赋予其抵押和担保的权能,并在此基础上,可探索性地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这一方面主要是允许农村产权在村镇内部的有偿转让以及在资产市场上的有效交易,确保农民手中的土地及相关资产能够实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对于零碎的产权,可在健全保障的基础上促使农村产权适当集中,以此促进资源能够集聚在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通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激活各农业合作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而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
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主要推动力。这方面可借鉴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通过大力发展基于家庭农场的农业合作社来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营能力。对此,可结合苏州实际,建议重点扶植和培育千亩规模以上的家庭农场,并适时出台《家庭农场法规》,为家庭农场经营提供相应良好的法制、税收、资金、装备等条件,并规定家庭农场承租经营期不宜少于10年,适时推动家庭农场之间的专业合作。同时,要理顺家庭农地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关系,即家庭农场主要负责农业生产日常管理,而合作社主要负责加工、技术和服务等,努力形成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并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将土地(林地)招标给家庭农场耕种,努力探索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有效路径。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快城乡一体融合步伐。据统计,2013年苏州市农民人均收入为21569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分别为64.23%、21.16%、7.61%和7.0%。在此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主要由市场决定,一般而言,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投资慢慢转化为农民现实收入增长;对于家庭经营性收入,政府可通过采取加快城镇化步伐,拓宽农民经营内涵,提高种植、养殖平均经营规模等方式,多管齐下地实现经营性收入的快步增长;对于财产性收入,政府可通过政策规定和审计督查等方式,确保农民合作组织能将当年盈利的60%用于分红和返还社员,确实提升农民福祉。同时,为避免失地农民“上楼万事愁”,所有新型社区都应提供良好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等,以此构建社区终身教育体系,增强农民收入获得能力和现代社会适应能力,加快城乡融合。
实施政社分离,统筹协调村社组织自治关系。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人口会逐渐进入新型社区,但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原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依旧保留和存在。为改变这种“政社不分”的传统村社治理方式,在构建和推进新型社区时,特别要注意统筹社区自治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对此,可建议将原村自治组织改造为经济组织,而社区组织则维持其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目的在于实行政社分离的管理模式,给予村组织充分的经济自治权。在该模式的引导下,在不断提升村组织发展活力的同时,社区组织应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保障,积极改进村组织的管理方式,带动和推进村组织的现代化进程。借助统筹村社组织发展关系的契机,在优化村社组织治理结构的同时,努力探索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多样实现形式。
城乡一体化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集中决策和处理机构必然为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城乡政府,那么,政府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如何分配权力,政府的权力又如何运行,城乡政府之间的分权与统权问题如何协调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一、我国城乡一体化管理中的政府功能分析
(一)我国城乡一体化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
1.管不了,即政府管理跟不上时代的变迁(中国城市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该管的没有管。官僚制政府职能转变与城市不断提速,城市品位要求的提高,经营城市范围的扩大,构成了尖锐的矛盾。
2.管不好,即城市管理有效果却无效率,造成公共资源的稀缺、政府财政的困顿和资源的浪费、管理成本高昂。许多城市在计划体制内形成部门分割,造成管理多头、信息分割。
3.管错了,即不该由政府管的,政府管了。管理职能过大,权限畸形膨胀,政企、政事不分;职能重叠,部门利益造成九龙治水。
我国现有城市管理实践的局限性根源于城市思维存在两个局限性:一是将发展理解为主要是经济增长和物质性扩张,二是将管理理解为政府单一的行政。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整合成的新城市发展思想,试图将城市发展理解为可持续发展,把城市管理理解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城市治理过程,建立起整体性和源头性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完善中国城乡一体化政府治理结构的关键
1.政府职能从生产性向调控性转变
它要求:政府管理能力从全部公共事务向公共事务中的基础部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划桨的政府)向公共管理的协调者(掌舵的政府)转变。政府应从具体的微观领域退出,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更多的参与者。城市治理结构和建立的根本问题是收缩政府直接管理和范围,提高城市管理的客观调控能力。
(1)收缩直接管理范围。一方面城市管理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竞争方案,政企分开得到了重视;但另一方面,目前对“政事分离”,服务提供多元化主体不够重视,政府职能要强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如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基础性公共物品的供给,社保体系的建立,对市场体制消极因素的抑制,加强政风、政纪建设和提高商人的素质。
(2)提高宏观管理能力。要在引入私营部门管理方法提高效率的同时,把公共部门的利益性融入其中,实现效率和公共的协调。把管理手段改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研究。退出直接管理的微观领域,发挥好监督的作用。同时把弱化了的职能交由社会中介来完成,也即将缺位、错位转化为正位。
2.培育参与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多元化主体
(1)从社区基层组织看,中国主要是街道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街道委员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组织。这样,居民委员会成了中国特色的社区,但是,居委会成立的过程十分粗糙,居民不重视,居委会工作人员素质低,因此,需要挖掘其功能,改革选举程序,充实高素质人才,提高对居委会的认识。
(2)在行业性中介组织方面,现实情况是许多社团和协会实质上是政府的派出体或与政府藕断丝连,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财政上也和政府连在一起,难以发挥其社会和政府间的中介作用,因此,需要培养真正独立功能的中介组织。
(3)公众参与城乡一体化管理,关键在于培养一个信息流。首先,要培养公民参与管理和意识;其次,要有信息流动的渠道,如通过媒体、上网、听证会、电话、信件等形式收集公众的意见;最后,要有信息反馈机制,让公众知道政府是否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为什么没采纳?
二、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正确建立城乡政府权力治理结构
(一)政府间关系的调整
1.简化政府组织间的层级结构是一种改革趋势。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县、市、区在经济实力、城镇规模等方面将大大增强,县隶属于市的关系反而会限制县的发展并使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失去意义,可选择性地将市、县纳入一个层级进行管理,共同降为基层地方政府。乡、镇目前阶段还可保留,但随着国家还权于市场、社会,乡、镇一级完全可以转化成独立的自治单位。
2.加强基层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当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困扰着基层政府间关系的正常发展。这也是有悖于统筹城乡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在传统的行政关系中,强调乡镇一级政府执行功能的较多,忽视了其参与角色,“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在执行中理解”。地方保护主义在基层政府中依然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间横向合作的开展。在很多领域以及政绩方面,基层政府之间的竞争是非良性的,它只能使基层政府陷入“囚徒困境”。实践表明城乡一体化下,县域经济里的基层政府间的合作不仅仅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它更是基层政府的理性选择,在相互依赖的网络世界中,只有采取合作的策略才能实现各方的共赢。
3.地方政府的合理分权。即三种资源:财政、人事以及事务管理权限的合理分配问题。在事务的管理权限的划分中,关键性的问题是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最终决策权问题。地方性“公共事务”应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策,这是衡量政府体制是否是分权体制的基本标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基层政府的事务管理权限必然需要扩大。
(二)基层政府的治理
现代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关系的实践中,将其作用和行为模式概括为五种角色: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外在效应的消除者,收入及财产的再分配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基层政府更要着重强调公共物品的提供,外在效应的清除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若基层政府回避责任,无所作为,只会成为城乡一体化的被动者,而不可能提高执政能力,进行有效的治理,实现地方的繁荣。面对市场固有的缺陷,基层政府更应充当“政府替代”的角色。具体到基层政府就是要科学执政,依法行政,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上世纪80年月初成立全国第一家物业治理公司至上世纪90年月初的10年时间里,在方案经济和半方案经济下的房管所形式下,物业治理服务本能机能恍惚不清,房屋区内的维修、园林绿化、环卫等工作由多个部分各管一摊。多头治理招致了“三个僧人没水喝”的困境,后果是业主掏了钱却买不到称心的服务。这个期间,中国大陆物业治理仍处于始创期,行业处于怅惘之中。
“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的降生布景
进入上世纪90年月,在城市化建立的海潮下,特区的城市情貌一日千里。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个个寓居小区应运而生。但在外表光鲜的背面,人们看到更多的是寓居房子外墙敏捷老化的陈迹,小区绿化草坪上扎眼的垃圾。譬如市房管局(原市房屋局前身)开拓建立的第一个项目红荔村,装修时期小区内垃圾聚积如山,苍蝇横飞,老鼠四窜。日本的一个调查团来调查时,就很不谦让地指出:“修建多姿多彩,惋惜治理跟不上。”
年春天,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一行在调查了港和全市几个公产房房屋小区后,激烈地认识到,要处理物业治理遍及存在的准则不健全、治理伎俩掉队、程度不高级问题,必需从基本上变革现行的治理体系体例。在随后的一次房地产工作大会上,她作了明确指示:必需变革现行治理体系体例,借鉴喷鼻港成功的经历为我所用。依据这一指示精神,市房管局(市房屋局前身)的指导班子召开了紧要大会,此次大会提出将房屋物业治理归入企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轨道的方案,探究合适中国国情的房屋区物业治理新形式,并向市县政府提出施行方案。年10月,经李传芳副市长同意,由市房管局注册成立了物业治理公司,努力于新的物业治理形式探究,以便在全市局限内履行。
变革催生了物业,时代付与物业荣耀的工作。
年4月,依据市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物业正式接收昔时的大型福利房小区——二村,开端治理形式的立异理论。市房管局那时专门为此组建了一个工作小组,并遴选了几名年青的、具有较高文明程度的年青人组建公司。1992年,大学卒业不久的我,有幸参加到物业治理公司,并投身到这场不服凡的物业治理形式立异变革理论中。
“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的降生进程
物业工作小组首先对物业治理近况和10年来的治理理论经历进行了总结,并对业主需求进行深化查询研讨,初步提出了“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的思想,那时便获得了市县政府和市房管局的一定和支撑。依据业主在物业治理服务中的需求要素,我们以为物业治理应环绕次序维护(那时称作“保安”)、房管、洁净、绿化、设备治理、维修服务、社区文明等七大服务功用进行全方位掩盖,并明确了企业是物业治理的主体。这一形式从基本上处理了不断困扰物业治理“做什么”、“谁来做”的问题,可谓有的放矢。“综合一体化”提出的“七大服务”划时代地清楚了物业治理的根本内容和职责。20年过去了,物业治理服务有无数的立异与打破,但一直离不开“七大服务”范围,足于证实“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的归纳综合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有了一体化治理的思绪,但如何才干在实践工作中真正贯实好呢?因为国内无相关经历可以借鉴,物业便派出一批治理人员奔赴深港两地各四星级酒店取经。酒店治理人员的一致着装、挂牌上班、文明用语给我们留下了深入的印象,更为主要的是,在可掬的笑脸和暖和的话语中,调查团深深地清楚了“客户是天主”这句话的实质涵义。调查完毕后,物业借鉴喷鼻港酒店治理的经历,开端探索着树立起标准的内部治理准则。从着装到用语,从岗亭职责到奖惩准则,都逐个强调,事无大小,并秉承“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主旨,制订服务手册,对“七大服务”工作规范进行细化,抓内部治理,培育员工服务认识,精心提拔服务质量。
依照新治理形式运作后,物业治理企业摊开了四肢举动,经心投入服务:将本来辨别由居委会、派出所等单元担任的房屋区卫生、绿化、治安等治理内容一致归入治理处,施行全方位治理,将人力物力一致谋划、集中分配,治理协调有序。这种治理形式很快就使物业治理优势获得充分表现,从体系体例上处理了各自为营、互相推诿、多头扯皮的不良景象。
“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获得宏大成功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二村的业主很快就发现,这里的治理处和其余房屋区治理处确实有很大分歧。他们发现差异不只仅在于治理人员一致的着装和浅笑,更主要的是他们每小我身上分发出来的激烈的敬业精神和主人翁认识:小区内洁净人员天天三次清算垃圾,而在住户装修顶峰期时更是随时打扫装修垃圾,小区情况一直整洁得让人面前发亮;经由军事化练习的次序维护员一直地在小区内巡视,小区内很少见到乱摆买景象以及治安治理变乱;小区车辆治理状况优越,各类车辆各停其位,交通情况顺利;物业治理人员尽职尽责,只需住户打个德律风,无论何时何事,他们都邑尽量周密地处理问题;走在小区的石径上,放眼望去,四处是绿草如茵,棕树婆娑,走到哪儿都能看到治理人员好心的笑脸和亲热的问候……
执行一体化治理形式后,除了小区情况整洁美好外,最主要的是,无论碰到什么坚苦,只需问到物业治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邑获得一个明确的回答。“坚持24小时为居民服务,坚持对居民进行回访,坚持为居民排忧解难”,二村治理处用“三个坚持”的精神和至诚至真的服务,在广阔住户的心中凝成了一朵亭亭玉立的正人之花。那时不少房管所的人来观赏二村,令他们诧异不已的已不只是治理人员的练习有素、一致着装、庄重举止与文雅辞吐,还有治理公司可以在多量住户大规划迁居、装修时期,疾速矫捷地将很多垃圾实时清运,根绝了住户违章装修、乱搭乱建的景象,单个房子的修建质量问题很快获得妥帖处置。英国房屋司理学会喷鼻港分会主席吴咏琪密斯调查二村后,深有感受地说:“房屋区入住时期如许整洁洁净,路上看不到一袋垃圾,这在喷鼻港也很难做到。”
年,二村荣获全国榜样文明房屋小区,那时全国只要8个项目获此殊荣,二村以第二名的成果获奖。同年,二村被结合国人居委员会授予“人居声誉奖”。一个投入运用不到两年的小区,就一举为经济特区捧回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奖,这代表着一体化治理形式在二村取得成功。原建立部还把物业治理“综合一体化”形式列入全国物业治理培训教材,该形式开端在全国各地敏捷推行。到二村观赏拜访的国表里宾客纷至沓来,个中有前肯尼亚总统莫伊、喷鼻港署理总督钟逸杰、澳大利亚结合访华团及英国房屋司理学会等代表团。可以一定地说,上世纪90年月初,二村创始的“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发明了物业治理的奇观,也发明了中国物业治理的奇观。
“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的前史奉献
除了可以不遗余力为居民供应一流的治理服务外,“综合一体化”治理形式也为房管所向物业治理企业体系体例变革、履行物业治理社会化供应了一个很好的探究。此前,房管所的经费都是由县政府补助,但物业以先行者的远见和魄力在服务内容上做出改动后,二村治理处在成立之初,便经市县政府同意从房屋区工程总造价中提取1%作为治理基金。为了补偿治理经费的不足,又用治理基金在小区内购置了贸易用房,由治理处出租运营,其收入用作治理费的增补。另一方面,治理处又开展了多种运营,采纳有偿服务、商铺运营等办法,广辟资金筹集渠道,促使小区治理的良性轮回,经济效益开端突显,完成了进出均衡,做到了“以区养区”,培养了房屋区治理的“自我造血”功用,一举打破了房屋区治理靠县政府“供养”的传统格式。这时人们才开端看法到,本来物业治理不只仅是一种能为广阔住户供应服务的社会需求,也是一项能为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经济收益、为社会发明价值的运营活动。
“综合一体化”初次明确了物业治理的范围和界线,理清了物业治理企业与县政府、开拓商、街道办的关系,而形式中的“以区养区”、培养社区“造血功用”的概念,实践上让物业治理开端以市场化运营、企业化治理的簇新方式运作起来,彻底了原有房管所单一的治理形式,使得物业治理行业真正离开县政府得以自力发展。该形式还初次将治理和服务功用归入物业治理行业傍边,并开端凸显与突出行业的“服务”特征。“综合一体化”形式服务理念、服务方式的影响直至今日。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农村保洁一体化为目标,全面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巩固整治成果,扎实开展“四边三化”行动,健全以村(社区)为主体的集河道、公路、集镇、村庄保洁于一体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制度和督查、考核机制,着力打造优美的农村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提高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水平。加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理机制,确保全覆盖。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做到镇有垃圾中转站、村有垃圾收集房、户有垃圾桶,每个村配备保洁员,垃圾有专人收集、专车运输、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城乡垃圾分类收集和有偿服务,推进城乡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健全长效管理各项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由镇城乡一体办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保洁长效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评,落实长效管理各项制度。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特别是加强集镇、城乡结合部、中心村等人口集聚区的环境管理,加大沿路、沿河、沿线、沿景区的卫生综合整治,加强无证码头和废品收购点的整治力度,有效解决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
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治理。因村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扩大污水治理受益面,改善地表水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农村改厕、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庄绿化等项目建设,对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纳管的区域,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没有条件纳管的,推广微动力厌氧方式或无动力人工湿地等节能高效的生态治理模式,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
(二)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健全集镇的环卫设施,完善保洁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开展集镇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堆乱摆、乱拉乱挂等专项整治。加强对集镇主次街道两侧门牌匾、户外广告等规范设置和破旧建筑整修改造,集中力量清理垃圾堆积物,提升集镇环境面貌整体形象。
(三)开展河道长效保洁。加强小河小浜、湖泊和大河支流的长效保洁工作,重点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垃圾、清理非法渔网、打捞畜禽尸体、打捞沉船、整治乱搭建等;健全河道保洁责任制,做到定人员、定河段、定责任、定报酬,努力做到河面无垃圾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要求,逐步实现全镇河道“清水畅流、清河靓村、城乡一体、岸绿景美”的目标。
(四)开展公路长效保洁。加强对县、镇村级公路和通组达户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保洁队伍和保洁责任制,加大对公路沿线各类积存垃圾、卫生死角的清理,切实改善环境面貌。抓好公路两侧的洁化、绿化、美化工作,做好广告牌及路牌规范管理和违章建筑清理,使交通道路沿线成为展示美丽乡村形象的景观大道和生态走廊。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镇党政办、镇社管办、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镇财政办、镇环保、镇爱卫办、镇兽医站、镇行政执法中队、镇新居所等部门组成的大云镇农村保洁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社管办牵头农村保洁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健全例会、督导检查、专项考核等工作制度。各村(社区)要加强领导,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明确工作职责。镇城乡一体办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全镇农村保洁一体化长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相关考核工作;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做好全镇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镇交通部门负责公路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镇爱卫办、环保和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全镇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相关考核工作。各村(社区)要加强辖区内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到每月有抽检、每季有检查、每年有考核,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
关键词:美丽乡村;农村空心化;问题研究
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导致农村空心化,造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功能整体综合退化。其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农村空心化的前期,其主要表现为均质化的村落因规模急剧拓展而呈现“外扩内空”的空间格局;21世纪初至今是农村空心化的后期,其表现为传统村落因人口向城镇迁移出现“人走房空”的萧条景象。综合来看,农村空心化不唯是传统村落的空间形态发生了变化,就其本质而言,亦是城乡关系失衡的具体表现。农村的衰落和空心化成为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为乡村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农村家庭的残缺与不和谐,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和谐;农村教育、文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差距的加大,使农村呈现出总体性衰败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农村空心化的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政治民主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可以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近、就地解决农民转移、就业,减少农村人口盲目流失,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恢复农村经济的活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田园城市的理论
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基于“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思想的田园城市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下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遏制农村空心化趋势,建设“田园型农村社区”的重要理论依据。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提出的背景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因缺少劳动力面临发展停滞,而城市不断扩张,城市病(如交通、环境等)问题突出,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发展状况比较相似。霍华德指出,理想的田园城市应当既体现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城乡融合的自然之美,又能反映机会均等、充分就业、无贫民窟的社会公正。他的这一主张实质上强调了要以城乡发展的互动与和谐取代彼此的孤立与分离。田园城市实质上是城和乡的结合体,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霍华德在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中,把城市规模控制在6000英亩(约24平方公里),其中心城市面积1000英亩(约4.06平方公里),农业用地5000英亩(约20平方公里),人口32000人,其中30000人住在城市,2000人散居在乡间;市中心建有中央花园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市政机构、学校、商场、医院等),由6条林阴大道把城市分为6个部分,并通向乡村;居住区建有环形铁路,临近铁路建有工厂、牧牛场、市场等,农田中间有小块宅地由经营农田的农户居住,田园城市的土地及其收益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居民生活并工作在田园城市。英国新田园城市理念,融入“社区参与、有机增长和自给自足”三要素,更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空心化治理的实践
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最适合我国农村小乡镇建设,构建“田园型乡村社区”,为治理农村空心化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践。首先,科学规划农村空间布局,治理农宅闲置和农田抛荒。农村“空心化”从空间上表现为许多旧村老宅空置,尤其在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因无人耕种的农田,长年荒芜。应按照产业区、生活区和农业区分明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空间布局,将小的自然村和大的行政村进行有规划的合并,建立适合3万人左右生活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完善学校、医院、银行、图书馆、农贸市场、商业街、休闲娱乐设施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还应设立工商、卫生、交管等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其次,建设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再生产能力,需要构建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由村集体将土地实行统一流转,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径进行集体经营管理,在农业区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政府提供农业项目启动资金,补助特色养殖业发展。村集体可成立“苗木公司”,将原来的林地进行集约化经营,苗木公司每年获得的效益由全体村民共同受益。村民每亩土地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流转费,农民可就地转化为苗木公司的“工人”,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苗木基地本身则成为绿色防护林和社区的“绿肺”。在产业区建设村办企业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同时拿出一部分非耕地(比如原来的旧村落),建设工业园区,统一建造生产厂房,鼓励村民兴办企业,就地解决村民就业。第三,提高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对由乡镇改建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保制度,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社区,村民实现集中居住和福利保障,耕地实现集体流转,劳动力就地实现就业,农民不再外出打工,合家团聚,空心化趋势下出现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自然解决,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农村传统社会中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
荣获“2013年全国十大美丽乡村之一”称号的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就是典型实例,人们在“田园型乡村社区”――永和社区安居乐业。
加强农村空心化治理,建设美丽乡村,将使传统文化得到更好保护,农民生活更有保障,农村社会更加和谐,农业生态更加优良,农民权益得到更好维护,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
关键词: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优越性;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36-07
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刑法理念与刑罚观念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呼应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新时期中国刑事政策发展的一项重要表现,社区矫正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给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全”是指使事物完善,通常情况下,“健全”这一词语是与“建立”连用的,即“建立健全”。建立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社区矫正范围和人数扩大,有效缓解了监狱的难题,社区矫正的机关数量逐年增加,为矫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社区矫正的再犯罪率控制得极低,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社区矫正仍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问题。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分必要。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是一个从英语翻译过来的词汇。在早期上海的文件中,曾称“社区矫治”。“社区”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不同于监狱矫正,基于其场所――“社区”的开放特性,其主体、程序等方面具有不同于监狱矫正的开放特色。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矫正手段,有着其自身的特色。首先,社区矫正具有创新性。社区矫正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非监禁的性质,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刑法实践表明,监禁刑存在着众多的弊端,需要寻求替代手段,而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使得其成为监禁刑首要的替代手段;社区矫正的创新性还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对的是一个个不同的犯罪人,他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以及知识背景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加强管理和关注发展并重。从这个层面来说,社区矫正需要积极的管理。社区矫正一般针对不同的行为人,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每一个矫正计划都反映出犯罪人的不同特点。其次,社区矫正具有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社区矫正手段的综合性和多样性。犯罪的多样与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人文关怀,只有从犯罪人个体人手,认真分析致罪心理,才能对症下药,成功矫治犯罪人。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的,涉及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知识的综合复杂工作。最后,社区矫正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社会参与性具有多重含义,一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生活的密切参与,二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广泛的吸收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中来。
2002年8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徐汇、普陀、闸北三区取得了初步成效后,社区矫正模式在上海市全面推广。后来,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省市相继进行了社区矫正试点,重心也逐渐北移,由上海转到北京。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已经普遍展开,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一)适用区域与规模发展迅速
首先,社区矫正的区域逐渐扩大。在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通知》前,只有上海市在3个区的3个街道有比较规范的试点。在2003年7月10日的两院两部《通知》中,要求在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区域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立法基础等外,还需要配套机构等硬件设施。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矫正机构的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截至今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市)、97%的县(市、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其中,去年1月至今年1月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监管改造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有效地解决了监狱资金紧张,人员拥挤的现状,避免了监狱改选产生的副作用。(见表1)
(二)社区矫正监管效果良好
为评估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运行效果,在实践中早就已经进行了一些评估调查。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零点公司,对北京市20名各界人士进行访谈调查,对4个郊县区的1025名居民以及18个县区的107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量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社区矫正这一做法持肯定态度。社区矫正的监管效果良好,从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了解的数据来看,成就是喜人的。从2003年7月至2013年1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3.32万人,在矫正期间仅有2296人再次犯罪,再犯罪率极低,仅为0.17%~0.20%。
(三)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合理分工
我国宪法规定了各刑事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侦查――公安机关;―一检察机关;审判――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大的混乱。公安机关既侦查,又执行;人民法院既审判,又执行;检察机关既公诉,又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刑罚执行者,但是,很多刑罚并不由其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权力配置与合理分工。具体来说,在刑事立法层面,社区矫正制度促进了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合理化,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社区矫正制度也促进了刑事执行权力向司法行政机关的集中。
(四)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变革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变革。第一,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结构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二者可谓是并驾齐驱。第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还促进了刑罚适用上的重大发展。如审前调查制度,假释适用的考虑事项以及假释前调查制度等,都对我国刑罚适用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刑罚执行内容的丰富与完善。第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促进了刑罚执行观念的转变,即确立了“惩罚与帮助并重”的观念,不再将目光着眼于惩罚,而是惩罚与帮助并重;第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丰富了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容。在2009年两院两部《意见》中,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确定为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其中,帮困扶助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新发展。
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深层原因――制度自身的优越性
1.人类刑罚发展历史的必然要求
人类刑罚的历史,是象征着刑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周礼・秋官・司寇》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清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日本著名刑法学家牧野龙一将刑罚的进化理论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复仇、威吓、博爱与科学四阶段,社区矫正就是科学刑罚阶段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重刑主义的观念已经滞后,刑罚日渐轻缓化,开放性是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主旋律。社区矫正就是顺应刑罚轻缓化、开放性趋势的产物。
谈到刑罚的发展趋势,必然联系到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关于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刑罚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报应与预防的两个基本思想,乃刑罚意义与目的的两大支柱”。在这刑罚的两大思想的选择上,持报应刑论的学者更加看重于惩罚这一目的,忽视了预防的作用。加州大学犯罪学教授Elliot Currie在其《犯罪、正义与社会环境》一文中指出,刑罚的惩罚体系代替了使犯罪复归社会的体系,但是却遭遇空前的失败,这很令人感到悲哀。宽容绝不是公共安全的敌人,我们要明确这一观念,对于刑罚的作用,由重视惩罚逐渐转移到重视预防上来。报应与预防,可以说是刑罚“钟摆”的两极,一极是报应,一极是预防,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不同时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当前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民众的诉求不断提升,人权观念日益突出,社会管理业向着创新的方面变革。在此大背景下,刑罚的观念也日益向和谐理性方向发展。这一切决定了在刑罚“钟摆”两极选择上,我国应逐步向侧重于预防这一极发展,顺应刑罚的轻缓化趋势,抛弃重刑的报应刑罚观念。
2.体现了刑法的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
法理学上存在着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强调刑法的公法性质。诚然,刑法的公法性质对于刑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人们却没有意识到“刑法的公法性”所带来的意识观念上的不良及落后。所谓公法,深层含义上是强调国家与国民之间上位与下位的本质区别,这在理念上承认了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对抗关系,承认国家对国民的“监管”,这与当前我们所提倡的平等理念、服务政府的说法存在着根源本质上的悖立。这种悖立的存在,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刑法的公法性质。笔者比较赞同刑法由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可以联系到刑法契约化命题。所谓刑法契约化,实质上是国家与国民在形式领域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刑法契约化大体也可以理解为刑法存在及其运作的主体间平等制约关系的发展进程,这是由我国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一个命题。具体表现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而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演变就是刑法契约化的重要标志。而这背后的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国家与国民之间关系不再是一种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国家为国民服务的平等社会契约关系。刑事立法就是国家与国民在刑事领域内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可见,储老的刑法契约化理念的核心在于强调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即不再是一种对抗,而是更加强调国家的服务职能。高度复杂的社会,只有依靠真正的法治才可能实现其合理化,而法治本身的实现又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条件的,所以说,“契约关系”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化基础。梅因在其古代法中也曾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刑法契约化的观念告诫我们,社会控制不尽意味着强力,它必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去追究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刑罚的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是一个我们不断加以研究不断追求的过程,这其中,社区矫正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社区矫正除了在保障公民人权、践行刑法的谦抑性、实现个别化执行等方面的价值之外,其更深层次上是一种平等、理性理念的深度发展,这可以说是刑法根本理念上的重大进步。
3.刑事一体化的需要
刑事一体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刑法运作的一体化,二是作为刑法研究方法的一体化。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展开,这里指的是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是指刑法运作所力求达到的一种协调状态,这种协调,既包括内部的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也包括了外部的协调,即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有机统一,方能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当前我国作为刑法运作最后环节的刑事执行,处在一种消极的从属状态。“这是一种有缺陷的机制,刑法运行不仅要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要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刑法运行是一种行为,它应接受行刑效果的信息反馈,不受反馈制约的刑法运行是盲目的,刑法被犯罪牵着鼻子走,接受行刑反馈才可能摆脱被动局面。”刑罚的执行影响着刑法的效果,刑法的良好效果对运行提出了更深的要求。社区矫正有着良好实行矫正效果。刑事一体化理念与社区矫正有着广泛的内在关联。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展开,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的核心内涵,另一个方面,刑事一体化也要求对监禁刑进行改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贯彻了刑事一体化的理念。
4.刑罚执行经济性的要求
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利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简单的说,所谓经济性就是以最小的投资和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和回报。刑法的经济性是刑法谦抑性原则题中之义,陈兴良教授提出,“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物理学上存在能量守恒定律,这一定律放在社会经济资源角度上看同样适用。社会和经济资源的总量在一定的时期内是有限的,“在有限的社会和经济资源中,对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资源的增加,就会相应的减少教育和其他社会资源”。所以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考虑成本。可以说,刑法,不仅可以适用定性分析,同时也可运用定量分析,笔者排斥不计成本和效益的刑法学,提倡在刑法学中更加注意经济性的分析。纵观社区矫正在美国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性也是其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的社区矫正,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在社区矫正产生之前,是轰轰烈烈的美国“严打”――“囚犯战争”。1965年,美国约翰逊政府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囚犯战争(War On Crimes),尽管产生了一系列的正面效果,但是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司法成本激增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监狱爆满导致监狱数量不足,监狱运行困难,监管难度增大,而且讽刺的是再犯罪率有增无减。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长期措施就是发展社区矫正。自此之后,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得以发展完善。美“囚犯战争”的经验教训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值得我们深思借鉴。社区矫正的适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禁刑的执行,减轻监狱的负担,同时减低监禁刑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这种有利有益的措施,是值得广泛发展的。
(二)社会根源――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随着我国经济大发展之下的社会结构改革和民众各项意识的不断增强,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12年党的十报告也再次强调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治理”作为执政治国的理念,在党的重大文件中出现尚属首次。“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不仅是一个概念的简单转换,而且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大转换。“管”到“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治理的主体的多样化的趋势,治理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动。另一方面,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原先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来承担。
刑法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与社会治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理念的影响下,刑事法治也应该有所呼应。体现在刑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应该进行多元化的治理,促进行刑社会化的开展。行刑社会化的理念由来已久,早在龙勃罗梭时期就已孕育。作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奠基人的龙氏曾严肃批评古典学派过分崇尚监禁刑的观念,提倡适用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现在行刑社会化业已成为当前世界行刑的发展趋势。在1955年的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上,就有“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的规定。当前,美国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数量,早已经远远超过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数量。研究行刑社会化首先要对其下一个定义。刑法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陈兴良教授、谢望原教授以及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对行刑社会化都下过定义。笔者认为,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一种刑事执行活动。此种执行活动的特色就在于“社会化”。社会化既是一种目标,同时也是一种执行方式。具体来说,就是为了避免监禁刑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实现犯罪人更好的再社会化,而对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人所实施的一种与社会同步的刑事执行活动。行刑社会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立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和社会责任的分担问题。基于刑法的契约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政府与平民是一种平等交流和共同合作的关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自身能力的扩大,公民要求行驶这项权利,而且由于政府自身的力量有限,矫正工作的开展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人权保障上,监狱亚文化的负面作用促使人们积极探索改良措施,以促进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保证服刑人员的人权。社区矫正可以说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对于促进我国行刑社会化有重要的作用。
(三)直接原因――制度自身规范性、科学性的不足
《社区矫正法》迟迟未出台,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不足。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也呼吁社区矫正法的制度出台。
当前,社区矫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程序问题。只有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使得社区矫正得到程序上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与开展,才能彰显出其价值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试点通知》、《试行意见》、《实施办法》,以期对社区矫正程序的构建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多样性特点,为了实现社区矫正的良好结果,各地区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可根据刑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些对促进社区矫正程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程序仍然存在着规范性欠缺、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例如,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由于交付执行环节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细致,部门间工作不衔接,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使得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现象突出,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在实践中,有的地区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没有采取规范的送达方式向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有关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而是由矫正人员自行携带前往;有的地区的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没有将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致使监督滞后于交付执行和监管;有的监狱、看守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按规定将罪犯押送至执行地,与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这些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漏管、脱管问题突出。为了解决交付执行环节的不规范问题,在社区矫正宣告、送达法律文书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等方面应当予以科学明确的规定。再如,社区矫正制度缺乏规范的减刑程序。刑罚之道,一张一弛。对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减刑奖励,这对于鼓励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保证社区矫正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和减刑标准的规定明显缺失,仅以“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作为减刑程序启动的标准,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也鲜见相关的减刑程序的规定。为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积极性,社区矫正应该设立减刑程序,就减刑条件、减刑程序予以规范。这些程序的科学规范问题亟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
三、引申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定性
对事物性质的准确定位是理解适用的前提基础。我国当前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定位不准的现状。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还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或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的执行方式?对社区矫正性质进行准确的认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3年《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下了定义,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犯罪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4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同样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办法”。我国现行的官方定义是将社区矫正认定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具体来说,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是这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存在悖立。现行《刑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新修订的刑诉法对社区矫正也做了相关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同时,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在加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聘用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新的模式。
为适应上述情况,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怎么生存,并壮大提上了议事日程。一个成熟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性质,需体现出其专业化,一体化。物业公司要以社会效益为首位,但作为企业,还要顾及经济利益。在这两者中间找个平衡点,才能使物业公司既赢得口碑,又能发展壮大,从而提高自己的人才队伍和硬件设施,为业主提供更好、更周到的服务。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区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管理单位一直奉行的行政型、福利性、封闭式的房产管理模式。开放式的物业管理模式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以及社区民主参与的形式,开启了我国社区治理过程中市场、政府、社区居民三方有效合作的新时代。
物业管理专业化是今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也是必然趋势。因此,物业管理专业化是物业公司可期望的发展方向。
规范专业化操作操作,操作规范是物业管理专业化实施的重要条件,物业管理建立的各项制度应经得起客观的检验和评议。与许多行业不同,物业管理专业化操作要求关注细节管理。如事事严格按照公司规范流程操作,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汇报处理,不等、不靠。与业主交流时态度良好,语气缓和,虚心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保证工作做到位。楼道、大厅、空置房门开掩闭合方式合格,消防泵制阀开启状态规范等,强电、弱电表示明显,于细微处见精神。物业管理者的心思、特质、高招、体贴往往通过许多看似细小实则重要的环节告诉业主,这是形象语言,只需感受、不用口说。细节管理表现鲜明的专业化意识。
加强主业管理。[1]当麦当劳开办到第800家时,创始人在回答记者提问为什么不搞房地产投资时,说:“我现在有八千家麦当劳,就有八千个厕所,我要等到这八千个厕所都打扫得干干净净的时候才去从事其他行业”。麦当劳每年送员工到大学去培训,每天参加培训的就有两千人,住在五星级宾馆,有人问麦当劳为什么不自己开一家宾馆,肥水不流外人田嘛,?他回答:“我并不是不能办,但我办不到他那个水平,因此我不做,我就专心搞我的麦当劳,这就叫专业化分工。”由此,我们知道专业化就是要把自己的专业做到极致。当前物业管理公司应自己清理门户,集中优势发展物业,弱化其他副业(不反对发展多种经营但要分清主次),有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可以“放小”,甚至完全脱手,承包给专业公司,如此扬长避短,方能使物业管理长足发展。因为,对自己做不好的事情早早加以淘汰会比将来丢掉它所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兢兢业业地把物业管理做到极致,就是在积蓄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公司以电力公司有经验的老员工为依托,对于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工程设备的安全运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财务管理、环境管理等,可以外包给其他专业的物业公司,促使公司形成专业化、一体化的服务体系,为公司的横向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同时,物业公司能否和业主委员会、事业单位上的管理者协同合作也是很关键的一方面。[2]随着中国进入住房商品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成为拥有私有产权的业主,从而导致了我国在社区治理结构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为社区中的治理主体由单位、居委会和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构成的三大机构转变为由居委会、街道办、业主、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构成的五大治理主体。在这五大治理主体中,业委会自出现起便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因为它寄托了人们对“公民自治”的美好期望。作为新兴事物的业主组织因其所处的体制边缘的性质特质,导致其法律地位和组织特征稍显模糊,但在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发展和健全对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只有通过健全社区业主自治组织体制与管理制度,才能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制度途径。通过培育居民自发性的小社团,构建社区参与网络,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区信任和合作,增加居民对社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共识,扩大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从而促进社区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未来的物业将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各种文化和谐相处的场所。当今的物业管理要不断协调人、物业、环境之间的关系,21世纪物业管理的目标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物业、设施的管理,而将是以人为中心,以提高人类的工作、生活、环境质量,提高物业价值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不断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需求,做到服务全方位、周到更贴心。
综上,作为一个成熟的物业公司,要在联合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的宗旨下,既抓好自己的主业,形成专业化、一体化的运营体系,同时还要依托原有房管单位上的力量,借助业委会的协同合作,为业主们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公民参与
一、前言
现阶段,我国京津冀、东三省等地区,正在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并引起了各个领域的重视。随着公民参与这一热点的受关注度愈发增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也出现了一些公民参与的实践。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还存在着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难以确保公民参与权利的充分发挥,因而,我国还需要建立针对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下保障公民参与的法律机制,从而确保这一参与行为的有效实现。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公民参与概述
公民参与的概念,主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从广义上来看,其主要是指公民的一切影响公共政策及生活的活动。第二,从狭义方面讲,其主要是指公民参与公共问题治理及政府决策制定的行为。而基于以上概念,可以得知,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公民参与,实质上就是公民在这一进程的推进中,参与其立法、公共问题治理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逐渐开展并落实了网络问政制度、公民政绩评价等,一些公民还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主动参与“邻避运动”。而一些区域,在行政规划过程中,也逐渐开始看重公民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引导公民主动参与相关事务。但是就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公民参与情况来看,仍存在公民参与度较低、参与渠道较少、参与能力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导致公民参与效果不佳。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完善建议
1.对信息方面的法律保障予以完善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公民参与基础性法律保障的完善,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而信息保障便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所有的决策活动都离不开充足的信息支持,因而,要想保证良好的公民参与,还应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当前公民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求政府能够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从而充分满足公民的信息需求。当前我国已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这一方面提出了要求,中县级以上政府需按照该条例规定,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区域规划等方面信息进行重点且主动公开。但是这一条例中所要求的信息内容,基本上都是决策结果方面的信息,缺乏对决策前以及过程中信息的公开要求,即使政府严格按照这一条例公开信息,公民也难以获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推进中的相关信息。因而,在信息方面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展开进一步的细化,增加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对权利方面的法律保障予以完善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于公民参与权利的保障上,已经提出了一些规定。例如《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就明确指出,公民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的管理。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也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倾听广大人民的意见,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在《立法法》第五条中,也明确指出,立法必须要尊重人民的意志,并要求确保人民能够真正参与到立法中。这些法律规定中,虽然对公民参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操作性不强。因而,我国还需尽快完善公民参与权利方面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宪法性法律,应对公民参与的合法性、参与途径等进行具体化、明确化,提升其可实施性。
3.对组织方面的法律保障予以完善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公民参与,包括个体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两种形式。因而,在公民参与相关法律保障的完善中,也应对组织方面的法律保障予以完善。相关专家学者认为,当一个人属于某一组织中的一员,且在组织中具有较强的活跃度,则这个人往往会有十分强烈的参与政治的欲望,参与度也会大大提升。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存在发育不足的情况,相关立法较为滞后,社会组织仅仅是依靠一些本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予以管理,且这些政策规章,仅局限于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规范等,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公民参与效力。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还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法》,赋予组织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4.对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保障予以完善
为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公民参与的有序性,还应提供公正的法律程序保障。对这一方面保障的落实,是基于公民参与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因而,还需尽快实现宪法性法律在保障公民参与方面的完善。同时,公民参与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能够在程序法授权范围内予以实现。当前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对听证制度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仍然存在具体性不足、细节缺乏等问题。对此,我国还应基于公民参与保障,出来具体化的《行政程序法》,从而确保公民参与得到有效实现。
四、结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公民参与,是我国社会良好发展的重要体现,但是在其实际落实中,仍然存在众多的消极影响因素。因而,为确保公民参与效力,我国还应尽快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机制,通过对公民参与权利、信息获取、组织、行政程序等方面的保障,维护公民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参与权利。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瑞莲,杨爱平.从区域公共管理到区域治理研究:历史的转型[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2):48-57.
【关键词】社区教育,城乡一体化,定位分析,机制保障
社区教育是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健康成熟的社区教育,将全面促进教育社会化、社区学习化、学习终身化的实现,更好地保障个人终身学习权利,提升公民素质,促进文化繁荣,增强社会凝聚,推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社区教育在全球范围内变得日益重要,我国正由实验区向全国稳步推进。社区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中又强调提出:“推动城乡普遍开展社区教育”。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城镇化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在此发展期间,要破除城乡二元化的困境,同时也要正视城乡二元化积年存在的现实,那么,将社区教育纳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进行合理的政策架构与理论、实践探索,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城乡一体化社区教育定位分析
(一)服务性与受偿性。社区教育是受众最广泛、最能体现民生的教育类型,其主要性质是公共服务性。社区教育的普及,将促使教育价值发生极大的转变,使城乡社区各类群体获得更多的平等的学习机会,并在服务社区民众、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发展等方面大有作用。社区教育学院等新型教育机构,将作为主力承担起城乡社区教育本土化、大众化、普及化、终身化的任务。社区教育应以服务社区为最高宗旨。
社区教育在国外发达国家已趋成熟,在美国被称为“社区教育”,北欧称之为“民众教育”,日本称作“社会教育”,但其性质都以公共服务性为主,其教育内容与教育目的大体一致,即为地区内民众提供教育学习的机会,特别是以教养教育为目的,展开各类学习活动。
我国的城乡一体化社区教育,也应秉承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理念,制定政策体系,加强社区教育设施建设,坚持为社区民众教育服务的方向,并设定相应教育内容。社区教育机构一定要在自身生存发展空间与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联动格局内谋求发展,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服务性,强调公民平等权利,不能误入教育产业化格局中去。要在每个社区建立起社区民众学习参与体验中心,示范、学习、研讨、交流,提供学习者认可的全面基础、优质多样的教育服务。在公共服务性前提下,为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社区教育机构开展的一些专业提高类培训可以有一定受偿性。
(二)基础性与提高性。我国社会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快速发展中,特别是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日新月异,新农村建设蓬勃开展,城镇化发展势不可挡。社会大变革时代,多数民众都面临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要求其思维习惯、价值观念、法律意识、道德素养、文化素养等方面的适应与提高。因此,广大民众对终身教育特别是身边社区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城镇居民、乡村居民、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以及大量流动人口等,都渴求能在身边生活地接受到便捷有效的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教育必然要承担起道德教化、生活指导、职业实训、文化提升等基础性教育,需要实施面向城乡社区生活的教育,变革与生活脱节的教育。在动态的、面向城乡民众的社区教育中,提供入脑、入心、实用的生活教育。
同时,社区教育应能兼顾提高性原则,利用强大的系统及网络平台,进行一定比例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使其成为传统学校的有益补充。
(三)传统性与现代性。一个民族的根在传统文化。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只有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才不会丧失掉民族和个体的身份认定。社区民众相较学校学子,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更多,接受更易。同时,五千年优秀中华文化,本身就具有强大而成熟的社区教育经典内容与内涵,挖掘、整理、传播传统文化,是社区教育的重要构成。现代性是不可阻止的潮流。社区教育概念源自国外,已拥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成功探索与实践。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理念与成熟做法,结合自身国情、社情,打造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中的社区教育,促进和谐社区、文明社区的建立。
(四)多元性与本土性。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得人员更快捷、顺畅地相向流动。人员的多元与文化的多元,使社区教育具有为社区多元服务的功能,社区教育内容必然要有综合化和适时、适地原则。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如何保留区域特点,营造区域个性风貌,是一个大课题。社区教育有必要引导本土文化的建立,并谋求城乡社区教育差异化发展,以更好地建设宜居城市和美丽乡村。
二、城乡一体化社区教育的发展对策
(一)建立完善社区教育保障机制
社区教育经过近几年在我国不同地区的集中实验,显现出其成长的旺盛性、可贵性,也显现出某些不足。作为以公共服务性为主的城乡一体化社区教育,多数地方政府还存在着制度设计欠缺、政策欠缺、经费欠缺、基本场地设施欠缺、教育机构欠缺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并完善社区教育保障机制,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财力支持。将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进行全面合理规划。
在我国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相关需求调查中,社区民众对社区文体活动包括社区教育的需求相对较高。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社区教育既是公共服务产品,能够满足民众直接的公共需求,特别是大变革时代的精神需求和成长需求;同时,社区教育又能够再生公共产品,起到化解需求与供应矛盾的作用。
1、纳入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的房地产政策和民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促使全国城乡高楼群落一个个拔地而起。尤其在城镇化大力发展之际,乡村百姓从自然村落移居进高楼,活动空间和交往空间骤然狭小,心灵空间必然受到挤压。社区教育基础设施场地,同时也将成为社区民众活动及交往场地。各个社区的教育场地规划和建设,有必要纳入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尤其在新建小区,可以采取政府划拨一部分、开发商让利一部分等形式,为城乡社区教育预留足够的基础设施发展空间,建设能同时容纳小区人口30%左右、功能分区合理的室内公共学习及活动空间。
2.纳入城乡社区发展经费规划。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内一项重要公共服务的社区教育,其发展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各地政府应将其纳入公共投入预算。国外及我国先行试验区多采用无特定用途的人均拨款形式即按人头拨款方式,发挥了公共财政导向作用,也保证了社区教育的基本运行。此外,社区学院还可采取自筹、接受赞助及收取少量学员学费的经费筹集方式,在完善政策体系支撑下获取良性发展。
3.规划建立以社区教育学院为龙头的区校合作模式。我国多地进行的社区教育实验中,大量是以社会活动为主,也有后来居上的系统化办学机构。社区教育今后应将社区教育与社会活动两者有机结合,构建由社区教育机构为龙头核心、与社区组织机构合力进行的开放性大教育,广泛建立社区教育基地,进行社区教育服务活动,举行如上课、自习、讲座、演出、展览、交流等学习教育活动。
4.进行补偿性、实践性学历教育政策规划。如义务教育中的最后一年即初三年级,大量不想升入高中学习的,可适当分化,进入远程开放性的社区教育学院,进行一年直接对接就业的义务教育,为走向社会做知识和实践方面的充分准备。社区学院开设大专学历教育,在减少一定基础专业课之外,增加符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实用选修课程。
(二)建立完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
1.分解、健全社区教育层次目标。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区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方向,区分教育对象目标,分解、健全社区教育层次,预测并规划本社区的资源、产业结构、职业结构、劳动力文化技术构成以及人才流向趋势等,注重体现区域文化教育特色,研究开发本土化特色教育课程,研究、制作全面的基础性教育产品和提高性教育产品。孔子提出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社区教育就要构建城乡社区民众需要的从出生到终老、从职场到家庭的人生教育和培训。
2.加快社区教育三大基本建设。网络开放平台建设、网络教学与管理队伍建设、网络基础与精品课程建设,是当前社区教育的三大基本建设。各地广播电视大学社区教育学院,利用已有的成熟远程开放教育优势,在社区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要开发、建设、整合、推广优质社区教育资源,还必须激活其它显性、隐性教育资源,整合纵向与横向各种资源,使数字化远程开放教育资源通过核心网络教育平台为城乡社区充分共享。要多建设适合网络学习的微课程,及时推广社区教育成果,让社区民众走进社区学习参与体验中心,在生活中进行体验式快乐学习。远程教育网络系统是现代社区教育的重要平台,但深入系统、多层面的社区教育资源建立更为重要,稳定而高素养的社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也十分紧迫。
3.建立联动支撑体系。社区教育的广泛性,注定不是一、两个机构所能承担的。这就必须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诸如宣传、教育、财政、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调机制,携手扶助,共同推进社区教育工作。同时,社区教育要加强社区内人力资源的挖掘、调配,加强志愿者的征集、培训与鼓励,建立长效稳定的志愿者队伍。
4.建立对应城乡不同对象的学习成果的有效认可和奖励。要制定、完善有关法规,研究认可城乡不同对象学习成果的相关程序和办法,授权或委托客观、公正、超脱的组织机构(如考试院)办理认可工作;要建立一套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估考量制度,凡学校以外学习成果的认可,属于知识方面的可采取学分、学历的方式认可;属于技能方面的,可采取鉴定方式给予相应等级的证明,一旦认可应等同于学校内的学习成果。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均应同等看待,不得歧视。根据国际经验,一些先进国家通过立法由财政部门拨款返还教育培训机构,用以支付社区教育培训经费的80%(20%个人支付),成绩优异者全额支付,以资奖励。对优秀社区教育单位和个人也应予以表彰奖励。
参考文献:
[1]郝克明,季明明.建设学习型社会是全面小康的重大战略决策[EB/OL].人民网,2013―01―11.
[2]杨进.社区教育本质探讨. 2012社区教育国际论坛[EB/OL].2012―11―29 .
[3]任晓明,朱春晓.城乡一体化治理的国际经验[J]. 苏州党校,2012,(2).
[4]邬志辉.城乡教育一体化:问题形态与制度突破[J].教育研究,2012,(8).
[5]杨卫安.我国城乡教育关系的制度变迁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0.
[6]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7]周雄英.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研究 [D] .长沙:湖南大学,2010.
[8]葛海燕.社区教育志愿者的参与动机和参与效果研究 [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9]蒋逸民.社区教育课程开发研究 [J].开放教育研究,2010,(1).
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改变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把促进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型农村社区要求居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居民自治,社区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社区内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人际关系和谐;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城乡互动良好,人民生活富裕。
对于法治的含义,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法治的目标是有共识的:法治要以保护自由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法治是规则与程序治理的事业;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权力。二者的目标不谋而合。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方法。
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良好法律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支撑,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对法治的意义与功能。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也符合知、信、行的普遍认知规律。当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就会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依据法律进行独立的思考、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到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使法治成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最有效手段。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违背法治主体构建理念的问题造成的: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缺少权利意识。老百姓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冤死不告状,有冤情不寻求法律救济,而去找领导,找关系。其次,几千年以来我国的人治传统的影响,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命令几乎主宰了一切社会生活,使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另外,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导致了人们对政党、政府、法院等的不信任,阻碍了法治主体意识的构建。
2.2新型农村社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法治的理念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立法部门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农业立法仍显得十分滞后,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至今尚未形成,现已颁布的涉及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有许多缺陷。一部分涉农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和农村的可操作性,并且得不到切实执行。
新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尚属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迫切需要从制度上为农村社区建设这一新事物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以法律的方法解决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比如,农户拆迁、土地流转、农保医保、拆迁小区管理、办公经费落实等等。
2.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2.3.1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设施建设投资尽管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历史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账太多,设施陈旧老化问题严重。相比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地区还相当落后。
2.3.2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水平从2009年起,全国10%左右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对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意义重大,但是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2.3.3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近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环境正遭受较大程度的破坏。主要体现在空气、土地、水污染。这些污染企业正在快速的向农村地区转移。
3加强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政策思路
3.1推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主体民主法治意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力量的发挥,要以主体的法治意识为基础,因此,在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要加强民主意识的宣传,使民主法治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成立高效而专业的普法机构,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教育,树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培养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念。
3.2重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推动农民权益保护
3.2.1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让新生代农民扎根农村新社区,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国家用在基础设施的投资要注意向农村倾斜。最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在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人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公共服务。
3.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民在千百年来都处于并无所养,老无所依的状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可否认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够。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需要建立城乡并轨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