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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办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一、现阶段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金融管理易出现安全隐患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猛,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问题。首先,在金融行业中,它存在着的潜在风险主要有资金的运转风险、理财风险、监督管理风险等,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只要它与外界企业有着联系,也并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金融行业风险意识薄弱,尤其是金融行业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风险状况。这是因为在金融管理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一般是非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的,而非技术人员缺乏相应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术知识意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计算机运行时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1.2、金融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和提高
就目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来看,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计算机对于加强金融监管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并没有得以完善,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的金融市场运营缺乏必要的制度束缚,即使在自由发展的情境下,也最终使得金融行业发展走向极端。由于我国金融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并且加上管理机构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一能多职情况的存在,没有太多的精力来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因此这也就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对金融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在这种监管体制下,监管体系中内设机构较多,权利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监管机构权利的正常使用,最终导致监管不到位,金融行业出现大量风险。除此之外,我国金融部门在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计算机使用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金融管理机制反应能力较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改革。因此,如何加强并发挥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已经迫在眉睫。
二、如何计算机技术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
2.1、运用计算机技术创新金融产品
金融管理的目的实质是对金融产品和人才的管理,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金融行业是一个需要与日俱进、不断创新的行业,如果金融产品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改革,金融行业将如一潭死水,毫无生机。但是要想促进金融产品的革新,就需要引入高科技技术。现如今,金融行业不断引入计算机技术,运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对金融的监管,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现存的金融要素进行重组,金融要素主要涉及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等,将金融要素进行重组划分,可以更好的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实现相互促进、相互带动。因此,采用计算机技术可以不断更新金融要素,创新金融产品并促进金融行业发展。
2.2、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计算机网络系统
虽然近些年来计算机技术在金融行业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金融市场并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信息计算机系统。由于各行在金融电子化建设方面一般均采用各自为政、互不往来的做法,这样会在很在程度上导致信息很难实现共享,造成计算机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最高银行,也很难通过计算机网络来获取信息,进行监管。因此,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中央银行带头组织,协调并解决商业银行在电子化信息建设方面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各商业银行共同出资,共同建立一个开放型的城市金融信息网络,并颁布符合当前金融信息网络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规定各个商业银行哪些数据一定要通过网络传送到人民银行的计算机服务器中,哪些数据可以资源共享等。
2.3、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队伍
由于当前计算机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计算机使用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要想加快发挥计算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就有必要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队伍。首先,可以安排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到监管部门进行专业化学习,同时担任监管部门业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工作;其次,金融有关部门该需要对监管部门的业务人员施加一定的压力和动力,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鼓励计算机监管人员加快形成培训意识、自学意识,尽早的学会金融监管知识和能力。除了要在上述几个方面努力之外,要想真正的促进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这些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加快探索,加快实践,但是这些都需要得到各级行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开这一点,所有的都将成为空话。作为最高银行的中央银行,也需要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和科技部门,互相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为计算机技术和金融监管工作结合付出努力,开辟出新的天地。
金融行业是当今社会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它的发展能够尽可能的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虽然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计算机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产生了一些金融风险,但是只要我们加强重视,深化改革,努力将计算机技术和金融监管工作相结合,我国的金融事业一定能够又好又快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宋真真
参考文献:
[1]王永牛.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探析[J].计算机与金融创新导报.2012.
早在2007年美国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多种原因出现了次贷危机,这一危机的出现引发了全球经济危机,这对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在这期间,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改善当前发展现状推出了4万亿刺激资金,但是这些资金在中国房地产中的应用导致中国房地产处于一种泡沫状态,增加了中国房地产的金融风险。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全球经济危机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是这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说仍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到中国人的自身经济,因此,我国房地产行业在发展期间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状制定出一项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国房地产监管,减轻全球经济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当地产行业可以快速发展下去。
二、中国房地产金融法市场概述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市场
房地产金融市场主要指中国房地产行业在发展期间房地产资金的供求双方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房地产资金交易,形成房地产总和资金。而中国房地产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固定的场所,在实际进行期间可以通过无形的方式进行,在交易期间可以通过间接的形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行业的交易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从而房地产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随着适合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原有的房地产金融市场规模逐渐扩大[1]。
(二)房地产金融市场分类
金融市场房地产金融行业中重要组成部分,而房地产金融行业中发展期间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分类,其中主要根据金融房地产服务对象进行归类划分,同时还能按照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按照不同的层次种类进行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交易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
(三)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这对金融市场的信贷来说也不例外。房地产金融行业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
三、中国房产金融危机的形成和肌理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导致中国的房地产的金融监管制度处于失灵状态,导致中国房地产的货币流?臃豪模?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发展。另外,中国银行在发展期间银行投资、保险业务在实际开展期间主要通过证券化的形式进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将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转移,减少风险问题的发生。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期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出现了系统性的风险问题,原有的金融市场化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从而导致市场经济失效,金融市场失去流动性[3]。总之,中国房产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金融市场经济流失,导致房地产金融的监管管理制度的真正价值被埋没。
四、加强中国房地产金融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平衡监管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期间要想保证金融监管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就应该根本据自身发展现状制定出一项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并以平衡的形式进行管理。而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期间主要通过“一行三会”的形式进行,这对城乡建设和房屋保障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一行三会”中的相关机构主要受命于当地的政府部门进行操作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与金融行业的管理。另外,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期间还应将现有的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完善,扩大监管范围,保证方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指定标准进行[4]。
(二)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房地产是最佳受益者就是社会人民群众,而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应该明确中国房地产与金融市场的比例安排,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做好房源的管理工作,从而保证中国房地产的金融监管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当地政府在开房产金融监管工作时,还应该明确当地政府的经济来源,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出一项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将当地政府的真正的真正价值发挥出来。
(三)创新房地产监管制度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如果房地产金融监管制度失灵,就会威胁到整个房地产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将现有的金房地产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完善,明确房地产的金融主体,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管理,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金融监管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其次,中国房地产金融领域在发展期间还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现状构建出一项全新的金融风险管理框架,做好监管部门与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沟通、交流工作,提升金融监管工作质量与效率[5]。最后,在开展房地产金融监管工作时,还应该借鉴先进的技术与经验将现有的监管制度创新、完善,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监体系可以稳定的运行下去。
【关键词】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为金融分业监管,它可以加强对银行、保险、信托以及证券业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从实际的运行效果看,却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和现状
(一)监管力度不够。
分业监管虽然最初构想比较鲜明有特色,但是这种格局却不能很好的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监管的方式固守成套,缺乏创新。同时由于分业监管模式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各行各业主管机关职能不明确,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违规现象比较常见,比如在证发行和交易中,存在着欺诈现象;一些企业在开发票据中,也存在和银行串通,违规签发或兑现汇票情况。
(二)监管资源和对象发展不适应。
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实现监管体制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协调性,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上和其面临对象相适应,其他机构比如证监会等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对监管对象的经营情况和风险做出检查和评估。究其原因在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施起步较晚,制度尚不完善,与现有的经济状况发展不相匹配等诸多因素,导致弊端也相应较多。
(三)监管人才缺乏。
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而言,金融监管体制的一个特点便是对于监管人才要求严格,对其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有专业的管理才能,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我国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机构相对较为匮乏,学校等教育单位所传授的知识又大多缺乏实践意义,因此导致了金融管理专业性人才的缺乏。
二、国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现状
国外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虽然在国情上与中国不一定相符,但是却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具有多重性,经联邦政府批准的银行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负责监管,州法银行由州级金融监督部门负责。对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分别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督局、联邦储蓄银行以及州级银行等共同承担。
在英国,英格兰银行的主要职责为,执行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至于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执行监督管理。与其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同之处在于,英格兰银行是一个经营实体,资本结构为股份制。但近年来,其国内银行监管能力受到的质疑也颇多,仍需进行改革。其他诸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的金融体制也不甚完善,一方面原因在于新的经济体制只能适合特定生产力下的一段时间,而不可能有长久不变的十分完善的体制存在,另一方面机构本身的冗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会导致金融体制的改变。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权限和职责。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相对而言,各个部门的界定目前尚不够清晰。而金融监管体制本身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大的环境下要做到“统一”,而小的范围又需要“各自执政”。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并且就长远利益而言,我国必定将会建立一个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为目的的统一监管体制,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但就目前而言,分业监管体制在整体上是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的,只是在职能划分上,尚缺一个明确的标准。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监管创新,是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主体建设。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特别是从中国自从加入WTO以后,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更应当加强,需要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督主体。同时,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细则,从可行性和具体性等方面进行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赋予其行业保护、协调、合作与交流等职能,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信息透明公正化。在进行金融监督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更加注重信息的透明化,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对制度管理进行必要的补充。只有做到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集体增强,才能使得金融法律法规得到最大化的普及,才能使社会信用观念得到加强。信息的透明化手段其一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公众平台的曝光和宣传。其二,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者聘请社会监管员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不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能力。其三,通过中间机构、第三方平台等进行公证审查,并及时备案在册,做到有证可查。
(四)建立综合评估制度。综合评估制度是建立在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各自经营情况,并采取对应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监管水平、盈亏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可以最大限度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稳定运营,从而保护大众化的利益。
四、小结
金融监管体制关系到我国社会金融的长足发展,对于社会民生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其放在金融发展的首要位置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利用好改革的动力,才能更加有利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健全。
参考文献: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金融监管能够应对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 金融现状 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加入WTO以后,面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应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日益加剧。
针对改革前期混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这一分业经营有效的稳定了金融秩序、消除了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防范了金融风险。
一、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单层多头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在银监会成立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业和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将绝大部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目前只享有在特殊情况下间接监管的权力(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该条款从分析风险性质及严重程度这一角度出发,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混合与资金往来导致监管真空。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等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一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从而产生业务交叉现象。此外,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的分红型保险,兼具投资和储蓄双重功能,也是一种业务混合。这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
二是金融控股集团向分业监管提出挑战。我国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除了少数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大量混业经营企业是通过工商业集团实现的,这与国外常见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不同。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经有相当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形成的、由金融机构控股的公司;另一类是工商企业集团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以及证券业和信托业的发展之机,参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
三是金融创新引起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分头监管对于业务混合的监管虚弱是先天性的,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发生交叉时,新业务的开展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在监管中容易发生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定期研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增强监管合力,协调监管措施,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该联席会议只是协调机构,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尚待进一步明确。
四是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加大。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要高于统一监管,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开展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会进行重复检查,加大金融监管工作的成本,也加重了被监管机构的执行成本。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思考
1.鼓励创新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金融创新不足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无法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更为宽松和健康的环境,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安全的保障。要鼓励金融机构将金融创新引入风险管理,发挥衍生工具和证券化等创新产品风险“吸收器”和市场动荡“减震器”的作用。
2.科学设计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中各种力量的利益博弈,在金融经营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加强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宏观政策层面上,中央银行继续对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承担相应责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 要求中央银行加大对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3.监管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整合
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来看,新成立的银监会在全国设立有36个银监局和296个银监分局 ,其监管力量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 ,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也比较缺乏,由此造成保险业的监管责任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不够理想。随着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现有监管力量远远不够,现有的监管能力和手段需要加强。在分头监管体系下,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系统,并需要完善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各监管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各个领域也在不断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在国际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依然对多个国家有着不良影响,尤其是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其也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必然也会受到影响。如今美国已经积极做出了调整,并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尽快摆脱此种局面,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金融行业在发展中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体系作支撑:一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发展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相应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为了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然而纵观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目前不具备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有漏洞,难以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中发挥作用,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行业在发展中规模不断扩大,但其规章制度的应用范围却十分狭小;②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针对性,更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我国金融行业今后的发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观审慎性框架
宏观审慎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够发挥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国缺乏此方面的建设,且已存在的审慎监管机构不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如,其在进行市场调查时过于片面,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同时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处于分业监管模式下时,此种情况更加明显。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时间维度的问题,即其在逆周期监管方面缺乏执行力,而当非传统金融得以发展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会有所提升,导致整个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长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业监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监管体制整体的质量又决定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金融业发展程度两个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监管体制是否合理时,可以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作出分析,获得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在当代金融发展中发挥作用。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已经有了明显的规定,其能够在监管机构与银行业之间起到调节作用,无论在金融共享方面,还是在金融监管法律、货币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细致的问题仍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O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1 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不难发现,传统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后危机时代下金融发展的现状,对其进行创新和改革已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美国在处理该方面事宜中有较为显著的成果,如,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宏观审慎监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体可以分为:①防范金融危机;②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③调节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使金融发展能够趋于稳定。鉴于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与美国不尽相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监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况,因此,我国应积极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并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针对性的作用。
2.2 对金融衍生品实施审慎监管
美国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发展方面也有体现,而此种理念也促进了美国金融的飞速发展,并在发展中衍生出了许多相关产品,此类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后,虽然对金融市场产生了短暂影响,但美国将审慎监管贯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决了一些问题。如今我国金融在发展中也逐渐出现了衍生品,虽然目前在金融发展方面并没有产生过大影响,但鉴于已经有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避免或减少再次出现金融风险的情况,加强对其的监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国应做到科学合理,通过法律监管使其在金融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同时,又不会对金融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方面有着高度重视,并为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这种情况不仅保证了人们的权益,也对金融机构起到了约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国在此方面的建设并不完善,如,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其自身缺乏维护权益的理念和能力,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不法金融机构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国应积极吸取美国的宝贵经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改变。
3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监管亦然,然而我国的金融金融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时展的步伐和要求,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完成对金融监管理念的创新,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转变监管模式,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一直沿用规则监管,今后可以将其转化为目标监管;②法律监管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于重视机构监管,现在可以将其转化为功能监管;③如今金融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局部监管难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也难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可以将各个局部监管进行统一,使其实现全面监管。
3.2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若没有完善的监管体制势必会对其的发展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情况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②在审慎监管框架方面作出改变,使其能充分实现宏观审慎;③金融发展中往往会涉及多个领域,而全新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涌现,此种情况下必须要做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④强化逆周期资本监管;⑤信用评价方面对金融监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这方面进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银行迅速崛起,虽然在此方面国内、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其发展也已在金融发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应对其实现监管。
3.3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我国应建立其专门机构,并为之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费者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使金融机构依法发展。另外,我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利用媒体渠道,或其他渠道来加强相关方面的宣传,使消费者可以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关部门进行寻求帮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项损失。
3.4 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创新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还可以使金融发展与当代社会发展相融合,但在创新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增加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方面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为了解决和避免此方面的问题,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应做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考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在衍生品方面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并成立相应的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协调工作。
4 结 语
研究关于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方面的热菥哂惺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更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金融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中虽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社会理念的转变,金融危机的爆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已经难以发挥其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针对金融监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规划,也应积极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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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O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三)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来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大、市场关联度高等因素,本身经营状况的恶化直接冲击了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波及实体经济。因此,改革法案针对性地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将该监管权力赋予美联储。美联储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等防控性措施来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美联储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这标志着美联储在金融稳定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3]。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趋势,促使“储蓄”向“投资”转化,这在提高市场资本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危机之前对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态度,这也使金融衍生品规模迅速扩大,并伴随着风险的日益凸显。因此,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
没有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是死的,如果不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基础,那么,金融最终是要走向毁灭的。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措施,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或者部门,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以及售后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4]。
(二)探索统一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美国并不属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虽然其在改革过程中曾尝试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最终只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同时加强美联储的监管权,而因为复杂的监管机构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监管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而这样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监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发挥金融为整体经济发展服务作用,同时,达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视对系统风险的防范
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市场是极大的威胁。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赋予其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权,这就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从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基础。因此,我国应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它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个角落,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其会迅速蔓延,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高度认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
(四)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构架,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促使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衍生品定价机制;我们应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基本性制度,统一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针对性质不同的衍生品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加强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功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4]。
(五)加强征信行业的培育和完善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国经济的贸易往来以及金融业务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金融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业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的经济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就变得尤为重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各国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创,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使得各国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而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影响较小,这主要由于我国的经济开放化程度不高,无形中的城墙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亚投行的建立以及近来人民币可能加入SDR,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开放化程度加深,经济的一体化将促进金融的全球化,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监管要求,进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监管,二是从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业监管。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比较突出,便于分散风险,但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金融创新出现监管的真空区域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大规模的创新使得金融体系得到了改革、调整,适应了当今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多样化服务需要,同时也出现了金融监管的真空区域,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存在不足,同时随着经济主体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应对经营困境,导致金融产品以及表外业务的增加,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来。
(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经济联系更加的紧密,金融业务的交叉也日益密切,为了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监管的专业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提出挑战。
(三)分业监管模式与当今的混合经营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这与我国初露端倪的混业经营模式不匹配,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模式的不适宜性暴露出来,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性提出挑战。
(四)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可以破产,这无疑是为中小银行的竞争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势必也会加剧银行业的竞争,由此会引发各种风险,诸如道德风险、恶性竞争而违反金融监管制度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个台阶。
(五)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资银行在我国也掀起了一个新的,但是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多采取混业监管我国采取分业监管,这就使得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任务的协调等问题,当发生监管的争议时而无法解决,从而不利于金融监管的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只给出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另外监管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目前金融业务发展的方向进行及时调整、修改及补充,树立金融监管的权威,做到监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监管、外部监管以及市场监管相结合
金融机构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应该充分调动自律监管的积极性,由于金融机构对声誉风险的重视,避免发生挤兑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确立各个部门的内部监管目标,进行内部风险控制。同时应该充分信息披露,运用市场监管以及外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可通过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共同作用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降低监管成本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大范围普及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传统的现场监管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运用电子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靠大数据以及不同机构网上监管数据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
(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以及监管范围的扩大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的前提,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对金融创新做出及时的反应、调整。金融制度的创新也是与金融体系创新不断博弈的过程。随着金融产品、以及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及时的进行创新、扩大监管范围来确保金融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在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也是必然趋势。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有针对性、目标性的对监管的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另一方面应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加强和各贸易国家的交流,不断地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但由于各国的国情、经济状况不同,适合他国的未必适合我们国家,因此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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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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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经济周期 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 市场经济
自从2008年由美国华尔街爆发出的次贷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各个国家的经济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也正是自从那次之后,我国金融市场更加重视对宏观发展情况的调控和引导,从而在微观的细节之处入手,在金融经济周期的理论带动下,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监管和风险防范。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出的金融经济周期是符合我国整个金融行业有机发展规律的,其更加注重金融行业的全面化发展和多元化发展。从社会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标签”,是对金融机构建构与社会服务为出发点进行深入思考的发展体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发展战略,都必须借助该标签的力量。下面通过在金融经济周期的理解基础上,分析金融经济周期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及具体的对策。
一、金融经济周期下的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资源整合协调发展
对于现代国际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发展模式而言,以遵守金融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为前提,进一步优化与整合金融市场资源,从而实现各个金融机构内部的价值再造,其是金融机构与金融企业发展的核心与灵魂。因此,应该从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经济周期出发,将整体金融行业经济发展结构纳入其中,找到实现金融机构本身的社会与商业价值,促使现代金融监管活动的发展可以符合国际自由化背景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
(二)集团化金融间断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应该加强金融集团内部的总部监管工作建设,它是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的战略中心与指挥中心,是保障下属金融机构监管业务能够发展与正常运作的保障机制。因此,金融企业的发展应该立足于现实金融经济周期的发展状态,调整集团建设的现实监管目标,对内部资源进行整合与强化,建立完整具有战略意义的金融监管模式。其次,应该完善金融股权监管建设,为实现股权集中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从而完善其中的治理结构,并在结构体系中创新营销模式。在面对国际金融自由化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时,应该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金融监管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
(三)注重风险管理与控制
风险管理是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整体金融行业发展的所必须面对课题。在金融经济周期的引导下,金融行业的风险是出于动态变化的。因此,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它体现了在国际自由化贸易背景下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基础内容,并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扩大化影响,金融行业作为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更应该积极面对风险,加强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因此,在未来现代金融行业的商业模式发展过程中,把握金融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注重监管功能对风险的监控,并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二、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不够规范
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从整体上来说形势严峻,金融机构在日常的经营中存在很多不规范问题,发展不够规范是影响金融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更为突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各项金融业务的增加,金融监管无法从切合实际角度入手,传统的监管手段与经营能力无法与变化的市场相接轨,使很多风险产生的几率越来越高,对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不当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破产。同时,在利益的促使下,很容易出现信贷膨胀现象。这种勾结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健康与安全,致使金融行业的发展不平衡。
(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针对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不够完善,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太过迅速,很多法律条文针对金融监管的发展失去了原有的约束能力,不少金融机构容易钻法律漏洞,这将会使整体金融行业的潜在风险逐渐增大。
(三)金融监管力度不足
金融监管的管理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监管方式太过简单,业务管理中经常出现口头协定,没有手续;第二,监管手段精盐化,特别是对众多小型金融组织来说,主要业务是凭借经验对贷款人进行管理,市场监管能力也没能有效发挥。并且,我国针对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没有银行监管部门一样明确,银监会针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手段不够完善,所以导致了很多金融机构的监管行为不够正规,当遇到突发性事件和风险性事件时,金融机构难以自行调控,容易引发社会混乱。
(四)金融监管信用问题
金融监管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信用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所以,一些金融机构仿佛在肆意扩张,在没有监管和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下,很多金融机构出现欺诈现象,引发的纠纷不断,造成了金融市场信用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与对策
(一)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宗旨,规范发展金融市场
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比较混乱,特别是地下钱庄、典当行等民间金融很容易出现行业不规范、欺诈等行为,更有甚者与当地黑社会联合,导致金融监管过程中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国家应该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规划,牢牢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金融市场的定位、金融产品、融资能力等各方面给出一定的衡量标准,进入门槛提高,提升金融监管职能的规范性,使我国金融市场拥有高标准,这样对整体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各个融资条件的提供也有良好的保证。
(二)以金融经济周期为前提,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针对金融行业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以往无用的法律条文删减或修订,以当前客观的金融经济周围为前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在法律的保障下能够更加规范、约束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一些中小企业倚仗自己与民间金融“有关系”,经常达成口头协议,这样对我国民间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法律的调整和金融经济规律的把控下,使得我国金融行业面对的风险因素有效减少,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有所提升,在金融行业相对合理化发展的条件下,小规模的金融记过也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
(三)发挥金融经济周期职能,深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我国各个金融机构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规模逐渐庞大,随之而来的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也需要提升。从前期的发展规划方面,到中期的经营管理方面,再到后期的催款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方式及力度。这一方面能够保证金融行业的正规化,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在金融行业中获得融资的中小金融企业获得更大的保证。国家可以建立诸如银监会或其他协会的方式进行管理,或者直接由银监会监管,充分的发挥金融经济周期职能,利用其中立性和制度性提升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力度,这样能够逐渐将金融机构良莠不齐的现状规划到国家银行的标准,同时也能够依靠银监会的社会力度,为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获得相关权利。
(四)建立金融信用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征信制度
金融行业的监管信用问题一直是发展中的诟病,所以在金融行业的发展阶段也需要像银行方面一样构建起行业内部的监管信用体系。针对监管信用体系对各个金融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发挥金融经济的客观规律,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估包括金融企业的经营时间、经营能力、还账能力以及信贷融资能力等,大体体现监管征信制度的强制性和震慑性。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后,能够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有所保证,同时对金融企业的融资也能够更加公平,从而使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规范化。
综上所述,本文站在金融经济周期和金融监管二者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对我国金融经济周期的深入了解,发现了金融经济周期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找到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利用金融经济周期的客观规律来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这样才能帮助我国金融市场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正确的金融监管对策,从而帮助我国各个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融资和其他方面的发展。以上通过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以促使金融行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和监管,实现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转,从而繁荣整体的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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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金融 风险 金融监管
一、网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及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
网络金融是金融与因特网的融合,是网络时代实现资金迅速配置与流通的新金融模式。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很快,拥有着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但是在既没有行业的规范标准、又缺乏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势必会出现各种乱象。总的来看,在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下,目前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没有设立新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增添新的监管条款,所以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目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部门人员的自身水平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相关的专业管理知识和金融业务,又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和计算机信息工程实践经验。只有在拥有高科技软硬件配备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如果没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在监管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现代化程度高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困难,当网络银行开发出一些科技含量高的、新的金融产品时,监管部门对它的监管就会显得十分不足。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大部分国家的网络金融起步比较晚,有关法规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楚,与网络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网络银行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脚步,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和法律法规可能会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这些年来,虽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互联网金融调研小组开展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监管等问题的调研,但是,一部统一的、规范化的网络金融法规政策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
(三)现行监管体系覆盖面不足,网络金融管理零乱
现在的金融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重点是通过对业务凭证、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然而在网络金融时代,帐务收支无纸化,处理过程抽象化,机构网点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量增加,均使现行监管方式运行效率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对基于互联网方面的银行服务业务方面的监管将出现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三方负责:央行、银监会、政府部门。此外,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也有归工商管理的,还有一些类似于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没有具体对应的监管部门。可以说,网络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等都无法确定权限实施监管。管理零乱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可预测,经营不规范和监管不统一等乱象的主要原因。
(四)传统的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网络金融有着形态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运行方式网络化等特点,一旦各个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到位,监管范围模糊,就会导致重复监管、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网上金融交易过程基本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其特点使网络金融业务脱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协调,信息不能共享,监管范围不清,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很少有关于网络金融的相关内容。与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所以,我国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要从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网络金融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慢慢建立起网络金融发展的基础法律体系。
(二)培养复合型网络金融监管人才
由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与升级,现在的人力资源结构已经不能满足网络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需求,亟需一批综合型、复合型人才,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学识与经验,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首先,大学要顺应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课程与网络技术课程交叉教学,重点开设风险监管类课程,为网络金融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其次,适度引进国外专业的网络金融监管人才,在改善本国人才结构的同时,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与技术。最后,要加强对现有的监管人员的教育提升。可以通过交流访问、委托培养、考察学习等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潜在网络隐患。
(三)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要协调各个监管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法律环境、金融经营者的素质、金融监管水平来看,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但面临我国已加入WTO的现状及网络金融迅速发展的现实,我们应特别关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问题。在目前并不能快速转变金融监管体制的情况下,要注重加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加强彼此沟通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交叉,同时也要积极为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创造条件,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金融监管集中于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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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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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