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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违约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违约责任的扩张
「 正 文
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内容较之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有了较大的丰富和改变,且极具法制经济特点。其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能体现强制性的规定,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探究违约责任的前提。从《合同法》的新规定中可看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呈扩张化趋势。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困惑
应当承认,我国原有的合同立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实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后,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虽没有否定过错责任的违约原则,但均没有规定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我们发现,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不自觉地采用了传统大陆法系原则。从世界法治观念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
(一)大陆法系归责原则的自身变易
虽然传统的大陆法系对合同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近期尤其是后以来,这一原则已受到英美法系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其表现在于已从过错责任跨入到“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责任是以合同守约方的举证为前提,而“过错推定”是以违约方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过错而视为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置换的作用绝不仅仅在于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换位,更重要的在于扩张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大陆法系的合同立法原则的演进对当今世界的合同立法原则趋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的合同立法也不例外。尽管在这一演进过程中,立法原则受到了来自传统道德观念的障碍,甚至有对英美法固有的批评眼光的限制,如将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等等。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仍然牵引我们做出更为严谨的立法原则。
(二)英美法系的违约归责原则对世界贸易的渗透和影响
虽然最初大陆法系排斥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但自战后贸易的迅速膨胀,英美法系的合同立法原则已从单纯的英美法国家走进了世界经济循环体系。从最早的关贸总协定,到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依从的游戏规则均承袭了英美法系合同原则。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严格责任违约归责原则已在世界贸易体系内无所不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全面采用了这一标准。某种程度上,这是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对中国立法原则的挑战。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既有的道德准则(事实上,这一道德准则也仅仅是某种信念),将难以融入世界贸易的体系,这对中国市场的是极为不利的。而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我们不得不借鉴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辨
一方面,由于原有的以过错为前提的违约归责原则存在固有的缺陷,而且大陆法系自身已做出了相应的原则调整;另一方面,《合同法》之外的立法并没有明确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基于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的《合同法》终于接纳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对这一条文的理解,绝不能望文生义。换言之,合同立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但又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我们认为,对违约责任扩张化的趋势,必须从两个方面正确理解。一方面,既有以严格责任违约归责从而强化市场信用的立法功能,又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则选择;另一方面,又不能将严格责任绝对化。立法上同时赋予当事人对免责以某种选择的权利。被告可以通过免责事由,例如可通过法定事由主张不可抗力,或通过证明有免责条款来要求免责,当事人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两种例外原则上有效。换言之,不受禁止的违约免责是受到保护的。并且,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法》总则上规定了严格责任,但分则上有很多部分讲到了有没有过错。如保管合同,保管人只要尽了注意义务,就不承担责任。在这里应理解为以没有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也不是绝对化的,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
三、违约归责原则的衍生
新《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的改变,究其本质是违约责任的扩张化。具体表现在前契约责任、附随义务责任和后契约责任方面的扩张。
(一)前契约责任
即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四十三条都是关于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即没有履行前契约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前契约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因为合同没有生效),而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是符合国际市场需要的合同原则。
(二)后契约责任
后契约责任包括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款表明,合同生效后,履行中,除了一般权利义务外,还有附随义务;如果违反了附随义务,当事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实质上是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的扩张。并且,《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即后契约义务,违反了后契约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终止后的扩张。
一、世界贸易组织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及实施效果
(一)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
反倾销措施是对本国遭受倾销损害产业的一种保护性的暂时限制贸易的措施,从贸易政策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出口国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制裁性的措施。《反倾销协议》从法律地位上肯定了反倾销措施执行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理论角度研究救济性质,反倾销措施应当在其违法或损害行为得到更正时予以撤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没有合理的时间期限,不但不能够缓解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扭曲”问题,反而会降低自由贸易体制的运行效率,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它对反倾销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作出的时间限制,旨在促进自由竞争贸易格局向更为广阔开放的空间发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体制。
(二)日落复审规则的实践效果
《反倾销协议》中引入的日落规则是各成员国基于自身贸易利益基础上作出妥协而达成的初级谈判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可以在不违背《反倾销协议》的前提下自由地对其国内有关日落复审的法律法规进行构建。由于《反倾销协议》中日落规则的模糊性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的自由裁量,使得日落规则的例外情形:即延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在日落复审中频繁地获得肯定性终裁。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资料统计,自2003年起至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起的140多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最终真正实现了反倾销税5年期后顺利终止的案例屈指可数。一些案件甚至反复经历了2至3次的日落复审依旧未能顺利终止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执行时间长达十多余年,例如美国对我国生产的高锰酸钾、氯化钡、二氯硝基甲烷、铸铁件等产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于2009年进行了第3次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反倾销案件中启动日落复审程序而最终获得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远远高于反倾销初审调查中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是反倾销原始调查的简易程序,日落复审规则远远不如原审程序的规则要求严格和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为合法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捷径。
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缺陷
(一)日落复审启动规则不明晰
《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要求调查机关基于复审中的肯定性证据而作出有关倾销是否可能继续或重现的合理性裁定,但是该条款并未对主管机关自动发起日落复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如何对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日落复审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点尚无明确的规则标准。《反倾销协议》第6款中虽然规定反倾销原始调查的有关证据和程序的规则适用于日落复审,但该条款并未对日落复审适用原始调查的启动标准作出任何指引。这也导致了各成员国在理解日落复审的相关程序规则上带来了诸多灵活性和差异性,日本诉美国抗腐蚀碳钢板日落复审案的争端解决案例中,日本与美国关于启动日落复审的证据标准上的理解上就产生了争议。
(二)日落复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尚不明确。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调查机关应该在合理取得的充分证据基础上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重现的可能性,该条款从字面含义可解释为着调查机关理应在日落复审中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尽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国都在此问题上作出妥协达成共识,但是日落条款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没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致使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法倾向于将实际由调查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转移到国外的出口商身上。例如较为争议的美国国内法的“弃权”条款和“快速复审”条款,明显是赋予了出口方更多的举证责任,而且最终裁定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也更大。2010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天然猪鬃漆刷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维持反倾销措施。这已经是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的第3次的日落复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无力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从而在“快速复审”上屡屡失败。同样的案件比比皆是,今年美国对华皱纹纸、镁金属等低端产品也采取了快速日落复审,并最终裁定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三)日落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具有模糊性。
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的模糊性实际上延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期限。《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只是给出了模糊的原则规定:一是没有明确申请期限中“合理期限”究竟是多久,成员国实际在复审中的调查期限是从6个月到18个月不等;二是仅规定日落复审应迅速进行,通常应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即使不予遵守期限的规定,也无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日落复审案件如果最后裁决终止反倾销措施,实际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基本上都是超过了5年期限。
(四)可能性审查方式缺乏客观性。
日落复审环节中对于倾销和损害事实的审查要求与初审有着较大差别,在初审程序中要求确定倾销事实、损害事实等确凿的证据支持,而在日落复审环节上采用前瞻性的预测方式来进行评估与审查,即是对未来倾销和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复审期间的倾销和损害事实方面的考察在复审环节中并不是关键性的决定因素。即使出口商倾销行为消失,也并不意味调查机关会作出否定性裁决。欧盟和美国就可能性审查的理解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分别采用“可能”标准 和“不可能”标准 ,其中美国的“不可能”标准明显增加了日落复审顺利通过的难度。
(五)可能性审查的考察因素缺乏统一标准。
可能性审查追究的是未来一段合理期限内倾销和产业损害的可能性,而目前是否存在倾销事实不是日落复审的关键考量因素。关于倾销可能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主要是征税期间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有时还需要参考出口商的出口意愿和出口能力、涉案产品的价格、成本费用及其它经济因素。但是大多数日落复审案件中,倾销可能性审查结果是通过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两者的数量关系来裁决的。关于产业损害的可能性考察因素上,《反倾销协议》中虽明确了在可能性审查中无需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合理期限”造成损害的规定尚无明确的指引,也未明晰日落复审的具体调查方法,例如对于损害认定中“累积评估”的适用、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微量倾销幅度、“公共利益”问题、反倾销税吸收问题等考虑因素在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中的采用标准不尽相同,以至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日落复审贸易争端案件。例如在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上,“零位调整法”的适用在欧盟对原产于印度的棉麻床上用品进行反倾销审查案件中被确认违反了《反倾销协议》,而在美国从日本进口的抗腐蚀碳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却没有确认是否违反《反倾销协议》。
三、 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晰日落复审规则适用问题。《反倾销协议》明确了日落复审制度适用《反倾销协议》第6条关于证据和程序的规定,而在日落复审的其他规则上给予各成员国过度自由裁量权构建日落复审国内法。因此,各国日落复审的规则不仅差异性大,而且各国的日落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与初审有较大差别,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透明度。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的不同,实际上构成了反倾销审查的双重标准,严重削弱了反倾销规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适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有不能适用的,则应另立相关规则以统一规范各成员国的裁量标准。
第二,明晰程序性规则,限制过度自由裁量权。《反倾销协议》中对于日落复审程序性规则过于原则化,亟需修正与完善以限制各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主管机关立案审查的细节、准予立案的标准程序、证据“充分”的具体标准以及明确“合理性期限”等问题。首先,明晰日落复审启动的标准,建议由本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启动日落复审程序,尽可能避免由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自动发起复审。其次,要确认5年后反倾销措施会自动终止是日落规则的真实含义,使得日落复审案件中延长反倾销措施真正成为“例外”,切实履行反倾销协议中引入日落复审条款的宗旨。再次,合理公平配置举证责任,申请复审并以期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期限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诉一方需要积极配合调查,以及搜集证据以作申辩,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后,日落复审的“合理”期限应给出明确规定,并且建议将延长反倾销措施期限缩减至2至3年。
第三,完善实体性规则,细化考察因素。《反倾销协议》中日落复审制度的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主要在于日落复审程序中可能性审查方式需要再斟酌和进一步规范,同时明确倾销可能性审查中征税期间的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清晰界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其他因素的考察,建立统一标准以减少主管机关的主管随意性。其次,在损害可能性审查上关于损害可能性裁决的期间标准,即所谓的“可预见的合理期限”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再次,在日落复审实施环节上,近年来关于日落复审案件的贸易争端案件日益增多,从而需要加强成员国反倾销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各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以约束其在复审环节的过分自由裁量。
第四,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并发展日落复审规则。由于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法上的差异性,导致了日落复审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协调矛盾并形成统一意见,进一步完善日落复审规则在反倾销法中的应用。目前,典型的关于日落条款的争议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的案例,有日本诉美国耐腐蚀碳钢板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和墨西哥诉美国的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等。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协调各成员国反倾销国内法上的不同意见,并作出中肯的修改建议,为日落复审规则的澄清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帮助各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问题上获得更为合理统一的意见。同时,也为随后解决日落规则的争议和新一轮谈判中关于修改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日落复审规则提供了依据和重要借鉴主要是有关日落复审是否需要计算倾销幅度,以及使用怎样的计算方法;日落复审是否需要对每个生产商、出口商进行调查;日落复审的证据要求等问题。
四、 结论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原始裁决程序,它决定着行将终止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有效,也意味着实施国国内产业受保护期限的长短。虽然各成员国都先后确立了日落复审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是倾向于维护着本国产业的利益,渐渐使其成为了一项新型的贸易保护非关税壁垒。因此,研究WTO日落规则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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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经验教训:定好位置,明确目标
作为新成员,我国入世后确定了一个目标、五项职责。即以逐步成为成熟成员为目标。五项任务是:熟悉规则、运用规则和参与规则制定;在享受过渡期权利的同时,履行承诺的义务;担当成员职责,如接受政策审议,运用贸易争端经济机制,缴纳会费等;参与2002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维护世贸组织。
入世后,中国牢记目标,完成五项任务,为自身带来九大积极效应:一是中国成为“言必行,行必果”信誉很高的成员;二是加大对外开放,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三是中国成为贸易第一、世界经济第二,外汇储备第一,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的大国;四是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建立,市场经济活力涌现;五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新兴产业崛起;六是国民福利加多,法制观念有所加强;七是“两岸四员”经贸关系不断密切;八是对世界经贸贡献加大,大国形象显现;九是增强深化改革开放的信心。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贸易高速发展,但严重失衡。如货物贸易比重过高,出口贸易发展速度高于进口贸易发展速度,货物贸易顺差而服务贸易逆差,货物价格贸易条件与货物购买力贸易条件逆向发展,出口依存度过高,等等。第二、尚未形成与中国外经贸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谈判权。第三、参与世贸组织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力有限。第四、贸易争端加多、加深,贸易摩擦频发。第五、国内有些部门出台的法规、决策和表态与世贸组织规则出现背离,使世贸组织主管部门被动。第六、某些企业世贸组织规则淡薄,常因产品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等劣行,屡屡违规,引来投诉和争端。
今后,随着日渐成为新兴经济体和世贸组织的核心成员,中国新目标是成为贸经强国。面临至少七方面的新任务:即纠正上述问题,做到全面协调发展;主动加大和坚持对等的开放;以互利共赢理念构筑与世贸组织成员的关系;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成功;主动与世贸组织成员沟通与协调,化解贸易争端;加强双边与多边贸易体制有机结合;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向更加公开、高效、公平的方向发展。
第二条经验教训:切实遵守和执行世贸规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认真学习,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全面履行加入承诺,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贸易法律体制;以规则为准绳,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例会,监督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推动解决中国与其他成员关注的贸易热点问题;掌握和运用世贸规则,妥善处理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案件;积极参与多哈回合新规则的制定。
中国对世贸规则的负责态度,产生五大效益:即赢得世贸组织和成员的信任和好评,为中国利用世贸组织平台发展贸易,加深开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中国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加深了对世贸规则的认识,推动思维方式与执政观念的更新,加速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逐步摆脱“关系”学的羁绊,经营和贸易行为逐步法制化,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正当权益;为中国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保障;为中国后十年深度运用和参与世贸规则制定积累了经验。
然而,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维的束缚和规则意识的不自觉,中国人世后在遵循和执行世贸规则上出现了以下问题,诸如,国内尚未形成世贸规则整体意识,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对世贸规则存在生疏和断档现象;政府一些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忽视和背离WTO规则;企业在贸易活动中,忽视、背离世贸规则现象不时出现;出现贸易争端,国内媒体、公众不以规则判断是非,感情大于理性;离开时代背景研究中国接受的特殊条款,提出不切实际的应对办法;在多哈回合中,提出的议案数量和质量不及发达国家和印度等成员。
随着过渡期政策审议的结束和接受正常审议阶段的到来,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对中国的审议诉求进入深层次。为此,今后我国在世贸规则上应朝以下方向进军:一是就三大领域规则相互关系,特别是“灰区”规定要下功夫研究与运用;二是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研究与改革,早日摆脱《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中有关市场经济条件的羁绊;三是在参与多哈回合谈判中,在单独议案和共同议案提出上下功夫;四是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企业和中介组织,就世贸组织规则进行全面学习和深入的掌握;五是尽早结束加入WTO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和应对;尽早启动参加另一个诸边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谈判;六是加强对贸易对象国和投资东道国的贸易规则的深入了解和研究,为企业加大“走出去”步伐提供规则支持。
第三条经验教训:加强实力,加大作为
在世贸组织中,经济贸易实力决定世贸成员运用规则和参与规则制定的有效程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坚持通过开放引进竞争与合作,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升。由此,社会主义市场活力激发,比铰优势发挥,经济贸易实力增强,增强了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中国逐步成为核心成员;加大运用规则和参与规则制定的能力;加大参与政策审议和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力;成为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主要谈判方;加强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交往、沟通与合作的能力;获得世贸组织在中国举办相关国际会议的机会;加大支持世贸组织建设的能力,中国提供的会费逐步加多,2010年开始主动资助;进入世贸组织机构的人员逐步增多。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下述问题正在影响我国经贸实力的强固:市场发育程度滞后;国内市场供应与需求失衡,外贸依存度远远高于世界和发达国家整体水平;资本运用失当,在外资大量流入的同时,境内大量民间资本无处正常投放;市场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不力,痼疾顽存;我国外贸高速发展的基础不牢,如加工贸易占整个贸易的一半,三资企业占进出口贸易一半以上,出口增长靠出口物量带动,品牌滞后于规模扩张,成本提高和人民币升值困扰出口,企业尚未形成整体、厚实的竞争力。同时,中国大企业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在国际化经营水平、生产链与销售链的构建上,在全球资源整合掌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与机制、经营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风险调控能力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中小企业融资艰难,人才缺乏,产品档次低,竞争方式落后,我国号称“制造大国”,但处于全球产业链U字型的低端;虽是资源性产品进出口大国,但未掌握价格的主导权。
为此,今后十年,我国应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改革经济和贸易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注意品牌培育,培养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提高实力和竞争力。否则,将削弱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四条经验教训:做好谈判,争取最佳条款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采取的是“战略决策、原则灵活、坚持循进、权义基平、全民应对”的谈判方式;入世后,则采取“以规为本、循序前进、安稳求实、方式多样、服从裁决”的谈判方式。在局部和具体贸易争端谈判中,我国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多种形式。这些谈判方式,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也为贸易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法规保障。
随着我国地位的提高和世贸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我国今后将面临以下的谈判环境,即谈判对象加多,内容向纵深发展;对我国谈判诉求多样化,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加大开放度,新兴发展中国家成员与我国“碰撞”谈判加多,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对我国的谈判诉求提高;局部和具体谈判任务繁重。同时,随着我国国内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诉求的多样化,对外谈判协调难度加大。
为此,我国需要在全局谈判上加大参与、主动积极、多方协调、关注整体;而在局部和具体谈判策略上,要区别对待、针锋相对、方式多样、量力而行。为提高应诉局部和具体争端谈判的成功率,应在以下几方面努力:加强应对谈判的战略谋划和具体实施的谈判团队的组织;研究清楚投诉案件的缘由与根据;以充实可靠信息和资料对投诉案件缘由检定;找出投诉案件应对解决的途径与方式;2016年前,我国需要从企业、行业乃至整体上摆脱非完全市场经济条款上功夫;做好应对后果的预测与补救工作。
第五条经验教训:支持世贸,加强应对机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积极支持世贸组织的运行,诸如:建立和加强与世贸组织相应的政府组织机构;在日内瓦建立精简高效的使馆;全面履行入世承诺,接受过渡期审议和定期审议;通过例会等方式监督其他成员履行义务情况;遵循世贸规则,妥善处理贸易摩擦与争端;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支持机构建设,如期缴纳会费和提供资助。我国与世贸组织建立起了和谐的关系,成为负责任的成熟成员。
今后,应从两个方面加强中国与世贸组织的关系:首先,努力扩大在世贸组织的空间,如增加议案提交,扩大任职人数,争取汉语成为工作语言,增加非政府组织参与世贸组织活动的授予权;其次,国家需要设立由商务部牵头的权威性更高的多边贸易谈判委员会,主管国内外所有的有关世贸组织方面的事务。
第六条经验教训:加强研究和培养世贸人才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世贸组织研究转入正常、持续地研究。比如:应对的专题性研究增多;出现了专业性刊物,如《WTO经济导刊》、《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等;一些大学还开设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专业,培养专门人才;出现了针对世贸组织的非政府研究组织;媒体也加强了对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贸易关系的关注;中国已成为了解世贸组织人数最多、世贸组织知识普及最广的国家。以上的努力,均有力支持了中国的世贸组织工作。
与此同时,我国在对世贸组织研究、人才培养和报道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值得记取和改进。
首先,对WTO本身研究不足,出现“四化一割”现象。“四化”集中表现在:一是外在化,离开世贸组织本身,先《为主地研究世贸组织;二是泛化,把不属于世贸组织的领域纳入世贸组织;三是理想化,以为人世后天下太平,贸易争端消失;四是妖魔化,把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问题都归咎于世贸组织。而“一割”是把经济理论、政策分析与世贸组织本身割裂开来,缺乏实用性。
其次,一些研究离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背景,抽象地研究一些条款。如离开时代背景去研究我国入世文件中的“两反两保”条款,与我国入世时两个文件的整体相割裂,轻易上纲上线,形成误导。
适逢世贸组织问世二十周年和多哈回合成败的关键时刻,世界贸易组织发表了一份署名为《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报告。报告向世界展示了世贸组织为克服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做出了积极贡献。报告借用独立研究专家的分析模型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成员对世贸的承诺大大降低了提升关税的几率,即便约束税率高于现行最惠国税率;二是通过世贸监督机制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引发全球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攀升,很多学者和商界人士都担心会重演上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规模贸易战。不过,2014年世贸组织对G20的检测报告显示,2008-2012年贸易限制措施多达1185项,但对世界货物进口的影响仅达4.1%,占G20进口总额的5.3%。这说明世贸组织的监督机制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各国对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抑制了全面贸易战爆发的几率。
报告指出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使中国对美出口增长了22%。事实上,不止中国对美出口增长,中国入世后,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增长率更高,2000-2009年美国对华出口翻了四番,中国成为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
中国和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对中美两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都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我们不要忘记,今日中美两国经济高度相互依存,互利双赢,其关键就在于双方同意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础,美国放弃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对华贸易歧视,开拓了中美互利共赢的新路,双方都应该珍惜。但是近日,奥巴马总统在2015国情咨文中大谈只能由美国来制定世界贸易规则,决不允许中国来制定贸易规则,这颇不合时宜。中国从来都主张全球共管,规则要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制定,中国不寻求自己一家为世界制定贸易规则,美国也不可能一家独揽为世界制定贸易规则。
中美相互适用世贸组织规则是双方经过十五年艰难谈判的成果,中国关税减让表包含七千多个税号,其中美国享有初谈权的共有7051个税号,说明减让表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利益。世贸组织是中美经贸合作的最理想的基础。十五年的艰难谈判使中国谈判人员认识到,贸易谈判的政治化是多么的不理智,但美国国会每年都要审议是否延长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反对党为了牵制执政党,总要寻找事端,阻挠延长或者制定新法,制裁中国。在这种不确定的贸易政策环境下,企业难以决策,阻碍了经济贸易的增长。中美经贸关系应该跳出美国国内政党政治之争,从两国经济利益大局出发,进行互利双赢的合作。总之,中美双方应携手合作,鼎力支持多边贸易体系,推动多哈回合早日结束,符合中美利益和所有世贸成员的利益。
更开放的姿态
塞巴斯蒂安・让:对中国来说,入世本身并非中国精彩崛起的全部原因,但它是推动开放的一个加速器。在成为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之前,中国已经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入世以来,中国大幅降低了关税,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毋庸置疑的进步。
法国蒙萨维战略咨询公司中国业务组负责人让・弗朗索瓦・迪富尔:欧盟应承认中国经济15年来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对全球经济增长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通过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以及对外资更加开放中国市场,许多外资企业在中国建厂生产然后出口到全球市场,市场竞争增强令中国生产率大幅提升,并推动中国经济出现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变得越来越开放。
肯尼亚内罗毕大学国际经济学讲师盖里雄・伊基亚拉:中国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引入竞争,用竞争来推动发展。这不仅加速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而且推动出口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对非洲投资主体、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对中国和非洲都预示着新机遇。相信下一个15年,中国经济发展仍将保持活力。
世界经济引擎
英国资深中英关系专家阿利斯泰尔・米基(中文名麦启安):中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这对世界上所有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中国没有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那么欧洲人的经济状况将比现在更差。
日本丸红综合商社市场业务部中国组负责人成玉麟:除拉动全球经济及贸易投资增长外,更重要的是,中国为非洲等欠发达经济地区提供关税减免等最惠国待遇,不仅提高了这些地区工农矿业生产出口能力和生活水准,也为当地人民摆脱贫困和建设祖国家园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和信心。
巴西中国问题专家罗尼・林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极大地加强了世界贸易流量,而且其影响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对经济体之间进一步的利益融合起到了推动和巩固作用。中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明显加强了投入,这将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将带动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电子商务迅速扩张。
埃及赫勒万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亚西尔・贾德:中国是通过贸易实现共赢的模板。中国作为有能力影响全球市场的经济大国,其加入世贸组织对该组织和全球经济都至关重要。如果中国缺席世界经贸舞台,全球经济必将遭遇重创。
法国外贸银行亚洲部首席经济学家阿莉西亚・加西亚・埃雷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是15年来全球经济演变的一个核心时间。中国入世让全球消费者从中国商品中受益。
俄罗斯高等经济学院世界经济和政治系教授、俄罗斯科学院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波尔坦斯基: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入世之后的发展,是21世纪全球经济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目前,中国已经和美国、欧盟一样,成为世贸组织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对全球贸易的贡献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在全球贸易中比重的上升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么快。许多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开放市场中受益。
恪守规则新楷模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贸易法副教授莉萨・图希:有一些非常突出的案例表明欧盟或美国没有遵守世贸组织裁决,而中国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服从世贸组织裁决方面是一个良好的国际公民。世贸组织规则也是中澳贸易协定的起点,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现已生效。
美国大西洋大众投资公司咨询师马修・尼米兹:入世15年来,中国一直注意遵循标准,各方面都成果斐然。
日本丸红综合商社市场业务部中国组负责人成玉麟: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成为捍卫和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坚定力量,以及全球经贸金融系统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肯尼亚内罗毕大学国际经济学讲师盖里雄・伊基亚拉:以中国等为代表
世贸组织倡导的核心原则是贸易开放和公平竞争。加入世贸组织,我们不仅开放了市场,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多种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更获得了其他成员向中国开放市场的机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
同时,多边贸易规则为我们提供了有效保护,使我们在非歧视、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中与其他成员开展公平贸易。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可能想象如果不是多边贸易规则的震慑作用,贸易保护主义将更泛滥,我国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更加严重。
人们往往觉得加入世贸组织是给自己上了一个紧箍咒。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多边规则就是通过纪律约束给公平竞争的一张保单,是成员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无论大小,都采用一个标准,一个尺度。只要你加入了世贸组织,你就要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
加入世贸组织加速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全国上下齐心努力,应对有效,我们顺利度过了过渡期,切实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同时,面对国际国内的形势,加入10年之后,开放不是到了终点,而是站在新的起点上。扩大开放是必要的,我们也有内生的动力实施主动开放的战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们履行承诺完毕,的确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规则意识淡漠的现象,包括人们往往容易以消极的眼光看待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问题。在我们接受世贸组织第三次贸易政策审议的时候,成员在盛赞中国履行承诺,遵守世贸规则的同时,也表现出一些担心,包括对我们的产业补贴政策、政策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等方面的质疑。
在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果不按国际通行规则去做,你就得出局。特别是当你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时候,即便是国内政策也会对世界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规则我们不应该认为是倒逼,而是应该主动学习。我们的经济运行和体制需要按照世贸规则建立和完善,这样才能够在国际大家庭中被认可。
这一切都预示着世贸组织谈判工作有效运行,围绕今年底在阿根廷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MC11)的筹备工作仍然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全体成员代表团团长会议上高度赞扬了近期谈判的积极势头,认为成员的讨论开始深入细节,并强调应该在夏休前就年底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更加明确的预期和前景判断。成员在会议上踊跃发言,45个成员驻世贸组织大使或代表阐述各自立场和观点。
当然,成员在很多问题上的分歧没有改变。例如成员在是否继续坚持多哈回合既定授权上依然立场对立严重,印度、南非以及非洲集团等发展中成员依然要求坚持多哈发展授权,而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成员以及一些发展中成员则认为没有必要再拘泥于授权问题。比如一些成员主张应该各议题全面推进,不要现在就预断哪些议题有成果,哪些议题不可能达成协议,而另外一些成员则主张应该依据议题自身价值来推动,不能在不同议题之间硬性挂钩。再比如成员对年底部长级会议在国内支持、渔业补贴等敏感议题上取得实质性成果,还是达成框架性的工作计划存在不同看法。当然,一些中小发展中成员对谈判M程有自己的关注,担心自己被排除在小范围磋商之外,不希望被动接受大国达成的协议,要求谈判进程包容透明。
在笔者看来,谈判工作之所以有积极迹象,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成员顺应阿泽维多总干事的呼吁,阿泽维多此前反复强调成员不应该只泛泛而谈,而是应将各自关注作为具体提案;二是成员希望提前做牌,先把自己喜欢的议题都放到谈判桌上,哪怕到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最后摊牌时刻,不再坚持也是重要让步;三是当前个别主要成员质疑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在此困难关头,多数成员还是希望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工作证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贸易体量成全球经济稳定压舱石
罗克韦尔说,入世15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规模分别增长8.5倍和7倍。中国已成长为全球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现在,每年有数千亿美元的外国投资涌入中国,而中国的海外投资也愈发活跃。
贸易增长的同时,脱贫人口也在迅速增加。中国让数亿人走出贫困,这是历史上取得的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成果。
罗克韦尔表示,中国用过去15年的经历告诉世界,成为开放型经济体可能带来怎样巨大的发展和繁荣。中国不仅实现了自身经济、贸易体量的双增长,也成为全球经济稳定的“压舱石”。
罗克韦尔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持续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货物和服务,促使很多国家的经济趋于稳定并实现复苏。他说:“中国的开放,对于当时中国的贸易伙伴来说极为重要。”
广泛参与解决难题
世贸组织目前共有164个成员,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之前,该组织已有142名成员。作为一名“后来者”,如何在制定好的“游戏规则”之中发挥作用?
担任世贸组织发言人20年之久,罗克韦尔亲眼见证了中国从努力学习规则到成长起来的过程。如今,中国广泛并积极参与组织内部各项事务,并在面对复杂难题时提出成熟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罗克韦尔以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讨论为例。“在多边贸易中,电子商务本身就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已经存在的规则是否继续沿用?是否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很多成员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头绪。”
2016年11月,中国联合巴基斯坦提出建议,认为讨论可以先集中在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服务如支付和物流服务的便利化方面。
罗克韦尔说,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积累了很多经验,中国建议一提出就在现场得到很多成员的积极反馈,使讨论豁然开朗,预计该建议的影响力会在2017年显现。
实际上,中国在世贸组织谈判中曾多次发挥建设性作用。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2016年7月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在世贸组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中,中国就作为重要谈判方积极参与其中,并在2015年内罗毕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作为关键角色为该谈判做出了积极努力。
中国在参与谈判和讨论中的务实态度也给罗克韦尔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国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达成协议,将谈判方逼到墙角,迫使他们跨越红线。”他说,“中国会试着了解其他贸易伙伴关心和担忧的问题,从而寻求合适途径建立各方共识。”
国际多边舞台上的领导者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领导力正在逐步显现。例如,中国一直在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从多边贸易体制中受益。
罗克韦尔提到,“中国在世贸组织中设立了专门的项目来帮助最贫穷的那些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并为此提供资金支持。”例如,“最不发达国家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项目”创设于2011年,通过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专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
中国的领导力不仅体现在多边贸易平台。罗克韦尔说:“你能在很多其他国际平台上看到中国作为领导者的身影。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到‘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正努力创建新的国际平台和工具,协助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致力于维护国家间的稳定关系。”
龙永图说:大家记住,世贸组织的职能就是三句话,十二个字: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是建立在一个法律框架之上的。早期的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以及我们现在的无序经济,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尤其无序经济只能带来社会的倒退和经济的无效。全世界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国际组织来规范,不可能由哪一个国家说了算,即使美国它财大气粗也不行。因此世贸组织是对全球市场经济的运作制定游戏规则,并强化和监督它的实施的组织。
世贸组织的宗旨就在于它相信:开放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对于全球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封闭的经济体,或者一些封闭的经济集团,最终会导致经济利益的冲突和激化,所以在吸取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教训后,出现了关贸总协定组织来推进全世界的市场开放。
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量越来越大,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国际间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国际间的经济纠纷,并把它局限在经济贸易的范畴里,而不必扩大到政府之间。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有一定的独立性。 怎样理解“实行国民待遇”?—— 并非无条件接受
龙永图特别谈到了国民待遇问题:大家知道,世贸组织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国家对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产品和企业,对于本国的国有、民营和外资等所有企业,在开放方面,对外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内实行国民待遇。
关于国民待遇问题,世贸组织允许每一个主权国家决定对外国企业的国民待遇,是高于本国的国民待遇,还是低于本国的国民待遇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政府可以自主给予外国企业高于本国企业的国民待遇,也可以通过和其他国家政府的谈判来确认给予外国企业比本国企业低的待遇。
过去,我们为了吸引外资,曾给予了外资企业如税收等许多方面的最优惠条件,这是我们国家自主作出的决定。有人说加入世贸后我们要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给予国民待遇,从来没有这样的决定,一切都还保存下来了。这也是任何世贸成员国都不会提出来反对的。
但是,如果你要给予外国企业低于国内企业的待遇,这就必须通过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并白纸黑字写下来。我们之所以谈判时间这么长,就是因为在这方面牵扯了很多问题。我们必须对外国企业、中国企业给予不同的规定,在银行、保险、电信、会计、律师事务等多方面给予他们低于我们国内企业的待遇,这样我们就有了过渡期。比如开放银行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银行企业进入中国,他们必须3年后才能对中国企业经营人民币业务,5年后才能对中国个人经营人民币业务,而我们自己所有的商业银行现在都是无条件地经营人民币业务。
所以对国民待遇问题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是无条件地接受和承诺所有的事情。当然,虽然我们通过谈判取得了过渡期,但最终还是要实行国民待遇的,这是个大方向。 如何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规则高于一切
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而竞争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龙永图指出:世贸组织的所有原则归纳到一点,就是要确保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性。
这次我们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作出了一个重要承诺:从此以后,我们再没有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上的特殊性了。要执行的就必须公布,不公布就不能执行。这是对以往我们制定法律法规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它体现了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
我们今后要出台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还必须是在先公布草案,再征求意见之后。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当中,必须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以确保各方都有参与制定的权利。当然怎样吸收意见最后是政府的事情。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外经贸部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经贸咨询局。它的任务有两个:一是向世贸组织提供对中国咨询的所有的法律法规,以便世贸组织把它们向其他世贸成员陈述;二是向所有中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后你有什么关于经贸法律法规的问题,就可以直接向它咨询,它必须在30天,最长45天内答复。如果你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就有权要求书面解释。
这些承诺看起来好像是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如取消许多人为的规定、打掉暗箱操作、给了大家一个对法律法规制定中的发言权利、有了一个咨询中国法律法规的正常的权威的渠道等,但它确保了我们的法律法规能在一个透明的基础上执行,这对于中国走上有法律依据的经济轨道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承担责任,要规范和遵守游戏规则。 融入全球化的代价合算吗?—— 胸中自有韬略
龙永图说:中国的谈判历程走过了艰难的15年,但是我们没有浪费时间。谈判使我们了解了全世界,推动了我们改革开放的进程;谈判也使我们认识了自己和更清晰地明确了我们在全球经济组织中的位置。该改的就得改,该坚持的就得坚持,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发展水平,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
对此,龙永图回答了三个敏感问题:
1.为什么我们入世态度不急不躁?这表明并非中国一方一味地有求于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和世贸组织的关系是一个相互需要的关系。这就确保了中国与世贸组织的谈判是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这点很重要。如果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对中国自身的发展必将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我们的态度是不急不躁,水到渠成。
2.我们坚持以发展中国家入世的意义何在?在开放市场的谈判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中国是以发达国家的水平开放市场,还是参照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具体到比如我们是把42%的贸易关税降低到15%,还是3%、4%?分歧也就在标准怎么定。这也是我们谈判时间如此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谈判是一定要确保中国开放市场的程度、开放市场的条件、开放市场的速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符合我们现阶段的产业发展水平。我早就讲了,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的这一天,一定是很平静、很平常的一天,现在看来,我们确实是很平静地走过来了。如果我们什么都答应的话,我们不需要谈这么久。
3.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吗?我说我们的义务就是别人的权利,别人的义务就是我们的权利。我们承诺给所有世贸组织的国家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世贸组织的成员也承诺了给别的世贸成员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国也必须给我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应该说我们在争取这一权利的过程中进行了很艰苦的工作,美国在这方面曾制造了很大的阻力。但我们坚持:美国如果不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就将是最大的耻辱。尤其在美国轰炸我南斯拉夫使馆后,我们更坚定了这一立场。最终克林顿和美国国会接受了中国的条件,无条件地给予中国永久的最惠国待遇。这就是我们享受的权利,对我们极其有利的权利。 企业能回避竞争吗?—— 挑战就是最好的激励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龙永图强调这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在何处?他指出:新在有了这样一股强大的力量来推动我们的改革开放进程;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真正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开始规范政府行为、打破行业垄断;新在过去我们说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今天则是在对世贸组织规则承诺的前提下,系统地、有步骤地推进我们的开放;我们有了开放蓝图,我们的开放既透明而又可行,这就是与以往很大的不同。
在开放、透明的市场中,企业该怎么做?龙永图谈到了诚信和竞争问题:
我们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人也要按照规则办事,加强我们的法制意识、规则意识、信用意识。
诚信的观念非常重要,光有国家、政府的承诺,我们的企业、我们的个人、我们的社会如果没有诚实和信用的观念,规则也是无法执行的。应该说,一个社会的诚实和信用是我们建立规则的社会基础,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规则不过是建立在一盘散沙上。现在外国人对我们究竟能不能执行世贸规则总是表示怀疑,就是因为看到了我们社会上还有大量的没有诚信的事情。加入世贸组织是对我们一个很好的推动,让我们树立一种诚信的意识。这里,搭建整个社会对企业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企业家要用行动来扫除偏见,帮助建立这种信心。
中国已经对世界作出了承诺,他们会对照着看你能不能按照这样的时间表进行。外国企业到中国来,他们也需要考察中国今后的开放环境、开放政策,他们也需要作出在中国三到五年的发展战略。我们的企业能经受得住开放的挑战吗?
比如保险,这几年我们只开了深圳、上海。现在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全部保费收入仅仅占中国整个保险收入的1%,也就是说外国人只占了中国1%的市场。五年后,即使他们发展了10倍,也不过就是10%的市场。如果中国保险业连10%的挑战都承受不了,那我们的保险业也就太脆弱了。
再如汽车,中国的汽车产业再不开放的话,我们确实对不住中国的老百姓,也对不住中国的经济发展。在美国市场,汽车的占有率是十分高的,几乎一个家庭就有3辆汽车。同时围绕着汽车行业创造的就业机会是7%,其中,5.7%全部是围绕着汽车的服务性产业,如汽车信贷、汽车保险、加油站、汽车维修等等。我们现在买汽车是外国价格的2~3倍,把我们的工资收入与别人的差距再考虑进去的话,那就是10倍、20倍。如果我们不降低关税,不加快发展汽车工业,中国的老百姓要普遍能买上汽车,就可能要10年、20年、30年。汽车降税,恰恰是在解放我们的汽车生产力,推动我们汽车工业的发展。因为它能极大地促进就业,尤其是能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汽车行业的落后,就让我们全社会为之而付出代价!我们就是要让汽车走入千家万户,并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9月11日,奥巴马政府宣布在接下来三年对中国制造的轮胎征收严苛的进口关税。作为反击,北京宣布正在考虑增加对美国制造的汽车零部件和鸡肉的税收。之后的9月25日,美方三家造纸企业再次对中国企业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受此影响,中国50家造纸企业的股价当日全线下跌。随后,中国开始少量抛售美国国债。各国市场上的投资者由此担忧。这样的龃龉可能升级为全面爆发的贸易战。
谢天谢地,上述情况最终不可能发生――这部分是源于世贸组织的影响力。当贸易对抗还悬而未决时,我们应该感谢世贸组织,正是世贸组织提供裁决争议的体系来帮助维持世界贸易的相对稳定和安宁。然而,这个总部在日内瓦的组织迫切需要改革――否则,它或许会变得与世隔膜,增加了贸易纠纷演变成贸易战的危险性。
在目前的美中纠纷中,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发怒。美国担心,部分由于中国维持较低汇率的政策,中国的制造商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优势。美国轮胎市场只是中国进口品进入美国市场的一个例子,奥巴马总统采取行动,行使了一条相关法规,允许对“扰乱”美国产业的货物暂时征收关税。
另一方面,中国人对被选为惩罚的对象而感到愤怒。他们将白宫的举动视为迎合强势的选民――在这个案例也指的是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最糟糕的是,中国人担心这种关税只是一个开始。其他国家可能相继增加对中国轮胎的关税。美国其他一些保守产业也会为了在与中国的竞争中保护自身而采取类似的措施。
在这种情势下,世贸组织的存在发挥了平和各方力量的作用。当一国的政府和市民竭力反对另一国的贸易措施时'将案件提交到世贸组织可以降低事件的政治温度。一国的贸易部长可以正当地宣布他或她正在日内瓦寻求诉讼,而不是猛烈抨击或采取单边行动实施制裁,这可能会引起报复和反报复行为。权利受损的一方知道他们的案件会由一中立机构――来裁决,这令他们感到安慰。世贸组织拥有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能够批准对拒绝遵守裁决规则的国家实施强制制裁。
世贸组织的体系有效却缓慢,远未达到完美的标准。世贸组织需要两年或者更久的时间来处理一些案件。此外,当形成最终决定时,世贸组织却不具备追溯力。即使败诉的国家改变其违规行为,该国并不会为其过去的行为而遭受惩罚。
因此,如果中国在世贸组织提出有关轮胎关税的不满――正如中国计划的那样――美国仍可以适当的维持关税很多年。如果中国胜诉,美国就会在到期前的那一刻取消关税。中国分析人士已经发现,北京不会对这一结果感到满意。
另一长期的担忧是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失败对世贸组织执行裁定能力造成的影响。多哈谈判在911恐怖袭击后不久启动,主要致力于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减少障碍,使世界上的贫穷国家在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限制在富裕国家的农业补助项目。但是谈判停滞了好多年。在2008年7月进行的最后一次大型世贸会议上,美国、印度和中国就发展中国家应多大程度开放其市场来回应发达国家作出的举措而争吵,谈判因此失败。此时,各国期望的最佳结果是一个高度稀释的协议,而这并不符合初衷。
如果世贸组织不能在国际层面上达成新的主要协议,对其规则的重视定会减少――或许还会严重到153个成员国会开始蔑视他们的承诺,忽视审理委员会的裁决。近年来过多的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仅仅加剧了世贸组织边缘化的危险。
美国为扩大其市场准入程度而最早向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1996年,欧盟和日本在新加坡部长会议上也提议对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讨论。同年,新加坡部长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以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间关系的议题,包括政府及私人企业的各种反竞争措施,并确定世贸组织应进一步考虑的其他相关问题。”此后,工作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工作组对建立世贸组织竞争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达成具体结论。
2001年底,多哈部长会议正式将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列入新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并指示工作组在第五次部长会议前澄清竞争政策规则的核心原则、核心卡特尔规定及自愿合作机制,并与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合作,通过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逐步加强竞争机构。
一、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竞争政策的立场
虽然大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均认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并同意在新回合谈判中探讨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但是,由于竞争政策直接触及到了各成员贸易管理的最后底线,各成员对此议题比较谨慎,各自持有刁;同意见。
1.欧盟倡导建立国际竞争规则和放松贸易管制
欧盟对竞争政策议题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主张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建立多边竞争规则,修订和完善世贸组织现存协议中不符合竞争政策的条款,并认为谈判应侧重于建立竞争政策的一般性原则和放松市场管制。欧盟强调,现阶段的谈判目标仅在于促成世贸组织就国际竞争规则的基本原则达成协议,由各成员自愿将其纳入本国竞争政策中,这样不仅不会淡化成员现有竞争法规,而且将强化全球竞争政策主管机关的权限。关于放松贸易管制问题,欧盟主张通过消除阻碍贸易的国内限制措施以改善市场进入情况,特别是应加强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性。
2.美国支持竞争政策谈判但反对制定新竞争法
美国最早在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是希望以此扩展其市场范围。由于日本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将竞争政策限定于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的范畴内,美国自身又是最习惯使用单边贸易措施的国家,因此美国对此议题的关心程度大为下降。美国迫于国会和社会团体的压力,在多哈会议召开前曾提出不在新回合中就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为促成多哈会议最终成功,美国作出让步同意谈判,但强烈反对讨论反倾销问题,并主张反倾销与竞争政策并无关联,不应制定新的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协议。
3.日本及部分发展中成员主张以反倾销为谈判重点
尽管日本属于发达国家,却也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深受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之害。针对美国的立场,日本、韩国、香港、智利和其他部分发展中成员极力主张将竞争政策谈判重点放在反倾销问题上。他们认为,针对破坏竞争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世贸组织现有协议仅赋予成员以采取措施的权利,却没有对采取措施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措施在实践中成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而限制进口产品进入的工具,这完全违反了正当的竞争规则。在新回合谈判中,应该建立有效的竞争规则限制此类现象。香港还认为,竞争政策与市场进入有重大关联,新回合谈判中应该以各成员的贸易措施为焦点,通过规范竞争政策使其符合竞争原则。
4.多数发展中成员反对建立多边协议,主张限制跨国公司行为
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竞争规则是比较热心的,因为规范统一的竞争规则是其对付其他国家按国内法拟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最佳选择,也是其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有力武器。他们认为,由于多边贸易体制只针对成员政府而不对企业,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无法对超出单个政府管辖范围的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因此,此类成员积极要求竞争政策谈判,对跨国公司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但对于建立国际竞争规则,多数发展中成员对此持审慎态度。他们认为,不同的市场结构要求采用不同竞争政策和贸易管理方法,竞争政策谈判中应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而不能建立全面多边协议框架。
5.印度、东盟和非洲成员对此议题保留态度
东盟、印度、非洲集团国家等成员则持有保留态度。东盟认为,世贸组织仅对竞争政策议题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未深入涉及议题的实质与核心内容,而且成员国内对竞争政策采取了不同做法,使达成多边竞争协议机会非常渺茫。印度和非洲集团则对是否需要在现有法律之外重新制定广泛的竞争规则表示怀疑,同时指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为促进国内经济增长,需要对其市场进行干预以保护处于竞争弱势的本国产业,并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部分产业。
二、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前景
尽管多哈会议已同意就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但《部长宣言》明确规定谈判将在第五次部长会议确定谈判方式后举行。因此,究竟本次多边谈判中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会如何谈,是否会达成共识,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世贸组织成员能够就启动本议题谈判达成一致,表明其已认识到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力,也认识到就此议题进行磋商的必要性。如果在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将丧失良好的谈判时机,并最终使各自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竞争政策谈判过程中很可能不会出现世贸各成员无法达成任何共识的局面。根据世贸组织成员的提议和主要立场,本议题谈判最终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按照欧盟的提议,以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为依据,重新制定全面的国际竞争协议,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二是按照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的提议,暂时不讨论制定国际竞争规则问题,仅就成员滥用保护措施,特别是滥用反倾销措施,扰乱国际市场竞争的现象进行规范,就现有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达成解释性补充协议或达成谅解。三是成员为达成共识将相互妥协,即既不坚持重新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也不只将谈判局限在反倾销等协议的完善上,而采取折衷方式,在成员一致认同的多边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加入详细竞争条款,并相应修改原有协定中的竞争条款使之能够满足成员的需要
在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中,主要存在两个矛盾冲突:一是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与美国之间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冲突;二是欧盟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关于建立新国际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这两个冲突的解决将对谈判以何种可能结束具有重要影响。
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为了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也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将在谈判中采取较为强硬的态度,不会轻易做出让步。美国原本对竞争政策问题并不热心,终因日本等成员的上述态度涉及其要害,逼其不得不谈此议题。所以美国将尽力避免将竞争政策谈判局限在反倾销等问题上,为吸引成员的注意力,美国可能顺从欧盟的提议或另寻其他出路。如此,谈判最终将有可能在日本等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上达成谅解或解释性协议。
第二种冲突得到化解的可能性似乎要高于前者。欧盟之所以提出建立国际竞争新规则,是因为一旦达成多边协议,将迫使成员在使用贸易管制措施方面有所收敛,这有助于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展贸易与投资。目前,世界经济还没有达到高度同一的境界,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的条件尚未成熟,加上欧盟自己的谈判实力也不足以同其他所有成员抗衡,因而欧盟的提议并不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因此,只要成员能够就服务或投资中的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并制订相应规则,部分满足欧盟对解除贸易管制的要求,欧盟极可能作出让步。
对于反对建立新竞争规则的发展中成员而言,虽然其基本立场一致,不希望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如果寄希望于他们团结一致坚持到底,不作出任何妥协,似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以往多轮贸易谈判中发展中成员也从未真正团结过。因此,在谈判中,发展中成员极有可能借助日本的谈判力量,从反倾销等协议的修改和完善中受益。至于在具体谈判中究竟能够作出多大让步,则取决于发展中成员间的协调与合作。
综上所述,在本次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中,前两种谈判结果变为现实的可能性较小,预计世贸组织成员最终将相互让步,以签署附加有竞争条款的多边贸易协议而结束。
三、我国参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对策建议
1.我国竞争环境的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较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长足改善。我国一直在为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努力。1993年我国制订并实施了被喻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11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并继续修订了6个子法对销售奖金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此后制订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详细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我国竞争政策的主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增强竞争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规范企业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在竞争环境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断出现新的反竞争行为,原有法规尚无法对其进行规范;我国还未出台反垄断法规,部分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有竞争法规较为笼统,给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我国竞争环境的改善需要在较长时间内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进行改革。
2.出口产品面临国外竞争压力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每年向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大量产品。这些产品面临的最大的国外竞争压力就是进口国常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我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产品的出口。以反倾销为例,我国从1979年起至2000年底共受422起,年平均2l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受到反倾销数目约占世界总数的15%,成为受最多的国家。据世贸组织统计,2002年上半年就有16项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依旧是世贸组织成员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所受反倾销还具有涉及金额大,产品范围广的特点。因此,我国在苦练内功减少被概率的同时,也需要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一起为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做出努力。
3.谈判对策建议
(1)支持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从当前国内竞争环境看,似平现在就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有些为时过早,但是,日本等成员修改《反倾销协议》的提议正代表了我国的利益所在,故此我国可以支持就该议题进行谈判,并积极拥护其主张。而且,我国首次参加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应该在不存在绝对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大多数成员的共同立场保持一致,以显示出我国对世贸组织各项谈判议题的关注和支持。
(2)尽量缩小谈判议题范围。 目前我国的竞争环境并不令人满意,如果谈判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谈判议题,将直接触及到我国竞争环境建设中的弱点,也将限制我国竞争法规的制订。因此,我国在谈判中应力求缩小谈判议题范围,尽可能为国内竞争环境建设争取更多自由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此外,缩小谈判议题范围也将使我国承担较少的新增义务,减轻入世的压力与冲击,这是我国在入世初期所应尽力争取的最佳情况。
(3)同日本等成员站在同一立场,增强谈判实力。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各问题中最吸引我国的就是日本等成员所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协议。因此,我国应同日本等成员站在一起,争取对《反倾销协议》等做出适宜且有效的修订和补充,维护我国及其他成员的正常贸易利益。
三个WTO争端专家小组于5月中旬成立,将审议以下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欧盟对中国鞋类征收的关税及美国对韩国钢铁和越南冻虾征收的关税。
尽管经过了几个月的磋商,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但各有关政府未能解决彼此的分歧。因此,5月18日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成立了专家组,来审理这些案件(可能被诉诸争端的国家可以在第一次设立专家小组时将其阻止,但在第二次时专家组将自动成立)。
中国认为,欧盟对中国某些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16.5%,对中国和中国企业构成歧视,从而违反了WTO规则。
欧盟于2006年征收该关税,声称这样做是必须之举,以保护欧洲制鞋商免受从中国和越南低于成本或 “倾销”进口的损害。2009年12月,布鲁塞尔经过复审,决定将该惩罚性措施再延长15个月。这一决定促使中国于今年2月启动WTO争端程序,要求与欧盟就此问题进行磋商。
中国的案件集中指控欧盟使用了不合适的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和由此导致的关税额度。中国还认为,欧盟没有充分考虑到其国内产业有可能受到除中国商品倾销之外的因素影响,如消费模式改变、对中国鞋类的进口配额取消、需求转移和汇率波动等。
如同对服装和节能灯泡等其它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子一样,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制鞋业在是否支持对中国和越南制造的鞋子征收额外关税上存在意见分歧。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地中海国家大多表示支持,那里的制造商受到了进口竞争的冲击。代表全球品牌的阿迪达斯、Ecco和Timberland的欧洲鞋业联盟则表示,征收额外关税会导致更高的价格,并损害欧洲企业和消费者。
今年3月,欧洲法院的一个分院裁决那些诉求取消反倾销税的中国鞋类公司败诉,并责令其支付其自己和欧盟的法律费用。
然而,为反倾销税担忧的并非只有中国。本月初,欧盟将中国对欧碳钢螺丝、螺母、螺栓等紧固件产品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税收涉及欧盟每年约1.4亿欧元的出口。欧盟的磋商请求认为,中方的计算方法有缺陷,程序也有不足之处。去年,中国就欧盟对中国钢铁紧固件的反倾销税收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该案件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归零”做法再次受到攻击
作为美国长期计算倾销幅度及由此导致征税的一种颇有争议的方法,“归零”是5月18日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成立的两个专家小组审理的问题。该术语指美国商务部官员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的一种做法,即不将各种情况加以平均并做整体比较,而不反映(“零除”,zero out)出口产品在其国内市场的价格高于在美国价格的情况。批评人士认为,这不公平地夸大了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或凭空增加了毫无虚有的倾销幅度。WTO争端小组和上诉机构一再裁定归零做法与多边贸易规则不一致。
反倾销让美国的许多贸易伙伴深为恼怒,在美国国会也是极其敏感的问题,许多国会议员将其视为不公平贸易的重要保护手段。事实上,反倾销已成为多哈回合规则谈判的一个主要难点,美国在几乎毫无支持的情况下,仍试图通过谈判来制定明确的规则,允许归零的做法。
越南的案子(WT/DS404/1)挑战了华盛顿对越部分冷冻虾征收反倾销税的好几个方面,包括美国使用归零。此案是越南自2007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一样,越南被迫同意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几年被视作“非市场经济”;这使得这两个国家更容易成为反倾销措施的目标。
韩国的案子(WT/DS402/1)完全是针对美国在对部分韩国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归零做法。
从理论上讲,如果提出上诉,世贸组织争端的审理可能长达一年半。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案例是“庭外”解决的,而其他一些案子则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审理。
此类案件代表了一种新的趋势?
当被问及此类争端是否代表了一个新的趋势,日内瓦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and Case)的律师Jasper Wauters解释说,贸易救济案件一直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案件总数的一半。
Wauters先生曾在世贸组织秘书处法律司工作,认为中国提出的争端案件和有关归零的争端案件有所不同。
他表示,归零案件并不是新案件,而且有可能会继续出现。华盛顿倾向于在逐案基础上维护其涉及归零的反倾销措施,并一再声称,除非世贸组织的裁决要求对其反倾销法令做出修改,否则其国内的法律框架阻止其做相关修改。
他表示,新的现象是中国愿意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反对美国和欧盟等主要竞争者的贸易救济裁定(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裁定)。Wauters 表示:“这明显是中国决定要进行反击。”
欧盟与美国就归零问题发生冲突
归零也是上周世贸组织解决的另外一个分歧的中心问题:关于欧盟对美国使用归零可报复制裁金额的仲裁。
该仲裁于5月20开始审理,标志着WTO历史上首次将有关报复措施的仲裁向公众开放。在过去,一些争端解决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听证会对外开放,但仲裁从来没有过。
仲裁是美国和欧盟关于归零问题长期争端的最后阶段。欧盟估计,该做法造成其每年达3亿多美元的损失,对仲裁员提议可进行两种可能的制裁,以弥补这些损失。美国律师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金额“不应超过287万美元”,并且欧盟提出的报复制裁“严重超过此案中无效或损害的程度”。
欧盟引用以往世贸组织对归零的裁决,强调美国是负有责任的。一位欧盟律师向仲裁员表示:“欧美双方今天不会以平等情形出现在你面前”。“是美国已被发现有不下32个被世贸组织裁决不一致的措施……是美国公开表示它将不遵守有关裁决……。”
路透社指出,对美国而言仲裁是令人尴尬的:美国不得不承认它没有遵守世贸组织的裁决,并仍在使用归零,这与奥巴马政府口头强调将实施国际贸易规则的说法并不一致。
关键词:灰色区域 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 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
十年后,中国向世界展示答卷: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世界分享了中国机会:中国进口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全球第二;吸收了1万多亿美元的外资,建立了34.7万个在华投资企业。
十年过去了,数字摆在了那里,事实证明了一切。
双赢的选择
宝洁公司于1988年进入中国。那时,中国尚等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
23年来,宝洁公司亲自见证了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与其他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发展和变化速度”。
最初宝洁来中国只是做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而如今,中国已成长为宝洁仅次于北美的全球第二大市场,年销售额约50亿美元;与之相伴的是其在华投资的水涨船高――截至目前,宝洁在华投资总额已近20亿美元。
“中国是宝洁的重要增长引擎”,宝洁公司董事长麦睿博直言。
随着中国科研环境的改善及人才的不断成长,在市场之外,中国的智力优势也开始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外企开始在中国本土展开人才开发与知识创新。
最近,微软在美国之外规模最大的研发基地――微软亚太研发集团总部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微软CEO鲍尔默用“中国智造,慧及全球”来评价这个位于北京中关村的基地,在他看来,“微软亚太研发集团必将成为微软全球创新的源泉。”
不止是微软,宝洁、惠普等,众多外企也不甘落后,纷纷在中国开设研发中心。中国,正在逐步成长为全球创新的源泉。
十年来,中国累计利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强劲发展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源泉。
中国企业“走出去”拓展全球市场
海兴集团6年前还是一个年产值仅1亿元人民币左右、在业内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如今却成长为在伊朗、印度尼西亚等5个国家拥有海外工厂的企业,产品已销往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将超10亿元人民币。
像海兴这样的企业,目前在中国已有1.3万多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已遍及各行业。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在赞比亚投资建设铜冶炼厂、中兴通讯在巴西设工业园……目前,中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则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上升至2010年的不到2∶1。“中国资本”正跃居为全球投资领域引人瞩目的力量。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中获益的,不止是中国企业,东道国也从中获益匪浅。
海兴集团利用自己的核心技术雇当地人生产。例如,在伊朗建有3条生产线,每条线有六七十人,全部都雇本地人。2008~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的笼罩下,在非洲投资的中国有色集团切实履行郑重承诺,所属的非洲企业“没有裁减一名员工、没有减少一分投资、没有减少一吨产量。”
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投资的境外企业纳税已达117亿美元,解决当地就业78万人。
“走出去”的过程中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非洲,中国有色集团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公益事业约1000万美元,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约1亿美元。
中国现有的对外投资存量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距离。在商务部副部长王超看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会进一步发展,中国企业将会逐渐形成全球一体化的生产体系,打造完整的全球产业链。
专家预计,中国将在未来10年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
从学习到参与、推动
对10年前那场加入世贸组织最重要和最艰难议题的关税谈判,不少人还记忆犹新,用“狼来了”形容国人对初入WTO降低关税的担心一点也不为过。
跨入WTO的大门,入世十年,中国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限制,修改法律法规,积极认真履行承诺,同时充分享受权利,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迎接挑战中蓬勃生长――入世以来,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01年的1038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4481美元,人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显著改善。
而对WTO而言,中国的加入同样影响深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使世贸组织真正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世贸组织的规模体系几乎在全世界都得到了认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坎德赫・尤姆凯拉如是表示。
10年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成长有目共睹,特别是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中国逐渐成为其中积极的促进力量。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中国经历了从学习规则、熟悉规则到掌握规则、运用规则、参与创立规则的过程,正在逐渐成为世贸组织的成熟成员。中国坚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全球共赢
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提供的一组数据可以佐证这一点。2010年,美国向中国出口价值920亿美元的货物,超过2001年出口量的4.5倍。2001年,中国从巴西进口价值为20亿美元,而2010年进口价值则高达310亿美元。中国市场繁荣昌盛,世界其他地区也受益匪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十年,中国在全球生产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分工地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从2001年到2010年,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增长近4.6倍,软件业收入增长17倍,电信业务总量增长近7.6倍。目前,中国生产的900多种产品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居全球首位,其中不乏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
从市场到工厂,从低端制造业到高精尖产业……中国在全球市场格局中的成长道路成为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梦想。
世界银行副行长桑杰・帕拉丹表示,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非常独特,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事实上,中国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一直关注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除在世贸组织特别是多哈谈判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鼓劲与呼吁之外,也积极向发展中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承诺逐步给予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的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到2010年底,免除了44个最不发达国家238亿元人民币的债务。2011年7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捐赠40万美元,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申请加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谈到未来,陈德铭表示,“我们将继续十年前那样的勇气和决心,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创新,同时,为世界经济复苏和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灰色区域 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 摩擦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I临时生效时,在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缔约方总数的1/3。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涌现,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多,到1995年1月1日乌托丰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地区成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已增加到96个,占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3/4。世贸组织成员结构的变化是世界国际经济格局重大变化的反映。世贸组织要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