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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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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1篇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配套的规定,我市也颁布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为了做好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通过核准招标事项,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向招标投标当事人宣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和不招标的条件,依法核准。

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

第2篇

一、项目的确定:凡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建项目(含维修工程)、装修项目、市政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绿化项目、环保项目、弱电项目等招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1、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确定各类承包商数量分别为3—7家,但同一承包商同一资质不得在本区4个及以上镇(乡、街道)正式入围。入围数未达到3家或取消入围资格后不足3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符合条件的同一承包商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

3、入围单位确定程序:

(1)招标公告和领取招标文件。

(2)受理入围投标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4)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6)签署入围协议书。

4、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5、申请入围单位承包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记录;

(2)资质要求:

房建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装修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绿化项目: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交通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市政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水利项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环保项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弱电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6、入围单位评分采取综合评分法,并按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三、具体项目招标:

1、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并具体的招标公告,但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2)入围单位符合条件或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不足3家的;

2、招标人应编制具体项目的工程预算并根据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序、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工程预算下浮率区间为:0—15%。如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准。

3、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要求及施工技术规范部分做出响应承诺,投标人无需再另行制作技术标。

4、具体项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在工程预算的某一下浮区间内,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衡量值,并以负最接近衡量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负最接近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无负接近时取正接近。若同等条件下报价相同时,则抽签决定。

四、实行入围单位动态管理。

1、具体项目考评由建设单位会同镇有关部门在每项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评价结果。

2、正式入围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可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综合考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镇有关部门参与。镇村镇建设办、新村办、审计、劳动、公共资源交易站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程工作履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考评。

3、具体项目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综合考评结果将在镇政府网站进行5天公示。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单位,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对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的所有投标。上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并在下一轮入围招标时予以资信加分,对连续二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名单时自动入围。

4、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和暂停投标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有入围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

(1)因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2)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达到3次或废标达到3次;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4)提交的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开标会

    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据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民政部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属笺人武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6篇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  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  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第六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九条  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的投标人。迟延答复的,投标截止日期应按迟延天数相应向后顺延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组织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组织者应在招标前组成招标机构并于开标前召开开标预备会。开标预备会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的方式由招标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包括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底编审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招标机构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市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建设工程的标价审查单位,需指定其他单位为标价审查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组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和开标会议。会议参加者为招标机构成员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但变更后的开标日期不得超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以审定的标底为准,明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机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标原则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机构可选用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及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分段评标法,适用于一般工程。其具体方法为:

    (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三)确认中标人。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进行抽签,中签人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和低报价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机构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不是以有效标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向投标人说明其合理的评标依据。

    此方法可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评审法,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具体方法为: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方式的,具体评分细则为:

    (一)工程造价25分。以审定的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扣2.5分;

    最佳报价范围由招标机构在开标预备会上确定。

    (二)工期10分。满足招标书工期要求的,可得满分,超过者不得分。

    (三)工程质量20分。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据投标人投标前两年工程质量优良率、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机构确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标人投标前两年的施工安全状况打分。发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方案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2、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总进度;

    5、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企业信誉10分。招标组织者组织招标机构成员对投标人以往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投标人前两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及工程承发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定标以后,招标组织者应填报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书,并经招标机构成员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违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评标原则产生的定标结果,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招标文件、定标内容为依据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标后, 应持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境外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凭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以及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发现招标组织者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影响工程标价的,合同价可在定标价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但其单价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按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原则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可对专业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总承包额50%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标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计划;

    (二)派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人员组成与总包工程规模及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三)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财务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大型施工机具的提供;

    (四)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一)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将总包工程全部分包给同一家施工企业的,但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额低于50%或者主体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总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低等级施工企业挂靠高等级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

    转包工程行为,应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的,由主管部门处以承接分项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7篇

一、将《中山市镇村建筑管理规定》(中建[2003]2号)第五条改为:

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

㈡800万元以上(含800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二、镇区建设所和招标办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镇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坚决抵制“以权压法”现象,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招标办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推行招标,招标人没有能力组织招投标的,应请招标投标机构来组织招标。镇区的招标办明确职责,不要包办代替招投人的工作,招标办的主要职责:①审查招标申请,判断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②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③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④依法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贯彻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行电子标书,使用电脑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增大透明度,如需评审施工方案的应按规定到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使评标定标做到科学、公正。同时,要做好招标工程的资料建档工作。

第8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第9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项目 施工招标工作 管理经验及特点

招标投标是建设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在双方同意基础上的一种买卖行为,其特点是由唯一的业主设立标的,招请若干家投标单位公平竞争,通过秘密报价,从中择优选取并达成交易协议的过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是竞争机制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体现,实行招标投标制在于通过招标投标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保护建设市场,减少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业主行为。招投标方式是建设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全过程是合同形成的过程。

施工招标即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过程,施工招标的目的是在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和工程造价,因此,投标报价的高低是施工评标中应予重点考虑的因素。南环线于2007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于2009年9月27日全线竣工实现通车,仅用一年半的时间完成全长38.3公里的高速公路,其中包括花溪I号钢管拱特大桥(桥长281.15米,跨越贵阳市饮用水源的花溪水库。全桥布置为2-40m+192m,其中主跨174m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是贵州省内第一座钢管拱桥,工程量巨大,任务重,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特别工程一旦开工后,施工队伍自身的实力将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安全生产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南环线指挥部按照贵阳市委、市政府“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的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确保了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顺利进行。该工程项目实现总体目标,其中中心环节为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完善的招标制度

在项目招标前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招标标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等法规制定了规范化、程序化工作制度,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严格按制度执行,确保了施工招标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化的招标工作程序

为确保南环线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高效、科学、合法、规范,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着力完善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南环线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各副指挥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招标工作。招标组会同监督组共同负责本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有重大事项报请指挥部议定,招标机构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订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组及监督组全程过参与项目招标活动,包括以下内容:前期工作协调、联系;招标项目时间的安排;项目招标经发改部门核准(施工采用全国公开招标,资审预审方式);招标公告的拟定及刊登;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签收;组织开展开标、评标、询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以及信息管理。整个招标、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及相关资料所有参加人员(招标组、监督组及评审专家)必须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消息。评标报告由招标组提交指挥部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投标单位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及落标通知书。并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招投标工作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

三、招标阶段合理控制建安投资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额大,在招标阶段合理控制造价,有效控制投资,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根据招标程序业主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分招标标段编制了业主招标最高限价,并由业主单位聘请省、市交通、建设部门的专家对最高限价进行评审,有了科学合理招标阶段造价,经专家认真核查评审后确定各标段合理的招标最高限价,递交投标文件前七天前向各投标单位发出公示,投标报价高于业主最高限价作为废标处理。建立以招标阶段为重点的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是投资控制的实质所在,才能确保投标单位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双盈。

四、招标工作中采用的措施手段

1.严把承诺关:在工期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从源头上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确保将该项目建设成为精品工程,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必须承诺不围标,不串标,不转包,不分包,不挂靠,而且必须出据投标单位(公司),专题研究参与南环线投标的专题会议纪要和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投标文件,必须承诺用最好的施工队伍来参与项目的建设,具备了这些条件之后,才能接受投标。

2.严把资格关:在投标单位进入资格预审阶段之后,建设单位与各个投标单位投标的负责人见面,请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通过这种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全面阐述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的重大意义,并再次强调不围标,不串标,不分包,不转包,不挂靠的要求,再次要求必须是选派最好的施工队伍来参与南环线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同时启动调查机制,由贵阳市检察院介入对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走访审查,主要查实投标者是不是该公司本公司投标?投标者是不有挂靠行为?通过这样的谈话、调查,那些其中有假的一部分投标单位在了解了指挥部的要求和接受检察院的调查后,都主动退出了招投标工作。“流尽黄沙都是金”。南环线通过这一环节严格把关得到了真正有实力的施工单位。

第10篇

关键词: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需要经过一些步骤才能保证工程本身的顺利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有关于经济资金控制的一个环节就是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这一环节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国工程造价对施工项目需要资金有一定掌握,并对参与招标的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考察,以提升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为目的选取投入资金最少的施工单位。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对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有一定保证,并且有效缩短相应工期,只有这样才能对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做出有效控制。

1 设计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之前,需要通过一系列环节对工程本身的资金支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结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施工特点,对工程整体造价有个充分的掌握。在对项目施工进行深入分析中,了解到这一过程的实施还需要配合一定的政策和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规划对工程项目造价确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实施之前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选取在保证施工质量同时对经济支出也有合理控制的施工单位。在整个项目工程中采用的招标手段,各个环节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施招标投标的时候还需要对工程项目本身特点有一个全面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的角度上促使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施工之前还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而且在地整体项目研究中发现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要想对项目造价有一个全面了解,就需要对设计方案起到高度重视。另外在实施在投标过程时对设计方案选取标准主要在于在保证建筑项目质量和美观程度的基础下,对项目投入总资金也进行合理控制,这就需要在其中涉及合理的工程造价。而且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的时候还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点分析。

1.1 在布置过程中选取合理方案。在建筑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布置,包括对建筑物的空间结构、高度、材料选择和设计模型上的布置。这些基本工程的实施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个过程中合理的选取材料和施工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都会产生一些影响。比如在项目施工中采用新型技术手段和新型施工材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工程造价。因此要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设计合理有效方案是很有必要的。

1.2 用技术经济方法组织评选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以采用价值工程的手段,对整个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做出合理控制,并且在控制过程中还可以采用自身特有的方法对经济方法进行评选。这里所说的特殊方法主要表现在通过对不同招标单位进行全面比较,选取最优的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达到减少经济投资,提高建筑自身质量的目的。

1.3 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所谓的限额设计就是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通过对整个工程造价预估,确定出来的一个经济额度。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和当前市场材料价格。在全面了解之后制定出来的限额设计,能够在很大一方面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支出,这样做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保障设计方案的周密性,周密的设计方案对工程量和材料询价起到准确性提升的作用,对工程造价控制也是非常有利的。

2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当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进入施工招标投标阶段。施工招标目的是择优选择一支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择优主要是对质量、工期、价格3个方面进行比较,在质量和工期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竞争因素,使施工招标体现“物有所值”。

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工作的核心,招标文件内容要详尽,包括:招标项目的综合说明(如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招标方式及对专业分包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格的处理方法,工程款支付,针对本招标项目必须向投标人明确的问题,评标办法以及现行合同文本等等。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在控制整个项目的造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走势,主要着重于:

2.1 重视对招标图纸的会审。认真查看招标图纸,对招标图纸不合理部分及时修改,不完善部分及时补充,不能把问题设计和缺陷设计拖到施工阶段,尽量早发现潜在的问题,避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2 工程量计算务必准确。熟悉招标图纸,算准工程量,是形成投标报价的基础。不准确的工程量相应形成不准确的工程造价,是无法确定合理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而且造成结算价偏离中标价。

2.3 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描述准确完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描述不详尽完整,项目特征的描述和设计不一致均会导致投标报价的变更。

2.4 杜绝漏项。工程量清单最忌漏项,一是无法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二则导致新增单价,新增单价的价格水平往往高于投标单价,很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2.5 重视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招标文件售出后,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和踏勘,熟悉地形地貌,了解水、电、通信等管线的分布。标前会议不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也是引导投标人的正确报价。

2.6 重视回标分析。回标分析时避免只看总价不看分项单价的弊病,对投标人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有所警觉。

2.7 编制标底。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投标中不设标底,但编制标底对了解合理工程造价还是有所帮助的,要避免恶意低价中标。

工程造价的控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科学而有计划地分阶段设置造价控制的目标和方法是合理控制造价的有效手段,而搞好招标投标的管理是造价控制不可或缺的部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发现要想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就需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全面考虑。在对工程实施前期的招标投标环节来说,其对投标单位进行合理比较,选取最优的施工方案,不仅仅能够减少工程实施中经济成本支出,对工程项目整体质量也起到一定保障作用。加上在招标投标环节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比较多,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这就需要对这些涉及的条件有一个全面考虑,从根本的角度上提升其自身的工程造价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促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隽,陈品瑞,黄亮.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经贸,2016(6).

[2]积极发挥专委会作用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和信用建设――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机构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综合报道[J].招标采购管理,2016(5).

[3]马超,闻蕾.招标投标中的操作规程[J].中国招标,2016(21).

第11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当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分部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公开招标: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施工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邀请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概况和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包括各层的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预算时用);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差价计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结构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标书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当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招标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名单。

市招投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为45天。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者专业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水泥、钢材、木材的数量等。

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计算, 应当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计算标底费率时,应当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计算。

前款有关定额规定如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须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定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当在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连同批准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文件一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最终合理标底。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招标,待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最终合理标底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封存,在开标时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标底编制单位和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还须出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的全员人数,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概算造价0.5‰到1‰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价、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标价及工期计算,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定额,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工程标价。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投标单位应当在开标前的答疑会上提出修改,经招标单位核准并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及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应当按核准后的工程量编制标书。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可与招标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额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量误差的,应当向招标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费从收取的委托咨询费中支付,最高不超过委托咨询费总额。

投标标书的算术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标价。

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但调整后的造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通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当在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下进行。

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二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3%与下6%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0%与下10%之间。

招标单位应当在上下限之间按评标办法选择中标单位。投标标价均超出有效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组织议标,但中标标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特殊建设工程的投标价低于标底价下限,但有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可优先中标。

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当等于中标价。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300元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

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0?4‰,中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0.2‰,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向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须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招标单位或者编制标底单位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

(三)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 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中标价1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责任单位各处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8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企业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政策;监管执行

随着建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规范各地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从10多年来在建筑领域的实行情况看,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政策的监管、执行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迫切需要政府去规范、引导,并需要参与各方共同合作,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根据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分析和看法。

一、招投标政策监管执行中的问题

1. 多头管理导致政策无法执行

建筑工程招标管理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二部法律条文各自强调的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的对招投标监管作用,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目前全国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达400多件,再加之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数量就更多。多头管理导致政策无法执行,给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监督机关在遵守和适用招投标法过程中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 管理部门同体监管、政企不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管部门,身兼数职: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者,招标项目立项人、建设资金的筹集者和管理者、建设项目的实施者。这种身兼三数职的监管者,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身份多重,利益纠缠。更何况监督部门真正从事招投标管理、监督的人员少,工作难以到位。目前不少地方,评标委员会由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的专家组成,不少人是“几块牌子的同一上级部门的领导”,最终谁中标还是领导说了算。这种政企不分,集管理、服务、于一身的情况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

3. 串通投标行为突出而监管措施不足

串通投标是破坏竞争有效性的最大降碍,虽然《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标行为做了惩罚性的规定,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串标的行为还是层出不穷。对于每一项建筑工程造价而言,由于企业经营成本、管理水平、材料进价等多方面原因,企业之间的报价有差别才是正常的。然而,我们从一建筑工程项目的报价可以看出,该投标报价与其均值的差异幅度最高仅为1.36%,反映投标报价十分相近,由此可以推断:投标人对获得控制价的信息并高标的价格中标。事实上,多年以来,投标人窜通投标已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成为普遍现象,管理部门对此却束手无策。

4. 轻视合同履约监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定标后,中标人进入履行合同阶段,但施工招标管理部门合同履约监管不力。比如,对于项目经理、总工变更率的监管不力;施工管理主要人员到位率差;质量控制的主要人员(试验检测、测量工程师)不在现场;机械设备到位率低等等。大范围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差,反映出合同管理力度不足,也反映施工招标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手段有限。

二、招投标政策监管执行问题的原因

1. 建筑工程招标投管理混乱

《〔2000〕34号》是规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的当前最权威的文件,根据该文件,建设、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外,按照我国现行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立项过程如经过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审批,则施工招标管理必须同时执行项目批准部门的法律文件,监管部门为维护既得利益各自为政、相互制肘,造成法律法规的不统一和资源的浪费,管理政出多门,过于分散,缺乏明确严格的责任约束,影响力管理的规范、指导和调节作用。

2. 无法规范致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窜标(包括围标、陪标等)、转包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利益的驱动性。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性,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会根据经济活动的变化,权衡利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基于此,追求自身利益将成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可遏止的行为。而始终存在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又可能使这种追求成为持久不息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动力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是持久的而不是一时的,是自觉争取的而不是靠强制力量推行的,它为投标人的不法行为产生了基本前提。

3. 建筑工程招标管理有关法律不完善

首先是个人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的行为无法界定;其次是对施工招标中不法现象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概念模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因而建筑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对窜通招投标、转包等不法行为,可以采用“民不告官不管”态度,在事情没有到达一定程度之前,会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加以保护的态度。

4. 建筑工程招投标权力无法制衡

建筑工程预算、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合一,权力无法制衡,难以形成外部监督,使得管理者可以利用职权影响施工招标管理,也使得投标人通过管理者获取信息以高标价围标。《招投标法》实施后,从整个情况来看,领导干部直接打招呼、批条子发包工程或插手建设工程少了,但会利用职务和地位,通过暗示或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出面等方式影响招投标。有的地方或部门领导以种种借口,向项目投资人施加压力,表达中标意向;有的干预选择招投标活动中、代建、咨询机构和评标专家,以便操纵中标结果:有的直接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指定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三、改进建筑工程招投标政策监管执行的措施建议

第1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14篇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招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

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同时又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业主的项目管理过程,是一个短期决策分析、科学合理地选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的过程。招投标工作分散在建设工程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本文只讨论公开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我国以前采用的是编制标底、以标底作为评标得分的参照标准的定量综合评标法。该办法通常采用有标价限制评分法,即对参与评分的投标价人为设定控制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标价即丧失评标和中标的资格。前期采用的这种评标法由于人为限制了标价的范围,特别把标底区间范围作为招投标规定明示,助长了投标单位偷标底、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的倾向,最终导致了投标就是得到标底。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围绕标底产生了一系列的钱权交易,形成了产生腐败的温床。

我国现行的评标法采用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目的是为了和国际招标接轨,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虽然目前我国的低价评标法采用的也是合理低价中标,但实际评标中往往忽视了合理两字或根本无法掌握合理低价的含义,只是一味强求低价中标。这种情形势必造成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制造索赔的机会或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报价先进场再扯皮,建设单位给多少钱作多少活,造成工程因经济原因施工到某部位就停止施工的情形,从而形成所谓的“烂尾工程”。

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尽管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并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造成了招投标工作中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缺少统一标准,暗箱操作相对严重等问题。

三、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及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实际,在参考国内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投标监督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拟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二)控制招投标主要环节

1、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

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2、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此,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好、定好每一个标,国家和省市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确定施工招标、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标、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子以评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标、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3、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五要设定对评委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细则,对有

违规行为的专家评委实行严格的处罚和清出制,以促进评标进一步科学、合理和公正。

4、完善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的办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对于评标办法的具体选择,如果一般技术难度不大、技术成熟的小型项目,可不再采用技术标评审,只要一阶段的评标即可。如果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大中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为好。特别强调“技术标”评审要评暗标,并且技术标评审要细化、格式化,制订打分的标准,全部打实分,不打虚分;评委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要先议后打分;要适当区分评审的时间或保证评审有充足的时间。因此,在制定招投标法规和招投标规章修改中,应写明逐步推广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写明提倡探索网上交易的办法,真正克服人为因素,体现施工招标的公正性。

(三)改革工程定价体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推进建设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招投标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我国现行的工程定价模式没有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造价的确定之所以出现静止、滞后的局面,首先是信息工作管理方式落后,资料精度不够、不及时、不全面,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而造成的。为了实行对项目造价的动态管理,要尽快建立一套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及时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搜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和使用。不同的地区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不同,不同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千变万化,具体的计算方法难以统一,因此,计价方法也应当可“变”。总之,应当尽快改变目前单一的、滞后的并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制订合理的工程定价。维护国有投资利益,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奠定必备的价格条件。

(四)推行、管理人员执业(上岗)资格制度

由于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中只有对招标机构有资质要求,而无对招标人员的资格要求;只对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了设定,而无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而且目前招标和招投标管理人员中,文化、能力等素质差参不齐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1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联合体投标特点;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TU7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工程招标项目的复杂性是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根本原因。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巨大,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范围也非常广泛,成功完成这种项目的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各有所长的实力雄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密切合作。虽然某些施工企业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对大型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这些施工企业一般也是无法顺利的完成。因此,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竞争优势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既是他们中标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必然选择,又是成功完成此类项目的现实需要。

2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行式,常见于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这些项目单靠单一投标人的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或者能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

2.1.1联合体的合伙性。

这决定了投标联合体各方对招标方就招标项目而言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投标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招标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方而言。这也是最理想的选择,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投标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他可以选择投标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2.1.2联合体管理上的有效性。

这主要通过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缔结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来实现。根据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特点、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针对此工程项目而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以确保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明确职责、互通信息、协调一致,为工程项目的局部合格、整体优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

2.1.3联合体享有经济管理自。

投标联合体成员的退伙、解散除受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和招标方的约束外,不须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制约,既极大地便利了市场经济主体,又提高了经济的效益。由此看来,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应成为中国《招标投标法》明确予以规定的投标联合体类型。

2.1.4联合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在了解到有关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后,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的优势、实力与其他有专长优势的法人或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经过谈判,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成立投标联合体。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争取对该项目的投标成功。

2.1.5联合体的存续时间与招标项目的完成具有相关性。

一般情况下,投标联合体因针对特定的招标项目而成立,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联合体解散。再次,投标联合体的存续以联合体内各方对招标项目某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为内在根据。对于大型复杂的招标项目,没有各具专业优势的各方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没有竞争力的,也是很难中标的。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是投标联合体的最主要特征。

2.1.6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投标联合体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标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即投标联合体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各自出资比例及所占股份,但并不登记为独立法人,在投标联合体内部据此协议事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外(主要是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依据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各方的过错分担。

3联合体投标应用的注意事项

3.1联合体构成方面的要求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种方式常见于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投项目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1.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1.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2 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条件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3.3 联合体投标的变更情况

由于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的松散组合,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发生联合体成员变更的情形。通常情况下,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面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3.4联合体投标限制性要求

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与单一投标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4.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均规定,对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联合体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4.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4.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按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填写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4结论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公路工程规模越来越庞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投标,已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不仅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而且还能够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因此国家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刘艳香 基于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不合理中标价成因分析与解决措施探[J]四川建材,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