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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52-02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民政部借鉴国外社区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我国的社区建设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肩负着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历史使命。社区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发展过程包括由政府启动、主导阶段;政府推动和社区参与并存,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阶段;社区自治、自理等三个阶段发展。二十多年来,在政府的积极推动支持下,我国的社区建设正逐步由第一阶段的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与社区参与并存的阶段过渡。目前在社区建设理论研究中,居民参与模式正成为研究热点。
1 社区治理的涵义和社区参与理论
1.1 社区治理的涵义
“治理”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缁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库伊曼也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来强加,它之所以要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互动”。1995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说明治理的四大特征: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的过程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是一种持续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突破单纯强调政府管理的理念,主张政府、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共同来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强调参与主体间的协调、沟通与交流,治理的本质在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指以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社区治理的四个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机制扁平化、过程互动化、资源内生化。所谓主体多元化是强调要整合社会资源,要与利益相关方合作;机制扁平就是原来纵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向横向的网络化管理转变;过程互动和资源内生是将社区居民视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并参与到各项社区建设服务。
1.2 社区参与
“参与”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参与了对某一领域发展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或直接参加了这一领域的整个发展过程,以及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发展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指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和过程,以及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与主体,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活动或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的过程和行为。社区参与主体指的是在社区发展运动的宏观背景之下,居民群众、政府组织、单位组织和中介组织都作为主体参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我们在社区建设研究中发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几个普遍的问题:一是在当前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往往占主导地位。二是社区居民参与率不高,缺乏相应的表达机制和参与渠道。三是从社区公共参与的类别来看,居民的社区参与内容多为非政治事务参与,如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而对社区选举等政治性事务很少参与。四是社区居民参与以被动的、执行性参与为主要形式。这种社区管理模式使得居民的需求与社区治理组织的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社区治理的事情居民漠不关心,而居民上心的事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社区治组织没有很好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职能导致居民参与热情低、参与实效性差、社会效益低下。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出一种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和组织形式,推进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的顺利运行。本文以成都市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为研究实例,重点考察这一社区建设模式的居民参与形式、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而对我国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型社区的建设及治理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启示。
2 Q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模式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空间不断扩张,人口、产业和要素资源不断向城市集聚。许多大城市逐渐向周边乡村地区拓展,出现了许多城乡一体化的社区,这些社区保留原著居民,同时也增加了大量的外来打工者和城市新移民。地域和文化上的差异,增加了社区治理的复杂性。成都市Q社区正是这样的一个新型城乡一体化社区。
2.1 Q社区简介
Q社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北部,占地面积1.84 平方公里,共有居民1万多户,3万余人。社区交通便捷,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原来是典型的农村社区,由于城市扩展,现在属于城乡统筹新型社区,是青羊区三个新型的城乡一体化过渡社区之一。该社区人口聚居密度较高、异质性程度高,社区居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社区成员主要由本地拆迁户农民,外社区安置农民,商业楼盘居民和外来的打工人员构成。成都市青羊区是2009年国家民政部命名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之一,而Q社区是青羊区在探索实践居民社区参与模式的实验田。尽管该社区的居民在生活方式和生活需求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但近两年来,Q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改进管理方式,注重居民参与,创导自愿互助,探索出了一种新型的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2 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Q社区在建设过程中为了改善居民的参与积极性,采用了两个重要办法:一是对公共空间的让渡和社会赋权;二是公众对公共空间的争取和公民精神的培养。经过这几年的社区治理建设,社区工作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社区建设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
好的社区组织体系是社区参与治理的保障。Q社区统一构建了完善社区居民大会、居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社区公共事务所等社区自治组织和服务组织。同时,2007年10月,社区与省总工会家属区等小区物管公司、灵通汽修公司、省工会、中铁八局等8家单位,探索组建了全市首个“社区共建理事会”,建立了完善的社区建设组织体系。
(2)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公推直选”的办法产生。社区公共事务所人员实行公开招聘,鼓励社区“两委”兼职。社区直接实施的特殊服务项目所需专业人才,由居民议事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年终,由街道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公共服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社区治理主体参与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测评活动对政府工作队伍考核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把过去由部门单位考评为主,变为以社区居民考核为主,使得社区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对部门负责,同时也要对广大民众负责,“两个负责”的结合,促进了社区管理工作与人才队伍的建设。
(3)搭建议事平台,拓展参与空间。
Q社区努力改变政府包办社区建设的局面,在改革社区组织上有新突破。社区成立社区议事会,监事会,物管共建理事会等,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协商、监督、评议等,拓展社区各类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空间。
Q社区在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了议事厅,在体制上和程序上体现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导地位。居民按一户一票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21位议事会代表,成立了社区议事会,议事会成员每两年进行换届选举。议事会成员代表社区所有居民行驶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商讨社区内的所有治理问题。同样由居民代表选举组成社区民主理财组,负责社区的财政运营。社区同时成立了由各个阶层居民21名代表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议事会的一切工作和社区财务状况。议事厅设置以来,为居民自治搭建了良好平台,它紧紧抓住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建言献策,积极协商讨论,充分集思广益,极大程度地拓展了社区建设的参与空间。
(4)搭建沟通平台,拓宽参与渠道。
为了沟通社区信息,拓宽参与的信息双向反馈渠道。在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按照合法、公开、民主、便民、实效的原则,实行民主咨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召开会以及“两上两下三公示”的方式完成项目初选、项目修订、项目确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社区除了使用传统在院落粘贴公示的方法,还利用了方便快捷的网络技术――手机民情信使。将社区将要商讨的议题,会议时间等信息发送到每个居民的手机上,让居民第一时间了解,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提高社区经费保障。
Q社区是一个城乡过渡社区,这里城乡统筹规划后,部分土地被化作城市规划地,社区保有集体用地108亩。社区的发展经费主要包括20万元/年的财政专项补助及社区自筹经费。如何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来搞活经济,增加创收,同时解决居民就业是社区工作的一件大事。社区利用农产品资源优势,联合青羊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将部分集体用地打造了“Q社区菜园”,为成都市区提供物美价廉的时令蔬菜。同时社区大力发展“农家乐”等特色餐饮娱乐项目,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又合理利用了闲置流转土地。Q社区还成立了自己的物管服务公司,将社区内的车位租金,物管费,门面租赁费等收入列入社区集体经济,这些社区配套项目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就业岗位,同时发展了社区集体经济。
(6)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居民归属感。
引导和支持社区建立多种多样的兴趣娱乐组织:如舞蹈队、合唱团、读书会、书法绘画俱乐部、运动俱乐部等,这些自愿组织或团体为社区成员提供了沟通的媒介和互惠环境,有利于丰富人们的业余精神生活,促进社区成员间的了解和交流,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从而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2009年以来,社区每年都要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娱活动。2009年的活动主题是社区的和谐与幸福。该活动通过议事会的提议讨论,由社区公共服务人员在社区内发起,组织了包括党支部成员,社区物管公司,学校师生,社区机构人员,新老居民共同参与的文娱节目。这种活动加强了社区各团体、居民的融合,提升了他们的社区意识与归宿感。
3 参与式治理社区建设的启示
几年来,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Q社区居民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对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新型社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及指导意义。参与式治理的前提是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它要求社区建设中需构建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提高社区管理队伍素质,拓宽、拓展广大居民参与渠道与参与空间。充足的社区运营经费,是进行社区治理和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保障。只有坚持“以社区居民为本”的原则,立足于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达到共建共荣的良好社会效应。
总之,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区的良好建设与治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新型社区建设必需开拓思维,理顺“参”与“治”之间的关系,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宜的参与方法与途径,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有效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区。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统治 治理 社区治理
一、统治、治理、二者关系
在政治学角度来看,统治通常是作为辅助词汇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它更多是用来解释其他一些政治术语或政治学用词。从本文来看,说到国家统治,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统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真实含义和实际作用。不难理解的是,国家作为统者通过气本身的权力和权威来掌握国家的治理工具,从而获得和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治”主要强点的是管理,政府机构将权力下放到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和社会组织来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从以上阐述不难看出,国家的统治包涵了政治统治的决策职能和日常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通常情况下,社会的管理职能都是基于政治决策而执行的,同时,政治上的决策只有通过在社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得以实现,这样两者起到了相辅相成的和谐关系。
公共机构治理。权力运行的向度和维度在实际的操作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政府实施的统治最大特点便是从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它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权威性来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的事务实施统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不同,它是一个自上而下、由低向高的双向管理模式,它主要通过的是相互合作、民主协商来实现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最终目标。治理是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协调发展的合作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合作互联的网络格局的权威彼此制约,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实现的。这种方式的权力向度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而是相互的多元的。随着人们关注的重点逐步从统治转向治理, 人们也开始将对“善政”转向为对“善治”的向往。自打有了国家和其政府之后,善政也就理所应当成为人民所期望的一种理想模式。我国自古之称的“善政”,(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然而,从善政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古往今来的中国还是外国都大同小异,常见的核心元素有:法制的严明、官员的廉政、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服务的优质。
二、社区治理中权力的来源
要是进行更深层次的追究,社区治理既然是一种管理,那么它的管理权力从何而来?在社区治理的逻辑构架中,最核心的概念应该是公共权力,从治理的角度出发,公共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力共同组成的。“现如今的社会体系中,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各种形态的国家政府才能维持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自我运转和公共社会的发育,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已无法有效治理社会。因此,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而言,公共权力应是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同时包含社会(社区)自治权的体系”。 公共权力是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共同需要而出现的,主要是以维持和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行使的主体是在公共权力产生之后出现的,即公共权力机构。乔耀章教授认为,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前,“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才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而这三者产生之后,首先,“非国家机构的政府”随之转变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另外,“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主体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因此而被取代,也完全丧失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还同“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Ⅱ”的形式和政府共同存在,两者相互转化相互作用。伴随着阶级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消亡,人类社会将步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及其公共权力的新的历史时期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新时代。
三、社区治理
从现在各国的发展情况看来,在国家统治下社区治理要求政府必须与各地各区的相关组织特别是自治自理的第部门相互帮助、相互信任、共同合作,以便实现政府为主导的因地制宜的社区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在社区治理的理念中并没有认为一些特别的事务是专属于国家行政机构、一些地方自治组织和私人组织;恰恰是在任何的社区公共事务中,凡是与其相关的,所有的社区组织均可参加协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即便是在政府行政管辖之内的事务,仍然允许其他组织参与其中,从而协助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与地方、地方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的是在国家统治下的社区治理,不但要求要以国家权力为主导,还要强调要协调和处理好在社区治理中国家、地方、社区以及政府和各种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各种复杂多变的关系,所以,只有使这几方面的力量均衡才能更好实现社区治理中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更好的保持政府与社区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中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具有了双重责任, 一方面它要促使并推动社区的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的建立与发展, 另一方面,是要在各种公共事务上将权力逐渐下放到那些相对发展成熟的自治组织和第三部门中, 从而协助它们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张虎祥.《社区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第二章,《社会》总第244期(2005.6)
[2]徐中振、徐珂.《走向社区治理》,上海行政学院报,2004年1月
作者简介:
[关键词]社区概念 社区治理 社区文化 社区服务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34-01
一社区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从社会学角度对社区概念进行界定,多强调地域性的概念,通过与社会、国家、城市、社会群体等不同概念的对比中得出社区的含义,“更多的社会学家是从一定地域社会关系结构的角度,或者从社区的功能与地域空间相结合的角度社区下定义”。
一种观点从社区与社会对比的角度诠释社区概念,“在方法论上,社会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它的性质是无法使用实证资料来论证的”,“研究者只能做出范围较小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研究――社区研究,从社区研究中取得实证资料来论证社区的性质并进而推出社会的性质”。这种定义方法将社区作为社会的特例,是从哲学角度对社区进行的界定。它比较重视社区、社会的对比,并对这两种经常被人们搞混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基本厘清了社区、社会的含义;不足之处在于它只是用对比的方式告诉了人们社区不同于社会,而缺乏从自身出发的论证,没有明确指出社区应该包含的基本要素,因而无从说明社区的本质。
另一种观点是从社区与国家、城市及社会共同体的对比关系中对社区加以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始终是和不可侵犯的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社区是“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前人类就有了自己的共同体方式”,社区要表达的是“居住在同一社群、同一地方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往模式”,因而从本质上或者是产生历史上,社区和国家都是截然不同的。当论述社区和城市的关系时,“城市是人类劳动分工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而社区“既可坐落于农村又可坐落于城市,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与社会群体的对比关系中,作该观点认为社会群体是“由一定社会交往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类集体生活共同体”,血缘、地缘、业缘起纽带作用,而社区则是“地域特色鲜明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加入了地域性的要素。
二社区管理体制
首先是社区管理主体。在定位社区管理主体方面,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观点一致,大家普遍认为社区管理涉及多个主体,“社区建设离不开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努力”。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管理主体尤其是政府作用时,学者们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只是在建立社区服务体系的初始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承担培育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政策支持的责任,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发挥主导性作用。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现状而提出来的,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并未对各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定位,只是着眼于当前状况而未有长远目光。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服务组织者是基层社区组织,是社区服务中主要的依托力量。因为这些基层组织“直接面对社区,最贴近社区人民群众,最了解社区的基本状况,最了解社区居民及其他成员的需求”。这种观点实际上充分肯定了社区基层组织在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从社区治理角度指出了基层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的优越性,并认为政府只是起到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的作用,是“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体现。
三社区文化建设
(一)社区文化概念
由于理论界对社区文化研究角度不同,对社区文化内涵的界定也不相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所创造、孕育、形成的人文环境、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总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区域当中,人们各方面的行为所构成的文化生态系统。它既包括这一区域内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包括该区域内社会成员的理想追求、价值观念、道德情操、生活习俗、审美方式、娱乐时尚等。”
(二)社区文化的作用
在对于社区文化作用的探讨上,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一致。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有益于营造“社区精神”,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增强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并满足居民的精神需求;有人从更大的层面提出了社区文化建设有益于“完善城市功能,树立城市品牌,打造城市特色”;有人认为社区文化建设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通过社区文化活动培养居民的自治意识,增强居民的团体意识;也有人认为培养社区文化可以提升社区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社区风尚,也有益于社会环境的安定。总体来说,社区文化建设的意义首先在于社区自身的稳定、团结、和谐,还可以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整个城市乃至社会层面上都有良好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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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博 微信 城市社区 自治能力 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些论述对社区治理能力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们从客观上提出了创新社区治理能力面临的两大挑战:一是必须改变治理方式,二是必须发挥自治作用。而近年来出现的微博和微信为创新城市社区治理能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新平台。
一、微博与微信的社区性
据百度百科的界定,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而微信则是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快速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它可将内容分享给好友,并且也能将用户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到朋友圈。从它们的界定可看出微博和微信都是一个基于人与人关系的信息生产、消费、传播与获取平台,是一个以“我”为主导的网络化了的人际关系超链接的虚拟社区。简言之,微博与微信都是“我的”虚拟社区。社区性体现在超链接上,这里的超链接首先就是超文本链接,在微博和微信上,“我关注的人”与“关注我的人”随着鼠标的点击打开了一个个超文本链接,这是一种技术链接。其次,是在技术链接基础之上的“关注”之人与人关系的人文链接。正是这种超链接他人,使“我的”微博和微信成为了虚拟社区,这也是微博和微信生命力之根本。具体来说,两者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性、自治性。
微博和微信首要的都是“我的”微博和“我的”微信,都是体现“我的”主体性的平台。正是由于是“我的”,是我的责任田,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我”成为了真正的主人,因此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力,我都会尽力维护好建构好它们,真正实现“我的”主体性和自治性。“我的”主体性、自治性体现在我的微博我的微信的每个文字上,赋予“我”以具体化的个性与特殊性,我可以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我要以自己的智慧和才思获得别人自愿的关注,尽可能地建构更广大的人际关系圈。正是这种主体性、自治性彻底激活了作为主体的我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催生了微博和微信的爆炸式发展。
第二,人人性、草根性。
即写微博和上微信的门槛低,只要你识字,有手机或电脑,人人都行。正是这种人人性,带来了大量的草根,迎来了人民大众,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大量地发微博、上微信。这就是常说的“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摄像机”。正是这种人人性、草根性,每个人都极易加入到我的微博我的微信中,丰富我的虚拟社区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我的虚拟社区的人数理论上可以无穷大,给我的虚拟社区带来巨大的影响力和威力。
第三,发表快、传播快。
发表快,是指微博和微信的内容生产速度快,微博与微信的信息只要手指一点就发出去了,不必经过层层审查的过滤,它们都是以秒为单位的直播媒体,是传统媒体难以达及的。以微博为例,2008年汶川地震,twitter比彭博社快22秒;2009年四川绵阳地震,新浪微博比路透社快30分钟;2011年5月,本拉登被击毙,twitter比奥巴马宣布消息早了5分钟。传播快,它又是个以秒为单位的传播媒体。我通过自己建立的社交关系,能够实时地、快速地去传播内容,这是一种基于社会资本的快速传播,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发表快与传播快的叠加,使加入我的虚拟社区更加便利快捷。
第四,公共性、社区性。
即许多人对一事的同时关注或说围观,形成了真正的公共领域。它表现为微博和微信的转发与评论功能等,通过数以万计的转发与评论,使某事达到其信息公开的极限,“我的”虚拟社区的外延也达到极限。微博和微信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影响”之特质使人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组建社群和共同行动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哈贝马斯所期盼的公共领域,也使微博和微信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虚拟社区。在这个全新公共领域化的虚拟社区里,无数陌生人之间高强度互动,彼此之间为某事的大接力,最终形成某事圆满解决的可能性。
二、利用微博和微信进行社区自治创新何以可能
任何事物的创新都需要条件的,这些条件成熟后常常促成创新的达成,如一种新的思想会带来理念创新,一种新手段会带来方法创新等,城市社区创新同样是需要条件的,新生的微博和微信提供了城市社区创新的载体,使创新成为可能。
(一)微博和微信的自治性使城市社区自治能力的更新得以可能
从社区的词源学来看,“社”是表示以祭祀为中心的初民共同体,反映的是社区的文化含义,而“区”是指天然的地域含义。在社区,人们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进行亲密的、秘密的和单纯的共同生活,就体戚与共,同甘共苦,构成了一个区域社会共同体。[1]由此可见,社区从它产生起就植入了自治的天然基因,这是一种“自发而治”。到了现代社会后,“以城市为主要代表的文明形式必然要求建立一种更能适应城市异质性与多样性的社区形态,‘自觉而治’的社区历史性地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形态。”[2]从“自发而治”到“自觉而治”标注着社区的本质属性――自治性,这恰与微博与微信的特征相契合。如上所述,微博与微信具有自我建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性,微博与微信与现实社区一样具有天然的自治性,这种一致性为社区自治提供了先验般的保证,因为每个微博与微信用户都是生活在现实的社区中,微博与微信的自治“习惯”必然蔓延到网下的现实社区自治中,不仅为现实社区自治提供了心理和文化的加固作用,而且还可以说,现实社区的自治是其必然要求。
(二)微博与微信的人人性和参与性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了群众基础
社会自治必须要靠社区内的群众来兑现,离开了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不可能实现。微博和微信的人人性、草根性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其用户。据最新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而据腾讯与新浪的统计,微博与微信用户数基本与之持平。实际上,去掉无法上网的学龄前儿童和部分老年人口[3]以及部分农村人口,城市网络普及率估计达到80%以上,可以推算大部分市民都是网民了,都是微博和微信的用户。而这些用户就是现实社区中的基层群众。实际上,网民就是最基层的群众,走近网民实际上就是走进基层,发动网民工作实际上就是发动群众工作。因此,微博和微信的人人性为社区自治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从网民实践也可知,微博与微信用户的参与意识较强,这可从微博与微信在这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与许多事情上的爆炸式参与得以证实,这也为他们最终参与社区自治提供了保障。
(三)微博和微信的瞬时性和公共性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了时间和机会的保证
众所周知,每个生活在社区的居民都知道建设好本社区对自己的重要性,每个人实际上都有参与的愿望,但是现代社会城市生活节奏飞快,人们整日为生计疲于奔命,这制约了他们,使其难以抽出时间来参与社区自治,这的确是社区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难题。微博和微信出现后,为解决这种难题撕开了缺口,因为社区中的许多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微博与微信这一公共性平台随时进行网上解决,不必花费整段的时间,人们可以利用上下班缝隙的碎片化时间即时参与社区自治,满足了参与欲望,提供了参与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带来社区自治参与手段的更新。
三、利用微博和微信进行社区自治创新如何可能
什么是城市社区自治?在我国目前的语境下,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简单割裂或冲突,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管理,而应该作如下界定:所谓城市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过程。[4]其中自治的主体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客体是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自治的方式是民主协商。由此,利用微博和微信来治理社区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一)布局奠基于社会资本的微博与微信关系网络,形成“网络统一战线”
要发挥社区居民利用微博与微信参与自治的作用,首要当然是建立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微博与微信的关系网络,这又要靠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把社区居民的微博与微信联系起来,开通居民微博和微信与居委会、业委会的微博和微信的网络直通车,居委会、业委会可通过张贴二维码、业主论坛公布账号等方法把自己的账号告诉本社区居民。由于微博与微信现在都有了GPS定位功能,居委会、业委会可通过搜索附近人的功能与更多的居民结成互为粉丝的超链接。此外,由于居委会、业委会对本社区居民的相关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上门一对一做工作,让一些重量级居民加入本社区的微博与微信中。总之,通过各种办法尽可能地与社区居民结成微博和微信的“网络统一战线”,形成自治的强大群体基础。一旦与社区居民结成“网络统一战线”后,就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在彼此之间建构社会资本。所谓“社会资本就是存在于由个人或群体编织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是社会关系网络中一切有利于个人或群体的无形的关系资本,主要表现为信任、规范和网络等”。[1]这恰恰也是当前社区自治急需的资本。由于各方都与社区的利益结成了共同体,因此彼此之间易于建构社会资本,最主要的是要多沟通与互动。一旦“网络统一战线”各方建构起雄厚的社会资本,那么各方共同参与社区自治就水到渠成。
(二)建构奠基于有限理性的民主协商机制,实现从“被组织”走向“自组织”
1919年,美国著名社会活动家和社区工作者玛丽・福莱特提出“社区是一个过程”的新命题,该命题实质上是说,一个“秩序良好”(罗尔斯语)的社区是各方积极参与建设的动态过程,这对社区自治具有指导性。过程性保证了社区的发展性,也说明了社区的发展不是任何人或组织说了算的,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成为终极真理的掌控者,社区的发展来自于参与各方的民主协商。民主协商是对各参与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对于调动各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由于各方都受有限理性制约,因而也不得不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所谓有限理性,最早是由阿罗提出的,他认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2]有限理性研究的集大成者是西蒙。他认为,人们只能在决策过程中寻求满意解而难以寻求最优解,“行为主体打算做到理性,但现实中却只能有限度地实现理性”[3]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理论是从群体行为角度出发,认为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组织中,人从来不是孤立的。人的一般行为是人与人、人与组织相互影响、整合的结果。[4]正是由于有限理性,所以必须发挥众人智慧,进行民主协商,社区自治实际上正是参与各方通过民主协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正是在这种民主协商过程中,每个人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自治中,实现了从“被组织”到“自组织”。但在现实中,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民主协商由于受居民时空限制,往往难以进行,微博和微信出现后,由于打破了时空限制,而且每个微博和微信用户都是真正作为主体而呈现的,因此,居委会、业委会可把相关事宜先放到微博和微信上,让居民间充分进行实时和延时的协商,然后对于一些非常棘手的问题再延伸到网下当面协商,通过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实现社区自治。
〔关键词〕 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Logistic回归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32-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地方政府生态管理与绿色社区志愿者组织成长的互动关系研究” (7117309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层政府信任与社区志愿者组织成长的内在关联性研究”(70903002);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绿色社区志愿服务研究” (11SHC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地方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研究”(09YJC810022);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梁莹,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苏南京 210093。
巴伯曾说过:“民主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民主是一项持续性的实验,而不是一系列固定的准则。” 〔1〕民主的理念在当代社会很少被公开质疑,然而无可否认的是,民主仍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2〕在迈向人类民主化的治理宏图中,政治理论家与实务者都将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旅途中的至高使命。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印象成为政治学者挥之不去的美好期待,有过挫折、有过喜悦,政治民主化总是在这种交替与缠绕中缓缓前行。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历史的见证者,公民担负着回归政治本身的切实责任。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将会燃起公民追逐逝去梦想的热情,催促人类开创民主治理的新境界。
一、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之理论回眸与意涵解读
人类的智者从柏拉图到托克维尔都认为由于西方国家的权力获取需要得到公民的支持,因此对于统治者来说,理性地说服人们就非常关键,只有让公民从理性方面获得认同,才能有利于权力的稳固。〔3〕19世纪30年代,当托克维尔初次踏入美国大陆时,深深表达了如下感受:“不论老幼、不论贫富、不论性格差异,美国人总是在不停地结社。” 〔4〕由此可见早年托克维尔非常欣赏美国公民的自治精神对美国民主政治的推动作用。Adam则进一步深入指出自治的原初含义是任何人对于合法的秩序都有统一的偏好,然而由于不同的价值、利益与标准的冲突,这一假设受到挑战。但是自治的固有逻辑却未发生变化,自治强调如果决策执行代表了集体的偏好,一个集体或者共同体将对于个体公民进行管理。〔5〕“公民治理”很接近于早年托克维尔笔下的美国传统的公民自治精神和Adam所言的公民自治的深层意涵――公民直接参与各类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而不是通过政府这个中介;或者直接与政府进行良好的合作互动,使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体现自己的美好诉求,最终达到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理想目标。
早在1976年,Higgins和Richardson就曾预言:“更大程度的参与与协商已经成为所有层次、所有组织决策的一个必要因素,促使这种参与运动的动力如今没有看到消失的迹象,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这种趋势定会更加明显”。〔6〕学者们似乎对于将来的更为广泛的公民参与性治理充满着无限的憧憬与期待,然而不少学者也批判性地注意到未来的更为深刻性的公民参与急需一种载体,如果缺失了这种承载公民参与的物质基础,那么所有的公民参与性设想只能付诸于空想。在Clarke 和Newman看来,我们应该更多地发掘社区的潜力,重新发现社区,将社区作为提升公共领域的一种重要途径。〔7〕 通过公民直接控制与通过社区论坛与社区议会等形式,给予公民参与的权力,从而决定影响社区发展的议题,〔8〕而这种理念的发展被后来的学者视为一种走向公民治理的路径选择。“公民治理”在公共管理领域并不是最为前沿的词汇,公民治理的倡导者理查德•C •博克斯的《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在几年前就已经做为译著出版了,但是公民治理的确是我国社区草根民主成长的未来方向。在公民治理模型中,社区居民是他们自己社区的“提供者”,所以,他们应该做出必要的决定以确定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以及如何运营这些公共服务。选取代议者以及公共服务职业者在社区公共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角色应该是提供帮助和支持,而不是成为公民的上级,他们应该和公民一起,这才能形成为一个社区。〔9〕
公民治理理论汲取了传统政治学与行政学中的三种价值理念,即地方控制、小而回应性的政府以及作为顾问的公共服务职业者,并试图建构一种公民型政府,这种公民型政府主要由公民、选任代议者和公共服务职业者相互协作而形成。博克斯认为公共组织的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精英控制(Elite control)阶段、民主(Democracy)阶段、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阶段、公民治理(citizen governance)阶段。〔10〕同时,为了应对政治合法性的危机与社会的不信任危机,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治理理念已经成为政治学者研究的热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广泛性的公民参与和合作治理能够挽救传统民主治理的危机。〔11〕而另一位公民治理理论支持者巴伯认为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代议民主制最多只能是趋近于民主,称为“弱势民主”。据此,他提出了“强势民主”的概念,在看到传统代议制的弊端之后,巴伯对于强势民主推崇有加,他认为:“强势民主不仅仅要追求选票,而且要求好的理由;强势民主不仅仅追求观点,而且也重视理性的辩论”。〔12〕
肇始于美国的公民治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以解决代议制代表性不足为目标,以顺应并推动公民自治意识和公民精神为宗旨,促进公民对于各类社区事务的直接参与。公民治理不仅仅是要实现效率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实现一个公民自己设想与自己执行的社区愿景。〔13〕而对于实现真实的公民治理图景而言,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是最为重要的内源性基础。公民治理意识顾名思义即为公民治理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公民自治意识、民主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与参与意识等各种现代公民意识。
“公民精神”可谓是公共管理学科发展历程中始终形影不离的词汇。早年新公共行政学就极为倡导公民精神的复兴。作为“新公共行政”的代表人物,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教授提出经济和效率虽然是公共行政的价值和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决不是其核心价值。罗伯特•登哈特等人也同样认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理论的更新,建立在民主公民身份理论、公民社会理论与话语理论基础之上的新公共服务、公民精神复苏等理念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价值诉求。 〔14〕后现代公共行政语境中的话语民主理论与盛行于当代中西方行政学界的“善治”理论,都被视为是复兴了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对于公民精神的价值追求。Grindle认为,善治呼唤公共部门所有方面的改进,不仅仅要求改进政治与经济互动的规则,改进公共议程设置的决策机构,改进公共部门资源配置方式从而有效回应公民需求,而且善治也低于社会共同价值的实现提出的新的要求。 〔15〕而除了“善治”理论之外,“政策网络”、“多中心治理”等公共管理领域盛行的诸多理论,也是将很多注意力集中于关注公民参与意识、公民自治意识、公民美德与现代公民精神等等。
与公共行政的精神一脉相承,参与精神、民主精神、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等成为公民精神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由于长期深受臣民意识与臣民文化的深入影响,很多公民极为缺乏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缺乏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政策的治理,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犹如帕特南描述的社会资本,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可以看成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资本,任何社会的发展与运作都依赖于此种社会资本,因此实现社会良好治理需要持续地挖掘与利用这种社会资本。在1996年时,提出公民治理弥补政府中公民参与的缺失,在美国的83237个政府机构中,没有一个政府是纯粹意义上的公民治理。〔16〕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极为强调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公民个人在草根民主中所获得的真实发展空间,很难想像在一个缺乏积极、信任、合作、真实、自治的场景中能够催生出真正的民主图景。
二、自下而上孕生的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研究问题与研究概况
当今的世界发展使公共参与的范围急剧扩展,公民为中心的合作型公共治理越来越成为新时代的主要治理议题。〔17〕Melucci认为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全球治理背景下的政府所面临的不再是实现一种合理完美的制度,对于公民的文化教育与素质培育也将被提至重要议程。〔18〕现代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发展与培育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与之发展程度相对应的公民治理与草根民主的逐步形成与最终建构。
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所具有的这些核心价值理念,从理论层面而言与我国当前城乡社区田野之间的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民主的成长历程有着某种契合和共性。社区自治组织在我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发展起来的社区自治组织,这类社区自治组织出现比较早且带有“官方化”的特征;另一类则主要依赖于社会民间内生力量的不断壮大,进而自下而上地推动而形成的社区自治组织,这类社区自治组织具有“纯民间性”的特点。本文主要研究和考察的社区自治组织归属于纯民间性类型,也就是草根社区自治组织。我国诸如“社区邻里互助中心”之类的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成长,都在推动中国草根公民社会的发展。但是资金、资源等有限及其他种种制约条件也使得它们还不能在整体上成长为独立发展的巨大动力。如依据2006年在南京市展开的关于草根NGO的相关实证调查中的数据统计结果,笔者通过《社区公民参与草根NGO:现状与阻滞因素分析――基于对南京市的实证调查》(2007)等论文中基于对南京市城乡若干社区的实证调查,对南京市城乡社区草根NGO成长的现状进行了深入解析,通过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城市社区居民对草根NGO的参与程度并不理想。在调查结果中可见过半的社区居民表示从未参与任何形式的草根组织;从草根NGO整体参与来看,其中公益服务类NGO的参与情况呈现出非常低的状况,相对而言政治领导类NGO的参与程度却相对偏高。〔19〕
我国是一个历来就缺乏民主氛围的国度,城市社区中草根性的治理意识、公共精神的成长仍然较为孱弱,而孱弱的公民精神、淡泊的公民治理意识对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成长而言,是否存在着较大的影响呢?本文将通过对长三角地区的三个城市南京、杭州和苏州的实证调查,深入考察真实世界中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成长之现状,在此基础上更加深入地进行分析与研究,进一步揭示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重点分析与研究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对草根社区自治组织良性发展的深刻影响,深入探究培育社区公民公共精神的发展渠道与推进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民主成长的美好展望。本次调查的数据资料来源于2009年在长三角地区的三个城市南京、杭州和苏州所作的实证调查。调查对象为参加过社区自治组织的社区居民。调查过程中主要采用多阶段抽样法,多阶段抽样过程中又结合简单随机抽样法、分层抽样法、系统抽样法、定额抽样法、判断抽样法等多种抽样方法。在抽样框中,根据已有的资料和研究,考虑了总体的性别构成、年龄构成、职业分布、地区分布等多种因素,整个调查均采用较为简短清晰的结构式调查问卷,此次调查共派发1200份问卷,收回982份,回收率为818%;采用幅度检查和逻辑检查对初始问卷进行严格筛选,除去16份无效问卷,保留966份,最后有效回收率为805%。本文期望能够对我国其他地区城市公民治理、公民精神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实践模式提供借鉴与参考价值。
三、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成长
尽管目前我国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民主化改革,但是传统的臣民文化依然不可避免地束缚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例如中国比较突出和典型的传统臣民文化――“官本位”、“权威崇拜”和“与世无争”等政治心理,发展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惯性地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这极大地抑制了社会公共空间和公民的主体地位。由于我国与西方的民主、法律等多种文化价值系统存在较大的差异,公民的民主与法治等公民精神与公民意识至今仍难以深入我国的民主法律文化土壤。
调查中,对于“我参与的社区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政策的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我必须在平时多参与社区自治组织,这样能够有效监督社区社会政策的执行”、“参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收获在于可以使我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通过参与社区自治组织让我对社区更有信赖感和归属感”、“参与社区自治组织越积极,越有益于推动草根民主的发展”这些说法,均只有半数左右的被调查公民表示比较赞同,而相当一部分公民对于这些说法是表示不认可的。通过数据调查统计发现,部分公民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型参与比较缺乏。 〔20〕而从中也折射出被调查公民的公民治理意识和公民精神相对较为淡泊和孱弱。
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的发展与成长直接为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和草根民主的成长与发展提供鲜活的动力和源泉,其内在关联性在于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的成长本身是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和草根民主发展的重要表征,还体现在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的成长对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和草根民主的成长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下文即对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对草根社区自治组织成长之影响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本研究中通过公民对于“我参与的社区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政策的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我参与社区自治组织越积极,越有益于推动草根民主的发展”等客观论述的看法来测量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这里将测量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指标转化为虚拟变量,比如对“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组织,为社区尽一份力”这一观点,公民选择 “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设定为0,选择“无所谓”或“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则设定为1。而因变量“事实上,您是否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则将公民选择“不经常参加”设定为0,选择“经常参加”设定为1,通过Logistic回归进行分析,其结果如下:
表1 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Ⅰ
Variables in the Equation
BSEWalddfSigExp(B)
Q1我参与的社区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政策的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a2585420000
无所谓002203570004109511022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109703569473100022995
Q2为了有效监督社区社会政策的执行,我必须在平时多参与社区自治组织b3056320000
无所谓1946042520970100006997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24490446301061000011577
Constant-2837031481598100000059
Model Chi-square=263344,df=4,Sig= 0000
-2 Log likelihood=1063334,Cox & Snell R Square=0240,Nagelkerke R Square=0320
Correctly Predicted Percentage =719%
a参照变量: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Q1中的说法
b参照变量: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Q2中的说法
如表1所示,模型卡方值(Model Chi-square)为263344,P=0000
从Exp(B) 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居民对Q1中的这种说法表示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则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生比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公民的2995倍。接着,公民对Q2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其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生比分别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6997倍与11577倍。以上的Logistic回归分析说明公民精神与公民治理意识越强,公民经常参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比例也就越高。
进一步对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成长之影响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依然是将测量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指标转化为虚拟变量,例如对于“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可以使我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这种说法,居民回答 “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编码为0,回答“无所谓”或“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则编码为1。而因变量“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您是否愿意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将“很不愿意或不太愿意”的编码为0,“比较愿意或很愿意”的编码为1,Logistic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2 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Ⅱ
BSEWalddfSigExp(B)
Q1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可以使我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a3071720000
无所谓124704437940100053480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2153043924069100008609
Q2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可以增强我对社区的信赖感和归属感b3262120000
无所谓104903588600100032856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1899035328878100006681
Q3我参与社区自治组织越积极,越有益于推动草根民主的发展c3830720000
无所谓1548040514609100004702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23350397346551000010332
Constant-4513049184404100000011
Model Chi-square=277623,df=22,Sig= 0000
-2 Log likelihood=889178,Cox & Snell R Square=0254,Nagelkerke R Square=0359
Correctly Predicted Percentage =773%
a参照变量: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Q1中的说法
b参照变量: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Q2中的说法
c参照变量: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Q3中的说法
表2中的回归模型的卡方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由Nagelkerke 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245%。这进一步表明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对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成长有较大的影响。 从Exp(B) 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公民对Q1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公民,其愿意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生比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公民的348倍与8609倍。接着,对Q2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公民,其愿意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生比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公民的2856倍与6681倍。 最后,对Q3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公民,其愿意经常参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生比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公民的4702倍与10332倍。这说明公共精神与公民治理意识越强,公民愿意经常参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程度也越高。
Pollettta认为参与式民主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指代政治形式,另一种指代特定的政策制定规则。〔21〕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者之一戴维•米勒则认为,社群主义的主旨就是将集体的尊严与价值内化为全体成员的意志。前文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向我们昭示,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是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民主形成之精髓,进一步解析发现我国城乡社区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发展现状比较孱弱,并成为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民主成长较为缓慢的最为重要之因素。
四、公民精神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孕育生长:漫长而遥远的历程
在人类社会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在人类社会治理方式正在跨入全球化治理时代,公民治理代表着人类对未来社会中治理关系最美好的价值追求。如巴伯所言,“强势民主并不对个人管理自身的能力抱有无穷无尽的信心,但是它同意马基雅维里所认为的大众从整体上讲是和君主一样的或者比君主更有智慧的,它也同意西奥多•罗斯福德观点,即‘忙忙碌碌的大多数平民管理自身所犯的错误比任何想要管理人民的小机构的官僚所犯的错误更少’”。〔22〕21世纪,就在公民越来越深入地参与社区事务,要求公共服务的职业者承担更多公共责任的过程中,公民也许更明确地意识到,他们需要选择优化的,适宜他们的制度结构,以创造社区的政府。
面对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衰弱与公共空间的急剧缩小,西方的学者曾为此深感忧虑,阿伦特等人认为没有公众参与的政治生活将是缺乏生命力的,而且,Nanz和Steffek等人的研究发现,有组织的公民社会将会产生新的公共空间,公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将极大提升公共领域。〔23〕而本次调查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成长之现状距离公民治理所要求的现代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似乎还有很遥远的距离。对于“我参与的社区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政策的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为了有效监督社区社会政策的执行,我必须在平时多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可以增强我对社区的信赖感和归属感”等说法,均只有半数左右的被调查居民表示比较赞同,而相当一部分居民对于这些说法是表示不认可的。接着对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成长之影响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后,则可以发现公民治理意识、公民精神对草根社区自治组织成长有着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而综合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被调查社区中公民美德、公民精神与公民治理意识的心理体认和民主实践还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有些问题不仅对于草根民主的成长与发展具有消极作用,更为严重的是对国家的民主体制建设具有潜在的负面影响。深入分析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民主成长迟缓的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努力培育积极的公民资格、公民精神与公民治理意识,为公民治理创造坚实的草根社会基础,是草根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民主成长的漫长而遥远的历程之中亟待完成的必要而艰巨的任务。
社群主义者如今更多地从社群之中寻求问题的解决,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仅要考虑私人化与新自由主义的策略,公平与正义等理念也需要在社群的道德规范中得以体现。社群主义的发展与公民身份密切联系,公民的志愿服务成为公民身份发展的道德源泉。 〔24〕政治学者在探索民主这一议题时,都给予民主不同的定义。虽然意见纷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民主不是一整套固定的规则,也不是形式上的、直接性公众的直接参与,民主没有特定的形式,而且民主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变化的漫长历程。在人类民主化发展的遥远道路中,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就显得弥足珍贵。通过本研究的分析,被调查公民的治理意识正在伴随民主化的进程不断演进,我们不能不切实际地希望公民的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跨越式地发展,更不能对于现阶段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淡薄而感到绝望。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前行也将是漫长的、艰辛的过程,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已经证明。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政治理论家将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公民政治赋权的重要手段,“自由民主社会中的政治教育不仅仅限制在政治社会化与道德教育,政治教育还应教会如何获取政治权力、如何应对政治权力等议题。” 〔25〕
Nancy Fraser认为在当今社会中,社会公平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对于社会公平的讨论也逐渐主要分为两个重要的阵营,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实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使命之一,因此,通过一种补偿性的资源流动形式,来实现不同地区的同等发展;另一种观点认为如今社会处于一种身份政治时代,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要保证社会中少数人的观点、信仰为他人所熟知,得到他人的认同。〔26〕而政府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在良好合作的过程中更应遵循公平合作的原则。例如对于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而言,政府还应进一步健全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的注册登记制度,尤其是完善电脑注册系统。另一方面,还应建立科学的草根社区自治组织绩效评估计量体系,加强对草根社区自治组织成员的培训与教育,建立草根社区自治组织共同治理的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然而受政府对社会控制的减弱的深刻影响,蕴涵着现代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草根社区自治组织自身要有足够的能力来帮助社会实行自我治理。草根社区自治组织自身充当网络治理中的桥梁作用,维护和捍卫各种特殊群体的利益,支持社区的网络治理的多元格局。概而言之,公民治理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培育是一个漫长而遥远的过程,是一个随着法治与民主制度的逐步健全、公民自身素质提高而不断成长与发展的冗长历程,也期望本研究可以为当代中国城乡社区草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尽其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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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农村碳排放社区管理模型及其扩展模型的构建和分析后发现:社区共管是管理我国农村碳排放问题的最优途径。
关键词: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社区管理模型;社区共管
中图分类号:F327;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0-0121-05
Research on the Community Management
of Rural Carbon Emissions Problem
WEI Huilan, ZHAO Songsong
(School of Economics,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Abstract: This paper, through the rural carbon emissions community management model and its extension model's construction and analysis, proves the theoretic model propositions.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on rural carbon emissions community management.
Key words: rural carbon emissions; negative externalities; community management;community comanagement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碳排放对农村社区的作用力也随之增加。目前农村碳排放态势一是农民碳排放行为负外部性较强;二是农民低碳行为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能力相对较差。这是农村碳排放管理面临的两个基本困境。因此,运用外部性理论来解释农村低碳路径就显得更为合理。从实践来看,解决居民行为负外部性的途径往往是政府治理,但政府治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致于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管制人们的资源使用行为时,其能力是有限的。另外,由于农村社区碳排放量的产权较为复杂且难以彻底私有化,因而也难以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
社区管理途径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行思路[1]。本文通过农村碳排放社区管理模型及其扩展模型的构建和分析,试图证明,碳排放社区管理不仅能促使私人利益与社区利益的统一,还可以借助于政府、市场等途径构建社区共管模式,实现社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最终提高社区碳排放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效率。
二、碳排放社区管理理论分析
社区管理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社区职能部门、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对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基于本土知识特定治理结构的自我管理[2,3]。将社区管理含义的边界扩展,其基本含义是与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并拥有社区资源的自我管理权;同时又可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向下又可进入实施碳排放产权私有化的范围。
碳排放社区管理是建立在降低社区居民碳排放负外部性之上的双赢管理模式,其本质特征在于降低碳排放负外部性。然而,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的含义告诉我们,由于碳排放负外部性的存在,即农村社区居民不必弥补外部成本而获得碳排放收益,使得农村碳排放快速增加。实际上,农村碳排放的负外部性理论比上述要复杂得多,表现在社区农民的行为集合使所有相关方的成本-收益函数被动地发生了改变[4]。不同内容的负外部性,其影响程度和范围是不同的,根据碳排放负外部性的程度和社区管理交易费用可将其分为社区内、社区外以及整体性影响三类[5],如表1所示。社区内负外部性即社区居民对另一居民产生了影响,使其收益降低。非本社区负外部性表面社区居民对非本社区居民也产生了影响,使其收益降低。而其他负外部性产品是指过度的碳排放会导致其他“坏公共物品”的产生,如秸秆燃烧、砍伐树木等消耗碳汇而增加碳排放的行为,会导致气候变暖等“坏公共物品”。
合理管理模式的选择, 取决于负外部性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6]。而兼顾降低碳排放负外部性和交易成本优势的碳排放社区管理,不仅会促使社区居民碳排放的私人利益、社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赢,还会通过以下几方面降低农村碳排放的负外部性。
表1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的分类
负外部性种类负外部性程度社区管理
交易费用社区内的
负外部性社区居民间的负外部性强度大、范围小小社区居民对农村农业系统的负外部性强度小、一定范围小农村碳汇服务能力的下降强度大、范围小小非本社区的负外部性社区居民对非社区居民的负外部性强度小、一定范围大农村对城市的负外部性强度小、范围小大其他负外部性产品坏公共物品的产生强度大、范围大大(一)农村社区管理中的合作
社区管理的基本特征是社区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其所代表的文化机制。这一核心观点可分解为社区文化价值与社区社会机制。社区文化价值方面,碳排放上涨会导致降低碳排放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增加,两种价值共同引导人们的合作倾向。社区社会机制方面,包括社会关系纽带和社会声望体系,也会促进合作。社区管理实际上会使社区居民产生一体化倾向,因而在碳排放社区管理的模式中,搭便车问题会得到缓解[7]。
(二)农村社区管理中的激励机制
除合作条件之外,还需要另一个条件:社区如何使用自身的碳排放选择。社区管理的激励机制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碳排放增加会给社区带来长期影响,且碳排放选择收益为农村社区居民拥有[8]。正是特定地理空间的聚集效应,从而塑造了低碳问题上的利益共同体——社区,使低碳选择在社区层次上具有“产权私有且可收益性”的性质,碳排放社区管理的激励机制便产生了,进而使居民产生低碳选择,最终降低了碳排放负外部性。
(三)农村社区管理中的本土经验
与现代科技为基础的经营管理相比,社区成员在长期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中发展出来的传统知识,颇符合现代生态学原理,为某些人类生态学者认可,称之为生态智能[9]。社区居民对社区资源的使用已成为一种社区生存机制,并以口头知识、传统、宗教等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人与自然较为和谐的互动关系。这些关系会降低社区居民碳排放负外部性的产生以及强度。
(四)农村碳排放社区管理的双向扩展性
至于碳排放社区管理的含义,可将其边界向政府保护活动和市场私有化扩展,成为社区共管模式。政府方向上,社区共管包括政府制度化的参与、协作管理、公共物品管理转移和以环境管理等。私有方向上,则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影响社区居民的碳排放选择。
三、社区管理与农村碳排放量模型假设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社区居民碳排放行为使居民间产生了负外部性特征,而碳排放社区管理的提出,为社区居民碳排放的共赢模式提供了一个可行途径。由此提出研究假设。
假设1:社区管理可以通过降低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进而降低碳排放量。
假设2:社区对于降低碳排放具有长期的管理者地位。
假设3:社区居民可以从低碳选择中获得收入。
假设4:社区居民与非社区居民生产、消费的各种产品和碳排放产品均存在于完全竞争市场。
社区管理在改善农村碳排放问题上具备有效性,但也有不足的地方。我们来分析一个简单的模型[10,11]。假定在农村碳排放市场中只有3个参与者:产生碳排放的社区居民1、负外部性接受者的社区居民2和非社区的居民3。
(一)社区管理的有效性——社区自我管理
首先分析社区内负外部性,假定在农村碳排放市场中只有2个参与者,产生碳排放的社区居民1和作为负外部性接受者的社区居民2,社区居民1产生QCO2的碳排放。令社区居民1的成本函数为C1(Q1,QCO2),其中Q1是社区居民1生产消费的所有产品,QCO2是社区居民1生产消费Q1产生的碳排放,这里把碳排放量看作一种产品。则社区居民2的成本函数是C2(Q2,QCO2),其中Q2是社区居民2生产消费的所有产品,QCO2是社区居民2接受社区居民1产生的碳排放数量。社区居民2生产消费Q2取决于社区居民1产生的碳排放量。假设碳排放增加了社区居民2生产消费的成本,碳排放降低了社区居民1生产消费的成本。同时假定他们的成本-收益函数是已知且相同的,最后假定,碳排放的产生是一个单向负外部性模型[12]。
社区居民1的最大化问题为:
maxP1Q1-C1(Q1,QCO2) (1)
社区居民2的最大化问题为:
maxP2Q2-C2(Q2,QCO2) (2)
社区居民2只能接受社区居民1产生的碳排放量, 社区居民1可以选择任意的碳排放量。
关于3种产品分别求导可得,社区居民1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P1=C1(Q1,QCO2)Q1 (3)
0=C1(Q1,QCO2)QCO2 (4)
社区居民2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P2=C2(Q2,QCO2)Q2 (5)
上述3个条件表明:在个人利润最大化点上,社区居民生产消费每种产品的价格应等于其边际成本。对于碳排放QCO2来说,假设它的价格为0,进而得出:社区居民1产生的碳排放会引起社区居民2生产消费的成本随碳排放的增加而增加,这是社区居民1生产消费导致的部分社区外部性成本。可以预期,社区居民1会产生更多的碳排放QCO2。
通过简单的模型分析社区管理模式下的碳排放成本-收益状况。假设社区居民1和社区居民2的生产消费活动在社区管理的指导下,进行Q1、Q2、QCO2的生产消费活动,这样社区负外部性就内部化了,原因在于如果碳排放交由社区管理,那么它在选择社区利益最大化计划时,会综合考虑社区居民1和社区居民2之间的相互影响。
社区管理后的社区利益最大化问题为:
maxP1Q1+P2Q2-C1(Q1,QCO2)-C2(Q2,QCO2) (6)
社区管理后的社区利益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P1=C1(Q1,QCO2)Q1 (7)
P2=C2(Q2,QCO2)Q2 (8)
0=P1=C1(Q1,QCO2)QCO2+C2(Q2,QCO2)QCO2 (9)
式(9)表明,社区管理后,整个社区会同时考虑碳排放对社区居民1边际成本的影响和对社区居民2边际成本的影响。也就是说,社区居民1考虑到了自身经济活动产生的负外部性。
社区管理之前,碳排放的最优数量由式(4)决定,对式(4)进一步推导可得:
MC1(Q*1,QCO2*)=0 (10)
社区管理之后,碳排放的最有数量由式(9)决定,对式(9)进一步推导可得:
-MC1(Q*1,QCO2*)=MC1(Q*2,QCO2*)>0 (11)
式(11)中,MC1(Q*2,QCO2*)>0,这是因为碳排放增加会使社区居民2的成本增加。社区管理后的社区居民1会在-MC1(Q*1,QCO2*)>0的地方进行生产,也就是说,与社区管理之前相比,社区居民1产生的碳排放降低了。
结论一:社区管理下的碳排放最优条件为两个社区居民关于碳排放的边际成本之和等于0,如图1所示,-MC1=MC2,在这种假设条件下,社区管理之前产生的碳排放水平由Q2降低到Q1。
(二)社区管理的不足和扩展——社区共管
社区管理在降低社区内负外部性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对于农村碳排放产生范围较广的负外部性问题,社区管理的成本-收益优势就丧失了。换个角度来讲,社区管理在降低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的作用还可以扩展,除了社区完整拥有降低碳排放的权利之外,向上可以与政府治理接壤,向下则与产权私有契合。将非社区居民3考虑进来,对第一个模型进行扩展,假设与扩展前的假设相同。
假设社区居民1、社区居民2和非社区居民3共同组成了社会成本-收益,社区居民1和社区居民2组成了社区成本-收益,自变量均为碳排放减少量,令非社区居民3的成本函数C3(Q3,QCO2),可构建社区共管的社会最优效果为:
TB=P1Q1+P2Q2+P3Q3-C1(Q1,QCO2)-C2(Q2,QCO2)-C3(Q3,Q1CO2) (12)
从式(12)可以看出,虽然社区居民1的生产消费活动引起了非社区居民3成本函数的变化,即非社区居民3在做经济决策时需要考虑Q1CO2。对式(12)求导并等于0,并进一步推导可得:
TB′=(MSB-MSC)-(MCB-MCC)=0 (13)
其中MPC代表居民为生产、消费碳排放所支付的成本,MSC是农村系统中生产、消费产品的全部成本,MPB为农村系统中个人降低碳排放所带来的收益,MSB为农村系统所获得的总收益,MEB是碳排放减少所带来的正外部性收益。式(13)可转化为:
MAXS=[(MSB-MSC)-(MPB-MPC)]=[(MSB-MPB)-(MSC-MPC)](14)
则社区管理解决农村碳排放外部性的最优结果为:
MAXS=(MEB-MEC) (15)
由图2可知,式(15)可理解为MEB和MEC两个线的交点。其中MEC为 碳排放造成健康和财产损失的成本,包括碳排放所引起经济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健康、人们的幸福水平等。MEB为碳排放减少所带来的正外部性。如图2所示,Q为社区居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碳排放减少量,Q2是碳排放为0的点。对于Q2这一点,MEC值很大,则负外部性较强,即碳排放减少量不能降低太多。在Q1点,MEB=MEC,即降低农村碳排放的边界负外部性成本等于其边界负外部性收益,可使农村社区与社会实现降低碳排放的帕累托改进,Q1为最优农村碳排放点。接下来面对的问题,则是碳排放边际外部成本如何由边际外部收益来支付。 对MEB进一步分析可得:
MEC=MSC-MPC (16)
MNPB=MPB-MPC (17)
根据式(15)、式(16)和式(17)可得:
MEB=MEC=MNPB (18)
式(17)表示社区居民的个人净收益等于边际个人收益减去边际个人成本。如图3所示,社区外部面对Q2数量的碳排放负外部性。根据帕累托改进的原理,当碳排放减少Q2时,此时碳排放减少最多,但MNPBMPB,表明存在帕累托改进。在Q1>Q>Q2时,MNPB0)从成本减收益来看,这个负外部性是最优的,此时边际外部性成本等于边际个人净收益。
结论二: 式(18)表明对于社区外的负外部性影响,需要通过社区管理的扩展,即社区共管模式来降低碳排放[20]。具体策略是降低碳排放获得的个人净收益,由享用降低碳排放的边际外部收益来支付,即可以达到降低碳排放负外部性的目的。
四、夏官营村:半干旱农村社区案例
(一)研究区概况
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村地处榆中县中部,黄土层深厚,年平均气温657℃,四季分明,属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均降雨350毫米,共有农村户口16133人。2004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080元。夏官营村距兰州中心城区大约46公里,与榆中县城距离大约为13公里。距离市中心较远,这是西部大多数农村的特点基于百度百科夏官营镇基本情况的叙述与笔者调查所得。 。当地植被覆盖率低,植被和农田防护林数量在逐年减少。
(二)农村社区碳排放与社区管理
夏官营镇温室气体账户应该考虑三个关键排放源。农村碳排放的碳源种类主要有3个方面:分别是村镇生态子系统、农业生态子系统、自然生态子系统。村镇生态子系统主要包括:①人口:这里主要指常住人口。②能源:本地区的生活消费能源主要为煤,汽油在交通运输中叙述,同时汽油使用量较小,秸秆在农业系统中叙述,在本地区使用量较大。③交通运输:主要能源为汽油。农业生态子系统:首先农业变化很难预测,这主要是因为农业系统本身的不确定性,即便没有全球变暖、虫害要素禀赋差异,气候同样也很敏感,而这些因素无法准确预测,只能尽力试图预测农业的碳排放,包括:①化肥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导致的碳排放,主要是生产过程、运输过程和使用过程中耗费的化石燃料所导致的碳排放,同时化肥的过量使用改变了土壤结构、形成了环境污染,也会产生碳排放。②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引起的碳排放。③由于农业机械运用而直接或间接耗费的化石燃料所产生的碳排放。④灌溉过程中耗费的化石燃料产生的碳排放。⑤农作物秸秆资源作为农户生活燃料或露天焚烧造成的秸秆碳排放[10]。自然生态子系统主要包括草地植被等自然系统形成的生态过程。在调查过程和分析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化肥、农村土地结构所引起的N2O的增温潜能是CO2的200倍左右,氮引起的温室效应问题在未来几十年会更加严重。
针对夏官营村的三个关键碳排放子系统及其碳排放负外部性基本状况,本文对其进行了基本的社区管理分析:合作、激励机制较适用于社区内负外部性和非本社区的负外部性,社区共管下的双向扩展功能适用于其他负外部性产品;对于农业生态子系统来讲,合作、激励机制较适用于社区内负外部性和非本社区的负外部性,双向扩展功能适用于其他负外部性产品;而对于自然生态子系统来说,合作、本土经验较适用于社区内负外部性和非本社区的负外部性,双向扩展功能适用于其他负外部性产品(如表2)。表2夏官营村的碳排放负外部性及其社区管理
子系统
负外部性村镇生态子系统人口、
能源、交通运输农业生态子系统化肥、农药、
农业机械、农药灌溉、秸秆 自然生态子系统
草地植被社区内负外部性强度大、范围小强度小、一定范围强度小、范围小非本社区的负外部性强度小、一定范围强度小、一定范围强度小、一定范围其他负外部性产品强度小、范围大强度小、范围大强度小、范围大社区管理功能合作、激励机制、双向扩展合作、激励机制、双向扩展激励机制、本土经验、双向扩展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的社区管理模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社区管理主要通过社区自我管理和社区共管两种降低农村碳排放负外部性机制,进而对降低农村碳排放产生影响。
根据结论一可知,社区自我管理可以实现农村碳排放的降低,实现了帕累托有效的碳排放量。但这种管理模式在实际管理中的运用会遇到一定障碍,比如基于碳汇交易的碳排放市场仍未完全建立起来,以及社区居民生产消费各种产品的市场和碳排放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假设的影响,因此社区管理模式的实行是建立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的。
根据结论二可知,社区居民降低碳排放的边际外部性成本,可由降低农村碳排放的边际个人净收益来支付。这一研究为构建降低农村碳排放的社区共管模式提供了有效思路。
此模式目前面临的状况是农村居民降低农村碳排放的收益严重不足、降低碳排放的边际外部收益不清晰和难以统筹管理,可以采用的方法是政府划定个人净收益范围等政策来为社区创造降低碳排放的收益机制,这样降低农村碳排放的社区管理模式才是可持续的。在更大程度上,政府应当通过订立契约、立法、补贴、税收政策等手段将一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的生产管理让渡给社区组织承担或者支持社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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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完全不能替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在法律上虽然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它受托行使了街道办事处的一些公权力职能,这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完全不同。居委会代行公权力职能,维护的是全体公民利益,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护的是业主利益。业主自治是构建和谐社区、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我国城市居民大多居住在小区中,粗略计算有近5亿人,人与人之间也难免发生一些摩擦和矛盾,居委会人员往往编制有限,如何处理众多的业主纠纷?更何况大量的事务是业主间的私人利益,不涉及到公共利益,怎能请求居委会进行公共管理? 既要保护业利,也要尊重业主自治。业主自治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规约等方式来实现的。
业主自治是社会自治的一种形式。所谓社会自治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成员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自主决定、管理共同事务,自我负责的一种治理方式,以业主自治、公司自治、行业自治、团体自治等为表现形式。社会自治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现代社会,实现了国家管制和市民社会自治的有机结合,这是社会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和完善。社会自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作为市民,个人在市民社会中按私人利益行事,并在平等的交往中形成一些共同的规则,这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成为私法关系。这种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是治理主体和事务的私人性。治理的主体不是公权力机关,而是与相关事务密切结合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治理方式的自主性。在社会自治过程中,自治团体的成员可以通过达成一定的决议来调整自身的行为。 三是治理方式的程序性,社会自治通常体现为一些自治团体的团员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有关的决议,一旦形成该决议后对全体团员具有约束力,该决议对成员而言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四是违规行为和治理结果的自负其责性。 在我国,一些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内部纠纷也应当依法发挥调解和纠纷处理的功能。社会自治必然要求强化对私权的保护。正是在私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环境下,私人才享有自主决定和自主处理自己社会关系的基础。
法治社会中要尊重社会自治,预留社会自治的充分空间。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社会自治事务涉及自治主体的私人领域,而每个人都是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也应当对其自主判断自我负责。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不能包办一切,法律不是万能的,其无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社会自治需要法治的保障。法律在社会自治过程中的作用也不能被忽视。一方面,社会自治并不是要形成一个外在于法律的独立王国,它也必须严格受法律规范。社会自治中团体规约的效力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团体规约并不能与法律平起平坐,其起草程序、具体内容、效力来源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调整。另一方面,违反团体规约产生的法律责任也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乱设私刑,也不能通过团体规约强制个别成员从事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的行为。
关键词:社区教育;社会管理;协同治理
一、从协同治理的视角看社会管理创新
“治理”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指控制、操纵和引导,基本上与“统治”同义,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该词的内涵也不断丰富起来,如民主、参与、自治、协商等涵义的纳入,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理念。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此处的“治理”落脚点在于增进公共利益。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涵义
“现在的社会管理已经不是国家的‘独角戏’,而是四方共治的‘群英会’。”[2]协同治理理论就是为了改善治理的效果,用自然科学领域中协同论的知识基础和方法论来重新检视社会科学领域的治理理论,其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治理权威的多元化,政府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政府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其他社会主体是社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动性并体现其权威性,众多社会主体有机配合,实现有效治理。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是注重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通过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增强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并在一个持续的过程中不断沟通,引导其他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积极作为,协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1.治理权威的多元化。源于民主和法治思想的有限政府理论表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协同治理理论将自然科学的理性因素引入社会治理范畴,主张政府、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都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符合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2.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协同治理就是从治理的内在本质出发,强调主体间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良性互动。“协同治理就是强调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同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分担相应的责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减少矛盾冲突,从而达到提高治理效果的目的,这也是协调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3.善治规则的形成。无规矩不成方圆,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协调各方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良序社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5]协同治理强调多元化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作用,目的是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建立伙伴关系,同样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在承认社会分工和社会差别的基础上,对社会利益进行有效协调,形成各类利益主体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则,从而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张文显教授在《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文中指出,中国语境下的善治包含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和公共治理三个方面的内容。[6]因此,协同治理理论下的善治规则也应当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以人为本即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上的自主作用,优化社会管理的效果。依法治理即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以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为目标,通过强化各类社会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协同性,增强其自律性或者说是守法的自觉性,提升法治效果,共同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6]以最优的方式凝聚共识、化解分歧和冲突,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和思想。
(二)协同治理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需求
1.坚持法治化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坚持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是在依法治国大方略之下的创新。”[7]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法治化发展方向,就要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使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既确保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又保障主体权利的充分行使,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冲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鼓励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传统的社会管理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向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难以被充分激发。协同治理理论倡导管理对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强调通过政府与其他各类社会自治主体间的对话与协商,使整个社会系统内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管理的效用。“社会治理必须要将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结合起来,在底层社会力量的自发努力和国家权威性资源的合法运用之间形成制度变迁的合力。”[8]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为了实现管理过程的上下互动,客观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3.培植各类社会自治主体。治理的目的在于以公众需求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从本质上讲,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主体,都有共同利益和目的,因此他们参与社会活动都应当围绕增进公共利益这个共同的目标而进行。只有了解公众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增进社会管理的效用,增进公共利益。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准确地了解公众需求的重要途径,而培养各类社会自治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而且,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发展也要以各类社会自治主体自身得到充分发展为基础。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培植各类社会主体。4.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治理体制能否得到创新,其创新的成果能否得到认可,其重要的一点是要具有各种必要的制度滋生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公民对它的认同感。”[9]社会公众对社会管理的理念、制度、运作方式等的认同是取得社会管理实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法治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就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制度的认同。
二、社区教育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上的独特价值
开展社区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服务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相比,社区教育形式多样,面向的对象广泛,在内容的选择上也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终身学习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也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彰显着独特的价值。
(一)化解社会矛盾
社区本是一定区域的居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它扎根于社会基层,能及时发现并密切关注基层冲突的产生根源、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服务居民的场所,可以采取开展各种文娱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措施消减负面情绪,缓和矛盾冲突,释放社会张力。社区教育以专题讲座、送教进社区、知识竞赛等活动为载体,将法治思想、传统文化、文明知识、生活常识等向基层居民普及,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二)形成价值共识,增进基层民主
“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10]社区应当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居民的居住现状表明,以行政区域划分出来的社区、小区实际上只是生活在同一区域的陌生人群体。在这种状况下,居民们缺乏一种归宿感,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很低,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很少,对社区事务、政府决策等大多持事不关己的态度,在这种状况下,很难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共识,基层民主也没有牢固基础。而社区教育的出现却能巧妙地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社区教育丰富多彩的教育学习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共同活动的平台,在活动的互动中,原本处于零散状态的社区居民开始转变为社区学习团队中的成员,随着持续的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团队成员间的心理距离逐渐拉近,社区共同体由此形成。”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得到提升,无形之中提高了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也相应地被激发。
(三)促进社会公平
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基本途径,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在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根本原因。社区教育作为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面向社区全员、指向社区成员的终身发展的全程、满足居民全方位的教育需求,是缓解传统的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方式,其着眼点在于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也可以说,社区教育通过满足居民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方式追求教育公平的实现,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三、社区教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
基于社区教育的独特价值,通过社区教育这个平台,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对话、合作,不失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可行途径。
(一)坚持终身教育理念,合理规划社区教育计划
终身教育理念下成长起来的社区教育,在本质上应当积极地关注教育均衡,最大限度地运用公共资源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教育公平。“非正规的社会教育,要走上现代化的发展之路,适应现代社会对教育的需要,必须走专业化道路。”[11]因此,一方面,社区教育要根据终身教育、教育社会学等理论,以居民学习和社区发展为目标加强社区教育的专属性和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社区教育要在实施全民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底层群众、社区老年人、外来务工等群体,着眼于就近、方便、参与的原则,立足于满足这些群体急需的、非正规教育培训与学习需求,制定社区教育教学计划,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必要的学习平台。尤其要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需求,从关注就业、提高居民素质等方面着手,安排有针对性的教育课程,促进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二)树立全民教育的视野,构建社区教育资源体系
丰富、实用的资源体系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必备条件。社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活动,不仅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和互相交往提供了一种教育和沟通的平台,还能通过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管理目标等正能量的课程内容,对学习者产生积极的引领作用。在全民教育视野下建设社区教育资源,不仅要考虑不同区域社区教育资源的现状和需求实际,实行差别对待、特殊策划、特色发展,还要将民主、平等、和谐、法治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理念融入进去,发挥社区教育的教化功能,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促进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加强既有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共享。根据居民学习的需求建设多样化的课程资源,搭建完善的社区教育学习平台,同时采取妥善的措施,稳步推进优质科学、文化、教育资源向公众开放,充分利用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博物馆等优质资源,为市民提供更多有效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社区居民学习需求的特点推进特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如为提升市民素质,衡阳市社区大学组建讲师团队,开发特色课程资源,向全市居民推出“相约文明”系列讲座课程。
(三)维护利益均衡,建构参与式的社区教育
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社会管理必然要求居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人”,从而建构参与式的社区教育。1.立足市民生活区域,挖掘社区教育的潜在价值,搭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沟通桥梁。一是开设民情专题讲座,针对社区居民关注度比较高的民生问题,邀请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兼备的基层干部担任主讲,为居民宣讲相关的知识和政策,并当场快速地反馈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实地听取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从社区居民中选拔威信较高的居民到社区学校定期进行主题培训,然后由这些居民到其所在社区去宣讲相关的政策及知识。三是将时事政治、法律知识、传统文化、文明礼仪等知识纳入社区教育的教学内容。2.立足社区教育网络平台,充分利用文体活动、主题讲座、志愿者行动等方式,构筑社区人际关系新平台,促进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通过社区教育平台,社区居民之间的熟识度增加,对社区公共事务也更加关心。同时,在社区教育各种学习活动的设计上,注重适当融入公德教育、普法教育、市民教育等内容,培植以平等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文化,能有效地激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从而为实现法治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打下牢固基础。3.积极推进社区教育与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融合。以重大创建活动为契机,如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承担市民素质提升项目,通过社区教育平台的优秀课程,充分展示出社区教育在提升市民素质和参与意识方面的独特功能,促进社会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和参与的同时,彰显社区教育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独特价值。
四、结语
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改变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把促进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型农村社区要求居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居民自治,社区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社区内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人际关系和谐;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城乡互动良好,人民生活富裕。
对于法治的含义,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法治的目标是有共识的:法治要以保护自由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法治是规则与程序治理的事业;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权力。二者的目标不谋而合。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方法。
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良好法律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支撑,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对法治的意义与功能。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也符合知、信、行的普遍认知规律。当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就会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依据法律进行独立的思考、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到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使法治成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最有效手段。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违背法治主体构建理念的问题造成的: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缺少权利意识。老百姓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冤死不告状,有冤情不寻求法律救济,而去找领导,找关系。其次,几千年以来我国的人治传统的影响,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命令几乎主宰了一切社会生活,使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另外,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导致了人们对政党、政府、法院等的不信任,阻碍了法治主体意识的构建。
2.2新型农村社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法治的理念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立法部门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农业立法仍显得十分滞后,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至今尚未形成,现已颁布的涉及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有许多缺陷。一部分涉农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和农村的可操作性,并且得不到切实执行。
新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尚属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迫切需要从制度上为农村社区建设这一新事物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以法律的方法解决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比如,农户拆迁、土地流转、农保医保、拆迁小区管理、办公经费落实等等。
2.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2.3.1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设施建设投资尽管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历史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账太多,设施陈旧老化问题严重。相比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地区还相当落后。
2.3.2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水平从2009年起,全国10%左右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对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意义重大,但是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2.3.3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近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环境正遭受较大程度的破坏。主要体现在空气、土地、水污染。这些污染企业正在快速的向农村地区转移。
3加强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政策思路
3.1推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主体民主法治意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力量的发挥,要以主体的法治意识为基础,因此,在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要加强民主意识的宣传,使民主法治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成立高效而专业的普法机构,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教育,树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培养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念。
3.2重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推动农民权益保护
3.2.1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让新生代农民扎根农村新社区,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国家用在基础设施的投资要注意向农村倾斜。最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在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人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公共服务。
3.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民在千百年来都处于并无所养,老无所依的状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可否认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够。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需要建立城乡并轨的社会保障制度。
月日,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我厅召开“三创一办”专题会议。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同志代表厅党组发言,就我厅如何深入推进“三创一办”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强调要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区域,革除不文明陋习,努力建设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单位。这次会议使广大干部职工和家属充分认识到开展“三创一办”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月,我厅进一步对办公区、家属区和公共区的绿化、治安等进行了强化治理。根据西湖社区对我厅进行的逐一排查结果,又投入经费5000余元对所属区域进行彻底整改落实整治:清除乱贴乱画、残标野广告60余条、治理乱堆乱放场所80余处、清运建筑废料及垃圾6吨、粉刷巷道600㎡。通过整治,单位所属辖区内生活、学习、居住环境大为改观,并从中体会到了“我参与、我受益、我快乐”真正含义和乐趣。
根据文件(《关于做好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资料收集建档工作的通知》)精神,月日,由厅办公室牵头,成立了“三创一办”资料收集建档机构,厅办公室副主任杨同志为具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资料员,落实责任制。按照文件要求的项目和时间认真检查与督导,确保资料收集建档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月日,根据省直机关工委下发的文件《关于省市合力推进“三创一办”工作中开展百千万活动的通知》精神,厅机关党办倡议全厅党员积极参与绿丝带志愿者服务活动,机关党员勇跃报名、积极参与,机关党办及时将名单上报社区。
关键词:社区归属感;地方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15日
社区不仅是一个人们生活的地方,更应该是大家互帮互助,相互交流,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场所。然而,现实却是人们回家后大门紧闭,邻里不识,当出现社区环境脏乱差或是停车场拥挤等公共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向物业投诉,而不是联合起邻居共同解决社区问题,这其实是社区归属感缺乏的表现。
一、什么是社区
(一)社区的含义。社区不仅是存在或不存在明确土地使用边界的地域性概念,还是一种物质性、社会性的契约。
(二)社区的构成要素。社区作为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
1、一定数量的人。人是社区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不过,社区是比家庭、初级群体等更大、更复杂的人类体系,且不同人口主体组成的社区,特点也不同。
2、社区交往和互动。有了一定数量的人,并不是意味着就能形成社区,社区中的人与人之间要有密切的交往与互动,没有面对面的交流就形不成社会契约,也就形不成真正的社区。
3、共享设施。社区为了方便居民的生活通常都会设置一些文化、生活等共享设施,比如说停车场、小花园和健身器材等。通过使用共享设施,可以加强居民间的交流,并且达成属于共享群体的认知。
4、一定的地域条件。地域条件指的是社区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及其特点,这是识别社区的最基本标志。
5、心理纽带。一个社区与其他社区不同,最重要的是取决于群体成员间的心理纽带关系,具体表现为:群体成员不仅彼此认同,且认同社区本身,对社区有着家乡的情绪;群体成员对群体及其他成员有一种责任感,认为自己有责任帮助别人,有责任为社区建设及发展做出贡献;群体成员对群体有一种归属感,感觉自己属于群体的一部分。
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强调社区的精神层面,认为社区不仅是成员的地域共同体,更是血缘共同体与精神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文化意识以及亲密无间的关系是社区的精髓。
二、什么是社区归属感
(一)社区归属感的含义。社区归属感是指社区居民把自己归入某一地域人群集合体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既有对自己社区身份的确认,也带有个体的感彩,主要包括对社区的投入、喜爱和依恋等情感。
(二)社区归属感的影响因素。对社区归属感影响因素的研究可追溯到1974年卡萨达与吉诺韦兹二人设计的测量居民社区归属感的量化指标,指标分别是社区居民的居住年限、居民在社区内的关系、对社区活动的参与情况三个。
另一个有广泛影响力的研究则是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周晓虹教授将其影响因素分为五方面,分别是:居民对社区生活条件的满意度、居民的社区认同程度、居民在社区内的社会关系、居民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居民在社区的居住年限。
三、城市中公民社区归属感现状
现在的城市建设为了节约土地资源,转向空间发展,社区大多是由多栋高楼组成的,不再是传统民居形式。缺少了共同活动的空间,即使有也不再像过去那样便捷。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对门居住多年却不认识已成常态,没有了社区归属感。换句话说,中国的现代城市社会进入了桑内特称之为“公共人的衰落”的过程。下面将采用对照分析方法探究公民社区归属感淡薄的原因。
(一)以地域为主的组合方式。现今社区的选择主要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社区所处位置或是社区环境等确定的,社区中的人们是以地域为组合方式集中到一起的,其他方面几乎没有联系,也就谈不上亲密的邻里关系。
众所周知,在农村这一形式的社区中,人们相互之间交流频繁,归属感强烈。很多人羡慕乡村人,因为他们有一个随时可接纳他们的家乡。而他们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模式很大的原因就是农村是以血缘为组合方式的,同一个村的人往往或多或少都有亲戚关系。
(二)快节奏的城市生活方式,且共同活动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生活越来越接近西方的快节奏。社区中的人们每天都要早早起床准备上班,时间似乎除了工作就浪费在了毫无意义的堵车上。回到家中,还有做饭、做家务、照顾孩子等一堆琐事,根本没有空闲去与其他人交流,社区归属感自然也难以形成。另外,城市社区中居民的共同活动极少,大家都在忙自己的事情,同样不能促进相互交流。
农村社区的情况则与其相反,在农村中,除农忙时间,人们都有大量的时间来交谈。且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大家有共同活动,自然有共同话题,所以容易建立归属感。
(三)同质性差。城市社区中大家可自由地选择居住场所,不同爱好、兴趣、职业、年龄甚至语言的人混合在一起,多元性较强,同质性差。差别性较强的人相互杂居,共同语言较少且互相之间易形成防备心理,最终造成精神交流减少,也就难以形成共同的归属感。
对于农村社区而言,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人们虽不是完全的同质性,但是共同之处非常多,交流容易,也易在归属感上引起共鸣。
(四)利益社会。现在的社会似乎给人一种感觉,即其本质已变为了利益社会,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关注社会共同利益则成了政府自己的事。一方面无人关心社区的公共利益,遑论为社区公共利益做出自我牺牲或贡献;另一方面对于陌生的邻居,人们似乎都在担心与之交往会引起自家的财产安全问题。
(五)人口流动性强。城市中的人口流动性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大;二是年轻人工作调换频繁,随工作变动,居住城市变换也相应频繁。这都造成了城市社区中的居民变动较大,居民居住年限较短,所以居民之间交流也较少,归属感故而不强。但农村社区中除去务工人员常年在外,居民流动性几乎可以忽略,居民在社区中居住年限长,居民在社区内的社会关系紧密,其社区归属感自然强烈。
四、政府重视城市社区归属感的必要性
(一)在当今分权的社会,政府的职责之一便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而我国城市社区中居民归属感不强就属于目前亟待解决的公共问题,社区归属感的建立不仅是公民重要的心理需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地方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适当的关注。
(二)市民社区归属感的缺失,使人们之间缺乏交流,人们越来越少地在社区中展开公共讨论,不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这就陷入了Putnam所描述的“独自打保龄球”状态,人们从“公民”变成了孤独的“消费者”,对社区的公共服务居民是一种单独的大众消费,即每个人都可知晓却不共同公开讨论。帕特南认为消费已经变成了完全个人的孤独活动,指责“消费活动是所有协调与整合的天敌”。由此可知,这种状态会为地方政府的社区治理制造障碍。
(三)城市社区的居民之间存在隔阂,对于社区没有归属感会造成矛盾扩大化。社区是人们一起生活的共同体,是构成城市的基本单位,其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地方政府应当关注社区归属感的建设,以避免发生社会动乱。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析
(一)合理规划社区,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为加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地方政府应该合理规划社区。其实,社区中的一些细节处的精心设计可为居民带来家一样的亲切感觉,使社区变得更有活力与生气。比如,在花草繁茂的小花园中或大树下增设一些供休息、聊天用的长凳,可让人们累的时候随时坐下,同时也可加强居民间的交流。另外,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增加居民可以进行相互交流、共同联系的公共场所。地方政府还可以设计社区的特色标志,通过典型特色标志来增强居民的共同感与归属感。
(二)设立社区组织。设立社区组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增强公民与地方政府联系的组织。地方政府应引导、鼓励这一中介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并且可通过这一中介组织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同时将社区居民凝结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牢固的共同体;另一类是以加强居民间联系为目的的组织。地方政府应倡导建立或直接建立此类组织,如老年围棋社、舞蹈社、老年人太极拳社、小学生美术协会等都可以有效地促进社区中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人群的交流。对于这些社区组织,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帮助促进其发展,比如为其提供管理人员或技术帮助等。
(三)开展“公共建设工程”。公共建设工程的开展使公民作为“生产者”聚集在一起,大家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而贡献出各自的技术、才能以及精力,我们作为创造拥有恒久价值的事物而付出共同的努力。
只有公众亲自参与的社区建设项目才是最得民心、最能激发其对社区的归属感的,地方政府应转变以往的社区服务模式,尽量调动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四)举办公共活动。为促进居民的人际交流,地方政府可定期举办一些类似社区文化节、元宵晚会、社区音乐会或电影节等公共活动,邀请社区居民来参与,大家聚集在一起收获快乐的同时,也改善了邻里关系。庆祝活动中相同的情感能够重建人们的社区归属感,形成群体意识。
六、结语
城市社区归属感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地方政府治理公共事务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地方政府应调动各方力量,促进社区归属感的建设,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Benest,Frank,1991,Reconnecting citizens with citizens:What is the vole of local government?Public Management,81.January.
[2]姜振华,胡鸿保.社区概念发展的历程[N].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4.
[关键词]基层政治;参与;理论
[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2-0016-02
公民为什么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基层(社会自治)政治生活?理论家的回答不一而足。认为,社会成员是作为其所属的某个阶级来进行政治参与的,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争取个人或者阶级的种种利益。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内,还有其他一些理论和学说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一、治理理论
由于基层自治不只是村民、居民本身的日常或公共生活,它还是国家治理社会的社会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源自西方公共管理学的善治理论常常被援引。“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在当代西方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导致的“治理”复兴中,“治理”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1)治理或者说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不同,其主体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2)治理权威的运用并不像政府管理那样,采用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政命令,而是采用上下互动、相互协商、彼此合作的方式;(3)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但最终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需求,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简言之,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二者的最佳结合状态。在此背景下,治理(而不是统治)应成为探索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起点。
善治理论的支持者主张,当代社会结构复杂,需要政府与民众精诚合作,对于政府来说,要还政于民;对民众来说,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有关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社区自治的定性纷争不已的时候,善治论提供了一个讨论的平台:不必拘泥于自治机构是为政府跑腿,还是直接服务基层社会的民众,应将讨论的重心放在国家与社会的链接机制上。善治理论主张,社会治理不只是政府的事,因此,群众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等都可以被看作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人们不只是通过“从政”才能参与或解决区域性公共事务。因之,善治理论通过治理多元化强化了公民参与基层社会自治多元之路的逻辑。
二、事件与制度理论
受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及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启发,中国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主张,观察社会行动更应注重行动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因为事件发生的动态过程更能够体现出隐藏在社会结构之下的不易为人知的因素。如,通过对一起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村收粮事件的分析,孙立平等人展示了公共权力进入基层后,面对基层社会结构与网络,不得不“非正式运作”的过程。
张静认为,既然社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那么,考察制度的研究路径将更能观察到变量之间的模式化影响。她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提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即,关注制度的性质、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如何解释人们在特定制度中的行动,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文化、社会规范和习惯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等。国外学者瓦莱利注重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他在讨论当代美国公民不再像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美国人那样积极参与村镇自治时,他认为,公民参与基层自治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影响。通过对一起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维权活动的细致分析,张静认为,业主委员会这一制度的诞生,将启动中国市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不过,不是在社区建设或是社区自治委员会这一“政治制度”里,而是在商业活动所催生的“社会制度”中。
三、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学说最初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内展开――基于天赋人权的理念,社会成员可以设计制度并依其行事。不过,一方面,不平等的现实令公民参与率下降,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取向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反感这种想当然式的思路。因此,在行为科学大行其道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轫于经济学继而在各学科形成松散联盟的新型的理性选择问世。简单地说,理性选择将社会成员假定为可以为自己的行动作出最佳选择的“理性人”。此论最著名的提倡者奥尔森认为,个人能够在可供选择的各种路径面前作出抉择。他发现,作出一致行动的激励机制主要有:群体规模不宜过大;在群体内行动的所得要多于在群体外行动的所得。
这种理论在解释公民在相同的制度面前作出不同的个人选择方面具有相当力度。当代中国学者更将利益与公民政治参与连接起来进行考察,借用囚徒困境、公地悲剧等理论框架,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实证研究成果。如,学者罗兴佐通过对乡村水利的研究,发现在不同区域的社会结构、组织与文化的规定下,村民个体所获得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的大小亦不一致。一些地区的村民在强大的组织、文化等外在结构的规定下,保持着极高的参与率。在社区自治的研究中,学者多将市民的低政治参与率视为市民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也几乎成为此类研究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假设。
不过,理性选择理论却无法面对社会成员的利他行为。在基层社会自治的讨论中,如何解释社会成员参与与自己利益无关或不甚相关的基层政治活动,将是此论拥趸的心中之痛。
四、自由与社群理论
自由主义以保护个人自由为社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将公民在基层政治生活中的参与视为积极维护其自身权利之举。更有古典自由主义者严分个人生活领域与公共政治生活领域,注重个人权利的边界,将公民是否参与基层政治生活完全交由私人利益去决定。由于自由主义过分执著于个人利益,不惜原子化个人,所以它对个人拒绝参与社区自治之政治生活的解释难以让人满意。不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的原因有许多:公民不清楚自己的权利究竟为何物,或是当自己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或是公民有搭乘便车的理性选择权时,皆会选择不参与。漠于参与基层政治生活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存在,让种种自由主义学说难以自圆其说。另外,自由主义通过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来展开论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思路,也常遭到实证主义一统天下的社会科学界的嘲笑。一个最常见的诘问是,社区的“村规民约”对于新迁入者的效力如何确定,如何解释?或者,没有参加该社区自治政治活动的居民,是否会认可该社区公共决策对自己的约束力?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充权;反向充权;相互充权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城乡一体化逐步取代城乡分治。城市社区已成为各种人群、各类体制、各方利益及各项矛盾交织、融合、冲撞的复杂社会系统。传统的管理理念、体制及模式已远远落后于现实。我国城市管理必须运用相关理论工具,从新的研究视角来探索城市社区治理问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多重困境
1.政府机构:街居管理体制僵化,权能失衡失真
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普遍采用“街居”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管理。基于社会转型的压力,虽然有些城市对这种街居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如撤“街道”设“社区”或“社区工作站”“居站分设”等。但大都限于形式上的调整,对深层次的权力配置及权责关系触及不多。社会转型背景下,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大幅增加,他们承接了“单位人”时期由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有些街道还承接“村改居”转移到城市的乡村事务;随着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管理中的很多职能部门也将任务下放到街区。街道拥有了诸如社会治安、市容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等30多个方面100余项管理任务。而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办理上级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这三项任务。而现今的街道职能远远超过了被规定的工作范围。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已承担一级政府的责任,但却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作为政府机关的街道只能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或充当上级政府与居民群众之间的中介组织的角色。这直接导致了街道办事处所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力不相符,造成职、责、权、利不统一,使得街道管理的任务虚置和行政权能失衡。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社区最核心组织机构之一。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它本应是居民的“头”。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应立足于社区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可当街道办事处不堪重负时,通常会将大量行政事务下派到居委会,使居委会变成街道的“腿”,成了街道办事处下面的一级政府机构。街道不仅直接控制或“协助”居委会选举,还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干部的工资。居委会工作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管理方式落伍,陷入繁琐冗长的行政性事务中,根本无暇顾及应该行使的社区自治事务。社区居委会被“行政化”,原本的自治功能严重“失真”,权能错位乃至倒置,其目标和使命几乎丧失殆尽。
2.社区组织:能力和资源有限,缺乏有机整合
这里探讨的社区组织排除官方或带有官方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文体类团体和其他中介组织等社区自组织机构。
(1)社区组织的政治资本、经济能力和社会资源都严重不足。从政治资本看,社区组织政治合法化低,缺乏实质性的话语权。以物业型社区为例,理论上物业公司受业委会聘用行使管理职权,成为社区管理的主要力量。但作为企业法人,物业公司主要体现为契约性和经营性特征,很难以社区“公共信托人”身份获得管理权力。物业公司最多也只能提供一些劳务型的社区服务,在法律上没有获得执行权,其主导功能很难发挥。在社区服务和文化活动中,各类居民互助或互益组织原本能成为建设社区共同体的良好平台。
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管理制度,相当一部分这类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没有法律授权和较高地位,社区组织很难走向政治前台,动员能力不强,其作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受阻,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影响和参与作用也难以发挥。从经济能力看,我国社区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单一,数额不足,无法满足社区组织活动和建设的需要。而从社会资源来看,社区组织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利用率较低。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管理辖区范围一般都较小,具有很鲜明的地域界限。所以,社区组织容易表现为视野狭隘、自我封闭、本位主义等特征,组织获得资源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及其有限,无法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抗衡争取更多社会资源。
(2)不同类型的社区组织之间缺乏有机整合与协调。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与官方组织的行政性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博弈的结果是,社区组织往往处于弱势。例如,居委会管理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管理架构代表的是社会自治能力,两者交错体现一种张力关系。行政与自治的强弱取决于行政权力的逐步退出,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生成。在社会转型时代,出于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目标的追求,国家行政权力的退出会较为缓慢。短期内迅速汇入城市社区的各利益主体难以形成较高的社群性社会资本,所以只能在博弈中处于下风。同时,各类组织之间各自为政,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而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例如,在一些业主自治型社区中,原有物业公司一般是开发商聘用或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常与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相重叠,构成了业委会及其所代表的多数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严重对立。
3.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参与度较低
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无论是从“单位制”走向“社区制”,还是“村改居”的推行,乃至新型物业型社区的创建,原有的居民个人、家庭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和秩序被打破,带来各种不适应和造成新的不平等。而固有的各项社会制度,反过来会使社区或家庭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这些受到伤害的系统不能保护个人免予压迫情境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社区居民产生无权感。从心理和文化层面看,原“单位人”、外来人员、村民等在社会变革中汇集到城市社区,其在权利、身份、地位向城市社区居民转变同时,也要实现包括自身素质、价值观、生产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自我转型”。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角色调适缓慢,难以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带来身份迷茫感。例如,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人员进入城市社区,原居住民片面以自我的文化背景为中心,死守原有的价值观念,再加上语言和非语言障碍的存在,使他们与外来人口之间沟通不畅,抱有强烈的排斥心理,严重影响了社区新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认同。社区居民的参与,主要取决于个体与社区的关系和参与本身的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社区所动员起来的参与,与完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条件下的参与相比,还是属于弱参与。因为,许多居民并没有把这种参与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参与,并没有赋予很高的价值。这可以从居民对社区选举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中得以印证。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弱政府--弱社区”的管理格局。各种权力的混乱和缺失使得包括国家、社会、公民各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无权境况。破解困境要从根源上挖掘掣肘的核心问题,即权能如何增加,权力应如何重新分配。
二、充权及相互充权理论的引入
1.充权理论的解读和基本假设
“充权”英文原词为empowerment,也译为“赋权”“增权”或“增能”。在中文语境下,“赋权”易被理解为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赋予权力给公民。这与本文探讨的增权并非“赋予”公民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组织或个体的潜能在本质上相左,故使用“充权”概念。1976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索罗门明确地使用“赋权”一词,来描述美国社会中的黑人少数民族因长期遭受同辈团体、优势团体与宏观环境的负面评价,以至于感受到深切、全面的无权。他们建议社会工作的介入应致力于增强黑人民族的权力,以解除社会中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所加诸的压迫与疏离,增进个人的自我效能与社会改革的力量。随后,学者们把充权概念引入到不同研究领域中,充权理论在西方逐渐发展为较为成熟的理论系统,适用于多个社会科学领域。
关于充权的理解至今没有明确的共识。在宏观层面,学者通常把它刻画成增加集体政治权力的过程。齐默曼认为,公民充权一方面包括组织充权,因为它影响了政策或它使个人感觉能主导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包括群体充权,因为公民参与到维持或改善他们生活质量的行动中。微观层面的学者经常把公民充权描绘成个人增加权力,强调的是公民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阿兰认为,公民充权是一个伴随着个人能力提高逐渐对自己生活增加控制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个人对自己需求的界定与渴望,并随后寻求提升能力、获得资源与支持的途径以最终实现目标。第三类学者试图调和两种取向,个人充权为集体充权做出贡献,群体权力的增加提升个别成员的功能。基弗认为,公民充权的含义为:更积极的自我观念或自我能力观念的发展;社会环境与政治环境的构建;社会与政治行动的个人与集体资源的获得。上述对充权的解读虽然并不统一,但大都包含自主、能力、控制、参与等
关键词 ,强调能力挖掘、行为过程和社会控制。
2.相互充权的提出
政治学研究提出国家和社会“相互充权”(mutual empowerment)概念。从韦伯以来,权力被视作一种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假定权力关系的双方处于一种零和博弈之中。相互充权的提出,对这种观点进行了修正。相互充权意味着权力可以扩展和转换,权力关系之中的双方可以达到某种双赢游戏的结果。基于这种概念的理解,研究者认识到,公民的充权不一定会削弱国家的权力;反过来,国家的充权也不一定会压制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某种协作关系,两者存在共享的目标,并通过相互充权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相互充权概念蕴含了充权理论的另一项基本假设,即权力关系不是零和游戏,可以透过社会互动增加与衍生更多的个人及人际权能。相互充权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建立更为平衡的关系。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制约国家专制权力,从而倒逼国家增强其基础权力。这种基础权力的增强主要体现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完善,而发展国家基础权力对国家是有益的。它有利于增强国家自主性和有效性,承担国家应有的社会监管任务,避免国家为社会所俘获。另一方面,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可以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将相互充权理论运用到城市社区治理,既能解析当前“弱政府--弱社区”格局的内在机理,也能为不同主体提供解决矛盾、摆脱困境的框架设计,并可为进一步塑造“强政府—强社区”寻求理论支持。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充权分析
1.充权起点:社区居民个体充权
以社区居民作为充权起点的依据,对机构和组织而言,社区居民个体是最弱小但也是最活跃的主体,最需要也最容易进行充权。充权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基于个体状况出发的:个人应被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个人;个人的无力感源于环境的排挤和压迫;社会环境中存在直接和间接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这种障碍是能改变的。基于上述假设,在社区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挖掘与培养人的权能,通过充权的途径,权力可以重新再分配。同时,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力的实现是其他一系列权能的出发点与归宿。研究认为,个人充权包含自尊、自我效能、知识与技能、政治意识、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政治权力和责任、资源八个基本要素。[7]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在这八个要素方面的无权感带来一系列城市治理问题,包括社区认同性危机、社区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危机、社区公共政策难以贯彻的渗透性危机等。逐渐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对社区居民进行充权。同时,当居民得到充分权能时,依据相互充权理论,居民也可反向对其他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社区组织进行充权,促使其他主体的权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所以,社区居民的个体充权是所有充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2.社区居民充权的两个层面:主动充权和外力充权
社区居民充权包括自我充权和外力充权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而言,居民充权需要依靠居民自身、众多居民自愿集结起来形成的公民社会来实现。通过居民充权意识的形成,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联系、动员和参与提升自身能力,改变其弱小无助的状态。图3-1说明社区居民自我充权的发生过程及结果;居民充权需要政府及社区组织赋予保障公民充权基本条件和培育强有力的公共领域,不断改革完善制度安排,提供更多政治经济资源,促进社区居民充权。图3-2对具体充权要素进行了概括。
3.社区居民的反向充权:强居民、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在城市社区,当居民得到充权并足够成熟时,就能形成强大的社区居民社会,又会反过来促进政府能力的增强。从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反向充权来看,充权后逐步成熟的社区居民无论在资源获取、组织整合,还是社区组织的能力提高等方面都能积极作为,带来良好结果。不仅能使社区成员实现由“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也能使社区整体自治能力大为提高。社区居民也能对政府进行反向充权,城市社区的公民社会一旦形成,他们具备了强大的自治能力,能够倒逼政府改革社区管理体制。居民要求还权于民,变官方性质的“街道居委会”为纯自治的“社区居委会”。在行政控制权配置上,要求重新合理定位基层政府对城市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管理社区的一级政府机构,都需要在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治前提下,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和权责体系,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社区居民自治在政府制度建设、绩效能力等方面也能约束政府,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的充权。
总之,居民通过参与社区组织,个人能有效地把自己和其他公民及整个政治体系联系起来,促成社会的自组织和秩序的自我形成与调节,约束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和限度。对社区居民充权有助于政府制度绩效的提高。通过培育公民参与网络,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增强政府制度运行绩效,从而使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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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村正在经历着急剧的变革,这一变革反映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渗透于私人生活和公共领域的每一角落。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不但引起了农村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乃至城乡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而且将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浸润到农民日常的社会关系和文化生活之中,由内至外潜在地瓦解着农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传统生活方式。
“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注”的自利经济学陷阱
如今,人们在行动之前,总是要问自己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于是人际关系变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在许多地区,农民邻里之间传统的互惠性换工、帮工、互助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在生产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上,农民之间的劳动关系都变成即时性的金钱交易。
农民在日渐功利化的同时,也日益原子化、疏离化,使得传统社区公共生活走向瓦解;由于各种理性计算因子开始渗透到农民的生活逻辑中来,其行为充满着越来越多的变数而无法有效预期。“农民善分不善合”不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当下农村社会的现实写照。对于当下农民而言,个人利益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公共事务陷入了“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注”的自利经济学陷阱之中。
公共精神是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灵魂。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越发达、越充分,这个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就越好,每个社会成员享有的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就越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下农村社会里,这种公共精神正在不断流失,农村的公共事业也因此而萎缩。虽然最近这些年国家逐渐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资,但是即便是这样,农民考虑是否参与这些公共事业建设也是看他能否从中获取即时性利益――政府是否给予金钱报酬以及所给的报酬是否高于外出打工的收入,而不是因为这项公共事业给他们带来长远的利益。
在当下农村社区里,现代性话语逐渐盛行,话语总体上呈现碎片化结构状态,而话语的本质从集体指向转向个体自身。这种深刻的变化在社区的公共舆论方面,突出地表现为公共舆论的去公共化。这种去公共化,首先是指公共舆论从公开场合或公共领域退隐到私下场合。人们不再在公开场合或公共领域谈论、批评甚或指责社区内某个人的失范或败德行为;人们偶尔会讨论与自己社区无关的“大话题”,这些大话题不仅失却了在地性,也失却了公共规范的功能。总之,这些公共舆论不再以公共利益为旨归了。
私人生活的变革总是跟公共领域的变革相互影响
在一个日益开放、认同日渐减弱的乡村社会里,村庄公共舆论对于人们行为的影响越发显得乏力无效,各种偏常或失范行为层出不穷。诸如“那是人家的事”这样的村庄公共舆论,形式上似乎趋向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和隐私而显得更加包容,实质则是公共道德力量的式微或消解。诚如贺雪峰所言,没有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不但日益衰竭,村庄本身也越来越缺乏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年轻人开始频繁地抛弃父母、虐待老人,村干部可以毫无顾忌地贪污,甚至与乡村混混势力联合在一起。农村社区成为无规制之地,丛林原则肆虐横行,成为当下农村治理无可回避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基层治理发生了重大变革,在抛弃“全能主义”治理形式的同时,国家也逐步放松了对私人生活的控制;“市场”逐渐取代国家将其力量延伸到农民的私人生活世界,从而加速了对传统农村社会生活方式的解构作用。诚如阎云翔所观察的那样,这种私人生活的变革,导致了自我中心主义的泛滥――他们只强调个人的权利,却无视应有的义务与责任,最终沦为“无公德的个人”。
私人生活的变革总是跟公共领域的变革相互影响、交织作用,其中最坏的情形,同时也在当下中国一些农村地区正在泛滥的是:一方面是私欲的无限膨胀或自我中心主义的泛滥,另一方面是互助精神的消解和公共意识的衰落。这种农民私人生活的异化,实际上是农村公共生活退化的一种表征和映射。
家庭生活是农村社会生活方式的普遍基础,它既是农民私人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农村公共领域的基本组成单元。如今,原来视为农民日常生活最坚固的“堡垒”――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曾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摧毁农民小家庭利益,将它融入社会主义“大集体”之中,然而每次都以失败而告终――也日益变得不堪一击了。近些年,农民的离婚率急剧上升,打破了农民婚姻家庭一贯的稳定形态,农民的性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来农民对婚前说三道四,如今外出打工农民婚外同居、农村女孩进城“做小姐”、农民婚丧的脱衣舞表演已屡见不鲜,农民对此也见怪不怪了。农民的家庭生活无论是在形态上还是在结构上乃至是在内容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公共性消解:当代农村文化变迁的关键词
大量青壮年农民走出农村,进城务工,不仅仅使往昔其乐融融的农村失却了生机和活力……最初发生在人口和社会经济层面的“空心化”也日渐蔓延到农民的伦理、道德和价值之域。农村文化的“空心化”,不但表现在农民伦理道德的缺失和异化,更表现在年轻一代农民从骨子里瞧不起自己的农村文化――他们的行为取向抑或心理意识都是城市化的,他们不知晓也不愿意遵从传统农村社区的伦理道德规范;他们拼命地从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中抽身、逃离出来,纷纷拥抱五光十色的城市。
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文化变迁的话,笔者认为这个恰当的关键词是公共性的消解。所有的农村文化之变几乎都是围绕着公共性的消解这条逻辑主线展开的:农民对自己的社区认同日益弱化,农村的公共文化生活日渐衰微,村庄的公共舆论日趋瓦解,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逐渐消解,那个曾经是农民生活的家园――村社共同体也处在解体之中。
“几乎每次文化变迁都在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含义中留下一个新的积淀层”。当代中国农村文化变迁所遗留的“新的积淀层”,显然是公共性的消解。人们不仅在公共舆论、伦理道德等价值层面趋向去公共化,在实际的人际交往、生产关系以及公共参与等社会、经济和政治层面也日趋个人化――过分关注个人的利益(计算)和个人的权利(得失),对公共利益却漠不关心、对自身理应担纲的责任、义务装聋作哑。
我们认为,文化首先是一个公共性的概念。对于当代中国农村文化变迁的研究,也应抓住其主要矛盾,即公共性的消解和再造这个核心问题。在这里,我们只是提出了当代中国农村文化变迁中的公共性消解的问题,至于如何再造公共性尚没有真正破题,它也不可能依赖一两项研究所能解决,需要更多学人参与其中合作攻关,更需要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它。显然,公共性的再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建设工程,需要几代中国人共同努力建设。
关键词:民转刑;命案;防控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287-02
近年来,由婚姻家庭、经济、邻里、干群、琐事等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越来越多,占全部命案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民转刑”命案的高位运行凸显了传统道德观念正趋于淡化,而现代的人文价值观被误解扭曲,人们法律观念淡薄,加上当前社会贫富分化差距越来越大,少数贫困群体的心理失衡,导致人们的关系日渐淡漠;此外,基层组织调解功能的弱化,也是致使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不断升级并最终转化为刑事案件甚至命案的关键原因之一。
一、何谓“民转刑”命案
“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一方使用一定手段、方法致使对方人员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由财产纠纷、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起。
此处命案是指所有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刑事案件。这与公安部于2004年界定的命案范围是有区别的。公安机关界定的八类命案即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为手段、以、绑架、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的八类命案。范围上,该含义含盖更广,包括了所有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刑事案件,远远大于公安机关界定的八类特定命案。从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来看,该含义下的命案必然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而公安机关界定含义下的命案既可能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能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所界定的命案中,故意杀人案件不必然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他七类案件则应以致人死亡为必要条件。
二、“民转刑”命案的特点
1.多具有突发性。由于“民转刑”命案初期多是由民间纠纷转变而来,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情绪处于不能理性自控的状态,往往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头脑发热,情急之下采用过激手段致对方死亡。在农村,这种情况相对较多,酒后因言语不和杀人的也较多见。
2.侵害主体与被害主体之间一般相互认识。双方主体之前一般熟识,多为邻里、婚姻家庭、亲戚朋友等关系,反目成仇的较多。
3.“民转刑”命案呈现增多之势,占全部命案较大比重。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因琐事、婚恋、经济、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捅起刀子等致人死命的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中国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1]。
4.本地人员与外来人口间引发的“民转刑”命案相对增多。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不断涌向城市,在城市或郊区形成外来人员聚居区,由于生活习惯、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双方产生矛盾,继而引发命案,以外来人员杀害本地人员情形较多。
三、“民转刑”命案高发的原因
1.不良思想文化冲击,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弱化。一些分配不公、贫富分化、、、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一系列现实社会问题,侵蚀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一些人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心态脆弱,情绪浮躁,心理失衡,行为失范;一些人不讲道德、不讲亲情,只讲个人利益,只顾个人感受,往往以极端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过去很少发生的儿子杀死父母的案件近年来明显上升。
2.部分群体法律素质不高,普法宣传存在盲点。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群体尤其是农民群体普遍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不足,遇到矛盾冲突时往往喜欢诉诸武力,忽视了法律的权威。基层组织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误区和盲点,往往走过场,没有真正把工作成效落到实处。
3.基层组织的调解能力不高,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有限。中国现行体制下,村委会、居委会、治保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权利和职责。但是民间调解的现状不容乐观,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作战的观念,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出了事情,互相推诿。
四、预防“民转刑”命案的具体对策
当前,拥有调解民间纠纷职责的基层组织有很多。首先,公安机关拥有调处民间纠纷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其他扮演调解民间纠纷作用的基层组织还有基层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这些组织在预防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3年和2004年两年间,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 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2],及时阻断了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为进一步促进“民转刑”命案防范机制的优化,还应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一,政府主导,落实责任,整合各相关组织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明确各调解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和职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又要防止各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扯皮,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纠纷案件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措施;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建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建立初次调解负责制和调解回访制度,注重调解落到实效;组建人民调解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各组织间能提前进行研判预警和时候评析,互换信息,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和杜绝“民转刑”命案的发生。
第二,积极推进社区警务建设,贴近群众,及早发现、化解纠纷矛盾。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心向社区延伸,逐步实现由被动型警务向主动服务型的转变,合理配备社区警力,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规范社区警务运行机制。中国社区警务的正式提出是在1996年,公安部将“中国社区警务研究”里为重大科研项目,并先后在多地进行考察。1997年公安部在苏州、石家庄召开会议,向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推广,标志着一种新形式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警务发展战略形成,社区警务的核心内容是预防犯罪,它也是犯罪预防的最基本形式。目前全国城市建立了6万多个社区警务室,配备了13万余名社区民警;农村建立了3万多个警务室,配备了7万多名驻村民警,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压缩了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3]。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进将进一步融洽警民关系,更多的警力沉到一线,走到群众当中,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与认可,社区警察这种权威的树立在改善群众之间冷漠关系、调处纠纷上必能大有可为。
第三,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发挥以治保会为龙头的社区群众基层组织的强大功能。治保会是由群众推选出来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分子组成,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由于自身的特性,更易于发现群众中的困难与问题。同时,治保会又能有效解决当前严重的警力不足问题。要做好治保队员的选任工作和定其培训工作,要保证治保队员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并且具有奉献精神,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调节知识,善于发现矛盾,提前化解。
第四,建立可防性命案考核机制,对“民转刑”命案防控工作实行奖优惩劣。公安机关应当转变思想,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忧患意识,要预防可防性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可防性命案的发生;“民转刑”命案作为可预防性命案,要积极探讨预防对策,深入到群众当中,及早发现,及早化解;要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要对命案防控优秀的单位、民警给与奖励,激励其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民转刑”命案发生后,不仅要快速侦破,还要及时总结分析原因,查摆问题,从源头上找到问题的出处,对防控不力、本应发现、遏制的而没有控制导致命案的要给相应的责任人以惩罚。
第五,加强普法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从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构成上看,文化程度偏低,有些人根本不懂法,甚至是法盲。要充分依托社区警务,社区是我们公安机关实现基层管理的最基本单元,也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社区依法治理既是创建文明社区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依法治市、区、街道的具体体现,是构建新型社区组织体系,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六,加快立法,明确调解职权与职责。鉴于当前多个部门与组织多头管辖形成的弊端,建议将调解权限收归某一部门,该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调解工作,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并将职权职责加以详细规定,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达到责任与权力相对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调节防控机制。目前,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作为调处民间纠纷的主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统计以及其他一些案件的调解,公安机关则应具体承担主要的调处工作,主动发现矛盾,第一时间处理。公安机关适宜于调解工作的有效展开,原因有二:一是随着社区警务的深入开展,警察更加深入一线,警民关系进一步融洽,群众有困难愿意找警察解决,同时,警察更易于发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二是公安机关的角色决定。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对司法所、基层法庭,公安机关更能主动去发现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司法所、基层法庭更应当承担提供司法援助、法律咨询的角色,及调解一些群众主动找上门案件和移交案件。同时,公安机关更易于协调居委会、村委会,指导治保会做好案件调解工作。
只有认真做好“民转刑”命案的防控,才能有效遏制住命案整体的高发态势。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新闻会上何挺答记者问,20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