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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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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评估

第1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又是以知识和智力成果为特征的无形资产的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也将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离开了农业,人类将无法生存,社会将无法发展。而农业无形资产又是农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用,具有行业特征的农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多,占农业总资产的比例不断攀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农业的主要经济资源。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对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集约化经营、国际化经营,对农业无形资产的创建和运用,对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和实现等起着关键作用。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农业无形资产资源十分丰富,但我国却不是农业强国,关键是农业方面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没有在世界上占优势地位。我国已成功的加入了WTO,在WTO的协议中有两个协议与农业有关,一个是农产品协议,一个是知识产权协议。这说明入世后,不但外国农产品不断涌入我国,同时与农产品有关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等也将进入我国,这将对我国农业形成严峻挑战。长期以来,由于对农业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产生的滞后性,致使我国农业无形资产流失现象非产严重,这固然和人们对农业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但更主要的应归因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及评估实践产生的滞后性,致使人们没有意识到、更没有体会到拥有农业无形资产这一宝贵资源为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基于此,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十分必要,因为这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模型构建分析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专门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而言,由于其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保密性、无可比性等特征,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农业无形资产,这就使得通过市场途径以及采用相应的方法来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法并不适合农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适用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应该是成本法、收益法及比例法。

(一)成本法及模型构建具体内容如下:

(1)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技术思路及前提条件。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估算出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在现时经济技术条件下的重新研制、开发成本或购置一项全新的农业无形资产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然后扣除各种损耗后来确定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并不适用于对所有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尤其是民间蕴藏着的大量的祖传秘方、配方等农业无形资产,其成本难以识别,更难计量,如果运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因此,它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是:农业无形资产必须具有现时或潜在的获利能力,但这种获利能力没有直接对应收益,较难被量化,而运用重置成本法则较容易取得,因此,可以农业无形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为基础来估算其价值。成本法适用于对那些可复制、可重新研制开发的农业无形资产评估

(2)成本法模型构建。农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是指在农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设计、研制、申请及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准确计量农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尺度,同时也是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的依据,是正确反映农业无形资产经济效益的基础。本文所构建的农业无形资产成本法评估模型为:

农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农业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农业无形资产的机会成本

其中,农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重新取得该项农业无形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成新率是指农业无形资产剩余收益期限占全部收益期限的比例;机会成本是指由于进行农业无形资产投资或转让而丧失了其他投资机会带来的收益损失。以上因素的确定是利用成本法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关键。

(3)成本法评价。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优点在于:一是评估原理简单,易于理解和掌握。由于农业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客观性,因此,成本法能比较真实的反映评估结果,易于被大多人接受。二是能全面的考虑影响评估结果值的各种因素。成本法既考虑了评估对象的现行价格水平,又考虑了其在自创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使用年限,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影响因素,评估结果值比较合理。但利用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需要逐一确定其重置成本、各种贬值、使用年限等影响因素,会花费评估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致使评估成本偏高。此外,农业无形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比较抽象,涉及到现实和未来,企业内部和外部等各种因素,难以估量和把握。

(二)收益现值法及模型构建 具体内容包括:

(1)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技术思路及前提条件。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简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确定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由于农业无形资产转让或投资不是以其物化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其未来能带来的价值即垄断利润和超额利润为前提,所以收益现值法是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应用范围极为广泛。

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能不断地为其特定主体创造超额收益。在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应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在未来的使用期内能不断地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二是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创造的未来收益能够以货币来表现。如果收益不能以货币来衡量,就无法得知其拥有者是否真正得到了超额利润,评估对象是否真的具有价值。三是影响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未来经营风险的各种因素能够转化为数据加以计算,具体体现在折现率的确定中。

(2)收益现值法模型构建。收益现值是根据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按照“以利索本”的思维,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并以此现值作为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依据进而求得其评估值。本文构建的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模型如下:

式中:V为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值;Rt为为使用该农业无形资产后第t年增加的预期收益额;n为为农业无形资产预计有效使用年限;i为为折现率;

在考虑出让方分享收益比例的情况下,收益现值法的评估模型为:

其中:k为收益分成率,即转让方分享收益的比例,具体表现形式为转让费率、提成率、利润分成率等,其它各参数的含义与上式同。

(3)收益现值法评价。该法的主要优点是能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本金化的价格,评估结果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此外,收益现值法从资产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对评估对象的收益进行评估,符合资产评估的本质要求。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主要缺点是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基本评估参数的确定难度较大,易受主观因素及不可见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影响,评估结果值准确性较差。另外,收益现值法比较适合对整体性资产或单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适应范围较小。但是总的来说,收益现值法作为农业无形资产三大评估方法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被越来越多的评估人员所采用,其应用前景非常广泛,其不足之处必定会在日后的使用中得以不断的补充和发展,从而日臻成熟和完善。

(三)成本―收益现值法及模型构建 该法是将评估对象的现值作为其评估价值,并且用成本和评估对象所具有的获利能力来计算其现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V为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值;C为总成本,即自创实际成本或外购的实际成本;k为利润分成率;n为农业无形资产尚可使用年限;Rt为第t年的预期额外收益;i为折现率。

其中,对于外购农业无形资产,成本为外购的总成本之和;对于自创的农业无形资产,其成本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科研劳动的复杂性,还要兼顾农业无形资产具有的高风险性及科技进步带来的无形损耗等因素。此时,其自创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C=(H+F1S)(1-F2)/(1-F3)

式中:C为农业无形资产的自创成本;H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如所耗农产品等;S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消耗的活劳动,如科研人员的工资;F1为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倍加系数;F2为农业无形资产的无形损耗率,即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F3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的平均风险系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农业无形资产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载体,其研究开发易受季节性、地域性、土壤、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试验,而且失败的可能性极大,即使研制成功,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多需要一个过程,其研发风险不仅远远高于一般有形资产,也高于其他的无形资产,因此,在估算农业无形资产自创成本时,要注意选择适当的且相对来讲较高的风险系数。

(四)比例法及模型构建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价值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在国外评估实践中常见。该法同样适合于对农业无形进行评估,在此,对该法作简单介绍。

用比例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时,评估公式为:

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有形资产价值×农业无形资产应占比例

其中,农业无形资产的比例一般由交易双方商定。该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兼并时的评估。

正如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结合使用一样,上述各种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在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应当兼容使用。实践中多分别采用各种方法测算农业无形资产价值,再对各种评估结果值进行比较调整,以综合平衡确定评估对象的最后评估结果值。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2]刘如泉、唐凤娥:《农业无形资产初探》,《湖北农业科学》2002年第5期。

第2篇

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理论上讲,确定资产评估增值,包括确认增值额和增值额的入账时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实务中,资产评估是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从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日,增值额须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1000×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问题,1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50号文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项目逐一调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项目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合理性、准确性差。资产评估增减项目、种类繁多难于一一对应的大型企业或采取整体改建的企业适用第二种方法。

三、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评估资产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如果是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增或调减各对应账户的余额;如果是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如为净增值,还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依前例(1),调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936000元

贷:递延税款638880元

资本公积1297120元

借;原材料252000元

贷:递延税款83160元

资本公积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企业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计算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0000元

贷:累计折旧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2000元

贷:累计折旧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79200元

资本公积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2000元

贷:累计折旧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借:资本公积1340元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新法出台;积极意义

[DOI]10.13939/ki.zgsc.2017.12.103

1 《资产评估法》出台后填补了资产评估行业没有法律可依据的缺憾

从此资产评估行业有了可以遵从的共同的法律基准,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迈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十年磨一剑,历经十年,经过四次审议《资产评估法》终于问世,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使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的台阶。今后,资产评估行业形成了一个系统化的、完备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该法律的施行,极大地提高了行业的可信度,至此资产评估的结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

2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极大地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业

(1)《资产评估法》冲破了原来分部门进行分别管理的枷锁,将其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行业规则和标准的规定,更有利于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也更加简单。该法律对评估相关的各个方面、各个主体的权益与责任都进行了科学界定,使得评估的结果更加取信于委托人。尤其是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当下,我国大力度推进改革及转型升级,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从法律的层面对资产评估的执业准绳及责权利进行规范,使整个评估行业有了权威的法律基准。评估行业在面对更多的新机会及困难面前才能有法必依,才能守住专业原则、坚持评估底线,追求真正的交易公平,公允的评估资产的价值,保障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主体将会在评估行业中给人留下焕然一新的印象,法律给予评估的各种主体更为合理的权利及义务,成长维度也更加广阔。

(2)评估从业人员进入行业的要求有所放宽,使得更多的优秀人员吸纳到评估行业中。今后,评估业务有法定和非法定之分,法定评估业务仍旧具有一些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于非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吸纳的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人才承接评估活动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再将必须取得评估资格证书作为从业的硬性要求。

(3)评估法的施行使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更加明确,如有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也更加严苛,保证了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勤勉,谨小慎微。如果违法程度严重则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度也比现行法律加大很多。此外,法律规定评估人员需要核查验证所利用到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保证依据是真实、完整、可信的,这些规定比原来执行的评估准则的要求要严格许多。由于核查验证在现实中是非常困难的,要求的专业性特别强,它致使评估人员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迫使执业人员在工作中谨小慎微。

(4)取消了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等诸多限制,简政放权,有利于其做大做。评估法取消了建立评估机构所需条件、管理方法等限制,有利于其开展自由竞争。新法律对于评估机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新的规定,但是只对资产评估师的数量,机构合伙人或股东资质提出了要求。在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方式上也有创新,设立评估机构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不再需要审批。此外,对评估机构的名称没有强制要求,也放宽了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自然人的限制,并且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这些事情可以由评估机构自由决定。

3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众多职责和权力,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增强行业协会作用

评估法将很多原来由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务下放到评估行业协会,如评估师资格考试及登记工作、信用档案管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此外,资产评估法强调评估行业协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能力强的非政府机构,要与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区分,要依法实行管理,提高服务效果,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协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功效。加大行业协会的责任,有利于协会做好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惩罚措施,全面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

4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使行政管理机构转变管理方式,理顺了行政管理的职能

评估法响应国家下放权力的号召,大量减少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将更多权力下放给评估协会。原来评估机构的新设需要审批,现在仅仅备案即可,同时评估机构设立的要求也更加宽松,为更多评估人员自由创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非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法律没有予以任何额外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法律规定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责任范围内,对管辖之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督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行使一定处罚权。

5 《资产评估法》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朝着更加规范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资产评估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学科,促进了市场对资源的价值度量和配置,同时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众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判断真正的价值,而价值判断需要依托评估的手段,所以市场经济需要评估的参与。我国当前时期大力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准确地确定公允价值十分重要。资产评估能够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为各种产权交易提供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实现交易公平化的重要方式。这一举措将从法律的高度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

6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有利于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让资产评估行业为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

指出,国有资产得来不易,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资源的监管工作。当前资产评估业务中国有资产评估占大多数,随着不断对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企业与其他形式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活动日益增加,针对参与整合的各方,借助独立第三方具有的专业价值评估的能力去估值,有助于承担起资产评估保护国有资产,以免流失的光荣使命。

资产评估法得到执行,评估行业相关人员都倍感欣慰,在新的执业环境下,资产评估行业从此有了优良的法治环境作为支撑,虽然新法律的施行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担忧,但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资产评估行业会向着法治化、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春.以《资产评估法》为统领开创评估行业法治新局面[N].中国会计报,2016-12-05.